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

    第1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小張的老家在浙江,大學畢業后他決定留在大城市打拼,于是放棄了回家工作的念頭,開始在北京找工作。一次次的面試讓小張逐漸感受到大城市的競爭與壓力,想找到一份理想中穩定的工作很困難,最后他只能選擇一家福利待遇還算不錯的小企業工作。工作的這幾年,小張的單位人員流動很頻繁,很多次,經過一個假期回來,就得知辦公室里的某某同事離開了單位。一直以來,小張工作雖然認真,但業績一直一般,他也曾有過回老家找工作的想法,但一直缺乏好的機會,最終沒能實現。可就在前一陣,小張接到了單位的裁員通知。

    面對失業的打擊,小張雖然很無奈,但也只能接受現實,這次他決定離開北京,嘗試老家的工作機會。他原有的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了社保,工作的這3年時間里,一直連續繳納。由于這一次單位主動與小張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小張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于是他開始著手辦理相關的各項手續。辦理過程中,小張了解到,想領取到失業保險金,需要諸多條件和準備材料。

    首先,失業人員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多項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已經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且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對于失業人員的條件,小張基本已經滿足,但因為他的工作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處,涉及社保轉移,所以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

    據他了解,有關規定表明,失業人員的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按照自愿原則,可選擇將個人的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戶籍所在地。個人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職職工轉移失業保險關系。需要參保人在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記錄,包括參與失業保險繳費的單位及起止時間,以及未在當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證明。證明可作為轉入地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待參保人在該地區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并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可將原繳費地點的失業保險年限與轉入地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是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根據小張的情況,他符合這一類的社保關系轉移。據他了解,辦理轉移手續時,他首先要與北京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將他在工作地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以及應由北京失業保險基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等轉移至他的戶籍所在地,最終將由浙江地區的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此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需根據當地社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個人需繳納的保費部分,以保證社保繳納的連續性。

    失業保險金計算公式: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失業金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1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2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3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4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年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再次失業時失業保險金如何計算?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人員,其交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按重新參加失業保險之日起計算。如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未能足期,可與本次失業時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時,累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如何繳納社保?

    第2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3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

    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欣投U閑姓棵胖鞴莧惺б當O展ぷ鰲@投U閑姓棵潘艫納緇岜O站旎梗ㄒ韻魯粕綾;梗湊氈咎趵娑ò燉硎б當O帳攣瘛5胤剿拔窕匾勒氈咎趵娑ǜ涸鶚б當O輾訓惱魘鍘?/P>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二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以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在《勞動就業手冊》上載明,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六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由本人憑《勞動就業手冊》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必須按照社保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逾期未領,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憑《社會保險登記卡》到社保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可以向社保機構分別申請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重新就業補貼。

    第二十七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 草擬失業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

    (四) 指導、監督、檢查社保機構的工作;

    (五) 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六) 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審核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撥付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免費提供有關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六)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二)征收失業保險費;(三)參與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四)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確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的經費列入市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個人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個人辦理失業保險,個人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六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情況,并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確有錯誤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

    (三)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而遲延繳費的。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保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

    第六章 附 則

    第4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返回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齲

    第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返回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返回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盛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盛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返回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第5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進其再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制度中所指稱的“失業”一詞,具有限定的法律內涵,通常指具有勞動能力并有勞動意愿的勞動者處于得不到工作機會或者就業后又失去工作崗位的狀態。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統計年鑒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的定義,在我國“失業”指“具有非農業戶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并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

    二、失業保險的特征

    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相比較,失業保險具有下列特征:

    保障對象有特定性。失業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保障對象限定為失業的勞動者,而且必須是非自愿性失業的勞動者。自愿性失業的勞動者,通常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2)保險待遇水平較低。失業保險待遇只能保障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國現階段,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控制在社會救濟水平和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之間,保障水平較低。(3)保險待遇有期限限制。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永遠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享受。超過法定期限,失業者即使沒有實現就業,也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我國,依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4)保險功能具有雙重性。失業保險具有雙重功能:一是通過預先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通過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結束和組織生產自救等綜合措施,提高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力,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提供幫助。正因如此,失業保險也被稱為“就業保險”和“主動式保險”。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社會成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為: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標準和給付

    1.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依照《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現階段我國失業保險待遇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失業保險金,即失業者依法有權在規定的期間內領取生活費。《社會保險法》第46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按照下述標準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2)醫療補助金。《失業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實踐中,醫療補助金一般分為門診費補助和住院費補助。考慮到醫療補助金的標準較低,保障能力較弱,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社會保險法》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改變,在第48條中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依法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社會保險法》延續了這一規定,在第49條中也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考慮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制度中也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待遇,實踐中可能會發生喪葬補助金待遇競合問題。《社會保險法》第49條對此予以明確規定:“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4)參加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和扶持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5)一次性生活補助(僅限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為保障農民工權益,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時,可以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用。

    2.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失業保險金作為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險待遇,其標準應當依法確定,其高低限應當適當。因為失業保險金具體數額的高低,關涉失業保險制度的生活保障和就業促進功能,如果標準太低則不足以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標準太高則不足以調動失業者再就業的積極性。《失業保險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社會保險法》在立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盡合理,應當根據繳費工資和家庭撫養人口確定。由于意見不一致,最后《社會保險法》第47條只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是否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再作出規定,留待以后《失業保險條例》修改時再作調整。

    3.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分為:貨幣給付和非貨幣給付。貨幣給付,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給付一定數額貨幣給失業者作為失業保險待遇。非貨幣給付,是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培訓機構向失業者提供特定的非貨幣失業保險待遇(例如轉業訓練或技能培訓),相關費用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6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2]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5]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長星.借鑒國外經驗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7,(08).

    第7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完善失業人群繼續參加社會保險,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聯合印發了《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簡稱《意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失業人員可參加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

    失業人員原則上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失業前職工醫保參保地與失業保險參保地不一致的,經失業人員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保留原職工醫保關系,在失業前醫保經辦機構續保繳費。已參加福建省省本級或福州市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按失業前原用人單位醫保屬地接續職工醫保關系。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基金支付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為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費基數不低于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前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參加(接續)當地職工醫保。

    設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在統籌地區相應醫保經辦機構、地稅征收機關開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并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及時反映人員增減變動情況,根據相應情況提前做好資金測算,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申請。

    財政部門按時將核準的失業保險基金劃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賬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生成失業人員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據,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征繳。

    另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致。失業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相關手續,不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規范醫保關系轉移

    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和省內跨統籌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一般應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時,應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標準計算總額并全額劃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不足轉入地繳納職工醫保費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時,確有原因的,經本人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職工醫保關系可不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因跨統籌區轉移導致職工醫保參保地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地不一致,造成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無法為失業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相關手續的,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覆蓋人群廣,補助形式多樣靈活

    《意見》同時規定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而對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失業人員仍可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待遇。

    如果是首次登記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可享受新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自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之日至其領到社會保障卡之前發生的空白期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先予墊付,然后再向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至于對個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

    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原則上可按照本《意見》參加當地職工醫保。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對暫不具備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個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統籌區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標準,將職工醫保費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給失業人員,并書面告知失業人員應自行前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相關手續,同時,要求失業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按規定自行參加醫保。

    第8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再就業培訓;失業保險金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4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96-03

    失業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現象,也是一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它與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有著直接的關系。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幫助減緩失業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壓力,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始建于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而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是今天仍在沿用的失業保險制度,它相較于以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有了明顯的完善,但并不意味這一制度已經完全成熟,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失業保險應該在發揮失業保障功能的同時,發揮預防失業以及就業促進功能。

    一、我國城鎮居民失業與參保現狀

    (一)我國勞動人員的失業現狀

    2012年末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917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城鎮登記失業率波動并不明顯,這與我國社會實際失業現象并不相符。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并不能有效的反映出我國城鎮真實、準確的失業人口數,由于我國的失業登記屬于被動型登記,有很多失業人員并不主動參與失業登記,而且失業登記要求中存在限制條件,大量的流動人口并不利于當地的失業統計。

    (二)我國勞動人員的參保現狀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參保人數在不斷增加,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不斷的減少,而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也在不斷的提高。2012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522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08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7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萬人。全年共為72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139億元,比上年增長23.4%,支出451億元,比上年增長4.1%。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929億元。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范圍狹窄

    《失業保險條例》與以前的保險制度相比雖然是擴大了覆蓋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但近年來鄉鎮企業職工、城市農民工的比例在不斷擴大,《條例》中并沒有把這些人群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個體工商戶是否參保則由各省市確定。雖然從參保人數看,我國的參保人數在逐年增加,這是因為國有企業實際參保率在提高。隨著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多元化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員工會比國有企業員工所占比重大,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的范圍已經不再適用。

    (二)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

    失業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套完整的就業、失業管理系統,擁有完善的立法與配套行政法規。但是從1999年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后,至今14年沒有做出相應的修訂完善,這與我國這十多年來的飛速發展已經不能相匹配,很多制度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失業狀況,各地制定的法規也有差別,不能形成體系,對失業人員的流動不利。我國至今沒有《失業保險法》的專門立法,這讓《條例》以及地方的法規執行缺少權威性,直接導致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與之相配套的《再就業培訓法》、《失業保險金統計、審計條例》、《失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建立,這讓失業保險制度不能充分的發揮它的作用,不利于失業人員及時得到保障以及積極在就業。

    (三)地區間統籌差異大

    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統籌為主,但各省市、各統籌地區之間失業保險待遇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跨省轉移失業保險的渠道不暢通,勞動者如果流動,戶口還在原籍,繳費人需回到原戶籍地領取保險,而地區間存在保金差異,會造成保費與領取的保金不能完全按規定分配,這給部分群體造成了經濟與權益的損失。《條例》中雖對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規定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但對于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與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四)失業保險金開支范圍窄,給付機制抑制再就業

    我國的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對于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扶持、培訓、就業咨詢等開支并不多。我國2012年末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2929億元,這是一筆龐大的資金,但如果這筆資金不用做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促進開支,僅是保障失業者生存,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越來越多,但失業人員也沒有減少,是一種資金的浪費。

    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長,雖然待遇水平低,但是屬于恒定給付,長時間的享受低保金會使失業人員產生就業惰性。失業人員在二次就業的時候他就失去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如果他的二次就業工資并不如人意,可能跟失業保險金出入不大,有部分失業人員就會選擇繼續領取保金放棄二次就業,或者隱性就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機制會讓部分失業人員不想低工資就業,就業積極性不能得到充分的調動。

    (五)促進再就業功能發揮不充分

    我國雖然已經對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越來越重視,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失業保險金運用在再就業技能培訓、心理培訓、咨詢以及職業介紹等方面比重偏低,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很多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能與市場銜接,培訓機構素質不高,不能因人而異,完全是育培訓,忽略個體差異性。

    現階段國內一些財政富裕的城鎮政府通過購買就業崗位的方式,直接實現了“4050”左右的失業人員的再就業。這種繞過再就業培訓追求社會就業統計指標思路,表面上控制了地方失業率,但卻直接擴大了社會低保人口規模直線上升,同時,也引發一系列衍生矛盾,如這些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仍然處于低工資狀態,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表面上看似就業,實際上很多崗位設置還是勞動力資源變相閑置狀態。

    三、構建我國就業型失業保險制度的策略建議

    (一)擴大覆蓋范圍

    我國的城鎮就業格局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業形式的多元化發展迅速,失業保險應該根據這一發展實情,擴大保障范圍,跟上城鎮就業面擴大的局面,將更多的勞動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的范疇。將農民工這一龐大的就業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體系中,使農民工能夠與城鎮勞動力享受相同的待遇,實現真正意義的公平。將“畢業即失業”的高校學生以及服完兵役的青年納入到體系中,可以針對他們的特殊性實行先領取保金,后履行義務的措施,要求凡領取保金的這一群體都要在就業機構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償還未就業狀態時領取的保金。

    在保障失業人員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在職人員不同類型經濟單位之間轉換中的銜接問題,要針對靈活性就業、流動就業采取相應有效手段,保障失業保險金的及時連續。逐漸實現城鎮就業勞動人員都納入到保險范圍內,保障就業人員無后顧之憂,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

    (二)加快建立配套法律、法規

    《條例》的立法層次偏低,我國急需一部《失業保險法》來規范、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這部法律的內容要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要對《條例》中不適合或未涉及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對失業保險范圍、資金籌集、基金收支手段、促進再就業措施等內容都要囊括;要對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獎懲規定;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對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義務,應該履行的義務都做出規定,《失業保險法》的建立要以促進再就業為目標。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也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在以《失業保險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審計條例》等系列條例。做好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的銜接,以保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實施,為更好的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還應該建立《再就業技能培訓法》、《再就業心理培訓法》等。

    (三)加強地區間統籌銜接

    應該積極探索、研究失業保險跨地區轉移銜接的發展模式,保障勞動者流動就業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隨之轉移,打破戶籍限制,保險費也要相應轉移,繳費年限要合并,保費標準也要隨著相應變動,實現保費隨人走。勞動人員一旦轉移工作地區,可以向相關部門索取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勞動人員只要憑借證明就可以到遷入地進行相應的保費續接,也可以憑借證明到流動地區領取適當的失業保險金,促進勞動力合理的流動就業。

    (四)擴大保險金開支范圍,改善給付機制

    我國政府應該將結余的保費合理運用,從保障失業人員生存轉變到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為根本。合理運用失業保險金的巨大結余,擴大失業保險金在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開支、再就業心理培訓開支、職業介紹開支、創業基金支出以及培訓師資素質提高支出等。

    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的全國統籌,減少待遇標準、支付項目差異過多造成的管理不力,均衡各地區的保險負擔與待遇。建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促進就業機制,領取的保險金會隨著領取時限的增加逐月減少,防止“養懶漢”的現象出現,將保金與再就業培訓等掛鉤,要求領取保金必須參加再就業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等,失業人員如果不能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取消其領取保金的資格。

    (五)積極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促進功能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就業功能發揮的不理想與政府投入太少有關。應該完善再就業培訓體系,其中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再就業咨詢、職業介紹等。要求再就業培訓機構的科學、合理化;教學方式要因人而異,采取多功能、多方式教學;要根據失業人員的個人興趣以及自身特點為依據安排課程;要鼓勵有能力的人積極創業,政府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建設完善的就業信息網,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減少跨地區、多元化就業的信息跟蹤缺失,更大范圍內的配置人力資源,為失業者提供最新、最全的就業信息,從而增加選擇的機會,增加盡快再就業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1] 人社部.2012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EB/OL]. http:///SYrlzyhshbzb/dongtai

    xinwen/shizhengyaowen/201305/t20130528_103939.htm

    [2] 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劃財務司.中國勞動統計年鑒2012[M/CD].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3.

    第9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與標準范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失業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失業保險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應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

    失業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失業保險待遇免征稅、費。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失業保險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勞動部門負責失業登記、統計,發放《失業證》,并負責為失業的被保險人提供再就業服務。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地方財政撥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按所屬全部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繳納,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繳納。

    第七條  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通知單以工資同等順序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也可以由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繳納。

    被保險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繳。

    第八條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財稅部門的規定列支。被保險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九條  單位依法破產、被撤銷、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終止而清理財產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失業保險費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失業保險責任。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各級人民政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以市、縣為核算單位。各核算單位按基金收繳總額的10%提取調劑金,其中70%交地級或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部門調劑使用,30%交省社會保險部門調劑使用。應交省市的調劑金,由省、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款通知書分別通知開戶銀行扣繳,不得拒付。

    第十二條  市、縣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先動用歷年結余,仍不敷使用時,可逐級申請調劑;經調劑后仍有缺口的,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財政撥款。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以下開支項目:

    (一)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期間的醫療費;

    (三)失業保險期間的生育補助金;

    (四)失業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喪葬費、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五)失業保險管理費;

    (六)促進再就業費用;

    (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為解決失業的被保險人生活困難確需支付的其他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市、縣失業保險管理費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3%提取;省失業保險管理費按當年收取調劑金總額的3%提取。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促進再就業費用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征收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5%和結余部分的20%提取,促進再就業費用提取后納入再就業基金管理,專項審批,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但失業保險基金不轉移。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的;

    (二)已重新就業,獲得工資性收入或從事個體勞動的;

    (三)參軍、升學或出境定居;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

    (五)辦妥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六)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介紹的適當職業的;

    (七)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就業訓練等再就業服務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  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按規定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年限予以扣除。

    本規定施行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按不超過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10%的比例,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給。具體標準由各市參照當地職工平均門診費水平及其他有關因素確定,不享受失業保險金時即行停止。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致病)的,在所在市、縣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同意的醫院住院治療,其醫療費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不超過醫療費50%的補貼。

    當地實行社會醫療保險后,上述醫療費改由社會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女職工生育補助金。

    當地實行女工生育保險后,上述補助金改由女工生育保險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毆、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喪葬費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費必須由本人按月領取,無特殊理由的過期不補發;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未領取的,按已重新就業處理。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一)憑原用工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和提供的有關材料,在離開單位或勞動爭議結案后3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由勞動行政部門審定后發給省勞動廳統一印制的《失業證》;

    (二)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后30日內,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有關手續;

    失業保險待遇從辦好手續的下月起由失業的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發放。

    第二十七條  失業的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同的,若戶籍在本省,可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將其可享受的全部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費一次性轉給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發放;若戶籍不在本省的,由原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八條  失業的被保險人應自覺接受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積極參加就業訓練等再就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失業的被保險人重新就業時,用人單位負責收回《失業證》,并交回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介紹就業的部門或中介機構、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社會保險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失業保險申報手續;單位變更、終止(撤銷)或被保險人增減、變動時,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失業保險關系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社會保險部門應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會計、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失業保險行政執法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給付各項失業保險待遇,監督勞動部門按規定發給《失業證》和提供職業介紹、就業訓練等再就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等有關情況進行稽查,有權對失業的被保險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接受再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有關情況進行稽查。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有權向社會保險部門查詢本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有權向勞動部門查詢就業訓練等再就業服務情況。社會保險部門和勞動部門應當提供相應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單位逾期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部門通知其開戶銀行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0.1%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金,拒不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單位虛報、匿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偷、漏繳失業保險費的,一經查出,社會保險部門應立即追回應繳的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虛報、冒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一經查出,社會保險部門應如數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滯納金全部存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的;

    (二)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

    (三)挪用促進再就業費用的;

    (四)違反促進再就業費用使用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及其利息或滯納金的;

    (六)隨意提高失業保險管理費和促進再就業費的提取比例的;

    (七)擅自改變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或享受期限的;

    (八)拒絕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的。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失業保險事項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或勞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被保險人逾期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或勞動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失業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粵單位由省社會保險部門直接管理,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會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七條所指非自愿性失業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失業:

    (一)自動離職(含因自動離職而被除名者);

    (二)因個人原因由被保險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所指“適當職業”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職業:

    (一)該職業與被保險人的能力不相適合;

    (二)接受該職業必需變動住址,而這種變動有困難者;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 | 欧美成人精品a∨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免费片在线视频观看| 久久成人福利视频| 欧美成人精品高清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高清在线播放| 欧美成人黄色片| 午夜在线观看视频免费成人| A级毛片成人网站免费看| 国产成人精品综合久久久久| 欧美成人观看视频在线|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成人片久久| 成人免费大片免费观看网站| 久久亚洲AV成人无码| 国产成人无码免费视频97 | 成人毛片视频免费网站观看| 免费一级成人毛片| 成人黄软件网18免费下载成人黄18免费视频| 国产精品成人h片在线| 日本免费成人网|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色播| 中文字幕人成人乱码亚洲电影| 国产成人av免费观看| 国产综合成人亚洲区| 国产成人精品综合| 国产成人精品无码专区| 成人动漫在线视频| 国外成人免费高清激情视频 | 欧美成人片一区二区三区| 99精品国产成人一区二区| 亚洲人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cao在线| 依依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mv在线播放| 四虎影视成人永久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电影网站 | 国产成人爱片免费观看视频 | 国产成人精品A视频一区| 国产成人免费高清视频网址 | 中文字幕成人精品久久不卡| 黄色成人免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