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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一帶一路;稅收服務
從當前和今后發展趨勢看,一方面,大規模“走出去”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趨勢性特征之一,另一方面,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對跨國投資的反避稅力度,國際稅收合作的重點由過去的“避免雙重征稅”轉向“避免雙重不征稅”。因此,以“一帶一路”建設為契機,定位并扮演好“服務”的角色,搭建起一個全方位的服務平臺,強化稅收對參與“一帶一路”企業的服務,加強稅源監控,及時提醒涉稅異常,幫助“走出去”企業規避涉稅風險,是基層稅務部門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的應有義務和必然的擔當。
一、全面落實稅收協定優惠
與當地政府、企業和稅收政策融合,在當地實現業務屬地化,是“走出去”企業能夠生存并持續發展的最重要的基礎,充分掌握我國與對方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是企業“走出去”之前必須做好的功課。基層稅務部門應當在認真執行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及相關解釋性文件,保證不同地區執法的一致性,減少涉稅爭議的發生的同時,落實好稅務總局的頂層設計,做好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審批改備案相關工作,為跨境納稅人提供良好的稅收環境。不僅如此,稅務部門還應充分利用稅務糾紛受理專門通道,及時提供防止雙重征稅、發生稅務糾紛等雙邊磋商服,在第一時間受理“走出去”企業(個人)遇到的涉稅訴求并限期反饋。對稅收爭端和糾紛,及時告知企業申請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二、多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服務
基層稅務部門應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及時建立“一帶一路”政策及信息專欄,及時更新“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指南,介紹有關國家稅收政策,提示對外投資稅收風險。同時我國有關稅收政策解讀、辦稅服務指南等,為跨境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編印以“服務‘走出去’企業、支持‘一帶一路’戰略”為主題的稅收協定宣傳冊,分發至企業手中。同時,在門戶網站上提供走出去企業對外投資經營的所需稅收業務知識和境外稅制情況,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信息化服務。依托稅務咨詢平臺,設置專門崗位,加強對專崗人員培訓,及時解答“走出去”企業的政策咨詢,回應服務訴求,解決走出去企業遇到的各類稅收問題。
三、了解企業需求,輔導投資稅收知識
江蘇省日前公布的《“一帶一路”產業投資計劃項目匯總表(第一批)》中,就有102個項目入選,產業合作涵蓋了省內13個大市的相關特色產業,包含了光伏、LED照明、紡織、物流、服裝、印染、化工。基層稅務部門必須緊密結合“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搭建好稅企溝通橋梁,對產業投資項目涉及到的本地擬“走出去”企業進行深度大走訪,采取召開座談會、高層對話、發放調查表等形式,宣傳政策、收集意見,深入了解企業境外生產經營狀況、稅收待遇情況和跨境涉稅需求,全面查找并及時解決“走出去”稅收管理與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幫助納稅人了解稅收協定內容,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積極與“走出去”企業聯系,通過納稅人學堂等平臺,對企業出境辦稅人員進行涉稅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做好我國稅法、投資所在地國家稅制以及對兩國已簽訂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講授和輔導工作,做好境外企業辦稅人員與國內地稅管征機關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使“走出去”后企業在境外能夠適時更新和補充涉稅業務知識。
四、助力企業開展稅收維權,規范跨境稅收風險管理
在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稅收抵免的政策規定,協助轄區內居民企業和個人在境外享受應有的優惠待遇,及時維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利益的同時,稅務部門還應當依托現有征管數據,進一步拓展第三方數據,及時跟進本地企業投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情況,了解投資分布特點、經營和納稅情況。匯編“走出去”企業稅收分析年度報告,強化對外投資稅收分析,提示“走出去”企業規避稅收風險,助力企業行疾步穩。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將大力推進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沿線國家的投資建設和貿易往來。當前要積極推進稅收協定談簽,推動國際稅收合作,優化國內稅制,強化納稅服務,充分發揮稅收在“一帶一路”戰略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營企業 稅務風險 風險管控
黨的十三中全會勝利召開,為新時期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指明了方向,也為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良好的發展機遇。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下同)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對外勞務合作派出各類勞務人員52.7萬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5萬人,其中承包工程項下派出27.1萬人,勞務合作項下派出25.6萬人。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完成營業額1371.4億美元,同比增長17.6%;新簽合同額1716.3億美元,同比增長9.6%。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我國民營企業如何把握好國際金融危機中的新機遇,不失時機地加快“走出去”步伐,積極穩妥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尤其是我國民營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如何規避稅務風險成為企業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
1 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面臨的稅收風險
1.1 “走出去”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和組織形式潛在的稅務風險 許多民營企業家習慣了國內經濟環境、政府關系、稅收法律環境,往往喜歡用國內的管理經驗來處理國外稅收事項,不注重“走出去”事前稅務籌劃和稅務風險評估,等發現決策錯誤時造成的稅務風險已為時晚矣。加之,民營企業中一般較為缺乏跨國經驗人才,尤其缺少國際稅務專業人才,許多第一次“走出去”的民營企業派駐海外人員缺乏管理經驗和稅務籌劃經驗,也很難熟悉和掌握投資國的稅收法律法規,使企業在跨國經營的過程中不自覺地違反了投資國的稅收法律法規,造成多交稅、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稅務風險,使企業遭受到不必要的反避稅調查或懲罰。同時,民營企業“走出去”時,還要認真考慮在海外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在目標國是設立分公司,還是設立子公司,不同組織形式各有利弊。如果沒有根據目標國的稅務環境考慮好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將增大企業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有可能造成“走出去”企業的投資失敗。
1.2 各國稅法制度差異及稅收協定的稅務風險 各國由于稅收基本征管制度明顯不同所帶來的稅法遵從風險,在對外投資稅收活動中因稅收協定理解不同或其它征管因素的干擾,難以避免各種稅收爭議引發的稅收風險等。比如美國現行稅法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法體系之一。美國稅收管轄權分屬聯邦政府、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及各縣市。所有美國公民、在美國從事經營和投資業務的外國個人和企業都受美國稅法的約束。美國現行稅制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輔以其他稅種構成。美國聯邦政府主要征收聯邦所得稅、財產稅與贈與稅;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州所得稅、消費稅、使用稅及財產稅等。美國的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根據權責劃分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聯邦與州分別立法,地方稅收由州決定。三級分開,各自征收。因此,美國所得稅率各州千差萬別,各地征收稅種并不統一,各地稅負均衡不一。在美國投資的“走出去”中國民營企業如果不了解當地稅制的話,不可避免帶來稅務風險。還有比如歐盟稅收政策由《歐洲共同體條約》確立歐盟委員會在貿易中財稅中立原則。各成員國仍保留除關稅外其他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和行使權。1992年為防止稅收差異影響歐洲內部成員國貿易流動,避免內部貿易投資壁壘,歐盟委員會統一制定了歐盟增值稅最低基本稅率標準為15%,其中社會文化性質產品或服務最低基本稅率為5%。這個稅率是目標性質的,具體執行以成員國制定為主,且各成員國規定各異。比如盧森堡稅率最低為15%,德國、西班牙為16%,而瑞典、丹麥高達25%。正因為各國稅種、稅率和稅制與中國稅制存在較大差異,如果不了解和掌握投資國的稅收制度,就會給“走出去”跨國經營的民營企業帶來經營風險和稅務風險。
1.3 “走出去”民營企業投資規劃的稅務風險 在投資模式上,企業“走出去”方式的不一樣所面臨的稅務風險也是不同的,如果企業“走出去”的方式是產品銷售或勞務輸出,這時需要考慮關稅、增值稅退稅、對勞務分攤的所得稅可能發生的反傾銷稅等稅收風險;如果企業“走出去”的方式是資本并購,這時需要考慮資本利得稅、股權投資增值產生的所得稅等相關風險。在投資布局上,很多的公司都會選擇一些避稅地設立中轉公司,因為這些避稅地不僅稅率很低,還有著很寬松的外匯管制措施,然而也有弊端,由于這些避稅地很多都不具備商業實質,各國的稅務當局都其的利潤存有疑慮。在投資方式上,為了限制本國企業向國外關聯公司轉移利潤,很多國家都會規定債務與股本比例,所以必須掌握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適當比例及相關國家的具體規定。
2 “走出去”民營企業的稅收風險防范與化解措施
民營企業“走出去”必定面臨著一些風險,要想降低這些風險,必須合理降低經營的稅收成本,形成一系列的措施體系,形成完整的稅務管理體系,該體系應該包括從戰略設定到制度建設的全過程,并且應該與企業的發展榮辱與共。
2.1 民營企業“走出去”前要做好涉稅風險戰略控制規劃 民營企業在實行“走出去”計劃之前必須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全面的稅務籌劃,把相關的稅收戰略制定出來,從公司層面控制好稅務風險。這說明企業在選擇投資國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稅務方面的因素,對各個國家的相關的規章制度了如指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稅收成本盡量最低,同時也應該注意規避各國越來越嚴格的反避稅措施。比如,一般來說企業進行國家并購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上市,二是短期套現,企業首先把目的定下來,然后才能為此制定相關的戰略,考慮將來上市或脫手階段能降低稅費來進行現在的架構設置。此外企業在選擇投資國的時候,還需要考慮到一些限制條件,比如對投資資本回收、資金匯回等方面。如果企業“走出去”的方式是通過國際并購進行,需要聘請可靠的中介機構參與其中,對被并購的企業展開全面徹底的調查,對該企業的各相關實際情況組做到心中有數,如此有利于確定合理的并購價格,采用合適的并購方式來降低企業的風險。
2.2 民營企業“走出去”合理選定組織機構和投資目標國 民營企業在跨國經營中,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合理的投資架構和交易安排。應該考慮:一是通過設立一定的海外投資架構,讓中間持股公司進行投資并參與運營,可以降低整體稅負;二是通過供應鏈安排、交易安排等合理進行功能分配,運用包括貿易、服務、融資等方式在內的轉讓定價安排降低整體稅負等。這些安排中,需要考慮很多的因素,比如我國民營企業“走出去”是要在投資地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假如是子公司,那是直接投資設立還是通過中間持股間接投資設立?這些問題需要考慮投資目標國(地)稅收法律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研究與東道國避免雙重征稅的稅收協定等等,從稅務角度衡量得失。因此,“走出去”企業要善于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稅負水平選擇最適宜的組織形式。
2.3 “走出去”民營企業要搞好企業內部控制和稅務管理體系 企業要做好稅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對于“走出去”民營企業做好以下工作尤為重要:一是根據《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相關制度規定,制定一套符合自身特點、行之有效的內部稅務風險管理體系和稅務管理機構,合理控制稅務風險,從而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沒有遵循投資目的國(地)的稅務法律法規而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財產損失和聲譽損害;二是設立專門國際稅務管理崗位。由專業人才根據投資所在國及國際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從集團整體層面設計、構建稅收框架體系,對經營過程中各個項目進行稅收統籌和規劃,并確定相關業務流程和業績考評,降低“走出去”民營企業在跨國經營過程中供應、生產、銷售及提供社會服務等各環節所涉及的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吳錚.“走出去”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及防范[J].中國財政,2013.04.
關鍵詞:“一帶一路”;財務管理風險點;管控措施
“一帶一路”背景下,越來越多想要走出去的企業都在積極探索財務管理的轉型升級,希望能夠把握住“一帶一路”倡議的機遇以及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因此,對“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面臨的財務管理風險點和管控措施進行研究探討,無疑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價值。本文擬梳理“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的關鍵風險點并提出管控建議。
一、文獻綜述
目前,學者們對于“一帶一路”海外投資風險的分析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財務風險的來源和誘因
聶娜(2016),齊曉凡,丁新舉(2017)等認為“一帶一路”倡議下海外投資風險來自外部環境和企業自身管理。聶娜認為誘因主要有政治、經濟、文化和經營。而齊曉凡等人認為誘因主要有政治、安全、法律和經營。葉建木,潘肖瑤(2017)則是將風險源歸為東道國、母國、企業三類
。(二)財務風險
內容唐洋,李曉宇(2018)對于“一帶一路”建設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匯率風險,稅收風險,融資風險等進行了研究分析。劉宇軒(2018)認為農業企業“走出去”面臨政治風險,安全風險,融資風險等財務風險。張亮(2019)則是對“一帶一路”倡議下海外工程面臨的應收賬款風險和資金風險等進行研究。(三)財務風險管控措施葉建木等(2017)研究了“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傳導機制,提出應密切監控財務風險傳導路徑。尹晨等(2018)提出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國家級海外投資風險管理中心來幫助企業防范風險。唐洋,李曉宇(2018)則提出了一些應對財務風險的具體策略,例如合理規避稅收風險、加大融資力度等。從目前研究來看,針對“一帶一路”投資風險的研究比較全面,這為日后更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基礎,但對于財務管理風險方面的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本文在現有文獻研究的基礎上,結合項目周期理論,將“一帶一路”企業投資項目分為四個階段,梳理分析各階段財務風險點,提出相應的管控措施。
二、“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財務風險點梳理及成因分析
基于項目周期理論以及結合我國企業“一帶一路”倡議投資項目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周期長等特點,將投資項目分為項目論證階段、項目籌備階段、項目建設階段和項目運營階段。根據前期文獻研究和對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案例的分析,本文認為論證階段的風險點有信息不對稱風險等,籌備階段風險點有納稅籌劃風險等,建設階段有稅務管理風險等,而運營階段有東道國運營環境風險等。具體各階段的風險點框架見下圖。評估不足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投資對象選擇風險納稅籌劃風
(一)項目論證階段
1.信息不對稱風險。在進行投資時,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信息不對稱,而在眾多信息中投資方容易忽略的是受資方歷史遺留稅務問題信息,這尤其多發于“一帶一路”倡議并購投資項目中。在并購投資中,合并后的企業會繼承被并購公司歷史遺留的稅務問題。如果在并購前被并購方故意隱瞞且并購方未對這些稅務問題進行調查,那并購過程中并購方將持續面臨著信息不對稱風險,合并后的企業將需要承擔合并前企業的納稅義務。2.評估不足風險。在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企業應從整體層面對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價,從而確定項目可行性及未來發展前景。項目若未經企業科學、嚴密的論證和評價,可能會由于決策失誤導致重大損失。“一帶一路”倡議投資項目面對的是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缺乏對項目充分地評估,會使投資變得盲目,增加決策失誤風險;缺乏對項目前景科學地評估,也會致使項目投資后經營虧損甚至陷入司法訴訟的困境,使企業遭受更大的損失。3.投資對象選擇風險。在眾多投資機會中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是實現預期目標的前提,一旦選擇錯誤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在我國“一帶一路”倡議投資實踐中,常常有企業由于投資對象選擇不恰當,導致投資或者并購失敗,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在進行選擇時要考慮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目標企業的市場占用率、市場競爭水平,還要考慮目標企業所處地區、行業的發展前景。在掌握了以上各方面信息后進行綜合評估進而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4.決策偏差風險。決策偏差風險的主要誘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管理者的個人異質性特征,比如過度反應、損失厭惡等。而早期的經歷,過往投資經驗等則是形成這些特征的原因。這些特征影響著管理者進行投資決策,例如管理者過度自信且風險偏好的話,在對投資項目評估時,會夸大投資的收益且忽視項目的潛在風險,從而投資冒進。另一方面原因是企業的投資控制機制不完善給管理者錯誤投資提供了機會。企業的重大決策應該經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決策層的認可和批準,管理者做出的投資決策如果未經批準就可以執行,會致使決策不受監管,加大決策偏差風險。
(二)項目籌備階段
1.納稅籌劃風險。企業通常會在“一帶一路”倡議投資項目建設前的籌備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在實務工作中,受企業內外部等多個因素的影響,納稅籌劃一旦失敗會導致企業的實際稅收收益與預期稅收收益相背離,并且稅收成本超出預期,這就產生了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納稅籌劃人員能力風險。納稅籌劃涉及沿線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海外投資稅務與財務知識,納稅籌劃人員若不具備相關基本知識,也不具備豐富的稅務籌劃經驗,則會加大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2)稅務機關認定偏差。由于稅收政策的差異,納稅籌劃人員的能力有限,企業對東道國稅務機關的執法尺度不敏感,使得企業制定的納稅籌劃方案不被東道國稅務機關認可。(3)經營變化風險。納稅籌劃是結合現行的經營活動和未來的經營計劃來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事先籌劃和安排,但企業未來的經營活動會根據外界變化不斷調整,經營活動與計劃的偏離就會導致納稅活動與籌劃方案無法匹配。2.融資結構風險。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的融資缺口需要多渠道來填補。在需要多渠道籌資的情況下,企業面臨融資結構風險。目前間接融資一直是企業進行社會融資的主要渠道,其中銀行融資又占據主導地位。企業間接融資比例偏高,由此造成企業財務杠桿率居高不下,一旦項目發生損失,高杠桿帶來了倍增的損失。高杠桿率下,企業的資金鏈條繃得很緊,若遇到異常市場,很容易出現斷裂的風險。此外過度的依賴債權融資,也會導致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從而限制企業持續融資能力。3.定價風險。“一帶一路”背景下,跨國并購逐漸取代綠地投資成為主要投資方式。由并購支付價格引起的定價風險成為了直接影響并購進程能否順利的重要財務風險。對目標企業進行定價是復雜的經濟行為,定價過高,企業就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可能超出自身承受范圍。定價過低,目標企業就不會接受該價格,并購計劃很可能未發先敗。定價風險產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常見的有信息不對稱、評估方法差別較大、談判人員經驗不足等。4.合同訂立風險。合同的簽訂意味著“一帶一路”倡議投資項目的交易各方確立了合同法律關系。在合同起草和訂立過程中,交易主體一般最關注的是定價條款,其他條款則被易淡化忽視。但在重大的投資項目中,所有條款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忽視任何一個條款,都可能使雙方無法順利履行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同中缺失諸如解決爭議、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條款,那么處在復雜的海外環境中,企業會喪失部分抵御風險的能力。此外,雙方對于條款的理解偏差,也會使企業未來陷入不必要的商業糾紛。
(三)項目建設階段
1.稅務管理風險。盡管企業在籌備階段會開展納稅籌劃,但實際工作中所處稅收環境的變化和自身籌備工作的完成質量還是影響著企業在建設階段面臨稅務管理風險:(1)重復征稅風險。我國與“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的稅務機關會因為稅收管轄權沖突和對納稅人居民身份標準的認定差異等產生重復征稅。雖然存在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來幫助企業,但企業普遍對稅收協定不甚了解,部分協定也比較陳舊。(2)反避稅調查風險。隨著經合組織(OECD)于2015年公布了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的最終成果,“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多個國家表態將積極參與到反避稅行動中,這無疑使得傳統跨國公司稅收籌劃架構安排受到劇烈的沖擊,增加了企業的稅務風險。(3)納稅申報的風險。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東道國的規定,應納稅而未納、少納,納稅不及時,會導致企業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等風險。2.支付風險。支付風險是指與資金流動性和股權稀釋有關的資金使用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現金支付產生的資金流動性風險以及由此導致的債務風險;二是股權支付的股權稀釋風險;三是杠桿支付的償債風險。現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會讓企業承受較大的現金壓力,并且限制企業的交易規模。而支付工具設計不合理導致的支付風險最終表現為支付結構不合理、現金支付過多,也會使得運營期間的現金壓力過大。3.匯率風險。匯率風險是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倡議建設投資中最具特色的一種財務風險。企業在以現金或股權支付時,不可避免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貨幣交換。企業在持有或運用外匯時,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會使企業面臨匯率風險。例如企業在建設階段進行以外幣計價的商品賒購業務時,由于簽約日和履約日之間匯率的變動會引起收付款項價值變化的風險。
(四)項目運營階段
1.運營環境風險。企業投資項目在運營過程受海外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文化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時刻面臨著運營環境風險。在“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中,運營環境風險高發于資源類國家和經濟欠發達國家。該風險具體表現為區域整體發展水平較低,市場規模較小,經濟一體化建設明顯滯后,貿易往來存在較多壁壘和障礙。2.財務整合風險。財務整合風險通常受財務組織機制,理財環境和人為因素影響。由于并購雙方處于不同社會環境,有著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習慣,導致財務機制設置、財務管理制度等產生差異。同時受宏觀環境不確定和內部財務行為的整合失誤,使得并購企業的實際財務收益與預期財務收益偏離,從而產生財務風險與危機。3.資金集中管理風險。資金集中管理是目前許多大型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倡議建設時資金管理模式的主要選擇之一。隨著資金的集中,分散在各下屬公司的資金管理風險也集中在了總部。比如分公司存在貨幣資金錯誤記錄、壞賬率高等問題,待資金管理集中后,這些問題就會轉嫁給整個集團企業,加大整個企業的資金管理風險。而且由于海外機構員工素質良莠不齊,東道國會計準則不完備等原因,資金管理風險更為復雜。4.經營管理風險。該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并購后的管理整合能力弱。企業整合能力弱的話,導致被并購方對并購方的認同度低影響后續經營。其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無法滿足并購后的需要。企業現有制度可能更多的是適用于國內經營管理,對海外的管理需求則很難適用,因此無法應對國際市場競爭。最后是高層領導的經營管理能力有限。跨國并購對高層領導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但中國企業管理者普遍缺乏國際管理經驗,缺乏應對風險沖擊的能力。
三、“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財務風險的管控措施
(一)做好項目評估和盡職調查
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前應通過實地考察、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東道國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對外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后,也應及時收集當地政策動向信息并進行分析。此外盡調工作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容易忽略的稅務問題,應事先對被并購方進行詳盡的稅務盡職調查。評估和盡調工作專業性較強,企業可以借助咨詢公司等中介的服務和委托稅務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
(二)充分利用保險機制
企業可以尋求與外界合作來抵御風險,例如充分利用保險機制來加強防范能力。利用保險機制為企業開展跨境合作提供風險保障和服務。借助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方面的數據和技術優勢,參考保險機構調研的國別風險和行業風險信息,來提升企業跨境運營風險的管控水平,加強對海外利益的保護。
(三)做好跨境資金管理
企業開展跨境資金管理有利于自身在境內和境外兩個資金池間建立雙向流通通道,實現境內外資金的一體化調配和統一管理,提升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風險管控能力。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利用全球資源來獲取較低成本的資金,為企業全球化戰略持續推進提供有力的保障。企業需要選擇合適的跨境流動性管理方式,目前有跨幣種虛擬資金池、跨境資金劃撥、跨行資金歸集三種。三種方式的適用條件不同,當企業資金分布在不同區域的分支機構中,并且存在大量不同貨幣時,可以考慮采用跨幣種虛擬資金池;當企業在一些國際金融中心設立了財資管理中心或區域財資管理中心的話,則可以采用跨境資金劃撥;第三種方式具有一定挑戰性,因此所適用的條件也較復雜。同時,企業也需選擇合適的跨境資金流動渠道。目前多個自貿區、經濟試驗區對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的開展提供了諸多便利,企業也應納入考慮范圍。
(四)提升國際稅務管理水平
在響應“一帶一路”倡議并不斷開發海外市場的同時,企業要筑牢稅務風險的防線,提升國際稅務管理水平:1.提高稅收風險管理意識。企業應將國際稅務管理作為實踐海外戰略的重要部分。從稅務總監到基層業務人員,都要深刻認識到稅務管理的重要性;2.加強對他國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通過涉外律師隊伍建設、與高校合作、行業內交流等方式增進對他國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3.建立健全國際稅收爭議解決機制。“走出去”前,企業要制定應對當地稅收法律的風險控制機制,提高稅務管理水平。并且要制定稅收爭議解決預備方案,在稅收爭議發生后企業可以及時應對。目前有國際稅收仲裁、稅收事先仲裁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國際稅收爭議。
(五)招募和培養國際化人才
企業要想抓住“一帶一路”倡議機遇,人才既是關鍵環節也是重要支撐。企業應招募和培養更多具有國際視野的復合型人才,培養他們的外語能力,文化協調,溝通能力以及國際項目管理能力。通過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隊伍,幫助企業制定合適的海外戰略,提高跨國經營能力。
四、結論
在“一帶一路”倡議建設穩步推進和企業財務管理風險受到廣泛關注的背景下,本文對海外投資風險點進行了梳理和分析,認識到“一帶一路”倡議投資活動中涉及的風險點十分繁雜。針對這些繁雜的風險點,有的放矢地在項目評估和盡職調查、利用保險機制、跨境資金管理、國際稅務管理和人才招募培養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通過以上分析,我國企業在進行“一帶一路”倡議投資時,一方面要重視財務風險管理,另一方面在進行風險管理時可以通過分階段來理清風險點,結合各個階段的特點進行風險控制,從而降低控制成本和提升控制效率。
參考文獻
[1]唐洋,李曉宇.“一帶一路”建設中我國企業財務管理面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J].財務與會計,2018(11):16-17.
[2]齊曉凡,丁新舉.“一帶一路”戰略下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應對[J].企業管理,2017(01):85-87.
關鍵詞:非居民 預提所得稅 稅收風險管理
2011年我國非居民企業稅收收入突破1000億元,2013年深圳單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近25億元,與之相伴,為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我國有關部門近年來連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如《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等,雖然上述文件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征管,特別是預提所得稅的稅收征管作出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但由于非居民企業日常業務的多樣性、復雜性和特殊性,相關稅收政策的落實和執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和難點,在一定程度上也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和壓力。
預提所得稅的政策執行存在問題
(一)稅務機關與非居民企業對境內、外所得劃分存在分歧
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在境外發生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屬于不予征稅范圍,但稅務機關對外國企業(個人)的勞務等行為難以進行實地檢查,因而無法準確確認勞務發生地是否確屬境外。具體表現有以下兩方面:
其一,稅務機關在開具《稅務證明》的過程中,很多非居民企業接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國外為中國企業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一方面從雙方簽訂的合同看,屬于境外勞務費不予征稅的范圍,但實際上非居民企業完成設計后又派員來境內對其設計的建筑、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這部分費用是否已包括在設計費中,稅務機關很難查證;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內勞務占整個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實際上大部分勞務在境內進行提供的情況。由于勞務費已經提供完畢,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無法準確判斷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內完成的,只能根據稅務機關人員的經驗來判定,往往會造成稅款的彈性征收。
其二,根據現行規定,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地區)居民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按照協定安排規定是不予征稅的。“常設機構”這一概念中“連續或累計超過6個月”這個標準不好掌握。例如一個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以及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外國企業雇用的人員在我國為同一個項目或相關聯的項目提供勞務是否連續6個月以上,稅務人員不到實地檢查并進行跟蹤,是無法準確知曉的。另外,一些外國企業與在華的關聯企業簽訂諸如培訓、管理、投資安排等服務合同,每年派員來華提供服務,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由于企業完全可以人為控制在華的停留時間,對這種行為的稅收認定也存在一定難度。因此負責《稅務證明》開具的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和跟蹤非居民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利于對非居民企業的管理,同時也增加了《稅務證明》開具人員的風險。
(二)依規定當場出具《稅務證明》難度較大
根據《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該審核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申請表》項目填寫完整、所附資料齊全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為其出具《稅務證明》。對于此項規定,具體執行起來有一定困難,在扣繳義務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需要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核,當場出具《稅務證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務人員的風險;另外,在后期核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對追繳稅款有不利影響。扣繳義務人憑《稅務證明》可以向銀行申請付匯,現實中稅務機關發現問題后與企業聯系,發現其付匯手續已辦完,這對追繳非居民企業的稅款增加了難度。
(三)非專利技術的判定難度大
對于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繳納預提所得稅,其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隨著經濟發展以及先進技術的大量引進,居民企業日益頻繁地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與技術有關的設計費、圖紙資料費、培訓費等,如何判定上述技術是否屬于非專利技術是稅務機關要解決的當務之急。對于非專利技術的描述,先后見于《釋義及適用指南》:非專利技術是指除專利技術以外,具有技術性、秘密性、實用性的技術。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二條,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舉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為專有技術,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
非專利技術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其具有秘密性,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簽訂的合同中,對相關的設計、圖紙資料、培訓內容等加以限制性條款,如要求履行保密義務,是否可以作為判定該項目屬于非專利技術值得探討。同時由于非專利技術的復雜性,作為稅務機關很難對其做出專業判定。
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大征管難度
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的“事后申請”造成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和認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無疑增大了征管難度。
各職能部門間的協作與信息共享不足。雖然目前《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由國地稅聯合開具,但稅務機關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仍未建立起必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網絡,特別是工商、海關、銀行、外管等這些重要的部門。
加強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切實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據《稅務證明》開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相關部門對現行的稅收政策、法規應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補充,細化和明確服務貿易出具稅務憑證的范圍,明確服務貿易的概念,以解決因項目的性質難以把握和界定、對政策理解的不統一,造成的售付匯稅務憑證管理工作舉步維艱的問題。
(二)加強預提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宣傳
預提所得稅稅收收入的增減,是我國對外開放、國際經貿往來的晴雨表。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應大力打擊非居民企業利用預提所得稅項目進行惡意的稅收籌劃和交易安排規避我國對所得來源地征管的現象,并努力提高境內扣繳義務人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意識。因此,必須加大對預提所得稅的宣傳。
1.廣泛開展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宣傳,印發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宣傳提綱,將預提所得稅的有關政策、法規印發給企業。
2.向企業詳細講解預提所得稅的征免稅項目,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
3.向企業宣傳不履行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應負的法律責任。使企業全面了解預提所得稅的征免稅項目與扣繳方法,這樣就提高了企業自覺扣繳預提所得稅的意識。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和售付匯稅收的日常管理
近年來,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逐年增多,預提所得稅作為所得稅的一個特殊征收方式,涉及很多企業。因此,應該把預提所得稅的工作納入日管考核中。對需要出具證明的企業和納稅人要求提供完整的申報資料,并嚴格審核辦法。
稅務機關應將預提所得稅日管,與年度所得稅匯算審核工作、反避稅工作相結合。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收入逐年增多,且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應從企業賬務中了解其利潤分配情況、借款情況、專有技術使用情況、財產租賃和轉讓情況等。加強審核企業可供分配的利潤(包括歷年未分配的利潤)真實性,如企業是否具有售付匯的資格,出資比例、股份結構的正確性,核對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科學性,以及聯系日常稅收征管、稅源監控,核實所提供的利潤是否通過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匯算清繳后認可的稅后利潤。
(四)保持稅務機關預提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穩定性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出具稅務憑證管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而且這項工作對具體經辦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出了相對較高的要求。保持預提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該項工作連續性,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堅持依法征稅,為實施“八項工程”提供強大財力保障
稅收是發展成果的真實體現,更是人民共享發展成果的物質基礎。“財賦所出,江淮居多”。多年來江蘇國稅收入一直位于全國前列,“十一五”時期全省國稅收入累計17480億元,年均遞增達20%,成為國家和全省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間“八項工程”的實施,離不開強大的財力支持。履行稅收聚財職能是國稅部門謀發展、促發展的重要使命。我們必須始終堅持把為國聚財、為民收稅作為首要職責,盡責盡力為各級政府提高宏觀調控和公共服務能力提供強大財力保證;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切實解決部分地區攀比指標、抬高基數等問題,切實提高組織收入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堅持借鑒運用國際先進管理理論和成功經驗,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運用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防范稅收流失風險,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堅持加強經濟稅收分析,密切關注經濟發展變化趨勢,及時準確跟蹤稅源變動情況,牢牢把握組織收入工作主動權,確保國稅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
二、強化稅收激勵。為實施“八項工程”發揮稅收杠桿效應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是政府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十一五”全省兌現落實各項稅收優惠超過7333億元,占同期國稅部門組織收入的41.9%,今年1-10月,各級國稅機關落實各項稅收優惠2035億元,同比增長23.6%,為支持企業發展,戰勝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江蘇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注入了強勁動力。當前,我們要更加自覺地運用好稅收政策工具,把握稅收杠桿的導向性和調控性,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實力度,放大稅收政策對實現“八項工程”建設目標的激勵效應。
一是圍繞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用好稅收政策。按照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的總體戰略部署,加快建立與現代服務業提速、新興產業倍增和傳統產業升級“三大計劃”高度耦合的稅收政策服務體系。從稅收視角密切關注經濟轉型升級的新進展和新情況,綜合運用增值稅、所得稅以及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形成稅收激勵合力,重點支持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和服務外包、物聯網等六大新興產業跨越發展。特別是對我省選定加快工業轉型升級步伐的重要產業鏈、重要項目、重點企業加強跟蹤服務,推動產業加快向價值鏈高端攀升。
二是圍繞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用好稅收政策。緊緊圍繞創新驅動戰略,認真貫徹全省企業創新大會精神,用足用好增值稅轉型、所得稅減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支持以高新技術企業為龍頭的各類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提升企業生產技術水平。認真研究落實好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投入,引導生產要素向創新企業集聚,推動產學研結合,強化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率先建成創新型省份。
三是圍繞推動沿海開發和城鄉協調發展用好稅收政策。我們要緊緊圍繞沿海開發五年推進計劃,認真梳理有關稅收政策,通過優惠政策集成疊加,形成《加快推進沿海開發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等具體文件,在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更大力度支持我省沿海地區發展。同時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快蘇北振興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完善落實促進蘇北發展的政策服務舉措,綜合運用結構性減稅以及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創業投資股權優惠等政策,加快蘇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進一步用好涉農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我省城鄉協調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
四是圍繞開放型經濟升級發展用好稅收政策。在當前市場要素供給偏緊、環境標準提高、商務成本上升的形勢下,江蘇深入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面臨較大壓力。我們要積極運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和國際稅收協定等政策工具,服務江蘇更高水平“引進來”和更大步伐“走出去”的雙向開放格局,增創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要強化多職能、多稅種、多環節、多層級的跨國稅源管理,努力提高全省國際稅收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和稅收利益,提升江蘇參與國際分工地位和國際影響力。要多層面各國稅收制度及稅收協定,提醒企業享受協定待遇,規避境外稅收風險。要充分利用我省眾多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出口加工區以及開發園區的區位優勢,發揮其作為產業集聚、資本集中和創新集群的主陣地作用,推動“二次創業”。要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政策服務,繼續完善落實支持外貿出口的“六條意見”、“四項措施”以及“八項承諾”,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升我省經濟國際化水平。
五是圍繞推進創業就業用好稅收政策。我們要緊貼“民生”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下崗職工、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保障弱勢群體切身利益。充分運用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增值稅起征點政策,切實減輕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推進擴大創業就業。進一步落實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等鼓勵“三農”發展以及支持農產品種養殖和初加工等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六是圍繞生態文明建設用好稅收政策。按照建設生態文明工程的要求,圍繞節約能源資源,進一步落實好發展循環經濟和促進節能減排的各項稅收政策,有效抑制“五小”企業及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發展,促進構建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改善生態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服務,購置符合國家規定專用設備的,依法給予投資抵免、暫免征收增值稅以及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等優惠,形成鼓勵企業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政策體系,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文明發展、綠色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