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

    第1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商品市場也隨之繁榮,消費市場也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而使他們的一些權益在遭受損害的時候,現有的法律無法給與救濟。我國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即,將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其從約定權利上升到法定權利,從而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對于消費者反悔權制度是否要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學界是存在爭議的。有觀點認為,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完全,若消費者購物后惡意退貨,經營者的利益則無從保護,此時建立反悔權制度為時尚早。還有觀點認為建立反悔權制度立意雖好,但反悔權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更有反對觀點認為,反悔權制度違背了合同的基本精神,一旦確定相當于變相鼓勵消費者任意撕毀合同,給消費交易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無條件退貨必然會增加經營者的負擔,經營者會不會將一些消費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裝,然后放在貨架上公開出售呢?假如經營者這樣做,那么,勢必會損害其他消費者的正當利益,他們不得不使用已經被購買者使用過的商品,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可能因此而受到損害。因此,這些學者認為,從保護消費者整體利益出發,也應該禁止建立反悔權制度。[1]相對于強烈反對賦予消費者反悔權的觀點,我國更多的學者對賦予消費者反悔權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法律保護向弱者傾斜是現代文明的標志,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源于信息的不對稱,經濟實力的不對等。反悔權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經營者為減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貨及因貨物積壓帶來的損失,而更詳細、真實的披露商品相關信息,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消費自由,切實實現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筆者認為,反悔權制度到底要不要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應當要考察我國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的正當性,如果反悔權制度在我國有設立的正當性基礎,則就應當將反悔權制度納入我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否則,則不應當將反悔權制度納入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國外,大多數國家法律中都設立了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那么我國是否也應當設立反悔權制度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呢?第一,消費者反悔權制度與“三包”責任制度相比,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第二,經營者承諾的“無因退貨”制度不足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都沒有規定反悔權制度,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有一些類似反悔權制度的條款。我國最早的類似于反悔權制度的條款是1996年《遼寧省實施的規定》第12條:“消費者對購買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藥品、化妝品)保持原樣的,可以在7日內提出退貨;經營者應當退回全部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地方性法規首次將反悔權制度上升到地方性法律的高度,然而,2004年8月1日實施的《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卻將這一內容廢止。現在看來,這不失為立法的一種倒退。

    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5年國務院制定的《直銷管理條例》、2007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流通領域食品銷售者經營行為規范指引》以及2007年國務院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在BtoB、BtoC、上門兜售、直銷、食品流通和特許經營等領域明確規定了反悔權的內容。可見,我國在立法上已經開始嘗試建立反悔權法律制度,但是,立法等級不高、效力層級低、內容粗糙、法規分布散亂、適用領域狹窄、未涵蓋一些亟須救濟的新興消費領域卻是不爭的事實。但這并非是要否認這些條款的積極意義。這些條款為我國將來在法律中規定反悔權制度提供了立法經驗。由于地方立法的區域差異、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相互之間的立法沖突短期內無法消除,而且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上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需要在國家法律這一位階上確立反悔權制度,以使這一制度更好地發揮其效用。

    四、我國設立消費者反悔權所產生的可能的弊端

    (一)經營者利用反悔權制度進行不正當競爭

    2011年10月10日淘寶商城最新公布的新收費規則引起了淘寶商城中的眾多中小店家的不滿,淘寶商城《2012 年招商續簽及規則調整公告》表示,2012年向商家收取的年費將從現行的每年6000元調整到3萬元或6萬元兩檔,此外,商家作為服務信譽押金的消費者保證金將從現行的1 萬元,調整到1萬元至15萬元不等。新規很快在網商群體中引發反響。許多中小賣家表示,即便能夠達到全額退返年費,高額的凍結款項也增加不少壓力,“不如開個實體店”“不如存銀行”。有專營店在網上掛出標語直指淘寶商城收費“暴漲”,并稱“即日起暫停營業!”更有商城店鋪稱淘寶為“殤城”。為抵制淘寶商城的提價行為,許多中小賣家在網上成立了“反淘寶聯盟”。11日晚間開始,淘寶商城受到數萬名自稱“中小賣家”的網民集體攻擊。批量拍貨再申請賠償,或是宣稱要收貨、給差評、再申請退款,截至13日中午,共有數十家大型淘寶商城店鋪被網民“攻陷”,包括韓都衣舍、七格格女裝等在內的多家淘寶商城大店相繼出現熱賣產品下架情況。[2]

    而這些中小店家之所以能夠對淘寶商城的那些大型店鋪進行這樣的“攻擊”,就是因為淘寶商城承諾的消費者享有在七天內的無因退貨制度。于是有人便擔心如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反悔權制度,會有經營者就如同淘寶商城的那些中小店家那樣用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進行不正當競爭,從而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那些誠實守信的經營者的利益。

    這樣的擔心不無道理。可是我們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其所規制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基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而給與消費者以特殊的權利來予以保護。如有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反悔權制度來進行不正當競爭,則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而是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來對那些利用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經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進行規制。

    (二)消費者濫用反悔權制度

    我們在探討要不要把消費者反悔權制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還基于另外一個考量:中國消費者的誠信問題。在中國,安利公司是最早提出“無理由反悔”的經營者,許諾消費者可以隨時退貨。但是1997年7月安利公司針對中國消費市場的消費者的道德問題,對其通行全球38年的無因退貨政策進行了修改。這個事件不得不讓人們對中國消費者的誠信問題產生了擔心。面對這個問題,法律必須慎思:是確立法定反悔權,理性接受它的負效應,還是對它保持緘默,以避免可能的道德潰敗?[3]

    對于這一問題,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立法創建。因為在創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時,知假打假牟利的道德質問不斷出現,“以惡制惡”的危機后果成為質疑的重點,但是這些質疑聲最終沒能阻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創設,法律正視了這些可能的副作用,并積極的進行引導和調整。因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設立消費者反悔權制度也可借鑒這樣的思路:客觀承認法定內容的負效應,然后尋找法律配套制度來作對應性改造。[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設立的反悔權制度,不是和消費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享有的九項權利一樣的一般性權利,而是消費者在一些特定的消費領域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對消費者反悔權的適用范圍進行事先的限定,從而盡可能避免其所可能產生的弊端。

    五、結論

    法所調整的是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是英美法中設立的冷靜期制度,還是德國法中設立的撤回權制度,根本動因是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所導致的消費關系的復雜化、多樣化。消費者問題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消費者和經營者分化而產生的特有的現象。[5]

    縱觀我國的消費市場發展歷史,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政策,將物資按計劃配給,限制商品生產與交換。當時的問題不是消費者保護,而是消費品不足。

    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加大了市場自由力度,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市場上的消費品逐漸增多。市場經濟發展至今,我國消費品交易市場呈現空前繁榮的狀況,消費的商品和服務品種增多,消費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通過的,這部十多年前的法律無法適應消費市場眾多新情況的出現。上門銷售、遠程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已經普及,在這些交易中消費者處于特別不平等地位卻難以得到救濟,亟需通過國家調控或法律的主動介入來實現實質的合同自由。

    此外,我國經濟結構特點是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產品質量普通、利潤較低,這就使得不少缺乏社會責任感的經營者想盡辦法從消費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利潤,或隱瞞產品信息、或極力鼓吹誘導,消費者在不自知的情況下簽訂不公平合同的幾率大大增加了,而這些情況往往不足以構成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消費者在醒悟過來后只能吃“啞巴虧”。因此賦予我國消費者“后悔權”是我國經濟和商品交易發展到現階段,維護合同實質自由和社會公平的必要措施。

    參考文獻

    [1]喬新生:“冷卻期制度的法律性質”,載《法治論壇》,第16輯.

    [2]摘自新華每日電訊2011年10月14日第007.

    第2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對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思考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態、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的實體店銷售一統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境更不規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條款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1].汪傳才.分時度假的消費者保護初探[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4).

    [2].李燕霞,華開奇.論我國分時度假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消費者權利保護為視角[J].法治研究,2008(11).

    [3].張學哲.消費者撤回權制度與合同自由原則—以中國民法法典化為背景[J].比較法研究,2009(6).

    [4].史際春.經濟法教學參考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5].范曉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若干問題[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9).

    第3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消費者保護;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剝削性濫用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的實施五年之際,自由競爭與規制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逐漸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為了保護和推動自由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我們不僅出臺了大量的配套性反壟斷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建立和完善各級競爭執法機構,培養和訓練反壟斷法理論與實務人才等――法律實施所需硬件設施,而且還從人們對競爭的態度、觀念或評價等非正式制度的范疇來營建競爭文化――法律實施所需軟環境,這兩個方面相互配合共同推進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實施,取得了不錯的實施效果,在全社會范圍內逐步樹立起反壟斷與自由競爭的法律認知與信賴氛圍。

    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一直困擾著我國《反壟斷法》的良好實施。譬如,周澤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案(簡稱“中國移動”案)、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百度搜索引擎運營商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簡稱“人人訴百度”案)、北京書生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案(簡稱“書生訴盛大”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360訴QQ”案或“3Q”案)等,這類案件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反壟斷案件中占相當比例,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該類案件的特點,在于原告不是依據行政執法機關認定違法行為的決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是要求法院直接認定違法行為,其結果一般以原告敗訴結案。{1}究其原因,普遍在于在這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爭議焦點之一為“被告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以此作為案件分析的邏輯起點,進而再判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并以此作為認定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的標準――事實上,對被告在相關市場上支配地位的認定其難度非常大,在一定程度上限縮了原告勝訴的可能,但是,令人更為擔憂的是,通過對目前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分析――沿著這一看似標準的規范分析方法,自然地得出在判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時,其效果標準在于該行為是否導致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極易導致惟競爭利益論。

    然而,從前述案件的實際影響看,以時間跨度最長的“3Q”案為例――從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該案的影響范圍隨著兩大互聯網公司爭議的不斷升級越來越廣,不僅包括自由競爭秩序與經營者利益維護,還涉及反壟斷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系。這一看似簡單明確,本屬于反壟斷法實施應有之義的問題,卻由于缺乏實證分析,加之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顯得較模糊。為此,有必要深入下去,結合規范分析,認真審視反壟斷法就消費者保護存在的不足,力爭通過對個案的解析提出實際有效的優化方案。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消費者的定位

    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轉型期,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協調需求增強,保障效率與公平分配間的張力加大,國內外復雜情勢的相互影響等,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和敏感度日漸凸顯,其實質上承載的是一個民生問題,為此,以當下影響廣泛的“3Q”案為例,經由個案分析,結合消費者保護上“私法、公法以及社會法”多元聯動的保護模式,{2}探討如何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切實推動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3}

    雖然,在“3Q”案中一些律師和法學專家站出來,公開指責騰訊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了《反壟斷法》。然而,他們更多的注意力大多放在了互聯網經營企業身上,以及互聯網行業整體的創新與發展上,對該案所影響的普通消費者的利益談及較少。這類現象同樣存在于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譬如在“人人訴百度”案、“書生訴盛大”案中,各類法律人士并未就消費者保護問題予以深入討論,而僅僅是關注經營者利益或者是相關市場競爭秩序是否遭受損害,以此為據來判定被告是否違反反壟斷法。{4}

    如任其發展,則極易在反壟斷案件中忽略消費者的訴求,將競爭法的價值集中在對競爭者或者經營者利益的維護上,{5}這顯然與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的整體立法目的并不完全一致{6},這一現實沖突值得高度重視。正在此意義上,筆者認為有必要借由個案分析來厘清消費者在濫用市場支配案件中的定位,以此為基礎探討消費者權利發生侵害時如何給予救濟。

    從法律上講,判定假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上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違法,需要充分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其調查取證和法庭認定環節頗為繁瑣和復雜,因此,認假定違法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并非輕而易舉。那么,在這樣一個漫長的認定過程中,廣大消費者如何自處?最后,即便法院判定假定違法者違反了《反壟斷法》,廣大消費者的又如何救濟?反壟斷法能否觀照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難道反壟斷法只是有錢人的游戲?答案是否定的,反壟斷法必須對普通民眾的權利訴求做出及時有效的回應,也只有通過此類積極作為,方可使反壟斷法在我國的實踐獲得社會認同和大力支持。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石,其立法目的之一要求保護消費者,而實際操作卻難以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通過對以“3Q”案為代表的各級法院既決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為中心的分析看,不禁會問這類現象的出現是否真正符合反壟斷法或競爭法要旨,消費者在反壟斷法或競爭法適用中的定位作何解?反壟斷法或競爭法是圍繞競爭者或經營者,抑或兼顧消費者,還是最終為了消費者?{7}即何謂競爭,競爭為何?競爭過程中不去考慮消費者,那么競爭還有什么意義?{8}

    為破解此問,筆者結合不久前審結的“3Q”案,站在如何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予以剖析,冀望發掘相關因由,設計化解之策,切實推進反壟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假定騰訊公司在IM(即時通訊軟件及服務){9}相關市場上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優勢經營者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規制的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析其是否存在對消費者利益的濫用行為,若存在濫用,其侵害了消費者何種權益?回答此問,需認真分析以下兩個問題。

    1.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違法類型

    相對于《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而言,學理上的分類更有利于我們把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實質。學理上通常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類型劃分為兩種{10},排他性濫用和剝削性濫用。{11}前者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通過濫用行為,如增加競爭對手成本、拒絕與競爭對手交易或拒絕其進入使用核心設施等,減弱現有市場競爭程度或阻礙競爭的增加,該濫用行為將影響相關市場結構。{12}在市場上可能形成封閉效果,抑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或擴張,或致使其他競爭者退出該市場。{13}后者直接以消費者為目標,如強加給消費者過高價格或不合理交易條款或條件,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帶給他的商業機會,以掠取其在正常的和充分的有效競爭環境下所無法獲取的商業利益的違法行為。{14}結合“3Q”案,若從消費者立場出發,應關注剝削性濫用的行為模式,即騰訊公司直接針對普通網民在使用QQ軟件及其接受其服務時,是否采取了濫用行為。

    就剝削性濫用行為的違法認定標準言,早在1973年大陸罐案(Continental Can{15})中,歐洲法院就認為,歐共體條約第82條可以適用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直接或間接地向其消費者施以不公平收費的行為。法院進一步述明,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競爭者向其消費者所提供的產品價值與其定價之間沒有合理關聯時,該定價被認為是不正當地過高定價;如果消費者因為該經營者之定價蒙受損失,即使是該定價行為或政策并不對相關市場競爭產生影響,該經營者亦會被認定違反第82條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000年公告的足球世界杯案(Football World Cup{16})在肯定“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因不公平定價致使消費者利益受損的,該定價行為應認定為‘濫用’市場優勢行為,即使該行為沒有對相關市場上的競爭結構產生危害”的判例法決定時,還進一步主張“沒有必要開示涉嫌違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從其濫用行為中獲得商業利益”的證據。換言之,在認定剝削性濫用行為時,只要存在著經營者行為與消費者權益損害之間基于不公平交易行為而發生的因果關系,即構成違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消費者權益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可以構成一個獨立的適用標準,而并非是競爭利益受損后的一種反射利益損失。

    2. 交易相對人范圍

    “交易相對人”是反壟斷法上一個重要的術語,直接關涉到市場競爭行為的指向及其價值判斷的結果,確定反壟斷法調整的范圍及其保護的主體及其權利,但是在我國反壟斷法上卻沒有明確予以規定,而且相關學術討論也較少,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17}相比之下,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三條則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是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就這一規定做文義解釋,結合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會所處理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如貴群企業有限公司案、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案、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案以及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等{18},可知在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上交易相對人的范圍包括事業者和消費者兩類,均屬該法保護的對象。與此同時,該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可以明確得知,無論是在立法目的上,抑或法律實施中,公平交易法對消費者利益的維護始終于中心位置。{19}

    反觀,我國反壟斷法或競爭法,如前述其更多注意力放在競爭經營者上。究其原因之一,可能與競爭法律上對交易相對人規定不明不無關系,致使相關競爭立法所規定的行為模式無法明確涵蓋消費者作為主體之地位,其權益自然也就無法予以切實維護。具體評析如下。

    “交易相對人”這一概念在我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中出現,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對其做明確解釋。通過對第十四條的解讀,得知該條款中的“交易相對人”是指與經營者不具有競爭關系的下游經營者,尚不包括消費者。{20}循此理解,依據法律規范解釋的一致性要求,對第十七條中“交易相對人”的解釋,暫不宜擴大到消費者主體。事實上,從目前第十七所規定的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型分析,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六項規定中均提及了“交易相對人”,并分別規定了“拒絕交易”、“限定交易”以及“差別對待”三種違法交易行為,從此類違法行為的模式設計,及其排他性濫用屬性之分析,可推知其中提及的“交易相對人”應指“經營者”,并不包括以私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換言之,如果站在消費者的角度,欲提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訴訟,則不應當以《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該項規定了低于成本價銷售情形,客觀上對消費者有利,不可能成為消費者提起反壟斷訴訟的依據)、第三項、第四項以及第六項之規定為依據。如此來,在反壟斷法下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尤其是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情勢下,勢必縮小,這不得不說是現行反壟斷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在“3Q”案中,如果選擇反壟斷法上“限定交易”為由,其直接受侵害者則不應當是消費者,而是競爭經營者,也就談不上消費者以騰訊的“二選一”困擾為訴由,主張侵害了自身的選擇權。由此引發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在我國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立法中強調的消費者保護,保護的到底是消費者什么樣的權利?與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內的廣義的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權益是否相同?在“3Q”案中,既然消費者以其自由選擇權受侵害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不恰當,那么是否消費者不能選擇反壟斷法提訟?關于這一點,需要結合前文談及的剝削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模式予以分析。

    三、反壟斷法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列舉式規定,其中第一項和第五項所規定的,是直接以消費者為目標的剝削性濫用,在這類濫用行為中具備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通過不公平交易的方式壓榨、剝削消費者利益,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具體到“3Q”案,消費者若針對騰訊公司提起反壟斷訴訟,可以依據“沒有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由,主張騰訊公司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至于經法院審理,最終是否判決騰訊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并不影響消費者享有提起反壟斷訴訟的權利。通過此路徑,可以實現在反壟斷法下對消費者的直接保護,所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這明顯與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所主張的消費者權益的內涵不同,后者還包括消費者知情權、自由選擇權、安全保障權等。在這里容易引起爭論的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能否通過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予以保護?理論上講是可以得到保護的,而且在其他立法例和司法域中也有體現{21},但是,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卻沒有為其保護提供可操作的依據,僅僅通過簡單的、宣示性的“保護消費者利益”這樣的語言來表述,而且,在實踐中也將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習慣性地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是廣義的消費者保護法體系下予以處置,已形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依賴。

    雖然,在反壟斷法案件中時常看到,當事人一方以消費者之名“怒斥”相對方競爭者(經營者)違法競爭之行為,如奇虎訴騰訊狀中,指明“被告利用其在相關市場中的支配地位,扼殺互聯網安全軟件中的競爭者,使得其自身運營的互聯網安全軟件得以發展。被告通過壟斷地位的傳導扭曲了在互聯網安全軟件市場的正常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是,這一作為的直接動因乃是為經營者利益辯護,或從長遠看是為維護自由競爭秩序而努力,然而,現實的消費者利益之保護仍未可知。當然,隨著自由競爭秩序之建立,消費者利益最終必得以提升――是消費者整體利益抑或消費者個體利益之提升,仍在爭論――但是,這一終極目的之實現,不僅有賴于反壟斷法或競爭法的良好運行,也需要整體法治環境和經濟發展現實的相互配合,并非單靠反壟斷法或競爭法一己之力。因此,面對復雜的經濟交往情勢與后發的競爭法制狀況,無論是消費者整體利益之主張,還是消費者個體利益之實現――即便是前者優先,亦不會排斥后者{22}――當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時,都應鼓勵、支持其通過反壟斷法尋求救濟,擴寬單一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予以救濟的法律路徑。寄望通過個案的解決,推進整個競爭法治的縱深發展。

    為此,筆者站在消費者立場,通過對以“3Q”案為代表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消費者定位的分析,主張消費者在反壟斷案件中可獨立提起反壟斷訴訟,明確提出以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為內容的消費者利益可構成獨立適用反壟斷法的標準。但與此同時,通過個案表明,在我國現行反壟斷法下,消費者雖然可獨立提訟,但由于其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保護進路較為狹窄。建議借鑒我國臺灣地區和歐盟地區競爭法實施的經驗,在不改變市場結構的情況下,即不以自由競爭秩序被損害為惟一要件,對壓抑消費者自由選擇的,以不公平交易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可以直接提起反壟斷法訴訟,切實拓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反壟斷法進路。

    注 釋:

    {1}王曉曄:《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五年:成就與挑戰》,《“競爭法實施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國際研討會論文集》,南昌: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2013年5月,第2-7頁。

    {2}See Michael Furmston,Jason Chuah:Commercial and Consumer Law,England: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10,pp.378-383.

    {3}邱本:《來自競爭的價值》,《湖南社會科學》2009年第2期。

    {4}陳兵:《我國〈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條款適用問題辨識》,《法學》2011年第1期。

    {5}李發展:《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修改看我國競爭法體系的完善》,《甘肅社會科學》2012年第6期。

    {6}如《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這兩部最基本、最主要的競爭法都明文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其立法目的之一。

    {7}孫穎:《論競爭法對消費者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

    {8}謝曉堯:《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廣東社會科學》2002年第5期;顏運秋:《反壟斷法立法的目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社會科學家》2005年第5期。

    {9}“奇虎360公開訴騰訊壟斷案狀”,;“360訴騰訊壟斷案開庭 IM相關市場界定成焦點”,,2012年7月8日最后訪問。

    {10}除了兩分法外,意大利卡梅里諾大學歐盟法教授佩斯(Lorenzo Federico Pace)還提出了第三種分類,即“歧視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型。See Lorenzo Federico Pace:“European Antitrust Law: Prohibitions, Merger Control and Procedur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7, pp.152-153. 但是,歐委會(the Commission)認為這種分類分并不很重要,各類違法濫用行為之間存在密切關聯,有時甚至可以聯合使用。

    {11}See D. G. Goyder:“EC Competition Law 4t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283. 在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們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臺灣稱為“獨占事業濫用市場支配”,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五條,亦可參見《公平交易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劃分為封鎖競爭式的濫用(其行為目的在于封鎖競爭,使競爭的機制無法運作)和榨取式的濫用(利用獨占力量榨取他人)二大類型。劉孔中:《公平交易法》,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53頁。前者指排他性濫用,后者對應剝削性濫用。

    {12}Hoffmann-La Roche et Co. AG v. Commission, Case 85/76 [1979] E.C.R. 461, §38.

    {13}See Lorenzo Federico Pace, European Antitrust Law: Prohibitions, Merger Control and Procedures,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07, p125.

    {14}United Brands v. Commission, Case 27/76 [1978] E.C.R. 207, §249.

    {15}Europemballage Corporation and Continental Can Company Inc. v. Commission Case 6/72 [1973] E.C.R. 215.

    {16}1998 Football World Cup O.J.L. 5/55, 2000.

    {17}通過中國學術期刊網進行檢索,專以“交易相對人”為題進行研究的論文,僅有胡海龍:《反壟斷法中的“交易相對人”》,《消費導刊》2008年第6期。進一步檢索,以“交易相對人”為主題詞,選擇“核心期刊”范圍,有效目標21條,大多數討論集中在民商法領域,涉及反壟斷法主題的相關代表作有,王麗娟、梅林:《相對優勢地位濫用的反壟斷法研究》,《法學》2006年第4期。

    {18}以上臺灣地區案件編號,分別為臺灣地區(89)公處字第021號,臺灣地區(89)公處字第164號,臺灣地區(90)公處字第087號,臺灣地區(88)公處字第057號。案情簡介,何之邁:《公平交易法實論》(修訂版),臺北:三民書局,2002年,第387-391頁。

    {19}徐火明:《公平交易法論――不正競爭防止法》,臺北:三民書局,1997年,第6-7頁。

    {20}《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第十三條規定了與經營者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壟斷協議,學理上稱為橫向壟斷協議,前者稱為縱向壟斷協議。

    第4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利益平衡論 知識產權法 反壟斷法 沖突協調

    一、利益平衡論概說

    利益平衡論中的一個核心詞匯便是“利益”,在法學中,利益是一個重要范疇。從古至今,法學家們在研究法律和社會問題時總是將利益問題作為出發點及核心。那么究竟何謂利益?龐德認為法律的作用和任務在于承認、確保、實現和保障利益,或者說以最小限度地阻礙和浪費來盡可能滿足相互沖突的利益,這些相互沖突的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大類,個人利益是直接從個人生活本身出發、以個人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從政治組織社會生活角度出發,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就是從社會生活角度,為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的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豍在社會生活中,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及社會利益有時會發生沖突與重疊,因此法律就需要對于如何評價和估量這些利益,及如何解決這些利益之間的沖突做出安排。

    利益平衡的本意即是各種利益之間達到的一種相對和平共處、相對均勢的狀態,在法律層面則是指,“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豎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使得不同利益主體時常發生利益摩擦,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地得到實現,然而社會資源是有限的,這樣的愿望顯然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就很難通過主體自身的調和來實現,法律的作用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法在解決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時,首先就需要對不同的利益作出價值判斷,確定出法在協調社會關系時會優先保護何種利益,從而使得相互沖突的一方利益服從于另一方利益或者使相互沖突的雙方都服從于第三方利益或公共利益,由此法在解決利益沖突的過程中通過對優先保護的利益作出預設,以盡可能地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實現社會正義和公平。

    利益平衡是法律追求的目標,同時也是法律對不同利益做出制度安排的原則與方法。在現代社會,存在著利益差別和矛盾利益主體間的利益分配,實質上體現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需要按照一定的正義標準對不同利益個體的權利義務進行配置,這是衡量一個特定社會或國家的法律法治正義情況的晴雨表。豏法律作為調整權利義務的規范,將不同利益個體權利義務的配置作為落腳點,也必然需將利益平衡作為基本的價值追求,可見利益平衡理論在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正當性的法理基礎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產品的創造對于促進科技、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進步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知識產權人合法的壟斷地位,以激勵人們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智力產品,從而增加社會智力產品的總量而促進社會進步。這種壟斷保護了知識產權人個人的利益,但同時也付出了代價即阻礙了信息的自由流通,使得公眾自由地接近知識與信息的公共利益遭到了損害。知識產權法的產生即是對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進行協調的結果,知識產權法需要在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品使用人即公眾的利益之間進行平衡,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以激發他們的創造熱情,激勵他們創造出更多的知識產品,又要兼顧使用者的利益,實現知識產權法促進科技文化進步的社會目的。

    在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體系中,知識產權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構成了核心內容。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私權。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以私權名義強調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性質,權利本體的私權性是將知識產權歸類于民事權利范疇的基本依據。豐但知識產權法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國家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知識產權法就不能只保護知識產權人的這種私權,還需要就如何保護公眾接近、利用、傳播知識產品的權利進行制度安排,即實現私益與公益的平衡。

    如前所述,利益平衡論在實質上反映了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正當、合理的分配。那么知識產權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就需要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公眾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合理的分配。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的很多制度設計正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等。可見知識產權的確立是符合利益平衡論的,知識產權中很多制度的設立本身也是對利益平衡理論的反映。利益平衡論是知識產權得以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基礎。

    三、利益平衡——反壟斷法追求的價值目標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豑經濟法作為第三法域,兼具公法與私法的的屬性。經濟法領域里的利益平衡,是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狀態以及經濟法調整內容上的利益平衡。豒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干預經濟、克服市場失靈的重要手段,反壟斷法肯定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并保護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個人利益,同時,反壟斷法作為一種社會本位的法,以追求社會總體利益的平衡為價值目標,并維護良好的市場自由競爭秩序。可見,反壟斷法充分體現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雙重立法思想和價值目標豓。反壟斷法通過反對壟斷,保證市場的自由競爭,由此也就保護了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個人利益,競爭秩序得到維護,對社會及經濟的發展也必將有所裨益。反壟斷法正是通過不斷實現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經濟的發展。

    四、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協調

    如上所述,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都致力于實現利益平衡,并且都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二者在很多方面都實現了契合:

    (一)二者都促進了競爭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使得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轉變為知識、技術的競爭,企業要想在市場經濟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致力于擁有更多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現已經成為企業之間競爭的手段。反壟斷法通過禁止壟斷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實現自己的目標即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有效競爭以實現經濟發展。由此,二者在促進競爭,實現經濟效益方面是契合的。

    (二)二者都刺激了創新

    知識產權法賦予知識產權人對一定知識產品的獨占權,要求使用者有償利用知識產品從而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目的即是刺激他們做出更多的發明創造。而反壟斷法通過禁止財產所有人從事限制競爭導致壟斷的行為,刺激技術創新。

    (三)二者都促進消費者福祉

    知識產權可以促進科技進步與技術革新,而科技進步與技術革新最大的收益者即是消費者,知識產品不斷豐富,也給了消費者更大的選擇產品的空間,生活質量也會由此提高。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目標即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反壟斷法通過宏觀規制,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當競爭行為,使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從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但是,盡管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在諸多方面實現了契合,但知識產權畢竟屬于私權,而反壟斷法保護地更多的是公益,二者仍然存在著沖突。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更多的是保護知識產權人私人的利益,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私人利益的保護所承認的壟斷,對于知識信息的自由流動和傳播是一種障礙,這與以社會為本位的反壟斷法所致力于形成的自由地市場競爭秩序是相悖的。且知識產權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充分保障創造者的個人利益以激勵創新,而反壟斷法的制度設計則是限制個人借壟斷地位限制和排除競爭,從而保護市場其他經營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可見,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在性質和制度安排等方面都存在著沖突。雖然知識產權的設立本身是符合利益平衡論的,制度的設計也基本實現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但現實中這種平衡往往因為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而被打破。比如擁有獨占權的個人和企業若利用知識產權賦予的壟斷權而實施非法限制競爭的行為,如不正當地拒絕許可他人利用其知識產權,以減少或消除自己在市場上的競爭對手或是在許可他人利用其知識產權時附加了明顯限制正常競爭的條件等,此時知識產權就遭到了濫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被打破,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被打破,社會的公益遭到破壞,將十分不利于知識產權法實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平衡的初衷,與維持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保護社會利益的反壟斷法也是相違背的。

    五、利益平衡論——協調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沖突的理論基礎

    知識產權的濫用使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產生了沖突,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依然需要利益平衡論。根據利益平衡論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就是要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如上所述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都有利于推動競爭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且知識產權本身所追求的也是一種公益與私益的平衡,知識產權對公益的保護很多能夠通過自身的制度去實現,因此知識產權是合法壟斷,此時應給予知識產權更多的空間,公法不應過多干預,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法應該適用除外。然而,一旦知識產權遭到濫用,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壟斷性而形成的市場優勢會限制新的市場主體的進入,從而限制和妨害競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時知識產權自身的公益與私益的平衡已經被打破,個人利益就應該讓步與公共利益,此時就需要公法進行干預,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行為就需要進行規制。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規定的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適用除外,但濫用知識產權,阻礙競爭的行為需要反壟斷法進行規制,應該說是合理的。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介入深刻地體現了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反壟斷法的協調并不意味著對知識產權本身的否定,而是在承認和保護這種權利的同時,防止和控制其被濫用,以求真正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第5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立法模式的選擇根源于社會實際生活。歐盟與我國產品責任法立法模式存在不同特點,其中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因素。我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應隨著實際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進行調整,最大可能地實現法律的價值目標。

    立法模式通常是指對于某一特定法律問題,一國選擇在哪些法律中、以怎樣的結構來對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加以規定。對于同一法律問題,可以采取單獨立法,制定專門的法律,也可以在其他部門法中用相關條文加以體現;在層次上,法律規范的形式既可以以法律為主,也可以主要體現為法規或規章。如果采取專門立法,專門法內部的結構分布更是多樣,依照各類別法律的體例和實際需要,立法者有較大的空間加以規劃和設計,其構架對于該立法是否能有效達成立法目的至關重要,成為衡量立法質量的一個關鍵指標。

    一、歐盟及主要成員國與中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的比較

    1、歐盟及主要成員國的產品責任立法模式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是當時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為了統一各成員國產品責任法,于1985年由歐共體理事會全體通過的一部法律。其明確指出:“生產者應對其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說明該法是調整產品的制造商與消費者、受害人之間因產品缺陷發生損害而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的專門法律規范。其對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擔產品責任的主體、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責任、缺陷的定義、舉證責任、損害的賠償范圍、時效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歐盟有關條約及主要國家的共同特點是明確了產品責任的性質為侵權的民事責任,并建立一整套解決產品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

    (1)德國產品責任法走過了一段相當曲折的道路,從最初的一般侵權法獨立適用,到與合同法積極侵害債權、附保護利益第三人責任的并用,然后是侵權法的回歸,判例中產生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并以《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為基礎,發展成一整套產品責任法律體系。1989年德國按歐共體的要求通過并頒布《產品責任法》。意大利、西班牙等國為執行《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也紛紛頒布專門的單行產品責任法。

    (2)英國立法模式的特點是在相關的專門立法中對產品責任制定若干規則。英國制定《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目的是按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的要求對產品責任進行規定。該法由5個部分、共50條條文組成,第一部分設專章對產品責任作出規定,規定了: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責任承擔者為生產者;缺陷的含義;責任者可以抗辯的理由;損害的范圍;本部分規定的責任不能經協議限制或免除等。

    (3)在實施1985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之前,法國一直沒有獨立的產品責任法,其契約和侵權的兩種形式的產品責任都集中在《法國民法典》中。其立法模式的特點是擴大解釋,適用原合同法、侵權法中的有關規則作為處理產品責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同時通過大量司法判例來確立一些產品責任的法律規則。為了實施《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法國提出了修改民法的草案,將產品責任作為民法典第三編侵權中的內容加以規定。上述通過對合同法和侵權法的擴大解釋、擴大契約和侵權的保護范圍的做法,在現代無過錯產品責任產生前起到了解決部分制造商責任的問題。荷蘭、比利時等國也采用這種立法模式。

    2、中歐產品責任立法模式的區別

    我國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規范散見于《民法通則》第122條、《產品質量法》第4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從立法模式上看,中國并沒有制定一個單獨的產品責任法,而是制定了一個更為廣泛的《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產品質量關系包括兩方面的關系: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指各級產品質量監管部門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二是產品質量民事關系,指生產者、銷售者與用戶、消費者之間在產品質量方面的違約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在產品質量責任方面,該法對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其中對產品責任的原則、規則和概念作出了較為集中的規定,《產品質量法》是我國產品責任法的主要淵源。其余有關產品責任法的內容散見于《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這種既分散又相對集中的產品責任立法模式是我國產品責任立法的顯著特點。

    (1)調整對象不同。《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是調整產品的制造商與消費者、受害人之間因產品缺陷發生損害所形成的損害賠償關系的專門法律規范。而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它包括兩方面: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二是產品質量民事關系,其中又包括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和瑕疵產品的違約責任。前者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后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責任關系和合同責任關系。

    (2)規定的法律責任不同。無論歐盟各國采取的是哪種立法模式,均明示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而我國的《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質量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既包括了產品侵權責任的內容又包括了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3)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不同。我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預防與補償并重原則,通過對產品的監督檢查阻止不安全的產品流入市場,從而避免了有缺陷產品可能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從條文的數量上看,總計74條規定中有關產品責任規定的條文占6條,有大量關于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而歐盟產品責任法的主要原則是補償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賦予廣泛而極具操作性的求償權使其產生維權的動力,在賠償的壓力下,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不考慮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成本與代價,從而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法律部門的劃分來看,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行為屬于國家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依據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法律途徑解決,不涉及對特定人的法律救濟。而產品責任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通過侵權責任的承擔給予缺陷產品的受損害人以法律救濟。我國《產品質量法》實行將不同性質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民事關系歸入同一部法律中加以調整的立法模式,調整各種關系的相關規定又不夠清晰明確和相對獨立,其結果是導致公私不分、侵權法和合同法不分,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錯誤。

    二、歐盟及主要成員國與中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存在差異的原因

    1、歷史文化傳統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

    在古代中國雖然也有關于商品的私法責任,如瑕疵擔保責任,但是構成“中國特色”的有關產品質量的工商管理法律及其刑事和行政責任,不論在規范數量還是其在法律體系里所具有的地位和所發揮的社會作用上都明顯超過前者。而在歐洲,有關產品責任的問題主要是私法上的問題,通常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加以解決。歐洲歷史上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規定以及現代產品責任法立足于維護個人權利,在客觀上要求公民個人去依照法律主張權利,尋求救濟。

    中國當代的產品質量立法與中國古代的產品質量立法在法的本質、法所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等方面都有根本區別,但是在重視通過法律對產品質量進行政府管理并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方面.二者卻不無共同點。立法者的出發點仍是從國家角度管理市場秩序、監督產品質量,這就決定了對產品責任部分的比例分配偏輕。從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結構可以明顯看到,其最大的特點是行政性色彩強烈,法律中關于行政機關的產品質量監督措施以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幾乎占了全部條文內容的三分之二,而產品責任的規定只有6條。立法者試圖通過擴大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力和加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而不是通過完善損害賠償制度(產品責任制度)和依靠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來監督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行為,在發揮政府和市場二者的作用上明顯失衡。相比而言,歐盟及歐盟各國更重視對消費者賦予廣泛而極具操作性的求償權,對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詳細而明確,其構架對于有效達成立法目的發揮了重要作用。2、這與我國的立法背景和特殊國情是分不開的

    產品責任立法與社會的生產、交換方式和經濟發展水平及人們的思想意識有直接關系。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自身經歷的時間很短,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形成沒有經歷西方國家在商品經濟發展中隨新問題的涌現在判例中確立的過程;同時國人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淡薄,使得立法不能僅靠損害賠償去解決產品質量問題。

    從法律的實施效果來看,《產品質量法》的頒布對我國產品質量的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產品質量的總體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地方對本地質量監督管理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打擊不力;二是由于我國現行體制下缺乏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時有發生,導致通過政府的監督職能實現產品質量提高的立法設想大打折扣;三是由于我國產品質量法偏重于行政執法而忽視賦予消費者更方便、更具操作性的補償權,消費者未能被允許主動參與產品安全激勵機制。現實表明,這種著重依靠有限的國家機關的管理、監督和行業自律的立法模式并未有效遏止重大的產品責任事故的發生。

    立法模式的選擇根源于社會實際生活,選擇什么樣的立法模式取決于對一國國情的考量,而這一選擇實際上就是把淵源于社會結構的客觀要求實現于法律體系和法律秩序之中的過程。我國《產品質量法》的立法模式是當時的中國經濟、社會結構以及人們的思想意識狀態在法律中的反映。

    三、完善我國產品責任立法模式的對策

    立法模式的選擇雖然根源于社會實際生活,但這種客觀基礎是處在連續不斷的運動變化之中的,因此立法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應把立法模式選擇建立在社會實際生活不斷變化的基礎上。只有根據實際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對立法模式進行調整,才能最大可能地實現法律的價值目標。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權利意識的提高,有人提出在《產品質量法》修改時可以參考國外立法經驗,將產品責任法的體系獨立出來,更有利于發揮法律的工具價值。《產品質量法》雖然不是專門調整缺陷產品致害的產品責任法,但它包含了我國產品責任法的主要規范,成為我國產品責任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可以憑借的基礎。從整體看,該法內容龐雜,采取了一種綜合性的立法模式,體現出立法者試圖建立以質量管理為中心、以事前監督為主、事后懲戒為輔的思想。這種設想有其可取之處,行政手段比較直觀、便利、收效較快,對于我國這樣尚未建立起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確有必要。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法制建設的完善,人們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提高,《產品質量法》的進一步修改勢在必行。

    1、《產品質量法》的制定應改變法律理念

    應正確區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之間的關系,解決提高產品質量主要是依靠政府還是依靠市場機制的認識問題。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產品質量的提高應主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使賠償風險和成本成為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從而提高我國產品質量。

    2、應明確法律定位和直接目標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現代工業社會,缺陷產品的存在已成為不可避免的事實,產品責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實現責任風險在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理分配。我國在完善相關法律時,應明確法律定位和重點,充分發揮消費者在產品質量領域的主體地位,不應把他們置于政府之下的從屬地位。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產品責任法一方面立足于維護個人權利,另一方面兼顧社會義務,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在完善產品責任法時不能偏離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直接目標和法律定位。

    3、保留綜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時,各種責任部分應有相對獨立性

    我國《產品質量法》采取了綜合的立法模式,相比《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單純規定缺陷產品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法,該法是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理念的反映,體現了對產品質量的法律調控由單純的民法調整向調整手段更為豐富的經濟法調整的另一種趨勢。這一特點可以保留下來,以與我國的客觀國情相適應,但同時應改變現有法律中以政府為主導的立法模式,其重點應轉移到充分發揮消費者在產品質量領域的主體地位上來。對此可借鑒英國的做法,擴充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為方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供詳細而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我國的現有立法存在籠統、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缺點,這會損害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不利于發揮消費者在產品質量領域的主導作用。在保留綜合式立法模式的同時,各種責任部分應有相對的獨立性,并在標題上明示其責任名稱和性質,克服現有立法中公私不分、侵權法與合同法不分的弊端。

    【參考文獻】

    [1]邁克爾·惠恩卡普:歐洲共同體市場各國的產品責任法[J].法學譯叢,1983(4).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草案)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知識問答[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1993.

    第6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關鍵詞:社會弱勢群體;經濟法;權利;保護

    改革開放讓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并且帶領我們走進市場經濟時代,但與此同時,社會弱勢群體也隨之產生,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社會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審視社會弱勢群體問題,加強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構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和基本權益。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概述

    社會弱勢群體,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的一部分人群,但更為準確的概念會因學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釋。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認可的一種分類是將其分成四類人:下崗職工、“體制外”的人、進城的農民工和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他們的弱勢主要體現在現實生活、市場競爭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弱勢群體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慢慢涌現出來的,影響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總結為:第一,社會結構的不合理與不公平;第二,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完備與不健全;第三,市場機制的負面效應;第四,經濟全球化與信息化及知識經濟的消極影響。

    (二)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特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相應出臺,不可避免的導致了弱勢群體的出現,因此有學者提出了“改革中的弱勢群體”這一概念。

    2、貧困性特征。

    提到弱勢群體,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窮人,可見,貧困是弱勢群體一個本質特征。一般情況下,弱勢群體的經濟收入都不會很高,往往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線。得到政府的救助或者其他的社會支持看似很有幫助,但這只能說明這些家庭已經貧困到無法維持最起碼的生存了,甚至連子女入學這種在我們眼中理所當然的事情,對于他們中的一小部分都是一種奢望,更談不上所謂的生活質量了。

    3、心理高度敏感性特征。

    處于劣勢地位的弱勢群體相比其他社會成員可能產生更多的心理壓力,長期的生活負擔會讓他們容易因為一些小事就迸發出極大的被剝奪感,甚至是對生活失去信心,有些則對社會富裕階層充滿了仇恨。社會學理論指出,利益被剝奪的群體極易認為自己的不如意都是因為獲益群體的剝奪而造成的,這種思想會使弱勢群體在心中對其他群體存有意見,長此以往就會演變成憎恨,成為威脅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一個隱患。

    4、社會地位不平等性特征。

    在市場經濟盛行的今天,社會弱勢群體失去了經濟地位,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社會地位。即便是那些經濟狀況稍好的一些失業人員和農民工,只要和弱勢群體搭上關系就很難能享受到與其他社會成員相平等的待遇,他們辛辛苦苦的干著城鎮居民都不愿從事的苦活、累活、臟活和高危險工作,卻依舊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他們也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勞動擺脫貧困,卻無法擺脫與其他社會成員不平等的尷尬局面。

    二、我國經濟法保護弱勢群體的現狀

    我國己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基本步入法制的軌道,但目前的這些法律仍然不能滿足社會巨大的需求。下面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經濟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現狀進行研究:

    (一)市場規制體系不完善

    我國市場規制法中最常見、也是最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是保障公平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告法》等。在實踐運行中,我國的市場規制法暴露出許多的弊端,其中較為明顯的是市場發育不良、立法不足以及執法不嚴等,這些必然會影響到保護弱勢群體工作的進行。

    (二)宏觀調控力度不到位

    我國的宏觀調控事業在近幾年的發展之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效,基本實現了預期的目標,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很多,比較凸顯的問題有:財稅制度不完善、財政政策不合理和金融服務不公平,它們在一定程度上依舊無法滿足弱勢群體的生活需要。

    (三)社會保障體系問題突出

    我國己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問題也很明顯:首先,社會保障制度落后,不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不到位,保護更多的只是一種形式;再而,社會保障范圍狹窄,存在不一樣的待遇等,這些都需要我們進一步努力完善和改進。

    (四)貧富差距問題嚴重

    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口號加速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讓人們看到了共同富裕的希望,但在初期階段,經濟運行管理不到位、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稅收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平等競爭的存在使得先富起來的人群收入繼續增加,沒有富起來的人群卻很難找到機會擺脫貧困,因而我國居民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忽視它使其得不到及時的解決,貧困人口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窮,難以接受的貧富差距會讓他們感到心里不平衡,這種情緒會隨著時間發酵演變成仇富的心理,致使貧他們變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三、保護弱勢群體的經濟法構想

    (一)完善市場規制體系

    市場是社會資源的主要配置者,它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但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它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經濟法來彌補其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不足。筆者認為在經濟法上對市場規制的完善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允許政府合法參與市場規制;第二,提高市場競爭指數和信用指數;第三,完善市場規制法并落實執法。

    (二)加強宏觀調控力度

    宏觀調控作為國家管理市場經濟、監督強勢群體、幫扶弱勢群體的重要手段,運用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經濟法上進一步對其加強管理,筆者通過研究認為可以改進調控方式,因地制宜發展;加強各項管理,維護市場穩定;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追求可持續發展。

    (三)解決相關社會保障體系問題

    社會保障與人民幸福是密不可分的,解決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必定對國家穩定、社會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首先,針對農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提高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基礎的,同時還需要建立醫療、養老保險等保障制度,使農民得到與城鎮人口相同的待遇。其次,針對進城農民工這類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應根據他們不同的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保障政策。再次,針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問題,應該進一步加大財政的投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尋找更多的方式來確保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充足,并監督保障措施的執行狀況。

    (四)通過完善稅法縮小貧富差距

    稅法可以“劫富濟貧”從而調節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和諧,因此我國必須不斷地完善稅法制度:第一,調整稅負標準,落實稅收工作;第二,出臺與個人所得稅相配套的相關稅種;第三,正確看待稅收作用,避免“稅收萬能論”思想。本文對于社會弱勢群體保護的經濟法思考仍然是不完善、不細致的,但創作它的初衷并不是想設計出保護弱勢群體的具體法律細節,而是通過這篇論文引起人們對于弱勢群體的重視、表達個人一些拙劣的想法以及對于我國經濟法的一種期待。

    作者:張楠 李亞超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騰龍.弱勢群體的公法保護新思維[J].黨政干部學刊,2015(2).

    第7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公益訴訟近年來不僅成為法學理論界研究的熱點,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成為法院立案和審判工作所直接面對的一種新型案件類型。盡管公益訴訟案件在我國“屢訴屢敗”,但那些關心社會正義的人們仍“屢敗屢訴”,這充分暴露出在我國對社會公共利益救濟途徑的缺失和人們對“公益訴訟”所寄予的厚望。公益訴訟在我國之所以步履艱難,原因可能主要有兩個方面:從立法上看,目前,“公益訴訟”在我國尚缺乏訴訟法支撐,現行民事、行政訴訟立法只是規定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同時,在理論上,“公益訴訟”的實體法基礎并沒有被完全揭示出來。作為中國第一位出版公益訴訟專著(1)和發表公益訴訟學術論文的學者(2),本人有責任嘗試著說明公益訴訟的實體法基礎,盡管沒有十足地把握。限于篇幅所限,筆者這里重點論述經濟公益訴訟(3)的實體法基礎。本文將從經濟法規定的一種新型義務——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展開論述。

    一、經濟法規定了市場主體(4)對“社會”的義務

    英國學者哈特曾提出一個著名的法的概念:法是設定義務的規則(主要規則)和授予權力的規則(次要規則)的結合。(5)在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上,理論界有不同的‘本位觀,如權利本位說、義務重心說、權利義務一致說等等。筆者研究經濟公益訴訟的實體法基礎是以“義務重心說”為邏輯起點的,因為雖然民法的立法特點是以授予權利為主,但屬于公私混合法性質的經濟法同刑法的類似之處是比較多的規定主體的義務,并通過規定義務人的義務折射出權利人的權利。如我國《反不正當竟爭法》規定了禁止11種不止當競爭行為,從反面說明經營者享有的公平競爭權。

    法律義務概括來說是指法律為保障權利和權力的有效運行或實現而規定的、相關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法律義務首先與權利相互依存。如民法上的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但細致思考會發現民事權利如果分為對世權和對人權兩大權利的話,但民事義務一般則只是義務主體對特定人(也可以理解為個體)的義務,(6)義務人不論是侵犯了權利人的物權、債權和人身權等,一般都只會侵犯特定人的權利和利益,而不會侵犯“社會”(7)的利益(8)。法律義務也與權力相互依存,如稅法上納稅人的義務與國家的征稅權力相對應,這是納稅人直接對特定主體國家的義務。在行政法上,有行政主體對社會的義務,但沒有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可見,至少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沒有規定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

    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或者學界討論的更狹義的一個范疇: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實際都屬于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特別的義務,這種義務如果得不到履行,損害的不是特定人的利益,而是不特定人的多數人的利益。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這些義務面向的是所有消費者,而不是像一般民事合同中作為另一方的個體當事人。

    市場主體對社會義務的產生是生產高度社會化(9)的必然結果。社會化是現代經濟的共通屬性。現代經濟的本質屬性在于其是一種社會化的經濟。與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早期社會相比,現代社會在經濟生活的層面上則表現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景象,在這里:經濟活動是建立在高度專業化的社會分工基礎之上,每一個人按照社會分工從事極為專業的經濟活動;生產不是為了直接滿足自己而是為了滿是社會的需求;勞動成果不能直接滿足生產者的要求,人們主要依賴他人的勞動或勞動成果滿足自身的需求;生產的社會化使大規模的生產成為可能,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專業化分工導致經濟組織形態發生變化,企業化經營逐步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一般組織形態。社會化導致人們相互依賴性加強,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逐步集中,城市化進程隨著市場的發達而逐步加強。(10)

    生產社會化使社會經濟發生了根本性變革。它在促進人類物質生活、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時,帶來了新型的社會關系。第一,生產社會化使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從由家庭供給轉變為從社會獲取,實現了消費的社會化。形成了作為個體的經營者和作為社會群體的消費者之間的新型關系。第二,生產的社會化使單個人的勞動轉變為社會的共同勞動,實現了勞動社會化。形成了作為個體的雇主和作為社會群體的雇員之間的新型關系。第三,生產社會化促進了單個資本轉變為集中的社會共同資本,實現了資本社會化。中小股東大量出現,形成了作為個體的上市公司和作為社會群體的中小投資者之間的新型關系。第四,生產社會化使人類從對資源的少量利用轉變大規模的攫取,從對環境的少量破壞轉變大規模的破壞。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環境問題凸顯出來。形成了作為個體的環境破壞者和作為社會群體的居民之間的新型關系。總之,在生產社會化的條件下,出現了新的利益群體和新型的社會關系,原有民法調整的平等的個體與個體主體之間的關系中,一方個體膨脹成為特定的社會群體,統稱為“社會”。

    社會化的現代經濟催生了新的利益群體,相應的是出現新利益群體保護的法律思潮和相關的法律,最終使“社會”成為法律保護的新型主體,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自然而然的產生了。

    二、“社會”享有的“社會權”

    對立統一規律是宇宙的根本規律。所謂對立統一是講任何事物都是由既互相對立而又相互統一的兩個方面構成。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如此。講義務必然有權利,而有義務主體,又必然有相應的權利主體。如講子女的撫養權和教育權,必然有父母的撫養義務和教育子女的義務對應。因此,當我們講一種義務時,在確定了義務主體后,然后應當找到相應的權利主體。任何權利義務都是由兩方互相對立而又統一的當事人享有和承擔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無其二,其一便毫無存在意義;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復存在。就像婚姻關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關系便無法結成一樣,夫為妻而存,妻為夫而存。

    如果市場主體負有對社會的義務這個命題是正確的,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識,會從邏輯上推導出一個自然的結論,即“社會”是享有市場主體對社會義務的權利方。因為既然市場主體有社會義務,市場主體是賦有社會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那么顯然“社會”即是享受市場主體義務的權利方了,因為權利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有義務一方必然有權利一方。市場主體對“社會”的義務就是“社會”的權利。市場主體有對雇員、對消費者、對債權人、對環境、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對所在社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對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等義務,相應的“社會”就有對市場主體的權利。如消費者享有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依法結社權、求教獲知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中小股民享有的知情權、獲得真實信息的權利、提案權、質詢權、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權;勞動者享有安全生產的權利;儲戶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權利等。

    “社會”享有的這些權利,其權利性質應當是有別于民事權利的一種新型權利——社會權。社會權是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發展起來的一種權利。是相對自由權的一個概念。自由權是 “對國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著排除來自國家權力的不當或違法干預的權利。社會權是通過國家(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國家(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權利,是通過公權力的積極介入干預來保障的權利。例如,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都是這里所說的社會權。(11)民事權利屬于自由權:經濟法規定的權利屬于社會權。社會權是同民事權利截然不同的一種權利。它是全體社會成員每一個人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都享有的一種無差別的積極權利。它的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4個方面:

    第一,社會權是一種群體性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主體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即“人人”。但群體性權利與個體性權利是不可分離的。因為從哲學的角度看,社會群體與個人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部分和整體是互相聯結的,整體是由部分組成的,沒有部分,也就沒有整體。同樣,整體是部分合成的整體,部分是整體分成的部分,整體和部分邏輯上是互相蘊涵的。社會權維護了社會群體的利益不僅會使每個人受益,而且對個人利益的維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民事權利是“個體性”的權利,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

    第二,每一個人享有的社會權在量上是無差別的。即主體享有的社會權是平等的,沒有差異,而不同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會有很大的差別。因為社會權是非對等權利,法律只是規定公民享有社會權,并未要求公民承擔與此對等的義務。也就是說,公民所得的待遇與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實際貢獻之間不是等價交換關系,即使某個公民較之其他公民而對國家和社會沒有貢獻或貢獻甚微也可以享有社會權。民事權利一般是“對等性”的權利,或者說是“微觀上”對等的權利,每一個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在數量是有差別的。其享有的權利是以承擔的對等義務為條件的。

    第三,社會權是一種積極權利。“西方政治哲學認為,個人權利可以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兩大類。所謂消極的權利(negative rights)就是個人由于政府的無所作為而獲得的權利,對于個人的這些權利政府無論如何也不得加以侵犯,他只能消極地不作為。消極權利通常包括各種自由權,如個人的居住、遷徙、言論、出版、信仰、通訊、結社等自由。對于個人的這些消極權利,國家不但不得侵犯,反而有保護它們不受他人侵犯的義務。所謂積極權利(positive rights)就是個人要求國家采取積極行為的權利,這類權利主要是指各種社會福利權利或各種受益權利,如公民的工作權、受教育權、社會救濟權、保健權、休假權等等。對這些權利,國家不得消極地不作為,而必須積極地作為,他有不可推卸的實施義務。(12)民事權利性于消極權利,國家不得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但有義務保護其不受侵犯。社會權顯然是一種積極權利。社會權是通過國家或由國家保障的權利,是通過公權力的積極介入干預來保障的權利。在社會權法律關系中,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與公民形成一種公共服務關系,需采取有效措施,幫助公民實現自己的社會權。

    第四,社會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權利,同時也是全體社會成員的義務。“在一個社會,無論權利和義務怎樣分配,不管每個社會具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怎樣不等,也不管規定權利與規定義務的法條是否相等,在數量關系上,權利與義務總是等值或等額的。”(13)正像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4)即社會成員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雖然社會權對每一個主體來說是非對等權利,但在全社會范圍內是對等權利。如全體社會成員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多少,決定于全社會平時繳納和積累的社會保險費和繳納的相關稅收總量。民事權利的對等性則體現在特定當事人之間。

    國家不過是一個社會共同體,是人們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體。公民社會權的實現,需要物質保障,而國家的財富是公民創造的,國家的資金是公民提供的稅收,因此社會權僅僅是通過國家或由國家保障的權利,是通過公權力的積極介入干預來保障的權利,實現社會權的義務人雖然是國家,但最終還是全體公民自己。

    社會權除上述特征外,還有一些重要特征。如社會權利涉及的權利內容是基本人權,主要有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社會權利的內容是財產性與人身性相結合的權利;社會權具有法定性,不是由當事人約定產生;社會權的救濟是事先救濟與事后救濟相結合。以事先救濟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等等。

    三、“社會權”的司法救濟需要公益訴訟

    (一)適用私益訴訟救濟社會權會導致權利被擱置,社會正義被踐踏

    典型的私益訴訟應當是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的標的一般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主張,包括物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內容。民事訴訟過程是通過對民事糾紛的處理,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恢復、彌補被侵害的權利。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判決、裁定,能夠確認和保護個體社會成員的正當權益,實現社會正義。私益訴訟比較公益訴訟最主要的待點是,私益訴訟直接維護的是特定個體的利益。

    筆者承認,社會權的司法救濟程序可以適用私益訴訟,因為社會權利受到違法侵害,意味著有無數特定的個體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特定的個體提起私益訴訟是可行的,但傳統私益訴訟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最大特點是它只具有個別的效力,實現的是個別止義而不具有普遍性。(15)然而,社會問題本身,如勞資問題、消費問題關系的卻是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弱勢群體所處的實際地位,使其往往難以都提請司法幫助。顯然私益訴訟所具有的實現個別正義的結果明顯已經不適應對關系社會群體公共利益的保護。

    另外,因為當事人維權成本過于高昂,往往得不償失,最終可能會不得不放棄訴訟權利,使得社會權利被大量甚至全部擱置。如遇到火車站違法向消費者收取使用廁所費或公用電話亭該收半價而收全價電話費的事,一般人都會默認倒霉,認為為區區一點錢較真討說法不值得。學者將個人經過權衡不愿去爭取的權利,也就是“小額多數”的權利稱為“易腐權利”。大量“易腐權利”的存在,不僅使違法者獲得暴利,而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因為如果以身試法的人不僅沒有承擔他們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獲得暴利,那么,會使所有的守法者心理失衡,使越來越多的人走上通過違法獲利的道路。這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江偉先生說:“當經濟生活的發展推出新的糾紛形式時,就要求有相應的訴訟形式與之配套。”(16)顧培東先生也說過:“訴訟在本質上是對社會沖突進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會中,訴訟都以解決某種社會沖突為自身使命。換言之,當某類社會沖突大量出現,需要相應的解決手段時,一定的訴訟形式便獲得了產生的根據。”(17)古羅馬的公益訴訟制度在今天的中國被廣泛引起重視說明了訴訟程序與實體法有緊密的伴生和對應關系,正像馬克思所說:“二者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動物的聯系一樣。(18)有什么樣的實體法,就應當有什么樣的程序法。沒有恰當的程序法,實體法的內容就不能實現。要使規定社會權利的經濟法得以真正實現,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訴訟程序的設計同違法行為是否造成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有關。如果只是私人主體之間存在的 “你失我得”以及損益補償等問題,就完全可以運用私益訴訟等私法手段來解決。如果違法行為給諸多的私人主體乃至整個社會秩序造成損害,運用私益訴訟無法解決這些問題,或者私益訴訟解決的運行成本過大,就需要考慮公益訴訟程序的參入。

    經濟法調整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個體與社會之間的經濟關系,它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經濟法調整個體與社會之間經濟關系決定了一個基本事實,即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行為。那么,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公益訴訟程序就能夠直接實現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旨。

    因為公益訴訟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19)因此公益訴訟具有“一人訴訟,大家受益”的效果。例如,2002年9月17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對加拿大一家生物實驗室提訟,指控其作虛假減肥藥品廣告欺騙消費者。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訴狀指責加拿大生物實驗室生產的“快速苗條”和“脂肪殺手”藥片根本不能快速顯著地達到減肥效果。該公司的減肥廣告聲稱,服用這種藥片的人不用節食也不用運動就可以減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當日發表的報告說,美國近29%的男人和44%的婦女共計 6800萬成年人試圖通過某種方式減肥。他們愿意為此花大價錢。(20)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公布這些數字的目的顯然是說明加拿大生物實驗室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該機構提訟。此種訴訟屬于典型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適用公益訴訟程序救濟社會權符合“效益性”的價值目標

    效益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反映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訴訟效益則指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開支,有關國家機關的人力與物質耗費與通過審判所實現的當事人的權益、及社會公正和正義實現之間的比例關系。二者的比值越小,則訴訟效益越高。公益訴訟對提高訴訟效益有重要作用。其一,眾多的受害人可免受訴訟之累。經濟違法行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不特定人經濟利益的特點,決定了受害主體的眾多性,提起公益訴訟,能夠節省眾多受害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他們免受訴訟之累。其二,可以簡化訴訟程序。提起公益訴訟能夠把涉及到眾多的當事人的而又案情復雜的訴訟,合并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這不僅可以大大簡化訴訟程序;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徹底地解決有重大影響的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社會權是一種群體性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主體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即“人人”或稱為特定的群體。社會權與自由權的最大不同是,自由權的主體是個體性的成員,即“單個的人,或稱為特定的人”。因為自由權的主體是個體性的成員,因此自由權的救濟顯然應當適用私益訴訟即可,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社會權是一種群體性的權利,如果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而適用公益訴訟程序追究侵犯社會權行為的責任則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維護社會利益更直接、更有效率、效益會更好。

    如果我國啟動公益訴訟制度審理“小額多數”權利的案件,那么近年出現的許多“小額官司”,就不再是凡角錢的訴訟標的了。類似“如廁收費”的,原告就可以提出數百萬元的賠償。因為一人3角錢的如廁費,每天如果以兩萬人次入廁計算,就是6000元,一年就是200萬元。如果違法收費超過一年,還可以加倍。顯然,一人打幾百萬元的訴訟,不僅自己受益,社會效益也是巨大的,這種賠償足以令違法者裹足不前,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更是功德無量的好事。

    參考資料:

    (1)韓志紅、阮大強:《新型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理論和實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韓志紅:《建立我國的經濟訴訟制度》,《法學》1994年第10期。韓志紅:《公益訴訟制度,公民參加國家事務管理的新途徑——從重慶綦江“彩虹橋”倒塌案說開去》,《中國律師》1999年10、11、12期連載。

    (3)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對私權主體違反經濟法,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經濟利益行為提起的公益訴訟。本文所說的經濟法主要包括國家干預法(市場規制法和經濟調節法)和國家參與法(國家作為公權主體的參與法和國家作為私權主體的參與法)兩部分。

    (4)關于市場主休,通常人們從寬、中、窄三種意義上使用。較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包括經營者、消費者和政府;取中的使用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最窄的意義上僅指經營者,本文取最窄意義上的市場主體。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83頁。

    (6)也有例外,物權主體就負有一定的對不特定人的義務,如從高樓上掉下東西來就會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權。雖然會侵犯不特定人的權利,但真正被受到侵犯的人一般應當不會是眾多的人。

    (7)“社會”一詞實際是對特定社會群體的一種法學上的抽象,“社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具體表現出來的是消費者、勞動者等特定的社會群體,其主體人數眾多,并且不特定。因為社會本身就是無數個人組成的集合體,包括不同年齡、性別、種族、民族、階層甚至不同國家的社會成員。這些社會成員在不同的群體中是不斷流動的,每一個群體在量上是不能確定的。例如一個人昨天可能是股民,明天就可能因將股票全部拋售了出去而離開這一群體。

    (8)似乎侵犯知識產權應當除外,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也是為什么在日本知識產權法屬于經濟法的原因。

    (9)所謂生產社會化,可以分為三個方面:(1)生產資料社會化,即生產工具、勞動手段己經不再由個人操作,而必須集體共同使用:(2)生產過程社會化,即由原料到最終產品的整個生產過程,已經不能由單個人甚至少數人完成,而往往需要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甚至幾千幾萬個單位聯合完成;(3)產品使用社會化,即產品的消費不再局限于一個家庭、一個地區,而是供全國乃至全世界來使用。

    (10)許明月 張新民:《現代經濟的社會性與經濟——關于經濟法產生原因與性質的思考》,《現代法學》2003年第6期,第132—138頁。

    (11)楊建順:《憲法與法治行政的課題》,《人大法律評論》,2001年卷第1輯,第43頁。

    (12)俞可平:《當代西方社群主義及其公益政治學評析》,《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第3期,第108頁。

    (13)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頁。

    (14)馬克思:《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卷,第137頁。

    (15)長春市政府規定老年人持證免費乘公交,可專線車就是不讓上。李成憲老人為此打起了“優待證”的官司。要求市公交總公司停止侵害他免費乘坐專線車的正當權利,并向他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錢。經過3年多的訴訟,李成憲終于贏了這起官司,他想這回終于可以為4萬多持證的老人討回公道。然而事實是此判決只對李成憲一人有效。按常規邏輯理解,辦理乘車優待證的老人是一個群體,終審判決可以認為是針對一個特定的群體作出的,這個判決的意思應該理解為,凡是70歲以上的老人持乘車證坐專線車都不用買票了。法官李海峰解釋說:按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其他國家的民事訴訟也基本都是這個原則,所以二審作出這個判決,它的法律效力只給予李成憲老人本人。終審判決只對李成憲好使的說法讓他感到十分吃驚,其余的除李成憲之外的所有的持證的老年人,要想免費乘坐專線車也必須通過訴訟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的結果讓他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

    (16)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史命》,《現代法學》1996年3期,第4頁。

    (17)顧培東、王瑩文、郭明忠著:《經濟訴訟理論與實踐》,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頁。

    (18)馬克思:《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178頁。

    第8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一、經濟法的性質

    關于經濟法的性質,有的學者主張,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經濟行政法”。①而日本有的學者認為:“在實體法的領域中,絕不能忽視施行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采取公法的規制,同時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規制。從這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兩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②法國的一本大百科全書中寫道:“經濟法不僅僅是國家在經濟范疇里使用各種權力方式進行干預性措施的規則,因為這樣過于狹隘的定義將使經濟法成為公法的一部分了。事實上,經濟法包括更廣泛的范疇。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屬于民法部門的商法,又涉及一些與經濟事務有關的刑法和勞動法;同樣也涉及關于經濟規章制度的行政法、稅務法;最后還涉及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③中國有的學者評述西方現代經濟法的狀況時指出:“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經濟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消失的法律。”④在外國,有些學者提出,相對公法、私法兩大法律因素領域,經濟法已形成為第三種類型的法律領域或中間法律領域。⑤在中國亦有學者主張:“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是獨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對二者進行平衡協調的一個新的法系。”⑥

    者認為,現代社會經濟法應該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現代經濟法。經濟法調整國家因素影響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既體現國家意志、同時又尊重當事人意志,從社會整體的角度去處理經濟領域的法律問題。這就顯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會公共性。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它的規范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主要立足于保護當事人個體的合法權益。民法和經濟法的共同發展、綜合應用是構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中心環節。立法中,有些公法、私法的界限是明確的,如合同自由原則為私法,國家干預原則為公法。但是實際經濟生活極其復雜,公法、私法并非直觀地、一對一地反映經濟關系,許多情況下必須合為一體,綜合調整某一項或某一類經濟關系。其中,私法公法化,反映了商事行為的公法化。例如,合同、競爭、交易、貸款、廣告,這些都是商業行為,但政府出于整體考>!合同實行監督、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決定存款和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發放廣告許可證等等。而公法私法化,則反映了政府行為的私法化。例如,國家成為公司的股東,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可以充當接受國際貸款的保證人,等等。在這里,作為財產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分開來了。

    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部分屬于公法,即經濟行政法。這部分法律全部或基本上由公法因素組合而成。經濟行政法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它實際上就是國民經濟管理法。我們無須回避經濟行政法這個概念,但也不宜將經濟法局限于經濟行政法的圈子之內。經濟法的另一部分則是由公法、私法兩種因素融合為一體的,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商業銀行法、土地管理法等。公法、私法結合而成的這部分法律中,往往以私法因素為基礎,以公法因素為主導。現代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特征,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正是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有機結合的結果和表現。所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界定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范圍,確立這兩種行為各自的及共同的規則,規范、保障企業權利的實現和行政權力的實施,必須科學地應用公法、私法兩種法律因素,不作劃分不行,把它們截然分開也不符合當今社會法律體系發展的實際。社會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因此,在眾多的經濟

    法學說中,我們認為“社會法說”最具有說服力。 真正的經濟法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而是社會經濟管理法,①即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對社會經濟秩序與私法結合的產物,它意味著私法與公法分離的時代已經結束,也是法律社會化這一重大變革趨勢的一大標志———現代法律的重心從個人利益轉移到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兼顧上。盡管我們認為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物,但是其中公法(即行政法)成份的比重更大。因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所以經濟法與行政法具有密切的聯系。傳統法律把商品交換關系納入民商法調整的范圍。比如價格問題,如果買賣雙方對價格沒有異議,則買賣成交。這是商品交換中古老的傳統規則,屬于公理。現代法卻改變了這一格局———除民法調整之外,以政府干預為特征的經濟法也介入了。并非所有的商品價格都完全由買賣雙方自由決定的,而是由國家確定部分商品的價格,以“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①因此出現了被稱為“價格法”的經濟法。其中規定部分商品價格是由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定價,部分商品是由政府物價部門實行指導價,部分商品是采取市場調節價。這其中的市場調節價,就是市場的等價有償、公平互利等價值規律問題,它是社會自治性質的,屬于民商法涉及的領域。而國家定價,則是反映國家強制性質的,屬于行政法涉及的領域。這兩部分結合在“價格法”中,構成了經濟法。下面以個案來說明行政法與民商法、經濟法的關系: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國家一般不介入,一旦介入,它就產生行政問題,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張三要求李四賠償某損失發生爭執,這是民事糾紛。

    當鎮政府派員出面調處后決定免除賠償責任后,就從該民事案件演變出行政案件。②另外,我們再假設,如果某商店將針線價格降低到成本價以下出售,國家一般是不會干預的。因為這是民商法調整的范圍,只要消費者愿意購買,降價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該商店出售的不是水果而是鋼材,那么情況就不同了。某鋼材公司擅自調整鋼材價格,則違反我國有關價格法的規定,必將受到行政處罰。針線和鋼材在這里的區別在于國家對它們的管理態度不同。國家對于前者基本保持自由放任的態度,國家對于后者基本保持嚴格管理的態度。鋼材的銷售過程,國家權力以強制性方式介入其中,是由經濟法調整而不是由民法來調整,在我國實踐中被稱為“經濟執法”。新疆某市石油公司于1995年1月向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請示準予降價銷售石油制品,物價局領導同意后由工作人員電話答復石油公司,并在申請報告上注上“備案即可”字樣。

    此后石油公司及其下屬工貿公司開始陸續降價。同年2月,市物價檢查所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決定通知石油公司恢復原價格,同年3月,檢查所對石油公司和下屬工貿公司的價格進行檢查,決定沒收降價差額款三萬余元。③到此,檢查所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執行的則是一部被稱為“價格管理條例”的經濟法。石油公司和工貿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稱他們的降價是物價局準許的。事實上行政法也存在于“價格管理條例”等價格法之中,因為其中已設定了一些規則,包括降價由誰核定,對降價的處罰由誰執行,等等。行政法的作用就在于:事先規定石油降價應由自治區物價部門具 體核定,市物價局領導和工作人員準許降價屬于越權行為;事先規定對石油公司等進行處罰應由自治州一級物價檢查所負責處理,市物價檢查所的處罰也屬于超越職權。法院經司法審查,確認這兩條后,判決撤銷檢查所的處罰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內部在處理該案時就嚴格按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那么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行政機關自己的自律得以表現的。而從本案結局來看,行政法的作用是通過司法審查得以體現的———它控制著行政權力———以法律來界定行政職權的歸屬,超越職權的可由法院予以撤銷。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靜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有些也具有行政關系性質,必要時也要采用行政手段。它們的區別有: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本質上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是物質利益實體的管理性質關系,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經濟管理法律關系主體雖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但都是經濟權利主體和經濟義務主體,都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及承擔經濟義務,并非一方是權利主體、一方是義務主體的單純命令與服從關系;碩士論文范文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的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遵循的是市場經濟規律,不能單純體現行政機關和行政首長的意志和意圖等;經濟法主要運用經濟手段,但也以行政手段為輔。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動態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從調整對象上來看是無法加以區別的。比如被視為現代經濟法典型或核心的“反壟斷(不正當競爭)法”顯然屬于經濟法,其中授予行政機關統制、懲治壟斷行為的權力,規定行政處分行為的措施、程序等。甚至有人認為這個法律就屬于行政法,稱為經濟行政法。難道我們說反壟斷法與行政法無關嗎?顯然不對。經濟法的性質告訴我們,它主要是政府統制經濟秩序的一個獨立部

    門法,政府在經濟管理方面的作用就存在于經濟法之中。在當代中國,既然經濟法是國家進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法律,而宏觀調控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對市場經濟秩序從行政管理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那么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權實施的過程。比如工商管理機關實施工商管理法規的活動就是行政權力實施的活動。在政府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法律又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行為的呢?這中間存在著雙重控制關系,如圖所示: 前者是經濟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市場競爭,保障經濟秩序;后者是行政法的任務,主要目的是控制行政權力,保障經濟自由。當然兩種任務不是截然分離的,而是相互滲透、有機運行的。強調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預市場經濟過程中的每一個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環節都納入法治化軌道。 在該目標取得后,經濟行政行為將完成由恣意行政向法治行政的轉變。因此我們認為行政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實體(經濟法)與程序(行政法)的分工。在政府通過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經濟法主要是以實體法規范(授予行政權力)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行政法則主要是以程序法規范(設定行政行為的程序)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經濟生活的目標。筆者認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并不能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關系,行政與行政訴訟二者形成法律決定的實體依據都是同一的,這就是經濟法等社會法,社會法的實施既依賴行政也依賴行政訴訟,行政與行政訴訟構成了社會法的一種獨特的實施方式。什么是典型的現代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

    現代行政權力的擴大與強化,很少表現在行政法里面,而大量表現在經濟法之中。如果說行政法被瓜分后只剩下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那么這個“瓜分者”就是經濟法。而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程序法,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兩者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分工關系類似于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工關系。經濟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結果。公法私法化是現代社會法律發展的趨勢之一。它與國家權力干預的強化有關。“企圖回到純粹的自由放任政策,使國家縮減到僅執行收稅員、警察和披戴甲胄的護衛之類的老的最小限度的職能,實際上是拒絕整個現代文明的趨勢”。傳統行政法作用的簡單地增強則導致國家權力的過分強化,容易導致對個人利益、市場自由的損害,于是需要對傳統行政法進行一定的調整,使國家權力不完全采用強制的方式對待經濟生活。當國家權力向過去權力不介入的經濟生活領域延伸時,便出現了以行政統制與經濟自治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新型法律領域,這就是經濟法。兩者社會牽涉面的重疊。行政法應當對政府一切公權力行為進行無死角的控制。既然經濟法是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法律形式,那么行政法應當對政府權力控制經濟生活的活動實行全面“再控制”。所以行政法所涉及的面幾乎應該是涵蓋了經濟法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面。換言之,經濟法控制經濟活動的面有多大,那么,行政法的涉及面也應當有多大。兩者調整方式的配合。

    行政法是以強制性干預為特點的,它不僅表現為對治安對象、納稅對象等相對人的強制,現代行政法更多地表現為對行政主體的強制。經濟法是以政策性平衡為特點的,它一方面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護經濟主體的權利,因而不采取傳統公法的強制性干預,也不采取傳統私法的自治性調節,而是將兩種調整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產生政策性平衡。經濟法的政策性平衡不是以簡單的主張為特點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協的平衡態度為特征的。西方法律社會化或“社會本位”就是法律的政策平衡原理在西方國家的具體表現。運用政策性平衡方式是對傳統私法與公法功能的一種折衷、修正和變革,同時它又代表著現代法的一種傾向。因此現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種混合型或曰平衡型的法。政策性平衡的調整方式表現在法律內容上,就是政策(國家意志)對于公理(社會習慣)的修正。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達到最終目的一致。社會法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所帶來的社會公害、風險因素相關,主要功效在于限制市場不公平競爭、限制市場引起的公害,使風險分散、轉移,讓公眾來承擔,以減少損失,體現社會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為政府宏觀調控的權力起到依據的作用,一方面也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保證權力的正常運轉。所以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它保障政府對市場弊端的控制,實現經濟生活的秩序價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保障政府經濟調控的適度,確保經濟生活的自由價值。兩者以不同的價值取向統一于同一目的,即保障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三、行政法治———行政法對經濟法作用的控制

    從前述分析可知,經濟法的主要特征就是綜合運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甚至是刑事方法)來對私法關系進行全面干預與監控,民事救濟方法的補償性、滯后性、被動性已經不能適應經濟法的目的、宗旨,行政方法成為經濟法基本的調整手段,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當運用行政方法調整時,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依賴性的鏈接關系。即行政法對經濟法的控制與救濟。換言之,它的基本運作線路便是:通過行政對經濟進行控制,通過法律對行政進行控制。三者形成良性互動。由于經濟法等社會法處于公私法融合的第三法域,其私權救濟部分通過民事訴訟實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獨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歸入刑法典,均通過刑事訴訟實施,而其基本的實施方式則是行政與行政訴訟。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經濟法與行政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由于行政的廣泛性、多樣性、專業性,行政法不可能像訴訟法那樣實行法典化,在具體經濟法律法規中實體法與程序法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專利法、商標法等。

    第9篇: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教學 創新 實踐

    獨立學院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設置是為了使同學們掌握在經濟管理領域基本的法律知識,為以后在工作中能預防相應的法律風險及處理相應的的法律糾紛,并不是培養專業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簡單的普法宣傳和教育。

    但傳統的來源于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學方法重視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課堂結構主要是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規定、理論的解釋、偶爾有簡單的抽象的案例介紹。這樣的上課方式對進行經濟法律的理論研究有一定的幫助,但由于其太理論化致使學生喪失上課的興趣,既沒有學到知識,也沒有提高能力。已經不適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的要求。

    一、獨立學院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方法創新的必要性分析

    (一)獨立學院培養目標——應用型人才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高等教育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層面。當今社會不僅需要拔尖的研究型創新人才,更需要大量的一線應用型創新人才,所以對應用性人才的培養和對科學家的培養同樣重要。根據社會需求及實際情況,獨立學院大都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培養應用型人才——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和實踐能力。獨立學院基本都在在人才培養目標的指導下開展課程開發和教學改革。所以在獨立學院中開展經濟法教學一定要緊緊圍繞這一指導思想,真正能培養學生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實現預期的教學效果。

    (二)培養對象的特殊性——較強的實用性需求和法律基礎缺乏

    獨立學院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往往比一般的普通高校要強,他們學習經濟法的目的很少想進行法學研究,而是希望能真正應用于社會實踐,用所學的經濟法律知識解決生活工作中的糾紛。非法學專業學生從未接受過系統的法律知識教育,只學習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但該課程在結構安排上內容側重于思想道德修養。所以非法學類專業學生法律基礎非常薄弱。缺乏法律基礎理論及民事相關制度等基本知識,就很難展開經濟法學理論深入的學習。所以傳統的經濟法教學已不能滿足客觀的需求,要研究一種教學方法使學生能有興趣、且對學習內容印象深刻,且能讓學生舉一反三。

    (三)較短的課時安排與學習內容的綜合性的沖突

    獨立學院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課時安排有64、54、48、45等學時安排;但學習的內容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三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票據法、證券法、外匯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等內容。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太多,而給予的課時安排又太短,客觀上根本不可能講完這么多內容。而老師的選擇要么是每章都講,但每章都淺嘗輒止,學生最終也是什么都學不到;或者是老師抽出他認為重要的章節來講,這些章節學生可能掌握,但不講的,學生又什么都不知道了。這種客觀的現實,需要教學創新來突破,讓學生能學到更多的知識,也能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和應用能力。

    二、目前獨立學院非法學專業在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的不統一

    造成教學內容不統一有多種原因,其中主要有:一是很多經濟法教材體系龐大,內容廣泛,按學校規定的課時教師無法完成任務,于是老師們從各自的實際出發挑選一些章節講授。二是我國法律教材撰寫、出版、更新的周期較長,而且相對于法律的修改滯后,如果老師不及時進行法律知識的更新,不及時選用最新的教材,就無法跟上法律的修改及法學理論的發展。

    (二)忽視及缺乏對學生有關經濟法應用能力的培養

    獨立學院非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但經濟法在很多非法學類專業中并非核心課程,所以很多專業隊經濟法的重視程度不夠。在許多非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中沒有提及經濟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和訓練,所以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缺少法律實踐活動,經濟法律應用能力就很難提高。

    (三)教學方式和手段與培養目標相背離

    由于教授經濟法的教師大多畢業于法律專業,所以大部分獨立學院非法學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雖然有一些變革和創新,但主要還是沿襲了法學專業的教學方式和手段。以系統講授為主,稍加些案例進行教學。

    目前的經濟法教學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完全依照教材照本宣科式的教學;二是根據教師和學生喜好跳躍式教學;三是對與學生聯系密切的多講,內容多,案例也多;與學生聯系不密切的少講甚至不講。這幾種方式導致教學效果低下,學生沒學到經濟法知識,也沒培養經濟法律應用能力,與培養目標相背離。

    (四)學生學習經濟法的主動性不足

    大部分學生學習經濟法都是被動地來課堂聽課,即使有學生發問,也是針對課堂上老師講的某一個知識點問的相關問題,不會主動地思考老師即將要講的內容跟生活或未來工作的相關度;或者不會針對社會上發生的事件,用經濟法怎么去解釋去思考。

    三、獨立學院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方法創新與實踐的對策

    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創新與實踐的關鍵是樹立重興趣、重創新、重實踐的教學理念。

    (一)經濟法教學密切聯系社會現實以激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主動性

    對于非法學類專業的學生而言,法律只是解決問題的一個工具,重興趣就是要提高課堂的趣味性,加強師生的互動性和交流。需要老師引導學生“把法律看做生活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努力使經濟法還原到社會現實之中。使法律的教學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連,使學生真正感受到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學科,學習的主動性自然就提高了。

    要使經濟法教學密切聯系社會現實,需要創建并實時更新龐大的經濟法案例庫。對入選案例庫的案例有一些要求:一是客觀發生的案例,有確切的時間、地點、人物、事實、矛盾和利益沖突、爭議的解決程度及結果、社會評價等要素;二是要有一定的影響力,要在全國知名的媒體上進行過追蹤報道;三是要在經濟法發展歷程中有轉折性或決定性的影響;四是最好是最近三年發生的案例,除非是一些經典的案例不受三年的限制。有了這樣的案例庫,才有條件說能調動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興趣。

    (二)運用范例教學法激發學生的創造性

    在學生對經濟法產生興趣的基礎上,對學生運用范例教學法,經常性的對學生布置一些跟課程有關的案例及案例分析或理論分析,并在課堂上進行討論、演示。使學生能由點到面,并能夠產生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且鼓勵學生根據具體的案例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三)建立經濟法律診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實現學生學習經濟法的實踐性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成人va|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青青草原| 我的初次内射欧美成人影视|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 国产成人亚洲欧美电影| 国产亚洲欧美成人久久片| 亚洲精品无码乱码成人| 久久久久成人精品免费播放动漫| 成人影院在线观看视频| 午夜成人理论福利片|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黑人| 国产成人av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av成人免费电影| 免费无码成人av在线播放不卡| 成人无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无码成人久久久久久| 国产成人综合美国十次| 久久久久成人片免费观看蜜芽| 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免费看| 成人无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久久 | 全球中文成人在线| 国产成人精品综合在线观看|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网 | 国产成人综合日韩精品无| 最新69堂国产成人精品视频| 久久天堂成人影院| 亚洲欧美成人中文日韩电影|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综合| 在线观看国产成人AV片| 成人动漫3d在线观看| 成人观看天堂在线影片| 欧美成人a人片| 日韩国产成人精品视频| 成人午夜兔费观看网站| 成人无码嫩草影院| 成人三级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综合美国十次| 国产成人3p视频免费观看| 国产成人av区一区二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