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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鑒定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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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鑒定申請書

    第1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第一章 教師科研工作條例

    為實現“創名牌學校、當一流教師”的目標,促進我校爭創科研示范校、教師爭當科研教師活動的開展,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科研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教師要做到: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具有事業心和奉獻意識,講究職業道德,不斷培養、鍛煉和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班級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識,積極參加教育科研理論學習,做到不缺席、不遲到、有記錄、有收效。要努力掌握和運用教育科研理論指導自己的工作實踐,積極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徑和方法。

    三、每學期初要有切實的個人科研計劃。要避免計劃流于形式,平時工作中要注意課題的階段性、實施的科學性、方法的藝術性,不斷完善和調整計劃、改進工作。

    四、要善于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論文和經驗材料。積極主動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研討會、學術會議和論文評選活動。積極訂閱科研刊物。每學年都要爭取在市級以上刊物或研討會上或經驗文章。

    五、要積極申報和主動承擔國家級、省、市級科研課題,能夠參與學校和其他老師的協作課題研究。并通過各種形式提高科研素質,努力向學者型教師轉變。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條例

    一、樹立“科研興校”意識,健全科研組織、形成科研網絡。學校成立科研領導小組,建立科研室,做到組織落實、人員落實、責任落實、規劃落實、課題落實。要與教育科研部門保持密切聯系,與有關部門和學校建立科研信息網絡,保證科研信息渠道暢通,創造濃厚的科研和學術氛圍,真正成為教育科學研究的龍頭校。

    二、明確科研指導思想,制定科研規劃,把教育科研工作列為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結合學校實際,搞好教育科研規劃,確定教育科研工作重點,明確一個時期的重要研究課題。

    三、學校每學年研究課題不少于兩項,做到每個學科都有實驗項目、每位老師都有研究課題,并有經常性的督促檢查,保證科研規劃的實施和課題研究的順利開展。

    四、要做到教育科研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學校科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總結等資料完備,各種規章制度健全。

    五、積極參加國家、省、市各級科研會議及科研活動,并在會議上交流學術論文或工作經驗。校內每學期要召開一次科研理論研討會、論文交流會、成果匯報會。總結經驗、表彰優秀成果和先進個人。

    六、會同有關部門,培養教育科研骨干隊伍。在校內要廣泛開展教育科研普及活動,開展科研理論講座,搜集科研信息資料,為教師創造科研條件,向“示范性學校、科研型校長、學者型老師”的目標邁進。

    第三章 教育科研課題立項與申報制度

    遵循“科學性、整體性、可行性和創新性”原則,確立課題研究項目并組成相應課題組。課題組負責人將所選定的課題向學校教科室或有關科研規劃部門申報,然后報教育局教科室審批備案。課題申請人應規范、如實填寫有關材料,報所在學校審批;申請人所在學校按照要求嚴格審查,簽署“是否同意立項”意見;確認同意立項的課題,在規定日期內將校級課題申請書報市教育局教科室備案。市級以上課題,必須在校級課題的基礎上申報。

    教育科研課題申報的基本程序是:

    1、確定選題

    教育科研課題的選題,要以本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突出應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著力推動學生全面發展,促進教師專業成長,提升學校發展內涵。具體課題項目的確定,可以來源于公布的教育科研課題指南,也可自行思考設計,但是都應該確保切合本校和研究者的實際,列入研究的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口不宜過大,同時要注意立意新穎,有時代特點,特別是要具備實際研究的價值和開展研究的可行性。

    2、撰寫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課題名稱。

    (2)課題界定和理論依據。

    (3)本課題研究的目的、意義。

    (4)研究的主要內容。

    (5)本課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6)理論假說和研究目標。

    (7)完成本課題的主客觀條件分析。

    (8)過程設計。

    (9)預期成果及形式。

    3、填寫教育科研課題研究項目申請書

    學校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課題申請書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確定是否確認為校級立項課題。對市級及其以上課題,所在學校應首先審核并加蓋公章,并將課題申請書(包括子課題研究方案)連同開題報告按期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市教育局教科室組織人員對課題申請書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4、課題主持人資格

    市級以上課題主持人必須是該項目研究的實際執行者,同時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3年以上教齡,專業知識扎實;具備指導開展課題研究的組織能力和學術水平;申請人在課題申報同一期限內一般只能申報一個課題。以往承擔市教育科研課題未結題者,不得擔當新課題的負責人。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項目,所有參加人員必須完成其中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子課題的研究,或負責其中的部分研究任務。

    第四章 教育科研過程管理制度

    根據科學規范的管理常規,具體課題的研究進程應注意積累整理以下六方面材料:

    1、計劃性資料。包括總體實驗設想、設計實驗方案及研究性實施計劃。

    2、基礎性資料。實驗對象的基礎情況,如學生家庭住址、家庭成員、父母職業、文化程度,實驗班學生的基礎狀況,個人興趣、愛好、性格,實驗教師的自然情況,學歷、教齡、教學水平等。

    3、過程性資料。主要是指實驗課教案,典型實驗課實錄,課后分析研究記錄,課外活動設計、實施及學生活動情況,教師實驗研究的觀察記錄、隨筆,以及社會、家庭、學校、學生的反映等。

    4、專題性資料。包括專題講座、專題報告、專題研討等研究資料。

    5、效果性資料。包括個案變化及群體變化的資料。

    6、總結性資料。包括學期、學年或專題的研究總結、論文、報告。

    實驗資料在形成、積累、歸檔時,應注意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注意材料的完整性、系統性;注意檔案的科學性、適用性。

    學校課題開展研究中期,課題組應填寫《教育科研課題中期評估表》,由學校教科室會同市教育局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有關課題進行中期評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由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校審批,報市教育局教科室備案:

    1、變更課題負責人;

    2、改變課題名稱;

    3、改變成果形式;

    4、對研究內容作重大調整;

    5、變更課題管理單位;

    6、課題完成時間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終止或撤銷課題。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上述變更的課題,將不予結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課題負責人所在學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宣布撤銷課題(市級以上研究課題的撤銷,由相關學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提出意見,報請批準立項的部門宣布撤銷課題):

    1、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

    2、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

    3、與批準的課題設計嚴重不符,且學術質量、實踐價值較低劣;

    4、獲準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違反課題研究規則的其它情況。

    6、被撤銷課題的課題負責人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課題。

    為提高課題研究(實驗)的效益,市級以上的重點課題和校級綜合性的重點課題,一般應設立領導組織、指導組織、課題工作組織。

    課題領導組織。一般有行政領導參與,主要負責對重點課題把關確立;提供完成課題所需時間及必要條件;代管課題經費及提供足夠經費保障;培訓實驗人員,解決實驗進程中重大問題,組織成果鑒定、宣傳推廣成果。

    課題指導組織。一般由學術造詣較深,業務能力較強,有一定科研經驗的教學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理論咨詢,跟蹤指導,在實踐過程中掌握實驗方向和進展情況,定期不定期地召開研究會、交流會、總結會、座談會,組織有關沙龍。

    課題工作組織。一般由熱心該課題研究、有一定經驗的教師及行政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執行實驗方案,具體實施研究和觀察、記錄、整理研究資料,撰寫實驗報告。

    市級及市級以上課題,所有過程性材料統一交學校教科室歸檔管理,同時由市教育局教科室負責督促檢查、幫助指導,過程材料由研究人員管理,但在學期末要連同總結或階段性的論文交學校教科室。

    課題組在組織實施研究的過程中,應在所屬單位領導的支持下,切實履行以下基本職責:

    1、負責課題的設計并組建課題組,進行開題論證、制定計劃及實施方案、組織研討、申請鑒定等。

    2、掌握課題進度,調控進展速度。

    3、結合本課題開展學術活動(如論證研討,考察等)。

    4、制定本組人員業務培訓計劃,并負責指導考核。

    5、安排本課題經費使用計劃和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6、組織學習有關的法規制度,并遵守一切與研究有關的法規制度。

    7、組織成果鑒定及技術資料歸檔工作。

    第五章 課題結題鑒定制度

    1、教育科研課題的結題鑒定和評價,是學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學校申報的各級立項課題,必須規范結題。

    2、課題組在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后,應及時做好材料的匯總、分析和整理工作,認真撰寫課題研究報告(主件)。并認真選編好與課題研究相關的科研論文集、教案集、專著以及在研究過程中制作的軟件、音像制品等(附件)。

    3、課題組必須在正式結題前十五天向相應教科所提出課題結題書面申請,并提供課題研究的成果主件、附件材料5—7份。

    4、課題鑒定一般采用專家評議方式,包括現場評議或書面評議。鑒定組專家由課題組與相關教科所共同商定,一般由具有中學高級職稱的教科專家或行政管理人員5—7人組成。鑒定組專家將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現場考察、聽取匯報、審閱機關結題材料等方法,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全面評議和鑒定,形成鑒定組集體意見,由組長填寫《成果鑒定書》并由專家組成員簽字。

    第六章 監督檢查制度

    1、學校教科室要加強對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兩端管理”(即年初寫計劃,年終寫總結)行為。

    2、學校教科室應經常檢查、了解課題研究情況,檢測研究效果,提供信息資料,指導研究方法;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要求課題負責人定期作出口頭或階段的研究報告;強調課題組的自身建設,抓好計劃的實施和反饋調節完善,抓好研究材料的積累和管理。

    3、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課題負責人或延長研究期限的,學校教科室應書面報告市教科所,經同意后方有效。

    4、對立項后無實際進展的課題,經過幫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計劃進行研究者,將中止其課題項目。

    第七章 教育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為推動我校科研工作的發展,調動和鼓勵全校教職工科研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教育技能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獎原則及范圍

    1、優秀科研成果獎評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獎勵前兩年的優秀科研成果。

    2、我校教學公開出版的專著、公開發表的論文或經驗材料,均可參加評選。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鑒定與評價

    課題研究工作按計劃完成后,課題組應填寫《課題成果鑒定申表》,接受所在學校組織的成果初步鑒定或結題驗收。課題組提供的鑒定材料,應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報告及課題申請書復印件。鑒定內容主要包括論文、研究報告、研究計劃及研究過程中所積累的問卷、成果統計分析、調查報告、階段研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全部檔案資料和必要的現場鑒定材料。

    科研成果的鑒定評價,應切實執行以下評估標準:

    1、先進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黨的教育方針;選題方向和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創新性;研究結論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區同類研究中具有相對的先進性。

    2、科學性。能科學、準確地選擇和運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統計測量手段;立論符合教育科學原理;研究過程堅持科學態度,尊重客觀事實,研究結論真實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規范;成果表達論點明確,資料翔實,依據充分,論證嚴密,邏輯清晰

    3、價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規律,在學術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對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或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供了實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術措施。

    課題的正式鑒定驗收,一般由批準立項的部門或者受權管理的部門組織。鑒定一般采取通訊或會議兩種方式。每個課題的鑒定專家一般為5~7人,并設一名組長。專家由鑒定部門指派,也可以由課題組聘請,但須經鑒定部門批準。課題組成員不能擔任本課題的鑒定專家。

    采取會議鑒定方式的,有關報請鑒定的材料應在會前一個月提交給鑒定組。鑒定組在認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照課題申請書預期達到的目標,實事求是地對研究成果提出客觀、公正、全面的鑒定意見,確定是否通過鑒定,并由鑒定組代表填寫鑒定書。

    課題鑒定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課題組向批準立項的部門或者受權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教育科研課題成果鑒定申請表》,接受所在學校組織的成果初步鑒定或結題驗收。

    2.準備好鑒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請鑒定專家或接受批準立項的部門(受權管理的部門)指派的鑒定專家,并將文件送交專家手中;

    4.專家鑒定后送市教科室。

    以會議方式鑒定者,由專家共同確認并由組長簽署意見;通訊方式鑒定者,各專家將鑒定寄交組長,組長根據多數人的看法簽署意見后再報市教育局教科室。

    結題驗收要在專家鑒定的基礎上,經市教育局教科室確認,發放《教育科研課題結題證書》。

    每一個課題研究規劃期結束后,市教育局教科室對結題的成果進行評選,擇優推薦報刊發表,報送有關部門作為決策參考,或在一定范圍內推廣。

    所有課題研究都要重視成果的推廣工作,可以通過推介會、公開課、專題報告、論文宣讀等形式充分展示研究成果。市教育局將定期篩選對全市教育教學有指導價值的成果進行推廣,并根據《中小學教育研教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對其中的優秀成果予以獎勵。

    三、獎勵等級及條件

    1、基本條件

    (1)申請獎勵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圓滿完成任務,成績突出。

    (2)教育、教學科研成果對教研教改和教育教學工作有較大價值。

    2、獎勵標準:分別按國家、省、市、區級獲得的不同等次進行獎勵。

    (參照學校獎懲制度進行獎勵)

    第八章 教育科研檔案管理制度

    1、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又是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發展的重要標志。

    2、學校教科室要配備兼職資料員,加強教育科研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和利用,發揮科研檔案的作用。

    3、教育科研檔案主要包括:課題檔案、管理檔案、綜合檔案和成果檔案等四大類。

    (1)課題檔案:包括《課題審定書》;課題研究方案及論證材料;課題研究計劃及情報資料;課題研究實施過程中有關主要原始記錄、實驗過程記錄及數據處理材料等;研究工作總結及研究成果報告。

    (2)管理檔案:包括年度計劃和總結;工作職責;有關制度;課題研究機構建設資料;教科研方法學習、教育理論學習的文件材料;各種考核記載。

    (3)成果檔案:包括成果鑒定評價、驗收及成果獎勵的有關材料;成果推廣階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實驗課教案集;科研論文集及獲獎證書;學校教科研刊物。

    (4)綜合檔案:包括相關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專項會議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動、外事活動的記錄材料等。

    為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規范化、科學化,需將教師的科研成果檔案化管理,特制定教育科研檔案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教師在市級以上刊物或學術交流會上公開發表的論文、公開出版的專著等,均屬存檔范圍之列。有關教師應及時將論文獲獎證(復印件)、校本和專著封面、目錄(復印件),上報學校存檔,并建立個人檔案。

    二、凡在校內科研研討會、論文交流會大會交流的論文或經驗材料,均屬存檔范圍,并由科研室通知本人。有條件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發表。

    三、凡上級有關部門索稿,在未公開使用之前,不能與已發表的同論,可在校內研討會或交流會上發表后存檔。

    四、科研檔案管理應分門別類,做到系統、規范,并使檔案管理工作不斷完善。

    五、科研檔案作為科研興校的創校史料永久保存,有條件時,將利用科研檔案做校內科研成果展,以推動我校科研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第九章 教育科研經費投入、使用條例

    為了促進我校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開展,加強對科研工作的管理,結合本校實際情況,擬定教育科研經費投入、使用條例。

    一、學校科研經費,用于學校科研工作所需的;

    1、課題組的印刷費

    2、學校訂購的資料費

    3、學術差旅費

    4、教師科研成果獎勵(按獎勵條例規定執行)

    二、凡未經學校批準,擅自支出的,學校在經濟上不承擔責任。

    三、經費資助制度

    1、科研經費是為了滿足開展教育科研活動基本要求而設置的一種經常性支出的費用。

    第2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科技進步,加強自主創新,加快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進一步提高我市醫療衛生水平,參照國家、廣東省及*市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在對《*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穗衛科〔*〕25號)和《*市中醫藥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穗衛中〔*〕2號)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選題必須緊密聯系公共衛生、臨床醫療和中醫藥實踐。項目以應用研究為主,兼顧應用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重點支持實用性強,覆蓋面廣,輻射力強,解決我市公共衛生和臨床醫療實際問題的應用型研究項目。鼓勵開展跨行業、跨領域、跨學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條*市衛生局根據*地區重大健康問題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需求與變化,適時公布項目指南和年度立項項目數量。

    第四條項目設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引導項目、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項目以及配套資助項目。

    一、重大項目。由市衛生局根據本地區階段性醫療衛生領域重大問題而確定的研究項目。針對嚴重危害*地區人民群眾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公共衛生問題,面向*地區醫療衛生單位組織力量進行聯合攻關,帶動*地區醫療衛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體提高,促進預防、診療、保健和康復、中醫藥等醫療衛生事業的全面發展。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不確定年度項目數量(可空缺)。每項資助30-50萬元。

    二、重點項目。資助對象是*市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專科和專項,*地區其他醫療衛生單位可參與聯合申報。鼓勵在本地區有一定優勢的專科在基礎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方面進行研究,不斷提高專科建設水平,提升專科發展地位。研究周期為2-3年。重點專科項目每項資助30—50萬元,重點專項項目每項資助15—25萬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專科項目每項資助5—10萬元。

    三、一般引導項目。資助*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青年醫務工作者在公共衛生、臨床醫學、中醫藥學以及相關領域追蹤學科前沿,探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促進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研究周期為2年。每年資助300項,其中中醫藥項目100項,每項資助1萬元。該項目同時設立部分立項非資助項目。

    四、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項目

    為促進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提高醫療服務水平,設立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項目。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按照省人事廳和衛生廳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配套資助項目。為鼓勵局屬各單位積極申報高層次的科研項目,促進項目的實施和完成,對獲得國家、省部級有關科技管理部門立項的項目,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配套經費資助。

    第五條各區(縣級市)衛生局、各醫療衛生單位要不斷增加衛生科技投入,各區(縣級市)衛生局每年用于發展衛生科技工作的經費不低于衛生事業經費的1%,各醫療衛生單位每年用于科技發展的經費不低于年度業務收入的2—3%。把不斷增加衛生科技的投入作為評價醫療衛生機構及考核其主要領導的重要指標。

    第二章項目申請

    第六條項目申請應按指定的時間申報,原則上在非指定時間不受理申報。

    第七條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項目必須符合*衛生局當年的申報指南確定的研究領域。

    二、項目牽頭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扎實的醫療、科研和人才培養條件。

    三、項目負責人應是申報單位的在編在崗人員,具備良好的科研道德修養、組織管理能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重大項目負責人應有正高級技術職稱。重點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一般引導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原則上不受理已有2項以上(含2項)在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申報。

    四、項目研究組成員年齡、知識結構、職能分工合理。

    五、項目名稱應確切反映研究內容和范圍,最多不超過25個漢字(包括標點符號)。

    六、立題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先進、科學、可行。

    七、具有較好的研究工作基礎。

    八、項目預算編制規范合理。

    九、預期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

    十、原則上不受理已經獲得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管理部門立項資助項目的申請。

    第八條項目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一)申報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引導項目,需填報《*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申報(任務)書》或者《*市衛生局中醫科研課題申請書》。

    (二)申報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項目,需填報《*市縣級市及鄉鎮醫療衛生單位新技術新項目推廣應用項目申報(任務)書》。

    (三)申請配套資助項目需提交《*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經費配套資助申請書》。

    二、項目輔助資料。

    (一)科技查新報告。

    (二)使用實驗動物的,需提交醫學實驗動物合格證。

    (三)申報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的須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四)多個單位聯合申報項目,應提供相應的合作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自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技術合作方式、產權歸屬、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

    (五)申報單位須按要求提供配套資金承諾函。

    (六)其它相關資料。

    第九條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并在審核意見中注明該項目負責人的在研項目數量和該項目是否已經獲得國家、省和市有關科技管理部門立項,在指定項目受理時間內統一報送。不受理個人和非主管單位的直接申報。

    第三章項目評審

    第十條市衛生局委托*市衛生技術鑒定和評估中心組織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從*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評審專家接受聘請前須簽署《專家承諾函》,評審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地對項目做出評價或提出意見;

    二、堅持保密原則,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不復制、不擴散相關內容;

    三、堅持回避原則,若發現與評審項目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系時,立即主動向評審工作的組織機構申明并回避;

    四、堅持廉潔原則,不得擅自與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報人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十二條市衛生局對專家評審組意見進行審定并批準項目立項。立項項目由*市衛生局以文件形式下發。

    第十三條*市衛生局從立項項目中擇優推薦申報廣東省醫學科學技術研究基金項目。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經批準立項的項目,由市衛生局在項目申報書簽署“同意立項”并加具公章,即視為任務書,返回主管

    部門(或申請單位)和項目申請人各一份。

    第十五條項目所在法人單位必須建立專項技術檔案資料。受資助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按照項目特點對立項項目嚴格管理,包括計劃實施、經費管理、結題驗收等,并按照申請書的各項指標及進度執行。

    第十六條各類研究項目實行“項目排名第一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負責全權管理項目及其課題組,并承擔相關的責任義務;制定課題計劃和預算;在批準的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享有自;負責提交年度和終期技術報告和財務報告,并接受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申請書內容、延長研究周期、中止研究或撤銷項目時,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在項目實施期間每年均需填報項目進展情況,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報市衛生局。

    第十九條市衛生局將根據項目實施具體情況,組織相關專家對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進行現場督促檢查。

    第二十條對立項后半年內不開展研究工作、或者執行情況不好、考核未達到預期目標的項目,要求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未達到預期目標的研究項目,撤消立項,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和/或項目負責人進行相應處罰。

    第五章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研究經費按立項資助額劃撥有關單位。同時項目所在法人單位必須按1:1給予配套經費。項目所在法人單位不按要求匹配經費的,2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科研項目申請。

    第二十二條實行項目預算制。項目負責人必須根據項目實施過程的具體工作內容和實際情況,在項目申請時制定項目經費預算。項目預算在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修改,如確需修改,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負責人提出的意見組織專家評估,報*市衛生局批準后方可執行新的預算方案。

    第二十三條科研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在財務制度范圍內,給予項目負責人科研經費支配權,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二十四條科研經費主要用于以下開支: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一)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養殖、種植費,標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二)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和修理費,自制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和加工費等。此費用只能在項目所在法人單位配套經費中開支,且不能超過配套經費的40%。

    (三)科研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部分研究實驗工作的費用。

    (四)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學術刊物訂閱費,研究成果評審鑒定費、科研咨詢費、交通費等,但不包括國際合作交流費。

    二、勞務費,是指用于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外聘相關研究人員的勞務費用。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的勞務費開支不得超過市衛生局資助經費的10%。一般引導項目勞務費開支不得超過市衛生局資助經費的15%。

    第二十五條區(縣級市)衛生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項目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科研經費專項管理制度,對項目進行核算管理;項目負責人要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按計劃自主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

    第二十六條項目資助經費應納入項目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所在法人單位。項目資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所在法人單位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必須包括經費使用情況。項目研究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所在法人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結算,由項目所在法人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隨結題報告一并報市衛生局。

    第二十九條項目完成后的結余經費可用于受資助項目負責人的其他科研資助項目的研究。如無其他科研資助項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中止、撤銷、未完成研究的項目,結余經費由市衛生局收回。

    第三十條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所在的法人單位應對項目經費進行研究期末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項目合作單位及分課題負責人,應嚴格執行各級相關財經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項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被截留、挪用、擠占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情況,市衛生局對違規單位和/或違規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六章項目結題驗收

    第三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進行科研工作總結、專著、成果鑒定、成果申報時須注明“*市醫藥衛生科技項目及項目編號”,否則不作為該項目的結題或鑒定的有效資料。

    第三十三條項目研究結束后,須填報結題報告書,于每年7月31日前報市衛生局。

    第3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和現代任何一個工業技術一樣,轉基因技術也具有兩面性。由這種技術創造出來的新型遺傳基因和生物可能對人類有益,也可能有害于人類。因此,對他們的各種可能性必須進行鑒別,防止它們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即所謂的遺傳基因污染。這種新的遺傳基因污染源一旦產生,就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言,還沒有很好的辦法來消除,只能采取被動的防護辦法來進行保護。這也就是我們實施農作物品種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目的所在。還有,轉基因農作物和以此為原料制造的轉基因食品對人的影響也尚未有定論,故需要對轉基因農作物品種實施生物安全認證,發放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63.什么是品種審定?

    品種審定是對新育成和新引進的品種,對品種審定委員會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結果,審查評定其推廣價值和適應范圍的活動。其中,區域試驗是將新選育出或者新引進的品種在自然條件、耕作水平大體相同的區域內的若干試驗點上,對其豐產性、抗逆性、適應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經濟性狀進行簽訂,從中選出優秀者參加生產試驗。生產試驗是將區試中表現優良的品種,在其最適宜區域的當地生產條件下大面積試驗,進一步驗證品種豐產性、抗逆性、適應性、生育期以及其他經濟性狀,并總結配套的栽培技術。

    64.農作物品種審定有何特點?

    農作物品種審定具有下列特點:

    ⑴品種審定的對象必須是農作物新品種。品種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包括新選育的和新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其“新”一是在時間上過去沒有這個農作物品種,二是在空間上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從未有過此農作物品種。

    ⑵品種審定由專業機構組織進行。品種審定由專業機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進行,審定通過的品種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其中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品種審定只能由國家和省級審定,省級以下沒有審定權限。雖然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承擔適宜于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初審工作,但這種地市級的審定權限仍是省級權限的一部分,而不是獨立的,并且初審也不是最終審定。

    ⑶品種審定的依據是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之結果。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是品種審定的重要內容,是對品種進行實質審查的過程。其中品種區域試驗主要是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生產試驗是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同時總結配套栽培技術的過程。

    ⑷品種審定的目的是評價新品種的推廣價值和適應范圍。品種審定對農業生產具有重要作用,品種審定機構對新選育出或引進品種的特征特性、經濟價值和適宜的栽培地區范圍、栽培技術等進行總結評價,對保證農業生產的安全、保護種子使用者買到優質適用的種子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65.進行品種審定有什么作用?

    對主要農作物品種進行審定,具有下列作用:

    ⑴可以保證所推廣的新品種較已在生產上主要應用的當家品種具有較高的增產潛力,或在其他方面的表現不低于已在生產商推廣的主要當家品種,但至少可以在一個方面具有優點。

    ⑵通過審定的新品種,實際上表明了該品種已經選育成功,可以推廣應用。審定通過的品種,表明其在生產上具有較高的推廣應用價值,可以在生產中直接推廣使用。審定未通過的品種,則表明其形狀還不能超過現有的當家品種,或在生產中可能還具有潛在風險,不能在生產中推廣。

    ⑶通過審定的品種,表明該品種與現有品種比較有其新穎之處,可以申請品種權。在實行品種權保護的條件下,可以使育種者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66.品種國家審定和省級審定有什么不同?

    ⑴適宜推廣的生態區域不同。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農業部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引種。

    ⑵審定的品種范圍不同。國家審定的范圍只有《種子法》規定的5種主要農作物和農業部規定的2種主要農作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主要農作物除以上規定的7種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區)自行規定1~2種主要農作物。

    67.申請審定的品種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審定的品種要具備下列條件:

    ⑴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改良的;

    ⑵與現有品種(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

    ⑶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⑷形狀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⑸具有適當的名稱。

    68.哪些人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品種審定的申請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沒有嚴格限制,一般主要是品種選育者或引進者,對于購買、轉讓或繼承的也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申請人可以是我國的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是外國的單位和個人。只是我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審定的,可以直接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我國的單位指依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也包括企業;企業包括內資企業,也包括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我國的個人指我國公民,不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我國申請品種審定的,不能夠直接向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而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具備法人資格,非法人機構不能;②從事種子科研、生產或經營的法人機構;與種子無關的法人機構不能;③是我國的種子生產、科研、經營法人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種子生產、科研、經營機構。

    69.品種審定的程序有哪些?

    品種審定的程序主要有:

    ⑴申請和受理;

    ⑵品種試驗;

    ⑶審定;

    ⑷公告。

    品種復審不是品種審定的必須程序。復審只有在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時,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的申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70.品種審定的申請和受理程序如何進行?

    品種審定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

    ⑴品種審定的申請是由申請人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的過程。品種審定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①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②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③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④建議的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⑤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⑥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在試驗區域內的安全性評價批準書。在完成品種試驗提交審定前,還應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⑵品種審定的受理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對于符合規定的,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對于交納試驗費和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交納試驗費或者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71.品種審定的品種試驗程序如何進行?

    對教育受理的品種審定申請,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對申請品種進行實質審查。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轉基因品種的試驗應當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確定的安全種植區域內安排。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第4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為促進我市醫療衛生領域科技創新、提高科研水平、加強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營造積極健康的科研氛圍,樹立正確的科研導向,依照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的原則

    為引導、支持、鼓勵醫療衛生領域科技人員加強科技創新與成果推廣應用,市科技局設立了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作為一般性科技計劃項目(有應用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助的項目)的一項補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項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保障實施的原則。

    2、科技創新的原則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選題必須圍繞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進步戰略,符合相應行業操作與管理規范,有利于推動醫療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提升醫療水平。項目研究內容應具有新穎性與創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導臨床或應用臨床的作用。優先支持技術先進、應用前景廣、社會或經濟效益顯著的研究或應用項目。

    3、資源整合的原則

    鼓勵市屬及縣(區)醫療衛生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藥企業開展聯合研究,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優先支持圍繞“公益、共性、關鍵”技術進行產學研合作開發和集成創新的項目,以及技術創新人才培養項目。

    三、項目申報與立項程序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的申報立項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報通知;各醫療衛生單位組織醫衛人員申報項目;申報單位組織內部評審并推薦(縣、區醫療衛生機構申報的項目由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推薦);市科技局審核及受理申報材料;市科技局批準立項下文;雙方簽訂項目合同書。共六個基本程序。

    申報單位要嚴格把關,對所申報項目的目的意義、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等內容要組織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并在報送材料時提交推薦匯總表和評審推薦意見,作為立項參考依據。

    四、項目申報要求

    1、申報單位要求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為轄區內的醫療衛生單位,包括:市屬、縣(區)醫療衛生機構,駐昌高校、部隊附屬醫院,企事業單位職工醫院,民營醫院等單位。申報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基本條件,包括:較強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管理能力,自籌、配套相應的科研經費能落實到位等條件。

    2、項目組負責人要求

    項目組第一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并具有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的科學意識。

    項目組負責人,已申報并立項了當年的一個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允許再申報當年的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對于承擔了我市科技計劃項目,正在實施或實施完成但未鑒定或驗收的項目負責人的新申報項目,不予受理。

    3、項目研究內容要求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的選題要圍繞我市人口與健康急需解決的醫療技術難題、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和市衛生系統“三名工程”建設的要求。項目研究內容具體、技術路線清晰、預期成果先進、應用前景廣闊、社會效益顯著,有助于提高醫療衛生行業科研實力和創新能力。經檢索查新,顯示國內有技術要點完全相同研究文獻報道,研究結論已經明確了的研究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雖有技術要點完全相同研究文獻報道,但在不同對象或擴大范圍內推廣應用,改進臨床操作技術的項目除外)。

    申報書中對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社會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確具體,即要有定性的闡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參數。

    4、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應包括:《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合同)書》、《科技查新報告》和相關附件證明材料。使用A4紙打印,左側裝訂,一式6份。經所在單位評估審核后,按歸口渠道和規定時間報市科技局,同時報送申報項目的匯總表和推薦意見。項目申報(合同)書可到科技信息網下載。

    5、申報時間要求

    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實行集中申報,每年兩批次。第一批申報時間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報時間為8月1日-10月31日。

    五、項目的實施管理

    立項通知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納入本部門和本單位的科技工作計劃,配套相應的研究經費、提供實驗設備、研究場所等方面的保障,經常性督促檢查項目執行,協助市科技局進行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確保項目按計劃和合同要求完成。

    項目執行期以計劃下達之日為始,原則上不超過3年,研究內容與項目組人員不得隨意變更。各項目組須在項目實施期內,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單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再由各醫療衛生單位科教科統一收集后,報送市科技局。

    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因項目主要研究人員的人動和科研內容作重大調整等情況,經本單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寫《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研究人員變更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報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因計劃外因素,致使項目研究需延期、調整、中止的,經本單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報市科技局審核批準;在項目合同規定時間內,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報批評,并視情況中止、撤消項目合同、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科技計劃的資格;項目承擔單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項目研究無法開展,合同任務不能按時完成的,市科技局將調減該單位今后科研項目立項數量。

    六、項目的鑒定、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研究任務后,應向市科技局業務處室申請項目鑒定或驗收,并提交鑒定或驗收材料。經業務處室審核材料后,報鑒定或驗收責任處室,由鑒定或驗收責任處室組織專家進行會議鑒定或會議驗收。鑒定或驗收的相關材料與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網下載。

    驗收材料包括: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研究報告、項目合同書、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草本、相關附件(如:著作、論文、臨床數據等)。

    為提高工作效率,項目承擔單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在同一時間段內,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同一承擔單位的多個歸類項目進行集中驗收。

    鑒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項目合同書、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研究報告、查新報告、相關附件(專利申請書或證書、發表的論文、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經濟社會效益分析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證書或批件等)。具體參照科技計劃項目成果鑒定流程。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鑒定或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鑒定或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鑒定或驗收"的結論建議,并以鑒定或驗收證書的形式下達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5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山西省最新拆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遷的重要意義由于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

    第6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印發《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的通知

     

    各科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臨床應用管理,促進學科發展,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醫院醫療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我院《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現全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第一次修訂)

         2、新技術、新項目申報書

    3、新技術、新項目收費申報備案表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

     

                                     XX縣人民醫院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

     

    XX縣人民醫院

    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次修訂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醫院對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規范管理,保障醫療安全,促進學科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四川省第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能力技術審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概念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新項目是指醫院新開展的、尚未使用的包含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社會倫理道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醫院范圍內臨床、醫技、護理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的管理。

    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必須對應相應診療科目,醫師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與其執業范圍相一致。

    第四條  管理組織和職責

    1、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準入審查、鑒定審批、動態監管、驗收審核;負責制定和完善醫療技術監督評價、中止、技術損害處置預案等管理規定;負責對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人員的技術授權和動態監管;負責對新技術項目實施過程的督查與持續改進。

    2、醫學倫理委員會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學倫理審查。

    3、醫務科承擔醫療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初步審查臨床提交的新技術、新項目申請材料;負責醫療技術委員會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鑒定、審批的籌備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發文、建檔、監管、驗收工作;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轉為常規技術的移交、歸檔、請獎等工作。

    4、質控辦負責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

    5、醫保辦負責新技術、新項目有關收費項目的審查以及新增收費項目的申報、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

    6、設備科負責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所需要的醫療器械、醫療設備的購進。

    7、科教科承擔倫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能,對新技術、新項目進行倫理學論證、審批、備案的各項工作。

    8、各科主任負責本科室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全面質量、安全管理。

    9、項目主持人負責新技術、新項目的具體實施,包括申報材料準備、參與人員技術培訓、準入后執行、項目自查總結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五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立項審核制度,經“兩委會”批準立項的新技術、新項目方可在醫院內實施。

    第六條  醫院對新技術、新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按照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安全性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院級等四級。

    1、國家級:指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國內醫學領域里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2、省級: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3、市(州)級:具有省內先進水平的新成果,在市(州)內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4、院級:具有市內先進水平,在本院尚未開展或尚未使用的醫療技術、項目。

    第七條  準入條件

    醫院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國內外先進醫療技術。禁止開展衛計委和或國家法律法規已明令禁止的、已經淘汰的或技術性、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倫理及法律等方面與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適應的技術和項目。申請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符合社會倫理規范。

    2、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具有科學性、有效性、安全性、創新性和效益性。

    3、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在本院注冊的主治醫師或相當于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臨床醫技人員。

    4、開展新技術、新項目要與醫院的等級、功能任務、核準的診療科目和專業技術能力相一致。擬開展第二類、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項目負責人應向醫務科提交申報材料,由醫務科負責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指定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在本院實施。

    5、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醫療儀器須有《醫療儀器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儀器產品注冊證》和產品合格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醫療儀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

    6、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所使用的藥品須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進口藥品須有《進口許可證》,提供加蓋本企業印章的復印件備查;不得使用資質證件不齊的藥品開新的診療項目。

    7、擬開展的新技術、新項目應遵循衛計委《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法規,執行醫院《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手術分級管理制度》、《醫療高風險技術資格許可與授權管理制度》、《重大手術報告審批制度》等管理規定。

    第八條  提交材料

    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請書:包括技術原理和先進性,在國內外的應用情況;技術開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技術應用方案;專業人員、設施、設備條件;臨床應用效果評價方法及科室承諾等內容。

    2、知情同意書(樣式)。

    3、項目經費來源證明或相關說明。

    4、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資質證明。

    5、涉及知識產權應提供知識產權歸屬協議。

    第九條  受理程序

    1、申報:項目主持人須詳細填寫《醫療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準入申請書》。涉及新的收費項目和需要新購醫療器械設備的,應同時填寫《新技術、新項目收費項目醫保審核表》和《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需購買設備、器械申請審核表》,并附相關報告等資料送交醫務科。

    2、審核:醫務科對項目申請資料初審合格后,于收到申請書的30個工作日內,報請醫院倫理委員會和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評估、鑒定和審核。

    3、審批: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和倫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后,醫務科將審批意見發送給項目負責人,準予開展的發送《準入通知書》。需要醫保審核辦理的收費項目,經醫保辦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不予受理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技術委員會不予受理:

    1、擬申請的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者禁止使用。

    2、距上次否定性結論出具時限不足6個月的。

    3、擬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一年內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4、因超范圍行醫受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不足1年的。

    5、提供材料不真實的。

    6、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況。

    第三章  應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培訓與授權

    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新技術、新項目前,應接受相關技術項目的專門培訓。按照醫院醫療技術分級授權管理等要求,涉及有創操作的醫療技術包括手術、介入、麻醉及內腔鏡等高風險技術項目,相關醫務人員應獲得醫療技術委員會授權并在醫務科備案。

    第十二條  實施管理

    1、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后由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程監管。

    2、實施新技術、新項目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醫院相關管理要求。

    3、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提交書面自查報告,提交時間為自批準實施之日起第6個月、第12個月和第24個月。醫務科負責收集、匯總技術監控相關運行材料。

    4、由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牽頭,醫務科、質控辦等職能部門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的質量、安全、療效、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追蹤管理和評價,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監管整改措施。

    5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2年期滿后,由醫務科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進行驗收審查。驗收通過后醫務科向項目負責人書面驗收通知書,轉為常規醫療技術項目管理。

    6、對不能如期完成的技術項目,項目負責人應向醫療技術委員會詳細說明原因。醫療技術委員會根據技術項目實施情況向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7、開展器官移植等第三類醫療技術、首創新技術、新項目以及首例第二類醫療技術項目時,應將醫院倫理委員會討論情況載入相關病歷。

    8、新技術、新項目準入實施后,項目負責人應妥善保存好有關技術資料;新項目驗收后,應將技術總結、論文復印件交醫務科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  首例病例討論

        為保證臨床應用安全,在首例新技術、新項目實施前,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查閱、收集、整理國內外相關著作及文獻,寫出書面綜述或論證報告(附相關資料),制定各種防范意外情況的應急預案,提交科主任組織全科集體討論。參與人員應包括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醫務科科長、質控辦主任、科室正(副)主任、相關護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并詳細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高風險技術審批

    凡是涉及高風險的手術、介入、麻醉等新技術、新項目,在監管運行期內應嚴格履行手術審批制度,在每一例實施前均應經科主任、醫務科、業務院長或業務副院長逐級審批。

    第十五條  知情同意

    新技術、新項目開展前,主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委托人進行溝通,重點交待該項技術項目的、意義、可能的風險及防范措施,有無替代治療方案等,尊重患方選擇,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知情同意書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技術損害防范

    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過程中因技術復雜、操作難度大等原因,可能給患者造成難以預料的損害。

    一旦發生技術損害或意外損害,當事醫務人員必須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輕患者的損害后果,同時報告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處理有困難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應立即報告醫務科,必要時報告分管院長或院長,及時啟動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效果評價

    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對新技術、新項目開展的療效、安全性、風險性和效益等進行分析、追蹤和評價,形成書面報告,不斷總結經驗,改正不足,使其更加完善。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變更

    新技術、新項目經審批后應按計劃實施,若有技術項目增減、項目負責人變更等情況需報經醫療技術委員會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暫停或終止

    新技術、新項目運行期間,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監管部門提交醫療技術委員會討論,決定暫停或終止該技術項目。

    1、申請開展的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已被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廢除或禁止使用的。

    2、開展醫療新技術新業務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發生三級以上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3、在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實施過程中因客觀原因導致該技術不能繼續開展的。

    4、自準入之日起2年內尚未開展10例的。

    5、違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凡是已被終止的新技術項目重新開展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   激勵機制

    第7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一、科研創新計劃的組織與管理

    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要把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納入研究生教育整體工作計劃,為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與環境,加強對項目申報與實施工作的指導、管理、檢查和監督,精心組織,規范管理。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是在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共同領導下,由研究生所在院(系)具體實施,包括項目的申報、初步評審。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院和各企業共同建立的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負責跟蹤檢查、結題、接受和處理有關異議事項以及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其他問題等。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對資助項目的評選工作應該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寧缺毋濫”的原則。

    二、項目申報和立項的分析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一般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研究生所在院(系)組織評審推薦(排序),研究生處組織專家組(產學研聯合評審組)審核,推薦上報教育廳,教育廳組織項目評審委員會審定。該類型項目的資助對象一般是在校一年級和二年級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包括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

    (1)申請項目應是研究生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設計的創新選題。課題應在理論、實驗、方法上具有突出的原創性或創新性。

    (2)研究課題論證比較客觀、充分,技術路線清晰,可行性強。預期可取得創新性成果,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

    (3)申請者應具有較強的從事創新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4)申請者的導師、所在學科和院(系)應積極支持其創新課題研究工作,能為申請者研究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

    研究生處按省教育廳當年度規定的日期辦理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申報工作。科研創新項目獲得立項后,研究生處留存一份已被批準立項的申請書,并通知項目負責人簽訂協議書。同時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并定期向高校上級部門及企業相關負責人匯報項目申報的情況。

    三、項目中期管理

    研究生處配合項目負責人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應對有關項目進行中期檢查。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要有相對固定人員負責監督本單位課題具體進展情況,并定期將《課題進展報告書》交研究生處。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負責人如因學習需要長期不在學校無法親自參加項目檢查的,要委托課題組其他人員配合檢查。對于項目執行嚴重不力者,研究生處將提出警告,并對當事者導師指導的其他各級研究生的未來課題申報予以限制。

    項目進行過程中,如果確實需要改變原研究計劃(如延期、更改研究內容等)必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導師和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研究生處、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備案,并由研究生處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項目結題

    獲資助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更換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自覺嚴格按申請書的計劃完成課題。項目負責人所在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在收到結題材料后,要檢查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書的申報計劃并簽署審核意見。結題材料如有問題,應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更改處理。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應在結題截止日期前將結題材料交研究生處。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完成時間一般為一到兩年,均應于研究生學位授予之前結題。資助項目完成或終止后,項目負責人同時向研究生處提交一份成果簡介(含經費決算),著重介紹課題的創新點、主要觀點等。

    研究生處將定期統計各類項目的結題情況,對于結題率低的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要進行通報,在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期間,對長期不結題或不能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研究生處原則上不受理其提出的畢業申請。

    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的研究成果歸研究生學籍所在單位所有,本課題的研究內容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發表。、出版專著或申報有關科研成果時,均應標明“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資助項目”等項目來源的說明。

    五、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資金應由本區域的學位委員會、教育廳資助、學校或科研院所和企業配套組成。經費資助額度以本區域的學位委員會、教育廳當年度下達金額為準,學校或科研院所和企業按配套與專項資助按照一定合適的比例落實配套經費。

    資助經費應由研究生導師負責管理,開支范圍主要為:

    (1)收集與課題相關的資料及復印的費用;

    (2)購買課題相關的圖書及中外期刊;

    (3)進行與創新項目有關的、必須的調研及學術交流所產生的差旅費、協作費;

    (4)在國內期刊和國外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的版面費;

    (5)課題所需的耗材及軟件的購置費,理工科課題進行試驗所需的材料費及分析費;

    (6)進行成果鑒定時專家的評審、評估等費用。

    資助經費只能用于與創新項目直接有關的開支,不能用于購買儀器設備(包括計算機、照(攝)像機等)、出國考察、與創新計劃項目無關的差旅費、個人補貼等各項開支。資助經費的使用,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開支申請,導師簽字同意,產學研聯合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主管領導審定后,報研究生處批準。項目立項后,項目組應切實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發現違反本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的,除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檢查外,要追回違規使用的經費。

    對于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的問題還涉及到很多方面,有一些可能是傳統委托培養或定向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涉及不到的問題,如科研基地建設不到位、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管理體系不健全、政府投放的力度不夠等諸多問題。但是從科研創新項目管理的角度出發,是可以給我們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創新研究生培養機制過程中一個較完備的切入點和落腳點。因此基于產學研結合科學化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而本方法基本覆蓋解決了基于產學研合作培養的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管理中所出現的大多數問題,當然這也是如何提高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在經濟全球化、科技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值得我們更深入地探究研究生教育發展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參考文獻:

    \[1\]孫誠,牟信妮,郝曉秀.“校會合作、校企合作”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探索:以天津職業大學印刷工程系產學研實踐為例\[J\].職教論壇,2011,(33).

    第8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 高等學校科研處 科研項目 科研管理 作用

    1. 科研項目管理的含義和任務

    科研項目全過程是指課題從項目申請、立項論證、組織實施、中期檢查評估、驗收鑒定、成果申報、科技推廣、檔案入卷的全部過程[1]。科研項目全過程管理就是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為保證科研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達到最優化,通過以科研工作者為中心開展一系列組織協調活動,使科研項目在實施前期、中期及后期的過程中實行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管理, 其目的是使科研項目實行制度化和科學化的管理,保證科研計劃圓滿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競爭力。科研項目包括國際合作課題,國家、省、市、區科技部門立項及中標課題,上級下達的科研項目和研究任務,學校立項、研究所自選的課題,合作課題(有經費支持)以及其他項目或課題。

    因此,科研項目管理的任務是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和管理技巧,組織和協調科技力量去完成項目的研究和開發任務。在科研項目管理過程中,要求管理者掌握國家對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并在項目實施中貫徹執行;要求了解有關的技術和經濟法律法規,使科技管理工作規范化;要求了解有關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發展動態,提出具有先進水平的研究目標,引導項目(或課題)的研究方向;要求具有較強的行政組織協調能力,充分發揮研究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求懂得科技研究的自身規律和特點,使科研項目管理符合科技發展的自身規律;要求了解與項目有關的產業結構和產業發展政策,以利于科研成果的實施和轉化[2]。

    2. 科研項目管理的特點

    科研項目管理具有創新性、風險性和明確指向性的特點。創新性不僅僅指項目的階段或可交付成果具有創新性,還包括對科研項目管理的創新。任何一個項目的管理都沒有一成不變的模式和方法可供參考,必須尋求一種新的項目管理思路,通過管理創新去實現對于具體項目的有效管理。科研項目管理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是科技項目具有風險性。科研項目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貫穿于科研項目的各個階段,比如變更研究內容、人員、技術方法等。當一項技術還不是很成熟時,—是會加大科研的工作量和難度,二是會增加失敗的可能,同時也增加了項目管理的風險。科研項目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其內容是具體的,具有明確的針對性,而不是寬泛的。項目的明確指向性貫串于論證、立項及實施的整個過程中,旨在解決某個具體的技術問題或是解決某個行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問題,從而有效實現科技項目預設的經濟、社會效益。

    3. 高校科研處在科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

    3.1規劃指導作用

    高等學校的科研發展方向和發展規劃的制定,關系到學校的學科特色,學科建設和為經濟建設服務等一系列大問題。科研處對于科研項目從開始申報、立項,到項目的過程管理、結題鑒定、申報獎勵、科研成果檔案歸檔、科研成果轉化等一系列的管理,指導功能是不容忽視的[3]。在科研項目申請時,科研處有責任給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宣傳有關政策,組織他們認真閱讀課題指南,指導他們填寫申請書,要對申請人從研究內容,課題論證,研究計劃,成員組成等各個方面給予指導以提高課題的命中率。在科研獎勵申報時,科研處要指導申報者填寫推薦書,對于科研成果主要內容的介紹,發現、發明創新點的提煉,經濟效益的計算,應用證明的提供,附件材料的排列等等,都要加以科學的指導,提高獎勵的中標率。科研項目的研究過程中,科研經費的使用也離不開科研處的指導作用。

    3.2組織協調作用

    科研處從組織申報課題、中標立項到項目研究完成結題鑒定、推廣、報獎,其組織作用一直貫穿始終,不可或缺。科研管理人員必須采取公告、短信、電子郵件、講座等多種形式宣傳、鼓勵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申報課題,并引導幫助承擔各級各類課題,向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推薦、介紹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進性、實用性,介紹本校的學科優勢、研究人員的科研經歷、前期研究成果,課題將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爭取獲得他們的資助。科研項目被批準立項后,科研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課題組負責人學習有關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和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課題負責人的責任。科研處的協調作用是項目管理的劑,是科研項目順利完成的可靠保障。科研處要具備與課題組的融洽關系,協調研究進行過程中,人員、經費、時間和實驗條件、資料等的關系,協調課題負責人與課題組成員之間、課題組之間、課題組與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諸多關系,減少不必要的干擾和“內耗”,保障科研項目正常進行。

    3.3監督激勵作用

    科研處對科研項目的執行情況的監督作用是與組織作用同時進行的,要按照每個課題的計劃任務書,監督項目的進展情況;按照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條例,嚴格監督經費的運用情況,對項目進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上,保證研究工作按計劃進行。科研處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勉勵未承擔科研項目人員,積極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投入到科學研究之中來。科研處可也設立校內科研基金,鼓勵青年教師開展科研工作,使他們具備一定的研究基礎,為申報上級主管部門的縱向課題做好前期準備;也可以支持獲得科研項目立項但科研經費沒有及時到位的課題組,按時開展科學研究工作,保證科研項目順利進行。科研處也可以制定科研獎勵政策,對承擔科研課題的負責人、獲得的科研獎勵項目的負責人、在高水平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的作者、國家發明專利的獲得者給予重獎的同時,要進行大力宣傳,激發起榮譽感和使命感,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鼓勵大家為學校的科研事業做出貢獻。

    因此,科研處在整個科研項目管理中的各種作用是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只有發揮好這些作用,為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服務,才能真正達到科研管理的目的,保證高等學校科研事業的健康發展。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高等教育學會十二五規劃項目(HGJXHC110796)

    參考文獻:

    [1] 張華,科研管理部門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職能與角色定位[J],交通企業管理[J],2011(12).

    [2] 陳穎嬌;何賢;王忠;林玲,借鑒現代項目管理理論 提升科研項目管理水平[J],科技管理研究,2010(24).

    [3] 邢宗新、劉濤,科研基金是開展科學研究的可靠保證[J],北方經貿,2012,12.

    第9篇:評估鑒定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市建設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負責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在集中受理行政許可辦公場所或*城建數字網站公示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

    (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說明、解釋。

    第四條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于本局職責范圍的行政許可申請,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以及在踏勘過程中認為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對屬于本局職責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即時制作《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同時需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接收憑證)。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條依法需經本局初審、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窗口負責在法定期限內將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局在收到屬于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實施形式審查,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理由、申請時間、申請材料清單以及形式審查意見報送(傳真、電子郵件、郵寄)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在審批表上填寫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意見,說明依據和理由并簽名。

    第七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審查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咨詢評估、評審的,應當制作《建設行政許可特別程序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第九條市建設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各承辦處室(單位)根據審批表的意見,負責制作《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各承辦處室(單位)負責制作《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送達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方式可以采取郵寄申請人或委托人自領或直接送達等方式。申請人收到相關決定或許可證后,應當出具回執,窗口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市建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建設局作出的準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不予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辦公場所或*數字城建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的,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制作《不予變更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屆滿規定時間前)提出延續申請的,各承辦處室(單位)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提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意見,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制作《準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延續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五條各承辦處室(單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經審查并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可以依法撤銷、注銷行政許可,并制作《撤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當事人。

    撤銷或注銷建設行政許可涉及應當由市建設局行政賠償的,賠償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承辦處室(單位)報局分管局長同意后,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制作《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一)建設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變更、撤回建設行政許可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市建設局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照《市建設局機關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許可各類文書中,《建設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建設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由建設行政許可受理窗口負責人簽發,其他由局分管局長簽發。

    第十九條各承辦處室(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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