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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土地 土地儲備資產 證券化 抵押貸款
土地儲備是政府高效控制城市土地開發利用的一種常用手段,是一種用地制度的創新,然而 當 前 城市土地儲備遭遇到嚴重的資金瓶頸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土地儲備機制作用的發揮。解決土地儲備嚴重的資金瓶頸問題,是當前急需解決的課題。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最重要且最具生命力的創新之一,它在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擴大投資規模等方面具有優良的品質。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具備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能產生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而城市土地資產很明顯是一種天然的證券化資產。
一、城市土地儲備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則是指以被證券化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是被證券化的資產未來現金流的分割和重組過程,根據被證券化資產類型的不同,它具體包括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資產證券化。
2、城市土地儲備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土地儲備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或者土地貸款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的過程。它旨在將價值量大、不可移動、難以分割、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的前提下將其資產化,并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使土地資本大眾化和經營專業化。但是土地的證券化不但對高額資產保有者給與新的運用手段,而且對小規模投資者給與新的資產運用手段,可以維持今后購入的不動產的資產價值,并且土地保有者把土地轉換成證券,使土地的利用與所有實現了分離,從而可以謀求土地的有效利用。
二、我國城市土地儲備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適合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資產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二是資產的收益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活期;三是原資產所有者在持有期內應有良好的信用特征;四是資產抵押物易于變現,且變現價值很高。再加上具有相當規模的資本市場和適宜的制度環境,那么這種資產就可以進行證券化。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我國城市土地資產適合于進行證券化。
1、城市土地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
城市土地在使用方向上具有固定性,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其使用方向是穩定的、不易變動的,因此其收益是穩定的、可預測的。對于城市土地儲備而言,可以在土地進行儲備開發后將土地出讓、轉讓和作價入股,從而獲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收入和股利等收益。將這些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固定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就可以得到一個穩定的、遞增的未來現金流,這些收益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對其進行預測,并能夠分攤于整個存活期。
2、城市土地資產有高信用保證
具有作為資產的優越性,土地基本上無風險,本身就是一種信用級別很高的資產。而且在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城市土地使用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并且由于城市儲備土地的公共性和政府行為特征,經過證券化后的土地債券或其他信用工具有地方政府的信用作保證,無疑提升了土地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這在證券化這一新鮮事物實施初期顯得尤為重要,比較容易得到社會的承認。
3、法律法規提供的制度保障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一系列經濟法規的頒布實施,使不動產權益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處分所擁有的權益,這就為不動產權益的分割及投資金融多元化打下了良好基礎。而且我國金融改革進展也很快,銀行法、擔保法、抵押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相繼出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三、我國城市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模式
1、土地信托
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城市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城市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城市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
2、土地投資基金
所謂城市土地投資基金,就是由政府資產管理部門及信托投資公司和其他公司設立土地投資荃金,委托土地儲備中心作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和運作,土地儲備中心將財政投入、銀行貸款以及通過對外發行以土地的未來收益流為擔保的土地收益憑證所募集的資金都納入到土地基金,然后利用這些基金進行城市土地儲備開發,在將土地的出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所獲得的收益都納入土地基金,并根據土地收益憑證在投資者之間進行收益分配。
3、土地開發債券
發行土地債券具有一些優點:一是融資成本低。由于土地債券是直接從投資者手中融通資金,融資成本一般較低,可以為土地儲備機構節省利息支出。二是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資金需求自主決定土地債券的發行時間,選擇繼續籌措還是停止籌措資金,靈活高效。三是土地開發債券可以由政府進行擔保,屬于中期債券,而且土地具有投資增值和稀缺性增值的潛能,這降低了融資風險,易為大眾接受。四是發行機構可以回收債券,易于調節資本結構。五是突破了地域性限制。由于土地債券面向全國發行,可在全國范圍內融資,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調劑資金余缺,實現資金平衡,有助于打破資金瓶頸。在債券發行形式的選擇上,根據我國的國情,短期的土地開發俊券可以考慮采取固定利率的形式。對于5年以上的長期債券,可以采用固定利率加浮動利率(可以參照當年的零售物價上漲指數制定)的方式。另外,還可以考慮到各地的情況差異,考慮是否可以發行可贖回債券,它賦予債券發行人可以收回已發行而尚未到期的債券的選擇權。
4、土地抵押貸款證券化
當前我國土地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主要形式為國有獨資SPV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由一個由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設立SPV,商業銀行將城市土地抵押貸款“真實出售”給國有獨資SPV,然后SPV將購買的抵押貸款組合為資產池,以該資產池為支持,發行抵押支撐證券。其首筆注冊資金由政府投資,其后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以募集資金,所寡資金專門用于購買進行證券化的城市土地抵押貸款。這種模式以《公司法》中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為依據,即國有獨資公司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機構作出決定。這一模式目前在我國發展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這種 模式實現了“真實銷售”,真正實現了“破產隔離”。而且這種模式中,國有獨資SPV由政府出資設立,它會因政府背景而具有天然的國家信用的支撐,再予以信用增級,則信用級別極高,有利于吸引投資者投資。此類SPV還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使其更具有優越性。
總之,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廣泛發展并充分運用將是一個必然的趨勢,而城市土地資產證券化則是在土地資產融資方面所進行的一種有益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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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 概念。自誕生以來,美國的諸多學者及機構積極參與對ABS 業務的研究,各自都對其概念進行了表述,綜合他們的理解可以總結為: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的構建過程,將一些有現金流的可獨立出來的資產包裝并出售,以達到融資目的。我國自2004 年初開始ABS 業務試點以來,經過長時間的探索,已經開始著手建立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體系,其中2014 年11 月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對ABS 業務的定義為: 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本文采用此概念來定義ABS 業務。
(二) ABS 的流程、SPV 在其中的地位與作用。SPV 指為ABS 業務設置的專門主體,由發起人設立又獨立于發起人,是ABS 基礎資產操作的平臺,在整個交易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
SPV 是基礎資產的承受者。ABS 是對特定財產設置一系列交易安排的過程,根據交易習慣及法律邏輯我們無法與財產自身交易,而必須同財產的主體交易,這就需要一個主體充當交易對手,SPV 正是這樣一個主體。ABS 的發起人即基礎資產的原所有權人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由它成為主體即交易對手。
SPV 是保障投資人投資安全的工具。SPV 取起人成為基礎資產的承受者實現了基礎資產與發起人間相互隔離: 當發起人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甚至破產時,ABS 的基礎資產不受影響,仍將按照交易安排向投資者支付穩定的現金流,保障投資人的投資安全。這也是發起人不宜在ABS 過程中充當基礎資產承受者的原因。
二、SPV 的法律特征及類型
(一) SPV 的法律特征。SPV 應具備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獨立性。SPV 不受ABS 結構中任一主體的控制,不與其有直接利益關聯。獨立于發起人,是實現破產隔離,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 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依賴于各中介機構誠實履行職責,一旦他們同SPV 有直接的利益聯系,將會產生極大的道德風險。
第二,破產隔離。破產隔離指SPV 必須能夠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財產相分離,互相隔離破產風險。當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將不作為清算財產被處置。
第三,空殼性。SPV 只作為ABS 交易過程中的一方主體成立,本身不經營盈利,除基礎資產外沒有其他財產,不單獨配置經營人員,僅是一個充當紙面上主體的空殼公司。
(二) SPV 的類型及我國的法律環境分析。SPV 的具體類型一般有SPC、SPP 及SPT,無法劃分為上述類型的非標準類型被稱為SPE ( SpecialPurpose Entities) ,以下將結合我國的企業法律制度對上述各類SPV設立的可行性做具體分析。
SPC 是美國最早實行的SPV 形式,國際上也廣被接受。允許設立SPC 的國家一般在公司法中為其設立單獨的規定,以區分于普通公司。但受限于我國《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的規定,現階段SPC這一類型在我國并不適用。原因如下:
第一,SPC 與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不符。一方面,根據ABS 業務是實際需要,SPC 具有破產隔離性、空殼性質,而從《公司法》的內容來看,我國現行的公司制度要求公司應當是一個實際運營的實體,而不應僅是一個空殼。《公司法》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ABS 所涉及的金融領域受國家嚴格管控,對注冊資本的數額有較高的要求并一般要求實繳,這也給SPC 的設立造成了成本上的困難。
第二,無法真正實現破產隔離。根據《破產法》,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當破產或重整。一旦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償付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發展到《破產法》所規定的情形,SPC 就將面臨破產或重整,無法實現破產隔離。
第三,財稅制度使SPC 承擔不當的稅負。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公司獲得的收益要承擔所得稅,但SPC 不實際經營,SPC 歸集的現金流不是其利潤,通過SPC 獲得收益的投資者在獲得收益的環節以及負擔了稅費,若設立SPC 則使得整體的稅負增加,不當的損害了各相關主體的利益。
第四,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該條件主要針對展現公司信用水平與經營狀況的各項財務數據,SPC 因其空殼性想要達到上述標準基本不可能。
SPT 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SPV 形式。根據我國的《信托法》,SPT 是破產隔離實現程度最高的SPV 形式,同時信托的形式也最有利于SPV 交易主體功能的實現,方便受托管理人的管理。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最適宜的特殊目的載體形式是SPT 即特殊目的信托。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主要在SPT 的范圍內選擇具體的模式進行操作。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踐中SPV 設立的可行路徑
ABS 產品的類型可以分為三種: 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資產支持票據是一種準資產證券化產品,監管未強制要求其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討論。其余兩種方式,發起人可以根據自身性質、基礎資產性質以及融資需求選擇ABS 產品類型。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的融資活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農村信用社及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的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采用SPT 形式設置SPV。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結合近期國務院針對金融業發展提出的“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政策指導,通過梳理國際和國內資產證券化誕生和發展歷程,揭示了資產證券化創新貿易融資證券化業務開展的積極意義。雖然各國金融環境有所差異,法律形態各盡不同,但發展貿易融資證券化業務能夠借鑒國際現有的成熟經驗,加快我國資產證券化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步伐。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貿易融資證券化;風險轉移;資本
1 資產證券化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發起人將缺少流動性,但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按類別打捆組成資產池,出售給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基礎資產為擔保發行債券。
2 國際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現代證券化業務的誕生通常追溯到1970年美國抵押資產證券化(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興起。當時其他國家已存在類似的融資形式,像丹麥和德國早在240多年前就已開展被稱為潘德布雷夫“Pfandbriefe”的抵押證券化,抵押債券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化中擁有高級權益類的抵押資產。日本也早在美國之前在1931年就對抵押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立法。
資產證券化不僅在美國和歐洲被廣泛推廣,澳大利亞資產證券化增量也已逐步攀升為世界第二名,僅次于美國。近年來,香港以高速公路收費權作為質押的資產證券化資產池已達到港幣60億元。同時,在中美洲和拉丁美洲以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抵押的資產證券化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3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歷程
隨著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也逐步推進。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公司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創始。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同年8月,中國聯通以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作為資產發放債券出售給投資者,開啟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之軔。2011年8月,上交所開展了遠東二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化業務。2012年7月,國泰君安為隧道股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同年8月,中國銀監會與財政部聯合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出臺。《意見》中第一條“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提及“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盤活存量就是要通過改革讓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過程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解讀“盤活存量”的十大措施之一是逐步推進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把存量變成新的增量。
我國可以借鑒國際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創新我國資產證券化品種,切實達到“盤活存量”,減少資本占用,提高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4 貿易融資證券化
貿易融資證券化屬于抵押債務憑證CDO中的貸款抵押憑證CLO。發起方首先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將已開展的貿易融資業務(保函、信用證、票據、福費廷等)從原有的資產中隔離出來轉移至SPV,用未來收取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作為資產,由外包評級公司構建債券結構,以債券的形式出售給投資者,由一家投資銀行或有銀團業務的銀行在資本市場上分銷和承銷債券。債券至少包含三個分層:高級債券、次級或夾層債券、超次級或權益債券。最終購買債券的投資人為財務公司、基金公司、對沖及互惠基金和政府單位(政府發展組織)。低風險承受者可以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級高級債券,高收益投資者可以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劣后級超次級債券。
5 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借鑒意義
從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角度看,貿易融資證券化已是國際市場上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金融危機前國外各銀行已普遍開展該業務。在境內市場開展貿易融資證券化,適當參考國際貿易融資證券化的發展方向和理念,結合我國證券化業務實際,有所取舍,有助于豐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產品序列,建立多層次資產證券化市場,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5.1 盤活現有存量,創新業務模式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各銀行不斷拓寬中間業務,重視對客戶的綜合營銷,保函、信用證等其他中間業務將不斷增長。通過貿易融資證券化將原有資產轉移至SPV,以債券的形式賣給市場投資者,及時變現為現金資產,既優化了原有資產結構,又釋放了資本,能夠更好地符合資本監管要求,達到盤活存量資產的目的。同時,信貸規模空間擴大,在保證資本充足率的情況下,增加了新業務量。
5.2 多渠道籌資降低成本,增加流動性
正常情況下銀行以吸收儲蓄或發行債券的渠道籌集資金,籌資方式較為單一。開展貿易融資證券化業務,通過投資者購買債券,將流動性注入SPV,不僅拓寬了資金來源渠道,增加了流動性,而且由于資金來源多元化從而降低了整體資金成本。
5.3 管理轉移風險,拓寬投資人范圍
銀行的傳統業務已不是簡單的資產發起和服務,更多趨向于向風險管理轉變,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的管理日趨重要。通過貿易融資證券化將風險轉移到購買結構性票據的投資者身上,將未來預期的風險有效對沖,實現風險轉移,提前防范風險。從投資者角度來看,貿易融資證券化債券產品具有信用評級較高,息票收益率較高、期限較短、資產多樣化、交易結構簡單等特點,是一種方便調節投資組合靈活性的工具。發展該業務有利于吸引投資者,培育投資者類型,建立起新的投資者結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現階段與金融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評級體系和二級市場仍處在需要逐步完善的階段之中。但隨著境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發展,貿易融資證券化既是債券投融資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內生需求,又是積極面對全球資產證券化市場一體化等外部環境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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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提出了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完善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協調推進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建設的改革任務和創新要求。為此,本報從即日起,圍繞《意見》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從完善和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的系列研究報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動資本市場的全面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
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在此以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珠海高速等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為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成功的經驗。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和開拓工作。這些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在此同時,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實踐依然面臨著許多實施環境上的障礙。
(一)發展的有利條件
1.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經驗
中國的離岸資產證券化項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和中集集團應收款等,為國內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了成功經驗,揭示了資產證券化成功運作的共同要點:(1)標的資產的質量良好,具有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2)法律運作框架至關重要,設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國內法律制度的障礙,又可以利用國外成熟市場已建立的相關法律體系。(3)規范的信用增級操作,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必須的信用等級。(4)充分利用有經驗的中介服務機構,構建合理的產品結構,提供有效的發行和維護服務。(5)廣泛的銷售網絡,保證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成功地為投資者所接受。(6)活躍的海外二級市場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成功發行創造了條件,同時也降低了產品流動性溢價(liquiditypremium),提高了產品的競爭力。
2.信托計劃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作用
信托計劃是資產證券化實踐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國的信托行業從2001年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信托的創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克服發行限制,推動信托權益憑證。2001年的《信托法》對收益權作了重要的法律規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權可以轉讓和繼承;收益人的收益權期限可以與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對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權的分配比例作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發行的信托收益憑證突破了發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權憑證可以轉讓,為發展信托收益權的交易市場打下基礎。最近信托收益權憑證被成功地運用于不良資產處理(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權方式處理132.5億元債權資產)和房地產信托(如中煤信托的"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托優先受益權")的實際操作中。
(2)增加產品種類。信托公司近年來在單一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不動產信托、動產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不斷開拓新產品。值得關注的是,一些集合資金信托形式的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匯資金信托、證券投資信托等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3.資產證券化實踐已形成發展重點
國內(在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項目盡管不能稱為嚴格或標準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但已經形成了資產證券化發展的一些特點和趨勢。1)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主要領域在房地產、不良資產的處理和基礎設施行業。2)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成為國內外專業機構的發展戰略重點,政策和技術準備工作正在進行中。3)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強化,如伊斯蘭信托將公寓房產和未來房產經營收益權利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標的資產,并開始使用利差余額等信用增級手段,提高信托計劃產品的信用;新華信托和深圳商業銀行的合作模式,明確了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出售方、發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參與者的職能,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框架。
(二)有待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各方面的努力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全面展開仍然面臨著無法回避的困難和問題。這些問題和困難可以歸納為法律制度和實施環境兩方面的障礙。
1.法律制度的障礙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2.實施環境方面的障礙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種類和質量問題
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見附表)。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從附表所列的資產對比可以看出,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是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轉讓登記問題
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3)金融服務問題
金融服務機構的障礙主要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產品,產品的信用評級是產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目前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
(4)二級市場和流動性問題
2001年以后,信托業的發展和創新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目前,信托產品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所以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二級市場的不足嚴重限制了信托產品的發展。二、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制度
為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本報告建議通過資產證券化專項立法的途徑,修訂有關法規,完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
(1)確立以公告或登記方法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證券化中成千上萬債權轉讓的操作。可采用類似于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資產中的公告通知辦法來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確對公司類SPV的規定。盡管《信托法》對信托SPV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據證券化操作的實際要求,對公司性質(類型)、資本金標準、董事會結構進行規定。更重要的是,賦予公司性質的SPV證券的發行資格。
(3)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規范資產銷售的會計處理,對"真實銷售"作出明確的界定,保證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和風險隔離的實施。
(4)明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根據《證券法》第2條規定"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在證券法專項立法中,應取得國務院的認可,將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擔保證券)界定為我國立法規范的證券類型。
(5)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確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性質的同時,應該在證券法中完善有關證券私募的規定,明確私募發行的條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關稅收制度。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在資產轉讓過程中由于折價銷售資產而減少收益,應該明確發起人是否可以將資產轉讓中的損失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或"真實出售"都會涉及在標的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如抵押權益、債務權益等。即使在資產成為證券化產品的標的資產后,需要明確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及確認優先權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和監管的一個重要實施手段。
美國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心(CEAL)對法律比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的兩大類國家的比較研究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降低貸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體系運行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并缺乏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的國家中,應收款(標的資產)的轉讓是通過通知債務人進行優先權益確認的,如危地馬拉和羅馬尼亞。這種確認優先權益方法的最大問題是成本高,操作難。更為嚴重的是,如果在轉讓過程中需要對資產進行擔保,如證券化過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級,擔保方無法得知對擔保物的所有求索權。而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等國家則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普遍采用了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以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實施資產轉讓交易中對債務人的通知主義。
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在債務轉讓過程中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87條)對債務人已經采取了通知主義,取代了《民法通則》第91條的同意主義,為資產證券化創造了轉讓的條件。但是,在優先權益的登記方面并沒有相應的實施機制。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眾多債務人,逐一通知債務人在實踐中既不經濟也不可行。正在廣泛討論和準備中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同樣面臨著優先權益(債權)的登記問題。如果銀行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擔保貸款的住房抵押權自然也隨同轉移,但是按規定SPV必須逐個地去辦理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這是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關鍵難點之一。因此,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中國推進資產證券化實踐的一個重要實施步驟。
(三)建立交易服務平臺
在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建立規范、有效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市場對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作用和意義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交易市場的建立和規范可以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程度,規范產品的信用評級和服務。第二,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第三,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降低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從而降低產品的風險溢價,提高投資產品的競爭力。第四,改善證券市場的產品風險結構,提高低風險證券產品的市場比例,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第五,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廣闊的開發空間。房地產抵押貸款、各種消費信貸貸款(如汽車消費信貸、教育消費信貸等等)、各種信用卡類信貸產品以及基礎建設項目等,都已經形成相當規模,有效的交易平臺可以為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實踐提供二級市場的保證。
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信托產品的創新起了催化劑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產品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限制是信托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為此信托公司通過一些手段如回購保證或柜臺買賣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圖為投資者提供轉手交易服務,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產品合同中有關轉讓的條款,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2)利用證券公司的網絡平臺提高流動性;(3)信托公司的理財優勢同銀行服務結合。
這些提高信托產品流動的措施反映了市場對信托產品流動性的要求。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資者沒有積極利用上述交易平臺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務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沒有形成系統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價格發現機制。二是由于產品流動性差,信托產品在設計時被賦予了相當高的流動性溢價以吸引投資者;投資者所承擔的流動性風險已通過流動性溢價得到補償。在中國債券類產品種類較少、不能充分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理財要求的情況下,投資者在購買后沒有轉讓的計劃和要求。這些局部的服務措施并沒有形成有效的二級市場。因此,在產品創新和證券化產品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產品交易服務系統,對提高產品的標準化和可交易性、降低產品的流動性溢價、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選擇合適的證券化產品
1.MBS是首選
資產證券化在歐美國家具有創新多、產品多樣、發展迅速等特點。但是結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相關的法律制度、資產特性等因素,從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供交易服務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選。
在我國,房地產業作為支持MBS發展的"基礎"行業,正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為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住宅產業從上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迅速發展,平均年增長率達37.8%。
從我國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費結構發展的趨勢看,家庭開支中用于食品消費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應地會不斷上升。在此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眾多的農村人口逐漸遷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因此,我國住宅市場的潛在需求巨大。在合適的政策環境中,潛在需求必將轉化為現實市場需求,從而推動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
我國的房地產業已成為與銀行業高度依存的一個行業,大約70%的房地產開發資金來自銀行貸款的支持,這樣一種結構決定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和影響。近年來,房地產貸款在金融機構新增資產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趨勢,從2001年的39%,預測會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房地產新增貸款在我國商業銀行新增貸款規模中的比重將快速上升,會對銀行產生很大的壓力。緩解銀行壓力并保證房地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將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目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其他房地產抵押貸款服務機構正在積極制定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方案,有關監管部門正對各種方案進行討論,預計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久會有實質性的進展。
2.CDO值得關注
抵押債務權益(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市場自1996年以來發展突飛猛進,幾乎是信用卡證券化市場的兩倍,與MBS一起成為最成熟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歐洲,MBS和CDO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展最快的兩類市場。與MBS相比較,CDO的標的資產、SPV結構和管理條例更多樣化。
CDO產品具有其獨特的投資特性。第一,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由于信用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結構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結構具有相當的強度和穩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標的資產的銀行通常是大商業銀行。因此,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取有關它們的信息。優先債券投資者承擔非常低的風險,只需分析一些市場總體的數據。次級債券投資者則需要具體分析CDO的風險、收益、法律條款,密切關注影響投資回報的各種因素。第三,標準化高:盡管CDO產品的起步較晚,但經過幾年的發展,產品的標準化程度逐步提高,歐美市場上日趨完善的法規和監管經驗可供借鑒。第四,流動性高:隨著越來越多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CDO的發行和交易得到迅猛發展。在全世界范圍內,CDO交易市場大約占全部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較高的收益率:與相同信用等級的傳統ABS產品相比,CDO具有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業相關性低:CDO與傳統ABS的相關性很低。信用評級機構在計算資產組合的離散指數時,將CDO和傳統ABS作為兩個不同的行業。因此,對投資者來說,對CDO的投資可以起到分散投資組合的作用。
CDO產品在中國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近年來迅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多地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倡導的做法,用資本充足率辦法對表外業務實施監管。因此,貸款證券化正在逐漸成為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據Fitch信用評級公司2003年的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該報告預計中國的商業銀行不僅會推出更多的CDO產品,而且會成為全球CDO的資產管理者。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9)08-0052-03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風險隔離的法律問題
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證券化結構的最高目標是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財務風險相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得以按證券化的結構設計向投資人償付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我國現在試點的資產證券化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托,將信貸資產信托轉讓給受托機構,以及受托機構承諾信托,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信托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這種信托化流程,一方面發起人將擬證券化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以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使得在證券發行后,投資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追索權僅限于信托財產;另一方面構建特定目的信托,以此為載體,將信托財產同發起人或受托人的破產風險隔離開來,“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SPV獲得對資產的合法權利。國際上資產轉移有更新、讓與、信托、從屬參與等形式,證券化的核心主體是SPV,我國證券化試點資產轉移采用的是信托形式。沒有設計SPV作為破產隔離的載體,也未對“真實銷售”直接做出法律規定。
(二)關于受托機構的法規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受托機構處于整個資產證券化運作的中心,是最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實體,并負責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但是,目前資產池選擇、信用增級安排等工作主要由發起機構完成,受托機構很少參與,且處于從屬地位,缺乏對資產池資產質量的深入了解。諸如,在重整資產支持證券中,資產池現金流回收情況完全由資產服務商(即發起機構)掌握,受托機構甚至難以預期現金流回收情況。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多為優質資產。并且只有優先級債券進行公開交易轉讓,風險較低。但從長遠來看,發起機構、資產服務商和受托機構在功能、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非常不利于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三)關于會計處理標準的法律問題
會計處理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之一。對銀行而言,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意味著合法利用資產證券化將基礎資產出表,以達到騰出貸款空間,減少資本要求等目的。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配套規章之一,《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的會計處王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按規定,只要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或者放棄對信貸資產控制,該信貸資產即可終止確認。雖然這一規定與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對于如何判定“幾乎所有”和“放棄控制”并沒有具體規定。例如,如前所述,持有次級債使基礎信貸資產的風險仍保留在發起機構內部,但持有次級債比例在多少以內才可認定為“幾乎所有”風險已轉移尚無定論。目前,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師對出表標準認定不同,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四)關于資產證券化稅收的法規問題
一般來講,證券化業務規模龐大,收入有限,盈利空間狹小,而費用支出名目多,數量不少。為降低成本、增強效率,“出表、免稅、少收費”理念應運而生,其中,政府的稅費優惠措施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決定因素。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資產轉讓、證券發行、證券權益的償付三個基本環節,以及資產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資產管理等輔助服務環節,涉及的納稅主體包括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投資者和提供各種輔助服務的服務人。考慮到資產證券化業務環節多、操作復雜的特點,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在稅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但適用對象不包括企業證券化項目,且很多條款使用“暫免”字眼,過渡性質濃,尚需完善。
(五)關于資產證券化評級的法律問題
目前,我國比較全面、權威的信用評級規章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其中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準入、評級制度、原則、方法、程序、要素、標識及含義等進行了規范,但該意見屬部門規章,法律位階偏低,且僅適用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信貸市場從事金融產品信用評級、借款企業信用評級、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業務,沒涉及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評級,只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設置幾條規定。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主體、法律地位、評級范圍、評級程序、評級標識、法律責任及資產證券化等專項評級都有待人大進一步立法明確。
(六)關于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問題
資產證券化曾被認為是一種低風險的結構性融資方式,但其過程復雜,涉及的中介機構多,信用鏈較長,不僅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通風險,而且具有獨特的法律風險、提前支付風險和證券化操作風險等,證券化操作風險又包括破產隔離風險、信用增級風險以及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服務機構的違約風險等。對發起銀行而言,風險隔離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前提條件。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資產雖然在“會計”和“法律”意義上已經實現了“真實銷售”或“破產隔離”,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發起人仍然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形成“監管”意義上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對于合成型CDO等證券化產品,并沒有轉移資產,而只是轉移了風險,更需要從“經濟實質?的角度來分析風險的轉移程度,以確定相應的資本監管政策,而其中信用衍生產品的運用,則進一步增加了監管當局分析判斷的難度。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一份指導性文件《資產轉移與資產證券化》(Asset Transfers and Securitisation),第一次系統性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討論了監管當局需要關注的主要風險和應當遵循的監管原則,要求監管者對證券化業務的風險轉移程度做出判定,必要時應要求銀行計提資本,但該文件沒有提出具體的監管資本計算方法。1997年以后,美國銀行監管當局幾乎每年都要針對資產證券化中發現的新問題,法規性文件。2004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其中“信用風險――資產
證券化框架”部分既包括傳統型證券化業務,也包括合成型證券化業務,監管資本計算方法采用標準法及內部評級法,但對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風險及銀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風險所需分配資本尚無專門規定。目前,國際上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普遍做法是,如果銀行保留了第一損失責任,應當將其從監管資本中扣減;如果不是第一損失責任但仍然保留了風險,則應按照一定的方法賦予風險權重。
二、完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建議
(一)完善風險隔離的有關法律
要真正實現將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任何財務風險相隔離的目的。今后我國在試點實踐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適時修改《合同法》、《信托法》等民事基本法,制定《抵押貸款證券化條例》,對“真實銷售”、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及“有限追償”等關鍵概念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對真正實現隔離風險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借鑒美國次按危機教訓,對證券化主體與相關服務機構、境內外投資機構間的風險隔離亦應引起證券化相關立法重視。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規
信息披露應具體規定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載體,并在專門文件中對機構的信息披露統一進行規定,使信息披露規則更為完整和系統。此外,次貸危機后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紛紛提高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要求,更重視發起機構對資產池的信息披露。我國應吸收國際先進做法,進一步細化信息披露內容,使相關規定更具有前瞻性。同時,促進信托公司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發揮更大作用。目前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同時也擔任資產服務商,信息過度向發起機構集中,不利于對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因此,應促進信托公司在發起機構組建資產池階段就參與其中,以便對資產池中資產的特征和現金流情況充分把握,更好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各種賬戶并進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健全與現金流相關的法律體系
從融資的角度來說,證券化本質上是幫助貸款方在扣除證券化成本之后能夠籌集到和基礎性資產未來現金流現值相等的現金流。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必須足以償付證券所代表的權益和支付提供證券化服務的各方費用。需建立健全的相關法規包括:現金流的清收、管理(賬戶管理、會計記錄等)、再投資、暫時補缺、境內外轉換等,具體規定包括:交易中產生的所有現金流都須由會計師來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產生的周期性現金流本息的會計賬目應明晰;貸款服務機構對現金流可以進行主動管理,利用穩定的現金流存量投資貨幣市場;根據期限不同在證券持有人之間按照優先次序分配現金流等,以此保護投資者和證券化其他利益相關人。
(四)完善基礎資產形成過程中的抵押擔保制度
基礎資產的質量對現金流的來源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品質起決定性影響。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試點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和銀行不良資產等,信用卡應收款、中小企業貸款和商用物業抵押貸款等正在考慮納入試點范圍。撇開基準利率的形成與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等因素,僅從債務收入比或償債覆蓋倍數來看,中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及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越來越具有美國次按特征。抵押制度不盡完善,炒期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的“兩權分離”都增加了抵押物設定及抵押權行使的難度。因此,在銀行授信繼續強調第一還款來源的同時,完善落實房地產等抵押擔保法律制度及審貸程序,對保證我國MBS市場基礎資產整體質量是非常必要的。
(五)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本約束
新資本協議雖然已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提出遠高于一般公司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但有鑒于次貸危機的嚴重影響,巴塞爾委員會又著手對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作出修改,擬進一步加大資本要求。從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態度演變來看,資本要求將更為嚴格。《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管管理辦法》已經吸收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框架內容,具體監管中,應根據證券化的具體結構設計,嚴格從經濟實質判斷各參與方所承擔的風險,不能僅依賴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意見,要從審慎的角度要求機構提足資本。
(六)強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必須實施審慎監管:一是嚴格準入管理。適度控制風險管理能力薄弱的機構開展此類業務,對具體產品。應從嚴要求基礎資產質量,從源頭上控制風險。二是充分披露風險。對于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應要求其充分披露,并從審慎的角度提足資本;對于風險未真實轉移的,也不能忽視對其基礎資產的監管。三是加強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有助于監管人員判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識別一些難以通過申報材料發現的隱性擔保,并能較好地判斷機構從事這項業務的水平。對不持有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參與機構,如擔當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不應忽略對其現場檢查,以提高整個運作流程的風險控制能力。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問題;對策;中國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60-02
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一、中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1 加速中國金融改革,使金融市場更加完備。中國金融改革目前已經到了攻堅階段,整個金融體制改革已經涉及到了關鍵的內核,也遇到了更大的阻滯。在此階段,由于證券化的制度創新牽扯到廣泛的主體與市場結構,因此更多地被看做是解決當前金融改革問題的重要催化劑之一。通過證券化引入了更適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的新金融資產,提高了投資者得到多樣化收益的可能。因為可以通過自己的判斷來獲得證券化了的貸款收益率,在認為其被低估時可以買人。可見,資產證券化不僅能使金融機構和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而且也為解決金融市場的很多難題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手段。
2 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情況下,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同時,將部分貸款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進行證券化,既可以減少風險資產額,又可以盤活不良貸款。這樣,銀行一方面能夠提高資本充足率,另一方面還可以盤活不良資產,大大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
3 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可以將證券化的債權債務相互轉讓、抵減,清理三角債務;可以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實現企業當前現金收入;通過表外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
4 有利于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中國通過積極實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能夠分流中國龐大的儲蓄資金,壯大中國現有資本市場的規模;其次,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資本市場提供新的證券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形成;再次,資產證券化可以搭建起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的橋梁。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1 由于中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制約中國的資產證券化。(1)關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多樣性問題。在中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信托結構運作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托投資公司為受托人;--是以委托結構運作的企業應收款證券化產品,以證券公司為受托人。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給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帶來一個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在募集說明書中,證券公司不能明確所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托類產品,而是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委托關系。但是,證監會用規章的形式規定了計劃財產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類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方法,既不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又不利于明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應該從長計議,考慮將信托制度擴大適用到所有資產證券化試點領域,包括企業資產證券化。(2)關于流通平臺不統一的問題。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的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監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上市交易的兩大平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以債券為主的證券流通市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證券公司發行的以專項計劃為載體的“受益憑證”均在證券交易所通過大宗交易系統來進行交易。流動性是金融產品的生命力。但是由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有限,使只限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性很小。在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主體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真正意義上的證券化并未實現,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也無法實現。而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種類和數量遠遠多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產品的定價機制比較完善,且金融風險能夠比較有效地向社會分散。從長遠來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如果不能到證券交易所交易,則其證券化的作用將大大降低,因此證券交易所市場應該成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主渠道。
2 會計方面的瓶頸問題。中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還不完善,傳統的會計制度對之還不能完全適應,迫切需要新的會計制度加以規范,否則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成為證券化的桎梏。
3 稅收方面的瓶頸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中國稅務總局相關人士亦指出,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應結合證券化本身的特點和中國稅制現狀,制定和完善證券化稅收政策應當堅持稅收中性、稅負合理、促進證券化發展與反避稅統一、與金融稅制改革和資產證券化發展方向一致的基本原則。
4 有效需求不足制約中國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中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5 中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試點辦法》規定資產支持證券須進行強制評級(私募發行可以豁免),但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依此作為投資依據。《試點辦法》規定了多種信用增級方式,但中國的信用增級機構還很不成熟,離專業的金融擔保還有很大一段差距。
6 人才短缺問題約束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它涉及到經濟、法律等各個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但目前中國這方面人才比較少,在某種程度上約束資產證券化的進行。
三、解決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問題的對策
1 建立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會計方面,目前中國尚未出臺針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而傳統的會計方法已難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操作。
2 擴大市場需求。市場需求是資產證券化成功實施并發揮應有作用的最終動力,而市場需求既取決于供給的有效性,又取決于投資者的類型及其特點。要保證中國順利引進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形式,其供給重點不應放在銀行不良資產上,而應放在銀行基礎設施、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資產上。另外,還有銀行與信托投資公司持有的基礎設施開發貸款,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符合證券化質量要求的資產。
3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要推行資產證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訂《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使SPV可以成為債券發行主體,允許SPV以發行債券的收入來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從而使得資產轉移能夠實現,真正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其次,修訂《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將合同權利轉讓由統一主義改為通知主義,降低資產證券化資產轉移的交易成本。
4 規范發展信用評估體系。對于目前國內現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機構,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便能夠規范這些中介結構的運作。同時,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以此來建立一個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的信譽評級體系。
5 大力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的質量和中介服務在國際上的聲譽,是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問題,在這其中,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是明顯的薄弱環節。在完善資產評估和資信級業務的政策上,應逐步建立一定的規范框架,并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要通過培訓等多種方式培養能夠從事規模化ABS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以及其他法律咨詢服務人才。國外經驗表明,律師的專業服務在ABS成功實施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108-03
引言
實行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最佳利好就是能夠在資金的需求者與資金供給者之間實現資金的直接交易。減勉了不少中間環節,不僅提高了資金的周轉速度,同時也提高了資金的安全性。中介機構以獲得的證券投資者的專利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利用增級機構和信用評級和對專利資產支撐的證券進行增級和信用評級,使專利資產支撐證券能夠具備正常手續在證券市場上合法地實現合法交易。專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的核心概念是資產分割從法律上得到保證,準備用作證券化的專利資產實現了從資金的需求者的信用風險中剝離。
特殊目的機構在專利資產證券化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主要表現在:(1)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實際銷售的的運營形式獲得發起人的資產,使交易雙方的資產真實分離,依據相關法規就能夠實現證券交易雙方破產風險相隔離。(2)特殊目的機構實際經營狀態也會對其發行的專利資產支撐證券的考核將產生革命性的影響。(3)特殊目的機構因其特殊的功能可以實現從組織實施形式直接探制專利資產證券的發行形式。在實踐中專利資產證券化必然會涉及到許多法律方面的問題,科學地處理好特殊目的機構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極為重要,將直接影響到專利資產的證券化進程。因此,專利資產證券交易化中介機構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保障一直都是立法的重要元素。
一、必須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在中國實行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解決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的主要措施是為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實施單行立法。從國內外許多國家的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經驗表明,只有制定專門的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和法規來引導特殊目的機構、是當前推進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發展必由之路。
2.專利資產證券化在推行和實施實際過程中,如果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的科學合理的途徑,就是要讓證券化專利資產與與資金提供者的風險相分離。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層面上是獨立的法人,與發起人建立了特殊關系,在實踐中為有效避免發起人利用這種關系,使特殊目的機構不受投資人的經濟利益關系考慮而開展正常工作業務。國家針對特殊目的機構實行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證對特殊目的機構的從法律層面進行掌控其開展業務活動。實踐早已證明專利資產投資者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專利資產證券化就很難正常健康地發展。
縱觀國內外專利資產證券化市場,在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層面的建設中,特殊目的機構建設起來的法律形式包括特殊目的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和普通合伙關系等。
特殊目的機構目前仍然沿用發起人利用證券化的專利資產設立信托,產生的專利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而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反饋給投資者。在專利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專利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信托財產具完整的獨立性,可以阻隔于發起人自有財產之外,因如不再存在破產財產清算問題,因此,投資人享有實際權益也應承擔對應風險,最終實現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特殊目的機構采取公司形式是指發起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一家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發行資產轉換成專利資產證券。可不受限制地運行證券交易活動。這種運行模式存在十分脆弱的一面,就是課稅,不論投資商還是專利證券交易中介機構將陷入雙重課稅的命運。大多數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就是應運而生的產物,需要有最低量的法定本金。
特殊目的機構內部控制,主要預防發起人操縱特殊目的機構的開展不正常業務,導致對投資人的收益的直接傷害。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內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管理必須制訂并健全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防止發起人利用對于中介機構的實質控制權,在實操縱中介機構或對中介機構過程中對整體利益造成較大的傷害;對特殊目的機構立法就是要切斷發起人跟中介機構的關聯;有效地降低特殊目的公司構成成本。
2.根據“公司法”有關程序特殊目的公司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與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一般特殊目的公司內設機構含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管理人義務和忠實義務有明確規定。在“公司法”也明確了公司必須設置監察人崗位1~3個;監察崗位人員實際上代表公司負責行使監督董事們的行為的權利,負有管理人的權利,有權代表股東對董事提起相關訴訟,負責審計和查核董事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公司營運過程中的資產負債、損益表、營業報告書等項目。
3.特殊目的公司業務經營范圍。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是經營專利資產證券化工作業務,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范圍僅局限于專利資產證券化業務以及相關項目。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資產就是接受投資人投入的資產,這些資產不允許出質、讓與等實際操作行為,嚴格地限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對自有財產時處理行為。從保護投資人的收益考慮,必須制約特殊目的機構對外負債行為。公司負債完全是對投資者從專利資產證券化計劃書配發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出發,則經過董事會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放寬限制。
三、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監控運行機制
專利資產證券化中運行的特殊目的信托,是某種特別情況下金融資產轉換為受益權直接為投資者創造出來的投資對象。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監控內部運行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契約須載明信托的目的,還必須附上專利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并載明委托人的義務及應告知受托機構、受托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及損害補償、信托報酬的計算方法等事項。
2.特殊目的信托的業務規范。除非是為了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不能對外借入款項,特殊目的信托中屬于信托財產的閑置資金,其運用方式也必須用于法定的投資。
3.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特殊目的信托內設有受益人會議,作為代表委托人權益的機關。特殊目的信托受益人及委托人權利的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托監察人為之。此外受托機構為了保護受益人的權利,依據特殊目的信托契約的規定,還可以選任監察人來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的行為。
四、中國推廣專利證券化進程的措施及對策
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與國外相比相對較晚。目前,中國的專利資產證券化在國內開展業務活動相對較少也易受限制,所以選擇從國外調控和操作是最理想的選擇,也是理性規避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專利資產證券化也是一種融資方式。專利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發展處于初級階段,相關法律、法規仍然在調研階段沒有正式出臺,專利資產證券化仍處于朦朧狀態,現有制度制約了這該工作的興起。
在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實踐發展不足表現在兩個方面:(1)專利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育不夠成熟,(2)必須投入更多的精力來研究中國金融市場專利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和迫切性,專利資產證券化嘗試方案研究還只進行到立體性的融資問題上,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幫助特殊目的機構完善各項制度。
五、構建中國特殊目的機構法律保障措施
1.參照發達國家的立法成功的經驗,逐步制定并完善中國的法律制度。專利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手段是金融市場上的一項重要創新,改變了世界金融市場的融資形式。雖然各國略有不同,卻包括了共同的特征。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關于專利資產證券化的做法,促進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進程。
2.基于單行立法推動中國專利資產證券化發展是符合中國國情。中國歷史上發展市場經濟也是采取單行立法模式。特殊目的機構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與很多相關法律有關,如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稅法等。要完善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程序就必須突破部門法相關條款,同時必須修訂部門法。實行單行立法則可以去繁就簡,通過特殊目的機構的單行立法形式,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可為專利資產證券化構建相關法律提供便利。
3.投資者利益的有效保護歷來都是世界各國立法的依據和根源,專利資產證券化在實際實踐過程中不僅促成了市場真正融資目的,投資者仍然要面臨融資者的道德或違約風險的存在。因此,立法中必須含對特殊目的機構規范管制相關措施;從另外的角度考慮,信用內部機制的增強,基礎資產要采取適合的方式來分散風險,必須很好地保護投資者的收益。
六、特殊目的機構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法律形態
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這兩種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適合中國國情。
1.特殊目的信托在中國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的限制還沒有根本解決,發行抵押支持證券為單一業務的特殊機構建立仍存在空間。專利資產證券化可以作為一個主體,啟用信托投資公司。為了更好地完善其功能,還要設立單獨的專業受托機構,這樣就可以完善特殊信托的法律形式;其次是受益權的證券化必須從法律上加以明確;再次是債權可否作為信托財產。當前,商業銀行進行專利資產證券化進程受制于相關法律約束的情況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開放而減弱。
2.當前特殊目的公司的實行存在如下問題:依據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有發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還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條件。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并明確發行主體的資格。資本市場監管在國內比較嚴格,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和程序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才有可行性。但是,特殊目的機構在凈資產上很難符合國家制定的基本數值。《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特殊目的機構的發行收入不能購買發起人的債權。特殊目的機構需要發行證券內容得不到法律層面上的保護,無法發行抵押證券。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的抵押證券等各種形式業務都必須經過法律的形式給予認可。
總之,專利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在法律問題上得到保障,要經過反復調研,洋為中用,建立專利資產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