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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過程;問題;對策
一、 前言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形勢下,水利工程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也逐漸顯現,近年來,在水利工程事業發展的過程中,由于體制深化改革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也接踵而至,加強新時期水利工程建設中的問題研究,提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平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對其問題的研究也顯得極為迫切。
二、我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現狀
水利工程作為我國重要的基礎性工程項目一直以來都廣受社會關注,為a進一步提升工程建設和管理水平,我國相繼制定和落實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為水利工程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然而,在實際建設管理中,工程管理不嚴,質量意識差等因素引發了一些亟待處理的工程問題,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和質量服務意識,提升工程建設水平,確保水利工程功能最大化的發揮。
三、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資金投入不足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雖然受到了國家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但是其管理資金短缺問題依然存在。水利工程管理的資金來源比較單一,一方面來源于水利工程的收益項目,另一方面來源于國家的資金投入。但是這兩方面的資金對于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而言還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開始采用經營創收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資金供應不穩定的情況,也能夠提高資金的投入量。管理資金的不足會直接影響到管理工作的進行,國家相關部門在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同時,也應當多渠道的投入管理資金,以確保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體制落后
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也會對水利工程實際的管理工作造成影響。就現階段而言,不同類型的水利工程企業擁有不同的工程管理方法,沒有統一的標準。不少企業由于管理者的傳統思維和能力水平不足,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而這種管理模式又直接影響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進行。最終影響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目的的達成程度。
(三)未明確項目法人的權責
進行水利工程施工時,一定要有完善的項目法人責任制,但有很多企業都沒有設立嚴格、科學的項目法人責任制,這便使得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只重視工期而忽視了工程質量,還存在資金投入不夠及時、行政干預未落實等問題。此外,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時,一些工程機構甚至還會存在權責矛盾的問題,非常容易引發糾紛。
(四)招投標及管理過程中有許多不足
進行工程招投標工作時,一些資質較低甚至不具備資質的施工、監理隊伍常常會混入其中,這便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科學性、公平性,甚至還會導致部分工程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存在部分監理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且無證上崗導致監督不到位等。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職責,現場簽證隨意,本應核實的不去核實。未能切實做好"三控兩管,一協調"。設計人員所設計的方案也不夠科學,未有關條例及規范進行設計,避免"邊施工邊設計"情況出現。質量監督及質量檢測不夠規范,目前國內水利行業監理單位已經出現平行檢測,建設單位聘請第三方抽檢,但是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監督缺乏規范統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甚至平行檢測和抽檢形同虛設現象,質量檢測工作有待加強。
(五)重視水利工程建設,忽視后期維護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并不少見,受制于這種管理思維的影響,水利工程的效用難以真正得到有效發揮。大量的水利工程因年久失修,所起作用有限,加之自然災害的影響,老舊水利工程項目已經病害重重。重建輕管這種管理思維是一大管理漏洞,是誘發水利工程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因此,就水利工程管理而言,既需要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同時也離不開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轉變管理思路,加強水利工程項目建后維護力度,減少工程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提高水利工程建設及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不斷規范項目法人職責
要針對項目法人設立嚴格的考核管理制度,并不斷規范項目法人的建設行為,設立科學完善的標底形成制度和評標決標制度、方式及工作步驟,不斷推廣合理低價中標的方式,避免產生惡意低價中標的問題,要制止轉包以及違法分包行為,還要嚴格管理招標組織和評標專家的行為。
(二)全面實行招標投標制
一是盡量采取公開招標,嚴格限制邀請招標,保證優秀的施工企業中標。二是加強標底編制和評標專家的保密性。不允許在招標工作中出現標底泄露和評標專家泄露等不正常現象,為此,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和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同時,對違法違紀人員要進行查處,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招標程序,制定科學的評標辦法。要積極吸取國內外行業的先進經驗,改進現有的招標程序和評標辦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學。
(三)不斷提升監理隊伍的專業水平
工程監理的重點工作就是嚴格控制工期、質量以及投資,還要使用有效方式來提高管理質量。此外,監理企業還應積極的進行體制改革,以使企業具有源源不斷的發展活力,還要指引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向綜合性工程咨詢服務業的趨勢發展。
(四)設立完善的質量監督、圖紙審查制度
設計及勘察工作對于水利工程的質量有著很大的影響,做好設計和勘察工作可以使水利工程的質量大大提高,并且有利于解決工程建設管理中的很多問題。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也要對圖紙進行嚴格的審查檢驗,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改正。此外,在進行項目施工工作時,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要設立高效、可行的質量監督體系,做好質量監督工作除了可以促進單位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同時也是決定項目社會效益的問題。因此,作為項目實施的參與各方,都要給予質量監督體系以充分的重視,建立和健全各自單位的質量控制和檢查制度,以確保水利工程項目能夠在嚴格的質量控制之下順利的進行。
(五)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最為重要的部分,管理人員應當將安全管理工作作為重中之重。首先要明確責任機制,劃分責任區域,確保責任到人,以全面監管的形式確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與此同時,對施工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培訓,以提高施工人員的應急能力和自救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六)對管理和養護進行準確的定位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點不僅僅是建設,還包含管理,而最重要的也應當是管理,所以水利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水利工程項目的管理和養護的工作范圍,將管理工作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并且做到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對項目過程進行監督,才能夠進一步提高項目質量。與此同時,加強管理工作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
(七)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有法可依才能夠保障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對,鉆空子的不法分子形成威懾,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和沖突的發生。
五、結語
總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質量對于整體工程質量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必須要不斷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水平。在建設管理的過程中,一旦發現問題,要第一時間予以解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水利工程的順利建設,保證工程高質量的按時竣工。
參考文獻
今天召開全市20*年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會議,是近年來我市第一次召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精神,認真總結近年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成績和經驗,分析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明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督工作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的因素多等特點,無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同時,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合符規范,從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在這方面,廣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點多面廣,建設任務繁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事關大局,不可等閑視之。
二、明確任務,分清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我們一定要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具有強制性、指令性、權威性等特點。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權時,說話要公正,底氣要足,要敢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質量監督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與其他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本質的區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主體,對承擔的質量監督工作負監督責任。
當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現象。有兩種傾向:一是參建各方特別是項目業主認為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質量管理責任就是監督部門的了,從而放松工程質量管理;二是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甚至有的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錯誤地把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歸到監督部門,錯誤地認為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責任就在質量監督部門。
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宣傳并依法界定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的質量職責。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中心站、區縣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明確指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行為應給予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國務院的279號令就是我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處罰各種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武器,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創新思路,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監督工作
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工程管理;質量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our countr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also will develop, but in the current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due to problems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happen when. This article described on how to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our countr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with some paper. Mainly from the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and their causes, puts forward vigorously rectify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market order, implement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trengthen quality management measure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his paper was for readers' reference only.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 engineering quality; project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F407.9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9-0020-02
隨著擴大內需、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家加大了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我國水利工程質量總體水平雖有較大提高,但質量問題仍然不少。質量水平發展不平衡,一些工程的質量隱患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暴露出來,質量事故時有發生,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影響水利事業的發展。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線,水利工程質量已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大熱點,工程質量責任重于泰山。加強水利工程質量和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是水利建設永恒的主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質量仍然是當今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針對當前我國水利工程質量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和建議,供參考。
1、 出現水利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
1.1 有些項目法人隊伍建設不夠規范完善主要存在如下一些提問:
1.1.1 行政干預過多,違反建設程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
1.1.2 責任意識不強,質量意識薄弱,管理松懈。
1.1.3 項目法人責任制不夠落實,項目法人“名不符實”,權責不統一,一是有些項目法人責任主體出現缺位現象,沒有真正樹立項目第一責任人的觀念;二是有些項目法人單位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不高,對國家的法律法規懂得不多、理解不深、執行不夠,甚至存在有法不依、規避監督和不執行法定的建設程序等問題;既沒接受過專業知識教育,也沒水利工程建設經驗,缺乏應有的理論和技能培訓,缺乏起碼的從業資格;三是項目法人組織結構不合理,在項目相對較多的情況下,各部門人員在多個項目身兼多個職務,苦于分身乏力,要求其認真細致的對某一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部分項目法人的自我約束機制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管理不規范。
1.1.4 資金不到位,資金運作有問題,建設方要求承包方墊資,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壓縮質量投入。
1.1.5 有些地方招投標不夠規范。一是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不嚴;二是招標文件編制不夠規范、水平偏低;三是少數地方還存在一些人為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和地方保護的現象;四是評標未能真正按照擇優的原則,減少人為因素,有些項目被簡單地采用最低價中標和相當于抽簽的方式評標。
1.1.6 工程建設主體合同管理意識淡薄。有些項目法人對建設合同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對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仍存在著認識差異;另外,由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多為各級財政投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擁有較多的決策權,造成部分管理者仍習慣于用行政管理手段來管理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流于形式。在項目法人制定和簽署合同中,不時存在風險分配和變更索賠管理不合理轉嫁的現象,不利于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1.2 誠信缺失 由于我國的行業信用體系尚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統一的全面的和動態的信用體系,監管難以到位。使個別水利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相關的執業人員有機可乘。有些項目法人缺乏有效的水利建設市場監督機制,缺乏對施工、監理單位建設行為的有效監管。雖然有些單位和個人屢屢違規失信,在一個地方違規失信,到另一地方或行業照樣干而沒有受到應有的制約、懲罰,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整個水利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1.3 施工不規范導致工程質量差
1.3.1 有些工程存在將主體工程變相轉包、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的現象;
1.3.2 部分施工人員業務素質差、技術水平低、實際經驗不足;
1.3.3 不按規范施工,質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水平低下,質量體系不健全,質量把關不嚴,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關鍵詞:工程;質量;問題;對策
當前,隨著擴大內需、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家加大了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水利工程質量總體水平有所提高,但質量問題仍然不少。工程質量水平起伏波動,提高不快,工程質量事故時有發生,一些質量隱患會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暴露出來,影響著人民生命財產和水利事業發展。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質量,是當前重要課題之一。為此,針對當前小型水利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應采取的對策。
1水利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
1.1項目法人行為不規范
當前小型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及項目法人行為尚不規范。就項目法人方面講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行政干預,違反建設程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二是質量意識薄弱,管理松懈,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不夠;三是資金不到位,資金運作有問題、壓價、要求承包方墊資、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壓縮質量成本和質量投入;四是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虛假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導致低資質、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參與工程建設。
當前小型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及項目法人行為尚不規范。就項目法人方面而言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行政干預,違反建設程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二是質量意識薄弱,管理松懈,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不夠;三是資金不到位,資金運作存在挪用、壓價、要求承包方墊資、拖欠工程款等違規現象,造成盲目壓縮質量成本和質量投入;四是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虛假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導致低資質、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參與工程建設。五是項目法人大多數由行政人員擔任,缺乏專業知識,且沒有通過項目法人培訓持證上崗。
1.2設計水平不高,質量“先天不足”
一是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倉促上馬;二是設計人員水平低,設計因素考慮不周,結構布局不合理,設計深度不合理,設計深度不夠,方案比較不充分,設計人員不熟悉規范,未執行強制性標準;三是設計質量不高,圖紙粗糙,施工時隨意變更圖紙;四是設計質量缺乏有效監督。
一是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倉促上馬,不遵循工程建設的客觀規律;二是設計人員設計所需基礎資料因經費、工期、工作任務繁重等因素收集不完全,憑經驗重復套用多個工程項目資料,設計工作無針對性,結構布局不合理,設計深度不夠,方案比較不充分,設計水平提高不快,;三是設計人員不熟悉規范,未執行強制性標準,設計質量不高,圖紙粗糙,施工時隨意變更圖紙,設計質量缺乏有效監督;四是工程設計缺乏全局性和前瞻性考慮。
1.3施工不按質量要求,出現“豆腐渣”工程
一是工程多次轉分包,層層收管理費、資金流失,經濟利益驅使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很難避免;二是大量民工及農村施工隊伍涌入建筑市場,施工人員業務素質差,技術水平、經驗不足;三是施工不規范,質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質量體系有待健全,質量把關不嚴。
一是工程多次轉分包,層層收管理費、資金流失,經濟利益驅使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很難避免;二是施工人員流動性大,優良的技術和經驗得不到傳承,業務素質差,技術水平、經驗不足;三是施工不規范,質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質量體系有待健全。四是施工單位借用資質投標,管理和施工技術水平達不到工程要求。
1.4監理市場不規范,監理工作不到位
一是監理隊伍少,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部分人員無證上崗,工作責任心不強;二是監理市場不規范,監理單位存在“一條龍”、“同體監理”、“自行監理”現象,監理成“兼理”;三是監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廣度不夠,質量能力不強,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一是監理隊伍少,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部分人員無證上崗,工作責任心不強;二是監理市場不規范,監理單位存在“一條龍”、“同體監理”、“自行監理”現象,監理成“兼理”;三是監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廣度不夠,質量能力不強,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四是監理人員沒有嚴格遵守工程監理細則,施工組織設計形同虛設,‘一人多監’現象普遍存在。
1.5質量監督缺乏力度,作用難發揮
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執法不力,質量監督處罰可操作性不強;二是無檢測手段,質量評定缺乏權威性;三是質監機構為事業或企業編制,收費標準低,財力、人力所限,工作難以深入到位;四是質監員專業知識水平有限,監督起來力不從心;五是質量管理職能交叉,責任不明,質量問題難整改,質量監督機構作用難發揮。
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執法不力,質量監督處罰可操作性不強;二是檢測手段單一,無針對性,可操作性差,質量評定缺乏權威性;三是質監機構為事業或企業編制,收費標準低,財力、人力所限,工作難以深入到位;四是質監員專業知識水平有限,監督起來力不從心; 五是質量管理職能交叉,責任不明,質量問題難整改,質量監督機構作用難發揮。六是質量監督缺乏專業人員,取樣不規范,所取樣品脫離實際,樣品檢測數據不能真實反映工程質量。
2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的對策
2.1大力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水利工程質量需要一個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場環境,因此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程序意義深遠。一是加強建筑法制建設,強化法制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繼續制訂完善工程質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提高依法行政自覺性。二是整頓和規范水利建筑市場,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場,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規范建筑活動。加強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加強對項目法人行為的約束和監督,加強對施工分包和轉包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理市場。三是強化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嚴格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管理體制和承發包管理、項目管理。查處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證監理,借證賣照、資質掛靠等違法違紀行為。四是加強建材市場材料、產品、設備監督,杜絕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現場。五是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2規范建設單位市場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職責
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工程質量負總責。一是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杜絕“三邊”工程。二是依法組織招標,并簽訂有關合同。三是嚴格挑選施工隊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四是負責按有關驗收規程組織或參與驗收工作。五是按工程實際需要把建設資金落實到位。六是鼓勵質量創優,實行優質優價,嚴禁盲目壓價。七是保證有合理的設計、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搶進度、趕工期的現象。八是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制,扭轉部分領導重效益、輕管理,重進度、輕質量的傾向。九是保證監理單位責、權、利統一,充分發揮監理單位作用。
2.3精心勘察設計,提高設計質量
勘察設計質量是決定工程建設質量的首要環節。一是遵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依法進行勘察設計,嚴格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二是推行設計招標制度,促使其提高設計資質和技術水平,將設計單位推向市場,靠競爭、信譽求發展。三是嚴格建設審批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初步設計。四是推行設計監理工作,杜絕由于設計質量低劣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建立、健全施工圖審查制度,實施工程設計質量第三方有效地約束和監督,防止不合格設計圖紙進入施工現場。
2.4強化施工管理,保證施工質量
施工是形成工程保質量的決定性環節,施工單位質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的重點和基礎。一是完善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實行質量“三檢制”,并使該體系正常、有效運轉。二是從操作人員、建筑材料、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和方法、施工環境5個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質量控制。三是對工程施工環節進行嚴格的動態控制,落實施工前主動控制、施工中認真檢查、施工后嚴格把關的質量控制措施。四是加強施工單位內部管理,嚴格按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精心施工。五是項目經理、質檢員、特種作業人員要達到全部持證上崗。
2.5完善監理制,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工程監理能促進承包企業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目標進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問題發生。但由于監理制度推行時間不長,需在實踐中完善。一是規范監理資質管理,加強對監理持證上崗的監管。二是加強監理人員培訓,提高監理隊伍素質,解決少數監理人員素質差、監控能力不強、難于勝任監理任務的問題。三是培育監理市場。監理必須是社會化、專業化的企業單位,不應掛靠在部門或行業之下。四是逐步通過招標選擇合適的監理單位,防止和抵制“同體監理”。五是監理要綜合采取現場旁站、巡視、測量、試驗、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規定、計量支付簽證控制等多種手段和方法做好質量監控。六是監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執行監理規范,真正做到對項目質量、投資、進度全方位、全過程監理。
2.6發揮質監機構作用,做好政府質監工作
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從工程質量角度對參與建設主體各方進行強制性監督,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的保證。
一是在改革中穩定加強質量監督機構并給予扶持,充實力量。
二是質監人員要提高素質,使工程質量監督由掌握規范準確、督促執行規范得力、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腳踏實地工作的人員組成。
三是加強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業務培訓,憑考核上崗制度,提高質監隊伍整體素質。
四是質量監督要與施工許可制度、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施工圖審查等制度有機結合,形式應多方位、多形式,效果應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質量體系,規范質量行為,超前控制,督促及時整改。
五是配備必需的檢測設備,搞好檢測,加大到施工現場隨機抽檢、見證取樣的次數和重要隱蔽工程及關鍵部位質監頻率。
六是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貫徹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是擴大質監范圍,在做好質監工作前提下收好質監費,促使質監工作開展費用列支的需要。
八是爭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重視和支持以及參建單位的配合。實行嚴格、公正、有效的監督,賦予水利質監機構職能。
九是質量監督模式、內容、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質量監督必須由單純施工階段監督、微觀監督向綜合性宏觀監督轉變;必須由注重定性質量評定向定量判斷轉變。為創更多優質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任重道遠。
2.7推廣新技術,加強質量管理
提高工程質量一靠技術,二靠管理。
一是大力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的先進技術和先進施工工藝及新材料、新產品。
二是增強質量意識和質量法制觀念,依法強化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
【關鍵詞】分包;違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分包現象普遍存在,違法分包更是屢禁不止,且其隱蔽性越來越好,不深入調查,幾乎很難發現。通過在水利工程實際調查中發現,幾乎每個施工項目都存在以勞務分包、設備租賃或內部項目承包等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違法分包的現象,甚至同一個分包商承攬多項分包合同任務的現象也較為常見,有時兩種現象共存,如:有的將一項施工內容分解成勞務分包和設備租賃兩種合同分包給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個標段承擔多項施工任務。
1 分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等法規都對分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但分包的分類和定義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等名詞也沒有統一解釋,很容易混淆。
1.1 有關法規、規章對“分包”的定義情況
(1)《建筑法》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但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質量管理條例》沒有說明“分包”的定義,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明確規定了“違法分包”的具體行為(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等)。
(3)《招標投標法》沒有定義“分包”概念,明確了一定條件下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
(4)《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中,將“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明確了相應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中,將“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并有相應定義如下: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1.2 關于“違法分包”
各法規、規章均允許“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或前提,不得進行“違法分包”。其具體內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同時“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主要包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同時規定“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發辦[1999]16號)明確要求“總承包單位如進行分包,除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但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項法規、規章盡管對“違法分包”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內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間協調不一致,且由于相關內容不夠具體,使一些違法分包行為難以界定。主要情況有:
(1)對“主體結構”和“關鍵性工作”的定義不明確,用詞多樣化,易產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關鍵是要對分包單位的實質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規定,否則中標人往往將施工工作進行分解依項“分包”,以使違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賃設備、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尋勞動作業人員隊伍等。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建管[1998]481號)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頒布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中曾對分包工程量占合同總額的百分比方面進行了規定(如一般規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或總工程量的30%),但現行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和交通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已經沒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對“違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難度。
(2)未對分包單位應具有的“資格(質)條件”的具體內涵進行規定。
(3)“分包”雖然都要求經過認可,但認可的主體和具體程序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還不能完全適應。
(4)“再分包”問題。由于工程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場,一些分包單位的性質與中標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隊伍),他們仍然需要另尋其它勞務分包隊伍進行施工,這種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無法界定。
如:水利部規定的工程分包沒有明確工程分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勞務作業進行分包,而建設部明確規定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
1.4 分包單位資質與中標人資質的關系
從水利工程調查情況看,幾乎所有中標人都需要將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將勞務作業分包出去。分包單位的資格條件比中標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級或特級資質的中標人,其分包單位則為三級施工資質,特別是在勞務作業分包中更為明顯,許多勞務作業分包單位甚至沒有明確的分包資質,且水利部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僅《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勞務作業分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分包單位與中標人資格(質)的關聯性要求,造成實際過程管理脫節,無形中削弱了中標人高等級資質的作用,相對工程建設成果而言并未發揮該施工企業的實質性效用。因此可參照聯合體投標資格條件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要求分包單位與投標人具有同等資質等級。
2 “違法分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2.1 違法工程(專業)分包
通過調查了解施工單位對外簽署的合同文件及相應合同款支付情況,可以發現一些違法工程(專業)分包的形式:
(1)施工單位將主體結構或關鍵性工作分解成勞務作業和機械租賃兩項,通過分別簽訂勞務分包、機械租賃合同或內部責任考核等形式實施工程分包,規避監理、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序。
(2)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資質證明材料往往已過期或正在辦理或根本沒有,甚至掛靠其它單位資質。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2.2 違法勞務作業分包
(1)勞動合同存在違規,主要表現在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不簽訂任何勞動合同,而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款項。
(2)與沒有勞務資質的企業或組織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掛靠資質,甚至與個人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
調查發現,勞務作業分包單位能提供相應資質證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僅是營業執照經營資質;有的施工單位雖然與具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作業分包合同,但工程結算款支付給個人,疑似掛靠單位進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單位直接與個人簽署合同,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個人。
也有的施工項目部以成立“架子隊”的形式將勞務工作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給個人(非項目部職工),該受托人被聘為“架子隊”隊長,實質上是將勞務作業分包給“架子隊”隊長個人。
2.3 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隱蔽的層層分包現象
個別分包人或個人承攬到分包工程后,再層層分包,簽訂陰陽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純管理性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必然還需要尋找其它隊伍來完成施工作業任務,這些隊伍要么是正規的小型施工企業,要么是施工或設備或勞務的拼湊混合,這種再分包情況就很難調查取證。
如某標段橋梁施工被“包工頭”舉報,在舉報信中有兩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單位與分包人個人簽訂的橋梁工程施工協議,另一份是該分包人再分包給“包工頭”個人而簽訂的施工協議。“包工頭”是實質上的橋梁施工勞務分包人,但上述兩份協議均為非正規合同,只能是各合同雙方的“君子協定”,而在施工單位保存的是其與“包工頭”施工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3 違法分包對水利工程建設的影響
分包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的配置形式,在各類工程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給工程建設帶來一系列安全、質量和社會影響。
(1)違法分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增加了建管、監理單位管理難度。
(2)違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
(3)違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容易產生層層分包或轉包。
(4)違法分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
4 如何防止“違法分包”
(1)項目法人和建管單位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
(2)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監控,嚴格分包合同的審批、備案程序,及時掌握有效資源投入,認真查擺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確保工程質量、進度目標的實現。
(3)承包人應嚴格履行投標承諾,確保主要管理人員、流動資金及其他資源投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
(4)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特點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勞務分包)統一認識,規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分包進行探討,再結合水利工程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分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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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招投標;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現狀
近年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了投資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設的規模也在逐年擴大。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保證公平競爭,打破行業和地方保護,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門從1997年起就全面實行了施工招標投標制。經過3年多的不斷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已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并按有關規定規范運作。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都要實行公開招標。上海市水利部門在招標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實行了施工公開招標,同時勘察設計、監理的公開招標工作也全面展開。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計施工招標231個標段,設計招標16項,勘測招標10項,監理招標9項,合計中標價為9.35億元。從招標工作的發展速度來看,主要有4個顯著特點:(1)招標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僅為0.6億元,1998年為2.2億元,1999年為6.55億元,3年中增長了10倍;(2)行業界限已經打破,1997年系統外中標單位僅為10%,1998年上升為27.2%,1999年已達到50%;(3)通過招投標,工程造價降低了10%左右,為國家節約了投資;(4)工程質量也在逐年上升,優良率呈遞增的趨勢,1999年優良率已達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實現了兩個百分之百,即應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招標,應公開招標的工程百分之百地進行了公開招標。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市場運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審批、發包資格審查、施工合同鑒證等建設工程招標過程的管理,并根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中“統一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與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操作流程》,進一步規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發包管理,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部進入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奠定了基礎,并確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市建筑市場中應有的專業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統一的大建筑市場中,各行政主管部門互相尊重、彼此協調的格局。
建立市場運作程序,是實現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場從無序到有序的主要內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運作的程序和管理節點主要是工程報建、工程發包資格審查、勘察設計發包及初步設計審批、監理、施工招標發包、工程合同登記、施工許可申辦,為實現以建設項目為主線的建設市場的閉合管理、簡化辦事手續,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設工程一樣,實行了工程建設項目IC卡制度。該卡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同時申領,并按照市場的運作程序,辦理各管理節點的手續,每辦理完一道手續,均要打入“Y”,表示“通過”,以進入下一道管理節點,若節點單位讀卡后顯示“XX”,則前面的節點尚未完成,該節點管理部門的讀卡機就會揭示建設單位應該先辦理哪些手續,否則該節點單位就無法進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辦”,促使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
2.2實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中介機構的招標作用
在實行招標承包制的起步階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曾具體地管理過建設單位招標活動,這種做法曾為推動招標投標制起過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建設市場的培養和發展,“事無巨細、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辦做法已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實行政府職能轉變,把應該采取市場手段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解決,已是大勢所趨。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組建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招投標機構,把招投標工作中的服務職能從政府職能中分解、轉移出去,機構成立后,充分發揮了專業優勢,具體負責編制招投標文件,提出評標辦法,組織報名、現場監測、答疑、招標、開標、評標等各項工作。
招標中介機構招標,對于建設單位專業人員不足、業務能力差、或因長期不搞建設項目而不具備常設項目管理機構的單位,可減輕其招標工作的壓力,使其招標工作能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范圍內運作,并可使建設單位節省大量的工作人員。同時,為了在同行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招標機構就必須在技術上精益求精,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從3年來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標的情況看,中介機構招標作用的發揮,對規范招投標工作、提高招標質量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2.3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在招投標過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六公開”:(1)公開招標信息,招標單位必須在接受投標報名的5d(不含節假日)前,通過“上海熱線”、《中國水利報》、《上海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等相關報刊統一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2)公開報名投標的條件,并與招標信息同時;(3)公開接受投標報名,在規定時間內,招標單位公開接受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名,接受投標報名的時間不少于1d;(4)公開選定投標單位,每個標段招標不得少于6家,投標單位的選定,分為全部選定和在公開情況下部分抽取兩種辦法,部分抽取的投標單位不能少于2/3;(5)公開評標辦法和程序,招標單位擬定的評標辦法連同招標文件應一起發給投標單位,于投標前公開,在評標、定標的過程中,除規定必須保密的內容外,其程序向社會公開;(6)公開招標的結果,招標結果通過《上海建設工程招投標信息》向社會公布中標單位。
為體現公正原則,做到公正評標,技術專家全部從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組成
,技術標規定為暗標,即投標書中不應有任何隱含投標單位身份的內容,否則為廢標。
為確保公開競爭,防止不正當的壓價、串標和泄漏標底行為,合理控制標底價,上誨市水利部門實行了“無標底招標、有標底評標”的招標方法,即招標單位不設標底,只參考定額,并結合市場行情編制出參考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中一并向投標單位公布。評標時,在技術標評審通過的前提下,商務標評審可通過抽定報價算術平均值權數和加權平均工程造價下浮率(此中兩個區間在評標辦法中明確),計算出期望工程造價(即為評標的標底),接近期望工程造價者得高分,技術標和商務標合計得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這個方法也稱“制約四方法”,對于制約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當人為因素,確保招投標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積極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發展設想
3.1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招投標管理體制
根據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門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的規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利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設在局基建處),具體負責本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規定;(2)指導、監督、檢查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3)總結、交流招標投標工作的經驗;(4)組織審查招標人或者招標人的資格;(5)組織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6)審批評標機構;(7)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8)審批評標報告;(9)調解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10)監督承包合同的簽定、履行。
筆者認為,根據“小政府、大社會”的政府機構改革原則,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是宏觀調控,為完善和規范建筑市場創造宏觀條件,在行政管理上應該由全部直接管理轉變到直接管理、間接管理并存,并最終過渡到宏觀管理,這樣才有利于行政行為的專業化和政府機關的精簡。根據這個觀點,筆者認為具體負責招標投標日常工作的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的職能應該從政府職能中分離出來,其主要職責是原上述職責的(4)、(5)、(7)、(10)等項,而政府職責應該是(1)、(2)、(3)、(9)等項。
設立專職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主要還有以下優點。
第一,使招投標管理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專業化。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專職的招投標管理機構由于其專門從事招投標管理活動,在人員力量和管理經驗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有足夠的人力和精力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市場監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標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標活動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下進行,有利于承發包雙方利益的保護。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的準入,保證市場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場的準入,有些具備市政資質的投標單位雖然兼營范圍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卻沒有主營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就不能參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設計、監理、施工投標;有的投標單位在投標時提供了業績資料,但卻是分包工程的業績,或者有同類工程的經歷卻沒有較好的業績等等。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通過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關企業及工程動態的資料庫,對投標單位資質、業績的審查將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時發現、解決招投標中的問題,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專職招投標管理機構人員由于直接、長期工作在招投標第一線,業務水平比較高,經驗比較豐富,比較容易發現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串標壓價、合法不合理等問題,并能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操作性強的解決方法,同時對探索和推廣科學的編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辦法,嚴格專家評委的資格審查,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招標工作的透明度和質量發揮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個交易管理中心和25個分中心,形成了總包、專業、建材、中介4個層次的,覆蓋全市所有區域和部分專業的立體的有形建設市場體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從1998年進入上海市建設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統一管理的,隨著近幾年水利投資的不斷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組建水務局后,上海市水務工程的投資規模從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個億左右擴大到近20個億,建立在市統一的有形建筑市場下的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應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為水務建設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優質服務,并進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單位。行政上隸屬市水務局,業務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導,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務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儲和集中各類水務工程信息、企業狀況信息、材料價格信息、法規政策信息、項目經理、評標專家和其他技術經濟、管理人才的信息等,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信息服務,解決了過去水務工程招投標信息分散、渠道不暢的問題;(2)場所服務功能,為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提供了一個功能齊全、服務周到、統一、公開,并在一定交易規則制度制約下的承發包場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督;(3)“窗口式”集中辦公服務功能,通過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合同鑒證、質量安全監督等有關管理部門進駐集中辦公,為發包承包雙方提供便利的“一條龍”配套服務,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為承發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證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務工程專業分中心的成立,將會進一步推進水務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法制化,對建立一個高起點、體系完善、管理科學的水利建設有形市場具有深遠的意義。
3.3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近年來,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機構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標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招標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借用行政權力或行政影響,實行強制,甚至超越權限,越權;為承擔項目無原則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有的招標項目服務質量不高,收費較多等等,為保證水利工程招標工作公正、客觀、有效地進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凡原隸屬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
招標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財務獨立,人事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真正獨立從事招標業務及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中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從上述的管理分工來看,由于對招標機構的管理沒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就不夠全面、徹底;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只管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對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工作僅進行業務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機構服務質量如何,在實際中能否達到水利工程招標的要求等動態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得就不夠清楚、透徹、由于對水利工程的業務不太熟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資格時往往只重視其靜態的資料,不重視其動態的服務質量。因此,應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資格前,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將水利工程招標機構的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聯系起來。
3.4積極推進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3.4.1逐步推廣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主要是不設標底,由專家評委從最低報價的標評起,以低推向高,逐個論證,如低標者經分析論證認定其技術先進、方案可行、報價合理即為中標,高標者不予考慮,這種方法不僅防止了行政干預、地方或行業保護及腐敗現象的滋生,還解決了目前廣泛采用的標底上下浮動方法的隨機性和不科學性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工程管理的市場競爭力,從而減輕加入WTO以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的沖擊。
但合理低價的評標方法目前還不能全面推廣的主要障礙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暫不具備完全開放、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條件,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工程計價、定價和規則還未制定,所以,建議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價格管理規定》,作為《招標投標法》的配套實施文件,明確工程造價管理承發包及實施過程中,標底價、投標價、評標、定標、簽定合同價及合同價款的調整變更、結算等各環節工程價格的計價規則,明確工程承發包價格的糾紛處理辦法,同時嚴格落實對建筑市場競爭過程中不正當行為的懲罰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標工作是專業性、技術性、經濟性、事務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承發包單位都要有一定的技術、經濟、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別是對招標機構而言,工程造價和法律方面的優秀人才非常匱乏,從事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士的素質還不能完全勝任合理最低價的評標要求,同時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縮短招投標的時間(一般要求工程招標時間為3個月左右,但現在大部分只用了一個月左右),增加了評標的難度,限制了合理最低價評標的推行。
第三,招標機構為了避免承擔評標中出現的錯誤等責任,建設單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設計變更等)而造成中標單位的索賠等諸多麻煩,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價中標方法,所以要盡快制定賠償制度和索賠與反索賠的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行業協會以及合同爭議的評審、調解機構,堅決按社會主義市場化的經濟規律和原則辦事。
3.4.2將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機地連接起來
招投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設階段不可分割的兩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標文件的編制主要是由招標機構承擔,承包合同管理由監理單位承擔,造成了招標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脫節,這對項目法人的總體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一方面由于監理工程師未參與招標工作、不熟悉招標文件和合同,在執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進入監理角色,只能邊上崗邊學習;另一方面由于編制招標文件的招標機構不參與合同管理,招標文件編制的質量沒有實踐的檢驗,招標文件的編制水平就很難提高,這給監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難,給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很大的隱患,許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與原來招標文件已大相徑庭,違背了招標單位在招標時的初衷。筆者認為,招標工作應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機地連接起來,雖然目前招標機構與監理公司合并困難較大,不符合現實,但監理工程師作為專家參與招投標工作全過程應該是可行的,而招標機構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可以延續到工程竣工決算階段,由招標機構來參與工程竣工決算的審核。
3.4.3引進競爭機制,激勵投標單位向高質量和技術創新方向發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著“嚴進寬出”的現象,即招標很嚴,中標很難,中標之后工程質量能否達到投標時的承諾,就沒有很強的約束措施,同時也不影響下次的投標,“嚴進寬出”的后果,使得投標者越來越追求投標的技巧,而忽視企業的業績,筆者認為在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時,要引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對那些業績好,獲得國家級、市級工程優質獎的投標單位,應在以后一定時期的招投標中給予評標加分或優先推薦的獎勵,對那些業績不好、發生過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屢次違約的投標單位,應實行評標減分或取消投標資格,以激勵投標單位向高質量和技術創新方向發展。
【關鍵詞】轉包;合同;法律
0 引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水利領域投資的加大,工程質量隱患問題也伴隨其中,出現質量隱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各參建單位對合同的履約不到位,合同中明確了不允許轉包,但在我國目前的水利工程中,施工方為了謀取更大經濟利益,轉包現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嚴重擾亂了水利建設市場。
1 轉包的法律層面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條例、規定、辦法中都規定了轉包情形,但這些條文之間在界定轉包內涵方面不能準確地統一,致使在實際操作和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1.1 有關轉包的法律法規解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單位不得轉包(所承攬的)工程,同時說明: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沒有定義“轉包”具體含義,是將上述的“轉給”直接寫為“轉包”,并明確予以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沒有“轉包”用詞,而是明確規定“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這里用的是“轉讓”。《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規定,承包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轉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財務等)進行組織管理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其他人的,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其他人的。
1.2 轉包法律界定不足
從上述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可以看出用詞不統一,定義的內涵不清晰,會導致理解上出現差異。現行施工承包商基本都屬純管理性的施工組織單位,沒有自己的施工(操作)隊伍,完全依托社會上其它較小型施工單位或零散資源來施工,而讓這些單位來施工就必須有“分包的名義”,這就是勞務分包或設備租賃等其它形式的分包。因此針對現行施工管理體制,如何理解“‘全部工程肢解后’‘轉給(轉讓、轉包)’其它單位承包”,需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否則會將現在的施工責任主體理解成“肢解工作管理單位”。另一個問題也需要進一步理順和規范,如: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均是獨立法人,集團公司中標后將全部工程交由子公司承擔,而集團公司并沒有履行實質性的合同責任,很容易理解為“內部轉包”。
國家明確對“轉包”是嚴格禁止的,但是法律上的規定是從宏觀的角度對這一現象進行界定,并不能完全涵蓋工程建設中的違法情形。實際上,所有中標人(施工承包單位)都會想方設法規避“完全轉包”的嫌疑,“轉包”從法律層面上很難認定,缺乏可操作性。這也有法規定義不確定性或理解偏差的因素引起的,特別是“全部(建設)工程”中“工程”的具體內涵不清,宜將工程本身(建筑物)部分的現場施工與工程施工的管理或支撐工作區別對待。
2 工程轉包的常見表現形式
常見的轉包形式是承包人中標后,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發包給其他人,或將工程肢解后分別發包給其他人,一般情況下這里的“其他人”都是資質不滿足投標要求或和承包人有一定關系。本文主要闡述一些較為隱蔽的轉包現象。
一是集團公司負責投標、中標簽署合同,子公司全權承擔具體施工任務和相應責任,形式上雖然由集團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集團公司并未對現場管理工作履行實質性的合同責任,如不按投標承諾提供資源性幫助等。二是施工單位中標后,成立施工項目部,以責任包干等形式全權委托項目部承擔具體施工任務及相應的合同責任,而施工單位除收取管理費等費用、形式上承擔合同責任外,并但未對現場管理工作履行實質性的合同責任,如不按投標承諾派出現場施工管理人員、不協調解決項目部管理問題等。三是盡管施工單位承擔了主要原材料采購或一些管理性工作,但涉及工程上的施工作業都是以實質上的分包形式由其它單位或外單位人員承擔,而施工企業并沒有自己的作業隊伍。從施工作業操作層面上看,施工單位存在疑似“肢解分包”。
3 轉包的原因和危害
轉包的原因本質來看,都是經濟利益驅使[1]。一些有資質的企業中標后,沒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資源可供調配,而一些無資質的或資質較低的企業又攬不到工程,從而為雙方提供了“合作”的土壤。此外目前監管缺失,也是轉包行為屢禁不止的一個原因,大多都是在工程質量或安全出了問題才暴露出轉包現象。同時,個別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也滋生了轉包現象。
轉包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轉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總包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建管單位、監理單位的管理帶來極大難度。二是轉包的實施單位或個人資質或能力達不到投標要求,可能對工程安全、質量和進度造成嚴重影響。三是工程轉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實施單位,很容易產生層層轉包。四是轉包后,極易產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經濟勞務糾紛。五是轉包嚴重擾亂了水利建筑市場,出現不公平競爭,催生腐敗等。
4 治理轉包現象的對策
目前關于治理轉包的措施,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見解,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從企業資質角度來考慮,有些學者認為應嚴格控制招標人抬高投標的資質要求,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項目所需的基本條件設置投標人資質條件和項目經理資格要求,避免出現“一流企業中標,三流企業施工”或一味追求高資質企業,排擠低資質企業;有些學者認為要規范招投標管理,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和對轉包的處罰,從源頭遏制轉包行為[2]。從政府監管的角度來考慮,有些學則認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市場活動中發生過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建立“工程建設不良行為和黑名單”制度,在其后的投標中予以限制;有的學者認為應加大對轉包行為的處罰力度,必要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有的學者建議應建立以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要監督機關,多部門協調的監督機制,對轉包行為確實做到嚴查嚴打[2]。從項目管理的角度來考慮,加強合同管理過程中對業主行為的規范;同時業主要嚴格合同管理,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責任履行情況,對合同違約行為進行嚴肅追究;此外也要加強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尤其是要加強集團和子公司之間,施工單位和項目部之間的實質性管理,而不僅僅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對面對工程實體的機構放任不管。從立法的角度來考慮,明確轉包的法律界定,明晰轉包內涵,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通過法律措施規范中標人行為,從源頭上整治水利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
5 結語
本文先從法律層面上對轉包進行探討,再結合工作實際,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設中轉包的表現形式,以及掩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議、措施,希望能對規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場起到一定作用。
【參考文獻】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20__年1月4月至2月28日,市水利局認真開展了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學習動員階段的各項工作,現將活動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了領導。建立了創業服務年活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為局機關效能年活動的原班人馬,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林愚任組長并負總責,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并負責具體抓,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局黨組書記、局長林愚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親自參加了全省機關效能年建設總結暨20__年全省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電視電話會、全市重點項目建設暨創業服務年活動動員大會,并在局班子會議上作了傳達學習,對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進行了部署,強調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力求活動取得實效。
二、制定了實施方案。制定了《__市水利局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了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活動主體、服務對象、工作重點、工作方法與(來源:文秘站 )步驟、活動組織與要求。
三、進行了動員學習。一是抓好了宣傳動員。2月8日,我局召開了總結表彰大會,會上,林愚局長傳達了全市重點項目建設暨創業服務年活動動員大會精神,強調了開展創業服務年活動的目的意義、內容要求,指出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依法行政,充分發揮窗口的作用,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切實解決基層和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確保創業服務年活動取得實效。通過宣傳動員,進一步提高了干部職工的認識,統一了思想。二是抓好了班子成員的學習。局領導班子成員參加了“全市領導干部讀書班暨‘積極融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加快建設國家新能源科技城’主題教育活動”,進一步理清了__水利在開展創業服務,建設國家新能源科技城方面的職能定位,即強力推進“兩個轉變”,構建調配有效的水利保障體系:一是強力推進農田水利向民生水利轉變,確保“防洪安全、糧食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二是強力推進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轉變,確保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1.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
1.1管理不規范
當前水利建筑市場秩序及項目法人行為尚不規范。就項目法人方面講:
(1)行政干預,違反建設程序,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
(2)質量意識薄弱,管理松懈,項目法人責任制不夠落實。
(3)資金不到位,資金運作有問題、壓價,要求承包方墊資,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壓縮質量成本和質量投入。
(4)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虛假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導致低資質、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參與工程建設。
1.2設計標準低
(1)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倉促上馬。
(2)設計人員水平低,設計因素考慮不周,結構布局不合理,設計深度不合理,設計深度不夠,方案比較不充分,設計人員不熟悉規范,未執行強制性標準。
(3)設計質量不高,圖紙粗糙,施工時隨意變更圖紙。
(4)設計質量缺乏有效監督。
1.3施工不按要求
(1)工程多次轉分包,層層收管理費、資金流失,經濟利益驅使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很難避免。
(2)大量民工及農村施工隊伍涌人建筑市場,施工人員業務素質差,技術水平、經驗不足。
(3)施工不按規范,質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質量體系有健全,質量把關不嚴。
1.4監理市場不規范
(1)臨理隊伍少,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部分人員無證上崗,工作責任心不強。
(2)監理市場不規范監理單位存在“一條龍”、“同體監理”、“自行監理”現象,監理成“兼理”。
(3)監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廣度不夠,質量能力不強,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1.5質量監督缺乏力度
(1)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執法不力,質量監督處罰可操作性不強。
(2)無檢測手段,質量評定缺乏權威性。
(3)質監機構為事業或企業編制,收費標準低,財力、人力所限,工作難以深入到位。
(4)質監員專業知識水平有限,監督起來力不從心。
(5)質量管理職能交叉,責任不明,質量問題難整改,質量監督機構作用難發揮。
2.提高工程質量的措施
2.1規范水利建筑秩序
⑴要強化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嚴格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管理體制和承發包管理、項目管理。查處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證監理,借證賣照、資質掛靠等到違法違紀行為。⑵要加強建材市場材料、產品、設備監督,杜絕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進入施工現場。⑶要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2落實項目法人職責,實行市場動作
⑴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杜絕“三邊”工程。
⑵要依法組織招標,并簽訂有關合同。
⑶要嚴格挑選施工隊伍,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
⑷要負責按有關驗收規程組織或參與驗收工作。
⑸要按工程實際需要把建設資金落實到位。
⑹要鼓勵質量創優,實行優質優價,嚴禁盲目壓價。⑺要保證有合理的設計、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搶進度、趕工期的現象。
2.3提高設計標準
⑴要遵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依法進行勘察設計,嚴格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
⑵要推行設計招標發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設計資質和技術水平,將設計單位推向市場,靠競爭、信譽求發展。
⑶要推行設計監理工作,杜絕由于設計質量低劣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
⑷要嚴格建設審批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初步設計。
⑸要建立、健全施工圖審查制度。實施工程設計質量第三方有效的約束和監督,防止不合格設計圖紙進入施工現場。
2.4強化施工管理
⑴要從操作人員、建筑材料、施工機械、施工工藝和方法、施工環境五個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質量控制。
⑵要對工程施工環節進行嚴格的動態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動控制,施工中認真檢查、施工后嚴格把關的質量控制措施。
⑶要加強施工單位內部管理,嚴格按設計圖紙和施工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精心施工。
⑷項目經理、質檢員、特種作業人員要達到全部持證上崗。
2.5發揮質監機構作用
⑴質監人員要提高素質,使工程質量監督由掌握規范準確,督促執行規范得力,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腳踏實地工作的人員組成。
⑵要加強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業務培訓,衽考核上崗制度,提高質監隊伍整體素質。
⑶質量監督要與施工許可制度、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施工圖審查等制度有機結合,形式應多方位、多形式,效果應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質量體系,規范質量行為,超前控制,督促及時整改。
⑷要配備必須的檢測設備,搞好檢測,加大到施工現場隨機抽檢、見證取樣的次數和重要隱蔽工程及關鍵部位質監頻率。
⑸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貫徹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