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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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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

    第1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關鍵詞:境外投資者;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縱向比較;橫向比較

    中圖分類號:F830.5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53-02

    一、樣本選擇的原則及衡量標準的厘定

    (一)樣本選擇的原則

    1. 交通銀行(簡稱交行)

    交行始建于1908年,是我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中國早期四大銀行、中國早期發鈔行之一。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重新組建,2004年引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投資144.61億元,2005年于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交行總資產額達17.162.63億元,凈資產額達885.82億元,按一級資本排序,位列英國《銀行家》2006年度全球1000家大銀行排名第65位;以總資產計,該行為中國“第五大商業銀行”。因此,可作為國有商業銀行的代表。

    2. 深圳發展銀行(簡稱深發展)

    深發展成立于1987年,是中國設立最早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是中國第一家上市和被外資控股的銀行。1988年深發展普通股票在深圳證券公司柜臺交易,1991年于深交所首家掛牌上市,2004年美國新橋投資集團出資約15億元購得深發展17.89%的股權,2005年通用電氣出資1億美元認購深發展7%的股份。20年間,深發展逐步演變為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占主導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可大致代表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演變趨勢。

    (二)衡量標準的厘定

    衡量境外投資者對國內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影響的指標,既包括根據銀行會計數據分析獲得的“財務指標”,又包括根據銀行業務數據分析獲得的“業務指標”。見表1所示:

    二、樣本銀行衡量指標的比較

    (一)銀行內縱向比較

    1. 交通銀行

    2004年8月6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入股交行,注資金額144.61億元,持股比例19.9%。據交行年報顯示,該行2005年取得凈利潤95.09億元,較2004年同期增加83.11億元,增幅高達693.74%。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為0.22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0.16元,增幅達到266.67%。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交行總資產額達17 194.83億元,比2005年增加2 960.44億元,增長幅度20.80%,按一級資本排名位列世界1000家大銀行第65位,由此躋身于全球銀行百強行列。貸款余額9 274.05億元,比年初增加1 560.31億元,增幅20.23%;貸存比例為65.52%,較年初上升2.07個百分點;不良貸款比例僅為2.01%。見表2所示(以下數額均以報表調整前境內審計數為標準):

    2. 深圳發展銀行

    深發展于2004年12月引入新橋投資集團15億元,占股比例17.89%,2005年9月引入通用電氣1億美元,占股比例7%。通過其歷年年報可以發現,截至2005年末(以境內審計數為標準計算),深發展資本充足率由2004年末的2.30%增長到3.70%,核心資本充足率由2.32%增長到3.71%。凈利潤達3.52億元,比2004年增加0.62億元,增幅21.38%;每股收益0.18元,凈資產收益率加權平均為7.16%。同時存款、貸款和中間業務收入都有所增長,不良貸款率有所下降。見表3所示:

    (二)銀行間橫向比較

    由銀行內縱向比較可以看出,交行和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之后,各自經營狀況和公司治理結構都得到了巨大改善。下面從橫向角度對兩者之間各指標的改善程度進行對比。

    1. 凈利潤指標對照差異

    交行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2004年)的凈利潤為11.98億元,次年凈利潤為95.09億元,增加83.11億元,增長幅度693.74%;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2005年)凈利潤為3.52億元,次年凈利潤13.03億元,增加9.51億元,增長幅度270.17%。對比兩者,交行增長幅度是深發展的2.57倍。

    2. 每股收益指標對照差異

    交行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每股收益為0.06元,次年每股收益為0.22元,增加0.16元,增長幅度266.67%。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每股收益為0.18元,次年每股收益為0.67元,增加0.49元,增長幅度272.22%。對比兩者增長差異,深發展增長幅度是交行的1.02倍。

    3. 資本充足率指標對照差異

    交行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的資本充足率為9.72%,次年增長到11.20%,增長幅度為15.23%;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資本充足率為3.70%,次年增長到3.71%,增長幅度為0.27%。對比兩者,交行增長幅度是深發展的54.41倍。

    4. 核心資本充足率指標對照差異

    交行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為6.77%,次年增長到8.78%,增長幅度為29.69%;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當年核心資本充足率為3.71%,次年降低到3.68%,下降幅度為0.81%。兩者變化差異懸殊,交行增長幅度將近30%,深發展不增反降。

    三、案例研究的基本結論

    以交行與深發展分別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代表,研究引入境外投資者對銀行經營業績和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可以得出兩點基本結論:

    首先,境外投資者的引入確實對國內銀行業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了影響,且影響的正面效果多于負面。交行和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后,兩者在凈利潤、每股收益、資本充足率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增長。在核心資本充足率方面,深發展雖然下降了0.81%,但以交行接近30%的增長勢頭可以推斷,該指標的增長潛力還是大大存在的。此外,深發展在凈資產收益率方面,由2005年的7.16%上升到2006年的22.83%,增長15.67個百分點,增長幅度高達218.85%;不良貸款比例方面,也由2005年的9.33%下降到2006年的7.97%,降低了1.36個百分點,下降幅度14.58%。足以說明,深發展的資本增值能力得到了大幅增強,同時貸款質量也不斷提高。

    其次,境外投資者的引入對國有商業銀行比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影響效果更顯著,這一結論從交行與深發展引入境外投資者后的治理效果對比得出。前已述及,交行凈利潤指標增長幅度是深發展的2.57倍,資本充足率指標增長幅度是深發展的54.41倍,29.69%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增長幅度更是與深發展的負增長形成了鮮明對比。由此可見,境外投資者的引入對國有商業銀行產生的影響效果要明顯強于股份制商業銀行。

    參考文獻:

    [1] 陳德勝,周平盛.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風險分析與評價[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116-152.

    [2] 金峰.“所有者缺位”問題探討[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2):17-19.

    [3] 雷英.銀行監督與公司治理[M].上海: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144-165.

    [4] 王璐.銀行業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相關研究綜述[J].財會月刊:理論版,2007,(10):59-60.

    [5] 占碩.我國銀行業引進戰略投資者風險研究[J].財經研究,2005,31(1):104-113.

    第2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關鍵詞: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的政策現狀

    (一)相關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規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了具體的限額及其他規定。2014年7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實施,雖然擴大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途徑,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的全面放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個人境外投資的意向

    個人境外投資意愿強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閑置資金需要通過新的渠道實現保值增值。一旦放開個人境外投資限制,將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資的意愿。另外,盡管我國個人境外投資尚未完全開放,但民間個人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實,民間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實際上已成為資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資形式的階段性特征體現了個人資本輸出的規模、方向、形式的變化,反映了個人資本正由小額向大額,由單一輸出向雙向流動,由零散向集中轉化。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方式

    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內居民通過非正規渠道或非正規形式實現資金的跨境流動,據調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應對方式:

    (一)利用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政策分拆購匯

    境內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屬于直接投資范疇,應辦理資本項目下購付匯核準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往往利用年度購匯總額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進行購付匯,以境外郵購、留學、旅游等名義陸續出境。

    (二)采用民間融資方式

    其做法是個人境外投資者向境內的親戚、朋友支付人民幣,再由境外的人員將等值人民幣的外匯直接支付給境外有關收款人,此種融資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投資資金出境、部分投資收益匯回國內的問題。

    (三)選擇境外地下錢莊操作

    由于個人投資者在資本項下結售匯的操作難度大,相比之下通過境外地下錢莊渠道匯兌資金,雖風險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個人境外投資者選擇地下錢莊進行操作。

    (四)直接攜帶現鈔出入境

    由于現行法規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報,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資的個人利用其親戚朋友,由其自行攜帶2000美元以下外幣現鈔出境,幾個人自行攜帶的累計資金足以實現在香港等地設立公司。

    三、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一)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

    一是政策風險。當前個人境外投資的資本輸出及資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過非正規方式進行,這些方式都涉及變相套匯或逃匯,一旦被發現,將面臨行政處罰;二是信用風險。個人境外投資流出以及投資收益返回大量通過地下錢莊,極易面臨“地下錢莊”自身的信用風險以及“地下錢莊”被查處而產生的資金鏈斷裂風險;三是經營風險。雖然大部分個人境外投資者在境外辦理了營業執照,受所在國法律保護,但由于未獲得我國法律認可,實際上處于“半合法狀態”,使得個人境外投資者在被投資國的國民待遇地位難以得到保障,權益被侵犯事件時有發生。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負面影響

    一是無法對個人境外投資總量及境外投資品種或類別等情況進行監測,也就難以測算個人境外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程度。二是個人境外行為難以通過正常途徑得到反映,影響了國際收支報表信息的準確性。目前,個人境外投資采取了非正規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經常項目的非貿易結售匯,而并非資本項目的個人結匯,掩蓋了資金跨境流動的真實背景。三是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穩定。受利益導向“驅使”,個人為實現境外直接投資,在國際收支申報時有意隱瞞其投資類交易的事實,導致統計數據失真,使外匯局無法準確把握資本類交易的規模。

    四、政策建議

    (一)適當放寬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政策限制

    可將等值50萬人民幣的審批權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同時,適當提高一次性匯出的金額上限并減少甚至取消多次匯出的限制,提高個人外匯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

    重點加強對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的宣傳和解釋力度,提高社會對外匯管理法規的認知度,增強涉匯主體守法意識。密切關注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動向,必要時以官方名義進行風險提示,樹立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

    第3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一)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內立法現狀

    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專門調整海外投資的基本法,相關法律主要以部委規章及地方立法的形式出現。海外投資法律制度可從監管、鼓勵和保護三種制度分別進行闡述。⒈海外直接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海外直接投資監管法律制度包括:⑴海外投資審核管理制度。該制度是由國務院頒布和批準的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組成。2004年國務院頒布《行政許可決定》,之后國家發改委于同年10月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我國商務部總結了海外投資審核工作的經驗,于2009年3月制定并頒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中國的海外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⑵與海外投資有關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外匯管理局在1989年3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93年外匯管理局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的通知》,1995年了《關于<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這些規定對于我國早期對外投資起到了良好的規范作用。2009年,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深化了對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的改革。⑶其他有關海外直接投資管理的法律制度。1996年財政部頒布了《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管理規定》,隨后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原外經貿部、國家統計局為加強對外投資的宏觀監管,聯合了《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2002年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有效監督了海外投資活動的進行;從2004年起,國統局和商務部為加強對外投資的監督,每年制作《境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⒉海外直接投資鼓勵法律制度。我國鼓勵國內企業海外投資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相關部門的援助、服務政策和稅收、金融方面的鼓勵與支持政策等。⑴稅收鼓勵制度。我國對于海外投資稅收管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國內稅法和關稅條例中。2008年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了對海外投資實行稅收優惠,如對國內企業的某些海外投資免征增值稅等。⑵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資活動的一個重要保證。2004年,我國創建了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聯合設立;2005年,國家要求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要對我國重點支持的海外投資項目給予專門的資金支持。2006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規定對于有關鼓勵類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各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財政稅收、外匯等方面的政策。這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極大地支持和鼓舞了我國海外投資活動的進行。⒊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海外投資起步較晚,沒有形成海外投資的保護立法體系,相關保護措施散見于其他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關于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境外金融管理辦法》和《關于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規定》等。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規范

    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規范包括雙邊投資條約和多邊投資保護公約。雙邊投資條約(BITs)由東道國與投資國共同簽署,是保護和鼓勵東道國與投資國雙方私人投資活動的書面協定。我國雙邊投資條約的特點表現為:從調整對象看,我國簽署的大部分BITs僅調整已存在的投資活動,但都承認BITs能夠調整條約失效之前的投資活動,唯一不同的是適用期限有別,包括10年、15年、20年三種。從簽訂的數量看,目前中國已與130多個國家簽訂了BITs,數量可觀。從海外投資的征收及補償方面看,我國簽訂的大部分BITs都規定東道國對海外投資者實行“相對待遇”必須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采用。近年來,我國少數BITs中也規定了海外投資者有權從東道國獲得補償,但在財產轉移方面則沒有顯著的變化。從待遇標準看,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我國BITs的主要規定,對保護我國海外投資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多邊投資保護公約如《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公約)主要致力于多國間投資保證體制。1988年我國加入該公約并成為創始會員國。MIGA公約鼓勵會員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并對會員國之間的投資提供非商業性風險的擔保。我國尚無與MIGA公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只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做出了相關法律規定:當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與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相沖突時,除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此外,我國的《保險法》采納了MIGA公約的代位求償權制度。MIGA公約實施的為小額投資提供擔保的項目促進了我國對外投資的發展??傊?,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在我國已得到發展,為我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內法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⒈海外投資立法總體滯后。我國海外投資立法的滯后主要體現在我國尚未制定出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且現有規范內容比較單一,導致管理薄弱,不能提升到戰略高度進行統一管理。⒉海外投資監管法律制度不盡合理。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海外投資監管實行的是“分級管理、多元審批”體制,這種體制的弊端是職能交叉,其結果只能導致審批內容經常重疊,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目前改革我國海外投資管理制度的重點應是程序上的簡化。⒊海外投資援助法律制度不到位。我國對海外投資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很零散,沒有專門的法規,難以有效的保障海外投資。主要表現在:海外投資稅制缺乏制度層面和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合理性;海外投資信息服務渠道不暢通,企業之間容易形成信息不對稱;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缺失。保險制度是保護投資者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國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盡合理,主要表現為我國承保機構的獨立性較弱以及現有規定的內容不夠完善,僅規定了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范圍,卻沒有規定代位求償權。

    (二)中外BITs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中外BITs在海外投資保護方面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我國簽訂的BITs在保護海外投資方面的有效性不高。我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都缺乏靈活性,許多條款都是籠統的規定,實踐性不強,不具有實用價值,不能很好地發揮投資促進功能。二是我國簽訂的BITs在適用范圍的規定上有所欠缺。我國大部分的BIT都適用于既有投資,但還存在少數雙邊投資條約沒有規定適用于既有投資的情況,這將增大我國對外投資的風險。三是我國簽訂的BITs中國民待遇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我國以往的BITs大多要求“盡可能”的給予國民待遇,近年來這一規定有所變化,不再要求必須依據簽訂國雙方的法律這一條件,也就是說,簽訂相對方要承擔更多的國民待遇義務。四是損失補償規定不合理。中國簽訂的絕大多數BITs只規定投資者在與其國家簽訂的另一方領土內因政治風險遭受的損失,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給予“相對待遇”,而這一措施并不能保障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MIGA公約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MIGA公約自身對我國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一是縮小了合格投資的范圍;二是保險費用較高,致使海外投資規模較小的企業承受不起;三是規定的合格東道國只能是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因此該公約并不能保護我國對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另外,它本身的擔保能力受到資金和國別的雙重限制。此外,MIGA公約擔保項目的重點有所轉移,從傳統的制造業、開采業開始轉向IT行業、服務業,而我國向MIGA公約投保的外資項目仍然以制造業、農業為主。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內法律制度

    ⒈制定調整海外投資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我國應制定系統的《海外投資法》,維護海外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的海外投資法應包括以下內容:立法目的及依據,調整范圍;國家主管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審批、監督,協助和保護的內容;有關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海外投資者的投資報告;海外投資爭端解決等。⒉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目前我國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這一保護制度的內容應涉及戰爭險、外匯險、征用險以及其他非商業性風險,還應明確規定保護費用和保護期限。在解決海外投資爭端方面,仲裁或訴訟的準據法,一般情況下應當適用我國的法律。⒊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我國應該創建一個職能完善的海外投資管理部門———中國海外發展和投資管理委員會,制定《海外投資監管法》。海外投資管理法應當對現行的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審批的大部門制;應設立自動許可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自動許可。⒋完善我國促進和鼓勵海外投資法律制度。在融投資方面,應創建海外投資儲備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資貸款優惠制度;在稅收優惠措施方面,應解決雙重征稅問題,使海外投資者真正獲益;對符合不同條件的海外投資者實施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產業導向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授予制造業、服務業、高新技術等海外投資領域。⒌完善我國海外投資援助法律制度。我國政府應重視加強海外投資的金融支持,設置專門的機構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應成立專門的信息服務機構及海外投資各專門中介機構,為海外投資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及專業咨詢,使其做好充分的投資準備。另外,應設立專門的研究機構針對海外投資的風險進行研究,為投資者提供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信息,提高海外投資的成功率。

    (二)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

    通過考察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制實踐,筆者認為,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考慮對中外BITs締約實踐的完善。首先,我國應區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應實行高保護標準的BITs,對發達國家,應謹慎對待,無須制定較高保護水平BITs。從而提高BITs的有效性。其次,應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中國家的締約內容,擴大BITs適用范圍。在“損失補償”方面,除了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外,還應主張例外情形下東道國的絕對補償義務。在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BITs對“國民待遇”的適用標準應做寬泛規定。第三,完善監督機制,增加BITs的穩定性。

    第4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關鍵詞: 直接投資 宏觀審慎 監管

    傳統的外匯管理職能是通過資金的匯兌環節進行監管,防止跨境投機資金的流入,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和金融穩定。在中國,外匯管理局肩負這這種監管職責,通過對投資行為的事前備案以及交易數據的分析來監測跨境資金的流動。在國外或多或少都存在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的宏觀審慎監管,表現為設立機構進行系統性風險的識別和監測,宏觀審慎監管在保證國際收支平衡及本國經濟穩定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各國的監管思路及監管制度都各有特色。

    一、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一)美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美國是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幾乎不加限制,美聯儲負責管理并規范銀行業、執行貨幣政策,具體由十二個地區性儲備銀行運作。美國在外商投資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相對開放,歡迎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美國政府會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方面對在美投資進行審查。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在美投資所得收益可自由匯出境外。外資企業在清算、終止和股權轉讓方面視同內資企業,受制于公司注冊地的州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公司解散前的股東(包括外國投資者)在清算所得財產范圍內承繼債務。

    美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對于跨境資金的流動沒有匯兌環節的限制,而是通過微觀數據的統計監測分析,來識別潛在系統性風險并及時采取干預措施。FSOC是由財政部、美聯儲和全國銀行監督署等部門組成。

    (二)英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

    英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內、外資進入的領域,但涉及重要行業及重要影響的跨國投資,需獲得政府批準。2013年4月,金融服務局(FSA)拆分為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和審慎監管局(PRA)。2010年改革后英國新的監管體制是以英格蘭銀行為核心,統一負責全面的金融穩定,設立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組成“雙峰監管”模式。英格蘭銀行內設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識別監控系統性風險,進行宏觀審慎監管。

    (三)總結

    目前各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投資基本解除限制,但在涉及國家安全、敏感行業等進行申報或審批。對跨境資金的監管分為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從理論上看,微觀審慎監管在影響資金流入總量方面的效果不確定,但在影響資本流入的結構和降低金融市場風險方面的效果比較明顯。但微觀審慎監管反映的情況具有一定的時滯,宏觀審慎監管更具有預警的作用。

    我們認為當大量資本流入導致金融系統脆弱性加劇時,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互為補充,均衡緩解金融沖擊,維護跨國收支平衡。在不斷強化微觀審慎監管背景下,應構建及加強宏觀審慎監管,預防系統性風險和平衡國際收支。

    二、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現狀

    (一)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目標

    我國資本項目直接投資項下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限制外匯市場的過度投機套利行為,降低大規??缇迟Y金特別是短期流動資金的不利沖擊。在國際收支中資本與金融賬戶中,貿易偏離度是通過境內銀行的外匯貸款、貿易融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支持實現的。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者到其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所存在的問題

    1、如何科學界定跨境資金大量流入風險

    在不斷防范和打擊異常資金流入的過程中,外匯局工作更多是具體到打擊虛假或違規套利資金流入。資金大量流入可能導致的風險很多,如宏觀層面外匯占款過多導致被動的貨幣投放和通貨膨脹及資產泡沫、金融機構信貸的大規模擴張、匯率過快升值導致出口下滑、還有微觀企業或銀行的風險如資產負債幣種不匹配或期限錯配等。

    2、如何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設計,提高宏觀審慎監管的操作性

    在危機的沖擊下,對系統性風險不是沒有監測到,而是沒有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目前,對我們認識到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但如何設計和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卻存在諸多難題。如逆周期資本緩沖方面,如何判定某一機構具有系統性重要影響。

    3、如何實質性地加強與境內外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協調

    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需要將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分析與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運用有機結合,需要加強監管當局的協作。對于跨境銀行的風險外溢問題僅僅依賴母國監管當局遠遠不夠。國際準則在危機處理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三、針對我國境外投資者到境內進行投資宏觀審慎監管建議

    (一)加強外匯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有效性評估

    在實施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時,應做好政策效果的評價,如外匯相關審慎措施對降低跨境資金流動或特定渠道跨境資金流動規模的影響等,從而準確評估政策作用并及時調整政策方向。

    (二)積極開發有關宏觀審慎監管工具

    從宏觀審慎視角考慮監管強度和監管范圍,提高對風險傳染的監控能力。 監測和評估我國外匯監管的系統性風險,對涉及系統性風險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決策,加強宏觀與微觀協調配合。

    (三)防范和控制系統性風險有賴于多部門參與和多維度分析與監測

    借鑒英國經驗,抓住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設施兩個關鍵要素,以兩個維度收集信息并分析,同時,聯合監管部門組成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分享、驗證與整合信息,有利于提高風險識別的準確性和風險防范及時性。

    參考文獻:

    [1]潘昊. 中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研究[D]. 安徽大學,2012.

    [2]陳雨露馬勇. 現代金融體系下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路徑、風險與監管體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300-317.

    第5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一、重點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制造業投資

    制造業是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首要行業。這個行業門類眾多,輻射面廣,對經濟發展關系重大,并且擁有很大的市場需求量,因而受到國際投資者的高度重視。對于我國而言,將制造業列為境外投資重點行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發展,制造業生產規模已很可觀,其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顯著提高,在國際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競爭能力;其次,我國制造業擁有大量成熟的、標準化的適用技術,符合發展中國家小規模、低成本的生產需要,將其用于境外投資不僅容易找到立足點,而且能帶動本國技術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發揮我國在技術方面的相對優勢,獲得比較經濟利益;再次,目前國際上對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產品的進口限制日趨嚴格,依靠擴大出口來發揮我國制造業的生產潛力有很大難度,而通過境外直接投資方式在國外實現就地生產和銷售,有利于繞過國際貿易和關稅壁壘,擴大在東道國的市場占有率。此外,我國制造業中某些產品的生產能力已經過剩,并已出現不同程度的生產滑坡,通過境外投資將其轉移到國外,既可使富余的生產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長這些產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向高級化方向發展。然而,目前我國制造業的境外投資不僅規模偏小,而且層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術簡單的初級加工制造行業,這與我國制造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產業地位和龐大的經濟技術實力很不相稱。因此,國家應該采取有力措施,對制造業的境外投資進行重點扶持和政策引導。尤其是在機械加工、輕工紡織、化學工業、家用電器等制造業領域,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技術上的相對優勢,擴大其對外投資規模,并逐步由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主過渡。以家用電器為例,目前我國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等產品制造技術已進入成熟期,其在國內的市場已趨飽和甚至生產能力過剩,亟須拓展國外銷售渠道。然而,由于這些產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國(主要是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供給競爭和進口國貿易壁壘的雙重限制而不易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積極利用境外直接投資方式就成為這些富余的生產能力謀求實現的最佳形式。當代國際投資經驗表明,這類投資不僅能獲得廣闊的國際發展空間,而且也有利于獲得較高的投資效益。

    二、有選擇地投資于進口替代型的資源開發業

    資源開發業投資是用于上游部門的投資,故又稱為前向垂直性投資,其目的在于生產和輸入那些國內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資源,從而替代該資源的進口貿易。任何一國或地區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不同程度地遇到資源約束的問題。當一國或地區經濟發展所需的資源發生短缺,或由于數量、質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國內不能保證供給,而進口資源又在成本及穩定供應等方面受到限制時,在資源所在地直接投資辦企業就成為彌補資源缺口的必然選擇。我國在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某些資源短缺將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制約整個經濟的增長。單純著眼于國內,這些資源的供求矛盾將難以解決;而大量進口又面臨外匯緊缺、國外供給渠道不穩定以及市場價格波動幅度大等問題。因此,通過境外直接投資方式,開發我國急需的資源就成為現實的出路之—。

    根據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及境外開發的可能性,今后應將境外資源開發的投資重點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采礦業。我國礦產資源總儲量固然較大,但許多礦種的品位較低。在我國已探明儲量的鐵礦資源中,貧礦高達95%以上,平均含鐵率僅為30%,加上交通和開采條件的限制,難以滿足國內生產的需要。與此同時,國際市場鐵礦資源卻相當豐富,供過于求,利用直接投資開發國外鐵礦資源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經濟、合理的。二是石油業。我國石油資源比較匱乏,人均石油可采儲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國在石油勘探開發方面已形成了較強的技術能力。發揮這種能力優勢,在境外投資開采石油,既可以滿足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又能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保留較多的不可再生資源。三是林業。在過去一段時期內,我國林木資源受到了過度的開采和破壞,使本來就不豐富的林木資源進一步銳減,現有人均林木蓄積量僅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為了彌補國內林木資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這方面的境外投資。值得注意的是,資源開發型項目所需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較大,一旦東道國政治和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投資不易轉移,因此對這類投資項目應加強可行性研究和投資風險預測,同時要有雄厚的資金和政治上的保證。

    三、適當擴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規模

    所謂高新技術是指以微電子技術為代表的一個新興技術群,包括信息技術、宇航技術、生物工程技術、海洋開發技術、新材料和新能源技術等。目前,這些高新技術正在呈現產業化趨勢,在發達國家逐步成為支柱產業。為了在世界高新技術產業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一些國家紛紛向技術先進的國家投資,在那里新建高新技術子公司或收購兼并當地的高技術公司,借以進行科研開發和引進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設計,實現高新技術的輸入和回流,促進國內產業結構高級化。

    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境外投資雖然已經起步,但投資規模明顯偏小,對國內產業結構升級的帶動作用不大。為了提高我國境外投資的技術水平和層次,很有必要擴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規模。首先,我國已有較強的高新科技研究開發能力,在微電子技術、宇航技術、生物工程、超導研究等領域具有一定優勢,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這種優勢,發展境外投資;其次,目前在國際市場上高新技術產品很暢銷,其附加值也相當高,對該領域投資不僅有利于獲得豐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率,這符合我國境外投資的戰略目標;再次,發展高新技術領域的境外投資,能打破國外競爭對手的技術封鎖和壟斷,獲得一般的技術貿易、技術轉讓許可協議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級技術和最新科技信息,從而加快我國科技發展和產業結構升級的進程。

    考慮到我國目前的情況,可以將高新技術產業的境外投資大體分為兩類:一類以技術回流為主要目的,即針對高科技發達的東道國進行直接投資,舉辦合資合作企業和參與科技聯合開發等,從中學習和吸取對方的先進技術,然后將技術傳輸回國內運用;另一類以擴大國際市場份額為目的,即在國外組建高科技產品開發和經營公司,就地生產和銷售,或者將開發的新產品交給國內企業生產,然后再將產品銷往國際市場。

    四、逐步提高對金融保險等服務業的投資比重

    第6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發展階段理論;對外直接投資;凈投資頭寸;經濟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9)01―0092―05

    一、浙江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現狀及特點

    浙江境外投資始于1982年,至2007年底,浙江全省經審批的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累計3039家,位居全國首位;投資遍及世界121個國家和地區,境外投資總額20.94億美元,其中我方投資額17.38億美元;除一般性貿易投資外,投資項目涉及輕紡、機械、電子、化工、醫藥、建筑、專業市場等優勢行業。

    浙江對外直接投資主要有以下特點:

    1.對外直接投資主體多元化,私營企業異軍突起。浙江的“走出去”最早是從國有企業開始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對外交往的增多,一些集體、“三資”和私營企業開始加入“走出去”的行列,成為新生力量。

    2.對外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亞洲、歐洲和北美。2006年,亞洲、歐洲、北美三個地區的投資額分別占總投資額的37.3%和27.1%和14%。

    3.對外直接投資形式日益多樣化,但仍以貿易機構居多。浙江境外投資主要有五種形式:建立境外營銷網絡;設立境外加工生產企業;進行境外資源開發;創建境外研發機構;開展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到2007年底,浙江經批準在境外的貿易機構已有2668家,占境外投資項目總數的84.5%。這些機構一般為貿易公司、辦事處,也有連鎖店、貿易中心、境外商品專業市場等。

    4.對外直接投資以傳統優勢產業為主。2007年機械、紡織、電子、輕工四大傳統行業境外投資項目222個,占總數的53%;中方投資9856萬美元,占中方投資總額的56.7%。

    二、浙江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的IDP檢驗與階段判定

    本文主要使用投資頭寸指數(investment position index,IPI)和計量模型來探討浙江對外直接投資所處的階段。我們選取了1990-2007年共18年的浙江對外直接投資數據,數據來源于浙江外經貿廳和國家商務部,為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GDP數據來源于《浙江統計年鑒》,統一以當年的平均匯率換算成美元,但未去除通貨膨脹因素。在原始數據的基礎上,計算出人均GDP(GDPpc),凈人均對外直接投資頭寸(NOIpc)、IPI指數(見表1)。其中,因變量NOI取流量數據。我們認為由于存量數據是對流量數據加總而得到,因此它的平穩性較流量數據差,即流量數據平穩性要優于存量數據。

    (一)IPI分析

    IPI定義為(直接投資流出-直接投資流入)/直接投資流入或(ODI-IDI)/IDI,其設置思路源自鄧寧的投資發展階段理論。具體來說,若鄧寧的投資階段論成立,IPI的數值相應作出如下變動:首先,在第一階段,直接投資流入為零,IPI不存在。一旦這個國家出現國際直接投資的流入(在沒有變為凈對外直接投資者之前),IPI的值將在(-1,0)區間。如果IPI=-1,則該國只存在國家直接投資的流入,不存在對外直接投資的流出。只要I

    由圖1可以看出,浙江ODI遠小于IDI。IDI在經歷了1993年的大幅增長之后,至2001年以前基本保持平穩,2001年以后持續快速增長。ODI自2006年開始,出現明顯增加趨勢,但規模不大,流出直接投資的增加值還不足以抵消流入直接投資的增加值,因此凈負對外直接投資繼續增大。

    由圖2可以看出,1990-2007年,浙江IPI均在-0.9到-1范圍內波動,說明浙江對外投資額相對于實際利用外資額,差距還非常大。從1999年開始,IPI緩慢增加,表明浙江ODI增長率已經逐漸趕超IDI增長率。浙江ODI的快速增長主要同1998年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有關。由于浙江對外貿易一直處于高速發展狀態,所以浙江“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主要以資本輸出層次為主。2002年,浙江省財政廳、浙江外經貿廳設立專項資金,對浙江重點“走出去”企業給予財政扶持,對浙江企業對外投資起到了不小的促進作用。

    (二)計量模型分析

    根據鄧寧的投資發展階段理論,隨著經濟的發展,比較優勢的變化,對外直接投資呈現出先下降而后逐步上升的U型變動路徑。在第三階段以前,投資發展路徑呈U型狀態,而在第三階段以后,投資發展路徑則呈現出倒U型狀態。雖然2007年浙江人均GDP已達到4885美元,但由IPI分析我們初步認定浙江處于投資發展路徑理論的第二階段。為了分析NOI與人均GDP之間的關系,Dunning(1981)、Dunning和Nanda(1996)及Dunning和Kim等人(2001)分別用了一個兩次方程函數來描述投資發展路徑曲線;Buckley和Castro則用了一個五次函數來驗證和描述投資發展路徑。Buckley和Castro通過實證檢驗認為,二次函數適合運用于那些已經具有完整的投資發展路徑u型曲線的國家,即已經進入第三或者第四階段的發達國家,而五次函數比二次函數更適合描述發展中國家的投資

    發展階段。但同時指出,五次函數在預測拐點以后的投資發展路徑時,由于放大效應,將會夸大投資發展路徑的上升趨勢。本文將分別運用二次函數與五次函數這兩個模型來驗證并且觀察浙江的投資發展路徑。

    (1)序列平穩性檢驗

    時間序列的平穩性檢驗在對經濟變量的時間序列進行最小二乘回歸分析之前,首先要進行單位根檢驗,以判別序列的平穩性。在此對序列采用ADF檢驗。由表2結果可知,GDPpc、NOIpc進行二階差分后分別在1%、5%、10%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了存在單位根的假設,表明這兩個變量是二階差分平穩的,即二階單整。依據協整理論,對于通過平穩性檢驗且為同階單整序列來說,可以進行協整檢驗,分析它們之間的協整關系。

    (2)計量模型的建立與分析

    模型1:NOIpc=α+βGDPpct+γ(GDPpct)2+εt

    模型2:NOIpc=α+β(GDPpct)3+γ(GDPpct)5+εt

    其中,t表示時間下標,α為截距,β和γ為系數,NOIpc和GDPpc分別代表人均凈對外直接投資頭寸和人均GDP,ε為隨機誤差。

    依據表2數據,本文運用最小二乘法(OLS)對模型進行回歸。依據協整理論,非平穩序列,如果隨機誤差項給出的線性組合是平穩序列,則我們稱模型中自變量和因變量是協整的。由檢驗結果可以看出,二次模型隨機誤差項非平穩,所以不能用該模型進行計量分析。五次模型隨機誤差項平穩,而且該模型為(2、2)階協整,說明NOIpc與GDPpc之間存在一個長期的穩定的關系。所以本文使用五次方模型對浙江IDP理論進行計量模型分析,相關結果見表3。

    從表3顯示的回歸分析結果看,模型2顯著性較好,R2為0.9789;且標準回歸系數中β為負,γ為正,符合投資發展路徑理論中U字形的特征。根據回歸方程進行計算,五次方程最小值(即IDP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的拐點)在GDPpc為4865美元時取得,而浙江2007年GDPpc為4885.26美元。對應我們檢驗的模型,表明浙江正處在IDP理論的第三階段。但由實際NOIpc與GDPpc相關性曲線走向C見圖3),及浙江GDPpc與五次方程最小值之間的極小差距,我們認為,目前浙江對外投資仍處于IDP理論的第二階段向第三階段過渡的階段。

    根據Dunning的IDP理論,處于第二階段的國家,在該階段前半段,由于對外直接投資增長率遠低于外來直接投資增長率,該國的凈對外直接投資流量(NOI)呈負增長趨勢。但到這一階段后半段,隨著外國直接投資與對外直接投資增長速度差距的縮小,NOI的負增長逐漸達到最低點。由圖3不難看出浙江實際NOIpc仍舊是在負方向上不斷增加。圖中曲線在1996-2000年有一個小的回升;但自2001年起,迅速朝負方向增加,這很大程度上同中國正式加入WTO有關。2003年以后,實際NOIpc與GDPpc相關性走向曲線斜率減小,說明實際NOIpc相對于GDPpc負增長速度開始減緩,主要是由于浙江人均GDP在2003年后增幅加大,所以在以人均GDP作為橫坐標的坐標軸上,實際NOIpc與GDPpc相關性走向曲線表現為斜率減小,曲線變平緩。同時,2003年以后,浙江吸引外資的增速開始減緩,主要原因一是開發區是浙江利用外資的主戰場,2003年中央對以開發區為重點的土地市場開始進行清理整頓,浙江縣級及以下開發區(園區)已全部撤銷。二是2004年上半年國家加強了宏觀調控,并在半年內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銀行信貸政策也開始緊縮,加之電、水、油等重要資源嚴重短缺,使招商引資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三是印度等一些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增長速度逐漸加快,吸引力日趨提高,對我國的利用外資產生分流作用,直接影響到浙江吸引外資數量。

    (三)實證分析結論與解釋

    通過以上實證分析,得到的結論是:一方面,浙江經濟發展水平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與鄧寧的投資發展周期理論的規律性認識基本吻合,雖然實際NOIpc與GDPpc相關性走向曲線并沒有IDP曲線那么平滑,但發展趨勢符合IDP曲線走向;另一方面,浙江對外直接投資在規模上已經處于二、三階段的過渡期,但相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來說,存在滯后性。對此,我們嘗試給出如下解釋。

    (1)由于數據可獲得性的困難。浙江對外直接投資始于1982年,對于具體對外直接投資數額沒有詳盡的統計。通過匯率計算的人均GDP存在政策導向性,而且Dunning的IDP理論使用的是人均GNP,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GDP明顯大于GNP。也就是說,在人均GDP到達第二階段假設條件的情況下,人均GNP可能與2000美元還有一段距離。所以,用人均GDP衡量浙江對外直接投資發展階段,存在一定誤差。但目前對IDP理論的實證研究中,未看到對此的解釋,基于浙江GNP統計的不完整性,本文采用人均GDP作為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指標。

    (2)浙江經濟的高速發展、充足的勞動力供應和低廉的勞動力成本、中國日益開放的龐大市場,均構成了促使境外經濟實體投資于浙江的巨大動力,以至于大量外資流入,由此加大了其外商直接投資頭寸凈額。

    (3)作為浙江對外投資主體的中小企業雖然近年來對外直接投資十分活躍,但浙江中小企業的整體所有權優勢并不明顯,資金、人才、信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不配套也制約了中小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

    三、思考與建議

    浙江發展對外直接投資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出現的經濟現象,對正在向IDP理論第三階段過渡的浙江境外投資而言,有必要根據這一發展階段的特點與要求,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做好境外投資的有關工作。

    第一,就政府層面而言,浙江各級政府應加大對企業“走出去”的支持力度,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多方面的支持。(1)建立境外投資服務體系。制訂實施境外投資戰略國別和地區規劃,建立《境外投資國別環境庫》,《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止》,為國內企業提供各國和地區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市場狀況和企業資信等投資信息。加強同我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行業組織的聯系,充分利用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的前沿信息優勢和國內有關行業組織聯系企業的職能,通過網絡、報刊等渠道,及時收集、傳遞和境外市場、境外項目信息,為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加強與商務部、發改委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法律與政策環境的變化,及時掌握我國區域經濟合作和雙邊經貿合作的最新動態,為企業對外投資提供適當的引導和服務。(2)對境外投資進行總體規劃和監督。根據國外情況及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制訂浙江境外投資國別和地區分業務的發展規劃及產業指導目錄,以更好和更有效地指導企業境外投資,避免盲目性和相互競爭。(3)大力支持浙江企業利用跨國并購、戰略聯盟等方式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合作。充分發揮各類所有制企業的積極性,支持企業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多種形式對外投資。積極推動具有導向型的境外加工貿易大項目,包括在條件適合的國家建設開發區。

    第7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一、江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現狀

    (一)對外直接投資逐年增長,但總體規模較小

    江蘇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始于80年代中期。90年代,江蘇的境外投資呈波浪型發展,增長趨勢不明顯。自2000年中央正式提出實施“走出去”開放戰略,尤其是2001年我國加入WTO以來,江蘇境外投資呈現出加快增長的趨勢。2004年、2005年全省境外協議投資額分別突破一億和兩億美元。2006年,全省新批境外投資項目數222個,中方協議投資額3.3億美元,項目數和投資額均創歷史最高水平。然而,無論是從整體還是從單個企業的對外投資來看,江蘇企業境外投資的絕對數額仍較小。截至2006年,江蘇累計批準境外投資中方協議投資額8.9億美元,僅占全國對外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一,是廣州、上海的14%和30%。

    (二)行業分布以加工制造業為主,行業范圍較為廣泛

    江蘇境外投資的行業分布呈明顯的時間特征,從最初的餐飲、批發零售、紡織服裝加工業,逐步拓展到電子、機械、化工以及資源開發、商務服務、工程承包等行業,行業范圍不斷擴大。目前,全省境外投資的行業分布仍以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為主,截至2005年,制造業境外投資占全部境外投資總額的51.64%。其中,按中方協議投資額排前幾位的行業及所占比重依次為機械(13.6%)、紡織服裝(10.7%)、化工(8.5%)、電子(7.3%)。與此同時,全省服務業的對外投資快速增長,“十五”期間,全省新批第三產業境外投資項目214個,占項目總數的60.1%,中方協議投資1.33億美元,占中方協議投資總額的31.7%。酒店、有線電視、軟件業等服務業成為境外投資的新興領域。此外,隨著國內自然資源的日益短缺,江蘇油田、沙鋼集團、徐州勝陽等企業也已經到境外從事資源開發類投資。“十五”期間,全省累計核準的境外資源開發類項目15個,總計中方投資9000多萬美元。

    (三)地區投向以發達國家為主,投資區域日益多元化

    90年代,江蘇境外投資的區域主要集中于東南亞、中東、南非的發展中國家,2000年以來,向北美、西歐和亞洲的一些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呈現漸增的趨勢,投資區域日趨多元化。目前,江蘇境外投資的地區分布遍及五大洲98個國家和地區(見圖2)。這種地區分布也表明江蘇企業對外投資主要是市場尋求型、技術尋求型的投資,而成本尋求型投資所占比重較小。

    (四)民營企業成為對外投資的中堅力量

    江蘇境外投資形成了以大型工業企業集團和外貿企業集團為核心,包括眾多運輸建筑工程類企業、中小型生產企業、專業外貿公司的主體格局。投資主體的所有制結構中,國有經濟仍占較大比重,但股份制經濟和其他經濟所占比重日趨上升。“十五”期間我省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達209個,占全省總數的58.7%,中方協議投資2.64億美元,占全省總數的63.2%,分別比“九五”期間提高31.2和40.1個百分點,民營企業正在成為江蘇對外投資的中堅力量。

    (五)投資方式以新建為主,兼并收購運用較少

    江蘇企業對外投資主要采取新建獨資或合資企業的方式,其中,生產型項目多采取與東道國政府或企業設立合資企業的形式,貿易型企業主要采取獨資的方式,對國際通行的兼并、收購等方式運用較少。近年來,一些企業積極嘗試除綠地投資以外的其他投資方式,通過兼并收購、股權交換、技術入股加快跨國經營的步伐。如南汽集團收購英國MG羅孚資產、大亞集團收購美國凱普公司、無錫尚德擬收購日本太陽能電池制造商MSK;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受讓股權的方式參股境外4家高新技術企業;江蘇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股3家境外高新技術企業等。

    二、江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存在的問題

    雖然近年來江蘇對外投資增長迅速,但對外投資總體上仍帶有跨國經營初期的特點――規模小,行業分布零散,對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優化的帶動作用小。江蘇企業開展對外直接投資發展還面臨著一定的制約因素。

    (一)缺乏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力

    改革開放以來,江蘇實施外向型經濟發展戰略,引進外資和對外貿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截至2005年,全省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7.17萬家,外商實際直接投資1029.6億美元,積極引進外資成為江蘇參與國際分工的重要方式。1997年,充分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加工貿易超過一般貿易成為江蘇的第一大貿易方式,而外商投資企業在加工貿易進出口中所占份額超過80%。2005年加工貿易出口已經占全省外貿出口的66.7%,承載了近85%機電產品出口和60%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是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主要增長源泉。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利用外資相結合,使企業缺乏對外直接投資的積極性,忽視對外直接投資規避貿易壁壘、開拓國際市場的積極效果,特別是在產業層次上的積極意義。雖然少數江蘇企業成功實施了海外投資項目,但大部分企業仍然缺乏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力。

    (二)缺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品牌

    多年來,江蘇的制造業領域引進了大量的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產業的整體實力和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但關鍵技術依靠國外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方面對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不夠;另一方面自主開發能力薄弱,缺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即使是目前比較有競爭力的家電和通訊設備行業,大部分產品的核心部件仍然需要從國外進口或依靠國外技術生產。各類進出口企業中擁有自主商標的企業僅占20%左右。因此,大多數江蘇企業還不具備對外投資所需的所有權優勢。

    (三)缺乏必要的對外直接投資策略研究

    目前,江蘇的境外投資主要是由企業自發地、零星地產生和進行,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隨意性。企業在對外投資時,對海外經營的投資產業和投資區域策略研究深度不夠,對以何種優勢產業投資于世界經濟何種區域認識不清,企業海外投資路徑選擇的戰略研究較為鮮見,對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所面臨的種種風險尚未進行深入的透視與理性分析,容易導致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問題重重、投資失敗。

    (四)缺乏國際直接投資和經營的經驗

    主要表現在:一是合作伙伴選擇不當。如江蘇飛達、小天鵝電器公司、開源機床廠等都曾有過因合作伙伴選擇不當而影響投資成功和效率的教訓。二是企業的管理水平難以適應海外投資的需要。一些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導致企業對海外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三是本土化能力差。目前,江蘇境外投資企業大多使用本國的員工,不僅提高了成本,也影響了企業的本土化經營。

    (五)促進對外直接投資的政策和支持體系尚不完善

    國際經驗表明,在企業海外投資經營的初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合理引導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江蘇對外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與之匹配的政策和支持體系卻尚未完善。企業普遍感到境外投資審批程序復雜、周期長、限制較多,而對境外投資基礎信息、技術培訓等公共服務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大多數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很難享受到政府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在激烈的海外市場競爭中難以取得有利的競爭地位。

    三、江蘇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策略

    江蘇企業對外投資正處于全球資本輸出趨于收縮,國內的壟斷優勢資本在總體上尚未形成的特殊階段。一方面,江蘇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包括發達國家的政府希望江蘇企業的投資能帶動當地經濟和就業的增長,紛紛改善投資環境乃至提供各種優惠待遇以吸引外資流入,為江蘇企業的跨國經營創造了有利的外部條件;另一方面,隨著外國資本的大量涌入,跨國公司國際生產網絡體系的形成以及國內市場日益國際化,并不存在一個專為本國資本培育壟斷優勢的封閉的國內市場。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江蘇企業必須及時更新觀念,不僅要在國內市場培育其跨國經營的優勢,更重要的是跨國經營本身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一個直接和重要來源。江蘇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其在加工制造環節的優勢和對跨國經營的適應能力,有效集合生產要素自主構建跨國性的行業增值鏈,努力向價值鏈的高端和高附加值環節邁進,通過在更廣闊空間內的資源整合來增強自身的競爭優勢,更主動地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

    (一)按照產業區位比較優勢和產業結構高度同質化基準選擇投資區域和投資產業

    目前,江蘇在國際分工的階梯中處于中游地位,這個特定位置決定了兩類不同性質的對外直接投資將同時存在:一類是優勢型的對外直接投資,即發揮相對優勢、轉移失去成本優勢的產業和促進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為目的的對其他發展中國家(地區)或不發達國家(地區)的直接投資;另一類是學習型對外直接投資,即以汲取國外先進的產業技術和管理經驗為目的的面向發達國家(地區)的直接投資。

    優勢型的對外直接投資可以按照產業區位比較優勢基準或早半拍原則,選擇最佳的投資區域和投資產業。區位比較優勢是指投資國與東道國同類產業相比較所具有的優勢。這種優勢既不是產業的絕對優勢,也不是產業的全球優勢,而是相對于某一特定區位的比較優勢。這一基準也稱作跨國投資中的早半拍原則。按照該原則,江蘇對外直接投資的最佳地區應該是那些在經濟發展程度上與江蘇僅僅差半拍的國家和地區,東南亞、中亞和東歐部分國家比較符合這一條件,這些國家的工業基礎、國民受教育程度和工人的技術水平與江蘇相近,但出口產品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度要略低于江蘇。江蘇的紡織、服裝、輕工、家用電器、電子等傳統行業中,已有一些產品具有相當的技術水平和競爭優勢,而且江蘇企業的運行規模、生產經驗和技術比較適合當地的市場條件,投資于東南亞、中亞和東歐等國,江蘇具有產業區位比較優勢。

    學習型的對外直接投資則應按照產業結構高度同質化基準來選擇投資方向,即對外直接投資應該體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內在要求,選擇與國內產業結構高度化發展趨勢相一致的產業。目前,江蘇對外直接投資的產業仍然以勞動密集型的加工制造業為主,這是由目前產業發展的現狀所決定的。但是,江蘇對外投資應該重視對產業結構高度化發展具有直接助長作用的投資方向,逐步加大對現代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的投資力度。在制造業中,應該提高以電子信息為主導的高新技術制造業的比重,通過向歐美日等發達國家或地區進行直接投資更有效地獲得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核心技術能力;在服務業中,應逐步提高信息服務業、金融業、物流業等現代服務業的投資比重,以獲取較高的收益,并為制造業的對外投資提供服務支撐。

    (二)推進技術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企業的所有權優勢

    江蘇企業對外投資,要想在陌生的東道國市場環境中競爭取勝,必須擁有東道國企業所不具備的某種優勢。這種優勢可以是成本優勢,產品優勢或是品牌優勢。從長遠的角度看,企業只有通過加強技術創新、實施品牌經營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在國際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江蘇是一個科技大省,其專利申請量、研發投入、科研院所的數量均處于全國前列,良好的人文教育環境也為企業的研發活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外部的研發和技術資源,通過產學研的聯合開發,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特征,對現有的一些成熟技術在適當范圍內進行變革和創新,使之更適合當地條件,創造獨特的技術優勢。

    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投資越來越傾向于采取一種更有利于自身核心技術壟斷及保密的方式――獨資經營,江蘇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獨資經營所占比重從1995年的34.8%、2000年的53.3%,進一步上升到2005年的73.8%。技術外溢效應隨著獨資比重的日漸增大而逐步減小。同時,依靠技術進口獲得先進技術的困難也逐步加大。為了突破發達國家的技術封鎖,江蘇企業應根據國際市場的需要,主動地在技術資源和智力資源密集的地區建立研發機構或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合資企業,以跟蹤和開發高新技術,構建相對其他跨國公司的技術優勢。如鎮江大亞集團在全球最著名的IT研發基地――美國硅谷建立大亞信息產業的研發中心,追蹤全球最新的IT技術,引進全球領先的研發團隊,成功開發了包括10G光收發模塊在內的多項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三)通過合作與競爭來學習跨國公司的成功經驗,完善跨國經營管理體制

    目前,江蘇實際利用外資已經超過千億美元,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七萬多家;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已有170多家在江蘇投資。大規模利用外資為江蘇企業跨國經營創造了有利的學習機會和市場條件。江蘇企業可以針對不同行業和本企業的具體情況,通過與跨國公司的競爭和合作來學習其先進的管理體制、運作模式和跨國經營的成功經驗,不斷完善企業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積累跨國經營的知識,在生產經營管理上推進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首先,要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管理人員和商務專家,建立跨區域運作的人才發展平臺,真正在“以人為本”的原則下發展員工隊伍,穩定核心管理隊伍。

    其次,要加強公司總部的領導,進行以決策為中心的總部建設。要理順決策主體各功能之間的關系,包括明確劃分決策主體的資產管理權、經營決策權、生產指揮權和監督權,建立適當的管理機構來形式這些權利,建立監督機制,完善科學的領導制度。要建立海外經營的戰略管理系統,按照科學的決策方法和決策程序對海外經營運作進行戰略管理;

    再次,要真正賦予海外子公司自主的經營權和人事管理權,加強境外企業的本土化建設。境外企業應充分整合和利用東道國的各種資源,在當地建立生產、銷售和研發中心,積極引進當地策略性的投資者或進入當地資本市場進行運作,實現海外企業由中國式企業向東道國企業的轉變,增強自身抗風險的能力。

    江蘇企業還可以積極地與在華投資成功的跨國公司進行合作,到第三國投資,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國際上的銷售網絡渠道和影響力,提高投資的成功率。如江陰長涇軟管軟軸廠與日本共成株式會社聯合到美國建辦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無錫興達尼龍有限公司與世界500強之一的杜邦公司合資在荷蘭和美國設立企業等。

    (四)組建跨國優勢企業集團,采取集群式的境外投資方式

    江蘇境外投資企業規模較小,多為中小型企業,其劣勢是抗風險能力弱,規模效益差。為了增強境外投資企業的風險抵抗力和競爭力,江蘇企業可以在紡織、機械、電子具有區位比較優勢的產業內,組成優勢企業集團,在強強聯合的基礎上,化單個企業的分散優勢為產業整體優勢,不斷拓展對外直接投資的經濟空間。只有從產業整體優勢出發,組建跨國經營集團,才能在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中,為發展國際直接投資爭得一席之地。

    江蘇境外投資企業抗風險的另一種途徑是采取集群式的投資方式。借鑒臺灣企業在江蘇昆山、福建廈門和廣州東莞集群投資的發展經驗,江蘇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境外投資可以走集群化成片聯合開發的道路,即眾多產業關聯的中小企業集聚在海外特定區域,形成專業化網絡分工和配套服務,獲取規模經濟效應。浙江、福建等省份已經有一些產業集群在境外投資中獲取成功,如莫斯科的海寧皮革專業市場、巴西的中國商城、南非的中國小商品市場、古巴圣地亞哥的福建工業小區、匈牙利的福建商品一條街以及埃及、德國、印度尼西亞的福建加工貿易區等。目前,江蘇已經建成柬埔寨太湖國際工業園,并將加快在尼日利亞、俄羅斯、東南亞等國建設境外工業園區,從而為中小企業境外投資構建良好的平臺。

    (五)建立健全江蘇境外投資的政府支持體系

    構建和完善政府支持體系是促進江蘇企業境外投資的制度保障。根據江蘇企業發展現狀,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建立健全政府支持體系主要包括:第一,政府應認真研究和制定境外投資發展總體戰略規劃,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簽署雙邊或多邊投資保護協議并利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有關條款保護江蘇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第二,加快對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革,由目前以審批和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逐步過渡到以服務、引導和宏觀監管為主,賦予企業項目實施、監督等自主決策的權利,放松對企業海外投資的額度限制和外匯管制,放寬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對外投資的審批和限制,簡化審批環節。第三,建立健全境外投資政府資助和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專門機構從事政府資助和服務的具體執行,包括設立境外投資的專項貸款基金,對海外投資給予優惠貸款的資助;建立公共信息服務系統,向企業提供各國投資的情報服務;提供企業海外投資可行性研究的資助、提供海外投資的技術培訓等。

    第8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關鍵詞】投資控股架構;單層控股;多層控股;境內控股;境外控股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投資控股架構可以有多種分類。根據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存在的各種控股架構,本文將從直接投資者所在地、控股層次二個角度分析各種控股架構的優勢及其所需考慮的問題,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層了解當前房地產業各種投資控股架構的利弊。以便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文指有限責任公司)選擇適合自己的控股架構。

    一、按直接投資者所在地劃分

    按直接投資者所在地劃分可分為境內控股和境外控股兩種。境內控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內。境外控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境內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一)境內控股

    1.優勢

    (1)公司投資設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較為簡單,無需經過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審批;(2)所采用的會計準則和制度較統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無需再繳納企業所得稅;(4)無需涉及外匯、外債等管理問題。

    2.需考慮的問題

    (1)不便于境外戰略性投資者參與;(2)境外融資方式受限,僅能通過境內機構尋求借款;(3)運營環節中涉及的當地稅費可能較多;(4)境內控股公司對股權轉讓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按實際情況進行稅務籌劃。

    3.主要商業考慮

    (1)便于引入境內戰略性投資者,但境外投資者參與投資需要經過商務部或外貿部門審批;(2)便于境內上市;(3)運營、管理成本可能較低。

    4.相關法規規定

    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審批程序簡單,無需經過外經貿部門審批,亦無需申請外匯登記。

    5.財務管理要求

    (1)投資控股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中國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不需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2)財務核算系統需滿足不同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資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業所得稅。(2)在企業清算或股權轉讓的審批上,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行清算或股權轉讓無須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程序方面較外資企業簡單,時間花費較短。(3)在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方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投資方應分別就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按照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對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方面,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產權轉移書據”屬于印花稅納稅憑證,因此,股權轉讓雙方應就股權轉讓合同金額的0.05%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不用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5)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后不涉及外匯監管問題。

    (二)境外控股

    1.優勢

    (1)便于境外股權轉讓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提高企業資質;(3)可將稅后利潤分配給境外投資者;(4)運營環節中涉及的當地稅費較少;(5)境外股權轉讓無需境內審批機構的審批且不涉及中國稅務。

    2.需考慮的問題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慮的是:對外投資的政策及對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稅務規定。

    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考慮的是:(1)公司投資設立和撤出的流程較為復雜且要求較高;(2)外匯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股權轉讓給境內公司時,是否符合《10號令》的規定,需考慮是否屬“返程投資”;(3)受到外經貿部門審核、外匯外債登記方面的較多限制;(4)適用的會計準則和制度與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適當調整配合;(5)對境外支付款項時,扣繳相關稅負,但可進行稅務籌劃;(6)與戰略投資者合作時,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關融資資金只能以權益性投資匯入(一般為增資)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且需要有較長的審批時間,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業考慮

    (1)便于引入境外戰略性投資者,但境內投資者參與投資可能會形成“返程投資”,具體實施需要考慮是否符合《10號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運營、管理成本較高,需考慮境外控股公司當地的營商環境、可能產生額外的設立和營運成本。

    4.相關法規規定

    (1)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程序較內資企業復雜,需外經貿部門審批,在商務部備案;(2)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筑物所有權、或已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筑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3)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并購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并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4)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注冊資本金未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貨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準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5)外資房地產開發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訂立保證憑證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5.財務管理要求

    (1)投資控股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2)財務核算系統需滿足不同會計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資

    (1)股息分派需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繳10%的預提所得稅(具體適用稅率視境外控股公司當地與中國收協議而定)。(2)在企業清算或股權轉讓的審批方面,外資企業在境內的自行清算或股權轉讓須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程序方面較為復雜,時間花費較長;若將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轉讓予中國境內其他公司,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可能將其視為《10號令》所指的規避對于通過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監管;外資企業境外最終控股公司可考慮在境外轉讓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所以無需境內商務部門或外經貿部門的審批,但可能需考慮境外最終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關規定。(3)在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方面,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的具體計算方式與內資企業相同,但視同股息所得和投資資產讓所得部分按稅收協定的優惠稅率或1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繳預提所得稅。(4)在控股公司對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方面,境內股權轉讓的具體稅務處理與內資企業相同;可以考慮通過轉讓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權,避免涉及中國的各項稅負,但需考慮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稅務影響。(5)在外匯監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資方股權轉讓所得人民幣須經主管外匯管理局批準后,向有關金融機構購匯匯出;企業清算需到主管外匯管理部門注銷外匯登記及外債登記(如有)。

    二、按控股架構層次劃分

    按控股架構層次劃分可分為單層控股和多層控股。單層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多層控股是指母公司對直接控股公司投資,直接控股公司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

    (一)單層控股

    1.優勢

    (1)投資架構直接、簡單;(2)節省運營成本;(3)運營利潤可直接分配給最終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為房地產集團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力,提高集團貸款授信的融資能力,未來亦有機會成為集團的財務中心,從事集團內的融資,有利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

    2.需考慮的問題

    (1)須考慮投資及管理過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時的商業風險;(2)當境外戰略性投資者對單一項目有投資興趣時,需通過商務部或外經貿部門審核,資金進入到房地產業開發企業所需的時間較長;(3)境內控股公司需取得銀監會的批準,才能從事相關集團內企業間資金拆借的經營行為。

    (二)多層控股

    1.優勢

    (1)可以相對分散單一控股公司的風險;(2)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互相受商業、法律等的牽連較少;(3)當直接控股地產開發企業,得有利吸引境外戰略性投資者。

    2.需考慮的問題

    (1)投資架構相對復雜,集團運營成本相對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虧損而影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內外控股架構結合控股架構層次分析

    1.境內控股且單層控股

    (1)以內資控股公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內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內,便于集團在境內上市以及吸引境內的戰略性投資者對于集團整體或單一項目進行投資;(3)可以考慮控股公司擔當集團內部的融資中心,從事集團企業間的資金拆借,但需取得銀監會的批準。

    2.境內控股且多層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內資企業:(1)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內控股的部分;(2)房地產開展企業的利潤將愛到兩層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影響,更多的利潤被留存在中國境內。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內資企業:(1)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律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于境內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慮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資需要符合《6號令》的相關規定;(2)若境內控股公司不是房地產發企業可以借外債,但境內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債用途;(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將受到兩層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影響,更多的利潤被留存在中國境內。

    3.境外控股且單層控股

    (1)以外資控股公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相關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關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團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資者整個集團進行投資;(3)若境外的戰略性投資者僅對集團單一項目有投資興趣,則涉及較復雜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將無法擔當集團內部的融資中心,從事集團內企業間的資金拆借;(5)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時需繳納預提所得稅。

    4.境外控股且多層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外資企業:(1)以外資控股人司作為直接投資者,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單層控股模式,相關的商業考慮、法規要求、設立流程、運營成本,稅務成本及收回投資等具體分析請參見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團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戰略性投資者對于集團整體或者單一項目進行投資;(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將受到一層提取法定積金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商務部等六部委.《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第10號令.

    [2]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

    [3]商務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8]23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第一批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項目名單的通知》.匯綜發[2007]13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

    [6]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

    第9篇: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范文

    涉外經濟形勢及外匯管理政策動態

    目前我國涉外經濟整體運轉良好,貿易順差大幅縮小,進口增速快于出口;新批項目、 合同金額大幅增加,外商來華投資出現新;外債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外匯儲備加速增 長,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保持穩定,基本穩定在8.2770左右的水平。

    但是,外匯管理中存在的潛在問題也不可忽視:外匯資源由短缺轉為相對過剩;人民幣 匯率面臨升值壓力;全球性通貨緊縮的風險加大;針對中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短期 資金流入沖擊的風險有所加大。這種情況決定了2003年乃至2004年外匯管理工作中將面臨著 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

    2003年已經出臺的重要外匯管理政策措施有:推動貿易便利化,完善非貿易售付匯管理 ;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加大打擊跨境洗錢活 動的工作力度,維護金融安全;取消證券公司在境內外資銀行B股保證金賬戶和國內外匯貸 款專用賬戶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等審批項目,改進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

    從已經出臺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國外匯管理政策思想正在逐漸調整,管理層寓管理與服 務為一體,積極促進涉外經濟的發展,主動調整和理順外匯供求關系,行政審批也逐漸減少 。2004年擬出臺的外匯管理政策措施有:

    1、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

    包括制定適應跨國公司全球統一采購、清算和分攤費用的管理政策,解決跨國公司境內 外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相互代墊費用的問題,解決跨國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統一清算方面的 外匯管理問題。

    2、改進進出口核銷監管

    進出口核銷監管將從“一一對應、逐筆核查”轉向“總量核查、按主體監管”,外管局 將繼續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系統,通過電子聯網獲取進出口報關和收付款數據,為進出口 核銷提供完整準確的基礎數據。

    3、對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政策動向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收支的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其次,研究出臺銀行間外匯市場 雙向交易實施方案,改進交易方式;第三,規范證券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現狀和特征

    自從1988年建立外匯調劑市場,1994年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之外,1996年人 民幣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完全可兌換。此后,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漸加快。目前,資本 項下直接投資項目(FDI)基本實現了完全可兌換。“中國FDI的開放程度甚至超過了很多OE CD國家”。

    在外債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限制,目前我國在短期外債上實行“余額管理”,在中長期外 債上實行“計劃指標管理”,相對來說對中長期外債的管理更加嚴格。在證券投資方面則十 分謹慎,證券投資方面要“有控制、有預測地開放”。在2002年11月我國引入了QFII制度, 這也是在證券投資項下的重大進步。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特征是,首先,資本項目管理實行的是漸進式開放,實行謹慎 性管理,開放中考慮的側重點是風險和可兌換本身雙重因素;其次,資本項目管理實行以制 度為基礎,以行政審批為主要手段;第三,資本項目管理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管理 ,注重數量和規??刂疲苤扑娇傮w較嚴。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擬出臺的政策措施

    資本項目的外匯管理政策將繼續放寬限制,一部分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資本項目可兌 換的進程繼續加快。值得關注的是,在QFII制度出臺之后,QDII制度也成為政策層所關注的 問題。政策將有可能實施雙向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辦法,引導資本合理流進和流出。

    1、繼續改革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支持實施“走出去”戰略

    取消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要求;簡化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允 許境外投資利潤留存當地用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放松國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的購匯限制;有 條件地批準部分外資跨國公司將暫時閑置的資金調往境外運作,支持中資跨國公司補充其海 外公司資本金或運營資金;擴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

    2、改革外債和對外擔保管理體制

    簡化或取消境內機構對外借債、發債和擔保的事前審批,完善以登記為核心的外債和對 外擔保管理體系;統一中外資銀行的外債管理方式,對外資銀行借用外債實施總量控制;制 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具體的實施細則。

    3、落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

    做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資本市場投資的外匯管理組織工作,密切關注該制度對 我國外匯收支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4、研究放寬對外證券投資的限制

    在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合格境內投資者(QDII)如何投資境外 資本市場,探索允許少數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的資產用于境外運作。

    5、研究適當放寬個人合法資產對外轉移的限制

    在加強對境外資產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研究允許公民在移居境外以后 分期、分批購匯匯出境內資產的辦法。

    外匯執法檢查下一階段的動態

    外匯執法檢查下一階段將把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資金流入的監管作為工作 的重點。

    進一步加大反洗錢的工作力度。重點打擊跨境洗錢,對跨境資金往來進行監管,降低跨 境洗錢對國內外匯供求的影響,同時要保證正常的外匯交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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