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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醫護人員;防范和處理
1 醫療糾紛的現狀
隨著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醫療糾紛正呈增加趨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醫療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醫院合法的經濟效益,挫傷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影響了醫院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因此,調解和處理棘手的醫療糾紛成了門診部辦公室的一項重要內容。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處理工作,具有難度大、技術性強、環節多、工作量大的特點。面對形形、令人頭痛的醫療糾紛,醫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不論何種原因引起的,也不論是何種類型的,更不論最終采取什么方式予以解決的醫療糾紛,均會對社會、醫患雙方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在加強醫療糾紛調解和處理的前提下,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醫療糾紛,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醫療糾紛造成的不良影響。
2 患方經濟狀況及對醫療付費的態度
從消費行為角度觀察,經濟狀況拮據或對經濟支出計較的人群,易在收費項目上引申對醫療服務項目合理性產生質疑,引發醫療糾紛,有的試圖通過質疑免除某項費用,有的則希望得到加倍賠償。
3 患者關系人及關系人對醫療方案的態度
法律上,患者的身體處置權屬于患者本人,實踐上,大多數情況下,患者關系人起到很大作用,因此,不僅要觀察患者本人的行為,還應觀察患者關系人的行為,特別是病重、病危患者的關系人的行為,當患者的關系人可能對醫療行為挑剔時,預示著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有時關系人很可能是醫療糾紛的始作俑者醫療服務行為自我檢視 任何一點醫療服務行為缺陷都有可能成為醫療糾紛的“隱患”,重點從以下幾點去識別。
3.1 診療方案是否符合醫療原則
診療方案是醫生依據病情分析判斷制定出來的,可能會出現不完全正確,或遺漏,或不屬于最佳,但必須符合醫療原則,做到應該分析判斷到的必須分析判斷,不應出現有違醫療原則現象。
3.2 醫療行為有無引起對患者的損害結果
患者往往注重結果,對造成結果的原因卻避而不談;而醫師更注重產生結果的過程和原因,任何一種醫療行為造成對患者身體的損害都可能引發醫療糾紛,處理時要區分難于避免和可避免兩種情形。
3.3 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
(1)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
(2)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
(3))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
(4)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
總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3.4 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
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3.5 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1)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醫護人員要有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3)醫護人員要有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4 結語
醫療糾紛具有放大效應,最初發生時如果不及時干預和處理,會逐步升級。對待醫療糾紛,預防是根本,而一線醫務人員在預防醫療糾紛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一線醫務人員在始終保持規范的醫療服務行為的同時,應善于識別醫療糾紛隱患,加強醫患溝通,要學會“治病”的同時“治人”,掌握患者的心理動態,尊重患者權利,幫助患者解決心理問題,化解醫患矛盾。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應注意傾聽患方訴求,切忌無“裁判”情況下的爭議,注意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和證據的收集整理,學會在患方冷靜的時候溝通,盡可能使醫療糾紛能在患方理智的時候處理。
參考文獻:
【關鍵詞】醫療糾紛 現況 防范對策
1 醫療糾紛的現況、特點
1.1 患方投訴的具體原因:療效不滿51.12%,誤診、漏診12.04%,告之不力8.41%,其它有觀察不力,檢查不當,違規操作,誤診誤治,手術不當,病歷書寫不規范,用藥不當,護理不當等。
1.2 醫療糾紛的鬧訪方式:辱罵、威脅醫務人員,滯留醫療機構,沖擊、打砸醫療機構,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毆打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設置靈堂,停尸不理,棄留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攜帶危險品、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等。
1.3 原因:部分醫護人員制度落實不到位,法制意識不強,服務溝通不到位,書寫病史資料不規范,
1.4 醫療糾紛的特點:群體性、職業化(家屬、親戚等),暴力傾向嚴重(沖擊打砸醫療機構),患方主動尋求媒體的關注,媒體輿論參與(媒體關注度增加,互聯網傳播),以上訪的形式施壓醫療機構,以投訴舉報的形式要求查處的明顯增多,訴求涉及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增多。
2 防范對策
2.1 加強醫療工作者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強化醫療工作者的風險意識。
認真有效地學習《醫療事故處置條例》、《醫師法》、《侵權責任法》,明確醫療人員在醫療護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義務,強化醫療工作風險意識的教育,醫療安全貫徹一切醫療工作之中,用實際案例分析提高醫護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并把自我保護意識與社會維穩的大局意識,與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與醫院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相結合,使每個醫護工作者有一個正確的法制意識,真正做到依法行醫,文明行醫,廉潔行醫,為減少醫患糾紛奠定法律依據。
2.2 加強和完善應急預案的制定,針對當前新形勢制定相應對策
加強與上級醫療機構的溝通,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尋求輿論導向的支持,各醫療機構成立糾紛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應急預案,全體醫務人員思想上要高度重視,發現隱患及時跟科領導匯報,隨著人民群眾對醫療的期望值升高,醫患矛盾日益增多,處理難度加大的現況,管理層要第一時間掌握真實的信息資料,切實貫徹落實醫院管理年活動內容,醫患糾紛核心是抓好醫療安全,切實提高醫療質量,結合醫院實際,建立糾紛聯動調解機制,完善預防應急調解預案,向患者宣傳法律法規、權利、義務,確實做好醫療糾紛訴訟前的調解工作,盡可能的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化解在醫院,切實做到糾紛苗子不出病房,小事糾紛不出科室,大事糾紛不出醫院,重大糾紛不出區縣,領導要重視這項安全工作,切實查處查準隱患或問題,在制度上、操作規范上、流程上,分析原因,找出對策,解決問題,落實醫療核心制度,狠抓醫療質量,嚴格執行醫療器械準入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制度,重在預防,發生問題的處置,要早介入、早解決,及時與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與醫療糾紛辦溝通聯系,切實提高處置醫患糾紛的工作能力,充分利用處置糾紛的手段、資源,絕對不能發生群體性
事件、越級上訪、不能激化矛盾,把醫療糾紛事件妥善處理好。
2.3 加強醫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通過晨會提問、業務學習、主任查房、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和考試,使醫護人員掌握危重癥病例的搶救、治療、觀察要點、護理要求及相應的處理對策,培養醫護人員處理問題的綜合能力,使患者及家屬產生信賴感、安全感,從而贏得他們對醫療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提高醫護人員的技術操作及診療水平,掌握過硬的技術本領,才能為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供技術支撐。
2.4 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切實增強工作責任心
對待醫療服務不能例行公事,而應該站在人性的角度去思考問題,要知道,每一名患者的病情都關系到他的生命,關系到他的家庭的悲喜,牽動著社會對醫者的信任。要讓患者感受到醫務工作者不是冷冰冰的執業者,在白色口罩的后面,還有對患者命運的關注,還有火熱的心靈和生命的溫度。通過加強醫護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醫護人員的服務意識,使醫護人員自覺規范其職業行為,增強主人翁意識,牢固樹立“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養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各項醫療操作規程,醫護人員要具備敏銳的觀察力及預見性,具有良好的應急能力及高度的責任心,及時發現病情變化,要果斷采取應對措施,為患者提供有效治療和護理,科主任還要根據科室存在的隱患,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使醫務人員在工作中有章可循,平實要檢查和督促醫務人員相關制度的落實,要讓他們意識到遵守規章制度是自我保護的一種行為,從而真正贏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減少糾紛的發生。
2.5 加強溝通和告知制度的落實,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
改善醫患關系要從我們做起,不僅要講求方法,要讓我們自己從內心深處真正的做到真誠善良,善良的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表情可以代替很多東西,能夠跨越醫患間的鴻溝。加強告知制度的落實,告知制度包括:手術告知(術前、中、后),特殊檢查告知,治療方案變更告知,病情變化告知,特殊藥物醫療告知,用藥醫囑告知等。在向家屬介紹病情的時候,語言一定要嚴謹,醫護人員口徑要一致,對于不懂或不知道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言,切忌使用“正常”、“沒事”之類的語言,要求醫護人員具備充分認同患者和理解患者家屬心情的素質,多深入病房,多與患者及家屬溝通,病情變化時及時與患者家屬聯系,使家屬客觀對待治療結果,通過溝通建立彼此之間的了解和信任。時刻注意更新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始終樹立以“以患者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各項服務都要以患者角度出發,把患者需要放在首位,用心服務,減輕患者的心理焦慮,醫務人員:端莊的儀表,落落大方的言談舉止,使醫療工作更加親切,更加富有人性化,良好的語言溝通是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礎。保持面部表情平和,忙而不亂,語言親切溫柔,用詞準確,語言的藝術性和不厭其煩的服務態度是減少醫患糾紛的保證。
2.6 規范醫療文件的書寫,強調醫療文件的時效性,重要性
病史資料、護理記錄單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舉證倒置的重要依據。重要護理文件書寫質量控制,確保醫療文書客觀、真實、及時、完整、準確。并保持原始記錄的一致性。醫護工作者要認真學習醫療文件書寫規范,加強檢查和考評,加強病例保管,并及時完整、準確的做好各項醫療記錄,絕不偽造、篡改醫療記錄,保持病史資料的真實性,保證病歷的管理安全。落實獎懲制度。急癥患者搶救,醫務人員執行口頭醫囑,不能立即書寫病理歷時,也應在執行醫囑后,立即在搶救車內備的速記文件夾上簡要記錄,在搶救結束六小時內據實補記,并與醫師病程記錄吻合規范,如因筆誤,則應保留原始記錄,以減少護理糾紛的發生。規范化的護理文件是患者獲得救治的真實反映,是評價治療效果的科學依據,同時又是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法律證據。
參 考 文 獻
[1] 萬欣.淺欣侵權責任法可能對醫療糾紛產生的影響.
關鍵詞 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 缺陷; 完善。
為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 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寧波等地陸續出現了形式不同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據 2010 年的統計, 全國有 16 個省區市的 56 個地市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1]
。山西、海南、廣東等地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 經司法廳批準成立, 運行經費由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基金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后, 由醫調委組織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專家組成醫療責任保險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合議委員會, 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體裁定責任并作出賠償決定。保險公司根據醫調委的調解進行賠償。山西省醫調委2006 年成立, 對其后全國許多地方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較大影響[ 2]
。
山西省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實踐多年, 但一直難以推廣。廣東省從 2007 年左右開始籌備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廣東省衛生廳開始推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數的地市成立了獨立的分支機構, 絕大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然掛靠在司法行政部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難以推廣的原因在于機構本身存在不足, 與之配套依法處理的法治環境、醫療責任險制度沒有建立。
1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權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報載, 廣東省醫調委通過媒體呼吁廣州醫學院第一、第三附屬醫院配合調解。報道中指出, 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醫院就診時突發休克死亡, 家屬打傷院方 6 人, 廣東省醫調委醫療評鑒認為患者死于主動脈夾層破裂, 院方無過錯, 但是院方仍然給予 6. 7 萬元的人道主義賠償。這樣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 所以有三甲醫院不買賬[ 3]。廣東省醫調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足, 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實認定不清, 調解缺乏基礎 人民調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確/ 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提出糾紛解決方案0, 也就是說事實清楚、焦點明確, 才能找準問題癥結, 便于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 4]。醫療糾紛的調解應該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然后就應該如何賠償等民事問題進行調解。基于相同的事實認定, 通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處理或者訴訟解決其預期結果應該一致,或者說醫療機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應該給予患者及家屬多少賠償等問題應該具備一致性。醫療糾紛發生后, 患方漫天要價動則要求賠償上百萬, 沒有對事實的基本認定, 調解無法開展。廣東省醫調委對爭議較大、涉及經濟賠償、醫方購買醫療責任險的案件啟動評鑒程序, 這種做法大大限制了評鑒程序的適用范圍, 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實認定不清。
1.2 評鑒程序需要進一步規范 雖然在部分案件中啟動了評鑒程序, 但評鑒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評鑒會實行/ 七名五票制0, 這樣的設計不夠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作為賠償責任的負擔方, 在評鑒的表決環節不應該享有表決權。
原因之二是缺乏對評鑒過程的有效監督和制約機制, 難以保證評鑒公平、公正進行。原因之三是人員的專業性難以保證。廣東省醫調委設立了專家庫, 但是有的調解員從社會招募, 素質參差不齊, 無法保證調解的專業性。
2 德國和日本的醫療糾紛調解。
2.1 德國的仲裁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 在德國, 對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決的方式[ 5]。20 世紀 70年代, 德國各州醫師協會創設了 4 個仲裁所( 調停所) 和 5 個專家鑒定委員會用來處理醫療糾紛。仲裁所只對那些醫師參加了責任保險的醫療糾紛進行仲裁, 裁定賠償責任及損害賠償額。而專家鑒定委員會僅對醫師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 專家鑒定委員會實行異地鑒定[ 6]。
仲裁所的設立大同小異, 仲裁中應成立仲裁委員會, 由 1名有醫師資格者擔任委員長、2 至 3 名醫師和 1 名法律專家組成, 專業醫師必須與糾紛醫師從事相同的專科。仲裁委員會有權組織醫師會專家或者外聘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根據鑒定意見判斷當事醫師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患雙方可以要求詢問鑒定人, 對鑒定結論發表意見。特點: 第一是糾紛處理效率較高。通過訴訟處理糾紛平均需要 4 年左右, 而仲裁所處理糾紛一般 10 至 12 個月可以結案。第二是仲裁所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 運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第三是糾紛處理公開。醫患雙方有權在任何階段陳述意見和查閱審理記錄; 仲裁所通過發行年度工作報告或者記者招待會公布年度仲裁案件的情況。第四是裁定書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當事人不服時可以提起訴訟。不過, 90% 的案件當事人均能遵守仲裁結果[ 7]。
專家鑒定委員會的程序也有差異。如北萊茵鑒定委員會, 人員組成包括作為法律人士的退休法官 1 名, 內科、外科、普通醫生、婦產科、眼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專業的醫生,共計委員 26 人。鑒定需要形成書面的鑒定意見, 內容包括經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等; 法律專家負責分析所涉及的注意義務等法律問題。鑒定分為初次鑒定和最終判斷,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初次鑒定意見后 1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由鑒定委員會全體人員統一認識后作出最終判斷[ 8]。
德國沒有專門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 仲裁所( 調停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沒有法律拘束力, 其效力僅相當于勸告。但由于具備任意性、免費性, 相關醫師與醫師協會保持人事上的獨立關系, 并且實行回避制度, 其獨立性、中立性得到了肯定[ 8- 9]。
2.2 日本的 JMA 和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日本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 即協商, 法院調解和訴訟, 日本醫學協會調解。日本醫學協會(簡稱 JMA)是一種行業自治組織, 全國范圍成立社團法人即日本醫學協會, 都道府縣設醫學協會47個。注冊醫生自由選擇成為都道府縣醫學協會的會員。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為解決醫療糾紛建立了一種類似仲裁的調解處理機制, 這一制度 1973 年在日本得到建立。日本醫學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對會員醫師的醫療過失承擔賠償風險, 47 個都道府縣的醫學協會還提供一種補充責任保險。據統計, 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10- 11]。
醫療損害發生后, 患方向參加保險的醫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由參加保險的醫生向都道府縣醫學協會提交處理申請, 經判斷符合條件者提交糾紛委員會處理。糾紛委員會與保險公司聯合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處理意見由賠償責任審查會議審查, 每月審查一次。處理糾紛提交材料采用匿名方式(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臨床醫生姓名等信息) , 實行回避制度, 保證審查公正性。審查會議由醫學專家 6 人和律師4 人參加, 對審查經過進行表決, 表決過半數通過。審查結果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查明的事實、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過錯, 以及責任比例, 其他醫學和法律建議。對醫療糾紛的最終處理則以審查結果為基礎進行。
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際是 JMA 和保險公司聯合處理模式。有人認為這樣的程序不夠公正, 并且只有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賠償程序可能由于不限制重復使用而被濫用。但是相對于訴訟高昂的訴訟成本、成倍的審理周期, JMA 賠償程序在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的使用率還是較高的[ 11- 13]。
3 增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權威性的建議。
3.1 作好事實認定, 規范評鑒程序 醫療糾紛的調解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因此評鑒程序應該對所有案件適用, 除非醫患雙方已經就事實部分達成一致, 而爭議的僅僅是如何賠償的問題。對于重大案件, 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啟動獨立的醫療技術鑒定程序, 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預先墊付。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38 條規定, 索賠 10 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醫療糾紛案件應當先行鑒定。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 獨立的醫療損害鑒定無疑更具備專業性。同時, 應該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種類的選擇權, 雖然司法鑒定存在設立門檻低、司法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情況[ 13], 但是這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問題, 不應該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選擇權。
3.2 重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從德國、日本的經驗來看,委員會主要由醫學、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 德國設立了首席專家。廣東等地調解機構的委員會由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代表、保險經紀公司代表組成。這樣的作法應該改變, 應該主要由醫學、法律專家組成委員會, 并且聘請深法官等人員擔任首席專家, 增強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的專業性。程序設計上, 可以包括兩部分: 一是醫療機構是否應該對醫療損害承擔責任, 二是根據5侵權責任法6等法律規定擬定賠償方案。醫療損害鑒定工作主要由醫學專家完成, 法律適用主要由法律專家完成, 當然專家類別應該適當搭配,甚至增加部分社會人士, 增強監督效果。
3.3 加強對委員會組成專家的監督 其一, 引入聽證程序。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 賦予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任何階段充分發表意見、查閱資料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咨詢專家意見, 專家必須一一解答。其二, 建立醫學、法律專家庫, 醫學專家具備從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的資格, 法律專家具備法律職業從業資格。其三,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評價體系。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 建立醫學專家、法律專家的評價體系, 嚴防徇私舞弊情形的發生。司法行政部門接受社會對專家的投訴, 若發生違法鑒定的情形應當依據規定予以處罰。其四, 實行回避制度、異地評鑒制度, 盡力保證評鑒程序的公正性。對當事人一般信息, 如醫療機構名稱、醫生姓名等予以隱蔽, 最大限度降低同行庇護的風險。其五, 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律師為患方提供無償服務, 參與調解過程, 為患方爭取利益。
3.4 建立與之配套的法治環境 其一, 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辦法, 將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家屬的/ 私了0納入規范渠道。如寧波規定這一權限為 1萬元。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29 條第 3 款規定 , 索賠金額在 1 萬元以上的,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因鬧而賠情形的發生, 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向理性處置的軌道, 也才能夠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到醫院外部。其二, 盡快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國存在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不完善, 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數據缺乏, 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學界對醫療責任險應該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強制投保等理論問題也爭執不下[ 14]。但是, 醫療責任險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 應該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同步推進已經成為一個共識。
4 總結。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本身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設置不夠合理也缺乏有效監督, 與之配套的立法、醫療責任險也沒有配套, 限制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作用。目前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缺陷以及完善的討論尚不多, 能否推論其他類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希望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與研究, 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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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人民群眾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近年來監獄系統醫療糾紛也越來越多。而為了減少負面影響,監獄大多以妥協賠償息事寧人。如此一來,監獄醫療糾紛愈演愈烈,給監獄工作帶來了諸多困擾與隱痛。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是一個特殊的醫患關系,因其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復雜性,適用法律也有諸多現實矛盾,因此也一直成為監獄學界和法學界探討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剖析監管醫療醫患關系的特征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力求找到解決監管醫療糾紛頻發的突破口,切實維護監獄系統安全與穩定。
一、監獄監管醫療活動中醫患關系的特征
(一)主體具有非對等性
首先,我們看看這一特殊醫患關系的“醫”方。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方是指監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監獄醫療機構其本質仍然是監獄,醫務人員同時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監獄人民警察。由于醫療機構與監獄職能上的重合,除同社會醫療機構一樣有完整的醫療體系外,更重要的是有完整的監管體系,向病犯提供的醫療服務也是在對其監禁的情形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國家行為。可見監獄醫療機構并非民法意義上的醫療機構。其次,看看這一特殊醫患關系中的“患”方,即病犯,雖然也是患者,但他們的基本身份仍然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部分限制人身權的罪犯。普通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表現在二者是消費者與醫療機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病犯則由國家專項經費免費醫療,由押犯單位依法根據病情分別送監獄系統醫療衛生機構診治,病犯并沒有選擇醫療機構、醫療方式(保外就醫后除外)或拒絕檢查、治療的權利。同時,國家對其強制執行刑罰、強制教育改造的活動也沒有因病滅失。因此,監獄醫療機構與病犯之間是不平等的特殊醫患關系,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確定的,且不可轉化。
(二)主體權利義務法定且重合
一方面,作為行政主體的監獄及人民警察依法對罪犯實施基本醫療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另一方面,《監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由此可見,對罪犯實施基本醫療行為,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權,也是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義務。實際上,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是一致的、重合的。也就是說,監獄對確有疾病的服刑人員實施醫療救治,以及服刑人員接受和服從監獄及其人民警察的醫療救治及由此產生的醫療管理活動,均是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合的特點。
(三)處理爭議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監管醫療爭議的處理和一般醫患關系的醫療爭議處理不同,一般醫療爭議屬于民事范疇,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調解、行政復議、醫療鑒定和訴訟等方式解決,主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監獄監管醫療爭議的主要途徑是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行政爭議復查,只有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時方可向紀檢監察及檢察機關申訴、控告,因此處理爭議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據以上特征,顯而易見,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與一般醫患關系不同,一般醫患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因此,適用法律處理監管醫療醫患關系也具有特殊性、復雜性,甚至還涉及法律上的盲區,給監獄醫療機構帶來諸多困惑與壓力。
二、適用法律的現實困惑
(一)知情權問題
按照一般醫患關系,醫療機構應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是尊重知情權的體現,目的也是為了患者知情后同意或選擇其它治療方案,并承擔治療方案產生的風險。現實中,監獄醫療機構若如實告知病犯病情,其負面影響常常難以預料:一是易為抗拒改造、抗拒勞動的罪犯利用,如偽病、詐病;二是受疾病及預后、保外就醫條件、選擇權受限等多種因素影響,可導致罪犯出現拒絕治療、絕食甚至出現抑郁、自殺等極端行為。可是,不如實告知則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之規定,構成侵權。所以,監獄醫療機構在落實病犯知情權問題上常常處于兩難境地,大多數監獄醫療機構則為了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權而選擇了真誠溝通,向病犯及其親屬如實告知病情甚至協商治療方案,爭取病犯的配合進行治療,為此也同時選擇了默默承受由此帶來的監管、醫療、安全等風險。
(二)隱私權問題
根據改造罪犯需要,押犯單位往往需要了解病犯病情并復印病歷資料。但是,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查閱、復印病歷資料的人員范圍作了
明確規定:即患者本人或其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人、保險機構。“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顯然,押犯單位不具備查閱、復印病歷資格且可能無法得到授權。此外,僅對“因科研、教學需要”,“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給予特許,卻并沒有就公安、司法機關非辦理案件的常規公務需要作出許可規定。此時,如果適用《條例》、《規定》不予提供病歷資料,勢必會影響押犯單位的正常公務需要。如果未經病犯本人授權同意就向押犯單位提供了病歷資料,顯然違反了《規定》的權限,侵犯“患者隱私權”,特別是艾滋病犯的隱私權。為此,監獄醫療機構是否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三)選擇權問題
按照醫療工作常規要求,醫療機構應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實施診治、檢查等醫療行為,特殊檢查、治療、手術、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但監獄醫療機構的患者是被強制執行刑罰的罪犯,治療風險比一般患者要高,如果病犯,特別是那些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危重病犯,拒絕簽署同意書怎么辦?如果對病犯不予診治,顯然違反《監獄法》,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如果強制診治,顯然違反《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以及相關配套法規,構成侵權。最關鍵的問題是,醫療行為原本屬于高科技性、高風險性,任何醫療行為都存在風險,如果監獄醫療機構為了救治危重病犯而采取的強制醫療行為發生意外,由誰來承擔責任?
(四)保障問題
罪犯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但其作為公民應當享有的健康權益應當受到保障。降低醫患糾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誤診率、病亡率乃治本之策。然而,監獄在監管醫療實踐中,仍面臨諸多制約:一是財政保障經費不足。生活經費實際支出尤其是醫療費開支巨大,不少地區的財政撥款不能及時提高,醫療費超支嚴重。關于罪犯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問題,也無明確的政策依據,進展緩慢。二是醫療隊伍需不斷充實。以我省為例,按照實際需求和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測算,監獄醫務人員缺600余人。由于監獄醫療條件較差、待遇相對較低、專業發展受限,醫療機構進人難、留人難,醫療工作正常運行難,加之監獄病源特殊、業務面有限,醫務人員臨床經驗相對缺乏。三是醫療設備硬件不足。絕大部分醫院達不到衛生部關于一級醫院的標準,各級醫院醫療設備不齊,硬件薄弱,大量罪犯需要離監就醫、檢查,在辦理手續轉診過程中,很可能延誤病情。
(五)善后處置問題
病犯死亡后,其親屬一般都毫無例外地會對死因提出疑義,甚至質疑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根本未予治療。按照《條例》第18條規定,“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 ”應當尸檢。且不說死亡病犯的親屬48小時內(或7天內)能否從天南地北及時趕至押犯地,即使不存在上述問題,病亡犯親屬既不依據《監獄法》向檢察院提出疑義,又不按《條例》規定簽字尸檢,有的還長期對監獄醫療機構糾纏不休,甚至蠱惑媒體大肆炒作。而監獄醫療機構因無權尸檢以辨明(確定)死因、澄清事實而無可奈何。這不僅牽扯大量精力,影響正常醫療秩序和監管安全穩定,還極大地損害了監獄形象。
(六)涉及法律盲區
我國現有醫事法律法規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有關條款對這一特殊醫患關系的調整具有諸多不適應之處,甚至發生沖突和矛盾。縱觀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尚無專門法或者獨立的條款以調整當前監管醫療活動中的醫患關系,有關病犯、監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權益保護、責任劃分、風險承擔等方面存在諸多困擾,尚屬法律盲區,迫切期待有關部門健全法律規章,以實現監管醫療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三、如何適用法律及預防醫療糾紛的對策
解決好監獄系統乃至其它監管單位監管醫療工作中醫患關系法律適用不明、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是個系統工程,必須從健全法律規章、深化體制改革以及加強內部正規化管理等方面著手,多管齊下,標本兼治。
(一)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適用法律處理監管醫療醫患關系。由于現行《條例》、《規定》及相關配套法規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于司法行政管理關系,因此不適用于現行醫事法律框架,而應適用《監獄法》、《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1、從調整的對象來看,《監獄法》、《國家賠償法》適用于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行政管理對象的法律關系,監管醫療醫患關系屬性正是司法行政管理關系;2、從法律效力來看,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監獄法》、《國家賠償法》法律效力明顯高于《條例》、《規定》等法規;3、從調整的內容來看,《監獄法》、《國家賠償法》對保障罪犯健康權、監獄人民警察履職要求、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侵權賠償等作了一些規定,雖然不夠全面,但是從總體來看有原則性規定。同時,《監獄法》對罪犯維權的合法途徑和救濟方式作了規定,如規定罪犯有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以及申訴、控告和檢舉等的方法和程序。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押犯單位因監管安全和病犯醫療需要,無須經病犯同意,就有知情、選擇、同意權。病犯因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導致醫療事故發生、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時,有申述、控告、鑒定、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同時,《條例》、《規定》等法規中除了前述與監獄醫療工作相矛盾的有關患者權益的條款之外,仍然適用于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技術鑒定。再者,已頒布實施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同樣適用于規范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醫療質量管理,也是保障病犯醫療安全的科學依據。
(二)在現有管理機制下的預防醫療糾紛的對策。一是明確劃分責任。監獄醫療機構的醫療職能與執法職能的責任劃分應清晰而明確。在監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雖然也是警察,但是并不能代替管教民警,管教民警更無法代替醫務人員。因此,醫務人員不應無限承擔執法責任,管教民警也不應對醫療工作承擔無限責任。監獄系統應出臺內部規章,遵循合理、公正、科學的原則,對監獄醫療機構執法與醫療責任的劃分、追究,特別是職能重合時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規定,促進工作落實。二是提高保障罪犯健康的能力。1、把好罪犯入監體檢入口關。《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不收監”。對新入監罪犯體檢要嚴格把關,有效控制因身患嚴重疾病、不宜收監的罪犯入監,避免了罪犯入監后病情加劇死亡以及帶來的善后處置工作。2、把好罪犯預防治療關。罪犯生病及時送治,對因受監內醫院醫療條件限制而無法救治的危重病犯,及時送到條件更好的醫院救治,減少監內病亡率。同時,建立健全罪犯醫療衛生經費動態保障機制,將罪犯納入社會醫療保障范疇,提高罪犯醫療經費保障水平。實施監獄醫院規范化建設,持續開展藥事、護理、檢驗、院內感染等質控工作,進一步改善基層醫院硬件條件,突出監獄總醫院的業務指導和服務職能。完善專 業人員管理機制,加強績效考核,堅持多元激勵,加大地方醫院對口支援和服務力度,提高整體醫療水平。3、暢通罪犯保外就醫出口關。適用好《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將依法快速辦理保外就醫作為降低罪犯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及時發現符合條件的病犯,在最短時間內啟動保外就醫程序,確保罪犯在監外得到更有效的治療。三是加強內部正規化管理。要規范監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深化院務、獄務公開,增強醫療與執法工作透明度。要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要加強病歷的書寫與管理,監獄系統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監獄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與管理辦法,確保及時、客觀、真實、完整、規范書寫病歷,以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監獄醫療機構要根據監管與醫療的客觀實際,創新舉措,實現改造人與救治人兩不誤、兩促進。四是建立健全糾紛處置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對外糾紛處置機制,特別是病犯病亡善后處置機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科學、合理處理各種糾紛,做到不枉不縱。為此,監獄醫療機構可設立法律顧問,或建立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專門機構,委派專業人員,切實應對醫療糾紛頻發的趨勢。
1、以強化醫療質量控制為手段,認真落實醫療核心制度,實施醫療質量的動態過程管理,加強環節質量控制,嚴格標準,定期檢查,獎懲結合,切實整改,提供優質便捷醫療服務,創建質量品牌優勢。增強質量意識,建立現代醫學模式的科學的醫療服務質量觀;開展質量教育,端正質控心態,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方案。認真完成2011年12月11日啟動的《醫療質量專項整治活動》,并針對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
2、防止醫療糾紛,確保醫療安全。(1)嚴格依法執業,規范執業行為。(2)認真履行行業準入制度,把好異地執業準入關。(3)嚴格執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預案,實行醫療缺陷責任追究制。(4)認真組織學習并全面貫徹落實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療制度及醫療操作規程,嚴格按醫療操作規程開展醫療活動。(5)加強對糾紛多發科室的巡查,加強對問題醫生的重點督導。
3、加強學科建設,創建學科品牌優勢,增強核心競爭力,力求快速實現我院實力增長由資源依賴型向能力依賴型轉變。繼續把婦產科作為我院重點學科發展,加快人才引進步伐及人才培養力度,培養合理人才梯隊,為申報市級重點專科做好準備;其次,做好乳腺外科建設工作,將其作為我院的特色重點專科培養;增設疼痛門診,拓展骨科業務范圍;鞏固發展血液凈化中心工作,將血液凈化中心做大做強。
4、加強門診建設,規范專科、專家門診,改善專家門診診室條件,力爭將內科專家門診、糖尿病專科門診規范到位。
5、以加強住院醫師管理為著眼點,抓好“三基三嚴”工作,強化內涵建設,挖潛增效,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強化醫師業務培訓與技術考核,探索建立崗位考評機制和激勵機制,提高全院醫師技術水平及工作積極性。(1)不定期對住院醫師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技能操作進行抽考,成績記入年終考評。(2)每年進行兩次三基知識閉卷考試。對考試成績優異者,給予獎勵。(3)對新入院醫技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尤其是法律、法規及醫療文書書寫規范的培訓。(4)對參加執業醫師考試的大學生重點強化培訓。
6、加強對醫療環節的全程監控。每月對全院醫療文書(申請單、報告單、處方、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抽查2-3次,并對醫療過程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和潛在的問題及時反饋,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并進行追蹤檢查。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醫療質控專題會,對醫療不合格項進行處置并在醫院局域網上公布。
7、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揮和協調.。并在6月底進行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8、抓好傳染病疫情上報、登記和管理工作,并對傳染病知識進行一次考試。
9、負責醫療投拆的接待、登記和協調處理工作。并力爭作到每起糾紛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將醫療糾紛的處理措施進一步明確化。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嚴格依法依規執業,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效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改善醫患關系,徹底改變我區醫患糾紛民意調查排名落后的現狀,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現狀分析
全區醫療機構共計238家,其中區直醫療機構10家,院外網點49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家,社會團體醫療機構4家,村衛生室55家,民營醫院3家,廠礦醫院及醫務所25家,個體診所87家。全區醫療機構開設病床360張,醫務人員共計1083人。近三年來,共計發生醫鬧糾紛5起、復雜糾紛9起、簡單糾紛36起,經過政法、公安、衛生、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的調處,這些醫療糾紛均得到圓滿解決,醫患雙方滿意。
縱觀近三年來所發生的醫療糾紛,綜合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從糾紛發生的單位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民營醫院,其次是個體診所。
二是從糾紛發生的科室來看,醫療糾紛多發生在普外科、婦產科和急診科。
三是從糾紛處理的結果來看,多數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極少數是通過醫學鑒定解決。部分醫患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拒絕作醫學鑒定,為保穩定,防止事態擴大,不進行醫學鑒定而一次性補償患方。
從糾紛發生的原因來看,除存在比較復雜的社會方面的原因外,衛生系統醫務人員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大致是以下幾個方面:
1.對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保護醫護人員自身的權益,有針對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糾紛形成后,釀酒成醋。
2.超范圍行醫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超越手術批準權限,擅自開展二、三類手術,這類現象在民營醫院表現比較突出。其次是醫務人員充當“萬金油”醫生,內、兒、婦、外什么都干。
3.用藥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多種抗生素同時使用,其次是濫用激素類藥品。對藥物用法用量把握不準,對藥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歷處方書寫不規范。基層醫務人員對自己要求不高,門診病歷簡單,處方書寫不規范,住院病歷存在缺陷,病歷記錄不全面甚至空白。
5.醫療設備簡陋落后、醫生責任心有待加強。由于條件的限制,醫生在觀察和檢查病人時,存在著不認真、不全面、不及時,漏診和誤診現象時有發生。
6.技術水平有限,臨床經驗不足。個別醫務人員醫學知識膚淺,對某些疑難疾病鑒別和診斷不明,對病情的嚴重程度估計不足,未能及時會診和轉診治療,延誤了有效搶救時機。
7.基層醫務人員對急診病人處置能力偏低,對急診病人治療手段和風險認識不足,加之急診科室不健全,治療效果不理想,往往是處理不下才被迫轉診。
8.基層醫療機構輔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醫生不能正確理解檢查報告結果,不結合臨床實際情況,造成誤診漏診。
9.虛假醫療廣告或擅自亂打招牌,從某種程度上造成欺騙性招引病人,而實際療效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以致釀成醫療糾紛。
10.消毒管理不嚴格。未能認真執行《消毒管理辦法》,治療室、手術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嚴,消毒檢測嚴重超標現象時有發生。
11.制定規章制度不切合實際,難以落實,或無視規章制度的存在,違反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
12.某些個體診所在登記審批和校驗辦證時,所提供的醫護人員符合資質條件,并在衛生局登記注冊,而實際在崗執業的卻是未經登記注冊的人員,有的甚至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
非醫療行為引起醫患糾紛現象也時有發生。諸如患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過高;患者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擅自離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療手段;患者不配合診療;患者出現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引起的醫療糾紛等等。
自月上旬以來,我局組織衛生監督所,對城區內所有的醫療機構,進行了嚴格的執法檢查,共檢查116家醫療機構,取締無證行醫1家,下發限期整改意見書7家,處罰27家。存在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太平小區和雨母山的院外網點。從整治的效果和新醫藥體制改革的要求來看,對醫療機構強化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仍是我區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必須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來抓,XX區醫患糾紛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1.要求轄區內一級或相當于一級的醫療機構,均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調度會,匯報總結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強化醫療機構規范化建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認真清查違規執業行為,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今后,由局分管領導組織衛生監督所和局醫政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醫療機構開展常規檢查、不定期檢查或明察暗訪。凡是存在問題的單位,該限期整改的則限期整改,該停業整頓的則停業整頓,該處罰的則處罰,該吊銷的則吊銷,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決不姑息遷就。
3.加強醫患糾紛調處。認真貫徹落實衡綜治辦〔〕7號文件精神,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采取由政府牽頭,綜治辦統一組織協調,以衛生行政部門為主,司法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的醫患糾紛調解機制。醫療機構在發現醫患糾紛和醫鬧糾紛苗條時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司法和公安機關匯報,該打擊的打擊、該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組建XX區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司法局,運用“三調聯動”化解糾紛。開展集中排查治理醫患糾紛專項行動,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逐一登記備案集中調處,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處理到位。對醫患糾紛突出、醫鬧現象嚴重的單位,實行掛牌整改,并由衛生局派出專項整改工作組,深入醫院幫助和督促專項整改工作。
4.強化“二個教育和一個培訓”。一是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在診療活動中,要以病人為中心,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患者滿意度,為病人提供優質、便捷、價廉、及時的醫療衛生服務,設立醫德醫風舉報信箱,實行隨門診病歷同時發放“病友就診意見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監督和評判;二是要加強醫療安全教育,以身邊醫療糾紛為例,組織醫務人員開展分析討論,從中吸取教訓,進一步更新醫療安全理念,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三是要強化“三基培訓”,每季度舉行一次三基培訓考試,同時采取多種形式的醫療質量檢查評比和醫療護理操作技能競賽活動,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優化醫療環境,改善醫患關系。
5.嚴格實行責任追究。首先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科室、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制度,并按職責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督導和考核,根據考核的情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引發醫患糾紛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領導和醫務人員實行責任追究,該追究行政責任的則追究行政責任,該追究經濟責任的則追究經濟責任,該移交司法處理的則移交司法處理。
6.強化衛生行政管理,嚴把衛生行政“三個準入”關。一是嚴把醫療機構設置準入關,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在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和資金上,一律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逐條進行審批,缺一不可;二是嚴把崗位人員的資質關,凡是不具備醫護人員資質條件的,一律不許在醫護崗位上從事醫療活動,違者按非法行醫論處;三是嚴把醫療技術準入關,嚴格依據醫療機構的等級審批診療項目,重點查處超范圍行醫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重罰屢教不改者,不斷加強醫療機構自身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穩步而健康的發展。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視。區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從講政治、講大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醫患糾紛處理的重要性,將醫患糾紛的預防和調處工作,列入醫院目標管理的重點,并實行一票否決。
二是要明確職責。各單位、各部門均應結合實際,制訂醫療糾紛調處工作預案,成立醫患糾紛調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崗位人員職責,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一、工作原則
醫療責任保險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發揮全市統保的優勢,引進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機制,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責任保險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動態調整”的原則,合理設計條款、科學厘定費率,滿足多樣化醫療責任保險需求。
市、區縣衛生、司法行政、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積極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逐步擴大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實施范圍
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工作目標
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完成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責任保險的統保工作。已自行投保類似醫療責任保險的,應于保險到期后,參加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統保。
四、實施步驟
(一)組織、發動階段(2013.9.25—10.20)
1.各區縣衛生局、市直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加強宣傳,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轉變觀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充分利用保險等經濟手段,化解醫患矛盾,處理醫療糾紛。
2.保險公司積極與各區縣衛生局和醫療機構對接,開展對醫療責任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培訓,為參保醫療機構提供優質服務,逐步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定期聯系制度。
3.各區縣衛生局制定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方案,結合實際,下達工作目標,落實相關責任。
(二)實施階段(2013.10.21—12.31)
醫療機構按照醫療責任保險投保辦理和理賠流程開展工作(具體見附件)。
1.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100%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11月30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2.公立基層醫療機構(鄉鎮、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12月31日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
3.鼓勵和支持民營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三)總結階段(2014.1.1—1.20)
各地、各單位認真總結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開展情況,有關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書面報送市衛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增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化解醫療風險的能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區縣衛生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轉嫁醫療執業風險、醫患糾紛預防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要積極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切實轉變觀念,認識到醫院在不斷加強自身管理、獨善其身的同時,還要積極納入政府和社會為醫院所創造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機制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強化醫療風險防范和充分運用保險來轉移醫療風險的意識,積極參加全市統保。
(二)認真組織。按照市衛生局統一安排和部署,各區縣衛生局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醫療積極參保,確保2013年底完成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和公立基層醫療機構參保工作。
(三)強化責任。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統保工作的組織、協調、督導和檢查,將參保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對區縣衛生局、市直醫療機構績效目標考核以及“平安醫院”創建活動和醫院評審工作的考核內容,并與醫療機構校驗掛鉤。各區縣衛生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督促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參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醫調中心切實加強與衛生行政、保險機構等部門、單位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調解與理賠的銜接。
市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對保險機構承保及理賠工作的監管,配合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對調解員開展保險理賠業務知識培訓。
【摘要】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后,對醫療保健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同時人們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維權意識越來越濃,社會對醫務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有著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和期望。在這樣的醫療環境下,醫患關系變得復雜而又敏感起來,醫療糾紛發生率相當高。其中,沒有做好醫患溝通,往往是引發糾紛的導火索。因此,做好醫患溝通是防范醫療糾紛非常關鍵的措施。
【關鍵詞】醫患溝通;醫患關系;醫療糾紛
Good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can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medical disputes
Hu kunpengLin jizongPan weidongDeng meihaiYao zhichengLin nanXuruiyun
【Abstact】 After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legal concept of people getted stronger, the people's request for medical care also increase. In such a medical environment,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complicated and sensitive. The incid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high. Among them, there is no good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which often lead to disputes fuse. Therefore, good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is critical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edical disputes
【中圖分類號】R207.0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09-0020-02
醫患溝通是指在醫療衛生和保健工作中,醫患雙方圍繞傷病、診療、健康及相關因素等主題,通過各具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徑交流,科學指引患者診療傷病,使醫患雙方形成共識并建立信任合作關系,達到維護人類健康、促進醫學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目的。醫患溝通是醫療工作者與患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及相互作用的過程。良好的醫患溝通對于建立和諧醫患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1]。在缺醫少藥的年代,醫患關系是以醫生為主導模式的,醫患溝通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患者依從醫生的過程,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非常低。但現在,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后,對醫療保健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同時人們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維權意識越來越濃,社會對醫務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有著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和期望。在這樣的醫療環境下,醫患關系變得復雜而又敏感起來,醫療糾紛發生率相當高。
常見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因醫方為主因導致的溝通不良引起,有因患方為主因導致的溝通不良引起,也有因醫患雙方共同造成的:1、我國的多數醫生人文知識欠缺,這種知識結構上的欠缺導致了對疾病認知上的缺陷。他們片面強調患者的生物因素而看不到其心理和社會因素的重要性,不主動采取有效措施與患者溝通, 因而無法獲取全面和充分的信息,影響了醫生診治的效率。2、患者的受教育水平以及所具備的醫學知識會影響醫患溝通的廣度和深度,從而最終會影響醫患溝通的質量。受教育程度較低的患者對事物認識常不夠準確,對自己的內心感受體驗不深刻, 醫者在與這樣的患者進行溝通時,常常達不到溝通的目標,甚至還導致一些患者的誤解 ,所以醫生常常會減少或放棄與這類患者進行溝通。一些急性病患者及其家屬, 常常處于急性應激狀態之中,高度焦慮 ,恐懼 ,極易激惹,甚至還會出現"意識狹窄",所以在醫患進行溝通的過程中容易發生沖突。3、因醫患雙方各自的認知、情緒、人格因素交互作用在一起,會使得醫患溝通變得更加困難[1]。
沒有做好醫患溝通,往往是引發糾紛的導火索。因此,做好醫患溝通是防范醫療糾紛非常關鍵的措施。強化醫患溝通并不是簡單的提高醫療工作者的口才那么簡單,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
1 要提高醫療工作者的人文素質
我們在醫療活動過程中, 要傾向于建立一種平等的醫患關系, 消解醫生的語言霸權地位, 確立患者的主體地位, 形成主體間的對話與交流。應該確立一種保證平等、充分交流溝通的機制,為交往行為主體間的溝通理解提供對稱條件和交互期待, 使醫患雙方都能平等參與并享有同等對稱的話語自由和論證表達, 在交往理性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實現醫患雙方平等的交往[2]。醫護人員真正從思想上重視并認識正在處置的病人,從"人"的角度來為其診治疾病,而不是從"病"的角度來實施診療,努力克服過去那種就病治病的傳統習慣。在醫療執業過程中體現人文關懷,對于改善、融洽醫患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吳階平教授說過,"作為一名醫生,不但要一切為病人,還要為一切病人,為病人的一切,一個好醫師首先應是一個好人,沒有醫德就談不上責任心和同情心"。面對每一位患者,醫者都應以"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心態,認真負責,耐心細致,還要虛懷若谷,集思廣益,盡最大努力避免誤診。對一時難以確診的,應以實相告,向患者解釋清楚,取得其理解。許多診療方案取決于醫生的既往經驗和對藥物熟悉。醫生在診療中雖然具有權威性,但要克服家長主義作風。患者的求醫行為不言而喻地隱含著對醫生的信任,當患者有時提出一些莫名其妙的問題或不合理要求時,醫者一定要和顏悅色,婉言解釋,千萬不可譏諷病人。
2 醫療過程是一個密切協作的過程
除醫生和護士之間的合作外,更需要得到病人的密切配合。如對手術風險預計、診療方案的確定等,都要求醫生能夠及時、有效地與患者溝通 ,詳細說明情況,取得病人的理解和配合,這樣可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3]。但現實總是差強人意,在一些大醫院,每位門診醫生一上午平均要接待30名左右的患者,從問診到檢查診斷開藥總共只有7、8分鐘的時間,溝通的時間非常有限。那么怎樣才能有效地看好病呢?提高患者對自己疾病的認識,積極主動做醫生的伙伴的患者才是一名好患者。西方發達國家的人都已經習慣在看醫生前研究自己的病情。如英特網就能給每位患者提供幫助,任何人在幾小時內就能廣泛地研究從癥狀、病理學到臨床治療等各種相關問題,對一個明智的患者來說是十分有用的。而醫務人員也認為,患者見多識廣,可以使醫生們清醒謹慎,也就能得到更好的醫療結果。因為這種患者能更好地照顧自己,能更好更迅速地理解醫生的建議[4,5]。
3 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的醫患雙方往往先有分歧,隨著患方不滿情緒的潛伏和積累,最終,因一定的激惹因素爆發。因此,對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問題都要及時與患者及家屬溝通,避免不良情緒的積累。除少數患者或家屬存心取鬧外,大多數糾紛多可以通過協商避免或者解決[6,7]。
4 溝通過程中要強化法律意識
"舉證責任倒置","無過錯賠償"等有關規定的實施,對醫務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非常嚴格的約束。因此,我們在溝通過程中,要做到既尊重患者的就醫權利又保護好自己及醫院的合法權益,要做到規范行醫和依法行醫。作為一位好醫生,在決定診療問題時,應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5,8,9]。
5 要注意表達藝術
醫患溝通應是多種手段綜合運用的溝通。病人就診時,特別渴望醫護人員的關愛和體貼,因而對醫護人員的語言、表情、動作、姿態、行為方式更為關注、更加敏感。如果醫護人員態度生硬,就會引起誤解、甚至誘發醫患糾紛。溝通的內容是信息和觀點,是關于某一病情、某一過程的描述和結論,是抽象的。醫生必須借助于語言、表情、動作、姿態、行為方式等肢體語言把自己需要的信息、看法和想法傳遞給患者,使患者能夠理解并準確地表達出來[10,11]。
總之,只有真正做好醫患溝通,真正做到以人為本,才能解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醫患關系緊張的問題,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真正營造出和諧統一的醫患關系。讓我們努力構建一個和諧的醫患關系,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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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急診工作;護理風險評估;管理及效果
急診科的護理風險主要是指急診科的護士在護理患者的過程中以及患者在接受護士護理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性的事件。急診科的護理風險比較大、要求護士有很強的責任心,對護士有很高的要求,而急診科在醫院的最前線,急、危、重癥的病人非常多而且工作的節奏又非常快,家屬和病人又非常的急躁,綜上所述決定了急診科的風險性明顯比其他科室要高很多。然而護理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一種風險,不可能完全的避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發生的可能性。造成護理風險的因素主要有護士因素、醫師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管理因素等等,如何及早地發現各種護理風險隱患以及采取相應的護理措施進行應對,確保護理的安全性,已成為當今社會護理學者面臨的重要話題之一。近年來,有關學者采用護理風險評估表進行評估以及采用護理措施進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11年1月——2011年12月,我院的急診科共有護士20名,年齡22-44歲,平均年齡27.3±3.8歲,其中主管護師2名,護師9名,護士9名,本科學歷5名,大專學歷10名,中專學歷5名。
1.2 方法 護理風險管理主要是指對護理制度、護理技術、護理程序以及患者、護理人員、藥物及其設備等一系列具有風險的因素進行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經濟損失的風險以及減少患者的法律訴訟。具體的操作方法如下所述:對風險因素進行分析,①護士上崗的責任心不強,私自不上崗、惰崗;②醫院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而且不嚴格執行;③護士在操作的過程中操作不完善,對一些規定不嚴格執行;④有些護士缺乏一定的護理知識,在臨床上的護理經驗不足;⑤在進行無菌操作時的無菌觀念不強以及在進行消毒隔離時不嚴格執行;⑥在一些緊急情況下觀察處置的不夠及時,延遲了搶救的好時機;⑦護士的三查七對的觀念不強,在執行過程中不嚴格執行,在給藥、輸血等一些細節問題上出現錯誤;⑧在進行操作時患者的部位識別錯誤,而且告知患者的情況不恰當以及護患溝通存在一定的問題;⑨使用的藥品不安全,以及儀器、設施不安全;⑩護理記錄不恰當,醫生和護士記錄的不一致;11其他。對上述的每一項危險因素進行評估,來確定患者是否存在這些護理風險,對可能發生護理風險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相應的護理風險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及管理對策,最后對取得的效果進行評價。護士每天對急診科的患者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護理方法,對2011年急診科發生事故、意外、護理差錯以及醫療糾紛的例數進行統計,并與實施護理風險評估前的2010年急診科發生事故、意外、護理差錯以及醫療糾紛的例數進行比較。
1.3 統計學處理 選用SPSS17.0進行統計學分析,P
2 結果
護理風險管理實施以后2011年急診科的患者發生事故、意外、護理差錯以及醫療糾紛的例數明顯比未實施護理風險管理的2010年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急診護理的安全問題不僅與患者的生命密切相關,還關系到醫院的生存與發展。急診科的護理工作的風險性比較高,但是護理的風險性又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降低。不斷提高護士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護士自身的能力和責任心,巧妙地把操作技能和心理護理結合起來,才能夠有效的減少護理風險事故的發生。
醫院急診科的護理質量的評估與護理風險的管理密切相關,隨著社會不斷的進步,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逐漸的提高,一旦發生糾紛醫院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均比較大。護士在一不留神的情況下就會違反操作規程,使患者的不滿度增加,因此就增加了投訴率。所以對護理風險因素進行正確的分析,制定與之相對應的解決方案,降低醫療事故的發生率,從而使醫療糾紛的發生率明顯降低,提高了患者的滿意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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