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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四)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開設店鋪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已經建設銀行第15次行務會正式通過。現印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分行要嚴格按《規程》規定辦理商業匯票業務,嚴禁越權、違規操作。對已經辦理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要根據《規程》要求進行一次自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
二、關于辦理承兌匯票總量限額,請各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總行資金計劃部提出申請數額,總行將根據各分行的風險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達。
三、各一級分行要按《規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收取保證金的比例,并抄報總行資金計劃部備案。
四、要加強貼現票據保管。貼現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有價單證,是銀行資產,必須妥善保管,嚴格臺帳登記制度,切實做到票據帳實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請各分行根據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自行印制;有關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業務統計的內容、表式、報送程序和要求,由總行財會部另文布置。
附:中國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與貼現業務內部管理規程(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銀行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制定本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程》,切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無合法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
第三條、各分行資金計劃部門、財會部門和信貸部門在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中,要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商業匯票承兌
第四條、銀行對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銀行根據承兌申請人的申請,允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行為。
第五條、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的行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級(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機構;
(二)內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縣市支行原則上不得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少數管理水平高、經營規模大、效益好的縣市支行,確需辦理此項業務的,在事先征得總行同意后,由一級分行授權辦理。
第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權限按上級行的貸款審批授權執行。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每張匯票承兌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的銀行承兌匯票中,承兌申請人尚未足額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匯票)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各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或限額另行下達)。
第七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和要求:
(一)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三資企業;
(二)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并在購銷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兌申請人經濟效益好、信譽高、匯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經辦行存款、結算情況良好,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原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能按期兌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或財產抵押、質押擔保。
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申請辦理承兌。
第八條、承兌申請人向經辦行提出承兌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兌申請書(附式一);
(二)一式四聯的《銀行承兌匯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四)承兌申請人的財務和會計報表(復印件);
(五)抵押及質押物的清單、所有權憑證或擔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有關證明。
第九條、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實行信貸、計劃、會計部門分工審查,主管行長審批的制度。
信貸部門經辦人員對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并負責嚴格審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條的各項要求和條件。如符合條件和要求,經辦人在《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會審單》(附式二)上簽署意見后將承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貸部門負責人、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分別審查。
信貸部門負責人審查:經辦員簽署的意見是否真實、充分和完整。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本行資金情況是否可在將來滿足承兌墊付要求;單筆承兌金額和累計承兌金額是否超過規定。
會計部門審查:承兌申請人提供的銀行承兌匯票數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規范。
第十條、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審查通過并在會審單上簽署意見后送主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通過審批的,信貸部門在承兌申請人落實了擔保手續后簽訂《銀行承兌協議》(附式三)。會計部門應由專人在《銀行承兌匯票》上用壓數機壓印匯票金額并加蓋匯票專用章及名章,同時向承兌申請人按規定收取手續費。會計部門審核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后,由信貸部門將《銀行承兌匯票》連同《解訖通知書》、《銀行承兌協議》各一份交承兌申請人。
第十二條、《銀行承兌協議》一份及《抵押(質押)協議書》或《第三人不可撤銷擔保書》等有關材料由信貸部門專人保管。《銀行承兌協議》一份交會計部門做憑證附件。
第十三條、信貸部門應于商業匯票到期前,督促承兌申請人將款項劃轉經辦行。會計部門對承兌申請人不足支付而由經辦行墊付資金的,要作為逾期貸款在“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動資金貸款逾期利息規定計收利息,并及時通知信貸和資金計劃部門。信貸部門應及時通知擔保人代為支付票據款項。若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如承兌申請人未在經辦行規定的期限內清償應付款項,經辦行應依法處分抵押、質押物并將所得款項優先償付所墊資金;若仍不足償付,信貸部門應盡快追索。
第十四條、各級行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時,應根據承兌申請人的不同資信狀況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具體標準由一級分行確定。
第三章、商業匯票貼現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將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通資金行為。
現階段辦理貼現的匯票一般限于銀行承兌匯票,辦理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需由上級行另行授權。一級分行由總行授權,經總行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對其所轄行授權。
第十六條、商業匯票貼現申請人提供的有關履行該票據項下商品交易合同的發貨單、運輸單、提單等憑證的內容應與商品交易合同內容相一致,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第十七條、向銀行申請貼現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經辦行開立存款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
(二)持有的商業匯票憑證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貼現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具有到期還款能力。
第十八條、貼現申請人申請貼現必須向經辦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附式四);
(二)商業匯票;
(三)出示貼現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四)能夠證明票據項下的商品交易確已履行的憑證(如發貨單、運輸單、提單、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
(五)貼現申請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
第十九條、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經辦行要認真審查承兌銀行的資信狀況,對承兌信譽較差的,應慎重辦理。現階段只辦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及建設銀行其他分支行承兌匯票貼現。如需擴大范圍,必須請示總行批準后進行。
第二十條、貼現匯票的每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各級行辦理貼現的總量(減去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和再貼現的凈額)必須納入信貸總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級行下達的貸款限額或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控制指標之內,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條、商業匯票貼現要由信貸部門、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部門根據其所負責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
信貸部門審查:
(一)貼現申請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帳戶,其存款和結算情況;
(二)貼現申請人(如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應了解承兌人)的資信、資產負債狀況及其還款能力;
(三)商業匯票是否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四)商業匯票項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業匯票作為結算工具或方式;
(五)貼現資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資金計劃部門審查:
(一)貼現金額是否超過限額;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貼現規模和資金。
會計部門審查:
(一)商業匯票記載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數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規范,背書是否連續;
(三)憑證、印模、壓數是否真實、可靠(對憑證、印模、壓數真偽進行鑒別);
(四)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要向承兌銀行進行電報、傳真查詢,并了解承兌銀行資信情況。
會計部門要加強對商業匯票真偽的鑒別工作,防止偽造、變造的商業匯票的貼現。
第二十二條、信貸、資金計劃、會計三部門通過會審后,將《會審單》報分管信貸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若通過審批,信貸部門將填制的《貼現憑證》交會計部門審核,并由會計部門辦理劃款手續,信貸部門通知貼現申請人用款。
第二十三條、貼現率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貼現期限從辦理貼現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月貼現利率
貼現金額=票面金額×(1————-×貼現天數)
30
第二十四條、信貸部門負責對貼現到期前的跟蹤檢查,對可能影響貼現到期結算的情況,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對不能按期收回貼現款又沒能在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扣收的,信貸部門負責及時做好貼現款項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條、會計部門負責在貼現到期日前將辦理貼現的商業匯票劃給承兌銀行,收取票款;對不能按期收回匯票款項的,若貼現申請人帳戶內有余額,會計部門應及時從其帳戶內扣收并將扣收結果通知信貸部門;對到期未收回的貼現款項轉入“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貸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業匯票轉貼現
第二十六條、商業匯票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其已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同城或異地的另一家商業銀行進行貼現的資金融通行為。其他銀行持貼現票據向本行轉貼現為轉入,本行持貼現票據向他行轉貼現為轉出。
第二十七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商業銀行二級分行以上機構;
(二)轉貼現的票據必須是商業銀行已貼現、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業匯票;
(三)轉貼現資金投向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二十八條、現階段各行辦理轉貼現只限于已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各級行不得向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投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已貼現票據的轉入。未經上級行批準,建設銀行系統內各分支機構間不得辦理轉貼現業務(分支機構為集中向人民銀行辦理再貼現而與其所屬機構辦理的轉貼現業務除外)。
第二十九條、轉貼現期限從辦理轉讓之日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利率參考公開市場同業拆借資金利率確定;辦理轉貼現的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轉貼現行辦理的轉入票據在貼現科目核算,轉出則減少貼現余額,均要納入貸款限額和資產負責比例之內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條、轉入業務中的轉貼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轉貼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轉貼現申請書(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代替);
(二)轉貼現憑證(以貼現憑證代替)一式五份;
(三)經申請行背書的銀行承兌匯票;
(四)已辦理貼現的憑證;
(五)商業匯票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夠證明匯票合法性的憑證。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收到轉貼現申請后要按以下要求進行認真審查:
(一)轉貼現申請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條的要求;
(二)匯票、貼現憑證、查詢書、商品交易合同等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請轉貼現行是否具備轉貼現的條件,到期是否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
(四)轉貼現申請書、轉貼現憑證是否內容完整,要素齊全,正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審查同意后,資金計劃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各轉貼現行要加強對轉貼現辦理后的管理,對轉貼現到期申請人未能按時付款要及時追索。
第三十三條、已貼現票據的轉出業務,由各級行資金計劃部門提出轉貼現申請,經主管資金計劃的行長或副行長審批后辦理。
第三十四條、再貼現業務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級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時,要視同貸款管理,按照信貸政策和貸款風險管理要求對貼現的用途、審批權限、風險度進行認真審查和測定,嚴防貼現風險。
第三十六條、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審批要貫徹集體審批、分級審批的原則,不得化整為零。
第三十七條、嚴格管理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兌和貼現的行為來套取銀行資金,嚴禁利用帳外承兌和貼現擴大信貸規模。
第三十八條、各經辦行要建立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臺帳。
第三十九條、各級行應加強對所屬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檢查考核。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減少承兌或貼現規模、降低審批權限、暫停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等處罰。經辦行墊付承兌匯票資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貼現資金(“其他貸款——匯票承兌墊款”科目及“貼現——未收回款項”科目)兩項余額合計,超過該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的5%時,辦理新的承兌和貼現業務,須逐筆報上級行審批;如超過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必須立即停止辦理新的承兌、貼現業務,對原業務清理檢查并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
第四十條、本《規程》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建設銀行原有關規定中,與本《規程》不相符的,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式:一銀行承兌匯票承兌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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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兌申請人及承兌基本情況 |
|-------------------------------------|
|名稱(全稱) | |承兌金額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經營范圍 | |購銷合同內容及號碼|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稱 | |
(1)設立合營企業申請報告(一式三份);
(2)企業名稱預登記核準通知書;
(3)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協議、合同、章程(包括實物投資清單、企業進口物資清單等其他合同附件,其中至少提供一份協議、合同、章程正本);
(4)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注明在原單位所在職務,合作企業不設董事會,僅設立聯合管委會的,提供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名單);
(5)投資各方對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其他董事(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委托書(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派);
(6)投資各方有效的營業執照(執業登記證明)復印件,外方合法的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外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自然人的,提供有關身份和資信情況(或個人存款)的有效證明;
(7)計委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
(8)計委項目建議書及批復;
(9)合作雙方簽定的意向書;
(10)特殊項目所需的其他批復文件或意見[前置審批;國家限制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以及其他某些特殊行業(如食品、醫藥、運輸等)中央或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
上述各項材料均用中文書寫,并裝訂成冊,其中(4)、(5)、(6)、(11)、項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須附中文譯本。
2、審批外資企業需申報材料(市直屬企業一式四套,市、縣、區企業三套,其中至少一套正本)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附生產、經營條件落實證明);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注明在原單位所任職務),外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委派書;
(5)擬進口設備、物資清單;
(6)企業名稱預登記核準通知書;
(7)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部門(外經貿部門)的書面答復函;
(8)外國投資者合作者合法的法律證明文件(境外公司登記注冊證明或執業登記證明,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以及境外公司資信證明文件或個人投資者存款證明);
(9)特殊項目所需的其他批復文件(前置審批);
(10)其他有關材料(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等)。
上述各材料均用中文書寫,并裝訂成冊,(2)、(4)、(8)、(10)項不能提供中文文本的須附中文譯本。
3、轉報審批需申報材料
(1)各縣(市、區)外經貿局、市經濟開發區經發局轉報文件(一式三份);
(2)上述1或2項全套材料(一式三套);
4、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書需提供的材料及工本費。
(1)審批合同、章程的全套材料;
(2)合同、章程批準文件[各縣(市)、區、開發區提供批文一式八份];
一、我國商業銀行有關出口押匯的操作規程
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外貿企業提供的一種出口貿易項下的短期融資方式。出口商發運貨物后,將貨物單據交給銀行,銀行審核單證相符后對匯票或單據付給對價,之后銀行將單據寄交境外開證行索回貨款后,抵扣回原來墊付的押匯資金。這種銀行先議付后回收貨款并結清墊款的全過程就是出口押匯。
我國各家商業銀行在出口押匯的操作方面都有比較系統的內部規則。但是,各銀行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差異,所以操作規程也有一定的區別。
1.中國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申請人的要求。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中國銀行辦理出口押匯要求所交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信用證項下收款有保障;押匯申請人已經辦妥相關手續。
(3)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程序。首先,銀行需與客戶簽訂出口押匯總質押書;其次,客戶應逐筆提出申請;再次,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
2.中國工商銀行的操作規程
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的基本操作規程有:
(1)對于信用證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有:信用證明確表明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UCP600);信用證條款明確合理,索匯路線簡潔清晰;信用證未限制其他銀行為議付行;信用證不存在不利的軟條款;信用證規定的貨運目的地未發生政局不穩定、暴亂、戰爭以及經濟危機等情況;信用證不存在替他我行認為不適宜進行亞會的情況。
(2)對單據的要求。辦理出口押匯原則上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為基本前提。單據存在不符點,在得到開證行(保兌行)明確同意接受單據的前提下,可辦理出口押匯。
(3)應簽署的文件。凡是申請辦理出口押匯的客戶應該事先與工商銀行簽訂統一格式的《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總承諾書》。具體業務應逐筆提交《出口押匯/貼現業務申請書》。
3.中國農業銀行的操作規程
(1)對押匯申請人的要求。(a)押匯申請人必須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以信用證作為出口結算方式。(b)企業應在本行開立人民幣或外幣往來帳戶,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并在本押匯融資業務項下核算一切收支;(c)企業資信良好,履約能力強,收匯記錄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貿經驗;
(2)對信用證和單據的要求。(a)信用證開證行及償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經濟形勢穩定,無外匯短缺,無特別嚴格外匯管制,無金融危機狀況,且開證行自身資信可靠,經營作風穩健,沒有故意挑剔單據不符點而無理拒付的不良記錄;(b)信用證條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國際慣例,經本行認可無潛在風險因素。轉讓信用證本行原則上不予辦理出口押匯;(c)敘作出口押匯的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對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須在收到開證行承兌后方可敘作。
從上述各銀行操作出口押匯的基本規程來看,由很多共同之處。首先,在出口押匯辦理的基本條件方面有諸多共同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反映在如下幾方面:第一,押匯申請人從資信、出口業務經營權、開立帳戶、內控程度、財務能力等;第二,信用證(開證行及其所在國家的情況、有無限制他行議付、軟條款等)及其相關單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有關情況;第三,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第四,出口押匯的幣種、利率、期限等。
其次,在操作流程上,各銀行雖有差異,但主要包括:(1)申請的提出。申請人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申請提交的同時,還應附上如下資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外貿合同或協議;企業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2)銀行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3)核定押匯額度。押匯金額通常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以內。(4)簽署押匯協議或押匯承諾書、押匯申請書等法律文件。(5)銀行發放貸款。(6)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余額時,銀行將會將余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于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二、出口押匯的法律特征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出口押匯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口押匯是一種融資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來看,出口押匯是相對獨立于信用證法律關系的一種“融資法律關系”或“借貸法律關系”。押匯銀行是融資方,押匯申請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匯是一種附有特殊擔保機制的融資法律關系。出口法律關系的構建,依賴于特殊的“擔保機制”――押匯申請人將其出口項下的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質押品”或“抵押品”。正因為如此,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與信用證往往有著密切的聯系,因為它有賴于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作為擔保物。值得注意的是,我國一些銀行為了充分有效地控制風險,不僅構建擔保關系,而且還將信用證及其相關單據的“所有權”轉移給銀行,即規定“在押匯申請人償還款項前,銀行有權處分信用證及其項下的單據。
第三,出口押匯與議付的區別。出口押匯所構建的法律關系是附有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的法律。議付關系是一種信用證法律關系,它涉及的當事人比出口押匯的復雜多樣。在議付關系中,議付行與開證行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與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議付法律關系主要受UCP600的支配,慣例沒有規定的,則有當事人選擇的特定國家法律來補充調整。
三、出口押匯業務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風險
為了安全地做好出口押匯業務,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識其風險。
(一)開證行所在地有政治經濟因素及其無理拒付。開證行所在地政局不穩或其有外匯管制,則容易影響信用證收匯。無理拒付雖然很少發生,但在產生貿易糾紛的情況下,也會給銀行帶來收匯的風險。
(二)對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常常有企業請求銀行對有不符點的單據進行押匯。如果是銀行的老客戶,收匯比較穩定,以往沒有出現拒付的記錄,銀行就很有可能對這種單據辦理押匯。一般情況下,如果單據出現的不符點不涉及商品價格、數量、質量及發運日期等重要方面,進口商還是會接受單據而不會輕易拒付。但如果有意外情況,如市場價格下跌,進口商將面臨損失,那么進口商就有可能對不符點提出拒付,或以此提出修改價格等不合理要求,對議付行十分不利。如果此時出口企業沒有能力償還押匯本息或銀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追索權,就很有可能產生風險。
(三)單據自身是否存在物權屬性的風險。在信用證中規定的貨運單據如果是鐵路運單、空運提單等非物權單據,或雖然是物權單據海運提單,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單據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提貨,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匯項下質押單據對應的物權的懸空。雖然議付行給付了對價,但卻因單據本身的缺陷不能獲得物權,使銀行在開證行不付款、向押匯申請人追索不成的情況下,無法從對物權的掌握中尋找到補償的辦法。此外,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全套海運提單,但要求提單抬頭人做成進口商指示抬頭或限制抬頭。這種單據的轉讓就必須通過進口商背書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頭而不能轉讓。銀行對這樣單據進行出口押匯也同樣會面臨風險。
(四)出口商和進口商信用風險。雖然信用證憑單單一致,單證一致付款,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獨立存在,但雙方真實的貿易背景和貿易合同仍然是其產生的基礎。實踐中,經常會有出口商蓄意制作假單據騙取銀行資金,或出口商品與合同不符導致銀行墊款的案例發生,這類企業多屬于貿易型公司,資產較少、規模不大,不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抗風險能力較差。此類信用風險有的是出口商單方面的行為,有的是雙方之間串通一氣,共同逃避銀行債務。這些操作手段極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尤其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四、辦理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業務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對于作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業
1、嚴格按照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制作單據,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不能有實質性的不符點。信用證項下不符點單據,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一般經信審批準后也可辦理出口押匯。提交的單據中應包括代表物權的全套運輸單據。
2、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信用證沒有限制其他行議付的條款,即除自由議付信用證或開證行限制自己為信用證的議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證可辦理押匯外,不在同一家通知、付款(或承對)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不能辦理押匯;被限制在其他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通常也不能辦理押匯。
3、如果開證行所處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較嚴,若沒有保兌等其他防風險措施,不容易從出口地銀行獲得押匯融資。另外開證行資信不好或處于經營危機也不易獲得融資,因此應選擇一些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銀行進行開證。
4、出口信用證為押匯銀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證及修改正本。信用證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貸款。已辦理打包貸款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得再申請出口押匯,但辦理出口押匯用以歸還相應的打包貸款者除外。
5、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證在規定交單期時,還規定該交單期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與信用證有效期必須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業一方面應要求信用證的有效期長一些,另一方面應抓緊時間制作單據。
(二)對于出口地的押匯銀行
1、審核受益人的資信情況
盡管出口信用證押匯是憑信用證項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單據敘做的融資業務,還款來源為單據的收匯款,但有些拒付風險來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單據,如進口方當地法院向開證行出具“止付令”或受益人根本沒有出口,憑假單詐騙等,再這種情況下,銀行風險仍然很大。銀行應對受益人資信做嚴格調查。
2、了解開證行的資信及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狀況
開證行所在地的政治經濟穩定,沒有戰爭和外匯管制,否則將影響安全收匯。
3、認真嚴格審核信用證條款和單據
信用證應明確表明適合UCP600,使進出口雙方有統一的審單標準;信用證條款應明確合理,簡單扼要,沒有軟條款。審單嚴格按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杜絕開證行挑剔單據不符點而拒付的可能性。對于有不符點單據的押匯,銀行應在有完全貨權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謹慎辦理。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境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以下稱中方)與外國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稱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管理工作,對境外合作方、數量和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題材實施調控。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活動;未經審查通過的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不得發行和播出。
第五條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聯合制作,系指中方與外方共同投資、共派主創人員、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制作方式;
(二)協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資并提供主創人員,在境內拍攝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勞務或設備、器材、場地予以協助的電視劇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資,委托中方在境內制作的電視劇制作方式。
第六條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方機構須持有《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
(二)中方機構應對聯合制作的電視劇向廣電總局同時申報合拍電視劇題材規劃;
(三)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等折價作為投資;
(四)前期創意、劇本寫作等主要創作要素由雙方共同確定;
(五)共派創作人員、技術人員參與全程攝制。電視劇主創人員(編劇、制片人、導演、主要演員)中,中方人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電視劇的國內外版權歸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條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立項,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書;
(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復印件;
(三)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制作機構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五)境內外主創人員(編劇、制片人、導演、主要演員)名單及履歷;
(六)制作計劃、境內拍攝景點及詳細拍攝日程;
(七)合作協議意向書;
(八)外方法人注冊登記證明(外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履歷)、資信證明。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經過公證的境外第三者擔保書。
第八條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方機構須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二)中方機構應對聯合制作的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同時申報合拍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
(三)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等折價作為投資;
(四)前期創意、劇本寫作等主要創作要素由雙方共同確定;
(五)電視動畫片的國內外版權歸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條申請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動畫片立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制作機構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五)合作協議意向書;
(六)外方法人注冊登記證明(外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履歷)、資信證明。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經過公證的境外第三者擔保書。
第十條申請中外協作制作、委托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劇本;
(三)主創人員(編劇、制片人、導演、主要演員)名單;
(四)境內拍攝景點及拍攝計劃;
(五)合作協議意向書;
(六)審批機關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關資信證明。
第十一條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制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向廣電總局申報。
其他中方制作機構申請與外方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經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二條廣電總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拍攝的決定。其中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審查時間為五十日(含專家評審時間三十日);中外協作制作、委托制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審查時間為二十日。符合條件的,由廣電總局作出準予拍攝的批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送審單位對不準予拍攝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電總局提出復審申請。廣電總局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三十日,并將決定書面通知送審機構。
第十三條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申報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直接從廣電總局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的中方制作機構除外);
(二)廣電總局準予拍攝的批復和合拍電視劇(電視動畫片)題材規劃的復印件;
(三)圖像、聲音、時碼等符合審查要求的大1/2完整錄像帶一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劇情梗概;
(五)與樣帶字幕相同的片頭片尾字幕。
第十五條廣電總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聯合制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審查申請后,應當在五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組織專家評審的時間為三十日。符合條件的,由廣電總局頒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送審單位對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電總局提出復審申請。廣電總局應當依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作出復審決定,并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面通知送審機構。復審合格的,由廣電總局核發《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
第十六條已經取得廣電總局準予拍攝批復的劇本和已經取得《電視劇(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的完成片,不得隨意進行實質性的改動。確需對劇名、主要人物、主要情節和劇集長度等進行改動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中外合作制作體現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和人類文明進步內容的電視劇,鼓勵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國動畫品牌形象的電視動畫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凡以中國特色為表現主題的中外聯合制作的電視動畫片,可視同國產電視動畫片播出。
第十九條中外聯合制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應制作普通話語言版本。根據發行需要,經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用證的特點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和進口商由于遠隔重洋,很難充分了解到對方的資金及信譽情況,也很難建立起相互的信賴,因此,出口商在沒有收到貨款前總是不愿交貨,而進口商在未控制貨物前也不愿付款,為解決進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問題,銀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條件地保證出口商只要提供與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單據,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單時轉移貨物所有權。這就是信用證業務。
它最大的特點是由銀行保證付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承擔第一性付款義務,只要交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人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是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合同條款是否與信用證條款一致,所交單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銀行一律不過問。
信用證是單據化業務。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各方,包括銀行和商人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UCP600》第6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
二、信用證的作用
信用證是國際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證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為國際貿易提供綜合服務,對進出口商及銀行都有積極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1、憑單取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嚴格相符,出口商交貨后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2、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準后,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后,按時收取外匯。
3、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作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后,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并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敘作押匯取得貨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從而有利于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在信用證方式下,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的付款及議付行的議付貨款都要求做到單證相符。都要對單據表面的真偽進行審核。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2、保證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交納一定的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況下履行開證義務。如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三)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付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
三、信用證的風險
信用證是基于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進貿易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風險。
(一)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1、進口商不開證。由于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為規避市場風險,進口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故意不開證。信用證能否開立不是銀行說了算,而取決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沒有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銀行不會向受益人開出獨立于銷售合同之外的單據買賣合同。
2、進口商提供假信用證騙取出口貨物。所謂假信用證,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進口商故意偽造或冒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二是進口商伙同資信不良銀行開立的信用證。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假信用證,都是進口商詐騙行為的工具,如不能及時識破,將給出口商帶來極大危害。
3、“軟條款”信用證。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非善意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該信用證運轉時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則有權隨時單方面解除付款責任的信用證。申請人設置這種軟條款的目的在于將主動權單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來詐取受益人的質量保證金之類的款項。而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進口商的商業信用,軟條款信用證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由于它是真證,不同于偽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種詐騙甚至有些名正言順、理直氣壯。再加上它形式變化多樣,主要包括暫不生效條款、苛刻條款、相互矛盾條款等,如果出口商對其認識不夠或是掉以輕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來自出口商的風險
1、出口貨物品質難以保證。由于信用證支付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關心單據的完整和表面的真偽,并不關心買賣合同和貨物的好壞,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準確的單據,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銀行就會對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譽較差,用假貨或品質低于合同規定的貨物欺騙進口商,則使用信用證結算并不能保證進口商的收貨安全。
2、因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遭拒付。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按照合同規定描述而與信用證中的不同,也就是單證不符,銀行有理由拒付,因為信用證結算要求出口商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否則銀行將有權拒絕付款。
(三)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可能審單不嚴造成損失。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要在審單無誤后代進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審單不嚴,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進口商的權益受到限制。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在開證行填寫的格式化的開證申請書是銀行事先擬就的,進口商沒有修改的權利,并且申請書的內容以保護銀行的權益為主,進口商的權益得不到完全保護,使進口商面臨可能來自銀行的風險,如申請書中的一些銀行免則條款,會成為銀行免除責任的保障,從而減少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因失誤所承擔的責任。
此外,信用證業務中任兩個當事人聯手,都有利用信用證的特性進行詐騙等風險。例如,由于只要賣方發貨單據相符,銀行就應墊付貨款,如果買賣雙方相互勾結,開證行就有可能被騙;又如,進口商串通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惡意拒付給出口商造成損失等。
四、風險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證本身存在一些風險,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證業務下各當事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熟練掌握國際貿易慣例;同時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其交易對象進行資信調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和采取適當的措施。
(一)出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出口商在繕制或收集單據時必須十分謹慎,要嚴格審核信用證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制作發票和從相關部門取得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檢驗證書、海關發票、領事發票、產地證明書等,務必做到完整、準確、及時和整潔。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證后,應認真審核信用證的有關內容,嚴格審證,以及謹防“軟條款”的出現。當出口商對信用證中的有關條款難以滿足時,應盡量與進口商接洽,促使開證行進行修改。
2、出口商應避免接受“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的條款,因為海運提單通常代表持有人對貨物的所有權,如將一份正本海運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申請人則很可能以各種借口挑剔單據,拒付貨款,或者干脆將貨物提走。
3、出口商應尋求信用證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以化解和轉移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政府為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非盈利性風險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勵,擴大本國商品出口。
(二)進口商應采取的措施
進口商要慎重訂立合同,對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做嚴格要求,讓受益人不易偽造單據和信用證。
1、掌握船舶的情況,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通過提單欺詐尤為突出,所以買方應及時了解船舶的情況,確認提單是否真實。
2、加列商品檢驗條款。為了防止出口商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現象發生,進口商可在信用證中加列有關條款來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當地政府檢驗部門出具的商品檢驗報告,或進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經營的第三國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進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詐行為。
(三)開證行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開證行應嚴格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偽,否則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就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加強對進口商的資信了解。對資信不好、資產負債狀況存有隱患的進口商,開證行可相應地提高其申請開證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擔保,從而降低與減少受詐騙的風險。
項目旨在通過現代生物技術和常規育種技術相結合的途徑,建立大白菜和不結球白菜、甘藍、蘿卜、甜辣椒、黃瓜等主要蔬菜作物高效率雄性不育育種技術體系;通過雄性不育途徑,培育出一批可以與國外高端蔬菜品種相抗衡的優良蔬菜新組合;通過對種子生產、加工和質量檢驗等關鍵技術研究,提出相關技術措施、技術規程和技術標準,大幅度提高國產種子質量;通過建立新品種示范和推廣體系,實現新品種產業化。
二、申請內容
按兩個層面設計了6個課題,育種新技術集成和新品種選育設立5個課題,新品種產業化設立1個課題。
課題1:大白菜和不結球白菜雄性不育育種技術研究與新品種選育;
課題2:甘藍雄性不育育種技術研究與新品種選育;
課題3:蘿卜雄性不育育種技術研究與新品種選育;
課題4:甜、辣椒雄性不育育種技術研究與新品種選育;
課題5:黃瓜優良雌性系育種技術研究與新品種選育;
課題6:主要蔬菜作物種子產業化關鍵技術研究
三、 申請管理
1.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項目組織申報。
2.根據《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申報、統一評審、優勢優先”的原則,以“公開、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擇優選擇”方式評審擇優選擇并落實優勢承擔單位。
四、資金來源
項目總投入3206萬元,其中,國撥經費1603萬元,承擔單位自籌經費按課題國撥經費數不少于1∶1提供配套經費。
五、實施年限
本項目實施年限為3年(2008.1 -2010.12)。
六、申請資格
(一)申報單位的條件和要求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均可單獨或聯合申報,不接受個人申請。
課題申報必須以某一課題整體研究內容為申請單元,只針對課題部分內容的申請為無效申請。積極鼓勵科研單位和企業以“產學研聯盟”的方式聯合申報課題,實現責任和風險共擔、知識產權和利益共享。每個課題的聯合申請方原則上不超過6個法人單位。聯合申請各方須簽訂共同申請協議,明確規定各自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2.課題申請鼓勵產學研結合聯合申報。申報材料需經第一承擔單位所屬部門科技司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審定后,進行申報。
3.申報課題的企業應具有承擔相應國家級科研課題的綜合能力,資產負債率低于70%,無行政處罰或違法記錄。以課題第一承擔單位牽頭申報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國有行業龍頭企業、企業集團或企業聯盟;
(2)企業技術需求與課題的目標一致;
(3)企業在相關任務領域具有領先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基礎;
(4)企業承擔的任務,在完成時有能力在本企業進行應用和轉化;
(5)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常設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和穩定的科研隊伍,能夠為課題實施提供任務書確定的資金及其它條件;
(6)通過課題的實施,能夠與科研機構建立緊密的技術創新聯盟與知識產權聯盟,能將課題成果進行成果轉化,促進全行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提高。
4.申報單位提供材料內容應真實可靠,需提供相應課題有關前期科技成果等知識產權證明材料、成果查新證明;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等。
5.申報單位經費須專款專用,設立單獨賬簿,獨立核算,并保證配套資金及時到位,保障課題研究工作的順利實施。
6.成果查新證明須由有資質的國家或部省級查新單位出具。
(二)申請負責人的條件和要求
1.課題負責人須為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并有固定單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好的科研課題組織能力,無不良科研行為,從事相關研究或技術開發五年以上。課題負責人用于本課題研究時間不少于本人工作時間的60%,在國內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所有課題參加人員均不得參與兩項以上本項目課題的申報。課題主持人只能主持一項本項目課題。課題申報單位(包括聯合申報中的任意一方)和課題參加人員,對同一個課題不得進行重復或交叉申報與參與。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3.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公務員不得作為主持人申報本項目課題。
經形式審查,申請單位、課題主持人、參加人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書視為無效申請,不參與專家評審。
七、申請文件的編制與遞交
1.申請文件編寫:以中文編寫,要求語言精煉,數據真實、可靠。
2.申請文的規格要求:一律用A4紙,仿宋體四號字打印并裝訂成冊,同時附上電子版。
3.申請文件構成:
(1)申請函
(2)申請人資格審查文件
(3)課題申報書
(4)課題預算申報書
(5)有關附件(申請單位承諾函、聯合申請合作協議、申請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申請單位資格申明函、申請單位資信證明、配套經費承諾函、近兩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4.課題預算申報書須申報單位從網上注冊填報,并從網上打印后單獨裝訂,與申報書一并提交。編制要求參照《關于2006年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預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財函[2006]12號)。
5.課題申報書及有關資料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全部申請文件須包裝完好,封皮上寫明申請課題、申請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聯系人及注明“不準提前啟封”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6.申請文件一式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在每份申請書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別封裝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則以正本為準。
7.申報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開始,申報單位必須根據《課題申請指南》要求參與申報活動。《課題申請指南》可向國務院國有資產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索取或從科技部網站直接下載。
8.寄送申請文件的截止日期:2008年5月23日16:00時整。只接收在申請截止日期前由申請人或委托人面交或郵寄的申請文件。郵寄時間以北京郵局簽收日為準。申請文件受理單位對申請文件在郵寄過程中出現的遺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八、課題管理
1.經專家評審、擇優選定課題承擔單位,按項目管理要求與科技部簽訂“十一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課題任務書。
2.按照《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對課題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國撥經費將根據每個課題進展情況按年度分批撥付到承擔單位。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并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或者采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三條高等學校境補辦學應當堅持積極探索,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保證質量,規范管理,依法辦學的方針。
第四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并取得相應的合法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優先舉辦具有中國高等教育比較優勢或者特色的學科,并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的需求及發展特點。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在更為廣泛的學科領域開展境外辦學活動。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授予中國學歷、學位的,其專業設置、學制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切實維護中國高等教育的質量標準和信譽。
第六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教育部審批。教育部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七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按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高等學校申請境外辦學,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境外辦學的目的、辦學條件、合作方式、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辦法、師資和生源預測、財務運營狀況預測等,并說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教學計劃、人才培養目標及模式、課程設置等有關教學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辦學資格和資信證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簽署的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機構名稱及性質、課程設置、入學標準、師資與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學位授予、管理方式、財務安排、爭端解決辦法、清算辦法等。
合作協議在境外辦學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申請舉辦獨立設置的教育機構的,應當報送機構章程。機構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機構名稱和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生源預測、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務運營狀況預測、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教育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可以由中外辦學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聯合或者分別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經批準實施高等學歷教育或者學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歷文憑。對由中外雙方聯合授予學位或者由中方單獨授予學位的,應當符合中國學位的有關規定。
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頒發寫實性證書。
第十條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審批權限,負責對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辦學,適用本辦法。
沒有醫療保險制度體系
塔國沒有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看病要支付少量現金,除少數援助藥品由醫院和醫療機構無償發放外,藥品一律需要到藥房自購。塔國衛生部已得到政府的授權,正在制定《塔吉克斯坦公民自愿醫療保險法》草案。
目前,塔國政府對衛生系統的撥款低于GDP的1.3%,在中亞國家中倒數第一,遠遠低于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發展中國家對醫療系統撥款應達到GDP的5%的要求。1991年獨立前用于醫療衛生系統的資金占GDP的4.5%,2005年不到1.3%。塔國現在的醫療衛生系統,很大程度上依賴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捐助。
向塔國提供衛生醫藥援助的主要國際組織和機構有伊斯蘭發展銀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人動基金會、日本減貧基金會、美國國際發展局等。
只有三家規模很小的制藥廠
目前塔國只有三家規模很小的制藥廠,是在前蘇聯時期杜尚別一家大型國有制藥廠的基礎上改制后形成。三家工廠生產的藥品僅限于一般注射用安剖制劑等,近兩年由35個品種發展到55個品種。塔國自產藥品不到市場份額的1%,常見病、多發病的藥品按歷史形成的渠道主要來自俄羅斯(占市場總量的30%)、烏克蘭(15%)、哈薩克斯坦(10%)、烏茲別克斯坦、白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非獨聯體國家的藥品主要來自印度,占市場總量的20%,匈牙利、中國、斯洛文尼亞、波蘭、保加利亞、伊朗、巴基斯坦、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藥品均已進入塔國醫藥市場,但所占份額較少。
塔吉克斯坦屬于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之一,老百姓的收入很低,藥品市場上絕大部分是進口藥品,加之各種稅收,價格與居民收入相比反差很大。年5月3日塔吉克斯坦政府頒發了政府令,宣布取消進口藥品5%的關稅和20%的增值稅,現在藥品價格有所下降。
年11月塔國舉行了總統大選,目前國家的政局穩定,經濟有所發展,塔國年1?11月GDP增長7%。隨著塔國經濟的逐步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恢復和提高,醫藥事業也會得到相應的發展,對各類藥品質量、數量的需求會不斷提高。
藥品及醫療器械注冊經營的程序
在塔國注冊經營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從法律上講對外國公司沒有歧視政策。但藥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對藥品公司的業務人員要求具有一定的醫藥專業素質。藥品及醫療器械的注冊地點在塔國衛生部所屬的醫藥檢測中心。
1、注冊藥品所應提供的文件:注冊申請;向國家繳稅的證明;藥品在生產國注冊的證書;藥品在其他國家注冊的證書;藥品臨床檢驗證書(GMP國際標準要求);藥品生產單位有關藥品制劑許可證的文件;使用藥品的詳細說明書;檢測藥品的有關規范文件(包括藥品成分、輔助物質、藥劑的質量指標、檢測方法及藥典文章等);藥品制劑的檢測證書;藥品的標簽和藥品包裝;藥品有效期的證明文件;藥品生產流程的簡要說明;藥品在臨床應用前和應用后所產生的結果的證明;藥品制劑的藥物動力和生物當量數據;藥品的藥物、毒物和臨床研究數據;提供5份用于檢測的藥品制劑。
對于外國經營者每注冊一種藥品須交費1750美元;注冊同一種藥品的其他形式100美元;要求增加藥品劑量100美元。注冊時間2-6個月。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2、注冊醫療設備所應提供的文件;生產單位或生產單位授權委托代表的正式信函;要求進行國家注冊的申請書;介紹醫療設備性能的簡要說明書;使用醫療設備詳細說明書;醫療設備在生產國毒物、技術、衛生等方面技術檢測文件的復印件;醫療設備在生產國及其他國家的注??用證書GMP國際標準要求;對醫療設備質量規范的檢測證書(包括:設備條件、檢測方法、國家標準等);生產流程的簡要說明書;醫療設備的樣品。
對于外國經營者每注冊一種醫療器械或設備須交納500美元,補充的同類產品須交納250美元。注冊期限為2-6個月,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3、取得經營許可證所應提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