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金融租賃; 商業銀行; 發展障礙

    中圖分類號:F830.0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6-0053-03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簡要回顧

    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19世紀后期的英國和美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上個世紀改革開放的初期,1980年中國民航在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動下,與美國漢諾威爾制造租賃公司和美國勞埃得銀行合作,利用跨國節稅杠桿租賃方式從美國租進第一架波音747SP飛機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的開始。1981年,中國東方國際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相繼成立。

    此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有兩類,一是由外經貿委(現由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二是由人民銀行(現由銀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兩個部門監管并存的局面形成。商務部近來還批準少數一般性內資租賃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截止2006年,商務部以及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資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共有70余家,資產合計接近300億元。經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2家,其中6家持續經營,資產合計142億元。經過20多年的發展,限于外部客觀環境和企業內部發展等制約因素,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整體處于較低水平,據粗略統計,我國目前租賃業市場滲透率僅為1%,遠低于成熟市場30%的滲透率水平。

    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障礙和制約因素

    (一)與國內其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相比,監管標準不一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阻礙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由于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特殊身份,所受到的監管遠比商務部管轄的外資租賃公司嚴格,《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限制條款。一般內資租賃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門登記、年檢。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政策則比照商業銀行監管,從資本充足率、客戶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多方面對金融租賃公司加以規范。監管標準不一,在同樣的市場環境下必然導致不公平競爭,尤其在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初期階段,阻礙了公司進一步做大做強。比較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兩點: 一是資金來源問題。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較之其他租賃公司的明顯優勢就是資金來源優勢。但出于風險隔離的考慮,目前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上不能完全依賴母行,其他渠道如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方式存在政策障礙,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均規定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兩年的良好經營記錄,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可以特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目前沒有政策依據。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條件,其他金融機構尚無細則規定。以上限制使得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

    二是客戶集中度問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集團客戶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對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來講,注冊資本金在20―45億元之間,即單筆業務范圍最高限額在6―13億元之間,對耗資巨大的機船租賃顯然不利(飛機輪船的平均價格在2億元―8億元),而機船類集團客戶的需求更是遠遠超過限額。對客戶范圍和項目金額的限制不但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初期開業階段極易撞線,而且不利于公司抓住市場先機發展壯大。

    (二)與大型跨國租賃公司相比,財稅政策的差別使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從英美發達國家的財務稅收實踐來看,普遍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處理租賃稅收問題,根據實際投資風險的承擔者和收益的獲得者來判定如何收稅,具體標準非常復雜有時甚至模糊,需要法庭做出判決,但是該種原則的采用降低了租賃成本,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而如果僅僅從形式上判定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人,則容易重復征稅,提高租賃成本。比如,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這一環節在形式上被視為商品買賣,實質上并不是真實的買賣交易,選擇設備和最終使用的都是承租人。這一環節如果按照舊貨交易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必然會提高租賃成本。又比如在關稅上,承租人直接進口該設備享有特定行業免稅的優惠,而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進口的話,從形式上看出租人是關稅納稅義務人并不享有稅收優惠,這也會增加租賃成本,挫傷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形式購置設備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融資租賃規模較小,在對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稅務部門更多注重形式而不是交易實質,往往沒有明確企業在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買賣設備時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適用,誰來適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則,這就造成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困難。

    (三)我國租賃市場培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環境、業務研究和實踐都處于初期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提高

    從市場培育上看,中國融資租賃業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經過了萌芽、發展、衰退的階段,走過許多彎路,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各方面對租賃的認知程度仍然很低。特別是對融資租賃在擴大銷售、改善融資結構、加速折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了解不夠,甚至把融資租賃簡單的理解為抵押貸款。而在飛機、輪船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市場,業務運作模式相對成熟,但是90%的市場份額已被跨國租賃公司占據。同時,與租賃業務密切相關的二手設備交易市場尚不發達,導致租賃物殘值處理存在很大障礙,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業向“融物”功能更為深化的高級形式發展。 從配套法律環境看,雖然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是相關租賃物登記和取回卻涉及多種產業、多個行業主管部門,比如醫療設備、電力設備等的所有人必須經過資格審查,而租賃公司往往不具備特定行業資質。目前我國也沒有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導致租賃物所有權的持有和取回在實踐中常常無法落實,使出租人面臨很大的信用風險。

    在行業選擇上,5家新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都不約而同將目標市場鎖定在航空航運、電力能源等大型設備行業,對我國租賃市場的潛力挖掘不夠,對目標客戶的細分研究不夠。盲目追求優質客戶,必然導致金融租賃公司一窩蜂競爭,議價能力降低,利潤空間縮小。

    在人才儲備上,由于金融租賃的業務領域相當復雜,業務本身兼具融資和融物的特性,既需要金融人才,也需要專業技術人才。僅以從事飛機租賃的業務人員為例,不但要熟悉融資租賃的流程,還要精通飛機機械管理和維修,才能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風險控制。目前剛成立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人員組成中多為來自于母行的金融人才,復合型專家人才十分缺乏。

    三、政策建議

    (一)建議監管部門取消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客戶集中度比例限制,采用與母行并表監管的方式,使其間接受到銀行業監管制度的約束

    該種方式既有利于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外資租賃公司享受同等的業務開展條件,也有利于反映出資銀行真實的客戶授信集中度,有利于出資銀行整體的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出臺相應配套政策

    監管部門 協調人民銀行盡快出臺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細則或相應配套政策,解決金融租賃公司多元化籌資渠道問題,使金融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能切實發揮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優勢。

    (三)厘清稅收關系

    稅務部門采用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考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厘清稅收關系,避免重復征稅,在融資租賃業務的征稅環節上體現稅負公平、合理,對已享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采用融資租賃形式開展的商品交易同等地給予免稅、減稅、退稅、緩征等優惠。

    (四)積極推動融資租賃相關立法工作

    在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可采用司法解釋等形式對租賃物的取回權予以規范,或在即將出臺的《融資租賃法》中予以明確,并協調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租賃登記制度,為融資租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協作

    探尋信租合作、財租合作、銀租合作的新路子,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資;積極鼓勵公司在租賃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轉讓、聯合租賃等方面不斷創新,提高租賃資產流動性和使用效率,擴展贏利空間。

    (六)調整市場定位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要根據自身特點在實踐中調整市場定位,發掘優勢領域,加強與設備廠商、專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擔保機構合作,建立一體化、全方位的經營平臺,擴大市場影響,提高行業競爭力。

    第2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國內融資租賃業發展歷程及前景

    我國的現代融資租賃業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同步發展的。1981年,中信集團應國家經濟發展要求成立我國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公司,這成為中國現代租賃業開始的標志。回顧過去,我們可以將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高速成長期(1981~1987年)。在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國家注重引進外資支持國內的技術改造,融資租賃業在各級政府部門的積極驅動下引進和成立了大量的租賃公司,其中不乏世界級的銀行和商社投資的租賃公司,融資租賃行業處于高速發展時期。第二階段是行業整頓規范期(1987~2007年)。由于融資租賃業的高速發展掩蓋了租賃主體責任不明、租賃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等一系列問題,致使融資租賃項目問題瀕出,甚至出現了全行業性大面積的租金拖欠問題,行業整體發展遇到了危機。再加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致使日本等外資股東紛紛撤離融資租賃業,也使國內融資租賃業雪上加霜。針對出現的全行業性租金拖欠問題,我國加強了租賃行業在法律、會計等方面的體制建設,從1999年開始,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和針對租賃業的法律法規,同時開始放松對租賃公司審批的限制。第三階段是行業復蘇及轉型提升期(2007年至今)。為促進租賃業的良性發展和壯大租賃隊伍,2007年1月銀監會了經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允許國內商業銀行介入金融租賃并陸續批準了由其管轄的銀行成立金融租賃公司。同時,上海和天津等個別城市出臺了一系列鼓勵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內資租賃公司開始試點,外資租賃公司審批權限從商務部下放給了地方商務委,融資租賃業由此進入了蓬勃發展的新時期。金融租賃公司、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相繼設立,促進了我國租賃業的突飛猛進。我國的融資租賃規模余額從2007年末240億元增到2011年末的近萬億元。租賃公司從2007年的80多家猛增至2011年300多家,其中新設了大批中外合資或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

    上海要打造國際金融中心、航運中心、物流中心和未來的制造業貿易中心等,必將離不開融資租賃業的創新發展,從未來發展趨勢看,融資租賃是實現金融綜合服務與制造業等實體行業進行有效整合發展的途徑之一,也是上海避免產業空心化實現產業轉型的最佳選擇之一。未來融資租賃將通過業務創新不斷加強與其他金融行業的聯系與合作,從歐美融資租賃發達市場的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與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基金等其他金融行業的合作是至關重要的。結構化融資租賃產品將徹底顛覆傳統的金融服務方式,金融行業的創新發展和轉型提升絕不是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壘大戶的形式,而是類金融的創新發展不斷取代和促進傳統金融服務方式和產品。比如第三方支付、融資租賃和保理業務的結合將完全打通貿易實體行業上下游通道,從而可取代目前銀行的供應鏈金融和貿易金融業務,而保理加租賃將進一步促進資產證券化和電子保理的創新發展。如果融資租賃業在資本利差(即影子銀行)業務發展方面取得飛速發展,且在打造實業貿易要素整合(兩頭融租)方面有所作為,融資租賃業務必將成為金融業第二大融資業務,上海也將在金融轉型發展中拔得先籌。

    上海融資租賃業面臨的發展困境

    行業定位及戰略不清晰

    目前由于多頭監管,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呈現“三足鼎立”的監管格局: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外資司監管;從事設備租賃的內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市場建設司管理。商務部現在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商務部2005年3月5日實施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而銀監會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由于多頭監管, 政出多門, 政府相關各部門導致了只顧各自利益, 相互推諉, 對中國融資租賃業所遇到的問題缺乏統一協調的力度, 使融資租賃企業在法律地位、準入門檻、業務范圍、稅收待遇, 尤其是市場競爭等方面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存在“對外開放、對內限制”傾向。行業發展從資本利差金融服務為主還是實業貿易資源整合為重抑或兩頭并重等發展方面沒有明確定位,目前主要偏重于以資本利差金融服務為主的經營模式。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加劇和銀行利差的縮小,以資本利差金融服務為主的融資租賃公司越來越缺乏市場競爭力,行業分化和整合將進一步加劇,而行業發展戰略方向無論在監管層還是在公司層面都缺乏清晰的思路。

    行業發展資金面臨巨大的瓶頸

    第3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 融資租賃 優勢 對策

    1954年,全球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在美國成立,此后20世紀60年代,融資租賃在歐洲、日本開始發展,到了70年代,融資租賃在亞洲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發達國家,目前融資租賃規模占設備類固定資產投資比例高達30%以上。2008年全球前50位國家的總租賃交易額已達到6440億美元,融資總量排名第二,僅次于貸款的融資量。目前,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興的生力軍。

    一、融資租賃的概念與內涵

    融資租賃,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從供貨人那里購買該物,然后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地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的交易活動。目前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融資方式,被譽為銀行、租賃、保險、證券、信托等五大金融支柱之一,也是大宗商品主要的交易模式。具體來說,融資租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融資功能。融資租賃為企業開辟了新的資金渠道,這是融資租賃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功能。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銀行出于風險控制的考慮,對于任何企業都設有一定的信貸額度。而融資租賃以融物的方式為企業提供了另一種重要的選擇渠道。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通過“租物”完成“融資”。

    第二,加快和促進技術改造。融資租賃使承租人降低了因技術設備落伍而被行業淘汰的風險,有助于企業持續保持技術優勢。一方面,融資租賃為承租人技術更新改造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使其能夠引進和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滿足技術升級、更新換代的需要。另一方面,通過融資租賃獲得的租賃設備加速折舊,相當于將部分應上繳國家的稅款用來償還租金,從而加速企業設備更新換代的步伐。

    第三,增強企業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財務報表形象。通過融資租賃取得的資產可以作為企業表外資產,這有利于企業調整資產結構,改善資產負債比例,提高資本收益率。融資租賃中的回租方式還可以為企業盤活存量資產,獲取企業經營中周轉的流動資金,彌補資金缺口,增加企業資產的流動性。

    二、融資租賃的優勢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與傳統融資手段相比,擁有以下優勢。

    第一,企業進入“門檻”低,手續簡便快捷。傳統銀行貸款多傾向于給大型企業提供融資,而常常拒絕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門檻較高。此外,銀行信貸還具有審批環節多、手續復雜、等待時間較長等弊端,往往等貸款落實時商機已過。在同等條件下,融資租賃比銀行貸款的門檻低,并不排斥廣大中小企業,而且具有環節少、時間短、手續便捷等優勢,因而更適應企業的經營規律與融資需求。

    第二,設備選擇自主性強。在融資租賃過程中,承租人可以自主選擇設備及供貨人,不依賴出租人的判斷和決定。對于國家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性設備,出租人雖然可以向承租人推薦廠家及設備,但沒有最終決定權,承租人自行決定對設備及供貨人的選擇。

    第三,租金支付靈活。在融資租賃中,承租方還款形式具體有多種選擇,還款時間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還款金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非等額支付。承租方可以根據自身生產性質、資金流通狀況和銷售的季節特征等企業實際經營狀況,靈活的與承租人協商約定還款形式。

    三、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現狀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步較晚。1981年,中信投資的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和首家中外合資的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先后開業,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開始起步。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融資租賃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尤其是在“十一五”時期,我國融資租賃業呈現出幾何基數增長的態勢,業務總量由2006年約80億元增至2010年約7000億元,共增長了86倍。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特色開始顯現,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開始具有一定的核心競爭力。

    目前我國有三類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內資經營性租賃公司。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共有約296家,其中,金融租賃20家,內資租賃66家,外商租賃210家。注冊資本金總計達到約1022億元,比上年增加23.3%。

    融資租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開始顯現。2011年,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9300億元,比年初7000億元增加約2300億元,增長幅度為32.9%。其中,金融租賃合同額約3900億元,增長11.4%;內資租賃合同額約3200億元,增長45.5%;外商租賃合同額約2200億元,增長69.2%。

    四、我國融資租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融資租賃相關立法缺失

    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與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出臺了《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部分實施細則并未完善,且業內普遍寄予厚望的《融資租賃法》仍然遲遲沒有出臺,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急需一個統一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動產租賃物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尚不能滿足租賃業務的需要,租賃權屬關系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管、會計準則、稅收政策法律法規仍然并不完善。

    第4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融資租賃引入我國三十多年來,得益于融資租賃的特質,在各個行業領域都獲得了飛速的發展。而對于我國融資渠道狹窄的礦山企業,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引進設備來間接引入資本的方式,可以實現融資租賃的雙方甚至三方(礦山設備供應商)的雙贏。然而,由于我國本身融資租賃行業制度、法律規范和監管稅收政策都不健全的原因,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行業業務風險管理和風險方面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風險評價模式,對于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風險評價

    1 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融資租賃是指,在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租賃意向的基礎上,承租人按自己的意愿對租賃物及供貨人進行選擇,出租人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再將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以融物方式融通資金的交易模式[1]。

    由于融資租賃是以融物的手段達到融資的目的,涉及的當事人至少有三方(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方),至少要簽訂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租賃合同以及出租方與供貨方的買賣合同。而融資租賃項目的期限一般是3-5年,甚至更長。這些融資租賃的特質,都致使在融資租賃業務過程極具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尤其是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中,設備價值高、項目回收期長、相關行業今年行業波動較大都進一步加大了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然而我國礦山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設備固定資產投入占總投入比重高,因此,礦山設備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引入,能有效解決礦山企業融資困境的同時,也能改善企業財務狀況。源于上述優點,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引進礦山設備對于礦山企業具有眾多優點,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也在普遍開展,因此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行業卻未形成為此類業務量身定做的風險評價體系。

    2 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風險類型及風險評價的常用方法

    目前,在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中的評價方法,還是沒有脫離一般金融機構對于融資租賃項目的評價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金融體系中的信用風險評價

    信用風險指融資租賃業務活動中,違約方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的變化帶來的風險。融資租賃的金融業務本質致使其信用風險為最主要的風險形式,信用風險的來源主要有當事人的意愿違約風險、履約能力風險及其他風險的傳導風險三個方面。

    目前對于信用風險的評估,一般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兩種方法,定性分析有的較多,定量分析方法用的較少。定性分析一般采用“5C”、“5W”或“5P”要素分析法,還有就是采用包括競賽理論法、主管衡量法和模擬實驗法等一些經驗法,對項目信用風險做相應評估。而對于定量分析法,分別包括以KMV 模型、Credit Risk 模型、RAROC 模型和DPT模型為基礎的結構法和以Z模型、ZETA 模板和Logistic 模型為基礎的縮減法。這些方法都能通過一些運算得出對于信用風險的定量評價結果。

    2.2 設備風險

    設備風險是當發生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無法通過變賣租賃物補償其損失的風險。融資租賃區別于其他租賃方式的特征之一就是租賃物所有權的不轉移,雖然礦山設備相對于其他產品更新換代貶值速度稍慢,但是也存在設備更新壓力,或者行業政策等其他環境變化導致出租人收益無法得到保證。

    評估設備風險主要預測是否存在租賃物的投資價值和變現價值不符合融資租賃公司的預期的可能性。其評估方法也主要分為一當前市場上同類設備價值來估計項目租賃設備價值的市場法和從購置成本中提早扣除貶值因素導致設備損失的成本法兩種方法。

    2.3 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指融資租賃活動中因金融環境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主要分為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兩方面。在金融風險評估領域,VaR方法已經成為常用標準。但VaR 模型評估的是一段時間內整體金融市場的綜合風險,對于單一項目的風險評估能力并不完善,需要借助其他利率、匯率風險評估工具進行輔助。

    2.4 經營環境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

    對于經營環境和不可抗力風險的評估,主要是針對業務流程,對業務過程中風險影響因素進行及時的監控、評估和響應。以及一些專家調查法,根據專家意見及早排除不可抗力風險等方法。

    3 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綜合評價的建議

    通過對上述風險和風險評價我們會發現,我國目前的礦山設備融資中市場卻沒有形成一個針對礦山設備融資租賃行業的評價體系,對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過程的風險進行綜合全面的評價。這已成為我國礦山設備融資行業發展的瓶頸,對于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綜合評價的構建,筆者認為能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緊密結合融資租賃的特征以及礦山設備行業的行業特點,甄選出符合我國目前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開展需求的綜合評價指標。指標的選取必須不能脫離融資租賃的開展要求也不能脫離礦山設備本身獨有的行業特點,這樣才能保證指標準確的評估業務流程中的種種風險狀況。

    2)根據各個指標在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流程中的作用,為各個指標進行科學準確的賦權。

    3)確定指標和賦權之后,選擇科學的評價方法,建立一個針對我國礦山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評價模型。

    【參考文獻】

    [1]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租賃業管理辦法》:14-16.

    第5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銀行系租賃公司資金來源業務定位

    一、銀行系租賃公司的現狀

    金融租賃是二戰后金融創新的產物。它已成為發達國家較為成熟的融資方式,幾乎滲透了所有行業,成為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租賃年報》統計,2003年,全球租賃總額達4616億美元,美國、日本、德國分別以2040億美元、621億美元、398億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國僅為22億美元,年租賃額不足美國的2%。從租賃業市場滲透率(租賃在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例)來看,美國達31.1%,加拿大20.2%,英國15.3%,德國9.8%,日本9.3%,其他西方發達國家均在10%~20%之間,中國只有1%。美國租賃業對GDP的貢獻率已超過30%,而我國僅為萬分之三。由此可見,我國的租賃業的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總體增長。制約我國租賃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資金,狹窄的資金來源渠道嚴重阻礙著租賃業的發展。

    目前市場上共有兩類金融租賃公司,一類是商務部批準籌建的,另一類由銀監會批準籌建。商務部批準的租賃公司分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國內試點租賃公司兩種,他們的準入門檻比較低。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金僅為1千萬美元;而申請國內試點租賃公司,只要企業經營三年以上沒有虧損就可以申請,其在注冊資金上也沒有原則性的要求。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其資本金的準入門檻不高,但對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要求很高。銀監會鼓勵資產規模800億以上的銀行、大型設備制造商、境內外大型的租賃公司投資興辦金融租賃公司。

    2008年2月,銀監會了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允許商業銀行作為主要出資人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這是我國自1997年要求商業銀行退出金融租賃公司以后,首次明確商業銀行可以進入金融租賃業。目前,經國務院批準試辦金融租賃公司的銀行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和民生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具體名稱、注冊資本金等情況見下表)。業內人士指出,隨著銀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改革的重心也逐漸轉移,銀行開始向租賃、信托行業等更多業務領域擴展。

    二、銀行系租賃公司面臨的困境

    1.受宏觀政策緊縮的影響,面臨資金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國租賃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渠道主要有:資本金、向金融機構拆借資金、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票據承兌貼現和再貼現。其中發行債券和股票由于國家對債券的發行控制較嚴,難以達到發行條件,即使能發行所利用的資金數量,時間也十分有限。至于股票上市就更難達到條件,況且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租賃公司被批準發行股票;商業票據承兌實踐已證明,是搞活資金流通的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此項業務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要充分利用這種手段融資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可見,資金來源的單一性無法滿足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各金融租賃公司只能把同業拆借資金作為資金來源的重要補充。不得不以短期資金支持租賃項目的長期占用,由于拆借資金成本較高,造成了許多租賃公司出現經營虧損,而且拆借資金受宏觀調控和金融政策影響較大,穩定性差。這也是租賃公司普遍面臨經營困難和支付風險的根本原因所在。

    從表中看,以上銀行系租賃公司中除了國銀租賃,其他租賃公司資本金均未超過45億元。面對像飛機融資等單一項目融資規模巨大的業務,注冊資金二三十億元的金融租賃公司顯然“獨木難支”。而在宏觀調控、貨幣信貸步步緊縮的大背景下,即使背倚實力雄厚的銀行股東,新生不久的金融租賃公司仍受資金來源的局限,為了克服這種局限,銀行系租賃公司之間開展了所謂的戰略合作,即試圖以各自股東的交叉貸款來規避關聯交易,從而擴大資金來源,擺脫資本金不足的困境,但這樣做存在潛在的關聯交易風險。

    2.業務定位和盈利模式趨同。盡管從表中看,目前各家銀行的業務定位看起來都是“1+N”的模式,但在實際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卻忽視了商業銀行本身的特點和金融租賃業務的特點和風險,都奔著飛機融資租賃而去。飛機租賃行業由于業務規模大、市場需求旺盛,不約而同地受到所有銀行系租賃公司的追捧。然而,商用飛機的主要制造商空客、波音公司的訂單已經排在至少六七年之后,市場上的飛機幾近無貨可供。對于中國的飛機租賃公司來說,由于存在包括進口稅收、貨幣兌換及飛機進口政策、繁瑣的審批手續等不可逾越的制度、體制障礙,顯然對其盈利不利。

    3.相對于商務部監管下的飛機租賃公司,對于銀行系租賃公司而言,更嚴格的監管,以及人才和經驗的缺乏,都使其業務一時難以打開局面。

    4.制度屏障。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副會長屈延凱介紹,中國飛機租賃市場近九成已被外資租賃公司壟斷,與外資競爭對手相比,這幾家租賃公司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比如起步較晚、缺乏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支持、法律稅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少等。

    三、如何解決銀行系租賃公司面臨的困境

    1.拓寬銀行系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尤其是根據金融租賃的中長期性和具有投資功能來確立穩定的、可行的資金來源渠道。金融租賃資金具有資本數額較大、投資周期長、籌集成本要低、租金的潛在風險大、租賃資產變現能力差的特點。目前,在宏觀政策緊縮下,從各家銀行系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看,普遍呈現出單一和不足的特點,無法滿足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即使金融租賃公司“向商業銀行借款”能夠落實,銀行貸款能成為其資金的主要來源,但在目前可行的租賃操作方式下,開展租賃業務也必虧無疑。因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金融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續費,但租金率只能比照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對承租人來說,實際租賃成本已略高于承租人向銀行直接貸款成本,因此有實力的承租人往往難以接受;而對于租賃公司來說,一方面租賃收益正好全額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利息,除手續費外,本身并無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作為金融機構,租賃收益與手續費收入必須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費,直接稅費遠遠大于手續費收入。面對如此嚴酷的生存環境,金融租賃公司在巨大的金融租賃需求和眾多的租賃項目面前的確心有余而力不足。

    (1)國家重視,政府支持。從美國日本等國的情況看金融租賃的資金來源的共同點是:國家重視,政府支持。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國情和金融環境實施了符合租賃資金特點的特殊的融資形式。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租賃公司在資金來源上必須要得到政府的直接和間接的支持。尤其在目前,融資租賃市場還十分不發達,更需要國家在政策上加強扶持。首先是建立租金補貼制度,對國家優先發展和重點扶持的項目進行融資租賃時直接進行財政租金補貼,或是銀行為這些項目向租賃公司提供的貸款,由國家財政給予貼息,間接地進行補貼,與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結合起來;其次是稅收政策:直接投資減稅,允許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設備

    購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從而使承租人可以間接得到優惠租金的好處。再次,在財務制度方面給予的傾斜,如允許承租方將租金作為費用列入成本核算,對技術更新較快、產品周期較短的設備,允許其加速折舊等。最后是完善信用保險、擔保制度,如由政府撥款設立專門的信用保險基金,或由政府對特定的融資租賃項目提供擔保,以降低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風險。

    (2)金融租賃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比較各種融資渠道的利弊,選擇其具體融資渠道。現代金融體制雖然為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提供了多種可供選擇的融資渠道,但是由于金融租賃公司融資方式的選擇都是在一定的市場環境背景下進行的。所以金融租賃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比較各種融資渠道的利弊,選擇其具體融資渠道。股權融資,對于某些實力雄厚、信譽卓著、經營管理水平較高、效益較好的租賃公司,可以允許其改造成規范的股份公司;債券融資,對于某些經營規模較大、管理水平較高、效益好的租賃公司。可以允許其發行公司債券,籌措中長期資金;銀行借款,利用人民銀行的再貸款或政策性銀行的專項貸款向金融租賃公司提供中長期特定資金,用于政府鼓勵的產業所需設備的融資租賃,并監督其使用;引進戰略投資者,允許國內保險公司資金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進行合作,還可以引進外資;租賃基金,允許其吸收各種基金組織的閑置資金和吸收各種期限較長的專項基金、發展基金等;租賃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租賃債權證券化的實踐來說,現在還不具備大范圍實施的條件,但資產證券化是當代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因為金融租賃業要成為一個行業發展的話,必須要借助金融市場來融資、而租賃資產證券化正是接通了金融租賃公司和金融市場的一個通道。新晨

    第6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融資租賃屬于服務貿易,是集金融、貿易、服務為―體的知識密集型邊緣產業。出租人借助租賃這個載體,拓展出既能減少風險,又能增加收益的交易模式。融資租賃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貿易創新,在國際上是僅次于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融資租賃業是與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并列的行業,對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加快企業技術創新、促進國際貿易,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金融領域的“朝陽產業”。融資租賃在西方國家受到政府、監管機構和研究部門的高度重視,被稱為“新經濟的促動者”。融資租賃作為金融創新品種引入我國已有20多年,在引進資金、技術和先進設備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因而也受到我國政府、監管機構和研究部門的高度重視。與銀行、信托、證券相比,融資租賃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雙向逆市發展優勢。融資租賃具有雙向逆市發展的優勢,在經濟繁榮時期,銀行信貸政策寬松,融資租賃能充分發揮融資功能,為企業創造融資機會,推動經濟蓬勃發展:在經濟蕭條時期,融資租賃業既能擔當起“強心針”的角色,又能充分發揮其促銷功能,推進投資和消費,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促進經濟的良性發展。

    (二)個性化優勢。融資租賃形式靈活,可根據項目條件、背景以及項目所涉及各方的要求和目標,量體裁衣,設計滿足不同條件和需要的項目方案。在與其他金融行業的激烈市場競爭中,融資租賃又不斷推出新的融資租賃形式,如直接租賃、回租租賃、轉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等。

    (三)設備選擇自主性強優勢。在融資租賃過程中,承租人有權自主選擇設備及供貨人,不依賴出租人的判斷和決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對設備及供貨人的選擇。

    (四)租金支付方式靈活優勢。融資租賃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較為靈活。出租方可根據承租方的生產性質、資金狀況和銷售的季節特征等,在還款時間和金額方面與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相結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額支付租金形式。

    (五)與多種融資方式相配合優勢。融資租賃可以與多種融資方式相配合,源于雙方共同發展的需要。企業在創建期,將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配合使用,利用銀行貸款融資主要解決企業對短期流動資金的需求,利用融資租賃解決以技術改造為主的長期資金融通。在股權融資過程中,企業可利用融資租賃提供有力支持。作為企業財務顧問,融資租賃公司可利用多樣化融資租賃手段為企業設計合適的資本結構,幫助企業,充分利用財務杠桿融通資金、優化資本結構、調節資產收益率,使企業能較好地滿足上市條件。在兼并收購方面,融資租賃可充分利用多樣化的融資租賃手段幫助企業在擴張和收縮方面獲取獨特優勢,幫助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解決部分資金來源。

    (六)表外融資優勢。融資租賃屬表外融資,企業不但可最高按租賃物的百分之百價值進行融資,節省流動資金,而且可維護現有信用額度。通過這種表外融資,企業可擴大資金來源,突破當前預算規模的限制。對于運營一段時期后資金大量固化、沉淀的企業,還可以采用售后回租的辦法進行表外融資。通過售后回租,可以釋放流動資金,滿足企業改善財務狀況、盤活存量資產的需要,從而在不影響企業對資產繼續使用的情況下,將物化資本轉化貨幣資本,保持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七)手續簡便快捷優勢。而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中小企業只需根據需要直接租賃設備。在同等條件下,融資租賃比銀行貸款環節少、時間短、手續簡便快捷。

    (八)完全融資優勢。銀行為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不僅需要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抵押,而且還會對抵押物實行較低的折扣率,與銀行信貸相比,融資租賃具有完全融資的優勢,融資租賃實際上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100%完全融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是相當于設備價格的等價物。

    (九)低成本優勢。中小企業可以利用較少的租金獲得設備的使用權,創造利潤,實現經營目的。資金的支付滯于資產的使用,有利于充分發揮資金的時間價值,使中小企業利用有限的資金創造更大的價值。

    (十)節稅優勢。對承租人而言,融資租賃成本表面上高于信貸資金成本,但與其延遲繳納所得稅、降低負債比例、節省籌資時間所獲得的市場先機而言,承租人的獲益是十分顯著的。

    (十一)服務優勢。融資租賃不僅可以疏通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而且可以向中小企業提供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管理咨詢、資本運作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彌補中小企業在這方面的“先天不足”。

    目前,融資租賃正在中國蓬勃興起,據最新統計,由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約100家,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公司26家:由銀監會批準、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5家,其他機構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10家。專家預計,2008年融資租賃業務額將達到1000多億元。

    另外,其獨特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融資租賃是全新的模式,對出租人而言,它是投資,通過物權主張債權,獲得貨幣增值;對承租人而言,它是以“融物”為特點的融資方式,除了能實現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融資租賃,承租人可以規避資產老化陳舊風險,實現包括表外融資在內的優化財務指標的目標。更重要的是,通過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不影響信用等級的條件下獲得資金支持。

    二是融資租賃不僅中使小企業受益良多,對設備制造商而言也至關重要。通過靈活的融資租賃方案,設備制造商可以促進銷售,加速資金回籠。很多全球大型設備制造商都自己組建或控股租賃公司,這樣他們能夠更好地實現資金回流、提升經營利潤、增加有效資產、擴大零配件供應,同時也可以介入二手市場。所以,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融資租賃這種方式對買賣雙方實現了共贏。

    第7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對策建議融資困難

    2007年,中國民主建國會企業委員會與中國企業家對什么是中小企業發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做了“2007年中國中小企業經營者問卷跟蹤調查”。而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中小企業都選擇了“融資困難”。針對這個現象我提出融資租賃這個可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希望融資租賃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

    一、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必要性

    (一) 我國中小企業的地位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確保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市場繁榮、緩解就業壓力、優化經濟結構、優化群眾生活、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數一數二的作用。

    (二)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2009年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透露,百分之五十六的中小企業貸款都被拒絕。調查還顯示,由于國家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正常的融資渠道也相對縮小,促使了非正常渠道的融資方式大力發展,從而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也日益惡化。

    (三)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自有資金少。中小企業的原始投資大部分都屬于股東自有資金,(2)規模小。初始成本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得的利潤也少,(3)積累的資金也就相對較少。(4)融資方式有限。在我國《證劵法》中規定通過證劵市場籌集資金所需要的門檻很高,(5)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特點無法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證券、基金等方式進行融資,(6)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7)銀行信貸支持率低。

    (四) 我國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的必要性

    我國企業主要通過從銀行貸款、從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基金等方式進行融資。但是,我國監管力度日益增強,企業成功融資的幾率越來越低,迫使企業在融資方面開始尋找新的途徑。融資租賃由于自身特點對企業門檻限制低,為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提供了很好的融資渠道。其原因如下:(1)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2)融入的設備;(3)可以為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收入;(4)融資租賃簡便、迅速;(5)租賃公司也租賃業務為主要業務;(6)租賃業務的到充分的重視;(7)且租賃業務本身程序簡便。

    二、我國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的優勢

    (一)融資租賃可以有效避免一定的風險

    在如今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的經濟形式下,物價上漲速度快,企業所購買的設備也越來越貴,而融入設備時,租金一般都是根據簽訂租賃合同時的價格所擬定的,在租賃的期間價格不會發生變化,所以企業不會應為物價上漲而付出更多的租賃費用,反而為企業節約了成本。

    (二)融資租賃成本低

    融資租賃的利息與銀行的同期利息相比要高2~3個百分點,表面看來融資租賃的成本更高。但是銀行貸款在貸款時往往還有附加條件,比如補償性余額、等期償還貸款等。而融資租賃在融入的過程中節省了運輸費和保險費,在稅收上也享受到了一定的好處。綜合下來看,融資租賃反而為企業節約來成本。

    (三)融資租賃可以優化資本結構

    融資租賃在分時期支付當期的租金,在財務的核算中不形成負債,可以說是實現了百分之百的融資。中小企業實行融資租賃時出租人直接為其代購設備,人后以出租的方式租賃給中小企業,以“融物”進行“融資”,相當于出租人對中小企業提供了與設備相同金額的資金,但對中小企業又可以不構成負債,起到了優化資本結構的作用。

    (四)融資租賃可以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提高競爭力

    對于企業的發展,技術的進步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而中小企業由于資金不足不能及時的對企業的設備進行更新換代,技術落后從而被大型企業產品的更新所取代。而融資租賃正好可以解決中小企業的這個現象。中小企業付出較少的租金就可以獲得先進的設備,從而提高生產技術,促進產業升級,增強企業競爭力。

    三、我國融資租賃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一)企業觀念落后,對融資租賃認識不足

    我國市場經濟在進幾年類有很大的發展,但是還處于經濟體制轉型階段,市場化程度不高,觀念仍然很落后。市場經濟中還是存在“重買輕租”的觀念,大部分企業很重視資產的所有權,在需要設備時首先想到的是直接購買或者貸款購買。這種根深蒂固的舊觀念,無法使融資租賃業務又一個良好的發展空間。又加上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宣傳力度不夠。所以融資租賃在我過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

    (二)融資租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從2004年我國商務部、銀監會、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就開始起草《融資租賃法》,但如今都沒有得到通過。所以目前我國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都只能參考《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2007年《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最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監管問題做了規定,經濟法中逐漸看是出現融資租賃的影子,但是只是籠統的對融資租賃做了規定,沒有一個專門正對融資租賃而出臺的法規,在業務發生的過程中很多細節問題都沒有相應的解決依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融資租賃“無法可依”的局面。

    (三)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夠

    在《會計準則——租賃》中政府規定了租賃的定義、分類、會計處理方式等內容,構建了會計處理的框架。融資租賃業務還與政府稅收、財政補貼、保險、信貸等方面有著不可分開的關系,對融資租賃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政府并沒有針對這些方面為融資租賃提供政策支持。要是融資租賃發展起來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只有在政府的幫助下融資租賃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

    四、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融資租賃的對策及建議

    (一)轉變觀念

    要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就是要對融資租賃有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各個機構都要從自己的角度充分認識融資租賃,使其得到充分的發展。從租賃企業來看,中小企業是一個十分龐大的市場,中小企業從各方面都很適合發展融資租賃,市場發展潛力巨大。從中小企業來看,要轉變“重買輕租”的觀念,注重設備的使用權,積極利用融資租賃來解決設備的更新換代。從金融機構來看,金融機構要加大對融資租賃的扶持力度,積極參與融資租賃業務,為融資租賃業務提供資金支持。

    (二)完善融資租賃法律環境

    1、結束多頭管理的局面

    在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只是在《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民法通則》、《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變法》中設計了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則,而我國對融資租賃業主要由銀監會和商務部實施監管,兩個監管機構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沒有統一的融資租賃法則,不同部門在解決融資租賃問題是依據不同的法則,一直處在多頭管理的局面。

    2、早日出臺《融資租賃法》

    2004年起我國便開始起草《融資租賃法》,《融資租賃起草法案》,但是到現在2012年就要過去,《融資租賃法》都還沒有頒發。由于各個業內人士意見不統一等原因,《融資租賃法》一直沒有順利的頒布,我們只有期待國家早日解決相關問題,頒布《融資租賃法》使我國融資租賃業務有法可依。

    3、組建融資租賃業協會

    融資租賃也協會是在融資租賃發展的過程中提供信息共享業務,為促進行業內個體相互交流,為租賃業提供更好發展的交流平臺。西方國家大多都建立了融資租賃協會,而在我國只有一些中外合資租賃業和地方租賃也協會成立,沒有全國性的融資租賃也協會。我國應該學習西方先進的思想,早日建立融資租賃業協會,為融資租賃提供政策傳導的樞紐和信息交流的平臺。

    (三)加強政府扶持力度

    1、稅收政策支持

    融資租賃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會受到稅收的嚴重影響,稅收的高低決定了融資租賃業務是否可以順利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發達的國家都會降低對融資租賃的稅收,以保障融資租賃的發展。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直接降低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即在融資業務發生的過程后,在企業繳納融資租賃所得稅時先按一定的比列扣除一部分后在繳納所得稅,起到減少融資租賃所得稅的作用。

    允許企業自主涉及折舊方案,加速企業設備的折舊。加速企業設備的折舊就減少了設備的入賬價格,而納稅時是依據企業的賬面價值繳納所得稅,由于設備的折舊加速賬面價值也就能相對快速的減少。

    2、保險政策支持

    融資租賃業務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有一部分原因是其還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政府可以開設相應的保險機構,如“小商業保險機構”“私人投資公司”等,制定出相關的保險政策。這樣在中小企業運行融資租賃發生風險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為中小企業和租賃機構提供一定的幫助。解決租賃機構的后顧之憂,為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提供保障。

    3、信貸政策支持

    租賃公司是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重要環節,租賃公司要把設備租借給企業,那么在這里的先決條件就是租賃公司要擁有或者有足夠的資金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我國租賃公司普遍面臨資金缺乏、來源窄、融資成本高的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通過以下方法:

    為租賃公司設立優惠的貸款政策,如為中小企業融資業務提供專門的信貸方案提供資金支持、為租賃公司提供長期的穩定的貸款為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提供資金保障 、減少租賃公司的貸款利率等。

    鼓勵金融機構和設備生產廠開設融資租賃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在資金上有很大的優勢,把限制的資金放在了有用的地方,還可以產生經濟利潤。

    (四)建立融資租賃擔保系統

    1、加快建立為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我國目前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十分的少,滿足不了融資租賃市場的需求。我國擔保機構的建立主要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在出現壞賬的時候也直接由政府補償。所以保障機構實際是由政府控制的,政府可以多設立擔保機構,通過專項的財務和稅收政策,還可以實現政府擔保機構的盈利。

    2、建立風險補償機制

    我國現有的很少的保障機構普遍缺乏風險補償機制,由于我國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保障機構被銀行風險轉嫁,幾乎承擔了百分之百的風險。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擔保機構提供風險補償,明確規定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分攤比例。

    五、結束語

    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一直是融資困難,求貸無門。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財務能力差、信譽低、規模小、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銀行從成本、風險、收益等多方面考慮,一直很難為中小企業發放貸款。融資租賃對企業融資的門檻低,并不注重企業的財務能力,更看重企業的當期收入。在加上融資租賃成本低、可以優化資本結構、可規避風險、可加速設備更新、促進技術進步等優勢。鑒于以上情況,我通過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現狀和原因進行了解,對融資租賃各方面的分析,提出我國中小企業面對融資困難時,可以利用融資租賃,發揮融資租賃的各種優勢,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最主要的融資困難問題,使之成為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新途徑。

    參考文獻:

    [1]郭鑫.芻探發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J].財會月刊(理論),2008,(2).

    [2]辛希孟.中小企業國際研討會論文集:A集[C].上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3]張忠軍.金融監管法論[J].中國經濟研究,2009,(3):17-19.

    [4]王佳一.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解讀[N].都市報,2010-12-17(12).

    [5]耿建新,戴德明.高級會計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第8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監管機制;征信制度

    據統計,目前我國企業中小微企業已經超過5000萬家。[1]在這個數量眾多、規模龐大的小微企業群體中,融資難是企業面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共性問題。從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來看,融資租賃對于破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具有積極作用,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融資租賃占企業融資的比重越來越大,在“十三五”的計劃中,融資租賃將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2]然而,與融資租賃高速增長相不協調的是融資租賃制度卻相對滯后。

    一、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租賃制度現狀

    (一)融資租賃法律體系缺乏整體性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經過幾次征求意見,但是至今仍然沒有通過,因此我國在融資租賃方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單行法和規定中有一些融資租賃的相關內容,但是并沒有形成融資租賃領域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在融資租賃糾紛中往往還是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有些問題的解決只能夠從這些法律中找依據,很難保證當事人的利益。比如說,融資租賃看似屬于合同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融資租賃中的法律關系并不是簡單的一個合同關系,合同法解決的是融資租賃在初期所遇到的一些合同法律關系,對于后期所遇到的復雜法律關系并未涉及。另外,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已經在1988年通過,中國參與了該公約,并簽了字。該國際公約與我國融資租賃的法律內容進行對比之后發現,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存在問題。比如說,合同的瑕疵擔保問題,涉及侵權的問題,再比如說索賠權轉移已經是目前困擾我們融資租賃業發展的一個內在頑疾,雖然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也有所規定,大致和國際公約相同,但是在對例外情況限制的方面還不盡合理。此外,我國現行法律在融資租賃合同方面的規定還不盡完善,生效時間上與國際公約有所不同,已經不能滿足目前融資租賃業發展階段的需要。我國稅法以及會計準則中對于融資租賃的政策不統一,這也是有待完善的。

    (二)小微企業融資租賃主體范圍較窄

    由于融資租賃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關系,一直以來我們國家融資租賃法對融資租賃參與主體給予了一定的限制,不論是融資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體資格都就行了限制,符合規定的融資租賃主體較少,這與國際融資租賃業發達的國家做法是不同的。我國現在對于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限制較為嚴格,限制出租人是有融資租賃經營資格的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如果是沒有資格的法人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無效的,這種限制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參與主體的數量,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比如外資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只需商務部批準就可以了,對小微企業融資租賃業產生極大影響,這種不公平的制度賦予了外國投資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使他們在我國融資租賃領域擁有比較大的特權,這是極其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對融資租賃主體范圍過于嚴格,限制了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的發展,不利于融資租賃市場的繁榮發展。

    (三)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監管混亂

    目前,國內融資租賃監管方面的規定有《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這兩個規定只是對租賃公司的設立、機構設置、變更和中止、業務范圍等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都是一些業務方面的基本規定,而具體的監管主體,如何監管都沒有要求。我國在監管上較為混亂,到底是政府監管還是行業監管,監管主體是誰都不清楚,在具體監管上,我國的監管狀況是由多部門各個地區多頭監管,而不是由一個機構實行層層監管,缺少統一監管機制。這種多頭管理的局面難免不給該行業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四)小微企業征信制度有名無實

    雖然說我國的征信機構已經不少,有政府設立的,有社會機構,還有評級機構,無論是政府背景的還是社會化機構,業務還不夠細致,服務內容較為單一。小微企業的征信制度雖然在國內已經有了,依然存在著難題,小微企業征信制度現在還在建設和完善的階段,很多小微企業的信息很難采集,目前征信制度中還沒有小微企業的信息,銀行信貸信息記錄中也沒有小微企業的信息,公共部門比如說工商、稅務等信息公開力度還不夠,行業信用信息還未能共享。我國小微企業的征信制度的完善還需要經歷長時間的過程,并且要結合我國國情,找出符合我國小微企業的征信制度。

    (五)我國缺少融資租賃配套政策

    我國在融資租賃方面還缺少配套的稅收、保險、信貸和外匯政策。首先是稅收政策,沒有專門針對融資租賃的稅法在前面已經說過了,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而現在關于融資租賃的一些稅收政策散見于一些暫行規定中,其中所做的規定不盡合理。其次是保險政策,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保險已有,還未制定專門的融資租賃保險制度,在沒有融資租賃保險制度的情況下,我國融資租賃行業便會滯后,在運行中存在風險。再次是信貸政策,我國沒有一項信貸政策可以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沒有好的信貸政策,那些融資租賃公司自然資金短缺、資金鏈斷裂,這樣當然會影響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二、域外小微企業融資租賃制度

    (一)域外融資租賃立法模式

    談到國外有關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的立法,當然要說到立法模式,分為三種立法模式,第一類是立專法,采用該立法模式的國家有韓國、法國、巴西、新加坡等,這種立法模式設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其中規定了融資租賃法的調整范圍、權利義務關系、融資租賃的主體資格等一些具體的內容。第二類是特別立法,采用該立法模式的國家有美國、英國、德國、日本,這種立法模式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而是將有關融資租賃的規定分別規定在商業法、稅法和金融監管法中,比如說日本,依靠《日本民法典》、《商法典》等一般法律來進行調整。第三類是既沒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也沒有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以判例的方式來補充國內金融租賃行業的規范和建立新規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已予1988通過,該公約規定了許多融資租賃的具體內容。對于我國應當適用哪種立法模式要根據我國的國情來決定。

    (二)域外融資租賃主體

    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往往排除消費者作為融資租賃主體。在一些制度成熟的國家,把消費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區分開來。對于承租人而言,相關法律規章則沒有對其資質作出限定,因此,不管是個人或者是法人公司都可以成為融資租賃的主體。比如說美國對于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主體沒有過多的限制,大的金融企業可以,一些銀行也可以,小型的制造商也可以。

    (三)域外融資租賃監管模式及監管機制

    融資租賃起源于歐美發達國家,在建立融資租賃模式的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監管機制,對于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監管模式分為幾種,第一種為美國的模式,美國對于企業進入融資租賃市場沒有什么限制,對其融資租賃業務資格的審批非常容易拿到;第二種是德國模式,德國模式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有所變化,金融危機之后德國監管比以前嚴格,對經營融資租賃的企業進行資質核準,審批嚴格,并且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三種則是西班牙模式,該種模式較為嚴格,想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需要經過銀行、財政部審批。在監管機制較為發達的日本和美國,采取的是法律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方式,除了對小微企業設立明確的監管機構外,還對監管機構間的權責進行了明確的劃分。日本和美國都針對小微企業設立了專門的監管機構。[3]

    (四)域外小微企業征信制度

    為什么要借鑒域外的征信制度,是因為域外發達國家的征信制度已經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的考驗。目前國際上相對成熟的征信模式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市場主導型,在市場競爭的體制下,征信機構的競爭力得到充分調動,并且會不斷創新,小微企業征信服務的多樣化、定制化、綜合化特征體現的非常明顯,比如說英國和美國。第二種和第三種是政府主導型和行業協會主導型。還有一些國家對并沒有單獨采取這三種模式,而是使用混合型的征信模式。

    (五)域外融資租賃配套制度

    域外融資租賃配套制度有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國外對于融資租賃的稅收有很多優惠政策,比如說美國有投資減稅,是對于出租人可以減少設備購置成本的稅收優惠,既然出租人有了稅收優惠,那么承租人在租賃時也能得到一定的好處,再比如說日本也有特殊的稅收減免政策;其次,融資租賃在發展的初期會面臨較大的風險,國外對于融資租賃的風險建立了完善的保險制度,比如說美國的風險控制制度,除了國內的保險控制,海域國際組織進行協調,還控制跨國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再比如說日本簽訂信用保險,保證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風險,以防融資租賃公司的信用降低;再次,國外有相應的信貸政策,日本政府有針對融資租賃業的特殊的信貸政策,就是租賃公司可以向銀行進行低息貸款,再比如說韓國,租賃公司可以發行債券。

    三、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租賃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融資租賃專法,完善已有法律法規

    對于我國來說,相對于國外發達國家,不管是融資租賃市場還是融資租賃法律制度都呈現出不成熟的狀態。所以對于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立法模式應當選擇第一種較好,進行專門性的融資租賃立法。首先,國際上有《融資租賃法公約》,我國已經參與了《融資租賃法公約》,制定融資租賃專法是順應國際趨勢;其次,從我國的整個法律體系而言不適合判例型的立法,并且制定專法也是我國十三五規劃的需要,專門性立法可以從整體上有一個導向,避免法律之間的沖突,我國融資租賃管理混亂,制定專法有利于快速的解決現在的亂狀;再次,制定專法是我國立法的慣例,提高立法效率;最后,除了制定專法以外,還需要完善單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形成一個整體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第一,統一融資租賃中的法律術語及其概念特征;第二,完善合同法相關內容,畢竟合同法頒布至今已有十幾年,我國的經濟在這十幾年中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當然合同法中融資租賃的內容也應當與時俱進。既然國際上已有《融資租賃法公約》,我國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內容應當與《融資租賃法公約》的規定一致,更好地與世界融資租賃接軌;[4]第三,融資租賃法的完善必然少不了金融、會計、稅收、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完善。

    (二)擴大融資租賃主體

    筆者認為國家應該實行寬松的行政許可,無需經過國家批準其融資租賃的資格,只要是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即可,盡可能地放寬對融資租賃參與主體的限制,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參與進來,不僅對我國融資租賃市場的成熟有極大幫助,對整個市場經濟也都將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完善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監管機制

    國外的融資租賃監管借鑒時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而且每個國家的監管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社會、經濟等的發展來進行改變,現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市場是需要監管的,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是選擇放任模式還是嚴格模式,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國情應當選擇折中的模式即德國模式,如果選擇放任的模式,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可能會導致市場失控,如果采取嚴格模式,會給于進入融資租賃市場的主體一定的打擊,降低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性。我國在采取監管機制時,采取的是政府和社會雙重監管機制。采取該種監管機制是本著從我國國情以及安全的角度出發,對小微企業融資租賃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只有建立政府與社會雙面監管機制,才能更有利的防范非法金融行為。首先要逐步建立完善行業監管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到應當完善行業監管機制,進一步落實省級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逐步建立政府監管和行業協會監管并存的雙重監管體系,不斷規范和引導小微企業融資租賃工作,逐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其次,要明確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的監管主體。目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的監管主體不明晰,大部分民間融資在政府監管之外,在社會上產生了消極影響。銀監會是我國金融業的主要監管機構,銀監會在監管金融業時有較多的經驗,管理機制相對成熟,在監管時獨立性強,不易受約束,對于我國小微企業融資租賃的監管上由銀監會來監管是較為合適的。

    (四)完善小微企業征信制度

    域外的征信制度也不是一時就建立起來的,我國建立完善的小微企業征信制度可能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并且根據域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國的征信模式應當采取政府主導與市場結合的模式。完善小微企業征信制度首先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已有的征信平臺基礎上,進一步整合各個部門掌握的小微非信貸信用信息,形成一個新的統一平臺。其次在這個平臺上建立小微企業征信管理系統,對于小微企業的資產、經營風險、技術、財務、債務等方面的信息進行披露。再次對于小微企業的信用進行評價,要明確哪些機構有資質可以作為評價機構,評級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采集數據的能力、公平公正評價小微企業信用的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等。對于需要采納哪些數據和評級的標準應該有統一的規定,評級機構沒有權利隨意更改。當然,為了對評級行為起到監督作用,評級機構需要有監管部門來進行監管,在對中小企業信用評級行為的救濟應建立復核程序,對違規操作的評級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責。

    (五)完善融資租賃配套政策

    國外關于融資租賃都有相關的促進政策,并為融資租賃行業提供保障,結合我國國情,完善我國融資租賃的相關配套措施。首先是稅收政策,我國應當借鑒美國和日本的稅收政策,建立融資租賃的稅收減免政策;其次是信貸政策,應當由政府出面,制定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信貸政策,提供低息貸款;再次是保險政策,確定融資租賃保險制度,不僅保證國內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還要與國際組織協調,控制國際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小微企業[OL].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OL].

    [3]任雯麗.小微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5.

    第9篇: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非吸儲類放貸人;貸款通則;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8-0080-05

    一、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體系構成

    非吸儲類放貸人,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從市場借入資金來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企業和個人。筆者認為,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體系應由以下三個層次共六類主體構成。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放貸人

    1、消費金融公司。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風險相對較高,銀監會因而設立了嚴格的監管標準。此類主體的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等獨特優勢。但由于我國個人消費信用體系尚不完備。主營業務為信用消費貸款的消費金融公司短期內很難有大的發展。

    2、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根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此類貸款公司是指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營運資金來源于實收資本和投資人的借款,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此類貸款公司在人員成本和制度協調成本上有一定優勢。但是,法律對其后續資本金來源及數額的限制以及本身“行內行”的性質局限,其發展和運作的獨立性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大大阻礙了此類貸款公司金融功能的發揮。

    (二)非金融機構放貸人

    1、社會資本組成的小額貸款公司。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于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而言。非金融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獨立性和靈活性更強,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協調成本都相對較低,從而也在整體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過高、監管主體不明,面臨著資金來源渠道狹窄和實際操作有欠規范等嚴峻問題。

    2、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分為由金融機構控股的金融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兩種。前者屬于可按規定經營存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者是指經商務部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公司。這類主體作為不具有金融機構性質的非吸儲類放貸人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業務網絡,為我國經濟發展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但是由于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至今仍未完全放開,也尚無一部正式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從而嚴重制約了其經濟功能的發揮。

    3、典當行。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是指依照該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信用貸款,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典當行業監管體制改革后,中國人民銀行收回了典當業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典當行從“非銀行金融機構”變為“特殊的工商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管,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隨著市場需求的擴大,典當行業日漸成為引導中小企業和居民短期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典當業屬于新興行業,又沒有成熟的法律予以規范。因此業務開展比較混亂,管理也缺乏規范性。

    (三)民間放貸人

    《征求意見稿》(2009)把民間放貸人定義為無需批準即取得貸款人資格,也無需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在不吸收公眾存款的前提下以自有資金經營一定貸款業務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貸款通則》的新一輪修訂,打開了民間放貸尤其是私人放貸的,允許他們可以在限制總額、筆數和利息收入的前提下依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從事放貸行為,無疑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激活民間資本促進經濟發展。然而,此次修訂對于民間放貸人放貸總額、筆數、利息收入等具體條件的限制仍欠缺科學性與合理性,如不加以調整完善必將影響到民資參與經濟發展的活躍性與積極性。

    二、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思路

    實踐中,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涵蓋了公司、合伙及自然人等組織形式,三個層次六種類型的主體架構與市場格局已具雛形。但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所存在和面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盡快找到適宜的監管思路。

    (一)美國、南非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模式

    1、美國的監管模式。美國非吸儲類放貸人分為商業類和消費類兩種,消費類放貸人必須有州放貸牌照,商業類放貸人一般不需要。總體而言,美國對非吸儲類放貸人采州立管制而非聯邦管制,屬于較寬松的非審慎監管。非吸儲類放貸人在市場準入、組織形式上基本無限制,最低資本金的要求也很低,且沒有對權益負債等的比例限制。非吸儲類放貸人雖不能接受普通公眾的存款,但可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發行債券或股票、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獲取資金,在融資方面有很大的靈活性。一些州未對貸款利率設定上限,另一些州則通過《反高利貸法》設定了利率上限,但適用的最高利率也會因一些因素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2、南非的監管模式。南非2005年《國家信貸法》及2006年《國家信貸管理規定》是國際上最新的放貸人立法,立法技術成熟先進。2006年6月1日。作為獨立法人的國家信貸監管者根據《國家信貸法》成立,監管范圍為全國的消費信貸活動,基本不涉及商業信貸。根據《國家信貸法》,手中有超過100份信貸協議或信貸提供余額超過50萬蘭特的“信貸提供者”必須提交登記性文件,否則不得提供信貸(營業范圍僅在一省內或遵守該省法律,則受省級監管者監管,不用在國家信貸監管者處登記)。“信貸提供者”必須在一定時間范圍內提交登記文件,國家信貸監管者同意予以登記的,簽發一份登記證書,在登記冊中輸入登記記錄,給予申請登記人一個登記號碼。

    (二)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路徑選擇

    此次《貸款通則》的修訂,初步確立了“大統一小

    分權”的監管思路,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的層次性、靈活性和差異性,但仍應在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1、明確區分商業信貸和消費信貸。其他國家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一般都區分商業信貸與消費信貸。對前者的監管遠遠弱于后者,甚至根本不加監管。在消費信貸中,作為信貸對象的個人缺乏資金交易和商業談判的經驗,風險的防范意識與抵御能力較差,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對消費類非吸儲放貸人理應加強監管。在商業信貸中,作為信貸對象的企業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和信息披露機制,具有較高的風險意識與抗風險能力,監管力度可相應減弱。因此,我國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也應以商業信貸和消費信貸的區分為前提。

    2、統分結合的層次化監管模式。綜觀非吸儲類放貸人的監管模式,主要有美國式的多頭分散監管和南非式的統分結合監管。前者無統一的監管機構,雖機動靈活卻存在監管標準不一,監管空白、重疊與套利等問題。后者在多層分散監管之上再行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有效兼顧了安全性與靈活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前者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鑒于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民間性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特點,應借鑒南非經驗發立獨立的統一監管機構。形成層次化的“傘形監管模式”。

    3、適度審慎的本土化監管力度。由于我國資本市場運行機制不健全,對非吸儲類放貸人應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同時,也應注意在微觀層面合理放開,保證監管的松緊適度。筆者認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放貸人仍須由銀監部門進行審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行作為非金融機構放貸人應分別由省級地方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商務部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非審慎監管:民間放貸人應當著重間接調控和自律監管。

    三、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的法律完善

    隨著我國金融體系逐漸與國際接軌,非吸儲類放貸人的培育和發展迫在眉睫,需要監管當局在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及市場退出等依法進行全方位監管,與之相應的監管法律制度也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與完善。

    (一)金融犯罪與金融“三亂”法律法規的修改

    1、金融犯罪法律法規的修改。《刑法》第176條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缺少明確界定。惟有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對此進行了解釋。但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此所作的解釋屬于越權解釋,不能作為定罪量刑之依據,我國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亟需修改。對非吸儲類放貸人而言,把住“吸儲關”是監管的要害所在。若某個放貸人同時向其他多個放貸人借款,再將借到的錢用于繼續放貸,通過“相互拆借”極易使相關監管規定淪為形式。另外,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拆借金額大、涉及人數多的放貸人很可能觸及金融犯罪。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或其法律解釋應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對具體借貸金額、借貸人數和經濟損失額度等內容及相關概念均應有清晰的規定,并“須同時具備存款數額、戶數和經濟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分明后,對于利用放貸進行非法集資的,應立即取消其放貸資格,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對那些雖有一定的拆借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僅苛以行政及民事責任。

    2、金融“三亂”法律法規的修改。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的規定,金融“三亂”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的行為。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中國就以“治理整頓金融三亂”的方式打擊地下金融。然而,金融安全是相對的,而金融風險是永存的。更何況當年金融“三亂”的根源不在金融組織與行為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疏于監管甚至包庇縱容。隨著我國非吸儲類放貸人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我們無疑要突破陳舊認識和原有界限,對金融“三亂”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筆者認為,首先應在區分集資方式并明確集資規模標準的前提下,針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不同組織形式進行分類管理,以事前監管為主事后處罰為輔,規范民間借貸中所涉及的集資行為。對公募方式而言,集資主體必須符合監管機構確立的條件并具備相應資格,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對私募方式而言,盡快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厘清私募與非法募集的界限,對私募基金投資人資格、數量、權利義務、銷售渠道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其次,除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仍須由銀監部門審核與監管之外,非金融機構放貸人和民間放貸人無需由央行或銀監會審批。

    (二)有關非吸儲類放貸人法律法規的修改

    我國目前直接規范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典當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之中的《貸款通則》。上述法律規范在準入條件、后續資金和利率水平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合理調整準入條件。除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機構全資型貸款公司之外,其它非吸儲類放貸人的準入條件欠缺合理性。首先,非金融機構放貸人準入門檻偏高。目前,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不低于1000萬元;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不低于1.7億元人民幣;從事財產權利質押的典當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的不低于500萬元。而同樣為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的村鎮銀行和信用合作社,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遠遠低于非金融機構放貸人。而且,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民間生態特點決定了其準入條件應相對低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因此,理應對其貫徹“低門檻、嚴監管、增機構、廣覆蓋”的準人政策,鼓勵更多投資主體參與其中。其次,民間放貸人的準人條件相對偏低。根據《征求意見稿》(2009),民間放貸人的年度貸款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年度交易筆數不得超過100筆,年貸款利息收入不得超過年總收入5%。筆者認為,區區100萬元不足以激活民間資本,應放寬年度貸款總額限制。而且,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不宜整齊劃一。同時,該規定也存在邏輯矛盾之處。按年利率10%計算,放貸100萬元的年利息收入為10萬元,若要符合不超過年總收入5%的前提,放貸人自身年總收入須在200萬元。對自然人而言顯然不現實;對企業來說同樣存在悖論――年收入超過200萬元的大中企業,應該不會在意這點利息收入。小企業又往往是資金的需求者,缺乏放貸的實力。因此,還應對相關內容反復斟酌使之更趨科學合理。

    2、放寬后續資金限制。非吸儲類放貸人必須“只

    貸不存”,以自有資金開展放貸業務。消費金融公司可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金融債券及同業拆借,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金融機構的全資型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及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非金融機構控股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典當行主要通過增資擴股和銀行借款籌集資金,后者向銀行借款的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民間放貸人則完全以自有資金放貸。《征求意見稿》(2009)擬放寬對非金融機構貸款人的資本金約束,允許其從兩家以下(含兩家)金融機構和一家非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但因此形成的負債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200%,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放貸空間。筆者認為,我國對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資金來源限制過于嚴苛,致使其融資渠道十分狹窄,無論從資金數量、期限還是結構上看均無法滿足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的需要。在美國,持牌放貸人不但可從商業銀行貸款,還可發行商業票據、債券,或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籌資,甚至可向公眾募集股份。我國可借鑒美國經驗,在加強宏觀調控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金融同業拆借限制,對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的銀行借款給予利率優惠,允許其從多家金融機構獲得后續資金,并提高資本金與融資額的比例。其次,可在國家層面設立專門的資金供應機構,大力開展資金批發業務并負監管之責,并以財政補貼的方式鼓勵放貸人向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放貸。再者,對實力雄厚、信譽良好、業績突出的非金融機構放貸人,可允許其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融資。最后,還應逐漸放開對私募股權基金的束縛,并充分發展和利用擔保公司,從多個途徑突破非金融機構放貸人發展的資金瓶頸。

    3、放松利率水平控制。我國央行只對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進行限定,并未對貸款利率上限做出規定。但根據《合同法》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規定》,非吸儲類放貸人的貸款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然而,民間借貸中的實際放貸利率都在60%左右,甚至高達180%。巨額利益驅動下的民間放貸機構,很難主動放棄高息接受監管。南非《高利貸豁免法》規定,機構或個人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美國雖然也存在“高利貸限制”,但最高利率的適用往往根據信貸性質、發放類型、償還方式、有無擔保和放貸機構的不同區別對待。這些國家的經濟實踐充分證明了市場規律的有效性,《征求意見稿》(2009)也建議不要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界定為非法。筆者認為,定價權是市場的核心,我們不應“一刀切”地剝奪放貸者的利率定價權,過分限制其市場空間。對非吸儲類放貸人的利率控制應當約束與激勵并重,根據貸款數額、擔保情況、貸款用途等要素有區別有條件地放開限制,充分發揮浮動利率的價格杠桿作用,并采用較為嚴格的登記與審查制度來防范風險。

    (三)其他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1、破產法律制度。為實現投資增值和良性循環,在降低準入門檻的同時,還需根據市場化原則為非吸儲類放貸人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我國現行《破產法》可適用于法人企業與合伙企業,但因規定過于原則和模糊,合伙企業破產制度仍很不完整。另外,受我國傳統債文化的影響及立法水平、司法實踐的限制,自然人破產制度也一直難以確立。筆者認為,《貸款通則》修訂后將涌現出大量以非法人企業形式存在的民間放貸人,我國破產法律制度應對此作出回應。首先,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避免債務人的人身權受到肆意侵犯,使放貸人得以低成本、有秩序地退出市場。同時,還應在此基礎上完善合伙企業破產制度,對合伙企業的破產原因、破產財產、破產債權作出明確規定,正視合伙企業破產程序在主體資格設置、破產效力等方面的特殊性,并將破產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納入適用范圍。另外,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非吸儲類放貸人,監管部門可強制進行清理、整頓和關閉。為此。還需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對監管當局的行為予以規范。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成人无码久久久| 亚洲成人免费在线观看| 亚洲成人在线电影| 黄色成人在线网站 | 国产成人福利精品视频| 成人爽a毛片在线视频网站| 国产精品成人99久久久久| 成人福利视频app| 国产成人永久免费视频|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96| 欧美成人精品第一区| 成人免费的性色视频| 亚洲精品成人网站在线播放| 鲁大师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免费A在线视频| a级成人毛片免费图片| 国产成人精品综合久久久久| 91嫩草私人成人亚洲影院| 国产成人精品美女在线| 成人黄页网站免费观看大全|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曰影片| 成人αv在线视频高清| 日本成人在线视频网站| 亚洲成人黄色在线|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青青草原| 成人深夜视频在线观看| 草莓视频成人app下载|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96| 亚洲av无码精品国产成人|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青青草原 | 精品无码成人片一区二区98| 国产成人精品999在线| 成人h在线播放|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久久久| 成人永久福利免费观看|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户外勾搭野战| 欧美成人四级剧情在线播放| 一级成人毛片免费观看|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狼人影院 | 久久亚洲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区 | 天天在线天天看成人免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