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萍紕撔禄顒硬坏哂懈呤找嫘?,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茖W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茖W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茖W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梢姡鲋刀愒诟呖萍籍a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新晨

    第2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第3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科技創新活動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茖W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茖W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茖W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可見,增值稅在高科技產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第4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摘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提出反資本弱化避稅,本文從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出發,分析了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特點,并對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提出了建議。

    一、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

    1.資本弱化的含義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

    2.資本弱化的產生原因

    企業的資金來源,按其性質可分為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各國的稅法普遍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的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稅收擋板”效應,能降低企業的實際成本負擔。利息和股息在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使資本弱化成為避稅手段。

    3.資本弱化與稅收

    資本弱化作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東道國和投資國都有嚴重負面影響。

    從東道國角度看,資本弱化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導致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借貸資本比例過高往往導致貸款公司出資不到位,或以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資;二是利益與責任不相稱,貸款公司在獲取高比例的債權收益的同時,卻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擔著所有的經濟及社會責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和“負利潤”現象;三是稅收權益流失,東道國公司以償還利息的方式將稅前利潤轉移給貸款公司,降低利潤,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減少了東道國公司的利潤,損害了東道國應有的稅收權益。

    從投資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對境外投資所得的征稅及抵免規定有所不同,監管力度有限,且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設在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資本弱化問題不僅易導致投資國的資金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較大的沖擊。

    二、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現狀

    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新法對資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來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問題上的強調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這也是國際上實行資本弱化稅制的多數國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地都采取了資本弱化的限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1.明確了利息扣除限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明確了企業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明確了對兼營不同業務的企業利息支出的要求。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否則“從低”適用稅前扣除比例。

    4.明確了超扣除限額利息的處理。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今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資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計算。

    2.關聯債權投資的范圍。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如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等。

    3.企業權益性投資的范圍。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

    4.關聯債資比例。依照公式: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計算。

    5.利息支出的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關聯方之間分配。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三、對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建議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和協調。實踐表明,當前跨國公司為規避稅收,在投資時往往轉移定價、資本弱化和避稅港融資等多種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資本弱化的相關法規時必須統籌考慮,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當前不僅要加速建立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廣避稅港融資申報制度和預約定價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國家越多,國際重復征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國和相關國家也應當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相互協商程序涵蓋資本弱化法規,避免重復征稅。

    2.擴大并加強國際稅收管理的跨國協調與合作,通過稅收協定共同防止國際避(逃)稅;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機構建設,從組織上保證國際稅收管理健康運行,勝任日益繁重的國際稅收決策、立法、執法與司法管理。

    3.加強相關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不僅應當扎實掌握財會知識,熟悉稅收征管,還要對跨國公司的運作和經營有相當的了解,而且對于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對提高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曹洋.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7,(5).

    [2]龍軍,屈幼姝,劉志安.防范資本弱化的稅收安排:理論、實踐及對策分析[J].理論探討,2007,(1).

    第5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1 外國企業所得稅時期(1991年7月1日前)

    1987年的《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所得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1987]033號)第一次對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課征所得稅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文件第九條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股權所得的征稅問題規定為,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外資企業的出資者轉讓其在企業所有的股權而獲取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的轉讓收益,應按規定征收20%預提所得稅。這段時期,我國對涉外企業開征的分別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屬于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范疇。在操作中,股權轉讓所得是轉讓價格與出資額之間的差額。轉讓價格一般理解為收購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出資額一般理解為原始投資金額轉換為等值人民幣的金額。財稅外字[1987]033號文件早在1997年9月8日被財政部宣告廢止。

    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時期(1991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991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外稅法》”)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課稅的規定包含在有關預提所得稅的條款中。按照《外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從法理上講,其中的“其他所得”應該包括外國法人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所得。需要說明的是,2000年的《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37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進入2000年度后即使對股權轉讓所得課征所得稅,其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也僅為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等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對股權轉讓收益的課稅重新作了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人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按照71號文規定,轉讓股權方在確定轉讓價格計算股權轉讓收入是可以直接扣除所擁有的被持股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及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這部分留存收益其實被視作股息紅利所得獲得了免稅權。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不少外國投資者都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投資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團重組,將其或其集團內企業持有的中國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至境內投資公司,這就出現了是否可以按股權成本價進行轉讓的稅務處理問題。對此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207號)又做出了重大補充規定,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系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于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2008年以后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課稅概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與上位法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該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同時規定,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30號)再次重申,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也對股權收購有關重組業務的課稅作出了規定。該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這里的1和2都和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課稅密切相關。

    是否認可將股息所得從轉讓所得中剝離并予以免稅成為焦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明確了對非居民企業轉讓所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需要課稅,但是并未明確有關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具體細節。實際工作中,不少稅務機關是這樣操作的。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在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會的股權轉讓金額。

    舉例來說,2006年7月1日年境外非居民豪斯環球公司在中國境內出資600萬(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下同)設立淮安公司,豪斯環球公司占淮安公司100%股權,2007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未分配利潤100萬元;2008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未分配利潤300萬元;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淮安公司一直未向股東豪斯環球公司分配利潤,2009年1月2日,豪斯環球公司將淮安公司100%的股權以1200萬元轉讓價轉給境外非居民美亞世界公司,則非居民企業豪斯環球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1200-股權成本價600=600(萬元)。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已經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對于長期股權投資這樣的財產來說,根本不存在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扣除項目,因此其凈值就是其初始計稅基礎,即原始投資成本。因此,稅務機關普遍不認可將包含在此股權轉讓所得中的留存收益部分轉讓作為股息所得單獨對待,也就不涉及任何對該部分所得的免稅問題。

    另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不符合使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基本條件,稅務機關也不會認可依據原71號文按照成本價轉讓的特殊處理方式。如果實際轉讓價高于成本價就自然會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如果實際轉讓價低于其成本價,一旦涉及關聯交易,稅務機關可能會對該轉讓價進行核查并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其轉讓價格的合理性,否則可能會導致價格調整或者核定征收。

    第6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論文由網友投稿,3COME文檔只給大家提供一個交流平臺,請大家參考,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盡快處理。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第7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第8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進了中國旅游服務貿易的蓬勃發展。近年來,中國旅游法在建立有序、健康的國際旅游服務市場秩序,規范旅游服

    務市場運行中旅游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提供解決旅游服務中發生的各種糾紛的法律依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在旅游服務業開放發展中,為適應 GATS 的要求,中國旅游法律向私法化、趨同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關鍵詞:GATS旅游法走向

    一、中國旅游法的發展現狀

    旅游業的發展涉及到多個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

    GATS 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的類型有四種:即"過境提

    供"(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人員

    移動(Movement Of Personnel)。其中"境外消費"最典

    型的為旅游服務,旅游者到境外旅游,購買境外的旅游

    服務,由此便發生了旅游服務貿易;"商業存在"與旅

    游有關,如外國旅行社在東道國設立外商投資經營的旅

    行社,另外,外國旅行社的常駐機構設立也屬于"商業

    存在";而"人員移動"與旅游業也有關,如合資的旅店、

    餐飲等簽訂合同聘請外國的經理、專家等在中國獲準服

    務。中國在旅游加入 WTO 時所做的承諾中,關于旅游

    服務業的承諾表中除對"跨境服務",即過境提供無承

    諾外,對其余三種類型在旅游服務業開放上均有承諾。

    根據旅游服務業的類型和范圍可以看出,法律調

    整旅游業不外乎是三種旅游關系: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

    旅游關系,如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的旅游服務合同關系、

    旅行社與旅游景區之間的旅游中介、旅游合作關系,旅

    客、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間的航空服務關系等;二是旅

    游管理關系,如旅游行政部門與旅行社之間的行政管理

    關系;三是國家或地區相互之間的國際旅游合作與協調

    關系。上述三種關系都必經有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一)旅游平等關系的法律規范

    在旅游法律體系中,關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旅游關

    系,由于其屬于民事關系的范疇,目前由《民法通則》

    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調整;其中,

    關于外國旅游經營者與中國投資者共同舉辦中外合資和

    中外合作旅行社的協議、合同應由行修改的《旅行社管

    理辦法》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

    及其實施條例予以調整。但從目前的立法現狀看,《合

    同法》中并沒有旅游合同的相關規定,這是一個缺憾。

    (二)旅游管理關系的法律、法規

    我國為適應旅游管理方面的需要,從上個世紀

    九十年代開始相繼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為規范旅游

    市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

    面的法律、法規:

    1、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規。旅行社管理的法律、

    法規,除 2001 年 10 月修訂后的《旅行管理條理》外 ,

    還有國家旅游局先后還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條理實施細

    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

    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關于旅游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和《關于外國旅行社

    在中國設立旅游常駐機構的審批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

    作為條例的實施細則施行。

    2、導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1999 年 5

    月 14 日,國務院的《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明確

    了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導游證制度、導游分等定級和導

    游工作職責與處罰等內容。2001 年 12 月,國家旅游局

    出臺了《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導游實行

    分級管理、登記制度、年審管理等的規定,強化了對導

    游人員的管理。

    3、出國旅游管理制度。1997 年 7 月 1 日,我國出

    臺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2002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后又頒布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服務標準》,2002 年

    10 月 28 日,國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領隊人員

    管理辦法》,是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完

    善起來。

    4、旅游資源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旅游資源涉及的領域較多,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復

    雜多樣。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配

    套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自然保護區 條例》和《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及其配套規定,如國務

    院辦公廳的《關于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

    通知》,國務院批轉國家建設委員會等部門的《〈關于

    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的通知》,原國家環保局、

    國家旅游局、建設部、林業部和國家文物局聯合的

    《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等規章。

    2001 年國務院了《加強理旅游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其主要內容是鼓勵多種經濟成分投資開發旅游資源。

    5、關于與旅游相關的其它管理法規。旅游是一個

    涉及多個領域的產業,國際旅游活動通常與出入境管

    理、旅游價格管理、旅游外匯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旅

    游飯店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服務質量管理、旅游

    經營管理和旅游糾紛管理等方面存在密切聯系。為此,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交通部、國際民航總局、公安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單獨或聯合頒布了相應的部門規

    章、國家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旅游法規

    據統計,自 1995 年 6 月 22 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率先批準頒布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條例》后,全國已有

    二十幾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頒布了地方旅游法規。

    廈門、青島和深圳三個計劃單列市和武漢、哈爾濱、鄭

    州和廣州等城市也報請省級人大批準頒布了旅游法規。

    對目前的旅游立法現狀,法律界許多學者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主要的意見為:一是認為中國旅游立法滯

    后問題突出,旅游立法缺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沒有旅

    游基本法,旅游立法層次較低,入世后旅游法廢、改、

    立不及時,旅游立法不成熟,穩定性不強,質量不高

    ;二是旅游法律體系不完備,目前仍沒有統一的旅游法,

    現有的法律偏重于調整縱向旅游管理關系,而調整旅游

    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和旅行社經營活動關系的法律規范

    明顯不足。同時,現有立法、司法缺乏統一性、透明性,

    有些內容與 WTO 原則有差異。另外,還存在旅游法規

    過于粗線條,可操作性差,旅游執法活動條塊分割,執

    法不嚴,以及旅游法規中還存在一些空白等。從上述

    觀點可以看出,學者對我國旅游立法現狀的看法大體相

    同,只是看問題的角度有所不同罷了。事實上,我國目

    前旅游法制的缺陷是有目共睹的,至今,不但旅游法難

    以制定,并且旅游合同、旅游企業的競爭、旅游服務的

    廣告和信息披露、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網絡旅游服

    務銷售等問題都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由于

    缺乏完善的旅游法律體系支撐,給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帶

    來了許多困惑。

    二、GATS 法律框架下中國旅游法的走向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以

    下簡稱 WTO)的第 143 個成員方,這也意味著中國在

    WTO 法規定的過渡期結束后,將適用 WTO 協定。在服

    務貿易領域,WTO 協定體系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

    下簡稱 GATS)對中國包括旅游立法在內的服務貿易立

    法直接形成了沖擊。根據中國政府申請加入 WTO 時的

    議定書的規定,中國將逐步開放包括旅游服務在內的服

    務貿易。其中,"在商業存在的市場準入方面,中國加

    入 WTO 后 6 年內,將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取消

    地域限制;對于外資旅行社的注冊資本金將與國內旅行

    社的要求相同。"在國民待遇方面,中國承諾除合資或

    獨資旅行社不允許從事中國公民出境及赴香港、澳門和

    中國臺灣的旅游業務外,沒有限制。"可見,我國入

    世時在旅游方面的承諾所規范的內容極為廣泛,從主體

    來看,既包括國內外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我國旅游行

    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從行為內容來看,既涉及到旅

    游消費行為、旅游經營行為,也涉及到旅游管理行為。

    按照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的理論和實踐,國際

    法的效力高于國內法的效力,并且"國際條約必須遵守"

    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作為 WTO 的成員方,遵守

    WTO 規則是中國的國際法義務。而履行義務的最主要

    的工作是要將 WTO 規則在中國予以實施,實施的方法

    就是將 WTO 規則及其 GATS 規則和中國政府時在旅行

    社服務市場方面做出的承諾轉化為國內法予以執行。這

    包括了對現行旅游方面法律、法規的修改、廢除,對缺

    失的法律法規要予以制定的立法行為,也包括了對通過

    立法行為予以完善的符合 GATS 原則的中國旅游法律、

    法規的執行行為、司法行為和守法行為。所以,從策略

    上看,采取制定與入世承諾相一致的策略,將 GATS 規

    則轉化成國內法在中國予以實施,不僅給中國的旅游法

    律、法規帶來了影響,也給中國旅游法律、法規的科學

    完善和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機會。從世界旅游發

    展的態勢和各國立法實踐分析,中國旅游法的未來發展

    趨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開放化

    根據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做出的承諾,國務院

    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在該《條例》中增加了"外

    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一章,主要內容為: (1)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法律形式有兩種:一是外國旅游經營

    者與 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二是外國旅游經營者與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 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2)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

    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其中,中方出資占

    注冊資本的比例不低于 50%;(3)外國旅行經營者的

    條件為:一是必須是旅行社,或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

    的企業,二是年旅游經營總額在 4000 萬美元以上,三是

    本國旅游行業協會成員;(4)經營范圍:外商投資旅行

    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但不得經營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和中國大陸地區的人赴香港、澳

    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業務;(5)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

    立分支機構,只能在中國設立一家合資旅行社;(6)外

    國旅行社在中國設立常駐機構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

    部門批準,所批準設立的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

    旅游咨詢、聯絡和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當然,世界貿易組織 GATS 在中國的實施,不僅促

    使了《旅行社管理條例》的修改,而且對與旅游服務相

    關的法律法規都產生了全面的影響。其中與旅游活動關

    系緊密的旅館、餐飲、航空運輸、旅游區域的開放,旅

    游服務、旅游保險、旅游景區人類文化遺產和自然

    遺產的保護,以及率與可持續發展等問題所涉及的法律

    都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這種沖擊將促使中國重新審

    視現有旅游法律規則對旅游市場規則中缺位的現狀,也

    會按照中國入世時做出的承諾,遵守 WTO 和 GATS 的

    基本原則,履行 GATS 的條約義務,通過修改廢止現行

    旅游法律、規則或制定新的旅游法律、制度,逐步推進

    中國旅游市場自由化的進程,繼續提高市場開放水平。

    所以,GATS 在這中國的實施,不僅使中國的旅游法律

    在完善的進程中逐步國際化、科學化,給中國旅游業發

    展帶來了機會,而且也是世界旅游業發展的機會。

    (二)私法化

    從中國旅游立法的現狀看,我國的旅游立法兩方

    面相對較完善,即旅行社、導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以及地方旅游立法。而旅游民事法律,包括旅游合同、

    旅游侵權等法律比較欠缺,特別是調整旅游合同當事人

    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

    系中幾乎是一片空白。而在筆者看來,旅游合同法規才

    是旅游法的核心組成部分。未來的旅游法律主要應以旅

    游民事法律為主體,構建包括旅游景觀、旅游設施、旅

    游文化遺產等物權,旅游合同,旅游侵權,旅游知識產

    權方面的法規,建立支撐中國旅游業科學和可持續發展

    的法律體系。

    (三)趨同化

    目前,美國、日本、墨西哥、英國和韓國等國家

    都制定有旅游基本法 ,尤其是日本 1997 年 4 月 1 日實

    施的《旅游業法》,將"注冊登記"、"營業保證金"

    和"旅行業協會"三大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明

    確了旅行社經營的必要條件以及辦理旅游業務時必須遵

    守的原則、必須履行的責任與必須禁止的行為。以維護

    旅游交易的公正性、確保旅游安全和增進旅游者便利。

    這一法律給我們的啟示是:作為二十一世紀"朝陽產業"

    的旅游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促進和規范,日本正是利

    用"新旅游法"增強了未來日本旅游業的信心,進一步

    推動全民旅游的意向。

    旅游業是外向型和國際化程度很高的行業,要將

    旅游產業作大作強,必須建立一套與國際旅游立法接軌,

    且符合中國國情的科學、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作為基礎,

    以規范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和市場的有序競爭。對于如

    何完善我國的旅游法律,學者提出了許多建議, 其中

    大多都提出了對盡快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現實迫

    切性。這表明,法律趨同化是這個時代的一個客觀現實。

    為了向世界各國宣傳中國光輝燦爛的歷史文化,加深與

    世界各國的友誼與聯系,將一個開放、富強與和諧的中

    國展示給世界,有必要借鑒世界各國旅游立法的理念和

    經驗,逐步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從長遠

    來看,旅游法制建設是中國建立旅游強國不可缺少的環

    節,也是中國建立"和諧旅游"的制度保證。

    (四)國際化

    經濟全球化,促使各國的法律在一些法律原則和

    法律規則上逐步趨同化,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

    由于各國國情差異,完全按照一個標準實現旅游業服務

    業的自由化顯然是不現實的。我國應依據 GATS 有關尊

    重各國政策目標、照顧發展中國家發展水平的原則條款,

    爭取有秩序、有步驟的開放旅游服務市場。在立法上,

    既要尊重國際慣例和 GATS 的原則,同時,還要最大限

    度地利用好國際條約中對我國有利的原則和規則,規劃

    好我國旅游立法,既要考慮法律趨同化的趨勢,還要研

    究本國法律中面臨的各種難題,這是全球化帶來的一個

    機遇,也是一個新的挑戰。

    三、GATS 法律框架下中國旅游法的使命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化和 WTO 后過渡期在

    中國的結束,中國的旅游服務業進一步國際化,逐步與

    國際旅游市場相融合。從法律的層面來看,整個世界的

    法律,不論是國內法律,還是國際法律,都在不斷的發

    展變化之中,呈現出國際法與國內法界限模糊,銜接緊

    密的整體態勢,而各國的國內法之間也表現出了趨同化

    的趨向。在這個夢幻般的信息時代,經濟的全球化和區 域化,使旅游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大好發展時期,也給

    旅游法提出了新的任務。

    (一)為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和旅游市場的公平競

    爭提供法律依據

    近幾年來,隨著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在各成員方國

    內的實施,各國旅游經濟異?;钴S,大批游客涌入國內,

    不僅推動了觀光旅游產業的發展,而且也帶動了國際貿

    易和投資的興盛。但是,國際旅游業的快速發展也帶來

    了許多問題,如旅行社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旅游服務不

    規范、欺詐旅客等問題日益增多,這些行為不僅損壞了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阻礙了旅游企業的正常運

    營和旅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為此,我們要對旅游市場

    的發展規律認真進行研究,借鑒發達國家旅游立法的經

    驗,完善規范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將旅游

    活動納入法治的軌道,使旅游業能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為我國旅游業的高效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法

    律支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旅游業發展迅速,已形成入境、

    出境和國內三大旅游市場格局,成為國際上影響力巨大

    的旅游大國。隨著北京奧運會的開幕,中國文化的魅力

    將更加吸引世界各國人民的眼球,旅游業又會迎來一個

    新的時代。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到 2020 年,中國將

    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地,這意味

    著旅游業在未來將扮演中國第一大產業角色,持續拉動

    中國經濟高速發展。

    由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外依存度高,因此,旅游法

    治環境建設至關重要。無論是國內外游客的權益保護,

    旅游經營者的市場準入,還是旅游資源的開發保護,都

    離不開法律的規制。特別是在今后的由旅游大國向旅游

    強國的建設征程中,如何推動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是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旅游法制建設的一個重

    點就是如何有效的為我國旅游服務的高效和可持續發展

    提供法律上的支撐。

    (三)充分利用 WTO 多邊貿易體制下 GATS 規

    則創造的服務貿易法律環境,通過合理調整旅游法律制

    度,實施旅游發展戰略

    WTO 的 GATS 作為一個國際服務貿易多邊化和自

    由化的總體法律框架,確立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服務貿易

    自由化的原則和規則。所以,GATS 體制在全球范圍內

    為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中國作為負責任

    的成員方之一,對入世是的承諾始終是體力行,已修改

    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使我國的旅

    游法制建設始終與 WTO 的法律原則基本保持一致,并

    把 WTO 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市場準

    入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作為我國旅游業開放的立法指導

    原則在我國現行旅游立法中予以貫徹實施。不僅要在在

    GATS 框架下完善與之銜接的我國旅游服務貿易法律體

    系,而且還要利用 GATS 的優惠安排和例外規定,尋求

    適度的保護與擴大開放的平衡。

    在實施旅游可持續發展戰略過程中,除充分利用

    WTO 多邊貿易體制下 GATS 規則創造的服務貿易法律

    環境外,還應積極開展區域經濟一體化及自由貿易區戰

    略,與周邊國家和東盟、中亞、非洲和中東及海灣合作

    組織等進行合作,為中國的旅游服務貿易的發展創造更

    多、更好的條件。同時,還要進一步就中國大陸地區和

    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的旅游市場的開放的制度模型進

    行積極的和有成效的協商探討,使""的經貿

    關系更加緊密。當然,對目前國內如火如荼的區域旅游

    協作實踐,需要研究進行區域旅游協作的運行模式和利

    益分配機制,以指導具體的實踐。但從長遠來看,要

    利用經濟全球化和 WTO 給我們帶來的機遇,對旅游服

    務貿易的國際化、區域化做戰略和策略上的規劃,并認

    真研究多邊貿易體制和世界上已經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

    和正在談判的自由貿易協定,以期有效利用這些法律機

    制拓展旅游業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促進旅游服務貿

    易邁向新的時代。

    (四)正確把握法律的趨同化和國別化的關系,

    在不違背國際慣例和國際法原則的條件下,建立符合中

    國國情的旅游法律機制,全面推進中國旅游服務業走向

    新時代。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雖然我們不能無限夸

    大法律的功能,但是,從目前來看,人類之所以選擇法

    律調整社會關系,是因為法律對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發展旅游業,開放旅游市

    場,不能離開"游戲規則",這是我們的共識?,F在的

    問題是,我們要建立什么樣的旅游法律體系,推進中國

    的旅游服務業走向以一個新的時代。所以,如何在經濟

    全球化的時代,用國際視野和戰略思維做好旅游法制建

    設,使旅游法承擔起振興中國旅游經濟是我們需要研究

    的一個重要課題。所以,我國旅游立法的路徑就是要建

    第9篇: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外籍員工 住房補貼 稅收政策

    當前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財政手段之一,在國家維持經濟平穩運行的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經濟形勢的變化會引起稅收政策的調整,而稅收政策的調整勢必會帶來政策過渡銜接的問題;加之我國分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國地稅征管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帶來橫向的政策矛盾。因此,筆者從外籍員工住房補貼的稅收優惠政策出發,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和分析。

    一、新舊政策縱向銜接尚有矛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政策的核心要求是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才可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將補貼與工資、薪金合并,一同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是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規定,其補貼不能享受暫免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現行有效的另一項政策卻與之相左?!敦斦慷悇湛偩株P于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依照這項政策的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員工,只要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住房費用憑證,即使其獲得的住房補貼是包含在工資、薪金當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也可以享受免征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里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并到工資、薪金里發放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能否享受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呢?依據財稅字〔1994〕20號文來看,只有“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的外籍員工住房補貼才可以免征個稅,因此統一與工資、薪金合并發放的補貼是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但是如果依財稅外字〔1988〕21號文件的規定來看,上述做法完全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由此可見,該項稅收政策在新舊銜接的過程中是存在問題的,對于同一個事項對應兩個不同的規定,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辦稅難度,對稅法的權威性也造成影響。

    此外,為了推進簡政放權、規范行政管理、便利行政審批,稅務機關會定期清理部門規章和文件,將一些稅收政策全文廢止或部分條款廢止。但是,很多文件廢止后沒有新的與之銜接的政策出臺,造成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斷層現象。實際工作中,基層稅務機關往往會繼續沿用舊的政策,導致“廢止”形同虛設,無法真正落實改革精神;企業對此更是一頭霧水、手足無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判斷進行處理,這種缺乏統一規范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企業納稅風險。

    二、國地稅征管橫向銜接存在沖突

    外籍員工取得符合規定的住房補貼的需要向地方稅務局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實際操作中,地方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住房合同以及支付住房費用所開具的發票等材料,其中要求納稅人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即發票抬頭應是住房實際使用者的名稱(外籍員工的姓名),這樣才屬于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地稅機關才能認定該外籍員工享受免征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這張發票在企業于國家稅務局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就產生了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的工資、薪金包括對員工的補貼。同樣地,在國家稅務局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對于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要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企業法人,所以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也應當是反映企業自身發生的交易事項,即發票抬頭應是企業的名稱,否則就不能作為稅前費用支出進行扣除。

    所以,在國地稅征管的橫向銜接上,關于外籍員工住房支出發票的合規性也存在沖突。實務工作中,由于發票抬頭的規定很多企業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相關的住房補貼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稅收損失,影響企業的經濟利益。

    三、問題評述及思考

    主站蜘蛛池模板: 1314成人网| 我爱我色成人网| 亚洲国产成人在线视频| 国产成人免费网站| 国产成人亚洲午夜电影| 亚洲国产成人综合| 色窝窝无码一区二区三区成人网站| 亚洲国产成人片在线观看| 久久久www成人免费精品|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国产成人无码av| 色偷偷成人网免费视频男人的天堂| 欧美日韩视频在线成人| 成人久久伊人精品伊人| 亚洲精品成人片在线播放 | 四虎影院成人在线观看俺也去色官网| 四虎永久成人免费| 成人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一区|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三区在线观看 | 亚洲精品午夜国产va久久成人| 综合558欧美成人永久网站| 在线观看www成人影院|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 欧美成人高清手机在线视频| 国产v片成人影院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观看一区二区| 亚洲国产一成人久久精品| 成人αv在线视频高清| 精品无码成人久久久久久| 全彩成人18h漫画在线| 小明发布永久在线成人免费| 日韩黄a级成人毛片| 亚洲人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在线| 成人动漫h在线观看| 成人综合激情另类小说|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不卡| 亚洲2022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视频大全| 影音先锋成人资源| 成人免费无码大片a毛片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