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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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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農地資產證券化農地流轉三農

    1.引言

    土地的流轉對于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實現了土地流轉,才能為我們解決“三農問題”開創一個新局面,所以,近年來學術界和政府都積極推行土地流轉,將其作為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點。

    農村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資料,本身也是一種資產,土地作為一種商品進入要素市場流通是必然的趨勢。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離不開貨幣來做交換的媒介,這就需要農村金融體系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

    我國農地流動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經在農民間自發產生了,隨著農業現代化發展,目前我國的農地流轉日益活躍,但總的農地流轉規模較小、流轉范圍還局限于村集體內部,且農地交流形式原始。現在,要在既定的農地產權制度下促進農地流轉創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鑒城市土地市場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看到,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必然是將來農地流轉市場的發展方向。

    2.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我國的農地資產證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承包土地的權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獲得的收益,通過結構化重組,轉變成為可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國農地流轉市場上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1 資產證券化為農地流轉提供了一個新的載體.使農地在大范圍內流通成為可能

    土地作為一種自然資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且難以分割的特點,因而在流通過程中無法像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動。這就需要一種能夠替代性的資產,代表土地權利束中的某種或某幾種權利在市場上的流動,從而間接地實現土地的經營權的流動。而最佳的替代性資產就是農地證券,作為一種權利憑證,農地證券不僅能夠在全國甚至全球市場上自由流動,而且還可以無限細分,從而降低農地投資門檻。

    2.2資產證券化為農業發展融通資金.降低投資風險

    土地是稀缺資源,而土地證券化產品的變現性又強,且國家對三農問題向來持扶持態度,所以,土地證券化產品在資本市場上應當會受到投資者的青睞。雖然農業本身具有弱質性、風險高,但由于資產證券化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農業投資的風險性,從而降低了農業融資成本。

    2.3資產證券化具有價值發現功能,可解決農地流轉過程中的定價問題

    農地承包經營權資產證券化使農地承包經營權由實物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由資產形態轉變為資本形態,從而能夠通過資本市場的微觀活動為證券定價,而農地證券的價格也為農地其他形式的流轉提供了一個價值參考。

    3.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設計

    3.1 農地資產證券化涉及的主體

    原始權益人:是指證券化資產或權利的所有人,當他們需要進行融資時,首先要鑒定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典型的該類資產應當具有未來現金流入。然后再將其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資。一般而言,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或者是將農民手中的土地經營權集中到一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承包農戶土地經營權的其他公司或單位,可以作為農地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載體,是接受發起人的投資組合,對該組合進行結構性重組,并將重組后產品發行到金融市場上進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級機構。其設立的目的在于對資產進行“破產隔離”,本身也因為有嚴格的業務范圍限制所以一般不會發生破產。一般的研究認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地資產證券化SPV角色的首選,其理由如下:一是農信社作為銀行性金融機構,有發行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和愿望;二是投資者相信農信社的破產隔離能力;三是農信社是社員民主管理的,擁有群眾基礎,資產證券化的原始權益人相信并且依賴農信社。

    擔保公司:是對發行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升級,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還本付息提供擔保的機構。其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承擔著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缺乏的現實條件下,由政府作為主導,為農地證券化提供發行擔保是當前的最佳選擇。

    3.2農地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第一,為了特定開發目的,籌集資金,向農民購人土地資產使用權,并將該使用權交給專門的公司或組織,有其作為發起人,將具有一定經營權限的土地使用權組合成資產池。這個過程一般同農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發起人將以該土地經營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現金流為保證,將這一未來收益出售給SPV。土地與一般不動產有很多共通之處,不可流動、異質性。但土地卻有著其他資產沒有的雙重收益:土地產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通過勞動可以獲得農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變用途,變成非農用地后,一般身價就會“倍增”,而這部分增值則是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所不具備的。發起人正是以此為保證,確保未來一定時期內現金流的穩定。

    第三,SPV根據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質量、使用權年限等資料,經過內外部信用增級和評估手段,設計出土地收益權證,并委托承銷商發行。

    第四,發行機構將土地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并將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議好的協議轉付給SPV,SPV再將該資金交付給發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產或者增值收入所發生的現金流,支付投資者本息并支付各機構費用。

    4.我國農地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困難

    4.1 農地資產證券化供給不足

    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有個規模經濟的問題,太小的發行規模必然導致平均成本過高,發行失敗。但我國新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剛剛起步,農地流轉規模偏小,大部分農地使用權還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擁有,農地集中度不高。在現在的現實條件下,要發展農地資產證券化還存在極大的困難。但農地流轉和土地集中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農地資產證券化供給不足的問題會隨著農地流轉的發展而自然得到解決。

    4.2農地證券化產品有效需求不足

    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發展來看,資產支持證券最主要的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但在我國,類似與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機構投資者受到種種限制。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金融市場上最大的金融機構,其資金只能投資于國債、央票等零風險資產;養老保險基金由于資金積累功能的障礙,其投資能力又相對不足;個人投資者或許會對農地證券化產品產生濃厚的興趣,但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個人投資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為農地證券化產品的主流投資者。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完善,金融機構的成熟,農地證券化產品必然成為金融市場上的主流產品之一。

    4.3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機制不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起步晚,市場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不僅與歐美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就與中國股票市場流動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割裂,由于中國采用的是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別由不同監管部門審批,不利于債券流通。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的不完善,直接影響了農地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要順利推行農地資產證券化,就要改革我國目前的市場管理機制,使其符合未來金融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鄧大才.試論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券化[J].財經研究,2003,(4).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現金收益

    【中圖分類號】F832.51

    近年來,為了加快開發利用清潔能源,消化光伏制造過剩產能,我國密集出臺了扶持光伏發電的相關產業政策。在相關政策的推動下,我國的光伏電站累計裝機容量已經從2010年底的83萬千瓦,發展到截至2016年的7 742萬千瓦,躍居全球第一。根據《太陽能利用“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提出的目標,“十三五”期間光伏發電將達到每年約2 000萬千瓦的新增裝機規模。要實現這一目標,假設按照當前光伏電站平均每瓦建設成本8元人民幣計算,每年需要的投資總額就高達1 600億元。所以,光伏發電規模的飛速增長離不開金融支持。

    融資問題一直是困擾光伏電站建設的難題。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成本高、回報期長、運營過程中又存在著過度依靠財政補貼、棄光限電等不利因素,使得光伏發電的融資短板進一步凸顯。未來,發展光伏產業,需要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而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具有融資周期短、融資門檻低和成本較低的優勢,與光伏電站項目的特性相契合,是光伏電站項目融資的新思路。

    一、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優勢在于降低了融資門檻,將項目直接關聯至投資人,項目風險打包整合獨立管理,使風險不會疊加在融資人主體上,實現風險收益相對透明與可控,從而提高了融資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資成本。光伏電站項目天然具有證券化屬性――初期投資大、投資回收期長,擁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這些特點與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相契合。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首先關注的是電站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其次通過風險隔離與信用增級,增加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增強了企業的融資能力,降低了融資成本,并可通過再投Y,高效使用募集資金,快速迭代改善資產質量。

    (一)光伏項目資產證券化流程

    1.構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項目資產池。原始權益人選擇一個或幾個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現金流的光伏電站,并將電站的現金收益作為基礎資產。

    2.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目前,國內組建SPV基本有3種模式,由證監會主導的公司型SPC、資產支持專項計劃SPE及由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SPT。其目的都是實現光伏電站項目的破產隔離。

    3.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重點進行債項評估,衡量光伏電站基礎資產是否有足額現金流作為定期支付的能力,并不需要對主體做更多評價。光伏電站的現金流具有長期穩定的特點,具備信用評級的條件。

    4.信用增級。可以通過信用級改善發行條件,提高該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等級。

    5.確定融資計劃,分析財務效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優化交易結構,為保證資產證券化融資成功,通過一系列結構安排,確保發起人實現融資目標。同時評估財務成本及相關風險。

    6.后續管理,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應及時劃轉入專項計劃的收款專戶。托管人對賬戶資金進行管理,按照托管協議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并向各專業機構支付服務費用,專項計劃到期后將剩余現金結轉給發起人。

    (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素

    1.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應準確稱為“現金收益”:首先,融資的主體不是持有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而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本身;其次,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基礎資產所產生的價值不是電站本身的投資價值,而是電站未來有限的期限內預期金額的電力銷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的現值。

    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其現金收益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天然具有發行證券的可能性。一方面,光伏電站的收益有相關政策保障。2016年3月末,發改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對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延續和發展過往的政策,同時承諾除脫硫標桿電價外,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另一方面,光伏電站成本較低,收益可期。由于發電價格已確定、同時運營成本較低(僅為人工成本、維修清洗費用及保險費用),光伏電站的收益主要取決于光伏電站的發電量。由于我國在光伏產業鏈上的成熟,光伏電站的發電量在生命周期內基本可以準確預測,發電量的準確預測可以使電站的大部分收入得到確認,電站可產生獨立、穩定、真實的現金流,且未來可期。

    2.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

    破產隔離是指:原始權益人及債權人不能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追索;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于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賣方及原始權益人。

    結構性分層交易流程是完成資產證券化完成風險隔離的重要一環,電站原始權益人將電費和補貼收益權“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實體即SPV,將資產出售人與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相隔離,使風險評估不再針對光伏電站原始權益人的整體信用,而是針對評估光伏電站項目收益權項下的現金流的風險。這樣的交易結構設置,主要是出于對證券化資產投資者保護的目的。

    3.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可提升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穩定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行條件。按照增信來源的不同,分為內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內部增信是通過對資產池的構建及現金流和結構化安排進行信用增級,包括:

    (1)超額抵押:指基礎資產價值超過資產支持證券票面價值的差額部分,該差額用于彌補可能會產生的損失。

    (2)ABS分層結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將ABS按照受償順序分為不同檔次。較高檔次的證券比較低檔次的證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優先權,因此具有較高的信用評級;較低檔次的證券先于較高檔次的證券承擔損失,以此為較高檔次的證券提供信用保護。

    (3)現金抵押賬戶:現金抵押賬戶資金由發起機構提供或者來源于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4)利差賬戶:利差賬戶資金來源于信貸資產利息收入和其他證券化交易收入減去ABS利息支出和其他證券化交易費用之后形成的超額利差,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5)差額補足承諾:當實際現金流數額不能足額支付當期應付ABS的預期收益和本金時,相應差額部分由原始權益人或者第三方進行差額補足。

    (6)儲備基金:將最初募集的資金按一定的比例不支付給原始權益人,而將這些資金儲備起來,用于彌補可能產生的損失。

    外部增信是指利用基礎資產之外的資源對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信,包括:

    (1)擔保:原始權益人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機器設備、股權等抵質押給管理人。因光伏電站的土地、房屋限于現行法規暫無法辦理,原始權益人應公告土地和房產不再設置權利限制或負擔。

    (2)保證金支付承諾:原始權益人為SPV留存一部分保證金,約定在某些嚴重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安全時,觸發留存保證金支付啟動事件,此時應將留存保證金劃轉到SPV賬戶。

    (3)購買保險:發行人和原始權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些保險產品來轉嫁這些風險,以提高項目的信用程度。

    二、光伏發電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

    (一)融資可能性較高,成本較低

    在光伏電站的各種融資方式中,一般的商業銀行對光伏發電行業持審慎態度,融資租賃、產業基金等影子銀行融資成本較高,發行債券對主體評級要求嚴格,股權融資在當前股市弱勢且波動加大的情況下成功的不確定性加大,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仍處于摸索期。

    資產證券化核心要素中的破a隔離及信用增級安排,能夠大幅提高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降低融資風險,實現較低成本融資,一般的商業銀行貸款、信托融資、基金融資、股權投資等方式的融資成本基本上都高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二)實現表外融資

    通過結構化安排,可以實現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端移除,相應的融資也不會體現表內,而真實出售所得收入可計入資產負債表資產一欄,可起到調節報表的作用。

    (三)為投資人提供更多投資手段

    對投資者而言,資產支持證券根據基礎資產的資質狀況,能夠衍生出大量不同風險收益的證券品種,可以滿足投資者對不同期限、收益和利率偏好的需求,豐富了投資手段,這種靈活性和多樣性是其他金融技術所難以具備的。

    三、光伏發電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的問題

    (一)基礎資產的標準化問題

    我國的光伏電站建設過程還比較粗放,缺乏令資本認可的相關標準。目前,參與光伏項目融資的金融機構,看重的往往也不是光伏電站項目本身,而是投資主體本身的投資風險。這與資產證券化“重基礎資產,輕持有主體”的核心理念不符。光伏電站設備只有制定嚴格并且公開的標準,要求每一個電站都要遵守,并以此保障25~30年內光伏電站的穩定收益,光伏電站項目證券化才能真正實現。

    (二)基礎資產附帶擔保問題

    鑒于光伏電站的投資體量,項目建設前期基于融資的需要電站資產或者項目電費收益權設置抵押或質押的居多,不滿足基礎資產的要求。這就要求原始權益人在轉移基礎資產之前能夠先期償債或者以其他有效擔保方式予以置換;或者與債權人商榷附條件解除基礎資產所涉擔保,以資產證券化募得資金優先償還相應債務。

    (三)融資規模問題

    金融機構趨向于發行規模較大、風險分散的項目,也就是說持有大量電站資產的企業才具備規模推出資產證券化的能力。規模較小、風險集中的光伏電站項目無法獲得相關融資,或者相關融資成本較高。

    (四)期限匹配問題

    光伏發電項目周期較長,經營期一般在20~30年,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存續期限一般為5年,不能覆蓋光伏發電項目的全生命周期,資產與資金的期限錯配會加重企業財務風險。同時,循環發行不僅程序復雜,還會增加融資成本。

    (五)資產證券化運用的時間問題

    只有進入運營期的光伏電站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條件。而無存量電站規模,初次進入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無法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融資。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可以拓寬光伏發電項目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盤活存量,是對接資本市場的重要路徑,但證券化的發展在我國仍是初級階段,仍然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國家正在大力推廣資產證券化模式,這將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層面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體系,也將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提供有利契機。同時,建議設計能夠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滿足光伏電站項目中長期的融資需求,鼓勵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投資,建立資金保障機制,推動光伏電站項目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摘 要 資產證券化把傳統意義上的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連接起來,通過證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在資本市場上獲得了流動性,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研究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運作流程 法律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于20世紀60年代末起源于美國,當時是為了解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問題而產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成功運作,資產證券化技術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國國門,在歐洲資本市場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資產證券化(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資產池,并通過一定的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將其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證券,以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從法律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本質上是一項債券,而資產證券化將原本為特定的資產債權人所承擔的債務風險,通過證券化后轉移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因而資產證券化是指由原始權益人(又稱“發起人”或“轉讓人”),將其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又稱“受讓人”),SPV通過信用增級,提升其受讓的資產信用級別,并以此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然后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資產轉移對價,并向證券投資者支付證券本息的融資手段。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作為金融市場上的創新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獨特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產證券化是信用融資。相對于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以融資者的整體信用作為償付基礎,資產證券化憑借獨立的資產信用發行證券,其還款來源主要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信用評級機構也主要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和交易機構的安全性為依據評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因而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將證券化的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移除,所以對于原始權益人來說,該融資過程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第三,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為使擬證券化的資產信用和風險獨立于發起人,資產證券化通過特殊的結構設計(SPV)來實現風險隔離,從而達到融資目的。

    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及有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篩選匯集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

    在資產證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實施證券化融資的,所以必須首先篩選可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的性質要求來看,擬證券化的資產是那些雖然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債權資產,并可按資產的利率、期限和類別等標準進行梳理、整合,組成一個資產池。從資產的法律要求來看,資產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因為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必須是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如果資產無法進行轉讓,那么也就不能進行證券化融資。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一般都可以進行轉讓,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與特定主體身份有關的債權。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指金融資產,形成的是信貸合同債權,該債權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故該條規定不適用;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轉讓條款的合同。若發起人決定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會存在禁止轉讓的約定;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更多是為了避免與其他法規或以后立法的沖突。可見在我國法律對資產轉讓無特殊限制。

    (二)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實現風險隔離

    為了防范證券化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專門設立了一個中介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其一般由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設立,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結構中的關鍵主體。通過構建SPV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通過將資產從發起人處轉移至SPV,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二是使得SPV遠離其自身的破產風險,包括自愿性破產和強制破產的可能,保證對投資者的足額償付。

    SPV的組建,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須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獨立于發起人等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有自己的董事、獨立的財產,能夠自己承擔經營費用,使自己不受發起人等實體破產的影響。在實際運作中,為保持SPV的獨立性,最好由獨立第三方組建,但也有由發起人組建子公司作為SPV。從法律角度來看,母子公司的關系并不能剝奪子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資格,但由發起人控制產權的子公司形式的SPV會讓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被質疑,同時,由于發起人與SPV母子公司的關系,使發起人有機會從利潤分成中取得特權,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故法律對該種形式的SPV有嚴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種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形式的信托關系中,作為受托人的SPV必須是法定的營業受托人,即有資格經營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等經核準設立的營業組織。由于信托財產制度天然的獨立性及風險隔離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實踐中被普遍使用,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規定,也使得該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也比較受歡迎,因為公司是一種普遍的組織形式,信用評級機構和投資者能比較容易分析其中的風險,較好的設計風險隔離機制,但是稅收問題是該種形式的一大弊端。因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必須繳納所得稅,這樣一來,證券持有人的稅負就比較重。在我國,以公司形式組建SPV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司設立條件的障礙。在實踐中,SPV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是為了滿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設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場地設施,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另外,《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有最低限額的要求,這些都給公司形式的SPV設立造成了困難。二是發行主體資格的障礙。《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擔任SPV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擔任SPV都設定了嚴格的標準。有限合伙形式的SPV運行機制是由發起人(普通合伙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轉讓給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通過購買該證券而成為有限合伙人。但我國現有的《合伙企業法》和《證券法》對有限合伙形式發行證券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法律障礙。

    (三)資產由原始權益人轉移給SPV

    在確保SPV遠離破產風險后,保證資產的所有權從發起人處轉移給SPV。為實現信貸資產和發起人破產的風險隔離,理論上資產轉移可采取真實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真實銷售是指當發起人將你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后,已不再屬于發起人的財產,發起人破產的風險自然也就隔離了。擔保融資是指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為擔保向SPV融資,SPV為擔保債權人,無法真正遠離破產的風險。在美國破產法律制度下,確保資產轉移為真實出售的性質而非擔保融資交易對于風險隔離相當關鍵。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擔保物權不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可不受破產的影響而就擔保物權實現其擔保債權,但是,擔保融資并未實現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剝離”,當SPV無法主張其對破產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投資者也會受到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因此,只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風險隔離。

    (四)資產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主要是用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評價,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提高定價能力。信用增級分為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形式。內部增級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外部增級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擔保。在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兩種信用增級的手段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內部增級主要通過內部交易結構的設計來實現,如優先級、次級結構的設定、進行超額抵押、建立利差賬戶等。在這些信用增級手段中,除了超額抵押方式在我國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關于超額抵押方式,我國《破產法》有規定,當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時,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額抵押方式實現內部資產增級將無法真正實現有效的“破產隔離”。

    外部增級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或保險,這種增級手段在國外的實踐中是相當有效的一種方式。而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的除外。因此,我國的現行法律不允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使得外部增級機制的作用在我國難以有效發揮。

    (五)進行發行評級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前,SPV會請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根據規范的評估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做綜合性的評價。發行評級的好壞直接決定融資成本的高低,這對于吸引投資者,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至關重要。但我國現有的關于信用評級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導致了證券信用評級缺乏明確的指導規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維護及償付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一般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發行的資產證券主要有債券、股票和其他證券。這些發行的證券品種都由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調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須按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如SPV作為證券發行人,應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或經核準后,并與承銷主體簽訂承銷協議,才能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另外,證券的發行、承銷、信息披露、登記、結算等均應按照有關證券交易管理辦法或法律規定進行。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相關法制環境與建議

    法律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具有重要的影響,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都需以其本國的法律制度為依托。對于資產證券化發源地美國而言,其屬于英美法系國家,有著判例法的傳統,因此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有著寬松的法律環境。而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滯后對資產證券化的開展產生了阻礙,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運作產生了一定的調整作用。為了使資產證券化這一新生事物在我國能更健康長遠的發展,我國應在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通過適度的法律制度調整和制定專門的法律來完善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首先,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并可適度調整就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民事、經濟法律法規中制約其發展的內容。其次,提高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層次,減少推廣阻力。

    四、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的產生與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對于我國而言,深入了解、系統研究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及法律制度對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增強資產流動性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為了盡快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財政部等已陸續了一系列的規定辦法,對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的良性運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實施條件還不夠成熟,特別是法律規制方面嚴重不足。我國應為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對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統一的規定,以規制資產證券化規范運行,防范風險產生。

    參考文獻:

    [1]顏學海主編.企業投融資法律與操作實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2]Charles Austin, Anne Zissu, Securitiz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lliquid Financial Assets into Liquid Capital Market Securities, Financial Markets,(3-4),2000.

    [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北部灣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的創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自美國1968年第一次發行轉移證券開始迄今已經有將近四十年的歷史,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據有關數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就已達到7萬億美元左右,資產證券化產品已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所占份額最大的品種,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約占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總規模的30%,資產證券化產品成為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最主要的增長動力。在歐洲,英國的證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歐洲最初的證券化交易發生在1985年,美洲銀行英國金融有限公司在倫敦金融市場安排發行了總額為5000萬美元的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英國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國抵押公司發行了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在整個20世紀90年代,全球資產證券化市場增長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甚至躍居主流融資技術之一,即便是起步較晚的亞洲,其發展勢頭也相當迅猛。目前日本、韓國和中國香港等地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

    相對而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也開始試點。1992年海南“地產投資券”項目的啟動標志著我國證券化嘗試的開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了離岸證券化的嘗試。2003年,中信信托投資公司接受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信托項目,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誠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對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資產證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推進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5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方案最終獲得批準。2005年年底,國家開發銀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中國建設銀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兩期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券商集合理財專項管理計劃產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

    因此,了解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鑒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技術,探討北部灣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對北部灣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文在介紹了資產證券化基本運作流程的基礎上,對北部灣現有的條件、環境、資源等進行具體的分析,并對在國內已經成功實施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如中遠集團航運收入資產證券化、國家開發銀行發行“開元”證券、珠海高速公路未來收益資產證券化等進行比較分析,借此探討資產證券化模式在北部灣開發中的可行性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及其分類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以資產為信用的、結構性的融資方式,具體來說就是指通過結構性重組,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構成的資產池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其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它代表了特定資產組合,即證券背后有具體的資產作為支撐,證券的收益來自特定的基礎資產。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債務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

    2、資產證券化的分類

    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類型不同,常常把資產證券化劃分為資產支持證券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與ABS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與MBS相比,ABS的種類更加繁多,具體可以細分為以下幾個品種: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保費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撐證券化等等。從資產質量看,分為不良貸款證券化和優良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種類看,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水電氣、路橋等收費收入為支持的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等等;從貸款的形成階段看,可分為存量貸款證券化和增量貸款證券化;從貸款的會計核算方式看,可分為表內貸款證券化和表外貸款證券化等等。

    三、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優勢

    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為一種先進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信用等級,緩解原始權益人的流動性風險壓力,拓寬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有效地轉移和規避風險的作用,其創新優勢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資

    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相對于傳統證券化的融資方式,是一種不計入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表外融資科目。其獨特的表外融資方法,使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經組合后成為市場化投資產品。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利用結構融資技巧提高了資產的質量,使公司的資產成為高質資產。

    2、資產證券化有效地解決了企業信用不足與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業資信水平日趨下降、企業資金流動性差、經營成本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已嚴重制約了中國企業的良性循環和發展,影響了國家刺激內需以拉動國民經濟增長及宏觀經濟決策的有效實施。

    3、資產證券化融資效率高

    資產證券化使企業具有明顯的融資優勢、規模優勢、成本優勢、風險轉移優勢、股東權益優勢。資產證券化應用范圍廣,凡有可預見收入支撐和持續現金流量的,經過適當的結構重組均可進行證券化融資。例如,當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發行信用等級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級的債券時,就比直接發行公司債券更容易籌集到低成本的資金,降低資金的絕對成本。

    4、資產證券化是分散風險的有效手段

    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實現了投資者與企業的雙贏。一是分散經營風險,提高企業投融資效率,并由此推進資本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二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由于獲得高評級的證券,發生違約破產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資者放心,投資者可以獲得高于普通儲蓄的投資回報率,同時省去了分析證券風險收益的成本,使投資的安全性大為提高。

    四、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根據發展經濟學的觀點,資本形成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在區域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盡管技術、勞動力、資源、資本等全部生產要素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資本是勞動力和技術因素發展和推廣的重要條件,是促進區域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灣(廣西)地區經濟的發展,就離不開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僅僅依靠政府財政的投入并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討在北部灣開發中引入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的可行性,以此來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下面本文將從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發,分析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可行性。

    五、證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見圖1)

    1、構建可證券化的資產組合

    交易發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于證券化的資產并將其組合成資產池。資產池應有下列特征: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可以預測的現金流收入;原始權益人持有該資產已有一段時間,且信用表現記錄良好;資產應具有標準化合約文件,即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資產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較高;債務人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的歷史記錄良好;資產池中的資產應達到一定規模,從而實現證券化交易的規模經濟。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重點項目建設有:北海銀灘、中石油欽州煉油、沿海港口的基礎設施建設(如欽州港10萬噸級航道擴建工程,防城港20萬噸級泊位及配套15萬噸級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根據資產池的特征,這些項目資產都可以組成證券化的資產池。如,對高速公路建設而言,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高速公路未來資產提前套現,將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現行財務指標,如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自有資金的充足率等,從而使高速公路獲得更大的融資空間。

    2、將資產池出售給SPV

    所謂的SPV是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縮寫,它是一個中介機構,可由發起人或第三方設立,接受發起人轉讓的資產池,直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或者把資產進一步轉讓給信托機構,由后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通過SPV可將發起人的資產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從而可以以資產為信用而非企業信用進行權益出售或債權融資。

    組成資產池之后,需將其出售給SPV,一般有三種售賣形式:第一,債務更新,即先行終止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合約,再由SPV與債務人之間按原合約還款條件訂立一份新合約來替換原來的債務合約,從而把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SPV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債務更新一般用于債權組合涉及少數債務人的情況。第二,轉讓,亦稱讓與,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手續把待轉讓資產項下的債權轉讓給SPV,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的原合同無須更改、終止。在通常情況下,資產權利的轉移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資產債務人,否則,資產債務人會享有終止債務支付的權利。轉讓是一種手續簡單的轉移方式,也是證券化過程中最常用的資產出售方式。第三,從屬參與,在這種方式下,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無合同關系,發起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合約繼續保持有效。資產也不必從發起人轉移給SPV,而是由SPV先行發行資產證券,取得投資者貸款,再轉貸給發起人,轉貸金額等同于資產組合金額。投資者向SPV的貸款以及SPV向發起人的貸款都附有追索權。SPV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資產組合產生的收入。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資產的出售均要能確保為“真實銷售”,即出售后的資產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法定財產參與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

    北部灣(廣西)開發中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一個關鍵是確定發起人和組建特設信托機構(SPV)。而我國對發起人的設定為: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中,資產證券化的范圍限于由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資產、符合條件的機構僅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農信社以及管理活動受銀監會監督的其他金融機構等,并未涵蓋商務部監管下的租賃公司、公共事業公司及非銀行政府機構。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出現了資金保管機構這一專門保管資金的角色,其職能是從傳統資產證券化的受托人職能中剝離出來的,也是作為我國特殊環境下的特設產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框架下,只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資格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正在積極籌建專門的區域性金融機構,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審批沿海地區城市商業銀行的建立。同時為推進地區經濟的開放開發,在國家發展戰略指導下,正抓緊組建北部灣發展銀行,發展多種形式的地方金融機構,使其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和發展需要。因此,在北部灣(廣西)開發中如果引入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其發起人的確定也將不會是其進行改融資模式的障礙。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

    SPV獲得了資產組合的產權憑證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擔和降低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能夠極大地提升資產的信用水平,從而吸收更多的投資者,并相應降低融資成本,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真實隔離或破產隔離,通過剔除掉原始權益的信用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提高了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第二種方式是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即通過把資產支撐證券分為兩類,使對優先證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級證券,付清優先證券本息之后再對次級證券還本,這樣就降低了優先證券的信用風險,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級;第三種方式是金融擔保,即特設機構向信用級別很高的專業金融擔保公司辦理金融擔保,由擔保公司向投資者保證特設機構將按期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如特設機構發生違約,由金融擔保公司代為支付證券的到期本息。

    資產證券化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由于出售的資產都經過了信用增級,一般地,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高于發起人的信用級別。資產證券的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化比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借鑒海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項目和珠海高速、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先后進行的離岸證券化等的基礎上,北部灣(廣西)地區資產證券化在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上,可通過由實力強大的、信用等級高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或支付保證。

    4、證券的銷售和向發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托機構(SPV)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如中遠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由其投資銀行設立的信托機構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后,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收入,通過某商業銀行CACSO賬戶轉入到中遠集團某子公司賬戶上。因此,在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資產證券化項目,也可以通過其設立的某一信托機構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然后將收入轉入其賬戶上。

    5、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如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就是由本行為發起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為ABS證券發行人,商業銀行(中國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交給特設信托機構(SPV),由其對積累金進行資產管理,以便到期時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特設信托機構之間進行分配。至此,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

    目前,雖然北部灣(廣西)經濟區上市公司數量并不多,規模也不算大,但隨著中越“兩廊一圈”的構建、中國―東盟“一軸兩翼”區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灣(廣西)經濟區的發展面臨著許多有利條件和良好機遇,隨著地方商業銀行的規范設立,外資銀行的逐漸進入,從而提高了北部灣(廣西)經濟區資產證券化的支持力度。

    總之,目前北部灣(廣西)經濟區機遇疊加,在充分把握這些機遇基礎上,把外部條件和內在動力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地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從而加快自身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宇華:資產證券化原理與實務[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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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超英、翟祥輝: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M].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金融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機構或企業,將其所保有的各種金融資產(主要是債權),以其債權作為擔保,據以發行證券型態銷售的一種流動化、市場化、小額化的金融商品。一般而言,金融資產欲進行證券化,其資產必須符合以下性質:債權規模夠大,產生的利益足以支應證券化的成本;債權適當的分散,以降低風險;債權有足夠的歷史統計資料以分析其信用能力;債權具有相當的同質型;有相似的提前清償情況和到期日;標準化的債權合約。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機構授信資產轉換為證券的創新過程,金融資產證券化從資產創始、架構、信用增強、銷售交易到群組服務等透過金融機構間專業與分工的流程,促進證券的市場流通性,帶給投資人更多的保障,并可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以降低籌資的資金成本。

    二、銀行最大資產報酬率模型

    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前,銀行的稅前純利最大化模型應為:

    [P=Arf×Yrf+Ar×Yr-C  =RdD×Yrf+(1-Rd)D+E×Yr-C]

    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后,銀行的稅前純利應為:

    [P=Arf×Yrf+Ar×Yr+As×F-C]

    其中,[P]為稅前純利;[Arf]為無風險資產;[Yrf]為無風險資產利差;[Ar]為風險性資產;[Yr]為風險性資產利差;[As]為表外資產;[F]為表外資產服務手續費率;[C]為管銷成本。為研究方便,假設除已證券化的資產外,無其它表外資產。在不考慮存款準備率時,存款和自有資本皆可以轉為放款,放款[L≤D+E],其中[D]為存款,[E]為自有資本。在考慮存款準備率的情形下,[L≤(1-Rd)D+E],其中[Rd]為存款準備率。在乘數效果之下,風險性資產[Ar=L],表外證券化資產為[As=L(1-R)]。因此,在利潤極大化時,在高風險、高報酬的原則下,銀行會將其無風險性資產如現金、政府債券盡量減少,僅足以滿足存款準備率要求,將其資產往風險性資產配置。

    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后,銀行的稅前純利最大化模型應為:

    [P=Arf×Yrf+Ar×Yr+As×F-C =RdD×Yrf+(1-Rd)D+E×Yr+(1-Rd)D+E(1-R)×F-C]

    與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前相比較,稅前純利有明顯的變化。顯示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除了龐大的表外收益以外,并不會減少風險性資產的收益。上述影響稅前純利的若干變量,無風險利差[Yrf]趨近于0,營銷成本因為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而增加幅度極微,表外資產服務手續費率[F]一般而言為常數,以國外經驗,其值介于0.8%~1.5%之間。因此,決定銀行經營利潤在于幾個重要的因素:

    存款準備率[Rd],存款[D],自有資本[E]和風險性資產利差[Yr]。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金融危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岌岌可危,而在這關口上,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還在進行。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初步探索實施了總額為200億元左右的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底,浦東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相繼開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2008年,中信銀行和招商銀行分別發售完成了首單資產證券化項目,浙江招商銀行也推出了首單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資產證券化面臨一系列問題的背景下,本文緊密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對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進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的基礎上,就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依據、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面臨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對我國深入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所裨益。

    一、資產證券化理論簡述

    1.資產證券化的含義。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概念有幾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界定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而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這就是說,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現金流收入的金融資產匯集起來,使之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形式,主要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化、汽車貸款債權證券化、租賃債權證券化以及應收賬款債權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不動產有限合伙、不動產投資信托)。

    2.資產證券化產生的理論基礎。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為轉嫁信用風險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最早它是商業銀行由于受到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為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和改善經營狀況而創造的一種金融衍生產品。它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工具。支持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有如下四類:

    (1)預期收入理論。預期收入理論的產生遠早于資產證券化的產生,二者在時間上雖然相距甚遠,但預期收入理論已蘊含著資產證券化的思想成分。預期收入理論認為,無論是貸款或者是證券的變現能力,都是以未來收入為基礎的,即便是長期貸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證,就不至于影響銀行的流動性,它所強調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擔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預期投入。資產證券化強調證券化資產未來穩定的現金流,正是借鑒這一思想并以此為基礎的。因此可以說,預期收入理論的思想是資產證券化的理論來源。

    (2)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該理論指出,金融產品創新是一個組織對它所受制約的反應,制約的內容主要包括法規、競爭以及風險等。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業革新浪潮中產生的一種資產管理創新,它同樣是在金融行為與金融環境的沖突中誕生的。可見,金融創新制約理論解釋了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即銀行資產證券化是對金融法規(如《巴塞爾協議》及各國金融管制法等)的具體實施,而強化金融業的競爭和分散風險的動機則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兩大動力。

    (3)資金缺口理論。資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時限內到期或需要根據最新市場利率重新確定利率的資產與負債(即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之間的差額。用公式表示為:資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資產(RSA)-利率敏感性負債(RSL)。當市場利率變動時,資金缺口的數值會直接影響到銀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銀行資金缺口的絕對值愈大,則銀行承擔的利率風險也就愈大。而銀行通過實施資產證券化,則有助于轉移自身的風險。

    (4)持續期缺口理論。持續期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弗雷德里克麥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為衡量固定收益債券的實際償還期的一個概念。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西方各國商業銀行面臨利率風險的增大,持續期概念被逐漸推廣應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場價格的計算上,也應用于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之中。持續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預期現金流入量的加權平均時間,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來現金流量相對于其價格變動基礎上計算的平均時間。

    3.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步驟如下:

    (1)確定融資目標并組建基礎資產池。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證券化且符合融資目標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

    (2)設立SPV。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載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3)資產出售或委托。設立SPV之后,交易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在資產出售以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范圍,即實行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

    (4)信用增級。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增級,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

    (5)信用評級和證券發售。證券化資產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證券評級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售證券。

    (6)支付資產購買價格。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先向聘請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再按資產買賣合同規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支付給發行人。

    (7)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將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受托銀行按約定建立專門賬戶,并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還本付息。在規定的證券償還日,SPV將委托受托銀行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金融界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債券;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26.02億元債權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獲準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國家開發銀行的41.77億元“開元2005-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的30.19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托”成功發行。從整體上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規模較小,交易尚不活躍。據有關統計,從2005年我國發行第一只證券化產品到2008年10月,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為620億元人民幣。而在近幾年中,我國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到2008年9月發行債券已經達到145000億元的規模,而資產證券化產品占比僅為0.4%。值得欣喜的是,盡管目前國際金融市場正面臨波動,然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并沒有停止發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銀行與招商銀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發售完成了其首單以對公貸款為基礎資產支持的證券化項目。浙商銀行于2008年11月中旬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浙商銀行由此成為國內首家開展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金融機構。

    在中信銀行的信銀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77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三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1檔與A1-2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分別定價年利率4.45%與4.65%;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銀行的招元2008-1CLO項目中,基礎資產池金額總計40.92億元人民幣,并以資產池本息現金流為基礎發行了兩檔優先級證券、一檔次優先級證券以及一檔次級證券。其中:A1檔固定利率優先級證券定價年利率4.26%;A2檔浮息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檔次優先級證券定價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國進一步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資產。我國銀行業作為間接融資的主體承擔了經濟發展的大部分風險,而資產證券化的引進則為我國的銀行業提供了一條減少和降低資產風險的有效途徑。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可以對其資產負債結構進行必要的調整,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銀行還可以將部分信貸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改善銀行的經營狀況。而對企業來說,資產證券化可以給企業提供一條擺脫三角債困擾、化解應收賬款長期掛賬難題的新途徑。

    2.提供了更為廣泛的融資、投資渠道。實施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擴大企業的融資手段,企業融資除了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向銀行貸款,還可以使用資產證券化對企業資產進行結構性調整,將沉淀的資金盤活,將呆滯的資產變現,既可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難題,又能變不良資產為有用資產,化解企業財務風險,還可提高企業資本運作的效率。同時,資產證券化為社保基金、保險商、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工具,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投資渠道。另外,資產證券化的分級結構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風險偏好,還能吸納社會上的部分游資,有助于緩解流動性過剩問題。

    3.有助于促進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發展。住宅、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需要長期、穩定的貸款支持。由于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因而銀行不愿意發放固定利率貸款。而實施資產證券化可解決房貸、車貸難的問題。一般來說,房貸和車貸都需要比較長的還款周期,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加快現金周轉、提高效益,這樣,銀行發放固定利率貸款的意愿增強,耐用消費品行業融資渠道單一問題便得以解決。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促進房地產、汽車等耐用消費品行業的繁榮。由上述分析可見,資產證券化拓寬了銀行的融資、投資渠道,有利于銀行提高效率和效益。當前的金融危機有著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手段和創新工具,不應因此次金融危機而被否定。適當的金融創新對于我國的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都是十分必要的,應當繼續鼓勵和支持實施資產證券化。

    四、實施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問題

    1.資本市場不夠發達。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一個成熟的、有一定廣度和深度的資本市場。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夠成熟,市場仍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證券評級業不規范。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信用評估定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我國的證券評級業運作尚不規范,信用評估不細,信用評級透明度不高,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而且很多評級機構都與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難做到獨立、公正地評估。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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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后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后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并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后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并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于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于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后,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于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并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于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其他幾家也已準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于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后,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于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于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于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于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于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于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于AA級以上的優先級證券,投資額度則限于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于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于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后,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只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于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于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于大型國有股占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準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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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關鍵詞:互聯網;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政府支持下,銀行發行了住房抵押貸款來支持證券,它作為第一支資產證券化產品亮相,許多國家和地區競相模仿,過后幾十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也更加豐富多樣。資產證券化進入中國較晚,2005年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銀監會以試點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貸資產信息化的業務,后收到經濟危機的影響,一度陷入停滯的狀態,自2012年重新開始啟動。特別是2014年之后進入了蓬勃發展的狀態。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資產證券化不僅廣泛應用于銀行業,也在其他行業有了越來越多的嘗試。特別是對于如今高速發展的互聯網和電商企業,對于現金流的要求較大,容易產生融資困難等問題,那么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京東在2014年開始推行京東白條服務,并緊接著于2015年開始了京東白條應收賬款的資產證券化。本文通過對其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進行分析,探討其收益及風險,并給出合理化建議。

    1、“京東白條”產生過程

    2014年2月,京東商城首次推出了“京東白條”業務,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費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買商品付款時可以使用“京東白條”支付,然后根據自己的信用額度有兩種選擇方式,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30天免息或者3到24個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時,選擇分期付款的用戶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對應的相關服務費,若到期尚未償還,則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務費用低于一般的銀行信用卡及螞蟻花唄,所以收到了眾多年輕用戶的喜愛,僅僅一年,“京東白條”的用戶數量就達千萬,同比增長近600%,同時開通白條的用戶不管是月訂單還是月消費額都有了明顯增長,更加刺激了京東商城總業績的增長。“京東白條”的使用過程實際上就是京東將資金借給消費者,從而形成應收賬款的過程,作為應收賬款,它具有一般應收賬款的風險性、期限性及流動性較低的特點,同時因為其支付方式多樣、商品價格不高的特點,其應收賬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額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介紹

    2.1概念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本公司資產出售給顧客(計劃管理人),并將由此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結構轉化為證券重新發行,最終目的是為了將流動性較差的應收賬款轉化為企業流動性較強的現金,從而使原始權益人收益。

    2.2參與主體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主要有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投資者等作為參與主體。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擔任原始權益人的是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東集團的子公司,主要業務是京東網上商城的零售業務。原始權益人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此過程中將京東用戶的應收賬款,經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轉化為基礎資產,從而形成資產池,再交由計劃管理人代管。華泰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京東白條”整個證券化運作過程,主要是策劃并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保證證券的順利發行和市場流通,同時作為承銷商它對原始權益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還具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3應收賬款證券化實施過程

    首先,需要選定基礎資產并建立資產池。基礎資產的選擇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未來預期會產生現金流,原始權益人能夠擁有和控制資產的所有權,以及這種交易是真實存在的。“京東白條”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實際上就是京東白條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然后原始權益人通過對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進行篩選,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成資產池。其次,設置特別目的載體(SPV)來出售資產池。SPV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購買基礎資產,并將資產用于發行證券從而實現企業融資的中介機構。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擔了SPV的角色,從京東購買基礎資產,然后又將資產出售給投資者,起到了連接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的橋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級措施及信用評級。信用增級是一種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來降低債券風險的一種措施,目標是使用戶按期償還欠款,從而提高信用等級。其中又被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信用增級,所謂內部增級是將自己內部的資產池分為若干個等級,然后較低的一層級基礎資產為較高的一層級資產做擔保的一種方式。而外部增級是通過第三方擔保而進行的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指由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其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來披露相關風險,從而促進產品的順利發行。接著,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在此過程中不僅要對京東轉移過來的原始資產進行運行及管理工作,對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要求進行定價和炮手,還要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專項計劃中的募集資金進行驗資,并出示相關驗資報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證券。在此過程中,證券發行交易結束,SPV會按照事先簽訂的《托管協議》對基礎資產及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并對借款人進行監督,看是否履行其還款義務并對違約情況進行處理。同時,計劃管理人理應按照合約對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存在問題及風險

    3.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叫做違約風險,是指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債務人是否能夠按照規定履行其償還義務,是否按時償還,這種債務人的償還風險會對資產池的穩定性有很大的影響,進而直接影響證券化的完成。通常來說,在此過程中,資產服務機構將會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從而預防風險的發生。

    3.2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不足

    “京東白條”的資產化產品是采用的是不公開交易的方式,其投資者或機構都被控制在兩百個以內,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在交易所內完成證券交易,這就導致了資產支持證券過程中的流動性不足。“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不僅在數量和范圍上收到了嚴格的限制,而且從流動性上看來,即使京東給投資者支付了可觀的流動性溢價,但也無法根治這一問題。同時其次級證券不可轉讓的限制,也使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不足。

    3.3交易結構風險

    在常規的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是由原始權益人通過計劃管理人的中介轉移給投資者的,在此過程中,交易風險受到了資產是否真實出售的影響。真實出售實際上是指原始權益人在實際轉讓過程中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的全部收益和風險都出售給了計劃管理人,進而使其對應收賬款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出示出來。但是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原始權益人)將10%的次級資產分配給其旗下的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來支持證券,這樣就導致了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相關的收益與風險并不能全部轉移給計劃管理人,根據會計原則,這部分的應收賬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說京東白條的基礎資產不能夠真實出售,這會使得其償債風險提高,同時可能面臨原始權益人破產的風險。

    3.4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是一種潛在的內部風險,這種風險一般受到市場利率的影響,如果利率持續走高,那么理智的債務人會延遲歸還利息和本金來應對不斷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樣,如果市場利率持續下跌,那么債務人就會提前歸還本金來達到節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提前償付會使基礎資產所在的資產池中的現金流的償還周期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

    4、“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對互聯網行業的啟示

    4.1互聯網企業實行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逐漸完善,使得企業在實施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同時,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市場的監管也不斷推進,各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也更加體系化,使得資產證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為互聯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高速發展奠定基礎。其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也為證券的發行提供良好的條件。證券的發行離不開市場,良好的融資環境、活躍的市場流通是促進證券化完成的重要條件,只有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才能促進資金的流通、證券的發行。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國民素質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關注于將空閑的積蓄用作投資,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的數量和范圍都會不斷擴大,有助于推進互聯網企業證券化進程。最后,基礎資產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提供了關鍵性基礎。在企業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只有在未來預期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才能夠保證發行債券后達到投資者想要的預期收益,而在我國企業的應收賬款一般不會出現很大的波動,總體上較為穩定,可以很好地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4.2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首先,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法律完善。在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場流通更加規范和活躍,從而促進企業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同時,雖然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在不斷完善,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腳步不斷加快,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和爭議,所以法律建設仍要加快腳步。其次,多管齊下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上文中已經提到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許多風險,所以要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多階段多過程都要注重防范風險,包括風險結構的風險防控,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防控以及債務人提前償還的風險防控等等。

    5、結論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為互聯網行業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比較典型的案例,它的優勢和不足都值得我們借鑒。隨著我國經濟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會越發成熟,可以預見,未來互聯網行業的資產證券化也會越加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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