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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西安航空技術高等專科學校科研基金資助項目(05130537)
內容摘要: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問題。通過現有籌資方式存在問題和開征社保稅必要性的分析,旨在從稅目、納稅人、課稅對象、稅制等幾方面提出我國社保稅的稅制設計方案。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保稅問題稅制
社會保障是指通過再分配國民收入,使社會公眾在就業、生活、醫療、教育、養老諸方面的基本條件得到保證的各種制度和安排的統稱。實行社會保障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安定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而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基礎,因此,確立合理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構建中的核心問題。
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籌集與管理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是社會保障統籌繳費制度,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按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各地區、各行業差距明顯,人口眾多且管理制度相對滯后,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方面仍存在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屬于規費范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但由于國家未頒布《社會保障法》,關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制度、資金收支、公民權益、法律責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確的規定下來,資金使用也存在較大風險,無法解決保值增值的問題,這就制約了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訂了一些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現行政訴訟或司法訴訟,難以作為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進行判決的法律依據。
統籌層次低且籌資標準不統一
目前,全國只有12個省份實現和基本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養老保險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省級統籌,其他保障項目主要還是縣市級統籌。資金籌集比例各地間有很大差別,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自行制定繳費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靈活性,以便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產生了許多問題,以養老統籌為例,河北規定為16,北京、天津為18,上海為25.5。不僅地區之間統籌比例參差不齊,造成各地社會保障負擔輕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區的不同企業間也實行差別政策,如北京規定三資企業為16,集體企業為27,這就不僅阻礙了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還阻礙了人力資源的流動和優化配置,這也是社會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籌資總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會保障收費制度并非國家統一制定的法規,缺乏法律依據和強制性,對繳費人也缺乏應有的約束。同時,由于近年來一些大的國營、集體企業經濟效益下降,部分企業瀕臨倒閉,無力繳費;有些企業雖然能維持生產,但是經濟困難,資金緊張,造成嚴重欠費。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時、足額上繳的情況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現象也很嚴重,據統計,20__年底,全國累計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高達439億元,對80萬戶企業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稽核顯示,少報、漏報繳費人數320.6萬人,金額達23億元。這就使本來緊缺的社保資金更顯不足,社會保障的總體水平降低。在此情況下,財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對其補貼,20__年,各級財政僅補助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就達54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74億元。
兩套機構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障費可由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征收。這條規定造成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征收,導致責任不清,任務不明。還容易造成兩套機構互相推諉、互相扯皮的現象,導致社會保障基金不能及時、足額的征繳。
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現行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中存在種種弊端。因而,改革現有的制度,實行“費改稅”已十分必要。
社會保障稅開征的必要性
社會保障稅亦稱“社會保險稅”,指以企業的工資支付額為課征對象,由職工和雇主分別繳納,稅款主要用于各種社會福利開支的一種稅,此 稅1935年起始于美國,現在已成為西方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社會保障稅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安全閥”和“減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有利于解決我國現有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不能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著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管理操作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使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規范社會保障制度,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實現公平競爭,解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穩定。可以在全社會范圍內對國民收入分配進行再次的適度調節,保持社會收入公平,防止兩極分化。
有利于緩解進入老齡社會后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壓力
按照國際慣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10以上的國家為人口老齡化的國家。20__年,我國的老年人口已占總人口的10.8;預計到203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占總人口的20,總量達到3億人。20__年我國離退休人員達到4000萬人,退休金支出超過了1500億元;預計到2020年,我國退休人員將達到7000萬人,因此屆時退休金支出將超過8000億元。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老齡化速度快,退休人員增加很快,相應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會化發放,僅僅依靠現有的現收現付制社會保障體系是無法承擔的。而社會保障稅的收入通常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范圍之內,因而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逐步縮小社會保障資金的缺口,走出社會保障支付危機的困境。
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設計
開征社會保障稅,要按照循序漸進、平穩過渡的原則,實事求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認真設計出切實可行的社會保障稅制。
稅目
稅目設置應與社會保障的項目相對應。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項目主要有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等五項。前三項保險對社會經濟影響最大,其改革在各地進行得也最為廣泛和深入,因此應重點設置這三大稅目;后兩項保險在多數地方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這些保險行業特點突出、覆蓋面窄,故暫不宜將其作為稅目,可通過商業保險方式解決,將來條件成熟時再逐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范疇。
納稅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目標,而且,社會保障有一個“大數法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抗御風險的能力就越強。這充分說明社會保障實施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社會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發揮。因此,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具體包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員工、自由職業者、國家公職人員。鑒于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不高且地區發展不均衡、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可暫不把全部農民和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但可先將有一定規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鄉鎮企業列入征稅范圍,還可選擇少數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農民承受能力較強的地區進行試點。
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規定為納稅人支付的工薪總額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企事業單位以實際支付的工薪總額為課稅對象;個人以其所獲得的工薪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各種工資性補貼)為課稅對象。另外對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則以毛收入為征稅對象;對不易核定的,可授權征收部門在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定限度以內確定。
稅率
稅率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稅率的高低決定著納稅人的負擔。一般來說,社會保障稅率主要取決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納稅人的承受能力。考慮到我國的經濟水平和生活水平較低,企業和個人的納稅能力有限,社會保障稅的稅率不能定得過高。可考慮實行分享比例稅率并采取差別稅率,不同項目設置不同的稅率。
在目前情況下,可繼續延續以前的征收率,即養老保險稅率為28,其中雇主繳納20,雇員繳納8;失業保險稅率為3,其中雇主繳納2,雇員繳納1;醫療保險稅率為8,其中雇主繳納6,雇員繳納2。這樣實現了與以前繳費制度形式的銜接。
稅種歸屬選擇
建立單獨的社會保障預算對基本社會保險的收、支和結余進行統一管理應該作為中央政府的基本職責之一。但是,目前我國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計劃是由省、地或縣市一級政府負責,中央并沒有統一起來。所以,如果要將社會保險稅作為中央稅,財政體制必須進行相應的大調整,但這項工作十分復雜,因而近期內將社會保障稅作為中央收入難度很大,短期內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只有當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及基金的統籌層次提高到全國統籌,社會保障稅才有條件成為中央的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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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東瑞.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經濟師,20__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1998,%)
方案名稱社會保障稅投資收入預算轉化
養老金75025
醫療保險10000
長期醫療保險10000
意外保險10000
失業保險10000
其他社會福利方案00100
1996年德國各級政府的社會保障稅收入總額為6550億德國馬克,而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6555.1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9.92%;1997年社會保障稅收入上升到7817.94億德國馬克;社會福利開支為7920.69億德國馬克,二者的比值為98.70%。
以上數據表明,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通過社會保障稅籌集,政府轉移支付所起的作用不大,主要用于其他社會福利方案。這也使得社會保障稅在德國的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高于直接稅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以上。
(二)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都是這種模式,如俄羅斯、瑞典。俄羅斯的社會福利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其他福利。具體地說,養老保險基金中來源于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占資金總量的81%,其余7%來源于預算,10%來源于增值稅,2%來源于其他;醫療保險77%來源于社會保險稅收,23%來源于地方預算;失業保險主要以社會保險稅籌集資金,一小部分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和自愿的捐贈;病人以及暫時性殘疾人保險來自于社會保障稅,而支付其他福利的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性收入。下表列示了俄羅斯主要福利計劃的資金來源。
俄羅斯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1995,%)
項目社會保障稅增值稅轉移預算轉移其他
養老基金811072
社會保險基金9019
失業保險9010
工傷保險982
1995年,俄羅斯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為950億盧布,占社會福利支出(1080億盧布)的87.80%。
瑞典的情況與俄羅斯相似,1996年該國社會福利支出總額為3807億瑞典克朗,其中67.61%(256億瑞典克朗)來源于社會保障稅收入。下表列示了瑞典主要社會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1997年瑞典用于資助主要社會福利項目的收入的分配的百分比
項目社會保障稅投資收益預算轉移保險費、贍養費用或市政
基礎養老保險6238
輔助養老保險6139
部分養老保險7327
疾病保險99.90.1
工傷保險982
看護津貼95
住房津貼991
養育子女津貼100
贍養補助6733
向家庭提供的住房津貼100
其他項目
自愿者失業保險937
基礎失業保險100
郡級醫療服務費68572
(三)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加拿大的社會福利計劃主要包括養老金方案、健康保險方案和失業保險方案。其中養老金方案由兩個層面組成,一是固定數額的全民方案,叫作全民養老金方5案,其資金全部來源于聯邦一般性稅收。第二個是與收入掛鉤的方案,這一方案對于魁北克人來說是“魁北克養老金方案”(QPP),對于其他加拿大人來說是“加拿大養老金方案”(CPP)。CPP和QPP的資金全部來源于社會保障稅,前者由聯邦政府和各省(除魁北克外)共同征收,后者由魁北克省征收。健康保險方案的資金主要來自于一般性收入,而失業保險的資金來自于薪金稅。下表列示了加拿大主要福利計劃資金來源的百分比。
加拿大主要社會福利保障方案,1998收入來源分配情況(%)
1998年加拿大聯邦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為594.56億加元,其中聯邦社會保障稅收入為188.42億加元,所占比重僅為31.69%;該年度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稅收入為444.11億加元,占社會福利支出(1001.31億加元)的44.35%。可見,加拿大政府實施社會保障計劃、貫徹社會保障法令依靠的是財政支出中對個人的轉移支付,其中聯邦財政把很多稅收收入以轉移支付的形式再分配到個人手中,使之形成個人的消費基金,這些款項構成加拿大社會保障制度運轉的另一大資金來源。二戰以后,這種轉移支付在各級政府中均不低于社會保障稅收入的規模。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社會保障資金中所占的比重遠遠低于其他國家,這也使得加拿大社會保障稅收入在其稅收結構中所占的比重始終偏低。
采用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的優點在于,該模式容易體現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其應得的福利之間的聯系,這種聯系使福利水平隨著每個納稅人納稅多少而變動。這已成為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一大特點。同時,這種方式也使得政府為社會保險籌資與政府其他職能分離開來,這種分離無疑加強了對社會保障在財政上的監督,因為福利水平是隨著社會保障稅收入的增長而擴大的。該模式的缺陷在于工作在未被社會保險所覆蓋的行業中的人們不能享受福利。這種限制的影響對于那些擁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個體戶或農村經濟的國家尤為重要。
采用一般稅收占社會保障支出較大比重的籌資模式的優點是社會保障計劃對每個公民來說是自動實現的。在該模式下,享受到福利計劃的公民范圍擴大了,即政府通過預算撥款為每個公民提供社會保障福利。該模式的缺陷是一般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收與其所受福利之間沒有特別的聯系。因而人們往往希望能夠向政府施加壓力,通過預算來實現福利的增加,而不是提高納稅額。
三、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單純按承保項目而分類設置的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為代表;二是單純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英國為代表;三是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相結合設置的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三種模式各有特點。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這種模式以瑞典最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許多國家如德國、法國、比利時、荷蘭、奧地利等都采用這一模式。
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照不同的保險項目支出需要,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目前瑞典的社會保障稅設有老年人養老保險、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父母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工資稅七個項目,并分別對每個項目規定了稅率。老年人養老保險稅的稅率為13.35%,事故幸存者養老保險稅稅率為1.70%,疾病保險稅的稅率為了,50%,工傷保險稅的稅率為1.38%,父母保險稅的稅率為2.20%,失業保險稅的稅率為5.84%,工資稅的稅率為8.04%。征收的辦法是按比例實行源泉扣繳,稅款專款專用。以前,公司受雇人員的社會保障稅全部由雇主一方繳納,以便于征收管理。總的來看,瑞典的社會保障稅稅負是比較重的。1999年,政府雇員和企業受雇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工薪總額的40.01%;自由職業者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大致為他們直接收入的38.2%。
項目型社會保障稅的最大優點在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也就是說,哪個項目對財力的需要量大,哪個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提高。其主要缺點是各個項目之間財力調劑余地較小。
(二)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是指按承保對象分類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是英國。英國的社會保障稅雖然被稱為“國民保險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強制性,且與受益并不完全掛鉤。因而雖然稱作“捐款”,實際上也是一種稅,其性質與用途與其他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并無軒輊。英國的社會保障稅在設置上主要以承保對象為標準,建立起由四大類社會保險稅組成的社會保障稅體系。
第一類是對一般雇員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它是四類社會保險稅中最主要的一種。該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薪金或工資,納稅義務人包括雇主和雇員。雇員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包括在國家退休金計劃之內的雇員,一部分為不包括在計劃之內的雇員。兩部分雇員及其雇主所適用的稅率各不相同。前者雇員稅率為9.0%,雇主為10.54%,應稅工資最高限額為每周235英鎊(全年12220英鎊);后者則規定有一個起征點,每周32.5英鎊以下免稅,32.5英鎊到235英鎊之間,雇員稅率為6.85,雇主為6.35%,超過235英鎊不再納稅。另外,每個雇主還要繳納稅率為1.5%的國民保險稅附加。
第二類是對全體自營者(個體工商業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征稅對象是自營者全部所得。實行每周征收4.4英鎊的定額稅率。起征點為年自營收入1775英鎊。
第三類國民保險都是對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可以繳納此稅,希望增加保險金權益的雇主、雇員和自營者也可繳納。該類稅收按每周4.3英鎊的定額稅率繳納。
第四類是對營業利潤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營者征收的國民保險稅。起征點是年利潤額3800英鎊,最高限額為12000英鎊,稅率為6.3%的比例稅率。
英國的國民保險稅與所得稅一并繳納。
英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優點是可以針對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特點,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便于執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額稅率,征管不會遇到麻煩,對個體或獨立經營的營業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由于設置了起征點,使低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減輕,因而英國的社會保障稅累退性要弱一些。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缺點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沒有明確掛鉤,社會保險稅的返還性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
(三)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所謂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即以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并存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美國是采用這一模式的典型國家。該國的社會保障稅不是一個單一稅種的結構,而是由一個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薪工稅)與針對失業這一特定承保項目的失業保險稅,以及針對特定部分承保對象而設置的鐵路員工退職稅和個體業主稅四個稅種所組成的稅收體系。
1、薪工稅
美國于1937年開始征收薪工稅,當時的目的是為老年人籌措退休金,稅款專用,之后陸續實行殘疾人保險、醫療保險等。美國薪工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征稅對象分別為雇主全年對每個雇員支付的薪金工資額和雇員全年領取的薪金工資(包括獎金、手續費和實物工資)額。在美國,薪工稅沒有減免扣除規定,但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規定。也就是說,薪工稅稅基數額有最高限度,超過部分不再征稅。這意味著每個人繳納的薪工稅有最大限額。薪工稅稅率是統一的比例稅率。雇主和雇員適用的稅率相同。薪工稅的稅率各年度均不一樣,且有不斷提高之勢。1937年稅率為1%,1950年稅率為1.5%,1960年稅率為2.5%,1971年稅率為5.2%,1980年稅率為6.13%,1990年為7.65%。薪工稅實行源泉扣除法。雇員的薪工稅由雇主在對雇員支付工資、薪金時,將稅款源泉扣繳,連同雇主本人應繳稅款,在季度終了后的下月最后一天前申報繳納。
2、鐵路員工退職稅
鐵路員工退職稅是為鐵路人員設計和以為鐵路公司員工籌措退休費為目的的稅。其納稅人為雇員、雇主,課稅對象為雇員領取的工資和雇主發放的工資。該稅同樣有應稅收入最高限額的規定。1980年雇員稅率為6.13%(月工資最高限額為2158.33美元),雇主稅率為9.5%(雇主對每個雇員支付的月工資最高限額同樣為2158.33美元)。此外,鐵路系統也有獨立的失業保險稅,目前稅率為8%,應稅工薪最高限額為每人每月600美元,稅款全部由雇主支付。鐵路員工退職稅也實行源泉扣除法,雇主在季度終了后兩個月最后一天前把自己和雇員的稅款一并繳納到稅務部門。
3、聯邦失業稅
聯邦失業稅是作為聯邦對各州政府舉辦的失業保險提供補助財源而課征的。該稅以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的20天期間(按滿20天計算)雇傭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資、薪金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為納稅義務人,按其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且無寬免或費用扣除。目前最高應稅限額為7000美元,稅率為6.2%。雇主支付給州政府的的失業保險稅可以從向聯邦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中抵免,最高抵免率為聯邦失業保險稅應稅工薪的5.4%,因而聯邦失業保險稅的實際稅率為0.8%。失業保險稅的繳納,須按歷年編制申報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繳納,也可實行分季繳納。
4、個體業主稅
個體業主稅又稱自營人員保險稅,是為個體業主(除醫生外)的老年、遺囑、傷殘及醫院保險而課征的。納稅人為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業主,征稅對象是個體業主的純收入。個體業主的起征點是400美元,稅率為12.3%,完全由個體業主承擔。個體業主稅實行同個人所得稅聯合申報的辦法,納稅過程和個人所得稅基本一致。
由此可見,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的主要優點是適應性較強,可在適應一般社會保險需要的基礎上針對某個或某幾個特定行業實行與行業工作特點相聯系的加強式社會保險,還能讓特定的承保項目在保險費收支上自成體系。該模式的缺點是統一性較差,管理不夠便利,返還性的表現不夠具體。此外,這一類型的社會保險稅累退性較強,再分配的效應受到抑制,社會保險稅的社會公平功能趨于減弱。
四、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盡管其設計與實施各有特點,但也存在著一些近似之處,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一般為雇員和雇主。由于自營者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沒有確定的工薪所得,是否應納入課征范圍,各國的做法不盡相同。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只有納稅才能享受社會保障利益,因而多數國家在行政管理條件可行的情況下,把自營者也包括在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之內,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納稅人范圍的擴大,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發展。雇主與雇員納稅人的確定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準,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必須承擔納稅義務,不論其國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國居民被本國居民雇主雇傭在外國工作的,有些國家(如美國、巴西)也要求繳納社會保障稅。
在各國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多數項目由雇主和雇員雙方共同負擔,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雇主和雇員雙方各負擔一半,如美國的養老金稅(各為6.2%)、健康保險稅(各為1.45%),德國的養老金稅(各為9.75%)、健康保險稅(各為6.8%)和失業保險稅(各為3.25%)等。有些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要高于雇員,如俄羅斯的養老金稅(雇主28.0%,雇員1.0%)和加拿大的聯邦失業稅(雇主4.13%,雇員2.9%)等。極少數國家雇主負擔的比例低于雇員,如瑞典的養老金稅(雇主6.4%,雇員6.95%),這主要是由于近年來瑞典政府出于加強福利與成本相聯系的公眾意識的考慮。養老金計劃容易給政府形成較大的政治壓力,因為每個人都想得到養老金,并且越多越好。因此,由雇員負擔大部分的養老金成本有利于抵消這種政治壓力。個別項目完全由雇主負擔,如俄羅斯和瑞典的健康保險稅、美國的失業保險稅等。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同時又對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起到激勵的作用。雇主所繳稅款可作為費用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全部列支。而雇員和自營人員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除意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土等少數國家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限額或定率扣除外,一般國家均不允許扣除。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是雇員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有時還包括自營人員的經營純收益額。這里的工資和薪金,不僅包括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性質的實物收入和等價物收入,但工薪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資本利得等通常不計入社會保障稅的稅基之內。各國一般對應稅工薪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即不是對納稅人的全年總工薪課稅,而只是對一定限額以下的工薪收入額征稅。最高限額的高低因國而異,一般在各國平均工資水平的1.2到2.7倍之間變動,并隨著各國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最高限額的設定,體現了社會保障稅繳納與受益之間的相關性,同時也為那些通過私人準備、團體簽約準備或工人自愿行為補充國家的福利計劃留有一定的余地。美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國采用這種辦法。相反,在俄羅斯的社會保障稅體系中,沒有一個項目規定了最高限額,因而其社會保障稅具有很強的收入再分配特征,這與該國所強調的經濟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有些國家既規定了應稅工薪的最高限額,也規定了應稅工薪的起征點,因而應稅工薪即為起征點與最高限額之間的那部分工薪收入,超過最高限額和起征點以下的工薪收入不課稅,如英國、加拿大、德國等。也有的國家只有起征點的規定,如意大利。這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一種照顧。除此之外,社會保障稅一般不設減免額或費用扣除額,不象個人所得稅那樣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費用開支,或者扣除一些個人寬免項目,而是把工資薪金所得直接作為課稅對象。
(三)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有所差別,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大部分國家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例如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按不同用途分為7個保險項目,又按工資和薪金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在社會保障稅率的形式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比例稅率。
各國社會保障稅稅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決定的。一般的情況是,剛開征時,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險項目少,稅率一般較低。隨著保險項目的逐步拓寬,稅率隨之相應提高。目前,凡是保險受益多的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稅率都比較高。歐洲福利國家社會保障稅稅率一般都在30%以上。根據各國經驗,社會保障稅稅率的高低應當適度,既要考慮政府社會保障資金的需要,同時也要兼顧人民的承受能力。
五、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
(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機構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國家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另一種則是基金管理部門進行征收。
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加拿大收入部負責征收除魁北克(該省養老金稅由魁北克收入部征收)外所有省份的社會保障稅;美國所有的聯邦社會保障稅均由國內收入局征收;瑞典的稅務機關(包括中央級的稅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將稅款征收集中于一個機構減輕了雇主的負擔,避免了一些重復性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有些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則由基金的管理部門負責收繳,如德國和俄羅斯。德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部門是大病基金,這主要是歷史原因形成的。由于社會勞工事物部、財政部以及醫療、養老金和失業保險體系之間存在著密切合作關系和共享的數據庫,德國很少發生社會保障稅的偷漏稅問題。雇主及雇傭合同必須在有關政府部門登記以便允許其證實每人總收入及社會保障稅的減免。由于所有社會保障稅都由為在職人員提供醫療保險的組織征收,這使得雇員獲取社會保障的資格同繳納社會保障稅緊密相連,更進一步促進了所有雇主遵守稅款繳納的有關規定。在德國,如果雇主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障稅,其雇員將會失去社會保障的資格。對雇員來說,偷逃社會保障稅將會得不償失,特別是醫療保險,因為如果雇員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其撫養人也將無償獲得保險。這一體系的缺點是雇主的納稅成本較高。雇主需要同許多機構接觸,如每月交納所得稅時需同財政部接觸,每月繳納社會保障稅時同各個大病基金接觸,而且每年向大病基金、聯邦就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匯報其雇員數量、雇員收入以及大病基金稅額繳納等情況。俄羅斯3/4的社會基金自己征收社會保障金。這種方法因征收成本較高、征收效率較低而受到批評,因為各基金必須負擔為征收稅金而支付成本,而且還要檢查雇主是否繳納了適當的稅額。由于各基金均獨立征收稅金,因此造成了許多重復性的工作。以養老基金為例,該基金通過一個由約2400個分布于全國各地的辦公機構組成的網絡進行稅款征收。由于企業不配合以及財務上的困難,養老基金很難做到稅款的應收盡收。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目前正在運用一系列手段幫助養老基金改進其征收策略,其中包括更改養老金的內部運作方法和程序以及個人帳戶的引入。
究竟由何種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具有更大的優越性,要根據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當一個國家稅務當局的征收行為是有效的并且是高效時,由稅務機關集中征收社會保障稅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雇主的納稅負擔,并且可能促進稅款的順利征收。相反,當稅務當局的作用較弱時,由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稅款的征收可能優于稅務當局,因為雇主和員工們可能更愿意將稅款交納給社會保障機構而不是當作一般稅款繳納給稅務局,特別是當他們的健康保障和養老金直接與繳款息息相關時。
(二)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
幾乎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實行由雇主源泉扣繳的課征辦法。具體地說,雇員應繳納的稅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資、薪金時代扣,最后連同雇主所應繳納的稅款一起申報納稅。無須雇員填具納稅申報表,方法極為簡便。至于自營人員的應納稅款,則必須由其自行填報,一般是同個人所得稅一起繳納的。
多數國家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如瑞典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其全體雇員向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應在次月的10日內繳清;德國規定所有雇主和自由職業者都要在每月15日之前把上一月的社會保障稅存入有關帳戶;俄羅斯的雇主按規定應按月向社會基金繳納社會保障稅。
有些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期限視企業規模而定。比如,美國要求雇主將社會保障稅定期直接匯往國內收入局,匯款的周期隨企業的規模而不同。大型企業每5—7天匯款一次,小企、比每三個月匯款一次。與美國相類似,加拿大規定代扣代繳總額不超過15000加元的雇主按月申報,總額為15000到50000加元間的,每半個月申報一次,更多的為每周一次。
各國一般對自營者的納稅期限另有規定。如美國規定自營者在繳納所得稅的同時繳納社會保障稅,每三個月預繳一次,每年年底申報所得稅時進行匯算清繳。加拿大要求自營者按季繳納社會保障稅稅款。
(三)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
經過多年的實踐,各國都形成了核定雇主繳納社會保障稅準確性與誠實度的機制。在一些國家中,這種機制是通過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的配合來實現的。比如美國,雇主每3個月向國內收入局提供一份報告,列明已上繳的稅款總額及其在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間的分配狀況。每年,雇主還向養老保險機構提供一份報告,列出其雇員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的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養老保險機構將這些報告和季度納稅申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每份報告的準確性。與美國相類似,德國的雇主每年要向長期醫療基金、養老金機構和聯邦就業服務局匯報雇員收入及年度社會保障稅繳納的數額。各基金管理部門會將從大病基金獲取的稅金的數量與雇主的報告進行對比,以核定雇主納稅的確切性。在其他國家中,這種機制是單純通過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來實現的。比如,瑞典的稅務機關有權對任何納稅人的帳目進行審計;在俄羅斯,雇主必須提交報告說明雇員工資以及每季度向各基金管理部門支付的稅款。每個雇主向銀行支付的款項均被記錄在基金管理部門的電腦系統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通過比較銀行款項與雇主提交的社會保障稅清單上的數字來核定雇主是否繳納了正確的稅額。
所有國家都依靠征收機構的內部審計和國家審計來保證稅法的正確執行,并使社會保障稅稅款不被挪做他用。例如,加拿大收入署將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年度養老金和失業金與按月申報的實際額對帳,對兩帳不符的雇主進行審計;加拿大收入部準備加拿大公共帳戶的帳務報表以及所有政府部門的帳務報表,說明收入與支出,并接受總長的審計。審計總長起草“加拿大公共帳戶”,該帳戶內容包括政府的財務報表,表達審計總長對報表的意見和看法。德國的大病基金、養老基金、長期醫療基金和聯邦就業服務機構都擁有內部審計權,而該國的聯邦社會勞工事務部連同審計總署對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和各項基金實行審計監督。美國財政部每天公布其中央銀行主要帳戶的現金流入和流出量。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機構的保險統計和管理人員會監控這些報告以確保社會保障稅的收入得到適當的運用。政府帳戶的現金流動情況每年有政府聘請的獨立審計師或財政部的總檢查員審計。這些審計在美國會計綜合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該辦公室將其監督結果匯報給國會。
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各自國家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財務管理,另一類是社會保障機構擁有自己的資金管理系統。前者的典型國家是美國,該國征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先存放于全國各地商業銀行的聯邦財政部門的帳戶中,然后轉入中央銀行中財政部的主要經常帳戶中。所有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和投資活動均由財政部長統一控制和管理。采用這類方式的國家還有加拿大和瑞典等。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德國,該國的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所收取的稅金以及需要支付的福利費。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家還有俄羅斯等。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機構與其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部門是對應的。由稅務當局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往往是該國的政府資金管理系統,如美國、瑞典和加拿大;由社會保障機構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稅的資金管理部門通常是該國的社會保障機構的資金管理系統,如德國和俄羅斯。這主要取決于各國社會保障機構的地位與作用。
各國一般都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用于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比如,美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以用于國債投資,投資活動由財政部運作并由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監督。加拿大和瑞典指定一個獨立的委員會來管理這些積累下來的稅款提留。委員會可以投資私營企業的證券,但這種運作由國家政府監督。所有收入在轉入社會保障委員會帳戶之前必須經由國家政府帳戶轉出。
六、社會保障稅國際比較對我國的借鑒
(一)我國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支出中應占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應采取主要依靠社會保障稅取得社會保障資金的模式。一方面,鑒于當前企業和個人的負擔能力,征收上來的社會保障稅無法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資料,目前僅全國540萬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達50億兀以上,全國養老保險基金今年的收支缺口也將在100億元以上(經濟日報,2001年7月5日)。本著平穩過渡的原則,社會保障費改稅后,收入不會大幅度地增加,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稅收等其他方面的資金予以彌補。另一方面,社會保障稅又必須占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絕大部分。因為公眾有這樣的心理傾向:享受的福利多多益善,交納的稅費則越少越好。九十年代后西方各國普遍出現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與收益脫節,責任與權利相分離。如果以一般稅收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就會破壞個人所繳納的稅費與其享受到的福利之間的對應關系,從而使我國政府面臨更大的壓力。
除用一般稅收彌補社會保障收支缺口外,還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拍賣收入轉化為社會保障收入。2001年6月國務院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主要是由于過去我國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社會保障費用沒有包含在工資之內,國家予以預先扣除,直接變成了新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再生產的投入。因此對過去為國家創造了巨額財富的下崗人員,國家理應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的拍賣收入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下崗職工理應獲取的社會保障待遇的一種補償。
(二)我國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城鄉差別較大,加之戶籍管理嚴格,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以采用混合型社會保障稅模式為宜。即對于城鎮勞動者,根據不同保險項目支出的需要,按承保項目分項設置社會保障稅,分別確定一定的比率從工資或薪金中提取。根據實際情況,本著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原則,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應設置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等到經濟水平進一步發展后,再逐步增設其他項目。在目前欠繳社會保障費的企業比率較高的情況下,這種征收與承保項目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有利于減小征收阻力,使社會保障稅應收盡收。此外,采用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稅設置方式還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對于占總人口比重較大、收入較難核實的農民采用按各地區收入不同而略有差異的定額稅率征收,可以相應降低征管成本。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稅,一方面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穩定,防止我國城鄉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業已取得很大進展,截至1999年底,農村社會保障網絡已達19096個(中國統計年鑒2000),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
1、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納稅人包括企業、機構、城鎮勞動者個人和農民個人。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四個項目的納稅人分別如下: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和個體勞動者。世界各國的工傷保險稅一般都由雇主負擔,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的稅率,從而達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攤到相對的行業和產品中去,以及激勵雇主創造更為安全的工作環境的目的。相應地,我國工傷保險的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2、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
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是工資總額。具體分為單位納稅稅基、個人納稅稅基。單位納稅稅基為全部職工應稅工資之和;個人納稅稅基為月實際工資額。為避免產生稅收爭議,月實際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對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采用定額稅率,根據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參照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做法,對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平均工資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稅。目前我國應稅工資的最高限額可以規定為平均工資的3倍。
3、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適用稅率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險項目設置不同的差別稅率。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稅率不宜過高。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首先,中國的企業近年來正處于產品結構調整時期,市場需求特征發生了變化,消費選擇性加強。很多企業對此很不適應,經濟績效下降,特別是國有企業,仍有不少處于虧損狀態,過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只能加重企業的負擔。其次,中國的高層次消費正在擴展,住房、養老、教育等將轉化為商品,這會促使中國居民調整支出結構。因此,如果讓工薪階層承擔較高的社會保障繳款,勢必約束整體消費進步和市場化改革。再次,中國有近13億人口,勞動力接近7億,如此龐大的勞動大軍,迫使中國只能走高就業低工資的道路,因而也就只能以較低的稅率征收社會保障稅。
據有關人士測算:在養老保險采用部分積累制的條件下,如果替代率從目前的80%下降為58%,養老保險稅率應為15%,企業負擔10%,個人負擔5%。在現收現付條件下,失業保障稅率可定為3%,企業負擔2%,個人負擔1%。醫療保障稅率可定為7%,企業負擔5%,個人負擔2%。工傷保險2%,完全由企業負擔。這樣,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障稅總和為20%,個人負擔總數為7%。筆者認為,這一負擔率是合理的。
對于收入較難核實的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采用定額稅率。資料顯示,1999年我國除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外,其他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為9829元(中國統計年鑒,2000),比照這一數額,個體勞動者的月收入可視為819元,按照上述比例,則個體勞動者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定額稅率為:養老保險稅122.45元,失業保險稅24.57元,醫療保險57.33元,工傷保險16.38元。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0年的資料,1999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人為2210.3元,由此可以計算出農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為396.781(即2210。3X”%)元/年。
在此基礎上,個人可拿出一部分收入投向個人養老帳戶,從而使高收入者自己提高替代率。
(四)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
職工應負擔的稅款。由所在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進行源泉扣繳,最后連同單位所應負擔的稅款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個人的應納稅款,須自行申報,同個人所得稅一并繳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可進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可以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由稅務機關負責稅款征收,將有利于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現有稅務部門的組織機構、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行征管,充分利用稅務部門在征管經驗、人員素質、機構系統方面的優勢,可以大大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
在納稅期限上,我國可采用按月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做法,這樣做既符合明確原則,也便于征收管理。同時,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要求企業、單位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報告,列明其上繳的社會保障稅稅款;此外,企業、單位每年還應向社會保障機構提供一份報告,上面列明其職工的人數、收入以及從每個人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稅款。社會保障機構將這些報表作以比較,以核定其準確性。這樣做可以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和支分為兩個獨立的系統,便于加強資金運用中的管理,減少濫用和挪用的現象,有利于將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比較全面地納入規范的預算管理。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為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國債投資,以使這部分社會保障稅保值增值。
七、結論
財政部部長項懷誠日前表示,在適時開拓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方面,國家將在強化社會保障費征繳的基礎上,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并采取多種措施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包括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這表明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是我國社會保障籌資的必然趨勢。
1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編制常見問題
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既有國家投資,也有民營投資,用于水土保持的資金一般較為緊張,相應的水保方案編制費也較少,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包含多種專業項目,主體工程技術、工藝種類較多。實踐中一般只進行初步設計階段的水保方案設計。
1.1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粗略
受專業背景知識的限制,編制人員不能完全理解生產建設項目的施工組織、施工工藝、技術特征,難以從水土保持角度論證設計方案合理性,只進行粗略的水土保持分析評價。許多方案報告中缺少項目有無限制性因素、提出或認定推薦方案、確定棄土(石、渣)場等具體內容。
1.2外業勘測和調查沒有針對性
許多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的編制人員接到設計任務后,匆匆進行實地勘測和調查,進行簡單的地形測量,對項目建設區域植被僅做粗略了解,不具備針對性。
1.3棄土(石、渣)場、取料場的布置隨意
很多方案直接采納主體工程的棄土(石、渣)場,取料場的布置,不調查,也不從水土保持角度進行權衡。方案中土石方調配只有挖方及填方的簡單計算,看不出土石方調配與棄土(石、渣)場、取料場布置的聯系。
1.4表土保護和臨時措施安排片面、零星
很多水保方案片面、零星的安排表土保護和臨時措施。水保方案中未能全面地指出剝離保護表土的面積,計算剝離量,提出表土剝離的施工工藝,表土利用的區域,臨時堆放表土的防護措施。表土資源十分珍貴,臨時措施不足或不當造成水土流失十分嚴重。
1.5植物措施設計不合理
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編制中,工程措施一般為小型工程,設計一般較簡單,而植物措施設計需要考慮的因素較多,涉及到合理的選擇樹種、草種,還需考慮周邊區域植物群落對實施區域的影響。許多方案植物措施設計不合理,設計樹種過于多樣、盲目選用“洋”品種,不切實際的營造園林景觀。
1.6水保投資概算失控
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總體投資偏少,可用于水保治理的資金一般較緊,實踐中,很多水保方案投資偏大,導致項目實施時無法全部完成水保治理措施。獨立費用所占比例大,不切實際的列取技術評估費。
2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編制對策
2.1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
編制水保方案報告書應組成3人以上的項目組,配備植物類和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安排足夠的時間了解主體工程。采取閱讀設計招標書,與業主單位工作人員和主體工程設計人員座談,通過互聯網收集資料,參觀類似項目等多種方法,充分掌握主體工程的多種可能施工組織、施工工藝。分析評價需要把握“一個總體,三項具體”,即總體上從水土保持的角度出發,比較主體工程各種施工工藝、施工組織的優劣,推薦合適的施工工藝、施工組織方式,有水土保持制約因素的,要與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協商溝通修改。三項具體是指土石方調配,棄土(石、渣)場,植物措施的水土保持分析評價。以土石方調配為例說明水保分析評價:應以主體工程的土石方調配為基礎,查閱項目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充分考慮地形地貌、挖填方的施工時段、土石方組成、運距、剝采比及回填利用率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并從水土保持角度分析取土棄渣流向,注意實方和松方換算時松實系數的選取。對于棄土棄渣和取料場優化調整后所需增加或減少征地的面積、性質予以詳細說明。從施工方法、工藝、進度、時序安排等方面分析是否存在不利于水土保持的因素,對施工組織設計特別是土石方調配提出合理化建議。
2.2勘測和調查
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編制中的勘測和調查主要應包括項目區地形測量,項目區及周邊植被調查,項目區經濟社會情況調查,棄土(石、渣)場勘察等內容。項目區及周邊植被調查應特別注意立地條件調查,森林群落調查,確定合適的調查面積,調查項目區及周邊樹種,灌木、草種,分析優勢種、亞優勢種、伴生種、偶見種。勘測和調查通常采取兩個步驟:第一,收集資料,包括項目區地形圖,林業部門的調查資料,當地的統計年鑒,水利部門的相關資料等;第二,實地勘測與調查,項目區地形補充測量,周邊植被調查,社會經濟情況調查、棄土(石、渣)場勘察。
2.3棄土(石、渣)場、取料場的布置
在土石方調配的基礎上,充分考慮項目區內和項目間的土石方利用,盡量減少棄土(石、渣)場、取料場的數量和規模。在公路等土木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最優土石方調配方案通常采用線性規劃的方法,選擇運距最短、費用最省的挖填平衡的最佳方案。而在水保方案編制時應考慮有無其它項目參與調配的可能,添加棄土(石、渣)場,取料場治理因素進行試算,綜合考慮水土流失、建設費用等因素,優選合理的棄土(石、渣)場、取料場的位置,棄土(石、渣)場宜選擇交通方便的山坳荒地。
2.4全面恰當的安排表土保護和臨時措施
表土保護包括表土剝離、表土臨時堆放和表土回填,應劃定各個防治分區表土剝離的區域,設計剝離的方法,指定表土臨時堆放點,設計臨時堆放措施。指定表土回填的區域,說明回填的方法,表土剝離和回填一般不宜碾壓。臨時措施主要包括臨時攔擋措施,形式有填土草袋(編織袋),土埂、干砌石擋墻、鋼(竹柵)圍欄等。臨時排水措施,可分為土質排水溝、磚石排水溝、種草排水溝等。臨時覆蓋措施,包括草袋覆蓋、礫石覆蓋、苫布覆蓋、防塵網覆蓋、塑料布覆蓋。臨時措施設計要指出采取措施的區域,簡要敘述材料選擇、斷面設計、施工要求等設計要點。特別要注意主體工程施工時開挖,堆放、運輸過程的臨時措施,開挖時,干旱少雨季節開挖面要及時灑水降塵。臨時堆放過程中,要在渣體四周設計臨時排水溝及臨時攔擋措施,棄渣采用土工布遮蓋,在運輸過程中,要采用密封車輛運輸或灑水、苫布覆蓋運輸。臨時措施布置要與永久措施相接合,根據主體工程設計資料,可以較方便的計算出開挖邊坡截水溝、擋渣墻等工程措施的位置,結合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綠化要求,提前布設這些措施或在臨時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工,可減少二次擾動。
2.5植物措施設計
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編制中,要堅持植物措施為主的思路,南方一般宜采取“喬、灌”結合的方式,要求在表土回填后種植。樹種一般選擇市場上容易購買的鄉土樹種,并注意與周邊的植物群落協調,考慮將來周邊樹種草種的入侵,演變成穩定的植物群落。喬灌樹種一般選擇2~3種,并說明備選樹種,一般情況下,不宜采取大樹移栽或夏季種植。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治理面積一般不大,樹種設計多樣,每種數量太小不宜施工單位購買和種植,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可考慮適當的園林樹種,用于營造景觀。
2.6水土保持投資控制
采用優化設計的方法來控制水保投資,如水土保持評價主體工程需修改主體工程設計時,做好利于水土保持的調整,從而降低水土保持投資。優化措施設計,如某礦設計擋土墻時,利用煤礦開采產生的碎石作墊層,增大基底摩擦系數,減少了擋土墻的設計斷面,減少了工程量,節約了廢棄碎石處理的費用,降低了水保投資。臨時措施緊扣施工作業面,部分措施的工程量較大,建設和拆除均有不少工程量,若與永久措施結合布置,可節約水保投資,選擇價廉的鄉土樹種也可節約水保投資。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保方案設計一般不列技術評估費。
3結語
1工程案例介紹
下面以中國石化長城能源化工(貴州)有限公司60萬t/a聚烯烴項目為例,介紹改進主體工程豎向布局設計方案的一些經驗。中國石化長城能源化工(貴州)有限公司60萬t/a聚烯烴項目用地位于丘陵地帶的山溝內,地勢起伏多變,地面標高1208~1362m。受自然條件的限制,鐵路專用線進廠的軌頂高程約1255m,主體工程設計最初將廠區場地設計標高確定為1255m。整個廠區采用統一標高布置,由于場地地勢變化較大,最大填方高度達47m,最大挖方高度達107m,土方工程量巨大,挖方量7275萬m3,其中75%為開山爆破量,填方量4150萬m3(其中2330萬m3為開山爆破石方加工后作為回填用料),棄方量3125萬m3。本項目地處貴州省畢節市織金縣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內。水土保持專業人員結合項目建設區地形地貌條件分析后認為,若按此方案進行豎向布局,明顯不利于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弊端如下:(1)豎向布置若采取統一標高,棄方量很大,廠址地處貴州巖溶山區織金縣新型能源化工基地內,土地資源很寶貴,周邊無合適棄渣場集中堆放如此大量棄渣。據測算,在不考慮放坡及地形線變化的情況下,假如平均堆高50m,則需要增加渣場占地67hm2,占本項目一期廠區總占地面積的23%。若堆放在平地上,則渣體四周均需要考慮放坡,渣場占地還需要增加,并且渣體底部四周均需要設置擋渣墻,其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資均巨大。若堆放在沖溝內,因其所需庫容巨大,在貴州山區能滿足該庫容條件的沖溝,一般上游集雨面積大,排水措施工程量巨大。渣場無論是庫容還是堆高都很大,從安全的角度而言,對基地內規劃的其他建設項目都是一個潛在的威脅,發生水土流失后存在引發泥石流的風險,并且項目建設區地處烏江洪家渡電站水庫庫周,一旦發生水土流失泥沙泄入洪家渡電站水庫,會污染水質、侵占庫容、影響發電。(2)項目建設區地勢起伏大,若豎向布置采用同一標高,則勢必會形成高填方、高挖方邊坡,本項目最大填方高度47m,最大挖方高度107m,且廠區周邊基本上都是深挖高填邊坡區域。為了確保安全,對于高陡邊坡的處理一般以工程措施為主,這樣對景觀和植被恢復不利。水土保持專業人員將“豎向布局明顯不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提供給了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并要求優化豎向布局,因發現問題較早,溝通及時,主體工程設計單位采納了水土保持專業人員的意見,將廠區調整為緩坡式豎向布置,由西向東、由南向北設計坡降均為0.5%。調整后,廠區土石方開挖量調整為5298萬m3,回填為5260萬m3,棄方量為38萬m3,比優化前減少了3307萬m3(詳見表1)。
2水土保持方案早期納入主體工程設計的主要經驗
在上述工程案例中,水土保持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之所以能被主體工程設計單位采納,歸功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早期介入。(1)相關方高度重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與主體工程設計工作同步啟動。建設單位中國石化長城能源化工(貴州)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法律意識較強,同步委托可研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等單位開展工作。水保方案編制單位接到委托任務書后,沒有“等靠要”,而是主動積極地從項目選址、工程布局規劃階段就開始介入,并通過建設單位搭建的平臺,參與主體工程設計階段性成果方案論證,在論證會上充分表達意見和看法。(2)水保專業人員在早期找出主體工程設計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與主體工程設計單位進行有效溝通。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廠區豎向布局初步方案,水保專業人員第一時間識別出該布局會造成土石方量巨大和高陡邊坡,明顯不利于水土防護,及時與主體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反復溝通,并大力宣傳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因為還僅僅處于初步規劃階段,不會造成太大返工,因而順利采納了水保專業人員的意見,并落實了豎向布局的優化。
3啟示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二)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
社會保障基金收繳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有效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有力的硬性約束,對于未能按照規定上繳的企業或者個人缺乏法律懲治措施,這導致了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進一步增大。此外以“費”的形式征繳資金不像以“稅”的形式那樣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參保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僅限于城鎮、工礦區的企事業單位,即使在這些已參保的企業中,實際繳費人數與應繳費人數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才剛剛展開,農民還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加上農民負擔過重,造成城鄉差距的進一步加大,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改變勢在必行。
(四)部門職能不清、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目前參與到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囊括了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它們都在經辦和社會保障基金。然而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自為政,各行其道,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惡劣狀況,嚴重阻礙了社保基金的征繳和統籌。
二、各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征收社會保障稅,即政府通過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金,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并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第二,征繳社會保險費,即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由政府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運營。第三,強制儲蓄制,即將雇主為雇員繳納的保障基金及雇員按規定繳納的保障基金,都統一存入個人專門的社會保障賬戶,其本金及相應利息收入均歸個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門的稅收調節權。
(二)各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對我國的啟示
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征收社會保障稅這一形式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保障稅的實施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嚴密的法律依據,并且,“以納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無疑更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力度和統籌層級,有利于不同地區間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對于社會保障統籌繳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據的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儲蓄制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但是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對于賬戶管理要求較高,只適用于人口少,且地區發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措時期。
通過以上三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籌資模式的現狀,建議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充分利用稅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們不斷增強的納稅意識,提高我國社保基金征繳的到位率。
三、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必然選擇——費改稅
(一)社保費改稅的優越性
1.廣開稅源,保障基金充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徹底改變現存由于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帶來的導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據稅法強制全部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個人等依法上繳社保稅,保證社保基金籌集渠道的暢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2.加強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稅的實施,顯示了稅收的“剛性”原則,能夠減少征管過程中的不繳、少繳、欠繳現象的發生,充分實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形成了“稅務機關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新模式。將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發放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協調了部門的職能分工,社保基金實現“收支兩條線”的運作,有效遏制了現存社保基金籌資和發放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會統籌安排與調度。社會保障稅是國家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以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特定的稅目,其既有一般稅收的強制性,但又缺乏稅收的無償性。在全社會范圍為以“稅”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避免因繳費率不同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個社會范圍為統籌安排。社保稅的開展在宏觀和微觀上保證了基金的征繳,推進了社會的公平進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解決了原來勞動力因流動造成社保基金不能進行相應轉移的問題,社保基金不會因為人員工作地變更而中斷。
(二)社保費改稅的可行性
我國目前基本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切實可行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當前對于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征收模式已基本達成了社會共識,近些年社會各界對于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不斷高漲,學術界對于開征社會保障稅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體方案,這些研究和探索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和理論基礎。
2.從國際比較結果看,繳稅制理應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首要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選擇,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最佳選擇。
3.我國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組織基礎與經濟基礎。從組織基礎看:稅務機關經過多年的稅收征管實踐,擁有一只強大且素質較高的征收隊伍、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作風過硬、業務精熟;具備功能齊全的征收設施和健全的報稅網絡,可以為繳費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有較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工資水平、人員變化、財務收支等情況。從經濟基礎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力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濟基礎,我國的企業單位與職工個人也具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三)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
1.加快《社會保障稅》立法進程。原有的社會保障費主要是以行政政策為主要管理手段,給社保基金的籌集帶來了大量問題,隨著社保費改稅的實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為社會保障稅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依據法律條款明確社會保障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合法、有序運行。
2.加強農村社保籌集渠道建設。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籌集中面臨較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蓋面窄,特別是廣大農民還主要依靠自我保障,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村勞動人民的安居樂業,必須借助于社會保障稅的特性,開拓農村社保基金的籌資渠道,擴大農村參保面。
3.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5.實現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統籌調劑。由于各個地區的社會保障收入能力和社會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時間段進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在全社會范圍內的社保基金余缺統一調劑機制,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協調地區平衡。
6.新舊籌資模式的銜接與轉換。社保費改稅是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重大變革,因此,以稅務部門為主導的征收管理體系與現行征收辦法存在著諸多矛盾,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行必須做好兩種新舊籌資模式的平穩過渡。這可以通過部門間職能的再分工來實現,對于原有社會統籌基金的處理,在社會保障稅開征后要逐步由原來勞動部門統籌與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財政部門管理,列入國家預算,由現社會機構代為保管,按照國家財政保障預算項目規定予以使用,審計部門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發放。
【參考文獻】
(一)“水土保持工程學”課程實踐教學取得的成績
云南農業大學自開設“水土保持工程學”這門課程以來,開展了多方面的實踐研究與探討,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為本課程深入開展實踐教學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前期的成績主要有四個方面:基于社會需求的變化,初步建立了實踐教學實施、管理、保障機制,保證了實踐教學的正常運行;將泥石流多發區和水土流失非常嚴重的東川和晉寧縣大春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園作為本課程的實踐教學基地;確保實踐教學形式多樣,課堂實踐包括專題討論、師生異位教學、項目教學、隨堂章節測驗等,課外實踐包括章節作業、小論文、實地調查、生產實踐、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
(二)“水土保持工程學”課程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云南農業大學“水土保持工程學”課程實踐教學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還存在一系列需要改進和提高的地方:實踐教學流于形式,未達到真正的教學目標;實踐教學保障機制與教學評價體系不健全;等等。以上問題影響了本課程實踐教學的開展,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予以解決。
二、“水土保持工程學”課程實踐教學設計的探索
在借鑒其他院校水土保持專業課程實踐教學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本校的教學環境,充分考慮學生的實際需求,提出該門課程實踐教學設計如下:以社會需要為目標,以學校及學生實際為出發點,組織開展相關的教學實踐;課上實踐與課下實踐齊頭并進,組織開展與專業學習、課外科技有關的科研活動和生產實踐活動。
(一)教學重點與教學要求
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與實踐,學生能夠了解和掌握常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原理、布局、結構、功能特點、斷面尺寸、CAD制圖、建筑材料、穩定分析等內容,并且能在實際操作中運用。實踐教學過程中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努力:一是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將水土保持工程相關的國家規范、行業標準充實到教學內容中;二是不斷補充本學科的前沿知識,重視水土保持一些關鍵技術的應用,如水土流失區面源污染控制與環境整治技術,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技術,水土保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等;三是以水土保持單位的實訓項目作為教學實例,教會學生如何學以致用;四是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目標,注重流域或區域水土資源的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將一些“生態”工程措施的理念與設計補充進教學實踐中;五是以夠用為原則,簡化知識,減輕學生的學習負擔,只要學習在實際工程設計與施工中常見的問題即可;六是以開發建設水土流失的防治措施設計為重點,如攔渣工程、降雨蓄滲工程、臨時防護工程等,鼓勵學生開展相關實踐學習。
(二)教學實踐體系
論文關鍵詞:費改稅;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制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相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的實質是一種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維護社會公平與調節社會經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社會保障稅是為解決社會保障財源問題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是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現狀以及弊端
隨著我國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希望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數,政府則希望借此制度實現社會的更加穩定。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進,進行全方位的改革與創新的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現行征收社會保障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缺口大,對經濟的支撐能力較弱
以“費”的形式征收社保費,不可避免地導致征收缺乏剛性,執法也難以到位,從而加劇社保資金缺口。從五項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看,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最為突出。據勞動保障部預計,到2033年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當期的養老金支付缺口將達到4500多億元,空賬更是高達1.4萬億元。
1.2 社會保險的繳費范圍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目前大多數省市的社會保險統籌范圍只覆蓋了國有企業,非國有經濟主體幾乎沒有覆蓋到。即使是已經參保的企業,繳費人數與實際人數也有很大的差別。而且以費的形式籌集資金不具有強制性,狹窄的社保覆蓋面以及過于靈活的社會保險費籌集方式難以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
1.3 社保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低
社保費依然屬于稅務機關代征行為,其征收主體地位不明確,也沒有賦予地稅部門相應的征收管理權和措施,在征繳過程中很難做到依法征收。社會保障法規建設滯后,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過低,不僅會造成不同地區間企業的保險費負擔懸殊,而且使得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差、基金調劑功能弱,導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力人才無法合理流動與配置。
2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2.1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強化征收,加大籌集資金力度
社會保險稅比社會保險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和統一性。社會保障稅是由稅務部門對所有納稅人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并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嚴密的法律規定,比社保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說,社會保障稅作為中國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的一部分,也是國家用以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2.2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實現全國范圍內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效率目標
公平性是社會保險追求的主要目標。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繳費方面存在差異以及社會保險普遍性原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導致基本保險待遇標準也存在很大不同。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全國普遍統一征收,不同單位和個人面對著相同的稅收制度,保險金發放實行統一政策,而且中央財政可集中一定財力進行地區間、行業間的資金余缺調劑,從而可以有效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目標。企業也能夠建立起合理而靈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攬人才,人力資源的配置也將更合理,全國范圍內的生產效率也會有進一步的提高。
2.3 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規范收入來源渠道,降低籌資成本,化解財政風險
開征社會保險稅,可以提高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促進規范、穩定的社保資金收入來源渠道和靈活的資金調劑機制形成,從而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稅務機構和預決算管理機制和稅務部門在人員素質、征管經驗和硬件設施方面的優勢,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便于建立收支兩條線式規范的預算管理,增加專款專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濫用和挪用社會保險資金行為的存在,贏得納稅人的廣泛支持,也有利于廣大國民的監督。
3 社會保障費改稅的路徑選擇
3.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社會保障費用征繳力度,奠定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
稅收的強制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足額征繳,有效地杜絕拖欠、少繳、逃繳現象,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目前,國務院已制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基礎性立法,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會保險法已刻不容緩。
3.2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改善征繳困難的局面,奠定社會保險的制度基礎
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著制度的實施。目前社會保障費征繳困難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繳納費率太高,企業和個人負擔過重,企業千方百計少繳、逃繳,缺乏必要的懲處手段等問題突出。城鄉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社保制度缺乏銜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造成勞動力無法合理流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如何增強社保基金的監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強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設計符合科學、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強制參保變為主動參保,整個制度才有持續發展的可能。
3.3 加快社保信息系統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企業個人財務資料共享,奠定社會保險制度的技術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