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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文摘要……………………………………………4
英文摘要……………………………………………5
前言…………………………………………………6
二、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成因…………8
三、在貧困的農村建立社會保障的重要性………10
四、對于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對策………………12
參考文獻……………………………………………17
辭謝…………………………………………………18
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專業班級:
指導教師: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在以農業為主的我國越來越重要了,尤其是在貧困的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更是得到人們的關注。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績,但是在貧困的農村地區依然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問題,如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資金來源不足等。研究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并提出可行的實施方案,對于建設和諧社會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貧困地區
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research
abstract:alongwithmarketeconomydevelopment,the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hasbeenbeingmoreandmoreimportantbyagriculturalprimarilyourcountry,inparticularinimpoverishedcountryside,thesocialsecurityquestionobtainspeople''''sattention.sincefoundingofthenation,ourcountr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growsoutofnothingdevelopetothepresent,hasobtainedtheinspiringresult,butstillhasextremelyseriousissueintheimpoverishedcountrysidearea,likethesafeguardcoverageisnarrow,thesafeguardlevelislow,capitalsourceinsufficiencyandsoon.studiestheimpoverishedlocal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questionandproposedthefeasibleimplementationplan,saysregardingtheconstructionharmonioussocietyhasthevitalsignificance.
keywords:socialsecuritycountrysidesocialsecurityimpoverishedarea
社會保障是一國政府為全體國民(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因各種原因失去收入來源而生活貧困時,向他們提供的生活保障。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能不考慮到我國的地區差異。我國貧困地區人口比重大,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低,而且集中了我國大部分的貧困人口,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任務更艱巨,貧困農村社會發展中的問題更為突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緊迫性更為明顯。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鎮地區,盡管從1991年開始已經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進行了商業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試點,但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地區仍是一個空白。我國現在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建立較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其迫切性及意義不亞于城鎮的社會保障。
一、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建國50多年來,我國部分農村地區建立了一些初步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都曾發揮過極為重要的作用。部分地區解決了部分群眾“老有所醫,老有所養”的問題。但是,由于它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在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和發展的,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它對農村社會發展的保障功能,卻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存在多方面的弊端和問題。
(一)范圍小,覆蓋面窄
1994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雖達14854個,卻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3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僅占24%。沒有建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區,盡管集體也以公益金和合作醫療基金的形式向農民收取社會保障費用,但由于個人繳納的公益金只是贍養無兒無女的孤寡老人,社會供給性差,而且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農民沒有積極性。而且大部分鄉鎮企業和私有企業以及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三資企業對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是空白。這種情況,使國家無法對農村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極不適應多種所有制并存的格局。
(二)保障水平低下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長期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農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也極其有限,所以他們用于社會保障方面的消費,也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例如,自1992年開始在全國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盡管民政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投入了相當大的精力,但距離農民最基本的養老需求的滿足尚有相當距離。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也基本上處于同樣的境地。農民很多情況下都陷入缺醫少藥、療費昂貴、毫無醫療保障的窘境,社會保障無論是范國還是標準都是很低的。有調查顯示,占人口8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的11%,可見保障水平之低。
(三)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在我國農村推行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說都不是真正的社會保障,而僅僅屬于社區保障。農村以養老、醫療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小范圍內實行。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大面積推廣,社會保障基金調劑范圍小,在如何確定福利水平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方面國家沒有一個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數量規定。全國雖有1100個縣開辦養老保險,但參加人口只占總人口的10%,積極推行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然解決部分群眾“病有所醫”的問題,但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村人口在保健醫療問題上對集體的依附關系,醫療保障只是社區化,而不是社會化。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農村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亦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未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另外,農村地區各社會保障項目發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項目不全,而且各項目間缺乏有機聯系,構不成整體優勢。
(四)資金來源不盡合理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是以農民個人激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這使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影響了農村參加養老和醫療等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難度。所以我國應盡快改變目前這種資金來源方式,尋找適合我國貧困地區實際情況的多渠道的來源方式。
(五)立法不健全,管理不夠科學與規范
首先,管理體制不順,表現為政出多門,管理多頭。民政部門、計生委、基金會、壽險公司等機構涉及了農村社會保障,導致相互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其次,有些地方的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難以保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再次,國內尚未立法,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由于多家分割,條塊分割,職)權不分,缺乏監督,使本來已經夠亂的管理體制更加混亂。
二、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成因
(一)貧困地區的農村人口比重較大
貧困地區城市化僅為20%左右,低于全國20個百分點,這使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遠高于我國其他地區。而且由于貧困農村城鄉非農經濟不發達,廣大農村人口又大多積淀在農業領域。1999年,我國農村第一產業從業人員占總就業人員的比重高達63.7%,而其它產業從業人員的比例又遠遠低于其他地區。農村人口比例大,農業從業人員比重高,那么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任務和負擔重,這是顯而易見的。
(二)農民收入水平低下
貧困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低,貧困面大,貧困率高,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其人均可支配收入遠遠低于其他地區。另外,貧困地區農業產值水平低,農民人均收入水平低,加上非農產業落后,農民從事非農產業擴大收入的機會也很有限。大部分地區的居民收入還處于維持生計水平的狀態。收入的低下使他們維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難,根本不會考慮社會保障的問題。所以,農民收入低會嚴重制約其對加入社會保障網的積極性。在當前這種情況下,要農民自己出一部分錢,無疑還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三)政府財政困難大
由于一系列原因,貧困地區各級政府的財政困難較大。以1998年的統計資料為例,西部11個省區市財政收入共868.58億元,財政支出則高達1678.21億元,收支相抵,赤字為809.63億元,財政赤字為當年財政收入的93%。分省區看,則各個省區市都有赤字。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既能辦大事,又能有節余,并且還有潛力可挖,西部則支出不大,赤字不小,暫時也沒有多大的潛力可挖。如果在現有財力的基礎上再增加大筆的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支出,地方財政可謂是雪上加霜。
很顯然,貧困農村經濟實力薄弱,三農問題突出,地方財力又很有限。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從總量上看首先是大筆的、而且是持續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續的受益。它的財政支付能力和農民的經濟承載力的困難是問題的核心。解決支出的問題在先,辦成好事的收獲在后。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在先,形成良性循環在后。這是對在此地區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難題所做的基本估計。
三、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完善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健全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對國民收入再分配、矯正收入分配市場失靈的有力手段,是促進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
(一)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作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實現共同富裕是不可動搖的目標,對于貧困地區的農村尤其如此。因此我們必須注意防止兩極分化,主要是防止城鄉分化和農村內部分化。要防止兩極分化,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便是一個重要的措施。社會保障可以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間進行分配,使整個社會收入趨于公平,這不僅可以保障老、弱、病、殘等農民的基本生活,而且也促進了農村社會穩定。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農村社會的“穩定器”,而且是經濟運行的“穩定器”。
(二)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符合利益對等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從農民的角度看,他們不僅以上繳各種費稅直接為國家財政做出貢獻,而且還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的方式間接為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財政資金,且這種積累方式目前還在持續。按照利益對等的原則,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向政府上交稅費的人。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應該是享有社會保障的主體。稅收公平原則的標準之一就是根據受益的多少,即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務水平,一般而言,多享受服務者多交稅,反之則少交稅,但無論如何納稅人都應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政府的服務。因此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也符合稅收公平的原則。
(三)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是貫徹以人為本,應對人口老化,提高人口素質的重要條件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執行這一國策的難點在貧困地區的農村。在農村社會保障欠缺的情況下,除了土地,養兒防老是農民生活保障的第二道防線。農村老年人在年輕時,其全部收入投入家庭,主要是子女養育上,當其年老時只能由子女尤其是兒子來贍養。在這種社會存在下,要改變幾千年來在儒家傳統文化中形成的“多子多福”、“養兒防老”的生育觀念,是非常困難的。何況,我國已明文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可見,只有建立健全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用”,逐步淡化傳統觀念才成為可能。
隨著改革開放后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的大量轉移,“空巢家庭”增多、“3859”部隊成為農村主力的情況日益突出,因此農村養老壓力將十分沉重,未雨綢繆是智者的選擇,對于國家也是這樣,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度過這段危險時期。
我們常說要提高全民素質,全民素質主要是指身體素質和文化素質,而農村醫療保障的缺乏嚴重威脅著農村人口的身體健康。在貧困地區的農村,有不計其數的農民不是因為醫療設施不健全便是因為昂貴的醫療費用而耽誤了病情。社會保障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它既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也保障公民的發展權,后者主要是指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據統計,“八五”期間,我國1.45億失學兒童中,絕大部分分布在中國的貧困地區。要改變這諸多情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有利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
啟動內需,一個重要的出路就是啟動廣大的農村市場。中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大多數,農村市場是非常可觀的。但是當前農民消費水平比較低,據調查,1997年全國農村居民平均每百戶僅擁有電冰箱8.49臺,彩電27.32臺,洗衣機21.87臺,摩托車10.89輛。沒有社會保障的農民希望為自己和家人的生老病死積攢下足夠的錢,為自己孩子的成長和教育積攢基礎,這樣就抑制了他們對高水平的消費。農民每年增加為數不多的收入很大部分會沉淀到儲蓄中去,很多研究顯示,中國農村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要遠小于城市居民。所以沒有社會保障的配合,只通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減輕農民負擔和向農村提供合適的產品并不一定就能取得理想的啟動農村需求的效果。
四、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我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因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而面臨新的任務。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結構的變化、人口老齡化以及農業現代化、農村工業化、農村城市化的趨勢等客觀現實情況,以及過去搞的社區型社會保障的夭折,迫使我們必須建立起中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這對我們既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又是一個很好的機遇。建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立足我國貧困地區的基本國情,即人口多,底子薄,經濟落后,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目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做法和國際社會保障經驗,都不能很好地解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按通用的社會保障方式,即按嚴格的收入比例、嚴格的時間和地點、嚴格的投保年齡建立起一種規范的管理辦法,在我國貧困地區的農村相當長的時間內是難以做到的。因此,建立我國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從農村實際出發,堅持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借鑒我國城市和國外社會保障的經驗和教訓,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為主與互濟為輔相結合,社會基本保障與家庭保障、集體保障、企業保障相結合,實現全方位的社會保障。建立一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生育等全方位的、城鄉一體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勞動者和全體農民在面臨年老、疾病、生育、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諸困難時,能夠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能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一)加大投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覆蓋面是反映勞動者消除生、老、病、死、傷、殘的后顧之憂,生活于有安定感的網絡之內的比例數。覆蓋面越高,社會越穩定,我國社會保障城鄉的差別很大,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和社會保障水平都很低。作為一個農業大國,我們必須重視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擴大農村社會保障覆蓋面。這樣就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技術和精力的投入,建立包括養老、醫療、工傷、教育、生育等在內的全面的保障制度。
(二)采取各種措施加速農村經濟發展,從而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少直接受經濟發展的制約,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必然要依賴經濟的發展。因此,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在于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不夠發達,這就要求我們全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求我們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保障水平不能要求過高。
(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按步驟分期實施
一般地區,先從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入手,創造條件逐步展開。經濟貧困地區,根據貧困地區農村的實際情況,要把社會保險與救濟救災工作統一起來,鼓勵每一位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尤其要扶持貧困戶參加社會保險,提高他們戰勝災害、脫貧致富的能力。保障范圍由小到大,項目由低到高。逐漸從社區化的保障制度中走出來,建立全國范圍的社會化的保障制度。總之,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要順應農民的要求,尊重農民的感情,留有余地,循序漸進,以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心理上、物質上的承受能力。
(四)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資金
要給我國貧困地區的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無疑需要巨額的資金投入。因此,建設貧困地區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首先要求國家投入資金。由于我國貧困地區農村人口多,國家財力有限,單一依靠國家財政來開展社會保障工作,是極不現實的。這就需要我們多種形式籌措資金。如,通過有關政策來大力發展集體經濟,來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建立個人賬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個人所有,讓農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從而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因為商業保險適應性強,能適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
(五)加快相關立法,提高管理水平
首先,在鼓勵農民自我保障的同時,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建設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保障又必須通過國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證,目前社會保障在農村進展不力,舉步維艱,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立法滯后,比如,在許多私營、三資企業中,常常以社會保險不是法律規定為由,拒絕為農民工設立保險。因此可見,加快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建設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使貧困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使貧困的農民感覺到社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護,可以很容易地落在實處。其次,要根據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建立多層面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是我國的國情,就是在同一村莊,戶與戶之間的收入也各不一樣,單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很難照顧到各方面的要求。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必須改變以往“政出多門”的現象。各項保障項目都設立一個統一管理的機構,統一指揮,統一領導,讓保障有統一文件,有統一的人員,把事情落在實處,確實讓農民感受到社會保障的益處。
(六)堅持國家政策指引,農民自我保障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保障原則
社會保障也有度的問題,社會保障若過于濃厚,農民從社會保障中得到的好處越多,他們就會減少勞動供給,產生一種惰性心理,只等著社會的補助,而自己不去勞動,導致社會和經濟效率的損失,國家財政負擔過重。所以社會保障的實施過程中一定要設法引導農民產生自我保障的意識,幫助他們實現自我保障,把集體保障作為輔助方面。務必要處理好“養窮人”與“養懶人”之間的關系。因此,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要制訂一個適度的保障標準,即社會保障的均衡點。在這一點上,既能夠使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制度的保障,同時又不會喪失尋找新工作機會的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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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將加劇城鄉差距,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
當前,學者對農村保障的研究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農村的保障應趨向社會保障,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保障應趨向于土地保障為主。
一、我國農村保障現狀
(一)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長期以來,務實的農民們之所以羨慕城里人的非農戶口,是因為非農戶口的背后有農業戶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實惠,其中就包括著城里人的公費養老。早在共和國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暫行條例》,對城鎮職工的生、老、病、死、殘、傷做了保姆式的關懷;改革開放后政府又對城鎮職工的失業和貧困給予特別關照,直至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鎮全面實施。
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其中,通過稅收方式提供1527.8億元;通過“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億元;通過儲蓄方式提供1359.2億元。1952年到1990年,中國工業化建設從農業中凈調動了約l萬億元的資金,平均每年高達250億元,可見中國農民對國家工業化資本積累的負擔有多么沉重。社會保障在農村的缺失,與農民所作的犧牲性貢獻是極不相稱的。
當被改革開放的大潮吸引著的農民們走入城市,政府逐漸意識到“農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終于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于是,國家在“七五”計劃中設想“抓緊研究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并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八五”計劃又進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在農村采取積極引導的方針,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東煙臺開始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并于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這個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截至2000年底,全國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達6172萬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195.5億元。
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廣,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采用“完全積累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政府不承擔直接財力支持的責任,集體補助常常落空,社會保險演變為“個人儲蓄保險”,從而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其次,參保農民的繳費水平低,現行的繳費標準為2元~20元/月,共設十檔,但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這樣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顯然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另一個問題是,實踐中出現了“保小不保老”傾向,據山東社會科學院的調查,19歲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數的60%以上,這顯然與我們制度設計的初衷相悖。
(二)農村土地保障現狀
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傳統的農民社會保障,實質上就是以土地為核心的保障。但是,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來越加劇。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連片開發、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導致農戶的土地不斷細分,不利于土地的連片開發,妨礙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延緩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進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同時,農村的人口和勞動力卻不斷增加,導致人地關系不斷惡化。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相對地位來看,土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上升,生產資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已經嚴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轉變為單純的保障手段。部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戶,往往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或將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來,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其主要表現是: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絕對虧本。目前,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在以小規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已經很大。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分別高達82%、94%和99%。在價格、成本雙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十個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505.71元,四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為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
農村土地負擔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農民負擔問題的嚴重性至今沒有得到明顯的緩解,有些地方的農民負擔甚至越減越重。同時,土地的流轉價格越來越低。有的地方發生土地流轉時,轉出戶不僅不能從土地轉讓中獲得收益,反而要倒貼給轉入戶。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與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矛盾。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先前不太熟識的非農領域或城鎮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業的風險。目前,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農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滯后效應,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將會繼續上升。農村養老的任務將會日趨艱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將會繼續提高。面對日趨繁重的養老保障任務,單純依靠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社會保障。正規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為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
二、土地保障與農民社會保障的綜合
(一)雙管齊下,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針對現有的土地均分制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許多學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創新思路,希望借此促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許多思路不乏創意。但是,多數思路的實施,因為受到兩方面的制約,可操作性并不很強。一是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導致農戶轉入土地的動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農就業機會,導致農戶轉出土地后的收入來源和社會保障問題無從解決。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水平,不僅可以提高農戶轉入土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積極性,有利于實現土地經營的效率目標,還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當然,農業經營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農戶轉出土地的動力不足。但是,綜合而論,其積極作用還是會大于其消極作用的。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的流轉價格,進而提高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也有利于促進土地真正向經營能手集中。
(二)鼓勵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資本化,實現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極向積極的轉變
土地既可成為農民獲得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但如果我們將目光僅停留在這樣兩點,則容易產生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消極保障模式。如果我們將視野放得更為開闊一些,看到土地還是一種可以資本化的資源;那么,就可能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結合起來。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積極保障模式。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此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通過實行反租倒包、轉包轉讓、租賃、拍賣、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或大戶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盤活了土地資產,實現了土地增值;也明顯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
(三)積極促進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自我保護組織的發展,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方向,不僅取決于效率原則的指向,還取決于與此相關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對談判能力的強弱。在城鎮化及與此相關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要規范政府行為,有效地維護農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社會保障權),必須有相當發達的農民組織做支撐。農民要制約土地負擔的迅速增長,要在與農產品經營有關的諸多“談判”中,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改變其被動接受的地位,就必須依靠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既是提高農民生產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強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發展面向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
長期以來,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社會保障。正規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從前文分析可見,僅從今后農村養老保障的需求來看,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養老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養老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養老轉變為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并舉。實際上,養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當前,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一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二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在社會保障問題上的反映,就是將大多數農民排斥在正規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在這種社會保障的發展格局下,面對未來收入預期下降、支出預期上升的形勢,農民往往不得不壓縮現時消費,將為數可觀的儲蓄和手持現金留備不測。這是導致近年來農村消費市場擴張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農民加強正規的社會保障建設,有利于緩解近年來農村市場的擴張困難。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70%;目前農村市場的消費需求水平低、層次也低,城鄉之間存在巨大的消費斷層。擴張農村市場不僅在于能夠產生簡單的數量意義上的擴張效應,更在于能夠延長我國現有產業的生命周期,改善整個經濟的循環關系,緩解包括城市企業在內的企業經營狀況,擴大國民經濟吸納就業的能力。這對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開源節流”都是有益的。
(五)積極開拓農民正規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資渠道
可在科學測算、加強試點的基礎上,將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土地資本化不僅適用于農業用地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也適用于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情況。在城鎮化發展中,對于農轉非的土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證券化思路,促進土地的資本化開發,實現以地生財,以地建立正規的社會保障基金,也能明顯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結合相關政策或法律的調整,發展以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抵押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鎮化過程中的融資能力,加快土地開發或增值的進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據當年的城鎮開況,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個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
農民正規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還可有另外兩個渠道,一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以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二是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這些來自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轉入國家財政,再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國有資產是全國人民所有的資產,不是城市人獨有的資產,更不是國有企業職工獨有的資產。因此,在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中,應該有屬于農民的那部分資產收益。否則,就是對農民利益的侵犯和剝奪。
論文關鍵詞:哈薩克族 傳統養老文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障 新疆
論文摘要:在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養老文化特別是哈薩克族養老文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哈薩克族人長期以來形成了敬老愛老、社區互助、鄰里幫助、家族保障、牲畜保障和以孝為核心的傳統養老文化。但是這種傳統養老文化對于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構建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積極引導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構建符合新疆區情的現代養老文化是我們當前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內涵
文化是一個由習俗、傳統、道德、信仰、儀式、禮節、禮貌、慣例、制度、理想與價值觀相關聯而構成的網絡。在這樣一個概念中理解養老文化主要是指家庭或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物質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養老資源方面的思想觀念、社會倫理、價值取向和制度規范。其中民族養老文化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區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禮節、慣例、價值觀、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等文化因素構成的具有獨立特征、結構和功能的文化體系,是代代沿襲、傳承下來的針對養老問題的基本的看法、道德規范等文化積淀。筆者認為,所謂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是指哈薩克族人長期受草原文化、游牧文化和中原文化的熏陶而產生并代代相傳的關于養老觀念、養老思想、養老理想、養老習慣和養老價值觀的有機統一和總稱。
哈薩克族文化得以吸收各種古老文化的精華,融東西方文化于一體,形成以家庭養老、家族互助、鄰里幫助為主,社區互助為輔的多層次、多渠道的特殊的養老文化。其內容主要包括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三個方面。從內涵上看,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既有養老方面的認識,又有關于老年人的倫理思想、價值觀、養老傳統和養老習俗,主要包括關于家庭、經濟和宗教方面的理念。其養老體系主要包括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自我養老等三個方面。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具有民族性、繼承性、多樣性、連續性、獨立性及融通性等特點。其中,以孝順父母和敬老愛老為基礎的孝文化是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核心和支柱。如果說西方國家的社會化養老是一種制度安排,那么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可以說是哈薩克族人的一種道德觀念和行為規則。家庭養老、家族保障和社區互助是這種傳統養老文化的必然選擇,家庭和諧和代際傳遞是這種養老文化的直接體現。
二、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的基本內容
(一)家庭養老
1.強調自力更生,以孝為核心。家庭養老目前是哈薩克族最主要的養老方式,也是傳統的自然經濟、封建倫理思想、宗教理念和民族文化相互融合的結果。家庭養老不僅是一種行為方式,更是一種文化模式。家庭養老的運行,主要靠的不是現實行為,而是源于文化的動力。哈薩克族特殊的人生觀、價值觀、倫理思想和草原文化對家庭養老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產生了非常深刻的影響。首先,哈薩克族人世世代代生活在一望無際的草原中,人煙稀少,交通很不方便,基本上過著自給自足的原始游牧生活。由于生活相對原始、封閉,經濟不發達,所以家庭成員之間,阿吾勒之間互補性和依賴性很強,氏族成員之間的關系比較融拾。其次,、哈薩克族人彼此相處很密切,同一阿吾勒、阿塔內的人經常在鄰近的地方放牧,對方的脾氣、好惡、生活狀況,甚至其祖宗三代都了如指掌,虐待老人或對父母不孝者必然遭到周圍人的譴責和唾罵。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認為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上下、尊卑的關系,子女有為父母養老送終的義務。哈薩克族人生活環境造就了哈薩克族人深沉、勤勞、堅韌、獨立自主和自食其力的性格。哈薩克族老人一般健康長壽,自理能力很強,經常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不是干家務,就是照顧小孩或養育后代,滿足自己繼續付出情感和享受尊敬的需要。哈薩克族家庭非常尊敬老人,家中大事由老人當家做主,這種敬老、愛老的傳統對子女的養老行為具有極強的約束力和強制力。
2.“還子”防老。哈薩克族傳統家庭是以父親或丈夫為核心的封建家長制家庭。哈薩克族家庭一般規模較大,平均家庭人口為5. 94人,以兩代人為核心的主干家庭居多。多子女的家庭,在兒子長大成婚后即與父母分家,另立門戶(多在父母氈房旁邊設一新氈房居住),父母身邊通常要留下一個最年幼的兒子,作為養老送終的依靠。獨生子一般不分家,盡贍養之職。哈薩克族傳統家庭中普遍存在“還子”習俗。所謂“還子”是指每對新婚夫婦,要把婚后生的第一個孩子送給親生父母。祖父母把孫兒當作自己親生的最小兒女看待并加以寵愛。祖父母和孫兒之間的關系被看作父母與兒女之間的關系。哈薩克族人的還子習俗增加了嬰兒的存活率,減輕了年輕父母的生活負擔,讓孤獨老人在孫輩的身上重溫自己的童年夢,找到新的生活樂趣,驅散年老所帶來的憂郁,真正享受天倫之樂;在撫育過程中,老人與孫輩結下了深厚的感情。還子作為促進代際關系的重要紐帶,為家庭養老和社區養老提供了潛在的文化支持和社會基礎。
3.知足意識強,老人養老需求不高,家庭養老成本低。在哈薩克族社會中自給自足的畜牧經濟和自然經濟處于主導地位,商品經濟不發達,經商意識不強烈。自然災害、戰爭比較頻繁,物質資料不豐富,家庭經濟收人微薄,養老能力十分有限,自足意識根深蒂固。人們普遍認為,不知足是人最大的恥辱,知足的人是人中豪杰,人只有學會知足,其品行才能完善,不懂得知足就是一切災難的罪魁禍首。對現狀不滿,也被視為是一種貪婪的表現。哈薩克族人相信“榮華富貴和人生磨難”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變,也不能怨聲載道,只能容忍,滿足現狀。因此,哈薩克族牧民生活非常樸素,養老保障水平低,老人養老需求非常簡單,只求吃飽吃好,心情舒暢,健康長壽,別無他求。
4.土地保障。草場和牲畜不僅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而且是養老的可靠保障,也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一般來說哈薩克族家庭都有植樹造林和種草的傳統。青草和樹木不僅是一種防沙固沙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家庭經濟和養老的基本收人來源,這為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和文化支持。
5.祖先崇拜。由于哈薩克族是古代許多氏族、部落融合而成的,所以部落意識與祖先崇拜等觀念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其祖先崇拜意識遠遠超出對創世主迎薩甘的崇拜。哈薩克族人認為牢記自己七代祖先的名字,是每個哈薩克人的歷史責任,給子女傳授前輩的系譜,是哈薩克族父母應盡的義務。景教特別是佛教對哈薩克族養老文化都有深刻的影響,信奉佛教時期古代哈薩克人有這樣一個習俗:如果老人去世,那么他的兒子、女兒或兄弟就會做一個與他相似的偶像,加以崇拜。伊斯蘭教在9世紀初開始傳人新疆,16一17世紀成為哈薩克族官方信仰的宗教。此后,哈薩克族傳統養老觀念就具有了濃厚的伊斯蘭色彩。哈薩克人一般對自己祖先的靈魂和墓地特別崇敬,普遍認為祖先會把生命的力量賜予自己的后代。有些地區的人們在天旱時或災年時,到祖先墳地求雨,祈求神靈保佑。這種宗教理念有利于孝順父母、關心老人、尊重老人等養老習慣的產生和發展。
(二)社會互助
1.強調團結,熱情好客。哈薩克族人主要生活在天山北部草原,地廣人稀,自然環境惡劣,災害頻繁。因此,哈薩克人特別強調團結合作,認為團結是福,沒有團結就不能生存。哈薩克族人作為熱情好客的民族,把客人看成是真主的恩賜。哈薩克族民間有這樣的話:“父母留下的財產一半是客人的”,“只要沿途有哈薩克,那怕你走一年的路,也用不著帶一粒糧、一分錢,也不會挨餓”,“好客人來到,羊要下雙羔”。哈薩克族人過去常常以登門客人的多少作為衡量一個人或一個家庭受人歡迎、愛戴的尺度。吝音或小氣者是最為人們所鄙視的。
2.互助。哈薩克族傳統文化特別強調和諧,一貫以幫助別人、熱愛公共事業、團結鄉親、遵行禮儀、不侵占他人財務、珍惜友情,不做鄉里鄉親所厭惡的事等為每一個哈薩克族人應具備的美好品質。在草原上老人一旦遭受水災、火災、風災、雪災等自然災害而生活困難時,部落的人都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盡力給以資助。如某出現拒絕資助的人,則會被全部落的人歧視或侮罵。如果老人欠了債務無力償還,得了疾病無力醫療,全部落均會協助幫忙,有人出人,有物出物。互相幫助被哈薩克人看作是美德,如果誰拒絕幫助有困難的,那么他就失去了被別人幫助的權利,同時還會被同部落的人看作是破壞禮俗的人。哈薩克族人的互助思想還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伊斯蘭教教義普遍認為孝順父母是子女的天職、虐待父母罪孽深重,人與人之間不應互相仇視、互相傷害,而應當相互同情、相互憐憫、相親相愛,幫助老人功德無量,人應多多行善,尊老愛幼的人是最高尚的人等等。伊斯蘭教教義還規定天課是每個富人的義務,富有者必須把純收人的一部分拿出來幫助那些老人和窮人。民間關于互助的思想代代相傳,這種思想至今在民間影響頗深。哈薩克族人的這種互助思想不僅增強了本民族內部的親和力,而且也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道義力量、生活照料及物質保障。
(三)精神保障
敬老是新疆各民族的傳統習俗,哈薩克族青少年從小就接受過尊老敬老教育。哈薩克族人認為不論你年紀多大,地位多高,如果你不尊重老人,便受到人們的譴責和唾棄而威信掃地。“不論在什么場所見到老人,都要邊祝福邊握手,吃飯、喝茶、開會、娛樂,都讓老年人坐上席,請老年人先吃,然后其他人才能吃喝。進氈房門和行路,都必須請年長者先行。老年人騎馬到別人家作客,年輕人必須出迎并扶老人下馬,然后牽馬、飲馬、卸鞍、喂馬,老人臨行時必須把老人扶上馬。晚輩不能當著自家老人的面抽煙,更不能喝酒。如果對老人不尊敬,則會受到人們恥笑和處罰。”對長輩的尊重還表現在:青年人不得直呼長者的名字,婦女不能從長輩面前走過,要從身后繞行;在過節的這一天,要把羊頭奉獻給老人。在宰殺羊只招待客人進餐時,主人將羊頭獻給客人。客人要用小刀割下一塊面額肉捧獻給在席的長者。哈薩克族傳統倫理道德規定年輕人必須憐憫老人,對身體虛弱和年老多病的老人應嚴加關懷和幫助,裹讀老人普遍認為是最不可饒恕的罪孽;無論老人有天大的罪過,都不能頂嘴,也不能還手,必須忍耐、禮讓。這種尊老美德普遍存在,使老人心情舒暢、能夠無憂無慮地安度晚年。
三、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對新疆農村養老保障的影響
(一)在新疆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文化因素,堅持家庭養老模式的主導地位
首先,家庭和社會的和諧是哈薩克族家庭養老文化的宗旨,敬老、侍老、助老、娛老是其精髓,是促進家庭幸福,代際和諧,社會穩定的基石。哈薩克族人代際關系相對融洽,家庭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家庭既是一個生產單位,又是一個保障主體,也是老年人的精神樂園。如今,北疆牧民總體收人比較低,個人養老能力較差,老人對家庭的依賴正在顯著增加,哈薩克族老人在物質上并沒有過高的要求,只要吃飽穿暖就行,但精神需求甚高。在現實中,如果忽視精神贍養,只重物質供養,往往適得其反。哈薩克族牧區普遍存在的敬老愛老、祖先崇拜和還子傳統為牧區的家庭養老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因此,家庭養老的精神養老職能是任何養老模式不能替代的。其次,北疆地區集體經濟基礎薄弱,國家養老方面財政投入不足,牧民參保能力有限,對于經濟極不發達的北疆農村地區來說家庭養老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現實基礎,有效減輕了政府和社會的養老負擔,彌補了新疆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不完善的缺陷,又為政府的養老行為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比較符合新疆的區情。
(二)堅持弘揚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取長補短
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猶如一把雙刃劍,影響著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一方面,哈薩克族傳統養老文化把個人的養老、尊老行為上升到道德和宗教的層面,對個人養老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從而促進家庭幸福、代際和諧及家庭美德的建設。哈薩克族綠色文化、社會互助、氏族保障、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理念為社會化養老創造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行善,鄰里互助、天課等風俗習慣為社會化養老提供了潛在的資金支持、組織保障,有利于向土地換保障、牲畜換保障等現代養老模式的過渡。哈薩克族人自古以來產生的草場公有制和團結合作、互利、互助傳統以及部落、氏族意識向以合作經濟為載體的農村養老模式的過渡創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圍和輿論環境。另一方面,哈薩克族居住比較分散,家庭養老意識很強,這種家庭養老文化的強化不利于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普及和發展。哈薩克族人的知足思想始終影響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心,最終會導致牧民收人的減少、家庭養老能力的弱化和牧民參保能力的下降。哈薩克族人因受封閉的游牧文化的影響,經常與世隔絕,思想觀念比較保守,對社會養老保障認識不足,對于外來文化,新文化特別是現代養老文化產生一種由來已久的敵對心理,少數民族牧民普遍存在“四怕”思想,即怕政策變,怕不兌現,怕錢貶值,怕干部換,尤其害怕國家政策的大起大落,因而投保積極性不高。這種封閉保守思想嚴重阻礙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順利普及。因認識方面的誤區,部分牧民總是把農村養老保障與亂收費混為一談,甚至有些年輕人認為父母參加農村養老保障是自己不孝順和軟弱無能的表現,感到屈辱,怕別人說閑話,從而反對父母參加養老保障。哈薩克族人的大家庭、大家族觀念嚴重影響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現代生育文化的普及,導致人口快速增長,牧民收入的急劇下降,牧民自保能力、投保能力的減弱和國家負擔的加重,從而妨礙家庭養老模式向社會養老模式的轉變。
(三)保證社會主義先進養老文化在新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中的主導地位,促進傳統養老文化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 農村社會保障 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為主,以基層社區為依托,由國家、社區、公民群體及個人合作興辦,通過國民收人再分配和個人消費支出集中資金,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向農村社會成員中,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者、遭受自然災害者、經濟收人低于貧困線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進農村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公平公正”為價值核心,是一種公平公正的社會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國家為所有居民提供同等的社會保障并在城鄉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教育資源,真正做到社會主義剩余價值民有、民享、民分,為全民人際關系和生產力的gdn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的保障。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穩定,是實現市場經濟利益均衡機制的需要,同時也對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關鍵作用。
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本文從家庭和土地結構、社會結構、制度結構三個方面分析當今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現實狀況。
1.1從家庭層面看,現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為基礎,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但在家庭養老方面,現在家庭獨生子女沒有能力贍養四位老人,使得中國以往的家庭養老難以維持。另一方面現有農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產權不完整,土地資源有限以及城市化的發展,使農民的土地越來越少,農民收益越來越低,土地在農民收入來源中的作用逐漸降低,土地不足以成為農民養老的后盾。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征地、退耕還林等經濟和社會政策,使得農民所依賴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傳統保障制度產生了強大的沖擊。
1-2從社會結構來看,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成為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制約因素。我國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證了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和城市困難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對于中國九億農村人口來說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社會救濟救助、養老保險、合作醫療未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另一方面,農村社保資金缺乏,農村的實施,集體經濟處于渙散狀態,集體養老的資金難以保障,集體不愿有的甚至沒有足夠資金提供給予補助,而農民個人又無力繳費,致使許多農民不參加社保。
1.3制度不健全,建設緩慢。我國在1992年建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但此制度一直沒有真正執行,于1998年被迫暫停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響到千百萬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和生存,也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十六大以后,國家又提出了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張。特別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我國民生目標之一就是要“老有所養”,這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重新建立提供了新契面。
2國外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研究與啟示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較早,于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制定農村醫療保險法,農村居民的醫療先得以保障。二十年后開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到1960年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并在全國普及,到二十世紀末,日本已經建立起了完全覆蓋農村居民的、比較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真正形成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社會保險制度”。
德國的農村社會保障是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之后進行的。在農村社會保障建立時,德國社會經濟已發展的較好,農業人口較少,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較好的制度環境。在建立之后的也不斷的進行調整,經歷了從家庭、政府、到立法的發展模式。資金來源主要來自于政府,國家承擔了主要的責任。
新加坡和智利的農村養老保障也很有特點,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強調個人責任,新加坡非常重視家庭養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宣傳與提倡。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四國是當今福利型國家的縮影,但其“高稅費、高福利”的政策讓一般的國家都望塵莫及。
啟示①各國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都呈現出先城市后農村的規律,如美國時差為55年,日本時差為30年。②各國農村社會保障水平均由低到高、由少數群體向大眾群體演變的過程。③從資源來分為政府出資、政府和個人共同出資、個人出資三種形式。在發達福利國家大多數實行政府出資,實行全民社會保障;而有的國家則認為農民社會保障首先是個人的責任,然后才是國家的責任,如日本就是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而完全個人出資的國家在東西方國家都有。
3對策與建議
3.1資金來源提倡多元化的籌資方式。政府出資的社會養老保險,過高的福利費開支最終導致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個人出資的養老保險對于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的國家而言,由于勞動者投保能力不強,造成資金短缺:因此在我國應采取多元化的籌資方式,三種性質的養老資金都存在,并且通過不同方式組合起來,取長補短,形成多元化的籌資方式。
論文摘要:服務型政府的任務是著重于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其目標是發展社會事業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維護社會穩定。農村社會保障是民生問題的重要內容,只有完善農村社會保璋體系,才能提高整個社會保障水平。
1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論基礎
1.1服務型政府的概念
在國外是沒有服務型政府的說法,而是國內學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務理論時,逐漸演化出來的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執政理念。所以,關于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學術界并無統一的定義。
張康之教授在其所發表的((限制政府規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務型的政府也就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用政治的語言表述就是社會服務,用專業的行政學語言表述就是為公眾服務,服務是一種基本理念和價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上,把為社會、為公眾服務作為政府存在、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宗旨”。劉熙瑞教授認為,服務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宗旨并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
文章經過綜合理解,概括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服務型政府涵義:從經濟層面來說,政府要糾正市場失靈,為社會提供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制訂公平的規則和加強市場監督,確保市場競爭的有效性。從政治層面來說,政府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政府要確保為市場各階層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環境,實現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統治。從社會層面來說,政府要從社會長遠發展出發,提供穩定的就業、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調節貧富差距,打擊違法犯罪,確保社會健康發展。
1.2服務型政府的理論基礎
美國學者羅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發表的《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務為宗旨的,以公民為服務對象,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從而達到整個社會協調運作和有序發展。這一理論為我國現階段“服務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新公共服務理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觀點:一是政府的職能是服務公民,而不是服務于顧客。政府逐漸轉變職能,即幫助公民表達和滿足他們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時集中精力與公民之間建立信任與合作的關系。二是政府的目標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須促進建立集體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觀念,也即要創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責任。三是重視公民權和公共服務。富有社會責任心的公務員和公民能卑奸地促進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并為社會做出有益的貢獻。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戰略性,在行動上要具有民主性。滿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項目可以通過集體的努力與合作過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負責任的實施。五是承認責任。公務員不僅應該關注市場,還應關注憲法、法律、政治規范、職業標準、社區價值觀和公民利益。由于這些都是政府行政過程中所涉及的內容,所以政府就得為其行政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六是服務而不是掌舵。對于公務員而言,利用基于價值的共同領導來幫助公民明確表達和滿足他們的共同利益顯得越來越重要,而不是試圖控制或掌控社會新的發展方向。七是重視人而不只是重視效率。如果公共組織及其所參與的網絡基于對所有人的尊重通過合作和分享領導權的過程來運作的話,那么它們就更有可能獲得成功。
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現狀及其問題
2.1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是以法律為依據,以國家、集體、農民投人為主體,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發生困難的農戶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穩定和提高農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結構有了很大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農村工業化的發展,人口老齡化與家庭小型化,現行的農村保障體系難以為繼,必須建立和完善適合現代農村狀況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我國目前農村需要的社會保障,其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農村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和社會保險五個方面的內容。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問題,至少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目前政府已經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問題,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級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第二,政府雖然已經開始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問題,但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相比較,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乏整體的制度設計,甚至有些地方已經終止農村社會保障的實行。
2.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①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鄉社會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農村的醫療、養老、低保這三項最基本的保障形式,僅處在試點或探討階段。此外,農村社會保障相關的研究硬件設施也很差,而且在醫保、社保信息化建設的硬件設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諸如農民工保障問題、農村非農業人口保障問題、失地農民保障問題以及農村殘疾人保障問題等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更需要政府關注。由于這些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具有很強的特殊性,目前都沒有系統的社會保障措施,尤其相關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數問題尚在探索階段。③社保資金的籌集困難和籌資方式單一。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短缺問題在歷史上就一直特別嚴重。國家雖然加大投人力度,但遠不及農民對社保資金的需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籌資方式,致使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承擔,國家政策很難落實到位,導致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缺乏穩定性與持久性。④農民參保意識薄弱。受傳統觀念的深刻影響,農民養老一直是以土地為基礎,以家庭為核心,靠子女贍養作為自身保障;部分農民收入較低,也交不起參保費用;而且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也比較淡薄,并不了解社會保障政策。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給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帶來巨大的壓力。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口的遷移流動,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結構,但同時也迅速地加快了農村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農村出現了大量的“留守老人”。農村老年人,特別是老年婦女在喪失了勞動能力以后,極易陷于貧困,而針對他們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的措施
①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制度建設。優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靈活彈性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等。一般地區普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發達地區,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外,鼓勵農民個人按照自愿原則,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加快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大力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在條件成熟和經濟允許的情況下,逐步向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過渡。
②加強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以法律的形式來保障農民的基本權利,使農村社會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還處在試點探索階段;失地農民及其他農民的社會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緊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抓緊制定農民尤其是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續接有關法律,解決他們在流動就業中的關系轉移問題。通過系列立法來監管農村社會保障的實施,保障農民的基本權利。
③建立政府、集體和農戶共同負擔的多元籌資機制,創建穩定的農村社會保障籌資機制。財政投人能否足額并及時到位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關鍵所在。一方面,中央財政、地方財政都要要明確各自責任和投資分配比例,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社保資金支出比例,加大對農村社保資金的投人。同時出于社會公平起見,農民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受益主體也理應負擔其中的一部分費用。另一方面,鑒于中西部地區財力較弱,中央財政應對中西部省份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予以重點支持;對東部省份的貧困縣、經濟發展較慢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等也應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強社會保障政策的宣傳,提高農民參保的意識。農民參保的意識普遍不高,對國家及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實形成一個很大的障礙。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體報道、宣傳工作小組實地宣傳、鄉級政府宣傳等形式來擴大政策的影響,以轉變農民的“以兒養老”等傳統思想,提高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認知度。
⑤積極探索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銜接。城鄉差別客觀存在,尤其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顯著特點,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和城鎮要分別實行適合各自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條件較好的地方,嘗試城鄉統籌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困難老人、高齡老人津貼制度,推動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發展。
⑥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的績效評估機制。“無論采取何種標準,在傳統的行政模式中,績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務型政府的建設,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長久有效的政府績效評估機制。所以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也必須用有效的績效評估機制來檢驗其落實的效果。這就包括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級運營的核算管理機制和農村社會保障的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評估。
論文摘要: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能否順利實現。逐步建立起一套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成為當前河南乃至全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農村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農村的和諧,就不可能有城鄉的和諧,更不可能有中國的和諧。所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讓農村成為和諧有序的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和健康繁榮的社會。而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關鍵舉措是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包括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個方面。從1991年試點到2003年底,全國有1870個縣(市、區)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中有5 428萬人參保積累基金總額為259億元。2003年當年領取養老金的農民有198萬。由此看出,農村社會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應清醒地看到,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還很薄弱,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1層次低,范圍小,覆蓋面窄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除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無依無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等實行“五保”制度外,絕大多數農民沒有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其養老、醫療、工傷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1.2社會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農村保障制度是鄉、村兩級統籌,造成的主要問題一是苦樂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對象的保障金幾十年不變,經過幾次通貨膨脹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難以達到。這種狀況不僅削弱了社會保障對勞動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為集體經濟和鄉鎮企業進一步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障礙。
1.3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救災體系沒有形成科學的等級評價制度;第二,沒有一個具體的貧困標準和救濟標準,因而評價一個家庭是否貧困時,就只能憑直覺,標準一降再降,受救濟的人數逐步減少;第三,確定收入沒有一個統一的方法,這是由于農村的特點造成的。
1.4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資金籌措不足,同時難以保證保值增值。
2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有利于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嚴峻挑戰據統計,我國目前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2004年,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已近億人,占農村總人口的10.90%,且老年人口數量大體以年均3%的速度增加。進入21世紀,農村65歲及以上的老人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農村,大多數老年農民的現狀是一無積蓄(有的只是少量積蓄),二無保障,從經濟來源到生活照顧幾乎完全依靠子女。因此農民老有所養勢將成為我國農村面臨的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
2.2有利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眾所周知,資源的流動性是保證資源優化配置的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作為最活躍、最積極的生產要素,其流動成為資源優化配置和保證經濟運行的重要方面。我國原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相互分割的,特別是所有制分割和城鄉分割。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享受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會保障待遇,使農村勞動力難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動,難以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由于廣大農村地區養老只能靠家庭,勞動力為贍養和照顧父母所束縛,也不利于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2.3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3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可能性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滯后、國家財力有限,這就給農村社會保障的實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但是中央財力的快速增長和中央政府對“三農”的支出政策的加強使得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的經濟可能性增加。
①持續穩定增長的經濟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物質基礎;②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準備;③農民觀念的更新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思想基礎;④部分地區的實踐經驗為農村社會保障提供了參考;⑤改革為農村社會保障鋪設了道路;⑥原有的基礎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條件。
4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策構想
4.1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①把農業保險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在我國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把傳統的社會保障項目延伸到農村中的做法,受國家財力、農民收入水平等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建立較為公平、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業保險的納入,則可以較好地保證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農村、農業穩定發展壯大,從而保障整個社會穩定。即使在一些發達國家,面對反復無常的自然界和社會風險的侵害造成的重大災害損失,如果沒有農業保險的保障作用,往往也會使農場主們步履維艱。②加快立法,為農村社會保障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依據。社會保障的性質在于它的政府強制性和非盈利性,它體現的是社會成員在政府保障下的平等保障權利。目的是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分享經濟發展的實際利益,共享經濟發展成果。所以,從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出現,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現。必須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地位,依法建立包括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救濟法律制度、社會福利法律制度、社會互助法律制度、社會優撫法律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確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
4.2具體措施①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著極其重要的職責,改革農村單一的社會保障組織形式,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農村社會保障事業;②采取多種形式籌措資金以支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行,建立嚴格、高效的資金的管理和運營機制;③統一協調,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領導和宣傳工作,更多地體現農民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國家、集體和個人自我保障相結合的模式;④建立和健全三項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項制度是重點;⑤建立與社會保障體系相聯系的相關政策保障體系,加強服務網絡及平臺建設。具體為養老保障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就業保障體系、職業傷害保障體系、生育保障體系、社會救助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社會優撫體系等。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農村經濟發展。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都是由于農村經濟不發達,農民收入低的原因造成的。如果農民收入豐厚,除日常所需外有多余的存款,那么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大力發展農村經濟,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增加農民收入。
5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創新的重點
5.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重新定位與制度創新。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從試點到推廣至今已有近20年時間,現在需要總結經驗教訓,結合新情況和新形勢,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新制度的設計需要重點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尋求新的籌資模式;二是擴大保障對象范圍;三是制定新的待遇標準;四是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充分體現政策扶持;五是要逐步拓寬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渠道,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要整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源;七是要保持政策和業務的穩定性、連續性,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現行制度承諾的高利率問題,以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5.2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分類保障,適時與城鎮合作醫療保險接軌。
5.3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彌補合作醫療保障的不足,并對其功能進行矯正。醫療救助制度是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救助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在醫療保險制度尚不普及之時,其重要性更為突出。為此,在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基礎上,應加強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為那些確實有經濟困難、無錢看病的人群實施醫療救助。
5.4加強服務網絡平臺建設,實行網絡化管理。
5.5實行社會保障“一卡”管理制。基于人口流動、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轉化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有必要以身份證號碼為賬號,建立“一卡”繳費賬戶,該賬戶可以隨居民的流動而轉移,保險關系進行屬地化管理,其賬戶上附帶的保險費,只需要隨卡由遷出地劃轉遷入地。這一制度要求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服務能夠配套,如社會保障實行城鄉統一機構管理,業務實行網絡化管理,服務機構要求由城市延伸到農村等。依目前社會保障工作基礎看,實行“一卡”制管理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但目前可先以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賬戶,為未來統一管理打基礎、做準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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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發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意義重大,要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組織領導。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的條件已經具備,主要是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要堅持一系列原則,要同市場機制的要求相適應。
一、發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意義重大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農村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標志,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農村貧困和防止農民返貧;有利于推動農村計劃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質量,減少人口數量;有利于改變我國二元社會結構狀況。我國二元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不平等,社會保障向城市居民傾斜,在農村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改變這種狀況;有利于勞動力的城鄉流動和經濟交流;有利于安定農村社會生活和實現農村社會的政治穩定。農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會安居樂業,農村社會就會穩定發展,從而成為全國穩定發展的基礎。
從建國以來到1998年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基本由民政部門主管。民政部門在農村五保戶供養、防災減災、優撫工作、社會救濟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訂完善了一系列法規。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由民政部劃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從長遠看,這是正確的,有利于統一城鄉生活,有利于消除我國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但從短期看,會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因為民政部門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深入開展了這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民政部門在各鄉鎮都有助理員,使這一工作在鄉鎮一級有了組織依托。近幾年由于主管部門的變動,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前身是勞動部,主管城鎮勞動工作,很少接觸農村事務,要深人開展在農村的工作要有一個過程。農村社會保障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政府行為,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社會贊助和捐贈、村集體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由農民自己投保,涉及絕大多數的村民,是窮國辦大社會保障,是一項民心工程。雖然難度很大,但一定要做好。因此,政策要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因為主管部門變動而改變,要銜接和協調好,基本的制度不能改變。在縣級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管這一工作,但這一工作關鍵是鄉鎮一級。鄉鎮一級是個綜合性的基層單位,不應該也不可能上下對口。在鄉鎮一級應該明確,民政助理員同時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助理員,至少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方面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繼續深人地做好這一工作。
二、農村已經初步具備實現社會保障的條件
發達國家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一般達到以下條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農業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在15%以下;農業勞動力的比例在2000以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降到50%以下;人口自然增長率趨于下降。與發達國家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相比,我國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消費水平也低,社會保障的要求也可以低一點。而且,從我國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看,已具備建立初步社會保障的條件。首先,從全國農民收人的情況看,2002年農民年純收人每人為2476元,除去所有費用約剩余53。元。如果按月每個農民繳費4.8.12.16.20元五個檔次,最高檔次的每年繳費為240元,農民有能力繳納保險費用。近年來我國農村實行稅費改革,農民的負擔在減輕,收入在增加;其次,從東、中、西三部分農民收人情況看,1999年東部農民人均年純收人2929. 28元,中部是2002. 85元,西部是1501. 5元。東部、中部的大部分農民和西部的部分農民已具備建立初步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第三,中西部農民有能力實現社會保障的主要有農業專業戶、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村私營企業主和農村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以及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如2000年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人均工資收人2824元,這一群體完全有能力實現初步社會保障。初步估計,在中國約有2/3的農民有能力實現初步社會保障。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我國農民都有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收人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國對農村五保戶由社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國農村的優撫對象享有撫恤待遇。這些可以說是我國農村的“三條保障線”。最近,我國又探索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彌補了過去救濟工作的某些不足,不僅將全體農村人口納人保障網絡之中,而且使社會救濟有了運行規范的增長機制,同時也強化了農村“三條保障線”的基礎。對大多數農村居民來說,最實惠的是社會保障。對農民來說社會保險又分為保險公司舉辦的商業保險和由政府指導、社區主辦的社會養老保險。商業保險對農民和市民一視同仁,有錢就可以辦,所交的保險金的數額大,目前一般農民無能為力。由政府指導、農村社區舉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1992年民政部提出來的,在一些省(市、區)已經開展了業務活動。基本方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實行個人賬戶儲備積累制,農民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對其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基金以縣級機構為基本核算平衡單位,按國家政策規定運營;保險對象達到規定領取年齡時,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這一做法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應該推廣。我們認為還應該作必要的補充,即在農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對實行了計劃生育的村民應該適當地多給予補貼;而對于農村集體經濟不發達的農村,應首先補貼實行了計劃生育的農民。這樣既有利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又有利推動農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三、農村社會保陣制度的構建
1.農村社會保降的原到。首先,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則。一方面對特殊人群或一般人群出現特殊情況時保障其基本生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和老年人;一般人群的特殊情況是指一般村民受災或生病時的情況。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經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的也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富裕村民可買商業保險。其次,政府經辦、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于農民科層組織程度差,所以應由政府經辦,但政府經辦不是包辦,可以實行某些優惠政策,但不應背財政包袱。如保金的利率隨市場波動分段計息,這樣可以留有余地,當農村富裕、條件成熟時,可以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向商業保險。第三,法律法規規范原則。在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中要堅持法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用法律的形式規范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和操作,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律的保障。第四,堅持自愿自治原則。要堅持自愿的原則,讓農民為了自己的將來生活自覺投保。可以宣傳和勸說,也可以通過集體補貼和政策優惠來引導,但不能強迫命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屬于合作保險事業,要堅持內部自治的原則,要有公開性和透明度,其運作要使農民明白并放心。第五,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則。中國幅員遼闊,農村地區差別很大,不僅東、中、西三大經濟帶差別大,而且城、郊、村的差別也很大,甚至一個村的村民之間差別也很大。受經濟狀況和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認識水平的限制,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一刀切。投保金額要拉開檔次,由村民自己選擇。養老金領取也要有一定靈活性,預期壽命較短的可以提前支取,而較長的可以推后支取。第六,社區和個人共同籌資的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堅持個人賬戶積累模式,資金全部進人個人賬戶,以個人出資為主。集體根據經濟狀況一視同仁地對待每個投保村民,確定為村民投保補貼金額的數量,實現計劃生育的村民可適當多補貼一些。
論文關鍵詞:農村;農民;社會保障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進行了重大變革,逐步改變了原來城市居民由企業保障、農村居民由集體保障的格局。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目標就是努力形成適合我國生產力水平、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這一場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對于農村的廣大成員來說,仍然未能徹底改變其所處的無保障或低保障的狀態。如果這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將形成巨大的社會隱患。下面,就加強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客觀需要
生存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它是作為社會個體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權利,是基于人類生存本能而自然產生的。農民作為社會主要勞動者,應享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目前我國事實存在的城鄉社會保障“二元制”的結構,使農民的生活處在風險較高的狀態之中,占總人口7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總支出的1l%,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支出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7%,這對農民是不公平的,是對農民權利的一種剝奪,同時也與我國當前大力倡導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精神相違背。
(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緩解農村人地關系緊張狀況的必要措施
人地關系高度緊張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矛盾。當前農村約有3.5億剩余勞動力,其中有1.2億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億則滯留在土地上。盡管國家為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國城鎮化進展卻依然緩慢。這其中除了戶籍制度沒有完全放開外,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沒有社會保障,以他們微薄的工資根本承擔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會成本,等他們殘了、病了、老了,還是要回到農村。這樣就導致了兩種矛盾:一是農民工雖然進了城,但他們賺了錢也不在城里消費,都帶回家養家、蓋房,對城市經濟帶動不大;另一個就是盡管種田已經無利可圖,但他們寧愿選擇拋荒也不愿放棄土地承包權,因為土地是他們最后的依靠。這種情況對當前一再倡導的農業要實現規模經營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三)是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物質基礎
長期以來,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計劃生育政策難在農村落實并不是因為農民文化水平低、覺悟低,而是因為農民沒有社會保障,“養兒防老”是他們的一種現實選擇。當前我國農民的養老、醫療問題除了靠自己的積蓄解決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數就越高如果賦予農民切實的養老醫療保障,農民是不愿意多生養子女的。因此,要順利落實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四)是擴大內需、推動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舉措
當前我國農村的儲蓄率居高不下,但農村消費水平不高,農民有錢也不敢花的原因是農村缺乏一個令廣大農民放心消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擔心的是一旦他們失去勞動能力,養老和醫療問題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農民要“積谷防饑”,為未來打算。這樣就失去了農民這個龐大的消費群體,擴大內需的政策很難收到顯著效果,國家經濟發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動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機仍不見底,對我國的經濟影響依然存在,中央適時提出了擴內需、保增長的戰略思想,而擴大國內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因此盡快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廣大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農村消費,是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農村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障資金嚴重不足
農村保障包括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兩大系統,而資金保障在兩大系統中具有關鍵的作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保障資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國家財政的投入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狀況不適應。國家對農村民政社會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會救濟費,其保障能力只有原來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軍屬優待、五保供養采取農村負擔的方式,單純實行農民負擔,難以提高優撫和五保供養標準。
(二)保障覆蓋面窄
一種情況是農村民政對象應保未保的現象普遍存在。據統計,全國農村有300多萬“三無”孤老殘幼人員,應保未保的有l5萬人,約占總數的5%。另一種情況是在農村城鎮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一部分農民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離土不離鄉,原農村社區內的保障已很難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鄉分割的勞動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下,他們無法取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保障權利。
(三)保障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現有四個方面:一是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仍然很低,二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尚待解決,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醫療解體而使早已被消滅或控制的地方病、傳染病再度發生甚至流行,四是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組織和制度效率低下。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然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從各方面看都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
(四)農民的失業風險正在產生并加劇
農民失業風險的產生與加劇,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農業勞動力的大部分時間處于閑置狀態,并難以向非農部門轉移;二是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災害等,土地收益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脫離土地的農民和家庭增多。事實表明,農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這乃是農民失業風險產生與加劇的根源所在。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一)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解決資金不足,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機制。一是要求國家投入資金,包括救災、特困戶生活救濟和優撫補助;二是為了彌補國家投入的不足必須開辟新的稅源,征收社會保障稅;三是要建立個人帳戶,不論集體補助多少或有無補助連同個人繳費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四是要鼓勵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如商業性養老保險;五是要通過有關政策和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強化農村集體對保障資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強制性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
(二)著力抓好社會互助活動
中華民族具有扶貧濟困的光榮傳統。雖然我國農村幾經變革,但這種傳統的互助行為一直延續下來,并有所增強,傳統社區互助活動為農村社區保障實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會基礎。在抓好社會互助活動上,一是要大力宣傳社會互助的意義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勵手段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率;二是要拓寬社會互助的領域,要注重對社會互助活動的引導,使募集到現金、衣、被的管理和發放落到實處,確保社會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發揮;三是要堅持生活救濟與生產扶持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建立“救災扶貧基金”、“村民互助儲金會”等基層群眾性基金組織,從資金及技術、信息上扶持社保對象,興辦經濟實體或其它生產項目,增強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項制度
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的基本要求與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重點。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完善該制度,一是要科學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二是正確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第二,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致有合作醫療、統籌解決住院費、預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為普遍的形式。實踐表明,農村合作醫療是廣大農民通過互助救濟,共同抵御疾病風險的好辦法。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選擇合作醫療的形式及內容,二是要合理補償醫療費用。第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曰益突出和緊迫。在這方面,一是要正確規定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繳納方式,二是要切實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須具備兼顧公平與效率的靈活性
我國農村聯產承包變革普遍堅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則,把土地作為保障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執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須堅持農村家庭經營制度,這是保持農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質的需要;二是要嚴禁違法征地行為,嚴格控制征地規模,為農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賣,由政府征用農村社區中集中連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態環境惡劣地區“整體搬遷”的移民開發,將稀缺的土地資源用來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兩極分化。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強化農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民的失業風險。
(五)大力加強社會保障立法工作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村最大,也是最寶貴的資源,在當前農村養老保障資金奇缺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合理分配土地資本收益,充實農村養老保障資金。
1、問題的提出
長久以來,在我國農村養老主要是一種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結合的非正式形式,正式的養老形式(社會保險)幾乎沒有。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家庭規模縮小與農村經濟增長緩慢之間的矛盾加重了養老負擔,致使傳統以家庭養老為主的農村養老方式舉步維艱。同時,因經濟發展、農民分化等原因的存在使得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弱化。農村社會保障基礎薄弱、農村養老保障對象數量龐大、養老基金奇缺的現狀促使我們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符合我國社會現實、農業性質和農民特點的農村養老保障新模式。
2、構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2.1農民社會保障意識的缺失
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在廣大農村“養兒防老”的養老思想仍然占很大的比重。傳統的家觀念、小圈子、重人倫、講孝順的深厚鄉村文化決定了農民對家庭養老的期望值很高,不僅使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受阻,而且也影響農村社會養老制度的發展。
很多農民認為土地即是保障。千百年來,農民視土地為自己的“命根子”,有著深厚的土地保障情節。加之,我國實行土地長期承包的制度,更是賦予了農民長期的一種土地保障權,農村社會保障又由人民公社和集體化時期,集體所有制下的社會保障的退回到了家庭保障。農戶強烈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依賴意識,在一定程度卜阻礙了農村開展社會保障進程。
2.2家庭養老保障面臨著種種困境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計劃生育政策的實行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我國農民的家庭養老保障正面臨著種種困境。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使得家庭的規模大大縮小,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轉變,養老資源隨之減少,單個子女的贍養負擔極為沉重。另一方面土地保障能力不斷的弱化。家庭土地保障重要性取決于土地收人在家庭總收人所占的比例。土地收人占家庭總收人比例高意味著家庭土地保障作用重要。反之,則意味著家庭土地保障在弱化。且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必須有勞動力加于其上。而隨著經濟和農村社會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涌人城市,農業勞動力大量減少,土地收人在家庭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不斷下降.因此土地的保障能力不但沒有增加,反而被弱化了。
2.3農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渠道和籌資方式單一,缺乏法制化和制度化,財政的支持力度不夠
舊農保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以農戶繳納為主,集體補貼,國家政策扶持。由于大多數的農村集體組織在實際中收益甚微,集體補貼很少,資金的籌集最終就落在農戶身上。但我國仍有很大一部分農村經濟水平較低,農民的收人很少,其繳納保費的能力就更低。這種單一的籌集方式,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基金很難在較大的范圍內得到充實。國家的政策扶持,使得政府的支持僅僅是停留在政策的出臺和執行上,財政的支持力度不夠,公共財政處于嚴重缺位狀態。
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法律,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散見于《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不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協調,而且影響到農村養老制度的實施。同時,面對家庭養老中可能出現的養老糾紛,也沒有一種較好的法律監督機制。
3、以土地為依托,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
面對當前構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所出現朗實際困難,要打破主觀上的思想束縛。一要多途徑大力宣傳社會保障,讓更多的農民了解社會保障相關知識,逐漸改變傳統的“養兒防老”、“土地即是保障”狹隘思想。從而使廣大農民群眾在思想層面上接受社會保障,保障社會保障政策的順利實行。
二要有效利用土地,擴大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我們不能忽視土地—農村最大,最寶貴的財富。以土地為依托多渠道籌措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并不是說依靠土地單純的勞動產出來籌措資金,很顯然,土地單純的勞動產出是無法滿足構建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需求的。而是指從農村最寶貴的資源一土地入手,合理分配土地資本收益,充實農村養老保障資金。
3.1農民轉讓土地經營權享有經濟補償
當前我國土地的利用存在著一個很大的矛盾,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土地資源數量有限,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備資源不足。隨著人口的持續增長,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地關系日益緊張。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農業勞動力轉移、戶口外遷等原因,出現了大面積的土地撂荒現象。
通過農村土地流轉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一方面對個體農戶來講可以減少其負擔,增加其收人(土地流出的農戶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人,土地流人的農戶通過規模經營可以增加農業收人);另一方面,對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來講,土地流轉有利于土地承包費用的收取,增加或增強集體收人,減輕集體負擔,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
現實中的土地流轉是以農戶的自發流轉為主,缺乏有效的社會化的服務。轉讓方(農戶)較多關注的只是短期的經濟效益,而缺乏對土地收益金的合理安排和規劃。如果我們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合理的規劃,提取部分注人農村養老保障賬戶中,將極大地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建設。
為達到這一目標,有必要培育一個專門的為農戶土地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通過某種合理的制度安排,讓該中介組織為土地流轉服務,做好長遠的養老準備。
3.2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充實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