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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大學生 勤工助學 勞動法
一、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問題
隨著我國高校擴招和收費制度的改革,貧困生群體也越來越龐大。目前在校生中的貧困生比例為20%,特困生比例為8%,這就使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加入到勤工助學的隊伍中。但是,不斷擴大的勤工助學大軍,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在勤工助學已經變得非常普遍的大學校園里,無法順利拿到全部打工報酬成了較為普遍的現象。象牙塔中的莘莘學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討薪一樣的難堪境地。
1.大學生勤工助學是法律保護盲區。一些公司對雇傭在校大學生打工“情有獨鐘”,主要是因為“成本”低,他們通常會極力壓低工錢,甚至有的從開始就沒有打算給錢。在他們眼中,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又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比較好“坑”。
2.高校勤工助學指導機構作用有限。目前,社會實踐已經成為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校外兼職是其中的一個主要環節。為此,多數高校專門成立勤工助學指導機構,但其工作重心主要是針對校內,由學校開設勤工助學崗位并加以管理,這樣校外勤工助學指導幾乎出于空白。即使有宏觀指導,但效果也非常有限,更談不上維護校外打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了。
3.學生維權意識不足。首先,大學生的法制觀念不深,雖然高校都開設《法律基礎》課,但多數學生學得不深,特別對一些部門法,如《勞動法》等缺乏了解。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甚至不知道該向哪個機構投訴。在實際中也缺乏法律實踐,學用分離,重學輕用,最明顯表現為多數大學生在勤工助學時沒有與用人單位簽定相應的書面用工協議,而是采用口頭協商的方式,在出現糾紛后較難舉證。其次,在校大學生雖有維權意識,但付之于行動的不多。參加勤工助學的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勞動群體,其特殊性在于:
①多數大學生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由父母提供,面臨生存威脅少。
②部分貧困大學生目前在激烈的競爭中,因怕失去來之不易的工作,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權。
③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依法維權比較繁瑣,他們往往采取放棄的做法。一場勞動爭議的解決,一般要經過仲裁、訴訟、申請執行等過程,時間漫長,程序復雜,又需要支出較高的費用,與他們兼職所得的收入相比,維權成本太高,所以大學生依法維權信心不足,往往半途而廢。
二、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法律屬性
1.從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區分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形式。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內容多樣,形式不一,雇用在校大學生者的法律身份各異。根據雇用者的法律身份,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自然人雇傭的勤工助學。家教屬于該種類型。家教是大學生從事最多的勤工助學工作。有的學生利用周末時間,有的同學利用晚上時間,一次一兩個小時,通常按照小時計算工錢,寒暑假也有部分學生按月計酬,雇主提供食宿,陪小孩讀書、畫畫、練琴等,即充當所謂的高級保姆的角色。
②企業雇用的勤工助學。大型國際連鎖企業如肯德基等洋快餐,常年大量使用在校大學生廉價的勞動力;一些超市、企業也喜歡雇傭在校大學生從事發單、促銷等工作。由于這些崗位對學生的專業素質要求不高,即使沒有相關的經驗,也可以很快上手。還有,在旅游業發達的地區,不少在校大學生也利用業余時間在旅游公司從事導游工作。
③個體經濟組織的勤工助學。如小餐館雇用大學生送餐、小服裝店的店員等。由于在校大學生是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助學,因此工作時間有較強的時段性,計酬方式也多采用計時工資,具有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在校大學生的勤工助學究竟是否適用《勞動法》,關鍵在于是否與雇用者建立勞動關系。
2.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適用勞動法
①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勤工助學不適用勞動法。我國《勞動法》的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雖然將用人單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家庭、自然人仍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受雇于家庭、自然人的在校大學生仍被排除適用勞動法。根據民法理論,在校大學生與雇主建立的民法上的勞務關系和雇傭關系,他們權益的保護適用相關民事法律。
②受雇于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且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勤工助學適用勞動法。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屬于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用人單位一方,只要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無條件適用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在校大學生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根據雙方是否存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去判斷。
實踐中不乏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勞動法的適用與勤工助學的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務合同。但判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是屬于何種法律關系不能單純以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格式合同為依據,而必須考察其具體的、真實的法律關系的內容。只要用人單位與大學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滿足勞動關系的從屬性、有償性特點,就應無條件遵守《勞動法》。
三、完善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法律保護
在高等教育迅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選擇了勤工助學作為豐富學習內容、開闊視野的重要途徑。但是,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薄弱,法律規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行為予以更全面的保護。
1.從法律規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的保護力度。《勞動法》保護的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除了《勞動法》的保護以外,廣義上的勞動者就沒有其他法律來保護。如公務員雖然不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卻受到《公務員法》的特別法保護。大學生作為參與生產實踐的一個特殊群體,是在校學生,因此,應在特別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對大學生校外勤工助學給予特別法的保護。
我國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逐步凸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實習補助、交通費用、一日三餐等顯在的財產性問題受到不公正待遇。二是勞動保護、勞動安全及人身傷害等問題發生時的賠償措施和訴求渠道不明晰。三是學生在實習期間是否受勞動法保護存在爭議,現行法律制度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者身份及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不認同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和雙方的勞動關系。四是實習協議的缺失和不完備,有些實習協議只是對合作時間、人數、專業、崗位、待遇等做出大致的約定,對實習目標、具體內容、隱形福利、出現實習糾紛的應對解決等方面沒有明確的約定。五是沒有準確定位實習期間學校、學生及企業三方法律關系及各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易造成學生權益受損產生糾紛時三方互相推諉的局面。
二、歐美大學生實習權益法律保障與實踐
1.立法保障
目前國外學者對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的研究集中于公正性和引領性。德國實行“雙元制”,即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教學,職業院校遵循《州學校法》,合作企業遵循《聯邦職業教育法》,使學生的權益受到專門的法律保障;澳大利亞大學生實習推行“新學徒制”模式,規定提供學徒培訓的雇主與學徒之間要簽訂培訓合同,以保障學生權益;美國的社區學院學制短,學習時間安排靈活,專業開設針對性強,對學生的權益保護十分完善。
2.實習身份保障
西方國家在勞動立法上大都肯定了實習期學生的勞動資格,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育實習制度,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德國是世界上職業教育最為發達的國家,有最完善的實習保障法律體系,對實習學生勞動者身份的認定在教育界和法律界取得一致意見,即除高校條例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組成部分不構成勞動關系外,只要學生在組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實習學生以勞動者的身份受到法律保護。美國《公平勞動標準法案》規定,雇員是指被雇傭的任何人,只要雙方存在著事實上的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被雇傭一方都應當視為勞動者,受到有關勞動法律的保護,勞動者包括實習生、見習者和全日制學生等。英國法律的規定更為簡單、明晰,只要實習期的大學生提供勞動獲取對等報酬與用人單位形成勞資關系,即可受到勞動法律的保護。
3.薪酬保障
歐美國家對在校學生實習間的工資報酬有著嚴格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大學生實習期的最低報酬標準為每小時7歐元,同時為保障學生的收入,規定學生實習期所得薪酬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并且實習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有“報酬與支付金額”的內容。因此,德國大學生在實習期的收入比較穩定,平均月收入為275歐元。英國規定每小時的最低工資為5英鎊,且給予稅收減免。法國規定,實習學生在實習期超過兩個月以上的視為帶薪實習,實習生的月報酬在420歐元以下的,實習學生可以免稅。
4.保險權益保障
美國保險體系十分成熟,在校學生自愿參加醫療保險,大學規定所有全日制學生必須參加大學生健康計劃,并繳納強制性的學生健康保險,從學生學費中劃走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德國法律規定,高校學生必須參加相關的醫療保險,否則不能注冊入學。德國在《事故保險法》中規定,所有受雇的人員都享有工傷事故保險。法國也制定了強制性保險制度,規定實習學生可享受大學生社會保險,保險內容涵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等;英國對所有大學生包括海外留學生提供國民衛生保健體系,學生可以根據各種形式的保險公司醫療保險服務作為補充。這種具有強制性的保險,學生所繳納的保費金額很少,卻有效地保障了大學生實習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5.民間團體協同保障
國外針對大學生實習權益的保護還包括民間團體、校企合作模式保障等其他協同形式。澳大利亞有300多個負責學生培訓實習的社會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免費幫助學生尋找實習單位、協商實習內容和安排、輔助學生鑒定實習合同、落實學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并將這些實習培訓合同注冊到相應的州和地區的培訓局。這些培訓服務機構通過企業和學生實習協議的達成而獲得政府幫助。由于學生的實習權被市場化,培訓服務機構為搶市場非常注重實習質量,并專門成立部門維護學生的實習權益。
三、歐美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對我國的啟示
1.健全保障大學生實習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
在借鑒了國外關于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經驗后,結合中國國情,首先要從健全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入手,肯定大學生實習期的勞動者資格。建議國家制定大學生實習的相關條例,如《大學生頂崗實習管理法》,或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中增加對在校生實習進行統一規定和保護的相關內容。第一,校外實習期的大學生也應屬于勞動者,受勞動法的保護,這樣事前預防,可減少或避免對實學生權益侵犯現象的發生。第二,明確實習期間的大學生也應享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樣就從法律層面真正地承認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第三,對大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違反勞動合同的雙方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具體化,并且要明確規定各方的救濟途徑和權益保障的具體措施。
2.構建與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的司法保護與救助機制
梳理實習侵權的糾紛可知,引起三方關注的熱點均在學生遭遇重大人身傷害等巨額經濟賠償的事例層面上,這些事件因社會影響差、造成危害大而受到廣泛關注。而大學生校外實習中最常遇到的克扣工資、延長勞動時間、拒付加班工資、強迫勞動等侵權行為,因為事件普通且沒有較大的社會影響而銷聲匿跡。因此,應構建和完善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與救助機制來平衡大學生和實習單位雙方的利益,對大學生和實習單位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實習生身份的特殊性,可以由國家組織建立專門的大學生實習侵權司法保護機制,如建立大學生實習爭議調解制度,在實習過程中,當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由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出面予以調解;或將大學生實習過程中遇到的所有爭議均納入勞動爭議的仲裁范圍內,當出現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真正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提供有效的司法保護與救助,保障其作為特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構建和完善實習基準制度,健全實習協議制度
大學生在校外實習的過程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他們所享受到的工作條件和待遇一般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的。而實習基準是指為了保障實習學生最起碼的實習條件和待遇而規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國家制定關于大學生校外實習基準方面的強制性規范,以此來約束企業給學生提供盡可能好的工作條件和待遇。此外,在構建和完善實習基準制度的前提下,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三方還應共同簽訂實習協議。在三方共同簽訂的協議中,要明確規定實習期間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可能發生的爭議,特別是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而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的爭議事項,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均要做出明確約定。
4.教會學生維權,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識與能力
法律知識的貧乏和依法自保意識的不足是目前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屢遭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提高其法律素養。作為人才供給主體的高校,必須要在學生走上實習崗位前,教育學生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其知法并要會用法,提高其依法自保的意識和能力。當其在實習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及時有效地尋求法律救濟,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引導學生端正實習態度,認真對待實習
大學生參加實習,是其真正走向社會之前的提前實踐,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學生又是一個社會人。首先,應該調整消極的實習心態,端正態度,認真地對待實習鍛煉。尤其在實習中遇到問題,要積極地尋找原因,努力地解決問題,不要想當然地將更多的責任推向企業方。其次,在實習過程中,要關注通過實習能獲得哪些工作經驗、工作技能,而不是只注重工資的高低。此外,學校要全程監控和管理實習過程,指派專門的校內指導教師配合輔導員和校外指導教師,承擔學生實習期間的專業指導、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的工作。指導教師要定期到實習單位看望學生,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調整好實習學生的心態,采取多種措施不斷增強學生實習的積極性、主動性。
6.探索企業開展實習活動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社會實踐是高校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是學生的第二課堂。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方法和途徑很多,可以是校內的,可以是校外的;可以是教學計劃內的,可以是教學計劃外的。
1.學生社團。學生社團是不同院系、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在共同的愛好、特長和需要的基礎上,自由地組合在一起,按照一定的程序,自發申請成立的、有一定章程和宗旨的群眾性組織。依據活動宗旨,學生社團可以分為理論學術類、文藝體育類、社會公益類等多種類型。目前,高校都普遍重視社團在學生成長成才、校園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校園中少則有幾十,多則有幾百個學生社團。有的學校將學生社團納入到評獎評優和學分制管理之中,要求學生在校期間至少參加一到兩個學生社團。通過參與、管理社團,組織、策劃社團活動,大學生可以直接審視和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和個性,進行正確的自我認識和定位。社團成員志同道合,和諧融洽,平等自由,可以暢所欲言,大膽表達自己的觀點,語言表達、人際交往能力可以得到很好的鍛煉。社員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社團,從社團成立、規章制度制定、機構建設,到成員招新、活動策劃、經費籌措,主要都是由社員自己完成,這可以培養學生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能力。在打造特色活動、創建品牌社團的過程中,社員的創新能力、創新思維也可以得到發展。這些能力和心理素質的增強都有利于大學生在求職中增加競爭優勢,受到用人單位歡迎。
2.勤工助學。高校學生勤工助學崗位有校內的,如管理助理崗、文明監督崗、科技服務崗、安全值班崗、后勤服務崗等,也有校外的,如家教、企業兼職等。大學生參加一定形式的勤工助學,讓自己提前身處一種“準職業”狀態,接受職業環境的熏陶,可以培養勞動觀念、組織紀律性、社會責任感以及勤儉節約、吃苦耐勞的優秀品德。勤工助學崗位多是臨時性工作,這種不穩定性使得大學生在短時間內充當不同的社會角色,與各種類型的單位和個人接觸,這有助于學生了解更多的工作和職場規則,感受就業形勢,轉變就業觀念,提高就業意識。同時,在多次的勤工助學崗位的應聘過程中,大學生的競爭意識、抗挫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也會得到鍛煉;經過不斷的嘗試,學生的自我認識和自我評估能力也必定會有較大提高,從而更加準確地進行職業目標定位。
3.公益活動。公益活動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向社會捐贈財物、時間、精力和知識等。它是大學生服務社會的重要形式之一,既是連接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的結合點,也是提升大學生就業能力的有效載體。大學生可參加的公益活動很多,校內的如清理校園垃圾、清除課桌文化、植樹、義務維修等,校外的如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知識傳播、幫助他人、社會援助等。通過參加公益活動,可以讓大學生為社會貢獻力量,盡責任,獻愛心,提高公民意識,增強時代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也可以在幫助別人、服務社會的過程中陶冶心靈,累積更多的知識和技能。
4.見習實習。見習、實習是學生在校期間,到與專業密切相關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工作的一種教育活動,是大學生應用和鞏固所學專業知識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培養大學生能力和技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使高校課內外的教育活動有機聯系、相互貫通、形成整體,是大學生告別學生角色,從校園走向工作崗位的一個橋梁。大學生階段性地或在畢業前夕集中一段時間到企事業單位見習、實習,可以提高其對專業的認識,加強專業學習興趣,形成專業認同感;可以接觸實務,提升實踐能力,深化對專業知識的學習研究,使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相結合;可以增加工作經驗,提高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就業能力的提高。在見習實習中,通過直接接觸崗位,了解單位需要,加深對職業的認識,增強對社會和崗位的適應性,將自己融合到具體社會中,培養實踐能力,縮短從一名大學生到一名社會工作人員的過渡時間,為畢業后社會角色的轉變打下基礎,做好思想準備和業務準備。
5.假期實踐。假期社會實踐是大學生大規模地時間較為集中地深入接觸社會、了解社會、服務社會的重要形式。高校寒假一般一個月,暑假近兩個月,可以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到城市、農村、偏遠地區進行各種主題、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目前,大多高校非常重視大學生的假期社會實踐,每逢寒暑假,都會廣泛宣傳,發動學生組織成多個實踐團隊,奔赴大江南北“,上山下鄉”,開展教育幫扶、科技支農、文明宣講、社會調研、關愛留守兒童等豐富多樣的實踐服務活動。參加社會實踐,在社會生活中受教育、做貢獻,可以增進大學生對國情的認知和對社會的感悟,培養與人民群眾的感情,提升社會責任感和時代使命感,磨煉意志,汲取力量,得到思想上的啟迪。同時,也可以在實踐中開闊視野,增長才干,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6.嘗試創業。參加一定形式的創業實踐,也是大學生提高就業能力,及早融入社會的有效途徑。學生在創業過程中,要與校內外各部門、機構打交道,要解決各種實際問題,無論創業成功還是失敗,他們的各種能力都會得到飛速提升。高校應當在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中安排創業教育課程,及時向學生創業信息,有條件的學校還可建立校園創業科技園,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創業機會。高校可以通過組織創業大賽、企業考察等活動,激發學生的創業熱情,增強創業理念,鼓勵學生組成創業團隊,進行創業項目立項,參與創業實踐;學校要積極聯合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等,以多種方式給創業學生提供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學校還可以聘請成功創業者、知名企業家擔任創業指導師,進行創業指導和培訓。
二、建立社會實踐長效機制,提高大學生就業能力
大學生通過社會實踐提高就業能力的途徑和方法多樣,而要使社會實踐能夠長期、有效、穩定地開展,實現常態化,就需要政府、高校、用人單位等多種社會力量通力合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
1.建立保障機制。第一,經費保障。經費是暑期“三下鄉”、創業嘗試等社會實踐的基礎條件。高校每年的預算都應當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學生的各種社會實踐;同時,也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在更大范圍內大力宣傳社會實踐,引起社會關注,讓政府,讓更多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等認識到社會實踐的意義和價值,以獲得經費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幫助。第二,師資保障。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經驗豐富的老師的管理和指導。在主題選擇、方案設計、技能培訓、活動開展、成果整理等各個環節,指導老師承擔著獨特的角色,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給實踐學生以精神的鼓勵、方法的指導,幫助學生分析、解決社會實踐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從而使社會實踐如期進行,收到預期效果。高校可采用“雙導師”制,一方面培養、選派敬業精神強、專業功底扎實、實踐經驗豐富的老師擔任學生學校社會實踐指導老師,另一方面聘請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員擔任學生社會實踐的校外指導老師。第三,基地保障。實踐基地是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場所,是社會實踐得以穩定、持續開展的關鍵因素。高校應當支持和鼓勵院系、專業主動走出去,與政府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機構、企事業單位取得密切聯系,通過各種渠道,建立各種類型的校外社會實踐基地,為學生提供更多的社會實踐崗位。第四,法律保障。大學生在參加勤工助學、見習實習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但由于學生缺乏足夠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勞動雙方地位不平等,大學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被拖欠、克扣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合法權益經常會受到損害。對此,相關部門應當對勞動法進行修改和完善,給用人單位一種威懾力,約束用人單位的行為,減少用人單位侵權的可能性。高校要加強普法教育,為大學生提供法律咨詢、經濟援助,鼓勵權益受侵害的學生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2.建立激勵機制。要想使學生充分重視社會實踐,必須制定相關的激勵措施。可在人才培養方案中,增加社會實踐課,將社會實踐課程化,并使其成為必修課;可將社會實踐情況納入到學生的評獎評優中,作為組織發展、就業推薦的重要參考因素。高校應當逐步完善學生社會實踐考評體系,對每個學生實踐態度、內容、形式、實踐報告等進行客觀、公正的綜合測評,及時進行總結表彰、典型宣傳。對學生激勵的同時,也需要對指導老師進行考評和激勵,鼓勵優秀教師參與學生社會實踐,對指導老師的工作業績給予充分肯定,在先進工作者評選、年度績效考核、職稱評審中,對優秀指導老師予以一定的政策傾斜。此外,政府還應當制定政策,對接收學生社會實踐的用人單位給予各種形式的支持和補償,激發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感。要注重宣傳,讓用人單位認識到為大學生提供實踐機會,為社會的勞動就業問題做出貢獻是自身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高校勤工助學;困境;出路
韓山師范學院地處廣東省潮州市,學生生源70%以上來自農村或鄉鎮地區,每年認定的貧困生比例達30%左右。本文以韓山師范學院勤工助學現狀為例,探索高校勤工助學的困境與出路。
一、勤工助學的作用
(一)現有的高校資助政策
“讓每個孩子不因貧困而失學”,這是黨和國家對社會的莊嚴承諾,為了兌現這一承諾,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高校設有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過“獎、助、貸、減、免、補”方式幫助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新生開學時專設“綠色通道”,為貧困交不起學費的大學生服務。
(二)勤工助學的作用
作為高校資助方式之一的勤工助學,俗稱“勤工儉學”,學生口中通常稱為“打工”, 2007年7月出臺的《高等學院學生資助政策簡介》中對其定義是: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了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目前國家幫困體系中唯一一個需要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的方式。
通過勤工助學,貧困學生自己辛勤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勞動報酬,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讓他們不會因為貧困而無心學習;通過勤工助學,貧困學生在勞動中培養了自己愛崗敬業、團結協作、自強自立的精神品格,勤工助學對大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的成長教育和心理教育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勤工助學,學校也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了勞動成本。
二、勤工助學的困境
(一)經費投入不足
國家規定高校每年必須從學費中拿出10%的資金作為勤工助學基金,許多高校沒有真正落實處。經費若得不到保障,接下來的助學工作可想而知。
(二)崗位匱乏
每年認定的貧困生數量約占全校學生的30%,貧困生能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占10%左右,崗位以勞務型為主,智力型相對較少。校外的占30%—40%,這些勤工助學崗位主要靠學生自己尋找,也有少部分系有自己的校外合作企業。盡管如此,仍有50%左右的貧困生找不到合適的勤工助學崗位。
(三)崗位層次相對較低
校內勤工助學的崗位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勞務型,主要從事體力勞動,如教室協管員、食堂清潔員等;二是管理型,主要從事辦公室文書管理,如兼職輔導員、辦公室助理、圖書管理員等;三是技術型,主要是利用所學知識從事某些技術服務,如學生宿舍網絡協管員、實驗室協管員;四是科研型,主要是協助教師完成相關科研工作,如科研助理。校外勤工助學,大多由學生自行應聘,如大賣場收銀員、傳單派發員、家教等;校企合作的如旅游管理專業去酒店當服務員、傳菜生或去旅行社當導游等。在以上幾個類型的崗位中,學生比較偏向于競聘兼職輔導員、辦公室助理、家教、導游等智力型含量相對高的,這樣有利于他們特長的發揮,而事實上這些崗位人數需求相對少,層次低的崗位人數需求往往很多。
(四)校外勤工助學缺乏相應保障
國家勞動部于1995年頒布的309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作,就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遇到糾紛,往往都是忍氣吞聲,自認倒霉;校企合作的校外勤工助學,學生向學校及用人單位投訴,學校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這樣學生在勤工助學遭遇糾紛時大部分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五)學生認識上存在偏差
學生對參加勤工助學認識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現在:第一,不能處理好勤工助學與學習的關系。有的學生“勤工”而“誤學”,他們為了打工賺錢,經常逃課,分散學習精力,影響正常的學習。第二,不能處理好勤工助學期望與需求之間的關系。正如上文所說,學生偏向于選擇智力型相對高的工作崗位,勞務型的崗位選擇往往較少。可從社會需求的角度來說,不少用人單位偏向讓學生從事一些簡單重復的短期工作。如旅游管理的學生只有少數幾個優秀的學生能被安排去當導游,絕大多數同學被安排到酒店當服務員。這樣,期望與需求往往不成正比,找到合適勤工助學崗位對學生來說成為難事。第三,少數學生在勤工助學過程中缺乏“職業道德”,眼高手低,拈輕怕重,影響用人單位對學校甚至大學生群體的看法。
(六)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
學生校內勤工助學考核每學期一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三個等級,不同等級有幾十至幾百元獎金不等。相比其他的獎學金、優秀學生干部評選、表彰,勤工助學考核相對冷清。校外勤工助學除相對重視校企合作的企業會有一個“優秀實習生”的表彰,其他學生自主尋找的勤工助學崗位沒有任何獎勵。
三、勤工助學的出路
(一)規范經費管理
勤工助學是一個大的系統工程,要有一個專門的團隊來經營管理。在確保國家規定的勤工助學基(下轉第214頁)金到位的情況下,要使其健康發展,必須有一個自上而下的組織機構,黨政領導齊心協力、下屬員工兢兢業業,遵循法律、教育、經濟三重規律,使勤工助學的經費管理規范化,把錢花在刀刃上。
(二)積極拓展校內外崗位
第一,在原校園崗位的基礎上,不斷拓寬校內崗位的載體,主要向智力型、創業型崗位發展。多提供辦公室助理、科研助理等能夠發揮學生專業特長、鍛煉學生綜合素質的崗位。條件允許的學校,由學生資助中心提供資金,將書報亭、水果店、復印室等學生能夠自主管理的項目市場化,讓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找到自己能勝任的崗位,參與到市場活動的每個環節中,學生資助中心負責業務指導與運行監督。第二,拓寬校企合作平臺,幫助學生樹立職場觀念。根據學生的專業特點,主動聯系質優的校外企業開展合作,讓學生在勤工助學的過程中取長補短,樹立職場觀念。
(三)加強業務引導,發揮育人功能
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勤工助學政策,加強業務引導,讓學生充分認識到:第一,勤工助學不僅是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的一種手段,而且是鍛煉自我、增長才干、培養良好職業道德的一種絕佳途徑;第二,“勤工”但不能“誤學”。勤工助學要把握適度原則,在工作與學習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從工作的實踐中找到學習理論的不足,將學習到的理論運用到工作的實踐中;第三,端正勤工助學動機。通過“勤工”而“助學”,不付出辛勤的勞動,不可能有“助學”的報酬,在勤工助學過程中不能拈輕怕重,急功近利;第四,通過勤工助學,找到職業定位。通過勤工助學,學生可以更好地評估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水平,逐步形成屬于自己的職業定位。如文秘專業的學生在一個公司的文員、助理崗位上,能逐漸發現自己的文書處理能力、應急能力、待人接物等綜合素質是否符合職場的要求,不斷調整,逐漸尋找到自己畢業后的工作定位。
(四)給校外勤工助學提供制度保障
對自行尋找校外勤工助學崗位的同學而言,國家應該充分考慮到校外勤工助學的各種糾紛,切實保障高校大學生在外勤工助學的利益,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對參加校企合作的學生而言,高校也應積極同合作單位保持密切聯系,主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健全激勵機制
建立健全勤工助學考核機制,效仿獎學金、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獎勵程序,通過評選勤工助學先進個人、勤工助學先進集體等方式,給勤工助學中表現優秀的個人或集體予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同時通過校園網、系內網、微博、校園廣播臺等媒體予以宣傳,用來激勵更多的學生在勤工助學中創先爭優,形成良好的勤工助學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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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概述了目前我國大學生實習現狀及對意外傷害的權利救濟狀況,提出對于實學生權益進行法律救濟的必要性。接著從分析實習期間產生的法律關系著手,進一步明確各個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完善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的權利救濟提供法理依據。
然后分析目前我國對于實學生權利救濟存在的問題,可以分為法律救濟的不周和社會救助的乏力,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法律救濟與社會救助雙管齊下的處理機制。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意外傷害;處理機制
1 目前實學生意外傷害權利救濟面臨的困境
1.1 實習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適用于大學生實習期間人身意外傷害權利救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
高校學生校外實習傷害事故首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受害的權利要獲得救濟首先應該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高校組織學生校外實習,往往和實習單位簽訂了實習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雙方在平等自愿遵守相關法律基礎上達成有關學生校外實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承擔實習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該約定就是合法的、有效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大學生基本都已成年,但實習活動中若學校未盡到適當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關于大學生實習的專門的法律法規,而主要是通過援引其它法律予以適用,這就導致關于實學生人身損害賠償只能適用過于原則和粗疏的條款,甚至有些條款已經過時,對實習生權利保護無特別之處。
1.2 工傷救濟之路不通
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第1款可以參照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標準之規定,且對此沒有替代性的處理規則。此后大多地方性法規對此問題也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于是對于實學生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至今也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的司法實踐也極不一致,此問題也就變得相當的棘手。
1.3 民法救濟之途不暢
實踐中,受害大學生依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救濟其受損權利的路徑亦不是一帆風順的。
1.合同法救濟的局限
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簽訂就非易事,從實踐層面看,這一救濟路徑并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價值意義。
2.侵權責任法救濟的局限
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大學生校園侵權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實習“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實習作為課堂教學的域外延伸,司法實踐中通常比照適用該規定。然而當實習單位與高校否認其過錯的情況下,要求處于弱勢群體的學生對它們的過錯進行舉證是相當困難的,一旦學生舉證不力無疑使其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這對實學生未免不公平。
1.4 社會承擔機制尚未形成
我國目前關于實習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承擔尚無一個公平合理、充分平衡各方利益的社會參與承擔的方式,突出表現在我國實習責任保險發展滯后,一方面我國學校和實習單位甚至大學生本人保險意識普遍不強,這種現象在經濟社會落后地區尤為突出。另一方面,即使參與了商業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根據保險賠償標準,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一般意外傷害險最高額大多為人民幣2萬元,遠遠無法滿足實學生的賠償需要,且一些保險公司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設置繁瑣的手續,學生獲得合理救濟更是y上加難。
2 實學生意外傷害權利救濟的完善對策
2.1 完善相關立法,為權利救濟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關于大學實習生傷害事故權利救濟的立法尚處于缺位狀態,這也造成司法實踐中權利保護的不利。為此,完善救濟,必須制度先行。
1.制定專門的實習法規
當下較為可行的路徑是,由我國教育部根據《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學生實習條例》,在這部行政規章中應該對學生實習管理部門、實習勞動環境、實習報酬的給付、實習安全教育、實習期間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以及實習責任險作出詳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同時應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接收學生實習應該與學校和實習學生簽訂書面的實習合同”,以期解決學生實習時合同簽訂難的問題,暢通合同救濟的途徑。
2.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將實習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眾所周知,在目前實學生與實習單位和所在院校利益博弈中無疑處于雙重弱勢地位。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弱勢地位下的實學生特殊的利益傾斜和保護,構建一種有效地利益調節機制,也是為了追求實質公平的要求。
張新寶教授曾在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淵源時指出: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就是工傷保險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工傷事故保險相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而言,具有如下優點:一是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二是有利于企業免責和分散經營風險;三是有利于勞資關系的和諧;四是節約社會成本。所以,將大學生實習生事故納入工傷保險保護范圍其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2.2 窮盡民法救濟路途。
1.暢通合同法救濟途徑
筆者認為若實習單位未訂立可以參照適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條款來處理。要積極推行統一實習協議書的做法,明確實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既有利于規范實習事務的行政監管,又有利于加強學生的權利的保障,極大地暢通了合同救濟之路。
2.完善侵權責任法救濟途徑
由于過錯責任導致實學生舉證相當困難,所以應該改為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有過錯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要求行為人就其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即由實習單位與高校就其不存在過錯負擔舉證責任,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若實習單位與高校存在共同過錯,則責令承擔連帶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這樣有助于實現實質公平。
在此值得說明的是,我國現行立法框架下,采用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和采用普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所獲得的效果存在較大差異。所以我國應該在立法上進行適當調整,使得民事損害賠償水平與工傷保險賠償水平趨向一致。
2.3 構建社會承擔機制
大學生實習作為一項關系民生問題的社會事業,社會救濟方式勢在必行,理應構建社會承擔之道,擴大責任承擔主體,如此才能實現對學生權益的全方位維護。
1.政府應建立實習專項基金
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實習制度功能的發揮,可以通過財政劃撥設立專門的實習基金,用于對較好落實實習工作的實習單位的獎勵與對學生實習期間必要費用如交通費的必要補助。更重要的是,要在實習基金中預留一部分作為學生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補償,這樣有利于避免因賠償主體因責任能力的有限導致的學生權益維護不充分的問題。
2.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
現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方向,就是要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結合,完全依靠侵權責任法民法救濟方法不能有效解決所有的問題,是有局限性的。推行大學生實習責任險,由實習單位、學校和保險公司共同編織一張實習生權利保障網,轉嫁事故風險,使賠償問題社會化,無疑是解決學生實習傷害事故賠償的一劑良方。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學校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設立專門的學生人身傷害保險項目,學生作為保險受益人,實習單位與學校作為保險人。當大學實習生在執行實習任務的實習過程中若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就依法由保險公司作為理賠人,負責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籌碼爭取較高的保險費率,且可以協商免去過于繁瑣的手續。而該種類的保險項目又具有某些福利性質,保險公司可以爭取一些稅收上的優惠。如此有利于實現事故責任承擔的社會化,進一步完善了社會承擔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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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等院校;大學生;職業培訓;資源優勢;實現途徑
中圖分類號 G718.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3)23-0060-03
高校開展的職業培訓主要是為想要成為技術應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的大學生提供的一種有償教育服務,是相對于正式學歷教育的非正式職業培訓教育。發展職業培訓教育是高校履行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職能的具體體現,能有效提高大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就業競爭力。
一、高校發展職業培訓教育的目標對象
我國職業資格證書采取等級式結構,依據職業技能標準,通常分為五個等級,即五級(初級技能)、四級(中級技能)、三級(高級技能)、二級(技師)和一級(高級技師)[1]。高校針對大學生開展的職業培訓對應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的四級和三級,主要是依據獲取三級和四級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技能標準進行培訓。高校擁有人數眾多的在校大學生,已具備一定專業基礎知識與能力的高年級學生是開展職業培訓的主要潛在目標對象。高等院校通才教育模式培養的應用型人才就業面較寬,但職業針對性不強。職業資格證書是大學生作為實用型人才已具備對應某類或某種工作職位能力的證明,因此培訓教育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高校發展職業培訓教育的特征分析
(一)高校職業培訓課程特點
高校職業培訓教育課程與學歷教育課程設置原則不同。學歷教育課程注重知識結構的系統性,目標側重于學生素質的基礎性、長效性和穩定性。而職業培訓教育的課程是在個體發展與職業崗位需求基礎上形成的,課程目標既要針對個體需求,又要兼顧組織能力的提升,以個人發展與職業需求并重[2]。學歷教育課程傳授的是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正確的知識和經驗,因此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同時也與前沿知識存在一定距離。職業培訓教育課程要求實效性、前沿性強,因而課程設計不僅要科學合理,能夠適應當前培訓需求的變化,而且要包含最前沿的科學理論、最先進的技術知識,緊跟科技發展的步伐,啟發學生思考。
高校職業培訓課程要根據在校大學生的自身特點,有針對性地開發設計課程,實施培訓。在專業知識課程設置中,不應包含與大學學歷學習重復的課程,而要增加職業相關內容,拓寬專業知識面。針對在校大學生專業實踐能力弱的特點,增加專業技能課程的比例,側重于實踐技能的培養與提高。
(二)高校職業培訓的就業推動力
加強職業培訓教育是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重要措施。當前大學生就業的主要矛盾是勞動者充分就業需求與勞動力供給總量過大的矛盾。同時,畢業生能力素質與職業崗位不相適應。大學生就業難的趨勢在短期內不會有所改觀,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以及潛在的崗位競爭壓力,大學生對從業知識與崗位技能學習愿望的日趨強烈,職業培訓需求不斷擴大。高校發展職業培訓教育既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推行政策相統一,又能有效提升大學生就業競爭力。
高校發展職業培訓教育與大學生個人職業生涯發展需求相契合。職業培訓是連接普通高等教育與未來工作的橋梁,是為大學生將來可能從事的職業所做的預備職業教育。通過職業培訓可以使大學生獲得入職后所必需的專業崗位技能,進一步拓展大學生的職業空間和工作空間[3]。
(三)高校職業培訓的資源優勢
高校教育資源優勢明顯,一是在學歷教育的管理、教學、服務等方面已形成比較完備的體系,可供職業培訓教育與管理借鑒;二是擁有職前教育與職后培訓共享的培訓設施和場地;三是與應用學科相關的教師長期從事生產實踐,形成了一支穩定、多學科的專兼職師資力量;四是已有的辦學聲譽必將提高職業培訓教育的社會認可度。高校在專業建設、人才培養與社會服務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傳統優勢和特色,有針對性地開發特色培訓項目,打造特點鮮明的培訓品牌,必將有利于高校職業培訓教育特色的形成。高校擁有的優勢學科與特色專業并不一定與當前培訓市場需求緊密貼合,隱性的資源與優勢須經發掘與改造才能為培訓教育所利用,職業培訓項目的開發應結合高校可開發利用的專業學科資源優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有選擇地培育優勢、創建特色。
三、高校發展職業培訓教育的途徑
(一)明確市場導向,促進就業創業
高校只有通過開展職業培訓教育,提升大學生專業崗位技能,引導大學生增強社會適應能力,才能從根本上滿足大學生就業創業的實際需求。因此,高校職業培訓要順應經濟形勢和區域經濟發展的規律,在增強大學生就業能力的同時,有效地發揮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作用。密切關注勞動力市場的動態發展變化,根據畢業生用人單位信息反饋,優化培訓實施方案。培訓內容模塊化,科學設計模塊組合,滿足不同專業背景、不同就業取向大學生的實際需求。科學分析本地區經濟發展與勞動就業狀況,適應就業創業需要,培訓的重點應是對應崗位當前的緊迫需求與大學生應有而不具備的知識和技能。滿足大學生多層次就業的需要,把提高大學生就業率和創業成功率作為檢驗培訓有效性的重要標準,以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
(二)充分整合資源,提高培訓質量
職業培訓教育所需的硬件資源和軟件資源也是高校擁有的辦學資源。高校要提高辦學資源在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中的利用效率,進一步梳理、整合和優化辦學資源,使之服務于職業培訓教育,實現教育收益最大化。將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相銜接,在大學生完成學歷學習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實踐訓練,拓展專業能力,提升專業素質。注重培訓品牌建設,既要秉承學歷辦學中養成的嚴謹教風、求是精神,又要摒棄學歷辦學觀念中重學術、重理論知識而輕技能、輕實踐能力的觀點,服務于培訓教育需求,側重于提高大學生的實踐技能。
(三)規范培訓管理,加強體制建設
職業培訓是繼續教育的一個分支,高校繼續教育(處)學院是負責職業培訓的對應職能部門,繼續教育職能部門要依據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機構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教學、實訓管理辦法和培訓考核管理機制,加強過程監督與管理。在現有師資力量中挖掘培養從業時間較長、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培訓授課任務。鼓勵和推薦教師參加相關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取得上崗考核的資格,同時聘請校外專家參與培訓考核,形成穩定的職業技能考評專家庫。統一調配培訓考核所需的場地、設備、人員,保障培訓計劃的執行。合理分配學校與學院、集體與個人的利益,充分調動宣傳、管理、授課、考核等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形成長效機制。
(四)創新培訓形式,提升實訓效果
培訓方式是培訓內容的載體。培訓內容既要源于理論知識,又不能局限于理論。在充分分析培訓學生的專業背景、理論知識掌握程度、實踐能力等方面后,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方案,實施分類培訓。培訓考核結束后,結合學生反饋與考核結果,綜合評價培訓效果,優化培訓方案。考核與競賽相結合,在增加學生學習壓力的同時,給予其技能充分展示的機會。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踐教學中指導教師言傳身教,啟發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校內教學與校外實踐相結合,推進校企合作培訓,組織大學生到校外單位見習實習,增強培訓的實效。
(五)開展錯位競爭,適應社會需求
在構建學習型社會、建立學習型組織的時代大背景下,職業培訓教育不僅體現了滿足勞動者個體終身學習的需求,也是教育公平和民主化的表征延伸,體現著對人的發展的深層人文關懷[4]。因此,高校開展的職業培訓教育不僅僅是定位于大學生職前培訓,為大學生謀取工作職位而進行知識能力儲備,更要從構建終身學習體系的高度開發多層次的職業培訓教育,既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又滿足個體職業生涯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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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istics and Means of Conduct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Universities
LIU Chang-ping
(School of Horticulture and Plant Protection,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
關鍵詞 農村貧困生;就業;保障
貧困生問題一直是我國高等教育當中的突出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點問題,然而來自農村的貧困大學生作為貧困生當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而對于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討論的就更少。本文通過對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現狀的調查,認為農村貧困生的就業不僅需要個人的力量,還需要得到國家、社會、及學校的支持,并對我國農村貧困大學生建立就業保障體系。
一、調查說明
本次調查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的形式為有條件抽樣調查,調查對象為河北省內本科高校的貧困大學生。調查內容涉及在校內勤工儉學和校外兼職的情況;對就業前景的預測和就業期望;影響調查對象就業的因素;政府和高校對調查對象就業的支持情況。在本次調查中我們從河北省高校內的在校貧困生中隨機抽取農村貧困大學生80名,共發出調查問卷80份,收回調查問卷8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問卷73份,有效率達到91%。
二、問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貧困生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外兼職的機會少,成本高、風險大。
面對高額的學費和生活費,大部分農村貧困大學生都希望能在校內勤工儉學或在校外兼職解決一部分問題,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對于校內勤工儉學,根據我們的調查,43.84%的貧困生偶爾參加校內勤工儉學, 34.25%的人是有就參加,沒有就不參加,僅有8.22%選擇的是總是參加從未中斷過,從不參加的占到13.7%,這說明在高校中勤工儉學的機會很少,大部分貧困生不能通過校內勤工儉學的方式來解決生活問題,這必然促使他們選擇在校外兼職,校外兼職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家教或者促銷等,與所學專業關系不大,收入比較低,還要利用假期或課余時間,即使是這樣兼職的機會也不多,并且校外兼職的風險比較大,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講沒有必要的勞動保障。因此校內勤工儉學和校外兼職都沒有解決貧困生的生活問題。
(二)農村貧困大學生普遍感到就業壓力大,就業形勢嚴峻,就業期望值普遍偏高。
農村貧困生與普通同學相比把就業看得更為重要,因為家庭的經濟困難要求他們更早的承擔起生活的重擔,還有很多農村貧困生在畢業后還要償還學費或者助學貸款,因此面對將來的就業形勢87.67%的農村貧困大學生認為形勢較嚴峻,甚至非常困難。在調查中我們還發現,盡管就業壓力很大,但是大部分農村貧困大學生的就業期望值還很高,對于將來的就業單位,80.83%的人希望在將來能到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10.96%的人選擇自主創業,6.85%的人選擇建設新農村,這說明,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大部分農村貧困生并沒有放低自己的就業期望值,仍然希望找到收入高、環境好的工作,不愿意選擇自主創新和到農村工作,嚴峻的就業形勢和高的就業期望值相互矛盾,導致農村貧困大學生在就業市場上面臨兩難境地,使他們的就業更加困難。
(三)學校和政府對貧困生就業關注不夠,沒有相關的就業指導,就業方式單一。
高校建立貧困生資助體系僅僅考慮到了貧困生的就學問題,主要是解決貧困生上學難的問題,現狀是貧困生除了感到就學壓力大之外,就業的壓力更大。在就業的媒介手段上,只有12.33%的貧困生除了利用招聘會外,還利用人才網站和人才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對于學校現行的就業指導機制,只有52.06%的貧困生認為對就業有幫助,對于政府對貧困生就業的支持,86.31%的貧困生認為政府有必要建立農村貧困生就業扶持機制,這些數據表明,學校和政府現行的就業指導方式單一,就業渠道狹窄,沒有針對貧困生專門的就業指導,沒有使用現代化的媒介手段幫助貧困生就業,因此在現階段,幫助貧困生就業是擺在高校和政府面前的新課題,高校和政府應該從就業渠道和就業路子上下功夫,對貧困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
三、構建農村貧困家庭大學生就業保障體系的建議
(一)建立以政府組織為主的社會保障體系
1.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給予更多的就業優惠政策
我國政府對農村的社會保障關注不夠,而對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的社會保障更是空白,因此應該把對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的社會保障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政府應在政策層面上加強對農村貧困大學生的救助力度。政府要從政策層面上加強對農村貧困大學生的就業支持,為農村貧困大學生制定一系列的就業優惠政策,例如設立政府基金工程,由政府從其它經費中撥款資助農村貧困生就業,也可以由政府規定高校將學費的一定比例留存用于資助農村貧困生就業。還可以由勞動保障部門對就業困難的農村貧困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費由教育系統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費由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政府還可以開展農村貧困優秀畢業生的推薦活動,也可以召開農村貧困生的專場招聘會,通過報紙電視等傳媒手段進行宣傳公布,以獲得社會的理解和廣泛的支持。
2.吸引慈善機構和民間團體資助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
目前我國慈善組織和民間團體對農村貧困大學生的救助只體現在就學上,而沒有對就業關注,除了解決就學問題外,政府還應該吸引慈善組織和民間團體利用本身社會支持的優勢,幫助農村貧困大學生解決就業問題。如一些企業除了對農村貧困生就學進行物質上的資助外,可以為農村貧困大學生提供勤工儉學的機會,讓農村貧困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到企業工作,使企業節省了勞動成本,同時貧困生也獲得了相應的報酬,還得到了鍛煉,為將來的就業打下基礎。或在就業時慈善團體和企業為農村貧困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為他們介紹工作,幫助他們開拓就業渠道。政府應該在社會中廣泛宣傳資助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的事跡,樹立這樣的典型,使社會對農村貧困大學生的就業引起重視。
(二)拓寬學校資助渠道,幫助農村貧困大學生實現就學及就業
1.對農村貧困大學生進行專門的就業指導
對于農村貧困大學生的就業指導,高校要引起重視,設立專門為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指導的機構。首先,要建立農村貧困大學生檔案,時刻關注他們的就業情況;其次,優先向農村貧困大學生提供招聘信息,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品學兼優的農村貧困大學生,努力使他們早日就業;再次,幫助農村貧困畢業生分析職業及專業的技能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求職技能和技巧的訓練,包括求職材料的制作、面試技巧、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要求等等;最后,對未及時就業的農村貧困大學生定期對他們開展心理咨詢、網絡咨詢和等形式施以援助。
2.通過減免貸款和學費的方式,鼓勵農村大學貧困生到西部和基層就業
高校應該針對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制定適當的農村貧困大學生就業的傾斜政策,減輕他們的就業負擔。對到西部和基層就業的農村貧困大學生給予一定的鼓勵,對于拖欠學校學費的貧困生,可以采取減免一定數額學費的方式,對于不能按時歸還貸款的農村貧困大學生,可以采取延長貸款期限、減免貸款本金的方式,還可以增加到西部和基層就業的工資水平,使他們能在畢業的最初幾年獲得高工資,便于他們及時歸還貸款。還可以設立農村貧困大學生“三支”專項獎勵基金,激勵更多的貧困學生參加支教、支農、支醫“三支“服務活動。
3.與社會團體和企業聯合,建立訂單式培養的就業模式
解決高校農村貧困生就業問題可以采用訂單式培養的渠道,農村貧困生在高校畢業生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由于家庭經濟條件和人際關系的影響,以及本身的競爭力不強等因素,使農村貧困生在就業時處于劣勢,采用訂單式培養模式,可以在校期間對農村貧困生進行有針對的培養,發揮他們的特長,彌補他們的不足,以使他們在就業時能夠和普通同學沒有差距,并可以發揮自己來自落后地區能吃苦的優點,順利實現就業。
(三)樹立自強不息的信念,通過努力實現就學和就業
1.自主創業,拓寬就業渠道
對高校貧困生就業的資助急需高校和政府建立有關的政策支持,而貧困生也應該想辦法找路子,不能養成“等、要、靠”的習慣,應該依靠自身的努力實現就業,在就業渠道方面,不能單一的依靠學校和招聘會,要學會利用人才市場、網上招聘等新型的就業媒體,拓寬就業渠道,在就業方式上,改變過去的就業觀念,不能只盯著公務員、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鐵飯碗”,而要采取多種多樣的就業方式,可以選擇靈活就業或畢業后自主創業等方式。
2.降低就業期望值,積極到基層鍛煉
當前的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前景不容樂觀,而大部分貧困生的就業期望值都很高,都希望到工資待遇高、經濟條件好的大城市工作,這與嚴峻的就業形勢相矛盾,因此貧困生在就業時應該降低自己的就業期望值,不能單單選擇經濟條件發達的沿海城市和大城市,而應該把眼光放寬一些,改變精英教育階段就業的觀念,擇業時應當從自身的條件出發, 擺正心態, 合理定位, 降低就業期望值。樹立到基層單位、到生產第一線建功立業的觀念。
注:本文系河北省教育科學研究“十一五“規劃專項課題(項目編號:06020241)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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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兼職;大學生;法律
一、大學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界定
關于大學生能否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的保護的問題,學術界有著不同的觀點。
(一)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其理由可歸納為三點:
首先,從現行法律規范尋求依據。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法至今是一部有效的法律,新的文件只要與其不相抵觸,依然是有效的。因此,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從事的勞動不視為就業。
其次,從勞動法律體系的保障措施來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勞動合同制度、基準工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險福利制度等。如果將全日制大學生也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勢牽涉到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社會保險繳納等一系列問題,目前將大學生納入并不合時宜。
最后,勞動法意義的勞動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不能將社會學意義的“勞動者”簡單引入勞動法的范疇,否則會導致勞動法的調整對象無限擴大。大學生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要因為大學生的身份是學生,其主業是學習,大學生外出打工或勤工儉學,只能算新生勞動力在接受教育階段的一種鍛煉,不是就業行為,更不能作為一種謀生手段,而且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受校方各種管理度的約束,其行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二)視為為勞動法意義的勞動者。
1.從勞動者的構成要素分析。在勞動法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主要取決或者受制于下述因素:第一,年齡,年滿 16 周歲;第二,健康,在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所必需的健康條件;第三,智力,從精神健全、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三個層面去考察,不同的職業有不同的要求;第四,行為自由,公民必須能夠有足夠的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從這四個方面分析大學生完全可以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2.從法律依據來看。現行立法并沒有完全將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保護之列。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頒發的309號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意見未排除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的可能,因為該條文只說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那也就是說還有另一種情形,即建立勞動關系。 意見中列舉的幾類不適用勞動法的人并沒有包括在校大學生。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也沒有將大學生排斥出勞動者的行列。
二、兼職大學生勞動法律關系性質的界定
全日制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在校外用人單位從事有報酬的勞動,如何定性這一法律關系成為理論界爭論的又一焦點。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是否能按照勞動法律體系下的勞動關系處理,還是定性為其他法律關系,存在著不同的說法。
(一) 勞動關系
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第一,《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 條的規定沒有對已經成年的大學生個人的人格給予重視,不利于大學生的成長,更不利于保護兼職的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并且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 46 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應予修改。
第二,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5 年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 1 條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從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大學生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服務,已經具備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
(二)勞務關系
學理上,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依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相似在于二者都源于一種勞動與報酬的交換關系,但是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就在于以下兩點:一,在性質上。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是勞動者要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的穩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靈活的契約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只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做出額外要求。二,在當事人的責任承擔上。勞動關系一經建立,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但對于勞務關系,雇主不承擔被雇傭者的社會保險義務。當雇主侵犯被雇傭者權益時,雇主一般承擔民事責任。大學生校外兼職是利用余時間的一種勤工儉學行為,雇主在這種較為靈活的用工過程中不便長期承擔較為固定的社會保險義務,除去因嚴重侵害大學生人身及其它方面權益所應承擔的刑事或行政責任,雇主一般只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大學生校外兼職可算是一種勞務關系,應受民法保護。
(三)非標準勞動關系
有些學者認為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一種非標準勞動關系,這種非標準勞動關系是與標準勞動關系相區別而存在的,即與一重勞動關系、八小時全日制勞動、遵一個雇主的指揮等相對。區別于標準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存在由來已久。非典型勞動關系在我國也就是在市場經濟體制轉型中表現出來的靈活就業。靈活就業方式主要包括非全日制就業、短期就業、派遣就業、季節性就業、兼職就業、遠程就業等多種就業形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將非全日制用工納入其調整范圍,一定意義上來說即是典型勞動關系與特殊勞動關系的融合。我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問題研究》課題組將靈活就業界定為在勞動時間、勞動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幾個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化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的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該種觀點認為在靈活就業逐漸成為政府倡導和民眾的選擇時,大學生的這種靈活的勞動方式亦可涵蓋其中。
三、兼職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體系的構建
隨著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迅速推進,高校社會實踐已經從學校為主的單邊行為逐漸轉化為社會多方參與合作的雙向行為,培養目標逐漸從精英化轉變為全員參與的個性化。高校必須逐步轉變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努力構建適合高等教育大眾化要求,多樣化、全員化、社會化、常態化、制度化的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教育新模式,讓大學生在新的社會實踐育人模式下充分了解國情、關注社會、感悟成長,真正發揮實踐育人的功效。
關鍵詞
社會實踐育人模式;立體本位型;教育大眾化
改革開放以來,高校社會實踐已經開展了30多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有力地促進大學生了解社會、認識國情,增長了他們的才干,鍛煉了他們的意志,無形中也增強了其社會責任感。隨著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化以及教育大眾化時代的來臨,高校社會實踐本身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也逐漸凸顯。傳統的高校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社會實踐育人模式亟須創新。
一、高校現有社會實踐育人模式的局限性及創新的必要性
美國實用主義教育家杜威認為:真理和生活需要分不開,探求真理不能脫離實踐經驗。“做中學”是他倡導并從哲學的認識中做出的推論,也是他對社會實踐重要性的著名論斷。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社會的經濟成分、組織結構、就業方式及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教育環境的深刻變革使大學生社會實踐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突出和重要,大學生社會實踐的育人模式亟待改進與創新。傳統的高校社會實踐育人模式主要以“主題式”為主,即各高校根據當年國家的重點選取一個主題,利用假期開展實踐活動。這種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時間較短,僅有一周或者數周,學生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鍛煉;二是參與人數不多,沒有達到廣泛性;三是形式單調,學生收獲較少。近年來,雖然各高校的社會實踐也出現了多樣化的傾向,但相對于培養學生能力來講還遠遠不夠,必須創新實踐育人模式。創新高校社會實踐的育人模式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創新與發展。時代的發展呼喚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創新與發展,呼喚作為鍛煉大學生成長和人才培養重要平臺的社會實踐工作不斷地創新和發展。基于此,高校必須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建構高校社會實踐育人的新模式,使之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發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創新高校社會實踐的育人模式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需要。目前各高校施行的“主題式”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這種模式的局限性主要有純粹精英化、時間的局限性及內容的單一性等。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迅速推進,使得高等教育必須調整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價值取向,努力構建社會化、全員化、多樣化的新型育人模式,從而促進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可持續發展。創新高校社會實踐育人模式也是應用創新型人才培養的客觀要求,更能凸顯社會實踐在高校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創新型人才培養強調人才不僅在科學技術應用等方面要有突出的能力,而且應具備較強科研精神,在注重能力培養與發展的同時培養一定的開拓意識。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人才供給的層次和類型日益多樣化,社會實踐在高等教育人才培養中的地位日益凸顯。如何正確認識、科學設計和推進社會實踐育人模式的創新,是每一所高校都必須深度思考的問題。
二、“立體本位型”育人模式的構建原則
要構建新的高校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必須在客觀分析當前眾多高校組織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基礎上,立足于社會實踐從單向的學校行為逐漸轉變為社會多邊參與的雙向行為,從培養精英化轉變為全員參與、全方位參與的培養模式,在新的社會形勢下構建包括組織方式、實踐內容、運行模式和保障機制為主要內容的高校社會實踐育人新模式,努力實現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全程化、全員化、社會化、常態化、系統化。新的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必須滿足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現實訴求,符合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價值取向,適合高等教育大眾化要求,更具有針對性、實用性、指導性、科學性,既要考慮大學生社會實踐的一般性,又要考慮實踐的特殊性,創新校內與校外、平時與假期、集中與分散的結合模式;既能鍛煉能力、提高素質,又能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確保大學生社會實踐持續有效地進行。“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模式符合了這一需求。新的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必須能夠深化對實踐育人的認識。實踐的觀點是哲學的基本觀點,實踐育人是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必然要求。為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高校實踐育人工作,2012年1月,教育部、財政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思政〔2012〕1號文件),再次強調社會實踐在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的決定作用,明確提出把實踐育人工作擺在人才培養的中心位置。新的社會實踐育人模式要將實踐放在人才培養的高度,緊緊把握人才培養這條主線,轉變舊有的傳統觀念,樹立實踐觀,把高校社會實踐放到“關乎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關乎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關乎畢業生的綜合素質和學校形象的高度來認識”[1]。“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育人模式就是在充分認識大學生社會實踐在高等教育中的獨特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形成的。“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育人模式是針對當前高校社會實踐現狀,在社會實踐理論基礎上提出的新的實踐體系,是在總結以往研究基礎上借鑒國外的經驗而提出的,更符合當前大學生社會實踐的運行模式,更突出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的主體地位,更能調動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內在積極性,切實拓展了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廣度和深度。“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育人模式能夠體現大學生的個體差異性,根據個體差異設計不同形式和內容的社會實踐,提高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主動性。
三、“立體本位型”育人模式構建思路
“立體本位型”模式是針對當前社會實踐的框架結構而言的,力圖構建一種以學生為中心的立體的實踐育人模型和體系。與其說它是一種實踐育人模式,不如說是一種運行機制,即要實現活動載體基地化、組織結構全員化、實踐內容多樣化、實踐過程常態化、運作模式項目化、導師指導制度化和保障機制激勵化。活動載體實現基地化。教育教學是高校的核心工作,實踐教學環節必不可少。因此,高校要加強校外實踐教育基地建設,充分依托社會實踐基地,為大學生充分參與實踐提供重要的載體和支撐。高校要積極爭取社會資源,在廣度和深度上加強與社會的廣泛聯系和交流,積極尋求地方各級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可與支持,并主動與社區、鄉鎮、企事業單位等建立持久的聯系,努力建設好各種類型的大學生實踐基地,讓學生在實踐基地中接受鍛煉,逐漸成長,同時給當地帶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高校要將校外實踐基地與校內的實踐點建設有機結合,促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與家庭教育三結合,這樣更有利于社會實踐的有效開展。在此基礎上,高校實踐基地逐步由單純的實習基地向教學科研基地、創新創業基地等形式轉化,即將單純的社會實踐基地與學校的創業基地、實習基地、科研基地相結合,“提升基地建設的層次”[2],從而把社會實踐基地真正建設成為大學生邁出校門、走向社會和融入社會的實踐平臺。組織結構達到全員化。組織結構全員化主要是指促使高校大學生全員參與社會實踐。全員社會實踐是“高校要創設一種機制與氛圍,能充分調動學生主動參與實踐鍛煉的內在積極性”[3],讓每位在校大學生都有機會、有渠道、有意愿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的大潮中得到鍛煉。全員社會實踐是高校社會實踐一直追求的奮斗目標。在現實的社會實踐中,遠遠沒有達到全員社會實踐。目前的調查顯示,除了普遍的軍訓必須參加,大學生參與過社會實踐的比例仍然偏低。在所調查的630名學生中,真正參與過社會實踐的有386人,僅占61.3%。實現社會實踐的全員化,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學校要高度重視,學校領導、社會實踐的組織部門、二級學院、教師和學生都要將社會實踐看作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一環,從制度、經費和組織上給予切實的保證。學校要創造條件給學生提供各種實踐的機會。其次,學校要嚴格要求學生,讓學生切實參與有意義的實踐活動,真正懂得社會實踐不是應付了事,要有任務、有要求。最后,學校要積極做好宣傳活動,讓更多學生了解實踐的意義和成果,激發更多學生參與實踐活動。實踐內容呈現多樣化。
社會實踐是新時期培養大學生健康成長、使之盡快適應社會的重要途徑。平時我們談到的社會實踐,大多指團中央號召開展的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實際上,大學生社會實踐是個系統的工程,指的是大學生走出象牙塔,有組織地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建設,并從中接受教育的一個過程。它“較之于校內實踐,除了客觀現實性、創造性、社會性,還具有社會參與性的特征”[4],包括教學實踐、專業實習、參觀訪問、志愿者服務(含公益活動)、生產勞動、社會調查、勤工助學、科技發明、軍政訓練等內容。在這些形式中,實踐教學、軍訓、暑期“三下鄉”以及調查研究是學生較為喜歡的。多樣化實踐形式的存在,豐富了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內容。學生可以根據自身的愛好與特長參與到喜歡的實踐活動中去,更加主動地利用資源,使得社會實踐活動更加豐富多彩,實踐效果更加顯著。實踐過程實現常態化。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實踐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暑期和寒假的社會實踐活動僅僅是這一過程的組成部分,僅僅局限于暑期和寒假兩個階段,這樣的社會實踐多是走形式、走過場,很難達到實踐育人的真正效果。大學生社會實踐要常態化、日常化,必須在時間上有所保證,建立健全大學生社會實踐工作管理運行、宣傳和評估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助推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常態化。這樣長期穩定地開展下去,才能突破內容、時間和人員的限制,達到社會實踐的真正目的。運作模式實現項目化。運作模式項目化是將大學生社會實踐從開始到結束,從設計到開展,從經費的預算與使用,從人員的選拔與使用都采用項目的方式運作。具體而言,就是通過學生及團隊進行申請,提出實踐活動項目方案,由所在院系進行審核,并組織相關的專家、教師和有經驗的學生組成評審組,對申報活動的意義、可行性、經費預算等方面進行評審。項目組成員進行答辯,通過答辯才可實施的一種方案。這使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開展更有條理、更加規范化,也能更好地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可以聯絡更多的社會有效資源共同對學生開展的活動給予支持幫助[5]。當然,并非所有的項目都要進行審核和撥付經費。但所有的社會實踐活動都要有專人進行管理,要做好臺賬,要進行實踐方案論證。社會實踐活動不一定要有完整詳細的方案,但要能夠納入社會實踐的體系之中。以項目運作模式建立與新形勢相適應的社會實踐的組織管理、內容形式、評價方式,使社會實踐活動更加富有生機和活力,更加具有實效性[6]。導師指導趨向制度化。大學生社會實踐的廣泛開展有賴于全體師生的共同努力。無論何種社會實踐方式都不是簡簡單單就能夠完成的,沒有教師的有效指導,學生很難取得良好的效果。學校要建立一支“由相關教授和專家組成的專業指導隊伍,即社會實踐專業委員會,給予社會實踐以專業和技術上的指導和支持”[7]。
除了專業教師的指導,還需要聘請校外人士,如在實習基地的技術人員、工人師傅、社區的工作人員、公益事業的工作人員等,作為參與社會實踐大學生的指導老師。要想實現社會實踐的長期化,導師的指導就不能只是形式,而要固定下來,形成一種制度。校內教師作為導師的要進行考核,并給予一定的獎勵;校外人員擔任導師的要有聘任方案,更要有一定的指導經費。導師的指導有利于促進實踐的專業性和科學化,使大學生在實踐中明確自己的方向,促進高校社會實踐的有效展開,推動實踐育人成果的轉化。實現保障機制激勵化。為提高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成效,高校要積極探索建立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保障機制;要設立社會實踐活動專項經費,并根據不同的實踐形式給予不同的經費,保障逐年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要建立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激勵機制,注重多種類型激勵的有機結合,將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有機結合,相互促進;要把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情況記入創新與實踐學分,作為對學生進行考評和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之一;要充分尊重教師的勞動成果,把教職工指導社會實踐活動計入一定的工作量,作為工作業績考評的重要依據;要將支持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情況納入學校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體系中。“立體本位型”社會實踐育人模式既考慮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普遍性,又考慮實踐主體的特殊性和個性化,將平時與假期、集中與分散的社會實踐有機結合。這種社會實踐模式既能鍛煉大學生的能力,提高大學生的整體素質,又能讓他們積極地關注社會,靈活多樣、務實有效,確保社會實踐持續有效地進行,是新時期高校社會實踐育人的有效模式,值得提倡。
作者:張緒忠 單位:浙江工商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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