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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活動先由一人領取器材,活動完后及時交還,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向管理人員報告并自覺照價賠償(正常消耗除外)。
3、提倡文明活動,室內不得大聲喧嘩,不得出現爭吵、相罵等不文明行為。
4、嚴格遵守活動時間,不得提前或推后。
5、本室只供本校師生本人活動,不接納社會人員。
6、教職員工參加活動不得影響工作。
7、嚴格服從俱樂部管理人員的管理。
為了加強實訓室的管理,凈化實訓室環境,嚴肅實訓課堂紀律,創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高實訓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效果,保證實訓教學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訓課任課教師須知:
1.使用實訓室必須列入實訓教學計劃。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實訓室,應提前兩周向實訓中心提出申請,經實訓中心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2.提前10分鐘到達實訓室,進入機房保持實訓室衛生。
3.指導學生根據安排在對應的機器上進行上機實驗。
4.教育學生遵守實訓室各項管理制度。
5.指導學生圍繞課堂教學內容進行學習,負責維持正常的教師秩序,認真巡查,及時制止學生在課堂上大打游戲、聊天或者進行與教學內容無關的操作,并對違紀學生進行教育。如對違紀行為視而不管,追究任課教師的責任。
6.組織和指導學生填寫有關實訓記錄和設備使用記錄,同時也要如實填寫實訓指導記錄并按規定及時上交。
7.負責安排學生在實訓結束后做好衛生清潔工作,實訓結束時通知實訓室管理人及并接受其檢查。
8.對不認真執行以上有關制度的老師,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本學期考核扣分、綜合考核降分等處理。
二、實訓室使用班級和學生須知:
1.應根據教學計劃和實訓中心的安排在指定的實訓室進行實訓。
2.進入實訓室應聽從任課教師及管理人員的安排,對號入座。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調換位置,否則后果自負。非實訓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訓室。
3.嚴禁在實訓室內玩游戲,上QQ聊天、聽音樂、插入U盤等存儲設備、給手機充電、看電影和登陸不健康網站,一經發現有上述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4.注意保持實訓室的環境衛生,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易碎、易燃和強磁性物品進入實訓室;嚴禁帶食物和飲料帶進實訓室;不準隨地吐痰和亂扔雜物。
5.做好機器設備的使用記錄、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如實、詳細地向任課教師或者實訓室管理人員報告。如不及時報告,責任自負。
6.嚴禁拔換實訓室機器配件,若擅自拆卸設備或者將實訓用品帶出實訓室,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愛護實訓室的一切設施,嚴禁更改機器設置。不得有破壞電腦設備的行為,不得隨意刪除文件或者拷貝并散播病毒文件,不得在設備和課桌上亂涂亂畫。對于故意損壞實訓室設施的行為,對人為設置障礙或故意損壞設備的行為,除賠償相關費用外,參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8.實訓時不得隨意走動,要保持安靜,不得喧嘩,以免影響他人學習。
9.下課前應按正確操作程序關閉電源、清理后好桌面物品,保證實訓室的整潔,將桌椅板凳擺放整齊。負責衛生值日的同學要對本班使用的實訓室的衛生狀況進行打掃和檢查。其衛生狀況經實訓室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離開。
11.每次使用實訓室,班長或者學習委員必須認真填寫《實訓室使用情況登記表》并及時交給實訓室管理人員,并接受實訓室管理人員監督檢查。
三、實訓室管理人員須知:
1.根據實踐教學計劃和有關課程使用實訓室的申請,提前安排好各有關實訓的實訓地點。
2.實訓前要按照要求做好實訓設備的準備工作,檢查有關設備的完好情況,如發現故障應及時解決,以保證實訓的順利進行。
3.上班時間不得離崗,保證及時解決實訓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4.有責任與任課教師一起巡視督查,及時制止學生在課堂上打游戲、聊天或進行與教學內容無關的操作。
5.督促實訓室使用班級做好實訓室的日常衛生工作,并進行檢查;對不認真執行衛生打掃的班級和學生,要追究責任人并記錄上報。
6.定期檢查實訓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好程度,做好實訓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設備的完好率。
7.發現病毒、黃毒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8.負責實訓室物資設備的保管工作,建立明細賬卡,認真記錄,及時清點,使實訓室物資設備的賬、物、卡相符合。
9.負責實訓室的安全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尤其是檢查機房的電腦、電源、插座等有無安全隱患,嚴禁在機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私接電源,每天下班時要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10.定期做好實訓室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貴州省*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國法函〔2001〕134號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包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占道無照商販和戶外廣告張貼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公安效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建設管理方面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燃氣市場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城區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對侵占道路及公共場所治安的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主管本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工作,具體管轄相對集中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工作,管轄本轄區內相對集中后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行政處罰權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后,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已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五條市、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集中行政處罰權,在依法行使有著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事項時,應將批準結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
第二章職責
第一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
(二)隨地大小便;
(三)亂倒垃圾、亂丟動物尸體;
(四)在道路、廣場、院落等公共場地堆放或晾曬腐爛、腥臭物品;
(五)亂倒污水,或者將污水(煙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在建筑物和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
(七)在臨街陽臺護攔、窗外、室外和街道兩側堆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場所噴漆、焊接、篩灰沙、做煤巴、焚燒物品、維修和清洗車輛;
(九)不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倒入封閉式垃圾桶、垃圾車、垃圾臺、垃圾斗內或其他指定的垃圾點;
(十)進行其他妨礙市容環境衛生的作業。
第七條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應當負責做好施工場地的環境衛生工作,建筑工地應當圍場作業,施工期間產生的廢料應當及時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須做到場地干凈、平整;
(二)市中心區內,禁止飼養牛、馬、豬、羊等家畜和雞、鴨、鵝等家禽;
(三)在規定的區域內,嚴禁使用煤火爐灶從事飲食等經營;
(四)攤點必須保持攤位整潔、周圍衛生,并自備器具回收廢棄物和污水;
(五)市中心區內不準占道經營,其余街道需要臨時擺攤設點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不向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置計劃,并辦理有關手續;生產垃圾、鍋爐廢渣,以及商業、飲食服務業產生的經營性垃圾和居民戶產生的建筑渣土,產生單位或個人不到指定地點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醫療和生物制品單位、屠宰場等將所產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惡臭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各類車輛帶泥在城區街道上行駛,運載物品灑漏污染路面,廢棄物丟向車外;垃圾清運作業中撒漏垃圾,作業人員未及時清掃干凈的;經允許在城鎮規定范圍內行駛的畜力車未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或者灑漏飼料、糞便、駕駛人員未及時清掃干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沿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交通護攔、廣告欄、宣傳欄、招牌、櫥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設施,由產權人、使用人或者設置單位負責保持完好、整潔;
(二)市內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臨街住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現任區(段)承擔清掃任務,保持門前整潔。
第十二條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車站、機場、公園、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應當自設專人清掃保潔,單位居民院落應當由單位和居委會組織打掃,保持清潔、衛生;
(二)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發室等服務單位,應當保持室內整潔;
(三)各類市場、營業攤點、車輛停放場地、廣場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環境衛生費的部門負責設專人清掃保潔,廢棄物按規定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內。
第十三條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配套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未設置封閉式垃圾設施和未修建環衛清運車輛通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擅自搬遷、拆除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賠償,并處以設施重置價10%-20%的罰款。
第十五條南明區、云巖區、小河區和金陽新區以及花溪區花溪鎮、烏當區新添寨鎮區域內的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垃圾自行處理或者委托*市特種垃圾自理廠統一進行清運、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醫療垃圾重量每公斤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交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機構必須設置密閉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實行分類收集;
(二)醫療垃圾的收集容器、運輸每次使用后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三)負責醫療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穿戴防護裝備。
第十七條不密閉運輸醫療垃圾或醫療垃圾不日產日清的,責令改正,按重量每公斤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收集、貯存、運輸屬危險廢物的醫療垃圾的設施、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標志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地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施工渣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每車100元罰款;
第二十條擅自設置施工渣土消納場的,責令關閉,并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納場或無渣土準運證進場傾倒施工渣土的,每車次處3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不簽定《門前衛生責任書》的,責令限期簽定,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不履行門前衛生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亂張貼、亂涂畫戶外廣告的,責令清除,并可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框架、支撐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有礙觀瞻而不予裝飾和遮隱,或戶外廣告殘缺、污穢、破損、脫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城市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責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
第二十六條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第二節城市規劃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一)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紅線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地造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或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綠地、城市廣場、河道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區、教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的;
(四)侵占城市風景區或對城市風景區的環境構成直接影響的;
(五)占壓城市地下管線或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六)侵占規劃確定的機場凈空、微波通道、通信、高壓供電走廊進行建設的;
(七)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構成妨礙、威脅的;
(八)擅自在屋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九)影響市容景觀進行建設的;
(十)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
(十一)其他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規定進行建設,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處以罰款:
(一)已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就擅自動工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符合規劃部門審定的方案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5%-10%處以罰款;
(二)擅自改變規劃審定的建筑設計外立面及色彩風格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10%-15%處以罰款;
(三)擅自增加公共建筑層數或改變使用性質的,按違法建筑工程總造價10%-15%處以罰款;
(四)擅自改變建筑紅線位置或者擴大建筑紅線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0%-20%處以罰款;
(五)擅自增加住宅層數和高度的,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5%-20%處以罰款;
(六)其他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按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20%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未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臨時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已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城市綠化管理方面
第三十條采伐名勝古跡林、革命紀念林、古樹名木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擅自占用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擅自在城鎮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可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未按標準建設配套綠化工程,責令限期改正,經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并處每平方米300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按建設配套綠地面積處以20倍土地出讓金罰款。
梅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并按造成損失價值的1至3倍處以罰款:
(一)損壞城鎮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鎮樹木的;
(三)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
(四)損壞城鎮綠化設施的;
(五)在林地鏟土燒灰積肥,焚紙燒香,挖樹刨根,傾倒垃圾廢料,破壞自然景觀和污染環境。
第四節市政設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占(掘)城市道路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將占道許可證懸掛在占道范圍內的醒目處;
(二)施工現場應當懸掛挖掘許可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文明施工;
(三)施工完畢,及時清運施工作業棄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潔,并在48小時內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八條經批準占(掘)城市道路、新建下水道,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按批準的期限、范圍和用途占用,不得轉讓、出租;
(二)建筑施工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按規定修筑臨時圍欄;
(三)占用期滿及時清除占道物資,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并在48小時內通知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驗收;
(四)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期限挖掘;
(五)橫向挖掘城市道路、鋪設地下管線的,應當頂管施工;不能頂管施工的,應當按路寬分半施工,保證車輛通行;
(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的,應當與產權單位協商,并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確因城市建設需要,產權單位應當服從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安排。
第三十九條經批準占(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或整修、遷移專用下水道,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主其他雜物,回填砂石料應當夯實,保證工程質量;
(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城市公共排水管渠、新增排水泊,應當向市政設施部門申請,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排水的水量、水質、廢水治理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按照批準位置和技術要求與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三)在雨污分流系統上接入排水管道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四十條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造成設施損毀,責令改正,可以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設施損壞,尚不影響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并對現任者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設施損毀,影響正常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者賠償損失,并對現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占、掘道路的,責令限期拆除、修復并賠償損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標準處以5至10倍的罰款。
前款第四項所處的罰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
第四十一條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承擔恢復費用,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個點(處)2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處以8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不按規定設置、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并處3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構)筑物及從事其他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責令停止妨礙活動,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可并處30元至1000元罰款;
(三)故意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未造成損失的,處以10元至1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并處50元至1000元罰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物品的,責令限期拆除,可并處50元至500元罰款;
(五)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的,沒收其非法用電器具,并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毀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節環境保護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條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給予警告;不聽勸告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禁止在市區及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未經批準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產生高噪聲音響的。
(二)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邊界噪聲晝間不得超過60分貝,22時至晨6時不得超過50分貝。
(三)在住宅樓進行裝修、制作家具等產生噪聲的,22時至晨6時不得進行作業。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準在規定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文化娛樂場所和其他使用固定設備的商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節工商管理方面
第四十八條對占道無照個體經營者,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經批準張貼的戶外廣告,必須按規定張貼在統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不得在墻壁、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電桿上隨意張貼,違者,責令限期清除,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強制清除。
第五十條張貼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形式、規格和期限設置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
第七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五十一條未辦理手續,挖掘街道路面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條未經批準,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節燃氣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四條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業,可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五條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燃氣工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止,可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六條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燃氣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原頒證單位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需要進行影響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未事先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并采取保護措施后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燃氣經營單位未派人到現場監護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條擅自涂改、覆蓋、移動和拆除燃氣標志或者燃氣生產、經營單位未在燃氣設施安全隔離范圍內設置明顯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直接經濟損失的1倍至3倍罰款。
第五十九條在燃氣設施安全隔離范圍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挖坑取土、栽種樹木、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據危害程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燃氣經營單位的操作、安裝、維修人員未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者未按規定取得崗位合格證上崗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對燃氣經營單位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燃氣自管單位未取得《*市城市燃氣自管許可證》供氣的,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偽造、涂改、轉讓《*市城市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依法收繳其偽造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施工中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工地必須用硬質材料圍場施工,圍欄高度不低于2米。圍欄進出口通道應設置大門,大門醒目片應懸掛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責人、開工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臨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還應掛建筑物透視圖。
(二)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平面圖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設置施工機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三)施工現場應做好廢棄鋼筋、鉛絲、水管、電線、碎磚、灰砂、木材料頭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鋼、木)拆除后,應堆放整齊。
(四)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設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六十四條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未做到硬地坪施工和完善給排水設施,使污水橫流、外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建設施工中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禁止從高層或多層建筑向下拋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二)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應當設專人對進出工地車輛輪胎進行清洗,保證車輛清潔,車輛料土裝運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節河道管理方面
第六十六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擅自進行下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修路、開渠、打井;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開采地下資源、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圍墾河道;
(五)旅游開發。
第六十七條在城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可視情節給予警告、采取補救措施、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修建影響行洪及阻塞巖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種植阻水高桿植物(堤防防擴林除外);
(三)設置攔河漁具以及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雜物;
(四)移動或擴除河道堤防、擴岸、閘壩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
(五)在大壩、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動;
(六)在河道兩岸進行毀林、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七)擠占河道;
(八)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第十節民政管理方面
第六十八條辦理喪事時,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搭設靈棚、污染環境、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六十九條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得少于2人,必須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七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具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監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三)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按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場收繳罰款除外),應告知被處罰人在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罰款和沒收的財物人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七十一條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于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其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除前款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終結,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應受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處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違法案件,需作技術鑒定的,應當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接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移送查處的案件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七十四條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本辦法若干罰款規定的,應當按其中最重一項規定進行罰款,不得重復罰款。
第七十五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在2日風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七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要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地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七十七條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橋涵,違章使用其他市政設施,又不能當場處理的,可以暫扣其使用的工具。
第七十八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當事人發出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負責人簽發的通知書,并可以要求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二)實施暫扣時,應制作清單,寫明財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三)暫扣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批準,可延長期限30日;
(四)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保管被暫扣的物品,保管費由被扣人支付;
(五)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需要的,應向當事人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暫扣財物保管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好暫扣財物,因保管人責任造成暫扣財物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監督。
第八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執法人員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評議考核制度和錯案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案件的類型將處罰決定書抄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處罰不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把意見反饋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未糾正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監督糾正。
第八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上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有權進行監督。發現對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應當責令其進行查處或直接查處;發現下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有錯誤的,可責令其進行改正或者直接糾正,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上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指揮和調動下級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十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由區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受理。
第八十五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條為了保障音像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音像事業的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錄有內容的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錄像帶、激光視盤(含數碼激光視盤)、激光唱視盤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鼓勵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保護音像制品著作權人和音像制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市對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是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負責制訂、組織實施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并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總量調控;
(三)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對音像制品的鑒定;
(六)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負責對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區、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根據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內音像事業的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并具備規定資格的工作人員;
(二)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三)有必要的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單位還應當有必要的場務、票務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設備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包括圖書出版單位出版配合本版圖書的音像制品)、復制單位,由申請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二)申請從事音像制作或者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連鎖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在客運交通工具內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由批準部門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其中,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對音像制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或者未經復核的,不得繼續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音像制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展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未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有國家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制作、復制、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銷售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選題計劃出版音像制品。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出版選題計劃的審批和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版號以及出版時間、著作權人姓名等事項。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或者版號。
第二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送交樣品。
第二十二條音像出版、制作單位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音像出版、制作單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并憑委托方的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條音像復制單位未經委托不得自行復制音像制品;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業務。
第二十五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將委托方提供的母帶、模版報送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音像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樣品和委托方提供的復制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保存的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條音像制品經營者進口用于出版或者銷售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可以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條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批發或者零售單位購買。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或者批發單位購買。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
(一)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
(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
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二條禁止音像制品經營者轉承包經營。
第三十三條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醫院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場所內不得進行音像制品的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三十四條舉辦音像制品展銷等臨時性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臨時性經營活動的十五日前,向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參加展銷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辦音像制品展銷活動的,不必另行申請。
第三十五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將音像制品的經營報表送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對出版后被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及時上交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供貨單位索賠。
對依法查處的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銷毀。
第三十七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對檢舉或者協助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名稱或者版號的;
(三)音像出版、制作單位未經批準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批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自行復制、批發、零售音像制品的;
(六)未經批準進口音像制品的;
(七)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八)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九)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十)經營本條例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的。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從事出版、復制經營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其中,吊銷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經營許可證,必須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義
水是經濟社會和人類發展所必須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是生態環境的控制性因素。多年來,全區各級各部門始終堅持把加強水資源管理作為一項重大任務,認真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全面加強水資源規劃管理、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為保障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我區水資源形勢不容樂觀,全區水資源可利用總量24498萬立方米,屬資源型缺水地區。地下水過度開采、海水倒灌、水土流失、水質惡化、水生態環境脆弱等仍是我區的軟肋。尤其是隨著我區與市中心區融合、跨越轉型發展步伐的加快,對水資源支撐保障能力以及用水方式、用水效率、用水安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水資源的總量需求和品質要求越來越高,水資源安全保障壓力越來越大。面對水資源總量有限而需求不斷增長的新形勢,在采取開源節流或實施跨流域調水工程措施的同時,必須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需水管理,走內涵式發展道路。
二、認真貫徹落實《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一)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建立全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確定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每年年末下達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標。取水許可審批要與用水控制指標相結合,取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時,停止審批新增取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要與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將水資源論證作為相關規劃與項目建設布局批準實施的前置條件。“十二五”期間,我區年用水總量控制在13100萬立方米,其中地表水7700萬立方米、地下水5400萬立方米。
(二)實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費。把降低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提高農田灌溉利用系數,降低自來水管網漏失率作為重點,提升用水效率。加強對自備水源單位取用水管理,提高取水計量設施安裝率。對于無取水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取水單位,采取按水泵銘牌標定出水量,滿時程計算征收水資源費。要限制審批高耗水型工業項目的取水許可。建設項目實行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省主要農作物灌溉定額》等標準。十二五”末,我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下降到65立方米以下,一般工業萬元增加值取水量減少到15立方米,農田灌溉水利用系數達到0.7,城區供水管網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三)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嚴格控制入河排污量。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從嚴核定水域納污容量,嚴格控制入河庫排污總量。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完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須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區納污容量的,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對造成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降低的,相應核減責任區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標。“十二五”期間,我區重點水功能區化學需氧量年排入量要控制在440.02噸以內,氨氮年排入量要控制在30.41噸以內,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85%以上,城鄉主要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90%以上,地下水漏斗區和海水入侵區面積大幅度縮小,基本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水生態環境顯著改善。
(四)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嚴格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加強水資源監督管理。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取水,所有取水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申請取水許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水資源論證要堅持“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中水和海水”的原則。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取水許可;對未獲得取水許可的,發改、經信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行政審批中心要協調相關部門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納入工作流程。落實新增取水許可審批“六必須”要求:即必須限制在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內,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布局規劃,必須符合用水定額標準,必須通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防洪影響評價與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必須滿足節水和污水處理“三同時”的要求,必須符合計量標準要求。
(五)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強化水資源費征繳管理。規范水資源費征繳行為,切實做到應征必征到位、標準執行到位、計量收費執行到位、票款分離執行到位、水資源費按規定使用到位等“五到位”。加強對征收人員的管理,嚴格依法行政,杜絕瀆職侵權行為;重點督查督辦欠繳、拒繳、拖繳水資源費的行為;加強對重點取用水戶計量設施的監督管理,加快取用水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全面實行計量收費,杜絕協議收費;確保水資源費全額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與配置。
三、強化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水務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水資源管理干部隊伍建設,做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發改、經信等部門要嚴把項目審批關;環保部門要銜接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并做好與水功能區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鎮街要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統一步調,共同推進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地名管理,推進地名標準化、規范化,適應城鄉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方便人民生活。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地名規劃,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銷、有償命名或者更名、譯寫與拼寫、標準地名的使用、門牌號碼的編排、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具有標示方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實體和人文地理實體名稱,包括:
(一)市、區、鎮、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劃名稱;
(二)自然村(組)、城鎮居民區等居民地名稱;
(三)道路、廣場、樓(單元、門、戶)號碼和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各種建筑物(群)等人文地理實體名稱;
(四)山、河、湖、泉、井、峽、溝、灘、草原、戈壁、沙漠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五)工業區、開發區、農場、林場、牧場、礦山、公園、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跡、紀念地等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名稱;
(六)車站、機場,鐵路、公路、公交車站點、橋梁、隧道、水庫(壩)、灌渠等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公共設施名稱。
第四條市民政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甘肅省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地名工作規劃;
(三)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承辦、門牌號碼的編排以及推行地名標準化、規范化等工作;
(四)負責地名標志的設計、制作、設置和管理;
(五)負責標準地名圖書的編纂和審定;
(六)負責地名檔案管理;
(七)查處違反國家和甘肅省地名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違法行為。
建設、公安、規劃、房管、交通、民族宗教、文化、旅游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尊重歷史、適應現狀的原則。單位和公民有使用標準地名、保護標準地名標志的義務。
第六條地名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注銷與審批
第七條地名命名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維護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反映當地群眾意愿;
(二)體現當地地理、歷史、經濟、文化特征,符合地名標準化和譯寫規范化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國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與全國范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鎮內的自然村名稱,城區內的居民區、大道、路、街、巷和建筑物名稱不得重名;
(五)鎮、街道辦事處一般以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大道、路、街、巷名稱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脈、河流名稱作為行政區域專名;自然地理實體的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亦不以其名稱作為行政區域專名;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名稱和交通、水利、電力等公共設施名稱,應當與當地地名一致;
(八)地名用字、讀音必須準確規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義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和未經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構公布的簡化字;
(九)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地名。
第八條城鎮居民區的通名一般稱為街區、小區、花園、園、苑等。
第九條城鎮道路的通名,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紅線寬度為60米以上的稱為大道;
(二)道路紅線寬度為60米及以下的稱為路;
(三)城鎮居民區內的道路,以商業為主的稱為街,以通行為主的稱為巷。
第十條街區道路以所在街區的專名或者專名加方位(北、東、南、西、中)作為專名。
第十一條地名更名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損害國家領土和民族尊嚴,帶有民族歧視,不利于民族團結,有侮辱人格和不良文化色彩,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地名,應當更名;
(三)各級行政區劃的設置、撤并、調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第十二條因地形地貌發生自然變化、行政區劃變更調整、城市建設規劃自然消失的地名,應當及時注銷。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廣場,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等公共設施名稱,根據需要,可以實行有償命名或者更名。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地名的有償命名或者更名,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用體現申請人的名稱、商標、品牌作專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請人收取地名冠名費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廣大人民群眾認同感強,反映歷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實行有償更名。
第十六條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進行。
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申請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出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申請,應當向市地名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申請書;
(二)擬采用名稱的分析報告;
(三)合法有效的資金信用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第十八條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的收益用于與之有關的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第十九條地名命名、更名、注銷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區劃管理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二)以人名命名地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四)城市的道路、居民區、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五)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其它具有地名意義的各種建筑物(群),由產權人在向建設規劃部門辦理項目規劃審批的同時,應當在市地名管理部門辦理建筑物名稱和標準地名登記手續;
(六)自然地理實體超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其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有關市人民政府聯合或分別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由民政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單位名稱的命名、更名,由專業部門申報,經市地名管理部門同意后,按其隸屬關系,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八)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公共設施名稱的命名、更名、注銷,由專業部門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九)地名有償命名或者更名的項目方案由市地名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民政廳批準。
第二十條申報地名命名、更名、注銷時,應當將理由及擬采用的新名的含義、來源等一并加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區應當編制地名規劃。地名規劃由市地名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或者由市地名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機構編制。
第二十二條編制地名規劃應當與城市建設規劃同步進行。
第二十三條地名規劃方案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地名規劃由省地名管理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門牌號碼的編排
第二十五條門牌號碼編排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規范、好編、好記、好找;
(二)一門一號、一樓一號、一梯一號、一戶一號;
(三)住宅的門牌號碼采用自然數序列法編排;
(四)道路(大道、路、街、巷)兩側的單位、獨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門牌號碼采用距離定位法編排。
第二十六條城鎮街區內的住宅的門牌號碼由街區(道路)名稱、樓號、單元號、戶門號組成。
農村住宅的門牌號碼由鎮名稱、村名稱、組(自然村)名稱、戶門號組成。
第二十七條城鎮街區內的住宅的樓號或者棟號,按照由南向北、由西向東的順序編排。兩層以上的住宅樓房的樓號、兩戶以上的住宅平房的棟號、獨立院落的門號不分別獨立成序。
街區內的住宅已分別形成獨立小區的,可以分別命名,也可以以大寫英文字母為序劃分為若干個區域。
具有獨立名稱的、由兩座以上住宅樓房連在一起的建筑物群只編一個主門牌號碼,其子建筑物在主門牌號碼后以大寫英文字母為序,自左而右編排。
第二十八條住宅樓的樓號后分設單元號,單元號后分設戶門號。戶門號由樓層序數加戶門序數組成,正負零以下的樓層在樓層序數前加“負”字。戶門序數為兩位數序數。
單元號、戶門號按照自左而右的順序編排。正負零以下的樓層序數按照自上而下的順序編排。
第二十九條樓號相連的兩座住宅之間新建住宅的樓號,以在序數小的樓號后加大寫英文字母編排。
第三十條農村住宅的門牌號碼以居民點主入口處的住宅為首號,依次向里延續,并按照北單南雙、西單東雙進行編排。
第三十一條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門牌號碼,由道路名稱和門號組成。
第三十二條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門牌號碼,以其不可延長的一端為起點,以米為單位,以建筑物與起點之間的距離取整數,并按照北單南雙、西單東雙進行編排。
兩端都不可延長的,以與等級高的道路交叉的一端作為起點。兩端與同等級道路交叉的,南北方向的道路以南端作為起點,東西方向的道路以西端為起點。
第三十三條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的門牌號碼均為主門號。
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主門號兩側獨立的門的門牌號碼,自左而右按序數編排為主門號的支號。
道路兩側建筑物群主門號后面獨立院落內的獨立建筑物的門牌號碼,自主門向里延伸以主門號后加大寫英文字母編排。
第三十四條交叉路口的建筑物的門牌號碼,以等級高的道路編排;同等級道路交叉的,以與城市軸線平行的道路編排。
第三十五條一個單位或者建筑物群形成的院落,有兩個以上的門分別在幾條道路上的,只在正(主)門編排主門號,其余的門可以以單位或者建筑物群的名稱加序數或者方位編排門號,也可以不編排門號。
第四章標準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六條依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甘肅省地名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或者專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專業主管部門批準命名、更名和注銷的,具有地名意義的交通、水利、電力公共設施名稱地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地名管理部門備案。
新批準的標準地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標準地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批準的地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媒體和其他公開場合使用。
第三十八條行政區劃標準地名圖書,由市地名管理部門負責編纂,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編纂。旅游、交通等專業圖書與地名相關的,應當在出版前送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地名。
第三十九條標準地名必須使用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構公布的規范漢字。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寫,以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拼寫。
第四十條居民區(包括樓門戶號碼)、廣場和其它具有地名意義的各種建筑物(群)的名稱,應當在市民政部門辦理標準地名登記手續。
建設、國土、房產等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開工手續、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標準地名登記證》。對未能提供《標準地名登記證》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地名標志的設置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地名標志是在公共場所使用的,以標示地理實體標準名稱和方位為主題的牌、碑、樁、匾等法定標志物。
地名標志分為標準地名標志和地名導向標志。
第四十二條行政區域界位、交會路口、城鄉道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區、樓、單元、戶門、村、自然村、工業區、開發區、旅游區、廣場、公園、鐵路、公路、橋梁、車站、機場、紀念地、名勝古跡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位置應當設置標準地名標志。
道路交叉口、居民區出入口、車站、機場、旅游區、廣場、公園等位置應當設置地名導向標志。
第四十三條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由市地名管理部門負責,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監督檢查。
專業部門批準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各類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接受市地名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國防軍事設施需要設置地名標志的,由軍事部門設置和管理。
第四十四條地名標志的設置一般應與城鄉建設同步,做到統一規劃,布局合理,位置明顯,導向準確,堅固耐用,美觀協調。
對破損、變形、字跡不清影響市容市貌的地名標志,應當及時更新。
第四十五條地名標志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733.1-1999《地名標牌城鄉》強制性標準設計、制作、設置,并由省民政廳統一監制。
第四十六條標準地名標志的類別、規格、材質和使用要求:
市、縣行政區域地名標志——標示市、縣行政區域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2400㎜×15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通過行政區域界位的主要干線道路和城鎮主要入口。
鄉、鎮行政區域地名標志——標示鄉、鎮行政區域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2000㎜×12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通過行政區域界位的主要干線道路和鄉鎮主要入口。
村地名標志——標示村的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000㎜×6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村民委員會駐地。
城市干線道路一級地名標志(街牌)——標示城市主要干線道路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700㎜×5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和方向。背景色:東西走向的道路(包括東西向的斜街),為藍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為綠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鎮主要干線道路的交叉口和商業繁華路段。
城市干線道路二級地名標志(街牌)——標示城市主要道路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200㎜×3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和方向。背景色:東西走向的道路(包括東西向的斜街),為藍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為綠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鎮干線道路的交叉口。
街區道路一級地名標志(巷牌)——標示主要街區道路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900㎜×5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和方向。背景色:東西走向的道路(包括東西向的斜街),為藍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為綠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鎮街區道路的入口。
街區道路二級地名標志(巷牌)——標示街區道路漢字名稱和漢語拼音,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450㎜×15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和方向。背景色:東西走向的道路(包括東西向的斜街),為藍色,南北走向的道路(包括南北向的斜街)為綠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鎮街區道路的入口。
居民地地名標志——標示居民地漢字名稱、漢語拼音、編號和郵政編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000㎜×600㎜,外沿寬度≤25㎜,上部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下部五分之二的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和郵政編碼。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區道路入口或者居民自治組織駐地。
標準樓牌——標示住宅樓所在街區漢字名稱、漢語拼音、編號和郵政編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900㎜×500㎜,外沿寬度≤25㎜,樓牌左邊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標示所在街區名稱、漢語拼音和郵政編碼,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中部五分之一的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區域用于標示該樓所在郵局投遞區域的郵政編碼,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樓牌右邊五分之二的區域用于標示樓房編號,編號用阿拉伯數字,高度不小于350mm。背景色:白色,文字色:紅色。用于居民住宅樓和單位樓群。
小型樓牌——標示所在街區漢字名稱、漢語拼音、編號和郵政編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600㎜×400㎜,外沿寬度≤20㎜,樓牌左邊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標示所在街區名稱、漢語拼音和郵政編碼,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區域用于標示漢字名稱,中部五分之一的區域用于標示相應的漢語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區域用于標示該樓所在郵局投遞區域的郵政編碼。樓牌右邊五分之二的區域用于標示別墅漢語拼音縮寫和編號,其中上部二分之一用于標示別墅漢語拼音縮寫,下部二分之一用于標示編號,編號用阿拉伯數字,高度不小于150mm。用于不分單元的居民住宅樓和別墅。
單元牌——標示所在住宅樓樓梯入口的序數。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250㎜×150㎜,外沿寬度≤12㎜,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住宅樓梯口。
戶門牌——標示戶門號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50㎜×90㎜,外沿寬度≤12㎜,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居民住宅樓戶門。
小門牌——標示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主門號兩側獨立的門和農村住宅所在位置的街區、道路、村組漢字名稱和編號。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50㎜×90㎜,外沿寬度≤12㎜,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城鎮道路兩側獨立建筑物主門號兩側獨立的門和農村住宅等。
中門牌——標示臨街獨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所在位置的街區、道路漢字名稱、編號和郵政編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300㎜×200㎜,外沿寬度≤15㎜,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臨街獨立小型建筑物的主出入口。
大門牌——標示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門、院落大門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門所在位置的街區、道路漢字名稱、編號和郵政編碼。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600㎜×400㎜,外沿寬度≤15㎜,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用于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門、院落大門和大中型建筑物主門等。
城市干線道路交通導向標志——標示自所在位置能夠到達的臨近或者終點位置的漢字名稱和通行方向。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2000㎜×1200㎜,外沿寬度≤25㎜。背景色:藍色,所在位置:綠色,通行方向和文字色:白色。
城市地名導向標志——標示自所在位置能夠到達的目的位置的漢字名稱和通行方向。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600㎜×150㎜,外沿寬度≤10㎜。背景色:藍色,文字色:白色,通行方向:紅色。
農村地名導向標志——標示自所在位置能夠到達的目的位置的漢字名稱和通行方向。圖文書寫平面尺寸(寬×高)1000㎜×600㎜,外沿寬度≤25㎜。背景色:藍色,所在位置:綠色,通行方向和文字色:白色。
第四十七條標示漢語拼音的標準地名標志,根據需要可以同時標示英語。英語應當標示在漢語拼音的右側或者下方。
第四十八條城鎮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和商業繁華路段應當設置一級街牌。
第四十九條下列地名標志應當在規定的位置設置:
(一)行政區域地名標志,在行政區域界位主要干線道路的兩側或者懸置在道路的右側上方,標牌正面與道路軸線垂直。設置在道路的兩側時采用雙立柱不銹鋼支架,標牌底邊距路面不小于2000㎜。懸置在道路的上方時,標牌底邊距路面不小于6000㎜。
(二)街牌,在道路起止點及交叉口機動車道兩側或者右側的路緣石外側、與與之交叉的道路紅線的交叉位置設置。標牌正面與道路軸線平行,標牌底邊距路面不小于2000㎜。
相鄰交叉口距離在1000米以上的,每隔500米增設一塊;
(三)巷牌,在街區道路入口左側的路緣石外側、與與之交叉的道路紅線的交叉位置設置;標牌正面與道路軸線平行,標牌底邊距路面不小于2000㎜。
(四)道路兩側的門牌,設置在門右側正面墻面、門牌底邊距(±0.000)2米處;
(五)樓牌,設置在樓臨街區道路一側的山墻正中、樓牌底邊距散水3米處;
(六)單元牌、戶門牌,設置在單元門、進戶門上方正中位置;
(七)其它地名標志,根據實際需要和環境條件,設置在適當、明顯的位置。
地名標志設置位置有樹木、草坪或者其它地上、地下設施的,應當予以避讓。
第五十條地名標志應當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時設置完成;分期施工的工程,應當在每期工程竣工時設置完成相應的地名標志。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遮蓋、玷污、損毀地名標志。
因建設項目施工等需要移動地名標志時,須經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結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
第五十二條地名標志的制作價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標確定。
第五十三條行政區域、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區、村、自然村等公共地名標志的設置、維護、更新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樓、單元、戶門等標準地名標志所需經費由產權人承擔。專業部門負責設置的地名標志所需經費由專業部門承擔。
第六章地名檔案管理和信息服務
第五十四條地名檔案實行分級管理原則。接受上級民政部門和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地名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編碼和歸檔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條建立以計算機為載體的地名數據庫和地名地圖數據庫。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原則下,依托數據庫開展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第七章罰則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命名、更名、使用非標準地名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印刷出版標準地名圖書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責令停止出版發行,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標準地名標志設置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置標準地名標志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設置;逾期不設置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門代為設置,由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地名標志設置人承擔。
第六十條偷竊、損毀或擅自移動標準地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地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業績蒸蒸日上,從而造就機會給每一位員工有所發展,嚴格的紀律和有效的規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冊將公司的員工規范、獎懲規定集一冊,希望公司全體員工認真學習、自覺遵守,以為我們共同的事業取得成功的保證。
第二條公司信念
2.1熱情一以熱情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對待客戶及同事。
2.2勤勉一對于本職工作應勤懇、努力、負責、恪盡職守。
2.3誠實一作風誠實,反對文過飾非、反對虛假和浮夸作風。
2.4服從一員工應服從上級主管人員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本職工作。
2.5整潔一員工應時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職業形象,保持工作環境的整潔與美觀。
第三條生效與解釋
3.1本員工手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3.2公司的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員工手冊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應通過布告欄內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公布。
3.3本員工手冊印制成冊,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錄用
第一條錄用原則
1.1員工的招聘將根據公司的需要進行。
1.2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聘優秀、適用之人才,無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及殘疾等區別。
1.3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試方式為主。
第二條錄用條件
2.1新聘員工一般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2.2試用期滿考核
2.2.1新聘人員試用期滿前,由各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錄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2.2試用人員試用合格,其工齡自試用起始之日起計算。
2.3以下情況均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被剝奪公民權力者;
。通輯在案者;
。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未滿16周歲者;
。有欺騙、隱瞞行為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酗酒、吸毒者;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虧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償者;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曾擔任課長及以上職務因任何原因離開本公司者;(經中國區總裁特批除外)
第三條錄用程序
3.1各部門主管可以根據本部門發展或職位空缺情況,協同人力資源部進行招聘。
3.2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實行體檢制度。
3.2.1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在試用期開始以前都必須在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指定項目的體檢,并向人力資源部出示體檢證明。只有經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工作者,才可依照勞動合同被公司錄用。
3.2.2公司指定的員工應當進行年度體檢,以保證公司的全面衛生質量。如員工患傳染病,將被調任其他職位或在治療期間暫停工作。
3.2.3公司指定體檢的員工,可憑醫院體檢原始發票在試用期滿后向公司報銷其體檢費.
3.3新錄用人員報到應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下列手續:
。如實填寫相關人事資料表格;
。遞交體檢合格證明書原件;
。核對并遞交學歷證書原件;
。核對并遞交身份證原件、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類就業證件原件,各項社會保障的轉移手續;
。交一寸的半身照片3張;
。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3.4新錄用員工報到后,公司憑其提供的合法用工證明與其簽署勞動合同書。在試用期滿之前,3.3條款所規定手續仍無法齊備的,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
支付經濟賠償。
3.5所有員工個人情況如住址、婚姻狀況、生育狀況、緊急情況通知人發生變化時,應于七日內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錄用禁忌
4.1本公司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4.1.1凡在本公司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報,否則將視為欺騙行為。
4.1.2一般情況下員工的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傭,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可以雇傭。
4.1.3如員工與公司另一名員工結婚,則管理部門可以調動任何一方的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
4.2公司是員工唯一的雇主。
4.2.1員工在為公司服務期間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兼職或專職工作;未經批準,員工不得為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即使是無償的。
4.2.2員工希望為其他個人、企業、各類機構臨時工作,應該獲得公司事先書面批準。公司有權隨時撤銷上述批準。
4.2.3未經批準,職工首次接受其他報酬時,亦將被視為其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服務原則
1.1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1.2不僅從語言上,更從行動上向客戶(公司外部及內部)表明:客戶的需求就是我們的需求。
1.3認真聽從上級主管人員的工作指示和教導。對于職務報告,應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不宜越級呈報,但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不在此限。上下級之間應誠意相待,彼此尊重。
1.4正確、有效、及時地與同事、與其它部門溝通意見看法。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
1.5專精業務知識和技能,開發自身潛力,表現出主動參與、積極進取的精神。
第二條遵循商業道德
2.1公司永續健康的經營發展,取決于每位員工的態度和行為符合公司的期望。每位員工緊記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點、時間都注意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2.2不論是銷售公司產品或提供服務,或是向供應商購買產品或服務,應完全以品質、價格與服務為決策的依據,不得給予或接受個別客戶或客戶代表相關的報酬、贈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三條日常行為規范
3.1員工應禮貌待客、舉止得體:
3.1.1禮貌地對待客戶及來訪者;
3.1.2與客人交談應態度和藹,注意使用禮貌用語,禁止工作時言語粗魯;
3.1.3對客人提出的詢問和要求要耐心的解答,解答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3.1.4與客人相遇,要主動讓路;與客人同行,應禮讓客人先行;
3.2員工應注重儀表整潔:
3.2.1員工必須身著制服進入工作現場,制服必須保持清潔,熨燙平整;
3.2.2員工的指甲必須修理好并保持清潔,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涂指甲油;
3.2.3男員工不得留胡須;
3.2.4男員工不得佩帶耳環,女員工佩帶的耳環兩側須一致;
3.2.5儀表不整的員工,不得進入工作現場,并做缺勤處理;
3員工上班時必須佩帶姓名卡:
3.3.1姓名卡被視為制服的一部分,上班時必須佩帶在制服的左上方;
3.3.2如員工丟失姓名卡,必須立即向人力資源部報告;
3.3.3員工不得佩帶他人的姓名卡,否則立即受到違紀處分;
3.3.4姓名卡是公司的財產,員工在結束雇傭時,必須交還人力資源部,否則將賠償五十元人民幣;
第四章工時
第一條標準工時
1.1員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不包括用餐時間和加班時間。
1.2由于公司的經營性質,周六和周日為正常工作日:
1.2.1員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門主管根據本部門排班情況確定;
1.2.2部門主管人應提前安排員工的休息日并通知員工;
1.3員工應當按照部門主管制定的工作時間表進行工作和輪休,拒不遵守的員工將作曠職處理。
第二條特殊工時
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司還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第三條加班
3.1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3.1.1員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時數須經由部門主管在”加班審核表”上簽字后方可確認。
3.1.2申報加班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
3.2.員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3.2.2休息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2.3法定休假日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2.4員工本月加班的,公司應于下月月底前安排調休;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調休的,將在3個月內安排調休。
3.3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不再執行加班制度。
3.4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游及其他娛樂活動;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后的娛樂活動;
。出差時路途所花費的時間;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辦公室管理人員,未經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時間的延長。
第五章考核
第一條考核的類型
1.1本公司員工的考核可分為考勤與考績。
1.2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1.3員工考核記錄將作為轉正、升遷、調薪、核發年終獎金及懲處的依據。
第二條考勤制度
2.1員工應每天打卡以記錄出勤時間。
2.1.1員工在到達公司后或離開崗位前應著制服打卡。
2.1.2員工如果未按規定打卡,將視為缺勤,并扣除相應工資。
2.1.3任何員工不得代為其他員工打卡,否則將被視為較重違紀行為。
2.1.4員工應對考勤卡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前往人力資源部申請補辦。
2.1.5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外出辦事而不能進公司的,應該事先填寫“外出工作時間表”并由部門主管簽字,回公司后應即將“外出工作時間表”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2.2員工應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職:
2.2.1工作時間開始后15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2.2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2.2.3工作時間開始后或結束前15分鐘到4小時內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半天論;4個小時之外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1天論;
2.2.4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三次,即使累計時間不超過15分鐘,也以曠職半天論;
2.2.5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根據實際缺勤天數按曠職處理;
2.2.6擅離工作崗位,按曠職處理;
2.2.7曠職期間,工資不發;
2.3公司將根據考勤紀錄實行獎懲,具體辦法參考第十三章
2.4員工在年內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考績制度
3.1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3.1.1試用考核:由部門主管考核試用人員,經評估合格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予以正式錄用。
3.1.2年終考核:每年年底執行。由部門主管對部門員工先行考核后,呈人力資源部總評。
3.2考績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團隊精神、遵紀情況等等。
3.3考績可分為以下等級:
。杰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組織、公司作出較大貢獻;
。優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績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標準;
。勝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
。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面,但經努力可改進;
。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后仍未改善;
3.4考績結果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屬“不能勝任工作”。
3.5考績工作由主管、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予以評定。
第六章薪酬
第一條工資構成
1.1員工的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獎金(其中出勤、表現、效益獎各占1/3)、津貼構成。
1.2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性質、職責范圍和個人表現確定員工的工資,員工的平均小時工資為其月基本工資除以167.4(員工平均每月工時)。
1.3如果員工按時出勤,并能履行其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遵守主管人員或其他上級的指示,則公司每年將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給予員工一定數額的獎金,是否給予獎金及獎金的具體數額將由部門主管決定。
第二條工資支付
2.1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
2.1.1工資發放實行先做后付制度,即當月工資次月發放。
2.1.2公司發薪日為每月5-7日,如遇公眾假期,發薪日可提前或推后。
2.2公司按規定從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中扣除個人所得稅,并代員工向政府稅務部門繳納。
2.3本公司員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月薪所得,亦不得詢問本公司其他員工的月薪所得,違反此規定的員工應受到相應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將導致解聘。
第七章福利
第一條社會保險
1.1公司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醫療福利
2.1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按當地有關政策執行。
2.3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2.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5員工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假期
條假期類別
1.1公司的假期分為法定節假、婚假、喪假、年休假、補休假、病假、產假和事假。
1.2除長病假外,公司給假以“工作日”計。
第二條請假規則
2.1所有休假應事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
2.2所有假別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按請假核準權限獲批準后,統一交人力資源部備存.
2.3所有員工必須在休假完畢后立即至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法定節假日
3.1員工每年享有共計十個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勞動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
3.2公司可要求員工于法定節假日進行工作,并按照有關法律、本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四條婚、喪假
4.1員工結婚給假3個工作日。符合計劃生育晚婚的(男員工晚于25歲,女員工晚于23歲,或晚于政府規定的年齡)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1.1婚假工資照發,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明。
4.1.2婚假只能在結婚日前或后1個月內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店長或區經理特批。
4.2如員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憑醫院《死亡通知書》,公司將給予員工最長三天的喪假。
4.2.1員工如需請喪假,須提前通知人力資源部。
4.2.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條年休假、補休假
5.1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5.1.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后,每年享有一次連續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間將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和補貼。年休假允許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5.1.2普通員工需要年休,應當提前一周,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后,方可休假;管理人員需年休,應當提前二周,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后,方可休假。
5.1.3年休假需在一年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
5.1.4為保證公司的日常有效運營,部門主管將提前為每位員工計劃和安排休假日程。
5.1.5員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況下,不得以年休假為理由離開工作崗位。
5.2公司實行補休假制度
5.2.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后,每年享有6個工作日的補休假;
5.2.2員工請補休假需提前1周書面申請。
5.2.3補休假需在一年之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補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第六條病假
6.1員工每月可以享有一個工作日帶薪病假。如果員工該月未休病假,則既不能累積,也無任何補償。
6.1.1一個日歷月中,員工請病假2個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個工作日起,在扣除當月出勤獎后,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病假工資。
6.1.2凡因重大病因須住院、手術者,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發放,但須出具市級醫院住院診斷證明。
6.2凡請病假,應在病假當天親自或電話通知部門主管。并在病假結束返崗當天出具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病假證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歸檔。
第七條產假
7.1女員工生育享有產假。
7.1.1單胎順產休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十五天至預產期后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給假1天。
7.1.224歲以上分娩頭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給假3天。
7.1.3難產多胎等根據各地方政府規定給假。
7.2所有女員工必須于孕后一個季度之內通知部門主管其懷孕狀況。
7.2.1休產假必須于預產期前十周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并出示醫院出具的妊娠證明。
7.2.2產假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
第八條事假
8.1員工請事假應事先由部門主管批準,人力資源部審核,事先未得到批準的缺席,按曠職處理。
8.2事假期間工資不發。
第九章培訓
第一條培訓目的
1.1通過培訓,使員工達到并保持在本職工作崗位上進行規范服務的要求。
第二條上崗培訓
2.1上崗培訓是指員工到崗后至試用期滿前的業務培訓。
2.2上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部門職能與工作目標;
。部門崗位結構和崗位職責;
。崗位應知應會;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門規章制度;
2.1.2上崗培訓由各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2.2上崗培訓的考核結果與員工轉正評定相結合。
第三條在崗培訓
3.1在崗員工業務培訓由各部門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實施。凡公司出資培訓的,培訓前員工應根據公司要求簽訂培訓協議。
3.1.1在崗培訓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部配合。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來公司培訓或組織有關員工參加公司外培訓。
3.1.2在崗培訓可采取崗位交叉培訓、業務提高培訓、新規范新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對現有主管以上人員進行培訓。
3.2.1對管理人員的統一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組織實施。
3.2.2管理人員統一培訓的內容包括管理理論、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識、新技能、等等。
3.2.3對管理人員的專項培訓,由本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專項申請,報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
3.3培訓考核的資料應歸檔保存,作為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條待崗培訓
4.1待崗培訓是指員工離開原崗位,列入編外,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培訓。
4.1.1待崗培訓的內容為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等。
4.1.2待崗培訓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教育無效,可列入待崗培訓。
。多次違反員工手冊及公司和部門的規章制度,尚不足以辭退;
。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部門認為應待崗培訓;
。績效考核中評定為不合格的;
4.3員工待崗培訓按下列程序辦理:
。所在部門負責辦理呈批手續;
。由所在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主管集體討論決定;
。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
4.4員工待崗培訓期間待遇如下:
。待崗期內,發基本工資,停發任何形式的獎金和津貼、補貼。
。對延長待崗期三個月的,從延長期的當月起其基本工資逐月遞減20%,但最低額不低于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待崗培訓員工不享有當年年休假。
第一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生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執業
第十九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在此發展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實施依法治國,需要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如果社會組織與社會工作在新常態下運行不當,極易出現秩序失范,影響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為進行有效的組織和管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模式創新,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應發揮積極作用。針對社會組織的自身特點,應該加快社會組織發展,即強化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著力培育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規范管理機制與科學模式,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理論和實踐研究,不斷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模式,處理好政社關系,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在我國社會組織廣泛發展的背后,有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等方面的促發原因。通過對各種社會組織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主要特點。同時,現行的管理制度在應對社會組織大量出現時存在諸多缺失。對此,需要從理念與制度兩方面著手改革現行的管理制度,形成社會組織良性發展與國家有力監管的新模式。
一、社會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基本途徑
為現代社會管理提供一定的整合平臺與管理途徑,是保障現代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在當前的社會組織管理模式中,社會組織面臨法律體系薄弱、監管體制落后、社會支持不夠、缺乏活動資金等問題,需要當地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健全法律體系、改革管理體制與模式、豐富扶持政策、拓展資金渠道等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與方法,以促進社會組織與社會工作的科學發展。適應新形勢,亟需加強社會管理模式創新,而社會組織模式建設創新也是題中應有之義。要從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法制創新以及工作舉措創新著手,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組織建設模式創新的發展之路。大多數社會組織將自身的功能限制在文化、健身與娛樂等領域和本社區范圍內,其組織化協調作用未能很好地發揮。解決社會組織功能封閉問題,拓展社會組織功能,需要建構組織化協調機制。在外部環境上,要營造公共領域創造出有效連接社會與政府的方式。在內在動力上,需要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
二、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管理模式的創新問題
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就是要沖破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社會工作管理格局,全新塑造“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工作管理新模式。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激發公共意識、擴大社會參與,加強政府與公眾溝通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成為社會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體之一。因此,政府要積極推進政府職能的轉變、加快社會組織登記制度的創新、拓寬社會組織籌資渠道,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實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小政府、大社會”、“強政府、大服務”逐漸成為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與此同時,社會力量的成長也推動著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模式從國家主導型向國家與社會合作型轉變,社會治理不再是由政府作為單一主體進行,而是不斷轉向由非政府組織和市場組織參與進來的合作治理模式,社會治理不再是政府獨攬,而是不斷轉向與社會組織和市場組織合作共贏。目前通過改革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構建“樞紐型”社會組織工作體系、建立監督管理體制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分級管理、分類負責的模式。
三、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管理體制創新問題
社會組織在社會建設與社會服務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而對于社會組織培育與發展而言,增強其自主性、獨立性是關鍵。注重完善社會組織扶持政策,建立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重點培育公益類、服務類社會組織,營造社會組織發展良好環境。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涉外活動和網上社會組織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及違法活動,保障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傳統的重登記、輕管理的行政監管體制是制約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針對由此導致的社會組織活力不夠、政社不分,自主發展、自我管理能力較弱等問題,改革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由負責社會建設的有關部門認定,在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于龍頭地位、在管理上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聯合性社會組織。
四、逐步推進社會組織管理新模式的創新發展
探索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以改變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化傾向,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為了申請便利,應簡化申請程序,成立這些社會組織,直接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是,成立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代表機構,在申請登記前,仍需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堅持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