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科學立法的目的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目前,高職軟件開發類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大多設定為滿足程序員等類似崗位的職業需求上。要求學生能夠掌握相關開發工具以及開發語言的使用,能夠參與到相關項目的開發工作當中。但隨著軟件系統的業務需求越來越多樣、系統規模越來越龐大、應用環境越來越復雜,軟件系統的開發無論是在技術上、結構上以及工具上對開發人員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從而導致了教學效果差,教學目標難以實現等問題。另一方面從學校走出來的學生又不能滿足企業需求。
為了能夠更好地滿足社會需求,大多數高職院校的軟件類專業都開展了課程建設和改革,在技術及實踐類課程中采用了項目化教學等方式方法。在培養學生專業技能的基礎上,更注重培養他們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文由收集整理、團隊協作能力、溝通能力等職業素質。在項目化課程中教學項目承載著知識技能以及職業素養的培養,因此,能否合理地設計教學項目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項目化教學的效果。目前,高職院校軟件類專業相關課程的教學項目都具備一定的實用性背景,能覆蓋課程相關的主要知識技能,能較好地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是在學生工程能力的培養、開發內容以及工具使用上還與實際開發和企業的工程項目需求有較大的差異。學生在完成相關課程的學習后還難以馬上投入到實際工作中。
cdio工程教育模式作為近年來國際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已被越來越多的本科及高職院校的工科類專業借鑒和采用。cdio將學生的培養目標分成基礎知識、個人能力、人際團隊能力和工程系統能力四個層面,在培養學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同時,更是通過貼近現實的工程場景來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工程能力作為cdio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對學生的培養起著關鍵作用。對剛剛踏入社會的高校畢業生而言,他能夠融入實際工程中的能力顯然比他所具備的專業技能的深度更為實際。因此,如何融入cdio的理念以及如何培養學生的工程能力,是軟件開發類課程教學項目設計的關鍵問題。
一、注重增強學生的工程體驗
軟件開發是一項對語言技術和邏輯思維有一定要求的工作,也是一項需要通過長時間的實踐積累才能逐步提高的工作。但是很多高職院校的軟件技術類專業中的一種開發技術的課程最多也只能安排到兩門課,一般為120個左右的課時。這樣的時間對于學生掌握一種開發技術而言顯然是不夠的。目前,很多院校課程的教學還是側重于技術的培養,總是力求在有限的時間內將更多的技術傳授給學生,將教學項目設計的過于實用,功能復雜規模龐大。但是這種做法對我們高職的學生而言,收效甚微。
因此,在課程教學項目的設計上不要過分追求項目的功能豐富層度和覆蓋的知識技能面。應將關鍵點設定為整個項目的開發流程和實現過程上。重點是讓學生通過該教學項目的實施,能夠了解到軟件項目的實際開發流程,以及在開發過程中每一步要做的工作,并能夠在實踐學習的過程中掌握一定的知識技能。在教學項目中盡可能設置一些溝通交流的環節,讓同學們在模擬真實環境的同時能夠培養溝通交流的能力。從而通過工程體驗的增強來提高學生的工程能力。
二、突出培養學生的核心能力
高職軟件開發類專業學生的培養目標不是技術精英,而是能干技術活的開發人員。要想在有限的時間里面既培養學生的工程能力又培養學生的知識技能,就需要對知識技能進行優化,梳理出其中核心的部分,并作為教學和訓練的重點。在實際設計時可以通過如下的幾個步驟來進行:(1)對區域內主要軟件應用進行匯總分類,了解學生畢業在區域就業后可能從事開發或運營的軟件項目類型;(2)對這些項目進行歸納分析,總結出它們中類同的、通用的功能模塊以及所對應的知識技能;(3)梳理這些功能模塊,并將它們轉化成需要進行教學的核心內容。
立法效果評估就是由立法機關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和個人對現行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后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近兩年,地方立法機關相繼啟動立法效果評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選擇郵政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這3件地方性法規,開展了以“透過實踐看得失”為主題的“立法回頭看”活動;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兩年前制定出臺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日前,《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立法效果評估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對它的評估工作將持續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與實踐對推進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法律,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我國現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視立法后的檢查監督制度,比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對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立法監督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經常進行的執法檢查制度等等。但它們關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實施狀況的某一個方面,并不是對某部法律法規從制定到實施各個環節的綜合總結評價。通過立法效果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法律實施情況,即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立法效果評估,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據報道,上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規,但一直沒有做過立法后評估,成為“以往立法中比較忽略的一塊”。如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將有助于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立法效果評估是促進立法觀念轉變的一項具體措施。自覺擺正位置,主動查找問題,讓執法者和人民群眾給立法工作者提意見,從而總結立法工作經驗,檢驗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群眾觀、實踐觀的認識,強化為民立法、立法為民的思想,這對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物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天衣無縫一勞永逸,隨著立法背景時過境遷和法律實施外部條件不斷改變,不少問題與不足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必然會暴露出來。沒有法治至上的決心誠意,恐怕是不敢貿然評估的。從此意義講,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評估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貴膽識。
再次,立法效果評估以實證調查為基礎,可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實踐依據。任何時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而這些情況必須通過“立法后評估”才能夠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評估能夠對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是否保障了人權秩序、是否產生了應有效益、是否需要廢除抑或繼續保留完善之類問題作出回答。立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產生偏差者進行糾偏矯正,對出現漏洞者打上“補丁”,對不夠周全者進行修訂完善,對不合時宜者及時撤銷廢止,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從而總結出立法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依法治國的與時俱進。
〔關鍵詞〕 生態補償立法,利益分析,立法原則,立法目的,立法體例,立法內容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4)01-0125-04
〔收稿日期〕 2013-11-28
〔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生態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12BFX120),負責人黃錫生;山西省軟科學研究項目“山西黃河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研究”(2013041016-04),山西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生態文明的法律實現機制研究”(YS1303),負責人韓衛平。
〔作者簡介〕 韓衛平(1977-),女,山西靈石人,重慶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山西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黃錫生(1964-),男,江西石城人,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主任,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利益分析是一種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是理解各種社會主體本性及其運行趨勢的重要工具。正確的利益分析可以幫助立法者解析立法背后繁雜的利益關系,找到因勢利導和定分止爭的途徑,保障法律的有效執行,促進科學立法和決策。” 〔1 〕 (P127 )生態補償的本質是對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相關主體失衡的利益進行協調。因此,對生態補償立法進行利益分析,無疑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任何立法,明確立法原則、立法目的、立法體例和立法內容,都是最基本的要求,利益視角下的生態補償立法也應包括這四方面的內容。
一、立法原則中的利益牽引
立法原則是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執政者立法意識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2 〕 (P124 ) 生態補償的立法過程實際上是對保護生態環境過程中各種利益進行確認、衡量的過程。“在立法中,利益不僅僅是價值取向,也是終極價值目標。” 〔3 〕從利益角度看,生態補償應遵循以下立法原則。
(一)擴大生態利益有效供給。生態補償機制啟動的原因,是因為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人類為了發展經濟、滿足物質需求,忽略了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從而對生態系統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生態系統的破壞使人類面臨著一系列的危機:例如飲用水數量日益減少、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頻發、生物多樣性銳減等。這些危機的面臨,使我們意識到當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得大量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損害了自身的生態利益。生態補償立法就是要通過保護生態系統,實現和滿足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得的生態利益。生態危機的本質是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之間的沖突。龐德認為,“解決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應該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方式不斷擴大對人的需求、需要、欲望進行承認和滿足。” 〔4 〕 (P147 )因此,當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發生沖突時,最好的方式不是放棄經濟利益的獲取,而是盡量增加生態利益的供給。因此,生態補償立法也應始終圍繞增加生態利益展開。生態利益的增加是進行補償的前提,沒有生態利益的增加就不存在補償問題。生態補償立法設計是否合理,應以其能否擴大生態利益的供給為判斷標準。
(二)保護生態利益供給者的經濟利益。由于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依附于同一客體——生態系統,因此兩者有時會存在此消彼長的矛盾沖突,發揮了生態系統的生態功能, 其經濟功能就有可能受到影響,反之亦然。例如為了保護水量和水質進行退耕還林,該地區的農業經濟就要受到一定的影響。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都是人類的正當需求,都應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生態補償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護生態利益的同時,不損害相關主體的經濟利益,實現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共贏。保護生態利益供給者經濟利益的原則與作為環境法基本原則的協調發展原則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協調發展,是指為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使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一道,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達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5〕 (P32 )保護生態利益供給者經濟利益的原則是協調發展原則在生態補償立法中的具體體現。一方面,生態補償立法要明確規定實施生態利益供給行為是相關主體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如果該義務的承擔使生態利益供給者的經濟利益受損,就應該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只有通過補償才能確保生態利益供給者實施積極的供給行為,從而確保生態利益的有效供給。如果提供生態利益的行為沒有明確的他方主體受益,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就應承擔補償義務。
(三)補償要體現利益公平。生態利益是典型的公共利益,一方提供生態利益的行為會使他方受益。以流域生態補償為例,由于水資源流動的單向性決定了生態利益的供給者與受益者也具有一定的單向性。上游地區實施的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會使下游地區受益,而下游地區的行為往往不會使上游受益。鑒于這種不可逆轉的單向性,上游地區往往缺乏保護生態系統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法律當然可以通過義務性規定強制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環境,但這種一方負純粹義務,他方單純受益的模式顯然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作為受益者,理應對利益提供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在生態補償立法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受益者補償的公平原則,以此來協調不同主體、不同地域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利益供給者與受益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達到衡平狀態。
生態補償應遵循的三個立法原則不是各自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密切聯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具體來講,擴大生態利益有效供給原則占主導地位,其他兩個原則是確保該原則得以實現的保障。只有保護生態利益供給者的經濟利益,不以犧牲經濟利益為代價實現生態利益,才能確保生態利益的足額供給;只有體現受益者補償的公平原則,才能確保生態利益供給者的積極性;同時生態利益、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原則與受益者補償的公平原則是從不同角度來確保生態利益的有效供給。前者是從生態供給者自身的利益層次出發,實現對其不同層次利益的滿足;后者是從不同主體的利益出發,實現不同主體之間利益的衡平。
二、立法目的中的利益權衡
生態補償手段的產生和運行始終以利益為核心。與其他制度相比,生態補償立法具有客觀上的增益性和利益的雙向互動性,生態補償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保護和協調生態利益提供基本保障。所謂客觀上的增益性是指,生態補償是對保護生態環境行為的激勵,其前提必須是一方的行為使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增強,也即增加了人類從生態系統中獲得的生態利益。正是由于生態利益的增加,而使其他主體受益。增加生態利益的一方為施益方,因生態利益的增加而受益的一方為受益方,生態補償即在受益方與施益方之間開展。有學者將生態資源的使用稅費制度納入生態補償制度的范圍,①筆者認為,該制度的實施并不以生態利益的增加為前提。同時單純的收取稅費也不會直接帶來生態利益的增加,只有將收來的資金用于生態建設或對生態建設行為進行激勵才會達到增加生態利益的效果。因此,資源稅費制度與生態補償制度運行的機理是不同的,不能將兩者相混淆。此外,也不應將生態補償制度與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相混。生態損害行為造成的是生態利益的減損而非生態利益的增加。對這種減損生態利益的行為應該實施懲罰機制,而非生態補償這種激勵機制。所謂利益的雙向流動性,是指利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動不僅是生態補償制度生成的起因,也是該制度實現預期目的的手段。設計生態補償立法正是為了通過利益之間的流動來達到利益的衡平和共贏。有學者以生態學為基礎,將對生態系統本身的恢復、維護和修復行為納入生態補償的范疇。②依該觀點,國家尺度上的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以及資源開發利用者對生態環境進行的養護也應屬于生態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國家及資源開發利用者承擔的生態保護責任屬于環境責任制度而不屬于生態補償制度。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理應承擔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的責任;資源開發利用者作為生態資源的使用者,理應對自己所干擾或破壞的生態系統進行養護和恢復。
三、立法體例中的利益考量
立法體例是指一部法律的表現形式和結構安排。立法體例的選擇會對立法目的的實現產生直接影響。我們可以依據不同標準對立法體例進行類型化分解,從而進一步分析生態補償所適宜的立法體例。首先,根據制定主體,立法體例可以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其次,根據法律制度的分布結構,立法體例可以分為單獨性立法和分散性立法兩種形式。所謂單獨性立法是指制定專門的生態補償法律;所謂分散性立法是指沒有專門的生態補償法,關于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的立法體例。采用何種立法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調整的利益關系的特點,筆者認為,從利益考量的角度看,生態補償立法體例應遵循以下思路。
(一)生態補償所涉利益的跨區域性要求實行中央統一立法。在生態系統中許多生態要素具有自然流動性,例如大氣、水體,往往會跨越數個行政區域。以流域生態補償為例,涉及上、中、下游等不同區域之間的關系。各區域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對由于上游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而受益的下游,往往缺乏補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由于地方行政區域的分割,我國生態補償的范圍僅局限于省行政區內,局部的生態補償從根本上割裂了整體性,使我國生態補償陷入了‘跨不出省界’的困境。” 〔6 〕對于跨省的生態補償,地方性立法顯然無力對其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解決公共利益與區域利益之間的矛盾,必須進行集權式的管理,反映到立法體例上就是需要中央立法機關進行全國性立法。目前,我國關于生態補償的全國性立法尚處于空白狀態,這大大阻礙了生態補償實踐的開展。由于沒有中央立法對生態補償的法律確認,受益地區沒有法律的約束,在生態補償方面持觀望態度。同時由于法律未對補償標準、補償方式等作出規定,增加了有意補償的雙方主體利益博弈的成本,從而使生態補償實踐在很長時間內難以推進。③需要明確的是,生態補償對中央立法的需求并不排斥地方立法。實際上近幾年關于生態補償的地方立法已在一些省市開展,這為全面開展中央立法積累了一定經驗。④
(二)生態補償所涉利益的復雜性要求對其進行單獨立法。生態補償涉及到不同內容、不同層次的利益。以生態系統的類型劃分,包括森林生態利益、流域生態利益、草原生態利益等;以涉及的利益主體劃分,包括國家利益、地方利益、公眾利益、私人利益;以時間維度劃分,包括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生態補償機制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協調機制。生態補償立法雖以客觀上生態利益的增加為條件,但其目的并不是為了單純保護生態利益,而是在保護生態利益的過程中實現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生存利益與發展利益、當代人利益與后代人利益的衡平,從而實現利益共贏。由于生態補償立法所涉及的利益關系極其復雜,要關照到一系列的利益,因此,不是現行的任何一部環境資源保護單行法所能夠容納的。如將生態補償制度分散在現行的單行法中,一方面不利于突出生態補償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會割裂利益之間的關聯性,很難發揮其利益協調作用,而對生態補償進行單獨立法更有利于實現生態補償的立法目的。
四、立法內容中的利益滲透
在明確立法目的、立法體例和立法原則的情況下,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生態補償立法的基本內容。生態補償立法所應包含的內容非常豐富,但從最根本的方面看,主要包括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的確認、生態補償義務的分擔和生態補償糾紛的解決三個方面。
(一)生態補償法律關系主體的確認。生態補償立法首先要明確“誰補償誰”這一法律主體問題。由于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和區域分割性的雙重特點,因此其涉及的利益相關者也較為復雜,既涉及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又涉及區域公共利益,同時還涉及行業公共利益,另外還會涉及到企業等私人利益。此外不同類型的生態功能區所涉及的利益主體也有所不同。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有可能進行生態補償的主體。“若貿然以簡單的類型化來取代錯綜復雜的主體體系,不僅可能背離生態補償立法與實踐的客觀需求,而且可能會導致產生的主體理論喪失理論上的統攝力和指導力。” 〔7 〕因此,生態補償立法應設定一個開放型的主體體系,只需對主體的確定標準作出原則性規定,不需窮盡所有的法律主體。鑒于此,本文也只是試圖對生態補償法律主體作一概括性的利益識別。
生態補償是發生在生態利益供給者與受益者之間的關系。但如果生態利益供給者本身對受益者承擔有法定的供給義務,那么兩者之間便不存在補償關系。例如,因為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有對全國范圍內的公眾提供生態利益的法定義務,所以不能要求公眾向其承擔補償義務;同樣,地方政府有向本地公眾提供生態利益的法定義務,所以也不能要求本地公眾向其承擔補償義務。而就某一個地方區域而言,并沒有向其他區域或全國提供生態利益的法定義務,其實施了生態利益的供給行為理應獲得其他區域或國家的補償。生態補償的補償主體應是從他方提供的生態利益中獲益的相關主體。例如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涉及到全體國民的飲用水安全問題,對青海人民為保護三江源所作出的貢獻和犧牲應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主要責任;此外,受益方還可能涉及一些省份,或省內不同市縣,那么補償主體就主要是受益的下游區域。
(二)生態補償義務的分擔。如前所述,提供生態利益的行為可能會使多方受益,不僅會使提供者自己獲得利益,也會使他人獲益。獲益的他人不僅有全體公眾,也有部分公眾,還包括私人。對于這些多方受益人,在進行生態補償時自然會涉及到義務分擔問題,為此,有必要進行利益權衡,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公平原則。對生態補償的義務分擔進行利益權衡,實際上是對各種利益在識別的基礎上進行衡量的過程。生態補償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所謂法定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對于以達到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標準為目的的生態利益供給者,應由法律規定相關受益主體的法定補償義務,該義務具有強制性。但對受益各方的義務分擔,立法只宜以實現公平為目的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分擔比例應由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各方的實際受益程度認定。而對于以達到高于強制性標準為目的的生態利益供給者,與受益方之間可以以合同的方式產生約定補償義務,具體補償數額由市場來決定。因此,生態補償既要發揮政府的強制作用,又要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三)生態補償糾紛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生態利益的供給者有權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但由于施益方與受益方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難免在補償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法律要為生態補償糾紛的解決提供有效救濟機制,因此,生態補償救濟是生態補償立法不可或缺的內容。具體來講,生態補償應明確的糾紛解決機制應該是多元的,包括行政救濟、社會救濟和司法救濟等方式。行政救濟是由管理機關解決補償糾紛的救濟機制。目前我國已建立了黃河、長江、海河等跨區域的管理機構,這些機構要在生態補償過程中要發揮管理者、監督者以及糾紛解決者的作用。社會救濟是指由一些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發揮解決糾紛的作用。環保組織作為我國最活躍的民間組織之一,也應該在生態補償糾紛中利用調解的方式發揮解決糾紛的作用。司法救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是解決生態補償糾紛的最為有效的保障。由于生態補償涉及到對生態系統生態功能價值的核算以及受益者利益分攤的問題,因此司法工作人員不僅需要具備法律知識,同時還需要具備與生態系統有關的專業知識。
注 釋:
①如毛顯強等認為生態補償包括對損害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提高該行為的成本,從而激勵損害行為的主體減少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的行為。具體參見:毛顯強,鐘 瑜, 張 勝:《生態補償的理論探討》,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年第4期,第38頁。
②如呂忠梅教授將狹義上的生態補償理解為對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的行為。參見呂忠梅: 《超越與保守———可持續發展視野下的環境法創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55頁。
③早在2007年7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總局等國家有關部委將新安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列為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建設試點,然而6年多的時間過去了,浙江和安徽兩省依舊對補償的考核標準爭議不斷,尚未達成一致協議。
④如福建省于2007年制定了《福建省閩江、九龍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其中第4條規定:“鼓勵流域上下游各設區市通過協商、簽訂協議等方式,以保護流域水環境,改善水質,保障生態需水量為考核要求,明確雙方的補償責任和治理任務,確保資金發揮效益”,同時對各市每年承擔的流域補償的資金額作了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
〔1〕孫佑海,李 丹. 廢舊電子電器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2〕周旺生,編著.法理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李建華,徐 剛. 立法原則的倫理解讀〔J〕.河北法學,2005(6).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姬敬武,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5〕汪 勁,主編.中國環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比例原則;適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
一、比例原則的內涵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必須適當,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不能為了實現行政目標而采取過分損害相對人權益的措施,并且根據所追求的行政目標將這種不利影響或損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比例原則包括妥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每個子原則都有其特有的含義和意義,這三個子原則的關系是互相聯系,緊密相連,缺一不可的。其具體內容包括:
(一)適當性原則,又稱為妥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手段應該要達到預期的目的,也就是說,所使用的手段應當要指向已定的目的。如果根本不能達成行政目的,則違反了適當性原則,也就違反了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還應該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首先,行政目的本身須具有合法性;其次,目的應有一定的確定性,是既定的、清晰的和明確的;最后,是適當性原則的核心問題,即手段必須能夠達到目的。
(二)必要性原則,又稱為不可替代性原則。是指在有多種手段或者方法能夠實現既定的行政目的的情況下,國家行政機關應當選擇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要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可以達到行政目的的手段進行對比,“兩害相權取其輕”,金可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三)狹義比例原則,又稱比例性原則、相稱性原則或均衡原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所采取的措施對行政相對人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利益。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能因為其行政行為而過分受益,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者相稱。
二、比例原則的科學性和功能
比例原則在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得以適用,因為其有一定的科學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一)是法律正義價值的體現。行政機關的目的、手段,都應該體現法律的正義性,使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相協調,保持適當的比例。
(二)體現了在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利益雙贏,既實現了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又不過度損害個人利益。
(三)體現了程序與效率動態的比例平衡。比例原要求對行政行為中的各種要素進行綜合斟量,使程序與效率保持一種動態的平衡,使兩者之間合比例。
在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擁有眾多科學合理性的前提下,比例原則同樣具有許多功能。綜合來說,行政法的比例原則具有正義功能、規制功能、效益功能、秩序功能、保護功能這五種功能。第一,正義功能比例原則正是從法治國原則中演繹出來的,通過合理權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在實現法律的目標的同時,又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正義價值。第二,規制功能規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體現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第三,效益功能通常要求要以最小的投入,收到最大的行政效果,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第四,秩序功能,使相對人的不滿情緒得以消除,從而增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使社會秩序得以穩定。第五,保護功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個人利益得到維護。
三、比例原則適用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國的應用
(一)比例原則在我國適用的必要性
雖然各國國情有所不同,但許多行政法上的基本問題是相同的,在我國建立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和其他國家一樣適用行政法的比例原則是十分有必要的。
1、是依法治國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比例原則可以起到約束國家權力的作用,是一切國家行政機關都應遵循的原則,對于規范立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對推進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2、是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和促進社會穩定的需要。比例原則的適用將從很大程度上限制國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最大程度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損害降低到最低,減少行政爭議,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從而使社會秩序得以穩定和有序。
3、提高行政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行政資源是有限的,以最小的行政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益,是行政法的必然要求之一,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時,盡可能對各種要素加以綜合衡量,創造最大的行政效益,為人民謀取最大的利益,這也是行政法的目標之一。
(二)比例原則在我國的應用
鑒于行政法比例原則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以及必要性,比例原則在我國的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中都有相應的應用。
1、行政立法上的應用
比例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并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但行政法中的一些相關立法確實體現了比例原則的內容,比如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行政處罰法》第一條規定、第四條規定等。
2、行政執法上的應用
相比行政立法,比例原則在我國的行政執法中應用更為廣泛。可以說在在行政執法的過程當中,針對每個行政行為幾乎都與比例原則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利。但自由裁量如果沒有限制就很容易被濫用,從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且由于具體行政行為又是千差萬別的和復雜多變的,立法者難以制定出具有高度概括性的法律,這就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把我自由裁量權的尺度,充分考慮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行為。
比例原則在我國雖然得到了一些運用,但還存在諸如比例原則的標準不甚明確,只是在一些教科書上給予簡單的解釋,理論研究還相當的匱乏,這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加強其理論研究,并應用于行政立法和執法中。另外,比例原則在實際操作性也有一些困難存在,如何具體把握什么是“”和什么是“顯失公正”等,這些都缺乏具體的標準和評判尺度。
參考文獻:
[1].鄭云慧.論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法治與社會,2012,11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環境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126-01
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我國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日益完善,但沒有有效阻止我國不斷惡化的環境狀況,歸根結底,我國在立法思想上仍表現出嚴重的取向缺陷,歸結起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持續發展戰略尚未成為我國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見,我國的環境保護目的有四項:一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二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三是保障人體健康,四是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這么多的環境目的從我國的實踐來說很難實現,實際上是反映我國環境保護法政策上的錯位。
(二)環境立法以“事后治理”、“末端處理”的模式為重心
我國雖然在20世紀70年代實施環境保護工作時,就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作為環境立法的基本原則,但我國現行的立法體系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沒有發揮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實效性。
(三)立法思維呈現“封閉性”和“局限性”
我國的環境法體系主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限于當時的可持續發展觀尚未形成,對外開放程度有限,在今天全球化趨勢逐步加強的形勢下,由于環境問題的多樣性和其影響對社會的全面滲透性,不同類型的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往往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負責,環境與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也相應地由該部門負責起草或制定。按照這種模式制定并頒行的各類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往往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但其缺點在于,不能夠從宏觀上和整體上考慮與之相關聯的其他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問題,各單行環境與資源法之間缺乏協調。
(四)立法視角沒有體現全球化戰略
雖然中國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視和與國際社會的共識正在逐步增強,但在立法目的方面依然與可持續發展理論存在較大差距。發達國家在立法目的方面多體現的是“環境優先”、“多元利益中心”本位。針對一些全球重大環境問題,中國的立場與國際社會也不一致,分歧主要集中體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關于發展權問題、責任問題、資金與技術援助問題以及生產和消費方式問題等方面。
二、可持續發展觀視野下我國環境立法的出路
我國當前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法律理念、傳統的思維模式和分析方法已不適應時代,中國正處在向可持續發展法律理念轉型的時期。
(一)立法目的應當體現可持續發展倫理觀
立法目的的設定作為立法者的基本認識和價值取向的反應,是制定法律、解釋和適用法律的指導思想和理論源泉,是環境與自然資源立法所遵循的倫理道德上應有的基本價值,是環境倫理整體認知水平的體現。
(二)構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立法思想
可持續發展法律法規的實施手段主要有兩種:一個是通過政府制定強制性法律法規,設定環境質量標準,直接對可持續發展戰略中的國家、企業和公眾進行調整;另外一個是依靠市場的內在機制,僅制定發揮市場手段的配套規章制度,運用如稅收、污染者付費等間接的立法手段加以控制。經濟手段的運用對于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就在于能夠更經濟有效的刺激個人和企業遵循生態規律和環保法規,因從經濟學角度,環境問題是外部的產物,要從根本上解決需要通過各種經濟手段,推動環境問題解決過程中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重合與對應。并以此為前提引導當事人進行行為選擇,糾正或公平分配外部性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三)應當以“預防在先”為立法重心
環境法的科學性和不確定性是源于環境危害對人類生存影響的極大危險性,也是確立預防在先原則的根本原因。因為就目前的科學技術手段來說,人類對自然的認識畢竟還是有限的,人類還不能完全把握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一旦由于人類的過失對環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就將使人類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甚至會遭受滅頂之災。預防因此也就成為比治理污染能更好的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的立法原則并應該成為環境立法的重心。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規范政府公共資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區發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區財政收支差異,實現全國范圍內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強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立法。針對中國目前的實現情況,按照財政法定主義的要求,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條例》,在此基礎上,經過若干年實踐,總結經驗,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法》。我們認為:在立法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與財政改革進程相適應。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要把財政改革成果,保障財政改革的順利進行、引導財政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在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把國家利益、整體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適當地強調局部利益。
2.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相兼顧,并提高立法質量。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法律規定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正確把握社會經濟和財政的運行規律及其發展趨勢,避免財政轉移支付法律、法規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不良現象。提高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質量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立法內容,二是立法技術,三是立法程序。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技術包括結構技術、語言技術和延續技術等方面,立法技術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立法的質量。結構技術,就是運用科學方法,使財政轉移支付法的結構形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立法的內容;語言技術,就是法律中的每個概念、每個條文都必須法律化,使之能正確表達立法者的愿意,較好地體現準確、簡潔、易懂等特點;延續技術,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條件的變化規律,為立法的修訂、解釋做準備。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要嚴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擊立法或應急立法。
3.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立足中國的國情。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國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之間自然條件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務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國國情,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同時,隨著中國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已成為當今國際發展的趨勢,而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場經濟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準則,在國外
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凡是國外立法中實踐證明比較好且適合中國現實情況的,都應當大膽吸收。有些適合中國國情的條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實踐中充實、完善。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我們應當避免,他們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而不斷修改財政轉移支付法律、法規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借鑒。
4.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設置專門性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機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實施就是要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問題,確保中央有能力實現其宏觀調控目的。一般來講,效率問題多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而公平問題則主要依靠中央政府來承擔。當效率與公平相沖突時,要全面權衡二者之間的利弊關系,在需要效率優先時,公平就讓道,在需要公平優先時,效率就讓道。具體而言,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宗旨應包括:(1)彌補財政缺口,解決各級政府間財政的縱向不平衡;(2)保證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務標準,解決地方政府間的橫向不均衡;(3)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解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外溢性問題,提高公共服務效率,保證地區間經濟差距的縮小;(4)實施中央政府穩定經濟的政策,通過對經濟的反周期補助,刺激需求,擴大就業,吸引地方財力建設符合全國利益的項目。
各國經驗告訴我們,執行各級政府間復雜的財力轉移支付政策,特別是確定和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方案,組織保證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具體負責,并以立法形式規定該機構任務、職權和職責。這一機構設置,國外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由財政部兼管其職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組建的專門機構行使其職能。為了使這一機構在中國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們比較傾向于第二種做法。
5.簡化與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財政轉移支付額度上依法選擇“因素法”。中國分稅制的稅收返還制度,實行中央對地方劃的稅收按基期如數返還,并逐年遞增。這種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發展的作用,而且還會進一步拉大地區差距。此外,在財力轉移上,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辦法。
借鑒國外成功經驗,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可規定以下兩種方式:(1)一般性的財政補助。主要用來平衡地方財政預算,滿足地方政府履行職能所需要的基本開支。這種補助可根據地方財政收支差額來確定,由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不規定專門用途,不附加任何條件,無償撥給地方政府由其統籌使用。(2)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這種補助在資金使用方向、用途及下級政府資金配套等方面都應該有明確規定,主要支持地方政府完成難以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或帶有全國性的項目,鼓勵那些符合國家經濟政策的行業和項目的發展。重新歸并現有的四種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尤其是應當盡快解決原體制補助和原體制上交當中存在的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矛盾的問題。依法建立以一般性轉移支付為重點,以專項轉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轉移支付為補充的復合型財政轉移支付方式體系。
我們認為,目前中國所采用的基數法確定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基數,是不合理性的。在立法時,應拋棄“基數法”,采用國際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點是,選取一些不易受到人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觀性因素,如人口數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確定各地的轉移支付額。“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轉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預見性和客觀公正性,規范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提高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程度。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調整上級政府為均衡財力狀況,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將所掌握的一部分財力轉移給下級政府支配、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中國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進一步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本文擬就財政法定主義與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作初步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二、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主要問題
按照財政法定主義的精神,我們可以簡要分析一下中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1995年財政部頒發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問題。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辦法”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不清。事權是指各級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財權是各級政府所享有的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的權力。目前,在上下級政府之間,很多事項也是難以區分清楚,許多本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支出,卻由中央政府承擔,而許多本應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支出,卻推給地方財政。上下級政府之間事權劃分和財政支出范圍的劃分隨意性很大,同樣的事項,在一處由上級政府承擔,在另一處則由下級政府承擔,在一時由上級政府承擔,在另一時則下放地方政府承擔,它們之間區分的標準很模糊,或者根本沒有標準可循。這種事權劃分的模糊和財政支出范圍劃分的混亂,導致許多政府機關人浮于事,也很難對其進行績效審計和考核,由此導致了財政支出整體效益的低下。中國現行的分稅制主要是劃分了中央和省一級的財政,但對事權界定不夠明晰,財權和事權不統一。同時,對省、市、縣分別有哪些財權,應對哪些事情負責,還規定不夠明確,各級之間扯皮很多。
2.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不規范,缺乏合理的標準。中國地區間財政資金的橫向轉移是通過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實現的。但是,由于這種橫向轉移的過程是與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財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對中央增加的財力是用于中央本身開支,還是用于補助某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在認識上難免不一致。另外,在財力轉移上,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而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辦法,資金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要么根據基數法,要么就是根據主觀判斷,而不是依法根據一套規范的計算程序和公式來分配。
3.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不規范,各地不平衡狀況難以有效解決。中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體制資金雙向轉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資金由下級財政向上級流動現象,不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財政部門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實施宏觀調控。而稅收返還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的,它將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使得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地區間財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基本未能解決,不能充分體現財政均衡的原則。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還缺乏比較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準,與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此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很大。雖然政府支出中屬于補質的轉移支付種類很多,補助對象涉及到各行各業,但各項財政補助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
關鍵詞刑法刑事訴訟法比較
我國眾多法律當中,人們往往容易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混淆。但是事實上,兩部法律存在許多差別,同時也有諸多沖突。就目前而言,無論是實際運用當中還是司法實踐當中,兩部法律都處于分離的關系。但是,兩者都是判定犯罪的標準,擁有相同的價值取向,可以融合為統一的整體。我國若希望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融合,便需先對其進行比較,確認兩部法律的異同點,為之后發展兩者良好關系奠定基礎。
一、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相同點
(一)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本質相同
無論是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都是為了使刑事案件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人與人之間因為利益糾紛而產生沖突,且沖突發生較為惡性的變化,此時便形成了犯罪。犯罪這一行為不僅令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一定損害,同時也令社會和平以及正常秩序遭到破壞。國家為避免犯罪行為產生,并給予犯罪人員一定懲罰,規范民眾的行為,所以制定了刑法,而確保刑法可以順利實施的一系列訴訟法也相應產生,從而穩定社會秩序,保證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不會受到威脅。格蘭威爾•威廉斯所著的《刑法教科書》對犯罪的解釋如下:“能夠引發刑事訴訟且嫌疑人受到刑罰的違法行為被稱之為犯罪。”因此,犯罪這一行為便是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間的相同點,兩者都是因犯罪行為而存在。刑法是判定嫌疑人有無犯罪的標準,而刑事訴訟法則是過程。若沒有刑事訴訟法這一過程,法官便無法開展對案情的判定,導致罪犯得不到應有的刑罰,刑事糾紛也得不到合理解決,刑法失去了其本身存在的意義。若僅有刑事訴訟法而沒有刑法,則法官沒有依據對罪犯進行判刑,定罪與量刑工作也難以展開,訴訟過程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法沒有存在的意義。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都是因犯罪而產生并存在的,并且兩者都是法官在對罪犯進行判罪量刑時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據。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價值取向相同
通過刑事訴訟法以及刑法之間本質的相同,可以看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應較為密切。兩者的密切關系不僅體現于法律條款的字里行間當中,同時也體現于精神層面以及理念方面的相同,即兩部法律所體現的價值取向相同。法律當中的法律規范以及制度安排內容能夠對人類生活形成積極影響,同時也可以為人類幸福以及文明建設做出貢獻。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最終目標也形同,都是維護正義,使得我國社會更為安定與和諧,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差別
(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負責范圍不同
雖然同為法律,但兩部法律的負責范圍并不相同。刑法是實體法,主要負責為法官判定犯罪以及刑罰提供標準,屬于刑事實體法。刑事訴訟法則是程序法,主要建立了審核案件以及罪犯判罪量刑的程序,確認了審判機關以及追訴機關所擁有的權利,同時確立了被告以及原告所擁有的訴訟權利以及雙方相互的法律關系,屬于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實體法得以實現的基礎,而實體法則是程序法進行的目的。程序法本身便具有一定獨立的特點。刑事訴訟法主要作用于國家權利以及個人權利的分配關系,直接影響到公民自身的自由、財產以及生命安全等各種權利的實現。隨著訴訟民主化的不斷發展,刑事訴訟程序也出現較大的變化,原本擔負不同訴訟責任的國家機關,其自身的職能也被重新分配。就目前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科學性以及民主性還需發展,使刑事訴訟法能夠逐漸保障民眾的人權。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能夠保護民眾的權利與義務、穩定社會秩序、懲罰罪犯。不同的是,刑法呈靜態方式限制了國家刑罰的權利,而刑事訴訟法則呈動態從程序方面限制了國家刑罰的權利。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構成了刑事法的內容,兩部法律各自發揮自身的職能,能夠使刑事法更為全面,對我國社會安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是一般與個別的關系
若將刑事訴訟視為邏輯證明的過程,在該過程當中,刑法的規定便是邏輯證明的基礎以及前提,而刑事訴訟則是根據實際情況所提出的條件。由此可見,刑法具有普遍性,而刑事訴訟法則具有針對性。刑法是法官確認所有犯罪、刑事責任以及刑法的法律標準,即哪種行為可認定為犯罪,觸犯該條法律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而刑事訴訟法則是確認哪些案件屬于刑事案件,同時羅列針對某一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需完成哪些手續。若某一案件由公安局立案,檢察院進行,則該案件可認定為刑事案件。開庭時間,一審時間等程序問題都屬于刑事訴訟法的管理范疇。而判定罪犯有罪,且判處罪犯應受到哪些刑罰,則屬于刑法的管理范疇之內。
三、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良好關系發展的方法
(一)從觀念上聯系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建立,需要我國先擁有正確的觀念,我國若希望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解決兩者無法融合的問題,必須先改變自身的觀念,重新認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并確定兩部法律的定位。這是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良好關系發展的前提與基礎。我國在立法過程中,不僅需要注重對刑法的建立,同樣需要關注刑事訴訟法的建立。不得忽視兩部法律中任何一部法律的內容,否則會使刑事法的內容較為片面。若立法過程中只強調刑事訴訟法所具備的獨立價值,而忽略了刑法所具備的實體價值,這樣建立的刑事法容易被架空,法官判定案件沒有依據,刑事程序的進行沒有目的,使得刑事程序法喪失了本身存在的意義。刑法的法律法規不足以對法律程序進行指導與支持。如果忽視了刑事訴訟法的建立,則負責審理案件的各個機關存在責任不明的現象,可能出現機關職責沖突的現象,使得案件審理難以進行。由此可見,無論是立法,還是法律實際運用過程中,刑事一體化觀念都是基礎。我國應同時利用刑事訴訟法與刑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摒棄原有只重視兩者區別或是相同點,進而區別對待兩部法律的陳舊思想,糾正部分并不科學合理的思想,如“重視實體法律,輕視程序法律”。我國應客觀科學地對待與認識兩部法律的關系,通過比較兩部法律之間的異同點,將兩者有機結合為一體。
(二)立法過程中注意立法的整體性
我國應從立法層面正確對待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之間的關系,確保兩部法律能夠達到相互配合,相互呼應的效果。我國在立法之初,便需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視為一個整體進行制定,從而減少兩者之間存在的沖突。除此以外,我國修改與完善兩部法律的時間也應保持同步。修改過程中,如發現刑法中存在問題,需考慮到刑事訴訟法當中必然有對應的問題,反之亦然,從而保證兩部法律問題的探討事件同步。我國在對兩部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之后,應令法律相關學者或專家對兩部法律的內容進行審核,確保法律條款所表達的意思清楚準確,同時調節兩部法律內容當中的沖突,保證兩部法律的條款沒有嚴重的矛盾,以便兩部法律保持獨立的狀態下還可以相互服務,最后促進兩部法律的共同發展。
(三)立法前需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立法以及修改是極為復雜與繁瑣的工作。我國在立法或是修改刑事法之前,需進行預測工作并調查社會實際狀況,將兩部法律自身的特點與預測結果、社會現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結合,確保刑事法能為社會安定做出貢獻。為此,立法人員需具備良好的預測能力,能夠找準立法的主要方向、趨勢以及重點。針對刑法而言,立法人員可調查我國近些年來刑事案件的數量,根據數量及數量的發展趨勢,確定刑法當中懲罰的力度。若我國近些年來刑事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可適當提高懲罰力度。若數量逐年遞減,則可降低懲罰力度。針對刑事訴訟法而言,立法人員可調查多件刑事案件的審理流程,觀察當中是否存在漏洞或是較為嚴重的問題,并將所得出的問題作為之后修改的依據。立法人員做好準備工作,能夠使立法人員修改完成的法律更加具有針對性,也較為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令刑事法更為完善。
(四)科學研究方面建立良好的聯系
因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由不同的法律部門負責。因此,兩部法律有其自身的理論基礎、研究對象以及領域。換言之,兩者雖然有聯系,同屬于刑事法,但彼此獨立。受傳統觀念的長時間影響,導致我國往往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放置于兩個并不相同的領域當中進行研究。因此,使得兩部法律在實際運用當中并沒有太多的交集,自行發展,無法形成互動以及聯系,這極不利于兩部法律的發展。我國部分學者,只注重其中一部法律的探究,忽視了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刑法研究人員以及刑事訴訟法研究人員都只關注自身領域的研究,對對方領域的知識只是簡單地涉及,并未深入探討。久而久之,兩個領域學者之間的交流會逐漸減少,進而使得兩部法律的聯系也逐漸減少,直至被完全切斷,使得我國刑法的發展與進步受到限制,甚至會使我國刑事法當中出現較為嚴重的漏洞。由此可見,我國在立法過程中,需令兩部法律的學者多做交流,并向學者或是專家普及兩部法律的基本知識以及兩者的內在聯系,積極鼓勵學者將兩部法律融合為整體進行研究,避免出現部分學者想要將兩者統一,但無法深入研究的現象出現。加強兩部分學生之間的溝通,能夠有效解決法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同時加強了刑事法的嚴密性、合理性以及準確性,同時也能夠促進我國刑事法立法工作的穩定進行。
四、結語
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是保證我國社會安定,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法律之一,對我國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比兩部法律的異同,能夠得出兩者之間存在的關系。我國應使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的良好關系得到進一步發展,令我國的法律體系更為完善,使得刑法不斷為我國的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謝佑平、王珂.論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應有視角和立場——以刑事訴訟法與刑法比較為中心.法學論壇.2010(5).
[2]胡東飛.刑法目的對刑法解釋方向的制約——基于同刑事訴訟法目的比較的分析.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1).
[3]杜齊、羅健文、賴善明.目的解釋之再提倡——基于刑事訴訟法目的與刑法目的之比較.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
[4]楊福珍、邱啟雄.對新刑法與新刑訴法銜接的法律思考.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11(3).
[5]李嬋媛、卞建林.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關系初探——混沌、分立、割裂、聯系、協調.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
【關鍵詞】十 行政法治建設 依法治國
從1979年到2012年,我國改革開放已走過30多年的歷程。3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我國的經濟、政治發展呈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國的行政法建設,也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取得了重要成果,這些都為黨的十之后的行政法治建設奠定了基礎。
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行政法治建設具有輻射各區域、影響全局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增長,為了使政治經濟實現全面發展,黨的十報告仍把其列為重要任務之一,大力推進行政法治建設,深化行政法制改革。同時,對深入推進黨的“四個分開”政策,“穩步推進大部門體制改革”,“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實行了新部署。因此,認真貫徹黨的十精神,對我國實行全面改革和發展具有戰略性的意義。
我們黨始終把科學發展觀置于重要的戰略地位,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十之后的行政法治建設范圍將更加廣泛,我們必須利用科學的、民主的、透明的行政手段來體現我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科學發展觀的不斷深化,對我國法學而言意義重大,它使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面臨機遇和挑戰共存的局面。面對這個新階段,堅決擁護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方針,大力加強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是一項重要且急迫的任務。因此,十之后,必須以加強行政改革為契機,在逐步完善我國法律體制的前提之下,重點抓好我國行政執法及監督、救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設。具體來說,結合黨的十精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完善行政法治建設體系,構建人民滿意的政府
制定科學且合理的立法原則是我國行政立法科學性的精髓,在行政法立法之前,進行法治的可行性認證、成本效益的分析、必要性等方面的研究,立法時實行調查研究策略,立法后堅持嚴格審查、嚴格備案的制度,以便全方位、多角度地提高我國行政立法的質量水平。立法公開、擴大人民參與度是我國行政立法民主性的主要表現方面。具體來講,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的民主性及科學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堅持公開立法。它既對科學性具有保障功能,又是民主性的集中表現。在一些法律草案中我國部門痕跡較為明顯,管理事項涉及到兩個及以上部委時,就不方便協調,這是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因此我國行政立法必須加強完善立法過程中的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等制度,確定的行政規章及法規要及時公開。
第二,規范立法,建立以我國公民廣泛參與為核心的立法程序。解決公民利益糾紛最基本的手段就是通過正當程序,盡快建立規范的程序制度。這里所講的程序,其實質就是要把社會組織、普通公民監督同我國違法立法程序進行激活。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的自主性,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是我國行政立法目前亟待改進的重要環節,特別在對于有關“人”的行政立法時,更需擴大其聽證會的參與范圍,同時,要實行對不同意見進行不同處理的科學機制。以各方辯論及意見為基礎,經過民主程序進行決策。特別是和“相對人”利益有關的法律規章及制度,必須用公眾熟悉的手段進行公布。
我國的行政立法不僅要符合民主與科學的原則,而且還要落實全面協調這一政策,其基本要求如下:一是行政法治制度、實踐、觀念三方面要同步協調發展,避免出現互相掣肘情形。二是各部門的行政法規與政府的行政規章、法規統一協調,以免發生行政效力互相抵消的情況。三是全面保障及維護不同類型、不同階層公民的權利,確保公民立法的參與度。四是努力做到與國際行政法之間實現良性互動,確保我國行政法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促進政府結構合理
加強我國政府結構的優化及建設是十報告一再強調的問題之一,也是深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難點之一。在現階段,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與我國國情及世界趨勢發展相適應的政府架構。以這個目標為起點,多角度、多典型、多國度地考察各國政府的組成部門、辦事機構、決策中樞、執行機構等方面;及時、準確了解各國政府先進的改革范例與政府結構變革方向,把握世界發展的趨勢;深入探討行政法治建設的實質,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國外優化模式范例。其次,將國內改革、調整的實例予以總結。尤其是對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政府的改革措施進行全程跟蹤式的整理,全方位總結歷年改革、創新之經驗,準確評價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成果及差距,掌握我國行政法治改革成功的決定因素,推動我國大部門制發展改革及繼續優化我國政府結構。最后,以國內外眾多改革方法策略及范例為基礎,立足于我國發展的具體情況,實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科學發展戰略,準確把握我國大部門制度的方向。從我國政府的職能配置及結構框架方面對我國行政改革方法加以量制優選、評估制定,確定改革的措施與時序,確保“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健全部門職責體系”。
規范行政執法,嚴格依法行政
行政執法對我國公民、其他組織、法人等具體的行政行為產生直接性影響。十強調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當然也包括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為了增強我國行政法的規范性、嚴格性,必須加強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作用和政績觀的指導作用,健全我國行政規劃、行政協助、行政執法、行政獎勵等措施,實行統籌兼顧、各司其職,全方位、多角度地實行依法行政。
第一,為了規范和減少我國的行政審批,必須加大我國行政機構整合的力度,積極實行統一和諧的大部門體制。全面落實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權制度及行政處罰權制度。大力開展行政執法試點,加強行為規范、保障有力、權責明確等方面的實效發揮,從根本上解決相互扯皮、執法擾民、多頭執法等不利因素。由于政府的具體職能是在不斷轉變的,目前我國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方向應該由傳統的結果導向轉向過程控制;從注重審批轉向注重監管。
第二,為了保障我國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及程序合法,必須加快制訂行政執法評議的考核方法。我國《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有關于考核方面的內容,就是強調依法行政,即實現內容、程序、形式、主體等方面的合法。要考核這幾個指標,必須與實際相結合。我國的行政法治評議的考核應實現民主評議與量化考核、專門部門與自評相結合的方式。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將行政執法的量化考核指標予以科學設置、分解。
第三,實行有錯必責,追究到個人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我國行政執法的主體和執法過程中出現行政過錯的行為給予追究是我國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它是對我國行政執法人員、主體在行政執法狀況方面的個案評價,是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的根本保障。使我國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實現規范化、制度化,是建立我國行政執法追究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將行政執法人員及主體與執法責任制度相聯系,并且直接與執法主體利益相掛鉤,是我國實行干部降職、撤職及其他行政懲罰的手段之一,是確保“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的關鍵所在。①
十報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這里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當然包括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對我國目前的行政法制建設而言,實現求真務實與改革創新兩方面的結合顯得至關重要。同時,建設及改革的可行性與風險性必須充分考量,必須防止出現過激的建設措施、過高的理想目標。
最后,建設為人民服務的政府,使廣大人民群眾擁護政府,滿意政府的服務是我國深化行政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所在。為人民服務不僅是現代政府的主要職能,而且還是其顯著特征。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各級政府要將為人民服務列為其神圣職責,全體公務員要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基本準則,要把為人民服務列為一切活動的落腳點與出發點。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十對于行政法治建設改革提出了比較具體的任務,例如“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推進政府績效管理”、“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等等,這些措施都將有力地加快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進程。
(作者為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副教授)
摘要:中國的圖書館立法是以圖書館事業為基礎,總結事業發展需要調整的方面。國家在政治、經濟、管理等等領域的改革在進行當中,改革中的許多突出矛盾,同樣在圖書館界表現。由于矛盾的存在,直接或間接影響圖書館界剛剛有一點突破的地方立法。故應提倡社會事業全民參與,在廣大民眾認同的基礎上,修正、培育、保護這棵剛剛出土的立法幼苗。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2)01-0021-02
1圖書館立法現狀
圖書館法是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系統圖書館還要依據圖書館法制定相應的圖書館行政法規和實施細則,形成一套完整、科學的圖書館法律體系。圖書館法作為一項國家立法,絕對不是一項簡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須建立在對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的基礎上。圖書館立法的目的是以法的威力規范公民和社會團體及政府對圖書館發展的支持,以期可持續發展。加強圖書館立法,是目前圖書館界最緊迫、最重要的事情。
1.1圖書館立法障礙
圖書館立法呼吁了很多年,立法草案也經多年起草,如今以國家圖書館館長周和平為代表又在多種媒體上發表建議,必然掀起圖書館界立法潮,使圖書館立法向更深的層次發展,這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從我國圖書館立法現狀來看,圖書館立法的思想基礎較為薄弱,圖書館建設中的諸多問題,給立法道路造成種種阻礙,使許多研究成果未能變成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助力,使立法草案,歷經幾年而不見出臺。阻礙圖書館立法進程,僅靠呼吁草擬文本是不夠的,應多在消融阻礙和促進改革上下功夫。
1.2缺少法律的有力保障
我國圖書館事業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發展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沒有圖書館法,立法不完備,就談不上圖書館法制建設。圖書館業急需一部權威性的國家法律,借此統領并促進圖書館事業合法有序地發展,給國家文化建設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的可持續發展描繪藍圖,顯然目前已有幾個省市完成并經省級人大通過的地方性法律,從總的情況看,在形式上是進步了,已向前走了一步。但國家層面的法律,在已頒布的省市圖書館法律,存在很多問題,國家法的起草已經多年,仍未見出臺。
1.3重視力度不夠
然而人們對圖書館立法普遍重視不夠。有的人認為通過我國現行的圖書館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圖書館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就已經足夠了,甚至有人認為圖書館作為一項具體的事業,沒有必要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進行規定。對于圖書館法沒有給予其應有的重視,這是制約我國圖書館立法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輿論和研究無論是在地方和國家的圖書館專業研究機構的傳媒以及不同層次的研討會議,圖書館立法主題首列其中,說明重視的程度,但在如此濃厚的氛圍下,立法的進程仍然緩慢。
2圖書館立法實踐保障
2.1圖書館立法的前提保障――排除障礙、重視改革
我們在立法之前必須做很多工作,克服立法阻礙,改革管理缺陷,在立法實踐中及時總結和吸收好的經驗,到時圖書館立法的條件,趨于成熟,規范順其到位。目前我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問題和困惑比較突出,能否借立法研究,立法呼聲,立法試驗,推動一些問題的改革,這才是立法實踐的最終目的,對于下列尚未涉及圖書館發展的根本內容,是否爭取上升為法律,國家正在不斷地改革之中。一是圖書館建設的稅收優惠。文獻進口稅減免,贊助、捐獻免稅或以此抵消部分捐贈者的各種賦稅;圖書館建筑用地劃撥,城市規劃必須預留以及建設過程減免各種與土地和建筑有關的經費。二是給圖書館活動開綠燈,如海關,國外贈予和國際交換文獻的通關,給予減免各種費用和文獻審查綠色通道。三是圖書館服務使用的交通工具應按政府公務用車同等待遇。四是員工教育培訓,科學研究經費保障,員工生活福利按公務員標準。五是文獻合理利用版權方面的更靈活的法律解釋。六是鼓勵有識之士投入圖書館建設,并給予稅賦減免或其他精神上的鼓勵。七是鼓勵有能力的大中型企業和機關事業及研究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設圖書館,并同時享受上述的規定。八是關于資源合作的政府指導和扶持,如互聯網、水、電、通信等。
2.2圖書館立法的法律保障
2.2.1政策上升為法律和保障性規范。法的規定性是在無數實踐的基礎上,將成功的,民眾歡迎的,于事業可持續發展有推動作用的規定,上升為法律,以便更進一步促進圖書館事業發展。圖書館法作為一項國家立法,必須組織法律學和圖書館界的專家對圖書館立法的各項問題進行專門、系統地研究。一部完整的法律,不是條文擬出來就算完成了,沒有保障法律執行的后續管理,無法兌現這些規范的授權性,鼓勵性規定,無法處罰觸犯這些規范的禁止性規定。如學校按學校經費的百分比投入圖書館,這些規定,由誰對政府行為進行問責。如知識產權在圖書館服務中使用的特殊許可,網絡版權保護圖書館活動豁免規范,突破了國家版權法的規定,是否在版權法中進行修訂或由最高法院進行司法解釋;再如圖書館從業人員(包括高校圖書館)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與公務員(教師)一致,這一條觸及全國正在改革的工資福利統一協調政策,圖書館能將此問題上升為法律,是一條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2.2.2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對立法對象的規范應具體明確,語言清楚,不得有異議。已頒布的省市圖書館法,條文多粗線條,具體規范少,作為一部法律,多少有些缺陷。立法的目的是規范某種行為,平衡某種社會關系,仲裁解決爭議是預料之中的事情,圖書館法律條文一旦規范,假設下一步就是條文所規定關系的訴訟,然而粗線條規范無法定性,無法用條文進行判定,不能解決問題,所以圖書館立法條文要具體、全面。
2.3重視圖書館立法
圖書館法作為一項國家立法,絕對不是一項簡易、草率的工作,圖書館立法的發展與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是同步的,為了使圖書館立法得以完善,必須要重視圖書館立法。第一要加強圖書館立法的組織工作,用強有力的組織工作來保障圖書館的立法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要加強圖書館立法專項研究,必須組織法律學和圖書館界的專家對圖書館立法的各項問題進行專門、系統地研究。第三加強立法的宣傳工作,要進行廣泛的社會宣傳,尤其向各級領導宣傳,提高領導的圖書館意識和法制觀念,以期帶動民眾搞好立法工作,確立完整的圖書館法制觀念。
3圖書館立法基礎――全民參與和信賴
3.1呼吁全民參與信賴圖書館
本來圖書館的事業就是服務全民的事業,在立法問題上應呼吁民眾參與和信賴圖書館。目前,圖書館立法呼聲僅僅是圖書館界的聲音,而非全社會公民的呼聲,因為民眾對圖書館服務普遍認識不高,社會形象不明顯,不知圖書館為何物的人占很大比例。 圖書館幾十年來的發展進步有目共睹,但問題仍然很多,距離人民群眾文化生活需要和國家投入期望有較大差距。如圖書館的讀者量不盡如人意,服務手段、形式及效果與政府投入不對稱,未能徹底地從“重藏輕服務”觀念走出來(見表1)。
表1幾省市經費和讀者增加比較表
由此可知,要使全民參與信賴圖書館,我們的擔子很重。我們的目標是把民眾認識、依賴圖書館提升到一個認識的高度。但現實是圖書館人們對它的向往就不那么強烈,人們需要再學習,需要面對強力競爭的時候才想到利用圖書館。我們在強調圖書館的社會作用并呼吁民眾參與利用圖書館時,必須認識自身的弱項,實事求是地評估自己。
3.2全民參與調查研究
圖書館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是社會和民眾的需要。在鼓勵和動員全民參與調查研究時吸收民眾智慧,找出圖書館發展問題所在,鼓勵地方立法,摸索經驗,提供國家立法參照,同時大量考察研究國際立法經驗。在提高民眾閱讀認同的同時,認同圖書館立法。
3.3全民參與運動
鼓勵廣大的公民參與圖書館發展的討論與研究,利用討論的輿論氛圍,將圖書館立法意識社會化。全民參與運動有很多優點:一是動員民眾認識圖書館;二是在圖書館服務活動中,利用文獻提高民眾的閱讀熱忱,增加讀書的效率;三是樹立圖書館倡導、指導、文獻依賴的良好形象,養成民眾在知識和信息缺乏時首先想到圖書館的習慣。四是政府投資效益積極反饋,如政府增加巨資擴改建圖書館館舍,增加閱讀位置、購書經費、修整閱讀環境、網絡升級改造等等,為讀者服務的條件明顯提高。
要使民眾真正認識圖書館并能更好地利用圖書館,必須加強圖書館服務,優化閱讀環境,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圖書館活動,宣傳圖書館服務理念,引導廣大讀者利用好圖書館的文獻資源,使民眾與我們同心同德,理解并支持我們,讓全民參與圖書館活動和信賴圖書館才是立法基礎
4結束語
總之,圖書館立法與圖書館事業發展是相輔相承的,國家法律權威機構應在圖書館不斷的改革發展中,克服不利于立法的阻力,盡快提出我國圖書館法議案,完成立法程序,使其早日出臺,為立法鋪平道路。只有法律權威成功通過了圖書館立法,才能給圖書館事業添加更明確的方向。
參與文獻:
[1]屈菡.國家圖書館館長周和平:加快公共圖書館立法[EB/OL].(2010-03-25).hp://ar.省略/GB/41374/41375/11159909.hml.
[2]朱荀,魏成剛.我國地方性圖書館法立法內容與效果研究[J],圖書館建設,2008(7):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