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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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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一)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內立法現狀

    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制定專門調整海外投資的基本法,相關法律主要以部委規章及地方立法的形式出現。海外投資法律制度可從監管、鼓勵和保護三種制度分別進行闡述。⒈海外直接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海外直接投資監管法律制度包括:⑴海外投資審核管理制度。該制度是由國務院頒布和批準的一系列相關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組成。2004年國務院頒布《行政許可決定》,之后國家發改委于同年10月制定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我國商務部總結了海外投資審核工作的經驗,于2009年3月制定并頒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中國的海外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⑵與海外投資有關的外匯管理制度。我國外匯管理局在1989年3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1993年外匯管理局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規范的通知》,1995年了《關于<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這些規定對于我國早期對外投資起到了良好的規范作用。2009年,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進一步深化了對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的改革。⑶其他有關海外直接投資管理的法律制度。1996年財政部頒布了《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管理規定》,隨后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2年原外經貿部、國家統計局為加強對外投資的宏觀監管,聯合了《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2002年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有效監督了海外投資活動的進行;從2004年起,國統局和商務部為加強對外投資的監督,每年制作《境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⒉海外直接投資鼓勵法律制度。我國鼓勵國內企業海外投資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相關部門的援助、服務政策和稅收、金融方面的鼓勵與支持政策等。⑴稅收鼓勵制度。我國對于海外投資稅收管理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國內稅法和關稅條例中。2008年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了對海外投資實行稅收優惠,如對國內企業的某些海外投資免征增值稅等。⑵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資活動的一個重要保證。2004年,我國創建了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進出口銀行聯合設立;2005年,國家要求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要對我國重點支持的海外投資項目給予專門的資金支持。2006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規定對于有關鼓勵類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各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的財政稅收、外匯等方面的政策。這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極大地支持和鼓舞了我國海外投資活動的進行。⒊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海外投資起步較晚,沒有形成海外投資的保護立法體系,相關保護措施散見于其他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關于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境外金融管理辦法》和《關于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規定》等。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規范

    我國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規范包括雙邊投資條約和多邊投資保護公約。雙邊投資條約(BITs)由東道國與投資國共同簽署,是保護和鼓勵東道國與投資國雙方私人投資活動的書面協定。我國雙邊投資條約的特點表現為:從調整對象看,我國簽署的大部分BITs僅調整已存在的投資活動,但都承認BITs能夠調整條約失效之前的投資活動,唯一不同的是適用期限有別,包括10年、15年、20年三種。從簽訂的數量看,目前中國已與130多個國家簽訂了BITs,數量可觀。從海外投資的征收及補償方面看,我國簽訂的大部分BITs都規定東道國對海外投資者實行“相對待遇”必須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采用。近年來,我國少數BITs中也規定了海外投資者有權從東道國獲得補償,但在財產轉移方面則沒有顯著的變化。從待遇標準看,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我國BITs的主要規定,對保護我國海外投資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多邊投資保護公約如《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公約)主要致力于多國間投資保證體制。1988年我國加入該公約并成為創始會員國。MIGA公約鼓勵會員國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并對會員國之間的投資提供非商業性風險的擔保。我國尚無與MIGA公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只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做出了相關法律規定:當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與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相沖突時,除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此外,我國的《保險法》采納了MIGA公約的代位求償權制度。MIGA公約實施的為小額投資提供擔保的項目促進了我國對外投資的發展。總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在我國已得到發展,為我國私人資本自由流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內法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⒈海外投資立法總體滯后。我國海外投資立法的滯后主要體現在我國尚未制定出調整海外投資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且現有規范內容比較單一,導致管理薄弱,不能提升到戰略高度進行統一管理。⒉海外投資監管法律制度不盡合理。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海外投資監管實行的是“分級管理、多元審批”體制,這種體制的弊端是職能交叉,其結果只能導致審批內容經常重疊,已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目前改革我國海外投資管理制度的重點應是程序上的簡化。⒊海外投資援助法律制度不到位。我國對海外投資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很零散,沒有專門的法規,難以有效的保障海外投資。主要表現在:海外投資稅制缺乏制度層面和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合理性;海外投資信息服務渠道不暢通,企業之間容易形成信息不對稱;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缺失。保險制度是保護投資者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國轉移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不盡合理,主要表現為我國承保機構的獨立性較弱以及現有規定的內容不夠完善,僅規定了海外投資保險的承保范圍,卻沒有規定代位求償權。

    (二)中外BITs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中外BITs在海外投資保護方面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我國簽訂的BITs在保護海外投資方面的有效性不高。我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大都缺乏靈活性,許多條款都是籠統的規定,實踐性不強,不具有實用價值,不能很好地發揮投資促進功能。二是我國簽訂的BITs在適用范圍的規定上有所欠缺。我國大部分的BIT都適用于既有投資,但還存在少數雙邊投資條約沒有規定適用于既有投資的情況,這將增大我國對外投資的風險。三是我國簽訂的BITs中國民待遇標準的規定不夠完善。我國以往的BITs大多要求“盡可能”的給予國民待遇,近年來這一規定有所變化,不再要求必須依據簽訂國雙方的法律這一條件,也就是說,簽訂相對方要承擔更多的國民待遇義務。四是損失補償規定不合理。中國簽訂的絕大多數BITs只規定投資者在與其國家簽訂的另一方領土內因政治風險遭受的損失,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給予“相對待遇”,而這一措施并不能保障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MIGA公約保護海外投資存在的問題

    MIGA公約自身對我國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一是縮小了合格投資的范圍;二是保險費用較高,致使海外投資規模較小的企業承受不起;三是規定的合格東道國只能是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因此該公約并不能保護我國對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另外,它本身的擔保能力受到資金和國別的雙重限制。此外,MIGA公約擔保項目的重點有所轉移,從傳統的制造業、開采業開始轉向IT行業、服務業,而我國向MIGA公約投保的外資項目仍然以制造業、農業為主。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內法律制度

    ⒈制定調整海外投資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我國應制定系統的《海外投資法》,維護海外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的海外投資法應包括以下內容:立法目的及依據,調整范圍;國家主管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審批、監督,協助和保護的內容;有關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海外投資者的投資報告;海外投資爭端解決等。⒉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護法律制度。目前我國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這一保護制度的內容應涉及戰爭險、外匯險、征用險以及其他非商業性風險,還應明確規定保護費用和保護期限。在解決海外投資爭端方面,仲裁或訴訟的準據法,一般情況下應當適用我國的法律。⒊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我國應該創建一個職能完善的海外投資管理部門———中國海外發展和投資管理委員會,制定《海外投資監管法》。海外投資管理法應當對現行的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實行集中管理和統一審批的大部門制;應設立自動許可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自動許可。⒋完善我國促進和鼓勵海外投資法律制度。在融投資方面,應創建海外投資儲備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資貸款優惠制度;在稅收優惠措施方面,應解決雙重征稅問題,使海外投資者真正獲益;對符合不同條件的海外投資者實施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符合產業導向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授予制造業、服務業、高新技術等海外投資領域。⒌完善我國海外投資援助法律制度。我國政府應重視加強海外投資的金融支持,設置專門的機構為海外投資企業提供資金方面的支持。應成立專門的信息服務機構及海外投資各專門中介機構,為海外投資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及專業咨詢,使其做好充分的投資準備。另外,應設立專門的研究機構針對海外投資的風險進行研究,為投資者提供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信息,提高海外投資的成功率。

    (二)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

    通過考察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制實踐,筆者認為,完善海外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應考慮對中外BITs締約實踐的完善。首先,我國應區別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應實行高保護標準的BITs,對發達國家,應謹慎對待,無須制定較高保護水平BITs。從而提高BITs的有效性。其次,應進一步完善與發展中國家的締約內容,擴大BITs適用范圍。在“損失補償”方面,除了適用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外,還應主張例外情形下東道國的絕對補償義務。在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BITs對“國民待遇”的適用標準應做寬泛規定。第三,完善監督機制,增加BITs的穩定性。

    第2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境外投資;政府職能;合理定位

    中圖分類號:F741.1

    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企業境外投資規模和質量,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確立的我國“十二五”時期的戰略任務,并在“十二五”規劃中進行了戰略部署。當今國際市場,特別是后國際金融危機時期的國際市場,一方面開放程度和競爭程度越來越高,另一方面又保護主義盛行和充滿不確定性。為了保證加快“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施,使中國企業更好的進行海外投資,不僅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而且要求合理確定政府的職能定位。

    一、合理定位政府職能的基本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始終起著基礎性作用。也就是說,市場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介入和干預,只是輔的和補充性的。但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本身有缺陷,也會出現失靈問題。正如薩繆爾森所指出的,“對看不見的手有所了解之后,我們一定不要過分迷戀于市場機制的美妙――以為它本身完美無缺、和諧一致,非人力所能望其項背。”因此,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境外投資規模和質量,還需要發揮好政府職能的作用。但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市場的發育程度、政府的成熟程度、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同世界經濟聯系的密切程度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而政府職能定位不可能存在一套普遍適合于所有國家和地區的現成做法。但這并不意味著,在推動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方面,政府職能定位就沒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在現有的國際秩序下,合理定位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的職能,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是政府職能定位要與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程度相協調;二是政府職能定位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三是政府職能定位要與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以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制度規定相適應。合理確立我國政府在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中的職能定位,同樣需要符合這些基本要求。

    通常情況下,由于市場機制的缺陷會帶來市場失靈問題,因而需要有效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但市場失靈不一定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所致,有時是由于市場制度發育不完善而造成的。因此,為了推動和引導企業擴大境外投資,我國政府職能的合理定位還需同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程度相適應,不僅要充分考慮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發育狀況,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我國境外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經濟制度發育狀況。應當看到,在我國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過程中,我國既面臨著自身市場制度發育不完善而引起的市場失靈問題,也面臨著境外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市場經濟制度發育不完善而導致的市場失靈問題。因此,我國政府對國內境外投資企業的管理就不能完全照搬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政府對我國境外投資經營企業的管理,既要符合我國自身的市場經濟發育狀況,也要適應境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經濟發育狀況。從這個意義講,合理定位我國政府的職能,我們不能完全聽命于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指使和安排,只能根據我國和境外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經濟發育狀況靈活行事。由于我國目前市場經濟制度的發育還不夠完善,因而政府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管理,除了需要履行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一般職能外,還需部分地履行替代市場和培育市場的職能。涉及到政府對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的管理,如果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經濟制度比較健全,可讓市場機制在其中更充分地發揮作用;如果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市場經濟制度不夠健全,政府應當在其中發揮更多的作用,特別是要密切同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政府的聯系,充分發揮政府間的協調作用,必要時應積極主動為境外投資經營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為了更好地維護和保障境外投資的利益,政府還應充分利用同貿易伙伴國的外交關系簽訂同促進境外投資經營相關的協議,幫助國內境外投資企業獲得與投資目標國企業同等待遇,減輕企業在境外的收入和稅收負擔,降低企業境外投資的阻力和風險。

    在經濟社會活動領域,如同市場會失靈一樣,政府也會失靈。所謂政府失靈,是指政府對經濟社會調控和干預的低效率或無效率。正如薩謬爾森所指出的,“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為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現實中,政府不是一個超脫于現實社會經濟利益的萬能的神靈之手,它是由各個機構組成,而各個機構又是由各政府官員組成的。無論是政府機構,還是政府官員,都有自己的行為目標。因此,現實中的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通常追求是自身組織目標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種現象人們稱之為內部效應。內部效應被認為是各種類型“政府失靈”的一個最基本的或深層次的根源。從這個角度上講,需用“法治”來約束政府。為確保“走出去”戰略的有效實施,政府在其中的職能定位應當建立在法治基礎上,既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又要依法管理,將政府職能置于法律框架下,受到法律的約束,而不是為所欲為。否則,不但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甚至國家的整體利益也難以得到維護。為此,有必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和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確保政府依法行政的相關法律規定。這樣,在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方面,就可有效地防止政府濫用行政權力和防止政策多變現象的出現,從而使企業的境外投資能獲得一個比較穩定的預期,更好地維護和保障境外投資企業的利益,起到充分調動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我國經濟社會幾乎已全方位地融入到國際經濟體系之中。然而,我國參與的國際經濟活動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有關國際組織的規則,特別是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以及有關國家內部的法律法規等制度規定的約束。因此,為了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更好地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不僅我國境外投資經營企業要遵循有關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遵守投資經營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制度規定,而且政府的職能定位也同樣要求與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規則,以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制度規定相適應。WTO等國際組織制定的有關規則,旨在規范和約束成員國政府和企業。因而,為了推動和引導企業提高境外投資規模及質量,政府必須改變長期習慣于用行政手段干預經濟活動的做法,學會和善于采用國際慣例辦法推動企業更好地進行境外投資。同時,要積極和有效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特別是發

    揮好境外投資企業的市場主體作用。為此,政府需按照加入WTO等國際組織所作出的承諾,對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清理,凡違背WTO等規則或與我國的承諾不相符的,應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有的甚至可以予以廢除;企業境外投資過程中所產生的國際貿易摩擦和國際經濟爭端,政府應當積極協助企業尋求在WTO等國際組織框架內,并依照國際慣例、按照國際規則來處理和解決;若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和經營中產生的摩擦和爭端源于所在國家和地區特殊的制度規定或傳統習慣等因素,則應積極尋求通過政府之間的協商辦法來妥善處理和解決。

    二、當前政府職能存在的主要缺陷

    盡管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已經有了10余年的時間,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其中的原因比較復雜,但政府存在的職能定位缺陷是一個比較重要原因。所謂政府職能定位缺陷,是指政府未能有效地履行在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的職能,出現了所謂“政府失靈”問題,導致企業境外投資出現低效率或無效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對企業境外投資采取的是以項目審批為主的管理體制,帶有較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這與我國經濟社會融入國際經濟體系特別是加入WTO后的要求不相適應,更是同市場經濟對法治的要求不相適應。當前,我國政府的職能定位缺陷,突出表現在政府職能的“越位”、“缺位”和“錯位”上。

    政府職能的“越位”,是指政府超越自身應該行使的職能范圍,插手了一些不該由政府管或管不好的事情,從而出現政府失靈現象。在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方面,政府職能的“越位”會影響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地位的發揮,導致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出現失效,使市場機制引導企業境外投資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影響國家“走出去”戰略有效實施。目前,我國政府存在的“越位”現象,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政府超越自身職能,代替了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職能;二是政府超越自身的職能范圍,代替了企業的經營管理職能。在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的實踐中,政府職能的“越位”現象集中體現為政府嚴格的行政管制和審批制度。長期以來,不僅企業境外投資要經過多個環節的嚴格前置審批,而且獲準境外投資的企業要獲得政府的某些政策支持等也必須經過嚴格的層層審批。面對政府嚴格的前置審批,如果企業通過正常渠道進行境外投資,往往會由于審批時間過長而貽誤時機;如果企業為了規避行政約束,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行境外投資,又必然造成國有資產的境外流失或資本非法外逃。近年來,雖然境外投資審批制度進行了不少改革調整,特別是2009年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下放了境外投資核準權限,簡化核準程序。然而,現實中仍然存在著層次過多、內容過細、時間過長的問題,資金和人員出入境還存在著不少障礙。政府職能的“越位”,不僅與市場經濟發展和WTO等規則不相適應,而且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企業的交易成本。

    政府職能的“缺位”,是指在市場機制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或者存在市場失靈的地方,政府沒有實施有效的管理。目前,政府職能的“缺位”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境外投資企業的事后監管缺位。政府往往比較重視前置審批而輕視事后監管,致使審批后的監管基本上處于自流放任狀態。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只有項目審批職能,但沒有事后監管的職能。而一些負責事后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管又主要流于形式。由于缺乏事后監管,某些領域境外投資的秩序比較混亂,盲目投資、并購、上項目等問題比較突出,境外投資企業之間相互惡性競爭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利益損失。二是對非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缺位。我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基本上是國有企業為先和國有企業為主的格局。與此相適應,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也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設計的,民營企業不僅缺乏境外投資的暢通渠道,而且缺乏有效監管。長期以來,一些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私營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有的通過戴“紅帽”的方式按照正常渠道進行境外投資,有的為了規避制度約束,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行境外投資。這不僅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而且會因為疏于管理導致國內資本境外流失或非法外流。三是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輔導和信息咨詢等服務職能缺位,未能有效地幫助境外投資經營企業進行市場評估、風險評估、投資指導等,以及提供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制度規定及傳統習慣等資料。另外,政府還在幫助境外投資企業規避政治風險、保護境外資產(包括自主知識產權)等方面也不同程度存在職能缺位問題。由于政府職能缺位,導致應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沒有去管,或者政府該管的事沒有管到位,使市場機制無法調節的某些領域出現了“真空”,從而影響和制約著企業的境外投資。

    政府職能的“錯位”,是指政府未能擺正自身的職能,在不同職能之間發生混淆。在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中,政府職能的“錯位”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政府作為企業境外投資的管理者和境外投資國有資產所有者(出資人)職能出現交叉和混淆,沒有把兩者有效地分開,從而導致“政企不分”和“政資不分”問題,影響企業境外投資。比如,國資委對境外投資國有企業的考核,往往不是重點考核企業取得的成績和進步,而是考核企業出現的過錯和失誤,不是考核企業有沒有未來長遠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而是考慮企業當年的現金流和年度的利潤目標能不能完成。這種考核方式必然會不同程度影響企業市場主體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利于國內企業的境外并購等境外投資和合作。二是對企業境外投資負有管理職能的不同部門,由于職能界定上的不清晰、不科學、不規范而導致職能混淆,使有的部門錯誤地承擔了該有其他部門承擔的職能,或者沒有擔負本該承擔的職能,從而出現了管理上的混亂,并在實際管理中導致相互推諉和扯皮問題,影響和制約企業的境外投資活動。

    三、矯正政府職能缺陷的主要舉措

    由于政府職能定位缺陷集中體現在政府職能的“越位”、“缺位”和“錯位”上,因而矯正和解決政府職能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就成為有效發揮政府作用,引導和推動企業境外投資的關鍵。這是因為,通過矯正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消除政府失靈,因為“政府的失敗即可能是由于它們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她們做得太多”;同時,通過矯正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還可以使推動企業境外投資中的政府與市場關系得以理順,使政府和市場的作用都得到有效發揮。政府職能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錯位”問題,可以通過政府職能的“退位”、“補位”和“正位”來加以矯正和解決,使政府職能回到其應有的位置上,從而有效地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政府職能的“退位”,是為了解決政府職能“越位”問題,重點是要改革和完善政府審批制度。政

    府要充分利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有利時機,改革不適應于推動企業境外投資要求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別是要加快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審批制度、審批管理方式及行政審批項目的步伐。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總趨勢看,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審批將朝著自由化的方向漸進發展,即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取消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以及帶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備案,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切實落實企業境外投資經營自。但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國有經濟在我國經濟結構中仍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我國政府在今后一個較長時期仍將繼續保留對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制等行政管理職能,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審批制度也不可能完全取消。但保留的審批制度,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加以改革,并朝著以下思路深化:一是減少政府審批范圍,放寬對資源配置的限制,盡可能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減少政府審批環節,簡化政府審批程序,賦予企業境外投資更大的投資經營自。為此,政府需做好以下工作:放松對企業境外投資的額度限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并積極鼓勵企業境外投資;改革不必要的可行性報告等審批制度,企業的境外投資應由企業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弱化強行調回境外企業利潤的規定,允許境外企業保留利潤,同時廢除匯回利潤保證金等政策障礙,讓境外企業能比較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利潤進行增資和再投資;放松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境外投資審批和限制。

    第3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必須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以開放的主動贏得發展的主動、國際競爭的主動。這對承擔“提出利用外資戰略、控制和優化全口徑外債總量、核準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制定境外投資戰略”等重要職責的外資司而言,可謂重任在肩。

    顧大偉表示,開展“推進機關定位轉型”學習討論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學習討論過程中,全司同志一致認為,這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兩轉三大”學習推進活動的延續和深化,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全面提升發展改革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他強調,推進定位轉型,首先要做到認識上的提升。只有深刻學習領會系列重要講話、中央關于“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戰略判斷的有關精神,準確把握開放型經濟新形勢、新任務,才能找準定位轉型的方向和著力點。

    顧大偉坦言,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工作,必須注意把握國內外形勢的深刻變化。從國際上看,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新趨勢。近年來,世界經濟格局深度調整,國際產業分工、貿易和產業鏈整合進一步拓展和深化。跨國投資復蘇緩慢,各國引資競爭更加激烈。自由貿易區和國際投資協定談判更加活躍,國際投資規則呈現新的變化。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和擴大開放,日益成為國際經濟合作的趨勢。隨著我國與世界經濟聯系更加緊密,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工作必須更加積極主動地對接外部環境。

    從國內看,要主動認識、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我國利用外資進入轉型期,傳統的低成本優勢正在發生變化,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壓力凸顯,必須認清和尊重經濟規律,及時轉換動力,培育形成市場體系健全、行政服務高效、人力資源豐富、產業配套齊全、基礎設施完備的綜合新優勢。隨著走出去規模不斷擴大,我國正在由資本輸入國逐步轉變為資本輸出國。需要加強對走出去的引導和服務,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促進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必須持續調適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工作的理念、政策、方法,積極主動適應國際國內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顧大偉說。

    機關定位轉型學習討論活動開展以來,外資司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既注重活動形式的靈活多樣,又緊扣主題、突出實效。充分調動黨員干部的積極性和參與度,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圍繞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工作轉什么、怎么轉進行了深入討論,將學習討論成果指導應用于實際工作。不滿足于“自拉自唱”,堅持開門搞活動。顧大偉說:“在做好內部學習討論的同時,結合在廣東、天津等地調研,聽取地方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從服務對象的視角看我們的定位轉型活動,使定位轉型措施更接地氣、更有針對性。”

    顧大偉表示,在前一階段的基礎上,下一階段乃至今后一個時期,外資司將進一步明確定位轉型的思路和舉措,持續轉變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方式、管理作風,加強重大問題研究,做好戰略規劃引導,深化跨境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新一輪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

    外商投資方面,要重點研究負面清單模式下外資監管體系,完善外資產業和區域引導政策;貫徹落實《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放寬制造業和服務業外資準入;深化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核準管理制度改革,及時跟蹤分析評估改革效果,既提高便利化水平,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修訂、制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促進內外資法律法規統一,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

    境外投資方面,要聚焦重大問題,開展“十三五”規劃研究;徹底跳出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傳統管理思路,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指導協調服務上,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監管;健全境外投資法規體系,優化管理體系和程序;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機制,支持有關行業和領域加快走出去步伐;加強與重點國家合作,推進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第4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防范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外匯資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和存入保證金的總和。

    第三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謹慎投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第四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守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七)擁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歷的專業管理人員的數量符合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四)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七)境內托管人的有關材料和托管協議草案;

    (八)境外受托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托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八條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外匯資金增加的,可以向國家外匯局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

    國家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核準。

    第三章投資范圍和比例

    第九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限于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其他投資品種和工具。

    前款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中資商業銀行的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前款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債券。

    前款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的貨幣市場固定收益產品。

    第十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其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保險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其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與增加資金合計的80%;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三)保險公司在同一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0%,其在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余額不受本項規定限制;

    (四)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級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0%;

    (五)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下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70%;

    (六)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公司或者企業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

    (七)保險公司投資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一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業務應當由總公司統一進行資產戰略配置,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業務管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業務。

    第十二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必須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授權制度、研究報告制度、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專業投資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可以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60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

    (五)具有10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業務經驗,并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投資人員;

    (六)書面承諾在必要時,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交易情況;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專業投資機構,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委托境外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當由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委托事務,評價委托資產的風險狀況、境外受托人的投資業績和管理能力。

    選擇境外受托人管理保險外匯資金,應當充分考慮管理風險,委托管理的外匯資金應當適度分散。

    第十六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注重在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方面與外匯資金的負債相匹配。

    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優先購買中國的政府和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第五章資產托管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托管其境外運用的全部資產。

    前款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中國境內的中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獨資銀行。

    第十八條作為保險公司境內托管人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3年以上;

    (二)實收資本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其中中資銀行的外匯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的實收資本按其總行計算;

    (三)取得境內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

    (五)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和相應數量熟悉全球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六)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且其總行或者分行未受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其總行托管規模在1000億美元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條件的限制。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管保險公司托管的外匯資金和證券;

    (二)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三)辦理外匯資金的匯出、匯入以及相關匯兌手續;

    (四)與境外托管人共同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受托人的境外投資運作;

    (五)發現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六)監督境外托管人,確保保險外匯資金被安全托管;

    (七)保存保險公司境外運用的外匯資金匯入、匯出、資金往來及證券交易的記錄、憑證等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

    (八)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定》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協助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檢查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十)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之日起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二)自保險公司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2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并抄送中國保監會;

    (三)每月結束后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六)發現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在收到國家外匯局有關投資付匯額度的核準文件后,應當持核準文件,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并開立境內托管賬戶。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自境內托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托管協議;

    (二)境內托管人按規定監督保險公司使用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的書面承諾。

    托管協議必須載明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境內托管人義務,境內托管人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或者國家外匯局要求保險公司更換境內托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屬于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

    (一)保險公司劃入的外匯資金;

    (二)境外匯回的保險外匯資金;

    (三)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收入;

    (四)債券利息收入及賣出債券所得價款;

    (五)貨幣市場產品的利息收入及賣出貨幣市場產品的所得價款;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下列支出屬于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

    (一)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

    (二)匯回保險公司的保險外匯資金

    (三)銀行存款;

    (四)買入債券支付的價款,包括支付的印花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費;

    (五)貨幣兌換費、托管費以及資產管理費;

    (六)各類手續費;

    (七)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境內托管人選擇境外商業銀行作為其境外托管人的,應當滿足托管協議規定的條件。

    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人處,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二十六條境內托管人應當選擇滿足下列條件的境外商業銀行,作為其境外托管人:

    (一)實收資本不低于25億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

    (三)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認定的托管資格,或者與境內托管人具有合作關系;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

    (五)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擁有相應數量熟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六)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七)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受重大處罰記錄;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資產嚴格分開,必須為不同保險公司境外運用的外匯資金分別設置賬戶、分別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總體狀況,調整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他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二)洗錢;

    (三)與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四)中國和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簽定相關協議時,應當明確要求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提供有關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境內托管人提供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商業銀行,不得兼任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

    (一)變更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的;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和其他重大事項的;

    (四)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公司發生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保險及外匯管理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和監管職責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更換。

    第三十六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受托人違反有關規定時,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更換境外受托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上報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運用外匯資金,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5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主要包括企業在境內的下列投資活動:

    (一)固定資產投資;

    (二)產權收購;

    (三)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條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企業必須制定并執行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符合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四)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五)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八)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七條企業應當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的主要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

    (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中的投資項目是指按照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包括子企業投資項目)。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統一報送格式、報送時限等要求,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九條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二)未建立規范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非主業投資項目實行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三)國有控股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資委報送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類型的企業,參照國有控股公司執行。

    第十條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項目,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資委,國資委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一)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資委。

    (二)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并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國資委:

    1.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三)需報告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國資委建立企業投資統計分析制度,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報送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點企業應當報送季度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價管理,具體工作內容與要求,參照《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執行。國資委根據需要,對企業已完成的投資項目,有選擇地開展項目后評價。

    第十四條國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其投資決策程序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6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4-0020-03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一)我國對外直接投資(FDI)的發展歷程

    1.以FDI流出量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變化。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始于改革開放之后,1985-2006年各年對外投資輸出流量如圖1所示。從圖中可以看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即1982-1991年的起步階段。在這一時期, 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年流量均在10億美元以內。第二階段即1992-2004年的穩步發展階段。在這一時期,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年流量平均規模為27億美元。第三階段即2005年至今的快速發展階段。2005年, 我國a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69.2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5.8%;2006年,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為161.3億美元,同比增長31.6%。從年流出量來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體呈上升趨勢,從1985年的6.3億美元到2006年的161億美元,增加了25.6倍。

    2.以FDI流出與FDI流入的比率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變化。從圖2可以看出,1992年以前,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流出量很小,但由于同期FDI流入量也較小,因而此期間FDI流出與FDI流入的比率相對較高。但是,1992-2006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年流出量較大,而同期FDI流入流量更大,因此此期間FDI流出與FDI流入的比率相對較低。綜合來看,以流出流入比率來衡量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規模,1992年以后小于1992年之前;而從絕對值來看,正好相反。

    3.以FDI流入量與FDI流出量的對比情況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規模的變化。1990-2006年,外商在華投資平均數為392.5億美元,我國對外投資平均數為37.5億美元,而流入我國的外商直接投資累計為6673.3億美元,是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638.7億美元的10倍多,特別是近幾年來,FDI流入的規模和速度出現了大幅度上升。1990-2006年對外直接投資流入量與流出量之比為1∶0.096,可以看出吸收外國投資的規模遠遠高于對外直接投資,這兩者存在嚴重失衡,遠遠低于全球平均水平。

    (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現狀

    從我國近兩年來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情況可以看出,雖然對外直接投資規模不斷擴大,但從總體規模上我國與部分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還存在一定差距。 截至2005年底,美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0 182億美元,是我國的35.3倍;英國為13 781億美元,是我國的24.1倍;日本為3705億美元,是我國的6.5倍。在發展中國家中,2005年末新加坡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1009億美元,是我國的1.8倍。

    從投資區域結構看,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布區域更為廣泛,2006年我國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已經遍及世界約200個國家和地區, 目前經商務部核準備案的境外中資企業已超過1萬家。其中,在亞洲的直接投資額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額的30%, 承包工程營業額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的46%;在非洲的直接投資額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額的比例約為3%,承包工程營業額占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的31%;在拉美國家的直接投資額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60%,拉美已經取代亞洲成為我國對外投資的第一大目的地。可以說, 我國90%以上的對外直接投資投向了亞太地區, 相比之下,歐洲等其他地區所占份額極小。這種過于集中的區域投資結構容易造成一些企業設點交叉重復、自相競爭等不正常局面,影響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市場的進一步拓展。

    另外, 跨國并購已成為我國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2006年,以收購方式實現的對外直接投資占全部投資額的36.7%。同時, 承攬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響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2006年,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中標尼日利亞鐵路現代化建設項目,合同額達83億美元;中信―中鐵建聯合體中標阿爾及利亞高速公路工程,合同額達63.2億美元。

    二、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發展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盡管近幾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實現了持續增長,在緩解國際收支失衡矛盾、緩解出口壓力、促進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對外直接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仍存在投資規模偏小、政府政策支持不夠等諸多問題,阻礙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發展進程。

    1.政府政策支持不夠。政府在促進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有責任和義務為跨國企業的發展提供平臺。但是與其他國家尤其是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政府對跨國企業的政策支持明顯不夠。主要存在的問題有:(1)重審批,輕服務,特別是對外投資信息咨詢服務的滯后,極大地制約了企業“走出去”的有效性。我國對企業的境外投資管理基本上是審批制,對其缺乏前期的服務和后期的監管。由于對外投資統計等方面的基礎工作薄弱,使研究有關對外投資的經濟效應缺乏科學依據。另外,由于尚未建立起境外投資的信息庫和信息反饋、情況交流的機制,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的風險,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靈,對外投資望而卻步。對于有些審批項目,手續繁雜,時間過長,以致一些項目貽誤了最佳投資時間而虧損,而一些企業為規避政府審批,或私自在海外投資,或將境外投資收入留為他用。(2)缺乏有效的海外投資保障機制。我國目前已與106個國家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與81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但還有將近50%的國家尚未簽訂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而一些已建立起來的多、雙邊和區域合作機制的功能也未得到充分的利用與發揮。

    2.國有企業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難以適應國際化經營發展的需要。現代企業制度是海外投資項目成功的體制保障,然而在我國,由于歷史及現實的原因,大多數大型企業仍是國有或國家控股,私營大企業的數量非常有限,并且至今仍缺乏促進私營企業成長的有效的體制、政策及資本市場的條件。因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發展對外直接投資將主要依靠現有的國有大型企業,但是我國國有企業尚未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方面的進展不大,主要表現為所有者和經營者在目標取向方面存在扭曲,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不足,使得國有企業在國外市場競爭中缺乏效率和國際競爭力。而一些體制不順、缺乏內在發展動力的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很可能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

    3.企業海外投資戰略不明確,管理體制相對落后。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已形成了一批優勢企業,產品的技術檔次和質量水平較高,規模擴張較快,如海爾集團、首都鋼鐵公司等都是具有對外直接投資實力與能力的企業。但是,與全球著名的大跨國公司相比,我國一些企業的競爭力仍有明顯差距。比如,一些長期處于壟斷條件下的大企業,其成本、價格明顯高于國際市場水平,產品質量與服務質量也不穩定,這類企業雖然具有一定的競爭實力,但從事境外投資的風險較大。另外,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進行海外投資只是為了建立一個辦事機構或接待站。

    4.外匯管理體制尚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雖然近幾年我國不斷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特別是由于我國尚未實現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兌換,企業難以開展大規模的境外投資,仍有一些不利于企業對外投資的條款。比如,在資金的使用權方面,不允許跨國企業內部資金自由調配,實施嚴格的利潤和外匯管制, 政府要求跨國企業的利潤在當地會計年度終結后6個月內全部匯回境內,這樣,當企業市場前景看好而需要擴大經營規模時,卻沒有自由支配的資金,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境外投資活動。

    5.企業融資困難、資金短缺影響其對外直接投資。我國一部分國有企業由于長期低效率運行,還不具備依靠自有資金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的實力,加之我國的金融體系還不是十分健全,相當長的時間內將被巨額的不良資產問題所困擾。銀行對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缺乏科學和全面的評估,存在“惜貸”現象,而國內資本市場尚不發達。因此在對外直接投資資金籌集的過程中,企業本身和金融系統都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從而導致企業融資困難、資金短缺,進一步阻礙了企業的對外投資。

    6.對外投資缺乏統一規劃。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各部門紛紛參與管理,出現了多頭管理的不規范局面,從而進一步加劇了海外投資發展的難度。此外,由于對外投資的宏觀管理工作還缺乏統一的部署和協調,導致我國對外投資無章可循,對外投資地區結構過于集中,企業間設點交叉重復,自相競爭的不正常局面。與出口企業互相壓價一樣,中國企業海外并購往往由于無規則競爭,在一宗并購案中競相抬價,最終提高了投資成本,導致并購最終失敗。為此,政府應盡快建立企業海外投資的協調管理機制,以規避風險,節約成本。

    7.跨國經營人才匱乏。一國對外投資的主體是企業,企業對外投資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企業的競爭力,在于是否擁有一支能參與國際競爭、熟悉境外投資業務的法律、市場分析、公關營銷等方面的企業經營隊伍。據商務部研究院《對外直接投資公司調查問卷》結果,企業海外投資主要障礙是缺乏海外經營的管理經驗和管理人才。我國企業由于受傳統體制的影響,人才的待遇和培訓比不上外企,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由于缺乏高素質的人才,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會增加風險。因此必須要有一支技術、管理、法律、財務和營銷等方面高素質的企業經營隊伍。

    8.企業缺乏核心技術。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是企業在市場中取勝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國還處在技術引進階段,在關鍵技術上,還難以與國外具有高新尖技術和成熟產品的企業抗衡,企業還沒有形成具有世界競爭力的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從總體上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的技術優勢不足。對許多引進的先進技術缺乏消化吸收,創新能力不強,特別是一些高端產品的核心技術仍然依靠進口,甚至某些行業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本沒有競爭優勢可言,因而無力參與國際競爭,甚至連國內的市場份額都難以保全。技術優勢的缺乏,將是制約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長期性因素。

    三、促進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對策思考

    1.盡快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資的法律體系。為有效執行對外直接投資的戰略方針,應當盡快建立適應新形勢的促進和保障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境外投資主體的行為及市場的競爭秩序,增強政策的透明度。一是進一步加強對外直接投資的立法工作,盡快出臺《對外投資法》、《境外投資公司法》等,為境外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護其境外投資的合法權益。二是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認真落實《關于調整部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有關政策措施,逐步推進資本項目下的自由可兌換,實現由強制結匯制到意愿結匯制的轉變, 簡化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和環節,取消多頭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部門進行協調管理。三是加強對外直接投資貿易、稅收等政策支持。韓國于20世紀70年代專門制定了《擴大海外投資方案》等法律條例,我國在立法中,可借鑒與我國發展歷程相近的國家和地區的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并結合我國國情,建立適應經濟全球化、符合我國經濟長期發展需要的境外投資法律體系。

    2.加大對企業跨國投資的金融支持力度。雖然,我國已經為企業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手段,如中央外貿基金、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優惠貸款等,但還未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金融支持體系,因此,需要盡快將這些措施形成一個完整的金融支持體系。 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和外匯管制,賦予條件適合的跨國企業必要的海內外融資權,進一步完善國際投資擔保體系,鼓勵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靈活運用發行股票、債券及國際信貸等多種方式融資,并降低申請程序的難度,簡化審批過程,減少企業的成本。例如,在跨國企業創業的初期,暫無利潤可供再投資時,應適當放松外匯管制,允許企業的外匯資金在內部調整,并在追加投資方面給予其較大的自。尤其是面對我國目前所擁有的高額外匯儲備(到2006年底,我國外匯儲備已達到10 663億美元),我們有條件提供這些金融支持措施,提供政策性的優惠和用匯上的便利,同時可以更好地運營外匯儲備資產,并緩解巨額外匯儲備所帶來的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3.建立和完善對外直接投資信息咨詢服務體系。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工作,如韓國1988年就建立了海外投資信息中心。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信息服務體系,構建以政府服務為基礎,中介機構和企業積極參與的信息網絡:一是建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介機構,全面提供世界國別地區的政治、經濟等投資環境,當地政策法規、投資程序、合同形式等綜合信息,提供介紹合作伙伴、合作項目等直接貿易促進服務;二是盡快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資的信息庫和信息反饋、情況交流服務系統,為對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提供及時又有價值的信息;三是由政府資助,由有關機構對境外投資企業立項建議書與可靠性研究報告提供技術層面的支持和幫助。

    4.建立一定的海外投資風險基金。為降低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 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定數額的海外投資風險基金,實行保險與擔保制度,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戰略但風險較高的海外投資給予適當扶持,分散其風險。對此,一些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例如,日本和臺灣地區建有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 準備金由政府和參與該制度的企業分攤。在一定標準內,企業海外投資的部分損失可得到補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可享受高比例補償,參與準備金的企業還可以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進行海外再投資。

    5.培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堅實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基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可以說是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前提條件, 而市場占有率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直接表現形式,它是衡量企業核心競爭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指標。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名牌、品牌已成為企業競爭力、增值力、后續力大小的體現。名牌一般要具有可靠的質量,極高的知名度,從而給企業帶來可觀的市場占有率。假如說企業品牌決定企業當前的利潤和戰略,那么名牌戰略則決定企業長遠生存發展戰略和未來持續增長的能力。比如海爾重視品牌的打造并真誠為客戶創造價值;可口可樂、雀巢等許多跨國企業為樹立良好品牌形象, 培育顧客的品牌忠誠度不惜重金,這也正是這些企業能夠經久不衰的“秘密”;索尼公司曾寧愿放棄在美國十年的利潤,也不愿將“SONY”品牌轉讓。因此,建立保證品牌發展戰略的管理體制,如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同時提高品牌價值,提高企業市場占有率,培育企業持久的核心競爭力,對于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戰略意義。

    6.加大對跨國經營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力度。市場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目前,跨國經營人才的匱乏是困擾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我國可嘗試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應該加大境外投資領域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力度。例如美國中小企業局通過退休經理服務中心,吸收大約13 000名高級商業管理人員以自愿方式為企業提供咨詢和培訓服務, 美國還建立了遍布各州的近950個小企業發展中心,為小企業提供培訓服務。同時,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公開招募人才、建立培訓中心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從事相關活動等方式,加強對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1]魯桐.中國企業跨國經營戰咯[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3.

    [2]張漢亞.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現狀、問題與策略[J].宏觀經濟研究,2006(7).

    [3]商務部研究院課題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戰略選擇――《對外直接投資公司調查問卷》分析報告[J].國際貿易,2006(7).

    [4]付強.風險投資的風險關系成因[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1):62.

    第7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一、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應該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堅決放開,應該政府管好的投資項目要加強管理,該簡化的要簡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資體制,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革目標。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和規范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加強投資監管,規范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三)落實企業投資自。各級政府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只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改為備案制。

    (四)下放項目核準權限。對于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企業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除對省內跨地區、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進行核準外,其余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認真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各地要嚴格按照《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目錄》進行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程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明確核準程序和內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各地執行。

    (七)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對未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后,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進行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備案申報程序、范圍、內容和辦理時限,規范和簡化備案程序。

    (八)下放項目備案權限。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包括中直項目、省直項目、市及市以下項目)均向當地市或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負責全省投資項目備案、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九)加強備案和核準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全省投資管理監測系統,掌握各地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情況,適時向社會投資信息,引導投資方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備案、核準工作要認真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糾正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和核準中的問題。任何部門不得干預下放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擴大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中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并在省核準權限內,不另行申報核準,只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十一)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引導社會投資辦法,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價格調整、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其他領域。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十三)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積極爭取國家擴大我省企業債券規模和批準發行老工業基地專項債券。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

    (十四)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提高國有資產投資效益。

    審批、核準及備案的各類投資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在當地政府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接受統計業務培訓和指導,按時、準確完成規定的各項統計上報任務。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省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中央投資并要求地方配套項目、省屬項目和跨地區、跨流域項目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支持各地加強政權設施、公益性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十六)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全省咨詢評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評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要由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必要時邀請專家對重大項目建設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和建議作為政府決策重要參考意見。政府投資主要方向、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接受監督。

    (十八)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本級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外債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

    (十九)規范政府投資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交通、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也可委托行業部門審批。投資額比較小或特殊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序。采取補助、貸款貼息、轉貸方式的,一般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十)制定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提出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主要投資領域、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安排程序,項目建設實施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重點,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總規模,編制省本級預算內投資框架計劃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明細計劃。

    (二十二)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為基礎,逐步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庫,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重大項目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發展建設規劃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劃內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二十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違反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資。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試行辦法》。

    (二十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本運作。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利用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省級投資宏觀調控

    (二十五)完善省級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省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二十六)改進省級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省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方向。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投資調控目標、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十七)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投向。嚴格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作用。

    (二十八)加強和改進投資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明確投資管理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除工業技術改造以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省經委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管理權限,負責大連市投資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投資管理職責,加強投資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要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通過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管,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三)嚴格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的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十四)依法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干預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附件: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準權限,并采用加深字體的形式標明。

    (五)本目錄對地方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省市兩級核準權限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涉及跨本行政區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六)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擴建非國道主干道、非國家高速公路網的跨省轄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干線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級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干線公路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他縣、鄉級公路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改擴建大橋、互通立交橋、公鐵立交橋(限國、省道)、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調水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供水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省屬單位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濟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由各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外經貿廳代商務部核準發證。

    主題詞:經濟管理投資改革意見

    第8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保險業發展的意義

    2003年保監會工作會議傳出重要消息,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成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內眾多保險公司紛紛響應。此舉是對業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現有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實質性推動,對解決當前困擾保險業的諸多問題是一項重大利好,對于加快保險業發展、提升保險業在金融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具有重大意義。

    1.在產、壽險分業的基礎上,將投資這一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實施專業化經營,對于改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指標、進一步提升專業化管理水平具有現實意義,并因此改善保險業的監管環境。

    2.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對投資風險的嚴格控制。保險公司作為從事風險經營的企業,面臨資產風險、產品定價風險、利率風險及其它政治、法律、技術等各類風險,不同風險的特點和管控模式各不相同,成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有利于從法人治理、內控機制等方面對于資產風險進行嚴格控制,防止保險投資的過度風險。

    3.成立專業公司,建立起不同法人之間的資金防火墻,有利于加強資金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小不同風險之間的相互影響。

    4.專業資產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險資金的委托管理之外,還可以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投資管理能力,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機構和個人的資產委托管理,從而大大增強保險集團的資金實力,對于提升保險公司的聲譽和地位,提高償付能力有深遠的意義。國際上大型保險集團的受托管理資產規模都相當大,如AXA保險集團2001年擁有保險資產4000億歐元,其受托管理資產達到5096億歐元。

    5.從長遠看,成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拓寬投資渠道,有利于盡快提高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在西方發達國家資本市場上,保險資金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如美國資本市場,保險資金占總資金量的20%以上,日本則占到40%以上。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門檻和業務范圍

    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宜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主要股東為相關保險公司,還可以吸收1~2家內資或外資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戰略股東,提供相關技術保障。

    關于資本規范,最低門檻宜設10億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以受托管理資產為主要業務的法人實體,由于受托管理的保險資產規模都相當大,因此,對其自有資本應有較高要求。設置這一門檻意味著自有資本在20億元以下的保險公司就不具備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利于從源頭加強監控,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

    關于業務范圍,現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仍然很嚴格,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現有業務范圍和業務模式。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從事以下幾類業務:

    1.資產業務。除現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事的投資業務之外,還應逐步放開實業投資及其它金融投資業務。

    (1)直接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和股權投資。放開股票投資,可以充分發揮巨額保險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的“定海神針”的作用,監管機構對股票投資總額及單個股票投資比例進行限制,防止過度風險。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對有發展潛力的國有企業進行收購、兼并和重組,對國有資產戰略性重組本身是一種重大支持,同時也使保險資產享受重組帶來的增值收益。

    (2)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伴隨我國經濟長期穩定增長,道路交通、市政、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相當活躍,這些項目具有回報穩定、收益期限長、投資風險小的特點,保險資金投入這些項目,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有效解決負債和資產期限嚴重不匹配的問題。

    (3)金融租賃業務。我國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購置不動產和汽車等大件商品日益成為消費主流,公司完全可以憑借保險業務所掌握的大量客戶資源,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從事這類融資租賃業務。

    (4)收購及處理金融業不良資產。保險業由于歷史原因也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受托管理資產中也包含此類不良資產,公司可以通過債務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各種手段處理不良資產,積累一定經驗后,還可以主動去收購和處置銀行、證券等行業的不良資產,提供增值服務。

    (5)外匯交易和境外投資。大型保險公司都有一定數量外匯,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的動蕩,匯率風險隨之增大,應允許公司開展外匯套期保值業務,鎖定匯率風險;允許購買高信用等級的外國政府債券;隨著我國人世之后與國外保險市場對等開放,還應允許有實力的公司打人國際保險市場,甚至到國外資本市場購并國外同業。

    2.負債(信托)業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業務逐步放開之后,公司運作人資金的投資管理能力將會在實際操作中不斷增強,應允許公司面向社會接受資產委托管理,可以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及其他機構的委托資產管理。另外,還應允許公司根據需要發行金融債券,擴展公司的資金來源渠道。

    3.中間業務。利用公司所掌握的強大的投資信息網絡和人才優勢,廣泛開展中介業務,如開展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項目融資、資產及項目評估。

    對以上資產、負債和中間業務應根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初步放開的方式。隨著我國保險資產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長,必將快速提高保險資產在資本市場乃至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對提高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也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組織運作模式和風險控制體系

    保險公司是專業經營風險的企業,保險資產是公司應對各種賠付和給付的資金保障,資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隨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擴大,如何建立和完善風險控制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在法人治理、內控制度和資產負債管理等三個方面加強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

    1.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即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相互制衡機制。一是股權結構優化,以保險公司為主,吸收具有豐富的證券投資和項目投資管理經驗的證券或信托投資公司作為戰略股東,有利于吸收它們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方法,高起點打造公司資產管理能力。二是加強董事會治理,設計合理的董事會結構,即優化董事會成員的專業結構、年齡結構、人數結構,以保證充分行使董事會的職能,保證決策的合理化及監控的有效性。從專業結構上看,要有一定數量的精算專家、財務審計專家、投資管理專家。三是完善董事會的工作機制,如建立重大決策委員會制度、引入董事違章追溯制度等,以保證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四是建立完善的經理層薪酬激勵和制約機制。薪酬激勵機制要長短期結合,在一般年薪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票期權激勵,使經理人注重公司的發展的連續性,避免短期行為;同時,還要建立經理層的硬性約束機制,要設定一個解聘經理人員的明確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經理人員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免職。

    2.投資管理體系和內控機制保險資金的運用面臨著許多風險:利率風險、道德風險、操作失誤、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為提高自身的競爭能力,保險公司必須高度重視資金運用的各種風險,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資組織管理體系和內控機制。

    保險投資管理體系的建立,主要體現在投資的前后臺分開。為了有效的防范風險,前臺投資操作部門應該與后臺投資績效評估與風險監控部門嚴格獨立開來。前后臺的分工,在風險控制上應該體現在事先預防、事中監控、事后監督上。事先預防是指前后臺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共訂投資規則;事中監控就是后臺對前臺操作進行實時監控,動態掌握情況;事后監督要求后臺監控部門組織定期檢查,以防止違反投資政策的行為發生。

    健全有效的內控機制,主要體現在:(1)資金要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下屬部門按核定限額留足周轉金后備,其余資金應全部上劃到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統一使用,減少風險產生的環節,實現資金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2)嚴格授權、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在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按額度大小,明確決策和使用權限。決策要自上而下、計劃和執行應自下而上,權責清晰、責任明確,每一層級都要對權限內的決策和使用結果負責。(3)分工配合、互相制約。業務部門和崗位設置應權責分明、互相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互相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4)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帶來許多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進而滋生風險。因此,必須建立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如資金劃撥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賬戶管理制度、會計核算管理制度等等,使各環節的操作程序化、規范化。

    3.建立資產負債管理體系,全面控制投資業務風險

    第9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范文

    準確把握國內外環境新變化

    從國際環境看,一是世界經濟低速增長態勢難以改變。全球經濟增長動能明顯不足,市場成為各國競相爭奪的稀缺資源。二是國際產業分工格局發生新變化。一些中高端制造業向發達國家回流,替代部分跨境貿易和投資。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加速整合。三是國際規則體系面臨深刻變革。多邊貿易體制發展坎坷,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步履維艱,區域經濟合作方興未艾。發達國家試圖以新的國際貿易投資規則,占領未來國際競爭制高點。從國內環境看,一是我國的比較優勢發生新變化。近年來,我國傳統比較優勢明顯弱化,資本技術密集型的比較優勢正在形成和強化,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的基礎更加堅實。二是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持續上升。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明顯增強,比以往更有條件主動謀劃新的對外開放戰略布局。三是經濟發展新常態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更為迫切,需要通過擴大對外開放引進先進要素,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提高我國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完善對外開放區域布局

    加快內陸沿邊開放。加強內陸沿邊地區口岸和基礎設施建設,開辟跨境多式聯運交通走廊。結合“一帶一路”建設,與相關國家共同規劃建設面向東南亞、南亞、中亞、歐洲等地區的國際物流大通道,發展江海、鐵海、陸航等多式聯運,加強相關國家交通、物流標準體系對接。夯實對外開放的產業基礎。沿海地區應推動對外開放轉型升級,加快從國際加工裝配基地向先進制造基地轉變,從制造中心向制造研發中心、服務貿易中心轉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在對外開放中的引領作用。

    加快對外貿易優化升級

    一要提高傳統優勢產品的競爭力。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營銷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鞏固國際市場份額。完善通關監管模式,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發展,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二要壯大裝備制造等新的出口主導產業。抓住全球新一輪基礎設施建設的機遇,以對外承包工程為先導,以金融、保險服務為支撐,大力推動高鐵、通信、電力設備、工程機械等裝備制造出口。三要大力發展服務貿易。鞏固運輸、旅游等傳統服務貿易,努力擴大文化、中醫藥、軟件和信息服務等新興服務出口,大力發展與裝備制造業走出去相關的金融、保險、物流、維修等服務貿易出口,提高服務外包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四要積極擴大進口。根據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供求狀況,完善進口促進政策,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擴大能源資源、先進技術、關鍵零部件和國內有需求的消費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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