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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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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作用

    第1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一)所謂的資產證券化,就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持有的缺乏流動性、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三)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基礎條件。

    1.能在未來產生可以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量。

    2.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清晰。

    3.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

    4.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

    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且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標準。

    6.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二、煤炭企業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負債的同時,獲得新的增量資金煤炭企業以采礦權收益進行的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資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資產的同時,煤炭企業將獲得新的增量資金,使得發起人在不影響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獲得了發展資金。

    2.資金使用靈活煤炭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其實質是對未來一定時期凈現金流的買斷,而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并無限制。因此,與銀行貸款、發行股票等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資金使用靈活的特點,便于煤炭企業整體調配使用資金。

    3.規避宏觀政策風險在政府實施銀根緊縮政策的趨勢下,依賴銀行貸款的煤炭企業,其發展將受到制約。而資產證券化項目則由于募集資金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已經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規避此類風險。

    4.規避行業風險煤炭行業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銀行貸款的難易程度、貸款利率的高低與行業景氣度密切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僅可使煤炭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發行時全部募集的資金到位,更可在未來3~5年期內向擔保銀行支付對價,保證了資金的使用安全。

    5.籌資成本較低與目前享受優惠政策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按照基準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實施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成本能降低約60~100個基點。

    6.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目前管理層對于發行5年期、具有一定規模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支持的態度。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或逐年評議的長期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無疑具有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的特點,有助于煤炭企業長期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影響企業資產證券化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在相關法規、細則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夠順利實施完畢,對于煤炭企業而言,不僅抓住了一次融資的優良先機,鋪展開一個融資潛力巨大的良好平臺,更于無形中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宣傳、樹立企業形象的作用

    三、資產證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資機構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對于煤炭企業的信用增級可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行優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來實現。

    3.信用評級。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行成本。

    4.發售證券。由SPV在資本市場中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并將資金用于購買被證券化的資產。

    5.資產出售。SPV獲得募集資金后,先支付聘請的各專業機構的相關費用,再以《資產購買協議》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業購買采礦權收益,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6.服務商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采礦權收益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中。

    7.清償本息。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1.財務影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2.稅收影響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五、煤炭企業在進行資產證券化中須注意的問題

    作為一種在國內開始發展的較新的融資工具,煤炭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募集資金投向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借入的資金一般規模比較大,因此必須要對資金的使用做整體規劃,避免不必要的資金閑置。

    第2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流動性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最早的證券化產品以商業銀行房地產按揭貸款為支持,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隨著可供證券化操作的基礎產品越來越多,出現了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稱謂。后來,由于混合型證券,即同時具有股權和債權性質的證券越來越多,干脆用CDOs概念代指證券化產品,并細分為 CLOs、CMOs、CBOs等產品。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2005年銀監會正式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帷幕才由此開啟。在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時,監管當局出于對風險的擔憂將該業務暫停。2014 年后,因為推動金融創新以及銀行業優化資產質量和去風險的需求不斷攀升,監管當局重新開啟資產證券化的大門。中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目前還處在起步階段,主要表現有:

    (1)發行規模: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2015年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總計達到212個,總規模近4316.34億元。發行規模有限,占比債券市場僅占0.8%,遠低于發達國家,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2)政府干預方式:中國市場依賴政府政策文件干預,銀行特有的來自政府的隱性擔保,二級市場和資產定價的不完善,市場化尚未形成。

    (3)投資參與者構成:中國市場仍以傳統銀行為主導地位,風險分散程度有限,仍集中在銀行業內部。

    (4)主要產品類型:中國市場的基礎資產類型主要集中在對公貸款領域,且信用評級集中在投資級別,尚未實現多樣化。

    因此,資產證券化作為銀行面對的一種新興創新產品,無論是在發展階段上,還是體量上,均處萌芽狀態,隨著市場的不斷深化,我們期待看到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的實踐領域越走越遠,產品不斷豐富,因為在深化金融市場改革的今天,資產證券化市場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多種益處。

    三、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益處

    (1)降低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產生是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產物。對傳統的具有固定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等進行信用融資,拓展了籌資新渠道。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可以緩解銀行或企業一級市場信貸可得性,并提升資本從投資者轉向借款人的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2)增強盈利能力。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商業銀行可以提前將未來的現金收入兌現為現期盈利,使得資產流動性得以提高,再將盤活的資金投資于其他可盈利項目,增加盈利性。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其他的角色,例如資金托管機構,服務機構等,擴大其收益來源。

    (3)緩解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本質上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流動性的提供者和轉移者,它具有雙重功能,而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最終目的和動因。通過盤活資產,實現資金回籠,有利于改善貸款的可逆性,提高銀行整體的資產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在給銀行業發展帶來諸多益處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商業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需要考慮以下幾個風險:資產池風險、證券結構風險、證券流動風險、贖回風險及利率風險。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遇到的阻礙

    配套設施建設尚不完善:

    (1)會計準則配套設施:目前階段,尚無正式的規章來明確規定適用的會計法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僅僅作為一個臨時性的規章制度,再加上不同會計師對其理解尚無法形成完全統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關于能否出表的判斷上,往往會出現分歧。

    (2)稅收規定配套設施:消除或盡量避免重復征稅是資產證券化稅制的核心。現金流分配過程中除了承擔稅負外,需要支付包括承諾的優先級和次級利息收入,服務費,托管費等。依據現有傳統稅法的一般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有參與主體幾乎都負有納稅義務。針對利息收入等還面臨著雙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壓力。

    (3)信息披露配套設施:目前僅4種類型基礎資產(個人汽車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的明確信息披露指引,尚無法覆蓋所有的基礎資產類型,且尚未形成一套標準化的體系,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級市場流動性尚。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資產支持證券的成交量僅為182.9億,其中以證監會主管的ABS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進行交易,銀行間市場沒有發生交易,上交所僅完成0.19億的銀監會主管ABS項目。交易冷清,流動性幾近于零,占同期間內總債券成交量僅約0.02%。

    五、我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建議

    (一)允許銀行將不良資產證券化

    在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階段,相關監管機構均要求貸款機構運用優質資產來進行證券化。銀行可以從優質貸款中獲得穩定的利差收于,從而并不愿意將貸款打包證券化。如果允許讓銀行將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明顯提高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

    (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中國開展證券化業務已經有9年多的時間,但是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較完善的規范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條例,只有一些還未成為整理成系統的法律法規,因此政府應該盡快建立起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條例,簡化證券化的審批程序,讓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更加標準化。

    (三)風險防范

    中國政府應該充分吸收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在大力發展證券化業務的同時做好風險防控的工作。比如避免同一基礎資產的重復衍生,防止資產證券化鏈條變得過長。提高相關信息的披露,加強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了解,增加其安全意識,同時對證券發行方進行金融道德的深入教育。

    第3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創新內涵及其效率

    本文僅討論資產證券化的兩個創新之處,即破產隔離和風險對沖。這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的創新和效率體現所在。

    1、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針對傳統金融的缺陷,創造了破產隔離技術,是資產證券化具有的一個重要創新特征,并且為資產證券化的其它創新提供了基礎條件,它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用風險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資產證券化重要創新內容的破產隔離具有下面兩層基本含義。

    (1)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中,一般需要特別強調,發起人必須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向 SPV 轉讓基礎資產。在這種交易結構安排下,發起人必須將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地過讓給發行人,發行人對受讓資產擁有完全的產權,發起人對所轉讓資產沒有追索權。因此,既使發起人因為各種原因而破產,也不能追索基礎資產,不得對基礎資產進行清算,基礎資產所創造的現金流仍然按照資產證券化交易契約支付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因此實現了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相互隔離,投資者的權益因不會受到發起人破產的株連而得到有效的保護。

    (2)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與破產相隔離。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資產證券化對特殊目的載體的組織模式、經營范圍以及運作程序都嚴格地進行界定,從經濟基礎上保證SPV遠離破產,進一步強化資產證券化破產隔離的技術特征。部分國家還通過立法,強制性地規定SPV 不得破產。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使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遠離破產風險,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處理為資產證券化另一重要技術的有效應用提供了可能,即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技術。經過破產隔離處理以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僅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而且通過SPV的刻意設計,保持了與其它經濟實體的隔離,使基礎資產非常獨立。正是因為基礎資產得到有效隔離,才能有效實現針對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用較低廉的成本達到有效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級別,降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風險的目的。

    2、風險對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結構化金融技術,與傳統的間接融資相比較,有一個顯著的創新特征,就是能夠更加廣泛地進行資產組合,有效地實現風險對沖,降低資金融通的風險。這也是資產證券化充分發揮其結構化金融優勢的基礎。

    (1)間接金融實現風險對沖的局限性。在間接金融實現資金融通過程中,受信息不對稱的困擾,銀行總是試圖與客戶建立穩定的關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出于同樣的考慮,銀行一般更樂意在比較熟悉的領域、地域拓展業務,形成一個基本的市場定位。在間接金融的資金融通過程中,銀行所持有的貸款在地域、行業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難以達到風險對沖的目的。因此,銀行不僅要常常面臨具體貸款的個別風險,還時刻要警惕系統金融風險,一旦遭受劇烈的系統風險沖擊,銀行極易發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機。

    (2)資產證券化實現風險對沖的優勢。資產證券化則不同,構成其資產組合的基礎資產從各銀行購買而來,各銀行在克服信息不對稱矛盾上,已經起到了事實上的前置過濾器作用。因此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兩難選擇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構造基礎資產池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有效選擇。資產證券化因此不僅可以突破行業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廣泛地收購基礎資產,構造成資產池,并將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與基礎資產剝離開來,以資產池為基礎進行重新構造,實現基礎資產風險相互之間的充分對沖。根據投資組合原理,資產組合的統計分散特征越顯著,基礎資產的個別風險將得到越徹底地對沖。極端的情況是,當資產池包含所有風險資產,則基礎資產的個性風險將不復存在,資產池只有系統風險。資產證券化在篩選基礎資產,構造資產池的過程中也充分注意到這一原理的應用。資產證券化成功地實現了對資產池的收益和風險與基礎資產的剝離與重組,為資產證券化有效運用金融工程技術進行金融再創造提供了條件。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人通過將被剝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切片、組合,創造出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證券,滿足具有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求,使資產支持證券具有非常廣泛的投資群。因此在二級市場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能夠得到進一步分散和對沖,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與普通固定收入證券相似,資產支持證券同樣具有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再投資風險的一般風險。然而,相對于普通固定收入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兩大風險,是傳統證券所沒有的,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產生了深刻影響。一是基礎資產提前償付風險。從本質上看,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衍生金融資產,其價值由作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基礎的基礎資產所決定。而作為資產支持證券信用支持的基礎資產,受各種因素影響,特別是利率波動影響,有可能被原始債務人提前償付,影響資產池預期現金流的穩定性,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價值發生波動,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因此面臨較大的風險。二是失效及等級下降風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過契約有機地組織起來的。在復雜的契約體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約無效,就有可能導致整個交易無效,發行人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支付義務有可能消失,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償權得不到保全。資產證券化還特別容易受到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包含復雜多樣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整個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就有可能下降。顯然,交易結構越復雜,導致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越多,投資者蒙受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風險就越大。

    2、資產證券化的系統風險

    (1)資產證券化在相當程度上是對傳統信用的一種替代。資產證券化使銀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創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從整個金融體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資者在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后,就減少了其在銀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資,也就是說整個社會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應有所減少。因此資產證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對較低的金融形式,從流動性管理以及風險有效對沖等方面弱化金融體系的風險,而不是絕對地放大整個社會信用總量。

    (2)資產證券化通過有效的結構設計緩解了對基礎資產監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礎資產的監管問題上,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一般通過某種形式,讓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承擔一定責任,以此激勵發起人繼續對基礎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發行人一般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戰略性的融資手段,而不是作為一種權宜之計,具有對整個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的動力。發行人只有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管理,包括在受讓基礎資產時對基礎資產進行嚴格挑選,使投資者免受或者減少風險損失,其今后的融資才具有可行性。資產證券化過程的信用評級,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基礎資產的監督與管理。因此,通過上述三個途徑,對基礎資產的監管不僅不會因為資產證券化而削弱,相反還有一定程度加強。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相對較低的違約比率,從實證角度也支持了這一論斷。

    (3)資產證券化固有的流動性創造功能減小了金融系統的流動性風險。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或流動性不強的金融資產集結成池,然后以此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讓不能流動的資產流動起來,給整個金融體系創造大量的流動性。這一特征改變了銀行貸款流動性的現狀,使銀行能夠方便地實現資產與負債在流動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動性風險。這一結構性的變革,對于增強金融系統抗御風險的能力,強化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有積極意義的。

    三、在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體系改革與發展的金融益處

    第4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服務體系 完善

    一、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有兩種表述。一種是從會計準則委員會關于資產的定義和資產運營的角度定義,強調通過資產證券化運作實現資產的最優配置。這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資產采取證券這一價值形態的過程和技術,具體包括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擁有資產的經濟主體,直接以現存的資產為基礎,按照特有的融資結構,通過信用變形(將原始資產變形為證券資產)進行融資的多環節的交易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三種類型的市場主體,即,贊助商,其中中介機構和投資者,中介機構,主要包括SPV,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如資產支持證券的順利發行的提供各種服務,這種主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對他們的專業水平要求和功能的發揮也很高。但是,在中國的金融市場,這種主體還很缺乏,不具有相應的功能組織,盡管一些中介組織,如信用評級,證券公司具備了資產證券化需求的有些功能,但不是很專業的,遠遠低于資產證券化交易層面的需求,這是中國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在面對疑問時需要解決的問題。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殊的評級和調查機構協助調查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評估,以幫助他們做出的決定。因此,信用評級機構是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雖然我國金融市場還存在一些具備資質的證券評級機構,但真正的符合標準的公平,公正,科學是不多的。

    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證券評級操作不規范,信用評價是不足夠的細致,信用等級透明度不高;二是許多評級機構和政府,企業,銀行,證券公司有聯系的組織形式,如不符合中立和規范的要求,很難做公正,獨立的評估。缺少是由接受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的批準,這將是我國難以克服的障礙,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增級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的成功的關鍵,除了有內部增強方法,外部信用增強方法極大地支持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的措施

    (一)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壁壘主要匹配中介服務的力量是不夠的,即在相應的建議,信用評級,金融擔保機構和投資銀行的要求上有相當多的差距和存在的偏差。在資產證券化中的認識誤區上,目前,以消除這些障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大力開展國內中介服務,重點是加強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介服務和國際的中介服務質量信譽,促進中國資產證券化是解決重要問題的關鍵部分,在此期間,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評價,財務保證制度建設無疑是薄弱環節。在中國建立良好的信用評級體系,包括信用評級機構設置和信用評級標準提出了兩個方面要求,和兩種操作方法,以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為根,這是中國目前缺乏的。通過前面的分析,提高公司的聲譽和逐步建立完善中國個人信用記錄是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的基礎保障。

    2.適時引進國外的經驗和高質量的服務。在境外發行的物業辦理證券,通常需要通過外國投資銀行承銷,并要求對信用評級的國外組織。這一點在珠海高速公路中案例中已充分應用。關于將要在國內發行的財物撐持證券,相同能夠引入國外領先的經歷,相同能夠選用國外的優質效勞,一方面能夠確保財物證券化發動的安康性,國內中介機構進行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中國培養人才。

    3.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投資者,提高其質量。資產證券化以吸引投資者,必須先了解投資者好惡,資產證券化,首先,要對這樣的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有興趣。同時,如果對于質量不高金融服務,如果投資者不了解資產證券化,而不愿意給他們的支持。在這個階段,因此,也應在證券市場的發展為契機,提高資產證券化的專業介紹,加大解釋力度,大力提高投資者素質,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二)發展債券市場

    發展現有的我國債券市場,適當放寬對企業債券發行條件,債券,擴大企業債券規模,創造企業債券的流動性,對現有一定規模的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具有促進作用,相互形成具有相當的規模和深度,我國債券市場。它有利于在貨幣市場,中央銀行實施有效的間接調控,確保貨幣政策的實施,有利于企業資本結構優化。同時,積極開發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準利率機制和定價產生的國債市場和債券市場奠定基礎。為了確保債券市場的連續性,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和債券市場的穩定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成熟的債券市場,是建立市商制度的基礎;此外,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規模,發展雙邊報價功能以及中國貨幣網和信息的市商制度的實踐提供服務的市場,技術和信息支持。

    四、結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自誕生后經過了三十年的發展,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點,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我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化解銀行體系資產風險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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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問題,對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現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2] 夏斌,葛經緯.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探討.征信.2011.(05)

    第6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1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第7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資產證券化是促進金融市場完善和健全的重要金融創新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金融創新的重要成果。“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上講是對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資產組合和信用評級后,向投資者進行證券化出售的過程,以使發起人能籌得急需的資金,投資人能取得穩定、長期的回報。

    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改善了金融市場的品種結構,將長期資產與短期負債進行了有效的對接、調整,從而提高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轉效率。資產證券化使金融資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滿足不同偏好的投資者的不同需要,豐富投資人的選擇,實現資產所有者資產形態轉變的要求。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了資金來源,改善了資金質量,延伸了風險配制結構,緩解了資本充足壓力,提高了金融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的創新,豐富了金融品種和工具,使籌資、融資的渠道和手段進一步豐富,為投資人提供了更多的可選擇性。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中,規范化的運作是:發起人將可預測,并可穩定取得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單一的品種或多種),組成“資產池”,將這一“資產池”出售給專業操作證券化的機構——SPV,由SPV以預測現金流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償付證券的本息。

    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金融資產,與債券、股票、BOT等籌資方式不同,SPV不直接參與企業和資產的經營,只是依賴和合同,擁有資產收益權力,重新包裝為具有流動性的債務證券。

    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外的實踐與發展

    資產證券化自上個世紀70年代就在美國開始發展,已成為各大投資銀行的一般性業務,并遍及到企業的應收帳款、租金、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應收帳、汽車貸款應收帳、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有兩種方式:住宅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以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前者以住宅抵押貸款為抵押資產基礎,后者為住宅抵押貸款以外的其它資產如:貸款類資產,包括汽車消費貸款,學生貸款;應收款類資產,包括基礎設施的收費資產等等。1968年,美國最早的住宅抵押貸款債券問世,發行人按一定的標準把若干個住房抵押貸款組合在一起,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從1983年開始,資產抵押債券也發達起來,出現了抵押保證債券,是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設計的。1985年汽車貸款的抵押證券開始發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1993年對學生貸款的抵押證券也開始問世。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之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地運用于按揭債權以外的非按揭債權資產。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已日益引起國際金融業和各國經濟部門的廣泛關注。1995年,世界銀行屬下的國際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發展家的長期資產為抵押發行了4億美元不可追索的證券。在亞洲,資產證券化同樣得到迅速發展,1994年,香港發行了3.5億港元的抵押貸款債券,1996年,資產證券化已進一步延伸到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和日本等亞洲國家。我國也積極進行了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試驗。例如,1992年三亞搞了地產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以高速公路收費和工具注冊費為支撐向海外發行了證券;重慶市則于1997年推出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基礎設施為支持的證券,這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大突破。最近國有商業銀行正在籌備發行住房資產證券化債券,它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越來越被金融業所關注。

    盡管國內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已經表現出了很高的熱情,在一些金融項目中,也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經驗,但總的來看,資產證券化還更多地停留在研討和方案設計階段,規范的“資產證券化”操作,還處于起步階段。不過,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創新力度的不斷加強、相關和法規的完善,特別是國內信用秩序的不斷好轉,在“十五”期間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動力強勁的要求下,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和條件會不斷完善,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創新工具,必將在國內金融市場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運用資產證券化增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

    北京“十五”期間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但我們現行的投融資體制卻很不適應這一要求。一是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充分,存量資產難以重組和流動。二是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資金來源主要只能依靠財政預算內撥款、國內銀行貸款、利用外資等。三是基礎設施公益性、壟斷性、分配性的基本性質未變,仍沿襲傳統的計劃投資方式,籌融資風險約束機制難以建立,投資結構不盡合理,投資效益較低。

    “十五”期間要保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的持續進行,就需要轉變這種傳統的、單一的投融資機制,建立起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而“資產證券化”不失為合理的選擇之一。

    從的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中的運用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商業銀行基礎設施投入貸款的證券化。基礎設施建設作為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資產,其低風險、高收益的特性,頗受商業銀行的關注。但是,大量將銀行的短期負債投入長期資產中,就會對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產生,產生“短存長貸”的,影響銀行長期穩定的經營。同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商業銀行依靠自身經營獲得的留存收益來增加資本金變得越來越困難,加之中央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資本金緩慢增長直接導致銀行資產規模無法迅速擴大,影響了經營效果和競爭實力。而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改善上述狀況提供了有效的解決。貸款通過證券化后,就能將貸款銀行的潛在風險轉變為市場上的風險,通過二級市場及時地分散給每個投資者,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

    第8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6-0079-01

    1 理論分析

    1.1 定義

    知識產權證券化實質是一種基于知識產權的結構性融資,是隨著金融對社會經濟的不斷滲透,現代技術創新已經發展到技術金融一體化階段的重要表現;是世界經濟發展到知識經濟階段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創新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目的在于通過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開發知識產權,充分利用其擔保價值。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知識產權開發運營模式的創新,對知識產權發展及其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1.2 特點

    (1)知識產權本質上是資產擔保證券的一種,其與普通資產擔保證券的區別在于:由于基礎資產的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識產權證券化在基礎資產吃的組建、破產隔離、資產池現金流的預測等方面都不同。

    (2)資產證券化與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存在著差別。知識產權證券化具有以資產信用為支撐、結構性融資等特點,而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則不具有。除此之外,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主要是銀行,而知識產權證券化采用的是證券融資形式,面向的融資對象主要是資本市場。通過這種方式,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之間搭上了一道橋梁。

    2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作用

    2.1 促進高新技術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我國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就是自身擁有大量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但由于其自身風險性高,整體資信能力較低且缺少食物資產,所以難以通過傳統融資方式籌集到發展所需的資金,嚴重制約了其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的能力。知識產權證券化突破了傳統融資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問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國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進程,進而提高企業現有知識產權的收益。

    2.2 知識產權具有杠桿融資作用

    與傳統的知識產權擔保貸款相比,知識產權證券化能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杠桿融資作用。一方面,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融資額高于知識產權擔保貸款額。另一方面,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所發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的知識產權擔保貸款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資成本,提高了實際可用資金的數額。

    2.3 分散知識產權所有者的風險

    在知識經濟時代,一項知識產權在未來給所有者創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時這種收益所隱藏的風險也是很巨大的,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知識產權消費者消費偏好的改變,以及侵權行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實現在于其經濟效益很好的某項知識產權的價值在一夜之間暴跌。知識產權證券化則能將這種由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獨自承受的風險分散給眾多購買ABS的投資者,并使知識產權未來許可使用費提前變現,讓知識產權的所有者迅速地獲得一筆固定的收益。

    3 我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可行性

    3.1 適宜證券化的知識產權已初具規模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專利、商標權和版權。近幾年,國內這幾種知識產權發展迅速,數量已有相當積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專利申請總量已經突破200萬件,2001年以來三種專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長率超過20%,發明專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長率超過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國累計商標注冊申請了近287萬件。而且隨著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加大,保護技術的成熟,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能得到持續的、充足的供給。

    3.2 我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為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從2005年開始,我國已有多資產證券化產品成功上市,如“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遠東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向資產管理計劃”等。這些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既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又有非金融類企業的資產證券化。它們為我國將來大規模、有序地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還能推動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稅制、監管和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

    總之,隨著融資方式從間接融資、證券化融資方式逐漸轉變,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從強調保護向強調產業化應用逐步發展,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促進其產業化應用的新型融資工具,在我國進行試點和推進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董濤.我國推行知識產權證券化制度問題研究[J].當代經濟科學,2008,(3).

    [2]鐘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機遇與風險[J].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6).

    [3]楊亞西.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融資的途徑[J].上海金融,2006,(10).

    第9篇:資產證券化作用范文

    農發行作為以服務“三農”為主業的國家政策性銀行,近年來,隨著業務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中長期信貸業務的擴張,各種新的矛盾和問題逐步顯現,風險管理壓力加大,有必要抓住國家改革機遇,借鑒國內外銀行業的先進經驗,加快推進對農業政策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運用,最大限度地分散和化解信貸風險,努力提高農發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及模式

    (一)基本概念

    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簡而言之,就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其中,最先持有并轉讓資產的一方,為需要融資的機構,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都是由其發起,稱為“發起人”(originator),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購買資產支撐證券的人,稱為“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減少融資成本,發起人往往聘請信用評級機構(ratingagency)對證券信用進行評級。同時,為加強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會采取一些信用加強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強手段的人被稱為“信用加強者”(creditenhancement)。在證券發行完畢之后,往往還需要一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收取資產的收益,并將資產收益按照有關契約的約定支付給投資者,這類機構稱為“服務者”(ser-vicer)。

    (二)基本模式

    通常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模式包含以下六個步驟:一是構造證券化資產。即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后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二是組建特設信托機構。特設信托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托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于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托機構是實現資產轉化成證券的“介質”。三是進行信用增級。特設信托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后,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并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四是進行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

    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五是安排證券銷售。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特設信托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后,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六是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后,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并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銀行業中的實踐

    (一)歷史回顧

    相對國外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銀監會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相關資料顯示,2000年9、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但由于諸多因素影響,一直沒有成功實施。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132.5億元債券資產,被稱為準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發行26.02億元債權資產。這是國內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采用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2005年底,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這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06年,國內資產證券化資金總額達到471.51億元。但是由于主要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2006年之后,國內相關試點明顯放緩。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至2008年11月,國內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額僅196.49億元。2009年至今,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處于停滯狀態。

    (二)改革趨勢

    近兩年,國內各家銀行的資本壓力逐步加大,同時房地產貸款、融資平臺貸款等的信貸風險面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不良貸款反彈的壓力加大。因此,借助資產證券化緩解銀行的資本和流動性壓力的呼聲越來越大。2011年8月,國務院已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據業內人士預計,第三批試點重啟,預計會有兩個方向。一是擴大試點銀行范圍,如允許此前沒有試點的銀行參與。其二是擴大試點資產范圍。可能會允許將資產范圍拓展到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三農”貸款等。

    (三)幾點啟示

    1.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當前,我國銀行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的矛盾突出,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明顯不合理。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加強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近年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各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銀行的這種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動蕩和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實現資產轉移,可以有效地提高資本充足率,從而減輕資本監管壓力。

    3.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和處置風險。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商業銀行相對集中的風險資產(包括不良貸款)分散給眾多的投資者持有,可有效化解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此外,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特別是不良資產時,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低。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采用歷史數據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回籠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并同時又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

    三、對農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探討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

    從必要性看,一是當前農發行信貸資金的供應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有較大差距,迫切需要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二是當前農發行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組織的企業存款“短存長貸”的矛盾突出,流動性風險壓力增大;三是農發行中長期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并且已具備了較大的規模,在目前國際國內經濟波動加劇的情況下,受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的影響,中長期貸款可能蘊含著較大的風險,迫切需要緩釋壓力。從可行性看,一是農發行屬于國家政策性銀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市場信譽和投資者可接受程度較高;二是農發行現有中長期貸款都是“三農”貸款,并且大部分屬于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符合資產證券化改革的發展方向;三是國內銀行同業的前期實踐為農發行提供了很多可資借鑒的樣板和經驗。

    (二)實施范圍和條件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由于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原始資產的發起人、發行機構、中介機構、以及各類投資人等相關主體,對社會的各個層面影響巨大。從對資產證券化的要求來看,首先,證券化的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事實上并非所有的資產都適宜于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而且平均償還期至少為一年;債務人應具有較好的資信,以保證資產支撐證券的未來現金流收益的穩定性;證券化的資產應具有一定的同質性,可使證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因此,對農發行來講,當前可實施證券化的資產應該重點集中在貸款期限較長、項目自身現金流充足、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新農村建設貸款項目等領域。其次,由于資產證券化涉及諸如擔保、評級、定價、稅收、會計制度等問題,應用起來非常復雜,對資產證券化方案設計、運營和處理,需要相當的技巧,對資產證券化操作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要求具備較高的素質。

    (三)幾點建議

    1.爭取納入第三輪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行的范圍。據了解,目前央行和銀監會正在研究具體實施方案。一些股份制銀行去年就開始研究新的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面對即將到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試點,作為政策性銀行,首先應該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其中,為今后的業務開展創造條件、打好基礎、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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