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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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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發展最為迅速的金融創新。事實上,資產證券化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更是一個法律過程。縱觀證券化的興起和發展,各國無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資產證券化純粹市場經濟行為的本色,使得各國在對它的法律調整上不約而同地呈現出了許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對資產證券化關鍵機制的分析考察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制狀況,從而探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思路。

    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

    產生擬證券化資產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是發起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關系。由于發起人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應收款的權利,這使得發起人可以將這些應收款加以匯集,得以組成資產池,出售給spv作為發行abs的擔保資產。

    轉讓擬證券化資產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通過發起人與spv簽訂應收款出售協議,spv受讓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的資產(債權),從而使之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并獲得要求原始債務人直接向其償付債務的權利。不良資產證券化要求該交易應該符合所在國的法律,達到法律上的“真實銷售”要避免法院將其定性為擔保性融資或其他不利于資產證券化的轉讓形式。至于spv應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的資產受讓款項,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資者認繳的購買資產化證券的款項之后,再向原始權益人(發起人)支付。

    spv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spv在運營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的法律關系:spv與股份受托人簽訂公益信托協議,二者之間產生的公益信托法律關系;spv與公司服務提供人簽訂的公司服務協議所產生的服務關系。

    資產管理與運營過程中的法律關系。spv與應收款管理服務人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協議,由資產管理服務人代spv管理資產包括收取應收款產生的現金流并將其存入專門的銀行帳戶,同時定期向spv提供報告,說明收入與支出的資金來源、資金余額、違約狀況、費用扣減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關系。

    信用增級過程所產生的法律關系。spv與信用增級機構簽訂信用增級合同或者償付協議,通過此協議明確增級提供人的信用等級、所提供的信用增級方式、幅度、償付條件以及信用增級提供人可以獲得的信用增級費用。信用增級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是spv與為其發行證券所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所產生的擔保關系。

    spv在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證券的發行人與證券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根據證券承銷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同可以分為包銷與代銷。在前者包銷人從發行人處購買下所有的證券后,承擔全部的銷售風險;而后者代銷人與發行人之間僅僅是委托關系,約定時間內未售出的證券可以再退還給發行人。同時在證券發行以后,spv與證券的投資者間也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本質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所具有的優越性,證券化的資產在法學本質上是一項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的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對人權,性質決定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并獨自承擔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中,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人,一般被稱為發起人。發起人是基礎資產的權利人即債權人。發起人為自身融資的目的,啟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最終實現融資目的。通常,發起人可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條件的需要融資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發起人要保證對應收款具有合法的權利,并保存有較完整的債權債務合同和較詳細的合同履行狀況的資料。債務人是一種統稱,是指那些基于基礎資產需要付費的人。債務人可以是各種信用或者信貸關系的消費者,也可以是某種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費方。通常,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或者付費的情況,會決定支持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質量。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集合(在法學本質上是債權)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發起人和投資人之間的中介,并由之發行資產支撐證券的實體),由其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資產的信用,轉化成由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是由spv來發行和償付的,

    spv與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直接保障著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從經濟上講,經過合理的計算,spv通過其購買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足以支付其發行的資產支撐證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運作費用在其成立時也可預算出來。因此,spv正常運作的風險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將其業務限定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項,而不能從事其他有風險的業務。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約、信托的信托契約中有一目標條款對spv的目標和行為能力進行限制。而且,這一目標條款對外應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這一限制,spv在實際運作中,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與控制都委托他人。

    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原始權益人作為經濟實體也會遭遇破產的風險。這對于spv的影響主要在于其已轉移給spv的資產組合是否會被列入原始權益人的破產財產。如果被列入,其將被清算給原始權益人的所有債權人,將導致spv不能獲得足夠的現金流來償還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從而使證券化的目標落空。原始權益人將資產轉移給spv可以采用兩種方式:出售和擔保融資。滿足各國法律與會計準則關于“真實出售”(truesale)標準要求的出售使資產組合的所有權徹底轉移給spv,使該項資產能夠從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從而可以實現spv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另一種方式,即擔保融資是指原始權益人以資產組合(即抵押擔保債權)為擔保向spv融資,在原始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原始權益人再向spv償還借款,spv再以此向資產支撐證券的投資者償付。總體上來講,真實銷售比較擔保融資而言,不僅能改善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而且在破產隔離的實現上也比擔保融資更徹底。

    spv與其母公司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當spv不是由政府設立或有政府背景時,還需考慮的一個法律問題在于其設立人或者對其擁有控制權的母公司破產對其產生的影響。為了保障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運作,要求spv與其設立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其設立人的破產不能導致spv被清算。這首先要求spv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設立人破產時自己不會被法院判決合并清算。這種獨立地位,不僅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以免法庭運用“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等各種實質性合并原則將spv及其資產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之中。

    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資產證券化的規定比較零散,無法勾勒一個清晰的證券化操作流程,必須對現行立法中有利于證券化發展的規定加以整合、補充,從而形成一項專門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證券化各個操作階段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spv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資者,就是在于圍繞spv所做的破產隔離設計,因此設立一個有利于資產證券化實現的spv尤為重要,設立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內容: spv必須獨立于其他金融機構,以避免關聯交易; spv設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規范證券化運作并有助于應付危機,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國的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政府國民抵押協會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組建的spv; spv有義務定期審查有關資產狀況,必要時宣布證券發行違約并采取保護投資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須是不具有破產資格的機構,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要求。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產,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對其業務范圍進行限制,將其業務僅僅限定在實現資產證券化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進行其他業務活動,除了履行證券化目的而發生的債務外,不得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得為他方提供擔保,不得利用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其他機構設定抵押、質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為了最大的與發起人的破產相隔離,應當賦予spv獨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實體合并”,即spv不得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目前階段構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對比較適宜的。為了更好實現破產隔離以及基礎資產的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首先,要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發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內。其次,要從業務范圍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為能力范圍,規定受托人除非是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得負債;對受托人對于基礎資產的處置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第30條規定“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托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托機構的指令,將信托財產收益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這條規定是對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閑置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對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針對 《信托法》第17條所列的設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可能被強制執行的情況,應當在發起資產證券

    化時就對證券化資產的情況了解清楚,為此必須強化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并對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最后,為防止受托財產被強制執行,更有效地實現破產隔離,對受托人的誠信義務也應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并具體規定spt運作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具備的業務能力、資信等級和風險控制能力等等。

    誠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設機構有其優勢,但根據資產證券化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現實金融發展狀況和現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對證券化進行專門的立法,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機構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過由于《公司法》關系到眾多方面,如果僅僅為了迎合資產證券化而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勢必將導致《公司法》規定對其他方面的不適用,因此不宜進行直接修改,只能對為實施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給予特殊規定,明確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準入條件、行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證券法》對于設立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發行證券的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對于僅為實現某次資產證券化而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來說似乎有些過于嚴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證券法》對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專門規定較低的標準;而在 spc的組織結構的設計上,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應該設置一般的公司都應當具備的治理結構,但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可以在人數上、機制運行上相對簡化;不過,對比之下,以資產證券化為特殊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因為其設立目的就是要達到破產隔離的要求,因此其在財務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規定spc除了資產證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資金流動也僅為實現資產證券化,公司所負債務僅能基于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的債權等等。

    參考文獻:

    1.費婷婷.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意義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文章從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產品創新的現實需求出發,簡要分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基本原理、主要風險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表達了商業銀行應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關鍵詞:

    信貸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風險創新

    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存量資產中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割、重組,從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對被證券化的信貸資產現金流進行重點分析,著重解決被證券化的資產估價和資產的收益與風險分析。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帶來巨大的收益,同時其風險性也相對較大。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包括資產質量風險、欺詐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和銷售風險等。信貸資產證券化必對我國的商業銀行產生巨大的影響。一方面,它將促進我國商業銀行依賴傳統的利差收益轉型為獲取財務收益;另一方面,必將改變我國商業銀行守舊的融資模式,以吸存為主轉型變為從資本市場融資為主。基于以上分析,我國商業銀行應大力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

    狹義資產證券化即信貸資產證券化,這種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資產流動性相對較弱,但在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對穩定。通過對這些資產進行合理的結構安排,重組分割其中的收益要素、風險要素,然后轉換為證券,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出售。這種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建立在具有信用關系基礎之上,從本質上講,這種資產證券化是投資者將資金投給融資者,而融資者,即證券發行機構,將未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從而令投資者獲益,從某種意義上講,其應當是存量資產證券化。在最開始的發展階段,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主要產品,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變革,各類制度的完善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問題、障礙都得以解決,其技術也臻于成熟,金融機構也不在拘泥于住房抵押貸款這一種信貸形式,而是證券化技術應用于更多信貸資產中,令證券化信貸資產更加多元化。金融市場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支撐主要來自于證券發行過程中,支撐證券的資產在未來可預見的價值,即現金流。從本質上對其進行分析,證券發行就是分割重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可預見性未來現金流的過程。對于信貸資產而言,并非對其資產本身進行證券化,而是對信貸資產在未來所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進行證券化。所以,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對現金流進行分析。風險隔離、資產重組以及信用增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同時也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步驟。首先需要對信貸資產進行重組,從而令信貸資產形成資產池,繼而進行風險隔離,并對證券化所需資產池信用進行增級。

    從客觀角度分析,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風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證券化風險是指所有參與證券化的客體,在證券化過程中都會面臨來自于原始資產以及證券化構架的風險。廣義上的證券化的風險包含狹義證券化風險和來自證券化構架之外的一些風險,如利率風險、信貸資產早償風險。(1)真實銷售風險。該種風險主要會在商業銀行和SPV環節產生,由于商業銀行即發起人以及SPV會涉及到銷售環節。資產證券化中,商業銀行會通過合法買賣的形式對資產進行轉移,但是這種資產轉移形式必須為真實銷售。從投資者角度分析,可以保證在銀行破產時,對銀行資產進行破產清算,破產財產中不會包含其出售的按揭貸款。對于發起人而言,可免除因原始債務人因無力還款而產生的不良貸款之連累的風險。(2)資產質量風險。資產質量是確保資產證券化產品質量的核心,其會對證券產品的信用造成影響,形成信用風險。例如投資者在購買證券前,會對支撐證券的資產進行考察,全面考慮證券存在的信用風險,即資產質量風險。在資產證券投資中,資產質量風險最為原始直觀。(3)欺詐風險。欺詐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會涉及諸多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服務商以及會計和承銷商等,這些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欺詐行為,造成欺詐風險。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交易復雜程度越高,則欺詐風險發生率就越大,而交易越是簡單,則欺詐風險發生率就越低。(4)相關文件重新解釋或失效的風險。失效風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需要通過法律意見書予以指明,并通過賠償證書條款、保證書、陳述書等予以說明。在證券化過程中若相關文件同法律法規相互沖突,那么法院就會對該文件進行處理,通常的處理辦法有兩種,一種為重新解釋,另一種則是宣布失效。若證券具有資產支撐,若其被宣布失效,那么對證券持有人,證券的發行人就不需要再承擔支付義務。同理,如果在證券化過程中,相關協議內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被宣布無效,則勢必影響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加大交易的成本,導致SPV和發起人等相關當事人的風險。(5)法律的不確定性和證券條款變化的風險。很多證券化的手續是憑借關鍵的法律函件來確定的,而這些法律函件在關于實際法規方面與法律意見相比,缺乏確定性。隨著法律的發展與健全,新舊法律可能會發生沖突,帶來法律風險。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才剛剛起步,更要注意這一風險點。(6)等級下降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級別容易受到等級下降的損害,因為資產證券化交易與構成交易的基礎中包含較多的復雜的因素,如果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惡化,則整個發行的等級就會陷入危險的境地。交易越復雜,則該資產證券化中等級下降的潛在因素就會越多。(7)財產或意外事故風險。資產證券化中的實物抵押品常常面臨財產損失或意外事故的風險;克服這一風險的最好辦法就是對抵押物進行保險,細化保險單中的賠償條款。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起的、重要的金融創新,其出現和發展都為經濟生活帶來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特別是作為資產證券化主要發起人的商業銀行,其影響更為深遠。(1)分散風險。資產證券化使得原本由商業銀行單獨承擔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得以分散和轉移,由發起人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證券投資者共同進行了承擔,避免了風險過于集中。(2)提高流動性。由于商業銀行面臨著資產(貸款)的長期化和負債(存款)的短期化的期限錯配問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能夠把流動性較低的信貸資產,轉換成現金收入,從而大大提高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3)美化商業銀行財務數據。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一旦將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該資產則將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中轉出。一方面現金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資產減少,這將直接改善發起人的資產收益率。同時,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由于《巴塞爾資本協議》中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信貸資產證券化一方面增加了銀行的資本金收入,另一方面又降低了資產數量,從而有助于直接地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4)改善商業銀行收入結構。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證券化就是出售自身既有、或即將發起的資產。它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擴大資產規模(即貸款規模)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并賺取發放費。同時,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商業銀行還可以發揮自身的多種優勢,充當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中介服務商和受托人,獲取相應的管理費,從而又提高了中間業務收入水平。

    參考文獻

    [1]扈企平.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

    [2]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

    [3]右川令治,張明.資產證券化手冊[M].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 信貸 證券化

    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舉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規模逐年擴大。出于維護國內金融秩序穩定的考慮,我國直到2005年4月才正式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商業銀行作為我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批試點單位,于2005年12月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作為資金池發行了資產支持證券,開啟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先河。經過幾年的發展,信貸資產證券的發行量大幅提高,資產池的范圍也逐步擴大到中小企業貸款、不良資產等領域,但在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放緩了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節奏。直到2012年5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發文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此后政策逐步松綁,信貸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受到投資者關注。201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簡化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管理流程,正式實施資產證券化注冊制,資產證券化有望就此進入快車道。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優化信貸結構,緩解資金壓力,政策的利好使得商業銀行面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大好時機。

    一、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分散貸款的非系統風險。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的中長期貸款的增加,信貸資產的流動性越來越低,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可以交易流通的證券,可以有效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2)有效提升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透明化和規范化,有效防范風險。在實施現代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證券化資產的信息披露,以此獲得投資者認可,有利于促使商業銀行在信貸業務開展過程中合規經營,降低壞賬風險。

    (3)有利于增加經營利潤。信貸資產證券化可將期限長、利潤薄的貸款提前兌現,從而加快信貸資產周轉速度,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另外,商業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也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賺取收益,提高中間業務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會導致銀行流動性的降低和盈利能力的下降,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的影響,2015年一季度,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達到1.3%,信貸資產的質量受到影響。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就為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一種十分有效的方法。

    二、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困難

    (一)缺乏專業規范的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會計處理等要素是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規范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然而,目前,我國缺乏被投資者廣泛認可的在國內外金融市場具有影響力的資信評估機構,沒有建立起體現政府全面信用支持的有效信用增級機制,現有的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構難以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這種不規范的評估方式加大了商業銀行證券的發行成本。

    (二)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弱

    資產證券化流通平臺的不統一阻礙了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以投資者為主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由人民銀行主管,而證券交易市場由證監會主管。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規模有限,再加上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不多,商業銀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發行極少,資產支持證券真正在證券市場交易的情況很少。

    (三)投資主體范圍較窄

    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復雜,運作程序繁瑣,參與主體較多,基于安全性考慮,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只允許機構投資者加入且其投資受到嚴格的比例限制,作為債券類產品最大需求者的保險公司也剛剛獲得投資的權利,投資主體的培育不足成為阻礙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商業銀行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進一步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從政府角度上看,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進一步出臺政策規范中介機構的運作。除此之外,作為參與主體,商業銀行應從自身著眼,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一)高度重視,積極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

    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背景下,銀行轉型的方向為從資產持有到資產管理。在當前社會信貸需求旺盛,銀行信貸尚不能滿足社會融資需求的時候,大規模的推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二)合理選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商業銀行應遵循資產質量高、單筆額度大、集中度高的原則進行資產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資產質量高的資產池可以保證評級等級,降低持有人的甲醛資產風險,吸引證券投資者;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內部評級法資產池風險暴露的有效數量會影響加權資產的風險權重,如果有效數量較大,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暴露可以少計提資本,減少持有人和投資者證券化暴露的資本占用;在進行基礎資產選擇時將集中度過高的信貸資產通過證券化的方式移出表外,有助于分散貸款的集中度風險。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SPV;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資產的原始權益人(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在未來的某個時期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匯集起來,組成一個資產池,出售或轉移給一個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體――特殊目的載體(SPV),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這些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收益為基礎或擔保向投資者發行有價證券的制度安排。

    一、SPV的功能

    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發起人能否實現融資目的,最需要關注的是基礎資產的品質問題。被證券化的資產之所以能吸引投資,是因為基礎資產本身的信用,這種信用才是產生投資價值的源泉。這要求在制度設計上有效阻隔可能影響基礎資產安全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應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需要而產生,也是資產證券化創新特征的重要體現。SPV在資產證券化中不僅是特殊目的(將資產證券化)的載體,還是特殊內容(被證券化的資產)的載體。其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功能可以概括為三方面:構建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機制;賦予證券化基礎資產獨立的法律人格載體;作為資產證券的發行載體。其中最重要和最具有獨特性的是其基礎資產風險隔離功能。

    二、SPV設立的要求

    SPV要不易破產,因為一旦破產可能導致資不抵債,中斷債權人獲得償付的權利,甚至損害他們的利益,從而無法保障證券化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在實施過程中要強調以下幾點:

    首先,必須限定SPV的經營范圍。SPV是一個新成立的實體,它只能從事證券化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同資產支撐證券發行無關的業務活動產生的求償權都可能導致SPV的破產風險,對SPV的經營范圍進行限定就可以規避這一風險。

    其次,SPV除了履行證券化交易中確立的債務及擔保義務外,不應再發生其他債務,也不應為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擔保。這樣才能保證SPV遠離破產風險。

    再次,設立獨立董事。因為獨立董事對重大事項的否決權使SPV不可能提交自愿破產申請,從而為SPV提供了破產保護。

    最后,SPV必須真正獨立。要建立自己獨立的賬簿和檔案,保留自己獨立的賬戶,隔離自有資產和其他實體資產且不得進行重組和兼并等。

    三、我國設立SPV需要考慮的因素

    (一)節約交易成本

    一項資產能否證券化,主要取決于證券化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在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最重要的稅收目標就是避免雙重稅收,盡量降低證券化成本。過重的稅收必然增大證券化的交易成本,使資產證券化失去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優勢。降低贏利額,SPV發行的證券的利率相應就會降低,必然挫傷投資者購買證券的積極性。因此,應該盡可能簡化SPV的設立過程,降低SPV的設立成本。

    (二)應該盡可能避免與當前相關法律的沖突

    任何實體的設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有關的法律法規將對實體的注冊成立、經營活動、會計、破產清算等進行規范,當事人在選擇SPV的法律形式時的基本要求是設立手續簡便,設立成本較小,因此,應該認真分析我國對于SPV的設立存在那些法律方面的障礙,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形式能夠規避當前法律方面的限制,以便于資產支撐證券的發行。

    (三)盡可能考慮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

    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可以充分發揮合資者的作用,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為證券的發行提供堅實的金融支持。使證券能夠得到較高的評級,這必然會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而且,當資產證券化中擔保資產帶來的現金流入量與支付給投資者的現金流出量出現缺口時,即SPV面臨流動性風險時,SPV還可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臨時性資金以緩解這種流動性風險。

    四、SPV設立中的組織形式及適合我國的運行模式

    基于對SPV的組織形式的考慮,借鑒國外的資產證券化經驗,SPV可以采用的形態有限責任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

    (一)公司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C)

    在這種形式下,資產轉移通過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SPC實現,即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的所有權完全、真實地轉讓給SPC,SPC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募集的資金作為購買基礎資產的對價。與信托相比較,公司型SPV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從而攤薄證券化交易費用,而且可以靈活地發行證券,吸引更多投資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易規范性。但是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將大大增加證券化操作的復雜性和融資成本,有違證券化低成本的初衷,加上其難以擺脫雙重征稅的境地,以SPC的形式實施資產證券化必然受到限制。而SPC在發行證券時根本無盈利可言,而且SPC的凈資產一般只占發行證券額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很難達到《公司法》關于發行證券的要求;它在發行債券時應該遵循《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發債的主體、數量和審查要求十分嚴格,操作難度非常大,發行上基本行不通。

    (二)信托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信托(簡稱SPT)

    在這種形式下,資產轉移通過信托實現,即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信托給作為受托人的SPT,成立信托關系,由SPT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發行代表對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受益憑證。這種信托結構在證券化資產的原始權益人與SPV和投資者之間筑起一道防火墻,前者的破產風險與后二者被有效隔離開來。這個特征非常重要,恰好滿足資產證券化對“破產隔離”的要求,信托組織也因此在資產證券化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相對與公司型SPV而言,信托型SPV具有明顯的優勢:SPV的構建比較簡單,操作成本節約,更主要的這種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是一筆投資人轉貸給發起人的抵押貸款,發起人的信托剩余價值實質上起到了超額擔保的作用,發起人對其的享有取決于投資人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況,投資人具有優先求償權。這樣一種結構安排兼顧了發起人與投資人兩者的利益,發起人省卻了許多吸引投資者的技術操作麻煩和經濟成本的損失。但是,信托發行的受益權證是個弱點,除了《信托法》,其他關于證券發行與交易的法律法規均無法適用。更為重要的是,信托在籌資時,根據《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只能用私募的形式,這極大地限制了發行渠道,降低了發行成功率。

    (三)有限合伙型SPV,又稱為特殊目的合伙(簡稱SPP)

    在這種形式下,SPP主要向其成員即合伙人購買基礎資產,主要為其成員證券化融資服務。有限合伙型SPV的重要特點是合伙由其成員所有并為其服務,這也是它區別與公司型SPV的重要不同點,后者可四處購買基礎資產。有限合伙型SPV很好地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但是風險隔離上卻相對欠缺。而且我國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只規定了無限合伙的形式,另外,一般認為英美法上的有限合伙與大陸法上的兩合公司較為一致,但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兩合公司的形式,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SPV在目前中國還沒有法律依據。

    從我國的現有法律環境來看,采用信托方式的資產證券化方案遇到的法律障礙會相對小些。

    信托方式的財產隔離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層面上: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自有財產相隔離;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隔離;強制執行的禁止;抵消的禁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精髓所在。基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及其法律保證,信托公司的財產隔離功能更能反映出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和金融制度下,信托公司所特有的財產隔離機制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運行機制的本質要求。同時,用信托方式實現資產證券化,也是國際上通用的典型模式之一,包括美國、日本等國也都大量采用信托模式實現資產證券化。

    五、結論

    綜上所述,SPV的設立從制度上講,必須考慮其效率性、風險隔離性與法律的可適性。就我國的經濟以及法律現狀分析,政府設立的SPV通常具有較高的信譽,相對而言能夠得到證券市場投資者普遍認可,對于推動資產證券化進程十分有利。而采用信托方式的資產證券化方案(SPT)遇到的法律障礙會相對小些,能盡量繞開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遇到的重重瓶頸,是當前比較理想的選擇方式。

    參考文獻:

    1、楊義燦,茅寧.資產證券化設目的載體(SPV)問題的探討[J].現代管理科學,2006(7).

    2、程虎.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若干問題的探討[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3).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陳裘逸,張保華.資產證券化定義和模式的檢討――以真實出售為中心[J].金融研究,2003.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確認

    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上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該過程中存量資產被包裝后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簡稱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通過各利益參與方的共同參與,使得由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從而實現風險分擔、各取所需之目的。資產證券化操作對象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常常會獲得新的權利,承擔新的義務,即衍生工具。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均順應經濟形勢發展的潮流,針對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個會計要素,規定了其定義,并把資產重新進行了分類,使金融創新技術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在會計要素中有了準確的界定,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披露奠定了基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SA No.125)――“轉讓、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及債務清除之會計處理”。按照該準則,在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的情況下,應該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因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換而言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發生轉移性的交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終止確認的處理取決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也就是說決定一項資產交易能否進行銷售處理要看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在該準則中,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方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于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不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

    判斷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是否已轉讓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轉讓資產與轉讓人分離,即轉讓資產已經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包括發生破產或其它被接收的情況。

    受讓人可以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如果受讓人是合格的特設交易載體,則該機構的收益人可以無條件擁有抵押或再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實際上,滿足這項條件意味著受讓人獲得了資產的控制權。

    轉讓人不再通過以下途徑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簽訂合約授權并強制轉讓人在到期日前回購或贖回轉讓資產。簽訂合約使得轉讓人有權回購或贖回在同類市場上不能輕易獲得的轉讓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測試證券化業務是否涉及資產控制權的轉讓時,仍需要對證券化的合約安排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和辨別。即將整個證券化體系分解成若干相互獨立的合約組件,再按各組件的重要性進行判斷。判別的過程可歸納為下表。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傾向于將證券化確認為銷售業務作表外處理,同時確認和計量新產生的金融工具或金融合約。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報表合并

    我國目前只是規定了一般經濟實體的合并范圍與合并標準,特殊目的實體的概念和針對特殊目的實體的合并標準從未涉及,而實際上我國現實經濟生活是存在這種經濟實體的。資產證券化結構設機構的出現,迫切需要這種合并標準的指導和規范。

    資產證券化帶來的合并報表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特設交易機構是否與發起人進行財務報表合并。不論發起人與SPV各自原先的報表是將資產證券化交易確認為銷售還是融資,一旦SPV被認為是發起人的子公司,兩者間的交易就成為一個經濟實體內部的交易,就要進行合并。發起人原先期望的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收入等結果在合并報表上就都不會實現了。

    現行的合并理論與實務是以母公司對關聯公司活動的實際控制程度作為判斷合并與否的依據,而不是注重于法定持股比例的多少,凡是對關聯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有控制權的都被列為合并范圍之列。當認為關系的本質是發起人控制SPV時,就會要求發起人合并SPV的報表。顯然,問題的實質在于判斷SPV是否屬于發起人的一個子公司,通常有以下三個判斷標準:SPV為發起人帶來的收益與發起人真實的子公司無實質性差異。發起人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著SPV,并從SPV的凈資產中獲利。發起人擁有與這些利益相關的風險。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可判斷SPV為子公司,將其納入合并更符合會計慣例。

    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的稅務費用相當龐大,這些稅務費用都會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在國外,一般為發行資產擔保證券這一特定目的而成立的SPV以及資產擔保證券購買人都能享受到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減輕證券化的成本。中國稅收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對證券化的制約相對較少。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資產轉讓的稅收和各個證券化交易主體的所得稅處理兩方面。

    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

    對發起人而言,如果資產證券化符合銷售的條件,那么任何收益都可能被記入損益表內而必然繳納所得稅。實務中如果證券化產生了損失,稅務機關也不應該認為該資產的出售不在發起人的正常經營范圍以內,因而所產生的損失不能扣稅。因此,從稅收中性化的原則出發,證券化所帶來的任何收益或損失都應當作為計稅依據。

    資產轉讓的營業稅、印花稅問題

    如果資產證券化融資不被認定為真實銷售,這樣一種運作就無須繳納營業稅。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一個必然的結果就是需要繳納營業稅。這樣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必然會大大地高于其它融資方式的成本,使得資產證券化在實質上難于推行。

    根據稅法,買賣合同和資產轉讓合同均需繳納印花稅。由于資產證券化交易涉及金額通常都十分巨大,即使以交易額的很小的比例來征收印花稅,也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從而極大地增加交易成本。

    為了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開展,在其初始階段,國家可以考慮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和印花稅,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

    參考資料:

    1. 余堅,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會計確認問題探討,會計研究,1998年第9期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

    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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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潘彩虹.我國資產證券化瓶頸問題及解決對策[j].證券時報,2006,(03)

    [6]劉志強.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試點的動因及影響分析[j].商場現代化, 2006, (05)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金融 租賃 資產證券化

    1我國金融租賃租賃行業發展現狀

    1.1我國租賃行業發展迅速,尚有很大發展空間

    我國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移動通訊業基本都是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引進國外飛機、汽車和設備后迅速發展起來的。但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租賃行業發展情況尚處于較低的水平。在發達國家,企業固定資產特別是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的相當比例是通過租賃獲得的。融資租賃在某些國家還具有折舊抵稅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企業的廣泛歡迎。以美國為例,其租賃市場滲透率一直維持在30%左右。對于某些發展中國家如韓國和巴西等,租賃市場滲透率也很高,普遍也在15%以上。而我國雖然租賃額呈上升趨勢,但截止到2009年末租賃市場滲透率僅為5.02%,尚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1.2政策法律、法規日益健全

    主要體現在四大支柱(法律、監管、會計準則、稅收)方面。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賃和融資租賃兩個獨立的列名合同章節。最高人民法院還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賃章節的司法解釋;監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體現在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金融租賃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及系列相關的監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會計準則的典型政策有《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稅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關于技術改造中使用租賃可以將租賃期間縮短不低于三年的規定。但由于目前國內的信用體系不健全,有關租賃行業及其他的涉足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賃業務的開展,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租賃行業的不夠重視,支持力度較少也影響國內租賃業務更迅速地發展。

    2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預測的資產(如住房按揭貸款、信用卡貸款、企業應收款等)組建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之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升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的結構性融資行為。ABS投資者獲得資產池未來產生的現金流,最初擁有資產池的原始權益人通過ABS出售資產從而獲得現金。一般而言,證券的購買者是個人投資者、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3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

    3.1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金融租賃的主體金融租賃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模穩定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租賃債權),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3.2租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3.2.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金融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因此可預期的現金流是進行證券化的先決條件。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將符合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的資產從金融租賃公司的全部資產中“剝離”出來,形成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該基礎資產的范圍可能不僅限于一家企業的資產,而且可以將許多不同地域、不同企業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證券化資產池。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金融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3.2.2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通過匯集大量已經存在的租賃債權,進行結構性重組,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出售給市場上的投資者。租賃資產證券化具有標準化、流動性強等優點,它的出現改變了設備租賃流動性差、較為固定的借貸特性。由此可以看出,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本質是將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轉換為可轉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組合資產機理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不僅體現在對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組合、分割,而且實質上是對債權、債務關系中所包含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各參與方均受益。

    3.2.3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在非證券化的情況下,投資者因缺少關于資金需求者的信息,不了解其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只好把投資對象局限在很小的范圍內,導致資金閑置。另一方面,擁有穩定現金流量的租賃資產的金融租賃公司卻無法解決短期資金長期占用的問題。資金配置的特性客觀上要求構建聯結資金供給和需求兩大主體的途徑。配置為資金的供求雙方提供了巧妙的聯結途徑,有利于提高資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金融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實現租賃資產的“真實出售”,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穩定且較高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市場中介機構愿意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3.3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假設案例) 假設某金融租賃公司A就一批生產設備(即租賃物件)與某承租企業B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承租企業B的母公司C提供租賃合同項下連帶責任擔保。假設該租賃項目要素如下:租金總額人民幣8.05億元;租賃期限3年;租金回收方式等額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賃利率:7%,當央行調高法定基準利率時出租方有權調高租賃利率。A租賃公司聘請某證券公司D作為計劃管理人:

    (1)租賃資產證券化各參與機構主要職責:① D設立專項計劃,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發售收益憑證募集資金。②專項計劃設立后,D用募集資金向原始權益人A購買基礎資產:A所擁有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因將租賃物件出租給B而對B所享有的相關權益的請求權,包括但不限于對租金、擔保款項、違約賠償金、違約時剩余租賃物的請求權及相關附屬權益;A應作為計劃服務機構在計劃存續期間提供租賃款回收等相關服務。③B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將應付租賃款按期劃入A的收款賬戶,當B不能按約定履約時,C將擔保款項劃入外貿租賃收款賬戶;A即時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劃入專項計劃專用賬戶;在兌付日,專項計劃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④其他各方:監管、托管銀行分別為專項計劃提供資金監管和托管服務;律師、評級機構、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專項計劃提供專業服務;擔保機構為專項計劃提供無條件的連帶責任保證。

    (2)發售方案設計:發行六檔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優先級受益憑證和一檔次級受益憑證。 優先級受益憑證概況: ①規模:總規模為80,500萬元,分為六個品種,各品種規模分別為12,800萬元、13,000萬元、13,300萬元、13,500萬元、13,800萬元、14,100萬元。 ②期限:各品種分別為0.5年、1年、1.5年、2年、2.5年、3年。 ③發行利率:各品種分別為3.30%、3.50%、3.70%、3.90%、4.10%、4.30%。該利率僅供參考,發行時需要根據屆時市場情況確定。 ④支付方式:各品種均為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 次級受益憑證概況:

    三年期,規模為3200萬元,由原始權益人全額認購,且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次級受益憑證持有人不受償,專項計劃存續期滿在支付完畢優先級受益憑證預期支付額后,剩余金額將全部支付予次級受益憑證持有人。

    參考文獻:

    [1] 趙靜.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天津財經大學,2007(05).

    [2] 戴娟.我國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浙江金融.2004(1-2).

    [3] 徐飛,陳潔.金融租賃債權證券化研究.上海管理科學.2003(01).

    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范文

    [關鍵詞]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4-0177-03

    [作者簡介]朱祖友,浙江麗水職業技術學院高級講師,研究方向為企業管理。(浙江麗水323000)

    一、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1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2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當時,由于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攀升,使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收益率逐漸不能彌補短期負債成本。為了緩解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政府開始啟動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為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復興開辟一條資金來源的新途徑。1968年美國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1983年針對投資者對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設計發行了抵押保證債券。到1990年,美國3萬多億美元未償還的住宅抵押貸款中,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當前,資產證券化已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遍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也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3 資產證券化出現的意義。資產證券化在很多國家都是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這宣告了一種全新融資技術和金融工具的誕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豐富了國際金融市場,并且在現代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為未來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主力軍。

    作為一種有效的結構融資方式,它通過對流程進行精妙的設計安排,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等各利益參與方按照它們各自的承諾所確立的各種合約,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牽制,為發起人和投資者各自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進而達到風險分擔、互利共贏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風險的伴生性,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同時,整個證券化業務過程每一業務環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

    4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即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賬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本文探討的重點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 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提高銀行總體盈利水平。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組合起來變現和出售,以盡快收回資金,增大貨幣的擴張效應。在傳統的信貸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負債與長期貸款資產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如果將貸款證券化,使長期被占用的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則整個金融系統就有了一種新的流動性機制,銀行就可較快地回收資金,擴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意味著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釋放資本,以獲得更好的投資機會。把釋放的資本用于其他較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將增加更多的潛在利潤。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可以獲得更多的收入途徑:如利用收取本息與轉交托管人的時間差可獲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銀行可在降低風險的同時保持對地區和行業的相對優勢,擴展其他業務,實現規模經濟。

    2 增進銀行資產的安全性。證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資產流動性,而且導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資機會的產生。通過證券化組合、出售、購入,商業銀行的風險被分散給了其他投資機構和單個投資者,加強了銀行系統的安全性。資產證券化也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思路。

    3 改善信貸結構,優化商業銀行的資源配置。通過建立資產證券化市場,實現貸款等資產的流通轉移,回流資金,獲得新的投資機會,可以在較大程度上盤活資產和轉移信貸風險。同時還能夠刺激居民住房貸款、汽車貸款及耐用消費品貸款,有效地解決消費信貸的資金約束問題。可見,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典型的金融創新,為貨幣政策更好地發揮作用拓展了空間,為商業銀行配合貨幣政策實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 開拓銀行業與證券業合作的新領域。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改變了傳統銀行以“吸存放貸”為主的角色,使其同時具有“資本經營”的職能。首先,資產證券化帶來了融資方式的創新,貸款資產組合多樣化能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要求,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通過在市場中較好地匹配長期和短期的投資者與融資者,真正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同時也可以拓展證券公司的業務領域,在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上,已經有許多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結構化工具被創造出來,如抵押擔保債券,高級或附屬證書結構及過手證書結構等都是最常用的資產證券化工具。這種多元化、合作化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國際金融業由分業到混業經營的實現。

    三、我國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分析

    可以把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簡單地分為優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1 優良資產證券化不存在風險問題。商業銀行的資產可分為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優良資產是指資產按照協議使用,已經及時實現了到期的權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證未來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沒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信用的情況出現。

    優良資產本身意味著較高的信用和可預見的現金流,通過適當的組合和大量的資產,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通過真實出售,可以獲得外界高級別的信用支持,實現信用增級。可以認為,采取適當的營銷策略,優良資產的證券化能夠順利進行。

    2 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問題思考。自1999年4月以來我國相繼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將資產證券化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主要方法之一,標志著國家大規模處理不良資產的決心。但我國商業銀行20%左右的不良資產率,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此,不良資產證券化成為廣泛關注的焦點。

    按照人民銀行2002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貸款中,次級、可疑和損失可以歸于不良資產。損失是指義務主體不復存在或完全沒

    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可疑和次級是指存在或明顯將存在違約可能的資產,但未來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權益的可能。次級相對可疑來說,流動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違約程度輕。

    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優良資產證券化相比較,存在以下目前無法克服的困難:

    (1)如何處理損失。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在于解決資產的流動性問題,實質是對資產的收益、風險、流動性等的重新組合與分配,不會產生額外的收益,不能用來彌補損失或虧損,因此對于損失,資產證券化是無能為力的,損失必須通過核銷或其他方法處理。

    對于次級和可疑類,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處理這兩類貸款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存在損失。如果通過賬面價值處理,誰將承擔這種一定存在的損失?商業銀行不會承擔損失,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真實出售,證券對商業銀行沒有追索權。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一個特設機構,實際上相當于一個“空殼”公司,投有能力承擔損失。外部擔保機構對于這種損失更加沒有動力承擔。

    另一種考慮是根據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期望收益進行折價處理。但一方面,商業銀行根本不愿意折價處理,因為次級和可疑貸款以賬面價值掛在賬上時,不必確認損失;但如果在他們在位時確認損失,他們就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盡管最終總會追究責任,但只要不發生在他們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有動力掩蓋不良資產的資信狀況,通過一些處理減少賬面上的不良資產,把損失轉嫁出去,從一定意義上說存在道德風險。

    (2)不良資產的穩定現金流問題。宜于證券化的資產最關鍵的條件或者最基本的條件,是該資產能夠帶來可預測的相對穩定的現金流,而銀行不良資產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就是一個疑問。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方法,能夠按期付息的貸款都是正常貸款,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自然不會被列入剝離范圍。列入剝離范圍的不良貸款中,損失貸款由于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因而不可能證券化,有可能進行證券化的只是次級貸款和可疑貸款,但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因為體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長期“沉淀”。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可以說,不良資產本身就意味著存在極大的違約風險,現金流是極不穩定的,資產證券化其本質上只是一種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風險而不可能消除風險,更不能挽回實際上已經形成的損失。

    (3)信用擔保問題。資產證券化,尤其是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有信用擔保才能使該證券為市場投資者接受。由于銀行不良貸款已存在有明顯風險,因此擔保主體的尋找將極為困難,雖然國家財政在特定時期必須承擔保證責任,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畢竟是有限的。

    (4)道德風險問題。不良資產的處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沒有這種能力,也沒有相應的信息;不良資產和商業銀行有很大的關聯,但真實出售后,變得與它無關,它將不會花精力去處理有關問題,有時甚至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例如商業銀行可能要求債務人將用于歸還證券化資產的款項轉移到非證券化的資產上;商業銀行如果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處理不良資產,則對放貸質量也更加漠視,反而使不良資產有膨脹的危險;債務人原先可能為了不破壞與銀行的信任關系,盡力履行義務,現在權利義務關系轉到與之沒有關系的SPV上,債務人更有動力賴賬;如果投資者預期到這種情況,將不會購買這種證券,存在“逆選擇”問題。

    (5)商業銀行的“舊車市場”效應。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市場上同時存在兩種證券,一種為優良資產證券,一種為不良資產證券,因為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資者不能充分了解證券所依附的資產的資信狀況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在一個劣質品充斥的市場里,根據著名的“舊車市場模型”,劣質產品將把優質產品趕出市場,但根據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質產品對商業銀行的意義不大,優質產品對商業銀行更有意義,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樹立只生產優質產品的聲譽,必須放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想法。

    四、我國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可以綜合運用催收、轉讓與出售、資產置換、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手段處置接收的不良資產。為了提高回收率,已經開始運作的AMC把接收過來的企業債權大體上分三類處理:一是對既無還款意愿又無還款能力的企業(主要是中小客戶),采取破產清算進而核銷債權的方式一次性處理;二是對于有能力還款但不愿還款的企業,采取提起法律訴訟的方法,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債權;三是對于愿意還款但目前沒有能力還款的企業(大多數為這種企業),采取債轉股、分拆重組、行業重組、資產置換、債務置換等方法處置,其中國家經貿委推薦的技術先進、制度不存在問題、產品有市場,只是財務成本高的該類企業,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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