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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將資產打包形成資產庫(assetpoo1)后銷售給其他機構(在這里稱為特別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特別載體以資產庫為抵押擔保發行證券為其購買行為融資的活動。這種證券被稱為資產抵押擔保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資產證券化往往用于流動性較差或質量不高的資產。最初的資產證券化始于按揭貸款市場。試想,如果沒有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紐約地區的人們不太可能投資于洛杉磯的房地產市場,而住在波士頓的人們也不會關心邁阿密的房地產。即使最初發放按揭貸款的機構將貸款在二級市場上銷售,其購買者也只會是一些大型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金融機構,個人往往無法參與。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按揭貸款的機構可以發行以按揭貸款資產庫為抵押擔保的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獲償還的按揭貸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者。這樣,原先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就會以標準化的證券形式在資本市場上流通。這不但可以為按揭貸款的初始發行機構提供大量的流動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目前,使用最廣泛的按揭抵押擔保證券是按揭轉手證(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轉手證的持有者每月將獲得資產庫所產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現金流。當然,資產庫產生現金流的能力直接影響著按揭轉手證持有人的利益。
在過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增長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擔保證券的余額為1110億美元,1999年底這一數字已經增長到2.2萬億美元。現在,資產證券化已逐漸發展到其他領域,用于抵押擔保的資產包括汽車貸款、信用卡業務和其他應收賬款。不僅如此,使用資產證券化工具的機構也不再限于金融機構。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礎設施的開發者也在使用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總體上,資產證券化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過資產證券化,金融機構可以較低成本處置一些質量不高的資產,繼而提高資本充足率,達到巴塞爾核心原則的要求。
2.資產證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獲得充足的流動性。
3.銀行傳統業務是借短貸長,因此通常存在資產和負債期限不匹配的情況。資產證券化可以緩解資產和負債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并可用于負債管理。
4.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對若干經濟部門和地區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對金融服務業的影響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機構管理資產和負債、籌集資金及控制資產質量的能力得以增強。另外,資產證券化改變了銀行在原先簡單的貸款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同的金融機構可以分別扮演初始貸款發放者、擔保者、貸款管理者和證券發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獲得了進一步提高專業化和業務多元化的機會。1995年美國橙郡政府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資于利息—本金分拆證券的結果。
二,新興市場國家使用資產證券化的問題和前景
在許多新興市場國家,銀行體系不健全,企業融資渠道不暢。通過資產證券化,一方面企業獲得了更廣闊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興市場國家使用資產證券化的程度還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興市場的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有待提高。由于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缺乏了解,許多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仍心存疑慮,避免大規模的投資。
2.證券投資者需要了解抵押擔保資產庫的詳細情況,以便通過歷史數據了解資產庫的風險,如提前償付的可能性。在這方面,新興市場的透明度往往不如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
3.在發達國家,法律規定特別載體不受原資產發行機構(如發放按揭貸款的銀行)破產的影響。在一些新興市場國家,資產證券化在這方面沒有得到足夠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興市場的稅收框架不利于特別載體,繼而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5.用于抵押擔保的資產往往需要獲得信用擔保和著名評級機構的評級,才會吸引投資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評級公司都來自發達國家,它們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往往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搜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會相應上升。
盡管如此,但新興市場國家資產證券化已經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甚至在發展中國家之間出現了跨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隨著新興市場進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資產證券化將會得到長足的發展。
三、結束語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股權化;風險管理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之一。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是全球最大、最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是資產證券化理論研究的最前端;而后來起步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等地區,由于經濟金融制度和市場條件的不同,通過立法確立了本國的模式來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的過度借貸對經濟改革的阻礙作用日益明顯,重塑銀企關系,解決企業的過度借貸問題已勢在必行。
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前后,成為當時的研究熱點,之后一直處于探索階段,到目前為止,并未形成一個共識,即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對貸款股權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實這也是一條比較好的解決銀企關系的途徑;但這只是基于理論探討,因為國內的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性還較差,受銀監會的管制,所以這條途徑并未被實踐過,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比較其與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權衡雙方利弊,根據自身特點及貸款單筆規模,考慮這兩種選擇,選擇其一,對銀行來說,不失為一種不錯的辦法。我們著眼于當今中國金融領域的在發行或者存量資產證券化和股權化的實際情況,調差研究商業銀行通過該項業務對其自身的實際影響,并關注金融改革的進展。
一、證券化與股權化的模式
(一)中國的特殊國情[1]
1.中國經濟處于轉型期
與發達國家不一樣的是,中國經濟整體正處于轉型期,企業、銀行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健全,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仍在變動之中。
2.中國資本市場欠發達
中國資本市場欠發達,特別是債券市場還很小,我們只有一級債權市場發行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公司債市場很小,而世界發達國家在清理壞賬過程中,都要依托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進行壞賬包裝、銷售來降低清理成本,中國還欠缺一些。
3.法律系統不完備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階段,盡管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已經為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一些與我們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方面亟待健全和配套。
鑒于以上特點,筆者認為法制和市場的欠發達,決定了清理工作必須以銀行為主導,突出政府的作用,要求相對的封閉運行。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模式
1.定義
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基礎資產),進行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升手段的精心構造,收益與風險的的分離和重組,發行證券,實現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其典型的一種業務,即商業銀行將一些對企業的貸款打包定價信托給信托機構,然后由信托機構充當特定目的載體SPV,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這就實現了銀行的長期貸款資產表外化(貸款屬于銀行的長期資產之一,屬于表內業務,計入資產負債表負債項目),而換現,大大增強其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2.中國環境下的現實模式選擇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目前有兩種:一種是由證券公司以專項管理計劃的形式發起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在深滬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另一種是由銀行發起資產證券化,通過信托機構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1)以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證券化資產主要是以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規定了通過信托方式實現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也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載體只能是信托投資公司。
(2)具體過程
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以信托方式,轉讓給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作。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的委托人,擁有其權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的受托人,也擁有獨立的權益,二者通過簽訂信托協議,形成對不良債權管理運作的信托關系。在信托期內,不良債權的資產所有權,在法律上,視為信托投資公司所有,委托人無權對這部分資產的運作進行直接干預,但有權獲得與資產變化有關的財務資料,監督受托人的運作合理性。信托投資公司對不良債權的運作后果不承擔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良債權在財務上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財務分立,即封閉管理。信托公司只能按照協議約定,獲得資產管理費用。信托期滿,信托公司可將信托資產交換委托人。
(3)選擇信托方式的好處
其一,對商業銀行來說,不良債權劃交信托公司后,其責任并不因此消解,這有利于迫使商業銀行在日后的經營運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債權增加;其二,對信托公司來說,雖然管理運作這些不良資產,但由于賬務分立,不致造成自身賬務混亂,蒙受巨額虧損的壓力;其三,這個過程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和運作機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權益,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我國信托市場和信托業的成長。
(三)信貸資產股權化理論模式
1.定義
貸款股權化,是指將商業銀行對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轉換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其實質是將企業的負債轉變為所有者權益,進而商業銀行進行股份轉讓或者持有投資。
2.模式創新
按照國際慣例,西方商業銀行不允許直接投資興辦企業,我國也規定國家專業銀行不得涉足實業,包括服務性的第三產業。
我國銀行法規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1986年《銀行管理條例》、1995年《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法》均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因此,商業銀行要想實現債權轉股權,直接進行轉化是行不通的,而只能通過間接轉換,即通過一個中介投資公司,完成商業銀行與實體企業的股權對接。
3.商業銀行創設資產管理公司來間接投資并持股
即由商業銀行出資創設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投資并持有債權轉換而來的股權。
(1)組建股份制資產管理公司
各商業銀行以各自的貸款轉換的股權和一定的現金入股(現金數額視各商業銀行難以收回的經營性貸款的多少而定),國家以一部分經營業績良好的企業的國有股權入股,共同組建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各商業銀行將貸款轉換的股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間接地對企業進行監督,但不直接管理企業,不會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有關直接投資限制的規定,也不會增加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難度。
商業銀行作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其資產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質量.而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又取決于其參股企業的財務與經營狀況。實行貸款股權化的企業中有很大部分都是虧損的.資產質量等級并不高。國家以一些經營業績優良的企業的股權入股,則提高了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組臺的質量等級.從而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
(2)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策略
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資產管理公司按其所持國有企業股份,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享受相應的股東權益,資產管理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督,督促和幫助企業優化內部組臺,合理配置生產要素.調整經營方向,直至參與表決去調整、撤換那些經營不善的企業管理人員,使企業獲得良好的經營業績。
2)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國家和各商業銀行。信譽較高,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發揮此優勢,以國家信用和銀行信用為擔保向全社會公開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持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的發展。條件成熟,資產管理公司可考慮向社會發行股票。
3)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出售、轉讓少數企業的股權。以調整自己的資產結構,從全部用于股權投資到適當換取一部分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從而進一步改善資產質量。這種健康化的結構會有進一步的潛力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包括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市場價值的提高,有助于彌補專業銀行因核銷壞帳而削弱的自有資本。
(3)債轉股對企業與銀行的好處
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有四點好處:一是部分貸款轉為投資后,減輕了企業還本付息的債務和利息負擔;二是債權轉股權后,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可以提高企業信譽;三是銀企新關系的建立,為企業贏得新的籌資機會,使企業具備相當的競爭新投資能力;四是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使企業有可能利用金融公司靈敏而健全的經濟信息網絡,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對市場的適應能力。
債權轉股權對商業銀行來說的好處是:部分死滯的貸款轉化為投資,可以轉移部分風險貸款,使那些長期為企業墊付已實際成為企業必須的周轉資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貸款轉化為銀行的一種較為安全的資產形式。
二、分析比較證券化與股權化
無論是債權轉股權,再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將債權直接轉讓與信托投資公司,兩者均有共同點與不同點,下面筆者以客觀的角度去剖析兩者的聯系。
(一)證券化與股權化具有相同之處
1.將不良貸款資產進行脫離重組
兩者都是利用了中介載體,將不良資產進行分離重組,商業銀行將一部分對自身流動性不利的不良貸款資產或是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或是轉讓給信托機構,對其自身來講,都可以換取一定的流動性,并且其頭寸由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協議決定,根據公允價值定價。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將直接提高資產流動比率。
2.商業銀行應對資產流動性風險的提高
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出售或者轉讓,都將獲取部分或者全部對價,等于是將長期掛賬的壞賬換取為了流動性資產,大大提高其資產流動性,從而直接提高其抗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二)證券化與股權化又有所區別
1.中間載體的不同
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或是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前者載體是信托機構,后者則是資產管理公司,其運作過程是不相同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后,會將資產整理組合打包,再將其委托證券承銷商在債券市場上發行,獲得發行對價;資產管理公司在接受這部分股權后,可以自己作為股東進行經營管理,也可將其再轉讓。
2.商業銀行對脫離資產的權利與義務的不同
商業銀行在將不良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其雖然獲得了流動性對價,但其還負有追回貸款本身產生的未來現金流入,包括貸款本金與利息的催討、收回的義務,再將收回的現金流劃給證券化后債券的受益人。而債券轉股權,并且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后,商業銀行不再負有任何責任和義務,等于是將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資產管理公司。
3.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同
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信托給信托機構之后,風險并未完全轉移,因為一旦最終債務人即企業無法償還到期或已經逾期的本息,商業銀行將負有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只是換取了流動性,并為真正轉移不良貸款資產的風險。而貸款股權化并出售的話,則是一種所有權的轉移,伴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完全免除了呆滯貸款帶來的潛在信用風險。
三、商業銀行在選擇證券化還是股權化應考慮的因素
(一)貸款本身被追回的可能性
筆者前面提到,信托給信托公司后,商業銀行并未完全解除責任,而負有貸款本息追回的義務,這就需要考慮到借款人的實際情況,銀行應該時常監督發放貸款企業的財務狀況。若將其劃為可疑貸款,或是損失貸款,則應考慮是否股權化,因為其追回本息的可能性很小;若將其劃為次級貸款,則可以考慮是否證券化,相對來說能盡快換回大部分未來收益對價,因為債轉股需要通過代辦股份轉讓這一環節,周期較長。
(二)考慮股權化和證券化的成本效益
1.考慮費用收益
無論是貸款股權化,還是證券化,都必須考慮成本效益問題,商業銀行的目標是追求盈利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如何從中做出選擇,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兩者的轉讓手續費a,信托管理費b,催討貸款的成本費用c,貸款對價p,變現后的再投資收益r1,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的投資收益r2適用公式:
股權化的收益=p-a+r1+r2
證券化的收益=p-b-c+r
2.考慮轉讓貸款資產的資金時間價值
信托投資公司可能短時期無法湊足足額的支付對價,或者需要在等相關債權發行后才能支付商業銀行該項貸款的對價,這就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之一,資金具有時間價值,而這段時間如果不剝離,有可能借款人財務好轉,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小的收益。但轉移即意味著放棄這部分未來收益,還要相應承擔從簽訂轉讓合同到實際全部收回支付對價這段時間所產生的資金時間價值的機會成本。
由于其費用和收益均不相同,所以需要具體分析得出綜合收益較高的方案。
(三)自身風險管理的因素
1.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銀行內部監控的機制有內部管理控制和內部會計控制兩條路線,這是銀行的管理層為了事項經營目標獲得經濟收益并且對內部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往往在工作中,對自己工作的任務還不是很明確,這也是銀行監管體系不完善的所導致的。銀行的內部稽查部門受管理層的控制較大,獨立性較弱,不能有效的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作人員的權威性缺乏,在銀行內部的影響較弱,不能收到管理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的重視。這就削弱了稽核監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銀行業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2.風險意識薄弱
國內商業銀行員工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塊的風險意識,大多數員工都并不十分熟悉,不具有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甚至部分銀行的管理者在這方面的意識也很缺乏。風險意識的薄弱,將會是銀行最終承擔很大風險的原因之一。
3.需要考慮自身技術及人才的儲備
商業銀行應該根據自身頭寸管理以及流動性的需要,適當地將部分不良貸款資產脫離資產負債表。處理不良資產的選擇,是一項體現了高知識水平上的策劃、經營、管理活動,它橫跨證券業、投資銀行業、企業管理等各個領域,需要各方面的專業人才。
4.處于何種發展前景的考慮
組建資產管理公司側重于未來發展,適合規模較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即對商業銀行來說,債轉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形式的轉變,即從債權投資到股權投資的轉變,從表面上看,可能商業銀行會失去穩定的債息收入,但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上和資產管理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產生的盈利屬于自身部分來彌補這部分債息,可能還要大的多。并且不需要承擔貸款收不回的信用風險。筆者不建議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債轉股,而證券化更適合,實施成本相對小于債轉股。
(四)資本市場流動性的因素
商業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后,需通過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的轉讓來變現;而信托證券化后則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公開發行,來籌集資金,這就需要比較兩者的市場流動性,由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規格較高,均為機構投資者,因此目前就證券化后的這部分債券流動性并不高,這也直接影響信托公司支付銀行對價。
商業銀行在選擇之前需要分析比較目前代辦股份轉讓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前后,成為當時的研究熱點,之后一直處于探索階段,到目前為止,并未形成一個共識,即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對貸款股權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實這也是一條比較好的解決銀企關系的途徑。
筆者以為,可以通過比較其與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權衡雙方利弊,根據自身特點及貸款單筆規模,考慮這兩種選擇,選擇其一,對銀行來說,不失為一種不錯的辦法。
信貸資產證券化與股權化,都是很好的解決商業銀行脫離不良資產的方法,兩種模式各有不同點,商業銀行需要綜合分析比較兩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自身的實際環境做出選擇。
參考文獻:
[1]王松奇.中國向不良資產宣戰[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56-57.
基金項目:重慶工商大學創新基金項目《信貸資產證券化與股權化的比較研究》(項目編號:122047)。
作者簡介:
李林(1989—),男,浙江紹興人,大學本科,現就讀于重慶工商大學會計學專業。
張丹丹(1990—),女,貴州貴陽人,大學本科,現就讀于重慶工商大學會計學專業。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不動產的獨立性
三、信托不動產移轉與不動產稅費(買賣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內容提要]不動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浪潮中的重要的部分,但進入法學視野的時間較短。它的出現對我國現有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種金融產品,其資本流通性與我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以及公司法中經營實體組織形式產生了一定的沖擊,另外,在信托財產的設立和移轉過程中,使得稅費制度也須要修正以促進和保障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不動產、證券化、SPV
一 導論
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金融市場上出現了一種嶄新的引人注目的金融產品:不動產證券化。這種結合金融業和不動產業共同發展的模式,不僅改變了個人和公司理財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系統)的以往資金運營方式和房地產業的融資方式產生了相當大的變革。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需要理性分析西方的金融工具,是否引入和如何引入必須經過客觀科學的論證。
今天在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兩類資產證券化占據中心位置,在美國被習慣稱為按揭證券化(MBS)和資產證券化(ABS)。這兩類證券化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對現有信用資產的證券化,或者說是存量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不動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不動產投資的參與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與的不動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與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不動產項目。所以不動產證券化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1].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不動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不動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不動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與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不動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不動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不動產投資經營機構將不動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性功能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不動產證券化較早的進入了經濟學界和金融學界的視野,在那里得到了較為充分的研究,也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成果,可在法學領域中仍算陌生。這種金融產品中若想在中國大地上生根發芽必然在沖擊我國的金融市場過程中受到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的雙重阻礙。由此,本文重點研究不動產證券化在中國運作將會引起的對部分法制內容的沖擊及需要的法律規定調整,而其他如不動產證券化引入我國的利弊分析、金融市場的影響等問題不在論述范圍。
二、物權的公示公信和信托財產轉讓的流通性
我國民法通則里并沒有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應該說不動產還沒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確的界定。在梁慧星教授組織編寫的《中國物權法草案》[2]第十一條里規定;不動產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的規定不可移動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不能分離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6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66條表述更為簡單: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孫憲忠教授認為:不動產就其范圍而言有三種即土地、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3]盡管上述幾種定義并無實質性差異,但本文更傾向于孫憲忠教授的表述,至少更適合作為證券化研究的基礎概念。
物權公示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指物權的各種變動必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向社會展示,以獲得社會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原則。[4]從法學定義上講,公示最終目的使得物權變動中物權的排他性在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都得到滿足,從而使得物權的排他性具有主觀上的公平正義性,在客觀上也能獲得法律的承認,公示在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里就是不動產登記。因為物權的本質是對世權,物權的變動必須要有自己的公示手段才能排除他人妨礙,不動產不比動產不能依靠占有來實現公示,而對于一般不動產物權來說最簡單便捷的方式便是登記。
但是,即便是這種最簡捷的方式也難以適應證券的流通性要求。
首先,以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為例,登記程序、時間耗時費力,嚴重影響著證券產品的流通。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房地產產業投資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房地產投資信托兩種[5].前文已談及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區別于不動產項目的直接投資,即是使投資著與投資標的之間的物權關系變為對該不動產項目的有價證券之債權關系。原因是中間多了一個中介機構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或是信托公司,在法律關系上不動產項目資金不是由投資者直接注入而是由中介機構注入。所有人將不動產債權讓與SPV或信托機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市場并不是僅僅要求收益形的債券,而更多愿意投資于共有權式或股權式[6].若該項目系待建工程必然有期待物權變動(類似期房),若是將已完工之不動產項目包裝運作意欲證券化流通時,依據我國1997年10月24日《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像不動產有限合伙的方式則登記工作繁復和時間的拖延使之成為不可能。而在信托方式中則出現了不動產物權消失的情況。因此,登記的豁免方能在物權法定的原則下使之名正言順。建議在物權法“不必登記的物權變動”條目中增加一條:不動產證券化發生之物權變動不必以登記為公示,得以有價票證對抗第三人。
其次,以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整個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不動產抵押權的轉讓和最終實現問題成了最大的理論與實踐難題。
所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特設載體SPV集中一系列性質相似的貸款機構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將購房者定期應償還給貸款機構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進行組合包裝后,作為標的資產發行住房抵押證券所進行融資的活動。[7]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簡要過程是[8]:購房者先與貸款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并將所購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成為抵押人債權人;貸款銀行將其債權轉讓給SPV,SPV根據貸款種類設計具體的轉手證券以及基于轉手證券產生的其他類型的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與證券公司簽定承銷協議,并接受信用評級與審計;與托管銀行簽定信托協議,委托SPV的開戶銀行收取借款人按時支付的住房抵押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給托管銀行,由托管銀行按照MBS的利率標準支付給MBS的投資者。
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第一個環節就是發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銀行向SPV轉讓貸款債權。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個典型的具有附屬抵押物的資產證券化,因此,銀行債權轉讓中涉及到抵押權的轉讓以及抵押物的登記問題。我國《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可見,我國立法對抵押權的單獨轉讓采絕對否定主義。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為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即我國立法對住房抵押財產登記采登記要件主義,只有履行了登記手續,才能產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效果。因此,如果SPV不進行抵押變更登記,抵押權未生效,SPV無法享有相應的抵押權益。若SPV逐一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則證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不具可操作性。
對此問題學界有建議“通過在抵押合同中設立‘主管部門合同鑒證’條款,以主管部門在合同(應收款出售協議)上簽章來彌補未進行抵押變更登記的不足,既達到公示效果,又可以對抗第三人對抵押貸款債權收益的主張”[9]和“在借款人與銀行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條:‘住房抵押貸款機構有權將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給第三方,并授權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可以以次抵押人的身份辦理以第三方為次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變更登記手續’”[10]的觀點。
筆者認為,這兩種途徑都是“民間”解決。實際上,前者的主管部門簽章以求公示的辦法于法無據,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政府的行政行為作為公示和對抗第三人主張的作法也難以操作,試問若政府簽章后的過錯能否由主管部門承擔呢?后者系一種在現行法制下較為無奈的看法,銀行并不能夠根據這樣一份含有特殊條款的合同獲得抵押權變動的公示,債權的合意不能取代物權的合意。因此,如果在立法上作出特別規定,應該是最為效率的選擇。
還有,在發行人向SPV特設交易機構真實出售資產時,債權的轉讓成本很高。根據目前相應債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可以拒絕向新的債權人履行義務。因為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是一項巨大的“資產池”,牽涉的債務人非常復雜,這個通知成本非常高。國外如德國法律直接規定可以轉讓,而韓國則規定在證券監管機構登記后即視為已轉讓。而我國尚無這種減少通知成本的規定,這將給不動產證券化增加許多操作難度。由于證券化資產池的規模一般都很大,其出售往往會涉及成千上萬個債務人,如果對每一個債務人都要進行通知,發起人的工作量就非常大,這對證券化的成本無疑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為了彌補《抵押登記管理辦法》關于此問題的空白,公告作為公示的立法修是使證券化實行的法制保證。
另外,抵押權的最終實現必然會涉及不動產的權利沖突問題。[11] 已經轉讓的抵押權最終可能會要求實現,經過立法豁免登記公示的住房抵押貸款之抵押權的實現與我國合同法286條中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也須立法確定順位問題。限于篇幅另文闡述。
三、不動產客稅與信托財產的設立、移轉
國際通行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包括三類:(1)是房地產取得稅類,一般包括登錄許可稅、不動產取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登錄許可稅是在不動產登記時政府課征的一種稅,稅基為登錄時的價格,稅率各國有異。房地產取得稅是在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房地產時向政府交納的一種稅,稅基為房地產取得時的評估價格。(2)房地產保有稅類。包括不動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不動產稅,向土地或房屋所有者或占有者征收稅基為不動產的評估價格,在不征收不動產稅的國家里,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課征財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向擁有土地或房屋超過一定年限的產權者征收,通常對由市政工程改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5年期增值稅,對因城市發展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10年期增值稅。房地產保有稅,在大多數國家均屬地方稅,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如美國的財產稅約占地方財政收入的80%。(3)房地產流轉稅類。包括所得稅、不動產轉移增值稅。所得稅向經營、出售房地產獲得收入的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征收。不動產轉移增值稅向買賣、轉讓房地產獲得自然增值收益的人征收,意大利、韓國均設此稅;美國則征收房地產收益稅,房地產所有權人獲得的增值收益超過政府規定的免稅限額后則繳納此稅。[12]
在流轉稅方面,ABS往往涉及幾十億元的交易額,如果將ABS視為“真實出售”,作表外處理,必然要交納營業稅,我國的營業稅率為5%,按此融資成本會大大提高,ABS會失去價值,很多項目將無法進行。我國現行稅法、財會制度中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稅務及財務表外處理依據。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SPV時所得收益要計入發起人損益表中,發起人需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稅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給交易帶來巨大的障礙;對于SPV是否應該納稅,如果需要,應通過各種方法來降低稅務負擔,因為在SPV產生稅務費用定會增加證券化的整體成本;而對投資者來講,在持有過程中所收的證券利息是否付稅,在變現過程中的變現收益是否支付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都沒作出相應規定。而會計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表外處理的規定亦是一片空白。我國的已經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案例如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運營的應收帳款證券化中,中集集團的ABCP (資產支持商業票據 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融資費用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當然也是作為計稅和扣稅依據的。但是,因為此次資產證券化的SPV是荷蘭銀行荷蘭銀行旗下的 Oasis Funding,Oasis Funding 再出售給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 TAPCO ),最后由 TAPCO 在國際市場上發行ABCP ,沒有牽涉到相關的營業稅問題,也沒有增值稅問題。因為這種操作必定是一項融資活動。即使按照銷售處理,沒有進項稅額,也沒有銷項稅額,或者說增值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增值稅也就無從談起。由于投資者是直接和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發生關系,與中集沒有直接的關系,投資者獲得的利息收入不是直接來源于中集,而是來源于 TAPCO .因此,對于中集集團來說,不會產生予提稅的問題。[13]
在一些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組建SPV,是合法避稅并規避我國公司法上過高要求的較好選擇。從另外的角度考慮,確實應當全面修訂我國現有稅法對不動產證券化(乃至資產證券化)的限制。筆者建議:首先,為將要證券化的不動產權益真實出售給SPV設立所得稅、流轉稅、印花稅的特別豁免條款,;其次,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或專門對資產證券化向海外SPV支付資產利息和本金的預提稅問題作出規定,免去或相應根據雙邊稅將優惠協議免去預提稅,以節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成本;還有,必須設立不動產移轉增值稅的豁免條款,因為盡管在真實出售中完全符合不動產權益變動的特征,但是,SPV一般是“空殼公司”,他只是不動產證券化的“導管體”[14],實質目的只是融資,名義上是真實出售,并無物權變動的實質要件。比如美國《國內稅務法則》對房地產貸款證券化,按照合伙制、公司和信托等三種不同的實體組織形式,確定不同的稅收處理方法。
基本內容如下表:
-----------------------------------------------------------------------------------
| 實體組織形式 | 合伙制企業 | 公司 | 信托 |
-----------------------------------------------------------------------------------
| 投資者身份 | 合伙人 | 權益持有人、股東 | 受益人、委托人 |
-----------------------------------------------------------------------------------
| 稅收處理 | 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 | 受益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
| | 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 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 信托本身不繳稅 |
-----------------------------------------------------------------------------------
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可享有免稅優惠。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
四、遠非結束的結語
本文僅僅涉及了不動產證券化中的部分法制問題,關于此的研究遠未結束[15],最令筆者困擾的不是技術性法令的規定,而是金融產品的創新和原有相關法制的深層次矛盾,乃至整個社會層出不窮的新生現象時刻沖擊著法律的內在穩定。這個矛盾在具有深刻固有法性的不動產法中更加難以解決。
這其中必須有一種理念去支撐,究竟是適用自然法原則還是實證法原則,是以經濟分析法學判斷亦或是概念法學理解,等等,這些都遠非一兩篇論文所能夠回答的。至此,一定有人會說:“如果法律的規定提高了金融創新的成本,制約了它的發展,就是不效率,應該修正法律。”筆者不禁要反問,誰能說明修訂舊法適應新的金融現象就一定是效率,保守法制穩定限制金融創新就一定是不效率,根源在哪里?!
在上述問題沒有或很難得到回答時,至少我們可以肯定,法律(制定法)總是要根據現實的要求作出修正,法律也必須要有預見性,法律的目的是讓社會實現有序的豐富多彩,而不是壓制新生事物。由此,我們得出在這種全新的金融產品與國家法律并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的前提下,修改立法以保障、促進不動產證券化的發展,在一些問題上作出預設規則,未雨綢繆,疏而導之,將其納入良性軌道,這是我們的選擇。以法律制度為主體的制度框架對資產證券化的產生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的每一個環節的設計,每一個主體的參與和權利義務,都需要法律的維護和約束。因此,可以說,離開了法律的規范與保障,不動產證券化寸步難行。
不動產證券化有了生命!
法律有了生命!
(在本文的寫作中,受到南開大學陳耀東老師講授的物權法課程和萬國華老師講授的證券法課程以及韓良老師講授的金融法課程莫大的啟發和指導,在此表示感謝,但所有文責由作者承擔。)
[1] 事實上,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包括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將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類(見王文宇[臺]著《新金融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41、142頁)。但筆者認為不動產證券化之對象系指不動產財產權,不動產財產權具有明顯的物權特征,無論是出于理論研究和還是制度建設的考慮,都應該把不動產抵押權益證券化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來研究。
[2] 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頁。
[3] 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18頁。
[4]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成月版,第178頁。
[5] 在美國,不動產有限合伙制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形式,因為美國對證券采廣義理解,包括“投資契約”,但在我國合伙并不能夠公開發行本文所說的有價證券,可以說我國不存在以有限合伙作為組織形式的不動產證券化。
[6] 見王石:“推動房地產融資渠道的多元化”,載于“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19版。
[7]涂永紅、劉柏榮著《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頁。
[8] 參見關濤、樊靜:“不動產證券化的民法原理”,載于《中國法學》2002年第五期。另可參考冉昊、王麗媛:“ABS若干法律問題論析”,載蔡耀忠主編《中國房地產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7頁。
[9]陳潔:“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若干擔保問題的探討”,載中國法學網,2004年3月2日瀏覽。
[10] 轉引自注釋10文。
[11] 關于此部分的探討可參考陳耀東著《商品房買賣問題專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筆者參與寫作的部分內容,第332頁至343頁。
[12]朱學良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健全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載《中國房地產》1996年第2期。轉引自cftl.com.cn.
[13] 參見唐菲、李傳全:“赴中集集團進行資產證券化調查報告”, chinasecuritization.com,2004年4月1日瀏覽。
關鍵詞:農村土地證券化;運行模式;一般條件;問題
引言
近年來,相對于我國第二、三產業的快速增長,作為基礎產業的農業在我國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卻呈不斷下降的趨勢。當前,土地流轉困難、農業融資不足、勞動力轉移緩慢已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發展的三個重要障礙。這些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現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聯產承包責任制已不能很好地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問題的解決,該制度內在的缺陷反而使深層的問題和矛盾更加突顯。因此,必須推進農村制度改革,而其改革的關鍵在于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創新。而土地作為一種不可再生、日益稀缺資源,對其實行證券化,籌集農業發展所需資金,將有助于解決農業經濟發展所面臨的諸多問題。
一、農村土地證券化的概念界定及其意義
農村土地證券化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所謂農村土地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應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券化,指以土地承包權或承包土地所產生的收益作為擔保發行證券,成為資本市場上可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農村土地證券化的過程中,是將土地承包權或使用權抵押,而非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證券化的類型主要有申請抵押貸款、發行抵押債券、發行股票等。這些貸款、債券和股票的風險主要取決于土地本身。
農村土地證券化的推行將有助于解決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諸多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至少體現在四個方面:(1)土地證券化使得農村土地的價值貨幣化,為農村土地在更大范圍內流轉創造了條件,提高了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2)土地證券化為農業生產發展找到了一條籌措資金的途徑;(3)吸引大量非農資本進入農業領域,拓寬了農業投資渠道;(4)大資本容易收購土地承包權,實行規模化經營,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農村土地證券化運行模式
農村土地證券化是以土地承包權或其未來收益作為擔保。土地證券化的參與者主要包含證券發起人、特設目的機構、證券承銷商、投資者四類。證券發起人一般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開發者。農村土地證券化模式的具體流程如下:(1)證券發起人將經營權限內的土地承包權或其未來收益抵押給當地金融機構獲得貸款;(2)金融機構將抵押資產通過出售、信托等方式轉讓給特設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3)SPV機構對抵押資產進行組合,通過信用增級、評級之后設計出相應的證券化產品,并委托投資銀行等證券承銷機構在資本市場上出售;(4)證券承銷機構向投資者出售證券并從中獲得傭金;(5)SPV機構對發起人的抵押資產進行托管,并向投資者每年支付資產的經營所得,償還投資者本息。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的一般條件
1.農民土地承包權長期存在。由于承包土地證券化是將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作為抵押向社會融資,其償還期限一般較長,這就要求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長期穩定存在。我國已經從政策的角度明確指出在30年以后,承包土地沒有調整的必要,而且國家正在為承包土地的長期化進行研究。因此,承包土地長期化已經為期不遠。
2.承包土地具有財產性質是其能否證券化的前提。承包土地若不具有財產性質就不能作為抵押,也就不能用來證券化。從我國實際來看, 1993年頒布的《農業法》、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農戶承包土地的各種財產方面的權利。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遷,承包土地的財產性質將逐漸明確,農民在土地上將享有充分的財產權。
3. 農民對土地的依附性降低,承包土地已不再是農民的就業生存保障。只有在農民有了其他穩定的就業渠道,或者承包土地折價入股的收入足以維持生存后,農民才可能把承包土地作為股份進行投資、出租。隨著我國城鄉第二、三產業的發展, 農民就業渠道日趨多元化,部分地區承包土地收入已不是農民惟一的收入來源,這就大大降低了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淡化了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4.承包土地必須具有生產要素性質。土地資本化的前提條件是土地必須是生產要素,而土地成為生產要素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土地能夠流轉。我國政策已經明確規定土地可以有償流轉,這就表明目前我國承包土地已經具有部分生產要素性質。
另外,擁有保證承包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制度環境、成熟完善的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健全的金融服務中介機構制度、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等都是保證農村土地證券化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
三、農村土地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證券化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滿足諸多的條件。然而,現階段部分條件仍不完全具備,農村土地證券化的推行仍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
1.農村土地產權不清、主體不明。明晰的土地產權制度是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必要前提。然而現實中,由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模糊、產權管理法規不健全,各利益集團對土地隨意干涉,進行土地利益爭奪,導致農村耕地流失嚴重、農民土地權益不斷受損。
2.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對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實踐更是處于探索中。直接針對資產證券化的新的法律框架還未形成,而原有的法律制度規定將對土地證券化實際操作造成很大的法律約束。尤其是在特設目的機構的設立及監管、抵押資產信用評估及信用增級、破產隔離制度等方面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定。
3.金融中介機構不發達、相關制度不健全、專業人才缺乏。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直接關系著農村土地證券化能否成功運作。而目前我國農村資金規模偏小,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不夠發達,其中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土地評估等機構缺乏,相關制度也不健全。當前能夠承接農地證券化的金融機構也嚴重缺失,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均難以承擔為成千上萬農戶土地承包權抵押提供貸款并順利承接土地證券化這一復雜的工程。另外,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是一項全新的業務,專業操作復雜,對人員素質要求較高,人才缺口巨大。尤其是農村土地證券化,還需要專門的人才和廣大農村勞動者打交道,這就更凸顯了人才的不足。
四、結論
目前而言,農村土地證券化雖然是化解農業發展困境的一項全新的措施,在理論設計和實踐操作上還需要不斷完善。但筆者認為,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從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發展也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可以通過試點探索農村土地證券化的可操作模式,并在農民、企業、金融機構、投資者加以肯定的基礎上再進行更大范圍的推廣。與此同時,國家從宏觀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和優待,以使參與各方得到切實的利益,逐步破解我國農村土地證券化所遇到的困境。
參考文獻:
[1] 范恒森.土地證券化與中國農業發展.經濟研究,1995(11):68-71.
[2] 鄧大才.試論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券化.財經研究,2003(4):48-53.
[3] 蔡繼明,程世勇.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和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東南學術,2008(6):30-35.
[4] 羅士喜.農村土地資產化的利弊分析.江漢論壇,2008:54-59.
[5] 黃韜.論農村土地集體產權資本化流轉.農村經濟,2008(3):19-22.
一、我國設立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
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創業投資,也稱風險投資,是一種以風險投資為代表的投資主體所關注的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類型;另一類是產業投資機構一直密切關注的傳統產業投資,其投資對象是風險性小、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等投資。本文所關注的是后一類。下面就我國設立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人民幣的私募股權投資已拉開帷幕,在政策上為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冊門檻,注冊資金可分批到位,放寬了原定公司對外投資額不超過資本金50%的規定,修改了技術、知識等無形資產入股不超過20%的規定,為基金的發展壯大提供了更為寬松的政策環境。
(二)資金支持
1.銀行資金相對過剩,居民儲蓄居高不下,流動性過剩已成為我國金融運行中的一個突出現象。其主要表現為:1995年以后,銀行存貸款關系從原先的貸差轉向存差,存差數額從1995年的3000多億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萬多億元,并且呈加速增長的趨勢。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最新統計,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41.59萬億元,同比增長16.01%。
2.保險公司資金充裕。從近3年的全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和保險公司總資產表可以看出,保險業保費收入年增長率和保險公司總資產增長率都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了2.96萬億元。如此之大的巨額資金,按保險公司營業收入一定的百分比來對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必將能夠推動公路交通建設的快速發展。
3.養老、社保基金。我國的養老基金主要包含3個部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2000年,國家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規范為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由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籌集的專項基金,是養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據統計,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規模有近500億元,再加上以年金名義銷售的保險產品有430億元,企業年金的存量規模有近1000億元。根據世界銀行的測算,我國到2010年會積累1萬億元的企業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萬億元,是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增長勢頭最為迅猛的金融資產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兩個養老金品種,養老金的金融資產總量是十分可觀的。這種日益增長的金融資產孕育著龐大而穩定的資金托管市場。可以說當前國內人民幣市場資金充裕,不論是銀行資金,還是社會居民儲蓄資金、保險公司資金、養老金,存量資金龐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資渠道。資本的逐利性會使市場上龐大的資金存量時刻在找尋穩定的、高收益的投資渠道。
4.機構投資者。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銀行也是公路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籌資對象。在機構投資者當中,國家開發銀行具有籌資能力強、貸款期限長、管理經驗豐富等優勢,能夠進一步加大對公路的支持,為公路建設和技術裝備現代化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資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資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據新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直接發起、設立、管理各種投資基金。設立和運作產業投資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別于銀行、證券公司的專有權力及資金集聚與運作的依托。發揮信托投資公司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理想結合點的優勢,信托公司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在有效擴大公司管理資產的同時,使公司能獲取穩定豐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費公路主要是高等級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國道。高等級公路具有競爭上的壟斷性、收益上的規模遞增和穩定性等特點。競爭上的壟斷性是指高等級公路技術指標高、配套設施多、服務功能齊全,投入建設資產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內,一般很少有同類項目或一般公路項目與之競爭;高等級公路隨著車道規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這就意味著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也會成倍的增加;高等級公路的經濟效益一般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交通量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現出收益上的相對穩定性及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
投資基金的組織模式主要有三類:契約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這三類組織模式各具特點、各有利弊,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究竟選擇哪一種組織模式,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1)我國產業投資基金還處于試驗階段,只有個別試點。所選取的組織模式必須有利于盡快籌集到投資者的資本,至于降低運作成本和提高運作效率,應該在產業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斷完善。
(2)不論選取哪種組織模式,一方面必須嚴格依照相關的法律設立,但是決不能囿于這些制度框架之內,必須結合公路投融資的具體特點和政策環境進行必要的創新。為了盡快為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籌到資金,公路產業投資基金應選擇契約型的組織模式進行設立。
理由如下:
1.公路項目投資的規模很大,需要投資者具備較強的投資實力,保險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銀行等參與投入。公路投資又具有投資期限長的特點,因此必須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只有對投資者利益做到切實保護,才能不斷吸取社會資金,充分發揮為公路穩定供應資本的作用。契約型投資基金是在嚴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礎上形成和運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點就是規定了信托財產的相對獨立性,即獨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財產,與后者本身的債權債務沒有關系。基金組織的信托人萬一經營不善,因契約型的信托資產完全歸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債權人無權染指信托財產,也就使作為信托人的基金投資者利益能夠切切實實得到法律保護。
2.契約型基金相對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設立、運作、退出都比較簡單。公司型基金的設立必須嚴格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程序比較復雜,募集資金、發售股權一般要委托承銷商或經銷商辦理,投資者辦理股票移交手續后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基金公司的股東,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并以股息的形式獲取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是信托契約中的委托人,通過購買受益憑證獲取投資收益,原則上不參與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決策問題。3.雖然采取契約型的組織制度,但是決不能囿于這種制度,必須進行創新,以克服契約型基金組織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層面上,公路產業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選擇部分投資人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該主動邀請投資人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充分保證他們的項目知情權和監督權,這樣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權和經營權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發生敗德行為的概率。讓他們擁有知情權,加強對基金管理人的約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資決策時能有一定的發言權,維護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產業投資基金的交易方式產業投資基金按照交易方
式是否可贖回,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型基金是指基金資本總額及基金單位的發行份數在發行之前就已經確定下來,在發行完畢后和規定的存續期內,基金的資本總額及發行份數都保持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而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資本總額或基金單位的發行份數可以隨時變動,既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基金單位或贖回基金單位,是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基于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的特征,結合公路產業的特點,本文認為公路交通產業投資基金應實行封閉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尚處于初創階段。在一國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中,封閉型基金出現往往早于開放型基金,這已為各國基金發展歷史所證實。在投資基金初創階段,人們總是希望基金運作更具穩定性,加上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場環境,因此封閉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閉式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有利于保護公眾投資者。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是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因此要求投資者擁有長期投資理念和較強的風險鑒別、承受能力。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資本來源主要是保險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銀行、機構投資者等,而公眾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比較差。
3.公路項目投資規模巨大,而且投資周期比較長。封閉式投資基金更便于進行長期投資。開放型基金可以隨時追加資本,這一方面可以帶來規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資風險和參與大額投資,提高投資的平均回報率。但另一方面由于開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須承擔贖回義務,因此需要保留相當比例的流動性資產和現金,以應付基金隨時贖回。這樣開放型基金的資本額不能100%的用于投資,特別是不能將其大部分資產用于長期投資,從而影響基金投資的長期績效。封閉型基金相對來說在經營上比較穩定,其資產可全部用于投資,有利于取得長期投資回報。超級秘書網
四、公路產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產業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參考的有4種:首次公開發行(也叫公開上市)、出售股權、回購和清算。這4種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體選擇何種退出方式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而定,但是在進行投資前必須對項目的投資前景和經營周期進行分析,以便選擇合理的投資退出方式,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1.在投資決策時盡可能選擇有上市前景的項目和企業進行投資,并通過基金的專家管理,扶植和輔導所投資項目與企業盡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夠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所持有的股份。2.積極培育戰略投資者,以便基金能夠將所投資項目與企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戰略家持有。3.在投資前與所投資項目簽訂回購協議不失為一條較為現實的基金退出投資之路。考慮到公路項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資本金,但一旦有了資本金,就能夠從銀行貸款,項目建設就有了資金保障,而且項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4.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投資退出。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項目所可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以向機構或社會公眾發行證券的方式募集資金;用所募集的資金購買已建成項目一定時期內的收益權的一種新型項目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符合公路網建設投資的自身特點。公路網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費的準公共物品性和經營上的自然壟斷性等特點,保證了其經營期間現金收入流相對穩定。而ABS融資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公路投融資領域的特點正好符合這個要求。以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項目融資,通常并不涉及項目原始權益人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而僅僅涉及收益權。
為了確保收益成為一個真實的交易,通常必須建立一個臨時的特別目標媒體(SpecialPurposeVehicle)來進行實際運作。基金所投資項目一旦實行資產證券化,即可以獲得與出售資產收益權相應的現金收入。盡管基金所投資項目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并未出讓所有權,但基金作為所投資項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時正好可以通過向其他原始權益人出讓所有權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資項目。
參考文獻:
[1]王松濤.對設立交通產業基金的思考[J].交通財會,2007,(4).
[2]劉喜波、陳建軍.關于建立交通產業投資基金的設想[J].交通財會,2002,(7).
[3]陸鳳蓮、殷紅.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分析[J].中國統計,2007,(8).
關鍵詞:表外融資;結果形式;影響因素;策略分析
一、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理論概述
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簡稱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
狹義是指:未滿足資本租賃全部條件,從而其承諾付款的金額的現值沒有被確認為負債,而且未在資產負債表或附注中得以反映的租賃進行籌資的財務行為。
廣義是指:表外融資泛指對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的一切不納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行為。
二、企業表外融資的主要形式分析
1.租賃
租賃是一種傳統的表外融資方式。由于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類,其中只有經營租賃被視為一種合理合法的表外融資方式。因此,承租人往往會絞盡腦汁地與出租人締結租賃協議,想方設法地進行規避,使得實質上是融資租賃的合同被視為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以獲得表外融資的好處。
2.合資經營
合資經營是指一個企業持有其他企業相當數量,但未達到控股程度的經營方式,后者被稱為未合并企業。人們通過在未合并企業中安排投資結構,從事表外業務,盡可能地獲得完全控股的好處,而又不至于涉及合并問題,不必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未合并企業的債務。還有一種流行的形式叫特殊目的實體,即一個企業作為發起人成立一個新企業,后者被稱為特殊目的實體,其經營活動基本上是為了服務于發起人的利益而進行的。
3.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證券化融資業務通常是對銀行的信貸資產、企業的交易或服務應收款這類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業務。證券化作為企業的一種有效的表外融資方式,最近幾年在美國非常流行,并且無論是在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種類上還是在價值量上都得到了發展。
4.創新金融工具
當前是創新金融工具大爆炸時期,這些金融工具包括掉期、嵌入期權、復合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上下取勝權等。由于環境的急劇變化及其引起的對風險控制的需要、競爭的加劇、分析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這一勢頭一直不減,并將持續下去。然而,會計準則的制定并沒有跟上創新金融工具發展的步伐,因此按現行會計準則規定,創新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上大都得不到體現,企業通過創新金融工具進行融資所產生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自然也沒有反映。
三、企業表外融資影響主要因素分析
1.企業表外融資決策原則分析
表外融資決策屬于企業融資決策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企業融資決策總原則同樣適用于表外融資決策。又因為表外融資有其特殊之處,故在融資決策制定過程中有一些需要遵循的特殊原則。
2.企業表外融資適用環境分析
企業的任何經濟活動都是在特定環境中進行的,其中既包括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環境,也包括外部的法律法規環境、金融市場環境和經濟環境。企業進行表外融資決策前,需要對所處環境是否適于開展表外融資有一清醒的認識。
3.企業表外融資財務關系影響分析
企業財務,是指企業在再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其所體現的經濟利益關系。財務關系作為企業經濟管理活動中的資金投入、收益及分配關系,反映了財務活動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特定的經濟關系。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理論認為,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作用所產生的諸多問題。
4.企業表外融資財務指標影響分析
表外融資形成的負債和投資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而產生的收益和費用卻納入利潤表中進行核算,客觀上起到了掩蓋企業負債規模、提高收益水平的作用。作為企業的經營者,當面對表外融資對財務指標造成的美化效果時,既不應盲目樂觀,更不能以此作為蒙騙投資者的手段。為了獲得真實的負債和收益水平,指導企業做出正確的投資和籌資決策,經營者應對存在表外融資時的財務數據進行調整,通過消除表外融資產生的偶發影響,得到財務狀況的真實反映。
5.企業表外融資成本分析
融資成本是為了獲取資金的使用權而付出的代價,它是決定融資成敗的關鍵因素,也是評價企業融資政策合理與否的重要標準。因此,融資成本分析是制定融資決策的第一要務。表外融資成本的組成,不僅包括現行可以量化的各種表外融資資金成本,同時還要將機會成本和道德成本納入決策的范疇。
四、企業外表融資相關對策研究
1.完善高質量會計準則機制
首先,制定機構應當獨立。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的做法,IASB全權負責準則制定,其成員的首要條件是技術專家,他們要與原雇主解除一切雇傭關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損于準則制定獨立性的其他利益關系,在準則制定中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組織或地區的影響。其次,要有廣泛的參與性。雖然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幾乎不會受到外界利益集團的干預,但是直接參與準則制定的人員,基本上都是財政部會計司的工作人員,其他方面社會人員較少介入。我們是否也應該考慮擴大參與準則制定人員的范圍,比如可以來自于會計職業界、證券交易所、企業界、政府、專業研究機構、投資人等各個方面。
2.有效增強會計人員可操作性
會計準則的制定基礎有兩種:一種是以規則為導向,試圖詳述每一種假定情景下恰當的會計處理,除了給出某一對象或交易事項的會計處理、財務報告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外,還力圖考慮到原則適用的所有可能情況,并將這些情況下對原則的適用具體化為可操作的規則。另一種是以原則為導向。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體系能在一個完整、一致和清晰的概念框架下提供具有廣泛適用性的會計準則,從根本上避免了眾多例外事項,同時也減少了準則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從而減少了利用形式重于實質的交易設計進行舞弊的機會。由此,我們應當克服兩種制定基礎的各自缺陷,使得會計準則既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又可以清晰地反映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
3.提高從業人員認知水平
前兩種對策是需要我們比較長遠的努力才能達到的,目前情況下我們能快速做到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認知水平,認識到目前存在的表外融資方式對我們分析企業財務狀況會產生何種影響,排除這種影響即可揭示企業真正的財務狀況,以便我們做出正確的決策。
總結:企業本身要積極并且謹慎地探索表外融資的利弊,通過科學的分析方法與合理的決策程序,做出適當的表外融資,使其更好地服務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同時,要發揮法律法規的作用,合理規范表外融資的會計處理,堅持謹慎性原則,通過表內化來提高企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維護市場的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東輝.表外融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及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8年(03)
[2]張迪.解析企業表外融資還原真實負債水平[J].財會月刊.2009年(26)
[3]郭艷花.企業負債籌資風險的分析與防范[J].大眾商務,2009(06).
分業經營建立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在業務上和資金上的分離,商業銀行作為資金的供給者,其資金通過銀行存貸款業務與社會經濟實體之間實現流轉,規避金融風險。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性質不同,弱化了兩者的競爭,同時也便于有關部門進行監管。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混業經營能夠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規模效益,促進社會總效益。在經濟全球化和快節奏生活的今天,混業經營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大勢所趨。兩者的具體優缺點對比見表1:
二、美國投資銀行發展的經驗借鑒
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3000年前的“商人銀行”到20世紀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公布,可以稱為綜合經營性模式;從20世紀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公布到20世紀90年代,為分業經營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經營模式則為混業經營模式。兩次經營模式的轉變都是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1929年的股市大崩盤,使美國進入了經濟大蕭條時期,政府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規定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業務的分離。2007年開始的次貸危機,美國幾大投行相繼破產。貝爾斯登、美林證券放棄了獨立投資銀行的模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為美國第四大銀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聯儲的監管。投資銀行的發展與經營管理模式要與一國的實體經濟相適應,但其性質決定獲取利潤是投資銀行的經營目標,投資銀行的本質角色是金融中介結構,但受到利益的驅逐,其總是希望能夠偏離此角色。因而這就需要政府的監管。恰當的監管體制是投資銀行發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不同,監管方式也有差異。不過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講,監管也要適度,過分的監管可能會抑制金融創新。投資銀行的業務分為三類,即傳統業務、創新業務和引申業務。創新業務包括企業并購、企業重組、基金管理、創業投資、項目融資等。投資銀行的引申業務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的模式選擇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創新,充分發揮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同時,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也要充分考慮其社會影響。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既受經濟、社會、監管環境和本身金融創新需求度影響,又受商業銀行、企業、政府等其它社會組織影響。各級政府對待商業銀行的政策法規,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政策都會對投資銀行產生影響。
三、中國投資銀行的發展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投資銀行業務。從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到1988年允許國債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經過一系列探索試點,終于產生了中國的證券市場,投資銀行也隨之應運而生。目前,我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此外還有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這些金融機構與現資銀行還有些差距。我國投資銀行在起步階段為混業經營模式。證券市場過熱促使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進入了證券市場,擾亂了金融秩序。1995年,國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其后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構筑了投資銀行分業經營的法律基礎。2003年,成立了銀行監督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代替中央銀行統一監督管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至今,我國投資銀行一直保持著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
四、中國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選擇及利弊
我國投資銀行現在存在著資金規模小、行業集中度低、業務范圍單一、專業人才匱乏及法規體系不完善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弱化了我國本土投資銀行創新能力的不足,投資銀行應有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難以引導資金的正確流向。目前我國的投資銀行也應該順應發展趨勢,逐步發展為混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順應當今發展,混業經營的利大于弊。
1.分業經營制約發展動力。
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順應國際金融市場的客觀要求。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在加入WTO之后,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如果在銀行和證券市場之間保持過于樣的管制與分割,將使我國投行的業務服務、融資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約,制約我國銀行和證券市場各自的競爭力和發展動力。而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建立資金之間的互動機制。
2.混業經營打破業務限制。
混業經營能夠打破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經營上的限制,加強金融經營機構之間的競爭,提高它們的金融創新能力。混業經營的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經營與風險防范的積極性。
3.混業經營滿足金融服務多樣化要求。
混業經營模式也能夠滿足客戶對投資品及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在快節奏的生活中,投資者對投資品種的多樣性和服務便利化的要求越來越高,混業經營模式能夠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務,降低投資成本,為金融交易結算帶來便利。因而混業經營模式能夠提高社會總效用。
4.混業經營需加強監管。
關鍵詞:金融脫媒 宏觀經濟 資本 影響
中國特色的“金融脫媒”及其必然性
(一)中國特色的金融脫媒
從20世紀末開始,我國資本市場的金融改革逐漸深入開來,同之出現的是發展中必定伴隨的“金融脫媒”現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金融脫媒現象越發凸顯,我國不少經濟學者也開始了這方面的研究,從2010年宋旺率先通過MS-AR模型開始實證研究,到2011年胡紅葉運用線性回歸模型進一步深入探討,再到2012年徐奕含對信貸和融資的分析研究,金融脫媒這一現象所引發的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問題被越來越顯像化,相比于歐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不同的是,這是第一場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金融體制結構改革,在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影響之下,“金融脫媒”道出的是國民經濟發展中激烈性的矛盾。
(二)金融脫媒的必然性
一方面,就居民而言,在國內物價上漲、銀行存款收益甚微,且隨時面臨資產負收益和理財理念不斷深入民心的情況下,居民為了實現資產的保值和回報的增加,更為廣泛的參與股票、債券、保險、基金等繞開銀行金融管制的直接投資證券。而另一方面,大型企業尋求更低融資成本和更便捷充足的資金來源,逐漸把銀行高成本的融資渠道列為下策,而首選便利直接的金融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商業票據等直接證券來籌資;而中小型企業受制于相關信貸政策和銀行自身條款及風險考慮,也無法通過銀行來籌資,銀行金融的中介地位逐漸下降。
金融脫媒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本文從中國經濟網統計數據庫和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采集了2002-2011年之間我國相關宏觀經濟指標的一百多個數據,通過比對分析數據,發現從2002-2008年期間是金融脫媒深化時期,其中,在2007年前后金融脫媒現象呈加劇狀態,到了2008年末開始慢慢緩解,其后金融脫媒指標水平一直保持在14%左右。另外,還研究了其他國家金融脫媒現象并做了國際比較,通過與美國和日本的比較,可以看出:在程度上,我國目前的金融脫媒程度比日本和美國弱;但在趨勢上,我國的脫媒速度已快于20世紀90年代末的日本。
由此可以大體看到,金融脫媒現象在我國的發展狀態趨勢是在相當的一段時間內,金融脫媒仍會是以一定速度不斷深化和發展,我國的金融結構態勢仍不可掉以輕心,而金融脫媒對我國宏觀經濟的沖擊仍是我們需密切注意的,依然是需要不斷更新措施應對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本文將金融脫媒影響因素分為五類:第一類,證券投資因素。其主要包含股票籌資、成交額、成交量、深證及上證收盤指數和股本總額;第二類,宏觀因素。其主要由宏觀經濟的運行情況,消費者對市場信心以及物價水平等宏觀市場要素構成;第三類,信貸因素。主要是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貨幣供應增長率;第四類,進出口對外貿易因素,其主要表現為順逆差上的經濟反映;第五類,利率差別因素。指各個商業銀行之間的利率差別和加權利率。
金融脫媒對國民宏觀經濟因素的影響
(一)金融脫媒對證券投資因素的影響
《證券時報》報道,2013年金融脫媒深化趨勢更加明顯,在當前市場背景下,證券市場上微觀融資改善,資金緊中顯松,另外銀行在近幾年的融資體系正在弱化,而固定市場在權益市場上低迷的現象好轉,再者信用債正在以顯著的新趨勢增長變化發展著,伴隨著不斷深入的金融脫媒,投資趨勢將會受到巨大影響,這一點特別體現在債券投資上。在深入的金融脫媒下收益率區間會相對變窄,而從中長期來看,又將有逐步向上的趨勢。因此就未來收益率在區間上的波動,個人研究認為在短期內區間將緩慢收窄,這一現象將會引導利率中樞出現中期趨勢的緩慢下降,而同時由于債券市場在中期具備穩步向上的空間,從相關產品的投資收益上可以分析出其收益是向上增多的,那么在風險的控制上將是可掌控的。
受到金融脫媒的格局影響,未來債券的利差因為信用級別的不同會有明顯擴大傾向。與間接融資模式的銀行承擔信用風險不同,金融脫媒的格局下信用風險是由最終投資者與需求者來承擔,因此信用利差所造成的風險是不可控的。除此之外,金融脫媒環境下的債市投資在靈活性上擁有更強的自由,投資范圍的擴大使其在空間上的范圍更廣。在較短的時間內,受制于不平衡的資本結構市場,利率缺乏市場化的動態機制,因此居民單純的資產結構即銀行存款在轉化為金融產品時較為困難,這種情況下大盤空間和股市估值以及市盈率、融資量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考慮到長遠的空間上,金融脫媒的影響之一就是造成大多中小企業以直接手段融資的同時,也促進了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進程,與此同時資本市場的籌資總額、活躍度的大幅提升將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從總的方面來說,金融脫媒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因素。
(二)金融脫媒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當前,新一輪宏觀調控的目的之一,就是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超常增長的規模,防止投資反彈,轉變依靠擴張性投資推動經濟增長的這種粗放模式。但是,目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仍然很大。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仍然來源于投資的擴張。雖然央行配合國家宏觀調控,將利率適當上調,同時銀監會加強了對于銀行風險內控的監管,使得銀行信貸發放得到規范。使市場資金減少,但經濟增長的速度卻是不降反升。
其原因是大量社會資金在流向市場時,繞開了銀行這一中介,金融脫媒下的資金體外循環加強,從而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弱化了宏調政策的作用,很明顯的造成經濟市場的不確定性。與此同時,因為我國在企業的上市這一方面較苛刻于其他國家,對于難以達到上市標準的中小企業來說,在金融脫媒不斷深化的環境下,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加困難,融資難以解決,企業得不到發展,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必然會影響到經濟景氣指數和消費者的信心。而同時投資者對投資的盲目性,以及我國證券市場缺乏有力的監管,從而造成市場的投資過度,隨之涌現泡沫經濟,不可避免的物價上漲,對私人消費和投資都有相當程度的排擠,從而造成宏觀市場運行狀況的不良反應。
(三)金融脫媒對貨幣信貸因素的影響
其主要表現在金融脫媒分流了銀行的資產和負債業務,直接導致了商業銀行作為融資中介的地位下降,隨著銀行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內容豐富,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作用也在減少。這些因素讓我國傳統的貨幣政策是通過銀行來傳導的歷史狀況徹底改變了,銀行在其中的地位被削弱,也就意味著銀行傳統的收入來源被大幅壓縮,同時隨著市場上各種理財產品的增加,居民的投資渠道也增加了,隨著居民對各種金融資產種類的投資,銀行存款的比重更是相應的下降,銀行與負債相關的業務也遭受到了一定的沖擊。除此之外,逐漸深化的金融脫媒,使得商業銀行的資產呈現多樣化,在這種條件下商業銀行可以有其他更為靈活的措施,以調節存款準備金率對自身放貸的控制,從而貨幣政策通過銀行貸款來傳導的渠道被削弱了,伴隨著金融脫媒對信貸的沖擊,在銀行存款業務相對減少的情況下,信貸市場也呈現萎靡。受到政策和歷史等其他因素的影響,金融脫媒在整個貨幣政策中的利導效應,主要在利率渠道來顯現,但是資產負債表也是以利率渠道來發揮的,由此可見,金融脫媒現象從整體上削弱了貨幣政策的傳導能力。
(四)金融脫媒對外貿因素的影響
按照曼昆的宏觀經濟理論:開放的經濟下,外匯市場中資本的凈出口等于資本的凈流出,可貸資金需求會因為金融脫媒而減少,而可貸資金市場中國內投資與資本凈流出的和等于儲蓄,國內的投資和資本流出凈額降低,減少進出口,總之,金融脫媒降低了我國對外貿易的數額。除此之外,隨著金融脫媒的深化,在貿易融資方面,由于具有高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優勢,也開始尋求更為適宜的變化,而成為銀行流貸未來轉型的重要方向。在2013年正式實施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內容中,在政策文件上對銀行信貸的資本要求予以更高的規范。于此同時,資產證券化進程的加強規范,是應對新資本框架的另一重要措施。可以看見,從流貸向貿易融資的轉變趨勢正在發生。在這期間,從“代付入表”實質上的提高信貸規模占用、資本計量和計提,到風險暴露的電商挑戰,電商勢必在不遠的將來加入進融資市場的爭奪,在控制融資和貿易的雙重角色下實現貿易和融資的無縫銜接。
(五)金融脫媒對利率因素的影響
由凱恩斯理論得知,信貸市場上的儲蓄與供給是等價的,而貸款也可以看作是資金的需求,金融脫媒的利率影響是雙面的,短期內的貸款需求減少,信貸資金的需求也會隨之減少,因此利率會下降。而從長期來看,金融脫媒使儲蓄逐漸下降的同時會刺激利率的回升,相比來看負面影響在短期內會更加劇烈。而從另一個角度看金融脫媒又可倒逼利率的市場化,在我國基本利率是國債利率,受到金融抑制政策的影響,利率區間的是在國家政策下制定的,商業銀行不能自行調整。自金融脫媒在我國的不斷發展以來,我國貨幣政策也隨之發生變化,具體在利率的傳導化渠道,弱化了信貸渠道,但是由于當前利率管制存在造成利率體系建設的滯后,利率渠道的作用發揮有限,信貸渠道仍是貨幣政策主要的傳導方式。貨幣政策調控由依賴數量型工具向更多地依賴價格型工具的轉變,有賴于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有賴于金融脫媒的進一步倒逼。
金融脫媒應對建議
短時間內,證券市場以及宏觀經濟對金融脫媒的反應小,而信貸投資、外貿和利率受到金融脫媒影響相對比較敏感;但是從長期來看,金融脫媒的不斷深化對宏觀經濟景氣指數、證券市場的影響會不斷增加;從作用來看,資本市場會因此更加活躍,在這種刺激下促進其發展與革新,但是其缺點也讓人警惕其深化過程,事實是金融脫媒導致相當一部分的宏觀要素指數的降低,從而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產生一些負面的影響。金融脫媒在我國的發展深化為證券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是其負面影響不可忽視,特別是造成現行的宏觀經濟市場的不穩定性,究其原因除了金融脫媒固有額兩面性的利弊,與我國的實際特殊情況也有莫大的關系。
“金融脫媒”是我國金融改革邁向現代化、全球化發展的一個必然現象。傳統的以銀行為中介主導的間接融資模式日益顯現出無法適應經濟快速發展要求的問題,因此金融改革勢在必行。對于如何有效應對中國特殊性的金融脫媒現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完善健全資本市場法制秩序,加強監管,另外,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力度,放權市場減少不必要的干預。二是深化國家金融體制改革,推進商業銀行改革,商業銀行要積極拓展金融業務發展多樣化的理財產品,政策上適當放松利率管制,科學調整利率政策,加強利率市場化,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三是商業銀行自身要不斷創新改革發展機制,開拓市場,與時俱進發展適應需求的理財服務等業務,不斷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積極科學應對金融脫媒的沖擊。
參考文獻:
1.李燕華.金融脫媒對我國貨幣政策的資產價格傳導渠道的影響研究[D].暨南大學碩士論文,2013
2.易圣蛟,胡文君. 金融脫媒對我國宏觀經濟的影響―基于FAVAR模型的實證分析[J].商業時代,2013,9(27)
3.戴玉華.金融脫媒對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研究[D].浙江工商大學碩士論文,2012
[關鍵詞]煤炭企業;融資渠道;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30-0161-03
1 煤炭企業發展現狀和融資面臨的問題
1.1 我國煤炭企業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全國范圍整個煤炭行業的深化改革,煤炭作為我國工業生產的重要能源,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的煤炭行業資源整合,企業的規模逐步擴大,對煤炭企業來說,是難得的發展機遇。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煤炭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創新、礦井改建、設備更新以及兼并、收購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產業鏈的整合,每一環節都有很大的資金需求,這對煤炭企業的融資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種種原因,煤炭企業的融資效率較低,一時難以滿足企業發展資金的需求。因此,煤炭企業正確認識企業在融資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探索煤炭企業融資渠道,并有效防范融資中的各種風險,對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國煤炭企業在發展中主要表現為:第一,煤炭企業內部出現了煤炭產業和非煤炭產業并存發展的多元化發展格局;第二,一些大型的煤炭集團規模迅速擴大;第三,大型煤炭企業形成了多方投資與國有獨資相結合的產權多元企業。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下,我國煤炭企業需要融通更多的資金對企業發展做出支持,融資問題的解決就顯得尤為迫切了。
1.2 煤炭企業融資過程中面臨的問題
煤炭工業作為我國的能源基礎,一直受到國家政策的扶持和傾斜,使得煤炭企業的改革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煤炭資源整合,眾多小煤礦兼停并轉,煤炭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但煤炭企業基礎建設資金不足、融資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嚴重制約煤炭企業做大做強。隨著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煤炭企業的融資雖得到一定的改善,通過運作也可以從多種渠道融資,緩減煤炭企業需求資金的壓力,但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1)受制于相關的法規政策。隨著國家加大對煤炭行業的管理力度,在煤炭企業開采過程中,國家制定并實施的有關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限制了很多企業的發展,增加了經營煤炭企業的風險。另外,盡管監管力度加大,但煤炭行業的整體素質與產業集中度較低,惡性競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集中生產,這樣的行業發展環境對企業的融資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民間資本融進艱難。近年來,由于煤礦企業的盈利較高,很多生產規模較小的煤炭企業在面對資金來源困難和融資渠道狹窄等方面的問題時,礦主寧愿借比銀行利率高幾倍利息的民間高利貸來投資煤礦,也不愿讓民間資本入股企業。同時國家為了安全生產開始進行資源的有效整合,進一步限制了民間資本進入煤炭生產領域。
(3)融資渠道狹窄、融資成本較高。煤炭企業在融資的過程中,受到種種因素制約,過分依賴銀行貸款等傳統渠道,融進資本相對有限。煤炭企業由于經營風險較大,通過銀行貸款方式融資較為困難,發行股票和債券又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融資過程艱難。迫于資金需求壓力,部分煤炭企業轉向民間借貸,然而這種高利貸的融資方式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極大的風險。同時國家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貨幣的供應量增幅逐漸放緩,造成了銀行對企業貸款額度的減少,即使銀行發放了貸款,也會追加更為嚴格的利率上浮和存款比例等的諸多條件。隨著存貸款利率的高位運行,銀行給煤炭企業造成的融資成本(利息費用)的大幅上升,這給企業帶來了不小的壓力。但煤炭企業又難以通過其他渠道融進資本,限制了企業的發展。
(4)剛性資金需求的增長加劇了融資困難的局面。在煤炭企業的各個項目建設和資源整合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尤其是對于大型的集團來說,在建項目由于受到行業限制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在現有的資金市場全面緊縮的情況下,籌資工作難度極大。生產經營、安全保障等剛性資金需求穩步增長進一步加劇了煤炭企業的局面。
2 煤炭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
煤炭企業在融資渠道的選擇上,不僅僅局限于銀行貸款,既可以將自身的留存收益轉為投資,緩減投資資金需求;也可以利用信譽展開賒銷,降低流動資金的需求等。但受到自有資金和信譽的限制,往往融資能力有限。煤炭企業為了獲取更多的資金,可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融資。
2.1 資產證券化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企業所持有的資產,以原始資產作為擔保,通過恰當合理的結構安排,形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和銷售的金融產品。從分析煤炭企業的情況來看,煤炭企業采礦權的收益具有穩定現金流收入并可預測的特點,且有良好的歷史記錄和資產信用表,方便煤炭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所以利用采礦權收益來組建企業的資金池,既能得到煤炭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同時也可以免去企業增加負債的擔憂。
2.2 企業債券融資
煤炭企業基建周期長,規模大,投資回報率較低,需要長期占用資金,資金的使用成本高。債券融資能夠籌集規模較大資金,且融資期限較長,非常適合煤炭企業進行基建和礦井改建方面的融資。
2.3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段內,將資產出借給承租人的一種經濟行為,通過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利用少量的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的技術設備。融資租賃的特點是:①企業不需要在短期內籌措大量的外匯資金;②可以繞過現有的貿易壁壘,來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③企業為進行融資租賃所籌措的資金,不以國家外債對待,同時可以享受其他國家的某些優惠政策。所以利用融資租賃進行煤炭企業的融資,可以在企業外匯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引進國外較為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來解決我國煤炭行業中運輸和采掘設備落后的問題。
2.4 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以企業的項目作擔保來融通長期資金。項目取得成功后貸款方便可正常收回本息;如果項目發生意外,貸款方就可以從項目相應的風險中爭取一定的補償,最終貸款方還要為該項目向保險公司投保。其中的BOT項目融資可以很好地轉移并分散項目風險,對減少政府的債務負擔,加快本國基礎設施的建設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技術以及項目管理的經驗,也有利于提高企業各項目的建設與使用效率,便于項目的投資者靈活地安排資金與運用資金,以達到在其他的傳統融資方式下不能實現的目標。從項目融資方式的優勢可以看出,它是在我國煤炭企業的發展和建設中適合企業自身融資能力的一種合理融資方式。
2.5 國外融資
國外融資可以通過這樣三種方式實現:①通過股份合作、合資及獨資等的形式,吸引國外資金對煤炭企業直接投資,在吸引到國外資金的同時,還能夠引進國外較為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和先進的技術水平。②國家可以支持條件成熟和運行良好的大型煤炭企業到國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通過國外上市融資,可以使我國的煤炭企業有效利用國際資金,這一融資方式使煤炭企業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或債券,幫助企業籌集更多的資金,對加快企業改制,降低煤炭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快速與國際市場接軌等方面有重要的意義。③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的良好合作,努力爭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以及亞洲開發銀行等金融組織的各項優惠貸款。隨著煤炭企業做大做強,不可避免地會運用國外融資平臺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3 完善煤炭企業融資風險的防范
3.1 確定恰當的融資結構
恰當的融資結構就要求企業保持最佳資本結構,所謂最佳資本結構就是企業在恰當的財務風險條件下,保證企業預期的綜合資本成本率最低和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資本結構,一個企業進行融資時,首先要計算好企業的綜合資本成本,并使資本成本處于較低的水平。如果債務資本所占比重較大,則企業綜合資本成本盡管可以降低,并使收益提高,卻無形加大了企業的融資風險。煤炭企業需要充分運用財務杠桿的作用,使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處于較為恰當的比例關系,避免在煤炭企業的經營困境中產生負債融資率高于權益資本收益率的情況,有效地控制融資風險。只有煤炭企業確定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使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保持恰當的水平,才能夠使企業達到價值最大化。
3.2 提高煤炭企業的全員風險意識
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形成的資本供求、資本結構、利率水平、獲利能力等多方面的變化,可能會導致最終融資結果與預期的效果相偏離。此外風險貫穿煤炭企業融資的全過程,煤炭企業必須全面提高員工素質,不斷強化管理者和員工的風險意識。只有正確認識風險,才可能有效地應對風險。
3.3 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內部控制機制
對煤炭企業而言,降低企業的融資風險,必須要構建一套以“明確控制主體、形成風險控制點、構建控制目標”相結合的風險防范內部控制體系。
(1)明確融資風險防范的控制主體。煤炭企業融資的各項工作都是由人去操作完成的,所以只有將人作為風險防范控制的主體,才能夠有效地對融資中出現的風險進行控制。
(2)形成融資風險防范的風險控制點。煤炭企業的融資風險防范可以將融資決策、決策執行以及監督審批等作為關鍵的風險控制點。
(3)構建融資風險防范的控制目標。控制目標是煤炭企業進行融資風險內部控制體系的指引,可以引導企業有目的地進行籌資活動。此外還應該將控制目標由上到下地細化分級為煤炭企業的戰略決策層目標、審批監督層目標、執行操作層目標以及員工個人目標,把風險防范的控制目標更為明細化,明確各部門、人員的目標。
3.4 合理安排融資期限
在融資過程中,要合理安排資金的期限,防止還款期過度集中。煤炭企業在確定長、短期融資期限的比例時,要對本企業風險和收益做出分析,權衡利弊。一般情況下,為避免融資風險的出現,煤炭企業應當盡量用長期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來滿足企業固定資產和永久性流動資產的資金需求,而通過短期負債來滿足臨時性流動資產的資金需求,這樣既可以避免激進型政策下的高風險壓力,同時也可回避穩健型政策下的資金閑置與浪費。
4 結 論
隨著煤炭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大量的資金需求以及在融資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都需要煤炭企業積極面對。煤炭企業只有正確對待目前的融資現狀以及所面對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地拓寬煤炭企業的融資渠道,并對融資中各種風險做好防范措施,才能在融資過程中沒有后顧之憂,為煤炭企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焦東曉.煤炭企業發展中融資渠道和融資成本及風險防范問題研究[J].商品與質量,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