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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1]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2005.1.
[4]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2006.18.
內容提要: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好的債券,借以融通資金。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尤其體現在房地產融資渠道多年來的單一性上,這造成了兩個尷尬的境地,一是房地產資金籌集進入一個瓶頸狀態,二是銀行長期背負巨額的不良資產。“121”文件的出臺更加使房地產銀行貸款的途徑縮水,資本市場不得不創造新的金融工具以適應趨于惡劣的投資環境。房地產證券化就無疑是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的一個新的工具性創新,隨之邇來的將帶動整個市場和體制的創新。房地產證券化就是將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為證券形態,它包括抵押債權證券化和項目融資證券化。國外房地產發展的經驗表明摘要:房地產證券化是發展房地產市場最為有效的手段。我國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容樂觀,筆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作為突破房地產融資的瓶頸目前狀況,帶動整個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運作,是值得提倡的一種金融創新,但于經濟環境、法律框架等方面的限制,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業務還面臨許多障礙。本文旨在對房地產證券化作粗淺的探索的基礎上,以期拋磚引玉。
摘要: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證券化房地產立法
[關鍵字]:房地產資產證券化房地產證券化房地產立法證券化法律法律分析
一、前言
資產證券化源于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證券,隨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應用于抵押債權以外的非抵押債權資產,并于80年代在歐美市場獲得蓬勃發展。90年代起,資產證券化開始出現在亞洲市場上,非凡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在一些亞洲國家得到迅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和房地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目前在我國存在大量的可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例如房地產基礎設施的建設、房地產抵押貸款等。資產證券化尤其使房地產證券化在我國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們應當充分把握這一機會,在拓寬溶資渠道和完善資本市場的同時,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和投資環境。2003年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即“121號文件”,以控制房地產信貸風險,其中的核心內容有摘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應不低于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嚴禁跨地區使用;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這好比把造成銀行不良資產的緊箍咒轉嫁給了房地產開發商,使房地產融資渠道單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以激活資本投資市場勢在必行,啟動相關的專項探究和政策法律的探究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性質和特征
(一)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和性質
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代表的房地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70年代的美國。房地產證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的投資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從而使投資人和房地產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化為有價證券形式的股權和債權。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即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
因為證券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沒有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權威法律定義,所以理論界對房地產證券化的理解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摘要:
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通過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進行融資的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成為房地產上市公司,從而使一般房地產企業和證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過收購、兼并、控股投資房地產企業等形式進入房地產業,從而使上市公司和房地產業結合,發行股票或債券。這種觀點意味著房地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開發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新問題,又可分散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風險。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的證券化,即以某具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投資對象,由投資方或開發企業委托金融機構發行有價證券籌集資金的活動。
實際上,房地產證券化產生的背景及實踐表明,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投資由原來的物權轉變為有價證券的股權或債券,是指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而并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籌資活動,也不是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證券化。
房地產證券化實質上是不同投資者獲得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權利分配,其具體形式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和收益憑證等。因為房地產本身的非凡性,其原有的融資方式單一,房地產證券化是投資者將對物權的占有和收益權轉化為債權或股權。其實質上是物權的債權性擴張。房地產證券化體現的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的。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的一部分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來融資,資產本身償付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被徹底割裂開來。
和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房地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房地產投資的參和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和的房地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和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房地產項目。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
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
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房地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和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
房地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房地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房地產投資經營機構將房地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總之,房地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債券為核心的多元化融資體系,泛指通過股票、投資基金和債券等證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產市場資金的投融資過程,包括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其宗旨是將巨額價值的房地產動產化、細分化,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實現房地產資本大眾化、經營專業化及投資風險分散化,為房地產市場提供充足的資金,推動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快速發展。它既是一種金融創新,更是全球性經濟民主化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房地產證券化的特征
1、基礎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權利。無論是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還是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都被法律化為一種合同權利。
2、參和者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從基礎資產的選定到證券的償付,有眾多的法律主體以不同的身份參和進來,相互之間產生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網,其涉及面之廣是其他資產證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SPV(特設機構)和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轉讓關系,SPV和證券承銷商的承銷關系,還有眾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而產生服務合同關系等等,一個證券化過程中,有著多種多樣的法律關系,牽涉國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規定。任何一個法律規定的忽視都將影響證券化的實施效果。
3、獨特的融資模式。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體現在融資結構的設計上。房地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設計出一種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通過這個交易結構來實現融資目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負債結構上。利用證券化技術進行融資不會增加發起人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剝離改組后,構造成市場化的投資工具,這樣可以提高發起人的資本充足率,降低發起人的負債率。
4、平安系數高。在由其他機構專業化經營的同時,投資者的風險由于證券化風險隔離的設計,只取決于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為擔保,并且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和SPV(特設機構)的破產風險隔離,SPV或者是為證券化特設一個項目一個SPV,或者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實行專項管理,SPV的經營范圍不能有害于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收入委托專門的金融機構專款專戶。這種獨特的設計降低了原有的風險,提高平安系數。另外,證券化的信用級別也不受發起人影響,除了取決于自身的資產狀況以外,還可以通過各種信用增級手段提高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信用級別,降低風險,提高平安性。而且,房地產證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資,避免風險的發生。
5、證券品種多樣化,適合于投資。房地產證券本身就根據不同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喜好設計了品種多樣摘要:性質各異的證券,有過手證券,有轉付證券,有債券,有收益憑證,等等。
6、政策性強。房地產證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國,是和美國政府的推動功能分不開的。眾所周知,美國是崇尚市場機制的國家,但和其它經濟金融部門相比,房地產市場是美國政府干預較深的一個領域。一方面通過為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和發起設立三大政府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貸款協會參和到證券化業務中來,直接開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并通過它們的市場活動來影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則通過制定詳盡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的發展摘要:美國政府調整了法律、稅務、會計上的規定和準則,包括通過《稅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規則替代FAS77規則,重新確定了“真實銷售”的會計標準;通過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市場受政府政策導向影響大。
三、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
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從體例上看,可以分為分散立法型和統一立法型,這兩種體例跟各自的國情是緊密聯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美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美國是最早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其主要立法有摘要: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應當說,《投資公司法》和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都成為日后投資公司經營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兩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變過去對“真實銷售”只“重形式輕實質”的缺陷,該法還對房地產證券化中的會計報表及其報表合并等新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
2、英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英國自1987年開始發行按揭支撐證券,在抵押貸款市場,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建立出借機構。例如國家房屋貸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國的抵押支撐證券通過建筑保險、人壽保險和抵押賠償單進行組合。銀行、機構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是英國證券化市場的主要投資者。在法律方面,英國1986年《建筑團體法》中“適宜抵押公司”指導建筑團體發行抵押支撐證券;1991年《流動資產咨詢注解》鼓勵建筑團體在抵押支撐證券市場的投資;1989年2月《貸款轉讓和證券化準則》由英格蘭銀行頒布,起到了宏觀調控和監督的功能;此外《有關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6年財政支付法》、《1974年消費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眾法之間既有鼓勵房地產證券化也有約束的功能。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
(二)統一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日本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當時在法律上還存在著諸多限制,致使該產品無法在市場上廣泛開展,直到1997年金融風暴后,日本金融市場受到重擊,在殘酷的現實環境催迫下,1998年通過《非凡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為《資產流動化法》,至此,才為日本證券化市場的全面開展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此外,在日本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我們仍然不能忽視以下法律在證券化中的功能摘要:《抵押證券法》、《抵押證券業規制法》、《信托法》、《信托業法》、《特定債權事業規制法》。這些法相較《資產流動化法》來說,雖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補充適用的價值。
2、韓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韓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主要出現在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這之前基本未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沒有制定相關的法規,而僅答應離岸資產的跨國界證券化。金融危機爆發后,韓國的金融業暴露出許多新問題,在嚴格的金融監管下,韓國的金融機構都在盡力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來改善它們的平安性,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隨著金融改革和調整的深化,韓國政府希望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清除不良貸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整個社會的沖擊。于是在1998年7月就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案》,該法從立法預告到法案生效,歷時僅2個多月。
3、采取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還有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
四、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房地產證券化是當代經濟、金融證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國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必然趨向。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業發生了重大變化,一直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的銀行業面臨著挑戰,而證券化卻在競爭中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三大主要趨向之一。在金融證券化浪潮中,房地產證券化成了金融銀行業實踐結構變化和新的國際金融工具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對于房地產證券化還處于研討和摸索階段。
1、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房地產證券化從銀行金融機構的角度看,表現為金融機構出于單純的融資目的,將其擁有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債權分割成小單位的有價證券面向公眾出售以籌集資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資金流通市場,稱之為房地產二級抵押市場。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尚為一片空白。主要表現為摘要:(1)抵押貸款的規模很小。拿中國建設銀行來講,該行房地產信貸部所經辦的抵押貸款業務僅占到房貸部貸款總額的10.7%,占總行貸款總額的比例還不到1%。由于沒有相當規模的抵押貸款積累,抵押債權的證券化便難以推行;(2)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只有一級市場還不存在二級市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結構單一,仍處在放貸一還款的簡單循環階段,由此決定了抵押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差,抵押貸款市場尚需進一步發展。
2、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發展目前狀況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形成和發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主體格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摘要:(1)房地產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幾乎80%左右的企業,其從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來的資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產業。有條件的房地產企業,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辦理一定的手續上市外,還可以在NET和STAQ兩個場外交易所系統上市。這都為房地產融資業務的進一步擴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2)房地產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的債券市場上,為房地產開發而發行的債券已有兩種摘要:第一種是房地產投資券。第二種是受益債券。如農業銀行寧波市信托投資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信托投資收益證券”,總額達1000萬人民幣,期限為10年。主要投資于房地產和工商業等項目。
(二)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釋放金融風險。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比較長,而商業銀行資金來源以短期為主,因而產生了由于“短存長貸”引發的流動性新問題。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不到4%,資金也比較寬松,流動性沒新問題。但是,由于業務發展的不平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額占全部貸款金額的比重已超過9%,參照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風險逐漸顯現出來。房地產證券化有利于釋放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
(2)有利于拓展房地產業資金來源,構建良好的房地產運行機制。目前,我國商品房空置量已超過7000萬平方米,積壓其上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已超過2000億,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啟動房市,約需要3500億元的巨額資金。這樣巨大的資金缺口僅靠我國現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遠遠不夠的,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直接向社會融資并且融資的規模可以不受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制約,有助于迅速籌集資金、建立良好的資金投入機制。
(3)有利于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擴大投資渠道。房地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給資本市場帶來的重大變化是融資方式的創新,將大大豐富我國金融投資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國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的可選擇性,房地產證券化可使籌資者通過資本市場直接籌資而無須向銀行貸款或透支,同時其較低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2、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1)我國已經具備了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良好經濟環境。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而言,我國經濟運行狀況良好,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為房地產的證券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大環境。
(2)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雛形。眾所周知,住房抵押貸款是最輕易進行證券化的優質資產之一,其原始債務人信用較高,資金流動性穩定,平安性高,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無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而我國隨著住房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已經初步形成規模。據統計,1998年底,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只有514億元,到2000年,這一數字已迅速增長到3306億元,兩年中增長了5倍多。
(3)我國房地產市場體系和證券市場體系初具規模。首先,國家金融政策的適當調整和完善,使我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成為包括房地產開發、住房金融、保險等多方位、功能齊全的市場體系;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規范,證券市場監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規體系逐步形成,證券管理、證券交易條件日趨完善,也積累了一些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經驗,為實行房地產證券化提供了較好的金融市場基礎。
五.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探索
眾所周知,金本位體制崩潰以后的金融體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因而完全可以這樣斷言,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整個金融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對于金融創新的積極功能是主要的,也是重要關鍵的。
我國有關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十分少見,新華信托推出的住房貸款項目的資金信托,頗有點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和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相結合的特征。2003年國內第一支住宅產業基金,“精瑞”房地產信托基金的啟動無疑又是一大開拓。從目前的趨向以及必要性考慮,房地產證券化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因此這方面的立法應當先行。在立法體例方面,是將房地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集中起來統一立法還是將各個環節提出來分散立法?目前學界還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我國應當仔細考察國際上兩種立法體例后面的深層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最早從事房地產證券化,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銀行住房貸款資金不足的新問題,由于它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只能通過“摸石頭過河”的方式,出現一個新問題就出臺或修改一個規則,最終通過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因此不存在統一立法。而且美國是一個崇尚金融創新的國家,統一立法可能會給房地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設置太多條條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國的衡平法傳統更注重的是事后評價,因此可以給金融創新創造條件。英國則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在其法律體系中處于次要地位,所以它們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單個成文法對房地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的立法傳統受英國的影響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個表現。至于德國、法國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證券市場并不十分發達,非凡是德國,銀行屬于“全能銀行”,銀行流動性新問題并不是很嚴重,因此沒有進行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的動力;至于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由于大陸法系沒有信托的傳統,對信托缺乏具體規定,因此這方面的規定基本空白。可以說,房地產證券化在這兩個國家只是一個配角地位,統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統一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征,即這些國家和地區都處于亞洲,立法的時間都發生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盡管在這之前,一些國家也曾從事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但真正促使這些國家下定決定統一立法的,還是由于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鞏固國家的金融平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勢在必然,而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對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操作和規范運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摘要:統一立法型。理由在于摘要:
1.我國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客觀要求。我國金融機構的處境并不樂觀,一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爾協議》8%的要求,應當說,我國沒有出現類似于亞洲其他國家的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隨著市場化運作的日益深入,假如銀行的處境再沒改觀的話,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發展資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而進行統一立法我們就不會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尷尬。
2.統一立法有利于參和者更好地操作。房地產證券化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參和者的水平參差不齊,采取統一立法,可以使房地產證券化的過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3.分散立法實際上成本更高。房地產證券化的環節非常繁雜,涉及到的法律部門很多,假如對原有法律部門進行一一修訂,那花費的立法成本肯定很高。衡量之下,不如把這些環節集中在一起統一立法。
4.統一立法,我國有后發優勢。前面提到了很多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它們的立法能夠給我國借鑒,當前我們關鍵的是如何把這些規定同我國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實現法律的本土化。須指出,統一立法并不否定其他一些法律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究竟統一的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涵蓋房地產證券化的所有過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日本還是我國臺灣地區,在其資產證券化法案的一些條文中,都明確指出可以適用某某法,這種規定可以避免重復立法,保持立法的簡潔性,值得我國借鑒。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雖然不是很長,但是發展規模及產品創新速度都十分迅速,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本身具有交易結構復雜、交易參與主體眾多、利益關系復雜等特征,也正是這些特征使得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注定存在著大量的風險。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只有正視這些問題并盡快加以解決,我國資本市場才能夠進一步得到完善,我國經濟也才能健康持續的發展。
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及風險分析
(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商業銀行最初進行資產證券化時,是為了將低流動性甚至是無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資產,使缺乏流動性的長期資產得到變現。這樣一來,不僅能夠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加速了商業銀行的資金周轉速度,同時也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融資方式。
其次,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能夠實現風險轉移。若未進行資產證券化,則商業銀行需要獨自承擔所有的風險,進行資產證券化之后,風險資產得以變現并銷售給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從而實現了風險的分散與轉移。
最后,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與資源的使用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不僅能夠加速商業銀行資金周轉,還能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動,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效率。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優質資產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也提高了資源的使用效率,
(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使廣大的投資者承擔了原本應當由銀行承擔的風險,如果相應證券未得到償付,則會損害到很多投資者的利益,也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穩定。具體而言,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存在兩類風險。
第一,基礎資產風險。基礎資產風險又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償還風險兩種。資產池的質量決定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倘若原始債務人未對資產池進行及時償付,則投資者就面臨著無法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的風險。另外,如果與抵押貸款聯系密切的利率產生變化或者是經濟周期帶來不利的影響,則也可能會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
第二,證券化過程風險。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又存在著交易結構風險、法律風險、第三方風險三種。交易結構風險主要是由于資金混用或再投資所導致的風險。法律風險在于我國針對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還不完善,不僅如此,法律的不確定性,如債券期限內法律條款發生變化,也成為了風險的來源。第三方風險則來自于第三方當事人,如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托機構等的服務質量是否能夠得到保障以及所提供的承諾能否兌現。
(三)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20世紀30年代時,風險管理的理論就已經開始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末才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當然,這也是與80年代末發生的一系列金融危機密切相關,如1987年美國大股災、1992年歐洲貨幣危機、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等等,這些事件嚴重損害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但也使各國意識到了對金融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經起航,但仍處于探索、積累經驗的初級階段。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資產往往都是較為優質的資產,尚存在著證券化規模小、品種不夠豐富等問題。可以說,若要資產證券化這項創新性金融工具在我國能夠得到健康發展,必須要加強風險管理及控制,減少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時的后顧之憂。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中的難點
(一)我國資本市場欠發達
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還存在很多制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例如規模較小、交易量不大、市場不活躍、融資能力不強、發展不規范等。而商業銀行以資產作為支持的證券通常都在股票市場以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但股票市場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兩者從發行規模上而言相差無幾,因此,我國資本市場并不能完全滿足資產證券化中提高資產流動性的要求,現金流量達不到預期水平,商業銀行試圖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風險管理與控制的目標也就很難得以實現。
另外,很多的投資者也缺乏對資產證券化相應知識的正確理解,導致二級市場中投資者要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反應冷淡,要么就是投機傾向十分嚴重,總之,資本市場的不發達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腳步,也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進行風險管理與控制。
(二)缺乏先進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方法及技術
我國商業銀行對風險控制的能力較低,風險管理模式單一,風險管理方法和技術都還有待提高。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測定需要大量詳盡的數據信息,這不僅要求資本市場比較完善,能夠提供大量的有效數據,并且對相應的計量、統計技術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主要采用的是財務因素定量分析的方法,對非財務因素分析則比較少,并且對趨勢分析、時期分析等動態分析方法運用較少,對資產價值的衡量也往往停留在賬面價值上,沒有進一步的分析其實際價值,這些都難以達到風險管理及控制的目標。在這一點上,我國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風險管理經驗,國外的風險管理往往采用數理統計模型以及金融工程技術等先進的方法,并且十分注重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
(三)社會征信體系和信用評級系統不完善
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企業信用體系,但是和全面的社會征信體系還有著很大的距離。我國在對個人以及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投資還是比較薄弱的,并且我國征信體系在建設的時候,所選擇的指標和關聯因素還有待改善,例如在評價個人信用之時,往往只考慮職業、收入、不動產保有量等因素,而忽略了職業前景、動產保有量等因素。除此之外,我國對個人和企業信用評估結果等信息的披露也嚴重滯后,這樣只會增加信用風險的產生。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往往還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需要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及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幫助。但是我國資產評估業務不規范、管理尺度不一、各個評估機構服務水平參差不齊,資信評級機構的信譽差、缺乏獨立性等等,這些都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發展的腳步。可以說我國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尚不能完全達到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對證券化過程中資金保管的安全性、現金流穩定性等都產生不良影響。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管理的政策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中國證券化市場的支持力度
根據其他各國資產證券化的推行經驗,政府部門的支持對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證券市場還欠發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道路上就更加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幫助。政府可以通過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中外投資者的參與。政府部門也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為資產證券化建立起一個規范、安全的環境。政府還可以借助宏觀調控手段來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創造更加有力的條件,使資產證券化更加具有吸引力。例如,可以適當放寬機構投資者的范圍,允許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購買資產證券,這樣不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還可以使交易的過程更加的安全、規范。
(二)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模式
由于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型金融工具的參與主體較多、交易機構也較為復雜,因此尤為適合采用全面風險管理模式。全面風險管理模式中具體包含了風險監測、風險管理目標建立、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處理等內容,能夠有效地分散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種風險。
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全面風險管理目標的具體要素又包含:內部環境控制、風險評估、活動控制、信息交流與控制、監測五大要素。內部環境控制主要是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政策以及方法。風險評估又具體可以分為基礎資產風險評估及證券化過程中風險評估兩種,這樣分類可以使商業銀行精確把握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風險的大小、性質等,商業銀行還需要對自身所能夠承受風險的能力進行評估。活動控制中包含管理層針對風險所制定出來的各種對策及程序,并要確保這些對策及程序得以準確有效實施。信息交流與控制是風險管理的關鍵及重要保障,有利于更好的預防風險、識別風險并化解風險。監測也是風險管理中十分必要的一個過程,商業銀行需要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監測體系,如建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者內部控制機制,從而對風險進行全方位的監測。
(三)加強社會征信體系及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
加強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首先應當加強對社會民眾的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相關的知識,從根本上提高民眾的信用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社會征信體系建設的順利進行。除此之外,還需要對個人及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及時準確披露,對于個人及企業的失信行為則應當嚴厲打擊,加大懲處力度,從法律、道德多個方面進行約束。
建立一個規范的信用評級制度,則首先要保證信用評級機構的權威性與獨立性,并建立起一套科學的信用評級標準,對于評級口徑也要進行統一,并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及道德修養提出較高的要求,從而才能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服務質量及信譽度,才能確保商業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具備必要的信用支持。商業銀行也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為信用評級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有關數據資料,保證信用評級制度在我國的建設能夠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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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分水利資產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資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理論上包括: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可以同其他資產所形成的現金流相分離,資產本身可以從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被完全剝離出來,具有低違約率和低損失率,并且違約率和損失率時期長、較穩定,在整個資產的存續期內可以償還本息。目前,從水利資產的整體情況來看,具有供水、污水處理、水力發電、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功能的基礎資產,一般都會有穩定的現金流收入,整體上能夠做到資金的良性循環,符合證券化的要求。大量以公益為主的水利資產,如防洪除澇、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水資源保護、防汛通信、水文測量等資產,難以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不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條件。一方面,這些資產涉及民生,是公共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外部溢出效應,雖然其本身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但是其產生的社會效益融入到各個行業,表現在社會的多個方面;另一方面,由于這些資產不受市場機制調節,其產品難以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因而無法對其進行有效定價,很難向用戶征收費用并形成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也就難以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1.2相關政策限制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選擇范圍。我國資產證券化分3類,即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近些年來,主管部門對這3類資產證券化均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文件,對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了嚴格的限定。2005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基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而不僅限于法律形式計提資本。”也就是說,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是優良的信貸資產。2012年,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明確提出“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2014年,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臺《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明確要求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且不屬于負面清單范疇。以上關于基礎資產的有關政策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水利基礎資產選擇范圍,不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業務的推進。目前,我國有許多水利建設項目是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或者是以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為債務人開展建設,如果按照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面清單的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就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另外,還有部分地區的水利建設項目是通過向銀行抵押、質押等途徑貸款進行建設,如果按照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出臺的文件要求,這類水利建設項目也不能開展資產證券化。相關主管部門出臺的基礎資產管理文件,大大增加了水利資產證券化的難度,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選范圍進一步縮小。1.3部分水利資產較難做到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也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混在一起,沒有從企業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并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一旦該企業經營不好或破產,那么這些風險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持有人的收益。而資產證券化則不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必須將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基礎資產與發起人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該基礎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也就是說,基礎資產不作為破產主體的財產用于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在水利資產證券化中,部分水利資產綜合性強,很難將其中一部分完全單獨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例如,對于以公益性收益為主兼具經營性收益的綜合性水利樞紐,要將具有經營性的水力發電、供水等資產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具有很大難度。1.4水利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目前,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意愿相對較弱,市場需求未能得到有效滿足。首先,作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一些有資金需求的水利企業或水利機構,習慣使用傳統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處于初步認識了解的階段,還沒有了解到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不敢也不愿意進行探索嘗試。其次,由于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處于試點階段,審查較為嚴格,監管部門強調選取優質資產進行證券化,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例如,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用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均是銀行資產負債表中風險較低的資產,銀行不愿意將這部分優質資產從表內剝離出來,其結果導致部分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不高。第三,水利資產的特殊性導致部分資產證券化主體不愿參與進來。許多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量大、周期長,建設所形成的資產難以完全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部分參與者認為水利資產證券化過程耗時費力,最終能否發行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不愿參與。第四,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雖然將資產證券化視為“藍海”業務,但由于證券化業務耗時較長、所獲報酬有限,大多數機構參與不多。
2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建議
為推進我國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發展,建立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提出如下對策建議。2.1抓緊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水利以公益性目的為主,水利資產證券化屬于新生事物,要積極鼓勵、引導和規范其發展。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出臺推進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指導性文件,給予政策性支持。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指導性文件應放寬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水利資產積極開展證券化融資;明確水利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準入條件、業務規則與風險防控。同時,還要建立統一完備的引導和規范體系,對各個參與者進行引導、約束和協調,對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健康良性發展。2.2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水利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金融交易過程,涉及眾多機構及其利益。因此,積極培育水利資產證券化市場有利于水利資產證券化發展。第一,要促進投資者類型多元化,逐步引入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基金、企業年金及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改善市場投資者結構,一定程度上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成本;此外,機構投資者在資金運用上具有明顯的結構性,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長期穩定、期限優化,推動證券化市場不斷向縱深發展。第二,要擴大發起主體范圍,鼓勵水利證券化產品創新,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對盤活水利基礎資產的作用。第三,要進一步健全水利資產證券化產品托管、結算和流通轉讓機制,增強水利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2.3加快完善全成本水價形成機制。資產證券化需要以未來穩定持續現金流為基礎,對于水利資產證券化來說,未來現金流主要來源之一就是水費。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水價遠低于供水成本,需要進一步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包括:積極穩妥全面推進水價改革,建立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促進節水意識增強的水價機制。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通過改革農業用水管理體制、完善水價形成機制、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完善計量設施等措施,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有利于促進農業節水增效,實現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行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全面實行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拉開高耗水行業與其他行業的水價差價。鼓勵新建工程供水單位與用水戶之間協商定價。健全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水資源費改革。2.4積極協調相關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是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重要參與者,應積極與相關的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進行溝通聯系,就合作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現途徑展開探討合作。積極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聯系,開展水利建設貸款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水利項目建設提供更多的融資空間。可以選擇具有一定條件的經營性水利資產,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磋商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科學、合理的優惠條件,提高金融機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積極性,努力推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工作。2.5適時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試點。目前,在全國大規模推廣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但可在一些水利基礎資產較好、金融機構和證券機構積極性較高的地區進行探索性的試點。一是可以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一定預期收益的經營性水利資產,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二是可以通過銀行金融機構選擇較好的水利建設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探索。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完善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政策,為在全國開展水利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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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1、廣義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它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又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對于電力企業來說,ABS的應用會更加廣泛,本文所討論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指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BS。
2、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解
資產證券化是指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收入證券化后,在國際國內證券市場上融資,給投資者帶來預期收益的一種融資方式。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級別較低的企業可以通過信用級別較高的SPV進行融資,這樣不僅節省了融資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尋求到資本市場融資渠道。
二、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電力企業具有適合于證券化資產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力企業已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企業已逐步成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企業實體。電力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對市場認識不斷加深、風險意識不斷增強,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打下了基礎。
2、電力投資項目未來現金流入可預測
電力企業作為國家能源基礎行業,電力項目建成后有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入,電力投資有可靠的收益率。電力企業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這一特征,使得其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
3、電力企業信譽較高,違約率低
電力企業的資產還款期限和還款條件易于把握,并且一般信譽較高,違約率低。這使得其適合成為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發起者。
三、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相對于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具有獨特優勢,有助于電力企業目前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負債率高等問題的解決。
1、不增加電力企業負債率
在資產證券化融資中,電力企業向SPV轉讓可預期收入,從而以SPV較高的信用級別籌集資金。由于電力企業出售的是資產的預期收入,并未增加新的負債,因此沒有增加負債率。這對于面臨高資產負債率的電力企業來說,是一種既獲得融資又不增加資產負債率的融資方式。
2、低成本的融資
由于電力企業將借助SPV較高的信用級別獲得融資,并且SPV還會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因此將降低電力企業的融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融資成本更低。這正符合電力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的要求。
3、風險隔離
風險隔離是在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電力企業)、證券發行人(SPV)和投資者之間構筑風險“防火墻”,使得證券化交易的風險與基礎資產原始所有者的風險實現隔離,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的風險相關。當電力企業把基礎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后,也就實現了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隔離。
四、電力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應用——應收賬款證券化
電力企業應收賬款具有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是一種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以電力企業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實施證券化,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條件。電力企業可以將應收賬款證券化作為當前形勢下企業融資的突破口,從而為其持續穩定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1、應收賬款證券化原理分析
電力企業的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電力企業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期現金流的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并通過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等程序,將存量應收賬款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化產品的過程。具體還有以下幾方面分析:
(1)應收賬款現金流分析
表面上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以應收賬款為支撐的,但實際上卻是以應收賬款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只有當應收賬款的現金流可預期時,資產證券化后的產品的價值才可以被評定,評級機構也才能進行評級。現金流分析主要包括基礎資產估價、基礎資產風險與收益分析和基礎資產的現金流結構分析。基礎資產估價分析可以采用現金流貼現法對應收賬款未來現金流的現值進行估價。
(2)應收賬款重組分析
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電力企業需要對應收賬款進行組合。首先要根據自身的融資需求確定需要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規模;然后在對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時,要滿足下面標準: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測的現金流收入;債務人信用表現記錄良好,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廣泛;資產具有很高的同質性等條件。最后,使組合后的應收賬款形成資產池。
(3)信用增級分析
在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必須對應收賬款證券化交易進行必要信用增級,從而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信用增級方式包括外部增級和內部增級。外部增級的方式包括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建立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以及利差賬戶。
2、應收賬款證券化程序
電力企業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程序如下:
(1)確定應收賬款證券化發起人
應收賬款發起人也即它的原始權益人,是擬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所有者,也是資金的籌集者和最終使用者。
(2)確定擬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并組建資產池
電力企業(應收賬款的原始權益人)首先應根據融資需要確定擬進行證券化的應收賬款的規模。然后選擇同質性強、現金流穩定、信用好的應收賬款組建資產池。
(3)聘請特殊目的機構
所聘請特殊目的機構可以由信托投資公司充當,也可以由投資銀行等擔任,但均需從國際慣例出發,由具有高度權威的國際資信評估機構對其選擇的上述SPV進行資信評級。
(4)出售應收賬款資產
電力企業將應收賬款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
(5)信用增級
特殊目的機構采用外部增級即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等方式,結合內部增級即建立優先/次級結構、超額抵押以及利差賬戶的方式來實現信用增級。從而使得證券化的發起人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資金。
(6)信用評級與發行證券
首先由專業的評級機構對應收賬款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評級,對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評估,預測其風險水平,再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融資。
(7)支付購買價格
特殊目的機構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發行收入后,依據事先約定的合同,將大部分發行收入轉付給發起人,作為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從而滿足發起人的融資需求。
(8)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受托銀行受特殊目的機構的委托,于每一個事先規定的證券償還日向所有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若專門賬戶上在支付全部證券本金和利息后仍有剩余,則全部返還給發起人。
關鍵詞:資產證劵化;中國實際;引入思路
一、什么是資產證劵化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好的債券,借以融通資金。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等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劵,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二、在我國開展資產證劵化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一)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
(二)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三、我國引入資產證劵化的思路
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實踐給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但這種借鑒不在于給我們提供了現成的資產支持證券化工具,而更多的應該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思路,結合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來探討對中國經濟未來發展的影響。
中國引入資產證券化的思路應該是通過引入資產證券化來改善融資結構,完善證券市場,推動中國經濟的發展。一是通過不同種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為投資者提供足夠多的可選擇的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從而分流銀行體系存在的巨額儲蓄資金,緩解銀行體系信貸擴張的沖動和壓力,降低宏觀調控的成本。二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優化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開辟股權融資、債權融資(銀行貸款、債券融資)之外的第三條直接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功能和監督約束機制,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國家基礎設施等經濟瓶頸領域建設,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促進中國經濟發展。
四、結合中國實際發展資產證券化
首先優先考慮對國家基礎設施等資產的證券化,特別是有穩定現金流預期的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如電力、供水、水處理、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氣儲備、金屬和非金屬礦藏、林地等資源資產的證券化。據估算,中國目前全部債務存量已超過1. 8萬億元,且中國國債正在步入借新還舊的高度債務時期,國家財政的債務本息支付任務沉重,年還本付息額達到5000億元以上,政府未來的償債能力大大降低。而隨著國家經濟戰略轉移,特別是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中部崛起等戰略,需要大量的資本投入。而資產證券化完全可以使我們走上開發性金融之路,既可以達到分流儲蓄、豐富證券市場投資品種,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國家經濟建設,減輕國家財政的壓力。
二是積極改善融資結構,通過資產證券化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資渠道,促進中國經濟平穩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是不爭的事實。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完全可以為中小企業開辟一條新的融資途徑。我國中小企業對國家經濟的貢獻有目共睹,特別是那些擁有優質資產、發展前景明朗、經營業務透明度高、現金流充沛、處于行業上升期的成長型企業,在現有融資條件下,很難直接發行企業債券或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方式則為他們提供了很好的融資渠道。我們可以借鑒韓國和德國的經驗,特別是德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根據德國聯邦經濟和勞動部的統計,德國目前有中小企業約330萬家,占全部手工業、工商和服務行業企業的99. 7%,提供了德國所有工作崗位的69. 7%,其產值占全部企業創造的增加值的48. 8%。中小企業已經成為德國經濟體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國的風險投資市場不夠發達,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調查表明,這種偏好已經開始在改變。德國政府除了通過風險資本支持外, 2000年以來,德國中小企業銀行開始聯合德國各類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啟動了平臺“promise”(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證券化)。而韓國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2002年以后也已擴大到了中小企業融資,并初具規模。中國近些年的發展與德國十分相似。我國長江及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及民營企業非常發達,發展速度很快,許多企業連續多年高速增長,市場份額穩定、現金流充沛,這就為這類企業實現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目前需要做的是轉變觀念,采取一定的措施。
除上述兩個方面外,資產證券化對化解金融信貸風險的作用,但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必須納入到國家的宏觀調控上來,服從于國家的貨幣政策,從而抑制可能引發的信貸擴張沖動。“如果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是流傳于美國華爾街的一句名言。這是成熟的資本市場的表現。相信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會有越來越多的具有不同功能、不同結構、不同種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出現,融資結構會逐漸完善起來,真正體現出資本市場的功能和效率,并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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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障礙;機遇;SPV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推進存在的機遇
(一)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成功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2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第一支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截止到2006年11月31日,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約471.5億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129.24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法案也有了較大的完善,這也是我國之所以能夠比較順利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
(二)政府的高度重視對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起到推動作用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均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過去幾年里,我國政府都積極組織人力、物力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并在法律等政策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先后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設計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此后又有一連串的法律出臺,為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給了法律上的保證,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開局。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將會繼續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勢必會對資產證券化給予很大的支持。
(三)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開放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
2006年12月11日,我國銀行業正式全面對外資銀行開展,外資銀行的介入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國外一些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方面具有比較先進的經驗,國外先進的發展模式會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而被引入,區對我國具有借鑒作用。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障礙
(一)缺少長期合理規劃指導
2006年12月份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經開始放閘,對于房地產信托基金的研究和呼吁也是越來越高,市場上各個商業主體都在根據自己的利益來籌劃即將要開展的證券化產品。下個階段,資產證券化尚且缺少一個長期的合理的戰略安排。
(二)存在著法律、制度問題
1、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法律問題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1)《證券法》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規定模糊。中國現行《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以發行證券企業自身整體信用為支付保證的,從而傾向于對企業經濟狀況的信息僻陋和監管;而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為支付保證的,其監管法規應著重于金融資產的轉讓、融資機構的設計和擔保等方面。(2)關于SPV的企業性質和法律地位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采用公司制特別目的的載體,那么《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做出了嚴格限制,這一方面要取決于公司股東的經濟性質,只有全部股東均是國有身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才能發行公司債券,另一方面,對發債公司的凈資產額做出了嚴格限制。(3)在信用增級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因為中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超額擔保的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從而一旦發起人破產,債權對于超額擔保的部分具有追索權。而且中國的《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因此像美國那樣由政府機構為住房抵押證券提供擔保是不被允許的。(4)在資產支持證券化的投資主體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在西方國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風險規避型投資者。但是中國目前對于金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和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有著明確的法律制約。例如,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下,商業銀行就不具備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的資格。
2、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問題。(1)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按照目前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來看,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就處于灰色區域,缺乏法律保障;對于發起人可能是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者證券化資產更有可能作為擔保融資處理,難以被確定為真實銷售。(2)合并報表問題。按照當前《企業會計準則》的合并報表規定,由發起人自己設立的特別目的的載體屬于合并報表的對象。這就限制了證券化資產的表外處理。而《試點規定》僅規定,發起人對SPV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這一點即模糊也不充分。(3)會計要素的計量方法問題。雖然傳統會計準則利用穩健性原則部分彌補了歷史成本法的局限,但是仍然不能充分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來調整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資產證券化規模增長迅猛,而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
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為471.5億元,增速迅猛。2006年全年證券交易額為62億元,較2005年的成交額1.2億元,為過去的50多倍,這也與我國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量急劇增加具有重要的關系。雖然交易量、交易額有了很大的提高,可是其所占發行總額的比重依舊很低,大約為23.6%,交易市場不活躍,交易冷清。其主要原因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
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1、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為商業銀行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本充足率。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最低要求平均在10%以上。2007年1月1日,我國商業銀行對風險資產的資本金都已符合這個要求,而目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高。因此就這一功能來說,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并不大。
2、資金充足遏制銀行證券化動力。近幾年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不到位,居民對未來風險和收入預期的不確定性,現期消費不足,居民儲蓄率不斷升高,據資料顯示,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的國內儲蓄率分別為42%、40%、51%,呈增長勢頭。如此高的儲蓄率使商業銀行并不缺少資金;同時,巨大的國際貿易順差,1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致使外資的流入對我國造成資金充盈,流動性過剩。商業銀行資金充足使其沒有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
3、銀行沒有合適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現有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以住房按揭或大型企業的優質貸款作為標的,與發達國家相比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過于單一。優質資產的證券化并不能滿足商業銀行分散風險的需要,商業銀行發展這種類型的資產支持證券并不積極。同時在他們看來,住房抵押貸款被認為是優良資產,證券化之后會使銀行喪失更多了利息收入,縮小資產規模,這與其追求資產規模相違背。目前形式下商業銀行更希望對其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并不適合當前試點形式下開展,很難成為主流。因此當前商業銀行缺少合適的基礎資產來進行證券化。
4、交易規模小、市場冷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處于起步階段,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僅限于銀行間市場,商業銀行仍然是相關產品的主要投資者,投資主體單一化的局面與債券市場日益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結構極不相稱;其次,在不同監管體系影響之下,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處于分割狀態,銀行類機構尚無法參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單一,缺乏流動性,規模有限,交易冷清。
5、缺乏專業人才。證券化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在我國當前“試點”階段,市場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可是真正具有該素質的人才卻相對顯得比較匱乏,人才的稀缺是造成商業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的又一原因。
(四)投資主體缺乏,產品需求不足
1、政策的限制,很多機構投資者不能涉入證券化交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大,一定程度上活躍了產品交易市場,但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仍然比較缺乏。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大多集中在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中,銀行和保險資金還沒有被允許涉入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領域。短期內投資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需求力度有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虧空巨大、入不敷出;保險公司在保費收入連年增長的背后,是資產質量的普遍下降甚至虧損,同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還受到投資領域的限制,難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者。
2、缺乏個人投資者。近來,個人投資者也出現在了證券化交易市場,但數量微小。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證券化產品在風險評估上要求一定的專業性,個人投資者沒有能力對自己投資的證券進行分析、判斷、風險規避和投資組合,無法大量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二是目前證券化產品不能進行回購操作,投資者在購買了該產品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資者急需資金,在目前二級市場成交不活躍不能立即找到下家的情況下,投資者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從而提高了個人投資者進入的難度。
三、對進一步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從監管和法律體系上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1、對分散的監管體系做出改進,明確究竟應該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做出規劃。考慮到和證監會在業務上有交叉,應該讓兩個市場融合起來,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打通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增強產品流動性。
2、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國目前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還是《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辦法》等,對資產證券化都無明確的規定。SPV作為證券化運作的核心機構,應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證券化運作中資產的“真實出售”、SPV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問題也應由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便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都相應出臺了各自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和條例,我國也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條例》,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積極開展擴大基礎資產范圍的試點工作
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有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復雜性,產品本身以及涉及到的相關緩環節等很多方面也是我國市場創新的。同時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我國從法律環境、監管環境、市場環境以及投資者認知等各個角度來看都有其特點,不能簡單套用國際市場作法,更不能紙上談兵般地創造出缺乏可行性的監管規定。鑒于此,建議下一步工作中,首先明確進入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的選擇標準,建立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進入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資產進行認真審核;其次要大力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只要符合選擇標準的資產都應該鼓勵進行證券化,如銀行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貸款等的證券化,待時機成熟時,也可以考慮企業貸款、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三)加強市場基礎建設
為提高市場效率,勢必打造完善的市場平臺,政府要做好主導角色,主動建立風險定價標桿,加強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市場和投資產品評級。投資產品市場上的各種產品通過風險、收益等方面的綜合比較,以市場行為的方式形成不同收益與風險的投資產品序列產品和結構,使投資者能夠進行符合自己風險偏好的投資。
(四)培養能夠符合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化人才和市場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的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目前中國金融領域的資產證券化人才極度短缺,尤其是金融機構的高層對證券化了解的不多,評級、法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普遍缺乏專業人才。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具備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同時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力度。
關鍵詞:資產; 房地產; 證券化; 法律; 思考
中圖分類號:F293.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0422(2008)10-0159-02
1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性質和特征
1.1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和性質
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代表的房地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70年代美國。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的投資轉化為資本市場上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的過程,從而使投資人與房地產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化為有價證券形式的股權或債權。
房地產證券化實質上是不同投資者獲得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權利分配,其具體形式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與收益憑證等。房地產證券化體現的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與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房地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券的證券化范圍。
1.2房地產證券化的特征
1.2.1基礎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權利。
1.2.2參與者眾多,法律關系復雜。
1.2.3獨特的融資模式。
1.2.4安全系數高。
1.2.5證券品種多樣化,適合于投資。
1.2.6政策性強。
2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
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從體例上看,可以分為分散立法型和統一立法型,這兩種體例跟各自的國情緊密聯系的。
2.1分散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2.1.1美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美國是最早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其主要立法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投資法》。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應當說,《公司投資法》與《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信托契約法》、《投資顧問法》,都成為日后投資公司經營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兩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變過去對“真實銷售”只重形式輕實質的缺陷,該法還對房地產證券化中的會計報表合并等問題做了詳細規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
2.1.2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國家和地區還有英國,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
2.2統一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2.2.1日本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1998年通過《特殊日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為《資產流動化法》,至此,才為日本證券化市場的全面開展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此外,在日本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我們仍然不能忽視以下法律在證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證券法》、《抵押證券業規制法》、《信托法》、《信托業法》、《特定債權事業規制法》。這些法相較《資產流動化法》來說,雖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補充適用的價值。
2.2.2采取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還有韓國,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和我國臺灣地區。
3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房地產證券化是當代經濟、金融證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國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必然趨勢。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業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一直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的銀行業面臨著挑戰,而證券化卻在競爭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三大主要趨勢之一。在金融證券化浪潮中,房地產證券化成了金融銀行業實踐結構變化和新的國際金融工具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對于房地產證券化還處于研討和摸索階段。
3.1.1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房地產證券化從銀行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表現為金融機構出于單純的融資目的,將其擁有的房地產抵押債權分割成小單位的有價證券面向公眾出售以籌集資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資金流通市場,稱之為房地產二級抵押市場。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尚為一片空白。主要表現為:(1)抵押貸款的規模很小。(2)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只有一級市場還不存在二級市場。
3.1.2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形成和發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主體格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房地產股票市場的發展。
(2)房地產債券市場的發展。
3.2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3.2.1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3.2.1.1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釋放金融風險。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比較長,而商業銀行資金來源以短期為主,因而產生了由于“短存長貸”引發的流動性問題。房地產證券化有利于釋放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
3.2.1.2有利于拓展房地產資金來源,構建良好的房地產運行機制。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直接向社會融資并且融資的規模可以不受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制約,有助于迅速籌集資金,建立良好的資金投入機制。
3.2.1.3有利于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擴大投資渠道。房地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給資本市場帶來了重大變化是融資方式的創新,將大大豐富我國金融投資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國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的可選擇性。
3.2.2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3.2.2.1我國已經具備了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良好經濟環境。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而言,我國經濟運行狀況良好,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為房地產的證券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大環境。
3.2.2.2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雛形。
3.2.2.3我國房地產市場體系和證券市場體系初具規模。
4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探討
眾所周知,金本為體制崩潰以后的金融體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因而完全可以這樣斷言,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整個金融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對于金融創新的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關鍵的。
我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十分少見,新華信托推出的住房貸款項目的資金信托,頗有點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與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相結合的特點。從日前的趨勢以及必要性考慮,房地產證券化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因此這方面的立法應當先行。在立法體例方面,是將房地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集中起來統一立法還是將各個環節提出來分散立法?目前學界還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我國應當仔細考察國際上兩種立法體例后面的深層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最早從事房地產證券化,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銀行住房貸款資金不足的問題,由于它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只能通過“摸石頭過河”的方式,出現一個問題就出臺或修改一個規則,最終通過不同法律形成了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因此不存在統一立法。英國則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在其法律體系中處于次要地位,所以他們更多的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單個成文法對房地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的立法傳統受英國的影響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個表現。至于德國、法國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證券市場并不發達,特別是德國,銀行屬于“全能銀行”,銀行流動性問題并不是很嚴重,因此沒有進行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的動力。
采用統一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這些國家和地區都處于亞洲,立法的時間都發生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盡管在這之前,一些國家也曾從事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但真正促使這些國家下定決心統一立法的,還是由于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鞏固國家的金融安全,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勢在必然,而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對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操作和規范運行是必要的。
5結 論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統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5.1我國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客觀要求。我國金融機構的處境并不樂觀,一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爾協議》8%的要求。因此發展房地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而進行統一立法我們就不會碰到法、德存在的尷尬。
5.2統一立法有利于參與者更好地操作。房地產證券化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參與者的水平參差不齊,采用統一立法,可以使房地產證券化的過程一目了然,便于實踐中的操作。
[關鍵詞] 河南; 資金; “瓶頸”; 資產; 證券化; 金融機構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45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4)03- 0098- 02
1 河南省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1 可以解決河南省經濟發展中的資金“瓶頸”問題
河南GDP連續三年全國第五,2013年又是中原經濟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規劃后的開局之年。河南在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的同時,也遇到了經濟發展中的資金“瓶頸”問題。受繼續實施穩健貨幣政策的影響,銀行的流動性不斷縮小,2013年6月份波及全國的“錢荒”中河南也深受影響。據有關資料,河南現在有80%的中小企業缺少資金,大部分都是自籌或通過地下金融融資。一方面銀行無錢放貸,企業無米下鍋;而另一方面民間資金卻暗流涌動,從河南信用擔保機構增加的數量也可見一斑(2007年190余家,到2012年底有1 383家)。怎么給“錢”以市場、給“風險”以對價、給“資本”以出路?資產證券化也許是較好的選擇。
我國資產證券化從2005年試點到現在已有8年時間,其制度建設、技術手段、經驗積累都會為河南省資產證券化開展提供基礎保障。當然,由于20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人們對資產證券化還多詬病。但從本質上講,資產證券化本身只是一種金融手段,是有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一種金融創新。其“資產”是有實體經濟作為支撐的,其運作方式也是以參與各方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為信用鏈,以相互支持和牽制實現風險共擔的,它對金融市場和宏觀經濟的作用主要取決于如何設計和使用,本身無所謂好壞。美國的問題在于過度的創新和監管上的疏漏,導致微觀金融創新風險估控失當,然后又疊加于宏觀經濟周期下行的碰撞,才引發了危機的爆發,我們不能因噎廢食。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可以增加銀行的流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企業的資金“饑渴”癥,同時給民間資本以出路。所以,選擇資產證券化,其實質就是選擇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不必有太多的顧忌和擔憂。
1.2 是建設區域金融中心目標的需要
河南中原經濟區建設規劃中有把河南建設為區域金融中心的目標內容,這是非常好的一個契機。但實現這個目標可以有多種選擇方式,而不管選擇方式是什么,資金支持都是關鍵。融資方式有多種,但與傳統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的優越性是顯而易見的,像“破產隔離”就會把融資主體的風險降到最低。
從目前全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來看,除了國有政策銀行、股份制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字頭的金融機構發起的證券化業務之外,地方上也只有經濟發達的浙江省浙商銀行2008年11月發行的國內首單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8年浙元1期)。雖然早在2009年,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指出官方從未叫停資產證券化,會從審批、品種設計、投資者范圍等方面做進一步的改善,而且事實上此后也不斷有資產證券化品種推出,但卻鮮有地方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也沒有增加新的試點地區,有些專家及其他各方猜測會就此停止地方資產證券化試點,當然猜測和臆斷還是受大環境的影響。隨著2012年9月“國開行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的發行和2013年3月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我國資產證券化已進入常規化發展階段。若河南省能抓住機遇,像浙江省那樣成為銀監會或人民銀行的試點地區,將會對河南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2 河南省發展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2.1 內部條件
(1) 河南省直接融資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發展潛力巨大。長期以來,河南與全國其他融資主體一樣,80%以上的資金取得是以商業銀行貸款為主,尤其2008年后為應對美國的次貸危機,銀行信貸更是快速膨脹,不僅總量擴大,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也進一步加劇。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的天量放貸又使我國宏觀經濟面臨通脹壓力。所以,從2010年初到2011年8月連續11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大型金融機構為21.5%,中小型金融機構為18%,達到歷史最高水平。緊縮或穩健的貨幣政策使河南資金需求的結構性矛盾突出,中小企業普遍遭到融資“瓶頸”,緊縮的貨幣政策更使地方性商業銀行流動性普遍短缺。河南的地方商業銀行(如鄭州銀行等)本來就定位于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經過這幾年發展,可證券化的信貸資產豐富。截至2012年6月底,鄭州銀行總資產規模達890.19億元,其中貸款余額376.92億元,占總資產比重約為43%,較2011年的49%有所下降[1]。一方面信貸資產豐富,另一方面流動性短缺。為了緩解上述矛盾,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信貸資產證券化顯然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2) 地方財政風險。河南省當前的財政收支矛盾尖銳,債務負擔沉重,財政風險日益加劇。其中,財政風險問題正逐漸成為困擾河南省政府和經濟發展的一道重大難題,2012年,財政總收入3 282.8億元,總支出為5 006億元,缺口1 923.2億元[2]。2009年河南省轄市共16個,債務總額為745.921億元,其中債務余額最多者為鄭州市,共計208億元,占比約為28%,其中當年舉債97.5億元,償還62.2億元,償還率為29.9%,不到30%;縣級市共120個(市、區),全部負債共60.7億元,債務余額在8億元以上的有19個,2億元以上的有17個。它們舉債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區道路建設,即市政建設。對此,可借鑒國內外經驗,將市縣級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設施的未來收費所得產生的現金流收入為支持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方式,以解決債務問題。
2.2 外部條件
(1) 有利條件。成熟的國外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而國內的資產證券化實踐更具有現實的指導性。像2008年浙江的浙商銀行發行的首單省屬資產證券化產品“浙元1號”,對河南省資產證券化開展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河南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民間資金也是保證證券化資產銷售的資金條件。
(2) 不利條件。目前,對于券商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缺乏相關的會計、稅務處理制度,但這一問題可以以現行的商業銀行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會計、稅務處理作為借鑒,不會對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3 河南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3.1 模式選擇
目前我國已試點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商業銀行發起,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信托模式。另一種是券商發起,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框架下,河南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只有以上兩種。
3.2 資產證券化的領域選擇
結合河南省經濟發展特點及金融環境,可以選擇中小企業和省、市、縣級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這兩個領域。
3.3 資產池資產選擇
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集合債券;省、市、縣級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收費項目。
3.4 可能性
(1) 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可分為兩種:一為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由本土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可以采用信托模式。這個模式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有成熟的國內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可借鑒,尤其我國2008年浙商銀行發行的首單省屬中小企業證券化產品“浙元1號”,更是為河南省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所以,管理層的認可程度會大一些。二為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證券化,由本土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采用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它可以發揮河南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也有可借鑒的國外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證券化的經驗,像韓國P-CBO的運作經驗,但我國現在還沒有相關的試點。從目前的制度層面來看,2013年3月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了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具體形態,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收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以及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所以目前的制度障礙是不存在的。問題是缺乏相關的實物,像“豫中小債”截至目前共兩期(2008、2011)9.9億元,規模尚小;同時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特點,使其難以滿足2010年10月證監會出臺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中“基礎資產應先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所以,綜上所述,短時間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證券化的試點很難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可能性較小。
(2) 省、市、縣級地方政府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可以選擇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這個選擇有成熟的國外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運作成功的經驗借鑒,也有我國2006年東海證券發起的“南京城建污水處理收費專項計劃”資產證券化項目和2011年由中信證券發起的(2012年1月證監會批準)“南京公用控股污水處理收費權益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項目。它們都是將市政建設收費權打包證券化,無疑會對河南省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一定的經驗支持。因此,省、市、縣級地方政府基礎設施收費權(路橋收費除外,其目前爭議較大)證券化試點獲得中國證監會認可和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3.5 具體的運作和流程
(1) 河南省的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以河南省屬的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中小企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證券分為優先級和次級兩種,采用評級、內外部信用增級等,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