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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利益協調機制的構成
現代系統理論借鑒了物理學和生物學的“機制”一詞,用以說明社會有機系統的發生、發展與作用過程。進而,指出系統機制涉及3個方面:系統的動力、系統的運作方式、系統的調控條件。如果把我國體育利益協調作為一個系統考慮,相應的這一系統良性運行的機制則包括:系統的動力機制——為什么進行體育利益協調、體育利益協調的動力和阻力構成;系統的運作方式——如何進行體育利益協調的問題;系統的調控條件——體育利益協調的約束機制,包括正式的體育制度安排、非正式的體育制度安排。
2體育利益協調的動力
體育利益協調均衡的內生動力來源于體育利益受損群體對現有體育利益格局的求變心理,經濟學的解釋是由利益失衡發展到利益相對均衡的體育制度變遷中參與主體的逐利行為。現今,我國體育利益分配領域的矛盾集中于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的資源投入上,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體育制度安排缺陷導致的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之間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2]。制度安排缺陷匯同轉型期體育利益主體多元化、體育利益矛盾顯性化、體育利益訴求多樣化以及調整體育利益格局產生的一系列矛盾,致使體育利益受損群體的求變心理日益強烈。體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一方面,激勵人們為了實現自身體育利益而努力進取,從整體上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轉型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出現“馬太效應”——既得利益群體的體育利益無限擴大,甚至是為了追求自身體育利益的最大化而置他人和整體利益于不顧,社會公眾的體育利益被邊緣化并且因其遠離體育政策的決策過程而喪失話語權。有學者曾經指出,我國目前的體育體制改革呈現出中梗現象——兩頭熱、中間冷,“兩頭熱是指頂層迫切希望體育領域成為體制改革的先鋒、底層社會公眾和體育經濟主體表現出強烈的變革要求;中間冷是指體制內部既得利益群體抵制體育體制改革。”計劃和市場實際上是兩種不同的利益解救,其實沒有好與壞之分,只不過無論計劃的還是市場的制度安排背后對應著一個體育利益分配格局,而體育制度變遷是對現有體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在調整體育利益關系的博弈過程中,體育政策制定者以壟斷體育資源為主要手段對既得利益群體進行保護或者說是自我保護,而職業體育俱樂部、社會公眾、民間體育組織等等成為體育利益受損群體,但他們相應的成為體育利益協調均衡的內生動力。
3體育利益協調的運行機制
對多元體育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利益關系及其謀利行為進行有效的協調,避免體育利益矛盾升級為體育利益沖突,就必須構建良性的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表現為一個持續的過程,依次分為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分配機制和體育利益補償機制,以及系統內部如何聯動。
3.1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表達機制是任何一個群體實現體育利益的邏輯起點。隨著體育利益群體的分化和體育利益格局的重組,體育利益矛盾與表達會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政府不應當把利益表達敏感地視為社會抗拒,畢竟表達出的只是利益矛盾而非利益沖突,政府部門應該致力于構建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引導體育利益群體合情、合理、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把主體的利益表達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體育利益表達機制包括3個要素:表達主體、表達渠道、表達的采納程度。
3.1.1體育利益表達主體
在我國,體育事業的參與主體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類組織和個人。中央政府及其代言人——體育總局和地方政府及其代言人——各級體育局是體育事業的當然主體,對他們而言只存在行為偏好而不存在選擇利益表達方式的問題,各類組織也有其匹配的利益表達方式。但是,個體是一個涵蓋研究員、高校教師、公共知識分子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等的泛化概念。研究員具備全程參與體育政策制定的能力與資格,高校教師可能通過報告或者論文影響體育政策的制定,公共知識分子則通過報紙、雜志、網絡等去表達體育利益訴求,這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處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其實,任何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與主體表達意識是互構的。正因為弱勢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意識淡薄,才導致弱勢群體的組織程度分散、表達渠道不暢以致在社會中的聲音越來越弱。解決之道,首要的是增強弱勢群體實現自身體育權益的主體意識。通過樹立弱勢群體正確的權利觀念,提高他們的體育權利意識,使其了解自己的體育權利及實現體育權利的途徑。有了主體化的體育利益表達意識,對自己的體育利益訴求才會有清醒的認識,才會更加自覺地、主動地表達體育利益訴求,并積極地在體育制度變遷中尋找獲利機會。成熟的體育利益表達主體,表現為組織化的體育利益表達行為。長期以來,由于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農民——當今中國最大的弱勢群體,盡然沒有自己的體育利益表達組織,甚至在縣級以上的參政權都陷入“空置”狀態,農村體育事業正處在一種體制性管理缺位與體制缺位性管理的狀態。農民在面對諸如城鄉體育資源投入嚴重失衡問題時,因其缺少自己的體育利益表達組織而顯得勢單力薄。因此,要積極鼓勵和幫助利益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發展自己的體育利益表達組織,維護自己的體育利益,以實現群體之間體育利益博弈的平衡。
3.1.2體育利益表達的渠道
構建有效的對話渠道是體育利益訴求得以實現的關鍵。事實上,我國制度內的表達渠道不僅有限而且存在諸多障礙。單從形式上看似乎利益表達渠道很多,信訪制度、主管領導接待制度、市長電話、定期的基層民主建設活動等等,但反映問題難、告狀難現象依然存在。民眾“上訪”是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現實中卻遇到諸多阻扼,僅僅是一個以“上訪率”而不是問題“解決率”的政績考核指標,就已經導致信訪部門“打空轉”現象。司法救濟是民眾最后的表達渠道,然而,由于體系建設滯后、行政干預嚴重使其面臨重重障礙。現階段,我國體育利益表達渠道不暢還沒有導致體育利益矛盾升級為體育利益沖突,畢竟體育利益失衡不同于醫療、教育的迫切性需求更加不同于強制拆遷導致的基本利益受損。但是,長此以往,體育利益矛盾將可能升級為體育利益沖突、甚至是擴散為群體性社會矛盾沖突。比如足球反腐、退役運動員安置等等問題都已經引起了普遍的社會關注,不具備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基于此,筆者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建立體育政策聽證制度。通過體育政策聽證制度,構建體育政策制定者與體育利益群體的有效溝通,以此實現體育政策的公共性、滿足各利益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減少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阻力以及體育政策實施偏離。目前,我國公共政策聽證制度在立法、行政許可、價格制定等諸多領域實行,但在體育領域內缺乏相關制度安排,比如中超聯賽中關于是否建立職業聯賽大聯盟問題就完全可以試用體育政策聽證制度。第二,充分發揮新媒體的作用。近年來,國家領導人直接與網民在線對話,各級體育局通過互聯網開設的電子政務、網上論壇、民意調查、領導信箱,體育名人的博客論壇等等,在暢通溝通渠道方面發揮了突出的作用。第三,大力發展社會組織。總理強調:“社會可以辦的事情就要交給社會”,而社會組織是社會管理的依托。可以利用我國社會組織“官民二重性”的特點,憑借其與政府機構的特殊關系以及貼近民眾的特殊優勢,將其打造成為政府和民眾之間有效溝通的渠道,進而成為既能減輕政府壓力又能反映民意的體育利益表達中轉站。
3.1.3體育利益表達的采納程度
體育政策制定者對待主體利益表達的態度決定了體育利益表達的采納程度。體育政策制定者與利益表達主體存在于各自的系統中,二者有著不同的效用函數,或者說兩個系統的文化差異導致各自的行為選擇和實體構成差異。如若政策制定層面對民眾利益表達缺乏興趣,委派研究不是為了獲得民意,而是出于習慣、象征性、隸屬關系等其它原因[6]。這一事實真相將會關閉利益表達主體的諫言獻策之門,甚至導致主體選擇偏激行為進行利益表達。體育政策制定者要樹立正確的理念,明確聽取民意能夠推進體育政策制定的科學化、民主化,能夠增強體育制度安排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能夠改進政府組織進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踐行黨中央提出的: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體育行政部門要構建專家、學者對相關體育利益群體調研機制,發揮研究所、高校的作用,將教學科研部門的專家學者組織起來,對不同社會群體的體育利益狀況及其訴求進行調查研究。通過研究成果將民眾體育利益訴求傳遞給政府部門,而體育行政部門要重視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
3.2體育利益分配機制
體育利益分配機制是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的核心,廣義的體育利益分配機制包含分配與補償,或稱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面對人們日益強烈的多樣化體育需求,一方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限制了體育公共產品的供給總量;另一方面,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沒有真正關注社會公眾的現實體育需求,而繼續把有限的資金無限地投入到競技體育領域。應該看到,受文化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民族因素的影響,我國體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組進程的復雜程度超越任何一個國家可能遭遇的狀況。要想構建中國特色的體育利益分配機制,維護體育利益公平公正,基礎是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對體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體育公共產品,滿足多元利益主體的多樣化體育需求。單純的增加供給,只能解決宏觀上的供需矛盾,并不能解決因分配的傾向性導致的體育利益失衡。在處理田亮問題時,有領導曾言每塊金牌價值7億;雅典奧運會期間國家對一名奧運選手的投入費用大概是四五百萬;而同時期群眾體育的資金投入連續5年(2001~2005)不足體育事業費的1%。處理這類利益分配的結構性失衡,單純強調行為主體的精神內省是遠遠不夠的,單純強調從主體之間的關系協調中實現利益均衡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把群眾體育經費在體育事業費中單列,才能避免這種系統內部的利益爭奪。當然,以大部制改革的方式重組體育系統也許是構建體育利益分配新機制最為直接的手段。新一輪大部制改革已經塵埃落定,雖然沒有觸及體育領域,但我國體育轉型發展是必然趨勢,體育人文精神的皈依、體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將成為時代的主題。國家沒有重組體育利益格局可能存在多種原因,但體育部門應該積極調整體育利益分配結構,尋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明確構建新的體育利益分配機制是順應歷史潮流的。
3.3體育利益補償機制
各級政府也一直致力于構建完善的對農村地區、邊遠地區的體育利益補償機制,諸如“農民體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民康工程”都是體育利益補償機制的典范。實際上,由于區域之間、城鄉之間擁有資源不同的客觀現實,存于其中的人們享受到的體育利益在份額上有大小、時間上有先后,人們也并非追求體育利益的絕對均衡。但是,如果某個群體的體育利益持續受損,政府就要適時地對其進行合理的補償,只有兼顧社會各個群體的體育利益才能逐步實現體育利益的協調均衡。構建體育利益補償機制要搭建平臺、創新途徑、營造氛圍。首先,政府要構建體育利益補償的多元化供給體系,政府作為體育利益補償的當然主體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責任不應該僅僅限于提供物質性的體育利益補償,更為重要的是制定出臺有利于構建政府、市場、第三方多元化供給體系的政策。其次,構建多樣化的體育利益補償方式,如督促各級政府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成立適合弱勢群體的體育健身指導中心,創造各種條件使弱勢群體參與體育活動;如中央財政直接投入、或者以政策引導的方式鼓勵民間資本投入、或者以政府出錢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提供必要的體育器材、體育場地、體育人才培訓等等;再如推動成立競技體育職業化聯盟以保障職業體育俱樂部的利益。再次,構建有利于體育利益補償的社會環境,將體育利益補償作為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來做,提高體育利益補償的社會認同度。構建利益補償機制還要堅持3個原則:一是注重培養主體自生能力,利益補償旨在提高弱勢群體謀求實現自身體育利益的能力;二是適度性原則,政府只能是在不影響其它群體體育利益的情況下對弱勢群體進行有限補償,補償過度只能導致負效應——受益群體的惰性;三是區別對待原則,對待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弱勢群體要制定分門別類、區別對待的體育利益補償機制。
3.4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的系統
聯動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分配機制、體育利益補償機制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它們在各自的子系統中獨立運行,又統一于體育利益協調的運行機制這個母系統中。各子系統之間的有效溝通與聯動成為實現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的關鍵。要想子系統之間形成回路,就必然建立一個反饋機制,即構建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分配機制→體育利益補償機制→反饋式體育利益表達機制的完整鏈條,如此實現系統內部聯動。在構建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的系統中,應著重強調體育行政部門的作用。體育行政部門是調節體育利益矛盾、緩和體育利益沖突的當然行為主體,“如果政府部門也被利益主導著其全部的公共管理行為,這個社會將因此而陷入一種脆弱的狀態,更不可能形成能夠有效應對危機的制度安排”。因此,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著眼于一系列的體育制度創新,尤其要重視構建程序化的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分配機制→體育利益補償機制→反饋式體育利益表達機制的完整鏈條。
4體育利益協調的約束機制
在體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組進程中,不同利益主體有著自己的效用函數和行為選擇,雖然他們的體育利益訴求不盡相同,但他們都期盼自身利益最大化,也都必然認為自己的體育利益訴求是正當的、合理的。體育利益主體需求的無限性、多樣性與體育資源的稀缺性匯同體育資源分配的傾向性,必然導致體育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此時,政府承擔保護所有利益群體的責任是不現實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如果非要如此有可能把群體之間的體育利益矛盾升級為體育利益沖突,甚至是異化為體育利益受損群體和政府之間的矛盾沖突。此時,政府的責任在于制定科學合理的約束規則,保障過程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以此實現群體之間的體育利益協調均衡。體育利益協調的約束機制,功能在于約束多元體育利益主體的謀利行為、保障利益訴求的有序表達、監督體育利益分配和補償、確保構建體育利益相對均衡的新格局。構建體育利益協調約束機制的核心是正式體育制度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全民健身條例》都是典型的維護體育秩序和約束主體行為的正式體育制度安排。剛性的體育制度規定越細,行為主體選擇空間就越小,從而抑制行為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從維護體育秩序和個體權利的角度看我國正式體育制度安排過于泛化。比如《體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為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四十五條)”。再如《綱要》:“將區域群眾體育設施建設的協調發展作為群眾體育事業的奮斗目標,解決區域群眾體育設施差距較大問題是各級政府及其體育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正式體育制度線條太粗就難以切實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的、專門的全民健身行政法規,從法律層面明確政府責任,解決制約和阻礙群眾體育發展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是細化正式體育制度安排的重要標志。確保體育利益協調約束機制落實的關鍵是非正式體育制度安排。非正式體育制度攸關正式體育制度安排能否順利實施,如果一項違背文化傳統、社會慣習的體育制度即使是最優方案也只能停留于紙上,比如《綱要》中倡導全民健身和協調群眾體育設施建設區域差異的內容,很難說其收到了預期效果。人們是否參與體育活動是綜合經濟收入、政治環境、社會文化氛圍以及個體偏好和身體健康狀況等等多維因素相互交織共同作用的個體選擇行為。這類問題是無法以正式體育制度加以規定的,諸如社會風氣、文化傳統等等非正式體育制度起著關鍵作用。應該說,體育利益協調的約束機制本身內蘊著正式和非正式體育制度安排,也只有將二者融合體育利益協調的約束機制才能順利實施。
5結語
我國體育轉型發展必然觸及既定的體育利益格局,誠如總理所說:改革要觸動固有的利益格局,觸動利益比觸及靈魂還難。但是,為了避免業已存在的體育利益矛盾升級為體育利益沖突,調整體育利益關系已經無法回避。政府的責任在于:構建一個具備“體育利益表達機制→體育利益分配機制→體育利益補償機制→反饋式體育利益表達機制”完整鏈條的體育利益協調運行機制;構建融合正式體育制度和非正式體育制度的體育利益約束機制;并最終實現體育利益的協調均衡即使是相對均衡。應該看到,雖然職業體育俱樂部、社會公眾、民間體育組織等等成為時下的體育利益受損群體,但他們也是推動體育利益協調均衡的內生動力,順應民意的改革無論道路多么坎坷最終必將成功。
作者:董紅剛 方新普 黃文仁 單位:安徽工程大學體育學院 集美大學體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