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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政府起主導作用,廣大農民自愿參與,“主要為農村居民互助的大病統籌”。資金來源方式以個人繳納和集體出資為主,以政府稅收補貼為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為保障農村居民的健康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新農合制度運行過程中日漸顯現出一些隱患,勢必會影響到新農合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問題;對策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的合作醫療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從21世紀2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試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新農合制度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推動新農村合作制度立法和構建新農合保險體系、監督新農合制度的運行、建立經濟保障和服務保障機制、提供各種新農合的幫助,解決農村居民的基本疾病醫療負擔,縮小城鄉差距,促進整個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1.“看病難、看病貴”的嚴峻現象依然嚴峻
目前,發達的醫療設備、優質的醫療資源以及高水平的醫療衛生人員都集中在較發達城市,而落后的農村地區則面臨“缺醫短藥”的問題。落后地區的農民因當地的醫療服務水平低,距離優質的醫療服務機構遠的實際情況難以滿足及時治療的需求。與此同時,較發達城市則集中了優質的醫療衛生資源,不同級別醫院的醫療設施和專業醫療人員的分配也不合理,不僅在農村地區,在發達城市也出現“看病難”問題。“看病貴”是指農村居民負擔的疾病治療費用急速增長,遠遠超過了農村居民的生病成本,也影響農村居民在改善生活質量方面的支出。即使有一些風險分散機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覆蓋范圍仍然不全,保障水平也低,使得不斷增長的醫療費用還是由農村居民自己負擔。
2.制度過分分割不利于公平也損害效率
新農合的分割和多元化既不利于剩余勞動力資源的科學流動,也不利于增加社會融合,更不利于提高制度的運行效率。新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已經分散減弱了這一制度的必要性,造成不同地區農村居民之間的受益權益不公平,更會固化原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和現存的社會階層結構,沒有體現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公正、和平的現實目標。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沒有覆蓋外出打工人員,覆蓋層次低,保障水平低,造成勞動力市場的區域割裂和部門割裂,對勞動力市場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以及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造成嚴重的障礙,也違背了可持續原則。
3.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存在內在缺陷
我國的新農合制度降低醫療資源利用率,在缺少對貧困農村居民資助的情況下,自愿參保一定會造成對經濟水平低群體的排斥,從而造成對主動參保的富裕群體的逆向資助,造成很多普通的入保群體尤其是年輕的農村居民難以實際獲益。這種自愿入保的政策以及保大病的設計會導致參保農民的逆向選擇,進而直接影響到新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財務穩定和可持續性。“保大病”還會直接減少對小型疾病的預防,最終加重新型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醫療負擔。
4.我國相關的社會保障法不完善
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夾雜在一起,沒有以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為主體的社會保障法律,更加沒有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直接和專門的法律依據。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社會保障法律較少,各級政府制定的法規和地方性規章政策文件較多,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建設不穩定,層次較低。我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法沒有合理的立法理念,在發達國家以實現社會公正、安定和共享為理念,而在我國還沒有真正體現出清晰的立法理念。在我國一些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由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取代,而一些由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和政策則由國家立法機關替代。
二、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完善措施
1.通過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首先,“快速推進我國特色基本和補充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建設,實現5年內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5%”。同時,提高農村居民獲得大病治療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相應的提高個人的繳費率,報銷比例和支付額度。其次,建立國家統一標準的藥品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基礎藥品管理機制,使基礎藥物全部納入醫療保險支出范圍,解決我國“看病貴”的問題。健全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醫療機構的建設,注重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醫院及農村地區衛生室的建設。同時,推進縣鄉級醫院改革,加大縣級公立醫院的醫療基層設施投入和專業服務人員培訓,提高公共衛生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
2.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
從制度結構方面來看,逐漸過渡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到統一的國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將政府與居民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責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合并統一成居民醫療保障。最后,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成熟的情況下,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制度。從醫療保險的內容上來看,現階段的新型農村醫療保險制度主要是重大疾病的保障,忽略輕疾的保障以及農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制度的建立。從統籌區域上來看,要以各縣或各市為整體,建立統一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由于各地區的經濟水平具有不平衡性,居民對醫療保障制度要求與評價方式具有差異性,各市、縣級區域的流動,不同地區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疾病流行規律。因此,要從當前的各縣統一發展到不同市級的統一,在此基礎上建立一體的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最終實現全國統一的健康保險制度。
3.彌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缺失
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到所有人,采取漸進改革的方式,低水平廣覆蓋,覆蓋到全體農村百姓,尤其是農村外出的農民工。允許有差別,體現制度彈性,前提是提高保障水平逐漸縮小差距,最終實現全體公民的公平。
4.加快專門的醫療保險制度立法
從量的角度而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應該具有直接的憲法依據,專門的醫療保險法律也應該包括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此外,還應該有相對應的其他政府條例和規章制度。從質的角度而言,建立的醫療保險法律與相配套的政府條例規章之間應該具有有機聯系,形成多層次的,有邏輯的法律結構。同時,建立的各種社會保障法律應當在內容上遵循我國法制建設統一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醫療保險法律具體措施:一是由地方立法向人大立法轉變,我國目前大量的社會保障立法表現為地方立法,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以及人們需求的轉變,必須有計劃地制定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律。二是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轉變。三是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轉變,目前的行政立法無法滿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統一持續運行,而通過人大立法是整個醫療保險體系建設強有力的保障。
三、結語
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采取的是摸著石頭過河和漸進改革的方式,是我國獨創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針對農村居民醫療保障的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在農村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現狀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又加重了我國固有的城鄉結構。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并軌成為醫療改革的首要對策。為最終建立適用全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我們還需要在制度、法律、管理、財政等方面進行有效地科學改革。
參考文獻:
[1]仇雨臨,孫樹菡.論中國特色醫療保障道路[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2]蔣翠珍,吳雯雯,新農合醫療費用增長結構分析:動因與差異化策略[J]農業技術經濟,2013.07.
作者:張俊紅 單位:鶴壁市淇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