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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系統經過流通體制改革后的國有資產,主要表現形式為土地和房產。其主要特點,一、從形態來看:總量較多、庫點分散、年久失修、配套不全。據測量,基層存量土地有33萬平方米,房屋14萬平方米,倉房大多建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原來每個鄉鎮都設有糧庫,在當時能滿足了國家糧食收購和城鄉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二、從規范角度來看,兩證不齊全,基本上無房產證,土地證有但土地屬國家劃撥性質,未辦理補出讓手續。這種情況給交易變現資產帶來不便,給拆遷補償帶來損失,給資產重組和投資開發帶來了難度。目前資產管理模式:資產租賃經營。原來糧管所全面實施了改革改制,員工全體起立,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再擇優返聘或出資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糧油購銷企業。局與新組建公司簽訂資產租賃合同,新公司除保留自己需要資產外,對外出租并通過一定租金收入來彌補公司的運轉。通過幾年的運作,基層國有資產基本上實現了保值和增值。同時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情況:一是擅自搭建現象比較普遍,導致與儲糧倉庫環境不協調,甚至產權關系不明晰;二是日常維護資金不落實,造成房產漏雨,破舊現象越來越嚴重;三是租賃期限不一致,租入時間短,租出期限長,給政府拆遷和項目開發搬遷工作帶來難度;四是租金標準偏低,有少數單位個別人員對此反映強烈,給整個系統資產管理聲譽帶來負面影響。
針對上述情況,從“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入手,采取扎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更加注重保值增值。具體在以下四個方面著手:
一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機構。局成立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受國資委和局行政委托負責全系統國有資產監管,承擔起資產管理者的義務,履行起資產管理者的職能,要強化責任,監管到位。資產經營發展公司今年5月正式注冊登記,資產管理和投資是經營范圍。目前從管理原局屬單位資產向管理基層糧管所資產拓展,并以投資形式進行開發,注重“發展”上做文章。
二是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特別需要指出的:轉租倉庫、門店需向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對外承租,但租期不準超過一年,出租合同一年一簽,報局備案。
首先是資源浪費,高校固定資產和企業的固定資產有明顯的區別,高校固定資產一般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所以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使用過程中也不需要進行成本核算。現階段,因為很多高校都進行二級財務核算,這就造成了高校內部各個院系盲目的購置固定資產,不結合自己的實際需求,購置一些使用價值不高但非常昂貴的固定資產,造成資源的浪費;其次是賬實不符的問題,固定資產的數據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其存放地點、使用人等項目隨時都可能變化,因此必須及時更新。但因為大多數高校不重視固定資產的盤存清查,資產數據無法第一時間更新,同時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之間溝通存在障礙,并未定期核對賬務,從而產生了很多“糊涂賬”;最后是管理問題,大多數高校依舊使用的單機管理軟件,這些管理軟件在多級分散管理模式下已經明顯的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固定資產管理方式的落后,管理軟件的不穩定等因素都導致了高校固定資產無法很好的保值增值。
二、新時期高校固定資產的管理途徑
1.做好采購驗收
高校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應該深入開展可行性研究與調查分析,避免出現重復購置盲目購置的問題,避免購置一些價值不高、無法保值的固定資產。高校方面應該建立固定資產集中采購與招標管理領導小組,對固定資產招標、采購的整個流程實施全方位的監管,確保采購資產的質量,避免資金的浪費,保證固定資產質量與采購資金之間的平衡。另外還應做好驗收管理,確保采購回的固定資產符合質量標準,堅決防止暗箱操作或腐敗問題的發生。
2.完善核算方法
其一應該引入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一直以來都是高校重要的資源,因此我們必須對固定資產從采購、使用、報廢整個流程進行科學的確認、計量,因此我們在對固定資產的核算過程中應引入權責發生制;其二是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我們知道固定資產無論使用與否,其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損耗,自身價值也會逐漸降低,為了客觀的反映這種情況我們必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樣一來不但能夠建立與高校資金循環相符合的補償機制,同時還可以實現高校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與形態管理相統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也應該進行投入與產出的計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能夠按照固定資產的不同種類來考慮有形損耗與無形損耗,從而幫助我們選擇正確的核算方法。
3.加強計劃管理
一方面是實施經費預算指標控制,高校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工作必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結合高校自身發展目標以及固定資產的存量情況,科學的制定購置預算,做好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的可行性分析,確保實現統一管理,避免固定資產閑置而導致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是要做好固定資產統籌管理調度,合理使用目前已有的固定資產資源,不斷提升固定資產的綜合利用率。要努力打破高校內各院系、各部門、各專業的限制,結合不同學科專業的具體教學教研任務,將相近的實驗室做好分類、重組,建成跨專業、跨學科的綜合實驗室,最終實現資源貢獻,也別是對于一些比較貴重的實驗教學設備以及實驗室,應該盡可能減少其空閑時間,讓其使用價值充分發揮出來。
4.盤活存量資產
要切實轉變現階段高校固定資產由各個部門所分散占用的局面,集中統一進行安排,避免固定資產的空置率,充分發揮出高校固定資產的價值,不斷優化各院系各部門的資源配置,從而實現全校固定資產的共享,確保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要堅持做好日常清查。為了確保高校固定資產的真實性,應該定期對所有的固定資產展開清查工作,每一年要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重點清查固定資產帳表、賬物是否相符,賬目是否規范。同時還要做好固定資產審計監督工作,高校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一部分,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直接影響著其自身價值的發揮,關系到高校的發展。所以只有同時做好固定資產的審計工作才能保證其保值增值。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真實反映企業國有資本運營狀況,規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獨資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對于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其國有資本是指該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經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在全面分析評判影響經營期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動因素的基礎上,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的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中央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工作。
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職責范圍內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工作。
第六條企業應當在如實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基礎上,認真分析和核實經營期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化的各項主客觀因素,真實、客觀地反映國有資本運營結果,促進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經營目標,并為企業財務監管與績效評價、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企業工效掛鉤核定等出資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依據。
第二章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計算
第七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主要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并設置相應修正指標和參考指標,充分考慮各種客觀增減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觀地評判經營期內企業國有資本運營效益與安全狀況。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經營期內扣除客觀增減因素后的期末國有資本與期初國有資本的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影響后的期末國有資本÷期初國有資本)×100%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為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標為不良資產比率。其計算公式為:
不良資產比率=(期末不良資產÷期末資產總額)×100%
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第十條因經營期內不良資產額增加造成企業不良資產比率上升,應當在核算其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進行扣減修正。
(一)暫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經營期內企業不良資產比率上升,其增加額在核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進行直接扣減。計算公式為:
修正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影響因素的期末國有資本-不良資產增加額)÷期初國有資本×100%
不良資產增加額=期末不良資產-期初不良資產
(二)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經營期內對有問題資產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在核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進行扣除修正。其計算公式為:
修正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影響因素的期末國有資本-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額)÷期初國有資本×100%
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額=各類有問題資產×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比例
(三)國有控股企業修正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應當按股權份額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參考指標為凈資產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盈余現金保障倍數、資產負債率。
(一)凈資產收益率:指企業經營期內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其中:平均凈資產=(期初所有者權益+期末所有者權益)÷2
(二)利潤增長率:指企業經營期內利潤增長額與上期利潤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利潤增長率=(利潤增長額÷上期利潤總額)×100%
其中:利潤增長額=本期利潤總額-上期利潤總額
(三)盈余現金保障倍數:指企業經營期內經營現金凈流量與凈利潤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盈余現金保障倍數=經營現金凈流量/凈利潤
(四)資產負債率:指本經營期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計算公式如下: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客觀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國有單位直接或追加投資:是指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設立子企業、對子企業追加投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入: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而增加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增加國有資本;
(四)清產核資:是指按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后,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而增加國有資本;
(五)產權界定:是指按規定進行產權界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六)資本(股票)溢價:是指企業整體或以主要資產溢價發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國有資本;
(七)稅收返還:是指按國家稅收政策返還規定而增加國有資本;
(八)會計調整和減值準備轉回:是指經營期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企業減值準備轉回、企業會計差錯調整等導致企業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增加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認定而增加企業國有資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贈、債權轉股權等。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客觀減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項批準核銷:是指按國家清產核資等有關政策,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核銷而減少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出:是指按有關規定將本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其他企業而減少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減少國有資本;
(四)產權界定:是指因產權界定而減少國有資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和掛帳:是指經核準經營期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掛帳而減少國有資本;
(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減少國有資本;
(七)企業按規定上繳紅利:是指企業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分配給投資者紅利而減少企業國有資本;
(八)資本(股票)折價:是指企業整體或以主要資產折價發行股票或配股而減少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減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認定而減少企業國有資本的因素。
第十四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計算以企業合并會計報表為依據。企業所有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等應當按規定全部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范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財務決算管理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經營期內影響企業國有資本變化的客觀增減因素,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鑒證證明。
第十六條企業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應當與上期期末口徑銜接一致。企業對期初國有資本進行口徑調整應當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并對調整情況作出必要說明。本期期初國有資本口徑調整范圍具體包括:
(一)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追溯調整;
(二)經營期內子企業劃轉口徑調整;
(三)企業財務決算合并范圍變化口徑調整;
(四)其他影響企業期初國有資本的有關調整。
第十七條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企業保值增值結果按照會計年度、企業負責人任期分別確認。企業負責人任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以任職期間年度企業財務決算數據為依據。
第三章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營期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和相關材料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表》及其電子文檔;
(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分析說明,具體內容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客觀增減因素、期初數據口徑、與上期確認結果的對比分析、相關參考指標大幅波動或異常變動的分析說明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三)客觀增減因素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客觀增減因素的證明材料除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外,還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
(二)有關專項鑒證證明;
(三)企業的有關入賬憑證;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上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項指標真實、客觀,填報口徑符合規定;
(二)電子文檔符合統一要求;
(三)各項客觀增減因素的材料真實、完整,并分類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審計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關鑒證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對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及保值增值材料進行核查,并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核實確認。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工作,應當根據核批后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數據,剔除影響國有資本變動的客觀增減因素,并在對企業不良資產變動因素分析核實的基礎上,認定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實際狀況,即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國有資本實現增值;
(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國有資本為保值;
(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國有資本為減值。
第二十五條企業國有資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但應當根據經營期國有資本變動狀況分別作出增值或減值的判定。
(一)經調整后企業國有資本期初為正值、期末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判定為減值;
(二)經調整后企業國有資本期初為負值、期末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判定為增值。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以經核實確認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實際完成指標與全國國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行業標準進行對比分析,按照“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五個檔次,評判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相應水平。
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未達到全國國有企業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無論其在行業中所處水平,不予評判“優秀”檔次。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水平確認為“較差”檔次:
(一)存在重大財務問題、年度財務決算嚴重失實的;
(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
(三)持續資不抵債的。
持續資不抵債企業,在經營期間彌補國有資本虧損的,可確認其國有資本減虧率。
第二十八條經營期內沒有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目標的企業,其負責人延期績效年薪按《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扣減。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經營期內沒有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第二十九條企業在對外提供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時,應當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結果為依據。
第三十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每年全國國有資本總體運營態勢,以全國國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信息為基礎,按行業分類統一測算并公布。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相關材料內容不完整、各項客觀因素證據不充分或數據差錯較大,造成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不真實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編報,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故意漏報、瞞報等情況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關材料的審計工作中參與作假,提供虛假證明,造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嚴重不實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禁止所出資企業聘請其承擔相關審計業務,并通報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核實確認過程中,造成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工作規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的監督管理,反映金融企業國有資本運營狀況,規范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工作,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為該金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為該金融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家應當享有的份額,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金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動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進行確認。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金融企業應當如實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認真分析和核實年度內國有資本增減變化的各項因素,真實反映國有資本運營結果。
第六條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確認結果,應當作為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指標計算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通過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反映,同時參考相關分析指標。指標計算應當以金融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為依據。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依據。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業年末國有資本剔除年度內客觀增減因素影響額后與年初國有資本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國有資本±客觀增減因素影響額)÷年初國有資本]×100%
第九條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增加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減去相應的增加額:
(一)國家投資,指國家對金融企業投入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二)無償劃入,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他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者部分劃入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三)資產評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四)清產核資,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五)產權界定,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六)稅收政策,指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七)資本(股票)溢價,指金融企業整體或者以主要資產溢價發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八)會計調整,指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會計差錯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企業年度內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九)其他客觀因素,指除本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客觀因素外,經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客觀因素而增加的國有資本。
第十條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因下列客觀因素影響而減少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加上相應的減少額:
(一)無償劃出,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全部或者部分劃入其他企業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二)資產評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三)清產核資,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四)產權界定,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五)政策性虧損,指年度內因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形成虧損并經財政部門認定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六)會計調整,指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會計差錯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企業年度內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七)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八)其他客觀因素,指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客觀因素外,經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客觀因素而減少的國有資本。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標分為一般性指標和行業性指標。
一般性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報酬率、不良資產率等,適用于各類金融企業。
行業性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等。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適用于銀行類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適用于保險類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適用于證券類金融企業。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為國有資本增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為國有資本保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為國有資本減值。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確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
(一)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
(二)國有資本年初數為正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未數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
(三)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未數為負值且絕對值大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
(四)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數小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
第三章報送要求
第十四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
(一)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數據和情況說明,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及與上年度確認結果的對比分析、客觀增減因素說明、年初數據調整口徑的說明、分析指標大幅波動或者異常變動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二)客觀增減因素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
地方金融企業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材料和時間的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分戶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數據和情況說明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口徑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報送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結果確認
第十八條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報送的材料后,應當根據材料測算全國金融企業分行業的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標準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發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
分行業的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標準值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5個檔次。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收到金融企業報送的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并根據確認結果、標準值,參考分析指標,確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檔次。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7月30日前,將金融企業保值增值的確認結果和檔次反饋給金融企業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8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情況及匯總分析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對外提供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應當以本級財政部門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在報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造成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嚴重不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過程中、、,或者泄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辦法另行規定。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優化
中圖分類號:TU113.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01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必要性
(一)是實現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功能的有效途徑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在最初的設計階段,將其增值收益定位用于廉住房建設資金,而目前的情況是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重缺乏,不足以支持廉住房建設。廉住房是政府提出的一項惠民政策,它具有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發展和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權利的作用。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住房建設不但是國家保障住房的進一步延伸,也是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群體、降低房貸風險的有效途徑。因此,在均衡收益與風險的前提下,積極探尋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方式的優化策略,是實現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功能的有效途徑。
(二)是規避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的必要手段
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的是浮動利率,這使得違約風險成為放貸資金所面臨的主要風險。現階段,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且不夠完善,對違約行為的處置成本也相對較高,這是造成放貸風險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時,因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市場不完善,導致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無法轉移,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運轉和回收的壓力。想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對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方式進行優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是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增值收益的重要策略
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沉淀資金基本都用于購買長期國債、定期存款以及上繳廉租房建設資金等方面,其中購買國債和存款這兩種方式屬于一種保值手段,其唯一的缺陷是收益較低,從而使其很難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上繳的這部分資金數額較小難以解決較大的資金問題,并且還存在被擅自挪用的可能。此外,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實行的是屬地管理,使得資金無法跨區域流動,這就造成了某些地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嚴重缺乏或大量閑置的現象,致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大幅度降低,增值收益也受到一定影響。所以,優化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方式已經勢在必行。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方式的優化策略
(一)強化財務監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
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是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前提和基礎。為此,必須強化銀行的財務監管職能,結合住房公積金特點建立完善的資金風險防范體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進行每一筆資金的支取和收付時都必須通過銀行,在與銀行簽訂受托合同時,應對銀行的監督權力和義務加以明確。而銀行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業務時,要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核,一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有關規定使用公積金時,銀行有權利拒絕支付及此項業務的辦理,若是因受托銀行出現違規支付的行為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則應由該銀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通過這種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能夠對住房公積金風險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進而確保其安全增值,這有助于調動廣大職工繳存的積極性。
(二)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力度
加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力度不僅有利于明確資金使用方向,防止大量資金閑置,而且有利于體現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宗旨,實現公積金的保值增值。首先,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服務意識,圍繞貸款限制條件、手續辦理、審批時間等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建立個人住房貸款聯合辦公制度,簡化審批手續,放寬貸款條件,使職工買房、合作建房、自建房、大修住房等均可以申請貸款;其次,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降低,同時可實施貸款固定利率,通過減輕貸款人還款負擔的方式,進而增強個人住房貸款的吸引力。
(三)科學選擇投資方式
為了實現我國住房公積金增值保值的目標,應當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科學規劃投資方式,穩步提升公積金投資收益。首先,針對我國金融市場資金短缺的現狀,住房公積金可通過進入金融市場,將收益相對較高的抵押貸款業務作為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投資方式;其次,可將閑置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既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住房公積金收益,又可以促進保障性住房投資渠道的多元化發展;再次,可將住房公積金投資于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如高速公路、電力、水利工程等,以降低投資風險,獲取穩定的投資回報。
(四)實施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
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具備歸集強制性、資金回收風險小、可預測性強、現金流收入穩定等特點,能夠滿足證券化資產的基本要求,所以可通過實施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確保其保值增值。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方面,應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每月歸集收益證券化、投資保障性住房獲取收入證券化三個方面作為設計重點。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尚處于研究與探索階段,所以應從局部地區試點開始,確保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取得一定成果和積累豐富經驗之后,再向全國逐步推廣該保值增值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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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首先要明確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包括哪些內容。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的只考慮企業的固定資產,有的考慮企業的全部資產,有的則考慮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根據現代企業制度和新會計制度的規定,筆者認為:第一,考核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只考慮企業的固定資產是不全面的,因為企業的資產不僅表現為固定資產,而且還有企業的流動資產,企業所有者的流動資產也應該得到保值增值。第二,把企業的全部資產作為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對象不可行和不合理。因為企業的全部資產中有一部分是用借貸資金購買的,還有一部分是用應付他人的資金購買的,企業的全部資產中扣除這部分用借貸資金和占用他人資金購買的資產,剩余的資產部分才是企業的所有者財產,才能真正作為考核財產保值增值的財產。第三,企業的借貸資金和企業占用他人的資金都屬于企業的負債,企業的全部資產減去企業的負債應該是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即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所以,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可以作為考核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內容。
二、對所有者權益的調整
按照會計原理的規定,企業所有者的財產,即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數額,但實際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數字往往不相等,因為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對應的數額是企業的全部資產扣除企業負債后的部分,而全部資產中包括企業的盤盈、盤虧、毀損和未核銷費用等,所對應的企業的負債中也可能存在掛賬收入、壞賬以及專項資金等,因而要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扣除所有的影響因素,才能達到理論和實際相一致。
資產負債表中平衡關系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從而可得出,一方面調增資產的同時調增所有者權益,調減資產的同時調減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調增負債的同時調減所有者權益,調減負債的同時調增所有者權益。所以產生下列公式: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調增資產因素+調減負債因素-調減資產因素-調增負債因素=調整后的所有者權益。
三、企業所有者權益調整因素的審計
要確認企業所有者權益調整因素的增減變動情況,就需要對影響所有者權益的有關因素進行全面審計。
(一)未處理的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的數額,是指企業等待處理的財產的盤盈、盤虧和毀損等。審計過程中,要認真審查逐項分析“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組成內容,重點審查企業盤盈、盤虧以及毀損的真實性,把屬于保險公司或者有賠償對象的部分從該科目的余額中扣除,如果該科目為借方余額則應調減“所有者權益”;如果該科目為貸方余額,則應調增“所有者權益”。
(二)固定資產、庫存物資、庫存現金的盤盈、盤虧及毀損。審計企業的固定資產、庫存現金、庫存物資通常采用監盤的方法。企業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實物盤點方案,并在審計人員的監督下實地進行全面盤點,然后由審計人員進行抽查核實。審計后如果確實發生盤虧、毀損,屬于企業應負擔的損失,則調減“所有者權益”。如果是企業的盤盈資產,則應調增“所有者權益”。
(三)未核銷費用。企業的未核銷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已經消耗的材料物資或實際已經支出的費用,但是尚未在有關費用科目中核銷的費用。這部分費用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而必須從資產科目中扣除。審計時要重點審查企業的“待攤費用”科目和“遞延資產”科目,這兩個科目核算的是企業已經支付等待攤銷的費用,余額是未攤銷費用。但在“待攤費用”科目中如果有掛賬待抵扣期末庫存物資的進項稅,則不能作為未核銷費用處理,因為進項稅可以在以后的增值稅銷項稅中繼續抵扣,屬于資產性質。另外還應審計“往來賬項”中是否存在長期掛賬的費用,“在建工程”中是否存在待核銷費用。如果上面各種費用存在,則應調減“所有者權益”。
(四)長期投資。企業的長期投資是得到收益還是造成損失,要經過詳細審計才能確定。審計方法一是對企業的長期投資進行實地盤點,并將其清單與明細賬中有關賬戶核對;二是根據企業明細賬所列長期投資項目逐項檢查并向有關單位發函詢證。通過以上方法對長期投資項目進行了解、分析,證實長期投資的真實存在以及得到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如果長期投資得到收益,則調增“所有者權益”;如果發生投資損失,則調減“所有者權益”。
(五)往來賬項中的壞賬。企業中的壞賬是指債權、債務掛賬超過3年,確定無法收回或確實無法付出的款項。審計過程中要重點審計“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科目的明細賬和總賬。明細賬和總賬相核對,分析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賬齡,編制賬齡分析表,有選擇地選取企業的重要客戶或金額較大的客戶匯總列示,然后將賬齡分析表分別與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應付款項相核對,進而分析往來賬項的可收回性。另外還要采用發函詢證的方法,向往來賬項單位發函調查分析壞賬,確認壞賬損失的數額,做相應的調整。分兩種情況:一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企業,發生壞賬損失和提取的壞賬準備金相抵消后,如果壞賬損失數大于提取數,則將大于部分調減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如果壞賬損失數小于提取數,則將小于部分做調增企業“所有者權益”處理。二是不提取壞賬準備金的企業,審計出企業的壞賬損失,要直接調整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如果企業發生債權的壞賬損失,則調減“所有者權益”;如果企業發生債務的壞賬損失,則調增“所有者權益”。
(六)庫存物資的盈虧。企業的庫存物資是以成本計價的,庫存物資的成本價與市場價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該差異就形成了企業潛在的盈虧,屬于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結果的一部分,應計算到企業的保值增值中。計算企業經營者在任職期初和任職期末的潛在盈虧時,應當以任職期初或任職期末當月的會計報表的實際累計平均售價,計算出庫存產品的預計銷售收入減去成本,減去應交納的稅費,就可以計算出庫存產品潛在的盈虧。在調整處理時,如果是潛盈做調增“所有者權益”處理,如果是潛虧做調減“所有者權益”處理。
(七)掛賬收入。企業為了隱藏收入,逃避國家稅金,有時將實質性的收入掛往來賬項。在審計過程中要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通過審查有關資料把掛賬收入找出來,按實質性收入分別進行處理,沒有交納應交稅費的要扣除稅費。屬于應盈利的做調增“所有者權益”處理;屬于經營者任職前國家專項撥款的余額,也要做調增“所有者權益”處理;屬于經營者任職期間國家所撥專款的余額,不應該調整,不能作為保值增值的成果。
(八)應付福利費。企業的應付福利費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職工的福利性支出和醫藥費支出。審計過程中要重點審計應付福利費超支,也就是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應付福利費”科目出現借方余額,這部分借方余額實際是企業的潛在虧損,要經過認真分析和檢查后,確認屬于潛虧做調減“所有者權益”處理。
(九)預提費用。企業的固定資產大修理采用預提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相應記入“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等科目的借方,記入“預提費用”科目貸方,實際發生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時從該科目支出。預提費用余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應核算做企業的經營成果,調整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所以對“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應做調整,貸方余額做調增“所有者權益”處理;借方余額做調減“所有者權益”處理。對于企業的大修理工程費用在其他科目中核算,待大修理工程完工后才沖減預提費用的,期末“預提費用”科目的余額應該先抵扣大修理工程支出后,然后再做調整所有者權益處理。
(十)其他調整因素。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影響企業經營者經營成果的因素,并且數額較大又必須調整的,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調整,增加或者減少所有者權益。
四、保值增值指標考核
在對企業經營者在任職期間內影響所有者成果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審計,并對任職期初和任職期末的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有關因素進行了調整的情況下,調整后的期初所有者權益數是企業期初所有者的實有財產數;調整后期末所有者權益數是企業期末所有者的實有財產數。用調整后的期末“所有者權益”減去調整后期初“所有者權益”所得差額是企業所有者財產期末比期初增減變動差額。但這還不能作為保值增值的最后結果,因為影響企業的所有者財產的因素不僅有主觀因素,而且有客觀因素,考核時應扣除客觀因素。
(一)經營者任職期間內追加的投資。經營者在任職期間內“所有者權益”增加部分,包括國家的各種撥款或專項撥款以及其他所有者追加的投資增加。這一部分資產屬于所有者追加的投資,不屬于經營者的經營成果,所以應該在考核保值增值指標時將其扣除。審計過程中應該審計企業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認真審查各項內容后,確認調減或者調增所有者權益。
十六大報告在談到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時提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繼續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這一規定在論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礎上,從總體思路上勾畫出了下一步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
這一體制從五個方面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新架構:一是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主體及其地位,即分別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政府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二是確定了不同層次出資人的出資范圍;三是要求中央與省市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四是對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要實行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五是要繼續探索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這一架構從根本上將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職能相分離,即政府只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的經營與保值增值職責則由有關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承擔。對于國有資產經營的體制和方式則要求作進一步探索。按照這一精神,有關學者進一步提出了將國有資產經營與使用職能相分離或區別的思路,即將現行國有企業的實業經營職能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能加以分離,將資產經營職能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承擔,而將前者即實業經營職能繼續留給原企業。這一設想與前幾年有關學者和國有資產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據上述思路,新的國有資產管理經營體制即為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一資產經營公司一生產經營企業“三個層次”的機構共同構成。
二、對新體制構架中各類機構性質與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政府部門,它是政府中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在過去的體制下,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主體,政府各有關部門都是國有資產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為社會創造財富。這些部門都負有對國有資產進行保值增值的責任。在新體制下,由于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一方面政府作為國家管理機器,應服務與監管全社會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設立統一的管資產、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機構,原各政府部門不再管理經營國有資產,對整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擔責任。此后,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將集中于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適應這一要求而設立的新的政府職能部門。按照這種思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總體職能是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應包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確定國有資產經營方針,代表國資機構與政府其他部門發生關系,分級持有國有資產,并作為出資人代表,根據資產管理需要設立或選擇利用社會經營機構負責經營國有資產,代表出資人與資產經營機構發生關系并監督考核其經營活動。
在新體制架構中,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是依法設立或根據合同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經營的經營機構,是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經營,實現保值增值的企業組織,它們的職責是以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使其保值增值。例如,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處拿到100億元資本,這種資本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資產或者股權。資產經營機構利用上述資產去進行投資,并要對其效果承擔責任。這樣一來,它就成為實實在在的經營機構,一個國有資產經營企業,盡管它經營的是國有資產,由于實行企業經營,推行市場競爭,要核算投入產出比,并獲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門的相關權利。在與其他國有企業的關系中,他們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這種代表身份是從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權時一并受取的。這樣的機構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關專業部門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專門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投資公司等。
在新體制架構中的第三類機構是一般國有資產使用或受資企業。這類企業在新的體制架構中屬于普通經營企業,他們根據合同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投資,利用這種資產或投資進行生產經營營利活動,以其實現利潤回報投資者,企業經營效益好,可以向投資者返還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資產或投資生產虧損。從目前來看,這類企業還帶有一定的國有性質,隨著新體制的確立和完善,他們應完全走向市場。他們與國家之間的直接關系應逐步徹底割裂,完全根據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盈利活動。
三、不同國資機構之間的關系
按照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架構,三種機構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之間是政府與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關系,具體體現為國有資產授權與被授權關系。由于國資委是從總量上管理和持有國有資產,他們不宜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直接經營。對于國有資產的經營職責應通過國有資產經營機構來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本身就是實實在在的實體經營機構,故要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實際經營。他們從國資委將經營資產受托下來,進行經營并要對其保值增值承擔責任。為了強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責任,對于他們的授權經營要賦予明確的責任,并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例如在正常經營環境下,對其承擔經營的資產每增長一定比例給予何種獎勵,造成一定損失給予何種處分,都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的規定。國資委還應依據授權合同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二,資產經營公司和生產經營企業之間應是投資和被投資或者國有資產使用權的出讓和受讓人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①資本經營關系,資產經營公司根據保值增值要求向生產經營企業投資,獲取企業股權,依據股權參與管理,行使權利,包括對企業經營方針提出意見,參與企業負責人的決定,參與企業收益分紅等,當企業快速擴張或經營不善時,及時進行追加投資或將其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賣出。在此關系中,資產經營機構對國家投資擁有股份的企業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它只是以股權的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陳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見,他們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東的方式行使權利,不能既是“老板”,又當“婆婆”。即便是大股東,也沒有超越《公司法》干預企業的權利。②對于尚未改制的企業,是國資使用權出讓與受讓關系。資產經營機構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履行出資人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選拔企業經營者并對企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資產效益進行考核和獎懲,同時積極推行這類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逐漸將其轉變為股份制企業,而使兩者關系向第一種關系轉化。③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應是一種特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對于這類機構要通過適當方式將其國資經營職能和實業經營職能相分離,否則就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存在的責權不一致問題。
四、新體制運行的前提條件
1.關于自有資金利潤率。自有資金利潤率也可以稱為權益資金利潤率、凈資產利潤率、權益凈利潤率等,該指標的作用是反映自有資金的獲利情況。該指標的計算公式為:自有資金利潤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或自有資金利潤率=凈利潤÷期末凈資產。
該指標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該指標有兩種不同的計算公式和解釋,那么到底該指標應該按期末凈資產計算呢?還是按平均凈資產計算呢?二是無論上述指標中的凈資產按平均數計算還是按期末數計算均包括了本年增加的凈利潤和本年增加的所有者權益,這部分非本年投入的資金是否應包括在指標計算的內容之中呢?根據指標計算口徑一致的原則,分子為時期數時,分母也應為時期數,這樣指標計算的分子分母才能匹配。凈利潤是全年的發生額,屬于時期數性質,因此在計算凈資產收益率時分母也應當為時期數,若分母采用期末凈資產,顯然違背了指標計算口徑一致的原則。但是,該指標分母若按期末或平均數計算均包括了當期增加的凈收益或當期增加的其他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當期增加的利潤或所有者權益自己按自己的金額計算了收益率,顯然不合適,因為有關收益率指標應當是反映當期投入資金所實現的收益,所以從投入和占用資金的角度看,似乎以期初的的凈資產作為分母更合適。實際上這也是一種誤解,造成這一誤解的原因是對占用資金的理解問題。大家知道,一定時期的凈收益或增加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每月實現或創造的凈收益累計而形成的,是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如1年中,l月份創造的凈收益或增加的所有者權益顯然1月份并未占用這部分資金(屬于1月份增值的部分),2月份及以后月份的道理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占用的凈資產不僅有年初的凈資產還有年度中間逐月實現或增加的凈資產,只有占用的時間不同而已。即1月份增加的凈資產占用了11個月,2月份增加的凈資產占用了10個月,以此類推,12月份增加的凈資產當年并沒有占用。因此,在計算權益凈利率時其分母既不能按年初的金額計算,也不能按年末的金額計算,應按全年的平均數計算,只是計算平均數時不能簡單地(年初數十年末數)÷2,而應當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平均凈資產=年初凈資產十(l月份增加的凈資產×ll+ 2月份增加的凈資產 ×10……+ 11月份增加的凈資產×l+ 12月份增加的凈資產×0)÷12,按照該平均數計算的平均凈資產確定的凈資產收益率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該指標的內涵。
2.關于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是指凈利潤中股利所占的比重,公式為: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十每股凈收益。
該指標存在兩個問題。(l)該指標中的每股凈收益按準則一號的規定有兩種計算方法:加權平均和全面攤薄,那么股利支付率計算時到底按哪種方法處理呢,目前似乎沒有統一的說法。由于每股股利是按“年末普通股份總數”計算的,所以在計算“股利支付率”時相應地其分母每股收益也應按“年末普通股份總數”計算,即按全面攤薄的方法計算。(2)股利支付率與留存收益之間的關系問題。留存收益是指凈利潤減去全部股利的余額,留存收益與凈利潤的比率稱為留存盈利比率。將股利支付率與留存盈利比率的含義及公式對比分析可以發現應有以下等式成立:股利支付率十留存盈利比率=l。這就涉及留存盈利的內涵問題,留存盈利是否包括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在內。按公式及定義本身來理解,留存盈利應該包括這些內容。但是這又與會計上一般意義的留存收益不相符,因為會計核算的留存收益是指未分配利潤。留存盈利與留存收益之間是什么關系至少在目前我們所見到的資料中沒有明確。同時不管留存盈利是否包括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在內,按該指標的計算公式計算的勝利支付率與利潤分配的順序是脫節的。按照(公司法)第177條的規定,股份公司凈利潤的分配順序是:首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最后是分配股利。也就是說,在提取公積金以前可能存在用當年的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那么即使留存盈利中包括公積金、公益金等,也可能出現股利支付率十留存盈利率不等于1的情況,即留存盈利不一定等于凈利潤減全部勝利。我認為比較準確的提法應當是股利支付率是股利占當年實現的凈利潤記入可供分配利潤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股利支付率=每股股利。每股盈余,留存盈利比率=每股留存盈余。每股盈余,其中,每股盈余是指當年的凈利潤計入可供分配利潤的金額。另外,留存盈利比率應當是當年末分配利潤占每股盈余的比率更準確。
3.關于資本保值增值率。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所有者權益期末總額與期初總額的比值。公式為:資本保值增值率=所有者權益期末總額。所有者權益期初總額。一般說來,資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說明所有者權益增加,小于1說明所有者權益損失產
該指標同樣存在兩個問題:(l)若保值增值率大于或等于1是否真正意味著所有者權益保值增值呢?保值增值的原意是指通過經營活動實現利潤使資本保值或增值。但若按該指標的公式計算,可能會出現企業虧損而資本仍然保值或增值的情況。因為引起當期所有者權益增加的原因除了實現利潤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存在未分配利潤外,還有股票發行或配售溢價。法定資產重估、投資者增資等非利潤因素。顯然若非利潤因素引起的資本公積等增加額等于虧損額,資本照樣“保值”,若非利潤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額大于虧損額,企業甚至會出現資本“增值”的情況,該指標的計算和考核就失去了意義。所以,我認為在計算資本保值增值率時必須扣除非利潤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這樣才能真正反映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2)該指標僅僅是簡單意義上的期末與期初所有者權益的對比,并沒有反映資本的“值”保與增,因為該指標沒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的影響。若真正要反映資本的值的保與增,則應將所有者權益的期末數按考慮了通貨膨脹的折現率折成現值后再與期初數比較,才能確切地反映所有者權益的保值與增值情況。考慮到全年都有所有者權益增加的情況,在折現時可以簡單按半年期限折現,即保值增值率二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的現值。所有者權益期初總額。其中,期末所有者權益總額的現值首先應扣除非利潤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即:利潤因素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額×(l+I)-0.5十期初所有者權益二期末所有者權益的現值,I為考慮了通貨膨脹后的折現率,也可以將I調整為半年期的,相應地折現期按1年計算。
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
2004年山西省屬企業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互相參股、兼并收購等多種形式,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促進了企業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優化,促進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完善,困難企業破產依法進行,部分中小企業國有資本退出或部分退出,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今后一個時期,國資委必須充分發揮“出資人”在國企改革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消除影響國有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的體制和機制障礙,進一步加快股份制改造。鼓勵省屬大型國有企業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有條件的要爭取上市,降低國有股權的比重,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國內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國有企業職工出資入股進行改制,通過多種形式加快國有股權的合理流動和重組;推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轉讓部分股權,加快經營機制轉變;鼓勵企業利用金融機構處置不良資產的政策,積極進行債務重組,優化資本結構。力爭用三年的時間,使省屬企業國有股比重減少30%,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減少20%,市縣國有企業的國有股退出80%,基本實現產權歸屬清晰、股權結構多元。積極推進國有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分離辦社會職能。
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是從整體上搞好國有經濟、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
要堅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完善國有資本合理流動的機制,做到進而有為、退而有序。進而有為的關鍵在于,要做到國有資本的“四個集中”,即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技術先進、結構合理、機制靈活、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集中,向有市場競爭力的優勢行業集中,向企業主業集中。要采取增量投入和存量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加大國有經濟必須保持控制力的基礎性、支柱性和高新技術產業的重組和投入力度,強化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要依據市場規律,搞好專業化配套協作,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退而有序的重點是,搞好劣勢企業破產重組,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一般競爭性領域中小企業的國有資本要大部分或全部退出。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傳統產業新型化、新型產業規模化”的要求,圍繞把山西建設成為國家新型能源和工業基地的戰略目標,推動國有資本向煤電、冶金、裝備制造、化學醫藥、新型材料等傳統支柱產業和重要新興產業領域的大集團、大公司集中。從縱向看,山西的大型骨干企業近幾年來發展步伐很快,但橫向比,特別是與沿海發達地區的優勢企業、與國外知名企業相比,無論在規模實力上,還是在技術投入上,差距還很大,主要的問題是主業不突出。因此,結合我省實際,通過調整產品結構,促進國有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剝離辦社會職能,精干主體,突出主業,支持企業通過延伸產業鏈,做強做大主業。要按照主業突出、優勢互補、增強核心競爭力等要求,進一步引導和推動企業間的兼并、聯合、重組,努力發展一批技術創新能力強、主業突出、擁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規模效益好、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大企業集團。今后,凡是企業發展規劃內和主業范圍內的投資,省國資委對其中的重大項目進行備案管理;對企業發展規劃外的非主業投資項目包括并購活動,要實施嚴格的核準制度;對涉及業務領域較多、核心業務不明確的企業,要通過組織專家論證,與企業交換意見,盡快確定主業及調整方向;對規模偏小、現有主業效益低,并且所處行業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企業,采取確認一段時期主業的方式,規范和引導其投資行為。
依法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是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體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