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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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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

    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如圖1所示,在該試點中,浙江省內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中小企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其中,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劃分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信用增級與商業銀行或擔保公司等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級,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基金認購次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機構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權威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任務。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中國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和交易,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

    第2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次貸危機 資產證券化 投資者保護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是銀行分散信用風險的最基礎的工具。美國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30多年的時間里在世界范圍內發展迅速。我國首批證券化試點于2005年12月由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開始,隨后浦發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也成功發行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證券化可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提前回收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會給商業銀行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擴大收益來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國2007年4月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以下簡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由單一市場波及多個市場,由一個國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貸危機發端于次級住房抵押貸款的大規模違約,由此引發以其為基礎的證券化產品收益大幅下降,價格急劇下滑,投資者遭受了巨大損失。然而,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運行、能否吸引投資者的關鍵取決于投資者保護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也是資產證券化市場能否健康、繁榮發展的核心問題。因此,重新思考和審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完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成為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關鍵。本文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主線,以次貸危機為背景,嘗試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影響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資產的品質

    所謂資產的品質,是指證券化的資產到期能夠產生預期現金流的可靠程度。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資產的品質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關注資產的品質更勝于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因此如何提升資產的品質、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和流動風險,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資者的關鍵。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貸款機構為了獲取高額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貸款,當利息上升、房產市場降溫時,不可避免地出現債務人違約和貸款機構的破產,歸根結底,問題在于貸款的品質。

    (二)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

    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包括與發起人資產的獨立、與發起人以外的其他機構的獨立。確保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資產的“破產隔離”。首先,在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設計中,發起人與投資者之間設立了一種特殊的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根據SPV設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沒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國,如何構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運行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為了確保資產池中的資產的獨立性,阻斷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聯系,應遵循“真實出售”的做法,在會計上、法律上確定“真實出售”的標準也成為影響投資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資產證券化的環節復雜、參與者眾多,證券化資產的信息與原始債務人、發起人、SPV、資產的管理人、中介機構密切相關,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信息是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實現信息公平的重要機制。在美國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投資者無法全面了解次級貸款申請人的真實償付能力,也就無法準確了解證券化資產的信息,妨礙了投資者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

    (四)投資者權利的行使機制及救濟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規定投資者的權利外,還應建立相應的權利行使機制,當投資者權利受到不法侵犯后,還應有完善的救濟機制,這樣才能充分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如我國臺灣在信托型SPV的構造方面設置了受益人會議和信托監察人,投資者通過受益人會議行使決策權、監督權等,信托監察人則從外部進行監督。

    (五)監督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監督機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內部監督機制,即證券發行人內部的監督機制;二是外部監督機制,即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次貸危機暴露出美國政府監管的缺位,也進一步證實了政府干預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構建策略

    (一)整合現行的法律規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層次

    由于缺乏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中采取了邊試點邊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從2005年試點至今,共有十余部規范文件出臺,的主體包括央行、銀監會、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本文認為,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整合、完善現有的規章制度,制定一部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內容包括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投資者的范圍,資產轉移,風險隔離,抵押權變更登記,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責任等,立法層次可提升為行政規章,待理論及實踐均成熟后再上升為法律。

    (二)SPV的法律構造

    資產證券化架構的核心是風險隔離機制,SPV則是風險隔離機制的產物。SPV是連接發起人與投資者的橋梁,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見的組織形態,且以信托和公司最為常見。完善SPV的法律構建,減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是投資者保護機制應該關注的重要方面。

    1.理順資產證券化與信托法的關系,完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以信托的形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為特殊目的載體的交易結構依然面臨著一些似乎無法逾越的障礙。”信托的基本結構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辦法》構建的信托結構可以簡化為委托人(即發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資者),問題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還是他益信托?由于發起人與投資者不可能是同一主體,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則按照信托理論,發起人應無償地將信托財產轉移給受托機構,顯然,這與“真實出售”相違背。有學者提出可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理解為“雙信托”,即存在兩個自益信托,那么,這兩個信托間是何種關系?如果相互割裂,則如何體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的完整性?況且,在發起人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結構中,發起人的受益權在《管理辦法》中并未規定。兩組信托的存在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種種障礙,影響到信托資產證券化的有序進行。因此,改變兩組信托并存的局面,轉為以其中一種信托為主,比如保留發起人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可以委托SPV轉讓信托受益權;或者保留投資者為委托人的信托關系,則發起人與SPV間僅為資產的轉讓者與受讓者的關系,上述的障礙將不復存在。

    2.構建SPV與自身破產風險隔離機制。在實踐中,SPV多以“空殼”公司的形式出現,為了避免SPV自身破產的風險影響投資者的利益,構建SPV時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約中嚴格限制SPV的經營范圍,禁止其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經營和投資活動,避免發生與證券化無關的債務和提供擔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監督機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定會走向腐敗,為了防止發起人與SPV串通或控制SPV進行有損投資者的行為,SPV應設置監督機制??蓞⒄展痉ǖ南嚓P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監察人的設置,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設置信托監察人,賦予其監督權和提起訴訟權。

    (三)完善真實出售制度

    為了實現發起人與證券化資產的破產隔離,“真實出售”是重要環節。從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實出售”實質是合同債權的轉讓,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的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即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雖然可因不當得利請求原債權人返還,但無疑會使操作更加復雜,也增加了運行成本。為了減少這種風險,在法律上可確認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時,由發起人充當資產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簡化其中的繁雜。

    (四)強化信用增級制度且增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公信力

    信用增級一方面可吸引投資者,另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者,通常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前者如劃分優先/次級結構、開立信用證、進行超額抵押等;后者主要由發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對SPV證券提供擔保。在我國,由于市場發展不成熟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并沒有建立信用較高的專門的擔保機構,在試點操作中,主要采用內部信用增級的手段。在美國、韓國等國家,均組建了專門的擔保機構,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本文認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參股的專門擔保機構以增加資產的信用等級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推動力。信用增級后的環節是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投資者決策的主要依據。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公信力不高,獨立性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評級的基本準則,確定信用評級機構的資質,提高其質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關于資產投資價值的信息均屬應披露的范疇,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美國次貸危機一個重要警示即強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的第16號公告要求發起機構、受托機構等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加強相關信息披露,并規定了受托機構詳盡披露基礎資產池的標準。這一舉措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的信息獲取權,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沒有建立資產信息共享機制、信息傳遞不及時、責任缺失等,對于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的責任主體及內容不明確,投資者的救濟權得不到實現。針對上述問題,應盡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責任體系。

    (六)完善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證券發行人的內部監督。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投資者均面臨“內部人控制”的狀況,通常,SPV是發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資金的管理機構也由發起人擔任,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間或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現象,因此,對發行人內部不同利益主體間權力的分配、不同部門間權力的制衡進行制度安排,引入獨立董事或信托監察人,防止權力的濫用。其次,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應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結合我國國情,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在進行金融創新的同時應加強監管,平衡效率與安全的關系。金融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參考文獻

    1.卜壯志.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商業銀行房貸風險管理[J].經濟縱橫,2007,10

    2.王小莉.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7

    第3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論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

    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如圖1所示,在該試點中,浙江省內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中小企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其中,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劃分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信用增級與商業銀行或擔保公司等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級,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基金認購次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機構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權威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任務。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中國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和交易,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

    第4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障礙;對策

    20世紀70年代,作為一項最新的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下稱ABS)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從80年代起,又在英國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應用。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在將來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轉換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概括起來,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合,由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下稱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的資產,并以此為支持轉化成為一種或多種證券,還款來源設定為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本身,并通過嚴格的隔離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以促進銷售的過程。在美國次貸(subprime crisis)危機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就使人們對于資產證券化有一定的抵觸情緒,對資產證券化有了相當程度的懷疑。這充分說明,并非所有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資產的過度證券化存在極高的風險。因此,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需要采取措施,加強監管,使其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建立在已有信用關系基礎之上的資產證券化,具有諸多積極意義。例如,資產證券化將有利于促進按揭貸款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繁榮,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促進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籌措等。自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起,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兩家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單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經過短時間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得不承認,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許多障礙性因素,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如下:

    一是金融體制自身的限制。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這嚴重制約了資產證券化。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帶來的嚴重弊端,就是信托制度未能成為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的流通平臺的不統一,也導致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風險功能以及為普通投資者創設投資品種的功能無法實現。另外還有諸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如市場投資者結構有缺陷,投資銀行及市場服務機構發展不足,市場利率結構不合理。

    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自2005年真正意義上的試點開始,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歷程還比較短,資產證券化對于我國金融界來說,仍然屬于一個全新的范圍。盡管央行和銀監會先后頒布了多部法律法規,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但這些對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以及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是遠遠不夠的??偟膩砜?我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

    三是配套環境方面的難點。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需要良好的配套環境,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其同樣需要良好的基礎環境支持。但是,縱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環境,可以發現其遇到眾多困難。例如,市場環境不成熟,會計和稅收政策部配套,有效需求嚴重不足。與此同時,與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數量和質量都有待提高,相關專業人才同樣欠缺。

    二、我國正確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且將在解決銀行體系不良資產方面發揮巨大作用。但是,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服務業帶來了巨大的變革和機遇的同時,也給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帶來了眾多挑戰,資產證券化風險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因此,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科學、完備、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有強大威懾力的制度監管、控制體系來保證。

    首先,建立健全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實時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督與管理。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推行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筆者建議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修訂和補充相關法律法規。例如,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制定《資產證券化法》或《資產證券化條例》,為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法律依據。同時,也要完善與資產證券化法相匹配的相關法律制度,如對《公司法》、《信托法》、《破產法》、《合同法》、《會計法》、《稅法》的補充與調整等,從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

    其次,構建規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資產證券化的推行,過去的規范資產評估行為的標準和機構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因此亟需建立一個以評估基本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同時,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現狀與經驗,改革完善我國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建設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并不斷規范評估運作,提高信用評估的透明度與權威性。

    再次,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加強相關配套環境和服務機構的建設。中介服務的質量和中介服務的聲譽,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條件。在鼓勵發展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同時,必須規定中介機構的從業準入門檻,并嚴格要求和規范執業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另外,在構建資產評估和資信業務機構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其他相應服務機構的建設。如相關資產證券化的培訓機構,專門從事規模化ABS法律服務的機構。

    最后,加強人才培養,著力打造專業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人才隊伍。打造一支能夠融會中西金融業、資產證券業的國際化人才團隊是有效推進資產證券化的最重要條件。作為一項綜合性很強的融資業務,資產證券化需要大量不僅掌握法律、信用評級、會計、稅收方面知識,而且掌握資產證券化方面知識的綜合型人才。因此,一方面我國需要加大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并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國際人才資源,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具備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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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一、法理基礎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體制創新,在充分發揮市場信用的資產組合功能與中介信用的投資者組合功能的基礎上,打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隔閡,創設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最終實現將間接融資直接化以及體制上的雜交優勢。如果單從“信用”這一層面去追溯資產證券化的價值理念,筆者曾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錢”(指向的是現金流)而困擾,證券化的各方參與者究竟基于何種理念而積極投身證券化的實踐。筆者認為二者也存在區別。信貸資產證券化始于不特定的眾多借款人,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涵蓋了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人的信用”到“錢的信用”。然企業資產證券化始于某個特定的企業的某項或多項財產,終于不特定的眾多投資者,表征的卻是從企業信用到資產信用的過渡,即從“物的信用”到“錢的信用”。

    二、法律行為

    (一)參與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創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門、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關聯效應的綜合性聯動,具體涉及到銀行、信托、證券等多個金融部門,以及借款人、投資者、中介組織等多元化利益主體,具有典型的跨市場、跨機構的創新性質。

    1.基本參與人

    基本參與人即是直接對證券化基礎資產或者現金流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具體如下:

    (1)發起人(originator):兼任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及出售方,它擔當的主要職責是將貸款等基礎資產從自己的財產中分離出來打包組建成資產池。根據規定,合格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特指在銀監會監管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且要求是做轉讓信貸資產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踐看來,作為發起人參與試點的金融機構逐步擴大化為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上市和非上市)、財務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

    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通常指除了上述金融機構之外的非金融機構,即廣義上的企業,但并不局限于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還包括一些以企業的名義存在,但實際承擔政府或公共職能的機構,[1]如城建投資公司等。

    (2)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為實現某種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工具,其功能主要是向發起人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其細化成證券表彰的不特定財產權利,再向投資者發行證券,是謂真正發行人。它沒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因為它僅為完成證券化交易而設立,其支撐基本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但是在我國,這種特殊性并不影響一般的信托機構去承擔這種功能,《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然而,我國證監會在以券商為核心的證券化業務中規定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這一理財產品作為SPV,即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本身就是為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作為獨立的基礎資產受讓人,[2]這就給SPV主體地位的認定帶來了根本的難題,此類“計劃”根本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也不具有作為SPV所應有的獨立性。當然,以“計劃”作為SPV不僅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還在更深層次上反映了當前我國金融領域存在的體制性問題。

    (3)投資者:廣泛地涵蓋了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等。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主要包括參與銀行間市場的除保險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如各類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證券投資基金等;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合格投資者的范圍較為模糊,一般為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投資者之外的所有機構投資者。證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擴大了投資者的范圍,“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機構投資者。投資者為個人的,應當具有識別、判斷和承擔專項計劃相應風險的能力,受益憑證的最低認購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4)基礎資產的債務人: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原始權益的相對方。信貸資產證券化因打包的資產可以是一般貸款、小企業貸款、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原始債權的相對方則可能是某個或某些項目的貸款人、某個或某些小企業、人數眾多的住房貸款人、汽車貸款人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本身就是類型待定的多樣化“未來債權”,原始權益的相對方則更是難以確定。如“聯通收益計劃”中的基礎債務人則是作為承租方的CDMA運營實體。

    2.輔助參與人

    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SPV還必須進一步委托商業銀行或其他專門機構擔任信托財產資金保管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證券保管機構等,這也是我國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德國等歐洲國家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地方。實務中,兩類證券化對這些機構的選擇并沒有區別,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對于這些機構的權利與職責有更詳盡的規定。二者在信用增級環節有不同的方式,各自所需的信用增級機構(credit enhancer)也有不同,企業資產證券化通常還需要商業銀行、企業集團等提供外在的信用增強。

    (二)表征的法律關系

    從法學的視角來理解兩類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發起人與SPV之間的資產轉讓合同關系,實質在于買賣基礎資產,關鍵在于塑造基礎資產的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的有效性。但在實務中,兩類證券化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設計了發起人與SPV之間物權移轉或原始債權轉讓和擔保交易的過程,即通過類物權的方式使其進入到了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范圍。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受分業經營限制,無法完全借用這一信托原理,而是選擇具有創新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發起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擔當SPV,倚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專項計劃合同的具體規定以及監管者要求的資產獨立存管操作予以保障。這個所謂的“計劃”本身的法律性質尚存闕疑之處,所以其與發起人的轉讓關系也難以定性,但實質仍然在于“出售”基礎資產。

    三、法律風險

    從宏觀層面看,市場交易的革新與法律規制的滯后是一對固有的矛盾,因為法律體系本身的不健全而給交易各方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尤為明顯,企業資產證券化較之信貸資產證券化起步晚,法律基礎薄弱,許多環節的設置還備受質疑。由于交易結構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相關的稅收、會計處理辦法也很模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所制定的證券化稅收規則只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能否享受相同的優惠待遇,這讓投資者不知所措,也直接影響原始權益人的融資預期,更讓企業資產證券化可能面臨更巨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層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可能源于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原因使現金流短時間中斷,導致不能及時對投資者支付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使投資者原來的用款安排不能實現;貸款服務機構在管理證券化資產時,混同了回收的資金和自己的資金,在自身破產影響證券化資產的正常收益。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與借款人無多大關聯,而是源于具有未來債權屬性的基礎。

    四、法律監管

    二者從運作之初就因為受制于不同的監管機制,而逐漸呈現出不同的交易形態和特質,所以它們也會被稱為央行、銀監會主導的信托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證監會主導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企業資產證券化。

    在遵循“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相權衡”的監管理念下,銀監會和證監會均應當貫徹這些基本監管原則,如依法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原則、效率原則、政府監管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等,這又具體化為二者均應當以風險監管為重點,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合作,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行業自律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6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1.資產證券化現有模式分析

    資產證券化有多種分類方式,標準不同,分類也不同。從作為證券化標的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是否真實銷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是否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來看,可以分為表內模式和表外模式。其中,從表外資產證券化模式特殊目的機構的不同組織形式來看,表外模式資產證券化又可以進一步被分為信托型、公司型和合伙型證券化模式。通常,我們認為美國的典型資產證券化模式為表外模式,歐洲的是表內模式。

    (1)美國表外模式

    當前,放眼全球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有影響的應屬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美國模式的資產支持證劵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劵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表外模式的代表。其主要做法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分類組合成資產池,并將其真實出售給被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載體(SPV)以基礎資產為擔保向投資者發行證券。

    以美國為代表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實現了融資方式從傳統的借款人信用向資產信用的轉移,資產信用是資產證券化的靈魂,而資產信用也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環節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來實現的。真實出售是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所有權移轉給SPV,不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從而將基礎資產與受托發行人的其他資產以及發起人的信用、經營風險或治理風險分割開來,即破產隔離,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只承受證券化資產本身的單純風險。

    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使得證券化資產不再是諸如借貸關系中作為擔保物客體的融資擔保資產,而是變身為發行資產證券的融資主體。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SPV 之間的轉移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不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資產仍會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在發起人破產時,抵押支持證券的持有人只能以受擔保的債權人身份參與破產清算,投資者的利益會受到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

    (2)歐洲表內模式

    與美國的表外證券化不同,歐洲資產證券化模式具有表內特征。其資產池中用于發行債券的擔保資產仍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不真實出售,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并不因建立資產池而轉移出去,仍由發起人承擔,且發起人通常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為作為證券化擔保的資產保留一定的資本金。這樣,投資者的利益雖可能會受到發起人等的破產影響,但發起人仍然有較強的動力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信用風險控制,投資者就債券本息享有對基礎資產和發起人的雙重追索權,這種方式發行的債券也稱為表內雙擔保債券。

    美歐兩種模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都必須以特定的資產池的資產為擔保,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證券的本金和利息,因此皆為有資產擔保的證券。所不同的是,美國表外模式下,擬證券化的擔保資產已經被發起人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與發起人實現了破產隔離,而在歐洲表內模式下,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里的擔保資產仍然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真實出售,也就沒有和發起人破產隔離。傳統上,是否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是歐美表內與表外兩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分野。

    2.有關模式的爭論及引出的問題

    從思維方式的角度看,一旦某種現象達到普遍存在且有極大影響力,其必然會影響人們思考問題的方式。同樣,因為美國模式具有世界普遍存在性和極大影響力,我們在討論資產證券化問題時必然會不自覺地以其為參照。雖然這很正常,但是可能會產生一系列問題:我們可能會以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為唯一標準來判斷衡量我們所進行的某種金融活動是不是資產證券化,當某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與美國模式有差異時我們可能就認為此種金融活動不是資產證券化或者說這種法律不健全。比如,學者張悅的論述也持這種觀點:投資者對基礎資產享有信托受益權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征,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ABN)不等于資產證券化。由此,本文將要解決的問題有: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究竟有沒有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實現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表外模式、表內模式抑或其它,我國未來可能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路徑是什么?

    二、我國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中的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情況分析

    1.我國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

    首先,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究竟有沒有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中的基礎資產實現真實出售與破產隔離?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模式,分別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又叫信貸資產證券化,簡稱信貸ABS)、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簡稱ABN)和證監會主管的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三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監管審批機構、基礎資產和風險隔離程度不同。從最終作用來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主要幫助銀行提高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表的期限錯配。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則給非金融企業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便利,兩者的基礎資產的內容與種類也差不多。

    鑒于2012年8月3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僅要求ABN的交易結構中通過資金監管賬戶實現現金流的隔離,并沒有具體要求必須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從而進行嚴格的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相反卻規定,資產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融資方應以自身經營收入作為還款來源。所以說,資產支持票據(ABN)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在運作過程中,并不進行美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信托型和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問題相對比較復雜,以下著重探討這兩種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問題。

    2.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中的資產池資產能夠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1)信托財產獨立性是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石

    我國現有的三種資產證券化模式中,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是發展最早的,在我國目前也是最普遍、最有影響力和發展最成熟的模式。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就是特殊目的載體為信托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交易結構上,一般由受托人(信托公司)發起設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發起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特殊目的信托(SPT),與受托人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依靠信托資產發行信托受益權證,其對信托財產享有管理權,持有受益權證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信托制度設計的獨特之處包括:利益主體與權利主體相分離,信托管理連續性,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責任有限性,其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體現在信托財產不屬于SPV的固有財產。SPV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閉,其債權人無權追及信托財產。這與美國資產證券化典型模式ABS要求風險隔離、資產獨立性完全相吻合,很多國家都采用信托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

    (2)否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的觀點

    對于我國的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不少學者認為我國并沒有能夠在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當中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爭議最大的應屬對我國《信托法》第2條規定的不同理解。根據該條規定,呂鵬博、楊健、錢柏睿等學者認為我國的信托只有信托之名,而無信托之實,并得出了在我國信托法律制度下無法實現真正的表外資產證券化的結論。這些學者認為原因如下:首先,根據《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中的委托人是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而將財產委托于受托人的,這與美國模式的資產證券化(ABS)要求的實行財產權轉移不同,財產權轉移包括了所有權的轉移,而委托,可以說并無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意思;其次,該規定使得信托與委托難以區分,在我國的信托實踐中,信托財產屬于委托人,受托人也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只能在委托的權限內管理、處置信托財產,而英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置信托財產,因此兩者的權限是完全不同的。

    (3)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

    筆者并不贊成上述學者否定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能夠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的觀點。

    首先,筆者認為我國《信托法》第2條中的委托一詞并非民法制度中的委托。但筆者認為這里用委托一詞的確能引人產生上述誤解。但如果直接用信托,則犯了直接用信托這個詞去定義信托這個概念的邏輯學上的循環定義的錯誤。在此,為了不使理解有失偏頗,筆者認為這里既不用信托也不用委托,其實用托付較好;另外, 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也并非民法中意義上委托人的意思,在這里的委托意思并非指受托人完全聽任委托人的所有指令,這里的意思應該只理解成設立信托的最終目的,至于受托人通過何種手段達到這個目的,并不包含在此種意思之內。并且這種意思一旦達到了,信托設立完畢,這種意思即告終止,這與制度中委托人可以在委托整個過程中持續表達其意思不同。

    其次,探討我國信托法律制度能否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要從我國整個信托法律體系去考察,而不能對我國信托法進行以偏概全、斷章取義式的解讀。

    在我國,支撐與信托型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制度包括《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銀監會2005年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等,這些法律制度使得信托型特殊目的機構(SPT)具備很強的財產隔離功能,能夠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信托公司和投資者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原因如下:第一,《信托法》第15條規定,信托設立以后,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且不作為共同受益人的,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即原始權益人)的自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經營風險不會殃及信托財產,即使破產,其信托財產也不被列為清算財產。該條將原始權益人的信托財產與其自有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隔離開來。第二,信托財產與受托人(SPV)的固有財產相隔離。《信托法》第16條從法律上將信托財產和受托人(資產證券化管理人)的固有財產相分離。為確保第16條的實施,《信托法》第29條又進一步從會計上要求將兩者分別管理分開記賬,《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也要求將受托財產與信托投資公司的固有財產區分開來,并且規定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以上條款說明,信托財產并非受托人債務的共同擔保,受托人固有財產或其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均不得對該信托財產及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主張強制執行。

    最后,并不是假借了信托法上的信托名義就可以設立信托,在實際操作中,要做到真實出售,還必須在交易雙方有公允對價。這是因為,首先,現代的商事信托是自益信托,是融資中介和大眾參與投資的工具,是一種不同于他益信托的全新信托模式。自益信托之委托人將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并非像他益信托那樣無償贈予,而是同時作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權憑證(如信托計劃份額、基金份額等)作為一種對價。另外,從破產法的角度來看,如果債務人假借信托方式欺詐性轉移資產而致清償不能,破產清算人可以依法撤銷特定的轉移行為,除非這種轉移獲得合理的對價。

    綜上,筆者認為,在我國信托法律制度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模式基本可以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我國也有其他學者持相同觀點。當然,在實際運作中,基礎資產的轉移必須伴隨著資產公允對價的存在才能真正實現信托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

    2.我國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不能且沒有完全要求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1)專項計劃(SPV)不具有主體資格無法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如上所述,在國外,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公司、信托等形式以確保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上的獨立性。由于受我國當前法律的限制,我國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和公司的形式,如果特殊目的機構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受分業經營限制,特殊目的機構也不可能獲得信托法上的效力。鑒于2014年11月22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以下簡稱新規)法律效力的低下,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專項計劃是附屬于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即作為其一部分,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是不能作為基礎資產受讓人的。實踐中采用了變通的做法:由券商代專項計劃從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那里購買基礎資產,并將基礎資產記在券商名下。既然專項計劃并無獨立性,那么真實出售就存在疑問了。

    既然專項計劃并無獨立性,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還從事股票、債券、基金等業務,存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在計劃存續期內,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完全有可能因為其它業務導致破產清算,一旦券商破產,專項計劃作為券商和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部分,在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就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破產法主張的權利。此外,如上文所述,因專項計劃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而難以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同樣也會影響SPV 的破產隔離。

    (2)新規沒有要求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必須真實出售也不可能完全實現真實出售。

    首先,新規第3條第1款僅強調了現金流的獨立性,但并未強調基礎資產池的獨立性。從新規全文來看,沒有追求基礎資產徹底的真實銷售和會計處理上的資產出表。其次,新規第6條第1款在給原始權益人下定義時,描述資產權屬變化的措辭是移交。移交可以被理解為包括轉讓、信托、委托、抵押、質押等真實出售或非真實出售的任何法律認可的完成權屬變更的方式,這或許也緣于我國經濟和法律環境的實際情況。比如,對于未來形成債權,我國現行法律尚不存在對是否可以買賣以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的規定,導致合同未來產生權益的轉讓,在合同義務沒有履行完之前,真實出售還不具備明確的法律基礎。另外,第6條第1款中的獲得融資為原始權益人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并不在于處置資產,這樣會增加負債總額并提高債務杠桿,也就是沒有要求基礎資產非出表不可。因此,我國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專項計劃和原始權益人之間就基礎資產轉讓產生的關系是委托的法律關系,基礎資產并未實現真實出售。

    其次,外部信用增級方式影響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我國已有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大多由大型商業銀行對專項計劃管理的基礎資產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從而達到外部信用增級的效果。而要銀行對基礎資產承擔擔保責任,原始權益人一般都會向銀行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既然原始權益人為轉移出去了的擬證券化資產提供了反擔保,便意味著這種基礎資產相關風險的轉移不徹底,真實出售也就無從實現。

    最后,在現實的案例交易中,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通常由認購人(投資人)通過與專項計劃管理人簽訂《認購協議》的方式,將認購資金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計劃管理人設立并管理專項計劃,認購人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計劃管理人根據與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如企業等)簽訂的《資產買賣協議》的約定,將募集資金用于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自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轉讓給專項計劃之日起,原始權益人依據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享有租金請求權、附屬擔保權益和其他權利。資產服務機構則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負責基礎資產對應的應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違約資產處置等基礎資產管理工作。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的約定,在回收款轉付日依照資產服務機構的指令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劃入專項計劃賬戶,由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對專項計劃資產進行托管。當計劃管理人根據《計劃說明書》向托管銀行發出分配指令時,托管銀行根據分配指令,將相應資金劃撥至登記托管機構的指定賬戶用于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預期收益。按照新規和現實慣用的合同的規定,計劃管理人與認購人為委托關系,計劃管理人接受認購人的委托,使用認購資金購買基礎資產,設立專項計劃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方式,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委托人。因此現實的運行中,基礎資產也沒有實現真實出售。

    (3)新規沒有完全要求專項計劃具有獨立地位,也無法避免管理人破產的影響。

    破產隔離制度是資產證券化表外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指SPV資產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發行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破產隔離,即以上主體出現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SPV資產不被列入破產資產。但作為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一部分的專項計劃(SPV)沒有完全要求其具有獨立地位,也無法避免管理人破產的影響。

    首先,新規無法對抗破產法的效力。新規第5條規定了專項計劃的獨立性,強調了專項計劃在資產、收支以及在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等原因導致的清算等事項上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第7條的規定旨在禁止針對基礎資產主張抵銷權,避免基礎資產因債務人主張抵銷權而遭受價值減損。可見,證監會新規試圖從各個方面確立SPV 資產的獨立性,試圖確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破產隔離制度,從而使基礎資產可以從原始權益人的整體風險中完全脫離出來,進而在制度上保障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但新規在法律位階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充其量只是個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無法對抗《合同法》第83條(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銷權)和第99條(債務人向債權人主張抵銷權)兩條法律關于抵銷權問題的規定。在現實中,根據標準合同條款及相關協議,在專項計劃存續且發生權利完善事件前,租賃物件所有權仍歸原始權益人所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事件,按照《破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租賃物件將被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財產被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并在原始權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成為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

    其次,新規也沒有要求資產專項計劃必須實現破產隔離。新規第11條所謂特定原始權益人可能在兩種情形下存在:第一,在主動管理資產的情況下,即基礎資產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時,需要特定原始權益人主動經營、積極管理才能產生償付現金流;第二種是在被動持有資產的情況下,即因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會計處理上不能實現出表處理時,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續狀態,避免因其債務違約給基礎資產帶來查封、凍結或破產清算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既然新規第11條用到了特定原始權益人這個詞,說明新規認可了基礎資產無法實現真實銷售、不具備自動變現能力的情況,[17]即新規也沒有要求資產專項計劃必須實現破產隔離。

    (4)新規意欲追求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但因分業經營等制度上的限制又無法實現。

    證監會曾在2013年2月26日《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中提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其目的是欲將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產品置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法律框架之下。但后由于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等分業經營的上位法規定有沖突以及與銀監會的協調不成,在3月15日的最終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卻將本表述刪除了。但為追求專項計劃的獨立性,《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則規定專項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定財產,即專項計劃與這些機構互相不受對方破產的影響,進一步明確了專項計劃資產的獨立性??梢姷茫C監會的思路是既然無法追求信托那樣的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本規定層級的獨立性。在2014年11月頒布的新規中這種獨立性意圖體現的更為明顯,即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為本新規的上位法,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本來就將《信托法》規定為未盡事項可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這樣一來,新規似乎就有點信托法特別法的特別法的意思了。另外,新規第3條第3款明確將信托受益權列入潛在的基礎資產范疇,為將來構建專項計劃持有財產信托受益權的雙SPV結構埋下伏筆。很顯然,這再一次證明證監會存在一種追求特殊目的機構在法律上獨立性地位的意圖。

    (5)新規意欲擴大基礎資產的廣泛性、資產轉移方式和特殊目的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性為發展真實出售打下基礎。

    相對于2009年證監會的《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中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僅限制在企業資產的狹小范圍,新規第3條第3款將基礎資產的范圍拓展到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對于具體的資產類別,預留下證監會認可的開口。

    新規將管理人的范圍由證券公司拓展到包括基金子公司且統一規定業務主體以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業務的同時,通過規定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為主體的進一步放寬預留空間,為以信托公司、保險資管、期貨資管以及私募基金結構運作的證券化項目進行跨市場發行保留了制度上的靈活性。而管理人的多樣性與特殊目的機構的多樣性對應的必然是基礎資產以及基礎資產轉移方式的獨立性,這也可以從上文已述及的新規第6條第1款的措辭移交所包含的轉讓、信托、委托、抵押、質押等真實出售或非真實出售等諸多方式可以看出。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制度模式選擇

    從上文分析結果來看,我國信托型資產證券化要求且能夠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而資產支持票據(ABN)不要求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這些都很清晰。而我國證監會的新規下的專項計劃型資產證券化似乎意欲追求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和特殊目的機構的破產隔離,但卻又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完全要求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當然也就不可能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從對表內與表外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模式分析的結果來看,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似乎面臨著一組不可回避的矛盾:要么使證券投資者能對發起人(證券化資產的原所有者)行使追索權,從而保證其權益在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有效救濟;要么倡導證券化資產符合法定的真實銷售要求,強調特殊目的機構的獨立性,從而主要將其與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開來。但這對矛盾并不是不可調和的,這兩種典型模式正是資產證券化效率與安全價值的代表,表內模式代表著安全價值,表外模式代表著效率價值。但是追求效率的表外資產證券化模式并不意味這只能追求效率而不能追求安全。表外模式可以在其典型模式之外視其需要并根據其現實可能性增加一些內部增級與外部增級的措施,從而在其原有的效率價值之外兼顧安全價值。而表內模式也可能會在確保自己安全性價值之外通過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實現有限破產隔離等來實現其效率價值。

    在上述兩方面,現實情況是表外模式似乎顯得更加開放與包容并走得更遠;表外模式通過在其典型模式之外添加各種信用增級手段來達到相同品牌不同配置的目的,滿足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多樣化需求;表外模式更加效率,并在追求安全手段的嘗試上小有成就(如各種內部與外部信用增級措施),但其在朝向更高效率追求的征程中安全價值沒有跟上而發生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摔了一跤。而表內模式雖然略顯保守,但似乎也并沒有落后太多,2010年之后德國的Pfandbrief債券、西班牙的Spanish cdulas債券以及源于英國的整體業務證券化WBS發行時都設立特設目的機構SPV,都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實現了某種程度的破產隔離,從而朝著資產證券化的效率價值追求的征程上邁出了一大步。

    第7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次貸危機

    受多重因素影響,我國上市銀行的估值水平并未體現出銀行業的盈利能力。2007年銀行業估值水平最高時,行業平均市盈率可達40倍,而2011年11月,銀行業的平均市盈率僅為6.7倍,2012年動態市凈率已經迫近1倍。

    股價表現偏低,必將直接影響到再融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尋找資本補充的新機制。最近,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在第一屆信用增進行業高端論壇上表示,銀行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風險加權資產轉移到表外,降低核心資本需求,這樣資本市場就有空間用于實體經濟發展。遵循這一思路,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的資產(即所謂的基礎資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并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 億元地產投資券。

    之后,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工作雖在中國偶有閃現,但并不成系統,尤其是資產證券化是否會放大金融風險一直也是監管層、學界以及業界不斷爭論的焦點。直至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的體系化和規范化工作才開始了具體進展。

    2005年3月,國務院成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組,并由多家部委參與相關工作。該工作組的任務是為阻礙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管理問題找到綜合的解決方案。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公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試點管理辦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得以確定。

    經過一系列的籌備工作,并在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后,作為試點,2005年12月,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分別發行了建元2005-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和開元2005-1(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計融資72億元人民幣。2005年因此也被稱為“資產證券化元年”。

    2007年~2008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等也紛紛加入了試點,發行了資產證券化產品。2008年11月,浙江銀行發行了浙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這是本輪試點中發行的最后一支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美國次貸危機的愈演愈烈,國內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對金融危機的“貢獻”的爭議不絕于耳。資產證券化的試點也因此戛然而止。整個試點期間,各家商業銀行總計發行了541.4億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并不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

    重新審視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和演變,我們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的確在次貸危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并不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以及最主要的原因。

    (一)美國次貸危機爆發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

    上世紀90年代,以網絡經濟為代表的新經濟在美國興起,并有力地推動了美國經濟的發展。作為新經濟直接反映的納斯達克指數也從1998年10月起的1500點飆升至2000年3月10日5048.62點,1年半時間內,股指漲幅超過了200%。受美聯儲調高利率及微軟遭地方法院拆分這兩大事件的影響,幾大高科技股被機構投資者大量拋售,并引發連鎖反應。僅僅6天時間,納斯達克就損失了將近20%。至2002年9月21日,納股指數跌至1088點,創下了3年來的最低紀錄。網絡經濟泡沫就此破滅,并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美國經濟的發展。

    為刺激經濟增長,美國政府采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從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間,美聯儲連續13次下調利率,聯邦基金利率由6.5%降至1%的歷史最低水平,并且在此后的1年時間內維持該低水平利率。低利率無可避免的刺激了美國民眾的投資熱情,并推升了包括房產在內的資產價格大幅上漲。金融業在此期間也推波助瀾,向原本不具有貸款能力和信用評級較低的人提供貸款,這些貸款就是所謂的次級貸。據統計,在次貸危機爆發前,次級貸款在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的比例達到了12%左右,共計775萬宗,約為12000 億美元,這些次級貸款猶如定時炸彈般的時時危及美國經濟。

    2004年6月起,美國開始擠出泡沫的過程,并在此后的2年內美聯儲連續17次提高利率,房屋作為投資品的吸引力開始下降,并導致價格調整。同時,由于利率的高企,使得貸款人的還款壓力不斷上升,斷供現象不斷顯現,喪失抵押房產贖回權者數不斷創出新高,危機開始來臨。

    (二)過度金融創新導致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積累

    最初的資產證券化,一般都是直接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如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初,即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拉開了資產證券化的大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也將基礎資產限定在了銀行業的信貸資產。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資產證券化局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然而,對于金融業高度繁榮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美國來說,資產證券化的“潘多拉魔盒”一經打開,基礎資產就不會局限于信貸資產。20世紀90年代起,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簡稱CDOs)開始興起。所謂CDOs,即是購買某種證券池,并以該證券池內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為抵押品而發行的一種權益產品,而這個證券池可以是任何一種債權性的證券,包括企業債,貸款以及已經經過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運用CDOs和產品結構化技術,金融機構可以將投資級(通常為BBB級)的貸款再次切割成優先級和夾層級的產品,優先級產品的評級可以達到A級以上,夾層級則基本維持為投資級。這樣的切分和組合可以反復進行,并創造出CDOs的n次方。由于一般情況下,CDOs產品的收益率高于同級別的其他債券,因此獲得了投資者的青睞,同時,較高的評級也使得投資者完全忘卻了去仔細分析所持債券的基礎資產質量;投資者在持有A級以上CDOs產品時,也許根本未意識到僅僅是從B級投資產品切出的一層。

    復雜的數學模型和金融技術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也使得評級機構的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導致風險的積累。

    (三)資產證券化在次貸危機中起到的作用

    在這樣的“金融創新”推動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和提升流動性的功能反而會助推危機的發生。根據中央財經大學李佳、王曉的研究,資產證券化造成了貸款抵押機構的道德風險,推升了資產泡沫,并積聚了系統性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次貸危機中扮演了無可否認的重要角色。

    但是,如果我們從歷史的角度去看待這場危機,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是引發危機的直接原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大規模運用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在次貸危機之前的幾十年時間內,也并沒有引發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是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被無限的濫用,而監管部門由于種種原因,對這一金融創新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危機的爆發??梢哉f,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優化資產配置的效率,提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并使得流動性增強,而一旦監管不嚴,信息不透明,則可能積聚金融風險甚至引發金融危機。

    三、開展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

    在分析清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并非次貸危機主因的同時,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

    首先,銀行開展了各種以突破貸款規模監管限制為目的的創新,不斷推出理財產品對接貸款(通過信托渠道)、票據交易、同業代付等手段消減貸款總量,使得銀行表外業務規模持續擴大。在監管部門意識到上述創新的本質后,就以行政命令限制銀行開展類似業務,然后商業銀行又開始尋求新的途徑。筆者認為,與其讓監管機構和銀行間“貓抓老鼠的游戲”不斷上演,不如建立有序、規范、透明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將信貸資產的轉讓納入到統一監管下。

    其次,中國銀監會按照《巴塞爾協議III》的有關思想,制定了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并已于2011年初獲國務院批復。對于銀行業來說,撥貸比的要求使得銀行信貸成本提高,對銀行的利潤會產生負面影響,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內生補充資本的能力;資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又使得銀行對于資本的需求不斷增大,但估值水平的持續降低使得外部融資困難重重。在此情形下,推進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業擴展融資渠道,改善銀行業資產負債久期錯配的情況,有利于銀行實現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再次,推進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貸資產和資本市場的對接,從某種意義上也是提高了社會直接融資的比例。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豐富了固定收益產品的種類,給予投資者更多的投資選擇。

    四、對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當然,我們也應該從美國次貸危機中接受經驗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對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加強監管,限制基礎資產的種類。如前文所述,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必然帶來金融危機,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缺位以及過度的金融創新才是危機的主要成因。因此,我國在繼續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時,應對資產證券化中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并且嚴格限制基礎資產的種類,不允許將已經證券化的產品再次證券化。

    二是加強評級機構的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為投資者把好關。由于通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一個信貸資產包,資產構成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缺乏有效工具對其風險進行評估,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評估。投資人也依賴于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對產品進行定價和交易。因此,加強評級機構的職業能力,防范道德風險就尤為重要。

    三是銀行自身需正確運用資產證券化的工具。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掌握在銀行手中,銀行有很大的自決定將哪部分資產拿出進行證券化。這就需要銀行進行自律,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信貸資產與資本市場對接的工具,并用以拓寬自身融資途徑,而非是將其視為甩包袱的通途,將現金產生不良的平臺類貸款等資產進行證券化。

    四是增加投資者范圍。前兩次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中,遇到的1個較大問題就是投資者的缺失,導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投非常清淡。缺乏流動性的產品很難收到資本市場的青睞,也因此無法發揮其功能。近年來,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高漲,從銀行理財產品的熱銷即可見一斑。如果能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夠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市場中打通,可大大拓展投資者范圍,這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提高。

    參考文獻

    [1]毛志榮.《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其交易》

    [2]周茂清.《次貸危機背景下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思考》(J). 《理論視野》.2008(11)

    第8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字: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捎烧驅iT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夏小偉.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問題及建議[J]. 財會研究,2010,(06)

    [2]秦揚揚. 中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J].現代商業,2008,(11)

    [3]盧紹兵.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J].天府新論,2007,(06)

    [4]任偉,陳兵兵.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分析[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7,(04)

    [5]潘彩虹.我國資產證券化瓶頸問題及解決對策[J].證券時報,2006,(03)

    第9篇: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問題,對策

    沉寂四年之久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不久前重啟,國家開發銀行撥得頭籌,首單101.66億元資產支持證券是迄今為止單筆規模最大的證券化產品,標志了曾在我國試行幾年的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此后工商銀行和交通銀行相繼開始籌備資產證券化產品。我國已走出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國際性金融危機,重啟的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利于分散銀行體系風險,但其道路必然是坎坷的。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及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建成資產池,此作為償債基礎,發行有價證券,實現資產所有權的轉移。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四種類型,通常先由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簡稱SPV),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再與信用機構、托管人和證券承銷商等協議,最后SPV根據證券的銷售收入償付資產發起人,根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我國,但發展緩慢而波折。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產生廣泛影響始于2005年,其標志是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我國把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證券化。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后,我國資產證券化進程暫停。在試點過程中,暴露了很多問題,如審批流程過長、投資機構單一、發行規模不足、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程度有限等問題。相比次貸危機前的美國,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尚在初級階段。而2012年6月,我國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3個月后國家開發銀行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發行規模為101.66億元的“2012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重啟了資產證券化之路。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由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部分組成,分別受不同的監管部門管制,其產品在不同的交易所上市,采用不同的監管規則,這就導致了銀行信貸資產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

    (二)信用體系不規范問題

    在我國,信用評級和增級體系的建立尚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信用方式主要是靠國家或政府的信用,而民間信用薄弱,造成了缺乏彈性的信用體系。如果政府的信用過于強,就可能掩蓋很多問題;如果政府信用不夠強,則可能導致信用體系的崩潰。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信用,有的上市公司通過制造虛假信息,騙取投資者的錢財,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威脅信用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問題

    從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看來,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進入市場,而我國的投資群體的發展卻不夠成熟。在美國,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化產品上的投資有限制,因此限制了機構投資者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另外個體投資者雖然也可以投資該產品,但是個體投資者的貢獻力量畢竟有限,而且個體投資者在投資方面缺乏一定的分析能力。所以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需要拓寬。

    三、我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對策

    (一)采用統一的立法模式

    通過統一規定資產證券化的種種操作規范,提供一個明晰的證券化框架,同時利于監管方在欠缺經驗的條件下監管證券化。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被分裂為兩個組成部分,應用著不同的規則,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制度體系,統一規范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上市、交易制度。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清除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和填補法律調整空白,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難題;另一方面,我國有法律規范成文化的傳統,采取統一的規章制度,使我國各項立法相對自成體系并具有比較嚴密的邏輯性;再者,作為證券化接受國,我國存在認識和接受這一新興融資工具的過程,利用統一立法,資產證券化逐漸擴大影響。

    (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體系中其重要作用的是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政府應該根據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立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利用政府的力量確保信用的可靠。但是,政府不可以削弱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在可允許的范圍內,讓評級機構直接在市場規則下開展業務,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并且適應市場。另外,應提高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的準入門檻,承擔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工作的機構必須信譽度高、資信好、業務流程規范,對那些不規范,評級結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機構應嚴厲懲治。

    (三)發展機構投資主體,擴大投資者范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美國有廣泛影響,眾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都趨之若鶩,而我國要想推進資產證券化就必須要有廣泛的投資者。我國需要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使資產證券化市場活躍起來,另外,隨著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的迅速發展,如果能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那么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得到極大發展。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的融資技術,在我國的推行有助于轉移銀行體系內風險,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但推行的過程不免遇到諸多問題?,F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就有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信用體系不規范、資產證券化需求有限等等的問題,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任重而道遠。不過,隨著資產證券化的重啟,其發展進程的加快,可以堅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將邁入一個新的時代。(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1] 付麗.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及決策.經營管理者.2012.(07)

    [2] 夏斌,葛經緯.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探討.征信.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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