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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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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1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關鍵詞】基層 社會管理與服務 模式

    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模式分析

    行政主導模式。行政主導模式強調政府在社會管理與服務方面的主導作用,從多方面利用新的管理和技術手段來實現社會管理與服務創新,這種創新主要有政府內部機制創新和管理信息技術創新兩種途徑。

    第一,政府內部機制創新。內部機制創新是指改變政府內部的職能與結構,通過理順部門關系、優化組織結構、創新機制體制、強化業績導向來創新基層管理和服務模式。

    推動政府內部職能的轉變。通過調整政府內部職能與結構,規范治理行為,提高管理和服務的供給效能。北京市清源街道辦事處的參與式社區治理是政府內部機制創新的典型模式,其主要特點有三:一是轉變街道辦事處職能。街道辦事處在服務項目執行過程中逐步轉變為為社區服務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和監督指導,實現了由原來的直接提供服務向為社會組織服務和提供服務資源的轉變。二是推動社區服務中心從管理轉向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從行政工作下派轉變為與社區共同協作開展社區服務項目,承擔服務項目管理的設計、咨詢、監督以及項目資金使用的審計等職責,發揮溝通街道政府與社區居委會的橋梁作用,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角色轉變。三是服務項目從政府制定到以社區需求為導向設置。服務項目根據社區特點并在需求調查基礎上設置,由社區居民、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中心、街道部門以及社會組織共同參與評選,確定社區項目。

    健全內部競爭機制和績效考核。通過給政府部門以壓力,改善其服務意識,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歐盟國家推出的適用于公共組織的通用評估框架(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縮寫為CAF)吸納了全面質量管理、平衡計分卡和卓越績效模式等企業績效管理工具中的合理要素,并融入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經驗,成為公共組織績效管理的先進工具。深圳市龍崗區2008年試點整體等效導入CAF,尤其是引入以公民為中心的導向,即以顧客群體確認的重要領域和組織能夠改進的特定服務領域為基礎,在職能轉變、運行機制、工作流程、改進管理方式和建立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關系等方面,實現事務性管理向愿景管理、從局部管理向系統管理、從人治管理向法治管理、從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轉變。

    第二,管理信息技術創新。目前管理信息技術創新主要是網格化管理和數字化管理相結合。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地理信息系統和無線通信等多種數字技術,將社區細劃為網格,形成精細化的管理單元。為每個網格整合配置網格管理員、網格助理員、網格警員、網格督導員、網格黨支部書記、網格司法工作者和網格消防員“七種力量”,并在基礎數據平臺基礎上,運用移動智能終端,結合移動互聯網技術,實現各類數據的實時采集和基礎數據的動態更新,準確掌握網格內的基礎數據、民情民意。

    數字化管理實質是政務信息化系統的一部分,將電子流程管理與服務通過現代網絡技術進行集成,對政府需要及擁有的信息資源、關鍵數據進行深層次挖掘、分析、利用和管理,以提升政府行政服務能力。

    協同治理模式。協同治理模式是通過更新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形成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相結合的社會管理與服務新格局,以此實現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促進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能力的提升。根據基層組織內部創新的不同層次,協同治理大致可以分為管理組織協同化和運行機制協同化。

    第一,管理組織協同化。管理組織協同化側重于從組織架構方面創新基層管理與服務的組織結構,構建多元化的參與主體,實現組織目標的重新定位和不同組織之間資源的重新配置。浙江省慈溪市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協同治理就是管理組織協同化的典型。2006年4月,慈溪市率先在坎墩五塘新村創設了“村級和諧促進會”,以人際和諧為目的,以村(社區)為單位,由市鎮兩級黨委政府引導推動,當地群眾與外來建設者共同發起,把外來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基層自治范疇,解決村(居)兩委會在外來人口管理上的缺位。隨后,這一社會組織的功能由融合為主向參與基層社會協同治理拓展,形成了以村(社區)黨支部為核心、村(居)民委員會為主體、村(社區)經濟合作社為支撐、和諧促進會為依托、社會各界群眾廣泛參與的基層管理與服務模式。

    第二,運行機制協同化。運行機制協同化是為原來獨立的社會管理服務的政府組織(包括“條”上的職能部門和“塊”的綜合管理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網絡,形成資源共享、彼此依賴、合作互惠的組織結構和政府、市場、社會三者協作的機制。義烏市總工會社會化維權模式就是運行機制協同化的典型。義烏市總工會通過與新聞媒體、律師事務所、勞動部門、司法部門、兄弟市縣工會、高等院校等先后實現社會性聯合。一是發揮工會組織作為重要的政治資源、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的作用,建構工會工作體系。二是把政府管理的過程性與社會團體的互動性結合起來,形成“互聯、互動、互補”的社會管理運行機制。

    社區治理模式。從行政權力和基層民主變化的取向來看,社區治理出現了形式各異的模式。

    第一,議行分設模式。議行分設是按照“社區自治、議行分設”的原則,將居委會在計劃經濟時代所形成的行政、服務和自治職能歸位于自治組織,形成“議”與“行”的并立同行。其代表是深圳鹽田區社區管理體制改革。

    社區服務站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撥付的社會公益服務資金、購買社區服務的專項資金以及服務站開展低償社區服務項目的自收經費。社區居委會則履行社區自治功能,由居民依法民主選舉產生,其功能是充當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與居民之間的橋梁,將居民的權利要求轉達給政府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并代表居民對政府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進行監督,其經費來源于政府撥付的辦公經費、資產的收益資金及向社區募集的資金。

    第二,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行政調控機制與社區自治機制相結合、行政功能與自治功能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相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模式。

    寧波市海曙區構建新型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是合作模式的典型代表。2004年3月,該區政府出臺政策,試行為高齡、獨居的困難老人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區政府以改革職能履行方式為出發點,將擴大社會參與作為重要內容,尋求與社會組織和社區之間的合作,吸引社會資源參與養老工作。政府主要扮演服務規劃者和購買者角色,形成了“政府扶持、非營利組織運作、社會參與”的合作機制?!罢龀帧敝竻^政府將購買服務的開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向星光敬老協會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胺菭I利組織運作”指星光敬老協會負責項目運作。“社會參與”指整合和利用社會資源,一方面實施“義工銀行”的激勵機制。另一方面整合社會企業資源,將居家養老和社會企業提供的信息服務平系起來。

    完善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的建議

    各種模式的實踐經驗表明,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社會協同治理、增強社區治理能力等是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證。為了加強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還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一步下工夫。

    推動社會管理與服務制度化發展。一方面,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的關鍵是社會政策的發展和完善。社會政策的本質是通過政府的再分配以縮小社會成員初次分配差距,提高全體成員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水平。必須在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方面進行統籌規劃,通過頂層設計勾勒出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的框架,與國家社會政策融為一體。

    另一方面,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必須厘清政府、社會與市場的職能,將應當由市場、社會完成的治理功能交還給市場與社會之后,政府要加強公共服務部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監管。其要件在于以組織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以制度化的途徑完善政府的服務監管、資源支持等職能。

    增強社會組織管理服務能力。著力構建政府主導、資源激勵、合作互補的新型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機制,解決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居民參與不足、多樣化社會需求難以滿足的問題。一是形成制度化、有序化的公眾參與渠道。政府應釋放社會空間,要尋求“信息相關”、“業務相關”和“需要相關”等協同的粘合因素,推動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管理中的合作治理。二是推進公共服務組織體系建設。三是強化社會工作體系建設,使社會工作者能融他們所具有的社會“管理職能”和作為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行為”為一體。

    明確社區服務管理目標。一方面要明確社區是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的落腳點,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要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展開。另一方面要解決好基層服務管理與社區居民需求之間的矛盾,關鍵是以“服務”來強化基層的社會網絡,加強鄰里互助、增強地區歸屬感,培養互濟互助因素,培育基于互惠主義的服務機制。

    增強社會資源動員能力。一方面,政府要夯實基層組織基礎,將資源下沉到基層,讓基層真正有人力、有資源、有手段去為群眾提供服務。另一方面,要根除基于政府提供服務管理資源的依賴性,著力解決社會資源動員能力匱乏的問題,其重要的路徑就是使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自發組織起來,通過理性的集體行動破解政府公共服務資源供給不足的困境,加強社會組織的資金籌集能力,推動其可持續發展。

    第2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一、基層央行對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問題影響央行監管效能的提高

    1.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不夠明晰,增加了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和基層央行監管目標實現的難度。合作制原則決定了農村信用社要服務于社區、服務于“三農”,客觀上要求農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資本自聚、資金自籌、經營自主、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機制,又決定了農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農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機制。必須服務于“三農”的“準政策性”職能和必須“以盈利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時甚至相互抵觸,嚴重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正常發展,加大了基層央行金融監管的難度。

    2.法人治理結構不科學,加大了農村信用社的各項支出,增加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的“隱性”流失,削弱了農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也給基層央行的全方位監管留下了空白。目前縣級農村信用聯社仍實行的是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這既不利于縣級聯社轄內人力、物力和資金來源的統一管理,又增加了稅費繳納(如所得稅),形成了信貸資金“隱性”流失,尤其是對部分法人社盈利、但整體虧損的縣聯社,信貸資金的“隱性”流失更為明顯。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也給基層央行增加了監管難度。由于基層央行監管人員有限,對基層社實施全方位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改變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3.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弱、抗風險能力較小、經營效益欠佳等客觀現實,決定了社會公眾短期內難以對農村信用社樹立足夠的信心。

    4.經營理念相對滯后,市場營銷觀念較差,業務品種單一。直接影響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基層央行的監管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5.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電子化程度低、服務手段落后、勞動強度大,工作效率低;使農村信用社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弱勢。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環境更為不理想。不良資產的核銷等歷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給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和基層央行監管目標的實現增加了極大難度。

    (二)基層央行監管中的不足和困難影響了監管效能的提高

    現代金融監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種全方位、多功能、綜合性的執法行為,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工作中,要諳熟法規“會”監管、求真務實“敢”監管、超前監測“早”監管、多方并舉“巧”監管。目前,基層央行在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還存在著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監管方式相對落后,機構設置不盡科學,監管人員素質偏低,監管職責落實不夠等問題,直接影響了監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銀行上級行的管理不夠科學,也影響著基層央行監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銀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與合作金融監管部門對縣級農村信用社的管、監職責相對模糊,縣級農村信用聯社的處境尷尬,給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帶來諸多不便。

    2.人民銀行對監管指標的考核不盡合理,時點內容多、時期內容少,重疊(或相似)內容多、創新(或結合實際)內容少,一定程度上誤導了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方向,也束縛了基層央行的監管思路。

    3.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的“鋼性”約束多,“彈性”管理少,如期限較短,設置不符合農業生產周期、用途限制過多等,影響了支農再貸款的使用效力,也給基層央行的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

    二、對策及建議

    (一)各級央行要增強服務意識,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并促使農村信用社更新的監管理念,改善經營管理,盡快走出困境。

    1.準確確立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要突出農村信用社是“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的基本觀念。服務“三農”的宗旨應主要作為服務范圍或服務區域來對待,以減少政策性職能,確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農村信用社盡快完成縣級聯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實行縣聯社一級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運用信用聯社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增強抵御風險、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并根據效益原則對機構進行合理布局,提高經營效益,逐步實現農村信用社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的轉化。

    3.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開展創建“金融安全區”活動之機,幫助農村信用社盡快啟動并建立“農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配合、村組響應的良性互動格局,增強廣大農戶的信用觀念,努力為農村信用社創造寬松的外部信用環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后勁、有利于地方經濟的長期發展的高度,積極尋求減免支農服務方面的有關稅費、提高呆帳準備提取比例等,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財稅環境。三是盡快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跨區域的資金匯劃系統,努力為農村信用社創造與商業銀行相當的結算環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場競爭力。四是幫助農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籌集自有資金,增強社會公眾對農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強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的能力。

    4.鑒于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幫助農村信用社轉變經營機制,在無法實現剝離資產的情況下,實行新、老貸款分賬經營、分別管理,甩下包袱,輕裝上陣,努力創建支農服務與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二)人民銀行自身要適應時展要求,與時俱進,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效能

    第3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一、行政管理體制創新的目標要求

    首先,圍繞“小政府、大社會”,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改革開放的實踐證明,只有創新社會治理模式,解決社會領域的矛盾和問題,才能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改變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包攬社會治理的傳統模式,創造各種有效方式,由人民群眾依法進行自我管理,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治理模式。其次,圍繞“效率高、服務優”,改革政府管理體制。建立效率高、服務優的政府管理體制,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型城市化發展的重要動力。要以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和推行大部制改革為抓手,重點市、區兩級政府管理體制,改革“中心鎮”管理體制,完善“一隊三中心”(綜合執法隊伍和政務服務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綜治維穩中心)為主的基層社會管理體制。

    二、推進新型城市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障礙

    近年來,圍繞著轉變政府職能,已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大部制”改革上有所突破,但是整個職能轉變仍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短板。

    (一)“管制型政府”仍占據主導地位,“服務型政府”建設有待加強從目前新型城市化發展來看,政府職能的轉變距離“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政府職能更多體現為“管制行政”而沒有將適度的“管制”寓于無限的“服務”之中,“管制型”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并非是一種互相取代的關系,而是由“管制”因素和“服務”因素在排列組合上的變化而引起政府職能的質變。而相當一部分新型城市化政策的落實部門仍舊以“控制、審批、監督、處罰”等手段充當著“經濟的計劃者”、“市場的控制者”、“社會的管制者”、“公共的所有者”等角色,政府將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搞經濟建設,直接參與微觀經濟運行,就會出現與民爭利的現象,就會“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與“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總體政府職能轉變定位相悖,進而出現“職能越位”、“職能錯位”和“職能缺位”的不良現象,政府的這種“全能”在本質上是以“管制型政府”混淆“服務型政府”。

    (二)“大部制”改革只是“物理運動”,并沒有發生“化學反應”“大部制”改革屬于政府職能轉變中政府職能權限及履行職能方式的調整,在推進“大部制”的改革中解決了機構設置過多、職能重疊、職責分工過細、權責脫節等突出問題,對政府部門關系,減少政府層級,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地方大部制改革仍存在一些問題,政出多門、部門職能交叉、扯皮推諉等問題仍然存在,主要表現為:

    第一,機構精簡幅度難有實質性突破。按照《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實施意見》文件指示,精簡后的市政府機構為40個,與原有的42個機構相比只精簡了兩個。差不多同一時期,市大部制改革后,該市政府部門從46個減少至31個,減少局級領導職數56個,減少人員編制492個,此外還減少事業單位60個,是市自改革開放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改革。作為“大部制”改革“明星”的順德,政府部門由29個調整為10個;黨委機構由12個減為6個,黨政機構由41個精簡到16個,精簡幅度接近2/3?!按蟛恐啤备母锏某尚щm不能簡單地以直觀上的機構數量精簡來衡量,但裁撤冗余給政府“瘦身”畢竟是“大部制”改革讓政府“跑起來”的重要前提。

    第二,機構精簡后又出現內部協調的難題。長期以來,部門設置上的職能交叉一向被認為是政府機構管理效率低下的客觀原因,而各部門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則是造成不良結果的主觀因素。而大部制則能夠明確部門職責、有效避免政府職能交叉、降低政府整體協調成本,但大部制改革單單依靠對政府機構設置的“拼接式”重組,卻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機構重組后的“發酵”運轉難題。自2009年以來啟動以“大城管”、“大交通”、“大規劃”、“大林業”等9個“大部門”為主體的大部制改革,其“‘大’的初衷,在于減少職責交叉、多頭管理,精簡政府機構與人員;‘大’的關鍵,在于建立職責有機統一的行政部門,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既相互分離又相互配合;‘大’的歸宿,是變經濟建設型政府為公共服務型政府,最終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但實際情況是部分改革后的“大部門”并沒有出現與之相匹配的“大協調”,大都面臨著“大部門組織內聚力不足;大部門部內組織要素增多;大部門組織內部整合度低;部門內部綜合管理機構協調能力弱;大部門內部機構之間博弈張力增大”等內部協調難題。

    (三)市、區(縣級市)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簡政強區、事權下放”仍未落實2013年3月,市委、市政府正式出臺了《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正式啟動了以進一步事權關系,優化垂直(雙重)管理部門管理機制,改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創新用人制度為主要任務的簡政強區、事權改革政策。此項改革就是要確保64項事權100%由市級向區級下放,實現“放得下、接得住、干得好”的改革目標,但時至今日,改革仍呈現出“事權下放不夠到位、事權承接不夠到位、配套措施不夠到位”的局面。首先,尚未全面完成既定任務,做到64項事權100%下放,配套措施未落實,整改情況的績效評估也未啟動。其次,在放權范圍、放權力度、放權層次上尚未做到進一步拓展。再次,下級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務的職能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如越秀區等少數區一級政府尚未建立集政務公開、行政審批、信息、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行政投訴受理、電子監察等于一體的綜合政務服務平臺。

    (四)“特大鎮”管理體制嚴重制滯后于發展需要街鎮是珠三角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力量之一,尤其是相當于中型城市規模的特大鎮,其強大的輻射能力,是農村城鎮化的先行地帶,是城鄉一體化的重要載體和切入點。但是隨著大量外來人口的涌入和珠三角地區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特大街鎮的公共服務能力已處于超負荷狀態,其“小馬拉大車”的既有行政管理體制已顯然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1.職能機構設置缺位,人員編制數量不足。根據常住人口、土地面積、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三項數據,將全市35個鎮分為一般鎮、較大鎮、特大鎮,特大鎮有18個。特大鎮無論是在綜合性辦事機構的設置、還是在機關行政編制配備上都已有相當大的試行權,但諸如公安派出所、國土所、城管(城監)中隊、環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職能部門仍只是區縣的派駐機構。另外,特大鎮按照當地戶籍人口數進行公務員編制配備,已經不能滿足對日益增長的流動人口實施有效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在用人制度上,機關雇員制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又存在著執法身份模糊和頻繁辭職的雙重風險。所以,特大鎮的行政管理體制,雖然負擔著縣一級甚至是內地地級市一級的管轄區域和高強度管理,但落后的鎮級職能機構設置導致很多職能機構不能建立,編制人員短缺,造成了推動發展的能力、社會管理的質量和政權運行力量的下降。

    2.執法地位尷尬,缺乏相應的財權。根據《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要求,市、區兩級政府要著力下放管理權限,尤其是加大行政執法改革的力度。2009年市政府出臺了《關于我市中心鎮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的意見》,決定在花都區花東鎮、番禺區大崗鎮、蘿崗區九龍鎮、增城市新塘鎮等4個中心鎮進行試點,將區、縣級市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水務、建設、工商、規劃、質監等部分職能單位的執法工作委托給鎮政府。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擁有完全執法權的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特大鎮雖在經濟和社會發育程度上已經達到甚至超過縣級政權,但還是難以逾越完全擁有行政執法權的身份地位,作為權宜之計的臨時執法工作隊也只能是協助執法的身份,這樣很容易就造成了鎮政府對問題“看得見,摸得著,管不了”,上級政府職能部門對問題則是“看不到,管不到”的尷尬局面。同樣,特大鎮又缺乏相應的財權,《意見》要求要加強鎮級財力保障,調整和優化區(縣級市)和鎮的財政收支結構,財政分配關系,進一步加大對8個貧困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但對特大鎮的財權如何如何賦予卻未提及,同時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規定,硬性下達不合理的稅收上繳指標、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這些都將使上級政府的“事權下放”變為“負擔”下放。

    (五)“一隊三中心”的基層社會管理平臺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只有改革基層體制機制,整合基層資源力量,才能筑牢社會管理的基礎,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改革必須“沉淀”于基層、“升華”在基層。作為基層主體的132個街道辦事處和34個鎮在體制創新中必然首當其沖,而街道社會管理依托的“一隊三中心”在機制運行上與預期目標存在著偏差。主要表現為:街道綜合執法機制與區(縣級市)有關執法隊伍未能實現聯動;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與“一隊三中心”權責不清;違背了市委、市政府“各職能部門不得硬性要求街道對應設立機構、配置專職人員,并將其作為工作考核指標”的文件指示精神,肆意修訂對街道的考核內容,使部分街道在推進“一隊三中心”工作中無所適從,影響了機構、人員整合的力度和進度;與制度配套的財政保障機制尚未建立,使“一隊三中心”機制的運行受制于該項保障機制的缺失。

    三、新型城市化行政管理體制創新路徑

    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必須根據新的情況、新的變化,對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改革、創新,最終目標是以改革創新精神建立起與新型城市化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障新型城市化發展戰略部署得以貫徹執行。

    (一)以行政審批為突破口,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2013年8月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正式批準廣東行政審批先行先試。進行行政審批改革,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已成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關鍵。政府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通行的辦事規則,改進經濟管理方式,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制定規則、執行規則和當好裁判。按照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同時結合廣東省《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完成規定的本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任務。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托、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范。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激活社會的自治功能,形成社會協同的工作格局;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打造成為樞紐型社會組織;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形成共建共享的社會格局,建設“大社會”。

    (二)以整體政府為手段,構建協商式組織結構從整體政府視角看,大部制改革關鍵在于把相近職能部門整合,形成統一領導、運轉協調的新部門,消除政府部門碎片化傾向。在大部制改革中應該強調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協同治理。一方面是合并部門之間的磨合與整合,強調內部“聯合供給”,另一方面是強調政府與社會主體的整合,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市場中介組織,此外還包括自治性組織和廣大民眾。前者是指大部制改革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基本著力點就是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減少行政層次,降低行政成本,著力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政出多門等問題,而“內聯”的治理結構要求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和監督有力、和諧協調的政府運行機制;后者是指按照中央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要求,強調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整合、政府與公眾的整合,通過政府購買等方式吸引社會組織參與,通過決策民主化吸引公眾參與公共政策過程,改變由單一主體治理向多元主體共治格局。因此,大部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機構和人員等“物理”變化層面,更強調通過改革整合多元主體力量形成“聯合共治”的“化學”反應。

    (三)以“簡政強區”為目標,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管理體制挖掘現有行政區劃的績效,實現城鄉協調發展。在短期內并無再次進行行政區劃調整的前提下,以“城鄉一體化”為目標向現有行政區劃要效率。合理劃分事權,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關系。按照《關于簡政強區(縣級市)事權改革的決定》要求,落實在二級政府事權關系、優化垂直管理部門管理機制、改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創新用人制度五大方面的任務,而核心舉措就是在城市管理、經濟管理、社會管理三個方面完成69項管理權的下放,實現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事權劃分的合理重構,完成“行政性”事權下放向“法治性”事權下放的轉變。加快制定與事權下放相關的法律制度,以清晰界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職能,同時通過法律手段鞏固《決定》關于69項管理權下放的成果。結合《決定》的要求,在監督體系上做出進一步的嘗試,即在行政問責式的行政監督的基礎上,綜合運用法律監督和財政監督相結合的形式。

    (四)以放權為契機,持續改革“特大鎮”管理體制首先,下放管理權限,擴大人員編制。落實《市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實施意見》的要求,依法賦予特大鎮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將上級部門在特大鎮的派出機構改為特大鎮的職能部門。適時對規模較大和城鎮化水平較高的特大鎮,整合設立為市轄區。在人員編制上,根據人口規模、經濟總量適當增加特大鎮編制。其次,執法體制,賦予財權自主。市職能部門應在執法力度上針對特大鎮予以加強,在特大鎮單獨設立分支機構,以加強對特大鎮的業務輻射力。建立市鎮之間的聯動機制,當鎮政府遇到執法事項時,應該主動告知市級政府職能部門;市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執法需要鎮政府協助的,應當及時告知鎮政府,避免在產生行政訴訟時,訴訟被告不清的弊病。市鎮兩級財權分配關系,賦予特大鎮更大的財權自主,明確市鎮兩級在公共服務中的分擔機制,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加大對特大鎮的轉移支付力度。第三,“片區管理,服務下沉”,實現鎮、村管理無縫連接。在保留各村建制的基礎上,將各村劃分為幾個“大片區”,并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各片區負責人,同時設置相關管理服務機構,將服務下沉到村,解決特大鎮規模大、無街道辦事機構、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實現管理服務的無縫連接。

    第4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關鍵詞: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城市社會需求;轉型與重構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4)02-0030-04

    社會管理作為“規范協調社會關系、社會行為和社會組織,以維護社會秩序的活動”,[1]是一項復雜、龐大的系統工程。在當代中國的經濟騰飛中,新型工業化城市既面臨著急劇變革的形勢,也承載著傳統社會管理的歷史沉疴,其社會管理模式改革面臨著重塑與轉型的現實性和緊迫性。

    一、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轉型與重塑的時代背景

    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新型工業化城市的各種社會要素加速流動,社會結構急劇變化,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盡管一些地區進行了社會管理改革的積極嘗試,努力構建適合自身的社會管理模式,但在復雜的經濟社會環境面前,效果并不理想。

    新型工業化城市人員流動頻繁,社會結構日益復雜。在改革開放的時代潮流中,新型工業化城市傳統的社會結構率先解體,社會結構由封閉轉向開放,由簡單走向多元,新的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在不斷產生并發展壯大。由于新型工業化城市有著更多的就業和發展機會,大量流動人口向其集聚,有的地區流動人口數量甚至超過本地戶籍人口。在大量的外來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由于多種原因難以融入其生活工作的城市,成為“游民群體”,社會認同和歸屬感較差,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與此同時,隨著社會開放性、流動性的不斷加速,“兩新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民間的“草根社會組織”不斷涌現,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乃至心理、精神的寄托和歸屬,導致社會結構日益復雜,社會管理領域空前擴張,社會管理任務空前加重。

    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需求更加多樣,社會管理壓力持續加大。在新型工業化城市,人們的生存型需求得到滿足后,開始重視發展型需求,包括人力資源開發、精神文化投資和消費、自身權利需求、社會安全需求和社會保障體系等。由于現有的城市供給體制機制無法對這些發展性需求提供充分有效供給,新的社會需求的滿足方式尚未成型,導致人們在生活中缺乏保障感和安全感,對政府的不信任情緒和對社會的不滿情緒潛滋暗長,“國家”與“民眾”的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政府社會管理壓力持續加大。

    新型工業化城市中,社會管理的復雜性空前增加。經濟高速增長的邊際效應出現衰減趨勢,利益分化日益嚴重,利益沖突時有發生,社會成員受益不均,各種社會問題和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那些在改革開放中利益受損的群體的心理承受力比較脆弱,對現實不滿,滋生了仇富、仇官、仇警心理。加之在網絡化背景下,不良文化也在迅速滋生蔓延,進一步沖擊著人們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面對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急劇變動、利益格局快速調整、思想觀念不斷變化的新形勢,社會管理工作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

    社會管理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不夠,凸顯了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改革的緊迫性。在不少地區經濟建設“一手硬”、社會管理“一手軟”的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地方管理機構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理念滯后,社會管理措施不當,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強,效果不好。

    綜上,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復雜性和挑戰性,對社會管理內容、方法乃至模式進行本質變革的要求日益迫切??梢哉f,新型工業化城市遇到的最大困境不是經濟領域的挑戰,而是社會管理的滯后性所帶來的束縛。

    二、新型工業化城市的社會管理創新探索

    為了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我國許多新型工業化城市在社會管理領域也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構建新的社會管理理念和目標

    總體上看,新型工業化城市用實際行動在以人為本理念、源頭管理理念、綜合治理理念和依靠群眾理念等方面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2]表現在強化服務意識,不斷改進服務工作,在管理中服務,在服務中強化管理,力求做到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以人為本理念初步形成;通過構建行政責任、法治政府建設指標及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積極建立社會管理的長效機制,發揮人大政協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平臺的作用,努力實現社會管理的規范、科學、高效,源頭管理理念意識增強;通過政府各部門協調運作,注重加強社會管理的綜合治理,在綜治基礎工作體系、綜治工作責任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管理服務工作體系等方面著力,初步樹立了綜合治理理念;通過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渠道發揮群眾作用,如建立專業性社工隊伍,建立治安隊、巡邏隊等各種群防群治組織,動員群眾積極參與社會管理,逐步樹立依靠群眾理念。

    (二)推進社會管理體制的建立與創新

    新型工業化城市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實際,積極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具體表現在:成立各級社會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形成了上下有效互動的社會管理縱向領導體系和多部門聯合協同工作的橫向工作網絡;建立社會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由負責專門社會管理工作的部門召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舉行會議,研究部署社會管理工作,加強社會管理的動態協調和源頭治理;推進社會管理制度建設,通過一系列地方政府制定的制度,包括政府社會管理科學民主決策、獎罰分明的考核、執行制度、群眾權益維護制度、綜治維穩工作制度等,不斷為社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①建立“大調解”機制,②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良性互動,建立專職調解員制度,構建起“以專帶兼、專兼結合、網絡化”的“大調解”格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調解聯動工作機制及警民聯調機制,化解了大量社會管理難題。[3]

    (三)推進社會管理方法的建立與完善

    新型工業化城市根據矛盾多發的實際情況,在社會管理中上強調統籌兼顧,既注重統籌政府各部門的力量,也注重激發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積極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努力改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過管、控、壓、罰實施社會管理的方式。一些地區在管理中注意綜合運用多種方法,既包括法律手段,也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既注重借助道德力量,也善于進行輿論引導;既注重通過試點先行典型引路,也善于集中力量進行重點突破;既注重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也善于利用自身優勢加快社會管理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經過不斷探索,新型工業化城市在領導方法上努力做到了由行政命令向教育引導轉變,在管理方式上開始由簡單管理向綜合服務轉變,在工作方法上逐漸由堵截向疏導轉變,初步形成了社會管理的方法體系。

    (四)進行社會管理內容改革和創新

    新型工業化城市在其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對于自身遇到的社會問題積極進行改革和創新。在管理主體方面,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簡政放權,通過“大部制”等方式,努力建設強政府、大社會,力求向政府主導型的社會共同治理轉變。在社會事業方面,注重民生問題,在擴大和穩定就業的同時,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完善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在服務管理方面,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加快建設新型城市社區,增強基層群眾自治活力;不斷創新人口管理,努力消除戶籍歧視;加強社會治安,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成一站式服務平臺,做到人員聚合、職能聯動、窗口前移,提高辦事效率。在社會組織方面,進行行業協會改革,使協會擁有了更大自;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創新扶持政策,建立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制度,建立社會組織扶持基金和孵化基地,不斷拓寬其參政議政渠道。

    三、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評析

    (一)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的演變趨勢

    第一,社會管理權力從高度集中向分權轉化,呈現出社會化趨勢。我國傳統社會管理體制的主要弊端在于政府管理體制的過度國家化,改革這種政府高度集權的社會管理體制,關鍵在于政府向社會分權。新型工業化城市率先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向社會放權。表現在:實現政企分開,政府將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下放給企業,企業自負盈虧;管理重心下移,將大量管理權利下放給基層組織;對公民的管理逐漸放松,公民的自由性和流動性空前增強,公民社會成長迅速。

    第二,社會管理的主體從一元向多元轉化,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是社會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服務的唯一提供者。新型工業化城市率先改變了這一模式,開始嘗試由國家總攬一切社會事務、支配社會資源的國家全能型社會向國家、市場、社會逐步分立的權利分散型社會轉化;城市民眾由依賴單位生存的“單位人”向獨立自主性日益增強的“社會人”、“社區人”轉化;各種類型的民間組織、社會組織迅速發展,并發揮著日益重要的社會管理作用。

    第三,社會管理的手段從人治向法治轉化,呈現出法治化趨勢。表現在進一步健全完善了社會管理機制建設,在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機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機制、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和社會誠信機制方面不斷完善;推進立法聽證常態化,重大事項進行聽證已經成為一道必須經歷的程序,部分城市還將網絡直播模式引入立法聽證會;嚴格責任考評,建立考評體系,探索采取第三方參與立法后評估模式,嘗試對政府立法,包括規章制度進行立法后評估。

    第四,社會管理重心下移,呈現出“基層化”趨勢。社會管理的根基在基層,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新型工業化城市重視基層社會管理的作用,把工作著力點和突破口放在基層,全面提升其管理水平。突出表現在:推行社會管理全覆蓋,建立網格化的社會管理工作責任體系,構建“街道-社區-基礎網格”三級體系,依托街道(鄉鎮)和社區,充分發揮各方的力量和作用,實現基層社會服務管理體系全覆蓋。與此同時注重信息建設,積極建立基層社會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聯網對接,互聯共享,網上智能服務作用明顯,快捷方便的基層社會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日益普及。

    第五,社會管理回應社會需求意識增強,呈現出“互動化”趨勢。新型工業化城市積極開展“政社互動”創新實踐,政府職能轉移激發了社會組織的能量,政府社會管理與社會多元主體有效銜接、良性互動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初現端倪:大膽創新基層民主管理,引導、推動群眾組織發揮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效銜接機制;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釋放社會活力,探索政企合作新方式,推進政府與行業協會的協同治理;結合社會管理重點和難點,政府與社會團體、社區組織在社會服務、社區治理、社會救助等領域共建共治;注重發揮社會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在政府決策、治安管理等領域推動公眾有序參與社會管理;根據虛擬社會的發展實際,積極搭建網絡政民互動平臺,快速解決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初步建立政府社會管理與網民自律管理的良性互動機制。

    (二)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的缺陷

    從總體上評估,我國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也有著明顯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民間力量參與不足。新型工業化城市政府在職能轉變問題上進行了諸多改革,表明了政府在職能轉變上的魄力和決心,但是,新型工業化城市政府職能轉變尚不到位,其社會管理職能依然是通過建立專門的機構來行使。政府對自身的管理職能定位不清晰,有限政府的理念尚未確立,對行政管理、市場管理和社會管理職能劃分不清,政府“缺位”、“越位”、“錯位”現象時有發生。民間力量參與社會管理機制不完善,社會組織的自治程度不高的現象比較突出。

    第二,公民社會基礎薄弱,公民的社會參與意識和程度不高。公民社會是社會管理的主體和基礎,成熟發達的公民社會是社會管理有效推進所必需的社會基礎。新型工業化城市的公民社會正隨著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而迅速崛起,影響力日益擴大,但公民社會基礎還很薄弱,其發展面臨許多制度性困境。公民的社會參與意識和程度還不高,公民的志愿精神和公共精神尚不成熟。這些問題的存在,也對社會管理的運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第三,社會管理的有效性不足,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新型工業化城市大多成立了專門的社會管理部門,但在實際工作中,與社會管理工作相關的部門眾多、職能交叉且各自為政,常常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在面對各種新情況、新問題時,工作理念、手段不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解決問題不力,導致一些社會矛盾不斷升級;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滯后,未能有效跟進對新的領域和新生事物的管理,存在不少社會管理的“真空地帶”;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系統設計不足,導致一些制度在破解社會管理難題的有效性方面受到影響;基層組織未能獲得法定的管理權限,也難以獲得相關授權,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時往往捉襟見肘,效果不佳。

    第四,社會管理的方式比較單一,不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包括沿用傳統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社會管理方法,特別是政府主導下的以行政方式為主的管理方式,社會結構復雜化及管理任務繁雜化與社會管理方式單一化的矛盾比較突出。同時,就管理對象而言,對體制內人員約束較多,管理比較嚴;對大量新產生的且日益增多的體制外人員約束較少,管理辦法不多。

    綜上所述,我國新型工業化城市的社會管理創新探索成果顯著,但亦存在明顯不足,其社會管理的實質依然是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因此,如何實現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的轉型和重構,依然是現階段社會管理研究的重要課題。

    四、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轉型與重構的路徑選擇

    新型工業化城市社會管理模式的轉型與重構,需要圍繞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結合其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尊重社會管理規律的基礎上,在社會管理的理念、體制和內容等方面進一步著力,努力建立起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新型社會管理體系。

    (一)樹立適應形勢需要的新理念,實現社會管理理念的徹底轉型

    先進的理念是做好社會管理的前提和先導,實現社會管理理念的徹底轉型,是構建新型社會管理模式的重要保障。

    第一,以人為本理念。《管子》言:“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鄙鐣芾砻鎸Φ氖歉鞣N各樣的人,這些人的需求是多樣化的:不僅有具體的利益訴求,也有不同的情感訴求,還有公平、正義方面的價值追求。在社會管理的實踐中應該克服輕視人、忽視人,不重視做人的工作的錯誤傾向,改變“見物不見人”、“見事不見人”的錯誤做法,堅持把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到社會管理的全過程中,既包括具體執行,更包括制度設計和方法創新。這是實現社會管理模式轉型的一個方向性問題,也是一個關鍵性問題。

    第二,公平正義理念。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價值觀的終極追求,也是保障社會和諧運轉的必要條件。正如亞當·斯密所指出的,“正義猶如支撐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柱子松動的話,那么人類社會這個雄偉而巨大的建筑必然會在頃刻之間土崩瓦解?!盵4]在社會管理領域維護公平正義,既要落實“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經濟政策,更要通過政府的再分配和慈善事業的第三次分配進行調節,以逐漸縮小貧富差距。同時,尋求公平與效率、共同富裕與一部人先富起來的平衡機制,加快建立、完善各項社會管理制度和公共政策,建立維護公正的制度環境,逐步構建完善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體系,努力實現社會的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

    第三,社會本位理念。在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中,重心必須向后者傾斜。明晰“社會本位”的重要性,樹立“社會本位”理念,既是形勢發展的要求,也是社會管理模式轉型的要求和體現。實現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就是逐步促成社會走向獨立、自主和自治,使政府管理和控制社會向調控、引導、服務社會轉變,向政府與社會的合作治理乃至共治轉變,從而建立起現代化的社會管理模式。

    第四,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的確立,意味著現代化進程中社會管理理念的根本性變革。社會管理視域下的法治,一方面,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明確不同國家機關的權力邊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規定公民對于國家和社會的基本義務,以培育、塑造公民作為社會共同體的主人翁意識,從而“實現國家、社會、政府、公民之間良性互動與社會管理的和諧有序”。[5]

    (二)加強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構建社會管理的機制保障

    社會管理體制就是圍繞社會管理活動所建立的一系列制度、規范和措施,在社會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影響社會管理質量的重要因素。只有重視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基礎性、根本性問題,才能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和充滿活力。因此,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是社會管理模式轉型的關鍵。

    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必須圍繞“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運行機理,以以人為本、服務優先、改善民生和社會公平公正為基本原則,堅持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人民群眾等共建共治共享的路徑,構建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要求相適應的現代社會管理體制。其創新的內容包括:支持和保障社會管理的運行機制、基本公共服務的聯動機制、防止各類行政事務擅自進入社會組織的隔離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機制、動力機制和監督機制等。

    (三)構建新型的社會管理架構,全方位重塑社會管理模式

    第一,在努力構建“有限政府”的同時,強化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一方面,要求加快政府體制改革,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力度。厘清政府的職能定位,強化政府制定規則和進行監管的“掌舵”功能,科學設置政府的社會管理機構、劃分政府的社會管理部門的權限,解決好“管什么”和“怎樣管”的根本問題,避免政府對那些管不好也管不了的社會事務進行直接干預和管理,避免出現政府在社會管理中走向“總攬一切”或“過度退讓”兩個極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要有“進”有“退”:“進”就是對以往忽視和“缺位”的管理和服務領域,例如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領域,政府應該主動負責;“退”是指政府勇于向社會組織“放權”,敢于讓其“接力”,退出那些可以由社會組織來提供更好的管理和服務的領域。另一方面,要強化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發揮主導作用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確保社會管理沿著正確軌道運行的關鍵。這就要求政府要將更多的公共資源向社會管理傾斜,在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社會公平、提供社會規范等公共服務方面,真正肩負起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責,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第二,培育、規范社會組織,構建“一主多元”的社會管理結構。要積極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大力改善其生長發育的法制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作用以取代和填補因政府退出造成的缺位,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財政支持和政策保障,從根本上改變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包攬一切的作法,形成“一主多元”的管理結構,即政府主導——社會合作模型,形成以各級政府為主導,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群團組織等部門的多元主體并存的結構,進而構建“政府調控機制與社會協調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社會管理網絡”。[6]

    第三,重視公民參與,重構社會管理的群眾參與渠道。約翰·克萊頓·托馬斯認為:“社會的變遷、治理模式的變革及其帶來的其他規范性價值的轉變,意味著公共管理者以及政府組織以外的領導者都必須面對一個不斷強化的、必須履行的責任,那就是,在所有類型的公共決策過程中,必須讓公民參與進來?!盵7]公眾參與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因素,公眾是社會管理的最基本元素。健全公眾參與機制,為公眾參與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是建設民主、科學和高效社會管理體制的有效途徑。一方面,要積極創造公民參與的平臺,豐富參與的方式,充分運用重大事務公決會、民情懇談會、事務協調會、工作聽證會和民主評議會等形式,推動公民在參與過程中提升民主意識、公民意識;另一方面,要通過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和論證制度、社會公示和聽證制度、制度等,積極創造各種便利條件保障公眾有序參與社會管理。

    第四,加強應急管理,提高危機管理能力。新型工業化城市情況復雜,危機問題頻發,危機管理日益重要。搞好應急管理,需要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強應急管理機制建設,加強各級干部應急知識和能力的培養,提高全社會防災救災和應對危機的能力。要加強社會管理防控體系建設,有效防范和處置社會矛盾和沖突,將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第五,重視績效評估,完善社會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有效的績效評估是提高社會管理質量的重要一環,也是社會管理發揮作用的基礎工作。在制定績效評估體系時,要注重實現績效評估指標多元化,注意處理好發展與秩序、效率與公平、服務產出與社會滿意度、當前顯性政績與未來發展潛力、量的指標和質的指標等要素之間的關系,保證評估程序的科學性和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

    綜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社會領域的一場深刻改革。新型工業化城市既面臨著社會管理轉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承載著引領社會管理新發展的時代任務。

    注 釋:

    ①作為中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成都市政府

    在2008年11月頒布出臺了《關于深化城鄉統籌進一步提

    高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的意見(試行)》,在全

    國首次分清了政府和村級自治組織在農村公共服務和社

    會管理中的職能職責,對社會、經濟和政治組織進行了

    分工。

    ②江蘇省南通市探索建立了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大調解,

    逐步健全了較為完善的大調解組織機制、制度體系和運

    行規范,形成了矛盾糾紛的受理登記、首問負責、排查

    分流、聯動聯調、定期回訪、調處督辦、培訓管理、統

    計報表等各類運作制度,維穩效果比較明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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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楊韶華.以改革創新精神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深圳市

    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調研[J].求是,2010,(17).

    [3]編寫組.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學習讀本[M].國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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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英]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M].謝宗林,譯.中央編

    譯出版社,2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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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者的新技能與新策略[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5:5.

    第5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關鍵詞:城鄉結合部;社區整合;襄陽市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195-02

    引言

    對于處于城市擴張過程中的邊緣區域,國外學界普遍使用的是“城市邊緣區”(Stadtradzonen)、“ 城 鄉 邊 緣 區 ”(The Rural- Urban Fringe)、“ 鄉村-城市邊緣帶”(Rural- Urban Fringe Belts)、城市邊緣帶”(Urban Fringe Belts)“、轉型區”(Zonein Transition)等概念。在筆者看來,中國的城鄉結合部社區首先是在整個社會大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既是一個價值理想,也是一個理論范式,同時還是一個社會過程。這個社會過程在“總體性社會”和“市場社會”兩種“非傳統的”社會形態之間的轉變,在此” 現代化”的過程中形成了相當有中國特色的城鄉結合部社區。

    城鄉結合部目前出現的問題與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密不可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資源大部向城市傾斜,對農村缺乏應有的資源投入,而隨市場快速發展起來的城鄉結合部在政府眼中仍然屬于農村地區,因此缺乏有效規劃與管理,城鄉結合部在相當程度上處于任由自身發展的狀態,嚴重地制約了城市化進程,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亟待治理。與此同時,在計劃經濟時代對社會人員管理起過相當重要作用的中國單位組織卻日益受到來自市場化的壓力,國家與社會的同構關系被打破;市場化造成社會資源的重新配置和社會結構的重組,國家通過單位組織進行的單一行政性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戰。越來越的管理需要下放到新興出現的各類基層社區。要解決這個問題應從基層管理入手,即強化社區管理。社區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組織內,為了維護社區的正常秩序,滿足社區居民物質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而進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活動。本文擬以襄陽市S社區為例,對我國城鄉結合部治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謹陳管見。

    一、S社區的管理現狀

    S街道地處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近郊,是襄陽市西大門,316國道和鄧城大道橫貫東西,襄荊高速公路連通南北,并留有出口。全街版圖面積28.6平方公里,擁有耕地面積1.4萬畝、灘涂資源近8 000畝,農業主要以蔬菜為主,兼有花卉、糧食等經濟作物,工業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現有工業企業近70家,是一個涉農型的街道辦事處。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S社區快速由傳統農業區轉變為現代工商業區,村民變為居民,農村變為社區,農田變為工業和商場。目前,該社區現有常住人口3 140戶,總人口7 450余人。

    二、S社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種糧不如種房,違法建設泛濫,亟須治理

    隨著近年來城鄉結合部地價的飆升,越來越多的社區居民開始大肆違規建房以期在拆遷時等到高額賠償。目前,S社區存在的違法建設主要有,一是鄉鎮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大量土地,用于建設廠房、商鋪出讓、出租;二是借農業結構調整、舊村改造等名義,規避用地審批手續或超范圍建設,搞小產權房開發;三是通過出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業用地進行非農建設;四是村民未經批準強占邊角地、綠地、耕地等,建房出租,謀取不法利益。其中,前三類屬集體違法,第四類屬個人違法,說明在違法用地方面鄉鎮基層政權、村集體組織與村民個人具有一致性。

    (二)城鄉結合部管理體制不順,從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

    城鄉結合部說到底是隨著城市的發展,以往近郊農村在向城市轉化過城中形成的過度階段,這種特性造成了其城不城,村不村現象,一方面它必須接受以管理城市為主的社區的領導,但又不能實施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另一方面其農村社區屬性,決定了在土地所有權、戶籍制度等方面只能實行農村管理體制。于是,就形成了城鄉二元管理體制并存的交叉性矛盾,導致城鄉結合部管理乏力和管理效率低下,最終只能是誰也管不著,誰也管不好。而管理體制交叉性矛盾與管理體制改革的滯后相結合,致使現行的管理體制大大落后于已經基本實現城市化,甚至高度城市化了的城鄉結合部村鎮的發展需要,因此出現了所謂城中村現象。特別是因為體制滯后,使土地所有權、戶籍管理等問題難以解決,導致城鄉結合部的社區建設不能納入城市發展整體規劃,形成了特有的戶籍身份與職業身份嚴重不相符的特殊人群部落。

    (三)人戶分離,農居混雜,流動人口密集,治安形勢嚴峻

    城鄉結合部的人口構成最典型的特征就是“農居混雜”,指農民與居民混聚在同一村落。主要情況,一是本地現代小區建成后,許多城鎮戶籍的居民隨之遷來,與本地農民形成廣義層面的農居混雜;二是外來流動人口中也是農居混雜,既有農民工,也有外地城鎮戶口的務工經商人員。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外來人口的快速集中和高流動性、人員構成的復雜性、素質的低層次性和較高的犯罪率,已嚴重影響了城鄉結合部穩定發展。城鄉結合部社區聚集了較多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幫派性較強的流動人口,加上地方宗族勢力和惡勢力的抬頭,極大地削弱了當地社會穩定的控制機制。另外,城市化進程中城鄉結合部地區社會資本下降,其原有的 “熟人社會”變成了新的 “陌生人社會”,人們相互之間缺乏一定的互動網絡與信任,行為容易 “失范”。在調查中,我們著重對當地的社會治安狀況做了針對性的調查,結果如表1。

    表1 居民對所在地社會治安滿意度調查

    如表1所示,有61.6%的受訪者對當地社會治安狀況表示滿意,他們普遍認為當前的社會治安較以前有所好轉,總體上呈現良好的態勢;而剩余36%的受訪者則給出了否定的意見,即不滿意當前的社會治安情況,這些人認為當前的社會治安還存在諸多隱患和問題,亟須采取措施加以改善。綜合來看,居民對當地公共安全給予了較好的評價,但仍需注意解決隨時可能發生的公共安全問題,進一步提高公共安全指數。

    (四)基礎設施不足,環境臟亂,公共服務落后

    一是社區居民娛樂健身設施較少,社區現有占地400多平米的文化活動廣場,300平米的社區辦公、老年活動用房,休閑小樂園。這些硬件設施能滿足居住在社區辦公樓附近的居民休閑娛樂需求,但不能滿足社區其他角落居民的需要。二是商店較少,無固定買賣場所。例如,居民買菜是在路旁的小攤上,僅有8:00--9:00和17:00一18:00兩個時間段營業,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三是路燈稀少,草叢濃密,建筑工地多,易造成安全隱患。

    三、實現城鄉結合部社會穩定發展的思路與對策

    (一)強化城鄉結合部社區居民自治意識,促進社區自治

    目前城鄉結合部社區治理亂象主要原因在于由村級管理模式向社區管理模式的轉變過程中,符合社區建設需要的各類組織形式沒有充分發展,以及相應的組織制度建設滯后。我們應該轉變政府主導型的社區管理措施,把社會資本引入到社區管理中來,引導非政府組織、公眾、志愿者、私人部門等多方力量參與,形成多元化治理的新格局。

    這種背景下,社區建設的方向就不應是國家化與行政化,而是通過改變政府對資源分配的絕對控制,逐步弱化政府對社區的直接控制和干預,適當從社區退出,培育社區居民自治的土壤。同時,重視中介組織的培育,把社區中的一些公益性事務轉由中介組織或公益組織承擔,從而使居民委員會卸下重負,淡化行政色彩,由此促進居民的自我組織與社區自治。

    (二)培育社區社會資本加快社區整合

    社會學將人們之間的社會聯系納入資本范疇,提出了社會資本概念。帕特南運用社會資本的概念探討市民社會與民主行政運作的關系,將社會資本界定為社會組織的特征,諸如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它們能夠通過促進合作來提高社會效率,并減少群體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社會資本理論認為,個體公民關心公共事務,并形成互惠合作的規范。網絡是公民參與的前提條件與基本特征,活躍的公民參與是推進民主政治與獲得良好制度績效的有效保證。加強社會資本建設,提高居民的社區認同感,是實現社區整合的又一途徑。城鄉結合部社區面臨著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社區成員復雜、管理難度大等問題,提高居民的社區認同度,能夠彌補組織和功能整合上存在的不足。 社區社會資本是一種群體視角的社會資本,它涉及社區居民間的交往頻率,社區居民的交往越頻繁,對其社區的歸屬感越強,就越能夠在整體上提升全社區的社會資本,從社區工作的角度來看,也有助于社區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6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的沖突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之下,社會管理創新并不是任意而為的,它還面臨著如何與法治相協調的問題。從法治的內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穩定性為基本保障。有別于此,社會領域的創新則要求人們對既有的體制、制度、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適時作出調整與變動,以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兩相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法治所要求的穩定性和創新所體現的變動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緊張關系:一方面,要進行創新,就勢必面臨如何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其穩定性問題;另一方面,要實施法治,則又面臨如何保證創新的及時進行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問題。在社會管理領域,這種情況同樣存在。如何在創新的變動性與法律的至上性和穩定性之間保持平衡,超越創新與法治的緊張,促進其協調一致乃至相互促進,是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

    (二)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的協調

    首先,社會管理創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誠然,法律可能出現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情形,但即使這樣,社會管理創新也應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否則,社會管理主體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為將引起其他社會利益主體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嚴無從維護,法律的崇高地位無從保證,創新不但不能達到加強社會管理,反而可能導致社會處于更加不確定的無序狀態。

    其次,社會管理創新應實現制度化。社會管理涉及多個方面的內容,包括社會管理的主體、權限、程序、方法、途徑、手段等,相應地,作為對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的創新,也涉及所有這些方面的內容。為保證成功的創新經驗得到長期和廣泛的應用,增強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應及時將其制度化,通過制度形式將其固定下來。

    最后,社會管理法律本身要進行創新。社會管理創新應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但法律本身不應是長期僵化不變的,在法律不能適應社會管理形勢發展的需要,或出現因法律的局限而導致必要的社會管理創新無法開展的時候,應著手對社會管理法律本身進行創新,也就是開展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這種修訂不僅可保證社會管理創新的進行,保證社會管理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也可保證社會管理創新在法治的軌道內進行,不致出現表面上“良性違法”、實際上有損法律尊嚴的狀況。

    (三)法治視角下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

    1.社會管理理念的創新。法治視角下的社會管理理念,要求必須摒棄原來的那種國家全面控制社會的思維,認識到社會自組織性的重要價值,允許社會組織的發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會結構。同時,在管理活動中,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應尊重各方利益訴求,保證各方合法權利的維護與實現;應貼近社會生活,增強服務意識,密切與管理對象的關系;所有社會管理創新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可脫離法律的約束。只有牢牢樹立依法開展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的理念,才能帶動社會管理主體、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創新,實現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根本目的。

    2.社會管理主體的創新。在法治視角之下,要開展社會管理創新,就必須進行主體的創新,由單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會化管理轉變,由單一管理主體向多元管理主體轉變,明確各主體的職責范圍和工作機制,在繼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發揮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作用,形成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3.社會管理手段的創新。當今社會是個多元社會,與之相應,社會管理的手段也應該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強制性手段的同時,應視管理內容的性質和類別,采取多種手段進行管理。尤其要重視疏導性手段的應用,防患于未然,將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無形之中。同時,隨著科技的進步,應及時采取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社會管理活動,如采取現代信息技術、網絡等手段實行社會管理。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形式

    基于是否以執法辦案為載體,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間接參與”,第二個層次是“直接參與”。

    “間接參與”體現為檢察機關通過具體個案的妥善解決,在微觀層面上達致化解社會矛盾、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的效果,為社會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在穩定有序的狀態中不斷發展。

    “直接參與”則體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檢察機關將檢察職能進行橫向延伸和深化,即在原有檢察職能范圍中、在各項工作從入口到出口形成的線性管轄區間內把兩端向外延伸,即“入口”前提和“出口”后置,以達到延伸檢察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目的。[1]實踐操作中,“入口”前提的典型表現是對犯罪的一般預防,例如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2]深入社區、企業、學校宣傳講解法律知識,提示群眾遠離違法犯罪等;“出口”后置的典型代表是對犯罪的特殊預防,例如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協助做好特殊人群(如犯罪未成年人、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等。第二種情況,檢察機關基于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權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參與社會管理,與執法辦案工作聯系很少。比如:依法監督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多方面為政府施政提供專業協助(如向行政部門提交法律咨詢或法律意見,就政府的法案提出建議等),加強工作協調、推動完善法制,向社團、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等。[3]分析上述兩個層次,檢察機關并不像行政機關、黨群組織及其它社會組織一樣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組織成員等的行為或者相關社會關系進行規劃、控制,而均需要通過與其它機關的配合協調,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供咨詢等方式參與社會管理,以達致完善社會管理的目的,這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

    三、延伸檢察職能,創新社會管理

    (一)轉變理念,厘清認識

    一要增強公平理念。檢察機關應切實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范及時、充分且準確地轉化為各類法規范和制度,轉化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切實確立和竭力踐行的基本價值追求,轉化為各類社會管理主體進行價值取舍和決策判斷的基本行為準則。[4]二要增強人本理念。高度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諧穩定社會建設擺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類利益訴求,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進而形成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創新。三要增強可持續理念。當前,社會管理方式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創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個時期政法機關的重點工作,檢察機關責無旁貸。四是增強統籌理念。檢察機關應以法律監督為紐帶,統籌好各方主體,統籌好各種職能,兼顧好各種利益,實現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主體定位,參與管理

    從權力屬性上來講,檢察機關不是典型的社會管理主體,不具有社會管理職能。但從廣義的社會管理來講,檢察機關具有對內管理的職能,同時,部分檢察職能如公訴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主動追訴犯罪的功能,相對于中立的司法屬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控制犯罪的社會管理性質。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大致可以做出這樣的判斷,檢察機關具有一定的打擊和控制犯罪的職能,具有對內管理的職能,這些都是廣義上的社會管理職能,但從狹義的社會管理職能上來講,檢察機關不是社會管理的直接主體。但是,檢察機關在我國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有相對廣泛的法律監督權,公訴部門可以對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對刑罰執行活動以及刑事強制措施進行監督,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及其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反貪、反瀆職侵權部門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還可以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法院、監獄、看守所、行政機關作為被監督者,其中除法院屬于司法機關外,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和行政機關都具有明確的社會管理職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對于被監督對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強制力的外部監督,對于被監督機關的內部監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規范被監督機關的內部管理。同時,對于促進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行政機關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和創新其管理社會的體制機制也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屬于廣義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執法辦案活動是廣義的社會管理活動,同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部分社會管理活動負有監督職責,既是創新的主體,又是推進創新的力量。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對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動法治化社會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其獨特的促進作用。

    (三)創新途徑,延伸職能

    一要向農村基層社會建設、社會管理延伸檢察職能。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鄉鎮檢察室等新機制,努力延伸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參與社會建設的觸角,積極搭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服務的新平臺。設立基層檢察工作室[5]有助于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基層派出機構的立案、偵查、審判和社區矯正等活動的同步監督、全程監督,切實增強法律監督效果。

    二要向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延伸檢察職能。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監外執行罪犯、刑滿釋放人員、輕微犯罪被不人等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與共青團、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密切配合,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加強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要向促進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延伸檢察職能。在建設與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導下,檢察機關參與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一要堅決依法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竊取國家秘密,詐騙、盜竊和“黃賭毒”等犯罪活動,凈化網絡環境,維護網絡秩序;二要分析網絡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和提出立法建議,促進網絡管理法律法規的完善;三要高度重視涉檢網絡輿情,建立健全應對、引導機制。既要把網絡輿情作為聽民聲、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對涉檢負面輿論快速反應,及早處理,正確引導,營造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網絡輿論環境;四要重視檢察門戶網站建設和維護,建設好“網上檢察院”,利用網絡大力開展“陽光檢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最大限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了解,提升執法公信力。

    四要向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的社會管理延伸檢察職能。社會矛盾產生的原因可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交往摩擦產生的矛盾,即各種人際交往、經濟交流等過程中產生的矛盾;二是社會管理存在偏差產生的矛盾,即由于管理上存在瑕疵或錯誤,導致相關當事人采取不當行為而產生矛盾。檢察機關所辦理的案件,往往是社會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結果,矛盾糾紛的激化可能由于信息不對稱,存在重大誤解導致;也可能是一方采取嚴重的欺騙、侵權等,導致嚴重不公而產生。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就是要以法律責任追訴為手段,懲治導致矛盾的過錯方,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彌補被害方損失;以析法說理為依據,溝通信息,分清責任,化解矛盾,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適當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具有對激烈社會矛盾進行糾偏、修復和管理的作用。

    五要向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職務犯罪預防延伸檢察職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反腐敗總體格局中的重要環節,是檢察機關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利劍。檢察機關可通過預防調查,深入分析導致職務犯罪的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監督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其變化趨勢和發案規律,為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檢察機關可通過開展行賄檔案查詢,實現對辦案和其他執法活動中所形成的資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檢察機關可通過預防教育、宣傳,發揮廉政文化輿論導向作用,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實現多元化的社會管理新格局。

    注釋:

    [1]劉建剛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相關問題的研究》,載中國人民法制網,2010年11月9日訪問。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載《檢察日報》2010年10月28日。

    [3]何超明:《在2010/2011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的致辭》,載《當代檢察官》2010年第11期。

    第7篇: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一)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效。近幾年,我市供銷合作社在加大改革改制力度的同時,不斷轉換經營機制,努力探索新形勢下服務“三農”的新途徑、新方式,在逐步擺脫困境的基礎上,致力于構建以農業生產資料連鎖經營服務網絡、農村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網絡、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絡、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網絡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現代流通服務體系,為廣大農民生產生活提供社會化服務發揮了積極作用,對于促進我市農業發展,活躍城鄉市場,增加農民收入,作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我市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現實意義。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擔負著為農村經濟、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提供社會化服務的重要任務。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對于完善服務體系,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村需求,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形成城鄉經濟統籌發展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

    (三)明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目標。在新的形勢下,全市供銷合作社必須繼續牢固樹立為農服務宗旨,堅持改革創新,堅持聯合發展,堅持合作制,轉變發展方式,完善服務功能?;拘纬梢赞r資、再生資源回收、農副產品購銷、日用消費品、煙花爆竹經營等(簡稱五大經營網絡)為重點,市、縣龍頭企業為載體,連接城鄉、網絡完善、功能齊全、覆蓋全面的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

    二、加快推進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體系建設

    (四)加快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現代經營服務網絡。進一步發揮供銷合作社農資企業的市場主導作用,按照“龍頭企業+配送中心+鄉村直營店或加盟店”的模式和“統一標識、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服務”和技物結合的要求,做強做實農資現代經營服務網絡體系,不斷增強其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形成覆蓋全市、遍布鄉、村的農資連鎖經營網絡,為農民群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放心農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法開展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辦好莊稼醫院,面向農民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市、縣(市、區)政府要在農資倉儲用地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確保淡季化肥、農藥等農資儲好儲足,做到及時供應。完善市、縣(市、區)兩級淡季化肥儲備財政貼息制度,進一步使淡季化肥儲備財政貼息制度化、常態化,并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增加財政貼息金額。物價、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儲備貼息的監督管理,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在化肥質量、存儲數量、倉儲方式和銷售價格等方面的指導監督,確?;使袌龇€定,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

    (五)加快發展農副產品現代購銷網絡。充分利用供銷合作社系統在農村的組織資源和經營網點,在全市培育一批大、中型農副產品流通企業,推進現有農副產品批發市場進行標準化改造,建設一批農副產品采購配送中心和連鎖收購站點。支持供銷合作社創辦的農產品批發(集貿)市場升級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強倉儲運輸、冷鏈物流能力,加強農產品經紀人隊伍建設,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切實解決農副產品的銷售問題。

    (六)加快發展農村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通過重組、合資、合作等形式,改造和組建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企業。重點加強縣級日用消費品龍頭企業和配送中心建設。以加盟連鎖為主要形式,以區域配送中心為依托,在縣城區發展大型超市;在中心鄉(鎮)建設具有較強配送功能的直營連鎖超市;在行政村改造村級綜合服務社,發展標準化連鎖農家店。逐步形成覆蓋縣、鄉(鎮)、村三級的日用消費品現代經營網絡,以改善消費結構,提高服務質量,為農民提供質優、價廉、放心的消費品。支持供銷合作社制定農村日用消費品經營服務網絡建設規范,對驗收合格的網點,各級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以“以獎代補”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資金支持。

    (七)加快發展農村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供銷合作社要以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上升國家戰略為契機,積極參與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培育農村再生資源經營龍頭企業,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依法開展農村廢舊家電等的回收、分揀、加工等業務,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清潔工程”建設。

    (八)加快發展煙花爆竹連鎖經營網絡。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煙花爆竹行業規劃,維護供銷合作社煙花爆竹經營管理主體地位。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置,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由供銷部門與安監部門協商,安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審批。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全市煙花爆竹歸口經營管理工作,支持市供銷合作社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辦公室。安監、公安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供銷合作社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規范、有序、安全的煙花爆竹經營網絡。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對煙花爆竹流通行業協會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煙花爆竹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促進我市煙花爆竹行業規范發展。

    三、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發展

    (九)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經營功能和公益作用。對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好、創效能力較強及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有企業,各級政府要切實幫助解決其在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所涉及的土地、稅收、融資等有關政策,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辦理,盡可能給予優惠。對資產質量較差,管理難度較大的企業,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改革轉制;對供銷合作社傳統優勢領域,如茶葉、蔬菜、果品、蜂產品、畜產品、食用菌等參與國家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范、農業技術研發推廣等項目建設,應優先考慮。

    (十)做大做強供銷合作社社有企業。支持供銷合作社采取控股、參股、引進社會資本等多種形式,加快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社有企業建設。供銷合作社要構建社有資產監管運營體系,支持成立供銷合作社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加大社有資產監管,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企業經營機制,調整優化社有資本布局,引導社有企業推進以資本為紐帶的縱向整合和橫向聯合,促進優勢資源向骨干企業集中。支持社有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對社有骨干龍頭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控股地位。農業、科技、金融、農業綜合開發等扶持農業產業化政策,要向供銷合作社企業傾斜,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做大做強。對于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內部整合,按照國家規定減免變更過戶過程中產生的有關稅費,有關職能部門在手續辦理過程中要積極配合。

    四、不斷強化為農服務功能

    (十一)積極開展合作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做好全市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管理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創辦、領辦、引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營銷、技術、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對供銷合作社創辦、領辦、引辦的發展勢頭好,帶動能力強,輻射面積廣,助農增收快的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政應予以引導支持,每個專業合作社給予不少于2萬元的資金補助。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強涉農專業和行業協會建設,維護農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支持供銷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業協會開展農產品經紀人、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村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負責人等的教育培訓,培訓費用由培訓單位所在市、縣財政納入預算予以補助。

    (十二)積極創辦鄉鎮、村級綜合服務社。綜合服務社以加盟發展為主要形式,做到統一標識形象,統一商品配送,統一管理模式,統一服務規范。所有綜合服務社都有日用消費品連鎖店(農家店)和農資供應連鎖店,重點搞好便民服務。結合新農村建設點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創辦鄉鎮、村級綜合服務社,使鄉村級綜合服務社發展成為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切實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十三)嚴格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完整性。凡是農民需要、供銷合作社有條件承擔的任務和職能,各級政府都可以委托或賦予供銷合作社。依法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銷合作社資產完整性,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資產,各級政府應帶頭維護供銷合作社的財產權益。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用于發展合作經濟。

    (十四)加大供銷合作社系統社屬企業改革改制力度。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基礎上妥善安置職工。按照《關于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12號)精神,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冊正式職工、退休人員和歷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所需基本養老保險費,維護社會安定和諧,穩定供銷合作社干部職工人心。

    (十五)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歷史遺留問題。按照《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精神,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確認供銷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妥善解決歷史遺留的土地權屬爭議,切實把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抓緊抓好,各級政府要支持供銷合作社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任務。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用地,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處置社有企業資產所得收益全部返還給供銷合作社,優先用于供銷合作社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及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

    (十六)支持“新網工程”建設。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抓緊制訂和完善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規劃,并使之納入市、縣(市、區)新農村建設規劃中,要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再生資源、日用消費品、煙花爆竹等連鎖經營體系。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要納入規劃,安排用地指標,優先報批,減免規費。凡涉及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建設的有關事項,發改委、工信委、財政、商務、農業、稅務、建設、規劃、國土、工商、安監、公安、質監等部門在立項、資金、稅收、土地征收等方面按照國家政策給予大力支持。

    (十七)支持供銷合作社從單一供銷合作向多領域全面合作轉變。鼓勵其聯合涉農部門、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民經紀人和種養殖大戶,組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或各類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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