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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貨幣政策中介目標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4-0037-03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未來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通過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并以其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作為一種結構性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被譽為是“20世紀3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金融創新之一”(Leon T.Kendall)。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化,證券化在我國已從單純的理論研究開始走向實踐階段。截至2006年10月末,我國證券化市場規模約為405億元,包括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跨國資產證券化以及準證券化信托產品。2006年11月,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獲得了銀監會的批準,不良資產證券化也拉開了帷幕。盡管證券化在我國尚處于試點階段,但其未來的發展趨勢不可逆轉。
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的廣泛開展必將對金融市場微觀主體、金融市場結構以及宏觀經濟產生深刻影響。
本文將就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進行初步探討,這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推進以及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制定實施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而采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信用及利率等變量的方針和措施的總稱,它是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完整的貨幣政策體系由貨幣政策最終目標、貨幣政策中介目標、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等內容組成。其中,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實現貨幣政策效力的基礎,它是指中央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運用貨幣政策工具作用于中介變量,進而引起實際經濟變量變化的途徑。
盡管理論界對于貨幣政策究竟是通過何種渠道進行傳導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認為貨幣政策的傳導主要有兩個基本渠道――信貸渠道和貨幣渠道,前者包括銀行信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渠道,后者則包括利率、匯率、資產價格等渠道。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銀行信貸渠道和利率渠道。
(一)對銀行信貸渠道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按照發起人的不同性質,可以分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二者從不同的方面對貨幣政策的傳導產生影響,但總的來說都將導致貨幣政策效力的減弱。
首先,從企業角度看,資產證券化對銀行信貸的影響表現在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方式,降低了融資成本,拓寬了融資渠道,對銀行信貸產生了替代效應,在客觀上降低了銀行信貸的相對重要性。
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等證券化結構設計和信用增級等手段,能夠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從而一部分企業會減少銀行貸款,通過證券化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
二是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它不再以融資者的整體信用為基礎,而是以特定資產的信用為基礎,即是以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技術的應用會使一些在傳統方式下難以直接進入資本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企業獲得了進入資本市場的途徑,從而拓寬了資本市場融資主體的范圍。
總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信用創新體制,會改變原有的金融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將不可避免地造成銀行貸款規模相對下降,加劇金融市場的“脫媒”現象,這一過程將導致銀行信貸渠道作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力減弱。
其次,從銀行角度看,證券化對銀行的意義更為重大。
作為溝通資金盈余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的間接融資中介,銀行協調了資金供求雙方不同的流動性偏好,但導致的結果就是信用風險和流動性不匹配風險全部由銀行直接承擔。而資產證券化帶給銀行的根本性影響就是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轉移風險、改善流動性的渠道。銀行可以利用證券化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產負債結構,降低流動性風險;可以將其持有風險資產的部分風險轉移給投資者,優化資產的風險結構,從而“釋放”部分資本。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在發放貸款后,可以通過證券化將貸款出售,從而為銀行提供了新的獲得流動性的方式,銀行自身的融資能力和放貸能力得到提升,會促使銀行有更大的動力增加貸款。這樣增加了銀行信貸的彈性,使得央行對信貸流量的控制力減弱,削弱了央行貨幣政策通過信貸渠道傳導的實際效力。
Kuttner(2000)采用實證分析方法,通過比較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貸款的相對增長率,研究得出了資產支持證券和銀行貸款的此消彼長干擾了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的結論。
(二)對利率渠道的影響
美國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源地,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證券化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其市場規模已超過美國聯邦政府國債、公司債和市政債券。其中住房抵押貸款相關證券的規模最大,占整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70%以上,西方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對貨幣政策利率傳導渠道影響的研究也主要通過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市場的數據展開。
由于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目前利率渠道并非是我國貨幣政策的主要傳導途徑,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和金融創新的發展,我國現行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也面臨改革,貨幣政策的實施需要從以數量調控為主轉向價格調節為主,因此國外發達金融市場這方面的研究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
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拓寬了抵押貸款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降低了貸款成本,反過來又促進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隨著證券化的增長,抵押貸款市場利率呈現下降趨勢。以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為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了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通過證券化銀行的流動性得到了改善,效益得到提高,降低了銀行發放抵押貸款的成本,銀行傾向于發放更多的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市場的利率下降。
Kolari,Fraser,Anari(1998)的研究發現抵押貸款利率隨著抵押貸款市場證券化的增長而下降,并得出結論認為住房抵
押貸款證券化在降低住房抵押貸款的成本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Heuson,Passmore,Sparks(2000)的研究則認為雖然抵押貸款利率和證券化增長之間存在反向關系,但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很可能是雙向的。
美聯儲從20世紀80年代后一直以聯邦基金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通過改變準備金供給量來影響聯邦基金利率,進而對其他短期利率以及長期利率形成影響。資產證券化使得這一傳導機制變得更加復雜,證券化的發展深化了債券市場并增加了市場的流動性,這會使中央銀行對利率的影響更為困難,例如當中央銀行試圖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收縮市場的流動性時,資產證券化為市場提供的流動性會抵消一部分貨幣政策的效力,而使得市場受外部力量干預的影響減弱。
Estrelle(2001)依據簡單的動態IS曲線構造了一個結構模型,研究估計了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證券化對產出的利率彈性的影響,結果表明隨著證券化程度的加深,實際產出的利率彈性變小了。
二、資產證券化對貨幣中介目標的影響
貨幣政策并不是直接作用于最終目標,從操作貨幣政策工具到最終目標的實現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過程,中央銀行借助于貨幣政策工具,通過對一系列中間變量的設定、調節和影響間接作用于最終目標。因此,中介目標是貨幣政策作用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中間環節,也是判斷貨幣政策力度和效果的重要指示變量。貨幣供給量和利率是兩個最重要的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但是二者之間往往難以兼顧,因此貨幣政策當局必須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
我國從1996年開始正式以貨幣供給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將使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量的控制難度加大,可能加速我國貨幣政策從以數量調控為主向以價格調節為主轉型。
首先,資產證券化會對貨幣乘數產生影響。
如果我們以貨幣供給M的乘數m為例說明,其中是π活期存款法定準備金率,π是定期存款法定準備金率,e是銀行超額準備金率,c是流通中現金與活期存款的比率,t是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的比率1。中央銀行能夠直接控制的只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即式中的e和π兩項,其他三項則要受銀行和非銀行公眾行為的影響。如果這三項因素能夠保持足夠的穩定,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整法定準備金率來準確控制貨幣乘數,加上它對基礎貨幣的控制從而能夠實現對貨幣供給的控制。
但事實上,如果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得以廣泛開展的話,通過將回收期較長、流動性不高的資產在短時間內轉換成流動性較高的資產,銀行的流動性狀況將得到大幅改善,銀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增強。這一方面降低了銀行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另一方面也補充了銀行獲得流動性的渠道,出于機會成本的考慮,銀行愿意持有的超額準備金率將降低。
此外,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一般是優質資產,而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因此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風險相對較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并且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與組合,資產證券化能夠為投資者提供風險與報酬特性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滿足不同投資者的不同偏好,尤其在資產證券化發展比較發達的國家,資產支持證券擁有流動性較高的二級市場。這些因素使得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歡迎,尤其是受到機構投資者的青睞,因此投資者會將部分的銀行定期存款轉化為資產支持證券,這將降低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的比率。綜合這兩方面的影響,銀行超額準備金率e和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的比率t的下降會增大貨幣乘數,從而使貨幣供給量增加,并且減弱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的控制力。
其次,資產證券化還將導致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
資產證券化能夠將回收期較長、流動性不高的資產在短時間內轉換成流動性較高的資產,發起人進而可以將證券化收回的資金投資于收益更高的新項目,提高資本收益率。如果發起人連續不斷地進行證券化,其流動性的改善效應將被不斷放大,會出現類似于貨幣乘數效應的“流動性乘數”效應。因此,流動性改善提高了單位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貨幣的流通速度。
隨著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貨幣乘數穩定性下降,貨幣流通速度加快,加大了貨幣計量的難度,原有的貨幣供應量與經濟活動之間的穩定關系受到破壞,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繼續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將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
究竟是以貨幣供應量還是以利率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在理論上一直存在著爭論,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經歷了從“利率――貨幣供應量――利率”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金融管制放松與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許多新的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大量出現使得對貨幣計量的難度增加。由于M與經濟活動之間的穩定性關系的破裂,美聯儲在1987年2月宣布不再以M。為設定目標,而是轉向更為寬泛的M,但是很快到90年代初期,M與經濟的穩定關系也宣告破裂。最終,美聯儲認為貨幣供應量已經喪失了作為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必要,轉而以實際聯邦基金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
我國目前依然是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發展到一定階段,貨幣乘數將越來越缺乏穩定性,中央銀行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難度將不斷加大,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可能有必要面臨由貨幣供應量向利率轉變,那么這就要求我國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以適應將來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
關鍵詞:不動產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
1.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總體情況
1.1發行規模穩步上升,產品多樣化趨勢明顯
2016年1至6月,國內共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43只,發行規模達1345.85億元,較2015年上半年(發行規模1152億元)增長了16.83%。產品多樣化趨勢明顯。1.2 CLO占比下降,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發展迅速
2016年上半年,國內發行的43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中,有17單為CLO,金額占比34.62%,2015年該類型產品金額占比為76.75%。在非CLO類產品中,發行規模占比增幅最大的是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從2015年的1.72%上升至2016年上半年的25.79%。
2.國內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存在的不足
2.1個人住房貸款證券化產品發展緩慢
個人住房貸款是銀行信貸資產中比較優良的信貸資產,也是銀行信貸資產中放貸時間最長,最需要盤活的資產。央行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6月末,國內個人購房貸款余額16.55億萬元,同比增長30.9%。而根據中債資信相關報告數據顯示,至2016年6月末,國內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399.27億元,僅占個人購房貸款余額的0.25%。
2.2“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尚處于空白狀態
我國金融機構發放的“三農”貸款多為政策扶持貸款或小額貸款。“三農”的信貸資產質量相對偏低,違約風險高于其他信貸資產。主要原因:一是農業經濟受氣候條件等客觀環境影響較大,經營風險較高;二是農村地區低收入人群聚集,農戶收入不穩定,農戶融資渠道欠缺。這些因素嚴重阻礙了‘三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發展。
2.3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發展潛力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2016年5月份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2015年,國內共發放1.11萬億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比2014年增長68.10%。截至2015末,國內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3.29萬億元。2015年有69.63億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了證券化,占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比重僅為0.22%。可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證券業務發展空間巨大。
3.不動產登記新規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影響
3.1有助于推癰鋈俗》康盅捍款證券化發展
首先是有助于優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質量。隨著近幾年我國房地產去庫存壓力猛增,房地產業的風險越來越大,房地產商跑路的新聞屢見不鮮,購房者無法收房斷供已經成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申請預告登記的商品房已經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的,當事人應當一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再辦理預告登記。”這一規定將從根本上解決了同一不動產不同階段同時抵押的問題,可有效預防開發商攜款潛逃,也確保了購房者對房子所有權和購房抵押的唯一性,提升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質量。
其次是有助于建立健全抵押貸款電子記錄系統。《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做好數據整合、系統建設和信息服務等工作。”這將促進我國在短時期內建立健全抵押貸款電子記錄系統,使抵押權人追蹤抵押貸款及其附隨權利的轉移情況變得更加方便。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質量的提高和信息追蹤的便利性都有助于推動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使其在市場上更有競爭力。
3.2有助于推動“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
一是《條例》第二條明晰了不動產的概念,在第五條指出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登記的要求條件。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實施為有效盤活農村不動產資產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以及依據。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以及相關定著物的確權,還有抵押權登記的實施,使得與“三農”經濟相關的不動產抵押更為的簡單和明確。有利于“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三農”信貸資產證券化將會給投資者提供一種全新的投資方式,引導更多的社會流動資金支持我國的“三農”經濟。
3.3有助于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緩解其融資難問題
首先,明確了不動產的抵押原則,杜絕多頭抵押,明確不動產唯一性。《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一并抵押,不可以分開抵押。該條例的實施讓金融機構在今后處置不動產抵押品的時候不再遇到房屋、土地分屬多個不同抵押權人等情形,避免抵押權混亂和抵押權人實施權益沖突造成的處置難度。
其次,《條例》完善了抵押品處置程序,確保抵押權人基本權益。條例的實施很好的解決了抵押物處置困難,甚至長期擱置沒法處置的問題,確保了抵押權人的最基本的權益,也降低了抵押貸款的風險。
4.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4.1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整合,盡早實現信息共享
不動產登記系統的電子化已經成為必然趨勢,要加快建立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統一系統,整合各部門掌握的不動產信息,完善電子登記系統,使其能夠完整呈現不動產信息。將有以利于抵押權人更詳細和全面了解抵押物,準確的判斷抵押物的市場價值,推定不動產抵押交易市場化建設。
4.2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保障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
日本不動產登記制度已經擁有百年的歷史,其不動產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和“不動產登記法”兩項法律。為了法律的嚴密性,日本曾對全國土地情況進行了長達近30年的調查勘測,繪制成土地圖冊,作為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的依據。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推動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全面落實。
4.3加強不動產登記新規的宣傳推廣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銀行機構應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意義及進行不動產登記所能享有的法律權利的宣傳。向社會告知只有在登記部門履行登記手續并獲得認可后,其擁有的不動產才能進行交易、擔保、抵押等行為。而沒有登記的不動產如果進行上述交易時,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要讓公民清楚明白積極進行不動產登記所能享受到權利,使其能夠主動去相關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確保自己的法律權利。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離岸操作階段 準資產證券化階段 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 動因變遷
引言
自20世紀60年代誕生以來,資產證券化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在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的美國,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推動了美國資本市場的繁榮與經濟的發展。盡管在2008年美國次級貸款市場危機所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當中,資產證券化被認作危機爆發的導火線,隨后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量與市場存量大幅下降,但資產證券化的巨大優勢與多年來對資本市場發展的推動作用還是得到了大部分專家學者的認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于2005年正式啟動,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早于20世紀90年代就已開始。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洲小區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的收益來源,發行了2億元地產投資券。盡管該案例并未采用標準化的資產證券化模式,且具有較多債券發行特征,但仍可被視為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首次嘗試。隨后根據操作環境與操作模式的不同,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的發展可以被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離岸操作階段;二是準資產證券化階段;三是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何小峰,2007)。鑒于我國在金融危機之后出于市場安全的考慮,放緩了資產證券化推進進程,因此本文并未將我國在金融危機后的資產證券化納入研究范圍。
在不同的時期,國際與國內環境不同,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不同,反映出各個時期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動因也就不同。本文結合我國1996-2008年所進行的標準資產證券化或類資產證券化案例,對各個時期的資產證券化動因進行分析,從而得出我國資產證券化動因的變遷歷程,為我國未來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借鑒。
研究假設
針對資產證券化動因的研究主要是從資產證券化所帶給發起人、投資者以及整個宏觀經濟的優勢角度入手的。吳許均(2002)認為,資產證券化帶給發起人的好處(如多樣化資金來源、降低融資成本等)可被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內因,而資產證券化帶給整個宏觀經濟的好處可被看作是資產證券化的外因。丁琳(2004)將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微觀動因和宏觀動因,并認為資產證券化帶給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優勢構成了微觀動因。劉志強(2006)、李瑋(2007)、王曉博(2007)在分析不同行業的資產證券化動因時也是從資產證券化為該行業發行主體帶來的優勢角度進行分析,基于以上文獻,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依據受益主體的不同,在文獻總結的基礎上,將資產證券化的動因分為發起人動因、投資者動因和宏觀經濟動因三類。三類動因的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
假設2:各分項動因(如發起人動因中的分項動因“優化資本結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決策的影響程度難以相互比較,因此假設各分項動因對資產證券化發起決策的影響程度相同。
假設3:只將引致資產證券化操作實際發生的動因列入研究范圍,而不考慮潛在動因。
離岸操作階段的動因分析
離岸操作階段是指20世紀前后我國部分企業利用國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以籌集資金的時期。該階段典型的案例包括珠海公路交通收費資產證券化、中遠集團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中集集團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和信達不良資產證券化。上述四個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細節如表2所示。
以上案例中,除了發起人之外,其他交易參與主體以及交易所在市場均在海外,而當時我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和監管制度都尚未開始建立,國內也沒有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相應中介機構,同時國內投資者還基本沒有接觸到資產證券化產品,因此該時期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沒有宏觀經濟動因和投資者動因存在。
從發起人動因角度來看,其中兩家大型集團企業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均已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分別上市,擁有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的直接融資渠道;而珠海高速公路收益證券化的最初發起人實際是珠海市政府,作為地方政府其具有發行地方債券的直接融資渠道;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當時是處理不良資產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同樣擁有很強的信用保障,這些主體之所以采用資產證券化手段融資,并非是為了降低融資門檻(O5),而主要是為了在亞洲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拓展資金來源(O6)、增加流動性(O4)和降低資產風險(以信達不良資產證券化最為突出)。
準資產證券化階段的動因分析
準資產證券化階段是指20世紀初因為各方面制度限制,只能部分實現資產證券化特征的交易階段,該階段資產證券化屬于類資產證券化操作,基礎資產基本為不良貸款。典型案例包括華融不良資產證券化和工商銀行寧波分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上述兩個典型案例的部分交易細節如表3所示。
從投資者角度出發,以上兩個案例的投資主體均為國內投資機構,因而首次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引入投資者動因,但交易產品的交易形式與其他信托交易憑證并無區別,所以資產證券化產品僅僅多樣化了投資者的投資組合(I2)。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稅收等制度仍然沒有開始建立,因此該時期的資產證券化操作沒有宏觀經濟動因存在。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發展窘境;有效策略
0 引言
對于金融業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可載入史冊的金融創新工具,并推動全球金融業的迅猛發展。萬事無絕對,資產證券化也是如此,雖然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強大的影響力,激活全球經濟的發展,但也容易陷入一些風險之中。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僅僅只有十多年的時間,在發展歷程和操作經驗上都存在許多弱勢。所以,為了推動中國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優秀經驗,找尋出符合國內經濟發展的資產證券化道路。
1 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從內容上來說,通過將可預見現金實施證券化的過程,就是金融市場常見的資產證券化。而這種可預見的現金包含多方面的含義,既可以是固定資產,也可以是非固定資產,只要具備經濟價值,就能發揮現金流的作用,參與資產證券化中。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組成要素還包括發起人、服務體、載體、委托人等內容,才能保證其運作程序。一般來說,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完成,首先是制定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目標,把資產的總數量統一到資產池中。其次,發揮信托實體的作用,即SPV進行法律范圍內的資產交易,保證資產隔離的安全性。再次,SPV機構會通過各種發行條件,設立信用等級進行評估資產的有效性,而投資銀行充當參與者之一,也能推動資產證券化朝良性循環發展。其中如果有其他機構或個人想將資金投入投資池,就需要向發起人購買支付價格。再次,經過資產證券化的評級后,穩定安全的資產才能掛牌上市,只需申請要求符合經濟交易原則即可。最后,上市完成后,資產證券的工作并不意味著結束,還需要信托機構、發起人對后續的管理工作進行分配。比如,信托機構會通過指定相關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并獲得一定的資金報酬。一旦資產證券到期時,發起人和信托機構還要對資產進行售后管理。
2 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歷史進程
從21世紀初開始,國內的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雛形,是由建設銀行和澳大利亞的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公司共同合作才開始實施的。時間轉到2005年,國內才真正開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服務,這已經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發展。由此可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盡管資產證券化在金融業有很大的潛力市場,但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非常坎坷。
2.1境外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歷程
從發展道路來看,資產證券化屬于舶來品,主要從國際資本市場引入國內。1980年以后,國內通過投資大量修建公路,而由于資金緊張,采取了”收費還貸“來彌補現金缺口。事實上,國內的經濟發展剛剛起步,改革開放的浪潮也才不久,許多交通道路建設嚴重缺少充足的資金,經常出現建設一半,資金就用完的現象。這種不正常的建設模式不利于交通的發展,更嚴重阻礙經濟發展的道路。此外,由于國內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條款的空白,資本市場經濟發展緩慢,交通道路建設無法利用證券來獲得充足的資金,更加不能向雄厚經濟實力的企業進行借貸合作。不過,部分經濟項目在國外憑借SPV的作用,獲得了證券融資的幫助,由此也就實現了境外投資境內建設的發展模式。十年之后,國內的境外融資在國內多項建設事業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僅僅高速公路這一個項目就得到近16億美元的融資。同時,許多企業也紛紛采取這種方式來尋求經濟援助,保證經營融資的順利。
2.2境內融資的資產證券化歷程
國內的境內資產證券化道路發展時間并不長,至今不到十年的時間,從2005年8月,國內的第一個證券化產品由中金公司開啟了“吃螃蟹”模式,通過開展的收益性金融產品來申請掛牌上市。四個月之后,國內的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先后推出了資產證券產品,并在金融市場掀起了波瀾。由此,國內資產證券市場也開始邁入新的發展道路。2006年12月,不良貸款在市場上得到抑制,并朝健康資產發展,這是由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的SPV模式來獲得市場37億元的融資,取得十分矚目的成就。
如今,資產證券化產品也逐漸從企業信貸、銀行產品向基礎設施方面發展,其內容也得到進一步的拓寬。2006年,首批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產品出爐,隨后公用基礎建設收益資產也開始資產證券化,通過污水處理費來獲得市場上的融資需求,推動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總之,企業收益權的資產證券化是國內資產證券化項目中最普遍和最廣泛的項目方式,而境外流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還只是剛剛開始,仍有很長的一段道路。
3 國內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尷尬窘境
3.1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非常復雜,涉及到的利益主體更是非常多,不論是在何種交易過程中,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來保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從內容上來說,金融合同的簽訂更是必須謹慎,而法律法規的健全則能保障資產證券化的正常運作。然而,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本身起步較晚,而與之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較少。《證券法》是現行關于資產證券化管理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并經過多次的修改、完善、補充,才頒布了關于有價債券、資產證券的發行條件及違規懲罰措施。但是對于市場中具體的資產證券保護措施卻還沒有涉及,尤其是原始權益人、機構載體、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規定,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2缺乏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體系
一個資產證券的投資效應,并不是看量化后的融資情況,關鍵在于資產證券化是否能夠獲得信用增級。從結構上來說,信用增級需要從內外兩方面的環境進行衡量,外部信用增級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對外的金融擔保服務,通過提高此方法來吸引資產證券的注入,從而保證證券信用等級的提高。同時,內部信用增級則主要來源于內部證券化資產的不斷提高,遠遠超過原始權益人的信用增加,中間的信用等級差距就是其投資收益。然而,這兩種信用增級方式卻并沒有在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道路上提供幫助,沒有完善的信用增級機制,就無法獲得金融機構、權益人等利益團體的青睞,更無法保證信用結構的準確、公正。所以,沒有相關的信用增級體系,在制度上無法推動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馴化,更直接阻礙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4 國內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關鍵措施
盡管國內的資本市場發展速度較快,流動性也十分靈活,但由于各方面體制的不健全,還存在許多發展阻礙。所以,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順利,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4.1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適度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場發展環境
結合國內外的優秀發展經驗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并沒有嚴格資產證券化市場,反而是不斷從內部和外部條件來幫助和扶持金融業的發展。如今,遠負盛名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正是由于開放的經營環境,逐漸變成現在全球性的金融市場,并形成一整套系統化的證券管理制度。而近鄰韓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雖然起步也比較晚,早期遭遇多重發展阻礙,經過嚴格管理證券市場后,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正是由于后期韓國放松對證券市場的管制,才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從而激發了整個證券化市場的活力。所以,國內應該積極汲取國外的優秀經驗,并結合國內的證券市場發展實情,適當地放寬一些資產證券化有關的限制條件,鼓勵證券化產品的推陳出新,才能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才能推動國內金融業的改革。
4.2營造合理的資產證券化法制環境
由于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法律體系存在盲區,直接對金融業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比如,會計制度、稅收制度、法律制度等都比較落后于現在的資產證券市場的發展,無法通過法制手段來營造合理健康的環境。同時,國內必須全面認識資產證券化市場和金融業這兩方面的深層次內涵,而政府部門更要上行下效地創造法制環境,推動資產證券化法制市場的形成,從而促進國家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4.3建立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
鑒于國內信用等級存在許多薄弱環節,無法明確金融資產的相關數據,所以必須構建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另一方面,不同于國外SPV市場發展的成熟,國內的信用評級資深人員也比較少,需要注重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權威信用評級體系。對于資產證券化來說,信用評級的作用非常巨大,必須保證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才能獲得金融市場的肯定,才能增強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力,從而推動中國信用評級的權威影響力。
5 結語
全球資產證券化道路并不長,僅僅只有40多年的時間,但卻發揮極為重要的融資作用,引起了金融業的飛速發展。而國內的資產證券化則先是從試點開始,也只是針對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證券化業務,具有單一性和狹隘性。隨著國內現代化和工業化的步伐加快,金融業的需求增多,這就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從而推進了國內資產證券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曹紅輝.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必然性與模式選擇[J].搜狐財經 2009(01).
關鍵詞: 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 “兩個中心”建設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770(2011)01-029-06
20世紀以來,資產證券化產品、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創新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并已經成為現階段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金融體系演進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危機的爆發,表明資產證券化產品雖然有種種優勢,但是也會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Jenkinson et al(2008)[2]指出,證券化等創新有助于將風險分解和轉移,使風險和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匹配,并且為個人和公司提供更多的風險管理手段。但是在市場存在摩擦和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創新的效率受到限制,并會產生負面影響。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和美國處于不同的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剛剛起步,上海市特別是浦東新區也需要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為“兩個中心”的建設服務。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市場暴露出的問題,以及隨后的美國金融改革法案以及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監管的改進,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分析了資產證券化從哪些方面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并且總結了國外在危機后提出的監管改革措施,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討論上海如何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如何做好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的風險控制與防范,從而在金融體系的發展中求穩定,在穩定中求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穩定影響的分析
資產證券化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的負面影響,我們可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來加以分析。
(一)宏觀層面分析
從宏觀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會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從而對金融穩定造成影響。不同學者的實證研究結果都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這主要是因為證券化放松了銀行的信貸約束。Loutskina(2005)[4]發現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額外的融資來源,削弱了貨幣政策對銀行借貸活動的影響。Goswami et al.(2009)[1]的研究表明,證券化發行量的增長降低了經濟產出對于利率變化的敏感度,同時顯著增加了抵押貸款利率對于政策利率變化的敏感性。證券化發行對于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主要是因為它使銀行獲得了除存款之外的更多資金來源,使銀行能夠擴大信貸供應量。
(二)中觀層面分析
從中觀層面來看,也就是從整個金融體系來看,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加劇了系統性風險的傳染,現有的發起和分配模式存在的缺陷,以及現有的證券化監管框架著眼于微觀個體而非系統全局等,也都會給金融系統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金融創新產品的廣泛使用,一方面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分配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有利于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加強了不同金融機構的聯系,造成系統性風險在金融市場傳播更快更容易。金融創新產品在銀行間構建了不同的關系,這些關系將金融機構連接為一個復雜的網絡。金融創新產品的使用越廣泛,網絡中各個部分的聯系越復雜,系統性風險在金融網絡中傳播的范圍也會越廣。
證券化現有的將貸款“發起并分配”的模式存在缺陷。首先是激勵機制錯位,使得參與證券化的各個金融機構以長期利益為代價,過于追逐短期利潤。房貸發放機構放松了房貸發放標準,將更高的信用風險從源頭引入了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鏈條。投資銀行將證券化產品再證券化,創造出越來越復雜的金融產品,而這些產品的風險越來越難以評估。作為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選擇過于依賴評級機構。然而信用評級機構并不可靠。“發起并分配”模式使得貸款的發放者和最終投資者之間存在長而復雜的鏈條,證券化相關各方為了各自的利益而使證券化的風險未能充分暴露,并造成證券化產品對于風險的定價過低。
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著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和風險防范。然而當今的金融系統,金融機構之間通過資產證券化等各種復雜的衍生品、信貸渠道聯系在一起,雖然每個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最優策略,但是卻可能造成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積累,一旦危機爆發,單個金融機構風險在金融系統中的匯總和傳染,可能會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已有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加強宏觀審慎監管,來克服微觀監管注重單個金融機構而不注重系統整體的缺陷。
(三)微觀層面分析
從微觀層面來看,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融資工具和投資選擇,但同時也影響了銀行等微觀主體的行為動機,銀行等金融機構行為動機的改變,會對金融穩定造成負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弱化了銀行對貸款貸前審查和貸后監督的動機。銀行在關于借款人質量的信息方面具有優勢,當銀行通過貸款出售,或者貸款證券化等方式將信用風險轉移出資產負債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將會出現。Kiff et al.(2003)[3]指出,銀行在使用資產證券化等工具后,對借款人投資項目的監督動機將會減弱,并且有更大的動機出售不良貸款(逆向選擇);同時,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仔細審核的動機會減弱,放貸標準會降低(道德風險)。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對銀行貸款監督動機弱化作用的直接后果是發放貸款標準的不斷降低以及相關證券化產品違約率的上升。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強化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的動機。金融機構有一個最優的風險水平,因此當運用了資產證券化等信用風險轉移工具,將風險從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轉移出去,使得機構的資產組合風險減小時,金融機構會通過其他途徑增加風險水平,將資產組合風險減小的部分抵消。提高風險承擔水平的途徑很多,包括投資于高風險資產,提高資本結構的杠桿率,或減少貸款的限制條件等。金融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增加的風險承擔數量,往往會大于原先資產組合風險的減少量,這種過度補償行為會給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在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機會和風險管理手段的同時,會加大金融機構承擔更高風險的動機。
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也強化了金融機構的信息隱藏動機。金融機構往往依靠其信息優勢獲取利潤。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出現,增加了金融機構現有產品的透明度,降低了金融機構的利潤空間。為了獲利,銀行信息隱藏的動機增強了。銀行的信息隱藏包括和機構合謀,增加資產證券化等創新產品的復雜性(對市場投資者的信息隱藏);包括將更多的表內資產移到表外(對監管機構的信息隱藏);包括購買更多的復雜金融創新產品(對銀行股東的信息隱藏),這些都加大了市場投資者、監管機構、銀行股東等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風險行為的監管難度。
二、金融危機后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改革
(一)巴塞爾委員會關于新資本協議的修訂
2009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吸取金融危機中的經驗教訓,審議通過了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的修訂稿。這套修訂稿是巴塞爾委員會加強監管資本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引入新的監管標準來達到以下目標:(1)提高壓力時期可提取的緩沖資本儲備; (2)提高銀行資本的質量;(3)引入杠桿率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最低保障機制。
通過的新協議修訂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下某些證券化的處理方法。主要包括:給予再證券化風險暴露更高的風險權重;銀行不得使用基于自身保證的評級;提高了標準法下期限一年以內合格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等。
巴塞爾委員會也對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程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特別規定,為降低表外暴露和證券化風險,銀行在其風險管理規則中應涵蓋對表內和表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的內容,以及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評估。在投資結構性產品時,銀行應進行基礎風險分析,不能完全依賴信用風險評估機構對證券化風險暴露做出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銀行應制定審慎的應急計劃,說明在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能性降低的情況下,怎樣應對因此產生的融資、資本和其他壓力。
巴塞爾委員修訂了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指導原則,強調銀行有義務向市場參與者披露其真實風險狀況。巴塞爾委員會對第三支柱要求提出了六個方面的修改建議,增加了銀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披露的要求。包括增加銀行對交易賬戶中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披露的要求,增加銀行披露各類證券化風險暴露使用的監管資本計量方法的要求等等。
總體而言,巴塞爾委員會在新協議修訂框架中,不僅提高了證券化的監管資本要求,而且完善了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以及監督檢查,這對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很有借鑒意義。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規定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已在國會獲得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成為法律,這一法案全稱為《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又以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委員會主席弗蘭克命名為《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和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重要內容有:
新法案宣布成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委員會有權認定哪些金融機構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對有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該委員會將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同時,該委員會將獲得“先發制人”的監管授權,即在三分之二多數投票通過后,可批準美聯儲對大型的金融機構強制分拆重組,或資產剝離,以防范可能的系統性風險。該法案給予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破產清算授權,如果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穩定,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可對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同時,明確相關成本由金融業界而不是由納稅人來承擔。
為保護消費者免受誤導和欺詐,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證美國消費者在選擇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時,得到清晰、準確的信息,同時杜絕隱藏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騙性的做法。
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重要內容包括:將大部分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銀行將信用違約掉期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的子公司;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特別的資本比例、保證金、交易記錄和職業操守等監管要求。為防止銀行機構通過證券化產品轉移風險,要求發起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
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在高管薪酬問題上為股東提供更多的話語權;要求董事會下的薪酬委員會完全由獨立人士組成;允許監管機構強行中止金融機構不恰當、不謹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機構披露薪酬結構中所有的激勵要素;對上市公司基于錯誤財務信息發放的高管薪酬,美國證監會(SEC)擁有追索權。
針對信用評級機構出現的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建立并自我監管一個擁有實權的信貸評級委員會,它將充當發債公司和評級機構的中間人。這個委員會將選擇哪家評級機構來為結構化債券給出“初始評級”。SEC還將建立新的機構監管辦公室,每年提供監管報告;對評級機構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對長時間評級質量低劣的機構,SEC擁有摘牌的權利。
另外,對銀行自營交易以及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的投資作出限制。為了避免利益沖突,禁止銀行做多或做空其銷售給客戶的金融產品;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加強對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等機構的監管,要求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顧問機構在SEC登記,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檢查。如果此類機構具有特大規模或特別風險,將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風險監管。
從美國金融改革法案的相關內容來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針對金融危機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監管和限制措施。不足之處在于,減少金融機構高風險投機行為有賴于對這些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充足率、杠桿限制等監管要求來加以解決,而這些具體的監管要求在新法案中并沒有體現,只是交由新成立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來具體制定。改革高管薪酬及企業治理結構也是抑制金融企業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一個有效方法,新法案中在董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等措施也值得借鑒。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2005年3月,央行、銀監會共同制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也于當年11月公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與此同時,中金公司于2005年8月設立的“中國聯通CDMA 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開啟了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試點。至今企業資產證券化已試點9個項目,信貸資產證券化已試點17個項目。隨著多個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的推出,目前的試點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格局[4]并行的局面。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央行和銀監會監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則由證監會監管,在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多部門的監管使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式和監管法規不能統一。
2006年證監會了《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大量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集中于這一年發行,2007年證監會暫停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審批,對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2009年5月證監會又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進一步加強了對試點證券公司的管理。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集中于2006年到2008年期間發行。其中2008年上半年是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高峰期,但到了2008年下半年,受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影響,以及信貸規模放松,國內資產證券化發行放緩。到2009年,全年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全停滯,沒有發行一單產品。在這期間,為了切實加強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09年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監管指引》。
四、發展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政策建議
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是一項國家戰略,而建設資產證券化市場既為上海建設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撐,也為國際航運融資提供了巨大的推動力。沒有金融創新,要把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是不可想象的,作為金融創新重要組成部分的資產證券化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例尚且不足0.5%,而在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債券市場的比重都在20%以上。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實際,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上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設。
(一)在上海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完善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第一,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被分割為人民銀行監管的銀行間市場和證監會監管的交易所市場,市場的分割降低了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應當考慮采取措施促進兩個市場的融合和統一。從國外金融創新的發展歷史來看,信貸轉讓市場是資產證券化市場建立的基礎,因為信貸轉讓市場將逐步積累起對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定價的能力。上海已經建立了信貸轉讓市場,在此基礎上,應當考慮建立一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將現有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入統一的市場進行交易,統一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流程、監管和信息披露,這不僅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長遠發展,而且能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二,綜合上海各方面的優勢,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應當首先大力發展那些較為基礎的、簡單的證券化產品,這些產品的風險識別較為容易,信用評級技術也較為成熟。而對于那些較為復雜的證券化和再證券化產品,以及基于證券化產品的衍生品,由于風險較難識別,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環境下,還不具備發展的條件。在基本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成熟后,逐步發展以資產支持證券為基礎的回購、期貨、期權等交易,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都在上海,應當綜合各個交易所的優勢,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相結合,形成更多的金融創新品種。
第三,在上海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和監管數據庫系統,保證金融機構間的及時清算,以及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建立完善的交易系統,不僅是指加強交易計算機系統的建設,保證交易的及時有效進行,還指要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各種反應市場基本面的價格指數、流動性指標、債券信用評級的變動等數據信息,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判斷能力。可以考慮在上海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數據庫系統,詳細記錄資產支持證券標的資產的構成、資產質量的變動情況,并記錄每筆交易的交易情況,同時還應當向監管機構及時提供各個機構交易者的財務狀況等基本信息,全面的信息有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并制定相應對策。
第四,市場基礎設施的建設還包括相關人才的培養。資產證券化市場和其他金融創新產品市場都需要大量相關人才的支持。針對上海“兩個中心”建設的相關要求,上海應當努力培養結構化產品定價人才,風險管理人才,法律人才,信用評級人才,以及和航運資產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相關的專門人才。這方面人才的充實和培養,一方面可以從上海本地金融機構中選拔部分業務骨干,請外國的金融機構人員和資產證券化專家對其進行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從國外和國內聘請這方面的專家到上海工作。此外,對上海本地研究機構中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員應當給予一定的項目支持和獎勵。
(二)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和規模,為上海實體經濟服務
第一,努力探索多樣化的資產證券化品種。在目前應收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如航運相關資產證券化、REITs和知識產權證券化等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是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保障。目前,國外資產證券化已擴展到船舶抵押貸款、港口基礎設施應收款和港航企業貸款的資產證券化。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對航運業的發展有重要的作用,上海應當在這些證券化產品的設計和發行方面有所作為。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上海的基礎設施建設。上海浦東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通過“浦東建設BT項目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得了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大量資金,今后也應當考慮利用資產證券化為更多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此外,保障房建設也是上海市政府正在考慮的重要問題,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REITs在為房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方面有重要作用,應當重點考慮以廉租房或保障房為主體打包REITs,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此外,還應當考慮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為張江高科技園區的企業融資服務。
第二,從供給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在資產證券化試點階段,證券化發起人局限于大銀行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常態化之后,應允許并鼓勵更大范圍的銀行和企業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上海外資銀行眾多,鼓勵外資銀行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和交易,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此外,應允許上海的民營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央行和銀監會上報國務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修改稿中,擬采用資格審批和項目審批結合的管理方式把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這意味著,通過資格審批的金融機構,將不再需要通過逐項審批的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因此,上海市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地金融機構申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格。
第三,從需求方面擴大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從需求的方面來看,逐步取消對于投資主體的限制,大力培養商業銀行、基金、保險等機構投資者,并且允許一定門檻之上的個人投資者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上海作為金融創新先行區,作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城市,可以考慮允許外國投資者購買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支持證券品種,從需求角度提高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
(三)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信息披露
第一,人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應當配合人民銀行、銀監會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流程和監管框架。需要廣泛借鑒國外在危機后的反思和金融改革法案,進一步健全我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結構設計及業務操作流程,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框架,盡快形成正式的法律法規文件。目前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的監管著重于審批,而不注重后期的監管。今后我國還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對成功上市交易的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持續監管的程序和法規,交易的會計報告、稅收、風險衡量要嚴格依據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第二,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證券化信息不透明,投資者無法準確評價其風險,那么當危機來臨時,證券化資產會由于投資者恐慌拋售而加速貶值,這會顯著增加系統性風險的傳染頻率和傳染范圍。應當借鑒巴塞爾委員會在新資本協議修改框架中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防范
上海市在建設金融中心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應當吸取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從多個方面加強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防范。
第一,重視并解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行為動機扭曲的問題。資產證券化會導致金融機構對貸款的監督審核水平降低和承擔風險傾向的增加,從而增大單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在美國的金融改革計劃中,提出要求證券化的發起人保留一部分風險暴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銀行監督審核的動機。上海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時,也應當要求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至少持有5%的證券化風險暴露。此外,讓證券化的發起銀行從證券化業務中獲取的收入依據證券化資產的長期表現而定,這也將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由于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造成的金融機構對貸款監督審核動機降低的問題。為了解決證券化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問題,可以考慮限定金融機構持有的流動資產的最低比例,因為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金融機構流動性增強,是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動機增強的主要原因。向經營不夠穩健的金融機構高管實施相應的薪酬懲罰,也是降低金融機構風險承擔傾向的有效手段。
第二,需要根據巴塞爾新協議修訂框架的規定,切實對表內和表外的證券化風險暴露和再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并且不允許通過其他衍生品等手段對沖這些風險暴露,降低資本要求。對于我國而言,由于存在國家對銀行的隱性擔保,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銀行的約束作用可能并不顯著,因此在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礎上,需要考慮對金融機構的杠桿比率也出臺相應的限制性規定。
第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聯合監管。金融危機表明,除了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如券商、保險公司、基金等,都應當納入監管范圍內,對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暴露,都應當提出一定的資本要求。當今市場中的各種金融機構相互關聯,一個金融機構的風險很容易通過金融市場傳遞給另一個金融機構,因此在資產證券化和其他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中,要理清各監管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并對涉及到多種類型機構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做好聯合監管。在相關產品和服務推出后,盡早完善相關監管的法律和法規,嚴格做到風險可控。
第四,完善對證券化產品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基礎,上海應當考慮建立兩三家較大規模的評級機構,為信貸轉讓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服務。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的收益應當根據產品評級的長期表現確定,如果產品的定期評級結果和產品的風險特征較為吻合,則評級機構可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反之則獲利較少。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考慮,評級機構更應當由審批產品的監管機構選擇,而非由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聘請。評級應當至少有兩家評級機構對同一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金融機構作為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時,應當主要根據自己的評級結果進行判斷,評級機構的評級可以作為參考。
第五,嘗試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方面也應當有所創新。美國和英國在金融危機后,都加強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上海作為金融改革創新的前沿陣地,大量新的金融產品和交易模式都將在這里出現。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的經驗,在上海設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探索并實踐金融創新過程中對消費者加以保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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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于20世紀6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是一種新型的結構化融資創新產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轉移和分散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以及增強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其中轉移風險和擴大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兩項基本功能。但是,以上這些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均是針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也就是對微觀主體產生影響和作用,同時目前國內外學者對資產證券化作用和功能的研究很少從宏觀角度去進行。但從次貸危機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雖然不是危機爆發的源頭,但其確確實實造成了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資產的價格泡沫以及內生流動性的擴張等,同時,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所造成的影響也遠遠超出了微觀主體的范疇,因此,資產證券化也可以從宏觀的角度對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影響。本文以次貸危機為背景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一)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正面影響
我們知道,轉移風險和擴大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資產證券化誕生的初衷就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足。但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眾多金融機構開始利用資產證券化來轉移信用風險,因此擴大流動性和轉移風險成為了資產證券化的兩項基本功能,它們可以實現金融體系的良好運轉。首先,從轉移風險的角度來講,微觀主體可以利用資產證券化將其面臨的風險轉移出去。如果金融市場是一個有效的,則風險在轉移的過程中可以在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之間進行分擔。雖然風險在轉移的過程中不可能被消除掉,但通過在投資者之間來分擔資產證券化轉移的風險,不僅可以大大的減少每位投資者承擔的風險量,還可以使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來分擔自己所愿意承擔的風險水平,這樣風險可以實現最優的分配;其次,從擴大流動性的角度來講。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產品在誕生的時候就是為了解決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問題,同時當經濟形勢下滑的時候,擴大流動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相配合,因此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擴大流動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對整體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正面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
1.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的負面影響
(1)風險轉移功能加劇了金融體系中的道德風險。從次貸危機的爆發和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各微觀主體顯示出了極強的道德風險,歸根結底就是因為他們認為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可以通過不斷的證券化給轉移出去,只要基礎資產的價格是看漲的,證券化就不愁沒有銷路,這樣他們就可以通過不斷的證券化來轉移風險。在消除了“風險”這個后顧之憂以后,他們就可以放心的從事“謀利”行為,這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大量的道德風險。
(2)風險轉移功能導致金融體系中系統性風險的積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將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了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以及投資銀行等投資者,然后投資銀行通過各種金融創新手段將初始的證券化進行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的投資者購買,風險實現了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的衍生下去。但是,在風險的不斷轉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導致風險的放大和擴散,由此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積累。一旦為了抑制通貨膨脹而產生貨幣政策緊縮,系統性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
2.資產證券化擴大流動的負面影響
(1)擴大流動導致資產價格泡沫的形成。隨著以抵押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的發售,抵押貸款機構獲得了大量的流動性,這樣他們提供貸款的能力大大增強,大量的信貸資金就會流入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引起房地產的價格不斷上漲,形成巨大的資產價格泡沫。
(2)擴大流動導致內生流動性的擴張。發行者通過發行資產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的增加,而證券化的購買者,比如投資銀行業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進行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但這種流動性的增加方式是在金融市場的內部形成的,而沒有像銀行貸款那樣從金融體系延伸到實體經濟,因此這只是附屬于金融市場的內生流動性擴張。此外,這種流動性的增加和資產價格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基礎資產的價格發生逆轉,證券化產品就失去了銷路,這樣其提供流動性的功能就會驟停,流動性危機就會爆發。
(3)擴大流動導致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放大。在次貸危機之前,隨著房價的上漲,擴大流動性的功能為房市提供大量的資金,導致房市出現價格泡沫,由此引起經
濟過熱。但當央行意識到經濟過熱導致通貨膨脹抬頭時就會采取緊縮政策,由此刺破價格泡沫。房價的下跌導致主要以房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的價格和評級下降,同時市場中又出現了爭先恐后的拋售現象,這又導致證券化的價格和評級下降,這樣銀行持有的證券化產品不斷減值,其已經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也漸漸的失去了銷路,證券化產品擴大流動性的功能就會驟停,這樣市場中就會缺少必要的資金,流動危機就會爆發,并引起了經濟的過度下滑,由此可見擴大流動性的功能導致經濟周期的波動幅度放大。
(4)擴大流動導致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抵押貸款機構可以不斷的通過證券化來增大流動性,這樣流動性的資源增加了,抵押貸款機構發放貸款的動機就會提高,進而就會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抵押貸款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融資結構的影響
金融體系中主要有兩種融資方式,一種是發行證券的直接融資方式,另一種是通過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方式。如果融資方式以第一種為主,則該金融體系被稱為“市場主導的融資體系”;如果融資方式以第二種為主,則該金融體系被稱為“銀行主導的融資體系”。在資產證券化出現之前,大部分國家的金融體系是“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直接融資方式充其量只是間接融資的輔助體系。但隨著資產證券化出現和發展,同時銀行體系由于受到“Q條例”的限制,“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頻繁,并導致銀行與市場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金融體系逐漸由“銀行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同時,銀行的融資方式在“市場主導”的金融體系中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銀行通過將其持有的各種資產進行證券化來轉移風險或擴大流動性,從而把傳統的間接融資方式演變成隱藏在證券市場中的融資方式,這種轉變使傳統的銀行功能逐漸消失,導致銀行類似于一個“影子銀行”。在這種影子銀行體系中,銀行的主要融資渠道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證券化,這種融資方式不僅降低了銀行的融資成本,還使銀行轉移了信用風險,擴大了流動性。由此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導致金融體系的融資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融資結構已經不再僅限于銀行的間接融資,而是向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并存的多層次融資結構轉變,同時也導致了金融體系融資效率的提高,增強了“儲蓄向投資”的轉化效率。
四、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影響
(一)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正面影響在危機爆發之前,資產證券化確實對金融體系的穩定產生很大的促進作用,這表現在:第一,風險轉移功能實現了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承擔了相應的風險,這樣風險實現了最優配置,并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第二,資產證券化是連接多個利益主體的產品,在運作過程中,中介機構、評級機構、貸款機構以及投資者都會參與調查最初的信貸活動,這使銀行發放信貸過程中的一些隱含風險被公開化,進一步減少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主要是它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次貸危機爆發以后,主要表現在:
第一,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導致金融體系的不穩定。首先,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復雜的基礎資產,可以被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很多,但不同的基礎資產具有不同的特性,導致收益和風險的評估就變得極其困難,因此對資產證券化價值評估的復雜程度就會增加;其次,資產證券化是由多個利益主體參與的交易系統,這限制了信息披露的發揮,因為在參與主體眾多的情況下,披露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對信息的分析也需要大量的成本。由于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基礎,因此這項功能的限制必然會影響金融市場的運行;再次,資產證券化交易系統的復雜性增加了市場預期的難度,因此當資產證券化的價格發生波動時,投資者很難對以后資產證券化的評級以及價值走勢進行預測,這不可避免的會導致投資者產生非理,由此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再次,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導致大量委托———問題的存在,比如抵押貸款借款人和貸款發起者、貸款發起者和貸款安排者、貸款人和服務商以及投資者和信用評級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等,這些委托———問題的存在使金融脆弱性不斷提高,引起金融不穩定。
第二,基本功能被濫用。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初衷是維護金融體系的運轉,優化資源的配置,但從次貸危機中,這兩項基本功能被濫用了。首先,從轉移風險來看。轉移風險的目的是使風險轉移給有承受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從而促進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管理能力,并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的能力。但是,在危機爆發之前,一方面,風險并沒有轉移給合適的投資者,并且大部分風險被轉移到了不受監管的市場中,導致透明度降低,形成了非常嚴重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在逐利的刺激下,資產證券化形成了非常獨特的“發起———銷售”模式,形成了非常復雜的交易鏈條,在激勵機制缺失的情況下,“高回報”逐漸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而“高風險”卻被大家所忽視。
五、結束語及政策建議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也可以宏觀的角度上也會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甚至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我國在發展和創新資產證券化時必須慎重使用它所帶來的各項功能,同時也要考慮資產證券化在宏觀上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我們在本文中以次貸危機為背景,通過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各種影響,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之間的協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金融創新在提高金融體系運作效率的同時,也有可能對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影響,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我們應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的協調,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其就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防止系統性風險的過度積累和擴散。
關鍵詞:證券法;虛假陳述;因果關系
如今,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銀行一種重要及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歐美,許多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管理其風險及資金。此外,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貸款資金來源,成為解決銀行流動性不足的一大對策。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運用一定的融資方式和手段,將其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然后轉換成可以重新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出售的證券。這樣一來,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把之前并不適銷的資產變得適銷對路起來,從而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轉移,使伴隨資產的風險從發起銀行里剝離開來。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發起銀行免受資產風險的影響,又保護了投資者免受銀行整體風險的影響。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從歐美銀行的實踐中發現,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相當復雜,但總體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資產轉移
從資產管理的方面來看,證券化是銀行一個不錯的策略選擇。例如,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某些貸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因此,當銀行發現由于某類貸款導致銀行風險頭寸過高時,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進行證券化轉移,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頭寸。
此外,銀行還會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使其業務更加多元化。在過去,銀行是通過擴大資產負債表的規模來獲取利潤以達至此目標。但是現在,由于資金的限制和行業的競爭,此方法越來越缺乏可行性。與此同時,銀行也意識到一些另類貸款(如可選擇按揭貸款)的利差比其現有的表內貸款更高。因此,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現有的貸款向表外轉移出售,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總體貸款利差的增加。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的杠桿效應,銀行能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二)資本約束
隨著《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不斷上調,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不斷加強。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低,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或削減資產的方法來提高。然而,由于銀行業競爭加劇等因素,資本成本不斷增加,銀行偏向于選擇削減資產這一方法來提高資本充足率。而銀行削減資產的一般做法就是將其部分表內資產進行證券化出售,從而釋放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然而,從許多歐美銀行的經驗中發現,部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償還了股東資本。顯然,這與上述兩種動因有所違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動因更多的是出于競爭的壓力。由于歐美銀行業競爭激烈,銀行某些資產(如貸款)的利潤率已經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資產的收益率越來越不足以抵償資本的必要報酬率,銀行的表內資產缺乏盈利性。而資產證券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銀行改善資產的盈利性,減輕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壓力。
(三)融通資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進行融資。首先,資產證券化豐富了銀行的資金來源。由于資產抵押證券是以銀行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具有特定風險收益,往往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目標對象,而他們通常卻不會直接提供資金給銀行本身。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拓寬融資渠道,挖掘新的資金來源。
其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由于資產抵押證券能夠滿足特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減少銀行開辟新融資渠道的資源投入。這樣一來,銀行的融資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過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細分,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籌集新資金的邊際成本得以下降。這樣,銀行不必再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資金,降低其融資成本。另外,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這也意味著銀行不必持有過多的資本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銀行的整體融資成本得以減少。由于資產證券化使銀行的融資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銀行能以更具競爭性的貸款利率吸引客戶貸款,尤其是優質客戶的貸款,有利于銀行維持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規模的擴大,從而提升競爭力。
然而,銀行融資成本的降低,還要取決于證券化后銀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著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行,資產的風險也會被轉移。但是,如果銀行對其低風險資產進行證券化,反而會使其投資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上升。因此,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還要考慮證券化資產的選擇。許多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類型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只有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如長期按揭貸款等,使證券化后銀行的資產結構更為多元化,才會達到資產組合風險的分散,從而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
(四)費用收入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向SPV性質機構打包出售資產,并提供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從中賺取費用收入,從而減少銀行收入對凈息差的依賴性。由于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銀行在發起貸款方面具有特定優勢。然而,銀行卻擔心持有的貸款不斷增多會導致其資產組合的風險增加。因此,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較優勢發起更多的貸款,然后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移到表外。這樣一來,銀行不必再擔心增持資產所帶來的更高風險,同時也賺取了相關的費用收入。由于銀行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表外創收,資產證券化成為了當今許多銀行競爭策略的一部分。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的信用風險由銀行向SPV性質機構的轉移。因此,資產證券化被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資產證券化前后,發起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增加了銀行的風險,降低了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一)逆向選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創新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指的是發起人(Originator)將缺乏流動性但卻可在未來某個時期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該機構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分離與重組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從而增強資產信用度,將資產轉化為可自由流通的證券,在金融市場上交易,最終實現金融融資。作為資產證券化載體的證券化產品,具有債券的性質,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許多種類:按照基礎資產的類型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信貸資產證券、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合成衍生證券;按照基礎資產是否為抵押資產劃分,證券化的品種可以分為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和抵押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
一、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源于1992年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單洲小區800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此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嘗試走出的第一步。1996年8月,珠海為了支持珠海公路的建設,以本地車輛登記費和向非本地登記車輛收取的過路費所帶來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持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1997年7月央行頒布《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規定由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均需辦理資產抵押手續,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負責相關事項。這在某種程度上使不良資產支持債券的發行成為可能,此后出現了由資產管理公司主導的幾筆大額不良資產證券化。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
2003年,中集集團利用其海外的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規定在3年的有效期內凡是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CommercialPaper,ABCP),協議總額為8000萬美元。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推出了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華融將涉及全國22個省市256戶企業的132.5億債權資產組成資產包,以中信信托為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該模式已經接近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并且首次在國內采用了內部現金流分層的方式實現了內部信用增級。
到2004年,開始出現政府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跡象。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四條“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提出: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4年4月至7月,工商銀行通過財產信托對其寧波分行的26億元不良資產進行了證券化。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2005年以來,我國在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有了新的發展。2005年3月21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監會、財政部等9個部委參加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正式決定國開行和建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隨后,為促進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5月1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涉及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6月2日,財政部正式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資產證券化相關機構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規范;6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4、15號公告,對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登記、托管、交易、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了詳細規范;8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8月16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務操作規則》,規范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登記、托管、結算以及兌付行為;11月11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從市場準入、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這些配套制度的推出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15日,國開行和建行分別在銀行間市場成功發行了第一只ABS債券41.78億元和第一只MBS債券29.27億元。
總體來看,我國以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大多屬于自發性的個體行為,證券化產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不成熟、不規范。雖然2005年開始,我國拉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序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證券化實踐尚未出現實質性突破,資產證券化之路還任重而道遠。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巨大發展空間與多重約束
“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按照華爾街的標準,目前我國能夠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已經很多,如房地產貸款、企業各種應收賬款、銀行不良資產、信用卡應收款、汽車貸款等等,都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而且這些資產的證券化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了。根據銀監會統計數據,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133.6億元,其中次級類貸款3336.4億元,可疑類貸款4990.4億元,損失類貸款4806.8億元。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與1999年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時剝離的1.4萬億元不良貸款處置任務還有很大的距離。根據人民銀行2006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報告,截至2006年6月末,我國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為3.4萬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1.3萬億元,比年初增加2123億元;購房貸款余額2.1萬億元,比年初增加1820億元。近年來我國汽車消費信貸發展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信貸余額達到了1594.03億元人民幣。以上數據表明,我國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巨大,在資產證券化的供給方面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物質基礎。
從證券化產品的需求來看,同樣存在巨大的市場空間。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在產品屬性上屬于固定收益證券,類似于企業債券。但是,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極其落后,而證券化產品更是一片空白。從投資者的需求來看,中國是一個高儲蓄率的國家,有數萬億元的居民存款希望能找到更好的投資工具,他們對創新性的投資品種需求非常大。尤其是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要求風險較低的機構投資者,會對證券化產品產生強烈的需求,這是被國際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所證明的。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其供給和需求都有巨大的潛力,資產證券化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水平與巨大的發展空間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要消除這種差距,必須從多個方面共同努力。這是因為,在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長期以來,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基礎工程的薄弱,以及證券化過程中諸多程序和操作問題的不明確,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探索和操作。
1.會計、稅收制度與證券化的不統一。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等問題決定著證券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以及流動性,關系到每一參與者的利益,影響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處理做了較為詳盡細致的規定。我國在會計制度上,無法做到與資產證券化相統一,因此難以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有效監控。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是財政部指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合理的依據,與美國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同時,資產證券化運作規模龐大,交易環節繁多,減少作為其成本主要支出的稅收支出是關系證券化操作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在稅收制度方面,尤其在跨國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上,我國現行稅法規定還存在很大空白,使得證券化的成本大大提高。
2.相關法律不完備。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構建起來。以美國為例,美國并無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其規范主要來自于聯邦和州法律,其中包括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破產法以及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等,這些規范促進了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運營。我國目前沒有出臺證券化專門法規,現行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證券化存在眾多阻礙,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財政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法規(前文有列舉)還不夠完備,有許多方面和環節還沒有涉及到。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健康發展。
3.信用評級機構缺失。
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能夠較為真實的度量資產所蘊含的風險,從而間接決定了證券化后的資產的價格。國際上最具信譽的信用評級機構主要有如下幾家:標準普爾評級集團、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以及FitchIBCA,Duff&Phelp公司等。這些公司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決策支持。而現階段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彼此間的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難以為投資者提供客觀、公正的信用評級服務。因此,投資者不得不承擔國外信用評級機構高額的服務費用,從而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以及證券化資產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4.金融機構動力不足。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歷史表明,當時美國一些儲蓄機構陷入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產證券化正是發端于金融機構對外融資、解決流動性的被迫行為。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高儲蓄率,較高的銀行儲蓄率使金融機構很少能夠陷入流動性困境,而且即使偶爾陷入了流動性危機,也有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同時,由于傳統意識的約束,我國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把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兌出去。金融機構目前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其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制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因素,包括體制障礙、投資者不成熟、風險管理水平低、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極其缺乏等等。這些制約因素的共同作用,決定了我國資產證券化將經歷一個緩慢而艱難的發展過程。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今后的發展道路
近年來,我國經濟和金融的快速發展,已經為資產證券化奠定了一定的市場基礎:從宏觀角度看,我國資本市場基本完善,資本流動性較強;從微觀角度看,我國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等的現代企業制度和獨立經營的實現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同時,近年來我國對金融市場的開放,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國際化,這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發展前景,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人士都較為樂觀。中國銀監會李伏安在2006年4月2日舉行的“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高級論壇”上表示,經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試點,2006年將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雖然目前資產證券化只有不到100億元規模,但年內將做到1500億元。2006年5月,標準普爾在印度舉行的亞洲開發銀行理事會年會上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如果能夠進一步掃除若干阻礙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亞洲國家和地區資產證券化將會有長足的發展,亞洲國家和地區必將從中受益。
但是,我國資產證券化目前還仍然處于積極試點階段,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還受到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制約,資產證券化之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證券化的發展道路上,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進一步推動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展,做好證券化工作的廣泛推廣。
我國已于2005年實現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建元2005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并且于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住房按揭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在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正式啟動。我國目前正大力開展基礎設施建設,急需長期資金投資,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如果單一靠政府或銀行都很難滿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解決這些難題。通過試點工作,能夠降低融資成本,緩解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提高銀行資金周轉率。
2.適當放松對證券化的管制,促進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蓬勃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市場管制較少的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較好,已成為全球第一大資產證券化市場,擁有運作良好的制度體系;日本在其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對其市場的限制則阻礙了市場的發展,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后開始放松管制,才迎來近幾年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一直處于嚴格的金融管制之下,但這種管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和金融市場的需要了。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過多,不利于證券化產品創新,不利于證券化在我國的蓬勃發展,更無利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要大力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政府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放松管制,放寬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發起人、投資人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限制,為金融創新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改善我國金融環境。
3.制定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相關的會計制度。
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行中存在著法律、會計和稅收制度不健全的問題,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摸索,查漏補缺,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的美國和日本的經驗,用法制手段保護各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在資產證券化立法中,我們要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立法的精神實質,為政府在制度中恰當定位,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由市場做市場的事情,各司其職,不過亦無不及。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場能依據法制順應市場發展選擇有利的發展模式,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
4.健全資本市場體系的同時,豐富證券化品種。
國務院發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方向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開發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我國目前證券化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汽車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和各種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具有高儲蓄率的國家來說,應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
5.規范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
針對我國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的狀況,我國建立具有國際影響而且權威的資產和信用評級機構勢在必行。與此同時,應對這些評級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使其獨立發揮作用,不受其他因素影響,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工作;應學習其他國家成熟的評級制度經驗,用法律手段割斷評估機構和被評估者之間的往來,最終提升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的威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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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合并標準 會計確認
一、相關概念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界定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誕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發展迅速,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簽訂一個新的合約都有可能產生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美國學者Gard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本文試圖從以下角度予以歸類:就其融資技術而言,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即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安排,對不同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使之轉換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就其融資方式而言,包括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舉債等模式,即一級證券化。和將己經存在的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集中進行重新包裝和分割再出售給市場投資者,即二級證券化。
就其基礎資產而言,特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辨認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商譽。商譽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產生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區分開來,不能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因此,商譽雖然也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因其與企業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
(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意義研究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市場上已被開發,并已使用完整的,靈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設質量,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但影響十分深遠。因為沒有我國制度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證實,有必要借鑒成功經驗的美國等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的介紹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標準盡快,為證券基本會計問題的明確的規則。同時,一些會計規范和地方標準也不適合在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構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謂破產隔離,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發起人的破產影響,從而保護SPV借以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不會成為破產財產。破產隔離分為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后者實際上是就是實體合并風險的隔離。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會計角度上講,是指SPV的賬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賬戶。一旦發生實體合并,將導致先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的資產隔離的意義盡失,因為不論發起人還是SPV各自的報表原先如何確認,作融資或銷售,對合并報表而言結果是相似的,證券化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披露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即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這關系到資產是從資產負債表剔除還是繼續留在表上,因為表外融資和表內融資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另外,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對于轉讓人來說,就需要將部分的資產終止確認,另一部分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此時相關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的策略
雖然目前暫時還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合并問題將會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環節。從SPV的構建模式來看,目前還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會出現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發起人和SPV存在控制關系的話,那么合并自然是要發生的。我國目前的有關合并的會計準則過于簡單,不適應復雜的證券化的操作,如何規范構建SPV的過程將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隔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資則對企業至關重要,這一切將有賴于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引導和規范。
(二)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首先,是從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對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要突破國際上現存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的同時,也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適合我國的加以改進和摒棄,而不是拿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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