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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
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
元人民幣;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為2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和外方投資者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符合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第十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第十一條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四)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于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屬于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中方主要投資者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先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并書面通知后,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但是,自審查認可通知之日起至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止的期間不得超過1年,且該期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批期限之內。
第十三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三)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合營期限等。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企業的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業務預測和發展規劃、投資效益分析、預計營業時間等。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轉送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六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跨境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國際電信出入口局進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提供虛假、偽造的資格證明或者確認文件騙取批準的,批準無效,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由原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違反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關鍵詞]國際競爭力,汽車制造企業群,企業類型,競爭優劣勢
隨著大眾、寶馬、福特、沃爾沃、奔馳、三菱、現代、本田、豐田、雷諾、通用、菲亞特等世界各國知名品牌汽車企業,以及美國德爾福、偉世通、德國博世、日本電裝等著名汽車零部件廠商紛紛來到國內投資生產,國內外汽車企業的合作得到了更為充分和良好的發展,可以說中國是汽車制造業企業競爭發展的世界舞臺。如何分析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水平和問題,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的國際競爭力表現,成為中國汽車制造業企業未來發展需要了解的一個重要視角。本文利用國家統計局的全國汽車制造業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企業統計數據(2000—2005),從一種新視角入手,分企業類型,以外商投資企業的競爭力水平為國際競爭力標桿,對比其他內資型企業,展開中國汽車制造企業群的國際競爭力系統分析。
一、國際競爭發展態勢
分析問題之前,有必要闡述企業分類的初衷,這不僅是中國汽車制造企業國際競爭力評價與分析的基礎,也體現了一種新思想和認知。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轉型時期,企業類型劃分比較復雜,此處結合研究目的及中國汽車工業的現狀,借鑒按照企業所有制形式以及企業組織形式并存的方式來劃分企業,分為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國有企業等主要類型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是以多種形式合作的中外聯合企業為主,擁有國際企業的先進技術和管理制度與經驗,體現了在中國區域市場內合作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水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國有企業主要反映不同競爭機制的汽車界民族企業的競爭水平。
在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處于超常增長的期間,不同類型企業的企業數量分布有較大的變動(見表1),企業分布集中在由2000年的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上轉變為2005年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企業上,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變動形成了鮮明的反差。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數量和所占比例在逐年增加;私營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上升幅度更大,尤其是私營企業,2005年這兩類企業的企業數量和所占比例已穩居一、二名;國有企業與其形成對比,至2005年僅剩500多家企業,約為外商投資企業數量的60%;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數量雖有所增加,但與其他類型企業的變化比較顯得微不足道。種種跡象顯示,我國加入WTO之后,加快了汽車制造業的國際合作,加強了國有企業的改革,擴大了汽車供給市場的開放程度,鼓勵了企業組織的多樣性,尤其是私營企業的培植和發展等。
從汽車制造企業市場占有率的分布情況來看(見表2),外商投資企業一直保持較快較穩的增長,至2005年其市場占有率幾乎達到50%,顯示出國內外汽車企業“強強聯手”的特點,以及國際化型企業整體上對市場的特別關注和偏愛;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市場發展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在企業數量大幅增加的條件下并沒有拓展市場份額的增長;而私營企業的市場發展勢頭迅猛,挖掘的潛力和空間較大;國有企業則呈現快速下降趨勢,2005年其市場占有率約占外商投資企業的1/5。
二、國際競爭力評價
據描述看,我國不同類型的汽車制造企業的競爭與發展特征各異,此處通過建立競爭力評價的全方位的信息平臺,以便整個體系可以綜合反映企業各個方面的競爭結構和信息水平,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競爭力評價體系設計
1.設計原則。
本文的國際競爭力評價體系以市場經濟的企業間,企業與政府、金融機構間的競爭關系為基礎,引進世界發達國家的競爭力評價理論和原則,結合我國汽車制造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逐步發展、分階段實施改進的原則展開設計。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采用了較多因素的對稱性設計,構建了分層的競爭力指數體系,保證競爭力綜合信息在動態結構和系統結構上的有效性。
2.指標體系。
現階段中國汽車制造企業群的國際競爭力評價體系分為7個競爭力要素:競爭力實力、成長競爭力、市場競爭力、成本競爭力、創新競爭力、投資競爭力及管理競爭力,采用48個指標(各要素下的具體指標及計算方法見表3)。
競爭力實力包含增加值、利潤、資本額等指標,反映企業的整體實力和獲利能力;成長競爭力包含增加值增長率、利潤增長率、資本額增長率等指標,反映企業的穩定成長速度和質量;市場競爭力包含市場占有率、出貨值等指標,反映企業產品在國內國際不同層面上的銷售狀況和銷售前景;成本競爭力包含企業各種費用、勞動力成本等比率和增長指標,反映企業生產成本結構與其變化趨勢;創新競爭力包含研究開發費用與新產品等指標,反映企業的研究開發水平,創新活力和持續發展能力;投資競爭力從企業對自身生產過程的資本投入角度,研究不同資本投入量及其所帶來的產出回報率,反映企業資金運用;管理競爭力主要考察企業的相關管理費用以及綜合效益等指標,反映企業管理投入和管理績效。
3.評價對象。
由于該行業的生產集中度相對較高,企業規模大小對企業的生產與發展影響較大。本文考慮進行企業類型(前文所述的6類企業)與企業規模(5檔企業)交叉分類,共劃分30組的企業群作為評價對象。
4.評價方法。
此處主要采用IMD國際競爭力評價方法。先計算30組企業群的所有指標值,然后對所有指標通過標準化取得可比數據,再通過正態分布函數計算得到變化范圍在0至100的競爭力標準得分,逆指標的得分通過100—標準化得分進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各要素內指標等權平均得到要素競爭力標準得分,7個要素標準得分再等權平均得到企業綜合競爭力的標準得分。由于指標在各個要素上基本是均衡的(創新競爭力除外),因此在每一級競爭力標準得分值匯總的過程中采取等權平均。評價分為總體評價和要素評價兩個層次。
(二)綜合競爭力評價結果
圖1顯示的評價結果展現了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企業群的汽車產業全面發展情況。基本上顯示出規模愈大的類型企業優于規模愈小的同類型企業,整體上企業群的綜合競爭力水平主要分布在40—60區間。
就國際型企業群的綜合競爭力水平而言,前10%的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群的競爭力水平遙遙領先,唯一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群體,在中國汽車制造業行業中屬于最強勢;而10%-25%的企業、25%-50%的企業及50%-75%的企業三個檔次中,外商投資企業群的競爭力水平一般,得分值在50左右;75%以下的企業中的表現更差,實際上國際化型企業有綜合競爭力水平的基本屬于具有相當實力的企業。
而國內本土的各類企業與之比較,前10%的企業中,股份有限公司和私營企業雖說綜合競爭力水平較高,但與國際化企業群還差一截,而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企業更不能與之相提并論;在其他檔次中,綜合水平能與之抗衡的非私營企業莫屬,規模中等或偏大的私營企業的發展潛力不可低估,而其他的內資企業群可能還沒入圍,總體的競爭水平較弱。顯然我國汽車制造業特大規模的是外商投資企業最強勢,今后的經濟地位也許是難以逾越的;國內重點投資和發展特大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鼓勵和推動本土的私營企業,在市場競爭機制下已顯示出自身的閃亮之處。
(三)要素競爭力評價結果
下面主要以表格形式列出各企業群的要素競爭力排名,并在此基礎上重點描述各企業群前10名(競爭優勢)、后10名(競爭劣勢)的競爭力要素(見表4),以便了解汽車制造各企業群的國際競爭優劣勢,看到各自發展的地方和不足之處。
由表4可知,整體上規模愈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群具有較多的優勢要素競爭力,且各要素競爭力水平相對均衡,尤其是在前10%的企業中外商投資企業群的優勢要素最為明顯,處于最強勢;在10%-25%和25%-50%的企業中私營企業群的優勢要素要強于外商投資企業群。而規模愈小的各類型企業要素競爭力更多處于劣勢,這中間也僅是外商投資及私營企業群的表現相對其他企業群稍強。
另外,不同類型企業的競爭結構和特征表現不一。顯然我國汽車制造業前10%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群的總體水平處于最強勢,其競爭力實力、市場、創新、投資及管理競爭力明顯地領先于其他各企業群的競爭力水平,說明這類國際型企業有能力加強企業的基礎實力及核心要素等多方位的發展;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群競爭力的優勢要素結構特征與之較類似,但在成長和成本競爭力上處于明顯的劣勢,有些顧此失彼;私營企業各要素競爭力水平相對均衡,基本處于中等或偏上,較為突出成本、投資及管理等優勢要素;國有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表現更差,在競爭力實力和創新競爭力方面處于優勢,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市場競爭較強。在規模較大的10%-25%和25%-50%的企業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群有部分的優勢要素,其他類型的內資企業群幾乎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在規模較小的50%-75%與75%以下的企業中,各類型企業要素競爭力多數處于劣勢,何談競爭力。
三、國際競爭力分析
顯然,前10%的企業占據汽車行業的主要地位,且各企業群在不同要素競爭力上的表現有明顯差別,因而進一步關注和分析反映各方面的重要指標變化趨勢,對于了解和確定我國汽車工業定位和發展等問題有重要作用。此處主要選取市場占有率、利潤額、出貨值、資本額、新產品產值、單位研發經費、勞動生產率等關鍵性指標,體現企業在市場、經濟實力、創新及生產效率方面的競爭態勢及其變化的基本原因。
1.市場占有率
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態勢,2005年市場占有率幾乎達到45%,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是我國汽車制造業的中流砥柱,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資企業,其囊括了汽車行業的大部分骨干企業或者說龍頭企業,體現了國內外企業“強強聯手”的特點,大型國際國內企業加強緊密合作,謀求共同發展;國有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一直在下降,且絕對額也不高;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整體上企業數量較多,但并沒有較好的市場份額,僅與股份有限公司持平;而私營企業的增長速度相對較好,但市場占有率僅有3%之多。
2.利潤額
我國汽車制造企業群的利潤額整體上在加入WTO之后的兩三年一直在升溫,是汽車行業盈利空間較大的時期,然而這些利潤基本屬于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群,這一群體利用自身的優勢,抓住生產市場,占領消費市場,實現較大的盈利水平;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群的利潤額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1/6,其他類型的企業群的利潤額更少。
3.出貨值
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群體的出口價值尤其體現出優勢,密切關注和迅速拓展國外市場;2003年之前其他類型企業群幾乎在同一水平,普遍低下,這兩年拉開了差距,股份有限公司增長較快,而內資的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群體表現一般,然而這些類型企業群無論表現好與一般,與外商投資企業相比差距愈來愈大。
4.資產額
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群近幾年的投資快速增長,至2005年已超出其他類型企業群2000多億元;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企業群保持緩慢增長,私營企業群幾乎處于最低水平,但還是顯示出上升的趨勢;國有企業群基本保持2000年的水平。看來這種多元化籌集資金的企業組織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不斷地擴大投資,擴大企業規模,增強企業實力。
5.新產品產值
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群的創新成果較好,愈來愈重視新產品的生產;而私營企業群幾乎處于最低水平,只是近兩年稍微有點起色;國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企業群基本在同一水平,其目前的新產品產值及未來的走勢要好于私營企業群,但與外商投資企業不能相提并論。
6.單位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的投入是產生創新成果的前提,可以看出,特大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群的單位研發費用這幾年有下降趨勢,至2005年僅略高于私營企業;而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企業群近幾年更為重視研發費用的投入;私營企業群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國有企業這些年的波動較大,整體上是高于外商投資企業,但創新的多投入并沒有帶來新產品的多產出,這與前面提到創新的成果基本體現在外商投資企業群中形成了反差。
7.勞動生產率
特大規模的各企業群近幾年的勞動生產率變化趨勢近似,先升后降,2003年處于一個轉折點,并且企業群之間的差距不太大,但整體上,外商投資企業群的勞動效率更高,這也是企業保持領頭地位的基礎;而屬于內資企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群幾乎處于最低水平,也說明了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相隔甚遠的基礎。
四、主要結論
通過分企業類型和規模大小對各類企業群進行國際競爭力評價與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汽車工業生產市場的集中度相對較高,前10%的企業群占據80%以上的市場份額,其他規模檔次企業群的表現普遍非常低,而且各類企業群的差距不明顯,同時規模愈大的企業群比規模愈小的企業群具有更多的競爭優勢,因此結論分析更側重于汽車工業特大規模的企業群。
1.我國汽車行業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企業群的綜合競爭力排名整體差距不大,但前10%的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群的綜合競爭力處于最強勢,名列前茅,可以說特大規模的國際化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整個外商投資企業的主流,甚至說是我國汽車工業經濟的中流砥柱。這類國際型企業抓住發展機遇,加強積累自身的基礎實力,極為看重市場份額,在中國區域市場內最終贏得獨一無二的市場占有率;強化其管理和投資等核心要素的競爭力,取得無可比擬的投資回報;在創新方面并不急于大量地投入資金和人力,而是采取穩定發展與提升的策略;相對于其他要素競爭力而言,這類企業的成本居高不下,成長性表現一般。
而面臨國內市場環境和條件的變化,這類企業更是進一步鞏固自身的優勢,表現出持續快速地加大投資來擴大企業規模和實力,加強科技投入轉化為科技成果的應用及拓展國外市場,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等的良好發展態勢。顯然特大規模外商投資企業以目前的實力及發展前景將成為進軍全球汽車產業先進國際競爭水平的一條渠道,這是現階段基礎微薄的內資型企業群所不能及的,也是與其競爭能力差距甚遠之處。而其他規模的外商投資企業競爭力水平中等偏下,發展速度一般。
2.特大規模的內資型企業與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競爭力水平相比,差距較大,與世界汽車產業的先進國際競爭力更是相距甚遠;但股份有限公司的綜合競爭水平在內資企業中表現相對較好,這類內資企業群的要素競爭力結構現狀與今后的走向趨勢類似于外商投資企業,只是企業的成長和成本競爭力尤其處于劣勢。但這類企業群在資產投入、新產品生產及擴大國內外市場等方面發展勢頭迅猛,它們不斷地積累企業的實力,抓住發展企業的核心因素穩步地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只是整體上現有的這種競爭機制企業群在汽車行業還相對較少,形成與發展的根基較弱,但它們前景較好,值得期待。同樣其他規模的股份有限公司競爭力水平偏下。
一、外商投資我國零售業的現狀與趨勢
(一)投資規模普遍較大
由于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外資企業大都資金充足、實力雄厚,所以投資規模普遍較大。
1.從數量上看:迄今為止,國際上50家最大的零售企業已有2/3進入中國。中國商業聯合會的《中國零售業白皮書》披露,到2001年底,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零售企業在中國已發展到362家,其中110家法人單位,252家活動單位。港澳臺投資零售企業有100家法人企業,134家活動單位。
2.從銷售額上看:2001年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零售貿易業商品零售額占中國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零售業總額的5.29%,占中國批發零售貿易業零售總額的1.46%。在外商投資零售業比較集中的北京,上海,外資所占市場份額分別為該市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6%和8.9%。
3.從采購額上看: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紛紛將全球采購中心移至中國內地,中國已成為國際零售業的重要采購基地。如沃爾瑪每年有100多億美元的中國商品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沃爾瑪出售。2001年沃爾瑪的直接采購額超過100億美元,家樂福為35億美元,麥德龍則達到50億元人民幣。采購額呈逐年穩定增長的趨勢。
(二)投資區位選擇
1.宏觀的地域選擇:外商投資零售企業開放區域已擴大到所有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外商投資零售企業有鞏固現有零售市場并逐步向中西部發展擴張的勢頭。
2.微觀的店址選擇:在國外零售業被稱作是“選址的產業”,店址選擇的好壞直接影響銷售額和利潤。外資零售企業普遍重視選址,遵循著一整套科學的方法,多是經過嚴格的論證,利用GIS系統,對商圈周圍的人口信息、消費水平進行集成。
(三)投資業態選擇
目前外商在中國零售市場避開了已出現過度競爭的百貨店和中國式的食品超市,所經營的零售業態形式主要為大型超市,倉儲式商場和會員店。大型綜合超市同時具備了食品超市和百貨店的雙重功能,能夠為大眾提供更多選擇、更低價位、更優質量的商品。到2001年底,家樂福已在中國開設了27家店,沃爾瑪已開設了19家店,麥德龍已開設了15家店,繼OK店之后,7-11便利店也拿到中國第一張外資連鎖便利店經營牌照。
(四)外資進入我國的策略
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主要采取合資、自行開設新店、給予特許權和并購四種策略。這些零售巨頭在決定采用何種戰略之前,通常會對這個市場存在的文化差異以及進入障礙進行綜合評估,然后做出選擇,而且這四種策略常常混合使用。
此外,外資為了避免中央政府繁瑣的審批程序,部分選擇了各種渠道。如地方政府自行批準一些外商獨資的零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國內一些零售企業委托、聘請或承包給外商進行管理的企業。中外合資,實際上由外方公司進行管理,中外雙方成立合資的商業咨詢公司,直接管理國內商業企業以及外資提供專用品牌等等。
二、問題及其成因
外國零售企業在管理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資源諸多方面優勢明顯。它們通過全球計算機網絡的統一管理,使管理成本大大降低;通過全球采購,得到供應商的折扣和返傭;通過高薪或其他手段挖走中國零售企業的優秀人才,搶占中國市場。
(一)外商投資我國零售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業態和地域過于集中,導致商業網點的地域性分布嚴重不合理。根據國家經貿委內貿局最近對全國27個城市零售業所做的調查顯示,目前,營業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賣場和超市中,外資企業零售額的比重已達到23%,在百貨店中外資所占的比重為6%。外資零售企業絕大多數都避開了已過度競爭的百貨商店,而選擇位于高端的擁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大型綜合超市,并且近80%的外商投資企業集中在東部城市。外商投資零售企業對其周圍的大,中、小零售企業的銷售額有不同程度的沖擊。
2.地方越權審批嚴重,部分外商違規開店,經營。雖然中國自1992年零售業才有步驟地對外開放,但各外商投資企業已采用各種途徑進入了中國市場。全國各地政府為吸引外資,致使全國有2/3的城市出現了違規審批行為。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1999年底,中央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只有21家,實際上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近300家。例如:2001年家樂福未獲中國政府批準,獨自在全國各地開設超市27家,這違反了我國有關外資企業的規定,家樂福被要求停業整頓。外資零售企業在中國的股權不得超過65%。而家樂福1家沈陽分店、2家大連分店卻擁有100%的股權。2002年6月份,家樂福被勒令將其全資擁有的三家東北超市至少35%的股權出售給兩家中國公司。
3.外商投資零售企業對我國流通主渠道的控制權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外資不僅僅是為了獲得流通利潤,更是為了能夠任意銷售合資企業在中國生產的商品,進而能夠銷售其國外母公司生產的商品,能夠銷售國外其他公司生產的商品。大型綜合超市從某種意義上說已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它往往占據有利地形,擁有巨大的人流,具備一個相對完善的物流系統和銷售網絡,對商品的成功展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這對想依靠大型綜合超市占領市場或走出國門的我國生產企業來說吸引力是巨大的。外資零售企業牢牢掌握淘汰供應商的大權,通過大量的采購,迫使我國的供應商提供“物美價廉”的超低價商品,使我國的生產企業靠極低的利潤慘淡經營。而且一旦外商控制我國的分銷領域,我國相當一部分生產企業會淪為外商的加工車間,只能賺取少量的加工利潤,很難再大造民族自身品牌。
(二)問題的成因
1.投資國本國零售市場的過度飽和或過度競爭。零售業同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西方發達國家的零售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逐漸走向成熟。并且近年來隨著國內并購活動的頻繁,零售業的集中度也相對提高了,人工成本和經營成本居高不下,零售企業的增長停滯或較為緩慢。而所有這些都促使外國零售商主動開拓全球市場。我國零售市場的逐步開放,為外商零售企業紛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提供了條件。
2.中國市場前景廣闊、發展空間巨大。我國是擁有14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足夠的人口規模和良好的經濟前景,促使外商零售企業紛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國內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居民收入的增加和購買力的提高,使我國零售市場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又因為零售業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我國勞動力成本低下,外商更愿意分享我國的制造業優勢。
3.競爭優勢明顯。在經營規模方面,外資在中國的單店投資額達到3億多美元,沃爾瑪、家樂福、麥德龍等在中國的單店平均建筑面積達9.455萬平方米,大大地高于我國零售企業的水平;在商品零售價格上,外資零售企業多采用低價策略,這對收入不高的中國消費者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在品牌經營方面,許多外資零售企業經過長期發展,正經營管理,服務、企業定位和購物環境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特點,他們早已被世界各國的消費者認可,具有很強的品牌優勢。家樂福集團是歐洲最大、全球第二的零售商,它們在世界31個國家擁有9200多家連鎖店,去年的銷售額達到780億歐元。從1995年開始,家樂福相繼在我國的16個城市開設了28家大型綜合超市,并在上海、北京、武漢、廣州,大連等11個城市建立了自己的全球采購基地。
三、規范和發展外商投資企業的對策
(一)按照國際慣例,漸進開放零售市場
對中國零售市場規范和完善并不意味著國家力圖保護民族零售業,限制對外開放。在日益開放的市場中,培育能從事國際化經營的大型零售企業集團,發展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是我國零售業的長期目標。
1.集中審批權。隨著零售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在有效監控的條件下逐步下放審批權。消除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渠道審批引進外資的混亂現象,保證中央政府對零售業的開放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促進全國零售市場的均衡發展。
2.加強對外資零售企業的管理。一方面提高引資標準,讓那些具有資本、技術,管理優勢的大型零售企業進入我國零售市場。注重外資企業業態結構和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做好外資零售企業可能并購我國上市商業零售企業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盡快建立和完善有關市場準入規則,并對違規進入的外資企業按國際慣例進行查處。對提前違規進入的外資零售企業要停止其再開新店,直到其現有違規店數量達到原定批準數量后才能再開新店。
3.逐步給予外資企業國民待遇。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要在短短的保護期內,努力加快創造均衡的競爭環境,這是中國流通企業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國家應該在宏觀政策層面,對開放服務貿易持理性態度,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優惠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二)建立和完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零售商業網點的市場準入制度,以避免浪費資源,重復建設
1.根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可根據其具體情況頒布一些地方法規。各地政府應把商業網點的建立納入到城市規劃中進行綜合管理,行業協會組織聽證會,根據周圍已存在零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零售業態的結構,當地居民的人口和收入狀況實際等情況,對零售企業(含外資零售企業)是否設立,新建建筑物的外觀、面積、高度是否合理提出明確的要求。
2.對于外資進入的新的流通領域,應擴大法律、法規的覆蓋面,促進零售業的規范發展。如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經營管理辦法必須加快研究制定。
3.利用外資,優化我國零售市場的總體布局。鼓勵外資零售企業到我國中西部投資,盡量改善我國零售市場東西部差距巨大的布局結構。
「參考文獻
[1]劉小燕。《服務貿易總協定》與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J].國際貿易問題,1999,(10)。
[2]麥克爾。利維,巴頓A.韋茨。零售管理學[M].機械工業出版社,1998.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 納稅評估 問題 對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納稅評估中存在的問題
1、信息資源利用率低,信息資源不夠充分,信息資源質量不高
信息資源利用率低。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需要一個整體的系統程序,而目前在我國,納稅機關在納稅過程中,在內部的納稅管理以及納稅機關上下管理級別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的交流和共享,無論是納稅機關的內部,還是納稅機關與其他部門如國稅、地稅、銀行等部門之間,都缺乏必要的信息分享,導致信息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實用效率低下。
信息資源不夠充分,信息資源質量不高。外商企業在中國投資,大多數都是民營的私人企業,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往往財務不健全,而且其提供的信息也容易失真,導致在對外商投資的納稅評估中的信息不準,數量上也不達標,信息質量不高。
2、法律依據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依據不夠完善,自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外商進駐到中國來投資辦廠,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在對其納稅評估的法律體系沒有得到及時的完善,主要表現在:
(1)目前,我國頒布的《征管法》及其實施細節,還沒有對納稅評估做出具體的,詳細的說明和規定,也沒有直接確立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導致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始終沒有上升到法律環境中。
(2)在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中,對相關信息的調查和核實還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從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納稅評估的法律環境分析來看,我國雖然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仍然還沒有對相關部門以什么程序,如何調查等問題做出必要的,詳細的說明,導致在對其納稅評估中,程序混亂,個人行為缺乏制度約束,彈性較大。
(3)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納稅評估后的結果處理中,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多數只是針對納稅評估過程中的規定,而對其評估結果的處理的法律法規則較少,導致結果處理無法可依,嚴重影響了信息的反饋和納稅評估工作的改進。
3、外商投資企業納稅評估指標不完善
目前,我國相關部門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是按照相應的納稅指標來進行的,而這些評估指標則是通過對納稅評估的測算而形成的,這種具體的測算主要是測算行業的內平均值,進而對納稅評估的測算結果和行業峰值進行對比,從而形成我國現有的納稅評估體系。在這一體系中,納稅評估規定了評估指標,事實上,這些指標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這些指標并不能真實的反應出納稅評估的結果。因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指標,還有待完善。
二、外商投資納稅評估的對策
針對前面提到的關于外商投資納稅評估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了一些相應的看法和對策。
1、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率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依賴于信息資源。因此,要想得到準確真實的評估結構和評估信息,就必須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率;一方面,納稅機關內部個層級,各部門要加強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另一方面,納稅機關和其他部門如國稅、地稅以及銀行等部門要加強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流通,內外結合,保證信息的暢通和準確性。
2、提高信息資源的數量和質量
目前,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的信息獲取還不夠,從數量上來說還不達標,另外,評估信息從質量上來看,也有待提高。這就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加強其內部的財務管理建設,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準確真實的信息。
3、完善法律依據
首先,確立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更加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尤其是對于一些具體的操作問題,給予準確的說明。其次,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之上,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對評估信息的調查和審核提供一個適當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證相關部門在對有關信息進行調查審核的過程中,有法可依。最后還要頒布相應的法律,對相應的納稅評估結果的處理作出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做到有法可依。
4、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指標
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是一句一定的指標來進行的,因此,一個納稅評估結果準確與否,就必須依賴于指標的完善度和準確度。完善評估指標,就要求加強對納稅評估的測算,完善納稅評估測算方法;由于行業峰值是一個變動值,因此,在完善指標的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對行業峰值的各個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各因素,局部與整體的結合,彌補指標的缺陷,做到納稅評估的真實有效。
5、提高納稅評估人員的職業素質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其工作還是依賴于納稅評估工作人員,因此,該工作的質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人員的職業素質。
6、建立和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納稅評估的監督體系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督體系,才能保證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評估結果得到及時的反饋。一方面,納稅機關內部要加強監督體制的建設,做好內容人員工作的監督;另一方面,企業與納稅機關,納稅機關與其他部門如銀行部門、工商部門等加強交流,共享信息,相互監督,保證對外商投資評估工作的順利有效的進行。
三、結束語
對外商投資企業納稅評估的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質,積極主動的參與其中;另一方面,納稅機關及其相關評估人員也要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積極認真的做好每一份工作。相信隨著不斷的發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會做的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1] 聶建平.淺議我國納稅評估中存在的問題[J].大眾商務,2009,99(3):80―80.
一、外商投資企業穩定發展,外方出資比例持續增長,整體質量提高,規模擴大
(一)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戶數持續增長,外方出資比例增大。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持續增長,截至年底,全國實有外商投資企業26萬戶(不含國家總局的數據,下同),比上年增加1.8萬戶,增長7.3%。其中廣東省5.?萬戶,連續17年保持全國最多,比上年同期增長6.3%,占全國總戶數的22.4%。實有戶數超過萬戶的省市有:江蘇省3.3萬戶、上海市2.9萬戶、山東省2萬戶、浙江省.9萬戶、福建省1,8萬戶、遼寧省1.7萬戶、北京市川萬戶、天津市L09萬戶;以上九省市實有戶數之和占全國總戶數的83.3%。
國(境)外投資者對我國的投資信心繼續增強,外方出資比例持續增長。全國實有投資總額14639.9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28.1億美元,增長11.7%;實有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為8120.3億美元,增加835.5億美元,增長11.5%,其中外方出資額6319.4億美元,增加737.4億美元,增長13.3%,占注冊資本的77.8%,比上年增加1.2個百分點。
(二)外商投資企業規模不斷擴大,質量提高,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實有3.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加4327戶,增長16.3%,占實有戶數的11.9%,比上年增加0.9個百分點。其中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一3000萬美元的企業2.5萬戶,增加3221戶,增長14.9%,占實有戶數的9.6%,增加0.7個百分點;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6063戶,增加¨06戶,增長22.3%,占實有戶數的2.3%,增加0.3個百分點。
外商投資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得益于近年來投資環境的不斷優化和入世承諾的逐步兌現:一是外商投資領域不斷擴大,2005年是加入WTO的第四年,各項承諾逐步兌現,國家對外商投資的政策不斷放寬,同時各級政府部門不斷加強基礎建設、優化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增強了外商投資者的信心;二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創新企業登記方式、改革監管模式,積極引導外資經濟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對大項目提供全程跟蹤服務,及時提供政策、法規咨詢,幫助協調、解決設立過程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有力地促進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穩定發展。
(三)新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戶數首次下降,戶均注冊資本穩步上升。國家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和資金投放方面的調控力度繼續加大,各地招商引資的質量觀念逐步強化,不僅考察項目的技術領先性、其對各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而且注重與地方產業的契合度、對本地行業的帶動性和與本地經濟的互補性,招商引資工作逐步向注重引資質量和引資成本的綜合規劃轉變。
2005年新登記外商投資企業3.5萬戶,比上年減少1270戶,下降3.5%,這是近六年來新登記企業的首次下降。新登記企業繼續集中在東部和中部省市,登記戶數超過千戶的有:廣東省7451戶、江蘇省5108戶、上海市4043戶、山東省3612戶、浙江省2745戶、北京市20]4戶、遼寧省1922戶、福建省1748戶、天津市1104戶,以上九省市新登記戶數之和占全國新登記戶數的84.8%。
在新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戶數減少的情況下,外商投資額依然保持上升態勢, 新登記企業投資總額1829.8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0.8%,注冊資本1060.4億美元,增長1%,外方出資906億美元,增長3.4%,占注冊資本的85.4%,比上年增加1.9個百分點。
二、外商獨資企業持續增長,占實有戶數的57.1%;外方控股企業占實有總戶數的75%
(一)外商獨資企業增長迅速,占實有戶數的57.1%,尤其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發展更快。隨著市場環境日益穩定成熟,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并與國際接軌,外商投資者已經度過了與中方合資合作的探索階段,逐漸熟悉我國的政治、經濟、法律、自然、文化環境,越來越傾向于采用自主性較強、靈活性較大的獨資經營方式進行來華直接投資。
全國實有外商獨資企業14.9萬戶,比上年增加1.8萬戶,增長13.9%,占全國實有戶數的57.1%,比上年同期增加3.3個百分點;中外合資企業實有9.3萬戶,增長0.6%,占全國實有戶數的36%,比上年減少2.4個百分點;中外合作企業1.7萬戶,下降5.2%,占全國實有戶數的6.7%,比上年減少0.9個百分點;中外股份公司447戶,增長7.2%。
外商獨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廣東省繼續保持最多,為3.8萬戶,占全國總戶數的25.9%,其次為上海市2萬戶、江蘇省1.?萬戶、福建省1.4萬戶、山東省1.2萬戶,以上五省市實有外商獨資企業10.3萬戶,占全國總戶數的69.2%。
(二)外方控股企業持續增長,占總戶數的75%。外方控股企業實有19.5萬戶,比上年增加2萬戶,增長11.3%,占實有總戶數的75%;中方控股企業5.6萬戶,下降1.1%,占21.4%;中外股份持平企業9496戶,下降5.4%,占3.6%。從各省市外方控股企業的實有戶數看,最多的是:廣東省5萬戶、占全國外方控股企業總戶數的25.7%,上海市2.5萬戶,江蘇省2.4萬戶,福建省1.5萬戶,山東省1.4萬戶,浙江省1.14萬戶,遼寧省1.1萬戶,以上七省實有外方控股企業占全國外方控股企業總戶數的77.5%。
從各省市的控股比重看,外方控股企業比重較高的是:重慶市1222戶,占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戶數的92.9%;上海市占86.9%;廣東省占85.3%;福建省占84.5%,江西省3099戶、占77.9%,天津市8455戶、占77,3%,北京市8233戶、占75%。
在新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控股企業3萬戶,占新登記總戶數的84.1%,中方控股企業4740戶,占13.5%,中外股份持平企業850戶,占2.4%。新登記外方控股企業集中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廣東省6877戶、占全國的23.3%,江蘇省4316戶、上海市3790戶、山東省2900戶、浙江省2057戶、北京市1702戶、福
建省1588戶、遼寧省1501戶,這八個省市的外方控股企業戶數之和占全國新登記外方控股企業總戶數的83.6%。
三、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個人消費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行業成為外商投資熱點
(一)產業結構調整速度加快,第三產業外商投資企業戶數增長較快,第二產業戶數發展平穩。隨著我國人世承諾的進一步兌現,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速度明顯加快。從實有戶數看,外商投資的重點仍在第二產業,為18.7萬戶,比上年增加9655戶,增長5.5%,占實有總戶數的71.8%,比上年減少1.3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實有6.8萬戶,增加7619戶,增長12.7%,占實有總戶數的26%,比上年年底增加1.3個百分點;第一產業實有5752戶,增長8.3%。
從各行業的實有戶數看,制造業實有戶數仍然居于首位,為18萬戶,增長5.4%,占實有總戶數的69.2%,比上年減少1.2個百分點:其次為房地產業1.3萬戶,增長5.3%,占5.1%:批發和零售業1.2萬戶,增長18.3%,占4.6%;租賃和商務服務業9075戶,增長40.3%;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6183戶,增長38.9%。
(二)新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第三產業快速增長,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成為外商投資熱點行業。第三產業成為吸引外資的熱點,新登記1.2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8%,占新登記總戶數的34.8%,比上年同期增加6.3個百分點;第二產業登記2.2萬戶,下降12.1%,占62.9%,比上年減少6.2個百分點。
從新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增長速度看,增長較快的行業都集中在第三產業,個人消費服務、公共管理等現代服務業和科學研究、通信、軟件等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成為外商投資的熱點:批發和零售業新登記2151戶,比上年同期增長50.9%;租賃和商務服務業2241戶,增長41.1%;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350戶,增長26.3%;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987戶,增長25.1%: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140戶,增長23.9%。
四、外資并購迅速發展,主要集中在廣東、江蘇兩省
近年來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法規陸續頒布,良好的國際環境和國內巨大的發展空間有助于中國吸引外資與并購活動的進行,外國投資者對境內企業的并購發展較快,其中以直接購買股權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增長迅速,主要集中在廣東、江蘇兩省。
(一)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并購境內企業高速增長,第二產業增長尤為迅猛,主要集中在廣東、江蘇兩省,截至2005年底,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并購境內企業7255戶,比上年同期增長86.8%,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總戶數的2.8%;注冊資本247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0.5%,占外商投資企業實有注冊資本的3%。
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并購境內企業主要集中在廣東、江蘇兩省,其中廣東省實有4127戶、注冊資本205.4億美元,江蘇省實有2230戶、注冊資本26.6億美元;以上兩省此類并購企業數之和為6359戶,占全國外國投資者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企業數的87.6%,其注冊資本之和為232億美元,占外國投資者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注冊資本的93.9%。
從產業來看,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并購境內企業在第一產業實有77戶,增長45.3%,注冊資本1.5億美元,增長98.6%,第二產業6295戶,增長96.4%,注冊資本213.2億美元,增長40.5%;第三產業883戶,增長41.3%,注冊資本32.3億美元,增長38.2%。從行業來看,制造業最多,為6185戶,比上年同期增長99.5%,占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份并購境內企業實有戶數的85.3%,注冊資本204.4億美元,增長42.7%,占全國購買中方股份注冊資本的82.8%:其次是房地產業277戶,增長43.1%,注冊資本17.1億美元,增長26.3%。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內資企業股份并購內資企業主要集中在廣東、山東、重慶三省卞。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內資企業股份并購內資企業899戶,比上年同期增長44.1%,注冊資本65.1億美元,增長川倍。主要集中在廣東、山東、重慶三省市,其中廣東實有280戶、注冊資本14億美元,山東實有136戶、注冊資本4億美元,重慶實有126戶,注冊資本2.1億美元,以上三省并購戶數之和為542戶;占全國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內資企業股份并購企業數的60.3%。
從產業來看,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內資企業股份并購內資企業在第一產業實有14戶,第二產業574戶,增長61.2%,第三產業311戶,增長22.4%o從行業來看,制造業實有最多,為,532戶, 比上年同期增長71.6%,占外國投資者通過購買內資企業股份實有戶數的59.2%,注冊資本23.9億美元,增長51.6%,占購買內資企業股份注冊資本的36.7%。房地產業增長較快,實有?5戶,增長55.7%,注冊資本6.4億美元,增長87.2%。
五、外商投資來源地日趨多元化,拉丁美洲、非洲和歐洲的投資增長迅速
(一)外商投資仍以亞洲為主,拉丁美洲、非洲和歐洲的投資增長迅速。外商投資來源逐漸呈現出多元化的局面,亞洲仍是外商投資企業最主要的來源地,但在實有總戶數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歐洲、拉丁美洲和非洲地區的投資迅速增長。
亞洲地區投資的企業實有19.1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6.1%,占總戶數的73.4%,比上年同期減少0.8個百分點。其次為北美洲2.9萬戶,增長5.7%。
從增長速度來看,拉丁美洲實有投資1.4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20.5%,占總戶數的5.3%,比上年同期增加0.6個百分點,投資總額1977.1億美元,增長33.2%。非洲投資2169戶,增長17.1%,投資總額192.7億美元,增長39.2%。歐洲1.5萬戶,增長13.5%,占總戶數的5.9%,投資總額1373億美元,增長15.4%o大洋洲7061戶,增長11.2%,投資總額136.7億美元,增長26.1%。
(二)外商投資主要來自香港、臺灣、美國、日本、韓國等地。從國別和地區來看,投資企業最多的是香港,為10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4.3%,占總戶數的38.4%,比上年減少川個百分點;其次為臺灣2.8萬戶、比上年同期增長2%,美國2.4萬戶、增長5.4%,日本2.2萬戶、增長9.1%,韓國2.1萬戶、增長12.3%,英屬維爾京群島投資首次突破萬戶,達到1.1萬戶,增長21.6%,以上六個地區投資總戶數為20.5萬戶,占實有總戶數的78.8%。
六、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增長較快,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上海三省市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戶數增長較快,全國實有常駐代表機構5.3萬戶,比上年增加5723戶,增長12.1%。
常駐代表機構主要分布在廣東、北京、上海三省市,廣東實有1.5萬戶、增長9.5%;北京1.01萬戶,增長10.4%;上海1萬戶,增長14.6%。這三個省市常駐代表機構之和占全國常駐代表機構總戶數的66.2%。
新登記常駐代表機構6667戶,比上年同期增長11.4%。
七、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嚴格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外商投資企業違法戶次減少,罰沒金額增加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年檢為契機,突出審點,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積極推行預警和行政告誡制度,做到關口前移,同時不斷深化信用分類監管,提升外商投資企業監管層次,提高監管效果。
一、適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新形勢,開創外資工作新局面。
面臨登記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肩負著重任,如何發揮外資登記管理職能作用、服務當地經濟發展;如何完善外資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豐富監管手段、努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如何推進外資登記管理改革創新、加快外資登記管理法制化建設,都需要我們進一步推進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一是深刻認識和理解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既是工商職能轉變的突破口,也是工商職能轉變的中心任務,現行工商登記制度的適應性面臨新挑戰,行政審批過多,市場準入條件過高等,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準入門檻,抑制了投資活力。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目的是進一步激發市場和社會的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更好地促進市場主體平穩健康發展。
二是提高服務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的質量。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規模、鼓勵先進、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針的要求,認真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基礎理論研究,穩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深化為民服務窗口建設,營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環境。提高利用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服務宏觀決策、經濟發展、投資參考的水平。要創造性地開展股權出質、股權出資、債權轉股權等工作,努力為外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三是提升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的水平。要積極引導利用股權出資等方式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傳統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支持生產業優先發展,要積極參與建立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機制,認真做好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要積極支持重點產業調整結構、優化布局。
二、強化服務,努力提高服務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經濟發展的工作水平。
轉變職能,以精細化管理為核心,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經濟發展的安排部署,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一是強化政策服務,落實登記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簡化登記手續,努力營造高效便捷、寬松優越的市場準入環境,細化并落實省局、市局扶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使政策始終保持對投資創業者的巨大吸引力和強大推動力。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把污染環境行業和高能耗行業的準入關,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
二是強化效率服務,努力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政務環境。學習落實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資企業提交材料規范。全面落實一審一核、服務承諾,當場辦結等一系列規范化制度,大力推行超前服務、延時服務、預約服務等制度,提高為民服務效率。大力推行網上登記,推進頒發電子營業執照進程。
三是強化信息服務,充分發掘服務經濟發展的資源潛力。深化市場主體數據和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分析與研究,為政府決策和社會投資經營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圍繞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豐富信息分析內容,完善信息分析手段,提高信息分析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四是為我市重點項目建設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對企業的困難和反映的問題主動對接,積極協調,一企一策,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難事巧辦,切實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三、加強市場主體監管,著力營造規范有序的外資投資環境。
必須不斷更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科學化、精細化、多樣化的外資監管制度,切實把突擊性、專項性、事后性監管向日常規范監管、事前防范轉變。為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一是深化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按照經濟戶口建設的總體部署,促進不斷提高數據庫質量,充實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指標體系,提高數據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信用信息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創新社會管理中有效運用。推進企業登記管理基礎信息和各業務條線監管執法信息縱向、橫向的整合,促進形成各系統各環節之間的無縫銜接,積極推進登記管理信息在政府部門間的聯通共享,擴大信息應用范圍。
二是加強黑名單管理運用。落實《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深化信息管理,加強信息歸集,進一步規范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未履行認繳約定外資企業股東的警示管理,拓展“黑名單”企業數據庫的利用范圍。繼續堅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招商部門通報“未履行認繳約定外資企業”制度。
三是適應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向企業年度報告制度的工作轉變。加強自身的學習培訓和對外資企業的行政輔導,確保這一改革措施順利過渡。開展企業年度報告內容的抽查,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對未進行年度報告和查無下落的企業予以公示。
四是加強部門協同監管,外商投資企業市場準入涉及商務、外管等多個部門,窗口以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為本,加強與相關部門縱向溝通和橫向協調。積極探索登記制度改革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資金到帳問題、出資的督促工作。
四、提升素質,不斷加強外資登記管理隊伍建設。
一是加強素質教育,適應登記制度改革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政策性、業務性、時效性的特點,開展全市工商系統外資登記管理業務技能競賽,不斷提升外資干部的業務技能。加強對登記制度改革新問題、新情況的研究探討,加大培訓力度,積極做好對直屬局、分局的業務培訓、業務指導工作。加強對授權局外資登記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是落實責任,大力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細化崗位職責,將外資登記、外資監管、綜合工作細化分解分配到個人,對每一個崗位職責、執法權限、操作程序、處理時限進行嚴格界定,責任到人。規范工作流程。每一項工作目標要明確工作的具體環節,進行規范工作流程,對工作流程每一步進行檢測和控制。
五、落實制度,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第二條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含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下同)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項目備案管理。
(一)符合國家和省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屬國家鼓勵、允許和限制類項目;
(三)項目資金為企業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含國內銀行貸款,不含財政預算內資金和國家外債資金);
(四)固定資產投資額在國家規定的省級審批限額以內的技改項目:即國內投資項目,能源、交通、基礎原材料工業項目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下,加工業項目投資總額3000萬元以下;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需要國家綜合平衡建設條件的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建設條件的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下。
第三條凡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項目、列入國家和省專項計劃(指國家、省財政性資金支持的專項計劃)項目以及國家與省政府規定需報批的項目,仍按國家和省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條項目備案由省、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經貿委(局)實行兩級管理。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項目投資總額1000萬元及以上或總用匯100萬美元及以上的技術改造內資項目、1000萬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進行登記備案;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項目投資總額1000萬元以下或總用匯100萬美元以下技術改造內資項目,1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經貿委授權各市經貿委(局)按本辦法實施備案管理。
第五條屬于省經貿委備案范圍內的項目,在項目開工前,國內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需分別如實填寫《國內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和《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項目單位公章(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籌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經所在地市經貿委(局)(省屬單位企業報其主管部門)核實并蓋章后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收到《國內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出具《國內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不予登記備案,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各市經貿委(局)備案范圍內的項目由各市參照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有關材料是指:(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備案前需辦理審核或核準手續的項目,備案時需出具有效的審批或核準證明;(2)已辦理過項目備案手續的企業在申報備案新的項目時,需提供已備案項目實施情況的報告;(3)項目擬采用的引進設備及國產設備清單;(4)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副本作核查之用,核查后退企業);(5)外商投資技改項目還需提供合資、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資信及法定代表人材料;(6)備案管理機關或企業認為必要的其他說明材料。
第六條備案項目在有效期內如發生重大調整,應按備案規定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由備案管理機關收回原備案項目通知書,予以銷號。
重大調整是指:項目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調整;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幅度超過原備案投資預算10%以上。
第七條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經貿、銀行、建設、國土、環保、稅務、海關和安監等部門按原規定需根據項目批復辦理相關手續的,現改為根據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凡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并有引進設備和技術的項目,在得到省經貿委出具的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并最終確定設備選型后,通過當地經貿委向省經貿委轉報《進口設備申請表》,省經貿委審查同意后,出具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和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清單,并在清單上根據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標注編號、加蓋公章。項目單位憑省經貿委出具的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清單、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進口設備的征免稅手續(省經貿委出具的技術改造項目備案通知書等同于原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第九條省經貿委將定期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和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并做好備案項目的統計、匯總、分析以及投資信息的工作;各市也要加強對市級備案項目的信息匯總與分析工作。
論文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 投資領域 投資環境 投資貢獻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及特點
(一)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現狀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從1980年興辦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起,目前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據統計,截止2004年底,寧波累計批準外商投資項目9153個,總投資371.60億美元,合同利用外資2l1.8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99.6億美元。外商投資成為寧波市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特點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現出以下特點:(1)投資規模:外商實際投資穩步增長,尤其是2000年開始,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呈現新一輪大發展的態勢。大項目投資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資總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17項。(2)投資方式:已由中外合資經營為主轉向以外商獨資經營為主。2003年的統計數據表明,外商直接投資合資項目520個,合作項目14個,外商獨資項目達到674個。(3)資金投向:外商投資行業集中度仍然較高,但產業結構有所優化。第二產業吸引了絕大多數的實際外資。200年寧波外商投資項目共1209個,其中第一、第二產業為1154個,第三產業為45個。與此同時,外商投資可持續發展理念日趨顯現。(4)資金來源: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近兩年,日本和韓國對華投資項目和投資金額增幅明顯。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歐洲的德國、英國,北美的美國、加拿大等,增長較快。(5)地區分布:南北差距比較明顯。鄞州、余姚、慈溪、北侖、鎮海等縣(市)、區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規模要大于南區的奉化、寧海、象山。(6)引資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閑置廠房和土地資源正成為寧波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徑。寧波民營經濟發展快、競爭力強,借助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市場機制和高素質國際化人才,可以提升產業層次,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而民企的不斷壯大,產品、市場的不斷成熟和穩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業與民企合資合作,這是“雙贏”。
二、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與蘇州的比較
(一)總量比較
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在總量上與蘇州存在著很大的差距。2003年寧波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17.3億美元,雖然在長三角16個城市中排名第五,但與排名第一的蘇州的68.05億美元相比,差距達近51億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蘇州累計合同外商直接投資總額為1616.9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總額達232.22億美元,而寧波這兩項指標則分別只有96.5億美元和53.55億美元,不及蘇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可以看出與蘇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還是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寧波總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資構成、投向比較
無論是蘇州還是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以亞洲國家和地區為主,歐美國家為輔。以2003年為例,在兩地投資處于前十位的國家或地區,有七個國家或地區相同,說明兩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來源地結構單一,外商直接投資來源過度集中。同時寧波和蘇州的外商直接投資投向也較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產業。
(三)外商直接投資的幅射影響、帶動力比較
從外商直接投資對經濟的貢獻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在緩解兩地建設資金短缺、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經濟管理水平、增強國際經濟的參與能力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寧波與蘇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寧波市經濟的貢獻度還不高,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還不大。一在涉外稅收占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兩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無論是在絕對值上還是在比重上,蘇州都高于寧波。二在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上,寧波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蘇州這幾年實際外商直接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說明寧波投資增長中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明顯不如蘇州。三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鶯上,寧波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比重偏低,長期徘徊在30%左右,而蘇州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資出口的比重從1996年開始就達到60%以上,2003年更是達到86.3%。這說明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發展外貿的拉動作用也明顯不如蘇州。四在三資企業從業人數上,從三資企業從業人員在城鎮從業人數中的比重來看,寧波和蘇州兩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幾年都在40%左右,這說明兩地通過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帶動就業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寧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面臨的困難
寧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相對落后,這有著復雜的歷史背景和錯綜復雜的主、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夠高
對利用外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長期以來,寧波對利用外資的作用的認識主要停留在解決建設資金不足這一點上,而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出口創匯和產業創新等方面的認識不足。不僅領導重視程度明顯偏弱,而且支持、鼓勵利用外資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少,與周邊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個節拍。
(二)配套條件不夠強
寧波生產力布局比較分散,生產要素積聚程度較低。外資項目,特別是一些大項目的進入,一般要考慮的首要因素是當地有沒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靈通,企業配套資金能否保證,相關行業是否發達,市場潛力和輻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產要素供給方面的問題。而寧波由于歷史的原因,長期以來工業布局呈現“低、小、散”的狀況,產業層次低,企業規模小,地區布局分散。1988年財政體制改革后,浙江實行了“省管縣”的財政體制。這種體制雖可調動各縣的積極性,但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加劇了生產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縣(市)產業結構雷同、低層次競爭,不利十生產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進程慢,小城鎮數量過多、布局分散、規模偏小。如20萬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廣東有31個,山東有27個,江蘇有22個,浙江僅有8個。這樣,必然造成浙江工業企業布局重復雷同、生產配套半徑過大、生產成本過高,不利于質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資項目難以落戶。
(三)工作體制不夠順
寧波位于長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經濟圈范圍內,但是長期以來沒有做好接軌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資工作機構不夠穩定,專業招商隊伍力量不足;管理體制不夠統一,項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較分散;招商水平還不高,招商引資的成本較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招商網絡不夠健全,招商方法不夠靈活,大項目批準難,公關手段少,變通方法少。
(四)投資環境不夠優
有關政策的科學性不夠,透明度、穩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強,政策編纂不及時,優惠政策承諾隨意性過大;法律制度還難以滿足外商對投資保障的心理要求,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監督不力的現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外商的稅外亂收費現象仍時有發生,涉及外商的經濟糾紛發生頻繁,外商投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務機構建設上,除寧波開發區、保稅區外,其他各縣(市)區、各級開發區都沒有建立完整的投資服務機構,市里雖然成立了外商投資服務中心,但服務、協調的制約很大。各地重招商、輕服務,不能為外商提供咨詢、注冊、建設、經營全過程、全方位專家式服務。服務工作不夠深,服務效率不夠高。
(五)輿論宣傳效果不夠明顯
與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廣東的招商重點為港澳,福建為臺灣,上海為歐美大公司,江蘇為新加坡,山東為日本、韓國,目標均比較明確。而寧波始終沒有在招商的重點國別上有明確的定位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隊伍走馬觀花,打一槍換個地方,錢花了不少,效果卻寥寥。在招商項目準備方面,宣傳資料十分簡單,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項目資料也難以集中。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和部門協調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導向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庫,喊了多年始終沒有建立和完善起來。國家級新聞媒體對寧波的宣傳力度與大連、青島、蘇州等城市比相去甚遠,寧波主要媒體很少有外語節目或宣傳國外先進技術信息的專門欄目
四、寧波擴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對策建議
(一)寬領域有重點地利用國際資本。吸引更多的國際資本投向傳統農業改造、生態農業、綠色食品、農產品加工、水產品養殖加工等特色農業領域;重點吸引外商資金投向電子信息、現代醫藥、石化、紡織、服裝等五大標志性產業,交通運輸設備、先進裝備制造、新型金屬材料及制品、造紙業及紙制品、家用電器及設備、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長性產業;抓住我國開放服務業的契機,加大科研服務、管理咨詢、工業設計、現代物流、金融租賃、教育培訓、文化傳媒等現代生產型服務業和房地產、醫療保健、休閑旅游等新興服務產業領域的引資力度。
(二)做好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工作。目前寧波的企業建設中,港澳臺中小企業存量投資已經很大,今后引進國際資本的重點應放在跨國大公司和高新技術企業上,爭取更多國家的大公司、大集團來投資設廠,并促進已投資跨國公司積極增資擴股。要制定更為完善合理的激勵政策,促進國外高技術企業來投資,以提升寧波的工業產業結構,增強國際競爭優勢。
(三)加快引進國外先進適用技術。政府應提供優惠政策,加快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對能夠提供關鍵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減稅和利息補貼支持,加速折舊,優先提供政府采購項目合同等,來鼓勵國外大公司、大集團轉讓先進技術。通過實施企業r&d退稅補貼,提高財政科技投資支出比重,優先提供土地、建筑、運輸、電力等政策措施,鼓勵國外大公司、大集團在寧波設立r&d機構或基地。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境內外投資者依法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規定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依照政府批準的規劃開發土地、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或房屋,并從事房地產轉讓、出租或抵押的經營活動。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歸國有后,方可依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三條 未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開發企業的境內外投資者來昌九工業走廊(以下簡稱走廊)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應依法成立開發企業。境外投資者在走廊內申請成立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采取合營、合作經營方式,也可獨資經營,其注冊資本一般應不少于200萬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境內投資者在走廊內申請成立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內資開發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政府鼓勵走廊內的內資開發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工業產權等作為條件,與境外投資者組成合營、合作經營企業,在走廊內開發經營房地產業務。
第五條 申請成立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規定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并取得批準證書后,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定權限審定技術資質等級,核發資質證書,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項目審批權限和時間以及注冊登記時間,按《江西省關于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執行;辦理資質證書的時間不超過七天。
第六條 已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開發企業,可通過協議、投標和競買等方式,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人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后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與開發企業簽訂。土地管理部門收到全部使用權出讓金后,應按合同規定向開發企業頒發土地使用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讓金確有困難的,可先付30%,其余在六個月內付清。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雙方都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八條 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產開發公司或其他轉讓人向開發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進入房地產市場并簽訂合同,明確轉讓金數額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依照規定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還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
第九條 開發企業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后或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應依據政府批準的規劃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或建設方案,報開發地點所在市、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開發區內的項目,按規定的權限,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授權管理委員會統一審批和發證。審批發證時間不超過七天。
第十條 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領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可據此進行綜合開發建設,形成工業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條件,然后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下同)或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繼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經建設質量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再一并轉讓、出租或自用。
第十一條 為簡化手續,開發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環保部門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定時監測;交通、消防、衛生防疫、勞動安全保護、抗震、綠化等標準,實行區域總體控制,在規劃中一次性審批。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開發建設的房地產,應按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出租或抵押。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的電站、熱力站和水廠等生產性設施,可以自用,也可在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下,經當地物價部門審批,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自定收費標準,自主經營,或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或與之聯營。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與當地郵電部門簽訂合同并報省郵電管理局批準后,可在開發區域投資或與郵電部門聯合投資建設郵電通信設施,建成后移交郵電部門經營,并根據合同收回投資成本和取得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和有房地產外銷權的內資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可在境內出售、出租,也可向境外出售、出租。境內外出售、出租比例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外,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鼓勵企業向境外出售或出租。
內資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除在境內出售、出租外,還可委托有房地產外銷權的內資開發企業或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向境外出售、出租。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地產(內銷商品住宅除外),其出售、出租價格,由企業依據國家規定的計價因素自主決定,并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開發企業在決定房地產價格前,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土地、房地產、物價等部門依法進行價格評估,以此作為計稅依據。
在同等條件下,當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企業出售、出租的房地產,有優先購買權、承租權。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出售房地產,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進入房地產市場并與受讓人簽訂出售合同,出售合同簽訂后三十天內,應分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出售的,應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房地產出售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可以預售房地產,但必須有完整的工程設計圖紙;有經批準的開發規劃或建設方案;已領取土地使用證;除依法繳付出讓或轉讓金外,實際投資已達該項目總投資的20%以上;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日期已確定;預售計劃和對象符合規定;已制訂預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方案。上述條件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預售房地產,應進入房地產市場并與受讓人簽訂預售合同,將收取的預售款存入指定的銀行。工程竣工后,節余預售款必須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償全部建設費用,方可作它用。
第二十條 預售房地產交付時,受讓人憑預售合同與開發企業簽訂出售合同,并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一條 開發企業出租房屋和土地使用權,應進入房地產市場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后三十天內,分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進入房地產市場并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簽訂后三十天內,分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物而發生權屬轉移時,開發企業與抵押權人應當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可按國家規定的最高年限確定。即:居住用地七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期滿后需繼續使用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使用期。
第二十四條 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五條 開發企業在走廊內進行土地成片開發經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按當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標準減收5?20%,其中用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工業和科學教育衛生事業,還可再給予特別優惠。具體優惠價格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地段和用途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按30%的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均由當地財政部門列支返還50%。剩余50%稅款,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向境外出售、出租營業收入占境內外出售、出租營業總收入的比例返還;出售、出租營業收入全部來自境外的,剩余50%稅款全部返還。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向本規定施行后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售、出租房地產而取得的營業收入,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比例確定一部分視同境外營業收入,其中向外商獨資企業出售、出租而取得的營業收入,全部視同境外營業收入,一并計入當年向境外出售、出租營業收入總額內,享受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惠。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地方所得稅在經營期限內全部免征。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開辦頭三年出現虧損的,經批準可以減免當年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條 在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工資、薪金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用的車輛,自開業之日起五年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三十二條 開發企業建造的房屋,屬于外商投資開發企業自用或向境外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出租的,自房屋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三條 經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定有基礎設施配套的開發項目,有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減收50%以上直至免收城市綜合配套費、人防費、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四條 內資開發企業享受《江西省關于鼓勵開發昌九工業走廊的規定》中有關稅收優惠,并可根據當年向境外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售、出租營業收入占出售、出租營業總收入的比例,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再予減免。
第三十五條 內資開發企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縣(市、區)稅務部門申請減免。
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在境內出售、出租房地產,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用外幣計價結算,其來自境內外的營業外匯收入,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外,全部留給開發企業自用,需要兌換成人民幣使用的,外匯管理部門可按市場價格優先調劑。
第三十七條 外匯平衡或經營方面存在困難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可以購買國內產品(國家統一經營和受出口配額、許可證限制的商品除外)出口,也可購買調劑外匯解決。收購省內產品內銷的,除國家專營或有特別規定的產品外,原則上不予限制。
第三十八條 已在我國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走廊內興辦開發企業,按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審批程序辦理,并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九條 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按該地塊出讓、轉讓金的10?15%的標準向開發企業收取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收回或責令轉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
開發期限內未按規定期限開發利用全部土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有權收回或責令轉讓人收回未開發部分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開發企業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條件和開發規劃或建設方案的要求投資開發土地的,不得轉讓、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 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涉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時,可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和內資開發企業除享受本規定的優惠外,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縣規定的其它優惠,在特殊情況下,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再優惠。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昌、九江兩市區,昌北、新祺周、云山(含軍山、星火化工廠)、共青、沙城(含沙河、城門山)五個工業區和重點開發的向塘、長■、蛟橋、畜牧良種場、新祺周、涂家埠、軍山、共青、德安、城門山等十個小區以及走廊內的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