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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
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歷史及特點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有20多年的歷史,實踐表明資產證券化對于解決一些國家銀行系統積累的不良資產問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發展差異很大,主要產生在出現過金融或銀行業危機的國家或地區,但并非這些國家都有不良資產證券化,解決銀行系統風險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在一國獲得發展的決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紀80年代末美國的危機處理機構——重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計劃來處置其與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和準不良貸款(包括單家庭按揭、多家庭貸款和商業房地產貸款)、房地產,“N”系列發行了140億美元證券,并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RTC的實踐推動了美國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發展,促進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美國是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最大發行國,發行額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雖然作為世界第六大經濟國,但受90年代早期經濟衰退和監管不嚴的影響,銀行系統不良資產比例在1996年累積高達貸款總額的11.2%,總量達169萬億里拉。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過證券法,并特別允許對不良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折扣損失分五年內進行攤銷,有力地刺激了該國的貸款證券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自1997年8月第一筆不良資產證券化以來,意大利已發行了32筆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總發行金額達98.4億歐元,是全球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大市場。
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金融系統的不良貸款達2萬億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開始通過資產證券化來尋求不良資產的解決手段,并為此專門制定了SPC法、修改證券法和投資信托法、調整會計和稅收制度。韓國于1998年7月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案》,其不良資產證券化以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處置58.5萬億韓元的不良資產,平均回收率為45.98%。其中通過發行ABS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為8萬億,收回現金4.14萬億,回收率為51.75%。近兩年來,印度、臺灣和馬來西亞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資產證券化與重組法案》,臺灣則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后,才促進了當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和規范。
從各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不良資產證券的發起人先后有兩類:政府支持的銀行業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銀行等商業性主體。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動,隨著各國資產證券化立法和市場環境的改善,隨著銀行體系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監管壓力的加強,商業性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活動成為市場主體。由于各發起主體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動機不一致,導致證券化類型發生變化。政府支持機構自身并沒有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和轉移風險的要求,只需盡快回收資金,因此多為融資證券化。商業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真實出售”的要求更為迫切,因此商業性不良資產證券化以表外證券化為主。
隨著歐美不良資產市場的不斷成熟,逐漸形成了一批專門從事不良資產投資的機構投資者。90年代中期后,這些投資者紛紛進入亞洲市場成為亞洲不良資產及其支持證券的主要購買力。據統計,從1991年起各類投資基金已將900億美元的資金投入亞洲不良資產市場。相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內的機構投資者缺乏足夠的資金與技術實力,國內零售市場的發展尚處于空白。外資的參與促使這些地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運作走向國際化。如日本和韓國的大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都是采取離岸方式,針對歐美機構投資者發行。此外,外資機構憑借著專有技術以各種中介機構的身份幾乎壟斷性地介入到證券化過程。外資的參與使亞洲不良資產市場不斷深化,市場環境不斷改善。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我國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以及中遠集團應收帳款離岸證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遠集團為改善已發行證券的條件,于2002年通過由中國工商銀行融資對其1997年發行的7年期證券進行了置換并續發和增發了資產支持證券。從2000年起,以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的國有銀行開始陸續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專業中介機構與國內銀行合作為按揭貸款資產證券化進行前期包裝、準備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專門設立了住房貸款證券化處,但由于現有政策及法律環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幾易其稿后轉而謀求表內融資方式,卻因資產未能實現破產隔離和表外剝離未能如期得到批準。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國已有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只有三例。
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3年與德意志銀行合作推出的離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債權證券化,涉及項目20個,債權余額25.52億(本金15.88億,應收利息3.47億,催收利息6.17億),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總額近16億美元。
2003年初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不良債權資產的信托收益分層方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于2003年6月發行期限3年、價值10億的優先級受益權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資產評估公司、中誠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對該受益權進行評級。在華融的方案中,還設計了提前贖回和受益人大會機制,以保護受益權投資者的利益。華融方案被稱為國內第一個準資產證券化方案,但華融方案是否構成符合國際慣例的真實出售則是頗有爭議的話題。
中國工商銀行正在以試點形式積極探索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分行聘請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作為財務顧問,將其面值26.19億、預計回收值8.2億的不良債權委托給中誠信托投資公司,設立自益性財產信托,并委托中信證券作為包銷商將其A、B級受益權轉讓給外部投資者。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A級受益權——2億、利率為5.01%、期限一年;B級受益權——4.2億、利率5.10%、期限為三年。由工商銀行提供回購承諾;C級受益權——2億,由工商銀行保留。
經大公和中誠信評級公司對該不良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分析,確認其A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0.25%,達到AAA評級,其B級受益權的違約概率為20%,經回購承諾后其評級也可達到AAA。評級公司客觀、獨立的分析,增強了投資者對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心。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關注并積極探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與制度建設問題。盡管目前還存在法規制度等方面的障礙,但市場普遍預期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將很快會有突破,中國不良貸款證券化市場將蘊藏著巨大的空間與生機。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的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產品種類已由兩類發展到五類,涵蓋行業也日益廣泛,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專項管理計劃所占比例最大,達55.87%左右,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27.41%,準ABS信托產品所占比例最低,僅為0.17%。
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徘徊、間續發展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地位、變化和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
實施環境還需提升
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環境在這里指資產證券化運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實施條件。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至今的歷程看,主要的實施環境障礙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種類和質量問題。海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非常廣泛,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信貸、信用卡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消費貸款、房屋資產貸款等資產,而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有可能被證券化的資產不僅種類相對有限,而且尚不成規模。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租賃、證券組合等,雖然有一定規模,但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剝離性都比較低,限制了在這些資產上的證券化運作。目前,在我國比較有可能被證券化或正在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盡管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和銀行信貸的CDO嘗試已經向證券化操作邁進了一大步,但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有很大的距離。相對而言,房地產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這些資產對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種類和數量上都非常有限。
第二,轉讓登記問題。資產的優先權益登記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中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由于缺乏一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因此無法確認和監管被轉讓資產上已有的優先權益。受讓方沒有客觀的途徑確知該資產以前是否曾經被轉讓給第三方,在以后轉讓中的受讓人也無法知道第一次轉讓的情況。這樣,以"真實出售"為基礎的資產轉讓無法對資產的抵押權有客觀的和法律意義上的確認,這已成為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資產證券化即AssetSecuritization,就是將資產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賣方)缺乏流動性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量,構造和轉變為在資本市場可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特定的存量資產(如應收賬款、貸款)被包裝后轉讓給一個受托人控制的專門為此目的而設立的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受托人通過SPV向資本市場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獲取資金,用以購買轉讓資產。受托人擁有的轉讓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資者回報,而資產發起人則可得到用以進一步發展業務所需的資金。由于資產發起人(賣方)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的過程事實上就是一種外部融資的過程,其實質是發起人進行的融資行為。它的結構由一系列的合約或者法律行為來實現,其設計的精妙之處就在于它通過各利益參與方的共同參與,使得由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如轉讓合約、擔保合約等),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猶如組成一臺精密的機器,實現風險分擔,各取所需之目的。
根據產生現金流的證券化資產的類型不同,資產證券化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簡稱MBS)和資產支撐證券化(簡稱ABS)兩大類。其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而后者的基礎資產則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
MBS是資產證券化發展史上最早出現的證券化類型。它是以住房抵押貸款這種信貸資產為基礎,以借款人對信貸進行償付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通過金融市場發行證券融資的過程。
ABS是以非住房抵押貸款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它實際上是MBS技術在其他資產上的推廣和應運。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日益完善,它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并且日益受到各經濟、金融單位的重視。ABS的種類也日趨繁多,具體可以細分為以下品種:
1.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
2.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
3.各類應收款證券化;
4.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
5.各種可獲得穩定費用收入的證券化;
6.保費收入證券化;
7.中小資產貸款支撐證券化;
8.知識產權證券化;
……
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發展,證券化資產的范圍在不斷擴展。
二、新農村建設中所遇到的問題和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提出
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新農村建設是關系到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村人口能否脫貧致富的關鍵因素,也是關系到和諧社會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下面筆者以一個省的具體情況來研究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以山西為例,山西的地形復雜,既有山地、高原,又有丘陵、盆地。山西山地多,平川少,其中,土石山區面積約5.59萬平方公里,各種丘陵面積約6.98萬平方公里,平原面積約3.09萬平方公里,分別占到全省土地總面積的35.7%、44.6%和19.7%左右。山西國家級貧困縣35個,約占山西全省的30%。若加上省級貧困縣,一共有50個縣,則約占山西全省的42%,即山西將近一半的縣處于貧困狀態。而且,全省50個貧困縣主要分布在呂梁、太行革命老區,總土地面積8.39萬平方公里(約1.26億畝),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54%,其中耕地面積2,207萬畝,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40%。50個貧困縣占全省農業縣區數的45%,但是,這些貧困縣的農村社會總產值卻只占全省農村社會總產值的17.9%,農村工業總產值僅占全省農村工業總產值的13.14%,財政收入僅占全省縣級財政收入的10%。貧困地區各方面條件較差,尤其是生產和生活環境十分惡劣,從客觀上來講,這樣的不利條件增加了在該類地區建設新農村的難度。新階段,我省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大多分布在地域偏遠、交通閉塞、資源匱乏、生態環境惡劣的地方,投入大,見效慢,減貧任務將會更加艱巨。
根據以上情況,我們把這些地廣人稀、尤其是平均產量少的農村土地作為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重點,對于城鎮地區、郊區地區等一些比較富庶的村莊和城鎮,這些地方的土地平坦、質量較好,人口眾多,并且土地資源比較緊缺,人均土地一般不足一畝的地區,土地價格相對很高,土地產量也比較高的地區,土地的利用率都很高,所以沒有資產證券化的緊迫性。而對于那些土地資源相對豐富,但是利用率卻相對很低的農村來說資產證券化時非常迫切的需要推行。例如東西山區特別是晉西北山區人煙稀少,人均土地一般在20—30畝左右。苛嵐人均土地最多,達40畝以上。對于這樣的地區土地資源顯然是一筆大大的財富,但是,這些地區卻是最貧困的地區,就拿山西省來說,全省114個有農業的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只有43個,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71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54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60個。其中,36個縣不足2000元,4個縣不足1000元,最低的只有716元,相當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4.8%、全國平均水平的22%。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卻有這么幾點:一是隨著土地生產投入的逐漸加大,小農小戶經營形不成農用產業規模化,土地生產缺乏效率,成本加大;二是農戶分散經營對農產品的產銷信息把握不準,信息滯后,同時由于資產的有限性,現代化的農業生產設備和農作物生產技術得不到推廣應運。三是農民對風險的承受力差,對銷售渠道的拓展缺乏必要的手段。因而小農小戶經營容易產生農產品價值的無形縮水。而采取土地資產證券化后,這些不利因素都可以的以避免。
三、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具體經營方式
1.土地資產證券化具體方式的制定
針對我國新農村建設現狀,對于那些人口眾多經濟相對比較發達、人均占地相對較少的農村,農村土地適合自主經營,村委會應該派出專門人員負責信息采集、交流,給農民提供最有利的農業信息,幫助農民選取農業生產方向,增加農產品價格,增加農民收入;而對于另一些地廣人稀的偏遠山區農村,因該采取另一種措施,土地適合于集中管理,農村土地所有權平均分配給農民,使用權則全部由國家來行使,使土地形成一種土地資源產業化。集體經營管理全部的農村土地,例如按每畝地150元的價格收購土地的年使用權。農民有權決定自己土地的適應方式,即:可以轉租土地的使用權,收取每年租金,利用剩余時間打工賺錢;也可以自己經營土地自負盈虧。
下面就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主體加以說明:
農民資產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賣方)
村委會代表農民行使資產原始權益人的權利
農民自有的土地可證券化的資產
SPV經過認證的相關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債權人資本市場資本持有者
受托人土地經營公司
因為在多年的經營中,土地的價格、土地的產量都有了一個比較穩定的市場參考指標,所以在制定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證券化資產的認定上就有了一個比較科學的參考指標,村委會集合本村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土地,代表了農民的利益。他們受農民的監督,為村里土地負責。他們對農村土地委托過程負責,代表資產原始權益人,對土地實行集中管理,以發起人的身份把土地資產轉讓給一個土地經營公司,土地經營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經營土地,采取買斷使用權的方式獲得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他們通過控制專門為融資目的而設立的特設載體SPV,通過SPV向資本市場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獲取資金,利用獲得的資金一方面用來支付各村委會的買斷土地使用權價格,另一方面支付投資者的債券利息,然后用剩余的資金和土地經營公司自有的資產經營土地,形成土地生產產業規模化。
在這一過程中,土地使用權的轉移過程、資金的流向、利潤的分配、各級的監管過程
農民交出了土地的使用權,獲得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固定回報和從事農產業的工資。
村委會為農民負責,作為土地資產的發起人,把土地資產委托與土地經營公司,但是受農民監督,獲得傭金。
土地經營公司作為委托人通過SPV進行土地資產證券融資,獲得經營資本,獨立經營土地,獲得利潤,并且把融資所得的一部分支付村委會,作為購買土地使用權的租金,另外需支付SPV傭金,對于經營土地資產獲得的利潤部分交付投資者的收益,剩余的利潤為自己的經營所得利潤。
2.經營辦法的制定
保持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但是農民沒有經營權和決策權,所有土地歸土地經營公司管理,公司對土地的經營運作有完全的權利,在經營過程中農民可以受雇于土地經營公司,有優先參與的權利,農民可以按勞動獲得報酬。而對于經營公司來講,他們有對土地的完全使用權利,決定土地的生產經營方式,他們完全獨立經營,只要保證交足土地租金、投資者收益即可,他們與土地所有者雖然不是經理人跟股東的關系,但是卻可以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來說,不管土地經營得好或者是差,他們都會獲得勞動的工資,這是對生活的基本保證。這個制度既可以激勵土地所有者的勞動積極性,也可以激勵經營者的經營積極性。
3.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區分不同勞動者的勞動質量
如果土地經營者在每個經營周期開始就對每塊土地的產量給予大致的定量,當然這個定量是以上一年的產量為依據的,然后確定當年的標準產量,并且每塊相似土地間的產量可作橫向比較,這是比較合理的土地產量參考指標。然后各部門勞動者進行抽簽,確保每年制定制度的公平合理。
四、可行性分析
1.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山西省土地總面積為15.66萬平方公里,全省人均土地面積8.2畝,相對來說,山西的土地資源是比較豐富的。但是,全省人均土地分布并不均勻,晉南平川、汾河谷地、上黨盆地等地區,土地肥沃,交通方便,生產發達,人口稠密,人均占有土地4.3畝左右;而東西山區,特別是晉西北山區人煙稀少,人均土地一般在20—30畝左右??翇谷司恋刈疃?,達40畝以上。但是就土地平均產量而言晉西北等貧困地區的土地產量卻遠遠低于全國乃至全省的平均水平,其主要原因上文已經分析過了,土地資產證券化正好可以彌補這些方面的不足,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生產能力。
2.降低土地的風險,穩定農民的收入。實現社會經濟的平穩快速發展
土地資產證券化通過把農民的土地以出租使用權的方式轉租給土地經營公司,農民獲得了固定的租金收入,避免了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因素帶來的損失,也避免了由于經營方式落后或抵御災害能力不足等因素帶來的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另為,由于農民可以受雇于土地經營公司或者是選擇外出打工友可以獲得預期的收入,這樣就不但可以使以土地為依托的產業實現規?;洜I,又可以穩定了農民的收入,實現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做出努力。
3.國家可以更好的宏觀調控土地產業的發展方向,使土地的市場化更進一步提高
土地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農業的產業化,農業產業化以市場為導向,依靠各類龍頭企業和組織的帶動,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連成一體,形成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經營機制,是我國農業經營體制進一步適應農業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重大創新。
其次,目前我國各地訂單農業蓬勃興起,呈現出訂單農業不斷增加,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地域范圍不斷擴張的特點,實踐反復證明,訂單農業在穩定產銷關系、調整農業結構、推動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訂單農業受到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已成為堅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和有效手段。而土地資產證券化使得訂單農業可炒作性更強,進一步實現了訂單農業的規范化,可降低違約率實現訂單雙方得互贏發展。
4.有利于農村人口城鎮化進程的加快
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必然趨勢是使農村變成農莊,農村土地成為農業產業的規?;Y產,所以,農村人口要逐漸向城鎮、郊區轉移,因為農民沒有土地的束縛自而可以獲得相對固定的收入,這自然會促進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城鎮化的進程。
另一方面,建設新農村應該是選擇那些有建設前景的農村去加大力度投資,好鋼要用在刀刃上,實現集約經濟,對于那些偏遠落后的農村,則不應該大興水利,村村通工程也是沒必要,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些狀況,我認為需要把農村進行集中,建設大型的新農村!把人口都集中向城鎮、郊區等周圍的適合建設的農村,對山區的土地進行集中管理??梢苑拍恋慕翀觯梢苑N田的建莊園。由個體農業化向農業產業化轉變。政府需要拿出一部分錢來,在新農村投資建設,給轉移的農民配發房屋,實現逐步轉移。轉移到城鎮、郊區的農民又會成為農業產業的工人,這樣很大一部分農民轉變成了工人,從分利用了農村閑置勞動力,又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這些方方面面都需要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農村人口城鎮化后,從教育、醫療、交通、公共設施等方面來講是可以大大提高這些公共產品的使用效率,就拿教育來講,城鎮的學校學生平均人數十農村學校人數的數十倍,并且教學質量相對于農村來講有很大的優勢,農村人口城鎮化有利于提高這些公共產品的使用效率;這種效應在醫療、交通、公益性設施等方面同樣效果很明顯。因此,農村人口城鎮化從長遠來講是有利于國家集中投資面、提高投資效率的最好途徑,而我們同時又可以看到,土地資產證券化與農村人口城鎮化是相互適應的,也是相互促進的!
五、結論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使企業獲得了所需的資金,有利于資金周轉,并實現更大的收益,使投資者獲得了他們看好的產品,有利于提高資金效率。
但是,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具創新,引進和實施這種新型的融資工具還需要大量的配套工作。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系統的規定,在我國實行土地資產證券化還是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比如,特設機構SPV的設立、基礎資產的選擇、破產的隔離、信用增級、會計處理、稅收政策以及立法和監管等方面的問題需要系統解決,在這些方面的探索是本文留給讀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地方,同時也期待著國家出臺一系列規范化的章程,以便指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促使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具體到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來說,它的推廣是非常有潛力的,在我們進行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這一新金融產品,使他更好地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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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商業銀行證券化過程中金融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差,信用評級機構缺乏。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過程是一項涉及到銀行風險與收益的重大系統工程。就我國當前金融中介機構以及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不高,信用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很難滿足我國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對他們提出的要求。
(2)商業銀行證券發行機構的運作過程不規范。為了保證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的價格能夠真實的反映出其客觀收益率以及安全性,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違約風險,就要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從而保證其投資者能夠真實、及時、準確的掌握該證券發行部門的運營狀況,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除此之外,還應當加強法律關于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在債權追償方面的規范與約束,從而保證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債權收益索取權,以此來保證支持ABS的穩定以及投資者的確定性收益。
(3)有關銀行資產證券化現行的法律尚不完善。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了,我國在這一方面的現行法律不可避免的會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從而為這種良好融資模式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法律上的發展障礙。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它在發展過程中將會涉及到證券、擔保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個部門,而且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運行系統,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來規范相關利益者之間各種紛繁復雜的關系,就很難保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的良性運作,從而導致其操作風險的增加,并進一步引發更大范圍的金融危機。
(4)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外部環境需要培養。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業務。除了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以外,還需要在金融、基金、擔保、會計、稅收以及評估等多個行業范圍內構建起良好的發展環境,所以,為了實現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應當構建起一整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外部環境,從而避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淪落為一種新型的“圈錢”工具,從而導致證券化資產投資者的經濟利益。
(5)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不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歷來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不管是在發行股票方面,還是在發行企業債券方面,都必須獲得相關管理部門的批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本市場的新型融資工具和手段,也面臨著如何進行監管的問題。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多個因素的影響,單個的業務分工管理難以適應。所以必須建立起統一的監管以及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以及協調的專門機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法》也未將之納入管轄范圍。
二、積極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建議
(1)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發展的資產證券化起步比較晚,應結合我國國內資本市場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在法制構建上提供完善的配套措施,進而奠定市場發展的長遠基礎。推行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建立和完善相關金融制度和法律法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整個市場公平、合理、有序的競爭環境的形成。
(2)建立規范的證券化信用評級機構。我國目前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數量少,評估質量不高,我國建立有深遠影響和權威的評級機構勢在必行??梢詮囊韵聨追矫孢M行:首先由國家核準的專門機構聘用經過專業資格考試認定的專門人員從事估價及相關的咨詢工作;其次發展信貸資產資信評估業務,制定統一的信貸資產評估標準;最后通過兼并、撤銷、聯合等多種形式,將目前眾多的資信評估機構發展成為少數幾家全國綜合性的、中立型且在經濟上自負盈虧的大型資信評估機構。并且要積極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開展合作,按照國際標準規范國內評級機構的活動,改善評級質量。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我國對于資產的終止確認始終沒有明確的提法,只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收入的確認做出了相關的規定,實際上是以對“風險與報酬”的分析為基礎的。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結構還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報酬發生分離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和報酬的情況還不多見,所以這些規定的不足還沒有完全凸現出來。
在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還沒有起步的情形下,建立關于金融資產轉讓的專門會計規范是當務之急。有了直接相關的規范,發生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我們再不用從那些間接、籠統的規范中揣測是應用“風險與報酬模式”還是其他。
再者,建立規范的同時,需要借鑒國際準則演進的經驗。雖然風險和報酬的分析是判斷金融資產應否終止確認的基礎,但是從國際會計準則的演進及分析,不難看出,以控制權是否轉移來判斷資產應否繼續確認,比單純看風險、報酬的歸屬更加科學。而且針對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對后續涉入等情形進行更加詳細的規范,不僅豐富了控制權的含義,增強了它的可操作性,同時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健康發展。所以,要承認我國現在確認和終止確認模式的落后,在新的規范中與國際上最先進的成果鏈接。
此外,后續涉入模式在理論上的優勢,需要到實踐中證實。具體到不同國家、不同的業務處理,一種理論也會衍生出不同的結果。因此,建立了以先進理論為基礎的規范,還要關注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走向,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2.關于SPE的合并,FASB給出了一個合格特殊目的實體(QSPE)的概念,如果一個SPE符合QSPE的標準,不應被納入發起人及其附屬機構的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IASB強調的則是視控制權決定應否合并。在第12號解釋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業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與特殊目的實體之間關系的實質表明特殊目的實體是由公司控制的,則公司應合并特殊目的實體?!苯忉尮嬷羞€談到“對另一實體擁有控制權需要具備指導或支配其決策活動的能力,無論這種權力是否確實被使用?!?/p>
我國在《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合并問題的觀點與IASB是相似的,按照中國的規定,任何被視為由發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是,對于控制權的界定,我國的準則、制度中并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或示例,因而雖然在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近,但實際操作起來卻有相當的難度。
考慮到今后的發展方向,現有的“控制權”取向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因為這樣既可以保持合并理論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各種實體合并業務操作的一致性。從我國有關合并的準則中,我們分析合并的條件,得出以“控制”來確定合并范圍的結論。實際上,對于SPE這個自身定位尚不明確的事物,在什么情形下應當合并也仍然是我們從一般到個別的一種推測。所以首先,應當在即將出臺的合并會計準則中,將SPE或可以應用于資產證券化的類似的實體納入準則適用范圍,使這個題目的解決有章可循。
再者,我國把“實際控制權”作為應否合并的判斷標準,在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是一致的,但在操作層面上,確實還有很大差距。因此,在準則中,可以借鑒國際準則中列舉案例的做法,補充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加以分析,使抽象的字面落到實處,遇到具體的情況能夠有所參考。總之,要注重準則的實用性,缺乏了實用和操作性的準則,理論上再完備,也不過是一紙空文。
資產證券化會計的規范模式
不論經濟發展到哪個階段,會計核算都需要進行規范,規范主要是針對信息的提供,但同時也就必然的涉及到了規范交易和事項的整個會計處理過程。其原因在于會計核算或財務會計具有一個重要特點:會計信息提供者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已經走了一段長路,已經從最初的不了解到設想,又到了實踐的層面??墒?,到今天,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系統的會計規范,可以說仍然是一個空白。雖然在我國現有的會計制度或準則中,有些內容是和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的,如財政部1995年頒布的《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2001年11月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等,但這樣零散的相關規定,與資產證券化復雜的結構安排、多變的適用模式相比,顯然有些力不從心。
1.制度還是準則
雖然目前我國的會計人員仍然更習慣會計制度的規范模式,但經濟生活中需要專業判斷的業務越來越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亟待提高畢竟是不爭的事實,而從“完全規則”向“原則指導、規則補充”的轉變已經是國際會計規范發展的趨勢,所以,具體到資產證券化會計的規范問題,還是應該采用準則和制度并用的模式,其中準則的份量會重一些??梢越梃b國外準則制定的做法,就資產證券化會計中的重點問題分別制定準則,如金融資產的轉讓和終止確認、SPE的合并問題等等。而就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已經采用的信托這樣一種形式,鑒于這是一個行業的規范,而規范形式的轉變還需要循序漸進,建議采用制度的形式,對其可能涉及的各種業務和經濟活動進行具體的規范。
這其中需要提醒的一點就是,一定要保持規范的一致性。不僅準則、制度要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準則和制度之間也要協調,這樣的會計規范才是健全的,能夠有效的發揮會計的監督、管理的職能,這樣的會計規范也才是持續的,能夠真正促進信托行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2.規則還是原則
安然事件引起的最激烈的一場爭論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思路:會計準則應當以具體規則(DetailedRules)為基礎,還是以基本原則(BasicPrinciples)為基礎。目前,FASB采用的是以具體規則為基礎的準則制定方式,而IASC及改組后的IASB選擇的是以基本原則為基礎的準則制定方式。以具體規則為基礎的準則,操作性比較高,但容易被鉆空子。安然事件表明,以具體規則為基礎的準則,總是滯后于業務創新,而且企業可以通過業務或組織等種種巧妙的“安排”和“設計”來規避準則的約束。事實上,以規則為導向是根本無法窮盡變化萬千的經濟活動的,但在這種體制下,人們都明白:規則沒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對的。這恰恰給種種欺詐行為留下了合法的空間。但是另一方面,以基本原則為基礎的準則,雖然不易被企業精心策劃的“安排”、“設計”所規避,但在準則執行、會計監管等方面都要求較高的專業判斷能力。而原本簡單的業務也許會因為加入了更多主觀因素而變得復雜、難以把握了。IASB之所以采納這樣一種準則制定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它要面向世界諸多國家,必須留下足夠的空間,容許各國結合自己的國情繼續細化。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化;風險;實證分析
一、引言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貸資產可預見的現金流作為基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的新型直接融資工具。信貸資產證券化通過結構安排將資產轉化為證券,實現了兩個目的:一是將資產的風險和收益轉移給了特殊的目的載體SPV,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二是由SPV發行在不同情況下償付順序不同、信用等級各異的證券,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再分割。信貸資產證券化具有三大特征:資產真實出售、結構分層、市場交易。美國是最早進行資產證券化,也是資產證券化最發達的國家。自1970年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在美國首次出現以來,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其他各類證券市場和市場總體的平均增長速度,并己經于1998年超過國債市場,成為第一大債券市場。我國在2005年正式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會同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自發行了“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總的發行規模接近72億元人民幣?!伴_元”和“建元”的成功發行,標志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2009年,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放緩了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的節奏。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2年9月7日,國家開發銀行依照《通知》的規定,成功發售101.66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證券化試點重啟后的第一單交易。再次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對于進一步優化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實現信貸體系與證券市場的對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有效增強了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一)、資產證券化的歷程一一境外融資歷程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不到半個世紀,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采用的資金籌集手段是“收費還貸”,經常出現資金與建設的脫節,資金緊張問題嚴重制約著基礎設施的建設。由于當時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的不健全,資產證券化還不能有效的實施。基于這樣的情況,融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了SPV,利用國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場,進行境外的融資建設。其中較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設公路時,在開曼群島注冊SPV,籌集資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 5億美元資金,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二)、資產證券化的現狀一一境內融資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市場的逐步成熟,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逐漸顯現:如最先實施的中國聯通計劃,然后是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計劃等等,隨著基礎建設的擴大,境內融資試點也逐步推廣開來,在天津、武漢、重慶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橋資產等收費權為支撐的基礎設施證券化產品。
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效的解決了建設資金的籌集難題,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流動性,也降低了融資成本。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計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信達公司部分不良資產。
三、資產證券化過程的程序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投資者、SPV、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增級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托管人及律師等。通常來講,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兒個步驟:1、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2、組建SPV,實現真實出售,達到破產隔離;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4、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在上述過程中,最重要的有三個方而的問題:其一,必須由一定的資產支撐來發行證券,且其未來的收入流可預期;其二,資產的所有者必須將資產出售給SPV;其三,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必須建立,該風險隔離機制的內容主要是將該資產與SPV的資產隔離開來,以避免該資產受到發起人、SPV破產的威肋、,其目的在于減少資產的風險,提高該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減低融資成本,同時有力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風險
(一)、系統性風險
系統性風險指由于某種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資收益可能變動,這種因素以同樣的方式對包括資產證券在內的所有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資產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資產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新出臺重要的法規和舉措,引起資產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帶給投資者的風險。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法規體系不健全,管理于段不完善,主要以行政于段來干預市場。而資產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新興板塊,對其發展規律的認識、市場建設、法律規制,更是處十萌生的低級階段,也更多需要行政于段的干預和法律制度的確立。因此,政策風險在資產證券市場的表現可能尤為經常和強烈。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市場利率變動引起證券投資者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市場利率的變化引起證券價格變動,并進一步影響證券收益的確定性。資產證券的價值除了其票而反映的內在價值外,還體現在其交換價值,即證券價格。資產證券的收益或者是利率,一般在發行時已經確定,資產證券的價格受利率的影響,與債券類似,利率與證券價格呈反方向變化,即利率提高,證券價格下降;利率下降,證券價格上漲。利率風險對資產證券投資者的影響,期限越長,風險越大。
3、通貨膨脹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是指由十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給投資者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百Y產證券作為固定收益的證券,通貨膨脹的比率將會同等消減證券的收益率,如果通貨膨脹率超過了證券票而收益率,則資產證券將會帶給投資者實際上的投資虧損。和利率變動的影響一樣,資產證券的期限越長,通貨膨脹的風險越大。”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指對資產證券市場局部發生影響的風險??赡苁且驗槭翘囟ㄐ袠I,或個別發行人的某一特定因素引起,只對個別或少數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與資產證券市場有關的非系統性風險主要包括: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指SPV在證券到期時無法償還證券本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傳統證券市場的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事業穩定程度及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市場由十其自身不同的特點,引發信用風險的因素與之不同,更為復雜。原始債務人違約、擔保機構破產或則務困難、資產委托管理機構和資金委托管理機構違約等情形,皆可能導致SPV支付不能而引發信用風險。
2、破產風險
破產風險包括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和SPV的破產風險,二者皆可能危及基礎資產的獨立地位和安全性。當發起人破產時,基礎資產有被納入破產則產的可能性;當SPV破產時,投資者可能而臨的風險一方而是基礎資產可能而臨其他權利人的主張而減少,另一方而是基礎資產賴以依托的法律載體將不復存在。
3、資產轉移重新定性和被撤銷的風險
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轉移至SPV,是風險隔離機制實現的關鍵環節。其真實有效性,將會影響資產證券化目的的實現。由于證券化中的基礎資產多為將來金錢債權。我國法律對將來債權讓與制度規范的空白,使基礎資產轉讓的效力難以確定。另外,由于基礎資產一般屬于發起人的優質資產,其轉讓行為可能因為損害發起人債權人的利益而歸于無效或可撤銷。
4、經營風險
經營風險主要指受托人的經營風險。按照資產證券化目的,受托人不能從事與證券化無關的業務,但SPV與資產受托管理人、資金受托管理人,與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必然要發生業務。為在期間上匹配基礎資產受益和證券本息的償付,SPV有必要進行短期投資和借入短期款項,SPV的這些業務將會產生SPV的負債和責任。此外,SPV在業務中可能的侵權行為還會產生法定債務。由于這些債務的清償主要源于基礎資產的未來收益,可能增加證券化成本從而消減投資者收益。
五、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業務開展的意義
商業銀行開展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有助于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改善了資產負債表的結構進而緩解其資本的壓力,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存貸比,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而:
1、增加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隨養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的急劇擴張,資金的流動性越來越低。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有效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2、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種形式之一,只要達到真實出售的標準,這種融資就不會增加發行人的負債,對于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背景下的業務操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
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先期從資木市場融同資金,緩解了商業銀行再貸款的支付壓力,提前獲取入池資產的部分預期收入,使現金同收速度加快,為不良資產的最終處置爭取了時間,是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降低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
銀行調整信貸資產結構,能夠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和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那些數目眾多能夠承擔風險的社會個體、機構投資者,減低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六、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而臨的主要障礙
(一)中介服務機構的質量有待提高
一項較為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幾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投資銀行、會計事務所、資產證券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則是幾乎所有資產證券化交易都必需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機構。相對而言,目前投資銀行業、會計業較為規范,基本上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而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業差距較大資產評估業的主要問題是: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導致行業內不正當競爭加劇;評估業務重復收費,加大了證券融資經營成本;評估方法混亂,缺乏統一標準及法律的約束。所以不對資產評估業加以規范,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將會舉步艱難。
(二)缺乏統一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和協調體系
我國的資本市場歷來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無論是發行股票,還是發行企業債券,均須獲得管理部門的批準。資產證券化作為資本市場的新型融資工具和手段,也面臨著如何進行監管的問題。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法律、會計、稅收等多方面因素。單個的業務分工管理難以達成目標,因此必須建立統一的監管和協調機構。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和協調的專門機構,并且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
七、案例分析一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過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資機構,并把中國網通未來幾年的盈利收入以具體的協議形式出售給信托投資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給予受益憑證的AAA級信用評級,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憑證的計劃管理人。
2.中國網通和中國工商銀行為信托機構發行的證券提供擔保。
3.信托機構把中國網通出售的資產轉化為證券,并在市場中尋找投資者。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中國網通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吸引較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同時是網通直接融資,降低了企業融資的成本,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低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節省了成本。
八、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趨勢
信貸資產證券化重新啟動試點是大勢所趨。重新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是相關部門對美國次貸危機深刻反思并且吸取各方經驗教訓后的慎重之舉。
此次試點進一步擴大了基礎資產的范圍,鼓勵金融機構選擇符合條件的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經清理合規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以及汽車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通知》要求豐富了基礎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種類,有利于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風險,有利于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探索處置不良資產的新途徑,引導商業銀行將釋放的流動性資金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我國處于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外國成熟的運作有著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監管力度、規范監管職能。通過不斷的發展完善,逐步做到與國際接軌。具體可以從以下五方面著手:(1)在資產池結構上,改變資產池單一的現狀,豐富資產池品種。(2)完善信用評級體系。(3)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豐富投資主體。(4)有效的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降低風險。(5)完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監管職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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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增強銀行不良資產的流動性,為銀行提供新的融資方式和調整資產結構的空間,降低銀行的財務負擔,而且有利于推動不良資產的科學定價和處置,有利于推動貸款的二級市場的形成和價格的發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將大為豐富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產品開發與制度創新,并為商業銀行的混業經營奠定組織、技術和人才基礎。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2.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因為對于不良資產的準確評級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并引導投資者做出決策,促進證券化的順利運作。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另外,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還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來降低投資的風險。
2.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
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2.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為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改善銀行體系的資產質量,需要根據市場的發展勢態,逐步地改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
制度環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3.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
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渡期。
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3.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
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
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如資產轉移的方式,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
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
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
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
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梢韵胂螅顿Y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證券化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不再承擔管理該資產法律上的義務,但作為貸款服務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貸款的后續管理,主要是將借款人的還款交給資金托管銀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務報告。但是這種安排實際上是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的。最關鍵的是貸款服務管理人既然已經不再承擔管理證券化資產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也就喪失了忠實履行貸款服務管理人的動力和積極性,而這對于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穩定的現金流卻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還有,由于信貸資產(包括所謂優質資產)已經被徹底轉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產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道德沖動,而確保貸款按時回收,貸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很可能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
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都涉及信用提高。這些問題在當前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市場信用體系發展滯后的現實情況下要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沒有政府的支持顯然是不可想象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