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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治安安全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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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社會治安安全措施范文

    2009年,林業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星級平安單位創建,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為契機,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及早部署,創新措施,圓滿完成林業安全生產各項任務。為發揚成績,找出不足,克服缺點,現將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

    下:

    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工程建設、林改外業勘界無安全事故。在林業工程建設及林改中,把安全措施落實到具體項目,并明確責任人,杜絕了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完成了油茶栽植1000畝,杉木為主速生商品林建設10萬畝,沼氣建設257口,天保工程森林管護197.8萬畝、人工造林3萬畝、封山育林8萬畝,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造林5000畝。特別是農村沼氣池建設,成立了農村能源服務中心,在四個鄉鎮建設了4個服務點,健全了服務體系,確保了全年沼氣池建設與使用無重大安全事故。

    (三)林業職工安全得到保障。林業局一直強調林業干部職工在出差、下鄉等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不準乘坐三輪車、農用車及其它無安全保障的車輛,確保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并要求不論是林改外業勘界、巡山護林及追、查違法人員、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等各項林業工作中,均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四)林業企業無安全事故。林業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深入林業企業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要求各企業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生產,特別是在建國60年慶祝期間,死看死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五)圓滿完成維穩、禁毒、防邪反邪、無毒社區建設、節假日安全保衛、防火防盜等工作任務。林業局在鞏固平安單位成果的同時,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己任,以創建星級平安單位為目標,把維穩、防邪反邪等工作作為一項重中之重的安全工作抓實抓好。全年處理來信來訪39件,化解糾紛548起;創建無毒社區工作中,鏟除大麻1164株;國慶節處理越級上訪1件,確保了林區社會穩定。

    (六)局機關日常安全工作得到加強。林業局嚴格按照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組以及縣公安、安監等部門的具體要求,抓好機關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從幾方面開展:一是安排專人經常性對機關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主要對電源電路、易燃易爆等方面進行檢查和管理;二是落實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對流動人口實行登記,加強門衛管理,同時號召職工提高警惕,加強防火防盜意識,群防群治,共同維護單位治安安全;三是加強單位車輛管理,嚴禁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駕駛單位公車,嚴禁林業系統職工(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單位公車,嚴禁專職駕駛員酒后和疲勞駕車,開快車;四是制定規章制度,要求對車輛實行經常性保養檢查,杜絕車輛帶病作業,嚴禁將車輛轉借他人駕駛,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負責。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林業部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一是早安排早部署,牢牢把住工作的主動權。如森林防火,林業局制定了《××縣森林防火應急預案》,并對預案的可行性進行了實戰演練,確保預案具有可操作性,預案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即可啟動應急預案,將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二是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形成了林業部門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齊抓共管的格局。三是落實監管檢查制度。單位領導經常對涉林安全工作分組開展大檢查,認真查找問題,及時整改,排除安全隱患。四是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經費。2009年,林業局僅森林防火就投入了經費99.43萬元,確保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嚴肅工作紀律,提高責任感、使命感。森林防火、工程建設等工作事關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大事,責任重大。為確保萬無一失,林業局建立健全了、糾紛處理、森林防火、安全保衛等制度,并實行嚴格考核,既提高了職工的責任感、使命感,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安全生產資金不足,導致單位安全設備得不到及時維護和更新;二是部分干部職工和家屬法律綜合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有待加強。三是森林防火受天氣影響大,不確定因素多,防范難度不斷增加。

    第2篇:社會治安安全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行業是指旅館業、印章刻制業、印刷業、舊貨交易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典當業、拍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和機動車維修業。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歌舞、游戲游藝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以下簡稱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營業性射擊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的場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查處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工商、文化、體育、衛生、勞動、經貿、交通、物價、環保、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舉辦大型公眾性活動的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開辦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業主為治安責任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治安責任人、共同治安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或者大型公眾性活動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治安秩序、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舉報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中違法犯罪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條經營旅館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住宿登記制度,五十個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條件的旅館應當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二)執行貴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館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三星級或者相當于三星級以上的賓館,應當在大堂、電梯、樓道、停車場安裝安全防范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監控室應當配有值班人員;

    (五)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七條經營印章刻制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許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業務;

    (二)刻制公章應當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準刻證明,按照規定的名稱、式樣、規格和數量刻制并逐項登記,辦理印鑒備案;

    (三)經營公章刻制的,應當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四)執行公章保管、作廢章坯銷毀制度。

    第八條經營舊貨交易、廢舊金屬收購、典當、拍賣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收購、寄售、典當和拍賣驗證、登記制度;

    (二)不得收購、寄售、承典、承當或者非法拍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物品;

    (三)從事異地拍賣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物品清單提交拍賣地公安機關備案;

    (四)經營舊手機交易業的,應當登記手機電子串號和寄售者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維修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更換發動機或者車身(架)、改裝車型,應當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證明,并執行驗證、登記制度;

    (二)禁止改裝、拆解、買賣明知是盜竊、搶劫、走私等違法犯罪所得的機動車;

    (三)禁止更改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回收報廢機動車;

    (四)禁止拼裝、組裝機動車。

    第十條經營印刷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照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經營娛樂、按摩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包間、按摩操作間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

    (二)有禁止違法行為的告示和禁止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場所的標識;

    (三)娛樂場所和桑拿按摩場所應當聘請保安人員負責保安工作;

    (四)不得進行、、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經營射擊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軍用槍支,使用民用槍支彈藥按規定報批;

    (二)設立接待區、等候區、射擊區、觀眾區,各區間有明顯標志和安全隔離設施;

    (三)射擊靶位配有熟悉槍械性能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槍、彈庫的安全設施;

    (五)執行民用槍支、彈藥使用、存放、保管、檢查和顧客登記等制度,并符合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管理規定;

    (六)禁止在射擊場所內銷售酒類飲品,禁止酒后進入射擊場所。

    第十三條舉辦大型公眾性的文體、商貿、慶典、展覽等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活動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認為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制訂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日內向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經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舉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現場秩序,指導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

    對依法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辦單位或者個人書面申請報告后十五日內,進行治安安全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業主的整改驗收申請后十日內,重新檢查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許可證。

    第十五條開辦除應當辦理許可證以外的特種行業、娛樂場所、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受備案的同時向報備者出具備案回執,并書面告知開辦者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領取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許可證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須備案的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停業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依法建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實施日常治安管理檢查時,必須同時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的行業場所治安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章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

    (一)監督治安責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二)檢查治安安全情況,發現治安隱患和其他治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三)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性的治安災害事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指導、組織治安責任人、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治安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規范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執法行為,實行警務公開,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安民警在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中,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

    (二)為非法活動提供庇護;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四)不依法審批;

    (五)檢查時不依法出示證件;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打罵、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治安責任人的治安責任:

    (一)根據場所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二)組織本單位的經營負責人、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接受治安業務培訓;

    (三)做好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訂治安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并進行整改,組織落實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的治安情況,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處置治安災害事故。

    第二十四條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治安責任,防范治安災害事故、治安事件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發現、、賭博、吸毒、販毒、尋釁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治安責任人和保安人員、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群眾,維護好現場秩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違法犯罪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和非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要求仍舉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主辦或者承辦單位停止活動,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責任,造成場所內發生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公安民警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篇:社會治安安全措施范文

    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學生為重點,同時也要對校長和教職員工進行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目標

    1.小學階段安全教育的目標是:初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學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識,掌握在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自護的簡便方法,熟記急救電話和必備電話號碼,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

    2.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確處置的方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護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校長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將安全工作列人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和辦法;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有針對性地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防范事故發生和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三、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對師生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意識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防震安全教育、校舍安全常識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安全保護等方面的教育。

    2.心理健康教育。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見》,加強師資培養培訓,通過學科滲透、專題講座、心理咨詢、心理輔導、優化育人環境等形式,幫助學生消除心理障礙,培養學生堅韌不拔的意志,艱苦奮斗的精神,增強青少年學生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避免自傷、自殘事故發生。

    四、安全教育的工作措施

    1、健全組織系統,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和分管主任為組長班主任為成員的工作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層層簽定責任書。

    2、將安全教育列為素質教育的內容。教師要關心并參與對小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積極學習安全知識,并有機地滲透到學科教學中,充分利用《中小學安全須知》、《小學生安全教育》等現有宣傳教育資料及部分年級課本中有關的安全常識,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3、要把安全教育滲透到各種活動中。結合社會實踐、日常生活、節假日及各種大型活動,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場合、不同季節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4、每學期至少在開學初、期中、放假前進行三次。使師生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自護的方法。

    5、認真落實七部委確立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并突出活動主題,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活動。

    6、要重視學校的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陣地和設備,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寓教于樂,拓寬學生的知識面。

    第4篇:社會治安安全措施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含水面),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單場次參加人數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民間競技等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活動;

    (三)產品展覽、商品展銷、促銷等商貿活動;

    (四)游園會、燈會、廟會、花會、龍舟會、焰火晚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當場開獎的彩票發行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行正常營業范圍內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本市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建設、文化、體育、城管執法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舉辦大型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大型活動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大型活動的主辦方(以下簡稱主辦方)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承辦方、場所提供方等對安全工作分工負責。主辦方不負責活動的組織實施的,應當與活動的承辦方簽訂協議,由承辦方作為安全責任主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主辦方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慶典和紀念性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主辦方自行負責,公安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主辦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許可

    第七條本市對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跨區、縣(市)舉辦的;

    (二)單場次參加人數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活動舉辦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九條主辦方應當在舉辦大型活動二十個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主辦方及承辦方、場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證明,主辦方同各方簽訂的與安全工作相關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書;

    (三)按規定需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四)擬舉辦大型活動的活動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條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辦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

    (二)安全責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組織系統;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職責及識別標志;

    (四)場所建筑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六)證件及門票的樣本、票證的印制、查驗等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活動現場平面圖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受理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大型活動的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安全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主辦方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辦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一)主辦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場所、設施、人數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員落實。

    第十三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之一的;

    (五)違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受到罰款處罰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主辦方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許可的內容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變更活動舉辦時間的,主辦方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需要變更活動舉辦地點、內容的,主辦方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提出安全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作出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在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告知主辦方,由此給主辦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主辦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準予、變更、撤回、撤銷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決定通知與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變更或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活動的,主辦方應當在原定舉辦日期之前,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主辦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二)配備與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適應的安全保衛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

    (三)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或者經費保障;

    (四)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并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五)公開售票的,采取票證防偽措施;

    (六)需要臨時搭建燈光、舞臺、看臺等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搭建;

    (七)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接受公安機關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主辦方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發現人員相對聚集時,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主辦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大型活動轉讓或者變相轉讓他人舉辦;

    (二)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放、出售票證;

    (三)不得在公安機關安全許可之前發放、出售票證;

    (四)不得增加安全許可范圍以外的活動內容。

    第二十一條大型活動場所提供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并向主辦方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并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設備;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消防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

    (六)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二十二條場所、設施未達到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舉辦大型活動。

    第二十三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大型活動現場的管理制度;

    (二)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三)不得影響大型活動正常秩序、妨礙公共安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工作規范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必要時實地核查活動場所、設施;

    (三)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對現場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五)制定具體的現場警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主辦方維護安全秩序;

    (六)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七)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除前款規定外,公安機關依法對大型活動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大型活動的生產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活動中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燈光等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負責對大型活動中的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大型活動中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同時指導主辦方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聯合檢查。監督檢查部門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責令主辦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組織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車輛和人員及所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防爆檢查。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實施侵犯被檢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大型活動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指導應急處置,保護參加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大型活動主辦方未取得安全許可擅自舉辦大型活動,或者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地點、內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主辦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大型活動舉辦時間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主辦方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主辦方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安全許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場所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出借場所,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5篇:社會治安安全措施范文

    1.1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以上蔡縣塔橋鄉為例

    上蔡縣塔橋鄉2008年度鄉鎮責任目標(經濟發展目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生產總值:生產總值增長14%,達到45546萬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30%,達到2688萬元;全部工業總產值增長26%,達到32572萬元,其中工業增加值增長30%。(2)非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占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56%;非公有制經濟營業收入增長23%;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增長26%;非公有制稅收增長25%;完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上繳任務。(3)農業經濟:①林業生產:新建完善農田林網面積25036畝;村鎮綠化面積1011畝;林業育苗200畝;集體林改達到80%。②農業生產:糧食面積15.01萬畝,單產439公斤,總產6589.39萬公斤;油料面積0.55萬畝,單產104.5公斤,總產57.48萬公斤;水產養殖總產量15.6萬公斤,完成縣下達的沼氣建設任務300戶。③畜牧業生產:大家畜存欄0.45萬頭,出欄0.25萬頭;生豬存欄3.2萬頭,出欄5.8萬頭;山綿羊存欄1.8萬只;出欄2.3萬只;家禽存欄19.8萬只,出欄41.4萬只;“防五”密度達到100%,全年不出現重大動物疫情。新增標準化畜禽養殖小區5個累計達到5個;新建規模養殖場4個。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新建水田林路綜合治理精品區5000畝。(4)招商引資工作: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1個;足額交納招商引資保證金3萬元。(5)財政工作: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158.8萬元,其中國稅部門組織的地方稅收6.3萬元;地稅部門組織的地方稅收65.5萬元;財政部門組織的地方稅收87萬元。(6)扶貧開發工作:積極抓好扶貧開發工作,完成縣下達的脫貧任務。(7)農民人均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8%。

    上蔡縣塔橋鄉2008年度鄉鎮責任目標(社會發展目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穩定工作: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按上綜治20081號文件執行。②工作:不發生赴京、省、市集體上訪,不發生赴縣重訪。嚴格控制赴京、省、市個人訪,重訪率不超過12%,重信率不超過30%,上級交辦的大戶穩定率達到80%以上。上三級要結果案件,按期結案率達到85%以上。(2)計劃生育工作: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08‰以內,符合政策生育率達到90%以上;出生統計準確率達到92%以上;事業費投入到位率100%,做到責任、措施、投入三到位。(3)民政工作:①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在60%以上,爭創示范敬老院;②深化殯葬改革,火化率達到100%。(4)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一般傷亡事故,杜絕重大惡性事故發生。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施有效的預防安全措施,無重大火災事故發生。(5)教育工作:①小學、初中適齡人口入學率分別達到100%,97%以上。中學生綴學率不超過2%,小學生綴率不超過0.5%。②中小學危房比率控制在2.7%以內。③整治校園周邊環境,維護學校治安安全。(6)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合率不低于90%。(7)小城鎮建設:切實加強小城鎮公共衛生及市場環境治理力度,鄉鎮集鎮公共衛生要有專職清理人員;年內城鎮化率比上年提高1.5個百分點。(8)基本農田保護:基本農田面積穩定在5613.39公頃以上,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一般農田和其它土地。(9)艾滋病防治工作:①符合治療標準的區滋病人100%納入抗病毒治療或中醫治療范圍,100%納入抗機會性感染服務范圍。②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媽100%采取預防母嬰傳播措施。③建立縣、鄉、村三級夫婦雙方中單方艾滋病毒感染者配偶隨訪報告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艾滋病抗體檢測,檢測率達95%以上。(10)農村道路養護:村村通道路有專人護理,年內路肩至少培護一次。(11)農民負擔工作:上級的各項惠農政策落實到位,不出問題;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不違反規定出臺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和項目,不發生因加重農民負擔引發的和惡性事件。(12)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繼續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地方政府績效考評指標是地方政府績效考評內容的具體體現,是開展地方政府績效考評的基本前提。績效考評指標具有強烈的行為引導功能,它明確并強化了被考評對象的工作要點和努力方向。由于政府活動范圍廣泛、活動過程復雜、活動結果影響深遠,政府績效考評指標比企業績效考評指標要復雜得多。對于政府績效考評這個世界性難題而言,設計政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是其中首要的困難。但目前縱觀地方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操作實務和理論,雖然取得很大進步,但存在著一定的不足,沒有構建一個全面、系統科學的指標體系,更沒有抓住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的核心效能考評,對績效考評體系構建的技術研究不透徹,實際操作中拍腦袋,甚至心血來潮,體系內部各因子的相關性、層次性、結構性不清晰,相關研究較少,如表2中,子項6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子項9艾滋病防治工作,同屬醫療衛生,分項明顯不合理。

    1.2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價值取向

    “價值取向是理性層面的行為取向”因其指向特定的價值目標,而根據目標價值的性質,價值取向可以分為目標取向和工具取向兩個層面。鄉鎮政府是我國行政體制的最小單元,也是最敏感的部分,其績效考評的價值取向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國整個行政系統考評的價值傾向,而研究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價值取向,是完善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首要任務。

    1.2.1經濟考評目標設置的價值取向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一是沒有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價值取向。就經濟發展目標而言,目標設置過于重視GDP任務量,忽視人均GDP的目標,更不用說人均GDP精細考量的目標。二是經濟指標結構分化不明顯,籠統的分為,“生產總值”、“非公有制經濟”、“農業經濟”、“招商引資”、“財政工作”、“扶貧工作”等。如前例,上蔡縣塔橋鄉2008年度鄉鎮責任目標(經濟發展目標),沒有應用國際通用標準,“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劃分模式。在結構方面,更沒有提高第三產業的目標比重,這方面固然與我國目前工業化的戰略目標有關,這將導致犧牲經濟結構的合理性,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戰略相悖。三是沒有體現正確處理速度、質量與效益三者的關系。主要體現在沒有設置投入產出比,沒有設置行政成本的指標,沒有設置能源利用和環保方面的具體指標等。四是有些考核目標設置混亂。前例中,把招商引資工作設置為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考核指標。眾所周知,招商引資工作不是中國政府基本職能,雖然招商引資工作可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但純粹作為一個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來考量,容易導致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資的數量,而忽視招商引資的質量,對地方經濟發展和環境帶來潛在的壓力。財政工作亦是如此,我們不能完全推定財政指標是導致地方政府亂收費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認,某些鄉鎮政府為了完成財政工作而采取一些非制度化和非法制化的手段,這與當初目標設置的價值取向——考評政府經濟工作能力相悖。

    1.2.2社會考評目標陷入價值取向的誤區

    前例的社會發展目標中,沒有關于正確處理關于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關系的價值取向。一是沒有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目標設置;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人與自然關系的考評目標設置,明顯陷入價值誤區。二是沒有明確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之間目標的關聯性指標;主要體現在人口指標分化為計劃生育工作和教育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只是以人口數量控制和經費投入等簡單指標來考量;教育工作也只是以入學率、輟學率等一些簡單的數量指標來考量。地方政府目標考核分為綜合考核和單項工作考核,單項考核的指標社會相對完備,但時間作為考核部門的業績,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社會職能而沒有列入政府能力綜合考核,更不用說體現地方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與該項目工作的函數關系。三是政治文明目標設置模糊。可以說根本沒有直接關聯性定量,甚至定性指標。從另一個角度來考量,一些指標設置僅與當時社會關注熱點有關,與整個目標體系不和諧,如工作,該工作目標考評設置的價值傾向應該是考量鄉鎮政府促進社會穩定的能力,但實際上,工作與社會穩定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1.2.3民眾本位的價值取向體現的不充分

    “民眾本位的本質就是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多方面需求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中,人民民主是其突出的特點,在地方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核中,民眾本位的價值訴求是一項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是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前例中,民眾本位的價值取向幾乎沒有蹤跡,政府本位的思想仍然占主導地位。鄉鎮政府直接面對群眾,其民眾本位的價值取向,是整個政府系統民眾本位的縮影和代替,不把民眾本位作為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績效考評的重要價值取向,顯然與我國政府績效考評的總體價值取向不一致。

    1.2.4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績效考評工具取向思考

    關于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績效考評工具取向,按照彭國甫認為“地方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價的功取向可分為有限政府價值取向、效益標準價值取向和系統評價價值取向。”前例中基本體現了有限政府原則,其職能明確,其運行的原則也是依法行政;在系統整體性、層次上相關性要求上,滿足了系統的要求。但是效益標準價值取向上根本沒有得到體現,其基本的效率考量也沒有體現。在鄉鎮每年一次的審計中,有效益的評價,但其更多的是審計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額度,人大對政府績效的考評中,也僅限于與預算的對比。實踐中,鄉鎮政府效能考評目前還僅限于自我考核的階段,這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已經很不適應。

    1.3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我國地方政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價由技術方法層面提升到制度層面,實現地方公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價制度化的必然選擇,是地方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價科學化、規范化的必由之路。”制度建設可以說是我國地方政府績效基本保障,可以克服“想評就評,想怎么評就怎么評”的考評隨意性。而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制度還不完善,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制度體系不夠健全,甚至某些制度安排不科學。從多年參與鄉鎮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實踐,結合有關理論,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各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估程序的制度安排不健全。不僅沒有具體制度安排性法律法規,就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制度安排而言,評價項目沒有科學考證,程序設置不科學,特別是制定考評方案方面,制度制約存在真空。二是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績效考核的主體考評機制不完善。雖然在實際考評中,也成立了領導機構,但大多徒有其名,公民考評機制的運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考評效果中體現的分量就不得而知了。三是沒有建立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因此,造成了考評人員責任心不強,考評中人浮于事,弄虛作假的現象。

    1.4完善我國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對策

    1.4.1重塑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價值觀

    “價值取向有一股無形的力量,影響和制約著地方政府績效評估,構成地方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和績效評估行為的深層結構,是地方政府績效評估之魂。”這就要求我們被評或考評主體認清本質及作用。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指出:“理論一經群眾掌握,也變成物質力量。”只有考評主客體把價值取向內化為自己的思想指導和行為準則,鄉鎮政府績效評估才能有強大的生命力,才能真正發揮地方政府績效評估的功能和作用。這就要求在實踐中,深化科學發展觀,用“人民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贊成不贊成……”指導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總體工作。

    1.4.2建立健全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法律體系

    政府績效考評由于主要運用公共權力而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不同其他領域的績效考評,因而需要法律保障,而“規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也是當前國際評估的趨勢之一。目前,我國需要一部約束力強大的全國性法規來規范和指導我們的考評工作,在各級政府或人大機關也應相應制定各項考評規章,從而形成一套健全的法規體系,從而讓地方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評估有章可循。

    1.4.3完善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制度體系

    著名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C.North)認為:“制度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是規范地說它們是好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認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借鑒英、美等國家政府績效考評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主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程序制度化。只有程序制度化,才能使整個考評工作有序進行。二是信息傳輸制度化。整個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過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信息的收集、處理的過程。信息從原始收集到最后的若干環節中要確保其真實性、時效性、科學性,要求信息傳輸制度化。三是組織領導制度化。領導機構是實施考評的推動力量,只有組織領導制度得到確立,才能保證考評順利進行。四是激勵約束機制制度化。激勵機制、約束機制沒有制度化,不僅起不到激勵、約束的效果,而且將導致考評主客體失去動力,使考評工作難以進行下去或無序進行。五是強化結果運用制度。績效考評結果的運用是考評工作的目的和動力之源,只有結果運用制度化才能將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工作不斷推進、創新、深化。

    1.4.4優化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技術體系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是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基礎和核心,關系到整個考評工作的成敗,也影響下一周期的考評工作的改進和提高,更對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者有著強烈的導向作用,因此優化評估技術體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是遵從目標一致性原則。在實踐中,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技術體系層次目標一致、績效目標與考評主客體目標一致,從而形成一個指標鏈。二是遵從目標可測原則。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技術體系目標設置轉化定性目標為定量目標,量能標準把握易測性評級主體和可控性。三是遵從目標整體性原則。鄉鎮政府公共事業管理績效考評的技術體系在設計中,考評要能完全反映考核地方公共事業管理績效的數量和質量,全面展示其社會公共事業管理職能履行的客觀現狀,同時也要避免面面俱到,不分重點。

    1.4.5建立一支高素質考評隊伍

    有一支高素質的考評隊伍,能夠使考評工作順利進行,同時也能夠減少考評主體間的沖突和摩擦,把考評的功能最大化。因此,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考評隊伍,一是成立常設領導機構,對整個考評全程指揮和協調。二是組建一支高素質考評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專業人才的作用,使考評工作更加科學。三是建立一支專業考評隊伍,讓考評成為一種職務行為,避免考評工作流于形式。此外,對各考評隊伍要定期更新,既要保證隊伍的穩定性,又要對其人員進行經常更新、培訓,以適應社會日益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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