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食材采購監督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購機構
監督評價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推動政府采購機構(以下稱機構),進一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1〕24號)要求,由北京市財政局牽頭統籌并組織各區財政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共同開展對社會機構2019年、2020年度執業情況的監督評價工作。
一、 組織構成
監督評價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
組 長:譚 悅
副組長:溫元潔
組 員:市、區財政局相關工作人員(21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8人)
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2516、2518室集中辦公,采用材料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評價。
二、檢查評價范圍及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機構2019年、2020年執業情況進行,分為隨機檢查評價及自愿參與評價兩部分。
(一)隨機檢查評價部分:工作組從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北京市政府采購管理服務平臺上完成備案登記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范圍內,依照不低于機構總數的25%的原則,隨機抽選100家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形成《北京市2021年政府采購機構監督評價單位名單》,抽取不少于200個被檢查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對被檢查評價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依據財政部《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單位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性、綜合性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二)自愿參與評價部分:北京市范圍內注冊備案的其他社會機構可自愿申請參加機構評價,工作組依據財政部《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單位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性、綜合性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制定。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2021年6月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一)前期準備階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
做好工作組人員培訓、簽訂保密承諾等相關工作。抽選機構名單,下發工作通知,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二)材料申報與自行評價階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一是被檢查評價單位依據通知要求及評價指標體系整理上報被抽取項目相關文件、數據、自評報告等資料;二是自愿參與評價單位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遞交自愿參與申請,整理上報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三)書面審查評價及現場監督評價階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
工作組對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核實。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項目為單位對被檢查單位編制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編制評價底稿。
(四)匯總形成檢查評價意見及處理處罰意見階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
結合書面審查、現場監督評價發現的問題,工作組逐一與被評價單位溝通、確認,被檢查評價單位與自愿參與評價單位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形成初步檢查評價意見。
財政部門對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機構、相關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情形進行歸類匯總,做好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相關準備。
(五)匯總報告階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各區財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市財政局匯總后形成北京市監督評價工作報告,上報財政部。
(六)行政處罰另行立案調查階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財政部門對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政府采購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啟動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按照財政部統一布置,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依照“縱向聯動、統一標準、分級檢查、統籌評價”的原則進行。
組成聯合監督評價工作組的各區財政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工作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并全程參與,確保全市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參與本次評價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實施回避制度,對有可能影響評價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應當回避;評價工作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
關鍵詞:教育考試機構 事業單位 財務內控制度 制度建設
近年來,我國逐步實施了政府采購、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等一系列財政支出改革,2012年11月29日財政部制定并頒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并將在2014年1月1日起在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施行。因此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與創新,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財務內控制度作為內部控制體系中最關鍵的部分,其建立健全程度直接影響著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
作為教育考試機構的事業單位,各省教育考試機構是各省各類學歷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肩負著本省各類教育考試組織管理、保證考試各項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使命,也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部門之一,因此,教育考試機構開展內部控制建設,提高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已經成為必然趨勢。
財務內控制度的健全完善程度,不僅決定了本單位資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也是本省各教育招生考試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保障。隨著行政事業單位因內控漏洞而引發的挪用公款、案件的日益增加,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越來越受重視,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也成為了判斷一個單位內部管理是否完善、規范、高效的重要依據。但是,現階段在教育考試機構財務內部控制方面,存在著不少漏洞,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本身也不是很完善。本文將通過分析各考試院及招辦、考辦財務管理內部控制中出現的漏洞與問題,探討健全與完善單位財務內部控制的對策。
一、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單位領導對財務管理工作的不斷重視及財務工作的專業性不斷增強,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及專業技能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教育考試機構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也越來越被重視并因此不斷得以完善,但目前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薄弱環節。
教育考試機構和其他大部分事業單位一樣,其特性就是不以盈利為目的,長期已來形成了重視日常招生考試工作的管理而忽視財務管理的現狀。主要表現在組織機構職責權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職務未能分離等方面。許多單位領導缺乏對內部控制知識的基本了解,對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的認識不夠。在實際工作中,更有許多單位的負責人僅僅把財會部門當成"錢袋子",多數單位的會計人員僅僅扮演"付款員"的角色,無權參與單位的重要決策乃至業務管理活動,對單位重要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均不了解。
(二)、預算管理不完善,管理水平急需提高。
各省教育考試機構無論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其預算管理大都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預算的編制上,采取的均是"以收定支"的預算管理方法,這就要求本單位的預算必須和本單位的支出數字一致,不可避免的造成了預算編制的數據與實際支出的數據差異;二是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沒有建立相應的跟蹤、分析和評價制度,對日常工作中的各項預算經費難以做出準確、具體的分析評價,大大降低了資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預算執行情況考核標準沒有考慮經費支出效益,單位節約經費支出卻會面臨預算執行水平差的尷尬,也是造成不少單位年底"突擊花錢"的主要原因。
(三)、財務人員相對較少,內部監督實施困難。
由于各省教育考試機構財務人員相對較少,因此,各財務人員分工明確且工作量比較大,很難向企業財務人員那樣實行輪崗制;同時,受財務人員編制限制,大多教育考試機構沒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監督部門,只能依靠主管審計部門定期來對本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缺乏監督的自主性和時效性。
二、財務內部控制的改進和完善分析
考慮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教育考試機構財務內部控制的現狀,現從以下方面分析財務內部控制改進和完善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抓好工作的根本。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關系到國有資產的安全性與完整性,關系到教育經費入的完成程度以及,關系到教育經費的合法性和資金使用效益。因此,要從制度建設抓起,將單位的各項財務活動納入制定的籠子里,從根本上改善單位內部財務控制。
(二)加強對財務管理活動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一個單位財務管理的健全程度,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單位對財務管理的重視程度,只有加強對財務管理的重視,才能使財務管理制度得到執行和落實。在加強單位財務人員教育培訓的同時,也應對單位領導進行財務管理相關培訓,加強財務管理的理論水平和實務管理控制水平。
(三)加強預算的管理和執行
建立包括編制、執行、分析、評價為一體的預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編制預算數控制單位各項經費收支,建立相應的跟蹤、分析和評價制度,對經費支出采取分時期、分業務進行預算控制。期末,對各項支出進行預算考核,努力提高預算的執行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中圖分類號】13915.7;r 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 1007—9297(20__)02一ol18—02
當前醫療糾紛逐漸成為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話
題。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切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矛
盾激化已成為醫療糾紛解決的重中之重。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
主要包括行政解決和法院訴訟兩種形式。從各國的醫療糾紛的
解決來看,還包括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
lution,簡稱“adr”),仲裁作為“adr”的一種形式,以其具有解決
糾紛的快速、保密性強和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自主等特點,使
其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適用。筆者認為,采用“洋為中用”的原則,
合理借鑒外國有關醫事仲裁制度的規定,推陳出新,依據仲裁制
度的特點,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在我國建立醫事仲裁制度。
一
、國外醫事仲裁制度發展的歷史概況
仲裁是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問對解決爭議的機構事前或
事后達成協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該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
對爭議的事實進行判斷,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裁決的一
項法律制度。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隨
著商品生產和經濟貿易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和完善起來的。最早
的仲裁,產生于古羅馬商業發展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
科學技術的發展,仲裁被作為解決特定糾紛的手段,除了傳統的
對貿易糾紛的仲裁之外,又建立了許多法定或強制性仲裁,例如
勞動爭議仲裁、法院附設仲裁以及處理交通事故、消費者糾紛和
產品責任糾紛的仲裁等。而醫療事故糾紛的仲裁制度也是在這
個時期應運而生,并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如在
美國發生醫療事故,病人可以向“庭外私了”機構進行投訴,也可
以向法院進行訴訟。這些機構包括監察員組織、病人代表組織
和仲裁組織,他們都是由具有醫學、法學、公共衛生管理知識的
人員組成。通過專業組織采用“庭外私了”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
可以節省高昂的訴訟費,節省久拖不決的訴訟時間和醫療開支。
二、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發展、現狀和弊端
我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的發展主要包括3個階段。第
一階段(1950—1959)這一時期對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側重于司
法部門的裁決。不少醫療事故都由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特別是
責任事故,法院可以隨時傳喚醫務人員,直至判處刑罰。第二階
段(1959- 1977)對醫療事故糾紛主要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性
處理。即使醫院和患方向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樣導
致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不能充分得到保護。第三階段(1978年
后)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采用醫法結合。
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根
據。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包括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衛生行政機
關處理和調解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訟。但仍然有一些不足,
特別是在醫療糾紛的解決方面。一是對醫療糾紛不管是行政裁
決或是法院訴訟都是以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依據。二
是作為國家機關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部門保護主義嚴重。三
是形成訴訟后,由于醫學科學專業性強,法官懂法不懂醫,勢必
會導致判決的不公平,而且還具有訴訟時間長,訴訟成本高等弊
病,不利于對醫療糾紛的解決。
三、建立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以往通過行政、訴訟等手段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還存在一
些弊端,不利于規范醫療單位的治療行為和保護廣大患者的合
法權益。參照各國的經驗,建立醫事仲裁制度不失為一種可供
選擇的方案。而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醫事仲裁制度同傳統的行
政、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相比具有以下優越性:
(一)醫事仲裁具有簡便、效率的特點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1卷(第2期)
為了保障仲裁的快捷和經濟,醫事仲裁可以根據案件的難
易程度,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進行書面審理。這樣大大加快
了案件的審理速度,提高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同時為當事人節約
了大量訴訟成本。
(二)醫事仲裁制度具有專業性
醫事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仲裁員都是由醫學家、
法學家、法醫學家等具有醫學、法學專業知識的人士擔任,還邀
請患者代表參加,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醫事仲裁制度具有保密性
為了保障仲裁的簡便、高效,仲裁采取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開庭時沒有旁聽,審理中仲裁庭和仲裁機構的秘書處不接受任
何人采訪。
(四)醫事仲裁機構具有獨立和公正性
醫事仲裁機構具有獨立性、民間性和中立性等特點。仲裁
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跟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同一個仲裁
庭的每一個仲裁員彼此也是獨立的。他們憑借自己的學識和經
驗做出分析和判斷,不受任何人的影響。
四、國建立醫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合理借鑒國外關于醫事仲裁制度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
實際國情,構建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模式。
(一)仲裁法對醫事仲裁做出強制性規定
通過立法或修改法律,在《仲裁法》及有關法律中明確,當發
生醫療糾紛時醫事仲裁成為解決醫患糾紛的必經程序,沒有經
過仲裁程序,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雙方當事人
的爭議進行調解,并將調解作為仲裁的前提和必經程序,未經衛
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不能進入仲裁程序。
(三)醫事仲裁委員會的設置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醫學、法醫學的
專家組成,必要時聘請患者代表參加。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
政機關的機構,仲裁委員會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員從醫學、法學等
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專門技術人員中聘請,這樣保證了仲裁的公
正和獨立。
(四)仲裁不是終局性的
為加強對醫事仲裁制度的監督,醫患雙方經仲裁機構解決
糾紛,經仲裁機關審理做出裁決后,雙方當事人如果對仲裁機構
關鍵詞:醫院;腐敗;紀檢監察
中圖分類號:G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4-0240-01
現今醫院擁有的設備規模和先進程度成為衡量是否是現代化醫院的一個重要標志。設備性能的優劣和使用率將直接影響著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影響著醫院的聲譽和發展。怎樣利用有限的資金獲得具有較高的、可靠的和綜合保障性的尖端設備,并充分發揮其利用率,成為目前醫院發展的一個重要課題。而醫療設備引進中所產生的商業腐敗問題,也是醫院紀檢、監察部門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特殊時期所面臨的重要挑戰。本文就造成醫療腐敗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措施以供參考。
1、醫院醫療設備采購中的腐敗產生的原因
(1)醫療器械的“利潤”空間遠遠大于藥品。醫療器械的“利潤”,據了解,其高額利潤一部分來源于醫療器械的所謂“大檢查”;另一部分來自購買醫療器械的高額“回扣”。目前,在醫院動輒就給病人做CT之類的檢查,檢查費用常常在上百元甚至更多。有些醫療設備進價很便宜,但賣到醫院卻身價不菲,有些價值幾千元的半成品經過“數字化”之后,其身價甚至增加了幾十倍。
(2)醫療器械招標回扣空間大。2005年7月前后,溫州中西醫結合醫院需要通過招標采購一臺MRI(磁共振)設備。杭州某醫療設備公司的銷售代表賈某找到了姜存積,一番“交流”后,在設備招標評標的前一天,姜存積將標底透露給了賈某?!爸鲌D報”的賈某隨即“進貢”給姜存積1,7萬美元。2010年6月13,前藥監局副局長張敬禮涉嫌嚴重腐敗被,這其中因醫療設備的采購中的商業賄賂所涉及的數額巨大,該案發人深省。
以上案例說明,醫療器械采購中之所以滋生腐敗,是因為巨大的“利益”在起作用,腐敗問題同時也阻礙了醫院的發展,影響了醫院的形象,根除腐敗亟待解決。
2、醫院紀檢部門在醫療設備采購中的運用措施
2.1加強管理。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化體系
目前,紀檢監察工作的實行是同級黨委、行政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以及同級黨委、行政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此種體制有利于黨和政府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更有利于紀檢監察工作排除壓力和干擾順利實施黨紀政紀的監督。監督的目的就是要從法制、機制和體制上徹底根除腐敗,以保證黨的事業順利進行。監察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其一為組織、程序和制度,其二為活動的過程。根據上述分析,醫院應該在院黨委、行政和衛生局的統一領導下,通過宣傳教育在思想上鏟除腐敗的基礎;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管理機制,制約和減少腐敗發生的可能性。在設備引進工作中,可以在關鍵的環節上強調統一計劃、周密論證、集中采購、資產登記、淘汰報廢等過程管理,采取相互制約,主動監督等方法,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管理制度,
2.2建立醫院設備采購部門與監督部門的領導機構
醫院設備采購管理部門與監督部門領導機構的建立,使二者形成既能相互制約又順暢、高效、廉潔的工作機制,是確保醫療設備采購管理與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的關鍵。目前,醫院應成立以法人院長為主任委員、主管院長及其他院領導為副主任委員,醫療器械科、財務科、審計科、紀委監察部門、醫務科、護理部、科教科、物價員以及臨床大科主任等為委員的醫院設備管理委員會,對醫療設備進行宏觀管理,制定醫院醫療設備的中長期裝備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醫療設備的裝備規劃和立項制度,明確醫療設備管理的組織結構、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以及裝備規劃、立項的原則、程序等組織體系;改變過去誰申購誰論證的模式,建立項目論證小組,加強醫療設備的裝備規劃和立項的科學性論證,減少以往工作中主觀性和隨意性,強化制約監督。
2.3制定設備采購管理規劃,嚴把立項制度監督
對物資采購規劃和立項工作進行監督時,應以有利于醫院發展和學科建設為原則,檢查是否與以下幾個方面相一致:
(1)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開展,與醫院總體規劃相一致。
(2)建立有特色、可提高醫院的知名度的品牌???,與醫院的名牌戰略相一致。
(3)引進高精尖醫療設備,提高醫院整體醫療水平,與醫院整體水平的提高相一致。
2.4加強監督制約,做好過程控制
首先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對相關負責人嚴格要求。經常性舉辦培訓班,進行嚴格的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紀律教育,交流工作體會,查找薄弱環節,制定完善措施保證廉潔自律。其次開展過程控制,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制度,加強監督,嚴格管理確保整個過程的規范運作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點,對監察對象的決策行為和實施決策前所采取的措施進行監督??催^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的要求,決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醫院的整體規劃,從源頭開始進行監督減少和避免問題發生。對招標采購過程實施有效的同步監管,規范監察對象的具體操作過程,促進其正確履行職責,還能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招標采購的監管工作,對規范招標采購行為、保護采購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等都起著極其關鍵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缺陷;完善
在國際商事糾紛出現后,當事人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這四種的方式來解決。在實踐中,用仲裁來處理糾紛的方式被廣泛采用。“在國際商事仲裁中,他們喜歡仲裁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是唯一適合于解決國際交易爭議的方法”[1]。
糾紛發生后,國際上普遍適用仲裁的方式來尋求解決,但中國企業在仲裁實踐中卻處于劣勢。據不完全統計,中方在涉及國際商事仲裁中,有90%-95%的案例以敗訴而告終;敗訴的金額也相當驚人,動輒上千萬美元,甚至過億美元。[2]當事人以仲裁的形式尋求的公正裁決,然而當今的仲裁制度卻讓中國這樣的貿易大國汗顏。考究其原因,這與國際商事仲裁的制度不無關系。
一、國際商事仲裁成為首要爭端解決機制的原因
(一)普適性
談及普適性,不言而喻是指國際商事仲裁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條第3款特意作了有如下規定。仲裁如有下列情況即為國際仲裁:(A)仲裁協議的當事各方在締結仲裁協議時,他們的營業地點位于不同的國家;或(B)下列地點之一位于當事各方的營業地點所在國之外:(a)仲裁協議中確定的或根據仲裁協議而確定的仲裁地點;(b)履行商事關系的大部分義務的任何地點或與爭議標的最密切的地點;或(c)當事各方明確的同意,仲裁協議的標的與一個以上的國家有關。
(二)自治性
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前提是“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賦予了當事人在確立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后,自由選擇糾紛發生后的救濟途徑,即當事人可以靈活選擇某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區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甚至是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協商確定具體仲裁庭。由此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上解決糾紛。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自由選擇其信任的仲裁法院,對于此項協議我們稱之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此仲裁協議完全屬于有著意思自治原則的指導,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更能體現私法的精神,從而合理的化解雙方的矛盾。
(三)便捷性
在承認與執行方面,仲裁比訴訟更加便捷。仲裁機構做出的是裁決書,法院做出的是判決書;在一個國際商事案件中,法院做出判決很簡單,但在承認與執行方面卻會面臨很多困難。仲裁則不同,世界大多數國家是1958年《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的成員國,基于《紐約公約》的相關規定:只要是成員國做出的仲裁裁決就很容易在其他成員國得到執行。此外,仲裁有“一裁終局制度”的保障。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經其選任的仲裁機構裁決,即具有終局性。這就意味著仲裁裁決對于當事人來說具有拘束力,當有拘束力的裁決一經下達,當事人即應當遵守,整個仲裁程序也宣告終結。很多學者認為,“一裁終局”具是仲裁制度最閃光之處。更有學者提出“國際商事仲裁中一裁終局是相對于訴訟而言的優越性體現之一”。[3]
二、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公正性缺失
仲裁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便捷的解決爭端、彌補訴訟制度的不足,人們對其予以厚望,但在實踐中卻存在諸多問題,其中對其公平性的質疑是主要矛盾之一。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呢?羅爾斯曾認為公正有兩個標準,一是通過一定的過程,每個人得到了他應當得到解決的或同等情況下他們都得到了同等對待的結果。這一般被稱之為“實體的正義”或“實質的正義。另一個標準是從考慮程序自身存在理由以及區分合乎正義與不正義的程序角度,把沖突的解決過程置于優先評價的視野,是為“程序的正義”,或稱為“程序的公正。[4]實現了形式正義并不能保證實現實體正義。在一裁終局的制度下,案件經裁決后便具有終局的效力。在形式正義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出有諸多問題的存在。
(二)訴訟化傾向嚴重
仲裁本身就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而設立的糾紛解決機制。然而,在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踐中卻廣泛存在著一種將仲裁“訴訟化”的趨勢。具體來說,國際商事仲裁的制度設計有去“大陸法系”而向“英美法系”轉變之嫌。對于每一個案件,都要以這種流程進行審理必然會迫使當事人雙方付出高昂的費用并且造成“久裁不決”的局面。這種訴訟化趨勢不是與設立仲裁制度的初衷相背離嗎?
(三)價值取向差異
國際商事仲裁作為一種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當事人選擇仲裁看重的是仲裁的公正性。國際商事仲裁在本質上并未完全體現著訴訟的公正價值追求。而效益價值則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效率價值,即國際商事仲裁與訴訟相比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只有有效率的仲裁才可以體現出將國際商事糾紛提交仲裁的必要性,否則仲裁本身將是一種資源浪費。其次,自治性也是仲裁區分于訴訟的最大特點[5]。在仲裁當中,我們理解的仲裁自治,簡單地說,就是仲裁庭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當事人的意志得到充分尊重。也有人總結為意思自治原則在仲裁中得到充分的體現。[6]
三、國際商事仲裁新秩序的建構
(一)當事人所屬國仲裁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主要是為訴訟公正服務的,普通法傳統中作為正當程序原則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為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樸素表達。筆者認為在仲裁中也同樣需要體現這一精神。在國際商事仲裁中若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分屬于A國和B國,A國與B國的任何一個仲裁員都不適合對此案做出裁決。此時應當讓C國的仲裁員做出裁決,這樣的裁決可以增強雙方對裁決結果的信任。
(二)簡化仲裁程序
學界普遍認為,仲裁與訴訟相比,在程序上更加簡便。但就目前的商事仲裁實踐來看,“久裁不決”的現象時有發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在仲裁程序上有很多差異,英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在仲裁過程中設立了一系列制度,如案件披露、開庭案件制作等。
依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規定,在一方當事人啟動仲裁程序,而另一方認為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庭沒有管轄權,則可以選擇以下主要救濟手段:第一,參加仲裁,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仲裁庭裁決自己是否有管轄權。第二,申請法院就仲裁庭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但前提是雙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決定,或者仲裁庭允許法院決定。第三,在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階段,以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為由,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第四,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由,向法院質疑仲裁庭作出的有關管轄權問題的裁決,或者請求法院宣告仲裁庭對實體爭議作出的裁決無效。第五,在作出裁決后,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第六,不參加仲裁,但就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向法院申請宣示或禁令或其他適當的救濟。[7]對于以上六種行為能否適用、怎樣適用問題等問題當事人只能自己去琢磨。以上只是諸多繁瑣仲裁程序的一個體現,許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因程序繁瑣這一問題而開始懷疑這一制度。
(三)處理好公平與效益的關系
效益與公平是仲裁中永恒追求的理念。在多說人看來,二者存在一定沖突。對于同一個仲裁案件,在不同理念指導下必然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對于很多案件,追求公平就必然會犧牲效率,這也可以對仲裁的“訴訟化”傾向做出合理的解釋。過多的追求仲裁案件的公平會出現“久裁不決”的局面,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8]反之,追求了仲裁案件的效率不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錯案。如何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呢?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在其“二主一仆”論中指出:“一般來說一仆是不能同侍二主的。當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標、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幾乎每從事一定的行為方針他們就發現其目的相左時,這種質疑便可能是正確的。”然而“在另一方面,當這二主為共同的主要目標奮斗、并在追求這些目標中互相合作、而只在相對較少的情形下才分道揚鑣時,對這二主中任何一位的服務并不排斥對另一位的服務。”[9]可見效益與公正是兩個并不相矛盾價值取向,二者可以歸于統一。
可見在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仲裁員擔負著重要的任務。對于類似的,或者說相同的案件如何出高效公正的裁決,完全在于仲裁員自己內心所把握的尺度。唯有制定出國際通用的仲裁員標準,并且將公正與效率的標準做出量化才能真正做到效益與公正兼顧。
參考文獻:
[1][英]施米托夫著,趙秀文選譯.國際貿易法文選[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627.
[2]鐘克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敗訴之[J].法人,2011(10).
[3]陳治東.國際商事仲裁法[M].
[4][美]羅爾斯著,何懷宏等譯.正義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79.
[5]Neil Kaplan,Arbitration in Asia: Developments and Crises, Amsterd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ibitration2002(02).
[6]楊良宜.國際商務仲裁[M].北京:中國政法人學出版社,1997,456.
[7]薛德明.論仲裁的法律性質[M].黃進主編,《國際私法與國際商事仲裁》.武漢:武漢大學版社,1994,147.
[8]See Arbitration of England.
21世紀是法商結合的時代,將更加注重學生創新能力、學習能力、思維能力、應用能力等可轉移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將教學和科研緊密結合,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創建科研型大學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科研意識和科研能力,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專業基礎,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為其今后進一步的學術發展提供基礎;另一方面將教學和實踐緊密結合,以用人單位對人才能力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在就業過程的就業能力和競爭優勢,為其今后職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在我們身處的這個商業競爭激烈的社會里,商業行為離不開法律的應用和規范,法律也寸步不離地在影響著商業行為。當今世界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知識更新的周期越來越短,知識創新的速度呈現加速發展的趨勢,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不僅是青年人成長成才的需要,而且是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戰略需求。所以,青年朋友一定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在學習生活過程中既要勇于探索、大膽創造,又要嚴謹求實、精益求精,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诂F代社會對人才的這種需求,商科院校所培養的法律人才必須是法商結合的人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高層次的法律職業工作者和兼有商學專業素質的法學人才.明確的培養目標使商學院法學教育獲得自己獨立存在和發展的地位,形成商學院辦法學專業的鮮明特色.培養的法商結合人才是基礎扎實、知識面寬、素質高、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較強的適應性和創新意識的高級人才.那么,什么是法商結合,我們所培養的法商結合人才應該具備怎樣的素質,高等教育應該怎樣構建法商結合人才培養模式?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法商型人才培養的探索是學院主持的國家“法商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重大課題的主要內容,同時也是我校申辦MBA專業學位的特色所在。商學院針對企業的戰略問題、經營問題、財務問題、投融資問題、宏觀經濟運行環境問題等方面有著豐富的的教學、研究與實踐經驗,而我校法學方面針對企業的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反壟斷法、稅法、電子商務法,以及WTO相關法律制度等方面有著長久的研究歷史并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法商型人才培養就是在有機整合我校兩方面資源的前提下,為社會和企業培養同時擁有法律和管理雙重能力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為企業可能遇到的問題同時提出覆蓋管理和法律雙方面的解決方案。法商型人才培養的探索符合市場需求,具有鮮明的特色。我校在此方面的探索不僅具有前瞻性的視角,同時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2.項目實施的可行性
充分依托金融院校的現有優勢:實驗室、校外實訓基地,具體的可行性方案如下:
一、制定適合法商結合教學的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
人才培養方案是高校培養人才的關鍵。要培養高素質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學的人才培養方案作為支撐和指導。因此,所有高校、所有專業都非常注重其人才培養方案的制訂工作。為實現“法律為市場經濟服務,法律人為市場經濟建設服務”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我們在構建和實現法商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過程中,在人才培養方案上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完善學生知識結構,開好3類課程。要認真開好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必開的14門主干課程,同時,要開設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關、直接服務于企業和市場的法學學科課程。在開好以上兩類課程的基礎上,還要依托商科院校的強勢商科背景優勢,開設一組完善學生知識結構的商科應用性課程,如中國對外貿易實務、資產評估、財務管理學等,使學生扎實掌握法商結合所必備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積極開拓法律服務市場經濟的實踐教學。法學是一們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法商結合人才的培養離不開實踐教學環節的支撐。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教學環節由4個方面組成。一是社會調查。可以分別安排在每年的暑期,由實踐經驗豐富的專業老師帶隊進行指導。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社會調查,可以讓學生以社會生活的親身體驗,結合法律知識認識社會,掌握用所學知識思考和解決社會實際問題的能力。二是模擬實習。為了使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鍛煉學生的應變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同時配合程序法的學習,讓學生充分掌握和熟練運用相關訴訟法知識,增強學生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可以開展審判觀摩、模擬法庭活動等模擬實習的專項教學。三是畢業實習。畢業實習與暑期社會調查和模擬實習不同,它是全面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進行綜合實踐提高的過程,也是學生成才的一個重要階段。畢業生主要被安排在公、檢、法、司,以及相關企業進行實習,由經驗豐富的指導老師對實習過程進行認真指導。四是靈活的分散性實踐教學。這一環節主要是通過系里老師,在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開展法律實務活動的過程中,以及在辦案的過程中,靈活分散地指導學生實踐。
二、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與商事思維融合的培養
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如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理念等。商事思維則是指按照商人的理念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商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
在實際問題面前,僅有法律思維或者僅有商事思維都是不夠的。培養法商結合的應用型人才尤其要注重融合“法”和“商”兩種思維,從而使學生不但善于運用法律思維,在合法的前提下思考問題,同時還能從商人、消費者、市場等角度去妥當地處理實際問題。這樣,我們培養出來的法商結合的人才才能夠適應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們要培養出真正的法商結合的應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我們的學生在思維、觀念層面上有所突破,決不能局限于“法”和“商”兩種知識的簡單相加。
具體來說,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僅要學好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基礎知識,尤其是與市場經濟緊密相關的民商、經濟法律知識,還要在考慮合法性這第一價值的基礎上,同時兼顧成本和效益等商事因素。而對于商科專業的學生來說,也要在學好本專業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同時,在充分考慮合法性的前提下,注重成本和效益的比較。
三、解決教師知識結構單一與培養學生復合能力之間的矛盾
培養法商結合的高級應用型人才,課程教學改革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充分發揮我們商科院校的學科背景,利用現有師資優勢,進行法商結合辦學特色的課程教學改革,是實現法商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保障。
完善法學教師的商科知識結構是根本。要把學生培養成法商結合的高級應用型人才,必然要求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師具備扎實的“法”和“商”知識結構。作為21世紀的法學專業教師,要能勝任法學專業教學工作,在不斷提高自己法學專業理論素養、緊跟法學前沿的基礎上,還必須充實和完善自己的商科知識結構。這也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
引入相關專業教師共同完成教學任務是現階段的重要手段。商科院校往往開設有會計學、經濟學、投資學、國際貿易等專業,學科優勢比較明顯,有一大批優秀的商科專業教師。鑒于這一現實,利用我們商科院校的商科師資優勢,將相關專業的教師引入法學課堂,與我們的法學專業教師共同完成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任務是必要且可行的。引入相關專業教師開展教學(包括實踐教學)的思路,可以結合各高校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模式來實現。比如,以法學教師和相關專業教師平行承擔教學任務的模式;以法學教師為主講教師、以相關專業教師為補充的模式;以法學教師為獨任教師、輔以有針對性地舉辦相關內容講座的模式,等等。
3、項目實施的科學性
本著目標明確、思路清晰、論證充分的思想,開展調查研究。在集中學習培訓的基礎上,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設置意見箱、走訪班級、寢室等多種形式,深入師生中開展調研。發揮工會、學生會、共青團等群眾團體的作用,拓寬渠道,廣泛聽取師生的意見和建議,加深對現狀的把握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針對性和緊迫性認識,初步查找出影響和制約我院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師生員工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加強干部作風建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通過調查研究,發現存在問題,總結經驗,形成專題調研報告。
進行解放思想大討論。在學習調研基礎上,就如何解決影響科學發展的認識問題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引導廣大師生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把思想認識從那些違背科學發展觀要求的觀念、行為和體制機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在推進學院科學發展方面深化認識,對“辦什么樣的大學、怎樣辦大學”,“培養什么樣的人、怎樣培養人”等重大問題進行再認識,形成共識。結合理論學習收獲、調研成果和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開展深入交流研討,解放思想討論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使之成為更新發展觀念、轉變發展思路、形成科學發展共識的有力推動。
深入聚焦提煉問題。學院對學習調研階段匯總梳理出來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干部進行分析論證和歸納篩選。在此基礎上,結合解放思想大討論形成的共識認真研究討論,聚焦提煉出影響制約學校及學院科學發展的重大問題,為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和撰寫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打好基礎。精心組織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和師生黨員專題組織生活會。學院領導班子和院辦公室(教務辦公室和學生工作辦公室)就檢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情況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分析檢查在推進學院發展、服務師生方面存在的差距與突出問題,著重查找影響學院事業科學發展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學生會要召開專題的民主生活會,分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方法。專題民主生活會與年度民主生活會合并召開,并適當擴大列席人員范圍。
形成高質量的分析檢查報告和組織師生評議。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突出檢查和分析兩個環節。分析檢查報告緊密聯系實際,充分運用學習調研、征求意見、解放思想大討論和民主生活會成果的基礎上,認真查擺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刻剖析形成問題的主客觀原因特別是主觀原因,總結經驗教訓,謀劃提出符合學院的科學發展思路、主要工作目標和重大工作舉措,同時提出加強自身建設的具體措施。認真總結近年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情況,找出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分析主客觀原因特別是主觀原因,總結和提煉學習實踐活動中形成的新認識,提出今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校院改革發展的主要方向、總體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舉措,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的具體措施,形成分析檢查報告。班子分析檢查報告形成后,組織師生員工對分析檢查報告進行評議,廣泛征求黨員、群眾意見,評議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召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等形式進行。著重從對科學發展觀的認識深不深、查找的問題準不準、原因分析得透不透、發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行不行等方面進行評議。評議中提出的正確意見及時補充到分析檢查報告中來。分析檢查報告和評議結果在一定范圍公開,反復修改完善。
4、項目實施的應用性
“精商明法”是明確我們培養學生要構建什么樣的知識體系,這就是既要全面學習和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知識,力求做到“精通商學”,同時又要學習和掌握相關的法學知識,力求做到“明晰法學”。實驗區是在中國政法大學這一全國公認的法學強校中培養經濟學與管理學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實現依托和利用學校法學的優勢資源,使商科與法科在知識體系上交叉和融合,在專業設置和教學實施中體現法學背景和“法商”性質,以適應社會對法商復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已經提出了在中國同類型學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學院”的發展目標,實驗區將在人才培養過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結合”的辦學特色滲透到教學體系、師資結構、科研項目以及學術活動等各個環節,為社會經濟發展培養出一大批高質量、高層次的法商復合型人才?!懊羲忌菩小笔敲鞔_我們培養學生要具備什么樣的綜合能力,這就是既要能夠敏捷地思維,又要能夠創新地實踐,力求做到既能善于發現問題又能善于解決問題。在結合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三個本科專業各自的特點,完成專業教學計劃的同時,以建構主義教育理念為指導,不斷創新教學方法和人才培養模式,提高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和專業實踐能力,使學生在熟悉和把握專業知識的前提下,樹立創新意識,發展動手能力,能夠有效地將知識體系轉化為內在能力。目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在法商型人才培養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實驗區在建設過程中將更加注重學生創新能力、學習能力、思維能力、應用能力等可轉移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將教學和科研緊密結合,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創建研究型大學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科研意識和科研能力,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專業基礎,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為其今后進一步的學術發展提供基礎;另一方面將教學和實踐緊密結合,以用人單位對人才能力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在就業過程的就業能力和競爭優勢,為其今后職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案裎镏鹿笔敲鞔_我們培養學生要具備什么樣的個人素質,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務實、學以致用的優良學風,樹立堅定的科學精神,又要不斷適應社會、服務社會,樹立強烈的公共意識?!案裎镏鹿笔侵袊ù髮W的教育理念,實驗區在培養學生知識、能力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學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學精神、共同精神等個人綜合素質的培養,尤其商科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要求學生在畢業后不僅能夠在能力上滿足社會需要,而且還要在身心、人格、品質等方面都能夠較好較快地融入社會,提高適應環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學精神培養的同時,加強社會責任感培養也將是實驗區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之一。素質、專業素質、身心素質為綜合人格品質的高素質全面發展人才。
要著眼于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鞏固擴大活動成果,重點抓好三個環節,即抓好制定整改落實方案,集中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長效體制機制。主要任務是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扎實推進,切實取得推動學院事業科學發展的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1)、制定整改落實方案。學院班子成員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針對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立足工作實際,以分析檢查報告為依據,制定整改落實方案,對查找出來的突出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照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分別提出整改落實的具體目標、方式方法和時限要求,明確整改落實的具體措施。整改落實情況要向黨員、群眾通報,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制定整改落實方案要增強針對性、注重操作性。要做到“三明確一承諾”,即:明確整改落實的目標和時限要求,明確整改落實的具體措施,明確領導、部門的責任。整改落實方案制定后,采取適當方式向黨員、群眾公布,做出公開承諾。
2)、解決突出問題。解決問題是突出實踐特色的集中體現。要按照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針對查找出來的學院改革發展過程中以及關系學生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抓住那些既事關大局又有可能經過努力近期解決的問題,集中力量解決,切實取得一批實踐成果。把職能范圍內影響制約學院發展的突出問題、師生員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干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作為重點,集中時間和精力加以解決。對解決條件比較成熟的問題,要實施集中攻堅;對通過努力有可能解決的問題,要積極創造條件限期解決;對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的問題,要明確責任分步解決。
3)、完善體制機制。這是學習實踐活動取得實效的重要標志。從學習實踐活動一開始,就要高度重視做好創新體制的工作。進一步理清推動科學發展的思路,制定和完善促進學院科學發展的制度和規劃,把解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在建立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上取得新突破。要對現有的制度規定進行系統清理,該廢止的廢止,該完善的完善,該變革的變革,特別是要及早研究制定科學發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
附頁
法商型人才培養實驗基地在法商型人才培養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此基礎上建成的“法商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將更加注重學生創新能力、學習能力、思維能力、應用能力等可轉移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將教學和科研緊密結合,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創建科研型大學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科研意識和科研能力,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專業基礎,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為其今后進一步的學術發展提供基礎;另一方面將教學和實踐緊密結合,以用人單位對人才能力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在就業過程的就業能力和競爭優勢,為其今后職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經過多年對商科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探索和實踐,依托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平臺,法商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將形成完備和系統的人才培養模式:以“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為培養宗旨,以“法商結合”和“知行合一”為培養支撐,通過“教、學、做、悟、思、育”的培養方式,塑造高素質的法商型創新人才。
1、培養宗旨:“精商明法、敏思善行、格物致公”
“精商明法”是明確我們培養學生要構建什么樣的知識體系,這就是既要全面學習和掌握本專業的基本知識,力求做到“精通商學”,同時又要學習和掌握相關的法學知識,力求做到“明晰法學”。實驗區是在中國政法大學這一全國公認的法學強校中培養經濟學與管理學的商科人才,完全可以實現依托和利用學校法學的優勢資源,使商科與法科在知識體系上交叉和融合,在專業設置和教學實施中體現法學背景和“法商”性質,以適應社會對法商復合型人才的需要。
目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已經提出了在中國同類型學院中建立起不可替代的“法商型商學院”的發展目標,實驗區將在人才培養過程中更加注重把“法商結合”的辦學特色滲透到教學體系、師資結構、科研項目以及學術活動等各個環節,為社會經濟發展培養出一大批高質量、高層次的法商復合型人才。
“敏思善行”是明確我們培養學生要具備什么樣的綜合能力,這就是既要能夠敏捷地思維,又要能夠創新地實踐,力求做到既能善于發現問題又能善于解決問題。在結合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三個本科專業各自的特點,完成專業教學計劃的同時,以建構主義教育理念為指導,不斷創新教學方法和人才培養模式,提高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和專業實踐能力,使學生在熟悉和把握專業知識的前提下,樹立創新意識,發展動手能力,能夠有效地將知識體系轉化為內在能力。
目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在法商型人才培養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實驗區在建設過程中將更加注重學生創新能力、學習能力、思維能力、應用能力等可轉移能力的培養,一方面將教學和科研緊密結合,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創建研究型大學的指導思想,努力培養學生的科研意識和科研能力,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專業基礎,掌握一定的科研方法,為其今后進一步的學術發展提供基礎;另一方面將教學和實踐緊密結合,以用人單位對人才能力的實際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在就業過程的就業能力和競爭優勢,為其今后職業的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格物致公”是明確我們培養學生要具備什么樣的個人素質,這就是既要形成求真務實、學以致用的優良學風,樹立堅定的科學精神,又要不斷適應社會、服務社會,樹立強烈的公共意識?!案裎镏鹿笔侵袊ù髮W的教育理念,實驗區在培養學生知識、能力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學生人文精神、法治精神、科學精神、共同精神等個人綜合素質的培養,尤其商科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要求學生在畢業后不僅能夠在能力上滿足社會需要,而且還要在身心、人格、品質等方面都能夠較好較快地融入社會,提高適應環境的能力。因此,在科學精神培養的同時,加強社會責任感培養也將是實驗區人才培養的重要目標之一。
目前,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按照學校“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教育理念的要求不斷加強學生個人素質的培養,實驗區在培養人才的過程中將更加致力于培養以優良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專業素質、身心素質為綜合人格品質的高素質全面發展人才。
2、培養支撐:“法商結合”與“知行合一”
【關鍵詞】回彈法;檢測;結構;混凝土強度;
工程施工中經常使用的建筑材料就是混凝土,混凝土的強度是混凝土質量的保證,也是整個工程施工質量的保證。對混凝土強度的測試是保證其強度的最重要的方式,檢測混凝土強度的方法有很多,而回彈法因為具有很多優勢特點,因此,被廣泛應用于檢測混凝土強度。
一、回彈法概述
回彈法是通過彈簧驅動的,以重錘的方式呈現,利用彈擊桿對混凝土進行彈擊,而且可以測試出重錘進行反彈來回的距離。這個回彈距離值正好與混凝土表面的硬度的關系是一致的。因此,依據回彈距離的數值可以對混凝土的強度進行校對,從而計算出混凝土的強度。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回彈設備才引入我國,此時才開始對設備進行研究,起初,因為對設備各方面不熟悉,也缺少研究成果,使回彈測試方法一直處于停滯階段。直到八十年代,我國根據自身基本的混凝土施工情況,制定并頒布了《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范》,在2000年,還對其不合理的標準進行了修改,這就使回彈法成為我國工程建筑混凝土強度的檢測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回彈法的檢測的程序
(一)對測區的布置
每一個結構的測試區域被叫做測區,根據其規范的要求,測區數要在十個以上,測區的面積只要能放置十六個回彈測點就可以。而且必須保證測區干凈、整潔和干燥。如果其中一個條件不能符合要求,那么,就要用砂輪創造這樣的環境,保證測區無雜物。
(二)回彈的實際檢測
在進行實際的回彈檢測時,回彈儀要垂直于要檢測的混凝土結構的表面,而且要慢慢進行施壓,準確地讀取數值,然后迅速地復位。同時,回彈的測點要在測區內布置均勻測點,相近的測點間距要大于二十毫米。而測點與外部鋼筋或是預埋構件之間的距離要大于三十毫米。還有就是測點不能設置在氣孔上,也不要設置在外露石子上,必須保證一個測點進行一次回彈,整個測區最少要進行十六次回彈。
(三)測量碳化深度
在測區表面利用工具鉆出一個大概十五毫米的孔測量碳化深度,在鉆孔完畢后,要對孔進行清理,確??變雀蓛簦乔屑捎盟M行清洗。然后,將濃度百分之一的酚酞酒精溶液滴到內壁的邊緣地帶,最后用碳化深度測量儀對混凝土碳化距離進行測量,其測試結果必須是經過三次測量取得的平均值。
(四)處理數據方面
測區回彈平均值,是要在十六個回彈值中找出三個最大的數值,然后找出三個最小的數值,進行剔除,剩下的十個數值的平均值就是回彈平均值。
三、回彈法檢測的特征
利用回彈法對混凝土強度進行檢測,較其他方法來說,檢測準確度不是太高,但是其具有自身的優點。首先,設備簡單,不會占用過多的測試區域。其次,方便操作,因為其檢測設備簡單,這樣設備就方便操作,對技術人員的技術就沒有過高的要求,為測試提供了方便。第三,測試需要的時間短,在進行回彈測試時,可以很快的得出測試結果,為混凝土強度測試節約了時間。第四,回彈法監測混凝土強度的檢測成本低,不會消耗很多的費用。最后,對混凝土的質量沒有損害,不影響其正常的利用。
但是,雖然回彈法檢測具有如此多的優點,但是其準確度卻容易受到影響,而且影響的因素還是很多的,比如,設備的功能,環境的變化,操作技術等。因此,要確保其準確度,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及時對設備進行校對和保養,確保測試結果的精確。
回彈法只適合于現場測試,規范要求回彈法測試混凝土的期限為最小七天,最大一千天。在混凝土表層和內部的質量不一致時,或者混凝土構件不完整時,不能使用回彈法對混凝土強度進行測試,因此,回彈法檢測的范圍受到了限制。
四、采用回彈法檢測結構混凝土強度的重要性
對結構混凝土進行強度測試,是保證混凝土質量的重要方式,而采用回彈法檢測結構混凝土強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因為回彈法具有設備簡單、方便操作、測試時間短和成本低廉的優勢特點,為混凝土檢測工作節約了投資成本,而且可以及時對結構混凝土質量進行及時的控制,不但對提高混凝土的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整個工程施工的質量具有實質性的意義,也可以減少工程施工的成本,促進工程建筑企業的經濟利益。
其次,通過回彈法對結構混凝土進行強度檢測,可以檢驗出混凝土的勻質性。在混凝土施工中,一般都使用泵送的方式,因此,在運輸的過程中,混凝土的勻質性就會一定程度受到影響,因此,保證混凝土勻質性是保證混凝土質量的關鍵,回彈法恰恰可以檢測出混凝土的勻質性是否符合標準。不管是脫模的混凝土構件的外觀,還是測試塊破形的情況,都可以混凝土質量的直接影響因素就是混凝土的和易性,也就是混凝土的勻質性。只有混凝土均勻,才能保證混凝土的質量,才能控制好混凝土的強度,才能保證混凝土在施工中得到有效的利用。利用回彈法對結構混凝土進行強度測試,而且可以測試出混凝土坍落度進行檢驗,從而對判斷混凝土勻質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后,雖然回彈法也有很多局限性,但是其優點大于缺點,因此,在混凝土強度檢測中廣泛應用。但是,其檢測結果不能作為最后混凝土強度的評定結果,它只是評定結果中的一個參考,因此,它對于混凝土評定結果奠定了基礎,也提供了一方面的參考,對評定結果的準確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促進了建筑業的發展,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最常用的材料之一,因此,做好混凝土的質量控制也是在保證整個施工質量?;貜椃z測方法的應用,具有相當多的優點,可以對結構混凝土強度進行有效的檢測,也是保證混凝土質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參考文獻:
[1] 洪健濤.混凝土強度檢測問題探討[J].山西建筑,2011,33(20).
[2] 焦健.淺談回彈法檢測結構混凝土強度[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2).
論文關鍵詞 司法公信力 統一裁判尺度 制度構建
隨著社會各領域的日益發展,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多元化,平等主體間的糾紛類型日新月異,新型民商事案件也不斷出現。由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往往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因此,實務界難免出現“同案異判”的現象,對司法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面對層出不窮的新型民商事案件,應如何防止“同案異判”?筆者認為,應構建統一裁判尺度制度,并在本文中試作一探討。
一、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概況
(一)基本概念
對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概念,學界及實踐中均較少予以界定,有審判實務人員認為,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暫無明文規定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豍。對于新型案件的基本概念,學界多有人述及。有人認為,新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發展、科技進步及社會變革中新出現的、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動中的社會新問題及新矛盾豎;還有人認為,新型案件是指因法制發展、科技進步、社會變革而出現的新問題及新矛盾豏。對于前述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定義,筆者認為,其界定的范圍過于狹小,只強調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民商事糾紛,未將新法律出臺后出現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列入其中,存有以偏概全之嫌。結合學界對新型案件的界定,筆者試對新型民商事案件作如下界定:新型民商事案件,是指由于法制發展、科技進步以及社會變革等各種社會因素變化而新出現的并以案件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動中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新問題和新矛盾。
(二)基本分類
1.以案件涉及的糾紛類型不同為劃分標準
根據新型民商事案件所涉及的糾紛類型不同,可以劃分很多不同的案件種類。總體而言,可分為新型民事案件與新型商事案件,但這種劃分并無多大意義。具體而言,可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糾紛種類予以劃分為人格權糾紛案件等十種類型案件。當然,新型民商事案件在具體的糾紛類型上基本可參照該糾紛類型歸類,但在具體細化的案由中卻可能無法找到完全匹配的糾紛案由。
2.以案件出現的原因不同為劃分標準
根據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現原因的不同,可以將新型民商事案件劃分成很多不同種類,亦無法窮盡。但主要可劃分為:因新生事物出現后形成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人肉搜索案件;新法律頒布實施后出現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的新型勞動爭議案件;社會生活變化后出現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如網絡交易出現的經濟糾紛。
3.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規定為劃分標準
以案件是否有法律規定作為劃分標準的劃分方法,是最簡單的劃分方法,但在實務中卻最具有意義。根據這種劃分標準,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劃分為法律缺失的新型民商事案件與法律規定下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前者主要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現后,無法找到現有的法律法規來指引案件的處理,而后者則是指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現后,現有法律法規有所規定,但案件類型是前所未有的種類。
二、統一裁判尺度的制度構建
實務中,不同法官根據各自不同理解會對同類案件作出不同判決,這將導致“同案異判”的現象出現,產生很多弊端,其中最大弊端莫過于對司法公信力的貶損。因此,應構建統一裁判尺度制度,以防止這類弊端產生。
(一)有條件判例制度的構建
所謂有條件判例制度,是指針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律規定模糊易導致適用各異或者法律規定已無法適應時展等糾紛、案件,承認適用已經生效的判決作為裁決依據的一項司法制度。由于只要公開案件的審理結果及裁判文書,則可作為裁決的依據就有可能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因此,從新型民商事案件統一裁判尺度的角度出發,有條件判例制度的構建是解決裁判尺度問題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徑。
關于判例制度,學術界雖對其稱呼不同,有的言之“案例指導制度”、有的言之“判例法制度”、有的言之“遵循先例”,且對其內涵的理解亦各有不同,但這并沒有影響學者們對在我國建立相應判例制度之意見統一,對于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應然性,學者們作出了深刻且全面的討論,筆者在此不再贅述。豐
我國自1983年開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印發案例豑,雖然案例涉及各方面,既包括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例,也包括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案例,這些案例在實務中已基本成為法官審判時作出裁判的依據之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我國已在實務中約定俗成地形成了案例指導制度,這給我國構建有條件判例制度提供了條件及基礎。然而,我國有條件判例制度的構建還存在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難,在此,筆者主要討論構建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實際困難。
1.中國法官的水平參差不齊
可以作為判例的案例的出現對法官水平的要求很高,對于接觸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要求其能夠不但對法律的規定具有超強駕馭能力,也要求其具有很深的法律功底,很強的法理分析能力,因為能夠成為判例的案件必然要在法理上通得過。但由于中國幅員遼闊,新型民商事案件不一定都會誕生在水平高的法官手中,因此,最初接觸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因水平原因,其不一定能夠作出很好地判決,使之成為判例。
2.審判壓力令較容易接觸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無暇去創造判例
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現在案件數量多、審判壓力大的地區概率高。因此,接觸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一線法官且多為案件數量多地區的一線法官。據統計,廣東省法官人均辦案比全國高出70%,珠三角地區法官每年人均辦案基本在150件以上,不到三天就要辦一件案豒。在這里,一線法官辦案任務繁重,審判壓力很大,法官要不停地開庭、寫判決。要求這些法官像對精品案件一樣對待這么多的案件似乎要求過高。實際上,很多法官對新型民商事案件都沒有精力和時間去進行仔細研究,作出精品判決。
3.法官審判的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統一裁判尺度的形成
法官的職業習慣令法官更傾向獨立審判案件,不喜歡別人左右自己的判斷。加上法官職業道德中嚴格要求的保密原則,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不會主動公布其審理案件的情況,即使判決結果,也不會主動公布。這使得司法界往往很難掌握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審判情況,法官也無法得到已出現案件的審理情況、結果及依據。
針對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困難,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完善:
1.健全法官培訓機制,提高各級法官的法律素養
針對法官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應健全各級法官培訓機制,不但要進行上崗前培訓,對于已經在審判崗位上的法官,也定期進行培訓。以定期培訓為主,輔之于針對新法律法規的專門培訓學習。與此同時,還結合法官的自學,由國家提供各種教材予以學習。
2.審判任務繁重的地區,增加審判人員
“案多人少”的問題出現了許多年,很多法院將其列為重點研究解決的難題,也有人專門研究相關的對策,但時至今日,問題還是沒有得以很好解決。這其中深層次的原因很多,筆者在此就不再詳述。筆者認為,隨著案件的增多,增加審判人員,特別是增加一線審判人員,對于解決案多人少的難題是個直觀的解決途徑。
4.構建全國法院系統內部網絡
網絡是高效的一種產物,通過充分利用這個內部網絡,每個法官都自覺公開自己案件的判決,每個法官也可以查到其他法官審理案件的判決。這就方便了司法界在全國范圍內對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掌握及審理情況的把握。同時,利用這個網絡,還可以構建一個全國法官論壇,法官針對自己無法把握的新型民商事案件,可以公之于網絡,并進行討論,形成較一致意見。
5.最高人民法院匯編判例。筆者認為,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部門負責,將每年出現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判決形成判例后統一匯編成冊,予以公開出版。
(二)立法或出臺司法解釋
1.立法
立法包括制訂、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豓。雖然立法對于迅速出現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的處理顯得力不從心,但我國畢竟是制定法國家,由于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夠最終將糾紛的解決方式固定下來,所以立法還是統一裁判尺度最終的解決辦法。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尚未作出規定的新型民商事案件,經過進行可行性研究后,制訂新的法律法規。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有規定,只要略加修改則可以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可以修訂后繼續施行。對于已經完全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即使經修改依然無法適用的法律法規,則可以予以廢止,另立新法。
[關鍵詞] 軍事采購 監督 制度約束 救濟
軍事采購監督機制是軍事采購市場化改革齊頭并進的一個配套部分。構建一個較為完善的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無論是基于軍事采購工作和國防建設的實際需要,還是從完善軍事采購法律制度的層面來考慮,都顯得十分必要。
一、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的現狀
目前我軍軍事采購監督已經初步形成了機構設置上的相互制約機制。其特點是:
1.業務主管的多級性。就全軍而言,軍事采購工作的業務管理已經建立了總部、軍區級單位和部隊三級管理體制。軍事采購的第一級主管部門是總后勤部的物資油料部和基建營房部,分別負責全軍物資采購和工程采購的業務管理,分別匯總、報批物資綜合采購機構集中采購計劃和工程采購計劃,審定采購方式等。第二級主管部門是軍兵種后勤部、軍區聯勤部物資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區物資和工程采購的業務管理。第三級主管部門是軍級以下部隊和相當等級單位的物資和工程采購管理部門。軍以下部隊的采購,按照逐級負責、集中需要、集中采購、集中支付的原則,由各大單位結合實際做出具體規定。
2.采購經費管理的獨立性。事業部門(即提出采購需求的部門)只負責編制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計劃,審核招標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導采購機構做好本部門招標等工作。而對采購從預算的“源頭”上到結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財務監督,對招標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關經費條款的審查,以及采購資金支付和結算的辦理統一由各級后勤(聯勤)財務部門負責,基本上實現了采購中的業務管理和財務監督的分頭負責。
3.審計監督的全程性。軍隊各單位和各部門組織采購活動,必須依法接受軍隊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監督貫穿于采購活動的各個環節。
二、軍事采購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上述的監督制約機制是軍隊內部層級管理體制的體現,是依據職能分工進行機構分置的一種硬性的架構安排。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制度監督不健全。制度監督就是一種軟約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幾年盡管軍隊出臺了一些軍事采購的規章制度,然而到目前為止,軍事采購的基本法律――《軍事采購法》還未出臺。現有的制度約束僅僅是在總部出臺的一些軍事規章的層面上。由于法律層次不高,立法技術存在問題,所以很難對軍事采購活動產生較好的制度約束和監督作用。
2.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不力。一是內部監督沒有獨立性。實踐中,內部監督主體隸屬采購部門或“兩塊牌子一班人馬”,內部監督失去了獨立性。二是采購程序的不規范,導致制度性監督不到位。在采購的具體實施中,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執行不嚴,有的單位計劃性差,往往以部門預算代替采購計劃,先采購后立項,無預算采購和超預算采購現象比較多見。
3.軍外監督缺位。無論是財務管理部門還是審計監督部門均是軍事機構,他們作為采購的監督主體與軍事采購部門同屬軍方。在采購活動中,相對于供應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因此軍隊監督部門在進行(主動)監督執法時,很難真正的體現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這種對立以及對待被監督的采購雙方當事人的超脫與公正。
4.缺乏對供應商的救濟機制。目前政府采購活動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質疑和投訴的救濟機制。但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在附則里專門做了“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的規定,因此,這些救濟的規定對軍事采購活動并不適用。另外,盡管軍隊招標采購過程中違法行為的監督執法,可以根據《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但這些監督主管部門都是國家行政機關。實踐中國家行政機關對軍隊招標采購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且多是事前的審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標采購的供應商就成了行政救濟的盲區,而且工程采購過程中的監督執法也很難奏效。更何況《意見》根本不涉及非招標方式采購的監督執法。
三、完善軍事采購監督機制的思考
1.建立供應商的救濟制度。借鑒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慮盡快加緊制定《軍事采購法》,在《軍事采購法》這一層次立法中專設質疑與投訴、監督檢查這兩章。目前,在軍事采購中建立質疑和投訴這種救濟機制,困難主要集中在向誰投訴的問題上。參照《政府采購法》,要使投訴能夠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投訴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受理投訴的主體應有法律賦予的監督執法權;二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對投訴的事項進行最終的救濟,即如果受理投訴的主體怠于履行職責或錯誤履行職責還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然而目前軍事采購的監督主體盡管有軍事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執法權,但是由于這些軍事監督主體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體,因此當他們不作為或為而不恰當時,供應商不可能再通過行政訴訟這種最終的司法途徑來主張自己的權益。軍隊作為一個具有特殊性質的武裝團體,其有不同于國家行政機關的自身的結構特征和軍事審判體制,鑒于此,可以考慮將軍事采購領域中與軍事行政救濟糾紛有關的軍事行政訴訟納入軍事法院審判受案范圍。目前最高法院已就軍事法院審理軍內民事案件作了批復,肯定了軍事法院對軍內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因此,將軍事采購的監督主管部門受理投訴但不作為或為而不恰當而引起的糾紛歸入軍事行政訴訟案件,納入軍事審判的管轄,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強化內部監督的制度約束,建立外部監督機構。監督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方面。軍事采購內部監督的機構設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應著重在制度層面。具體包括:(1)確立采購結果的連帶責任制。(2)確立采購結果公示制度。(3)確立采購人員崗位定期輪換制度。(4)明確并落實各項規則,即對采購機構各部門的崗位設置和操作流程,采購業務人員的資質要求,集中采購、分散采購和追加采購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購監督檢查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加強末端的執行力和責任意識。(5)采購部門應重視供應商提出的異議和申訴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外部監督包括審計、紀檢、財務、社會監督。但是由于審計、紀檢、財務監督部門都是軍隊的機關,只具備相對獨立性。并且軍隊采購信息有著相對的封閉性,社會監督很難奏效。因此,外部監督應進一步強化其獨立性和效果。建議建立由多個軍外主體如經濟學者、法律學者、公證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第三方聯合監督的外部監督機構。
3.健全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機制。軍事采購的監督對象有對軍事采購計劃的監督和對軍事采購程序的監督,有對集中采購的監督和分散采購的監督。對于軍事采購的過程而言,軍事采購監督應針對一些特別容易滋生腐敗的環節加強監督力度,如軍事采購的預算編制。另外還應重視對采購方式的選擇、供應商資格的審查、供應商的交貨和驗收等環節的重點監察。對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監督而言。集中采購采購人的行為對采購的過程起著主導的作用,因此采購人行為應是監督的重點。在集中采購的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采購的結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評標委員會也應是監督的重點。分散采購賦予了采購人較大的決策自由度,全面的監管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應重視采購人員業務素質的考核以加強其自律,監管的重點應是采購方式的選擇,特別是對定點采購方式的監管。
參考文獻:
[1]周建文庾來順戴雪清:“建立和完善軍隊采購監督機制”《中國物流與采購》,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