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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與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1.加快銀行資產證券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能使資產和負債保持流動性狀態,當流動性需求增加時,通過變賣短期債券或從市場上借人短期資金以增加流動性供給;當流動性需求減少、出現多余頭寸時,又可投資短期金融工具,獲取盈利。
2.建立銀行風險管理監督機制。商業銀行應加強風險管理意識,在經營中力求穩健,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銀行應設立專門的流動性管理部門,其行為指導準則為:(1)隨時與銀行高層管理者聯系,確保流動性管理優先性目標;(2)必須跟蹤銀行內所有資金使用部門的活動,并協調這些部門與流動性管理部門的活動;(3)必須連續分析銀行的流動性需要和流動性供給,以避免流動性頭寸過量或不足。
二、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風險經營的啟示
1.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國內商業銀行的負債以短期存款為主,而貸款資產呈現長期化傾向。在中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僅占5%左右,商業銀行長期承擔了本應由資本市場承擔的功能,中長期貸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隨著加息周期來臨以及金融投資產品的興起,儲蓄存款出現增勢減緩的勢頭,貸款長期化與存款短期化、貸款流動性降低與存款流動性增強的矛盾并存,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明顯不合理,“短借長用”的矛盾突顯。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
2.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資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資本條件下實現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資產證券化就是解決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充分計提各項損失準備基礎之上計算資本充足率。近年隨著金融資產的快速擴張,各銀行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的難題,紛紛采用配股、可轉債或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充實資本金。銀行的這種大規模融資容易引發市場和招致投資者的抵制,且發行次級債不能改變銀行資產規模及風險權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
3.有利于降低不良貸款率。在處理大批非流動性資產,特別是不良資產時,銀行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且只能在未來不定期地收到現金,這種資金變現方式顯得效率低。資產證券化在處理大量非流動性資產時采用歷史數據估計資產回收率,然后將資產按照一定比例實現證券化。這種處理方式避免了逐筆審核資產,節省了資產價值評估的成本和時間,快速回籠現金,融資成本較低,同時又保留了資產所有者對剩余資產的收益權。解決銀行系統巨額不良資產是金融界的重大課題。
4.有利于改善商業銀行收人結構。目前國內金融市場,特別是固定收益債券市場不發達,國內商業銀行仍然以利差收人為其收益的主要來源,中間業務收入大約只占6%一17%運用資產證券化,能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人結構提供了機會。
三、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1.先試點,后推廣,降低風險。中國在推進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應遵循“先試點,后推廣;先實踐探索,后立法規范”原則,選擇有政府信用支持的專門運作機構。國際經驗表明,在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政府的作用至關重要,借助政府和國家信用吸引投資者是證券化成功的秘訣之一。
2.選擇適合中國商業銀行實情的信用模式。在操作模式的選擇上,“表外模式”較為符合中國國情。首先,中國信用環境相對薄弱,進行有效地資產隔離和風險隔離,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可以減少信息非對稱性,更有利于推進資產證券化;其次,有利于優化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減緩資本不足的壓力。
3.根據試點經驗,逐步修改和完善。通過試點,了解資產證券化過程可能遇到的法律、市場、技術等問題,并設法加以解決,將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
信貸資產證券是指將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產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作為基礎發行證券。從廣義上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所謂的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具有穩定流動現金其中的一部分資產,經整理后建立一個資產池,并將能產生的現金收益作為資產發行的證券。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本文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針對存在的風險因素,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1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貸款人在不能達到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相關要求,導致商業銀行在正常運轉過程中產生巨大的損失,此類現象與參與者的各方主體間的關系較為密切,任何一方參與或者任何一方違約都可能導致在交易過程中帶來預想不到的風險。此類風險不僅影響這貸款人的自身信譽,同時會為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在商業銀行信貸的過程中普遍存在信用風險。
(2)法律風險
由于我國正處于信貸資產證券發展時期,在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各種問題,以此同時我國相關法律還處在較為薄弱時期。相關的法律條文不明確,部分法律條款存在一定漏洞,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存在較大風險。商業銀行在整合、組改飛速發展的同時,面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體眾多,關系錯中復雜,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規來明確相應的關系。
(3)信息風險
在商業信貸過程中,信息風險尤為重要。首先在商業信貸前期貸款人應向相關部分提交相關證件,此證件在審核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信息風險。部分貸款人在提交證件過程中,提交虛假信息,此類現象將嚴重影響商業信貸的真實性。其次在信貸使用過程中,少數人存在不按時還款現象,不僅影響貸款人的信用記錄,通過將嚴重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
2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作用與影響
從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歷史來看,值得借鑒的是:第一,資產證券化幫助美國盤活存量,解決了房地產融資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長期貸款盤活變現,解決了資金矛盾問題。第二,利率市場化是資產證券化興起的催化劑,利率市場化的改革后,銀行的吸儲難度增加,資產負債錯配問題進一步放大,流動性風險上升,但同時又必須給美國人民提供貸款以解決住房問題。第三,相關信托法律法規的創新完善為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法律法規的演變豐富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方式和結構,同時新的產品出現又推動了立法的不斷完善,促進了產品的快速發展。
3 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對策
(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針對我國商業信貸產生的現象,我國將健全相關法律。并將其相關領域的法規也要有所涉及,金融行業的革新,不但有利于信貸資產證券的發展,同時更是一項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2)加強風險管理體制。信貸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主體比較廣泛,在發生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相關問題,將對我國金融行業帶來巨大的影響,同時我國金融行業將得不到良性的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降低商業銀行風險的同時,相應的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由于資產證券屬于中長期的融資產品,其風險往往是伴隨著市場及政策等因素而發生變化,因此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體制尤為重要。
(3)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健全的網絡系統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至關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評估系統以及查詢相關信用等級對于我國金融行業尤為重要。事業單位利用某種措施使企業或者個人對信用評級有種認識,同時應當建立相關的管理部門,制定一個全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并利用科技技術手段對各企業及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和評定,形成一個完整的查詢體系。
(4)加強市場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體制,由于利率與通貨膨脹的發展直接影響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的良性發展,同時信貸資金與信貸價格也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行業產生一定風險。加強市場的監督體制改革,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市場整改體系,有利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健康發展。
(5)規避操作風險。商業信貸是發展過程中操作應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在操作過程中應提高相關人員的綜合素質,避免在操作過程中產生人為失誤現象,將影響著我國商業信貸的發展。
4 結語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的成果,在金融行業形成一道獨特市場潮流,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看到了風險失控后的巨大風暴,因此我國在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要加強風險的管理措施,確保我國金融行業能更快更穩的發展。本文通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風險分析、法律風險分析及信息風險分析,進而提出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加強市場管理體制、規避操作風險及規避提前償付風險,以期為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和借鑒。
參考文獻:
[1]商旭.現代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與金融制度改革問題研究[J].中國市場,2013(7).
關鍵詞:風險隔離;銀行監管;資產證券化;真實銷售
1 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遭遇挑戰
1.1“真實銷售”的真實性遭遇挑戰
“真實銷售”模式下的資產證券化,“真實銷售”不僅是實現目標資產轉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資產證券化中風險隔離的第一道防線,故“真實銷售”能否切實實現關系到發起銀行的風險轉移的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隱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證券投資者期望對發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權,若當資產不能實現時,可以實現對投資的擔保,發起人為了獲取更高的資產轉移收入,也同意該條款;另一方面,發起銀行為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必須遵守法律中的“真實銷售”規則。[1]銀行在此問題的抉擇上,傾向于挑戰法律規范,以取得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風險的暴露需要時間,以及宏觀經濟現有狀況的非持久性。由發起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對“真實銷售”的挑戰引起原有期望的風險隔離機制遭遇失敗,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驟增。
1.2 SPV獨立性的風險暴露
在真實銷售模式下,SPV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規避發起銀行的破產風險,因此在構建過程中應當嚴格操作,尤其是在銀行資產證券化下,要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SPV,即實現遠離破產的SP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組建形式(主要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雙層結構、自身的業務范圍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無法避免因發起人的原因導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風險隔離機制失敗的原因分析
2.1資產證券化中銀行監管力度的缺位
現實中,各國金融體制在組織結構上差異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體系模式。理論上存在兩大類型:以德國為代表的銀行型的體制與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型的體制。[2]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較系統地金融體制分析框架——功能主義金融觀點(Functional perspective),創立了從金融機構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體系下銀行的風險與監管這一全新方法。在儲蓄向投資轉化過程中,銀行作為重要參與者,必然伴隨著風險分散及監管問題,且不同金融體制在處理程序上差異化。[3]學者Allen and Gale 認為: 金融體系風險分散的功能可以劃分為橫向風險分擔和跨期風險分擔。依據此分析框架,證券市場相對發達的美國在資產證券化實施中,在橫向風險分擔上占有優勢;而銀行為主導的德國在縱向風險分擔上的選擇性相對強。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體制的區別,導致美德兩國在相向風險監管上出現疲軟傾向,同時市場本身不夠完全以及銀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軟狀態引發的潛在風險不可避免。
2.2銀行風險監管的國際化合作層次不高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作為提高證券信用評級和轉移風險的手段,實踐中無論是發起人還是投資者都傾向于過于膨脹該機制的效果,易忽視新型金融活動所產生的新型金融風險,事實上風險并非可以依靠復雜的風險轉移機制來換取遲軟的金融監管,再說風險轉移而并非是消除風險。隨著銀行表外證券化業務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資本比率中的風險累積化。[4]金融創新活動下,銀行監管主體的松弛易引發銀行為規避資本監管標準實行套利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銀行的此種傾向不僅降低了銀行資產質量,還擴大了銀行系統性風險。監管資本套利鼓勵銀行將其高質量資產證券化,保留了受到監管資本要求的高風險資產。證券化趨于降低銀行資產負債表保留的未證券化的資產的平均信用質量,從而監管資本比率不變,但是卻造成總體風險增強,此外銀行的財務報告監管資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銀行的真實財務狀況,勢必存在導致整體性安全危機的隱患。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趨勢,加劇全球銀行體系(已不僅僅限于活躍的大銀行)逐步一體化,任何一子系統的危機會迅速擴散到其他主體。在此背景下國際銀行監管合作的呼聲再次響起。監管協作并不絕對排斥監管競爭,關鍵問題在于,監管者及銀行機構形成對因監管競爭帶來的自由化的本質及自由化環境中固有的高風險的認識,以此不斷完善銀行也的監管機制。在此基礎上的監管協作相比較單純的金融競爭所帶來的效益更高。[5]因此銀行業在國際上的監管協調所產生的規避風險的效果是監管競爭與自由化所無法達到的。
3 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完善
3.1證券化立法應當堅持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原則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證券投資者、原始債務人等群體處于弱勢地位,法律應當給予偏重型保障。資產的真實銷售實質為債權讓與行為,體現民商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在債權讓與過程中,應傾向保護投資者、原始債務人的權益,而非資產資產所有者即發起銀行。
投資者的弱勢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對稱,正是在信息獲取上處在劣勢,使得弱勢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臨強勢主體的“敗德行為”,承擔過多的風險。[6]為促使證券化的正常運轉和迅速發展,被投資者報以期望的風險隔離機制予以出現。然而銀行對風險的保留份又再次挑戰投資者的利益。在處理前述及的問題上,必須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為指導原則,不可因懼怕發起銀行的不利選擇而放棄有利于弱勢群體保護的解決方案,這本身與監管的原則和價值相背離。美國事實上一直在尋求銀行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風險暴露的監管方案,起初通過采取雙層SPV證券化結構,然而勢必增加證券化的成本,發起銀行為獲取更高的利潤空間,必然增加其道德風險的暴露。實務人士和相關學者力圖推出進一步的機制,從而促使美國107屆國會擬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是對破產法典第541條關于破產財團的規定進行了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修正。具體規則是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隔離于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障投資人的預期償付。[7]
3.2風險隔離機制的法律救濟
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機制主要目的在于隔離發起銀行的破產影響到投資者的預期利益,而非對SPV的破產隔離,雖然SPV作為證券發行人自身的破產可能影響到證券的償付。若發起銀行與SPV之間的資產轉移為真實讓與,即使SPV提出破產,其人格獨立決定其依靠自由的破產財產承擔投資人的償付,發起銀行并不涉及其中,此種情形的證券化流程屬于理想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然而實踐并非理想,前以提到資產產權轉移的認定的不確定、發起銀行的破產等證券化風險暴露。學界稱上述的風險暴露為資產證券化最大的法律障礙。 轉貼于
問題解決的關鍵則是進行相關法律規則的修正。前已提到,美國曾提出破產法改革草案,然而因為“安然”事件而歸于匿跡。事實上,風險隔離目標的實現最終表現為破產隔離的實現即特定目的機構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中實現破產隔離是資產轉移的首要價值目標,真實銷售一直被視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只有滿足了真實銷售的法律標準,當發起人面臨破產時,已證券化的資產才不會歸入發起人的破產財團,故有關真實銷售的概念和判定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熱議的焦點。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構成機制,資產轉移其是否實現真實銷售這一問題雖然一直未予徹底解決,但在危機背景下發起人破產事件頻頻發生的情形下,其法律標準的討論勢必繼續升溫。在諸多破產案中,冠以“不死”傳奇之稱、擁有158年歷史的雷曼兄弟的破產案格外引人注意,一時之間稱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熱點。雷曼兄弟公司自申請破產后,其申請出售旗下的有關業務,其中包括固定收益、股票、現金交易、經濟業務、債券交易和咨詢以及某些機構實體(例如:資產證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機構),破產法庭針對此行為于當年9月19日舉行了由數百名律師和專家參與的聽證會對此申請予以審議,最終法庭準予出售,并發出“銷售法令”。[8]雷曼的資產出售行為之所以引起資產證券化界的關注,關鍵點在于擬出售資產的范圍,即破產財團的構成內容。雷曼兄弟公司是最早涉入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公司之一,其破產財團確定問題上,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相關資產的性質及是否納入破產財團,無疑是對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運行效果的檢驗,更為確切地說是關于已證券化的資產是否實現法律上的獨立;是否實現真實銷售;是否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的問題。破產法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迫切需要一個可以作為裁判真實銷售性質的法律依據,雖然這一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和難點,但不能據此而松懈研究和探索,固然問題不會因某些論者的個別努力而立即解決,但不可因此拒絕和否認任何一份在此方面的努力和付出。
開展真實銷售法律標準的探索,首先,有助于人士當前此方面所面臨的實踐挑戰。盡管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上均已認識到真實銷售對于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重要性,但有關真實銷售的判定標準目前尚無定論,這種不確定性要求各國在進行相關立法和司法工作時應當審慎對待。其次,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活動的安全性。證券化中各參與主體之所以特別關注真實銷售的判定標準,追其溯源,目標實為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避免因引發對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的性質的重新認定風險,最終影響到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削弱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存在和發展的根基。再者,有助于鼓勵當代中國資產證券化中破產隔離機制的構建和真實銷售法律標準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進展,以致改變現有的空白狀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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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管理;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
前言: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是指將具有預期收益但是流通性較差的信貸資產經過某種特定的組合來形成資產組,并通過證券發行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場中得以流通。這種新型的金融工具在我國發展的根基并不深,僅僅是最近幾年才頻繁出現的,但是,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效的推動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在我國金融市場中發揮出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不過,隨之而來的,是許多風險問題的出現。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征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有:(1)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融資手段,通過特有信用增級技術的使用、相關交易機構的構建來吸引到大范圍的投資,從而保障融資的順利完成。(2)信貸資產證券化與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的表內融資方式不同,它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3)信貸資產證券化與企業的整體自信狀況并不相關,它是將特定的資產組合作為融資依據的。(4)傳統融資方式是增量的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卻表現出與之不同的存量證券化。(5)僅僅可以由特定的交易主體來保障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過程,該交易主體的定義為中介機構,能夠將企業和投資者聯系起來,它的經營內容和經營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商業銀行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的結構比較復雜,并且參與的主體較多,這就會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的發生,主要表現為交易主體的收益或損失的不可預測。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時候必須關注到這些潛在的風險,要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充分分析,對其誘發原因進行深入研究,只有保障了這些前提后,才能使風險得以管控,達到業務收益最大化,有效優化商業銀行資產結構。
(一)來自市場的風險。市場風險指的是通貨膨脹、利率等市場因素帶來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在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以下幾點的變動都可能帶來市場風險,如權益資產的價格變動、信貸資產的價格變動、外匯價格的變動等。在發行初期,資產債券的收益便得以確定,資產債券的價格與利率呈現反相關,當利率提高的時候,證券的價格會隨之降低,當利率降低的時候,證券的價格反而會升高。通常,資產證券的期限越長,其受到利率等市場因素影響的風險就會越突出。
(二)客戶信用帶來的風險。通常會將信用風險稱為違約風險,這個概念指的是由于信貸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不能按時履約,帶來其他參與主體可能承受的損失可能性增大,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參與主體具有非常緊密的聯系,一旦任何一方參與主體不能按時履約或違反合約都會為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帶來巨大的潛藏風險。商業銀行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是作為主要參與方而存在的,此外,它還擔任著信貸資產提供方的角色,因此,商業銀行往往會承擔著來自顯性和隱形兩方面的雙重風險。
(三)提前償付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是由于利率下降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的還款金額超出了合約所規定的還款額度,進而帶來了證券投資人預期收益的風險。提前償付風險通常也被稱為早償風險。引起早償的原因有許多種,債務人經濟情況改變或者利率發生變化都會帶來早償風險。此外,根據還款額度的多少,具體將其分為了完全早償和部分早償兩種類型。
(四)法律漏洞方面的法律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近幾年火熱開展起來的,并沒有非常長久的時間根基,因此,該領域的法律和制度尚未健全,這就會帶來一些法律條款變動、法律條文不明確、法律漏洞方面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會使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著一定的風險。此外,在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會出現許多的參與主體,參與主體間的權利、義務較為復雜,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律規范來約束,必然會導致風險性增加,因此,完備的法律依托對于完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五)信息不對稱風險。信息的不對稱主體風險這個概念中的主體主要是投資者及證券化企業、銀行發起人與債權人,這些主體之間會存在信貸信息即證券化資產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帶來信息的不對稱風險,此種風險種類主要包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風險,主要由于借款人在收益最大化的目標下采取目標申報虛假收益等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借款人在收益不能夠支付貸款本息的情況時違約的問題,從而導致銀行遭遇道德風險的威脅。
(六)操作過程中的風險。操作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于系統或人員等原因帶來的經營風險,一類是由于不完善的操作過程而帶來的風險。操作風險是能夠進行人為控制的,對證券化業務本身的收益影響不大。操作風險不僅僅來自于證券化業務操作行為的本身,也可能是由于對風險識別度和經營風險的忽視而造成的。
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管理策略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這個問題在新事物的產生過程表現的尤為突出,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也表現出了兩面性的特點。一方面,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效開展,能夠帶動我國金融市場的創新,促進我國金融結構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但是,隨之而來的風險也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加強風險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健立健全規范的行業法律。當務之急是建立健全規范的證券行業管理法律,嚴格交易管理,從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現狀出發,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系統的證券法規體系,構建全面系統的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業法律體系,為不良資產證券化奠定良好的發展和環境基礎;其次是在實踐中摸索總結,完善不良證券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強化其金融職能、拓展其應用范圍;再次是充分考慮特殊情況的交易特征,引進特殊的附加法律條款,完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規構成。
(二)加強監管部門的執法強度。政府的有效監管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開展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政府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新型金融業務的法律體系,從而使金融行業的市場行為走向規范化。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會涉及到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其業務范圍和參與主體也較為復雜,因此,金融法律體系的改革勢在必行,這項工作不僅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開展的前提,更是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
(三)進一步健全投資風險方面的監管體制。盡管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降低商業銀行的風險,但是隨之而來的是金融市場風險的增加,此外,資產證券大多被列為中長期融資產品的范疇,它的風險會由于政策變動或市場變動等原因增大,因此,必須要將風險監管機制和風險提醒機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上日程。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會涉及到較為廣泛和復雜的主體,因此,風險的可控性也相對較低。比較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國的次貸危機,在相當成熟的金融市場環境中,美國尚且發生了如此嚴重的風險失控,這便提醒著相關單位要充分重視投資風險監管機制的健全工作。除此之外,資產證券化之后會帶來與基礎資產的分離狀況,導致風險的預警性大大降低,這時候,必須要強化風險預警功能,相關單位要出臺新的監管規劃以便對衍生工具的風險進行預警。
(四)完善信用網絡建設。信用查詢網絡和信用評級體系對于金融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相關單位要針對市場現狀,指定起一套全國統一的信用等級評估標準,充分依托互聯網絡這個平臺,進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評定,從而開發一套公開的查詢系統。同時政府還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來增加全社會對信用評級的認知程度。此外,要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各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機制,從而有效提高相關業務的透明度,以商業銀行為例,要及時披露信貸資產的相關質量信息,借款人要具備償付能力的真實證據,通過這些途徑來有效規避風險。加大企業內部的信用管理力度,有助于提高市場交易的信用程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信用的制約作用,減少因授信不當導致無法按時履約,或因授信企業因未制定履約計劃而導致違約現象的出現;另一方面,加強企業信用監管,大大制約了一些企業和機構的失信行為,使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在各企業的客戶管理中被篩選掉,使其沒有市場活動的機會和空間。
(五)加強信息相實性。首先要加強監管力度,保障交易市場和交易過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強中介機構的職能作用,擴大中介機構的影響范圍,實現交易活動的全程監督管理;同時要加強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充分避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各種道德風險,通過信用評級體系加強交易主體的信用意識,保障不良資產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保障證券公司信用狀況的真實性和客觀性。提高資產證券化的社會認知度,普及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和優勢,吸引廣大投資者的積極和廣泛參與。現在一些投資者缺乏對資產的全面科學理解,錯誤的將不良資產認作是呆賬壞賬,認為某些不良資產完全不具備收益可能和投資價值等等,必須從認識角度提高不良資產的科學理解,明確現今流動性差的不良資產存在未來預期收益的可能。
結語:作為一項引人注目的金融創新成果,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在金融市場中發揮出巨大的作用。不過,我們也要看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失控后帶來的嚴重后果。因此,我國要在有序開展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同時,關注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通過對相關領域研究的加強來達到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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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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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美國學者Shenker和Colletta(1991)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獨立的可市場化的股權或者債券,將富裕財產打包出售,具有較大的流動性。Folarin Akinbami(2010)強調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認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以及信用評級機構可以較妥善解決由于金融自由化引起的一系列問題。Krugman(2010)認為寬松的匯率環境更適合實體經濟的增長,因此國際資本流動刺激了國內GDP和就業的發展。李瑞紅(2011)從資金的流動性管理入手,比較了中美銀行流動性的風險管理,并著重研究了與我國銀行運作程序相似的日本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最后得出利于我國銀行流動性發展的若干建議。王荻(2014)結合美國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分析了MBS在中國深化發展的可能性。費方域等(2012)認為銀行內生流動性風險是金融系統性風險的來源,在此基礎上所研究的銀行內部潛在風險以及加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成為研究金融系統性風險的方向。
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的含義即是指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差的現金資產,在金融市場上將其轉化為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這樣一種行為。美國資產證券化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發展,至今已有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其中以住房按揭貸款發展最為迅速。
2、美國資產證券化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1)資產證券化是將長期貸款資產變現,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佳渠道。金融機構僅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無法解決房貸資金矛盾的問題,而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模式,通過調節資產負債表,將信貸資產打包出售進行融資。
(2)二級市場做市商推動美國總產證券化的發展。由美國聯邦政府設立的用于提供貸款并進行貸款擔保的專業化組織房地美和房利美進一步推動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由于兩家特殊的政府支持金融機構銀行,抵押貸款公司和其他放貸機構購買住房抵押貸款,再將其證券化后打包出售給其他投資者,所以它們是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
(3)美國法律法規的完善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保障前提。美國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資產證券化產品轉讓的便利性,放寬了行業標準。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又相繼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規范制度。
(4)金融市場融資理財產品的創新是金融市場供需雙方理性選擇的結果,是對傳統擔保類信貸的修正和改進,其在體制轉型,誠信逐步提高,文化日益融合的今天,在產品的設計定價和風險等方面更能適應投資者的需求。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及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已涵蓋各大商業銀行和金融公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結構也由最初的商業銀行日漸多元化。同時,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范圍正在逐步擴大。截至2014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余額為960億元,占資產證券化存量的74%,說明由銀監會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主管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已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中流砥柱。表1顯示了我國房地產近幾年的變化。
2、我國住房按揭貸款的現狀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2008年危及全球的次貸危機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遭受了打擊,2012年我國繼續開展證券化業務。截至2015年4月,我國債券市場有220多家境外投資者,持有整個證券市場的余額6000多億元,其中金融機構累計發行信貸資產支持債券近4500億元。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如果不能把握好住房按揭貸款等中長期貸款在整體信貸資產中的比例和結構,將有可能使“錢荒”再現。
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仍處于發展階段。一方面,商業銀行仍處于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作為放貸資金的局面,融資渠道單一;另一方面,由于商業銀行的業務缺陷,借款人提前還款行為無法提前預知,由此會形成資金錯配從而加大流動性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還存在分散性、隱蔽性和滯后性等缺陷。表2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發行債券情況。
3、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
(1)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2009年新啟動的巴塞爾協議的修訂和完善,對流動性風險的可操作性和可計量性提出了新的標準。而關于流動性監管計量指標則有一部分反映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上。一是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由傳統的貨幣市場的參與者擴大到保險公司、大型企業等機構投資者,同時豐富了短期債券、股票等投資產品,擴大了資金來源;二是商業銀行在特定時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利率風險從貸款風險中分離出來,從而有效地管理利率風險,增加了融資的集中度。
(2)證券化的發展使得國家貨幣政策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逐漸減弱。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拓寬了金融企業融資渠道,優化資源配置,滿足資產需求,改善市場體制的運行,金融市場將發揮主導作用,加大銀行體系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貨幣政策工具作用減弱。
(3)證券化的發展分散了銀行過度集中的信貸風險。由于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如貸款在央行實行寬松或者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的時候影響較大,而那些證券化活躍的資產,例如債券和股權的發行,受到的影響則不明顯,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貸款額度,從而降低行業貸款集中度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進商業銀行業務轉型。隨著利率市場化的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成本的上升使得商業銀行不得不降低傳統業務比重,而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等影子銀行的出現以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則受到了廣大儲戶的歡迎,銀行“脫媒”現象日益嚴重。
四、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1、我國商業銀行發展住房按揭貸款遇到的問題
(1)貸款利率過低,商業銀行缺乏將住房按揭貸款發行擴大的動力。現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但仍然低于其他類型的非住房貸款利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貸款人的收益,由此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興趣不足。
(2)住房按揭貸款成本上升。2008年,國內銀行信貸總額不足22萬億,經過幾年的擴張,如今已擴大到將近50萬億。信貸規模的擴張,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銀行之間的競爭力,但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收益率,擴大了信用風險。
(3)銀行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阻礙了住房按揭貸款的發展。一是“假按揭”的現象普遍存在,即僅由開發商在商業銀行提供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存在較大的信貸風險;二是商業銀行對于貸款逾期催收工作做的不到位,對部分“散盤”按揭貸款未執行開發商保證金制度。
(4)我國商業銀行對住房按揭貸款的審核評級制度還不完善。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核評級系統嚴重缺失借款人的個人資料、融資特征等信息,信息的缺失和失真使得按揭貸款的信用風險上升,大大弱化了整個信用評級體系。
2、促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若干建議
(1)增強商業銀行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動力。在當前情況下,商業銀行業可以選擇將不良貸款和金融理財產品進行捆綁銷售的方式,盤活資金存量。考慮在會計、稅收等制度方面增加相應的配套措施,主動將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資產證券化,以增強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推動商業銀行混業經營,成立信托公司,組織發行證券,進行金融控股。
(2)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人的風險管理。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商業銀行在進行貸前審查時,應充分運用風險評級機構的測評和分析方法,對借款人的借款資格和還款能力進行評定。在貸后管理中,加強對逾期貸款的催收力度,對已發放貸款的還款情況進行監控和跟蹤。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融資;表外收入
如今,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銀行一種重要及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工具。在歐美,許多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來管理其風險及資金。此外,資產證券化還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貸款資金來源,成為解決銀行流動性不足的一大對策。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運用一定的融資方式和手段,將其資產負債表中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然后轉換成可以重新在資本市場向投資者出售的證券。這樣一來,銀行可以通過證券化把之前并不適銷的資產變得適銷對路起來,從而增加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
此外,資產證券化為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轉移,使伴隨資產的風險從發起銀行里剝離開來。這樣一來,既保護了發起銀行免受資產風險的影響,又保護了投資者免受銀行整體風險的影響。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從歐美銀行的實踐中發現,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相當復雜,但總體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資產轉移
從資產管理的方面來看,證券化是銀行一個不錯的策略選擇。例如,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某些貸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因此,當銀行發現由于某類貸款導致銀行風險頭寸過高時,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進行證券化轉移,從而降低銀行的風險頭寸。
此外,銀行還會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使其業務更加多元化。在過去,銀行是通過擴大資產負債表的規模來獲取利潤以達至此目標。但是現在,由于資金的限制和行業的競爭,此方法越來越缺乏可行性。與此同時,銀行也意識到一些另類貸款(如可選擇按揭貸款)的利差比其現有的表內貸款更高。因此,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現有的貸款向表外轉移出售,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總體貸款利差的增加。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的杠桿效應,銀行能以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
(二)資本約束
隨著《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率的不斷上調,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不斷加強。一般情況下,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較低,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或削減資產的方法來提高。然而,由于銀行業競爭加劇等因素,資本成本不斷增加,銀行偏向于選擇削減資產這一方法來提高資本充足率。而銀行削減資產的一般做法就是將其部分表內資產進行證券化出售,從而釋放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
然而,從許多歐美銀行的經驗中發現,部分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同時也償還了股東資本。顯然,這與上述兩種動因有所違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動因更多的是出于競爭的壓力。由于歐美銀行業競爭激烈,銀行某些資產(如貸款)的利潤率已經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從另一角度來看,這意味著資產的收益率越來越不足以抵償資本的必要報酬率,銀行的表內資產缺乏盈利性。而資產證券化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幫助銀行改善資產的盈利性,減輕資本約束對銀行的壓力。
(三)融通資金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進行融資。首先,資產證券化豐富了銀行的資金來源。由于資產抵押證券是以銀行某種資產組合為基礎,具有特定風險收益,往往成為專業投資者的目標對象,而他們通常卻不會直接提供資金給銀行本身。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拓寬融資渠道,挖掘新的資金來源。
其次,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由于資產抵押證券能夠滿足特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減少銀行開辟新融資渠道的資源投入。這樣一來,銀行的融資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過對不同資金來源的細分,資產證券化可以使銀行籌集新資金的邊際成本得以下降。這樣,銀行不必再通過提高存款利率來吸引資金,降低其融資成本。另外,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去,這也意味著銀行不必持有過多的資本來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銀行的整體融資成本得以減少。由于資產證券化使銀行的融資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銀行能以更具競爭性的貸款利率吸引客戶貸款,尤其是優質客戶的貸款,有利于銀行維持與顧客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規模的擴大,從而提升競爭力。
然而,銀行融資成本的降低,還要取決于證券化后銀行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隨著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進行,資產的風險也會被轉移。但是,如果銀行對其低風險資產進行證券化,反而會使其投資組合的平均風險上升,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上升。因此,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還要考慮證券化資產的選擇。許多國外銀行的實踐表明,并非所有類型的資產都適宜證券化。只有選擇合適的證券化品種,如長期按揭貸款等,使證券化后銀行的資產結構更為多元化,才會達到資產組合風險的分散,從而降低銀行的融資成本。
(四)費用收入
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銀行向SPV性質機構打包出售資產,并提供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從中賺取費用收入,從而減少銀行收入對凈息差的依賴性。由于銀行在金融系統中扮演著金融中介的角色,銀行在發起貸款方面具有特定優勢。然而,銀行卻擔心持有的貸款不斷增多會導致其資產組合的風險增加。因此,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較優勢發起更多的貸款,然后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其轉移到表外。這樣一來,銀行不必再擔心增持資產所帶來的更高風險,同時也賺取了相關的費用收入。由于銀行在不擴大其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前提下實現了表外創收,資產證券化成為了當今許多銀行競爭策略的一部分。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特征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的信用風險由銀行向SPV性質機構的轉移。因此,資產證券化被視為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資產證券化前后,發起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增加了銀行的風險,降低了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一)逆向選擇
對于銀行而言,由于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資產風險的轉移,出于利潤的壓力,銀行有可能存在高風險操作的動機。例如,銀行會選擇一些高風險的資產進行證券化,如次級貸款等,然后轉移其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有可能誘使銀行在審核貸款申請時,降低貸款準入門檻、減少限制條件,從而濫發貸款,導致劣質貸款增加。
對于投資者而言,由于證券化資產得到了信用的增強,投資者難以獲取其標的資產的完整信息,有可能導致投資者僅追求證券化資產的表面收益率而忽視了其潛在的高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由于其結構和環節相當復雜,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隱患。然而,在經濟繁榮、房地產市場泡沫時期,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都很低,屬于銀行的優質資產,而以其為標的資產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收益率也較高,因此受到了投資者的追捧,也因而導致了次貸的盛行。但是,當房地產市場泡沫破裂時,就會引發次貸危機,對經濟和社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二)道德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后,雖然銀行的資產已經轉移至SPV性質機構,但是資產的管理等相關服務還是由發起銀行所提供。而由于發起銀行與SPV性質機構能實現破產隔離,在資產證券化后,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均由SPV性質機構承擔。因此,發起銀行在證券化資產的管理方面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以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為例,在經濟繁榮、房價不斷升值的時期,由于購房需求高漲,并且以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其二手交易市場相當活躍,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輕易地將其住房抵押貸款打包轉手,從而賺取差價。這就意味著證券化后,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的監管方面有可能放松,增加了金融市場的風險。
三、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有效解決了銀行的資金來源問題,并且成為了銀行風險管理的嶄新技術,對銀行、投資者以及資本市場都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一)促使銀行傳統職能轉變
資產證券化意味著銀行的傳統職能面臨著挑戰。在傳統的體制下,銀行主要依靠其存款等負債業務籌集貸款資金,承擔貸款的發起、持有和服務等全部職能及風險。而實行資產證券化后,銀行可以發揮其比較優勢由信用中介轉變為單純的貸款發起者和信用風險打包者,承擔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資產的信用風險轉移到投資者身上,而投資者所提供的資金成為了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能夠將銀行的非標準化信貸轉化為標準化證券,從而提高了銀行的流動性,同時也大幅減少了銀行在傳統上分析非標準化信貸并以非流通資產形式持有的成本。
(二)促進銀行結構改革
銀行利用資本市場,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較好地實現了資本的保值增值,強化了價值投資理念,改善了銀行的結構。此外,資產證券化后,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得到增強,銀行資產可以按照市場規律的要求更加合理地重新配置,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利用率和增強銀行抗御風險的能力。
(三)降低投資風險,實現風險規避
首先,資產抵押證券使投資者面臨的風險相對降低。證券化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把銀行貸款的發起與貸款的持有區分開。與投資者把資金存入銀行相比,投資者購買SPV性質機構發行的資產抵押證券,只需承擔銀行的某一特定風險(如按揭風險),而不必承擔發起銀行的整體風險。根據國外的經驗,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通常比股票市場的風險小,而收益率又相對銀行存款要高。因此,資產抵押證券能夠相對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受到普遍投資者的追捧。
其次,資產抵押證券為投資者實現了風險的規避。投資者為了減少其風險頭寸,會選擇具有某種特定風險的金融工具來進行對沖交易。由于資產抵押證券具有特定的風險特性,投資者可以利用其來沖銷標的資產潛在的風險損失。此外,由于資產抵押類證券具有不同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因而滿足了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投資選擇。
(四)實現銀行與資本市場良性互動
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存在著既相互競爭又相互依賴的關系。資本市場的建立,打破了銀行在企業融資與信貸市場上壟斷的局面。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從而減少了對銀行資金的需求,加劇了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的競爭。但同時,隨著競爭壓力的加大,銀行一些傳統的表內業務將不再有利可圖。這意味著銀行將更多地關注其資產的收益率以及表外業務的創收。而資本市場上興起的資產證券化浪潮為銀行提供了改善資產結構和實現表外創收的新途徑。換而言之,今后銀行將會更多地依賴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為資本市場提供更多的金融產品。此外,由于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的成本,提高了資產的利用率,因此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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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內容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社會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內容。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
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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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試點情況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對農商行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融資成本、拓展盈利增長點、提升綜合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著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一)盤活存量資產
農商行是服務“三農”和實體經濟的中堅力量,貸款投放對象也以民營企業、“三農”和小微企業為主。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可將現有信貸資產重新組合并打包,轉化為證券資產出售,有力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結構,另一面,通過出售證券資產而獲得現金資產,釋放信貸規模,用于支持重點領域,尤其是加大對“三農”、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問題拓展渠道。
(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
當前,我國農商行普遍存在資產長期化、負責短期化的問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問題比較突出,流動性管理壓力較大。信貸資產證券化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手段,農商行可利用此業務靈活調整資產負債結構,規避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對流動性的影響。例如:將中長期信貸資產證券化出表,換取現金資產,可有效提高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出表后,降低了銀行加權風險資產的比重,有效提高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為農商行進一步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三)改善融資結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為農商行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有利于改善融資結構,拓寬融資渠道,扭轉資金過度依賴于存款的現象。
(四)拓展盈利增長點
農商行可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開拓新的中間業務收入來源,減少對傳統信貸業務的依賴,有效應對利率市場化、存貸款利差收窄對銀行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農商行可以作為貸款服務中介,繼續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獲取合理的服務傭金,此外,還可以開展證券化操作的結算、托管、財務顧問等中間業務,強化金融服務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資本的情況下,增加收入,促進農商行盈利模式轉變。
(五)提升綜合管理水平
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涉及資產審計、評級和公開發行等環節,各類型中介機構(如: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對入池資產的篩選有著嚴格的標準,此外,作為貸款服務管理機構,農商行需要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對證券化資產的違約、提前清償、違約回歸等情況進行公告。如果將這些標準納入日常貸款發放流程中,將有利于農商行進一步提升貸款業務篩選標準和服務能力,促使貸款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從而進一步提升農商行的信貸管理水平。
二、關于農村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員工隊伍建設
任何業務的推動,員工隊伍都是關鍵。就農商行而言,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件新事物,大部分員工對此業務不了解,因此,需要下力氣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員工隊伍建設,一要加強宣傳,提高員工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二要明確責任部門,把職責細分,并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三要加強培訓,使業務人員一方面吃透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則和制度性文件,將業務從開始就步入合法規范的軌道,另一方面,要熟練掌握證券化業務的相關操作流程,使業務穩健、高效開展。
(二)要對入池資產嚴格把關
為使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要貫徹監管部門對業務風險控制的要求,保證投資者利益,在資產池組建階段就要對入池資產制定篩選標準,并進行嚴格把關,尤其是嚴防將質量較差甚至已經形成風險的信貸資產入池“濫竽充數”。同時,還要對資產池的行業集中度、借款人集中度、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方面進行監控和審核。
此外,要建立資產池動態調整機制,對存續期發現的不符合入池條件的已入池信貸資產,要及時調整出池。
(三)抵押權的變更登記事項不容怠慢
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要做好抵押類入池資產的抵押權變更事宜,確保抵押貸款及其附屬擔保權利全部轉移,規避法律風險和社會聲譽風險。
在實際業務操作中,由于入池資產中抵押貸款占比較高,業務量較大,所以抵押貸款批量入池伴隨抵押權變更登記問題成為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難點,需要農商行與房地產登記部門積極溝通,在確保變更登記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提供便利和提升效率。
(四)以信息披露促進銷售
從之前各家銀行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看,普遍存在“有價少市”、投資者不敢買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是銀監局實行“備案制”和人民銀行實行“注冊制”以來形成發起方和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所致。因此,對存續期的資產進行詳實信息披露是保障銷售量的關鍵。主要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是要從信貸資產證券化長遠發展考慮,在我國信息披露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作為發起機構的農商行要主動擔當起信息披露的責任,如實披露資產信息,贏得投資人的信任。
二是要對入池資產逐筆進行動態信息披露,按照不同的兌付期頻率、發行環節披露每一筆、每一期未來計劃攤還的現金流入情況,并且在存續期間根據實際發生的早償、違約情況,還需要在每一期進行更新,為投資人做定價參考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
三是結合國際市場對于車貸、房貸證券化產品的風險判別方式,不僅要披露動態池數據,還要每個季度隨機抽取一個靜態池數據,并保證時間跨度足夠反映一個完整的周期。
四是發起機構要敦促主承銷商、律師、會計師、評級機構、信托機構、登記托管等機構切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在注冊、發行、存續各環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投資者更加直觀和詳盡地了解資產狀況,進而增加投資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