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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危機的實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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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一、基于公允價值視角的金融危機機理分析

    (一)美國準則片面考慮信息有用性使公允價值有放大金融危機的嫌疑從金融危機實質來看,公允價值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對于歷史成本來說公允價值片面強調相關性及有用性而缺乏謹慎性基礎,其順周期效應會導致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巨額波動。這種波動無疑會降低銀行的流動性轉換功能,在賬面資產大幅縮水的情況下,無法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巴塞爾協議以后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更加苛刻,使得使用公允價值計量金融資產更不適合銀行業使用。其次,賬面價值的巨額下降進一步引起市場的不理性恐慌,瞄準市場的公允價值此時便失去了公允性與客觀性。再者公允價值不符合盈余穩健性的要求,容易導致盈余的大幅波動,引起管理層的厭惡甚至成為管理層盈余操縱的工具。金融危機從其根源來說是華爾街銀行家以及券商的貪得無厭的金融創新,從其根本來說是美國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分離,是美國社會各階層過度消費資金斷裂帶來的災難。片面強調價值相關性和有用性的公允價值助推了金融危機的爆發,但并不是金融危機的主要矛盾,公允價值成為金融危機后各方推卸責任的替罪羊并不合理。

    在央行低息、流動性強的宏觀環境下,美國政府為了推行其擴張的資本主義政策,通過吉利美(Ginnie Mac)和房利美(FannieMae)以及美國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向信用評級比較低的購房者發放貸款。這種激進的房地產政策極大地推動了房地產市場的需求,走向繁榮的房地產市場同時拉動上下游產業鏈刺激著整個市場的神經,助長著消費者、投資者的預期。次級抵押貸款公司為了獲得更大的流動性,與投資銀行一起將次級抵押貸款打包成次級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MBS)出售給投資銀行,并協議要求抵押貸款公司在個人貸款者拖欠還貸的情況下回購抵押貸款。此時根據FASBl57號準則對于公允價值的計量要求,有美國聯邦政府的信用以及較高的市場評價的MBS公允價值不斷高升。為了分散風險,獲得更大的流動性從而獲取更高的利潤,投資銀行進一步將抵押貸款打包成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出售給保險基金、養老基金或者對沖基金投資者和銀行。各方的極力吹捧使得次級資產市場價值脫離現實,有用性主導下會計準則這種非理性的瘋狂輸入了資產負債表,更是通過持產利得虛增了經營者的業績,會計計量已經完全偏離了穩健性原則。

    當美聯儲開始緊縮銀根,調高基準利率時,市場流動性開始下降。由于90%以上的次級貸款是以浮動利率簽訂,攀高的利息給次級房貸者帶來不可承受的壓力,市場開始出現拋售房地產以還貸的情況,強大的供給壓力沖擊了整個房地市場的價格,房地產開始崩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不足以支付房貸,次級貸款不得不降低評級與價格。MBS公允價值開始出現巨額減值,造成投行、基金公司面對巨大的虧損以及資本充足率壓力。投行和基金公司為了補充流動性,選擇出售大量金融資產,大量被低估的金融市場如海嘯般沖入了金融市場,至此,次貸危機傳遞向金融市場,公允價值進一步減值。減值后的金融資產價值本身又成為其他金融機構計量金融資產的參考反作用于公允價值減值。在整個經濟危機傳導過程中,公允價值的確有放大金融危機的效應,從公允價值本身來說,在市場受到巨大沖擊波動時不僅失去了穩健性更失去了本身的價值相關性以及有用性。公允價值放大金融危機邏輯如圖1所示:

    (二)我國限制性使用公允價值體現了穩健性原則2006年11月,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做好與新會計準則相關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就新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將產生影響的12個環節進行要求,再三強調“謹慎適度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具體準則中公允價值的使用也都加入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根據統計,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更傾向于將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這樣劃分的動機是減少盈余的波動。這種內在的穩健處理方式有效遏制了公允價值帶來的巨額利潤波動。正是對衍生工具創新及公允價值的限制使用為我國建立起了一座有效的物理防火墻,降低了金融危機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沖擊。

    二、公允價值內在特征穩健性分析

    (一)目標一致 穩健性一般指盈余穩健性,穩健性原則又叫做謹慎性原則。Bliss(1924)將早期會計穩健性思想明確表述為“不預計利潤,但預計所有損失”。Basu(1997)認為所謂穩健性是指財務報告中會計師要求對好消息的確認比對壞消息有更高的可證實程度傾向。Watts認為穩健性是指對利得和損失要求不同的可證實性,從而導致對凈資產的低估。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學者開始關注作為會計公允價值的計量問題。1998年6月我國首次在債務重組準則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引用公允價值。我國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財政部,2006)。IASB目前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交易情況的有意愿的各方交換資產、清償債務和被授予的權益工具可以被交換的金額。FASBl57號則將其定義為在價值計量日,假設在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進行資產銷售或者債務轉讓所能收到或者支付的金額。支曉強和童盼認為公允價值的邏輯起點包括了市場基礎和主體基礎,價值起點包括了買人價格、脫手價格和在用價值。公允價值是基于資產負債觀的一種新式的計量方式,強調的是信息有用性,體現的是動態時態觀,反映的是資產或者負債的現時價值。公允價值計量內在邏輯是遵從財務信息內在的質量要求,主動平衡信息有用性和穩健性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報表信息更加真實公允。張榮武與伍中信以產權保護為邏輯,考察發現在歷史成本會計模式下,公允價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若即若離;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公允價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徹底悖離;而在當前混合會計模式下,公允價值與會計穩健性之間適度耦合。公允價值相比歷史成本很大程度的提高了相關性,但客觀性卻受到了極大的挑戰,以更合理反映資產負債的價值為目的的

    公允價值與穩健性在目的上達到了統一。

    (二)有序交易客觀要求穩健性 公允價值要求有序交易。所謂有序交易的報價是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交易并非總是報告主體所實際發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場或主要市場中的參與者之間發生的交易。有序市場不會存在賤價急售的情況,也不會存在題材性暴漲時脫離資產負債內在價值的報價。即使是實際交易,報告主體在交易中的身份也是市場參與者中的一員。在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時,報告主體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出發,在上述條件下觀察到或計算出的數額才是公允價值。有序交易中,報價具有公允的特點,不僅符合信息有用性,更符合穩健性的要求。公允價值計量從財務信息內在的質量要求看,需要平衡信息有用性和穩健性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使報表信息真實公允,這樣更符合公允價值的定義。要求公允價值參考有序交易從經濟實質觀來講也規范了公允價值的信息質量,穩健了公允價值的經濟后果。

    (三)最有利市場的選擇需要兼顧穩健性 假如被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存在多個市場,報告主體應選擇其能夠利用的出售資產可以取得最多收入或轉移負債支付最少支出的市場上的價格。這個市場被稱為“最有利市場”。但首先要澄清最有利市場并不代表關聯交易的內部市場。關聯交易的市場雖然可能有更有利的報價。但缺乏公允性且價格的確定缺乏穩健性,在此最有利的市場針對公允價值必須是具有公允客觀性的第三方客觀報價的市場。經理層對最有利市場的選擇與判斷往往以犧牲穩健性為代價,獲得的參考價格往往是脫手價格,而這種價格對于公司經營必須的資產來說往往缺乏實際意義。

    公允價值是與活躍市場密切相關的。活躍市場的報價才是最公允的價格。而活躍市場并不與最有利市場矛盾,二者從公允價值的信息有用性來講只有活躍市場的報價才能作為信息有利的客觀依據。活躍的市場通過多方的高頻的報價與竟價博弈使資產的市價回歸資產的內在價值,這樣的價格才客觀公允。由此從綜合收益觀來看,公允價值波動確定的持產損益才是穩健客觀的及真實有效的。最有利市場的選擇與穩健性對于公允價值的信息修正和要求在此邏輯耦合。

    (四)估值模型的參數以及輸入信息必須平衡相關性與穩健性當不存在活躍市場時,應該采用估值技術估計,在估計時應該考慮所有的市場參數,如無風險利率(可以參考國債利率)、信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價格、股價或股票指數等。其次,還要考慮資產未來的凈現金流量。在缺乏適用于我國的估值模型的情況下依靠估值技術本身確定的公允價值,很難使生成的數據完全真實公允。FASB認為依靠估值技術所確定的公允價值被定義為Level-3,markt0 estimation,相當于Level-1,marktomarket,它最缺乏客觀可靠性,這樣的估計值并不符合穩健的內在邏輯。估值模型的建立是理論進步的標志,只有符合客觀實際的估值模型才具有有用性。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公允價值計量穩健性的改進

    (一)加強準則建設,暫時保持多種計量方式并存我國準則建設正處在與國際趨同的重要時期,這也是建立我國市場機制的重要環節。建立成熟的市場機制,進一步爭取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重中之重就是不斷改革我國目前的準則體系。現存準則還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準則限制性地引入了公允價值,但依然沒有單獨的準則來系統規范公允價值的使用。筆者認為在參照FASBl57號準則的同時還應該考慮我國的基本國情做出適當的調整,使公允價值與穩健性更加耦合,從而達到真實、客觀、公允。

    保持多種屬性共同存在的現行準則。我國的現行會計準則保持了多種計量屬性共存的方式,既采用公允價值又不放棄歷史成本。資產負債觀下資產負債反映的是企業未來經濟資源流入流出的信息,從信息有用觀來講,經濟信息必須承載持產的目的和未來帶來經濟流入和流出的方式。這種非統一處理的方式在表面上犧牲了內在邏輯一致性,其實從單個資產和負債來看選取不同的計量方式符合持產的經濟目的,這樣的計量從其層次來講其實更穩健有用。

    (二)謹慎應對市場信息,增強盈余穩健性為走出經濟危機,保證我國經濟平穩增長。我國政府投資四萬億刺激經濟增長,從2009年一季度開始我國經濟出現了明顯的好轉,隨之證券市場開始回暖,房地產市場也開始活躍起來,各地的房價甚至出現了一路飆升的態勢,中國經濟率先走出危機的影響,世界經濟進入后經濟危機時代。筆者認為后金融危機時代,謹慎使用公允價值是符合市場規律,滿足盈余謹慎性要求的。

    穩健應對市場好轉,謹慎處理市場信息以免再次造成賬面和真實情況之間的脫節。現代企業制度股權分置造成了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為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管理層不僅有向股東披露信息的動力也有披露信息的義務。信息的真實可靠性成為了現代公司制成立的基本要求,信息真實可靠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管理層對資產負債所選取的會計政策和估計,不同的會計政策選擇會帶來不同的經濟后果,管理層的估計又會直接影響經濟后果的大小。提高會計的穩健性也就是提高了信息的穩健性,穩健的信息更有利于緩解管理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減少管理權和所有權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但對于股東來說,會計信息穩健和會計信息激進同樣有缺陷,股東需要的是準確的信息,所以,會計準則有必要從穩健性向公允價值計量適當靠攏(姜國華、張然,2007)。

    綜合收益觀下,公允價值變動本也應該計入綜合收益表,但我國現行報表體系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綜合收益表,基于穩健性的考慮,一部分公允價值變動依然計入資本公積,不列報在損益表中。這種有差別的處理方式的依據是兩類金融資產的持有動機。但依據字面意思很難準確劃分兩類金融資產,實務中,分別兩類金融資產更多的是依據盈余穩健性選擇的需要。綜合收益是未來會計報表體系改革的方向,包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內的持產利得將全面計人綜合收益表,此時盈余的穩健性不僅聯系到可靠性更直接影響到信息的相關性及有用性。增強盈余穩健要求對市場信息的處理過程穩健、客觀。

    (三)改進公允價值披露方式目前公允價值的使用主要是反映在表內披露,當公允價值相對于歷史成本或者其他計量方式缺乏相關性以及穩健性的前提下,表外披露公允價值在兼顧了表內資產負債的金額更加穩健可靠的前提下,表外的價值信息補充地提高了報表的有用性。在市場本身波動較大,市場報價起伏不具有規律性,而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持有資產的市場價值與為公司帶來最大利潤并不相符,換言之,市場價格嚴重偏離了企業經營此項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時,公司應該以穩健性為基礎,選擇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者以歷史成本為依據,對于其他的信息在表外進行充分披露。當然,表外披露有可能超載了報告的信息,但卻提高了穩健性與有用性,這無疑又為公允價值的使用提出了―個平衡性的挑戰。

    (四)加強我國估值模型的建立,注重引導非活躍市場資產公允價值計量加強估值模型的建立,解決模型的內在問題。理想化的模型往往簡化了市場因素,降低了假設條件的約束性,這樣公允價值很難真實反映內在價值。目前,適合我國市場特色的估值模型的缺失是公允價值缺乏理論支撐的又一缺陷。加強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允價值估值模型是我國學術界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必須加快突破的一項重大的任務,估值模型應該在充分考慮市場因素、資產現狀、未來經營狀況等多項輸入因子后輸出最客觀公允的價值。加強模型的建立對于實務界增強信息有用性和穩健性具有相當的指導意義。可以借鑒動態減值準備理論,在此基礎上繼續發揮我國長期貸款分類管理的經驗。公允價值會計中引入動態減值處理能降低順周期效應,同時也能提升我國銀行業會計制度在資產證券化背景下的信息透明度,增強金融穩定性。

    第2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關鍵詞】會計信息質量 相關性 可靠性 高質量

    一、引言

    會計信息具有經濟后果,金融危機爆發后,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哪些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最重要的,是否應有先后順序,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是否需要完善?后金融危機時代,經濟環境和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要求都在發生微妙變化,對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也在發生變化,本文從這些問題出發,提出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若干思考。

    二、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組成

    國內外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關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大致相同,但在表述方式上略有差異。200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給出了八條要求,可概括為以下幾項: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國際上,2010年FASB發表第8號概念公告,IASB也發表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兩者都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歸納為基本質量特征和增強性的質量特征。基本質量特征包括相關性(relevance)和如實反映(faithful representation):相關性應具有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如實反映應具有客觀性、無偏性和無誤性。增強性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包括可比性(一致性)、可稽核性、及時性、可理解性。

    三、對“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思考

    在構成會計信息有用性的質量特征中,相關性和可靠性(如實反映)是主要的兩種,各國會計界對此似乎并無異議。但對比GAS和FASB/IASB給出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表述,筆者發現在表達順序上我國將可靠性列于首位,而國際會計準則中將相關性列于首位。在實務中,相關性與可靠性總有沖突或不一致之處,究竟應優先考慮誰?這就要依據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目標討論。會計的目標應當是通過其反映和監督職能,幫助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業透明度,加強經營管理,考核企業管理層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應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1]這一目標反映了財務報告“決策有用觀”,似乎更強調了“相關性”,但這并不能擠壓“可靠性”的重要性。因為不同的決策者對于會計信息相關性的要求并非一致,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往往是根據自己所需要的會計信息作出判斷。

    基于以上矛盾,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梳理。一方面是指導性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制度的執行者和財務報告的使用者。[2]企業在制定指導性、綱領性的會計制度時,應當更重視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各個會計信息應包含哪些內容,能為決策者提供什么作用等,這些都體現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3]另一方面,制度的執行者即財務報告的編制者,以及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則應當以相關性為基礎更加注重可靠性。

    四、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補充思考

    上世紀末期,美國SEC主席Levitt首次提出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中應當增加“高質量”和“透明度”,當時在美國會計界引起了強烈反響,他認為“高質量”是“凡當年反映的交易或事項,既不提前也不推后,不預提未來風險準備,不平滑收益”,[4]“透明度”是高質量信息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沒有明確給出定義,但是他通過對美國證券市場中大量的財務造假案件的指責和反思,認為隱蔽的會計造假手段和晦澀難懂的會計語言給企業高管提供了舞弊的機會。他還曾預言一場由這類財務舞弊和造假行為引發的危機正在醞釀,但在當時并沒有得到重視。隨后安然事件爆發,人們開始反思會計信息特征,而FASB認為“高質量”難以定義,并沒有將其寫入準則。[5]

    金融危機爆發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更是引起了廣泛爭議,許多人將危機的爆發歸責于會計人員提供了虛假信息,會計信息質量特征受到質疑。后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已與Levitt時代不同,但我們認為定義“高質量”和“透明度”仍具有現實意義。尤其在我國,還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信息公開度和可信度低、投資者保護機制不完善、會計和審計技術不成熟等問題,資本市場不完善,市場有效程度較低,市場對金融危機的反應也略滯后于西方國家。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更應該注重會計信息的“高質量”和“高透明度”。將這兩者納入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有助于提高目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更有助于將會計這一專業語言“普及化”,讓更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看懂會計語言,真正實現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葛家澍,占美松.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與會計計量屬性的選擇.[J].廈門大學學報,2007.6:77-81

    [3]葛家澍.創新與趨同相結合的一項準則——評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J].會計研究,2006.3:3-6

    第3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 公允價值參數估計與金融市場的順周期性:基于金融危機視角 基于金融危機的公允價值問題 基于金融危機的企業公允價值獲取研究 基于金融危機的公允價值問題探討 基于金融危機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思考 金融危機與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與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下的公允價值 金融危機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分析 金融危機與公允價值會計:美國的啟示 公允價值會計與金融危機的關系研究 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的運用與思考 金融危機下公允價值的危與機 公允價值與金融危機的辯證思考 金融危機與公允價值會計——對后金融時代公允價值的思考 基于后金融危機時期公允價值會計的分析 基于經濟后果觀的金融危機與公允價值會計研究 金融危機視角下的公允價值會計及金融穩定性研究 金融危機環境下企業公允價值的分析與完善 金融危機背景下公允價值會計存在問題的理論與實證分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8]Howaid W Wolosky. 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Trust. The Practical Accountant, 2008.

    [9]SEC.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Pursuant to Section 133 of 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 Study on Mark-to-Market Accounting,2008.

    [10]ECB. Fair value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2004.

    [11]Allen, F. & Carletti. E. Mark-to-market accounting and liquidity pric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8.

    [12]Wallison, P. Fair value accounting: a critique. ,2008.

    [13]Laux, C. & Leuz. The crisis of fair value accounting: Making sense of the recent debate. Accounting Organization and Society ,2009.

    第4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關鍵詞:后金融危機;內部控制;問題;對策一、引言

    20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了全球性的經濟大衰退,時至今日,金融危機帶給全球的噩夢仍在持續,我國企業也未能幸免。2011年我國GDP增幅下滑至9.24%,且從今年國內外的形勢來看,經濟增速放緩已成必然。筆者以為,該現象的發生除了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外,還與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欠缺有很大關系。在經濟動蕩的后金融危機時代,如何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免疫危機的能力,是當今至關重要的問題。

    二、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

    當前,我國已了新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為建設具有我國特色且符合國際慣例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規范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在財政部的良好引導下,許多企業通過學習培訓、強化監督等,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自身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從總體上來看,目前所取得的成績仍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存在一定距離。具體表現為:

    (一)缺乏有效的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是企業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基礎,并對制定戰略目標、識別風險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如果控制環境存在重大缺陷,則構建在其基礎上的內部控制制度也很難實現目標。作為控制環境的一部分,公司治理機制對現代企業的運行和監控發揮了關鍵作用,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更是不可或缺。然而,我國現有的企業公司治理機制還不夠完善。我國雖然形式上已形成“三會四權”的分權制衡機制,但在實際中,上市公司的多數董事會仍“不懂事不獨立”,監事會由于缺乏獨立性和積極性又存在明顯不足,導致財產所有者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無法得到切實保護,企業資產大量流失,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二)缺乏對內控的考核與監督

    很多企業認為內部控制只是某一部分員工或是某一個部門的責任,并且認為設立了基本的內部控制活動就完成了“任務”,卻忽視了對內部控制的有效考核與監督,這是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普遍存在的一大問題。一方面,有些控制制度盡管理論上設計得很好,但由于沒有人去考核或是沒有認真地去考核,而只是搞形式、走過場,其執行效果往往很差,難以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整個內部控制的過程必須施以恰當的監督,并通過監督活動在必要時對其加以修正。而有的企業在監督時并沒有按照預先設定的目標進行,甚至對發現的內部控制問題不報告、不追究。這樣一來,內部控制流于形式,發揮不了實質的作用。

    (三)缺乏有效的內控信息披露機制

    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很多國家都認識到充分披露會計信息包括內部控制信息的重要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企業實現有效內部控制的前提條件。由于內控信息關系到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甚至是發展前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越來越得到重視。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要求企業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并規定企業內控規范體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執行。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我國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有六十七家。但在六十七份內控評價報告中,除了一家公司作出了內控無效的結論外,其余公司均認為自身內部控制有效。這一點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甚大,我國的絕大多數企業在評價內控時發現不了自身的問題,或是發現了問題卻不愿意暴露。不少公司的自我評價都在詳細“展示”其內控要素和成果,而對于內控的缺陷、未來的優化措施等投資者真正關心和希望了解的信息卻少之又少,內控評價報告及相關披露傳達的信息有效性有待提升。

    三、完善我國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議

    (一)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并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針對控制環境弱化的問題,公司應將企業文化建設作為加強內部控制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其次,企業的全體員工都必須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質和風險意識。此外,企業可以通過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和優化董事會的人員結構來解決董事會結構單一、成員缺乏獨立性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類似地,通過引入外部監事制度并相應地增加監事持股比例有助于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積極性,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從而創造良好的控制環境。

    (二)加強控制考核與監督

    內部控制是一個涵蓋企業生產、經營全方位的管理系統,絕不只是個別人員或部門的責任。因此內部控制的有效設計和執行也不只是內控管理部門的工作,而是要充分發揮各相關業務部門的作用。這些部門盡管不一定能從專業的角度來設計并執行控制,但可以從旁觀者的角度發現內部控制在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漏洞,并及時地反饋給內控管理部門。更重要的是,要保證內部控制的運行持續有效,定期的考核和適當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企業可以實行問責機制,由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最終責任,審計委員會作為“問”的主體,負責考核與監督內部控制。如果在考核中發現了內部控制的某些薄弱環節或缺陷,必須要通過監督活動加以修正,從而達到不斷改善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完善內控信息披露機制雖然內部控制的理論日趨完善,但在內控信息的披露標準方面尤其是如何界定信息披露是否有效這一問題上,各國尚未達成統一。我國需要加快法律法規方面的制定和完善,統一內控信息披露的內容,并盡快出臺行業的操作指南和內控缺陷認定的通行做法,從而降低企業的遵循成本和執行難度。另外,企業也應充分利用考核與監督的結果,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組織和方法體系,確保內部控制在運行和評價過程中不斷完善。(作者單位:南昌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夏寧、王艷霞.后金融危機時代內部控制制度的思考.管理現代化,2010(6)。

    第5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關鍵詞】政府救市 行政私法行為 政府補貼 性質識別

    一、引言: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地政府救市行為引發的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影響下,全球金融危機已經席卷了我國房地產、金融、汽車等許多行業。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我國各地樓市出現了市場低迷不振的情況。面對這種形勢,西安、重慶、長沙、南京、杭州、上海等許多城市出臺了保持當地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簡稱“救市”),采取了包括財政補貼、降低交易稅費、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等一系列政策和行為。雖然這些措施和行為引起了廣大公眾的議論,形成了救與不救兩大陣營,正反兩方都似乎都有充足的理由,但是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救與不救,而在于救市措施如何出臺,救濟應該救誰,救市的理由是否充分。[1]如果能深入考察政府行為背后的動機和原因,那么我們也許不會輕易地在觀點上走向極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幾乎各國政府為應對這場突如其來的金融危機都沒有坐以待斃,而是有所作為。目前,我國房地產交易量上升,樓市有反彈回暖的跡象,[2]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之前政府采取的財政補貼等措施已初顯成效,盡管這些措施的采用還有待完善。

    在各地政府紛紛為實施政府救濟措施而作出的行為中,有一類行為特別值得人們關注,即財政補貼行為,具體可以分為:一是財政補貼。比如,西安市政府對客戶購房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分1. 5%、 1%、 0.5%三個等級;成都市政府針對購房者購房實施財政補貼等等。二是公積金貸款。如在上海,政府為應對危機,針對購房者上調補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符合條件的家庭最高可貸60萬元。從法學的角度看,這些財政補貼(又可稱之為虧損性補貼行為)以及公積金貸款(即政府貸款)行為都可以歸屬到政府補貼之中[3]。而政府補貼,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實現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給私人主體發放財政資助的行為,從實質上說屬于行政私法行為。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利用私法形式以直接實現行政法目的或者任務、兼具公法私法雙重性質的新型行為。行政私法行為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私人主體,目的是兼顧實現行政法上的目的或任務和私人利益,形式上是與私法行為相似。筆者認為,行政私法行為一般適用于給付行政領域,在日常行政中較為常見,而如今政府機關已將之用于應對金融危機,說明此類行為在危機時刻同樣能夠發揮作用。但是,源自德國、擴展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私法行為及其理論,并沒有得到我國大陸學者的應有關注。作為一類特殊的法律行為,行政私法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律適用、法律約束等問題也值得討論,而實踐中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采用此類行為時并沒有把握其特殊性,是導致公眾誤解和非議的深層原因,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更應該關注探討此類行為的特殊法律性質問題。

    二、研究政府補貼等行政私法行為性質的重要意義

    作為行政私法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補貼行為,是以給予補貼受領人一定金錢補助的私法手段直接實現補貼目的的行為。這類行為與傳統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都存在明顯的界限,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研究行政私法的特殊的法律性質,對于行政法理論的發展和行政實踐的深入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有利于立法機關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我國從法律淵源上說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劃分明顯,相應地有關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往往會首先考慮立法條文和規則的部門法屬性。然而當今行政法出現了公私合作的理念,構建公私合作行政法也許成為將來發展的必然趨勢。而行政私法行為是公私合作理念在行政法的深刻體現和動態表現,為此我們的立法機關或部門首先樹立公私合作的新理念,要從總體上把握行政法,將行政私法行為歸于行政法的規制之下,制定行政法規范時盡可能兼顧公法和私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并用公法、私法的調整方法,確定行政法的法律規則時,應綜合考慮運用公法和私法。

    其次,有利于行政機關合理使用這類行為。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使用行政私法行為并非沒有限制,而應該遵循特定的條件約束,目前各地政府的此類行為之所以受到質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機關沒有把握這類行為的特殊性質。由于這類行為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質,這就決定了它必須遵守特定的條件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條件和主體條件的限制。目的條件要求政府部門采用的這些行為必須真正出于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而不是為了部門利益或者開發商利益;主體要件要求政府機關在選擇補貼的私人主體時應該考慮真正需要購房的中低收入人群,而不是開發商或者受開發商指使的“房托”等。此外,由于財政補貼、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等行為涉及到公共財政的重大問題,需要經過人大的審議,要受到憲法的制約比如公民平等權、社會保障權等的約束。只有真正考慮這些條件和性質,政府部門采用的行政私法行為才能得到廣大公眾的擁護。

    再次,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和確定救濟路徑。雖然我們國家的法院沒有建立行政法院,但是實際上內部存在類似的分工,司法機關在審判有關行為爭議時常常涉及到對行為性質的斷定。一般而言,如果把行政私法行為界定為私法行為,那么此類行為一般適用私法;如果把行政私法行為定性為公法行為,那么它一般適用公法;如果把它定性為兼具公法、私法雙重性質的行為,那么它應同時適用公法和私法。但是實際上行政私法行為性質與法律適用并非完全一一對應關系,這就更增加了此類行為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同樣,這類行為的性質如何界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爭議發生時當事人選擇法律救濟的路徑,決定了由哪個法庭進行受理和裁判。

    最后,有利于促進行政行為理論甚至行政法學的深入研究。在傳統觀念中,行政行為只是公權力行為,并沒有像臺灣學者那樣把行政分為高權行政(公權力行政)和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而又把后者原則上分為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行政私法行為。[4]所以,在行政法領域引入行政私法行為這一概念,有助于革新人們對傳統行政行為的認識,認識到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權力行為,而且包括諸如行政私法行為等弱權力行為。另外,行政私法行為等行政手段的私法化及其法律性質的公私法融合,預示了行政法私法化的發展趨勢,有助于重新定位行政法的學科性質,以建構符合實踐需要的現代行政法學學科體系。

    三、性質定位:行政私法行為應兼具行政法、私法的雙重性質

    行政私法行為到底是一類什么性質的行為呢?行政行為,私法行為,抑或其他行為?當然這些問題本身就預設了一個理論前提: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或者至少承認公私法的存在。而如今,公法和私法之間不斷滲透和融合,出現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新趨勢,在此新形勢下如何判斷這類行為的法律性質更具有意義。

    (一)目前學界關于行政私法行為法律性質的主要觀點

    關于行政私法行為性質的界定,由于該行為與傳統公私法二元論的法觀念相沖突,加上該行為本身的難以把握,國內外學者對此探討之初便陷入眾說紛紜之中,主要有3種學說:

    1.私法行為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分別從法律關系(此類行為形成的關系為平等的私法關系[5])、主體(行政機關立于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6])、法律根據(行為適用的是私法[7])等區別標準的角度,論證了行政私法行為的私法性質。國內也有人從雙方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的視角分析了此類行為屬于私法,認為判斷一個行為屬于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要取決于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他們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從屬關系,并且認為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基于何種目的作出并不能影響行為的性質。而行政私法雖然以實現公行政為目的,但當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故行政私法行為應歸人私法領域。[8]

    2.公法行為

    大陸有學者認為,從行政私法的發展而言,它是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行為,就結果而言,是為實現公行政之任務,僅僅是手段上采取了與傳統的強調高權力行為不同的私法而已,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公法行為的特征。[9]臺灣也有少數學者認為行政私法行為是行政活動的重要一環,屬于公法性質的行政行為之一。此外,主張公法契約論的國內外學者也認為此類行為屬公法性質。

    3.公法、私法雙重性質的行為。

    在德國,根據“兩階段理論”,行政私法行為系公法階段和私法階段的結合體,具有公私混合法的雙重性質。在我國,有學者認為,因為行政私法行為發動系基于行政上的目的和需要,這類行為的實質是借助私法的手段實現公法的任務,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遵循行政法的基本規定,行政主體不得任意實施私法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類行為具有一般行政行為的特征;但另一方面,行政主體的這類行為又不能完全超越私法而直接適用公法,它應當接受私法規則的約束,因此它又具有私法行為的一般特征。因此,從私法的角度看,它是一種私法上的行政行為,有別于一般的民事行為,而從公法的角度看,它又是公法上的私法行為,有別于傳統的公法行為。它實際上是界于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之間的一類行為,……這類行為同時帶有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雙重性質。[10]后來有學者也從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本身不可否認、傳統的行政行為方式趨于多元化、公法與私法開始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角度論證了行政私法行為是新形勢下出現的一種兼具公法、私法雙重屬性的行為。[11]

    以上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行政私法行為性質的不同界定,自然有利于我們開闊思路,進一步理解它的性質,但是,如果對此類行為定性不準,或者即使定性正確但學者立論的理由和論證不充分,那么就有可能造成理論的混亂和實踐的困惑,因此厘清此類行為的性質便成為當務之急。

    (二)行政私法行為應兼具公法、私法的雙重性質

    1.法律行為判斷的標準—主體說、目的說、內容說相結合的混合說

    一般而言,判斷一個行為的性質,最關鍵的是要找到一個判斷行為性質的理論標準。在這方面公私法判斷的標準無疑對判斷行政私法行為的性質具有借鑒意義,問題在于學界對于公私法判斷的標準尚未達成一致。據臺灣學者蔡志方統計,區別公私法的學說,包括利益說、目的說、主體說、權力說、意思說、社會說、應用說、統治關系說、法律關系說、生活關系說、性質說、效力說、統治主體說、歸屬說、行為說、三分說(法源區分說、立法目標區分說及責效方法區分說)、資格說、國家社會關系說、資格關系說等,一共19種。[12]應該說,各種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同時又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劃分公法和私法,因而受到學界的廣泛批評,即使是其中影響較大的主體說、目的說、意思說等也是如此。主體說認為,凡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或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所屬的公共團體者為公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都是私人的為私法。[13]但是,反對者認為,此說雖可說明權利主體的法律關系,但不足以明確公法與私法全部的劃分。目的說又稱利益說,該學說認為,凡是以維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屬于公法,而以維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屬于私法。[14]但這種劃分可能過于籠統,利益的界定并非易事,甚至根本不可能找出一種單純的“公共利益”或者單純的“私人利益”的法律。意思說認為,公法關系是權力者與服從者之間的關系,體現的是一種不平等的意思關系,而私法關系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體現的是一種平等的意思關系。但法律關系很難以平等和不平等來簡單的劃分,公法關系并非全都是服從關系,意思說的缺陷比以上兩種似乎更加明顯,難以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進行有力的解說。鑒于單一標準的缺陷,學界似乎越來越贊同將幾種標準結合起來考慮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如主體說與意思說的結合等。法國學者沃林認為“公法實際上是調整公共機構和被統治者,即以國家為一方并且以個人為另一方的法律,但并非公共機構和個人之間的一切法律關系都包括在內,事實上,并非所有這些關系都由公法來調整,它僅調整公共結構在行使其命令權時的那些關系。”[15]對于混合說,目前似乎還沒有反對的觀點。筆者認為,采用何種學說并不是問題的根本,重要的是把握各種學說提出的分析思路,在此基礎上或許可以為我們更好地劃分公法私法和更深刻地認識具體行為的性質提供知識的支持。

    就認識行政私法行為的性質而言,筆者更傾向于采用混合說,當然這里的混合說并不是前面所說的兩要素混合說,而是三要素混合說,即兼用主體說、目的說、內容說。所謂主體說、目的說、內容說相結合的混合說,就是指判斷具體行為的性質時,要考慮行為的主體是公法主體還是私法主體、行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行為的內容是行政權利義務還是民事權利義務,只有同時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才可能較為準確地認識行為的具體性質。如果行為主體、目的、內容分別符合公法主體、公共利益、行政權利義務,那么此行為的性質為公法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主體、目的、內容分別符合私法主體、私人利益、民事權利義務,那么此行為的性質為私法行為。如果行為主體、目的、內容只有一項或兩項符合公法主體、公共利益、行政權利義務,那么這個行為仍為私法行為。如果一個行為,在主體上同時具有公法主體和私法主體身份,在目的上兼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內容上同時具有行政權利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那么此行為的性質應該屬于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行為。筆者認為,采用主體說、目的說、內容說相結合的混合說不僅可以較為清晰地劃分公法與私法,而且可以從中看出行政私法行為的雙重性質。比如在當前各地政府采取的行政補貼中,其主體同時包括政府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住房公積金中心)和私人主體(即購房者),目的是兼顧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公共利益和實現購房者居有所居的私人利益等,內容同時具有行政權利義務(如南京市政府機關按照規定只補貼購房者房價的0.5%-1%,不能隨意變動)和民事權利義務(如約定必須遵守等),因此可以說政府補貼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私法行為。

    2.行政私法行為雙重性質的主要表征

    與傳統的公法行為、私法行為相比,行政私法行為最大的特點是它結合了行政和民事的雙重因素,具有“行政私法性”,是公法與私法相互交融的復合體。當然,行政私法行為的“行政私法性”(即行政性、私法性的雙重性質)在不同種類的行為中,其主要原因和具體表現可能不盡相同。下面我分別從主體、目的、內容這三個角度具體考察一下行政私法行為雙重性質的主要原因和具體表現。

    (1)從主體上說,行政私法行為主體一方同時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和私法主體的地位。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為公務的代表,在法律關系上與私人主體既有平等的一面,又有不平等的一面。在使用行政私法行為時,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把自己看作優越于私人主體的高高在上的“統治者”,而應把自己視為與私人主體處于對等地位的一般主體地位,遵循民事基本準則和規則,否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借民事合同和其他私法手段之名,行行政命令之實,則行政私法行為無生存的空間。當然,行政私法行為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并不否定兩者身份的差別,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政私法行為中仍保持行政主體的身份,一旦發現行政私法行為的履行將危及公共利益或有礙行政目的的實現時,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行政機關等組織將以公權主體身份出現,及時制止、制裁相應行為,使行為朝著正確的軌道運行。如在此次應對金融危機的政府補貼行為中,受補貼人應該是中低收人的購房人(當然這要根據各地情況進行科學界定),而不是高收人群體,也不是受開發商指使的房托,更不是政府機關本身利益或者開發商的利益,如果發生后者故意制造房市回暖的假象,那么政府機關應該及時懲治行為人,使政府補貼的目的得以真正實現。而這種權力,顯然不是一般的民事權利,而是一種典型的公法上的權力,只有法定或授權組織等公權主體才能行使。同時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行政私法行為的對方主體不是所有的私人主體,只有根據公共利益的考量、符合特定條件的私人主體才能成為此類行為的主體。

    (2)在目的上說,行政私法行為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雙贏。從目的上說,行政私法行為首先是一種公益行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使用行政私法行為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公共利益或提供公共服務。在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發生矛盾或者沖突的時,公益在行政私法行為中具有優先實現的價值。為確保行政目標的實現,法律法規還賦予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擁有單方面的處置權,可以基于行政職權和行政目的的需要,對是否行使行政特權、如何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具有裁判力,嚴然扮演著公共利益主要判斷者的角色。如在應對金融危機時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采用政府補貼等行為的目的應該不是追求該機關或者組織本身的利益,或者與開發商坑瀣一氣共享利潤,更不是救高房價,僅僅維護開發商的一己之私,而應當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和補貼的目的—比如促進增加居民消費,穩定市場交易量,實現中低收入購房人住有所居、住有宜居;平抑房價,使價格平穩回歸理性,與廣大消費者的收入水平和購買能力相符;實現經濟穩定運行,重振人們信心等。因此,這種行政私法行為具有行政公務性或公益性。但與此同時,行政私法行為又不僅僅是行政行為,它還是私法行為,具有追求私人利益的目的。當然,私益性是專門針對私人主體一方而言的,并非針對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為從根本上說,后者是不能存在部門利益等與公益不相融的自身利益的。在行政私法行為中,私人主體參與行為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自身正當的個體利益,實現合理的利益預期,盡管私人主體追求私益的過程中無形之中造成公共利益的增加。比如,受補貼人是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或者宜居需求,而不是充當開發商的房托或者具有其他不正當目的。因此,行政私法行為對于私人主體來說,具有私益性。總之,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私人主體共同利用行政私法行為這一載體,實現了各自的公益目的和私益追求,行政私法行為也由此呈現出公益性、私益性的雙重屬性。

    (3)從內容上說,行政私法行為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和民事權利義務。從行政私法行為的具體內容來看,由于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使用行政私法行為時,需要私人主體的支持、協商或同意,特別是在采用民事合同的場合,更是需要雙方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后行政私法行為才能成立,此時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能把單方的意志強加于人,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達成的協議和必備條款簽訂合同。從這一點上說,行政私法行為與普通的民事行為一樣,在內容上設立、變更、終止的是民事權利義務,需要遵循同樣的私法規則和相應的救濟渠道。但行政私法行為在內容上畢竟還具有一般民事行為所不具備的地方,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擁有一般民事行為所沒有的“公法內容”。盡管這種內容的行政性質在具體行政私法行為種類中差別較大,甚至呈現弱權力性,但不可否認的是,行政私法行為都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的內容,其內容具有法定性,有關法律法規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會要求行為主體必須遵循某些必備事項。在內容的變更、終止問題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單方面進行變更、終止,當然這要基于正當考慮。另外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不可隨意處分其權利(力),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我們說,行政私法行為既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又具有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力義務的內容,反映了行政私法行為具有民事性、行政性的雙重屬性。

    另外,在法律關系上,行政私法行為具有平等性、不平等性;在救濟方式上,它并用公法方式和私法方式。這也可以看出此類行為的民事、行政的雙重法律性質。

    四、性質辨析:行政私法行為與相鄰行為的界限

    由于行政私法行為同時涉及到民事行為、行政行為,所以從理論上把行政私法行為與民事行為、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區別開來,不僅能更清晰地看出行政私法行為與民事行為、行政行為的關系,也能更好地辨別行政私法行為的性質。

    (一)行政私法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

    一般認為,民事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16]。民事行為的核心是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原則是通過民事行為實現的,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民事主體正是以自由實施法律行為追求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行為來達到意思自治的。”[17]在民法中,之所以強調私法自治,是因為私法自治給個人提供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是個人獲得自主決定的可能性,讓當事人能按照自身意志行事,只要這樣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于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行政私法行為與普通民事行為的差異:

    第一,從行為目的看,民事主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目的比較單一,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基于私益;而在行政私法行為中,除了私人主體一方是追求正當的個人利益外,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訂立行為的目的系基于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目標的一種手段。

    第二,從行為主體看,民事行為的主體是處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具有私人性。而在行政私法行為中,行為一方是符合條件的私人主體,另一方卻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其實施行為時是立于一般私人主體的地位,但其畢竟是公法主體,而且根據公共利益的判斷還可能行使公權力。

    第三,從行為內容看,民事行為的內容是民事主體所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只要意思表示中的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具有極大的自治性。而行政私法行為的內容則不同,它不僅具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而且還包括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的內容,具有法定性和不可選擇性,當事人不可隨意變動。

    第四,從法律適用看,民事行為適用的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規范,這些規范屬于私法的性質。而行政私法行為雖然總體上適用民商事法律規則,但為了防止行政“遁入私法”,此類行為還須受公法原則規則的拘束,故私法自治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例如,在政府補貼行為中,除了適用《民法通則》等外,還應該受《預算法》、《政府補貼法》(在制定該法的國家和地區)的制約。

    第五,從行為爭議的救濟機制看,民事行為的爭議在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情形下都通過仲裁或普通的民事訴訟解決;而由于行政私法行為爭議的特殊性,各國對此的爭議解決機制也呈現出復雜多變性,既有將行政私法行為爭議完全納人普通民事訴訟的范疇去解決,又有將爭議歸人行政機關解決的行政解決機制,還有對此爭議實行民事和行政的雙重解決機制等。

    上述這些差異說明,盡管行政私法行為主體一方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立于一般私人主體的地位,在形式上采用了私法手段,但是,由于它以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因而行政私法行為制度中注入了諸多具有公法性質的制度和規定,從而使行政私法行為具有了公法行為的性質和特征。

    (二)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差異

    從表面上看,行政行為[18]與行政私法行為之間存在著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比如實施行為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為的內容都涉及社會的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為中具有行政“特權”等等,但是,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之間又有著諸多的差異,而正是這些差異將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區別開來。

    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從行為主體上看,雖然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主體一方都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但是,它們在兩類行為中的主體地位是不同的。在行政私法行為中,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立于民事主體的地位對私人主體實施行為的,而在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而且只有擁有行政權能并行使行政權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才可能成為行政行為的主體。另外,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主體另一方都分別是符合條件的私人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其次,從行為價值和目的看,行政私法行為的行使主要是為了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它同時又有實現私人利益的目的,具有雙重性。而行政行為大多與行政主體的管理活動相聯結,是行政主體運用權力組織公務,滿足國家或社會公益的活動,實現的一般不是個人利益,而是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再次,從行為內容看,行政私法行為是在內容上被視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一方面,就行為的具體內容(諸如補貼的金錢、發放的貸款、提供的服務等)而言,行政私法行為與民事行為沒有區別;但另一方面,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享有民事行為所不具有的“特權”而言,行政私法行為又具有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而行政行為只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這一點是行政行為與行政私法行為最大的區別。

    第四,從行為法律適用看,由于行政私法行為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它不能完全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并無私法自治的完全空間,否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能濫用民事權利,將原屬公法拘束的事項改為行政私法行為,“遁入私法”,以逃避公法責任。但由于行政私法行為畢竟是以私法手段去完成的,其行為內容與民法上的行為內容亦沒有本質區別,因而,在國家法律、法規未有規定的情形下,行政私法行為往往適用民法而不是行政法的規定。這種情形表明行政私法行為從總體上說仍受到私法規則的支配和作用,行政私法行為的主體雙方往往不能擅自超越私法規則去采行行政私法行為;而行政行為的法律適用是行政法規范,“對于行政行為來說,最直接的約束規范是行政法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法規)”。[19]只有在公法規則未予規定時,才可能考慮援用民法上的規定,但是,“民法上的規定不是作為民法規則直接適用,而是作為法的一般原則適用,行政法官是否采用有自由裁量權”。[20]

    第五,從行為爭議的解決機制看,由于行政私法行為兼具公法與私法的雙重性質,因而,其爭議的解決往往同時包含了公法救濟與私法救濟兩種不同的路徑,而且,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解決爭議的路徑。譬如對于政府補貼行為,德國學者就根據“兩階段理論”將其訴訟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兩個途徑,并且各國實踐中有將其爭議納入完全民事訴訟的,也有將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還有由當事人自己選擇提起何種訴訟的。而發生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行政行為爭議則屬于行政爭議的范疇,在建立起獨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行政行為爭議必須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私法行為與行政行為也有著很大的區別,所以那種將行政私法行為混同于行政行為的觀點顯然忽略了行政私法行為的私法屬性。

    五、結語

    可見,在應對這場嚴重的金融危機時,政府能有所作為,靈活運用政府補貼等行政私法行為,說明此類行為具有巨大的生命力,也說明我國地方政府政府應對危機能力的增強。行政私法行為具有行政性、私法性這一的獨特法律性質,決定了政府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采用時要注意這類行為與一般民事行為特別是要與更經常使用的行政行為的區別,從而更好地得到廣大公眾的贊同。主體說、目的說、內容說相結合的混合說可以用行為的判定標準來識別行政私法行為的法律性質,而此類行為也可以從主體、目的、內容等方面來表現其特有的雙重法律屬性。作為一類新型的行為,它們還有很多法律問題有待研究,值得學界共同持續關注。 注釋:

    [1]參見秋風:《救房市需要理由和程序》,載2008年10月3日《新京報》第3版。See Qiu Feng. It Need Reason and Procedure to save the real estate market[N]. The Beijing News,3 Oct. 2008:3.[2]參見王小喬等:《樓市回暖調查》,載2009年4月9日《南方周末》第C13版。See Wang Xiaoqiao et cetera. Investigation in Housing Market Recovery [N]. Nanfang Weekly,9 Apr. 2009: Cl 3.[3]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政府補貼可分為以下種類:(1)虧損性補貼(財政援助、獎勵、補助),即不要求返還的金錢給付,對于國庫來說,這種給付是一種"虧損"。另外還包括利息補貼,補貼機關部分或全部免除貸款利息的行為。

    (2)貸款,即比私法領域更優惠的條件給受益人發放資金的行為。

    (3)擔保或者其他擔保給付,即針對補貼受領人從第三人,特別是商業銀行那里已經得到或者將要得到的貸款進行擔保或者給付。(4)事實性上的補貼。參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頁。Hartmut Maurer.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 M ]. Translated by Gao Jiawei. Beijing: Law Press,424 (2000).

    [4]參見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26頁。See Chen Xinmin.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M]. 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 26(1997).

    [5]參見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28頁。See Chen Xinmin.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M]. Taibei: San Min Book Co. , Ltd. ,28(1997).

    [6]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頁。See Wu Geng.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M].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l0 (2005).

    [7]參見黃異:《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89頁。See Huang Yi.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M]. 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 89(1996).

    [8]參見尚永聽:《行政私法行為研究》,載《南京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4期。See Shang Yongxin. On the Administrative Private Act[J].4 Journal of Nanjing Higher Finance College,2002.

    [9]參見高秦偉:《行政私法及其法律控制》,載《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See Gao Qinwei. Administration by Private Law and Its Legal Control[J].4 The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onInstitute, 2004.

    [10]參見王克穩:《經濟行政法基本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 125頁。See Wang Kewen. Basic Theory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ve Law[ M ].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124-125(2004).

    [11]參見劉志剛:《論服務行政條件下的行政私法行為》,載《行政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See Liu Zhigang. Administrative Private Act unde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J]. 1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2007.

    [12]參見蔡志方:《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二),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4頁。See Cai Zhifang. Administrive Remedy and Administrative Law (vol. 2)[M].Taibei : San Min Book Co. , Ltd. ,4(1993).

    [13]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頁。See Chinese Encyclopedia: Law[M].Beijing: Encyclopedia of China Publishing House,80(1984).

    [14]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頁。See Chinese Encyclopedia: Law[M]. Beijing: Encyclopedia of China Publishing House,80(1984).

    [15]參見孫國華、楊思斌:《公私法的劃分與法的內在結構》,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4年第4期。See Sun Guohua,Yang Sibin. The Division of Pulic and Private Laws and Interior Structure of Law [ J].4 Law and SocialDevelopment, 2004.

    [16]目前民法學界對民事行為這一概念理解不一,有的認為民事行為就是法律行為,有的認為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所為的行為,有的認為民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之外的能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有的認為民事行為是指受民事法律規范的依法能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有的認為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頁。但按照大多數學者觀點,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具體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但不包括侵權、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本文論述以民事法律行為為主,并參考學界共識。See Wei Zhenying. Civil Law[M] . Beijing :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Higher Education Press, 33 (2000).

    [17]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頁。Jiang Ping. Civil Law[M]. Beijing :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Press, 183 (2000).

    [18]由于學界對行政行為的具體定義有多種,這里所使用的行政行為的概念和內涵是試圖概括目前學界基本達成共識的內容,特此說明。

    第6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國各個領域也在不斷加快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步伐,在不斷的發展中,我國在國際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依然對多個國家有著不良影響,尤其是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其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我國作為世界大國必然也會受到影響。如今美國已經積極做出了調整,并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國的金融監管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為了使我國盡快擺脫此種局面,加強對金融監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金融行業在發展中需要以相應的法律體系作支撐:一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發展的利益;二是為了維護相應消費者的權益;三是為了規范金融行業的發展。然而縱觀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其在法律體系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目前不具備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規有漏洞,難以在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中發揮作用,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行業在發展中規模不斷擴大,但其規章制度的應用范圍卻十分狹小;②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應用中難以發揮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關監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針對性,更缺乏前瞻性,難以適應我國金融行業今后的發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觀審慎性框架

    宏觀審慎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夠發揮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國缺乏此方面的建設,且已存在的審慎監管機構不能在實際應用中發揮作用,如,其在進行市場調查時過于片面,導致金融風險增加;同時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處于分業監管模式下時,此種情況更加明顯。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時間維度的問題,即其在逆周期監管方面缺乏執行力,而當非傳統金融得以發展后,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概率會有所提升,導致整個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長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業監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

    金融發展中金融監管體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監管體制整體的質量又決定于國家經濟政治體制、金融業發展程度兩個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監管體制是否合理時,可以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作出分析,獲得金融監管體制是否能夠在當代金融發展中發揮作用。事實上我國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已經有了明顯的規定,其能夠在監管機構與銀行業之間起到調節作用,無論在金融共享方面,還是在金融監管法律、貨幣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細致的問題仍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2 后危機時代美國金融O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2.1 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

    不難發現,傳統的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后危機時代下金融發展的現狀,對其進行創新和改革已成為勢在必行的事情,美國在處理該方面事宜中有較為顯著的成果,如,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宏觀審慎監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體可以分為:①防范金融危機;②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③調節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使金融發展能夠趨于穩定。鑒于我國各方面的發展與美國不盡相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監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況,因此,我國應積極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并對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針對性的作用。

    2.2 對金融衍生品實施審慎監管

    美國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發展方面也有體現,而此種理念也促進了美國金融的飛速發展,并在發展中衍生出了許多相關產品,此類產品進入金融市場后,雖然對金融市場產生了短暫影響,但美國將審慎監管貫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今我國金融在發展中也逐漸出現了衍生品,雖然目前在金融發展方面并沒有產生過大影響,但鑒于已經有了金融危機的教訓,為了避免或減少再次出現金融風險的情況,加強對其的監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國應做到科學合理,通過法律監管使其在金融發展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同時,又不會對金融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3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美國對金融消費者方面有著高度重視,并為其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這種情況不僅保證了人們的權益,也對金融機構起到了約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國在此方面的建設并不完善,如,當消費者權益受損后,其自身缺乏維護權益的理念和能力,而這種情況也助長了不法金融機構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國應積極吸取美國的寶貴經驗,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改變。

    3 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監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發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監管亦然,然而我國的金融金融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時展的步伐和要求,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完成對金融監管理念的創新,其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①轉變監管模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一直沿用規則監管,今后可以將其轉化為目標監管;②法律監管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于重視機構監管,現在可以將其轉化為功能監管;③如今金融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局部監管難以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難以起到良好的監管作用,因此,可以將各個局部監管進行統一,使其實現全面監管。

    3.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尤其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若沒有完善的監管體制勢必會對其的發展造成影響,甚至影響到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情況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對相關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②在審慎監管框架方面作出改變,使其能充分實現宏觀審慎;③金融發展中往往會涉及多個領域,而全新的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涌現,此種情況下必須要做好金融監管協調工作;④強化逆周期資本監管;⑤信用評價方面對金融監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這方面進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銀行迅速崛起,雖然在此方面國內、外并沒有達成共識,但其發展也已在金融發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應對其實現監管。

    3.3 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為了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我國應建立其專門機構,并為之出臺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費者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使金融機構依法發展。另外,我國公民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相對較為薄弱,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可以利用媒體渠道,或其他渠道來加強相關方面的宣傳,使消費者可以對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迅速找到相關部門進行尋求幫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項損失。

    3.4 重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創新一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創新可以有效推動金融行業的發展,還可以使金融發展與當代社會發展相融合,但在創新的過程中要考慮到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可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其在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會增加金融風險,對金融監管方面也是一項不小的挑戰,為了解決和避免此方面的問題,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應做到以服務實體經濟為主,考慮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在衍生品方面要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并成立相應的監督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協調工作。

    4 結 語

    研究關于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方面的熱菥哂惺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僅關系到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更與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金融行業在不斷的發展中雖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隨著社會理念的轉變,金融危機的爆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制度已經難以發揮其作用,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應針對金融監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和規劃,也應積極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

    主要參考文獻

    [1]李芊.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制度建設研究以及改革實踐[J].中國市場,2016(11).

    [2]魯籬,熊偉.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J].現代法學,2010(4).

    [3]劉驊,盧亞娟.金融機構非系統性風險集成評價與監測研究――后危機時代的新思考[J].財貿經濟,2012(2).

    [4]袁忍強.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及其發展趨勢――金融法的現在和未來[J].法學雜志,2012(7).

    [5]黎四奇.后危機時代“太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監管法律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2(5).

    第7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現狀 借鑒意義

    一、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場是一個高風險市場,較易出現個體理性導致集體的非理性。故金融業需要國家干預,而現代國家干預以正當性、合法性為前提,于是干預金融市場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筆者認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可以定義為:為了實現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而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國家干預金融市場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金融市場準入、退出、運行等法律制度。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監督和管理。由于它與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市場失效”和金融體系中的內在不穩定性相聯系,旨在克服這些因素,從而為現代經濟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創造一種“秩序”。所以,金融監督與管理及相關制度在本質上構成現代市場經濟和金融制度結構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監管制度是直接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或主體作出某種限制性規定,并加以監督執行,由此決定了金融監管制度作為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為在本質上構成現代金融制度結構中的獨立層次。

    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監管現狀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金融監管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格局。

    然而,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也日漸突出,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達到相應的監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出現各類問題,主要表現如下:首先,金融監管成本過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長期以來我國的內資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對金融業的監管是分業實施的,但近年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以及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客觀上要求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我國目前逐步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其次,金融監管與金融發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與實務工作中,“先發展、后規范、再完善”的指導思想總是占據主要位置,表現為與金融發展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滯后、監管技術手段落后、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經營與監管透明度比國際上通行的慣例還有不少差距,公眾應享有的金融信息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特別是國有銀行領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區”。

    (二)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全球金融危機

    全球金融危機的引發原因眾多,如經濟周期決定了經濟有與低谷;經濟缺乏新的增長點導致美國政府不當的房地產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濫用”,拉長了金融交易鏈條,助長了投機;過低利率的貨幣政策為房地產泡沫破滅埋下伏筆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確是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監管制度的缺陷,未能發揮它在人們追求高風險高回報過程中應有的作用——維護金融系統安全,防止由個體理性導致的非理性。而美國正是此次金融危機的源頭與重災區,由此筆者將分析美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由來

    美國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較為發達的國家,其監管體系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已經確立。1933年,美國大改自由主義時期放任的作風,對金融業實行全面而嚴厲的監管其標專通過了銀行法。在證券業領域,1933年制定了證券法、1938年出臺了曼羅尼法、1964年和1965年證券法修正案、196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1984年內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證券法、1988年內部交易和證券欺詐實施法等等。

    自20世紀七八十年代起,美國逐步放松了對金融業監管。如果說經歷了二三十年代經濟危機之后的金融監管是以安全為其監管的首要價值目標,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監管的價值目標轉向了效率優先。主要表現如下,1980年存款機構放松管制和貨幣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機構法)。IDMCA的目的在于幫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貸款機構,通過在這些方面給與更多的自由,使他們能夠更有效的同商業銀行競爭。

    2.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采取的是“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雙重是指聯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職責,如美聯儲(FRB)、財政部(OCC)、儲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險公司(FDIC)、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近10個機構。上述監管體制曾是美國金融業發展繁榮的堅實根基,然而,隨著金融的全球化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雙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風險極高的金融衍生品成為“漏網之魚”。

    美國監管體系機構太多,權限互有重疊。而另一方面,監管盲點也不鮮見,例如,像CDO(債務擔保證券)、CDS(信用違約掉期)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到底該由美聯儲、儲蓄管理局,還是證券交易委員會來管,沒有明確,以至于沒有誰去管。其次,由于各種監管規則制定得越來越細,在確保監管準確性的同時犧牲了監管的效率,對市場變化的反應速度越來越慢。最后,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最佳的監管時機往往因為會議和等待批準而稍縱即逝。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成為此次金融危機爆發的根源。

    三、美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對中國完善金融監管立法之啟示

    中國金融市場之所以能幸免于這場災難與中國金融市場并未完全開放有關,但金融全球化已經勢不可擋,在全球金融市場趨同的今天,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趨同化也將不可避免。中國如何從此次金融危機與美國的監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華、吸取教訓,并進行監管制度的自我創新新將成為一大難題。對此,筆者有愚見如下:

    (一)加強我國監管組織與其它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應對金融全球化帶來的風險全球化

    金融監管權是國家主權重要表現之一,明確自身監管權的同時要針對金融全球化主動參與國際間金融監管合作,可以多邊或雙邊條約或協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機構母國、東道國協調監管機制。一方面我國要加強對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從事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機構與監管組織也要積極配外國監管機構對我國的金融組織在外國的金融活動進行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全球化。如在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上,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破產示范法》、《歐盟破產程序規則》、美國破產濫用預防及危機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國際合作,又符合“屬地原則”的法律規范,做到未雨綢繆、法律法規透明,增加國際投資者的信心,促進國際金融監管合作。

    (二)金融監管理念應從效率優先轉變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

    忽視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長久的效率,甚至摧毀效率本身。監管模式也應由過去不同機構不同監管組織轉為以業務分類為標準進行監管,進而統一相同業務的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的真空和盲區。金融監管應更貼近市場第一線,從細小問題抓起,防止小問題演變成系統性風險,讓監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監管法規的級別應進一步提高,以法律為主,法規為輔,部門規章盡可能減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層面上統一。針對內容沖突的法律明確何者被廢除,以防止無法可依的現象發生。改變以事立法的現象,應急措施一旦結束就應立即著手制定相關法律,不能以效率來換取監管法律之間的混亂。彌補立法空白,銀行法體系表現得尤為明顯,在該法域我國還沒有比較完善的破產法律制度,在內資與外資金融機構法律適用問題上實行的還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基礎,制定我國的《金融機構重組與破產法》,對我們以往的監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學,應該進行評估。

    (四)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擴充監管內容和范圍,建立健全我國金融監管自律機制

    相對西方發達國家比較先進的監管方式而言,我國金融監管方式還處于初級階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合規性監管和標準化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不利于發揮市場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敗;合規性監管是一種事后監管,經常會遇到想要“亡羊補牢”卻發現為時已晚;標準化方法最大的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通過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及時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但該方法實際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對當今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的風險預警能力。

    第8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關鍵詞:國際金融危機;經濟增長;時滯效應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4-00000-01

    前言

    國際金融危機對經濟增長影響的時滯效應主要指國際金融危機從爆發的開始,直到對我國經濟產生影響的時間。一般對其時滯效應主要從C-D生產函數進行分析,從而推出一定的結論。

    一、SVAR模型的基本概述

    現階段,在分析外在沖擊下的時間強度與影響大小方面通常采用VAR模型,即向量自回歸,但無法對變量之間的關系給予明確的解釋。因此,應采用SVAR模型測度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增長的時滯效應,彌補VAR模型中的不足之處。另外,從約束模型參數中分析,與VAR模型框架相比,SVAR模型的構建更具準確性與穩定性[1]。

    二、對時滯效應以及結構性轉變檢驗的分析

    對經濟增長軌跡進行描述往往以C-D生產函數為主要依據,通過GDP、資本投入以及勞動投入等季度數據將國際金融危機為我國資本、勞動、技術等各方面影響進行分析。下文中的勞動投入量將通過就業人數反映,資本投入量以流動資產及固定資產的資本存量為主。

    (一)關于經濟增長方面的結構構型轉變檢驗

    根據數據內部生成角度分析,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增長影響時滯效應主要體現在經濟增長率時序軌跡方面,可將其理解為統計意義下結構性轉變中的經濟增長路徑。根據CUSUM校驗結果進行分析,經濟增長率數據形成過程中出現均值穩定性的特點,可將其理解為經濟增長的過程,并沒有出現結構轉移,若CUSUM平方檢測結果所顯示的經濟增長率數據形成過程中表現出方差不穩定性特點,說明經濟增長過程出現結構性突變。從近年來數據分析,2001年的第二季度至2007年第四季度之間我國經濟增長曾出現結構性的突變,也正在這個時間內,國際金融危機傳向我國。因此我國經濟增長率數據形成的軌跡出現結構性突變主要由這次金融危機所導致的,從2007年第四季度經濟增長數據分析,可以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影響時滯效應進行測度。

    (二)變量的協整檢驗與平穩性檢驗分析

    國際金融危機在1992年第一季度至2007年第四季度期間為無影響時期,在1992年第一季度至2011年第三季度為影響時期,從二者間的方差分解效應以及脈沖影響進行對比分析。

    從Johansen協整檢驗結果與ADF平穩性檢驗中不難發現,對LNGDPSA、LNTFPSA以及LNKL三者間的關系通過SVAR模型考察,可以分析其影響的時滯效應。從模型滯后階數的判定分析通過SVAR模型可得到顯著性的檢驗,因此從結果可以發現,中國在際金融危機前,SVAR模型包括的階數是1-5階,而金融危機后階數為1-5階與8階。

    (三)脈沖響應函數與方差的分析

    對SAVR模型中內生變量為其他變量帶來影響采用脈沖響應函數進行描述,而且通過方差分析方式將每個結構對內生變量貢獻值進行分析,然后對其不同結構產生的影響程度進行分析,可以得出一定的結果,即:國際金融危機發生之前,人均資本與全要素生產率影響我國經濟增長,經濟增長的驅動主要以資本為主導。而國際危機發生后,對人均產出,人均資本的貢獻將大幅下降,安全生產要素的貢獻率大幅提高,所以說明資本深化使資本邊際報酬無法得到提高,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得不到有效的支持[2]。

    三、相關結論與政策含義

    (一)國際金融危機下的經濟增長結構性轉變

    從CUSUM檢驗與CUSUM平方檢驗的結果中分析,相比1997年東南亞發生的金融危機,前文中提到的國際金融危機對經濟結構穩定性的影響相對較小,經濟增長結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轉移。主要原因在于國際金融危機前,資本與國外需求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而國際金融危機后,經濟投資方向開始向恢復重建、基礎設施以及民生工程建設等方面轉移,忽視了節能減排、社會事業與生態工程等工作,導致經濟結構調整比較緩慢,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經濟結構受到固化。

    (二)技術進步影響以及時滯效應提前

    根據SVAR模型將國際金融危機前后全要素生產率為人均產出帶來的影響分析,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全要素生產對人均產出貢獻率相比國際金融危機前高出很多,因此說明國際金融危機在經濟生產要素中的時滯效應非常明顯,其中技術的進步加速了經濟結構的轉變,使技術創新能力與應用能力都成為經濟增長的關鍵力量。

    (三)人均資本影響及時滯效應縮短

    同樣以SVAR模型對國際金融危機前后人均資本對人均產出貢獻率分析,國際金融危機前人均資本的貢獻度處于遞增趨勢,而國際金融危機后貢獻率呈現倒U型的趨勢,所產生的時滯效應相比國際金融危機前縮短很多。因此,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經濟增長過程中人均資本的影響效應削弱很多,而且時滯效應也呈現縮短趨勢。因此,若僅依靠推動經濟的快速增長,將無法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3]。

    四、結論

    綜合本文中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增長影響的時滯效應測度分析,在未來經濟發展中,應采用正確的方法以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金融與挑戰,能夠將全要素以及人均資本為人均產出的貢獻率,以及對經濟結構的影響認真分析,這樣才能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琳琳.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進出口貿易傳染研究[D].吉林大學,2011.

    第9篇:金融危機的實質范文

    一、我國企業反傾銷訴訟中會計支持存在的問題分析

    反傾銷是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出現的產物,是國際貿易摩擦和貿易糾紛增多的具體表現。目前,傾銷與反傾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避免的熱點問題之一。隨著對外出口貿易的不斷增加,我國已經成為了國際反傾銷濫用的最大受害者,對我國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般來說,我國企業應對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率較低,因為沒有合適的會計信息提供給對方,從而導致了我國反傾銷案件的勝訴率更低,這是由于我國財務制度不夠健全,需要提供的會計資料和信息不夠全面和準確,從而無法為我國企業提供切實的會計支持和保障。具體來說,我國當前企業面對反傾銷工作中的主要會計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近些年來,中國一直被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看作為經濟轉型國家。雖然中國已經順利加入了世貿組織,但是,中國企業要想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公平參與競爭,就要符合國際相關的會計規定,而我國企業往往是以國內現行的會計準則作為標準,這就導致了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往往不能適應國際要求,尤其是沒有按照市場價值進行市場評估,這就導致了我國企業容易在國際市場中被否定市場經濟地位。

    2.沒有應訴反傾銷的會計支持體系。我國在國際貿易中仍然被認為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一旦發生反傾銷案件,我國企業要選取一個合適的替代國,而我國企業對于替代國企業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價格等都缺乏必要和充分的了解,也對國際上其他競爭對手缺乏必要的財務信息資料,這些都大大降低了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的應訴率和勝訴率,而這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國企業還缺乏應訴反傾銷的會計信息支持機制。

    3.中國企業財務信息不實,管理混亂。當前,我國企業受到國內會計環境的影響,整個內部的財務管理顯得較為混亂,會計信息失實現象較為突出,導致了企業的成本信息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如果在國際貿易中一旦發生隨機抽取相關會計信息資料的行為,就會被國際上認為是不合作行為,從而導致被國際社會全面懷疑,非常不利于中國企業的應訴反傾銷案件的勝訴率提高。此外,我國企業的會計檔案保管制度不夠健全,導致了在反傾銷訴訟中無法提供安全完整的會計資料,大大影響了我國企業的舉證工作。

    4.反傾銷應訴方面的會計人才較為缺乏。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案件,往往會涉及到會計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會計舉證工作的難度較大,其工作時間短而信息量大,必須由具有國際國內相關背景知識的專業人才才能完成,而我國的會計人員往往只能適應國內的會計問題解決,而缺乏國際性的貿易知識、外語水平也不夠高,對于國際反傾銷法也不夠精通,這些都使得我國企業在應訴反傾銷案件的時候顯得力不從心。

    二、構建金融危機下中國企業反傾銷會計的支持模式

    由于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訴訟中會計支持存在不少問題,比如說中外會計準則差異的影響,現有會計資料的通用性差,相關會計資料準備不足,缺少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相關專業人才匱乏等,我們必須盡快針對這種現狀,建立起反傾銷的會計預防機制和應訴反傾銷的會計信息支持機制,充分發揮出會計在反傾銷中的關鍵作用,這已經是我國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的迫切需要。具體來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金融危機下的中國企業反傾銷會計支持模式。

    1.我國企業應該研究會計規范與實務,以此來有效應訴國際上的反傾銷訴訟案件。一般來說,無論是防范還是應對反傾銷,都不可能離開會計和財務,也不能僅僅依靠會計和財務來解決反傾銷問題,而是應該建立一個全方位的反傾銷的防范機制和應訴支持機制。首先就是要強化反傾銷的會計防范工作,使得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提高我國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和可比性,不斷改進我國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盡快做到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會計信息的可信度。為了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需要大量的會計信息的收集,那么,我們就要建立反傾銷舉證會計信息平臺,提高會計信息的有效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從而建立一個整套的反傾銷會計預防信息系統。還要針對當前國際會計專業人才匱乏的現狀,盡快培養出高素質、高水平的反傾銷會計人才,更好地為我國企業反傾銷業務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2.我國企業要積極建立應訴國際貿易中反傾銷的會計信息支持平臺。規范會計行為,嚴格執行會計制度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和完整的重要前提。那么,我國企業就應該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加強成本費用核算,克服會計在記賬中的隨意性,杜絕會計造假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和完整。此外,我國企業還要加強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這是因為我國許多企業在反傾銷訴訟案件中敗訴的一個原因就是提供不了應當提供的會計證據。因此,我們要針對這種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切實加強對于會計檔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可以指定專人進行保管,還可以設立專門的會計檔案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保存,對于那些在保存期內的會計檔案,不得隨意銷毀或改變。

    3.我國企業要建立應訴反傾銷的會計預警系統。事實上,我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案件最為嚴重的國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國企業還缺乏反傾銷的防范意識,尤其是針對一些出口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會計預警系統,一旦有反傾銷案件發生,我們就可以通過預警系統迅速獲悉相關信息,有可能避免被立案調查,即使被立案調查,也可以從容做出應對。由于我國針對部分進口產品建立了預警系統,因此,我們目前要完善的是出口產品預警系統,這主要是建立出口產品價格預警系統,其基本原則是出口產品價格不能低于其正常價值,建立出口產品數量預警系統,用以跟蹤出口產品的數量及其變化,并對境外競爭對手會計資料進行相關分析,可以監測企業國外競爭對手的營銷情況,在平時積累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財務信息資料等,對于我國企業應對反傾銷案件有所幫助。

    4.我國企業要建立以反傾銷為導向的產品成本核算管理系統,提供有利于企業抗辯的產品成本和價值指標。改進產品成本核算系統,細化成本核算,嚴格遵守新會計準則,選擇科學合理的成本計算方法,進一步在會計核算中明確成本分配中的成本動因。加強對期間費用的核算與分攤工作,進行恰當的盈余管理,使可能涉訴的出口產品分配盡量少的資源。改進產品成本管理系統,應該提供與出口商品有關的原材料等信息,提供出口商品在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等數據,能夠提供出口產品銷售資料等。并進一步細化會計科目、賬簿。此外,我國企業還應該建立應訴反傾銷的內部審計系統,發揮其建議作用、測評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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