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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證券化融資工具的引進對發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長期消費信貸市場、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等具有重要意義。盡管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已經比較成熟,對我國而言卻還是一項新生事物。本文從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運作;法律問題
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又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本文就以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為順序,對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我們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提供借鑒。
一、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的設立
法律對SPV所作的規定直接影響到資產證券化運行的成本、效率乃至成敗。SPV的形式通常有公司、合伙、信托三種形式。
以公司形式的SPV, 《公司法》掃除了設立公司型SPV在注冊資本上的障礙,但是還是存在以下障礙:首先是SPV發行債券的能力,我國《證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發行債券必須符合的條件,要一個基本上是“空殼公司”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SPV達到這些標準幾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公司法》167條規定,公司應當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這使得SPV將因違反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而受到處罰;再次,《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這條規定使SPV無法回避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受責任追究的法律風險,直接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等級。[1]
對合伙形式的SPV,我國雖然有《合伙企業法》,但并沒有規定有限合伙形式,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以有限合伙形式構建SPV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對于以信托形式的SPV,我國《信托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信托機構從事的業務范圍。如果依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則實際上否認了信托形式SPV發行證券的資格。
二、資產的選擇出售
發起人選擇確定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將之轉讓與SPV。我國現有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在立法上尚未根本解決債權轉移和抵押變更登記的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依此規定,如果貸款銀行將每筆貸款打包出售或信托給受托機構時應當通知每一位原始債務人。其中一旦有未能通知到的,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資產購買和出售的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必須在SPV成立后向其轉讓資產,轉讓的方式有債務更新、從屬參與和真實銷售三種。在這三種方式中,采取真實銷售方式是較為理想的選擇。但真實銷售可能產生如下法律問題:
1.雖然從表面上看證券化發起人向SPV交付并移轉的是“資產”的所有權,SPV接受交付并支付價款,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但從證券化實務看,證券化標的資產多為金融債權,而債權不存在“所有權”問題。從我國合同法的觀點看,這種真實銷售是發起人將金融債權有償讓與SPV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合同債權的有償轉讓,如同在我國“貨款出售”亦是合同債權的有償轉讓一樣。
2.我國《合同法》第79-83條對合同權利轉讓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合同權利轉讓的方式、內容和效力等,但對于合同的有償轉讓等特殊問題卻未能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使得證券化發起人和SPV之間的真實銷售的法律效力難以確認,從而影響資產證券的信用評級和包裝出售。
三、資產信用評級和信用增強
目前,我國的信用評估業與評級機構的不規范之處主要表現在:第一,許多信用評級機構由金融機構來籌建或者管理,無論在體制上還是在組織形式上都不符合中立與規范的要求,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與獨立性;第二,信用評級市場不規范,同行業惡性競爭嚴重,甚至有些機構為爭取客戶放棄應遵循的行業原則與標準;第三,信用評級市場統一的評價標準和體系尚未建成,評價的程序也不夠規范。[2]
擔保作為信用增級的一種重要形式被廣泛采用。在我國,擔保法律制度卻還相當不夠完善,至今沒有建立統一的登記機關,登記事項缺乏明確的規范和標準,重復擔保時有發生,登記手續繁多,費用昂貴,加大了信用提高的成本。
四、證券發行
(一)證劵發行主體。
就發行主體而言,《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就發行規模而言,《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累積債券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 0 %;就利潤而言,《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發行債券企業要求連續三年盈利,具備到期償債能力,高新技術企業和特殊項目一年盈利。這些要求對于專門為證券化而設立的SPV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上述規定反映出我國法律對公司發行證卷設置了比較高的門檻,就資產證卷化運作而言,這些規定必將導致交易成本提高,妨礙這一新型融資手段在我國的推廣。[3]
(二)證券發行對象。
證券市場上的投資主體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復雜性和技術性,期待個人投資者成為資產支持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是不現實的,在資產證券化市場發育相對成熟的國家中,機構投資者均占據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但目前我國法律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同業存款、買賣國債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面,從而明確界定了保險資金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及抵押貸款證券。
(三)證券發行中的信息披露。
證券的發行是建立在公司的一般信用上,而公司的一般信用又與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密切相關,因此其披露的重點,就放在了公司資產結構、股權比例、公司治理結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等有關公司這一主體的信息上。而對于以資產信用為基礎進行發行的資產擔保證券,其更多的是側重于資產的組成狀況、資產的質量、債務人履約和違約的情況、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投資等。因此,將證券法中要求的信息披露標準適用于資產擔保證券發行人的身上,一方面可能使發行人不得不公開與證券化無關的自身的一系列情況,徒然地增加負擔;另一方面可能使投資者無法透徹地了解資產的真實狀況,從而影響投資熱情和購買動力。
五、結語:
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無疑將再得到巨大發展,相關的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建議通過制定《資產證券化法》,對SPV的設立、可以出售的資產、資產信用評級和信用增強、證券發行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并進一步修訂基礎法律以進行支持。
參考文獻:
[1]王艷萍.資產證券化在中國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分析[J].金融與經濟,2007(10),第46-48頁.
[2]孫奉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思考和路徑選擇[J].財經研究,2001 ,27(9),第43-51頁.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風險分析 風險控制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支持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該資產的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多由銀行、金融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在2013年我國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占比為68%,居主導地位。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開始試點運用,此后又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試點中斷。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意味著沉寂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了大門。隨著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如今的市場熱點。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諸多優點,但它的風險十分值得警惕。我國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經驗不足,未來必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必須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來保障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因此,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等核心問題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諸多風險,也有諸多的分類方式。本文按照風險產生的來源,將其分為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兩類。
(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反映的是信貸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其自身還本付息能力的不確定性。投資者獲得收益的來源正是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基礎資產的質量好壞是影響其產生現金流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根據涉及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影響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的質量上,包括基礎資產各級別的貸款余額比例、貸款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結構等。
2.提前還款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是指,債務人在既定的還款時間超出還款計劃所規定的還款額度償還抵押貸款本金、造成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提前還款受到債務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影響。此外,市場利率的變化和其他融資成本的變化等因素,也是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原因。
(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其實與普通信貸資產的風險相似,而由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則是其所獨有的。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和參與主體風險等。
1.交易結構風險。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因素在于交易結構能否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存在,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獨立于融資者也即資產發起人的經營狀況或整體信用。不能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帶來風險。比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確認支持資產的轉移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銷售。發起人通過向SPV銷售支持資產進行融資時,有時會附帶一些特定的義務,比如發起人仍然保留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此時該項交易的性質可能不被認定為產權轉移,而是擔保融資。這樣一來,破產隔離就未能實現。一旦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就有可能被追索,導致資產證券化失敗。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也可能對現金流造成不確定的影響。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結構化安排,比如優先/次級結構、本金/收益賬戶、加速清償和違約事件等設置,將導致其現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此類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根據交易文件中對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規定,綜合考慮證券本金和利息償付順序、再投資收益、提前償還事件、回購條款、違約和加速清償事件等等。比如,違約事件觸發后,支付順序可能發生變化;加速清償事件后,次級期間收益不再獲付,從而不再對優先級份額的償還提供內部增信等。
2.參與主體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參與主體較多,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確保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并完成,各參與方都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能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因此,在評價風險時,還要考慮各個參與主體的各項資質。具體來講,參與主體風險包括受托機構的違約及破產風險、專業機構的失職風險等,比如資產評估報告或會計報告不實,法律意見書結論錯誤等等。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基于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和證券化過程兩個方面。
對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資產組合是綜合控制基礎資產風險的基本方法。要審慎挑選支持資產組合,實現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分散,個別基礎資產發生違約、提前償還等情況時,不會影響到整個資產池的穩定性。具體來講,可行的措施有:使資產池來源盡可能多元化,資產池中所匯集的資產及其債務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業;控制單項資產占資產池份額在一個較低水平;信貸資產期限應與證券化產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等。
對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控制交易結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盡量確保破產隔離的實現。由于法律認定標準上存在難度,可參照過往成功案例,向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機構咨詢,可事前向管理當局確認,以降低證券化交易風險。而對于參與主體風險,為防止受托管理人違約,可要求其提供違約擔保來加強其履約壓力,確保投資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于專業機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聲譽好、專業強、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
參考文獻
[1]袁宏泉.信貸資產證券化也要防范風險[J].銀行家,2006(3)50-53.
[2]羅斌,曾祥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博弈分析[J].武漢金融,2006(1):28-29.
【關鍵詞】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流動性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最早的證券化產品以商業銀行房地產按揭貸款為支持,稱為按揭支持證券(MBS),隨著可供證券化操作的基礎產品越來越多,出現了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稱謂。后來,由于混合型證券,即同時具有股權和債權性質的證券越來越多,干脆用CDOs概念代指證券化產品,并細分為 CLOs、CMOs、CBOs等產品。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2005年銀監會正式頒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帷幕才由此開啟。在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時,監管當局出于對風險的擔憂將該業務暫停。2014 年后,因為推動金融創新以及銀行業優化資產質量和去風險的需求不斷攀升,監管當局重新開啟資產證券化的大門。中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目前還處在起步階段,主要表現有:
(1)發行規模: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2015年已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總計達到212個,總規模近4316.34億元。發行規模有限,占比債券市場僅占0.8%,遠低于發達國家,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
(2)政府干預方式:中國市場依賴政府政策文件干預,銀行特有的來自政府的隱性擔保,二級市場和資產定價的不完善,市場化尚未形成。
(3)投資參與者構成:中國市場仍以傳統銀行為主導地位,風險分散程度有限,仍集中在銀行業內部。
(4)主要產品類型:中國市場的基礎資產類型主要集中在對公貸款領域,且信用評級集中在投資級別,尚未實現多樣化。
因此,資產證券化作為銀行面對的一種新興創新產品,無論是在發展階段上,還是體量上,均處萌芽狀態,隨著市場的不斷深化,我們期待看到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中國的實踐領域越走越遠,產品不斷豐富,因為在深化金融市場改革的今天,資產證券化市場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多種益處。
三、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益處
(1)降低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產生是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產物。對傳統的具有固定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等進行信用融資,拓展了籌資新渠道。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可以緩解銀行或企業一級市場信貸可得性,并提升資本從投資者轉向借款人的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2)增強盈利能力。作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商業銀行可以提前將未來的現金收入兌現為現期盈利,使得資產流動性得以提高,再將盤活的資金投資于其他可盈利項目,增加盈利性。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扮演其他的角色,例如資金托管機構,服務機構等,擴大其收益來源。
(3)緩解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本質上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流動性的提供者和轉移者,它具有雙重功能,而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最終目的和動因。通過盤活資產,實現資金回籠,有利于改善貸款的可逆性,提高銀行整體的資產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在給銀行業發展帶來諸多益處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給商業銀行帶來的風險,商業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主要需要考慮以下幾個風險:資產池風險、證券結構風險、證券流動風險、贖回風險及利率風險。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遇到的阻礙
配套設施建設尚不完善:
(1)會計準則配套設施:目前階段,尚無正式的規章來明確規定適用的會計法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僅僅作為一個臨時性的規章制度,再加上不同會計師對其理解尚無法形成完全統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關于能否出表的判斷上,往往會出現分歧。
(2)稅收規定配套設施:消除或盡量避免重復征稅是資產證券化稅制的核心。現金流分配過程中除了承擔稅負外,需要支付包括承諾的優先級和次級利息收入,服務費,托管費等。依據現有傳統稅法的一般規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有參與主體幾乎都負有納稅義務。針對利息收入等還面臨著雙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壓力。
(3)信息披露配套設施:目前僅4種類型基礎資產(個人汽車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的明確信息披露指引,尚無法覆蓋所有的基礎資產類型,且尚未形成一套標準化的體系,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級市場流動性尚。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資產支持證券的成交量僅為182.9億,其中以證監會主管的ABS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進行交易,銀行間市場沒有發生交易,上交所僅完成0.19億的銀監會主管ABS項目。交易冷清,流動性幾近于零,占同期間內總債券成交量僅約0.02%。
五、我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建議
(一)允許銀行將不良資產證券化
在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階段,相關監管機構均要求貸款機構運用優質資產來進行證券化。銀行可以從優質貸款中獲得穩定的利差收于,從而并不愿意將貸款打包證券化。如果允許讓銀行將部分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明顯提高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
(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中國開展證券化業務已經有9年多的時間,但是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較完善的規范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條例,只有一些還未成為整理成系統的法律法規,因此政府應該盡快建立起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條例,簡化證券化的審批程序,讓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更加標準化。
(三)風險防范
中國政府應該充分吸收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在大力發展證券化業務的同時做好風險防控的工作。比如避免同一基礎資產的重復衍生,防止資產證券化鏈條變得過長。提高相關信息的披露,加強投資者對證券化產品的了解,增加其安全意識,同時對證券發行方進行金融道德的深入教育。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許均華,劉敏.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與操作技巧[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48-6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和組合,對其風險、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并實施一定的信用增級,從而將組合資產的預計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益憑證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證券化所產生的金融商品大多屬于固定收益型證券,其特征為現金流的可預測性比較高。也就是說,任何資產成為證券化的標的物,其現金流量可以在適當地切割、重組之后,達到相當的穩定性,這樣才能利用標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證券化所發行的債券的本息。由于企業在出售資產進行證券化的同時,由外部主要是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融通,因此證券化是一種利用資本市場直接進行外部融資的過程。
一、境外成熟資產證券化市場介紹
資產證券化是在西方融資證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環境下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由最先的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到汽車貸款的證券化發展到信用卡貸款和應收賬款的證券化,經歷了一個從不動產證券化到動產證券化的過程。在證券化初期,證券化資產的品種主要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一類信用特征簡單、還款條件明確、期限相對較長的資產。而隨著資產證券化技術的不斷成熟,證券化資產的種類局限也不斷縮小,即使那些還款資金流量不易確定、期限較短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商業貸款、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公用事業租賃等眾多產生現金流量的債權領域等也被納入證券化范圍。
二、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設計
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過程包括:承做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資產持有人)將取得的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的信托(或公司),同時通過信用增級控制信用風險,并經信用評級機構驗證評級后,由承銷機構出售給投資人。
具體來講,證券化的結構設計需要以下幾個要素和步驟:
第一,確定證券化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確定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盡管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但并不是所有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第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這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主體,是專門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組建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行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破產隔離。SPV被稱為沒有破產風險的實體,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產性,二是指將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那里真實出售給SPV,從而實現了破產隔離。而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向SPV的轉移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一般要求這種轉移在性質上是真實的,即資產的真實出售,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破產隔離,及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要求證券化資產必須完全轉移到SPV手中,使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股票、債券等融資方式中,基礎資產是與其他資產混在一起的,如果企業經營效益不好或破產,這些風險就會直接影響到股票、債券這些憑證持有人的收益。資產證券化則是將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從發行人的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這樣即使資產的原始所用人出了問題,其風險也不會傳遞給證券持有者,即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的資產沒有追索權。
第三,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可以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等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大類。內部增級由基礎資產中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提供,主要方式包括建立優次級檔、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外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專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企業擔保、信用證和現金抵押賬戶。
第四,發售證券。信用評級結果公布后,SPV將證券交給承銷商去承銷,可以采取公開發售或私募的方式來進行。由于這些證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購買。
第五,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那里獲得發行的現金收入,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并向其聘請的各專業中介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六,管理資產池。SPV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來對資產進行管理。服務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債務人每月償還的本息;將收集的現金存入SPV在受托人處設立的特定賬戶;對債務人履行債券債務協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相關的稅務和保險事宜;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實施有關補救措施。
第七,清償債務。按照證券發行時說明書的約定,在證券償付日,SPV將委托受托人按時、足額向投資者償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本金的償還日期及順序因基礎資產和所發行證券的償還安排不同而有所差別。當證券全部被償付完畢后,如果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還有剩余,這些剩余將返還給交易發起人,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全部過程結束。
三、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地產投資券。在此之后,資產證券化的離岸產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所謂離岸資產證券化是指跨境的資產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認為,國內融資方通過在國外的SPV在國際市場上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向國外投資者融資的方式即為離岸資產證券化。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上盡管還沒有出現實質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關注著這一廣闊市場,紛紛推出資產證券化方案和產品構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產品創新、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等領域的準備工作,產品的創新和開拓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經過多年的努力,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的ABS和中國建設銀行的MBS產品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正式啟動了。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仍然面臨著許多操作上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律方面障礙較多。資產證券化是以能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為基礎,以規定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同為載體,形成一個以SPV為核心的環環相扣、嚴密而又完整的融資結構。我國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現在資產轉讓過程中優先權益的確定和真實銷售的鑒定;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定義、稅收、會計、產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要求與中國現行法律之間的諸多矛盾。《公司法》中缺乏專門針對資產證券化成立SPV的條款;《稅法》中也沒有針對SPV的免稅規定,稅收負擔也大幅度抬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成本;《會計法》中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資產、負債的轉移和確認方法。因此突破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礙及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二是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中國目前尚缺乏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也缺乏權威信用評級機構,這也將限制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信用體系的缺位導致大多數企業和個人沒有足夠的信用記錄和現成的信用評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大量關聯企業和個人進行相應的信用評估,這將直接提高處置大規模的分散的應收賬款或不良資產的成本。
三是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中國目前尚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其中的債券市場尚不發達,缺乏專門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中介機構和交易市場。另外,對保險、企業、個人等各種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也有諸多限制,這將使資產支持證券缺乏足夠多元化的投資方。對于整個經濟體系而言,如果沒有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只是將流動性風險進行了轉移,也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地有效分散。
總之,資產證券化既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更是一種融資體制的創新。從微觀上講,資產證券化為不同的參與主體帶來了不同的收益:作為原始權益人的企業和銀行可以獲得新的融資來源,節約了成本,獲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風險管理手段;而作為中介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機構等則獲得了服務收入;從宏觀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資體制的完備性,改善金融結構,促進金融發展,提高金融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鐵路建設投資公司
參考文獻:
[1]李曜.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與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59-86.
[2]沈沛,許均華,劉敏.信貸資產證券化:原理與操作技巧[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48-6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合并標準 會計確認
一、相關概念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界定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誕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發展迅速,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簽訂一個新的合約都有可能產生一種新的金融創新模式。美國學者Gardner (1991)對資產證券化給出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本文試圖從以下角度予以歸類:就其融資技術而言,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可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即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結構安排,對不同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重新組合,使之轉換為可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就其融資方式而言,包括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舉債等模式,即一級證券化。和將己經存在的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集中進行重新包裝和分割再出售給市場投資者,即二級證券化。
就其基礎資產而言,特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可辨認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商譽。商譽是在企業合并過程中產生的,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區分開來,不能單獨用于出售或轉讓。因此,商譽雖然也出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因其與企業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
(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意義研究
資產證券化,在國際市場上已被開發,并已使用完整的,靈活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如美國的經驗表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建設質量,雖然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但影響十分深遠。因為沒有我國制度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規范,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證實,有必要借鑒成功經驗的美國等證券化發展較為成熟的介紹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標準盡快,為證券基本會計問題的明確的規則。同時,一些會計規范和地方標準也不適合在我國目前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構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轉讓資產的“破產隔離(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謂破產隔離,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發起人的破產影響,從而保護SPV借以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不會成為破產財產。破產隔離分為SPV自身破產風險的隔離和發起人破產風險隔離。后者實際上是就是實體合并風險的隔離。實體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從會計角度上講,是指SPV的賬戶被合并為發起人的賬戶。一旦發生實體合并,將導致先前通過真實銷售建立的資產隔離的意義盡失,因為不論發起人還是SPV各自的報表原先如何確認,作融資或銷售,對合并報表而言結果是相似的,證券化期望達到的財務目標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披露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即是否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這關系到資產是從資產負債表剔除還是繼續留在表上,因為表外融資和表內融資對企業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另外,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對于轉讓人來說,就需要將部分的資產終止確認,另一部分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此時相關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報表合并問題的策略
雖然目前暫時還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發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合并問題將會是一個必須解決的環節。從SPV的構建模式來看,目前還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會出現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發起人和SPV存在控制關系的話,那么合并自然是要發生的。我國目前的有關合并的會計準則過于簡單,不適應復雜的證券化的操作,如何規范構建SPV的過程將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風險隔離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資則對企業至關重要,這一切將有賴于會計準則和制度的引導和規范。
(二)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首先,是從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對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研究要突破國際上現存的確認與計量方法。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方法的同時,也要對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適合我國的加以改進和摒棄,而不是拿來主義。
參考文獻:
[1]姜建新. 關于會計理論與方法問題[J]. 會計研究,2010,(8):102-103.
[2]余堅. 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J]. 四川會計,2012(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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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發生在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政府支持下,銀行發行了住房抵押貸款來支持證券,它作為第一支資產證券化產品亮相,許多國家和地區競相模仿,過后幾十年,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也更加豐富多樣。資產證券化進入中國較晚,2005年是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銀監會以試點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貸資產信息化的業務,后收到經濟危機的影響,一度陷入停滯的狀態,自2012年重新開始啟動。特別是2014年之后進入了蓬勃發展的狀態。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資產證券化不僅廣泛應用于銀行業,也在其他行業有了越來越多的嘗試。特別是對于如今高速發展的互聯網和電商企業,對于現金流的要求較大,容易產生融資困難等問題,那么資產證券化的應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京東在2014年開始推行京東白條服務,并緊接著于2015年開始了京東白條應收賬款的資產證券化。本文通過對其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實施過程進行分析,探討其收益及風險,并給出合理化建議。
1、“京東白條”產生過程
2014年2月,京東商城首次推出了“京東白條”業務,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費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買商品付款時可以使用“京東白條”支付,然后根據自己的信用額度有兩種選擇方式,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30天免息或者3到24個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時,選擇分期付款的用戶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對應的相關服務費,若到期尚未償還,則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務費用低于一般的銀行信用卡及螞蟻花唄,所以收到了眾多年輕用戶的喜愛,僅僅一年,“京東白條”的用戶數量就達千萬,同比增長近600%,同時開通白條的用戶不管是月訂單還是月消費額都有了明顯增長,更加刺激了京東商城總業績的增長。“京東白條”的使用過程實際上就是京東將資金借給消費者,從而形成應收賬款的過程,作為應收賬款,它具有一般應收賬款的風險性、期限性及流動性較低的特點,同時因為其支付方式多樣、商品價格不高的特點,其應收賬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額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介紹
2.1概念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本公司資產出售給顧客(計劃管理人),并將由此產生的應收賬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結構轉化為證券重新發行,最終目的是為了將流動性較差的應收賬款轉化為企業流動性較強的現金,從而使原始權益人收益。
2.2參與主體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主要有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投資者等作為參與主體。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擔任原始權益人的是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東集團的子公司,主要業務是京東網上商城的零售業務。原始權益人實際上就是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在此過程中將京東用戶的應收賬款,經過資產證券化融資轉化為基礎資產,從而形成資產池,再交由計劃管理人代管。華泰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京東白條”整個證券化運作過程,主要是策劃并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保證證券的順利發行和市場流通,同時作為承銷商它對原始權益人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還具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3應收賬款證券化實施過程
首先,需要選定基礎資產并建立資產池。基礎資產的選擇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未來預期會產生現金流,原始權益人能夠擁有和控制資產的所有權,以及這種交易是真實存在的。“京東白條”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實際上就是京東白條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然后原始權益人通過對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進行篩選,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成資產池。其次,設置特別目的載體(SPV)來出售資產池。SPV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購買基礎資產,并將資產用于發行證券從而實現企業融資的中介機構。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擔了SPV的角色,從京東購買基礎資產,然后又將資產出售給投資者,起到了連接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的橋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級措施及信用評級。信用增級是一種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來降低債券風險的一種措施,目標是使用戶按期償還欠款,從而提高信用等級。其中又被分為內部和外部兩種信用增級,所謂內部增級是將自己內部的資產池分為若干個等級,然后較低的一層級基礎資產為較高的一層級資產做擔保的一種方式。而外部增級是通過第三方擔保而進行的信用增級。信用評級是指由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對其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評級,來披露相關風險,從而促進產品的順利發行。接著,債券的發行及交易。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計劃管理人,負責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在此過程中不僅要對京東轉移過來的原始資產進行運行及管理工作,對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要求進行定價和炮手,還要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專項計劃中的募集資金進行驗資,并出示相關驗資報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證券。在此過程中,證券發行交易結束,SPV會按照事先簽訂的《托管協議》對基礎資產及資產池進行日常管理,并對借款人進行監督,看是否履行其還款義務并對違約情況進行處理。同時,計劃管理人理應按照合約對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存在問題及風險
3.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也叫做違約風險,是指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的債務人是否能夠按照規定履行其償還義務,是否按時償還,這種債務人的償還風險會對資產池的穩定性有很大的影響,進而直接影響證券化的完成。通常來說,在此過程中,資產服務機構將會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從而預防風險的發生。
3.2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不足
“京東白條”的資產化產品是采用的是不公開交易的方式,其投資者或機構都被控制在兩百個以內,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在交易所內完成證券交易,這就導致了資產支持證券過程中的流動性不足。“京東白條”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不僅在數量和范圍上收到了嚴格的限制,而且從流動性上看來,即使京東給投資者支付了可觀的流動性溢價,但也無法根治這一問題。同時其次級證券不可轉讓的限制,也使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不足。
3.3交易結構風險
在常規的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是由原始權益人通過計劃管理人的中介轉移給投資者的,在此過程中,交易風險受到了資產是否真實出售的影響。真實出售實際上是指原始權益人在實際轉讓過程中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的全部收益和風險都出售給了計劃管理人,進而使其對應收賬款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出示出來。但是在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原始權益人)將10%的次級資產分配給其旗下的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來支持證券,這樣就導致了與基礎資產也就是應收賬款相關的收益與風險并不能全部轉移給計劃管理人,根據會計原則,這部分的應收賬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說京東白條的基礎資產不能夠真實出售,這會使得其償債風險提高,同時可能面臨原始權益人破產的風險。
3.4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是一種潛在的內部風險,這種風險一般受到市場利率的影響,如果利率持續走高,那么理智的債務人會延遲歸還利息和本金來應對不斷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樣,如果市場利率持續下跌,那么債務人就會提前歸還本金來達到節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債務人的提前償付會使基礎資產所在的資產池中的現金流的償還周期受到影響,進而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
4、“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對互聯網行業的啟示
4.1互聯網企業實行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逐漸完善,使得企業在實施應收賬款證券化的過程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同時,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市場的監管也不斷推進,各個部門的審批流程也更加體系化,使得資產證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為互聯網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高速發展奠定基礎。其次,資本市場快速發展也為證券的發行提供良好的條件。證券的發行離不開市場,良好的融資環境、活躍的市場流通是促進證券化完成的重要條件,只有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才能促進資金的流通、證券的發行。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國民素質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關注于將空閑的積蓄用作投資,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的數量和范圍都會不斷擴大,有助于推進互聯網企業證券化進程。最后,基礎資產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為企業資產證券化提供了關鍵性基礎。在企業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只有在未來預期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才能夠保證發行債券后達到投資者想要的預期收益,而在我國企業的應收賬款一般不會出現很大的波動,總體上較為穩定,可以很好地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4.2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首先,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法律完善。在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相關監管部門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場流通更加規范和活躍,從而促進企業證券化的蓬勃發展。同時,雖然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在不斷完善,但是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資產證券化腳步不斷加快,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和爭議,所以法律建設仍要加快腳步。其次,多管齊下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上文中已經提到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許多風險,所以要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多階段多過程都要注重防范風險,包括風險結構的風險防控,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防控以及債務人提前償還的風險防控等等。
5、結論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為互聯網行業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比較典型的案例,它的優勢和不足都值得我們借鑒。隨著我國經濟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會越發成熟,可以預見,未來互聯網行業的資產證券化也會越加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朱榮恩.結構金融一資產證券化原理指南[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2]嚴彬.中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設計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15.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政策性建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74
[中圖分類號]F83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8-0-02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1977年由美國投資銀行家劉易斯?瑞尼爾首次提出的,過去的幾十年國內外多名學者和權威機構,不斷力求提出一個全面的、準確的資產證券化概念。美國“證券化之父”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提出,“證券化應當被廣泛的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我們可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
美國學者格頓鈉1991年提出,資產證券化應包含現金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資產證券化4個部分。2002年,我國學者何小峰 等人提出廣義證券化的概念,并贊同格頓鈉的觀點。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作出了相關的界定。
2004年,我國學者姜建清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提出了“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較差的貸款或其他債權性資產,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進行組合、打包,使其可以在能預期的將來形成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且在這個基礎上通過信用增級提高信用質量或評級,最終將這種形式的資產預期現金流收益權轉化為能夠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債券的技術和過程”。至此,人們對資產證券化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呈現出擴容快速、運行穩健、不斷創新的良好發展趨勢。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常態化,企業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增長迅猛,基礎資產類型不斷充實,各類“首單”產品積極涌現,不良資產證券化、綠色資產證券化、境外發行等領域實現重要突破。
2.1 資產證券化創新業務發展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不斷創新。第一,不良資產證券化重新發行。銀監會在2016工作會議上要求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和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范圍,這不僅對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并對其試點范圍進行了擴大。隨著中國銀行“中譽2016年第一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和招商銀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陸續發行,標志著不良資產證券化在間隔8年后“重啟”,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渠道進一步拓寬。僅2016年,全國共6家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機構發行了14只產品,規模達156.10億元,占試點額度的31%。
第二,鼓勵住房租賃企業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提出了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可發行不動產證券化產品。在這有利的政策環境下,物業租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市場的發展必將加快步伐。
第三,綠色資產證券化創新加速。國家全面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融資發展,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銀行間市場,興業銀行年初發行了26.457億元的綠色信貸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池”全部為綠色金融類貸款,盤活的資金也將投放到節能環保重點領域。在交易所市場,“無錫交通產業集團公交經營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華泰資管―葛洲壩水電上網收費權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產品相繼發行。
第四,大力推進社會資本與資產證券化的進程。2016年,國家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了《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這大大促進了證券化融資在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的展開。
2.2 強化了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
從總體上看,信貸市場運行穩健,已發行產品運營良好,已到期產品足額完成兌付,次級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高于一般水平,有些產品年化收益率達22.9%,未到期產品運營正常,本息償付有序開展。各大銀行開展證券化業務促進其信貸風險管理體系的完善,通過持續信息披露進一步規范貸后管理等。《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規程(征求意見稿)》《微小企業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等文件,均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操作提供了相關標準。
2.3 資產證券化市場擴容快速,穩健發展
根據中央2016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從2016年全年情況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延續快速增長的態勢,企業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較2015年翻番,成為發行量最大的品種。
3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3.1 加快推進不良資產證券化
為防控金融風險,順應經濟周期性發展規律,筆者建議繼續有序擴大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范圍,強化規范運作,推動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發行主體審慎評估抵質押物資質和貸款回收能力,構建現金流穩定的基礎“資產池”,并確保筆數多、行業和區域分散,避免風險集中;嚴格披露“入池”資產抵押物特征、不良貸款的清收處置情況、資產異動等信息;培育多層次合格投資人,適度降低不良資產證券化市場準入門檻,有序引導對沖基金、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參與次級證券投資;提高受托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的專業性、規范性和公信力,建立任追溯機制。
3.2 創新證券化產品類型
證券化產品的創新可以滿足各種投資者的需求,加大市場對證券化產品的需求。因此,相關人員應加強對市場的需求把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創新。另外,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級提供了潛在優質的、流動性高的投資標的,因此,監管部門應支持貨幣基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
3.3 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要使證券化資產順利進入市場,就必須有一個健全的二級市場來保證其流動性和變現能力。由于我國二級市場行政色彩比較濃厚,導致資本證券投資在很大的比例上由個人投資者支撐,最終使投資者結構與市場要求差距較大。因此,探索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機制,便于投資者參與;出臺資產證券化做市商具體法規和工作指引,提高交易效率;鼓勵投資者主體多元化,吸引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包括養老金和社保基金在內的各類基金以及交易型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打破銀行互持,提高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3.4 全面加強風險管控
要實現我國資產證券化質的飛越,解決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加強風險管控是非常有必要的。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應堅持發展方向簡單透明、產品結構設計偏向簡單的原則。在Y產證券化業務推進過程中,審慎把控基礎資產源風險頭,健全內外部增信機制,加強跟蹤管理和后督控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滿足第三方估值機構的查詢分析需求。進一步研究風險對沖工具,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指標和預測模型,加強信用風險識別和動態度量等。
3.5 提高信貸證券化發行的積極性
2016年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增速放緩,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商業銀行的發行動力不足。筆者建議相關人員應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稅收優惠政策,盡快明確SPV稅收減免制度,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另外,更加完善風險資本計提標準,在適當范圍內降低部分銀行持有證券化產品次級部分的風險權重,提高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積極性;對高質量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給予適當的風險自留豁免,待制度完善和時機成熟后再擴大至其他產品。
4 結 語
因具有風險低、收益穩、期限長等優點,在我國當前的資金市場供給過剩、中長期投資產品嚴重缺乏的條件下,資產支持證券為眾多投資者達到與資產負債期限相匹配提供了一種較好的投資方式,不僅切合了市場的實際需求,而且符合了國家的政策導向。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資本證券化在我國也將迅速發展,更有效地發揮資產證券化在宏、微觀層面上的經濟效應,為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提供強勁的推動力。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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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清.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法律障礙;對策建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多年來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美國學者Gardenei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市場上儲蓄者與借款者一部分或者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這個過程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封閉的市場信譽被開放的市場信譽替代。維基百科的定義是: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金融方式,包括對能夠產生現金流的金融資產進行組合包裝成證券,然后再出售給投資人。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學定義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可以反映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融資工具的特點;第二,可以說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第三,可以說明資產證券化所包含的的法學特征。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與法律障礙。
(一)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
資產證券化由一系列以合同為主的法律行為來完成的,是一個由法律關系組成的金融系統工程,其中包括的法律關系的要素有主體和客體。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原債務人、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投資者、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服務機構、受托管理機構及證券商等要素,同時,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法律過程,各客體包括擬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以資產證券化為擔保發行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障礙
第一,立法重心的偏移。全面統一的法律環境是資產證券化業務健康發展的保證,我國立法者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關注度較低。于2009年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進行控制,對其他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并沒有提出統一的、有針對性的監管標準,直至2011年重啟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后,證監會才陸續出臺相關的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并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的細化規定。雖然證監會出臺的相關部門規章是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制定的,但法律本身并未對資產支持證券作出適當的回應。第二,實踐規則的缺陷。我國資產證券化尚處于初級發展的階段,在實踐規則方面難免存在一些不足,如果不加以規范,證券化市場隨時可能“變局”。我國企業證券化實踐規則中存在的問題有:第一,立法層次低。根據一般法理原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由于這些部門規章主要是針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而此前的法律法規在立法時均無法將企業資產證券化納入對象范圍,造就了一些部門規章與現行的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局面。第二,具體規則不完善,存在法律地位的模糊、資產轉讓的缺位、信息披露度低等問題。
二、推動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一)完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發展,涉及面加大,對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為了規范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和交易的流程,推動其快速發展,應當建立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在我國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規中,有一些與實施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地方,嚴重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對此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通過完善立法,減少法律的不確定性、漏洞、法律間的沖突,提高投資者法律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規范化的法律合約預防法律風險等措施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
(二)建立規范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和機制
目前國內缺乏水平和資質較高的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嚴重影響資產證券化的進程。在這進程中需要設立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服務機構,規范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現有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由政府引導,引進國外的中介機構合作者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提供服務。
(三)打破市場割裂,完善投資者結構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進行交易的場外平臺主要是證券公司間柜臺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但是兩個平臺的銜接度較低,長遠來看,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推廣。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交易結算方式,統一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托管和結算機構,為多個交易市場提供托管、清算、結算一體化服務,形成多個交易平臺、一個托管結算機構的局面,可嘗試通過轉托管方式,實現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公司間柜臺市場部分產品的相互流通,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增強產品的流動性,從而實現不同市場之間的聯通,打破市場割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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