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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品市場;信用缺失;企業信用制度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傳統的采邑經濟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而逐漸被破壞,代之以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各種產品和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生產要素的流動領域大大擴大了。人員流動范圍的擴大和流動更加頻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地出現反映信用缺失問題的現象,事實上,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以及各個市場主體和公共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問題,這些問題成為中國經濟保持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商品市場中信用缺失問題的主要表現
商業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現在商業信用領域,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大量存在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相互拖欠貨款,貸款方拖欠銀行的貸款,經濟活動主體偷、逃、騙稅的現象
中國企聯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過問卷、企業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對513家企業的誠信建設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針對調查研究的情況,提出了推動我國企業誠信建設的政策建議。調查顯示,企業受到多種失信行為的困擾,主要包括拖欠款、違約、侵權、虛假信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我國企業市場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條件不完善,造成企業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財務成本高。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票據結算量約相當于企業存款余額的11倍,而美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是3300倍。此外,發達國家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高達5%以上。近年來,我國由于企業失信行為引發的社會問題呈現多發趨勢,發生數量大幅增加,影響較大有:歐典地板虛假宣傳案、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制假案、安徽華源制藥廠產品質量案等。
2.經營中弄虛作假行為猖獗,主要表現在:不法廠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質量欺詐、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合同欺詐等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調查,1998年全國有68.45%的消費者受到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侵害。概括起來,我國商業企業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商業質量欺騙、價格欺騙、服務方面的欺騙、商場在促銷活動中的欺騙、經營方式的欺騙及企業形象和商場實力的不真實宣傳等方面。據統計,2003年前11個月,全系統共查處提供虛假文件騙取登記、虛假出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的企業2.3萬家,吊銷違法企業營業執照15.3萬家。查處無照經營業額211萬戶次,取締無照經營47萬戶,查處各類食品違法案件1.03萬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萬件、商業欺詐案件5159件。受理消費者申訴70.66萬件,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15.45萬件,廣告違法案件6.88萬件,商標侵權案件2.87萬件,合同違法案件1.74萬件,其中合同欺詐案件3173件。
二、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從技術層面和制度層面兩個層面來展開分析。技術層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以及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等,制度層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的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
(一)技術層面的原因
1.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對商業信用的認識不完善,存在短期行為。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額和擴大產品市場份額就盲目地賒銷產品,加上信息獲取困難等外在客觀原因,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缺乏足夠了解,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商業信用風險比比皆是。當前,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卻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以至有的企業第一批發出的商品貨款還沒有收回,就發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額巨大。這種不重視控制信用風險的做法對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十分不利,是一種非常短視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這一觀點的深入人心,企業信用管理也在社會上引起了關注。一些企業開始有意識地進行信用管理,但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信用管理仍然沒有受到充分的重視。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業,專門設有信用管理機構、由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負責信用管理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識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風險無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風險在企業中累積。
2.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
授信企業普遍缺乏專業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一些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加利潤,盲目地采用賒銷形式,售后又不重視應收賬款的監督和管理,結果導致了較多的呆賬。據相關調查分析,在大量的壞賬中,屬于外部環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債”之類問題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約只有16%左右;而屬于經營性、內部管理造成的,則占到80%以上。
對客戶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當前,國內企業缺乏客戶資信資料管理技術,還不具備自主建設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的能力,對往來的客戶無法及時記錄各種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內部評價,更沒有條件對客戶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等進行時時跟蹤及風險預警。另外,企業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對客戶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定,通過對客戶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戶的償債能力評估。這項工作需要運用專門的信用分析模型來完成,但目前我國的企業中能將信用風險模型引入企業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見。3.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信用管理是一門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管理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信用管理人員,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門經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員要掌握信息、財務、管理、法律、統計、營銷、公關等多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實踐能力和工作經歷也必須出色,才能勝任信用管理工作。但當前,國內很多企業對信用管理工作的認識還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賬”的層面上,所以,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視,只是交給一些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去操作,缺乏科學、嚴格的標準。
另外,造成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還有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事實上存在的市場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如果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中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場中容易出現信用缺失問題。我國的經濟形式,在改革開放以前是采邑經濟,改革開放以后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
社會信用的維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比在采邑經濟條件下重要得多。因為在自給自足的采邑經濟下,交易的重要性還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即使社會信用體系遭到破壞,交易無法順暢進行,經濟也不會受到致命性影響;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工的細化和專業化生產已經達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個微觀個體都無法在不與其他個體交易的情況下繼續維持其生產經營。而社會信用的維持顯然是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們無法想象在缺乏社會信用,交易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還會有眾多的交易者愿意進行交易。于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維持就成為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契約化交易相適應,信用的維持也主要體現在對契約的遵守和履行上。與采邑經濟下的情況不同的是,信用的維持主要不是通過對違約者進行輿論的譴責以及由此造成的實際社會活動的全面隔離來實現,而是訴諸法律及相應的市場規范,而我國恰恰并沒有建立起維持信用的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市場規范。
三、政策建議
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表現復雜,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單從某個方面著手很難解決問題,應該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中國企業信用制度。企業的信用等級涉及:(1)靜態指標,反映企業當前實力,如企業規模、企業資產質量、企業產品質量、企業財務狀況;(2)動態指標,反映企業發展能力,如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經營能力、員工素質、所在行業前景等;(3)履行承諾的意愿;(4)社會對企業信用的認可程度,等等。相對于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積累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企業是具有獨立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實體,其信用雖然與員工行為有關,但作為一個整體,其信用主要通過企業整體形象為社會所感知,而不與具體的個人相聯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點。企業信用被社會認知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社會成員與企業在一個長期、反復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對企業的共識,建立信任關系。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經營者與其也是一種雇傭關系,企業可以通過更換經營者來改變由于個人失信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因而企業信用對個人的依賴較小,有較強的穩定性。
企業信用制度涉及:(1)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規章的建立和執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規范和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調查)資料的開放和征信企業合法地市場化運作;(3)政府或民間機構對信用交易和征信企業的管理,等等。中國企業信用制度組成框架包括:征信條例、征信企業管理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企業信用評估辦法、企業信用數據管理條例、企業信用查詢條例、信用中介機構條例、企業債務催收辦法、信用結賬條例、信用監管條例和信用爭議解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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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銀行資本安全 法律保護 社會信用
一、我國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現狀
銀行是金融活動的核心,銀行的發展推動著國家經濟的發展。銀行的支撐服務對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生活都起著重要作用。銀行信息系統的等級保護關系著國計民生,十分重要,即銀行的業務創新、經營管理等活動都必須依靠信息系統的正常運作。近幾年,銀行詐騙活動日益嚴重,特別是利用支付結算進行詐騙,采用的手段有很多,偽造各種票據以及回單和收賬通知等以詐騙銀行和客戶的資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銀行資產的安全。
1、管理部門多,具體落實困難
有很多部門都在參與《等級保護》,比如說公安部、信息產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密局等,參與的部門太多,導致沒有具體指導落實的部門,局勢很混亂。《等級保護》的試點工作在現階段已經出現兩難問題:一是如果由公安部強行推的話,會導致銀行的系統安全和業務剝離,再由于公安部不懂得銀行業務,難于溝通,使得商業銀行缺乏貫徹落實《等級保護》的動力。二是如果由銀行業自行推,就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
2、政策不具有延伸性,可操作性較差
國務院令(第147號)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必須實行等級保護。其中重點保護好事關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信息系統安全,尤其是銀行的資產信息。各個銀行都必須做好銀行信息的等級保護,因為它既是信息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也是國家的一項制度性安排。銀行業監管部門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主動開展工作。但是,由于相關的管理辦法和等級劃分標準沒有出臺,導致沒有可操作性。
3、網絡系統安全需要進一步改善
隨著網絡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固有網點經營模式的傳統銀行不斷開發了相應的網絡銀行。但是,卻面臨著改革以及整體戰略轉型的大考驗。網絡信息維護、網絡安全、網絡運營管理、網絡銀行業務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消費行為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網絡銀行的發展。
四、我國法律對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對策和完善
1、加強信用立法
首先,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法律體系。比如逐漸制定《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管理條例》、《企業信用管理條例》、《個人信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社會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對于其他有關規范社會信用的法律法規也應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為銀行債權的保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其次,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保護體系。通過信用信息保護法律法規,明確信用信息收集的原則、范圍、主體權利以及權利的救濟等方面的規定,使社會主體的信用權、隱私權及商業秘密權等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同時,信用信息數據的完整健全決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信用數據的質量。最后,要建立相應的失信懲罰制度。要對失信者進行懲罰,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強化司法功能
(1)解決執行難問題,強化司法信用。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我們應當建立企業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監控,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并加大對訴前虛假行為的懲處力度,要使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刑罰的懲戒功能。
(2)要實現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主要包括機構獨立和法官獨立。只有獨立審判才能保證司法公正。但是,司法行政化、功利化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導致行政干預司法以及司法腐敗現象發生。所以,只有實現司法獨立,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保護銀行債權。
3、加強銀行的自身法律建設
(1)對國有銀行進行公司化改造。我國銀行應當繼續深化改革,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逐漸使產權多元化,在銀行的經營運作中真正體現產權人的意志。建立健全銀行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架構,保證銀行在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體制,建立科學民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2)健全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為了健全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提高風險防范水平,應當在銀行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定期對各類銀行債權隱患和風險進行評估,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同時將銀行內部控制納入到金融監管中,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系。并要加強貸款管理,完善貸款審批程序,進一步加強對貸款申請的審查和審批。建立信貸客戶信息反饋機制,及時掌握信貸客戶的資信信息,確保資金安全。在銀行貸款活動中,應當做到信貸人員和相關部門權責明確、獎懲分明,對信貸人員的工作及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
(3)增強和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責任意識。為應對當前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知識水平、知識結構的提高和優化,使他們能及時適應銀行業的產品業務及技術更新。適當提高新員工的準入條件和標準,推行多元化和復合型知識結構導向。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從制度層面上強化從業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意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落實從業人員的忠實義務,加強對違法者的責任追究。此外,還應當建立競爭和激勵機制,通過引導員工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
整理
【參考文獻】
信用在辭典中的含義是指“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的信任”。西方國家通常將信用分為三大類:公共信用、企業信用和消費者個人信用。公共信用是指一個國家各級政府舉債的能力。企業信用指一個企業法人授予另一個企業法人的信用,其本質是賣方企業對買方企業的貨幣借貸。消費者信用是指消費者以對未來償付的承諾為條件的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關系。
西方發達國家由于其信用制度形成的歷史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信用管理體系模式。從發達國家征信體系的建立過程來看,西方國家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分為政府或中央銀行為主導、企業為主導和特許經營三種模式,這三種模式各具特色。
(一)以政府或中央銀行為主導的模式
通過政府建立公共的征信機構,強制性地要求企業和個人提供征信數據,并立法保證這些數據的真實性。這種模式又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銀行同業信貸登記為主體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征信數據登記的內容包括企業信貸信息登記和個人信貸登記。中央銀行建立全國數據庫的網絡系統,征信加工后形成的產品主要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及貨幣決策。管理機構是非贏利性的,直接隸屬于于中央銀行。二是政府直接投資和管理的經營模式。即主要由政府出資組建征信機構并對其實行直接經營管理。其特點在于,能夠在公共數據比較分散或缺乏的條件下,由政府協調社會各方面,強制性地讓各部門將各種數據公布出來,以便在較短時間內集中各種力量迅速建立起覆蓋全國的征信數據庫。這種模式以歐洲部分國家為代表,如德國、法國等。
(二)特許經營模式
由政府建立征信數據庫,然后由指定的公司進行商業化經營,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從業資格的民間企業建立征信數據庫,并進行商業化的經營。其特點是,由政府負責建立征信數據庫,但又不直接經營,而是交由民間企業進行商業化的運營,兼具了政府和企業自由經營的特點。這種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由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企業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信用管理體系,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非盈利性的銀行會員機構“日本企業信息中心”,會員銀行可以共享信息。
(三)企業為主導的經營模式
由企業依法經營信用調查和管理業務,政府不直接參與經營,但通過立法對其進行約束。其特點是,從業者可以根據市場需要來建設數據庫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競爭機制促進了服務范圍的擴大和質量的不斷提高,非常有利于征信產品和服務的本地化。企業為主導的經營模式主要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場經濟的法則和運作機制,由民間投資建立商業性征信機構的模式。
二、美國現行社會信用體系
美國信用體系于19世紀30年代開始建立,經過1個多世紀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以發達的信用服務業為主要標志的成熟的市場主體、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中介機構和有效的管理體制。
美國的信用服務機構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從事個人信用服務機構,主要業務是向客戶提供記錄消費者還款歷史的信用報告、來自司法機關及其它方面的公共記錄、按一定規則整理的信用數據以及各類消費者的信用評分,供各種金融機構、工商企業和雇主單位作為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二是企業資信服務機構,是對各類企業進行信用調查、信用評級等資信服務的信用中介機構。三是為企業融資服務的評級機構,主要是對國家、銀行、證券公司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進行評級。美國的信用服務業高度發達,信用體系健全,信用產品和服務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為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了極大便利,擴大了社會消費,維護了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美國信用體系的特點:
(一)尊重經濟規律,突出市場的主導作用
美國信用體系發展的根本動因是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先進科學技術以及居民貸款消費基礎上產生的巨大信用消費需求。美國在信用服務業發展過程中始終強調發揮市場的主導作用,依靠市場經濟的法則來運作。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體系
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務業的法律體系,將信用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全過程納入法律范疇。
(三)聯邦政府對信用服務業建立了分工明確的管理體制
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對個人征信機構的監管。涉及商業銀行和存款類金融機構信用管理和評級的業務監管機構是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貨幣監理署,涉及資本市場評級的業務監管機構是證監會。
(四)組建信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美國的信用服務行業協會是在信用交易發展基礎上,根據信用服務企業的要求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影響較大的信用行業協會有:全國信用管理協會、消費者數據業協會、美國國際收賬者協會、美國銀行公會等。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聯系會員單位,為業內的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提供交流的機會和場所;進行政府公關或議會的院外活動,為本行業爭取利益;開展專業教育,舉辦培訓、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活動;制定技術標準;為客戶提供商帳追收服務和決策咨詢服務等。
(五)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美國建立失信懲戒機制的主要措施,一是把交易雙方失信者或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從而對失信者產生強大約束力和威懾力。二是對失信者進行經濟處罰和勞動處罰。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國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完備,使得缺乏信用記錄和信用記錄歷史很差的企業和個人被披露于相關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從而對其生存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六)開放信用信息,規范信用產品的使用,保持信用產品客觀公正
美國法律對于正常取得企業資信調查征信數據沒有任何限制;對于消費者個人信用數據的傳播,法律規定除個人隱私外都可以采集,信用局收集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經過被記錄者同意,大多數授信機構也會將消費者的不良記錄主動提供給信用局,使失信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增加負面信息。
三、借鑒國外發展經驗,建設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信用體系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末,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從國情出發,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加快建立和發展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
(一)加強總體協調,建立分工明確的管理體制
首先要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形成覆蓋全國的基礎信用信息服務的網絡。推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披露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類信用信息的透明度。盡快實現銀行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工商登記信譽管理系統以及稅務、質檢、公安、司法、海關、證監等部門和各類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和依法向社會的公開披露。逐步形成政府、協會、企業、中介不同層面的、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
(二)盡快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規
應盡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逐步規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行為,規范信用服務機構的運行規則,使信息公開、信息公共服務以及信息監管法制化。加強征信市場監督管理,逐步建立失信懲戒制度,使失信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抓緊信用服務行業市場準入及標準化的制定工作,加快《征信管理條例》的出臺,制定《信息披露條例》和《政務信息公開條例》,規范社會征信機構業務經營和征信市場管理。
(三)按市場運行規則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機構,逐步開放征信服務市場
社會信用體系的主體是社會信用中介機構,包括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咨詢公司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主要是要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或服務。可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培育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積極發展專業化的社會征信機構,培育信用需求市場,建立健全各類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逐步開放征信服務市場,加強政府對各類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和機構的作用,鼓勵建立行規行約,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等,推進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健康發展。
構筑社會誠信“大廈”
關鍵詞:社會信用管理 誠信立法
當前,上海正處于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攻堅階段。然而,惡意拖欠債務、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偷稅逃稅等社會誠信缺失的現象卻屢見不鮮,老百姓成了“老不信”,社會交易成本急速上升,社會信任度逼近“警戒線”,這已成為影響和制約市場經濟發展的突出因素。代表們也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
盛雷鳴代表認為,從1999年8月起,上海已經開始進行個人征信的試點,但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單靠教育和宣傳已經無法應對日漸“惡化”的信用環境,必須盡快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信用文化的培育提供規范和依據。為此,他領銜提出了關于制定《上海市社會信用管理暫行條例》的議案。
在這份由代表親自撰寫的條例建議稿中,建議本市設立社會信用信息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工作,確定信息采集成員單位,建立全市的社會信用基礎信息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對社會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合、管理和,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張春景等17位代表也提出,立法不全,執法不嚴,對信用缺失的懲罰力度不夠等原因,導致社會行走在誠信“坍塌”的邊緣,因此必須加快誠信立法步伐,建立完善信用法制體系。比如,提升誠信的法律地位,明確信用機構、征信管理體制模式和失信懲戒法律機制;強化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誠信的規定,堵塞債務人失信的通道,提高其失信成本。
回應民生利益訴求
關鍵詞:急救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管理
“心頭最重是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代表們始終關注的問題。他們提出的立法建議很大部分涉及群眾最亟需解決的民生難題,最殷切期待的利益訴求。
去年年底,北京一名騎車人遭遇車禍,救護車遇堵鳴笛,卻少有車輛讓行,最終傷者因救治延誤而亡。面對城市日益擁堵的交通,如何保障擔負“救命”重任的救護車暢行?厲明代表意識到,上海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困局”,應該未雨綢繆,加緊制定《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讓120救護車不受路堵之累,真正發揮“救命車”的作用。
“《交通安全法》只是規定,遇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但是卻沒有執行的細則,因此震懾力不足。”厲明代表建議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不讓行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處罰。同時,他也指出,現在還有很多駕駛員,甚至交警、交通協管員不知道如何有效地給救護車讓行,有必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分發宣傳手冊和播放公益廣告,宣傳讓車及如何讓車。
對特殊群體的關愛和權益保障,反映出一個社會的文明水平。如何切實保障特殊群體的權益,代表們也在認真思考。隨著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加快,社會養老服務的需求大量增加,未來五至十年間,我國的養老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但是,我國還沒有一部以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專門法律和法規。錢翊等代表提出,本市在1998年頒布了《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實施至今已有十五年,其中有些內容已不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建議及時進行修訂。
打造美麗宜居城市
關鍵詞:大氣污染防治 濕地保護
PM2.5、霧霾、AQI指數等詞近來接連見諸報端,上海的生態文明建設成為代表議案的另一聚焦點。如何給予市民一個干凈、舒適、宜居的環境,這關系人民福祉、關乎城市未來的長遠之計,更是全市人民的共同心愿。代表們建議明晰法制路徑、完善制度設計,采取針對性措施,打造美麗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
應對及治理大氣污染是一項復雜、龐大的工程,需要全社會各部門之間通力合作。目前,上海對于治理大氣污染主要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但其對于大氣治理多為原則性規范,鮮有可以直接操作的具體法律規范,使得大氣污染治理在具體操作中似乎處于“無法可依”的窘境。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厲明等16位代表建議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地方細則,通過法制化促進大氣環境的改善。
厲明代表認為,對于治理大氣污染而言,需要針對工業廢氣排放、揚塵污染、車輛尾氣等各個污染源進行具體分析,從而得出適合的解決方案,并且還要明確各個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和“天然綠肺”,在過濾空氣、調節氣候、降解污染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上海濕地本就不多,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由于灘涂濕地過度開發、湖泊河流濕地萎縮、污染嚴重等問題,上海自然濕地的面積在減少,功能在“退化”。錢翊等12位代表和崔麗萍等13位代表不約而同地提出,為保護本市濕地資源,建議抓緊制定《上海市濕地保護條例》,通過立法來保護上海的生態環境。
加強城市建設管理
關鍵詞: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電梯安全管理
城市建設和管理也是代表議案關注的熱點。代表們建議加快立法進程,以安全為先、管理為重,全面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推進上海國際大都市建設。
上海正處在新一輪城市建設的,但土地利用接近飽和,城市用地嚴重不足,城市人口急劇增長與地域規模限制已成為制約本市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瓶頸”。為此,朱洪超等12位代表提出,要加強規劃、建設和管理,盡快制定《上海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理條例》,明確地下空間綜合管理的內容、相關職能部門的權責劃分、鼓勵開發利用的優惠政策等,為本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近段時期,電梯安全事故頻發,也牽動著代表們的心。錢翊代表認為,高齡服役、維保不力、違章操作等是造成電梯事故的幾大主因。然而現有的有關電梯安全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電梯不同于一般的工業產品,有其特殊性,更關乎生命健康。”錢翊指出,要從根本上杜絕電梯使用中的安全事故,切實加強電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在全國尚未制定統一的法律規定之前,上海可以考慮先行制定《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地方性法規來規范電梯的安全使用。
用制度約束權力
關鍵詞:預防職務犯罪 預算監督審查
如何用制度約束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成為代表議案中的“高頻詞”。代表們就健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管好財政的“錢袋子”,從立法角度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
12月20日,《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實施,標志著中國征信體系建設大門已經向民營機構正式敞開。《辦法》在準入和日常監管上確定了公平的市場化基礎,尤其明確民營資本進入征信業,沒有法規障礙。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針對申請個人征信牌照的機構,央行將先解決存量問題,最快在2014年2月底,首批會有多家機構獲得牌照,當中不乏民營機構。
征信市場化
央行12月12日的《中國征信業發展報告(2003-2013)》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有各類征信機構150多家,征信行業收入約20多億元。
對于征信體系,普通人最熟悉的機構是央行征信中心。
2012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涵蓋了8.2億自然人和1859.6萬戶企業的信用檔案。這個全國最大的信用數據庫由一張張信用卡和一份份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累積而成。
盡管這一數據庫是動用行政強制力建設的,但是從個人信用數據來看,還有近40%的自然人不在央行數據庫內。這部分人的信用價值尚未被挖掘,也未被傳統金融服務所覆蓋。
根據央行的征信業發展報告,中國征信機構主要分三大類:一類是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而設立的征信機構,全國有20家左右,接收各類政府信息或其他信用信息;一類是社會征信機構從事信用登記和信用調查,全國有50家左右;一類是債券和信貸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納入央行統計范圍的信用評級機構共70多家。
隨著民間金融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些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信用數據開始通過民間征信機構逐漸積累。
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常勝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以及P2P貸款等借貸形式都非常迫切需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但是央行的征信中心沒有將這一部分納入其中,各家機構看不見借款人是否在其他機構借款,正是這樣的需求驅動了民間信用體系的建設。
央行曾推動過部分地區的小貸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統。但是,“高達20萬元的對接成本令許多小額貸款公司望而卻步”。一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指出。
2013年3月,央行《征信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出臺,讓民營機構看到了征信市場的大發展機會。12月3日,央行出臺《辦法》讓征信體系的市場化建設正式落地。
2013年也被稱為中國征信業的元年。
據了解,自《辦法》下發后,有十幾家機構開始申請征信牌照。按照央行先解決存量的原則,預計最快在2014年2月底,會有首批2~3家機構獲得牌照。
根據《條例》規定,從事企業征信的機構采取備案制,從事個人征信的機構需要申請牌照。業內人士預計,在第一批牌照中,民營資本會獲得不少份額。
目前,征信機構主要以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為主,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較少。征信業務收入和人員主要集中在幾家大的征信機構上,比如深圳鵬元、上海資信、北京安融惠眾和國政通等。
有相關人士向本刊記者透露,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領軍者也在醞釀成立征信機構,比如阿里巴巴集團,在電商、金融、物流鐵三角的架構下,征信牌照無疑是阿里集團希望為其互聯網金融戰略增加的另一道保障。
知易行難
從2003年央行正式設立征信管理局開始,到2013年央行出臺《條例》,中國征信業實現合規經營整整用了十年。
十年來,征信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征信業管理條例》實施,征信業發展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軌道。信用價值逐漸被市場認可,信用市場初步形成,發展的潛力也逐漸顯現。
但民間信用信息的積累過程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美。
目前而言,征信機構的業務模式一般為會員共享模式,查詢信息的前提是共享。以北京安融惠眾的為例,該公司創建了以會員制同業征信模式為基礎的“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采用封閉式的會員制共享模式,主要為P2P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各類小額信貸機構提供同業間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
共享機制存在一個數據保護的問題。
北京國政通科技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付春指出,在整個征信行業,如何說服客戶將核心數據交給征信機構是個難題。這些客戶信息對互聯網金融公司有著巨大價值,但一旦數據被泄露將造成直接的業務損失。“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希望征信法律出來,希望獲得長遠發展。”
這些信用信息又可以分為信用不良記錄與信用有效記錄,即俗稱為“黑名單”和“白名單”。
相對“白名單”來講,“黑名單”的收集更容易一些。“形成不良的信用記錄對金融機構價值不大,還不如共享出來避免其他機構再‘踩雷’。”常勝指出。
但是,包含著客戶諸多信息的“白名單”,一直是征信機構難以短期內啃下的硬骨頭,這些個人的基本靜態信息才是更能創造價值的信息。因為在這個載體基礎上,要負載很多交易信息。
北京安融惠眾公司成立一年多時間,“黑名單”數量已累積近3萬條,但是“白名單”只有2000條左右。
無論是“黑名單”,或是“白名單”的使用,征信機構都需要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才能使用,這也是《條例》對個人信息的一種保護。
同時,征信行業又具有前期投入大、回報周期長的特點。
《條例》規定,征信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付春指出,央行認為征信機構存在一個數據瓶頸點,只有平臺累積信息超過某一規模,才能發揮規模效應。所以對注冊資本要求高。
以國政通為例。該公司已從事了六年的身份信息核查及信用服務建設,但是,至今尚未盈利。
亟待配套政策
12月20日起,《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將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條例》出臺后的第一個細則,后續還將有五個細則來規范整個征信業的發展。
北京安融惠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夏平向記者指出,一旦獲得個人征信機構牌照,公司數據庫將與央行基礎數據庫對接,實現基礎數據的互換。
據了解,在第一批牌照發放的同時,央行將會出臺規范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相關細則。其中涉及機構接入審核規范,接入和退出有序,并重點防范接入機構違規查詢和違規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逐步實現對接入機構的實時監控和違規預警。
隨后幾個細則會對民間征信機構與央行征信中心數據庫共享、民間征信機構的評級等方面做出具體規范,其中包括《個人征信信息保護暫行規定》和《政務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
同時,央行將不斷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效率;繼續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商業銀行要完善自身的征信數據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報送數據準確性;以及繼續推進機構信用代碼的推廣應用。
另外,央行盡管已將評級機構劃歸為征信范圍,但是并不按照《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來監管評級機構,后續央行還會出臺針對評級機構的監管辦法,形成分類監管機制。
信用寶創始人兼CEO涂志云表示,國內征信市場強大的需求與目前落后的征信體系形成了較大的反差,迫使業內利用科技和大數據的力量,在信用管理領域進行一次真正的創新。目前中國征信體系建設落后歐美近半個世紀,征信機構要補的課還很多。
上述央行的征信報告指出,中國征信業發展面臨四大挑戰:社會信用意識和環境有待提高和改善;征信市場發展任重道遠;征信管理面臨發展與規范的矛盾;征信從業人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
關鍵詞:征信;權益保護;風險;制度框架;構建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3-0080-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8
一、引言
現代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征信在切實緩解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便利個人融資行為的同時,也對個人征信的權益保護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在征信業務良性發展與最大限度實現個人權益保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實現法律制度層級設置的可行性及與具體操作制度的無縫銜接,是一個理論及實踐上都必須直面的課題。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通過自行設計《個人征信權益保護制度調查問卷》自主開展專題性調查的方式,在借鑒國外個人征信實踐與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適合我國個人征信現狀的權益保護及其制度框架構建這一實踐性課題進行了初步的業務探求與思考。此次調查共發出《個人征信權益保護制度調查問卷》120份,回收有效問卷111份。通過111份調查問卷的匯總分析,結果顯示:針對當前個人征信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救濟權等系列權益,征信活動各環節存在著潛在風險點,在此基礎上,本文針對性的提出了一些建議。
二、個人征信權益保障風險點分析
(一)信息征集范圍不明確,存在征集來源任意擴大化風險
基于對個人隱私權的尊重及保護,國際上普遍認為個人敏感信息的征集應當受到特別法律的保護。如歐盟法令明確規定,除非取得個人以書面或其它方式明確授權的“明示同意”,不得征集和披露有關信息主體種族、政治觀點、宗教及哲學信仰、健康等個人敏感信息[1]。當前,我國個人征信業務的開展僅依托《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管理暫行辦法》這一部門規章,其中僅對信息數據的報送、整理及查詢進行了規定,并未對不能采集的敏感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圍、征集方式等做出明確、關鍵性界定,致使基層央行在非銀行信息采集過程中,為凸顯成效一味貪大求多,將電信、水、電、燃氣欠費、計生處罰、醉駕等公眾存在較大爭議或涉及個人隱私的敏感數據一一納入,未考慮僅憑人民銀行與被采集單位的采集協議實現信息的征集入庫是否合法、是否應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認可,入庫信息來源呈無法可依、任意擴大化趨勢。
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73.66%的受訪者認為“電信欠費信息”及“水、電、燃氣欠繳信息”屬公眾爭議較大、可能助長壟斷行業霸王習性的信息數據;69.41%的受訪者認為“計劃生育”、“醉駕”等信息屬消費者個人隱私,均不應征集入庫;而對“公積金”、“社保”及“訴訟”等信息,由于其有側面佐證個人還款能力及意愿的參考價值,92.32%的被調查者對其入庫持積極及肯定態度。
(二)信息征集授權未規范,存在征集流程不合法風險
作為個人征信的重要權益之一,同意權是指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原則上須經信息主體授權并同意。對于同意權的行使,日本及法、德、意等歐盟國家采取的是必須獲得信息主體的書面或其它方式明確授權的“明示同意”;美、英、澳及加拿大,采用的則是雖無須獲得信息主體的明確授權,但應盡事先告知義務,若信息主體未在規定期限內對信息征集行為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的“默示同意”原則。當前,由于處于征信體系創設初期,我國采用的是自上而下強制性推進的征集模式,所有信用信息的征集入庫均不需要經過信息主體授權及同意,這種未告知即征信的信息征集模式受到社會公眾一定程度的質疑,征信機構可能因未切實履行負面信息告知義務而給個人融資行為帶來損失而站上被迫應訴的被告席位,當前因信息征集流程不合法而可能造成的個人征信權益受侵犯的隱存法律風險點值得關注。
調查顯示,111位受訪對象中,認為“所有信息”及“貸款、信用卡透支逾期、水電費欠繳等部分信息”入庫前應征得本人同意或授權的占比分別為49.55%和27.93%,僅2.7%的受訪者持“無所謂”態度,更有72.97%的被調查者認為“征信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征集個人負面信息會對個人造成損失”。
(三)信息使用標準不統一,信息保留期限未明朗,存在“征信不公”風險
由于《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未能對拒貸逾期次數、還款寬限期限、異議修改條件及“履告”義務等作出規范性的條款界定,商業銀行的執行標準不盡相同。如轄區農業銀行對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客戶不予放貸;建設銀行則執行最高逾期次數超3期、累計逾期次數超6期且近24個月連續3期出現逾期狀態的拒貸標準。未統一標準卻意圖通過拒貸、減少授信、上浮利率等信貸政策運作,實現對信息主體金融活動及融資行為的懲戒性影響及威懾性震懾,效果自然有限;加之目前由于《征信管理條例》遲遲未能出臺,信用信息保存期限未有明朗化預期,信用信息一旦進入征集系統可能只能長期保存。
上述因素對信息主體而言無疑有失偏頗及公允,極可能通過示范效應讓潛在的優質借款人對貸款望而卻步甚至失去信心,產生因“征信不公”而誘發“劣幣驅逐良幣”的隱性風險。調查結果顯示,按由高到低的認同度排列,公眾心目中的“征信不公”現象依次為“信用報告的使用標準(如拒絕貸款的逾期次數)不同”、“還款寬限期限不同”、“異議修改條件不同”及“‘履告’義務執行情況不同”,占比分別為69.37%、47.75%、44.14%及34.23%[2]。
(四)信息更正流程冗長、救濟方式操作性不強,存在法律糾紛風險
對于信息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對其不正確、不全面或非最新信息做出糾改及補正的更正權益,現階段提供了三種救濟途徑,即異議申請、個人聲明及法律仲裁或復議。但在基層實踐中,卻因存在異議更正流程過于冗長、救濟方式操作性不強等諸多因素,在影響異議更正權執行效果的同時,也極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2006年12月19日,轄區中國人民銀行晉江市支行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客戶吳身設在以“錯誤錄入其個人信息,對其名譽造成侵害”為由上訴中國銀行晉江市支行的同時,也以“對嚴重錄入錯誤的信息匯總采集時未盡管理上的審查職責,造成錯誤信息采集登錄至其《個人信用報告》,并于各商業銀行系統中流傳,對原告個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將中國人民銀行晉江市支行列為第二被告。雖經多方溝通協調,該案件得以于庭審前順利解決,但也表明隨著我國征信業的高速發展及個人征信法律糾紛的時有發生,如何發掘為信息主體的異議權及救濟權提供實現保障的高效、合理現實渠道已迫在眉睫。
三、構建我國個人征信制度框架的若干建議
針對以上風險點,同時借鑒西方征信業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個人權益保護制度框架構建應著重考慮并規范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征信立法進程的推進與加快
當前,應在堅持“立法先行”與“邊探索邊完善”的原則與前提下,以平衡征信業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為切入點,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立法模式及制度框架安排,最終在我國形成上層以《征信法》為最高上位法,中間為《征信管理條例》、《個人信息及權益保護條例》等基本法規,下層為《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及具體規范性、操作性制度的上、中、下“三階層模式”、信息主體權利及義務對等的信用信息征集、應用的嚴謹、有序制度體系。
(二)信息征集范圍的合理、嚴格界定
由于征集及使用信用信息與個人隱私權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及沖突,為實現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往往要以放棄甚至部分犧牲個人的隱私權為代價,因此合理、嚴格地界定信息征集范疇就成為個人權益保障的首先、重要一環。當前,應加快我國征信立法進程,在明確征信主體各方責、權、利的同時,對禁止采集并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嚴格界定,為征信機構合法、合理地采集、使用信用信息提供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及制度約束[3]。同時,基于上述風險點的分析,筆者認為可對我國個人征信范圍應遵循的適用性原則提出導向性框架思路及實踐補給:即現階段非銀信息重點應著力推動與信貸決策具有高依存度及相關性信息數據的及時、完整、連續入庫,對電信、水、電、燃氣欠費信息、計生、醉駕等公眾爭議較大的信息數據則應暫緩其入庫進程。
(三)信息征集流程的切實、有效規范
針對當前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相對滯后,社會公眾信用意識普遍不強的現狀,建議采取英、美等國“默示同意”的強制征信模式,即以立法形式明確征信機構在進行信息征集,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外,無須征得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但對個人融資行為可能產生較深遠影響的負面信息入庫應盡事先告知之義務[4]。而對于征信機構意愿擴大的個人信息征集種類,可采取問卷調查、網絡、電話、短信、投票、召開聽證會、征求意見稿等形式拓展社會公眾參與渠道,從而在尊民情重民意、實現全民參與及充分保障信息主體同意權和知情權的原則間尋求最佳結合點。
(四)信息保留期限的盡快明確
應加大立法進程,推動《征信管理條例》的盡快出臺,對負面信息保留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以使信息主體的不守信懲戒時限預期得以明朗化。同時,適當考慮并吸納一些靈活、彈性的設定原則,如可以在某一時限①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數據使用進行“緩沖”或“過渡”設置,因之前征信系統不盡完善,公眾信用意識普遍較為淡泊等因素,對該時點前的負面信息僅作2年保留;其后的負面信息保留則執行《征信管理條例》設定的5年時限,以此減少社會公眾因長期存在信用“污點”而可能引發的對系統建設參與度及積極性降低的消極負面建設情緒,切實提升征信體系建設實效。
(五)信息查詢通道及異議更正流程的有效提供
此次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對“您認為當前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是否便捷”的調查中,認為“不夠便捷”的受訪者占比達69.37%,因而現階段應積極尋求方便、快捷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途徑,以確保個人知情權、更正權的合理、高效實現。為增加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便捷度,結合基層實踐及金融從業人員建議,筆者認為可考慮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在金融機構自助終端內嵌查詢模塊,通過個人身份證號碼及密碼直接查詢信息主體的信用報告;二是依托互聯網,構建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同樣是“身份證號碼+密碼”查詢模式;三是通過短信服務平臺,以發送短信方式,提交信用報告查詢申請,平臺收到申請后直接觸發向原手機號碼返還信用報告文本的自發事件。同時應考慮是否能將異議信息糾改權限以在線方式下放基層央行,以此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主體異議權與救濟權的高效、便捷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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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喻敬明,林鈞越,孫杰.國家信用管理體系[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關鍵詞]征信體系;建設;問題;對策
[DOI]10.13939/ki.zgsc.2015.25.105
1 征信體系
征信體系是一系列征信活動的全稱。具體而言,征信體系指的是國家相關部門通過采取特定的手段和措施來對不同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進行調查和約束,以使其遵守相應規章制度的一種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約束力的體系。
2 我國征信體系的對象和業務分類
2.1 征信體系的對象
我國征信體系的對象是擁有相關信用信息和信用記錄的社會成員,其既包括公私企業、社會機構,也包含單獨社會成員。根據實際操作中的相關經驗,社會機構往往被劃歸人企業類別。因此,從總體上看,征信的對象可被劃分為兩大類:企業征信和個人征信。
2.2 我國征信體系的業務分類
當前,我國征信體系的主要業務類別有:信用調查、信用報告、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具體而言,信用調查指的是征信機構在相關客戶的委托下對目標成員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信用報告指的是征信機構在相關客戶的委托下對信用數據庫信息進行歸納、整理并形成相關報告;信用評級指的是征信機構在相關客戶的委托下運用相關的科學指標對目標成員的資信狀況進行評級分類;信用管理指的是征信機構在相關客戶的委托下對相關信用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并提供建議。
3 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國征信體系建設有別于西方發達國家,其存在發展歷史較短、發展經驗不足、發展環境較差等問題。當前,盡管我國的征信體系建設已啟動一段時間并初見成效,也形成了一定規模,但總體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3.1 征信體系整體環境較差
當前,我國征信體系在建設中存在著征信環境較差的問題,具體可從以下看出:首先,我國部分市場主體對于信用知識的認知較為薄弱,也缺失相關的信用概念,這就導致其在進行經濟活動時難免出現失信行為;其次,我國相關執法部門在對市場主體的失信制裁上缺乏聯動,而且制裁對象也大都是失信者擁有的某個行業的單個產品或服務,而非失信行為人本身。這種對失信行為制裁的不徹底,不僅難以有效約束和懲處失信行為,也進一步惡化了征信環境。
3.2 征信體系法律尚不健全
雖然早在十余年前中國人民銀行就已草擬《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但截至目前,我國仍然缺乏一部全國性的征信體系法律。因此,在我國當前征信法律缺失的背景下,征信體系的建設過程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相關的道德與法律風險,而這明顯不利于我國征信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3.3 征信體系組織機構落后
當前,雖然我國已經成立了一系列征信組織,但從實際發展情況來看,全國部分地區在征信體系的組織構架和功能發揮上仍然存在一定問題,許多相關的征信組織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以至于征信市場仍然較為混亂,從而制約了我國征信體系的整體建設進程。例如,當前我國征信體系中的不同工作項目大都隸屬不同組織,而這些組織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存在一定障礙,這就使得征信系統的總體建設進度大為降低。此外,由于部分征信組織對于自身定位和發展方向也較為模糊,加之市場準入和資質認證的形式化現象,這也會導致部分征信組織名不副實。
3.4 征信體系有效監管缺失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征信體系建設和完善的重要性逐步凸顯,但當前,我國在征信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存在著有效監管缺失的問題。具體而言,首先,人民銀行是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核心機構,但受制于法律規章和自身功能的影響,其監管的職權范圍較為狹窄,且大都注重于信貸征信管理方面,無法做到對征信體系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其次,依照國外征信體系的建設經驗,征信協會的建立有利于推動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并可以對征信體系內的相關機構實現有效的行業約束和監督。但目前我國在征信協會的建立上仍然存在空白,這不僅導致征信體系內的不同機構很難實現有效聯合,也導致相關的行業規章和執業標準無法訂立,進而無法實現有效的行業監督,這明顯不利于征信體系的建設。
4 推動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相關舉措
4.1 普及信用知識,改善信用環境
信用知識的宣傳普及是征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相關部門可以通過深入大學校園、公司內部和居民社區等形式,開展面對面的征信知識普及宣傳,也可以借助個人微博、微信等新興社交媒體為平臺進行征信知識的推送宣傳,達到普及征信知識,改善信用環境的目的。
4.2 明確監管內容,細化監管權責
在征信體系建設過程中,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管是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對征信體系的相關機構制定嚴格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嚴控相關征信機構的質量,以提高整體征信體系的質量;其次,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細化監管權責,明確對人民銀行和其他監管機構的權責分配,并在此基礎上對相關征信機構進行內部組織構架、信息采集使用等實行嚴格監管,以提高征信機構的質量;最后,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明確相關的處罰原則,對于在征信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征信機構實施相關處罰,以此來提高征信機構的業務質量。
關鍵字:藥品市場市場信用分類管理
完善市場經濟,加強市場經濟的法治化,一直是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但是,就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而言,完善的市場經濟更應該是一種基于信用機制的經濟體制。對此,我國的民商法律有明確的表述,如《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第6條亦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說,與信用相關的法則滲透了我國整個調整市場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我國藥品市場已初具規模,在供銷鏈鏈接、競爭機制、價格形成與管理、品質保證、廣告管理等諸方面雖取得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轉型時期,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和違法經營等行為屢禁不止,即使進行突擊大檢查或“嚴打”等手段,在地方保護主義等防護傘下也只是治標的辦法,可以說,醫藥市場依舊面臨著嚴重的信用缺失問題。
1我國醫藥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狀
1.1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
廣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包括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在微觀經濟活動中,以誠實守信的態度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契約關系規則,合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意志與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諸如財務信用、合同信用、借貸信用等等。現今廣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交易行為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債務糾紛不斷;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
1.2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
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是指藥品市場的主體在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為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和企業內部質量管理規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會信任的程度j。現今狹義上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主要表現在:市場主體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規范行為,內部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在藥品研制環節,研制不規范、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在藥品生產環節,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守法經營意識淡漠,忽視質量管理,把產品標準、檢驗設備、管理制度等作為應付檢查的擺設;在藥品經營環節,經營企業過多過亂、層層加價,出租柜臺、掛靠經營、虛假廣告、非法市場等不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在藥品使用環節,降低質量要求或者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的問題在基層和農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藥現象較多;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
2針對當前法律環境,我國藥品市場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問題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國不少地區紛紛著手重建社會信用。但是從各地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試點情況來看,推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最大障礙是法律障礙,因為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涉及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
在藥品市場信用方面,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臺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后文簡稱暫行規定),此規定對信用信息檔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級的定義與分化、企業信用的激勵與懲戒及其監督管理四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要求,是對企業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評價的有效嘗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往往規定中所要求的款項不能實行或不能達到立法本意。如對失信企業的信息披露,因現行法律只限定了誠實守信的原則,而《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及《藥品管理法》都沒有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的對象,是否可以對公眾公布,為避免對外公布企業信息的行政訴訟,藥監執法部門只能在系統內披露企業失信信息,從而導致了企業失信成本過低。
2,2現有規定的操作性不強
除了上述《暫行規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難點外,《暫行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懲戒和激勵的措施過少過輕的問題。一些懲戒措施對企業的失信行為懲罰過輕,同時對企業守信行為的激勵過少,從而既起不到對企業失信的懲罰作用也激勵不了企業自動守信。
2.3信息記錄不完全,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
因《暫行規定》對信用檔案中應涵蓋哪些內容也沒有統一的說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分別規定了信用檔案應該包括和不應包括的內容,但規定中限定檔案內容不包括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調整范圍之外的行為,其具體是什么并未明確,所以造成各地的藥品企業信用檔案內容不一、信息記錄也不完整。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指標,各地對《暫行規定》中信用評價原則的理解不同,實際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樣,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標,缺乏一個定量的指標。
3國外設立的有關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點
歐美發達國家的信用市場經過數百年的培育和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和管理機制。一方面,通過長期的市場競爭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講信譽者生存、不講信譽者淘汰”的良好信譽機制和信用環境。另一方面,這些國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證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過完善非政府的市場信息披露和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進一步增強了市場的公開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授信方能夠更加準確地掌握受信企業的信譽、信用狀況,以較低的成本和較高的準確性甄別出不同信譽價值的企業類型,實現了信用市場中唯一穩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約)J。上述2個方面使信用市場中的違約率大大降低,同時也使授信方判斷的受信企業違約概率維持在較低的水平上,從而形成提供信譽資源與信用資源的激勵和有效供給。
3.1國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簡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比較健全的國家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因為只有市場上信用經濟成分相當大時各類信用管理服務才出現,才需要信用管理相關的基礎法律來維持市場規則,只有信用管理專業法律健全的國家,才能上升為征信國家。
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公平信用報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歐洲會議通過了歐盟的《個人數據保護綱領》,這是歐盟在信用領域的第一個公共法律。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建立資信評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美國建立市場評估體系是以市場為主導。
在亞洲,有消費者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13本、韓國、臺灣、香港。
3.2國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點
3.2.1有關信用管理的法律規范比較完善從整體上了解,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有著比較完善的法律規范,所有現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傳播及使用等環節,并且整個法律體系不僅包括對個人信用體系的規制也包括對企業及政府信用體系的規制。
(1)有著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使得政府不必親自參與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價,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可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傳遞方面更有效率同時也減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對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也有較多完備的規制,使得中介機構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頒布的《信息公開法》和1976年頒布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使得許多案件調查過程和方式都及時傳遞給公眾和企事業單位,保障和增強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從外國信用管理專業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過以下原則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影響的原則。(2)金融機構平等和正當經營的原則。(3)控制信用工具發行的原則。(4)強制性開放征信數據原則。(5)指導征信機構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實信息的原則。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有關的規則,最著名的有“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和“統一商業準則”。(6)法律系統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證信用法律體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執行,發達國家都有各自保證信用法律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
4建立和完善藥品市場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對廣義藥品市場的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4.1.1設立懲罰失信行為的法律規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范疇,更是一個經濟范疇。因此,信用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法律問題。法律與道德應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如果法律無所作為,道德也是蒼白無力的。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合同違約、商業欺詐隨處可見,三角債、拖欠款和銀行不良債權反復出現。造成上述信用危機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懲處機制,加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規范力和強制力居然成為對市場交易中的失信行為毫無辦法的軟約束。
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指導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上述法律都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針對性也不強,對于個人失信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懲罰力度和方式。這種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狀態,使失信者的失信行為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且客觀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對失信者的失信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鼓勵。低微的“失信成本”顯然不足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4.1.2設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規范,提高社會信用信息對稱程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資信服務行業也還在建立過程之中。只有對信用信息的來源和取得方式,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才能確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對稱。事實上,當前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沒有法律依據。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對封閉和分散,或者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關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對稱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從而造成信用混亂。
4.2對狹義的藥品市場主體信用缺失規制的建議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xx年5月15日以粵交基〔20xx〕634號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公路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高速、一級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規章制度、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分包管理制度,負責對分包的合同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監督檢查,并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
第八條 監理人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管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通知發包人。
第九條 除承包人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分包項目的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工地試驗室應當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和類似工程經驗的單位。對不得分包的關鍵工程和專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單獨招標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進行分包。
第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施工業績、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有其他資格條件(見附件1)。
第十二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分包行為管理,合法專業分包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分類原則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一類分包:對于綜合、復雜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單座中橋、大橋、中隧道、長隧道和其他質量、安全風險較高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分項工程進行專業分包,以及分包費用總額超過承包人施工合同額30%以上的分包均屬于一類分包。一類分包的分包人資質和類似工程業績應當滿足施工合同招標文件對分包專業工程對應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施工業績的強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制作安裝、斜拉索制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特大橋梁、特長隧道、特大斷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類分包:除一類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為二類分包(見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
第十三條 承包人擬分包的專項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應當在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
未列入投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照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以及工程實施中承包人和發包人一致認為對特定專項工程實行專項分包,有利于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合同自主選擇符合相應條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標投標方式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五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2)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應當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分包合同前,對分包人的資質、業績、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等情況進行核查。在報請監理人審查時,同時將分包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主要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等提供給監理人審查。
第十七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工程實施前,將監理人審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報發包人備案,未經備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實施。審查、備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備案表》(見附件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專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擬分包人的資格、注冊資金、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查。
(三)發包人備案。發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臺賬。發包人應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組或者明確管理部門,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臺賬》(見附件4),指定具體責任人和聯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約情況,并每季度報上級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臺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十九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承包人的質量、安全生產、工期進度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承包人管理,導致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分包項目應當實行合同考核確認,以此認定進場專業施工分包隊伍與所簽訂合同承包人主體的符合性,據此撥付動員預付款。在進場初期,承包人項目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確認表》(見附件5),經監理人核查,報發包人確認。
第五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應當參照《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6)與勞務合作人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建立勞務合作合同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合同中應當附加勞務合作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單位的管理,編制臺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培訓后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范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六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經監理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一)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人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人違規作業的;
(二)勞務合作人自帶施工機械設備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諾到位的機械設備),獨立完成分項、分部工程的;
(三)勞務合作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四)勞務合作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統一采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采購主體及方式。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相關采購時,必須報監理人審查,經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分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承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九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質量、安全等情況。經發包人備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與發包人提出業績證明申請時,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依照分包合同據實共同出具。
勞務合作不屬于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專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應單獨記賬,并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合同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回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四)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財務賬戶的監管,并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
(五)發包人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員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動態用工和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臺賬,每季度末報發包人備案,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等級考勤制度,推行銀行卡直付工資。當出現分包人內部人員投訴、聚眾討薪等涉及資金使用問題時,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支付相關資金。當情況嚴重且拒絕配合承包人處理的,信用評價等級直接降低一級。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人的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文件、資料等;
(二)進入工地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提供說明;
(四)查閱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六)發現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亂、財務賬目不清,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發包人責令承包人將分包人清退出場,并將其從業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實行實名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名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查處,并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并向發包人提交信用評價結果;分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告承包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信用評價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對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和標準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內容和標準》(附件7)。
分包人對承包人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可以直接上報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進行核實,并作為發包人對承包人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分包人信用評價等級分類及對應分值等參照廣東省公路施工分包企業信用評價的規定執行。
發包人應當對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發包人上報評價結果的格式見《分包人信用評價匯總表》(附件8)。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專業施工企業完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勞務分包企業合作完成的以勞務作業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勞務合作人、本單位人員、專項工程等術語含義如下: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業。
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勞務合作人,是指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勞務施工企業。
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專項工程,是指本實施細則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中規定的相應工程內容。
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