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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觀察,及時評價
在小學信息技術課堂教學中,有意識地觀察學生的課堂表現,重點觀察學生學習的態度、操作技能情況以及與同伴交流的能力,善于抓住每一次交流的閃光點,運用鼓勵性的話語,對學生的點滴進步給予及時的表揚。觀察可以貫穿于課堂,也可以延伸到課外,當有學生完成任務時,一句“你今天表現得真棒!”會讓孩子立馬體驗到成就感;當發現有學生使用不同方法操作時,一句“在剛才的操作中,老師發現你采用了不同的方法,真是愛動腦的好孩子。”會激勵大家也嘗試使用不同的操作方法;當發現有學生因完成不了任務,有些著急時,一句“慢慢來,老師相信你肯定可以想出好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會使學生靜下心來思考……
二、過程記錄,充實評價
在小學信息技術課堂上,要想客觀公正地評價每一個學生,可以給學生建立電子檔案袋,把學生的階段學習成果進行收集,如下圖所示:五年級6班李想同學的電子檔案袋。
每單元結束或每學期結束,學生將作品及時提交,教師再分類整理,定期組織學生瀏覽自己的電子檔案袋,這樣既及時準確地掌握教學開展的實際情況,又完善與學習過程相對應的過程性評價。通過電子檔案袋,對學生學習過程進行真實性評價,使學生真正體驗到了成長、進步的快樂。
三、自評互評,真實評價
《江蘇省義務教育信息技術課程指導綱要》提倡課程與教學的多主體評價,教師不僅要進行必要的評價,同時也要發揮學生的評價功能,讓教師和學生都能積極參與到評價活動中來。
1. 教師評價學生――促進學生發展
教師可以嘗試著這樣去評價學生:“你設計的作品這么富有個性,讓我真的很佩服你”; “你的操作非常完美,我為你感到驕傲”……在學生遇到困難時,教師還可以這樣鼓勵:“別害怕,慢慢來,對自己要有信心,你一定可以完成任務。”當他操作成功第一步后,便借機表揚:“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做到。”
教師在評價學生時,需因人而異,把握好評價的最佳時機,將愛與關懷蘊含在評價中,增強學生學習信息技術的自信心。相信多給孩子一個肯定的評價,會讓他們真正地喜歡上信息技術這門學科。
2. 學生自己評價自己――提高自我認識
在評價中,學生要學會自己評價自己,有優點說優點,有缺點說缺點,提高自我認識能力。如《創作圖畫》一課,學生能夠在學習了畫圖工具和技巧后創作出一些作品,有些作品主題鮮明;有些作品構思巧妙;有些作品色彩絢爛;有些作品內容混亂……先請學生根據自己的作品介紹值得大家學習的地方,再讓學生說一說還有哪些不足之處,肯定長處的同時也要自我否定。特別是對于基礎較差的學生,要讓他們大膽說出自己的想法,看到自己的點滴進步,讓他們對自己充滿信心。
學生的自我評價,激勵教師新的思考: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將因材施教切實落到實處,積極調整自己的教學方式。
3. 學生評價學生――力求共同進步
學生評價學生,促使學生在思想的碰撞、情感的交流中,形成民主、自由、開放的學習氛圍,進而相互欣賞,共同進步。如在教學《組合圖形》一課時,學生通過學習不同文件間的復制與粘貼命令,學會了將不同圖形進行合理組合。在拓展延伸部分,教師讓學生根據所提供的素材進行合理擺放,幾分鐘后,呈現在我們面前的作品迥異。于是在欣賞一位學生的作品之后,一生迫切想要發言:“我覺得他設計的花園很漂亮,五顏六色的鮮花吸引了蜜蜂、蝴蝶,連小伙伴都陶醉在這樣的景色中;只是我想提個小建議,希望在花叢中的小朋友能愛護花草樹木,因為花草樹木也有情,不要隨意去踩踏它們。”學生能從不同的角度來觀察、思考問題,既用欣賞的眼光肯定了別人的作品,又發現其中的不足之處,互幫互學。展示作品的學生也欣然接受:“你提醒的很對,下次我會注意的。”
學生評價學生,有利于學生間相互學習、共同進步,同時還可以鍛煉他們的審美能力和表達能力。
四、多維角度,綜合評價
關鍵詞 信息技術教學 過程評價
中圖分類號:g633.67 文獻標識碼:a
中小學信息技術教學是以培養學生的基本信息素養為根本目的,應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著力打造信息技術的高效課堂。然而中小學信息技術教學活動中,存在著學生愛上信息課但主要興趣只是集中在玩游戲和聊天上,無法將學生真正興趣持久保持在信息技術學習上來,基本信息素養的培養無法落到實處。另外,課堂教學中教學效果無法進行相對準確測量“有效教學”達到什么程度,課后也沒能有留下痕跡無法知曉,制約著高效課堂的打造。為此我們在信息技術教學過程中通過自行研制開發,建立并應用課堂教學過程評價系統,成功將學生的興趣活動真正引入到信息技術學習上來,實施了信息技術的有效教學,打造高效課堂。
1搭建網絡教學平臺,為課堂教學的過程評價提供網絡支撐
在信息技術教學中,我們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學習的特點和計算機教室一人一機的優勢,自行研制了信息技術學科的網絡教學平臺,將中小學全部課程資源和每節課的評價要素(也就是信息素養形成所要達到的基本要求細化和分解)預設在教學平臺中,課前教師只需要選定課時教學內容,就可將該節課的教學資源和評價要素自動提供給師生課堂使用。如七、八、九年級上下兩學期各預設20個課時,如果選定七年級上冊第十二課時后,師生只要登錄到學習平臺,就會出現該課時(“文章的版面修飾與美化”)學習與評價一體化的網頁界面。該界面分成為導學區與評價區兩部分,在導學區里提供了本節課的導學任務(文章修飾美化所要達到的基本要求,此處略述),評價區里對應導學任務出現6-8個評價要素:(1)設置不同字體字號和顏色;(2)設置段落對齊方式;(3)設置首行縮進;(4)設置行間距;(5)插入藝術字和圖片;(6)設置圖片版式;(7)按時完成作品美化并上傳;(8)積極交流和評價。學生學會或者完成了相關的學習探究任務,只需點擊評價要素下的功能按鈕(“學會”或“完成”)就將學習情況提交到服務器上,教師可以通過學習平臺即時查看到全班所有學生的自學情況(見圖1),在有效時間內,哪些探究學習任務都能學會和完成,哪些任務僅有部分同學完成,哪些任務學生都不能完成或僅有極少數同學能完成,在學習平臺上一目了然。對于全部都能獨立學會的知識與操作技能教師可以免予講授或交流,以有效利用課堂時間,提高效率;對于僅有部分學生能夠學會或者完成的知識技能與方法,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先進行小組內的交流與互學,而后選取小組代表進行全班交流與展示,達到全班掌握和解疑破難、共同提高的目的;對于都不能完成或僅有個別同學能完成的探究學習任務,教師就必須進行必要的講解或補充。由此可見網絡教學平臺支撐下的過程評價系統對于教師即時反饋學生學習信息,準確把握教學進程,合理調控教學環節,有效實施課堂教學顯得極為方便、靈活和重要。
2課堂評價系統應以過程評價貫穿課堂始終,強化信息素養的落實
課堂評價系統的建立,給課堂學習的過程評價提供了依據和便利條件,師生可以將評價活動應用到課前、課中、課尾全過程。課前學生只要打開評價系統首頁界面,就會彈出上次課后學生的星級榮譽榜,系統自動選出10名優秀學生進行表彰,即將學生照片滾動顯示在登錄首頁上并授予不同的星名(見圖2),給學生以成功的幸福感,激勵學生挑戰星級榜;課中學生針對自己的探究任務完成情況,點擊評價區“學會”或“完成”按鈕,相應的評價要素下就會顯示出一個“ ”,同時自已的“本次課堂積分”和“累計積分”、所在小組的總積分也自動增加一分,各小組的學習星級排行榜立刻發生變化,激勵小組同學比、學、趕、幫。學生作品提交后,師生可以通過評價系統查看所有學生的作品,并進行鑒賞評價或加分,這樣可以讓更多學生參與到課堂評價中來,減少了學生提交作品后無所事事甚至玩游戲、聊天現象的發生,在這里積分的增加過程,實際上體現出了學生信息素養的落實和提升過程。課尾教師可以利用評價系統中顯示的學生課堂得分
情況,評選出“優秀學習小組”和“探究達人”、“交流達人”、“作品展示達人”將評價活動推向。
3課堂評價系統是多維評價的綜合應用,提高了評價可信度
我們在信息技術課堂教學評價系統中設計了多種評價方式,自評、互證、師評、系統自動評價。既有分數評價,也有留言評價。在具體課堂實施中,不要求每種方式都用到,但要求真實可信,可將學生每3-4人分成一個學習小組,選定一個同學當組長負責學生學習過程中的監督評價活動,當學生學會了某項技能或完成了某些學習任務后,可以進行自評記分(系統中顯示“ ”);小組長對組員的學習結果給予檢查確認后可以進行“互評”記錄,即將“ ”改為“ ”;教師對小組學習成果認定后可以給小組評價記分,該小組成員前面出現小紅旗標志。對于作品制作優秀或者探究交流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學生,教師可以通過評價系統給相應同學送出一個“笑臉”圖案,也可以在學生個人留言板里寫上幾句激勵性的話,如:“作品真好!讓老師欣賞”、“你們小組學得真不錯,繼續保持!”這樣做可以有效加強師生互動和情感交流,讓學生感受到了老師對他的肯定,獲得成功的滿足感,從而會更加專注地去學習信息技術。
4課堂評價應用中要關注學生的成長過程,促進學生深入持久地學習
每一個學生在學習信息技術過程中基本信息素養都會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教師要注意觀察評價系統中學生的成長過程,觀察學生的學習級別升級狀態。對于課堂評價系統中表現出學生已經學會或完成的技能,教師應抽查檢驗數據的真實性,不能為了升級而拉票加分,以此培養學生負責任以使用信息技術的態度;對評價系統中表現出探究操作、作品制作方面還存在困難不能按時完成的學生(即評價系統中各評價要素都沒有得“ ”),教師千萬不能不管不問,任由學生發展,一定要給予足夠關注,必要時給予個別輔導或請求其他同學幫助,然后安排他們代表小組進行匯報交流,這樣他們就可以感受到教師對每一個同學的關注,才能將注意力真正集中到學習信息技術上來,學習才能深入,學習興趣才能真正建立且能持久。
5 課堂學習過程評價系統的應用保留學習痕跡,為后續教學提供內容選擇的依據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縣科學技術局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縣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一、鑒定范圍
列入國家和省、市、縣級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二)軟科學研究成果;(三)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四)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五)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銷。
二、鑒定組織
鑒定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以下簡稱主持鑒定單位)主持鑒定。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鑒定形式:
(一)檢測鑒定:指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二)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講座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三)函審鑒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
采用檢測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指定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測試。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鑒定的主要依據。必要時,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鑒定專家小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采用會議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七至十五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或者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
采用函審鑒定時,由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的意見形成。
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被鑒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和鑒定。公安、安全等特殊部門確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況,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檢測專家小組或者函審組成員。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
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鑒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評價,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資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作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要求在鑒定結論中記載不同意見,可以拒絕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四)要求排除影響鑒定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提出中止鑒定的請求。
三、鑒定程序
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系,向其主管機關申請鑒定。隸屬關系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縣科學技術局申請鑒定。申請科技成果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約定或者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四)有經國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明確是否受理鑒定申請,并作出答復。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當批準并通知申請鑒定單位。對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對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縣科學技術局可以報請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鑒定。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鑒定單位從省、市、縣科技人才庫、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鑒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十天,將被鑒定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送*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鑒定意見。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三)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鑒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鑒定,予以補正。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鑒定單位或者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鑒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經鑒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鑒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科技成果鑒定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鑒定單位和申請鑒定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四、鑒定管理
參加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規范,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鑒定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鑒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鑒定過程中,應當據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含有價券)和禮物。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評價結論應當科學、客觀、準確。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鑒定會的規模,除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和少數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組織鑒定單位和主持鑒定單位對在科技成果鑒定中出現的不正之風,應當及時制止并嚴肅查處。
*縣科學技術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錯誤嚴重而又處理不當的,有權組織復核和查處。各有關部門,對正在進行或者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其授權組織鑒定的機關及時糾正;錯誤嚴重的,可以直接進行查處。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項目承擔單位可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五、法律責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竊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應當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已經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關鍵詞: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rious contents. Under the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 China,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should be protected in an appropriate way. Without the appropri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will not be protected.
Key words: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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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技成果管理;成果鑒定;成果登記;成果獎勵;成果推廣
中圖分類號:F406.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內容
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生產、試驗及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應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方法不屬于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按其性質分為:應用技術成果、理論研究成果和軟科學成果。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為解決科學技術問題、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攻關、技術革新中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等,主要表現形式為實物、應用軟件、設計文件、工藝文件、報告、標準等。理論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學術專著;對于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理論成果,當它的作用已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時,視同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經濟分析與論證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研究運用現代管理理論,分析和解決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的實際問題中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論證報告、管理課題研究報告等。
科技成果管理是指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獎勵、保管、保護與推廣應用等一系列工作。
二、企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實踐經驗
1.科技成果樹梳理
項目結題后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組成員梳理項目科技成果樹,成果樹最多可劃分為系統、分系統、設備(專題)和零部件/元器件(子專題)四個層次,對組成較簡單或者規模較小的項目,其劃分層次可相應減少。
2.科技成果鑒定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組織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和實用價值進行審查和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以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水平及應用前景。
科技成果鑒定內容包括自主創新程度、難易/復雜程度、先進程度、成熟性/完備性、綜合效益、應用效果與科學技術價值六個方面與技術有關的內容,不包括成果歸屬、完成者排序等非技術內容。其基本含義為:自主創新程度指通過自主研究解決關鍵技術難題并取得技術突破,掌握核心技術并進行系統集成的情況。難易/復雜程度指成果研制開發中所涉及的專業領域范圍、規模、技術難度的大小、需要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數量、技術密集度、任務風險程度、有無可借鑒的技術信息或樣品、樣機等情況。先進程度指整體技術、產品水平或整體研究水平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相比,其主要技術指標或技術經濟指標所處的位置。成熟性/完備性指成果達到實際應用要求并在生產、應用時具有的穩定性、可靠性、標準化程度,以及在功能、數據等方面的完善程度和技術水平提高的程度。綜合效益指成果對提高社會、經濟方面的綜合實力或水平產生的效果和影響。應用效果與科學技術價值指應用的實際情況和所取得的效果如何,以及成果的潛在應用價值和預期能產生怎樣的效益,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發展所產生的作用、影響及實用價值。
科技成果鑒定分為會議鑒定、函審鑒定兩種形式。復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鑒定一般采用會議評審的方式組織鑒定,專業技術相對簡單的一般采用函審的方式組織鑒定。
科技成果免于鑒定的條件:整體技術已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應用技術成果,理論研究成果(學術論文、著作)已正式發表的,制(修)訂的標準已正式頒布實施的,論證軟科學成果通過評審或獲得批復的。其它科技成果均需進行科技成果鑒定。
科技成果鑒定應提交的技術文件和資料:項目任務書等輸入文件、成果研究總結報告、應用證明,應用技術成果還應提供測試報告和試驗報告、知識產權狀況報告等。
科技成果鑒定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寫鑒定申請表、經項目負責人審查后報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對鑒定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重復申請鑒定、是否符合鑒定條件,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完整、齊套、符合規定,鑒定組建議名單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鑒定等;符合鑒定條件的,每年6月、12月分兩批集中組織鑒定,形成鑒定意見并反饋成果主要完成人。
3.科技成果登記
科技成果登記是指對通過鑒定或免于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上的確認和登記。通過登記的科技成果,方可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科技成果登記的條件:科技成果通過鑒定后,或具備免于鑒定的條件后。
科技成果登記的主要完成人,應是對該科技成果的完成做出創造性貢獻、有創新點的人員,應根據其所創造性勞動的貢獻程度由大到小排序,實事求是的明確。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主要完成人。
科技成果登記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附證明符合科技成果登記條件的文件資料報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對科技成果登記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重復申請登記,是否符合登記條件,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完整、齊套、符合規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就成果權屬、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行編號登記。
4.科技成果獎勵
科技成果獎勵指為了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隊、個人而實施的獎勵。
科技成果相關獎勵分為三類:科技成果獎勵、科技成果專利保護獎勵、應用技術成果獎勵。其中科技成果獎勵包括:應用技術成果獎勵、標準獎勵、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論證軟科學成果獎勵和管理課題研究軟科學成果獎勵。應用技術成果獎勵設置為特等獎20萬元、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標準獎勵設置為國家級標準10000元、行業級標準5000元、省/集團級標準1500元、企業級標準500元;理論研究成果獎勵(應用技術成果獎勵同)設置為SCI引錄3000元、EI/ISTP/ISR引錄2000元、CSTPCD/CSCD引錄1000元、國外期刊/國內核心期刊發表500元、省部級及行業學會論文集/國外期刊增刊/國內非核心期刊發表300元;論證軟科學成果獎勵設置為通過國家級評審/獲得批復10000元、通過省級評審/獲得批復5000元、通過集團/市級評審/獲得批復2000元;管理課題研究軟科學成果獎勵設置為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0.5萬元;科技成果專利保護獎勵設置為發明專利授權2000元、受理1000元,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700元、受理300元。
科技成果獎勵的程序: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填寫科技成果獎勵申報表,經項目負責人審查后報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對科技成果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是否重復申請獎勵,是否符合獎勵申報條件,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完整、齊套、符合規定;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組織會議評審,形成獎勵等級建議提交辦公會;辦公會決議形成獎勵等級結論;根據辦公會決議結果,形成對獲獎成果表彰的文件,兌現獎勵,并在年度工作會上予以表彰。
科技成果獎勵均獎勵給成果第一完成人。成果主要完成人為1人以上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根據成員對成果貢獻的大小決定獎勵分配比例、金額。
5.科技成果懲處
在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和獎勵申報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剽竊他人科技成果,如有違反一經發現,除取消該項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和已獲獎勵外,將處以通報批評,并按已獲獎勵金額的10%處以經濟處罰。
已經鑒定、登記、獎勵和推廣應用的科技成果,在后續應用過程中,發現依據科技成果相關文件資料,無法實施應用或應用效果與鑒定、登記、評獎時的描述、評價程度差距很大時,因科技成果相關文件資料內容不準確導致的問題,成果主要完成人應在一個月內完成相關文件資料的修改、完善,否則,將取消該項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和已獲獎勵;因科技成果本身不完善導致的問題,將直接取消該項科技成果的鑒定、登記和已獲獎勵。
三、加強企業科技成果管理幾個環節工作的建議
針對幾個容易被忽視的環節,對加強企業科技成果管理提出以下建議:
1.注重科技成果在企業內的推廣應用、成果共享
除加強科技成果的對外推廣應用外,對于自主研發、生產型企業,更應注重科技成果在企業內的推廣應用。企業花錢對產出科技成果的團隊/個人給予獎勵,一方面,是為了激勵成果完成人勇于創新,后續產出更多、更高質量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是為了促使成果完成人將成果研究的思路、方法進行總結和分享,讓企業其它同專業人員不必做重復研究,并能夠在繼承的基礎上開展進一步的研究。為促進科技成果在企業內的推廣應用,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可根據獲獎的科技成果,提出科技成果推廣培訓計劃,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擔任培訓師完成培訓,培訓效果評估情況作為發放科技成果獎勵的依據。
2.加強科技成果的保管、保護
企業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應建立并維護科技成果庫,妥善保管科技成果的信息、載體。科技成果庫主要包括科技成果檔案、科技成果實物及科技成果臺帳。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應建立科技成果檔案,將科技成果鑒定、登記、獎勵過程的文件資料按年度統一歸檔管理;應建立科技成果實物庫,對登記的科技成果實物實施管理,建立庫房管理制度和實物臺帳,確保實物狀態完好、帳物相符;應建立科技成果管理臺帳,包括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以及鑒定、登記、獎勵等信息,并實施動態維護更新。
科技成果的保護包括兩個方面: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的保密。對于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科技成果,應先提出專利申請,自專利申請日后,方可對外進行、技術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可能導致成果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對確定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科技成果,需經解密和審批,方可以論文、報告等形式對外披露。企業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應建立制度,明確要求和措施,妥善保護企業的科技成果。
3.設置科技成果作廢的有關規定,做到對科技成果的閉環管理
科技成果作廢主要包括兩種情況: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新登記的科技成果可完全替代的科技成果,且新登記的科技成果技術水平更先進、推廣應用價值和效益更大;因科技成果申報、應用問題,被懲處取消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應每年度集中組織梳理、審查登記的科技成果,符合作廢條件的,填寫科技成果作廢申請表,經成果完成人、原成果登記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辦理科技成果檔案作廢和實物報廢,并更新科技成果臺帳。做到對科技成果的閉環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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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各國科技管理體制不同,國際上對醫學科技成果獎勵沒有一個統一界定。比如,美國在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中使用的是評估(Evaluate)或獎勵(Award),英國采用的是研究評估(ResearchAssessment),而德國則大多用科技評價(ScientificandTechnicalEvaluation)〔2〕。在美、英等發達國家,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目的是促進生物醫藥產業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業化。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方式是由政府出資,委托一大批高水平、相對穩定的社會咨詢評估機構來承擔具體的工作,政府自身不是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主體〔3〕。在我國,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具有評價和審定的雙重含義,是指由國家有關管理機構對取得的醫學成果、成就,以及某種資格進行評價、審定,并最終給予某種形式的確認的活動。國家的各級醫學科技管理機構既是成果評價的組織者,也是成果評價的監督者〔4〕。
2國外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特點
國外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大多涵蓋在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相關規定中。國外科技成果獎勵管理涉及到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的規定具有如下特點。
2.1成果管理制度有法律保障
美國的科技成果管理有立法保障,而且有關法律的規定都十分詳細和明確,新的醫學科研計劃項目一經批準,就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日本科學技術會議政策委員會早在1986年就編制了科技成果評價指南,國立研究機構的科技成果管理規定了具體的標準〔5〕。
2.2成果獎勵申請的標準多樣
俄羅斯在對國家科技獎的管理規定中指出:申請國家科技獎的科學成果,應該是公開發表過的;申請國家科技獎的工程技術設施、新型技術,以及新型材料和新的操作工藝必須在投入實際使用不少于1年以后〔6〕。美國對國家技術獎的管理規定,評委在任職期間及卸任后3年內不得獲此獎。
2.3評審委員會專家的組成透明
俄羅斯的國家科技獎的評審委員會一共由69人組成,而且委員會的成員絕大多數為科研人員。日本國際生物學獎評審委員會廣泛地吸收外國專家作為評審成員,其評審委員會包括8~9名外國專家。美國國家技術獎的評審委員會成員除了技術領域的專家外,還包括相關的風險分析專家,以評估成果的轉化能力〔7〕。
2.4成果獎勵評審的過程科學
俄羅斯國家科技獎的評審委員會形成決議是以秘密投票的形式進行的,需要得到與會者不少于2/3的票數才能視為通過〔8〕。法國科學研究獎的評審委員會按照研究領域分成若干專業評選委員會,各委員會平均召開2~3次會議進行評選,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需要達到法定人數的2/3才算有效〔9〕。諾貝爾生理及醫學獎采用“無條件提名-投票制”,其實質是將評審權利全部交給提名人和評選委員會全體成員〔10〕。
2.5成果獎勵評審的結果公開
美國國家技術獎的評審委員會在起草、修改評審報告后,要提交給美國國會舉行聽證會,通過后,方能。日本國際生物獎的評審結果基本上是采用了在因特網上和向記者的形式。俄羅斯對國家科技獎的管理規定,評審委員會討論的備忘錄應在授獎前至少3個月對外公布。美軍軍醫學會獎是在美軍軍醫學會的年度會議上頒發,其獲獎名單也將印在大會的議程簿中〔11〕。
3我國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的特點
3.1科技獎勵工作規范
從20世紀50年代起,我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科學技術成果獎勵的法律和條例。目前,我國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執行的是國務院于1999年5月,并于2004年1月和2009年1月2次修訂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該條例對科技獎勵的對象、目標、組織、評審和授予,以及罰則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為科技獎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為了更好地貫徹該條例,國家科技部制定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等具體的法規性文件〔12〕。
3.2科技獎勵標準多元
我國在進行科技成果獎勵時,針對應用醫學和基礎醫學、科學和技術等不同的科研成果的特點、評估時間范圍、評估對象及重點,科技獎勵標準也更加多元化〔13〕。比如,中華醫學科技獎作為全國性醫藥衛生領域的最高獎項,涉及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與衛生學、藥學、中醫中藥學等領域。獎勵標準包括:在醫學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獲得重要發現;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制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醫學技術發明;完成醫學科學技術創新,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醫學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
3.3科技獎勵評審科學
我國的科技獎勵評審在評審專家的選擇、評審項目的推薦,以及評審程序的制定等方面,都采取了更加科學的手段。比如,中國藥學會科學技術獎是我國藥學領域的科學技術獎,每年評選1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有關副省級城市的藥學會均可向中國藥學會推薦項目。該獎項的評審工作實行初審、終審二審制。評審方法采取同專業專家評定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初審實行差額推薦;終審對初審推薦授予一等獎的項目進行答辯,對二、三等獎的項目直接投票,并實行差額評定。項目的初審是由專業組完成,終審是由評審委員會和指導委員會完成。
3.4科技評價方法綜合
目前,我國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科技獎勵評審工作,在不斷改進評價指標的基礎上,已逐步建立了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科技獎勵評價指標體系,并在具體評審工作中實施計算機輔助評審,為具體的評審工作提供了良好方法。
4國內外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對我軍的啟示
目前,我軍的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已經有了一些很好的做法和經驗,有關部門也正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總結國內外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的管理特點和經驗,可以為我軍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4.1醫學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要有法可依
我軍的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管理制度應與國家的醫學科技成果獎勵制度相適應。隨著科學和技術的飛速發展,現代科學技術領域發生了重大的變革。為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均對科技成果管理制度進行了調整和改革,比如,簡化了評審程序,增加了網絡評審等技術手段,強化了監督及處罰機制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關注和考慮的。
4.2醫學科技成果獎勵評審程序要科學公正
總的來說,醫學科技成果獎勵的目的就是為了營造醫學科技創新環境,突出原始創新和實際應用效果,促進人才脫穎而出和充分施展才能;而評審過程直接決定著評審結果,以及上述目的是否能夠實現。我軍應當總結國內外醫學科技成果管理的成功經驗,引入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或中介評估機構)參與到評審過程中來,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科學透明的醫學科技成果獎勵評審程序,從而實現社會效益和軍事效益的雙贏。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本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市科技獎分為突出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市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市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方針,堅持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科技獎突出貢獻獎是我市科學技術最高獎項,其授予從嚴審批,可以空缺。
突出貢獻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修養,活躍在科研、生產前沿,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動中取得重要技術突破,引起該行業、該領域技術的重大進展,為本市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一、二、三等獎分別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中,有重大發明創造、且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導向,經實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加速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四)在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技術,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經濟或社會效益顯著的。
第八條申報市科技獎的程序與要求:
(一)申報項目必須按照科學技術成果管理規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過的成果。
(二)申報項目需應用于實踐一年以上,證明其功能、性能穩定可靠,并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出具證明,或經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評審驗收,方可申報。
(三)一個單位完成的科技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經縣(區)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市獎勵辦。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并由主持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四)凡申報的項目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申報。
(五)申報項目經市獎勵辦形式審查后,在有關媒體公示,征求異議,無異議或異議已解決的交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九條市科技獎候選人或者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省駐商單位;
(四)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推薦單位應填寫規范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資料與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對主要內容已獲得省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市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再被推薦為市科技獎候選人和項目。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主要職責是:
㈠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㈡制定評定獎勵等級標準;
㈢審定評委會的評審結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㈤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市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評委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組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科技獎評審工作。
評審人員是市科技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系人,涉及項目的,應當回避。
市科技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技術成果。
第十五條市科技獎評審結束后,由評審委員會向市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獎人選和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由市獎勵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市獎勵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由市獎勵辦公室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技獎候選人和組織及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填寫異議登記表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15日內)向市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范圍之內。
第十七條市獎勵辦公室負責異議處理,異議應當自提出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處理意見報市獎勵委員會,并及時通知異議方及推薦單位。期限內未處理完畢的,下年度重新推薦。
第十八條市獎勵委員會根據審議結果及異議處理意見做出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若市獎勵委員會審議結果公示期內無異議,則其審議結果視為決議,直接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
一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1人;
二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
三等獎:主要完成人不超過7人。
一、二、三等獎如屬于推廣類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礎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條市科技獎突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獎勵金額為15萬元,其中5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1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一、二、三等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2萬元,二等獎獎金1萬元,三等獎獎金0.8萬元。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參與市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行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市科技獎是市政府設立的唯一科學技術獎項。原有的企業技術進步獎和農業技術推廣獎,均納入市科技獎范圍。
關鍵詞: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價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4-0137-04
褒獎科技進步是黨和政府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科技進步助推山東省工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提高山東省經濟運行質量和國際競爭能力,進一步明確山東省科技發展計劃的支持重點和前進方向,同時為更好地了解與研究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價的現狀,加強科技獎勵政策的激勵和導向作用,重新構建和研究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價指標體系非常重要。
一、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價現狀
科學技術是先進生產力的集中體現,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本世紀前二十年是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機遇期,也是實現科學技術進步與跨越式發展的戰略攻堅期。科技成果獎勵評價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引導和推動科技進步的核心制度因素,制定客觀、公正、全面、可操作的指標體系是進行科技獎勵評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內在基礎。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基金委員會聯合了《關于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的決定》和《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明確了科學技術評價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國家科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科技資源優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中國科技評價歷經四十余年,使得科技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科技管理工作取得很大進步。山東省2007年制定的科學技術獎勵評價指標體系,極大地推動了以后若干年的科學研究工作。但是,隨著科學研究的深入發展和科技管理手段與信息技術的進步,對科技管理精細化的要求越來越高,現行科技獎勵評價指標體系逐漸暴露出了部分弊端。
(一)同行評議仍是目前進行評價的主要方式,主觀因素影響大
近年來,科技成果管理部門也在努力尋求一種更為客觀、公平、定性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但長期以來已經形成的同行評議仍占據主導地位。同行評議的優點是能夠充分發揮專家的智慧和經驗作用,減少因信息數據不全或不精確而產生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是在高度客觀化的科學領域,專家邏輯上的錯誤將直接影響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一個專家的意見直接影響到整個評審組的評價方向,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對項目申報單位來說有失公允。
(二)定性評價指標仍占主導地位,雖然主觀上力求實現成果定量評價,合理匹配定性、定量指標,但客觀上并未得到真正改善
無論是學術研討還是實際應用的評價指標體系都在強調定量評價的重要性,也相應的篩選了部分定量指標,但從現行的指標體系來看,絕大部分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其評價標準仍是采用定性的判斷——通過專家咨詢賦予主觀的分值,并沒有在實質上實現從量的角度進行衡量,從客觀上講,定量指標的設置并沒有改變定性指標的本質,缺少由第三方直接采集數據進行計量分析的評價指標體系。同時,定性和定量指標分配數量也應該有度的概念,不同類型科技成果可量的指標數量應該有所區別,而所設置的定性和定量指標能夠從不同的角度衡量成果的全部價值,體現成果的重要性從權重多少進行區分。
二、科學技術獎勵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評價指標體系是科學、合理、公正地評價科技成果的重要保證,是準確評價科技成果的一種有效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時,按照科學、完整、簡便的評價指標,進行公正、準確、客觀的評價。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科技獎勵與評價活動的客觀規律和學術特點,科學技術獎勵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主要包括:
(一)客觀公正
科學技術獎勵與評價的目的是科研激勵和科學引導,因此客觀公正是設置科技獎勵與評價指標的重要原則,也是首要原則。按照《關于貫徹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的意見》,“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客觀公正原則首先,體現在評價指標的實際環節,在充分考慮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更加突出不同獎項的特點差異,更加客觀的評價項目價值;其次,客觀公正還體現在權重賦值的差異上,新的指標體系通過權重賦值的差異,體現不同獎項評價的側重點和導向性,以便彰顯成果特色;最后,客觀公正體現在對指標評分標準的具體化上,細化二級指標,量化三級指標,使得評價過程更加理性、客觀,從技術層面減少了人為因素對評價結果的干擾。
(二)全面性
由于不同獎項的設置目標和評價標準各有側重,需要從科學價值、創新程度、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多個方面分別進行衡量,個別獎項還包含一些獨特評價內容。因此,指標體系根據不同獎項的設置目標,確定不同的一級指標與二級指標,全面涵蓋了體現科研成果水平和特色的各個領域,從多角度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防止成果的片面性。
(三)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是設計評價指標的重要原則。對原有體系中能夠量化的指標盡可能通過科學方法直接獲取或通過簡便易行的方式計算得到。定性指標則借助于同行專家能力做出判斷。應盡可能避免指標度量的模棱兩可、晦澀難懂和無法度量。
具體來說,無論定性指標還是定量指標,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測定和計量技術,盡可能地采用定量數據進行分析。經過量化的指標,其質的差異才具有更精確、更深刻的特征;各級指標內涵要明確具體,末級指標要用可操作化的語言界定,易于實施。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效]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文號:國家科委令第4號
日期:1989-3-15
執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以下稱技術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條所稱的法人,是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
該條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法人的聯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條 技術合同法所稱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第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
(一)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位的職責;
(二)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但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調動工作的人員既執行了原單位的任務,又利用了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由其原單位和所在單位合理分享。
第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取得的使用、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轉讓權是指通過技術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
第六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包括:
(一)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第七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包括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的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人員,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輔助服務人員。
該條所稱的技術成果文件,是指專利申請書、科學技術獎勵申報書、科技成果登記書等確認技術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榮譽的證書和文件。
第八條 就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技術合同,由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七條所稱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經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核準符合發明一等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條件的技術成果。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前就交換技術情報和資料達成書面的保密協議。當事人不能就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就相互關連的幾個科技項目或者幾類技術合同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分訂成幾個合同。
第十二條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訂立下列技術合同應當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續:
(一)就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批。
(二)就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醫藥、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當事人就前款各項訂立合同前,已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成立;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后成立。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技術的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議定。
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給付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返還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財產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權人可以從抵押財產中或者將抵押財產變賣、折價后優先獲得清償。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流通的財產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條 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技術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也可以另行訂立保證合同。
約定保證條款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和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
附有保證合同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生效。
保證人是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關系人。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保證人承擔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但是,保證人只對擔保的部分承擔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追償。
沒有相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保證人。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三條所稱的委托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業務、委托權限、期間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四條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為技術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務的組織。
中介機構可以通過技術中介合同,為促成當事人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活動,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組織或者參與技術成果的工業化、商品化開發;承辦訂立合同的業務、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提供法律顧問、技術咨詢、市場調查和情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參照技術合同法第十五條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技術合同的條款。
合同中有關驗收標準、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內容適用下列規定:
(一)技術成果的驗收標準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或者專業技術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按照本行業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擔義務的一方可以隨時向另一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另一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技術開發合同在研究開發方所在地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方所在地履行,技術咨詢合同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技術服務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視為違反技術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以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但是,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該項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損失一方的收益的減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得顯失公平。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除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外,應當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該賠償額應當相當于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權人被侵權期間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條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引起的客觀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義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技術合同無效的各項含義是:
(一)“違反法律、法規”,是指訂立合同或者依據合同所進行的活動是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珍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屬于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宣布合同無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工作中發現屬于前款合同的,有權進行查處。但是,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涉及專利侵權的,委托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術合同無效后,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無效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負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合同,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履行的,必須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后,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技術成果完成人權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后,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技術合同:
(一)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屬有重大誤解的;
(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顯失公平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技術合同,應當就所增加、減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條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就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經向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履行合同義務。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說明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實際情況,并出具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技術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終止:
(一)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二)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
技術合同終止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或者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對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過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經費、基礎設施、技術情報資料等條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必須符合計劃和項目任務書的要示;就其他項目訂立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
第三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開發計劃;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保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十一)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三)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五)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應當附項目計劃書、任務書以及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委托方應當提供全部研究開發經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結算辦法。合同約定按照實際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方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方應當如數返還。合同約定包干使用的,結余經費歸研究開發方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方自行解決。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辦法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第三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合同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使用費和科研補貼的,可以不單列報酬。
第四十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提交研究開發成果,但是其數量不應當超過合理的范圍:
(一)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二)磁帶、磁盤、計算機軟件;
(三)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四)樣品、樣機;
(五)成套技術設備。
第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有權檢查研究開發方履行合同和研究開發經費使用的情況,但不得妨礙研究開發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開發方有權要求委托方補充必要的背景資料和數據,但不得超過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方不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方應當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研究開發方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研究開發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經委托方催告后,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由于研究開發方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資金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進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研究開發工作。
當事人一方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不屬于合作開發合同,應當按委托開發合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指導機構,對研究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和組織研究開發活動。保證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十七條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逾期兩個月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義務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按照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合同沒有約定驗收的,按照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四十九條 研究開發成果驗收時,當事人各方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要求另一方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具備實施條件。但合同終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繼續提供技術服務的,應當另行訂立合同。
第五十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根據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專利權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為當事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第五十一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就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與研究開發單位訂立的委托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有權決定該項技術成果的實施。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風險責任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二)研究開發方作了主觀努力,并且該領域專家認為研究開發失敗屬于合理的失敗。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技術轉讓合同包括: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四)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傳授不涉及專利或者非專利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是指實施專利的期限、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地區和方式。但是,當事人不得以合同條款約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五十六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三)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四)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六)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五十七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三)發明創造的性質;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五十八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經實施發明創造的,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第五十九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由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承受。
第六十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合同約定的專利權移交受讓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證該項專利權真實、有效。
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第六十一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合同約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并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發明創造所需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
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移交手續,或者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專利權移交手續,或者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三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沒有達到使該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的程度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不交付價款或者不支付違約金的,應當返還專利申請權,交還技術資料,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或者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就發明創造專利被駁回的,不得請求返還價款,但轉讓方侵害他人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五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該項專利被宣布無效的,轉讓方應當返還價款。
第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
(三)實施許可的范圍;
(四)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六)技術服務的內容;
(七)驗收標準和方式;
(八)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就共有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征得共有專利權人的同意。
當事人根據中國專利局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而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方享有普通實施權,并且無權許可他人實施。
第六十八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終止的,合同同時終止,轉讓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轉讓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方造成的損失,但已經給付的使用費不再返還。
第六十九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采取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等形式;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
前款的許可形式可以包含給予受讓方再轉讓許可。再轉讓許可應當是普通實施許可。
第七十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除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除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外,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實施該專利。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訂立相互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免費互易實施另一方的專利,或者根據實施專利的效益約定一方給另一方以適當的補償。
第七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賠償由此給受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賠償由此給轉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四條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六)驗收標準和方法;
(七)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九)技術指導的內容;
(十)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第七十五條 作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實用、可靠,并能夠在合同約定的領域內應用的技術。
未經鑒定的技術成果可以轉讓。在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產品、工藝上使用的技術成果,可以在訂立合同前鑒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終止后鑒定。鑒定結論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轉讓階段性成果,應當保證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試驗可以得到預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載明后續開發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提供合同約定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非專利技術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的,轉讓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七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轉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第七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的后續改進,是指在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用后續改進的技術應當另行訂立合同。
第七十九條 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以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適用有關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受讓方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妨礙轉讓方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公開以后,原合同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規定。
專利申請公開后被駁回的,原合同即告終止,專利申請未公開而被駁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
第八十條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技術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技術咨詢合同:
(一)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二)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三)其他專業性技術項目。
但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不適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技術咨詢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協作事項;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六)驗收、評價方法;
(七)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八十二條 技術咨詢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顧問方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的經費由顧問方負擔。
第八十三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應當對技術項目進行調查、論證,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補充、修改,保證咨詢報告和意見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委托方應當為顧問方進行調查論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提供、補充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八十四條 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顧問方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需要保密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范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權利。
第八十五條 顧問方應當維護委托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在合同有效期內,顧問方就同類技術項目與委托方的競爭單位訂立技術咨詢合同的,應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委托方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給顧問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顧問方無法開展工作的,顧問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咨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顧問方不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顧問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兩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顧問方應當返還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八十九條 咨詢報告和意見經驗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終止。顧問方對委托方按照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并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由顧問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第六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九十條 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稱的特定技術問題,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問題。
第九十一條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第九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五)驗收標準和方式;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九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技術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服務方負擔。
第九十四條 服務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
服務方發現前款所述問題不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復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議。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服務方不及時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適當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復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六條 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或者服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在短期內難以發現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第九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服務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違約金的,應當交還工作成果,補交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遲延接受工作成果的,應支付違約金和保管費。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領取工作成果的,服務方有權處分工作成果,從所獲得的收益中扣除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剩余部分返還委托方,所獲得的收益不足抵償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第九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服務方逾期兩個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服務方應當交還技術資料和樣品,返還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務方應當減收報酬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服務方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對委托方交付的樣品、技術資料保管不善,造成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單位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條 技術培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培訓內容和要求;
(三)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教員資歷和水平;
(五)學員的人數和質量;
(六)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八)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標準和辦法;
(十)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學員質量;
(二)教育學員遵守紀律,聽從指導;
(三)按期支付報酬。
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配備合格的教員;
(二)制定和實施培訓計劃;
(三)按期完成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
第一百零三條 技術培訓需要必要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提供和管理有關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委托方應當負責提供和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培訓方發現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委托方發現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改派。未及時通知或者未按約定改派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逾期兩個月不派出學員或者不改派合格學員的,培訓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償培訓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二)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配備的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逾期兩個月不派出教員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員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培訓方應當賠償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二)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工作,導致培訓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中介內容和要求;
(三)技術服務的內容;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報酬、活動經費及其支付方法;
(六)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可以單獨訂立技術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
單獨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簽名、蓋章后成立。約定中介條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簽名、蓋章后成立。
委托方和中介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動經費達成書面協議,委托方與第三方不能就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委托方應當向中介方支付活動經費。
第一百一十條技術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如實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關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中介方的活動經費;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真實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約能力、技術成果和資信情況,促成委托方與第三方成交;
(二)誠實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術秘密;
(三)為委托方和第三方訂立、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介方的活動經費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訂立合同前,進行聯系、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經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活動經費的數額,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委托方應當支付中介方實際支出的活動經費。
中介方的報酬是指中介方為委托方與第三方成交,并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應當得到的報酬。該項報酬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任意變更主張,致使中介方徒勞和喪失信譽的,應當消除影響,恢復信譽,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活動經費的,中介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補交報酬或者活動經費,賠償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隱瞞第三方真實情況,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隱瞞委托方真實情況,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三方所受到的損失。利用中介關系以自己的名義擅自提供、轉讓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術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介方與委托方或者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中介方和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應當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轉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為轉中介方支付報酬和活動經費。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民訂立技術合同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可以代為辦理經費結算業務。
第七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一百一十七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調解。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機關調解。
通過中介機構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中介機構進行調解。
當事人因技術成果的權屬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調解和處理。
經調解達成和解后制作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技術合同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可以約定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涉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技術成果完成者權利的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委托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裁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的仲裁決定包括仲裁決定書和由仲裁機構送達當事人的調解書。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仲裁機構復議一次。復議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沒有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就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技術合同無效或者維持合同有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議一次。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科學技術委員會就技術成果權屬所作結論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科學技術委員會復議一次,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技術合同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法第八條所稱的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是指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門。
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協同進行技術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全國技術合同登記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負責合同的認定和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委托有關機構,受理技術合同的登記申請。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的合同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技術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應當按照合同類型分類登記,核定技術性收入總額,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對于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主要內容,但包含部分非技術交易的合同,應當就其屬于技術合同的部分進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六條 技術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向研究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服務方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第一百二十七條 技術合同經認定并登記后,當事人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收。當事人是單位的,可以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六條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一百二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獎勵,是指單位根據使用職務技術成果和通過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所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技術成果完成者的獎金。
該項獎勵費用從實施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潤和使用、轉讓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有關獎勵的數額和比例。
第一百三十條 當事人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泄露國家重要科學技術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倒賣技術合同或者訂立假合同,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于非法經營的,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財政稅務機關、審計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技術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技術合同,本條例實行后仍在履行的,經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可以適用技術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涉及國防的技術合同的實施辦法,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