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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企改革;資產證券化;融資應用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得以蓬勃發展,并且通過相關數據證明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僅2015年我國共發行1386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5930.39億元,較2014年增長79%。截至2015年12月末,市場存量為7178.89億元,同比增長128%。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作用機理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認為凡是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以籌資的行為均屬于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即將缺乏流動性但是預計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方法予以出售,從而獲得融資,從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的國有資產轉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初級的形式是對存量資產折股并公開募集發行股票。雖然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相對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但是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它的運作方法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優良資產聚集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之后通過結構性重組,并進行一定的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將其轉換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
二、實施資產證券化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必然要求
國企的資產證券化是國企改革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國有企業融入市場經濟的關鍵之一。因為資本證券化可以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增強資本效率,能夠使資本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由于資本證券化,從而讓資本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讓資本細分化,從而讓資本具有高流動性和對社會高強度的滲透力,大大減少了資本的沉淀、閑置和浪費的現象,并能夠在流動中增強活力。
1.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盤活存量資產。
經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大部分國企面臨一大困境就是存量資產的僵化。主要體現在企業持有大量的應收賬款、票據和流動性相對較差的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卻擔負著巨額的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面臨這樣的困境,如果國有企業能夠采用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流動性比較差、但是未來收益比較可觀的存量資產提前變現,將企業的存量資產釋放出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那么就能夠盤活國有資產。
2.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國有企業融資成本,改善財務結構。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真實出售”使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從而降低了資產的負債率,提高了資金的周轉率,從而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大大降低,企業融資能力得到提高,企業的財務結構得到很好改善。
3.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國有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實現多渠道融資。
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脫媒特征”可以不必通過商業銀行媒介而直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長期融資,能夠為企業建立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之外的第三大融資渠道,增加了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4.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促進國有金融資產的健康發展。
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換為等級相對較高的有價證券,這樣不但使資本的充足率提高,同時還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使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得到解決;更有助于商業銀行有效分散貸款組織的非系統性風險,大大降低了金融業的整體風險。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
1.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近些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各方面的問題,從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產生,從而阻礙了我國市場化進度以及國有銀行的商業進程。而資產證券化恰恰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可以處理不良資產,而且還可以開辟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新通道,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存在建設周期長、資產投資量大、回收期較長、風險比較低、回報比較穩定等等特征,從這些特征來看是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條件的。因此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這樣的話可以緩解基礎實施項目資金短缺問題,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融資功能,改善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國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操作起來簡單、方便、快捷,同時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還可以保護所有者的權益。
3.國有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國有企業擁有一批質量相對較好或者是通過重組之后質量還可以提高的應收賬款,但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讓企業處于沉重的貸款壓力下,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費用和經營風險。也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導致了企業信譽度的下降,以致于更難獲取必要資金。為了解決這一困難,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有選擇地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這樣具有積極作用,不僅可以加速國有企業資金周轉,同時還可以讓投資者找到一個非常理想的投資工具。
四、推進資產證券化在國有企業中實施的建議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諸如: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稅務費用相對龐大、金融體制不夠完善等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因此必須要結合目前新常態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新一輪國企改革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立法先行,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資產證券化稅收和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一方面,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保護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還應該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稅收政策,這樣的話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車成本,從而來吸引投資者,提高投資者的興趣和積極性。在會計制度上,我們還可以建立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制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來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法律規范,這樣的話就可以提高會計制度的適應性。
2.培育多方投資者,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應該多方面、多渠道培育機構投資者,從而讓投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力軍。諸如: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民營企業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機構投資者。同時,要不斷的引導居民存款進入證券化市場。
3.積極推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建設。
保證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還需要一個日益完善的金融環境來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服務。一方面國家應該建立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金融市場中介組織的規范建設,嚴格市場準入和從業標準,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快國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市場的約束,形成具有調控力度的信用機制,這樣的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國資證券化質量,擴大市場需求,推進國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推進國資國企改革眾多方法中非常不錯的方法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覺得了一定成效。雖然目前不同產業和集團、不同區域的證券化都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同時企業也需要靠自身的努力解決。總之,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為國有企業創造效益、促進國有企業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培.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探索[J].財會研究.
[2]唐毅泓.我國資產證券化中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經濟師,2007(02).
論文關鍵詞:人力資本;人力資本證券化;金融創新
論文摘要:結合人力資本理論與證券化理論提出人力資本證券化的概念,進一步揭示出人力資本證券化實質上是一個終身的跨期最優消費-投資決策問題。這一新型證券化品種的提出符合金融產品創新的內在需求,同時能夠為勞動者個人一生的收入與消費水平做最平滑的安排。
1問題的提出
人力資本,顧名思義是通過對人力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通常認為,它是經過一定的教育、培訓等手段形成的勞動者的知識和技能,正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給出的定義:“人力資本是體現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產知識的存量。”因此,人力資本是蘊涵于勞動者中的一種能力,而勞動者則是這種能力的載體。回顧人力資本理論的發展,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到80年代,人力資本理論得到主流經濟學的承認和重視,人力資本理論體系得以形成和發展。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研究是沿著宏觀和微觀兩條思路展開的。宏觀思路主要探討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的影響等問題。另一種思路是人力資本理論的微觀研究思路,這一思路通過建立收益率函數,對個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職業選擇等行為進行微觀層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條線索:(1)TheodoreW.Schultz結合經濟增長問題的分析,明確提出了人力資本概念并闡述了人力資本的內容及其對經濟增長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對有關收入分配和勞動市場行為等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所開創的人力資本方法;(3)GaryS.Becker從其關于人力行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訴諸經濟學分析的一貫方法論出發,將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工具應用于人力投資分析,提出了一套較為系統的人力資本理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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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經濟增長基本要素的人力資源連同它的各種表現是天生附著在個人身上的資產,個人實際上控制著人力資產的發揮和生產性供給。與貨幣、土地和廠房等非人力資本相比,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樣的社會中,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不可分離的狀況都是無法改變的,不僅在羅森(Rosen,1985)所說的“自由社會”里,而且在巴澤爾(Barzel,1971)所考證的奴隸社會里人力資本只屬于個人的命題仍然成立。從資本的一般意義上理解,根據fisher(1930)的觀點資本是現在和將來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產生未來收入的資源都是資產——這其中當然包括人的勞動能力和知識存量,而資本不過是資產的市場價值。資本作為資產動態的、價值化的表現形式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被出售、收購、兼并,并相應地增值或貶值。人力資本同樣是一個具有價值的存量,能夠以存在于人體之中的知識、技能、健康等帶來現在和未來的產出與收益。人力資本與其他實物形態或價值形態的非人力資本不同,是難以用得到普遍認可的標準來進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資本市場上,類似學歷證書、職業證書等人力資本價值顯示信號信息是殘缺的,難以直觀量化。因此,人力資本不像非人力資本那樣易于流動,存在承擔風險的可能性。
證券化作為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最具潛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人力資本的證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資本看作是個人所擁有的能夠在未來帶來一系列收入的知識和技能資產化,為更好地理解這個概念,我們首先對資產證券化從一般意義上做一個描述。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金融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組合從而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是在資本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的一種方式,與發行其他金融產品(例如債券及股票)類似,資產證券化發行人在資本市場交易中是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不同之處在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還款來源是一系列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產生這些現金流的資產可以作為基礎抵押資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進行融資。現在,幾乎任何金融資產——只要具有可預測和可回收的未來現金流,都可被用做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因此,作為可帶來預期現金流的人力資產也可被用做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人力資本證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預期的收入為當前的消費融資。人力資本證券化問題實質上是一個終身的跨期最優消費-投資決策問題,利用金融工具把個人一輩子的消費和收入做一個更加平滑的、互相補充的安排,使得個人不至于在年輕、最需要錢的時候沒錢花,年紀大了有了錢,卻沒有時間、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資本”的價值就在于勞動力潛在薪水的價值。
3人力資本報酬的證券化:金融產品創新需求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這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后續涉入法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有很多顯著的特點:
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作為一種表外籌資方式,資產證券化還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可以不用列入資產負債表,不但能夠提高企業的杠桿率,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
再次,資本證券化有利于企業改進資本經營, 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將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一系列風險轉嫁給證券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外,還可以通過轉讓非意愿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促進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的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3)后續涉入法。其實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梁娟.淺談資產證券化對會計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07,(9).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真實出售 從屬參與
國內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已有數年,有關文獻不斷見諸報刊。但這些研究大多從經濟學、金融學的角度來論述,較少有從法律視角的闡釋;大多偏重于對國外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情況進行泛泛的介紹,較少有比較嚴密細致的規范分析。本文無意也沒有能力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進行梳理和評論,僅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和模式做一個重新審視。截至目前,我國除了一些貸款債權轉讓和境外融資的項目涉及資產證券化外,尚無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實例,進行實證分析和計量數理分析的基礎尚不存在,因此文章將主要以目前已有的法學研究文獻為參照,采用規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并注意著眼于不同制度設計之間的比較分析。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涵義界定和融資方式、融資架構互相關聯,論述將從上述方面分別展開。
一、資產證券化定義的重新審視
作者在近來的閱讀中深感雖然文獻紛繁眾多,但大家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甚至有的文章本身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把握都不能保持前后一致。有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定義的困難說明了原因:資產證券化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和類型,這顯然給其定義和性質界定造成了困難。 同時,不同學科之間的視角差異也導致了資產證券化定義的多樣性,本文將主要評價幾種典型的法學角度的定義。
第一種典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 可以看出,作者引用了經濟學研究者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如果可以賦予這個引證行為以學科之間關系的含義,似乎能夠認為經濟學研究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制度創新的關注早于法學研究。相應的,該文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資產的原始權利人將資產出售給一個特設機構,(一般稱為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該機構以這項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收益為支撐發行證券,以證券發行收入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另一種代表性觀點的持有者首先通過分析美國學者的資產證券化定義,總結出其基本的技術特征:“第一,資產證券化發行的證券必須是由特定資產支撐的,支撐的含意是指由這些資產所擔保或者證券代表了這些資產的部分利益;第二,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資產轉移的設計,以使支撐資產的證券與這些資產的持有者的風險隔離。” 接下來,作者引用了Shenker &Collettad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重新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同樣,如果可以賦予這個行為以國別差異的含義,可以認為它反映了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研究方面,美國都領先于中國這一事實。
第三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創立當事人和構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缺乏流動性的債權(金融債權性資產)轉化為資本證券上的財產權得以流通的制度。”
先來評價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過程;但又認為資產證券化基本交易結構中的基礎行為是資產出售。顯然,定義中所說的“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范圍寬于真實出售,文章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定義和對其特征的表述是脫節的。
第二位學者采用的資產證券化定義和對其特征的描述也有出入。Shenker &Collettad定義中的出售是指證券而非基礎資產的出售,該定義并沒有說資產出售就是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重新出借基本財產時的風險的唯一架構;而該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資產轉移的設計,以使支撐資產的證券與這些資產的持有者的風險隔離,并且該學者在后文中明確:“簡單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把能夠產生穩定收入流的資產出售給一個獨立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該實體以這些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所謂支撐的意思就是該證券由這些資產作為擔保或者代表了對這些資產的所有者權益),并用發行證券所籌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格。” 這實際上把Shenker &Collettad的上述定義的外延縮小了。
比較一下可以看出,前兩種定義實際上大同小異,都認為通過真實出售的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資產證券化必須涉及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第三種定義雖然揭示了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債權證券化或者債權流動化,缺點在于沒有說明資產證券化的機制。
一般而言,證券化是指某項基礎性權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債權性權利、擔保性權利、社員性權利等)通過轉換方式、衍生方式轉變為可依證券法自由流轉的證券化權利的過程,其中,無論是轉換方式還是衍生方式,均可能涉及證券發行或募集資金的行為。轉換方式又稱“直接證券化方式”,是指將原始債權或相關權利予以份額化,并使其轉換為有價證券,從而發生權利主體的變更的方法;衍生方式是指證券發行人以其取得的原始債權或相關權利等資產作為基礎或者擔保,另行發行不超過資產凈值的派生證券,并以金融資產的本息償付該派生證券的方法。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檢討證券化的本質及其機制,而不是界定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的內涵和外延,鑒于一般認為資產證券化就是指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本文對之不做區分。我們認為,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其中,風險隔離的方式可以有不同的融資結構設計,真實出售只是其中一種。
在美國,銀行作為創始人進行證券化的常用方法有三種,其順序基本上是參與(sub-partition)、出售和更新。 所謂從屬參與,就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借貸債權)在不轉移權利關系的情況下而發生的原債權者和第三者之間的契約,是原債權者將從相應標的債權得到的現金流(經濟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約。 在從屬參與的法律關系中,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創始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務合同繼續保持有效。資產也不必從創始人轉讓給SPV,而是由SPV先行發行資產證券,取得投資者的貸款,再轉貸給創始人。此時,創始人對基礎資產仍然保有所有權,不同于真實出售。更新一般用于資產組合涉及少數債務人的場合,如果組合債務人較多則少有使用,因此這種模式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實際上,更新這種方式還是發生了過程更加復雜的資產所有權的實質轉移,有關真實出售的論述對更新也基本適用。所以,拋開更新這種方式不談,恰當的資產證券化定義外延至少應該能夠涵蓋真實出售和從屬參與這兩種方式;如果將資產證券化的外延限制得過于狹窄,將不能很好地涵蓋實踐中的資產證券化類型。當然,有關從屬參與是最經常的資產證券化方式這一論斷的堅實性似乎有待進一步考察;但從邏輯上來看,并不妨礙本文對資產證券化定義進行審視的正當性。
因此,我們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將之轉變為證券化權利的過程;其中轉換方式主要是通過特殊目的信托機構(SPT)發行受益憑證,衍生方式主要是特殊目的公司(SPC)架構下的從屬參與和真實出售。
在這里有必要談一下擔保融資(secured financing)。擔保融資的涵義相當廣泛,它泛指凡是通過提供某種擔保的方式而進行的資金融通。這種資金融通的基礎法律關系實質可能是賒銷、借貸等,擔保的方式可能是保證、抵押、質押、浮動擔保、所有權保留、讓與擔保等等。擔保融資強調的是融資過程中加強融資信用的方式;而資產證券化所強調的是特定資產流動性的增強,這兩個概念的出發點和考察的對象不同。從屬參與模式既是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之一,同時也屬于擔保融資。
二、風險隔離方式的比較分析
資產證券化和傳統的企業證券化雖然都是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但是他們的資產范圍不同。傳統企業證券化中,企業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節在于實現資產的特定化、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方式應該也能夠多樣化,創始人可以通過選擇從屬參與方式或者真實出售方式實現在證券市場的融資。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我們將通過分析從屬參與的制度優勢說明:真實出售不應該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模式。
采用真實出售方式,創始人可以將基礎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但是,真實出售模式并不是沒有成本的,比如在資產轉移的時候就要確認銷售收入并繳納所得稅、印花稅等稅收。可能更加重要的一點是,創始人為了實現徹底的破產隔離效果,其對證券化資產的剩余索取權通常被限制或消滅。 真實出售的受讓方除了希望資產的價格能夠按照歷史記錄記載的違約率進行折扣,通常還希望出售方提供更進一步的折扣。因此SPV(特殊目的機構)一般傾向于獲得比支付其發行證券更多的應收帳款。這使得投資者、SPV、信用評級機構不會從原始債務人預期以外的遲延支付或者違約事件中受到損失。從資產轉讓方來看,為了通過獲得更高的評級而得到更多的現金流,也可能有動力提供過度擔保。尤其對于總體信用達不到投資級的企業,過度擔保可能是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實際上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創始人售出去的應收款一般都要大于支付發行證券所需的款項。因此,圍繞過度擔保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創始人希望在融資效果確定、融資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過度擔保的比率越低越好;相反,投資者、SPV和信用評級機構希望過度擔保的比率越高越好。從某種意義上說,過度擔保是創始人進行真實出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必須承擔的間接但實實在在的損失或者成本。
但是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由于過度擔保的存在,創始人可能傾向于保有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在真實出售的模式下,資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除非另有約定,創始人不得再對特定資產享有剩余索取權;而且當事人保留剩余索取權的約定很有可能影響法院對真實出售的重新定性。當然,如果創始人的信用評級是投資級,它可以把資產轉移設計成會計上的真實銷售,SPV支付完證券后,剩余資產可以被創始人收回,不用改變真實出售的會計處理。如果創始人的信用評級低于投資級,保護投資者遠離創始人可能的破產風險就是必要的,要實現破產風險隔離的同時保留剩余索取權,一般需要設置雙層SPV架構。在這種方法下,創始人先把應收帳款出售給一個全資擁有的SPV,設計出破產法上的真實出售,以獲得破產法的保護。接下來,該全資SPV將應收帳款出售給一個獨立的SPV,在不必構成破產法上的真實出售的情況下,實現會計上的真實出售。獨立的SPV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來支付轉讓金額。當獨立的SPV支付完證券后,可以在不破壞真實出售的會計原則的情況下,把剩余資產返還給全資SPV.全資SPV可以通過被兼并或者以發送紅利的方式使剩余資產回到創始人手中。 由于一般來說,通過設定SPV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創始人多信用評級不高,加上在實踐中,法院傾向于否定單層SPV結構下的真實出售, 所以,大多數通過真實銷售的資產證券化中,創始人要設立雙層的SPV來實現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
比較而言,從屬參與模式可以實現發起人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并節約真實出售模式推行雙層SPV架構的高額成本。從屬參與模式下發生兩層法律關系:創始人和SPV的擔保融資關系,SPV和投資者之間的股權關系或者債權關系。就創始人和SPV的法律關系來說,實際上是創始人以基礎資產為擔保,向 SPV進行借貸融資;資產不必從創始人轉讓給SPV,創始人與資產債務人之間的原債權債務合同繼續保持有效,SPV與資產債務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由于是擔保而不是真實出售,因此如果擔保資產在償還完證券發行款項后仍有剩余,創始人對該剩余資產仍然享有所有人的權利。這樣,既實現了在資本市場融資,提高了資本流動性,又減少了過度擔保的成本。另外,從屬參與方式可以延遲納稅并且合理避免資產轉移過程中的部分稅收。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雖然保證了基礎資產不受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但也使投資者喪失了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從屬參與模式雖然不構成真實出售,但SPV對創始人的特定基礎資產設定有擔保權益,在創始人破產時,對該項資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從屬參與也能夠實現破產隔離的法律效果。當然,如果擔保權人的權利行使受到破產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那么從屬參與的破產隔離效果會差于真實出售。另外一方面,在從屬參與模式下,投資者在以特定資產作為擔保的基礎上仍然保有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從而可能獲得總體上比真實出售模式下更強的信用擔保。
綜上,創始人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實現特定資產的破產隔離本身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風險隔離來加強特定資產的信用評級,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多的融資。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是采取從屬參與還是真實出售模式,發起人要考慮表內表外融資的不同處理、保留對剩余資產的索取權還是阻斷投資者的追索權以及稅收等因素;投資者則要考慮追求基礎資產的徹底破產隔離和保留對發起人其他資產的追索權這兩種需求之間的權衡。單純地通過真實出售模式追求徹底的破產隔離有可能加大創始人的總體融資成本,并且不能滿足投資者對發起人其他資產保留追索權的偏好和需求。因此,真實出售不應該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交易的唯一模式。
三、SPV融資架構的功能考察
資產證券化一般涉及特殊目的機構(Specific Purpose Vehicle, SPV)的設立和運作,因此也常常被稱作結構融資(Structure Financing)。SPV通常由特殊目的公司(SPC)或者特殊目的信托機構(SPT)來承擔。一般而言,在實踐中SPV還可以由合伙來承擔,但因投資人所負責任較重,而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實務上并不常見。 SPC和SPT各自有不同的制度功能,比如SPC能夠發行的有價證券類型要比SPT廣泛、多元,SPT由于受到其信托機構性質的限制,一般只能發行受益憑證,而SPC可以發行股權證券、債權證券、短期票券以及一些衍生證券;SPC組織設計具有相當彈性,較為投資人所熟悉和信賴; SPT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等等。SPV是特殊目的公司還是特殊目的信托機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性質是不同的。我們本節將通過考察SPV的功能來驗證,資產證券化并不必須包含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進而檢討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真正作用。
如果選擇信托架構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導管體,則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一般是由創始人將特定資產通過設定信托給受托人而轉換為受益權,受托人再將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加以分割,并以所發行受益證券表彰受益權,促進受益權的流通。從實質來看,創始人和受托機構之間并沒有進行真實出售,而是訂立了一個為潛在投資人利益的涉他契約——信托契約。按照性質的差異,受益權分為權益型受益權和債券型受益權。 如果發行的是權益型受益證券,則可以認為創始人和廣大投資者之間透過受托機構進行了基礎資產權益的出售。這個過程首先是創始人和受托機構簽訂特殊目的信托契約而形成信托關系,創始人將特定資產轉移給受托機構。其次,受托機構將信托受益權分割,發行受益證券并將發行募集的資金交給創始人。最后,信托機構按照信托契約管理受托財產,向投資者進行特定資產權益的派發。如果發行的是債券型受益證券,取得債券型受益權之受益人,僅能依特殊目的信托契約之約定,就信托財產所生收益之一定金額享有信托利益,而不能主張配發財產之本金。 受托機構實質上通過發行債權型受益證券完成的是擔保融資,整個過程并沒有發生任何財產的真實出售。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信托機構作為SPV的融資架構下,基礎資產的真實出售可能不會發生,至少不會在創始人和受托機構之間發生。
如果選擇特殊目的公司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導管體,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方式可以是真實出售或者從屬參與。前文已經論述了從屬參與和真實出售的區別,在從屬參與模式下,特殊目的公司并不承擔實現真實出售的功能。
所以,SPV的作用不是作為真實出售的載體,而是更一般地,使創始人的特定資產與創始人本身實現風險隔離,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分析資產證券化和擔保公司債的區別來進一步說明。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與擔保公司債,形式上都是以企業特定資產作為基礎或者擔保,但其最大不同點在于,擔保公司債是由企業自己對外發行,其用來設定擔保的資產并未與企業固有資產分離,理論上企業仍然必須以其全部資產作為責任財產;然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之發行,則必須先將特定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托或合伙等特殊目的機構或導管體,并非由創始機構自己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其用來發行證券的特定資產必須與企業固有資產分離。 應當明確,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不是同一個概念,破產隔離是風險隔離的一種較強的形式。前面已經論述,從屬參與方式的破產隔離效果在特定的破產法制環境下可能比真實出售差,但這并不影響其能夠實現特定資產必須與企業固有資產的分離,并不影響其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另一種可行模式。
有人總結,SPV的正常運轉要實現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與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實際上,即使是在特殊目的公司作為SPV的資產證券化中,也不能把SPV的本質功能簡單地概括為破產隔離。首先,這三項破產隔離功能中,只有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是SPV的真實作用,另外兩項卻都是使得SPV正常發揮破產隔離功能所必須避免的、由SPV本身這一制度設計所額外帶來的成本或者負面效應。SPV的功能不是實現SPV自身的破產隔離,而是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因此,SPV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實現基礎資產與創始人的破產隔離的同時,也可能產生自身破產和母公司破產并引發母子實質合并的風險。
四、中國制度語境下的真實出售
離開了具體的制度語境來談資產證券化不同模式的優劣差別,只能提供一種思維方法和規范分析的研究框架,判斷某種制度設計是否可行和具有效率,還要落實到具體的制度語境上。
有學者認為,在美國擔保權人的權利行使要受到破產和重整程序的限制,這正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法律原因。 該學者注意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理論的地方性知識的特性,但又認為該理論可以通過對破產隔離原則的運用,解釋不同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從而具有了一種迷人的普適性, 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機制在中國可以幫助債權人避免擔保制度中存在的無效率現象。 本文不去評價在美國法律環境下,破產重整程序對擔保制度的種種阻礙的實際效果,也不去討論真實出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機制有無必要以及是否可能避免擔保制度中存在的無效率現象;在我們看來,有關中國擔保制度的無效率及其矯正的問題,需要另文討論。本文將分析在我國的破產法制下,某項財產被設定融資擔保和被真實出售后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擔保債權人的別除權和資產證券化投資者的取回權的實際效力狀態。
這一分析具有現實意義的前提是創始人真實出售某基礎資產后仍然對之實行占有或者管理。實踐中,如果財產被真實出售后不由創始人占有或者管理,則該財產不會進入破產程序,自然不會受到破產程序的任何影響。但在很多時候,創始人會作為服務人來管理或者收取應收帳款。有時候SPV會發現任命一個服務人來管理或者收取應收帳款比較節約成本。服務人一般應是對應收帳款的管理具有一定經驗和便利的機構。在許多時候,由于創始人不愿放棄與客戶的業務聯系,所以盡管它們把應收帳款賣給了SPV,但還是作為服務人繼續保持與這些客戶的聯系。這樣,不管是創始人把代為收取的應收帳款放在自己獨立的帳戶還是支付給第三方或者創始人和SPV在銀行共同開立的封閉帳戶中,如果創始人破產,都可能涉及對該財產性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優先受償中的“優先”是何種涵義,是否優先于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按照文義和體系解釋,應當認為破產財產不受第三十七條破產清償順序的約束,即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可以就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徑行優先受償。
如果真實出售是信托架構,則一般是受托的信托機構代表持有權益型證券的投資者向創始人主張取回權;如果是公司架構,則是SPC直接向創始人主張取回權。按照中國《破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通過清算組取回。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七十二條明確:他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已經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僅能以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
(一)房地產證券化的含義和性質
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代表的房地產證券化最早出現于上個世紀70年代的美國。房地產證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的投資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從而使投資人與房地產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化為有價證券形式的股權和債權。主要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即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
因為證券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權威法律定義,所以理論界對房地產證券化的理解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通過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進行融資的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成為房地產上市公司,從而使一般房地產企業與證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過收購、兼并、控股投資房地產企業等形式進入房地產業,從而使上市公司與房地產業結合,發行股票或債券。這種觀點意味著房地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開發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又可分散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風險。有的學者認為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的證券化,即以某具體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投資對象,由投資方或開發企業委托金融機構發行有價證券籌集資金的活動。
實際上,房地產證券化產生的背景及實踐表明,房地產證券化是指房地產投資由原來的物權轉變為有價證券的股權或債券,是指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而并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籌資活動,也不是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證券化。
房地產證券化實質上是不同投資者獲得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權利分配,其具體形式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與收益憑證等。因為房地產本身的特殊性,其原有的融資方式單一,房地產證券化是投資者將對物權的占有和收益權轉化為債權或股權。其實質上是物權的債權性擴張。房地產證券化體現的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資信能力來融資的。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的一部分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來融資,資產本身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被徹底割裂開來。
與其他資產證券化相比,房地產證券化的范圍更廣,遠遠超出了貸款債權的證券化范圍。貸款證券化的對象為貸款本身,投資人獲得的只是貸款凈利息,然而,房地產投資的參與形式多種多樣,如股權式、抵押式等等,其證券化的方式也因此豐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貸款形式參與的房地產投資證券化的做法才與貸款證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證券化對象均不是貸款本身,而是具體的房地產項目。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包括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兩種形式。
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是指以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上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發行抵押貸款證券的結構性融資行為。
房地產投資權益的證券化又稱商業性房地產投資證券化,是指以房地產投資信托為基礎,將房地產直接投資轉化為有價證券,使投資者與投資標的物之間的物權關系轉變為擁有有價證券的債權關系。
房地產證券化的兩種形式一方面是從銀行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將其擁有的房地產債權分割成小單位面值的有價證券出售給社會公眾,即出售給廣大投資者,從而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用以再發放房地產貸款;另一方面是從非金融機構出發,房地產投資經營機構將房地產價值由固定資本形態轉化為具有流動的證券商品,通過發售這種證券商品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
總之,房地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以房地產抵押貸款債券為核心的多元化融資體系,泛指通過股票、投資基金和債券等證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產市場資金的投融資過程,包括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和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其宗旨是將巨額價值的房地產動產化、細分化,利用證券市場的功能,實現房地產資本大眾化、經營專業化及投資風險分散化,為房地產市場提供充足的資金,推動房地產業與金融業快速發展。它既是一種金融創新,更是全球性經濟民主化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房地產證券化的特征
1、基礎資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權利。無論是房地產抵押貸款債權的證券化還是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基礎資產都被法律化為一種合同權利。
2、參與者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在整個證券化過程中,從基礎資產的選定到證券的償付,有眾多的法律主體以不同的身份參與進來,相互之間產生縱橫交錯的法律關系網,其涉及面之廣是其他資產證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SPV(特設機構)和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轉讓關系,SPV和證券承銷商的承銷關系,還有眾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而產生服務合同關系等等,一個證券化過程中,有著多種多樣的法律關系,牽涉國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規定。任何一個法律規定的忽視都將影響證券化的實施效果。
3、獨特的融資模式。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體現在融資結構的設計上。房地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設計出一種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通過這個交易結構來實現融資目的。另一方面體現在負債結構上。利用證券化技術進行融資不會增加發起人的負債,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通過證券化,將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剝離改組后,構造成市場化的投資工具,這樣可以提高發起人的資本充足率,降低發起人的負債率。
4、安全系數高。在由其他機構專業化經營的同時,投資者的風險由于證券化風險隔離的設計,只取決于基礎資產現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為擔保,并且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和SPV(特設機構)的破產風險隔離,SPV或者是為證券化特設一個項目一個SPV,或者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實行專項管理,SPV的經營范圍不能有害于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收入委托專門的金融機構專款專戶。這種獨特的設計降低了原有的風險,提高安全系數。另外,證券化的信用級別也不受發起人影響,除了取決于自身的資產狀況以外,還可以通過各種信用增級手段提高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信用級別,降低風險,提高安全性。而且,房地產證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資,避免風險的發生。
5、證券品種多樣化,適合于投資。房地產證券本身就根據不同投資者的不同投資喜好設計了品種多樣:性質各異的證券,有過手證券,有轉付證券,有債券,有收益憑證,等等。
6、政策性強。房地產證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國,是和美國政府的推動作用分不開的。眾所周知,美國是崇尚市場機制的國家,但與其它經濟金融部門相比,房地產市場是美國政府干預較深的一個領域。一方面通過為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和發起設立三大政府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貸款協會參與到證券化業務中來,直接開展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并通過它們的市場活動來影響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則通過制定詳盡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引導市場的發展:美國政府調整了法律、稅務、會計上的規定和準則,包括通過《稅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規則替代FAS77規則,重新確定了“真實銷售”的會計標準;通過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產證券化市場受政府政策導向影響大。
2、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
海外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從體例上看,可以分為分散立法型和統一立法型,這兩種體例跟各自的國情是緊密聯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美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美國是最早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國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非常豐富的經驗,其主要立法有: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在房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應當說,《投資公司法》與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約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都成為日后投資公司經營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FAS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兩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變過去對“真實銷售”只“重形式輕實質”的缺陷,該法還對房地產證券化中的會計報表及其報表合并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地產投資信托方面,正式開創了REIT.2、英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英國自1987年開始發行按揭支撐證券,在抵押貸款市場,通過證券化的資產建立出借機構。例如國家房屋貸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國的抵押支撐證券通過建筑保險、人壽保險和抵押賠償單進行組合。銀行、機構投資者和海外投資者是英國證券化市場的主要投資者。在法律方面,英國1986年《建筑團體法》中“適宜抵押公司”指導建筑團體發行抵押支撐證券;1991年《流動資產咨詢注解》鼓勵建筑團體在抵押支撐證券市場的投資;1989年2月《貸款轉讓與證券化準則》由英格蘭銀行頒布,起到了宏觀調控與監督的作用;此外《關于統一國際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1986年財政支付法》、《1974年消費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眾法之間既有鼓勵房地產證券化也有約束的作用。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國家和地區還有法國、德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我國香港地區。
(二)統一立法型國家的法律規定。
1、日本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日本的房地產證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當時在法律上還存在著諸多限制,致使該產品無法在市場上廣泛開展,直到1997年金融風暴后,日本金融市場受到重擊,在殘酷的現實環境催迫下,1998年通過《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為《資產流動化法》,至此,才為日本證券化市場的全面開展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此外,在日本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我們仍然不能忽視以下法律在證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證券法》、《抵押證券業規制法》、《信托法》、《信托業法》、《特定債權事業規制法》。這些法相較《資產流動化法》來說,雖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補充適用的價值。
2、韓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定。
韓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主要出現在1997年金融危機之后,這之前基本未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沒有制定相關的法規,而僅允許離岸資產的跨國界證券化。金融危機爆發后,韓國的金融業暴露出許多問題,在嚴格的金融監管下,韓國的金融機構都在盡力通過提高資本充足率來改善它們的安全性,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隨著金融改革和調整的深化,韓國政府希望通過證券化的方式來清除不良貸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整個社會的沖擊。于是在1998年7月就頒布了《資產證券化法案》,該法從立法預告到法案生效,歷時僅2個多月。
3、采取統一立法型的國家和地區還有印尼、馬來西亞、泰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
四、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房地產證券化是當代經濟、金融證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國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必然趨勢。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金融業發生了重大變化,一直占據金融業主導地位的銀行業面臨著挑戰,而證券化卻在競爭中得到了迅速發展,成為國際金融創新的三大主要趨勢之一。在金融證券化浪潮中,房地產證券化成了金融銀行業實踐結構變化和新的國際金融工具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國目前對于房地產證券化還處于研討和摸索階段。
1、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房地產證券化從銀行金融機構的角度看,表現為金融機構出于單純的融資目的,將其擁有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債權分割成小單位的有價證券面向公眾出售以籌集資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資金流通市場,稱之為房地產二級抵押市場。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抵押債權證券化的發展尚為一片空白。主要表現為:(1)抵押貸款的規模很小。拿中國建設銀行來講,該行房地產信貸部所經辦的抵押貸款業務僅占到房貸部貸款總額的10.7%,占總行貸款總額的比例還不到1%。由于沒有相當規模的抵押貸款積累,抵押債權的證券化便難以推行;(2)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只有一級市場還不存在二級市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結構單一,仍處在放貸一還款的簡單循環階段,由此決定了抵押貸款資金的流動性差,抵押貸款市場尚需進一步發展。
2、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形成和發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成為我國當前房地產證券化發展的主體格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房地產股票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股票市場的上市公司中,幾乎80%左右的企業,其從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籌集來的資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產業。有條件的房地產企業,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辦理一定的手續上市外,還可以在NET和STAQ兩個場外交易所系統上市。這都為房地產融資業務的進一步擴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2)房地產債券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的債券市場上,為房地產開發而發行的債券已有兩種:第一種是房地產投資券。第二種是受益債券。如農業銀行寧波市信托投資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信托投資收益證券”,總額達1000萬人民幣,期限為10年。主要投資于房地產和工商業等項目。
(二)我國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釋放金融風險。由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比較長,而商業銀行資金來源以短期為主,因而產生了由于“短存長貸”引發的流動性問題。雖然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不到4%,資金也比較寬松,流動性沒問題。但是,由于業務發展的不平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額占全部貸款金額的比重已超過9%,參照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風險逐漸顯現出來。房地產證券化有利于釋放由此產生的金融風險。
(2)有利于拓展房地產業資金來源,構建良好的房地產運行機制。目前,我國商品房空置量已超過7000萬平方米,積壓其上的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已超過2000億,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啟動房市,約需要3500億元的巨額資金。這樣巨大的資金缺口僅靠我國現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遠遠不夠的,而推行房地產證券化,直接向社會融資并且融資的規模可以不受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制約,有助于迅速籌集資金、建立良好的資金投入機制。
(3)有利于健全我國的資本市場,擴大投資渠道。房地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給資本市場帶來的重大變化是融資方式的創新,將大大豐富我國金融投資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國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的可選擇性,房地產證券化可使籌資者通過資本市場直接籌資而無須向銀行貸款或透支,同時其較低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2、房地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1)我國已經具備了進行房地產證券化的良好經濟環境。從整個國家的宏觀經濟基礎而言,我國經濟運行狀況良好,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為房地產的證券化創造了一個穩定的大環境。
(2)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的雛形。眾所周知,住房抵押貸款是最容易進行證券化的優質資產之一,其原始債務人信用較高,資金流動性穩定,安全性高,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無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而我國隨著住房貨幣供給體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給體制以來,住房抵押貸款不斷上升,已經初步形成規模。據統計,1998年底,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只有514億元,到2000年,這一數字已迅速增長到3306億元,兩年中增長了5倍多。
(3)我國房地產市場體系和證券市場體系初具規模。首先,國家金融政策的適當調整和完善,使我國房地產市場已發展成為包括房地產開發、住房金融、保險等多方位、功能齊全的市場體系;其次,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幾年的發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規范,證券市場監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規體系逐步形成,證券管理、證券交易條件日趨完善,也積累了一些的發展證券市場的經驗,為實行房地產證券化提供了較好的金融市場基礎。
4。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探討
眾所周知,金本位體制崩潰以后的金融體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因而完全可以這樣斷言,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整個金融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對于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重要關鍵的。
我國關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十分少見,新華信托推出的住房貸款項目的資金信托,頗有點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與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相結合的特點。2003年國內第一支住宅產業基金,“精瑞”房地產信托基金的啟動無疑又是一大開拓。從目前的趨勢以及必要性考慮,房地產證券化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因此這方面的立法應當先行。在立法體例方面,是將房地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集中起來統一立法還是將各個環節提出來分散立法?目前學界還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我國應當仔細考察國際上兩種立法體例后面的深層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美國最早從事房地產證券化,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銀行住房貸款資金不足的問題,由于它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只能通過“摸石頭過河”的方式,出現一個問題就出臺或修改一個規則,最終通過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對房地產證券化的規制,因此不存在統一立法。而且美國是一個崇尚金融創新的國家,統一立法可能會給房地產證券化產品的創新設置太多條條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國的衡平法傳統更注重的是事后評價,因此可以給金融創新創造條件。英國則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在其法律體系中處于次要地位,所以它們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單個成文法對房地產證券化進行規范。澳大利亞和我國香港的立法傳統受英國的影響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個表現。至于德國、法國等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證券市場并不十分發達,特別是德國,銀行屬于“全能銀行”,銀行流動性問題并不是很嚴重,因此沒有進行房地產貸款證券化(MBS)的動力;至于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由于大陸法系沒有信托的傳統,對信托缺乏具體規定,因此這方面的規定基本空白。可以說,房地產證券化在這兩個國家只是一個配角地位,統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統一立法體例的國家和地區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這些國家和地區都處于亞洲,立法的時間都發生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盡管在這之前,一些國家也曾從事過房地產證券化的實踐,但真正促使這些國家下定決定統一立法的,還是由于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為了鞏固國家的金融安全,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勢在必然,而制定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對于房地產證券化的操作和規范運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立法體例:統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1.我國有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客觀要求。我國金融機構的處境并不樂觀,一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爾協議》8%的要求,應當說,我國沒有出現類似于亞洲其他國家的金融危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隨著市場化運作的日益深入,如果銀行的處境再沒改觀的話,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發展資產證券化是大勢所趨,而進行統一立法我們就不會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尷尬。
2.統一立法有利于參與者更好地操作。房地產證券化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參與者的水平參差不齊,采取統一立法,可以使房地產證券化的過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金融創新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即借助積極干預和接觸供給約束的方式從生產端或者供給源頭解決存在的問題,從而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增強生產效率,擺脫生產力的束縛是供給側結構改革的核心,提高經濟增長水平是目的,增強生產要素中的全要素生產效率是主要措施,主要措施則包括增強勞動者素質、優化資源結構配置以及制度改革等方法。
中央提出了M行供給側鏈改革的措施,其核心思想可以進行以下的概括:以改革的措施實現整體結構調整,降低低端和無效供給,從而增強中高端供給,提升供給結構靈活性,妥善處理供給關系,釋放市場活力以充分發揮出市場效率。在供給側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商業銀行發揮出了不可磨滅的作用,是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要素,對于提升經濟發展穩定性意義重大。因此如何才能夠增強金融機構服務水平和質量,轉變傳統的經營和管理模式以增強內部素養,實現資源內部優化配置成為了商業銀行在改革過程中面臨的重要問題。
一、供給側改革下商業銀行發展機遇與挑戰
(一)機遇
1.調整銀行信貸結構契機
研究數據表明,截止到2015年年底,實體經濟的中長期貸款比重增加到了78.5%,相比于同期顯著增加,而企業中長期貸款的總額也達到了3465億元,伴隨而來的是票據業務的迅速增加。對圖1進行分析可知,當下我國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以服務業、制造業和批發零售業為主,而商業銀行必須進行內部改革和結構調整以實現信貸結構整合。供給側結構改革為銀行轉變信貸結構提供了動力和新的發展方向,在此基礎上銀行可以支持綠色經濟發展,從而推動戰略方針落實,刺激新興企業的快速發展,從政策和法規規定入手,出臺優惠政策和補貼性措施,加強與政府策略的貼近程度。商業銀行要準確把握國家供給側改革的脈搏和動態,緊追綠色經濟和戰略新興產業的發展腳步,從而降低存在的信貸危機,降低信貸風險。
2.提速資產證券化
從國務院關于供給側改革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到,商業銀行要注重對創新性非抵押類貸款的關注度,大力發展融資擔保貸款業務的發展。在供給側結構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要解決存在的生產過剩和行業動力不足的問題,實現生產要素轉移,同時還要為戰略性發展提供充足的動力、技術、資源和人才優勢。商業銀行自身在發展的過程中也要注重資本證券化,滿足改革的基本需求。我們通過對圖2分析可知,隨著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加快,國內金融資源得到了優化配置,資金使用效率顯著提升,企業融資成本降低,金融服務實體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2013年國家推出了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優惠措施并且明確規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實施制度,國務院還增加了5000億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對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發展進行分析可知,2014年度國內證券資產發行數量相比于同期增長了10倍,2015年年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總量達到了4850億元,遠遠超過了去年同期水平。從整體規模的角度分析,我國的國內金融資產總規模超過了百億元,但是很少有部分實現了資產證券化,與西方國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未來中國的資產證券化道路仍然很遠,但是前景樂觀。
3.拓展產業升級轉型新市場
國務院頒布的《中國制造2025》為中國未來十年的產業發展制定了明確的目標和行動綱領,根據該文件的部署,我們首先要針對傳統行業進行產業升級和改造,從而實現企業間結整合和資產重組,推行投行服務。與此同時,我們還要進行觀念轉變和模式轉變,在航天工程、生物工程、高端裝備制造以及信息技術等領域內不斷創新,充分發揮出技術優勢,推動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基礎、產品、推動就和等方面新興行業具備巨大的優勢,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并且具備巨大的發展潛力,為未來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保障。與此同時,要不斷增大信貸規模,在資產管理和商業資訊領域內加大投資力度,實現傳統產業升級和關聯行業的協同發展勢必會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產生推動作用并且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挑戰
1.去庫存、去產能
去產能和去庫存的過程將會增加銀行的不良資產,尤其是面臨著國際經濟形勢變革的重大形勢,我國產業發展出現了新的面貌,工業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當下大多數的工業發展面臨著負增長的局面,尤其是面臨著嚴重的庫存積累的現象。銀行是最常見的傳統類型的借貸機構,也是大多數工業機構的主要資金來源,企業如果無法從銀行獲得充分的資金來源將會嚴重制約行業發展和自身獲利,因此企業資金不足也將會對銀行的資金回收產生限制作用。當下,在鋼鐵、有色金屬、水泥等相關工業領域內都出現了嚴重的產能過剩的現象,增加了銀行面臨的不良貸款率,對銀行的資金流轉和安全性等都產生了不利影響,也對資金鏈的流動性提出了新的挑戰。
2.實體經濟下滑,銀行規模擴展空間縮小
當下經濟發展進入了新常態,我國的經濟形式也從快速發展階段向中高速階段轉變,據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了6.9%,也是1990年以來的最慢增速。很多經濟專家指出我國針對當前的發展狀況提出了供給側改革建議之后中國勢必將會進入長時間的轉型時期,尤其是在未來的三到五年的時間內經濟形勢并不會出現顯著復蘇的現象。實體經濟繁榮是銀行業務發展和盈利的關鍵,但是當前縱觀經濟市場實體經濟發展不容樂觀限制了銀行產業的快速發展。在經濟形勢不容樂觀的基礎上,銀行為了避免壞賬出現勢必會加強對房貸審核,而能夠從銀行獲得信貸的企業數量和信貸規模也勢必降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業務的發展。銀行生存的關鍵是存貸利差,隨著貸款數量的降低,銀行的經營收益持續減少。與此同時,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也導致了商業銀行的存貸利差明顯降低,生存空間不斷減少。
3. 傳統業務盈利模式過時
傳統銀行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收入來源,也是以存貸利差為基礎獲得利潤。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議價能力不斷降低,尤其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銀行逐漸處于被動地位,隨著預期存款利率上浮和貸款利率的降低,銀行的利潤點持續下降,這也是導致商業銀行經營受到巨大沖擊的主要原因。與此同時,隨著商業銀行規模的增加,對于中間環節薄弱、業務種類少和產品質量差的特點沒有進行針對性的解決,在資金運用方面存在手段單一的特點,也為自身發展埋下了隱患。商業銀行必須針對當前的發展模式轉變野蠻擴展的傳統理念,優化業務模式,轉變經營方式,從而在改革中探索新的發展契機。
二、供給側改革下商業銀行對策分析
(一)推進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轉變金融資源配置的模式,從而優化銀行信貸資源是增強全要素生產效率的關鍵,也是推動我國經濟升級的核心環節。商業銀行必須明確執行我國提出了新興產業戰略,給予新興產業大力扶持,尤其是在十三五期間更應該積極進行新產業格局的布置,集中自身資源給予航空航天、生物工程、通訊網絡和互聯網等行業以支持,推動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還要針對不同地區的發展特色實施協調,堅持一帶一路的正確方針,推動長江經濟帶建設和京津冀協調發展 ,針對不同區域的發展特色制定差異化的方針策略,逐步形成具備自身特色和競爭能力的產品,為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保障。最后要針對市場發展明確目標,以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基本方針為基礎,轉變存在的生產過剩現象積極扶持朝陽產業和新技術產業,從而實現信貸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銀行信貸結構的自身升級和調整。
(二)挖掘客戶需求
大力發展供給側改革的基礎上必須注重科學管理,尤其是要注重互聯網發展和時代創新的結合,要明確在新時期下銀行客戶的變化,深入探索客戶需求,滿足不同群體的需求,增強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依靠金融創新和服務升級實現產業改造。在行業融合和技術變革的整體環境下,商業銀行要針對行業發展特色,轉變傳統服務模式和理念,順應行業實施跨區域競爭模式,迎合新常態下銀行用戶的資本操作和企業方案處理模式,深入挖掘數據和分析,提高金融標準和操作規范。
(三)推動創業金融
創新是動力,也是經濟發展的源泉,創業則是創新的關鍵途徑,因此必須給與創業金融大力扶持,從而擺脫融資難的限制,這也是推動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要素。創業金融改革要還改革私募基金、天使基金、新三板等,為創業者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解決面臨的融資難的問題,為推動金融創新提供動力。銀行要加快綜合改革,實施專業化的信貸、咨詢和結算服務,提高金融服務的標準,尤其是要針對成長空間大的企業和項目加強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優先提供金融服務以降低融資成本,為企業發展提供動力,推動大眾創業為商業銀行的自身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商業銀行要借助金融創新模式來實現經濟轉型,轉變融資渠道為間接信貸向直接信貸轉變提供保障。
(四)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融合
就資本市場而言,許多人關心的是國企整體上市以及提升資產證券化率所帶來的機會。
而對于今年以來波動巨大且熱度不減的新三板市場,此番國企改革必然會給它帶來一輪深刻而長遠的變化。
的確,之前“小額快速、按需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為服務主線的新三板市場,和人們印象中的國企沒有太大關系。
從數據來看,二者也屬于“弱相關”關系――已經掛牌的3500家公司里面,沾有國企概念的才100多家――也就不到1/3。
具體來說,截至9月中旬,除兩網及退市股票外,新三板上實際控制人被劃歸“地方國有企業”的有14家;“地方國資委”的有66家;“地方政府”的有14家,“國資委”5家,“中央國有企業”5家,總計共有104家。
總量不多,比例很低。
但是,數字背后的一些跡象卻值得玩味。
首先,具有大型央企特別是地方國企背景公司登陸新三板市場有加速的趨勢。
其二,各地方政府發出的政策風向標顯示,下一步新三板會逐步成為本輪國企改革的重要資本整合平臺。
先說速度。前面講到截至九月中旬,有104家國企相關公司。但是,其中居然有74家是在今年才正式完成掛牌的。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加速度掛牌的趨勢。
其中,以央企中信集團、大唐集團旗下附屬公司最為吸引市場人士的眼球。
不可否認,國企背景公司近期登陸新三板是受到主板IPO暫緩的影響。但是,長遠來看,這與未來國企重組、國資改革步調加速的大環境息息相關。
國企改革頂層設計中可以看出,未來國企管理要從管資產逐步走向管資本。資本怎么管?需要通過股份制改造、上市發行股票、股權轉讓等形式才能夠得以高效實現。
事實上,就在國企改革“頂層設計”出臺之前,無論是央企版還是地方版的國企改革方案中都不約而同提到國有企業要提高資產證券化率。
此外,所謂要改“管企業”為“管資本”,其核心就是通過有效的運營,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讓國有資產能夠實現靈活配置和自由轉讓從而保值增值。
這一切都需要通過高效公平的資本市場來進行,新三板正是符合這個基本條件的全新市場。其中,新三板市場獨有的極具市場化精神的制度創新頗得企業與投資者所認可。
筆者注意到,“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被各地方政府文件多次提及,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中的重要基礎市場,新三板是一個必然的選項。
此前有報道稱,山東和廣東都提出,要進一步推動一批有發展前景并且符合新三板條件的權屬企業實現掛牌,提高國有資本證券化水平。
此外,深圳國資委提出,對符合上市條件的,將以多種方式積極推進企業上市;對暫不具備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將積極研究和探索利用新三板市場助推國資國企發展。
實際上,從國有企業內部來看,掛牌新三板也是一種客觀需求。對于這些公司來說,盡管以往挾大股東之強勢背景,可以獲得便宜的銀行融資,但無法打通直接融資渠道,就沒辦法真正優化財務結構,規范治理結構,進而提高市場競爭力。這也是讓國企“成為真正市場主體”題中應有之義。
在內外雙重導向下,未來國資背景公司加速登陸新三板必然會出現加速。
當然,需要厘清的一個認識。那就是體量大小對新三板市場已經不再是必然的約束,突破正在出現。
目前掛牌的國企,并不是人們聯想到的塊頭大,模式傳統的“大家伙”。以新近掛牌新三板的國資背景公司為例,大多是原來一些國企中相對獨立業務的單元或者子公司等,他們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進入資本市場,其“塊頭”雖比不上巨頭,但在新三板市場中也已經相當惹眼。
從行業來看,掛牌國企涵蓋多個領域,橫跨傳統與新興產業,包括再生能源、通信技術融合服務、農業、科技、醫藥等。
需要強調的是,對各類市場參與主體來說,國企進入新三板并不是壞事,相反,各類市場主體在同一個平臺上,可以通過資本紐帶進行多種形式的整合,這本身就是價值發現的多贏過程。這里不得不說的是,新三板不僅僅是降低了進入門檻,更重要的是它的大門也是敞開的。無論國有還是民營,進入這個市場都不再像在主板甚至創業板市場一樣,去為如何擠進市場門縫而發愁。
證券市場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構件,為眾多的企業和投資者創造了良好的的投資和融資機會。國家鼓勵并支持證券市場發展壯大,制定了許多有效的方針政策,為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但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因此還有一些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對證券市場的現狀提出長遠有效的發展策略。
二、證券市場的概念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廣義上的證券市場指的是所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狹義上,也是最活躍的證券市場指的是資本證券市場、貨幣證券市場和商品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三、證券市場的現狀
(一)外部環境背景的不確定性
首先,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演化引發全球的經濟問題,由美國的經濟減緩從而對世界經濟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國自然也不會獨善其身,美國次貸危機會通過進出口貿易、資本流動、心理等方式對中國經濟運行及證券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然后,中國乃至全球正處于持續通貨膨脹的陰影之下,中國的經濟運行和宏觀政策面臨著不確定性。在經濟發展的的同時,也隨之出現了問題,中國經濟面臨著從偏快轉向過熱的跡象,物價有可能由結構性上漲轉向全面上漲。
(二)上市公司內部存在問題
目前證券市場中雖然已經有一些較優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卻不大,而新的上市公司又存在一些問題。還有上市公司的一些投資者缺乏正確的投資理念,對證券市場投資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沒有正確的理性認識,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存在投機心態。雖然與前些年中小投資者占多數的構成相比已有明顯的改善,并且機構投資者也用其投資方式與理念影響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但在機構投資者增多的同時,機構搏奕現象也變的殘酷。
(三)市場機制不健全
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從制度本身和從執行上都存在著信息仍不夠公開的問題,一些重大的信息披露帶有些隨意性和主觀性,這樣會挫傷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和了解程度。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后,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
(四)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相對較短,仍然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還有很多的薄弱環節,市場的一些體制性、結構性和機制性問題并未完全解決。另一方面,由于證券市場本身自身也在迅速發展,內部和外部環境處于也有著不確定性,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所有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斷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
四、證券市場發展前景及策略
(一)建設和完善市場體系
證券市場制度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沖突構成了中國證券市場演進的原動力。制度安排滯后于市場發展需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和完善。從證券市場的成熟發展和現實需求來考量,中國證券市場迫切需要推出做空機制,同時還要積極推進備兌權證,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的開展,擴大市場的規模,提高市場成交活躍度,為投資多元化提供更多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首先要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這一現象,逐漸消除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盡量減少國有股在股市中所占的比重,優化股權結構。弱化政府行政部門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強化市場規律的作用。切實在公司內部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同時還要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的權利制衡關系,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使其在證券市場上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優化證券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
一是要理順股票、國債與企業債券之間的關系,實現權益類工具和債務類工具的均衡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應加快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為企業融資提供更多的渠道。二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同時還要有效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資源配置能力。三是要積極、穩妥處理好投資主體的深化問題。同時要加強對廣大散戶投資者的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掌握合理的投資方法.
(四)完善市場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規范作用,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雖然在《證券法》的規范下市場秩序有了一定改觀,但《證券法》存在的不足之處給市場帶來了很多無法準確解決的問題。同時,與不適應市場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有關的法規,要及時補充。在執法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秉公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