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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單一來源;政府采購;法律規制
一、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界定
(一)什么是單一來源采購及其適用情形。根據2014年2
月開始施行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從上述法條規定中不難看出,對于能夠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對象必須是貨物貨物服務的采購,傳統采購對象中的工程采購則不能適用單一來源采購,這是對于適用單一來源采購的第一重限制。其次是對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具體適用情形的限定。第一,供應商的唯一性。這種情形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專利技術保護或者其他特殊的專有技術等,采購人所需要的貨物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只有一家。這里有一個關鍵點需要注意,即供應商唯一性的認定問題。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相關供應商具有唯一性的論證意見由專業人員出具,而不是由采購人自行決定。第二,不可預見性與緊急性。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貨物與服務的,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間不能少于二十日。在采購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一些不能遇見的緊急性的采購,而此時如果使用普通招標程序進行采購則很難滿足采購人的需要,例如發生自然災害時搶險救災、急救物資的采購等具有緊急性的采購。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預見性與緊急性需要同時滿足才能夠有可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只具有緊急性而不是由于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的緊急性是不能夠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例如應付上級單位的突擊檢查而進行的采購,雖具有緊急性,但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不能作為采購人規避正常招標程序的借口。第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服務配套性。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具有持續性的采購合同,當原采購項目需要擴充時,如果選擇原中標單位之外的其他供應商會不能滿足與原油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性的要求。《政府采購法》也規定了這種情況下采購金額的限制,即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同時也應避免同一采購項目多次進行添購,以免造成規避公開招標、逃避監管的情況發生。
(二)單一來源采購的特征。從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定義以及適用情形來看,單一來源采購具有以下幾項特征:
1、單一的采購來源。根據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來看,由于存在某些特殊的采購情形,例如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和服務配套性而不得不從原采購中標單位處繼續采購的;或者是由于對于某一供應商的專利技術保護等原因,使得沒有其他合適的替代供應商等原因,而使得必須從某一特定的供應商處采購的。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不管由于采用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是什么,導致的最終結果就是采購來源是唯一的,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方案。
2、充分競爭的非充分性。競爭的非充分性是由于采購來源的單一性所決定。正是因為單一來源采購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所以才導致單一來源采購不像普通招標采購那樣有數量較多的潛在供應商,采購人與評標專家可以針對投標人進行更為深入全面的對比,而各供應商之間也會存在相應的競爭,對于保護采購人權益有較大程度的保護。單一來源采購容易使采購方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
3、適合緊急采購的時效性。上文中也提出,采用普通的招標程序進行采購,從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到截止供應商投標之日之間必須有二十天的時間,這是我國采購法的明確規定,這也就使得普通的招標采購程序歷時比較長。而在現實的采購實踐中有很多緊急不可預見的情況,當發生這種情況時采用普通的招標程序無法滿足招標的緊急需要。單一來源采購的這一特性就是它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滿足緊急采購,具有時效性,是它與普通招標采購相區別的一大特點。
4、供應商確定的特殊性。根據我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單一來源采購供應商的確定并不是由評標專家來確定的,這與普通招標采購有很大不同。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普通的招標程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由評標小組來確定最后的中標人,而單一來源采購是根據“專業人員”對于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所出具的具體論證意見來確定唯一供應商的唯一性的合理性來最終確定是否能夠采用單一來源采購。不難看出,“專業人員”是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所特有的人員,其他采購方式中并不存在。
(三)單一來源采購程序。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第三十九條規定,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梢?,對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具體采購程序,《政府采購法》并未作出詳細的規定,而是概括的說明?!墩少彿钦袠瞬少彿绞焦芾磙k法》第四章主要介紹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相對具體的采購細節。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如果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采購人、采購機構應該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制定的媒體上公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采購項目,公示期要求不少于5日。同時對于公示的內容也有相關的規定。然后,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上述公示的情況,包括供應商、單位、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異議情況也要向財政部門報告。最后,應由采購人、采購機構對異議進行補充論證,如果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此時應當依法采取其他的采購方式,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應將上述異議意見、論證意見還有公示情況共同上報相關財政部門,同時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公開不徹底。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的公示內容主要包括采購人以及采購項目的名稱、內容;擬采購對象的說明;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原因;擬定供應商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專業人員出具的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相關信息;公示期限;采購人、采購機構以及相關財政部門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根據上述規定,顯而易見,對于采購活動中更為重要的采購價格、總采購金額等信息并不在公示內容之列?!墩少彿ā返幕驹瓌t之一就是公開性原則,單一來源采購的不公示價格、金額等信息明顯違背了采購法的基本原則,而且也不利于社會監督,容易滋生腐敗。另一方面,上述公示內容也是在進入采購程序之后才在相關媒體上進行的,并且時間為5天,時間相對較短,不利于社會進行徹底的監督,很可能在潛在供應商還未發現之間便已經過了公示期,無形中對潛在供應商進行了排除。
(二)專業人員產生方式沒有相關具體規定。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由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可見專業人員在論證采購活動是否能夠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無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中都并未對該采購程序中的專業人員的產生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由于單一來源采購并不存在投標以及評標活動,專業人員也就不能等同于評標專家,更不能盲目的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這也使得在現實采購實踐中可操作的空間更大。
(三)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對于單一來源采購而言,其適用條件在上文中已經談到,但是在現實的采購實踐中,由于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過于原則化而使得被不少采購人惡意利用。例如,時間緊急情況下的采購,法律并未規定究竟什么情況才屬于時間緊急,即使是限定了“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這一條件,也不能夠完全避免采購人的惡意操作。比如,故意拖延時間,使得原本能夠走正常的招標程序或者是采購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進行采購的,也不得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而此時,如果審批機構同意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就能夠使得采購人完全規避了其他采購方式所具有的競爭機制。
(四)單一來源采購不編制采購文件,并且采購價格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商談得出。除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其余幾種采購方式均需要編制采購文件,對于采購人需要采購的貨物、服務的數量、標準、供貨時間等問題做出詳盡的規定。從法律角度來看,采購文件就是采購人向潛在供應商發出的要約,如果采購人不發出要約,潛在供應商就沒辦法就邀約內容作出承諾,也就無法達成采購合同。單一來源采購是我國采購法規定的正式的采購方式之一,應該與其他采購方式一樣,遵循要約-承諾這一規范程序。再者,對于其他采購方式而言,最終確定供應商是由評標專家在完整、全面考察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之后,權衡利弊,優中選優,最后得出最符合采購要求的合格供應商,不僅是在質量、工期等要求上最優,也能保證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中標的供應商同時擁有價格優勢。但是在單一來源采購中,最終的成交價格是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商定得出,這種情況下更容易滋生腐敗與權錢交易等問題。也就使得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價格相對較高。
三、相關對策建議
針對文中上述提出的幾個問題,為了更好的規范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更好的發揮這一采購方式在采購實踐中應當發揮的作用,維護采購人和其他潛在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一)完善采購信息公開制度。根據2015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所有的采購合同均需要公開,當然包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所簽訂的采購合同。這是很好的事后公開,但筆者認為,事后公開固然重要,但是事前完全徹底的公開同樣重要。目前采購前的信息公開主要是指進入采購程序之后的公示,筆者認為,可以把公示公開的時間提前到采購程序開始之前,公示的內容也不僅是要包括現有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七項內容,也應該包括更為重要的擬成交價格、成交金額等價格信息,使采購過程全程公開,更好的發揮潛在供應商、單位以及個人對于采購程序的全方位監督。另外采購的公示時間也可以適當延長,以更好的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二)嚴格規定專業人員的產生方式。由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專業人員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專業人員的產生方式更需要進行嚴格的限定??梢酝ㄟ^立法或者作出法律解釋的方式將專業人員的產生方式固定下來,這樣就會減少在采購實踐中采購人為了使某一供應商中標而串通幾位內部的所謂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筆者認為,對于專業人員的產生方式可以參考評標專家的產生方式,將每個領域的專家分門別類錄入到政府采購專業人員庫中,依據每次采購項目的不同,隨機在不同的專業人員庫中進行抽取。但是應該注意的是,由于能夠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采購項目,有許多是由于專利技術等的限制,使得完全通曉明白這一領域的專家相對比較少,所以,在建立專業人員庫的時候,并不能夠完全照搬評標專家庫的人員名單,而是要對專家進行進一步的篩選,以使得專家庫中的專家是最了解本行業行情的人員。
(三)對于法律法規中過于原則性的規定,各地在采購實踐中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狀況,由當地財政部門頒布相關規定,并建立完善有效的審批、監督體系。財政部門可以成立針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工作小組,當采購人向財政部門進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審批時,由工作小組對于采購程序進行全程監督,而不僅僅是對提交材料的被動審查,甚至可以派獨立的工作人員參與單一來源采購的全過程,以便時時、事事監督。
(四)完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程序,要求單一來源采購也要編制采購文件。同時采購文件也應向社會公開,所有潛在供應商均可以領取采購文件,采購文件中應該同招標程序的采購文件一樣,詳盡的規定采購的對象、質量要求、時間要求等具體內容。與此同時,最后的成交價格也不應該由采購人與供應商直接商談得出。因為采購人未必是十分了解某一行業的專家,所以對于某些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就不能夠與供應商進行更好的溝通交流。再者,如果由采購人直接與供應商進行價格商定,也會存在潛在的腐敗問題,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代表進行權錢交易甚至制定制定陰陽合同,也就不能保證采購的公平公開。此時,應當成立專門的類似于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談判小組,由獨立的專家與供應商進行談判,以避免采購實踐中的腐敗問題。
結語:單一來源采購確實為采購實踐中某些特殊情況下的采購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式,是一種高效、靈活的采購方式。在采購實踐中,我們應該加強對單一來源采購過程的監督和完善,以促進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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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英文名為Public Procurement,所以又稱公共采購,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開展日?;驗楣娞峁┕卜盏男枰?,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采購。政府采購不僅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實施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購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采購主體的特定性。從WTO《政府采購協議》和世界立法趨勢來看,政府采購的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部門本身,也包括直接或間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
2、采購目的及采購資金的公共性。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其社會職能,亦即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以政府為采購主體的政府采購,當然也要為這一職能服務,因此政府采購的目的具有天然的公共性。
3、采購程序的公開性。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了透明度原則,我國政府采購法也規定了公開透明原則,《政府采購協議》對政府采購信息的公布傳媒甚至有統一規定。
4、采購功能的調控性。
二、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其他采購主體不可替代的影響,但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
1、面對即將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準備不足。
面對即將加入GPA,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準備不足:一是《政府采購法》的有關條款與GPA的要求相違背,加入GPA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未明確;二是國內企業參與和應對國際競爭的意識、能力和經驗缺乏;三是國內缺少管理和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的專門人才。
2、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狹窄。
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采購行為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立法上的這一缺憾,無疑縮小了《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在我國與WTO成員國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時,很難獲得擴大國際貿易份額及增進我國供應商出口機會的益處,這不僅在理論和實踐上造成了嚴重障礙,而且與國際慣例也嚴重脫軌。
3、政府采購方式規范的不完善。
我國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定比較薄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并沒有對各種方式的配合適用做出規定。例如,《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公開招標優先適用的地位,但未就公開招標與其他方式配合適用作出規定;第二,對某些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規定不明確或不嚴密;第四,對某些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過于簡單。
4、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不完善。
其一,監督范圍狹窄?!墩少彿ā分幌抻趯φ少彿煞ㄒ幒驼叩膱绦星闆r、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內容的監督,而對政府采購之前計劃的編制,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未能實施監督;沒有實現對政府采購的“立體”的監督。其二,缺乏獨立的監督主體。公共采購市場中的監督主體尚未統一,各級發改委和相關的行政機關還在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各自制定相應的公共采購行政規章,分別管轄屬于自己的公共采購項目。其三,缺乏統一的監督規則?!墩少彿ā犯鱾€章節和條款中,沒有詳細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的實體規則和程序性規則。
5、國內產業保護的乏力。
目前,許多國家對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政策并非因加人WTO《政府采購協議》而徹底放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甚至強化了產業保護措施,把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作為一項政策目標。我國《政府采購法》對國內產業保護也有一定的制度設計,但規定相當原則,措施非常單薄,遠遠沒有形成保護國內產業的網絡,當然不能很好的使我國企業從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中獲得合理的利益。
6、保護高技術產品自主創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利用政府采購推進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維護國家信息安全這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目前政府采購的“本國”或“國產”商品,多限于較為低端的日常用品,在高端產品方面,沒有一個硬性的比例,未將萌芽的新技術變成產品以及產業化,不能體現出對自主創新的高技術產業的傾斜。
三、履行國際承諾,完善政府采購法
1、擴大《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應按照采購資金公共性為主,兼顧采購主體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以及公共性這樣一個原則來確定政府采購的事實主體采購,也就是使用公共資金的組織就可能成為政府采購主體,而無論其形式上是否為公共機構,這無疑擴大了其適用范圍。
2、加強行政立法,有效保護民族產業發展。
根據APEC有關協議的規定,我國應在2020年之前對APEC成員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且據加入WTO的承諾,我國將在加入WTO后二年內啟動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而一旦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必須對協議締約國全面開放,因此,通過政府采購立法保護我國民族產業發展的時間己經不多。盡快加強行政立法,增強《政府采購法》可操作性,有效保護國內民族產業發展已經迫在眉睫。
3、增強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范。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購方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我國應對《政府采購法》中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梳理與調整,形成相互融洽與配合的關系。其次,必須就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做出明確合理的規定,以指導和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根據特定的采購要求和市場條件選擇適用特定的采購方式。最后,必須對采購程序做出詳盡合理的規定。采購程序乃是政府采購法中有關采購方式的進一步深化,并且較之采購方式的適用更加重要。因此應對在采用某種方式時應該遵循的程序作詳盡合理的規定。
4、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度。
(1)擴大監督的范圍。監督范圍的擴大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特定性。必須是由政府采購監督對象所實施的行為。②公共管理性。政府采購監督規范中的內容是一種職責行為,是一國政府部門及政府機構或其他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非私人行為。③法律性。政府采購監督對象的行為應該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是應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或變更法律關系,不能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資料、純技術等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的范圍。
(2)要構建完備的政府采購監督的法律體系。雖然財政部、監察部聯合頒布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集中采購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先前財政部頒發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辦法》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但與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的實際需要相比,還很不健全。因此,應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采購辦法》、《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政府采購人員考核與資格認證》等等,同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各種采購方式制訂相應的標準采購程序,使《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
(3)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的程序機制。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操作離不開嚴格的制度約束,政府采購的推進正是建立在一套嚴格的制度約束基礎上的,即以制度的約束為基礎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同時,政府采購程序越詳細、越嚴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越具有針對性,越易到位。
(4)要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主管部門,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監督,這些部門與政府采購關系最為密切,監督更為直接、高效。
5、強化對國內產業的保護。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對外的進一步開放,國內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國際競爭壓力。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將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在政府采購法中應規定:第一,規定政府采購的本地含量,即規定國際采購中本地產品和勞動的含量。這是世界各國較為通行的做法。第二,給予本國企業以優惠,即在國際招標中允許國內投標人報較高的價格。我國在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也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國內產品以適當的價格優惠,使我國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得到更多的資金來充實、發展和壯大自己,從而起到保護國內工業的作用。第三,在某些領域限制或禁止國外企業的進人。我國可以用國家安全、保護環境及外匯平衡等的正當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人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某些領域,最大限度地購買本國產品以實現保護國內工業的目的。
6、完善政府采購在自主創新方面的措施。
通過培訓學習交流,學到了理論,掌握了方法,明確了方向,把握了重點,受益匪淺,感觸頗深。具體來說,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進一步明晰了關于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
首先,**將財政部令第18號和財政部令第87號(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通過對比的方式明確展示給我們,并且逐一進行講解,重點條款還列舉了案例,有效解決了日常工作當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其次,**講述了《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為我們集中采購機構對中介機構進場交易和各評標(評審)專家的規范與管理起到了明確的指導意義。接著,**的授課最為精彩,他很透徹地將《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招標投標法》串講起來。尤其在講義中列舉出85條“政府采購常見違法違規情形”,為我們政府采購一線工作人員拉起了一條“警戒線”,教會我們如何在法律面前不越紅線。最后,**完整、系統地解析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使我們從法律法規上將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進一步明晰,從本質上認識到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特殊性,讓我們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能準確運用各采購方式高效、快捷地開展業務。
二、進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購業務能力
招標文件的編制是政府采購業務的“重頭戲”,本次培訓班的講義匯編是我們今后工作的“指揮棒”,尤其在**的講義中對采購文件的編制給了我很好的指導,讓我從此轉變了“菜鳥”的角色。例如:采購需求的設置、采購文件應該體現政府采購政策(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采購文件評標辦法的編制,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軟件和采購需求對應等等,這些編制要求都是日常工作當中我們不夠重視的,甚至盲目認為有和沒有一個樣。
三、進一步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努力方向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蒲泻图夹g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后勤管理等領域中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磋商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磋商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磋商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 本辦法所稱PPP項目采購,是指政府為達成權利義務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項目合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完成PPP項目識別和準備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的過程。PPP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適用本辦法。
PPP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委托政府采購機構辦理PPP項目采購事宜。PPP項目咨詢服務機構從事PPP項目采購業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網上登記。
PPP項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項目合同中列明采購本國貨物和服務、技術引進和轉讓等政策要求,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擔保要求。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與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PPP項目合同。
關于延長《上海市電子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期限的通知(滬財采[2014]32號) 2012年印發的《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子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采〔2012〕22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現將其有效期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
電子政府采購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和通訊技術,通過基于國際互聯網的電子采購平臺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包括采購委托、需求委托、招標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電子集市協議采購和定點采購、采購合同簽訂、網上辦理驗收以及電子化政府采購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等。
電子采購平臺的參與主體包括本市各級采購人、采購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機構)、供應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等。
電子采購平臺資源庫包括采購人庫、供應商庫、采購機構庫、評審專家庫、價格庫和項目庫等。
第一條為加強東城區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規范政府采購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結合東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采購人”)。
第三條政府采購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編審范圍,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凡符合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項目,均應具體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相關內容,最終匯總形成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遵循部門預算的統一布置、統一編制、統一審核、統一匯總、統一批復的原則。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編制
第四條采購人在編制部門預算時,須對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具體填報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待部門預算提交區人大審議后,政府采購預算隨之確定。
采購人在年度綜合財政預算執行過程中,經批準追加、追減預算,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財政部門應同時追加、追減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預算。
第五條東城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前公布。集中采購目錄按照東城區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限額標準由區財政局根據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和東城區政府采購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予以明示。
第六條政府采購預算編報的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符合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項目,分項目、類別填報,含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
(二)采購目錄。政府采購實行目錄管理。采購人依據東城區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填寫具體品目。
(三)采購形式。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采購項目,填報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填報分散采購。
(四)采購方式。分為公開(邀請)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
(五)資金支付方式。分為財政直接支付和非財政直接支付。
(六)項目實施時間。指采購人預計實施該采購項目的時間。
(七)規格要求。指采購項目中貨物類的具體品牌、型號。
工程、服務類項目有具體規格標準的,要明確填制。
(八)數量、單價、總價。貨物類填寫數量、單價,工程、服務類不填寫數量、單價。整體項目中應明確具體項目和數量。
(九)資金來源。指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來源渠道。政府采購資金是采購人進行采購時支付的資金,包括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采購人根據區財政局安排的項目支出預算,在填報項目申報書時,應按照東城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品目和限額標準詳細列示政府采購預算項目。
第八條區財政局對部門預算中編報的政府采購預算,依據項目申報書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形式審核: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采購項目是否齊全等。
(二)內容審核:項目資金來源是否清楚,項目預算是否合理等。
第九條政府采購預算編審工作按照當年部門預算編審工作的具體要求及編審程序執行。
第三章政府采購預算執行
第十條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一經核定,原則上不再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采購項目發生終止、撤消、變更、追加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列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進行采購時,通過區財政專網進行申報。區財政局根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及實際采購需要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進行采購時,通過區財政專網進行申報。區財政局對下述內容進行審核后,方可實施采購。
(一)采購項目的可行性;
(二)采購項目的資金來源;
(三)采購項目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北京市有關政府采購規定和《東城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預算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為:
(一)品目:新購公務用車及保險;以協議定點采購方式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計算機、辦公家具、空調設備等采購項目。
(二)額度:采購資金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符合財政直接支付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
一、主要工作成效
10年來,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在摸索中前進,在實踐中完善和規范,使全市政府采購工作由小到大、從易到難、從范圍到方式、從規模到質量都有很大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一是采購管理模式由最初的“采管一體”、“先納入、后規范”,發展為現在的“管采分離”、“既納入、又規范”的管理模式。二是政府采購方式由最初的詢價、邀請招標方式擴展為現在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5種采購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成為現在采購活動的主要采購方式。三是政府采購范圍由最初僅限于貨物類的單一產品采購逐步拓寬到貨物類的多個產品和工程類的房屋裝修維修工程、市政工程、信息網絡工程及服務類的印刷、車輛保險、車輛維修、賓館定點等采購。特別是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采購項目,如教學儀器、體育器材、醫療器械、保健器材、衛星通訊設備、消防設施設備、塑膠跑道、電子產品、各類網絡系統、環境監測儀器、高考信息服務系統等項目納入了政府采購范圍。四是采購規模從1999年的735萬元增長到2009年的4.59億元。10年來(1999年至2009年)全市政府采購規模累計達到16.6億元,采購規模年均增長43.8%,累計節約資金1.75億元,平均節約率為10.54%。其中:市本級集中采購規模從1999年的566萬元增長到2009年的4218萬元,10年來(1999年至2009年)市本級集中采購規模累計達到3.12億元,采購規模年均增長23.5%,累計節約資金3504萬元,平均節約率為11.23%。這些成績的取得,為促進財政改革,節約財政資金,加強廉政建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二、主要工作措施
1、從加大宣傳入手,改善政府采購工作環境。政府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開展其關鍵問題是要得到社會各屆特別是采購單位的支持和理解。近年來,用宣傳來爭取重視,尋求配合,促進工作,是各級政府采購部門的一貫做法。一是廣泛宣傳《政府采購法》,將《采購法》印刷成單行本,送發給采購單位和供應商,讓他們學法、懂法、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二是召開政府采購座談會,組織采購單位和供應商集中學習《采購法》,擴大宣傳力度;三是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對采購單位滿意且社會反響較好的定點采購和工程維修項目采購分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安康日報》以及《財政簡訊》上進行報道宣傳,讓社會各界支持政府采購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應;四是開展政府采購有獎知識競賽,有獎征文活動;五是年月建立了“安康市政府采購網”,為市縣招標中標公告、交流工作信息提供了固定的服務平臺和宣傳陣地,擴大了社會影響。通過多種有效宣傳形式,營造了良好的政府采購氛圍,提高了全社會對政府采購工作的認識,采購單位從不理解到支持,從有意規避到主動納入;供應商從不認識到認識,從盲目投標到有序競爭,進一步改善了政府采購工作環境。
2、從制度創新入手,嚴格規范采購程序。制度創新是推進政府采購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規范程序、規范行為、規范操作是采購工作的生命線。近幾年來我市從制度創新入手,結合工作實際,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相繼出臺和完善了一系列政府采購工作制度。為規范程序,推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相繼以政府文件印發了《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通知》、《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政府采購目錄》等一系列文件,有力支持了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從市本級做起,先后制定了《安康市市級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康市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安康市市級單位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安康市市本級單位公務用車維修服務實行定點管理辦法》、《安康市市級單位辦公自動化設備協議供貨有關事宜的通知》等;三是制定了《安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明確市財政局內部各科室和單位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的職責;四是市縣區根據“既兼顧統一規定、又結合本地實際”的原則,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購工作指南》、《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中心工作職責》、《政府采購公開(邀請)招標工作流程》、《政府采購詢價采購工作流程》及內部崗位責任制、工作紀律、學習制度,做到了責任明確,程序到位、公開透明。這些工作制度和流程張貼在外,讓辦事單位一看明了,方便快捷;五是對采購項目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管采取那種采購方式的采購活動均邀請市(縣區)紀委執法室、本局監督檢查科(股)和資金管理業務科室(股)進行全過程監督。六是規范了招投標文件的制作形式,完善了評標辦法,制定了《安康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了網絡工程和維修工程等專家庫,使采購招標活動更加科學、更加規范。這些公開透明的運作環境,嚴密周到的監督機制,使我市政府采購工作贏得了信任、理解、支持與贊譽,真正實現了“陽光采購”。
一、強化服務,高效完成政府采購任務。
采購辦緊緊圍繞全旗經濟建設大局,全方位拓展政府采購范圍,著力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市場環境,不斷強化服務意識、誠信意識,全力做好旗鄉行政事業單位的采購服務,積極認真地完成各項采購任務,服務質量和公信力不斷增強。
二、完善操作規程,確保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
一是做細做好采購前的準備工作。對采購單位提出的采購申請嚴格把關及時審核、登記,提出采購方式建議,并根據批準的采購方式下達給采購中心或采購單位進行采購。
二是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堅持《達拉特旗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采購與招標網、鄂爾多斯政府采購網,“達拉特之窗”,《達拉特報》等媒體上招標公告、中標結果和采購信息等,并確保招投標、采購信息的真實、準確、可靠。
三是嚴肅采購程序。采購中繼續邀請旗審計局、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科和采購單位代表等參與全過程監督,采購過程公正、透明。
三、實施標準化政府采購檔案管理。
20xx年,對實行政府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包括招標文件、評標資料、采購合同、驗收報告等大量資料,按《政府采購法》規定,需要長期保存的文件,今年采勸專人保管、登記造冊”的辦法,管理現有的政府采購資料。對以前的文件資料重新整理裝訂,有效地防止資料的散失。
四、充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原有的評審專家數量少,技術力量薄弱,專業單一,已無法適應規模日益擴大,操作逐步規范的政府采購工作,因此我們擴充了專家的數量,截止11月份,全旗共有各類專家450人。針對一些專業性、技術含量高的設備采購,我們與自治區或市一級的專家庫實行資源共享。如:旗人民醫院采購的醫療設備請市里專家進行評審;規劃局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的總體規劃請自治區一級專家評審。通過本機專家庫的擴充和自治區、市級的專家實行資源共享,現基本能滿足旗級政府采購工作的需要。
五、大力抓好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了《達拉特旗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達拉特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認定管理辦法》、《達拉特旗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達拉特旗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達拉特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工作人員工作紀律》、《政府采購工作流程》等制度。
六、抓學習、抓服務、抓干部隊伍建設,塑造政府采購的良好形象。
(一)抓服務
采購就是服務,服務必須付出,我們把為機關服務,為供應商服務作為自己的天職,真心實意搞好優質服務,努力塑造政府采購的良好形象。
(二)抓學習
一是采用自學與集體學習相結合方式,學習財政知識、政府采購法、采購操作程序等方面的知識;二是今年征訂了《政府采購法使用手冊》、《政府采購報》及《政府采購法規則制度造編》等與政府采購相關的報刊雜志,為學習提供物質基礎;三是積極參與市里相關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三)抓干部隊伍建設
認真學習反腐倡廉的相關知識,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辦人員的“八不準規定”。
七、存在的問題
(一)采購預算不完整。各采購單位沒有統籌計劃安排,采購數
數量少,批次多,形不成規模效益,工作量大,很難吸引供應商,采購效率不明顯。
(二)采購規模孝范圍窄,政府采購支出和財政總收入不相適應
(三)專家數量少,專業類別單一,請外地專家在招投標過程中保密性差。
(四)政府采購資金不能夠按時到位。有些采購單位需賒欠采購資金,無法有效組織政府采購。
(五)對政府采購法認識不到位,有的采購單位找各種理由有意規避政府采購程序。
八、積極探索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工作要想有新的突破,必須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健全政府采購制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行績效評價。
(一)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必須嚴格按計劃、按預算安排實行政府采購。
(二)實行專家庫資源共享。
(三)要建立電子信息平臺,構建政府各部門與供應商都能參與的綜合信息平臺。
(四)為提高通用(常用)貨物的政府采購工作效率,方便采購當事人借鑒自治區、市里的經驗,結合我旗實際,制定實施辦公自動化、印刷、車輛等采購協議供貨制度。協議供貨制度是建立在公開招標方式上的一種采購制度,它具有一次招標,多品牌中標,減少重復招標,采購人可隨時采購的特點。不僅可以降低采購成本,節約財政資金,同時可以滿足采購單位使用的多樣性和及時性,適用于通用型標準化專營商品,是實現政府采購規范,效益和效率的最佳結合。今后我旗準備對全旗公務用車及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桌椅等一些通用采購項目實行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方式。
[關鍵詞] 《政府采購協議》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監管下,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 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紤]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 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 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 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擬了《政府采購條例(草案)》、《中央機關政府采購條例(草案)》,199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立法原則,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年6月又頒布了兩個配套辦法,即《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辦法也正在草擬醞釀階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幾經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等6個辦法。目前,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制發了政府采購規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1999年5月24日,國家發行了政府令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政府采購下達了明文規定,從而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開始走向規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購協議》雖然屬于WTO成員方選擇參加的協議,只是對簽字國有效,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以及我國進入世貿組織腳步的臨近,在不久的將來,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應是的必然。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采購工作仍屬全新領域,相關立法起步較晚,政策法規尚不健全,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保障方面
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工作起步較晚,近兩年全國各地都在陸續試點推行,但到目前為止,許多省、市、自治區雖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辦法和措施,但我國還未制定出《政府采購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購制度管理條例,尚未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體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有些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規范性及領導的支持運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購最低限額的規定方面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各締約方的中央政府機構采購合同的限額為13萬特別提款權④,而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的采購合同起始限額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起始限額。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采購限額規定,而各地實際操作的限額一般都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或以一級預算單位匯兌統計年批量采購超過100萬元的貨物;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土建、安裝、裝飾、市政道路等各類工程;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服務。這意味著一旦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上述所列超過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政府采購市場都將對其他締約方開放,這樣的規定對保護本國而言顯然是很不利的,也與國際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購機構的確認方面
,各地政府采購大多數由地方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政府采購委員會,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采購中心。這兩個機構在實踐中既可以審查采購主體資格,又可以在供貨合同由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商定的情況下,以監督方身份承擔見證職責。這實際上就等于承負可能出現的糾紛的責任,因而這兩個機構實質上既是政府采購組織者,又是政府采購管理者,在市場經濟中既扮演采購員,又兼裁判員,這種身份上的雙重性,必然導致職責上的混淆。因此,這樣的組織形式在和行政體制方面如何定位、職責如何衡量,都是需進一步解決的。
4、 預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工作大多是經地方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組建采購中心進行日常操作。采購中心一般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但也有部門地區確定為自收自支的(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還有的地方采取在財政局相關處室基礎上“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安排,而機構組織形式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必然在相關程度上決定著政府采購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淺,這種經費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購中心因關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購活動。
5、 采購方式方面
我國《投標招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和談判式招標采購四種。從范圍上看,我國招標方式更為狹小,選擇余地小,對開放后的市場不利。
6、 質疑程序方面
我國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規定了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投訴,但沒有規定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期限、質疑受理機構及采購過程中斷等問題也未作明確規定。
三、 創新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原則
實行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就是要節約財政支出,實現貨幣價值的最大化,同時,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必須遵循以下總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購過程必須向公開,不得對供應商采取歧視政策和地區封鎖,采購人與供應人在采購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2、效益原則。政府采購的客觀效果是節省政府開支,在從事采購活動中講求經濟和社會效益,要求政府采購應當競爭的方式,通過競爭使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則。財政性資金屬公共資財,其使用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首先,財政性資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對公眾事業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購日常用品時應當有利于增進公共福利,注意社會效益。
4、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原則。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強化財政智能、加強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宏觀調控體系,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財政手段也要實現面向市場的轉變,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健全規范財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尤其是我國財權分散、財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況下,就顯得更為迫切。
5、競爭擇優原則。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實現真正靠實力和信用競爭。
接受社會監督原則。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構必須對社會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建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
從采購主體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政府機關及全額預算撥款的社會團體和黨政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是否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應具體。事業單位的物品或服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政府組織供給的純公共品,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一類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通過授予特許權由民間組織供給,這些物品由于要對成本回收自擔風險,必然走上企業化經營道路,依市場辦事,其采購行為就不應當受政府行政控制,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國有企業也有兩類:一類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業,企業的發展靠國家財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這類企業應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范內;一類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只有依市場規律辦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依市場信號配置資源方能健康發展,為此就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預,因此不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從采購資金的性質看,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2、選擇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為主的模式。
3、明確政府采購的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4、設置政府采購機構
(1)、在財政部下設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或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務院1998年批準的財政部“三定”方案,明確授予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責,因此,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肩負著協調管理和政策指導的重任。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是:制定、修改和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下達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審查政府采購預算方案;批準和撥付政府采購款;和評估采購統計;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2)、各級政府設置政府采購事務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的被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
5、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總預算中單獨編制,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政府采購專業戶由政府采購中心按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運作。
(2)、改革現行總預算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F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這不僅了財政部門有效貫徹政府采購制度,而且無法對采購行為(如招投標程序、等)不夠規范進行有力的監督,不適應政府采購制度資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按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撥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要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
(3)、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建立一種單一的國庫帳戶管理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6、 建立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
(1)、直接監督:現行的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是公開招標,招標公告后,整個采購過程全部處于供應商的監督之下,供應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自覺地進行相互監督,對違反“三公”原則的人和事,供應商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質疑。
(2)、行政監督: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在對質疑效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3)、司法監督:供應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如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按現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請訴訟,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監督:各部門或地區在采購活動中,應經常邀請紀檢、法院、公證和新聞機構的代表參加開標和評標監督。
7、建立的招標管理辦法和程序,加強對招標機制的管理。招標和投標是政府采購的核心??茖W的招標管理辦法是政府采購制度完備與否的重要標志。在實踐中,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強,財政部門及支出單位缺乏專門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標機構作中介,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辦法規范中介機構的智能和業務范圍,充分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得以發揮。
8、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雙邊、多邊以及地區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我國加入WTO以后,就必須適度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而政府采購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采購商品物種繁多,加上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政府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采購業務和技巧,對市場上廠商的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不善于收集、和運用市場信息,構成人才資源的障礙,所以現在應抓緊時機培訓政府采購專業人員。
資料:
1、《政府采購》樓繼偉著,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2、《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唐民皓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購管理與國際規范與實務》曹富國、何景成著,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關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探討》李劍著,《華東政法學院報》,99年;
5、《政府采購: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環節》劉尚希、楊鐵山著,《財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購,宏觀經濟政策的興奮點》戴靜、韋玲著,《企業經濟》1998年第8期;
7、《世界貿易體制的經濟學》伯納曼·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洪曉東、許明德等譯,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處的商品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設施、鋪設下水道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和培訓等。
② 附錄1詳細列舉了締約方承諾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清單;附錄2詳細列舉了締約方政府采購招標與決標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3詳細列舉了締約方供應商信息的刊物名稱;附錄4詳細列舉了締約方政府采購法規、司法判決、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稱。
關鍵詞:政府采購 詢價 報價有效性 競爭性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7-037-02
詢價方式由于程序簡易、效率高等優點,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但目前國內在法律法規層面上,對詢價采購的相關規定不夠細化,存在一定的空白點,給實踐操作帶來困惑,不利于政府采購內控制度的完善和風險的控制。目前《政府采購法》對詢價中的有效報價問題,僅規定了詢價應向三個以上供應商進行。這造成的問題是:實際操作時,難以明確究竟是要有三個以上的有效報價,還是只要有三個以上報價(不論是否有效)即可呢?
法律規定的不明確,給實際執行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從目前詢價的一種重要形式――網上競價來看,從中央到各地方作法不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網上競價流程》規定提交有效報價或對采購需求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詢價即為無效。很明顯,該中心對詢價有效的要求是三家以上的有效報價。較為寬松的,是上海市的作法?!渡虾J姓少従W上競價采購暫行辦法》僅規定報價供應商少于三個即無效,未對有效報價供應商數量作出詳細要求。與此規定相似的還包括內蒙古、浙江等。福建省對于詢價報價的要求則更為寬松,《福建省財政廳關于省級政府集中采購部分項目實行網上競價采購的通知》規定,在符合功(性)能需求、供貨期、售后服務等采購需求且報價有效的前提下,若只有一家供應商參與競價的,該供應商中標。2004年全國政府采購中,采用詢價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規模分別達281.2億元和122.8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13.2%。從理論和實踐來看,解決詢價有效的報價條件問題,對于規范詢價采購操作、完善政府采購內控制度、防范政府采購中的腐敗行為、促進詢價方式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F就詢價報價的有效條件分析如下:
一、從政府采購立法原則進行的探討
一般認為,政府采購的幾個基本原則是:競爭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公平性原則、保護民族經濟、提高國民經濟競爭力原則、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原則、逐步國際化的原則;其中,競爭性原則是政府采購中的重要原則。因為,“政府采購的主要目標是通過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如《政府采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边@些條款都體現了政府采購立法的競爭性原則。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五種采購方式中,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為競爭性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為非競爭性采購方式。要保證競爭性,參與供應商數量是重要的條件。從目前各國的立法看,普遍以三家以上供應商作為標準。只有一定數量的供應商(三家以上),才能保證競爭性。但是,從競爭的實質和達成的結果來看,參與一定數量的供應商并不是構成實際存在競爭的充分條件。假設以下情形:某一詢價采購項目共有三家供應商參與報價,但經確認,其中一家供應商報價為無效報價,有效報價供應商數量則為兩家,則實際形成競爭關系的僅為提交有效報價的兩家供應商;更加極端的情況,其中兩家供應商報價均為無效報價,有效報價供應商僅有一家,則實際參與的供應商為一家,不存在競爭。因此,要真正體現競爭性原則,關鍵在于參與的供應商之間能否形成切實有效的競爭關系;也就必然要求提交有效報價供應商的數量要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應在三家以上。
二、與其他政府采購方式的比較
現有政府采購法中,與詢價類似的采購方式有招標和競爭性談判。對于招標采購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36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同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2004年8月)第43條規定,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及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視情況改用其他采購方式或廢標后重新招標??梢钥闯觯袠藞髢r的有效條件是明確的,即有效投標(廣義的報價)數量應在三家以上。對于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第(五)款規定,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可以看出,對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現有的法律法規僅要求邀請的供應商數量不少于三家,至于最終提交報價供應商的數量及有效報價的數量,未有明確要求。對于同屬競爭性采購方式的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其報價有效條件應該具有一致性,更應趨向于明確的條件,即三個以上的有效報價。
三、詢價有效條件的國際比較
作為國際間政府采購重要文件之一,聯合國《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示范法》第50條規定,采購實體應在可行范圍內向盡可能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邀請報價,在可能的情況下至少應有三個。另一個國際政府采購重要文件《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3.5條款規定,詢價采購是對幾個供貨人(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一種采購方式。美國政府采購方式中,與詢價采購類似的為小額采購中公開競價采購方式。采用該采購方式時,從供應商目錄中隨機抽取三至五家企業,一起進行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供應商。從國際上看,對于詢價報價數量沒有強制要求,但一般要求達到三家以上。同時,國際組織及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協議等對采購中的競爭性非常重視。如《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示范法》在詢價方式中,特別強調了要充分保證競爭的程度和質量。要保證充分競爭,一定數量的有效報價供應商是必不可少的。
四、從詢價定義及詢價特性分析
對于詢價,《政府采購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只是分別在第32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詢價的適用條件和操作程序。其中,《政府采購法》第40條規定: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單從上述規定看,未明確說明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的報價符合要求,似乎只要有三家供應商提交報價即可。但在財政部頒布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狈治鲈摋l款,前半部分只提到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報價進行比較,未對報價的有效性作出規定;但在后半部分,提出了詢價方式必須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要求。而要確保最終價格的競爭性,報價的有效性自然是必要條件。因此,《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中實際上規定了詢價方式應有三個以上有效報價的要求。
五、結論
詢價作為政府采購中采購小額、標準化對象所采用的一種重要采購方式,在政府采購中占有一定地位,為真正實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提高政府采購效益、促進詢價采購方式健康發展,應對詢價采購中詢價報價的有效條件加以明確。結合各方面的分析,這一條件應該是:滿足采購人需求的有效報價達到三個或以上,詢價方才有效。
參考文獻:
1.楊燦明,李景友主持編寫.政府采購問題研究.財政部財政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研究課題叢書.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3.聯合國.貨物工程服務采購示范法
4.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