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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建設項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下,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認識程度較以往有了明顯的提高,政府部門對環保工作的監管力度也在逐漸加大。本文就建設項目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用問題重點針對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造成的環境污染保護與防治措施進行了論述,以從源頭上去預防或消除環境污染因素。
一、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期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施工期大氣污染影響。從整個施工期來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數揚塵污染較為突出。揚塵一般分為風力起塵與動力起塵兩種,風力起塵主要是指露天堆放水泥、黃沙等建筑建材以及在施工區表層的浮塵由于大風及天氣干燥的原因,而產生的飛塵現象;動力起塵主要是指在對建材進行裝卸和攪拌過程中,因為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塵粒懸浮現象等,據資料介紹,施工過程中因裝卸車輛行駛導致的揚塵最為嚴重,占到總揚塵的60%上。
(二)施工期廢水污染影響。施工期所產生的廢水主要來源于材料沖洗以及運輸機械、挖掘機械和其它輔助機械等的大量的機械設施在施工和維護時產生的油料滲漏和外溢后經雨水沖刷造成的,加上,項目施工人員及現場管理人員排除的生活污水等,這些都會對項目工地的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三)施工期噪聲污染影響。建設項目噪聲污染有時候是很難避免的,施工期的噪聲基本可以歸結為三個方面,即施工車輛噪聲、施工作業噪聲和機械噪聲。施工車輛噪聲主要是裝卸運輸車引起的交通噪聲;施工作業噪聲多為瞬間噪聲,如零星的撞擊聲、敲打聲和吆喝聲等;機械噪聲多為點聲源,主要包括打樁機械、挖土機械等施工機械制造的噪聲;這三種類型的噪聲中數機械噪聲對聲環境的影響較為常見也較嚴重。
(四)施工期固體廢棄物污染影響。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通常會產生很多廢棄的建筑及裝飾材料,此外,工程作業人員在生活上也會產生一部分垃圾,這些固體廢棄物如果得不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就會對環境將造成很不利的影響。
二、如何有效應對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污染問題
建設項目施工期出現的大氣、廢水、噪聲及固體廢棄物污染不僅給施工現場帶來一定的危害,還會給項目周圍的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因施工帶來的環境污染對于工程建設者來說十分的重要。筆者從工程項目實際出發,就施工期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主要介紹以下幾點防治措施:
(一)針對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在平整土地時,應在周圍設置一定的屏障或圍欄,給施工作業制造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盡可能將施工揚塵的擴散縮小在最小的范圍內;對施工用的砂石料進行統一存放,適當減少堆場數量,對揚塵現場嚴重的采用篷布進行遮蓋;在搬運建筑使用材料時,盡量輕舉輕放,同時要盡可能減少運輸搬運環節;適時對施工現場和附近運輸道路進行灑水處理,確保路面的潮濕度,降低因運輸車行駛而產生的揚塵現象;對于運輸和裝卸車輛,不能裝載的過滿,裝載高度不能超出車廂的擋板,并適當進行遮掩和密閉處理,以減少運輸過程中出現散落和拋灑。同時,可以考慮在拌筒進出料口上方以及料斗側面安裝噴霧器噴頭,通過水霧來實現除塵效果,或者在進料倉的上方安裝除塵器以及在攪拌筒出料口安裝活動膠皮罩,利用旋風除塵器進行除塵;最后,對于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要及時清理出施工現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等。
(二)針對廢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對于施工現場清洗、機械設備清洗、施工人員生活污水以及水壓試驗廢水等污染現象,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及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施工現場要設置簡易處理和污水收集設施,施工過程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不可以直接排放,對于部分含泥沙量較大的廢水需要通過經沉淀池沉淀后再污水管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中。對于工地上的員工臨時食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應設置一簡易的隔油池,工人廁所盡量采用水沖式廁所,或者對臨時廁所及化糞池進行防滲漏處理等。
(三)針對噪聲影響的控制措施。結合整個施工工期要求,對作業時間和施工進度進行合理安排,對于主要的噪聲設備適當限時作業,盡量不要在居民休息時間作業;在對于大型機械的安放選址上,要盡可能將機械設備的安放位置遠離企業辦公樓及居民區;要綜合考慮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敏感目標(如居民區,學校等)的實際情況,盡可能選用低噪聲設備;對于部分高噪聲設備,可以在聲源周圍設置遮蔽物、安裝消聲器或加隔震墊等,以適當進行隔聲、消聲或隔震處理,有效降低噪聲分貝;在居民休息時間內,要盡量限制行車密度和行車數量,對車輛鳴笛問題要適當控制;此外,在搬運建筑材料和機械設備時,要輕拿輕放,減少因碰撞而造成的噪聲污染問題。
(四)針對固體廢物的處置措施。盡量減少平整場地時所產生的土方在工地上的堆放時間,對其進行綜合利用。如果這些土方不能全部得以運用,要對殘留部分及時運出施工現場,并根據有關渣土處理條例將其進行填埋,避免長期堆放在施工工地造成二次污染;在對混凝土或砂漿進行調配和攪拌時,要適量放料,不浪費,更不要撒漏等;對于項目建設期間的廢棄建筑材料,要統一進行收集和存放,并由專車定期進行清運;生活垃圾也要合理處置,及時進行清運等。
結束語:建設項目環境污染現象普遍存在,它不僅是工程建設者的問題,更是相關管理部門面臨的迫切解決的難題。施工過程中,為有效降低或避免環境污染,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員的素質素養,嚴格控制各個施工環節,使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在整個施工期都能得以落實,以達到將施工過程帶來的環境影響降至最低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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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關鍵詞: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環境噪聲首先是噪聲的一部分。從物理學意義上來講,噪聲是一種不同聲源的無規律混合的振動,其頻率和振幅具有復合性和無規律性的特點; 從環境保護角度而言,凡是人們所不需要的、使人厭煩并妨礙人們生活和生產的聲音都可稱為噪聲。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活動產生了過多的聲音,包括正常的工業生產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業活動經營方式,使得城市充滿了各種機器噪音、鳴笛聲、音樂聲、賣聲等生源。城市環境噪聲已然成為城市環境中的普遍問題,成了噪聲污染。噪聲污染同時具有污染范圍廣、影響時間長、對居民影響直接的特點,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類環境污染,有關噪聲的環境投訴事件占到環境投訴的50%以上,居環境投訴事件的首位[1]。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顯示,噪聲污染與大氣污染、水污染并稱為城市環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聲來源及危害
(一)噪聲來源
城市環境噪聲即城市噪聲污染,污染源可分類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社區生活噪聲和施工噪聲,城市聲環境也可以分類為城市區域聲環境、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城市功能區聲環境等。
據文獻報道,我國城市噪聲源中,(1)30%以上來自交通噪聲(國外統計資料交通噪聲占70%)[4],噪聲源是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由于機動車輛數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聲成為影響最廣泛的污染。(2)在工業噪聲和施工噪聲約占我國城市噪聲源的27%,主要來自生產過程和市政施工中機械振動、摩擦、撞擊以及氣流擾動等[4]。(3)社區生活噪聲在城市噪聲中約占40%左右,包括流動叫賣、商業經營活動、戶外兒童喧嘩、汽車的啟動、家用電器等。
(二)噪聲危害
城市聲環境是人居物理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聲對環境的影響屬物理污染,已成為現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聲對人、動物、儀器儀表以及建筑物均構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決于噪聲的頻率、強度及暴露時間。噪聲對人體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聽力損傷,包括暫時性聽閾偏移(聽覺疲勞)、永久性聽閾偏移(噪聲性耳聾)和爆震性耳聾;給人體其它系統帶來的危害包括:噪聲會使人產生頭痛腦脹耳鳴、失眠、全身疲乏無力以及記憶力衰退等神經衰弱癥狀和消化系統功能紊亂、腸胃病和潰瘍病等生理疾病;同時也會影響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聲超過85dB(A),會使人感到心煩意亂,無法專心工作。噪聲也會對動物的聽覺系統、視覺系統、內臟系統造成病理性病變化,噪聲對動物的行為有一定的影響。噪聲還會影響到儀器設備和建筑物,當超過150分貝時,會嚴重損壞電阻電容晶體管等元件,超過140分貝,對輕型建筑開始有破壞作用[5]。
二、噪聲防治措施
噪聲污染對人類的危害,主要表現為對聽力的損傷、對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影響。因此要預防和控制噪聲污染就顯得尤為重要。構成噪聲污染有聲源、傳播途徑與接受器三個要素,控制噪聲污染也可以從這三個方面著手:在聲源處抑制噪聲,降低聲源噪聲級,這是最根本的措施;對噪聲傳播途徑加以控制,這是噪聲控制中的普遍技術,包括隔聲、采用多孔吸聲材料等措施;對接收器的保護,對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聲頭盔等,對于精密儀器設備,可將其安置在隔聲間或隔振臺上。
(一)法律法規標準
1.要積極的制定和完善強制性的城市噪聲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徹底的落實,這是改善城市噪聲污染的關鍵性措施。制定了噪聲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2523-2011)、《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區。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區,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統是整個城市區域具有良好聲環境的前提。
2.加大監管力度,嚴格控制噪聲污染行為。(1)強化車輛監督管理力度,針對不滿足城區行駛噪聲要求的車輛,必須禁止使用和銷售,并且還應當加強城區報廢和清理執行力度。及時對破舊機動車和高噪聲機動車進行清理,使噪聲能夠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對城區商場以及娛樂中心等噪聲根源進行強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場和娛樂中心進行檢查,對違規情況必須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對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地區進行重點監管,甚至還應當通過強烈手段控制音響大聲叫賣等情況,并鼓勵他們盡可能通過文字、媒體等方式來進行廣告宣傳。(3)針對交通噪聲污染,則可通過實施限時、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來緩解交通噪聲污染。(4)工業噪聲則必須加強對企業的宣傳教育力度,嚴格執行噪聲排放標準,對超標的工業企業,必須進行及時整頓處理、整改,從聲源上控制噪聲污染。
(二)技術手段
1.源頭控制噪聲源,提高建設標準。(1)對道路交通進行優化和調整,使道路交通情況能夠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減少擁堵帶來的噪音量。加強對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擴展和改良,降低機動車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機動車啟動頻率噪聲。加強綠色防護欄或隔音擋板的建設,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間,加注綠色防護欄或隔音擋板,使城市污染能夠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離。(2)對城市內的建筑工地,進行有效管理,從施工時間、施工過程中降低噪聲源的產生和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2.傳播途徑:增加傳播距離、增加吸能屏障。(1)聲屏障技術在降噪應用中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為了避免和減少交通噪聲的干擾,可以通過設置不同形式的聲屏障、障壁建筑物和優化的土地使用規劃來達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聲就是在噪聲到達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聲、吸聲、消聲器、個人防護和建筑布局等措施,盡量減弱或降低聲源的振動,或將傳播中的聲能吸收掉,或設置障礙使聲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減弱噪聲對耳膜的作用,以達到控制噪聲的目的[6]。(2)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對噪聲進行控制,包括聲屏障、隔聲窗、綠化林帶及功能置換等,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措施或幾種措施并用,以達到降噪的要求。
3.從接受端降低和隔離噪聲,保護受體正常功能。(1)單體建筑設計和技術措施,從聲環境質量考慮建筑群的總體布局、單體建筑物的設計,乃至建筑物護結構材料和構造,都可以防止或減弱噪聲干擾。(2)合理規劃、布局。針對容易造成城市噪污染的企業,應當采取“退二進三”“出城入園”的方式來進行整體規劃,同時分層次、分時段、有重點、分區域的進行改造、搬遷或停產、關閉,同時各規劃部門還需對交通干線以及建筑物之間設置合理的防噪聲距離[7]。
三、結語
城市噪聲污染是城市化建設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對城市環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顯的影響。根據城市噪聲污染特點的分析,合理規劃城市發展,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從最初階段將城市聲環境納入城市計劃,確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時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影響力度,緩解噪聲污染對城市建設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設的發展力度,加強城市化發展中的經濟控制,以免影響城市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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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政工程;工程施工;環境保護;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加劇,人們除了享受到其帶來的各種方便快捷的福利待遇,還不得不承受其帶來的種種負面問題,例如住房緊張、交通擁擠、城市治安、環境災害等問題。其中市政工程施工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日常可見,尤為突出。下至大眾百姓,上至政府部門都對環境污染問題投入了不少關注。所以,市政工程從具體施工到政府相關負責部分都應該肩負起對環境保護的責任,在建成城市的同時,盡量避免損害環境。
一、市政工程施工對環境的破壞性
自從人類聚居,城市出現,人們就在不斷對城市進行規劃設計、美化建設。城市的舒適度、快捷度都被在城市中生活的居民們密切的關注著,切身的體會著。然而人們對生產生活的高質量要求則與市政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污染產生了深刻的矛盾。憧憬規劃的美好與現實操作上的負產物相碰撞的時候,這就需要整個市政工程體系對其產生的問題進行處理。
當前期規劃的時候,無論注意與否都會對計劃范圍內的水源、土地等自然環境做成一定的損害,譬如土地資源的浪費,加劇市民住房緊張強狂;施工中材料的丟棄,對土地造成污染;粉塵的紛揚時刻威脅著施工地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還有看不見的噪音污染,當噪聲分貝超過標準值時,就會對施工者和居民造成看不見的身體傷害。這些情況在造成壞境污染的同時,還會給周圍動物和人們的生活制造麻煩。由此可見,市政工程施工對環境有著較強的破壞性。
二、市政工程施工當中的環境問題
(一)市政施工的揚塵所帶來的問題
施工揚塵是在市政施工的現場作業當中因為各種工作、地面的風蝕再加上各種車輛的來回奔走所造成各種粉塵擴散到空氣當中的現象,可以說市政施工的揚塵是其造成大氣污染的一大主要因素。道路的揚塵就是因為施工現場各類的運輸車輛來回行駛所直接造成的塵土飛舞,在所有的施工揚塵當中,市政工程的施工揚塵所帶來的污染占有最大的比例。施工揚塵還包括施工工藝揚塵,這是因為在各種施工工藝在各類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揚塵。舉例而言,在市政施工的過程中對土方和相關材料進行裝卸的時候或者是對施工現場進行整平和清理的時候,對土方進行回填等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揚塵。除此之外還有風蝕揚塵,這是因為一些建筑材料堆放在露天的環境下遭到風蝕的侵蝕,或者是因為挖掘等原因使的地面在風力作用下產生的揚塵。市政施工的揚塵是大氣污染的主要形成原因,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注意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市政施工的噪聲所帶來的問題
市政施工在其進行常規作業的過程中會產生一定的聲響,這些聲響會對周邊的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和干擾,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施工噪聲污染。施工噪聲污染具有其很大的特點,最主要的就是市政施工噪聲的生源比較穩定,而且噪聲所產生的時間也具有隨意性和波動性。就目前來說,市政施工的噪聲主要是從施工現場發出的,當然也有一部分噪聲是從市政工程的構件加工場發出的,其噪聲源一般都是各種的施工機械。
(三)市政施工的水污染問題
因為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的生活用水的排放以及施工過程當中的地面沖洗用水等的排放,再加上因為降雨等原因導致施工地表流失的漿料和徑流與水體溶在一起,這就形成了水質的污染。市政施工所造成的水污染不單單會影響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也會對施工現場造成一定的影響。因為污染水一旦流入地下便會與附近的水體融合在一起,影響城鎮居民的正常用水,而施工現場二類原料不乏存在化學產品,一旦與水混合,在用水沖洗施工地面或者施工體的時候,就可能對其造成一定的侵蝕,影響了工程的質量。除此之外,施工水污染還容易導致工區附近的水體中懸浮物增多,造成LMN和石油一類的污染物濃度加大,如果施工地所在的場所是跨河流域的市政橋梁,那么對水環境造成的污染更是不可估量的。
(四)市政工程的施工固體廢棄物所造成的影響
對于市政工程而言,再其施工期間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就是建筑垃圾等,假如將這些垃圾無規劃地隨處堆放,用完后不做安排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那么就會對城市的面貌造成一定的影響,而且還可能會因為風蝕等原因產生揚塵,因為雨水等原因造成水污染,為周圍的居民帶來不良的影響。
三、市政工程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
(一)灰塵污染防治措施
在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挖開的土方,可以實施集中堆放的管理措施,有效降低灰塵揚起的波及范圍,同時要對土方進行回填,可以從時間上降低灰塵的影響;運輸水泥、石灰、混凝土和砂石料時,可以采用密封的罐車,如果采用敞篷車運輸,應該在物料上方覆蓋一層篷布;存放施工材料的倉庫和臨時材料堆放點,也要設置粉塵圍護欄等遮擋措施,降低灰塵的擴散;要在固定機械設備運行方向波及的范圍內增加除塵裝置。
(二)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其產生的污水量并非很多,但是,如果沒有采取防止措施,通常會為城市生活用水環境帶來極大的危害。對于不同類型的廢水,其防治措施也不盡相同。比如在處理沖洗砂石料產生的廢水時,由于水中含有較多的懸浮物,因此必須建立沉降池井下沉降處理;沖洗施工設備或者車輛機械時,盡量選擇靠右污水排放管道的地點進行,以便防止沖洗廢水流入生活用水中。
(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在工程施工期間,施工設備、運輸車輛是產生噪聲的主要源頭。因此,為了降低噪聲污染,施工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選擇施工設備和運輸車輛,以便盡可能地降低噪聲污染。比如低噪型的施工機械或者車輛在施工過程中,具有較低的噪聲指數。另外,施工單位也應該合理安排施工時間,以便降低對施工現場周圍的噪聲污染。
(四)施工現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
對于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的固體廢棄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料,應該進行分類回收,然后交給廢棄物收購站進行處理;表層土可以作為綠化用土,對于施工時產生的廢土,統一規劃進行回填處理,建立棄土場地進行棄土的集中處理;對施工現場清場廢棄物的處理中,清場的樹木農作物以及雜草等要及時進行清運處理。
結束語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是市政工程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和諧統一社會發展要求和自然環境的保護。保護環境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就如何加強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對環境的保護,眾人都應該奉獻出智慧和力量。政府應該對施工進行切實可行的統籌管理,使城市科學、穩定、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相關部門要輔助協調政府下達的指令,并對下層實施單位進行專業指導和引領。施工單位要根據政府和環境保護相關部門的規定政策進行策劃具體的保護計劃,結合具體情況及以往經驗展開施工前的預防、施工中的保護、施工后的清理工作,全面高效保護環境。城市居民則應該關心監管施工單位,并通過政府輿論渠道做出反饋,使整個市政施工建設的環境保護工作真正意義上的首尾相連,呼應循環起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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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力波.論市政工程中的環境保護[J].中國城市經濟,2010(7).
1噪聲的危害
噪聲污染早已成為城市環境的一大公害。生理學的研究表明,人們只能忍受一定強度閾值的聲音,如果超過一定強度,輕則影響聽覺功能,重則引起耳鳴、重聽,進一步則影響睡眠,引起血壓升高,導致胃腸功能紊亂、煩躁甚至精神失常。人們在生活中對聲音強度的接受程度依環境的不同而有差別。如果是日常起居,室內噪聲強度不應大于4odB(A),若超過55dB(A)就會感到煩躁不安。而對于睡眠要求噪聲的水平應更低,以不超過3OdB(A)為理想值,因為超過這一數值正常睡眠就會受干擾…。實驗表明,若睡眠時噪聲超過45dB(A),則有一半的人會難以入睡。《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2J。規定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人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家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普及防治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無論是在哪個國家,有關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定幾乎大同小異,新加坡也不例外。筆者對新加坡圣淘沙環球影視城工程噪聲的監測研究,可以為相關部門制定噪聲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2新加坡圣淘沙環球影視城工程中的噪聲來源
在圣淘沙環球影視城施工現場,隨著工程的進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例如在基礎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溝道、平整和清理場地、打夯、打樁等作業;在主體工程中,有立鋼骨架或鋼筋混凝土骨架、吊裝構件、攪拌和澆搗混凝土等作業;在施工現場,有自始至終頻繁進行的材料和構件的運輸活動;此外還有各種敲打、撞擊、舊建筑物的倒塌、人的呼喊等。因此噪聲源是多種多樣的,而且經常變換。表1是建筑現場主要施工機械的噪聲A聲級。表中所列這些噪聲級都是在距離噪聲源大約14m處測得的。
3噪聲的物理特性
噪聲是一種聲波,具有一切聲波運動的特點和性質。評價噪聲對環境影響的量度主要有:聲壓、聲強、聲功率、聲級及頻率等。由于用聲壓或聲強來度量聲音是很不方便的,而且人耳對聲音大小的感覺并不與聲壓或聲強值成正比,而近似地與它們的對數成正比,所以通常用對數標度方法聲級來表示聲音的強弱大小。以分貝(dB)為單位的“級”只有相對比值的意義,是無量綱的量。聲級計算公式如下:在建筑施工場地,噪聲是一個包括各種性質噪聲的綜合聲源。噪聲對人的影響與聲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時間和個體差異有關。因此,噪聲的測量以及噪聲標準的制定是非常復雜的。現在,對噪聲的測量、噪聲的標準的制定都是結合目前的經濟狀況、技術條件等在大量實踐研究基礎上進行統計分析,針對不同機械設備、不同時間分別制定。
4新加坡圣淘沙環球影視城工程中的噪聲監測
新加坡奎淘沙環球影視城工程是世界第六座同類型公園,選址于新加坡著名旅游勝地圣淘沙島,占地面積約20萬,在人口、文化相對集中的旅游勝地。由于在不同的地方對噪聲的要求是不同的,分別在醫院、學校的附近和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建筑物的附近設置了3個監測器,在施工期間對其周圍的建筑噪聲狀況進行了監測。測點位置是依據<城市環境噪聲測量方法》中建筑施工噪聲測量方法規定的。在有風的情況下測量噪聲時,風壓作用到傳聲器的膜片上產生風噪聲,直接影響測量結果。因此為了排除風對影視城內噪聲測量的影響,選擇在沒風的時候測量,每5s讀一次數。監測器選用美國產的一DL一1型噪聲頻譜分析儀。每次測量前用聲級校準器對其進行校準,校準精度為O.2皿(A)。
5測量結果分析
測量時間分別是白天和晚上。不同地段的監測結果如表2表4所示。根據新加坡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在不同的地方要求是不同的,具體要求的極限值如表5所示[3l。如有幾個施工階段同時進行,以高噪聲階段的限值為準。從測量的數據可知,在新加坡環球影視城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噪聲水平白天在70dB以下,夜間在65血以下,根據標準,在學校、醫院周圍施工的噪聲不管是白天還是晚上都超出了規范值,居民區的噪聲晚上超出了規范值,在其他地方周圍的噪聲聲級在允許的范圍內。
6影視城工地內噪聲的時間變化
分析影視城施工場地噪聲白天和晚上的變化。從圖1可以看出,測點I和測點2噪聲波動較大,而在上下班時間噪聲相對較小,這主要是由于上下班時間,大型機械都停止工作。在白天施工時間內,測點1和測點2均有不同程度的超標現象,其中以測點2最為嚴重。對比的3個測點中在測點3附近噪聲比較平緩,波動不大,說明這個地方采取的降噪措施比較好。從圖2可以看出,3個測點噪聲都在65dB以下,而且變化比較平穩,無明顯的高峰噪聲特征。這3個測點都是在人類活動比較密集的地方,因此,除了建筑施工作業帶來的噪聲外,還有明顯的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
7降噪采取的措施
由上面的分析結果可知,新加坡圣淘沙環球影視城施工噪聲在監測時段內白天平均等效聲級都低于新加坡國家規定的標準,但噪聲起伏比較大,對附近居民干擾強烈。晚上平均等效聲級只有在測點3符合規定,其余2個測點超標。噪聲污染的預防難度很大,要求施工機具不產生噪聲是辦不到的,只能力爭減少噪聲源、噪聲量,降低其危害程度。
為了不影響施工又不干擾周圍的環境,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噪聲水平進行控制。
(1)進行現場調查,分析主要噪聲源,編制控制方案。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檢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聲擾民的根本途徑。針對建筑施工噪聲事件集中、位置多變的特點,對建筑施工工地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位于居民稠密區的工程進行重點檢查。
(2)設置噪聲監測控制點,以監測現場噪聲;設立固定方向和流動的監測站,實施監測各場所和防護對象的噪聲指標。
(3)嚴格控制人為噪聲,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高聲叫喊,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高限度地減少噪聲擾民。凡是學校、醫院、養老院等附近進行強噪聲作業時,須嚴格控制作業時間,一般晚10點到次日早6點之間停止強噪聲作業。確系特殊情況必須晝夜施工時,盡量采取降低噪聲措施。同時要從聲源上控制噪聲,就是要進一步完善施工機械的產品噪聲標準,并嚴格執行這些標準,這是防治噪聲污染的最根本措施。
(4)在噪聲高的區域內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耳塞。在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盡力減少產生噪聲的程度并且了解聽力保護的知識。
(5)加大施工區域噪聲防治的宣傳力度。在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過程中,應堅持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不斷地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使他們真正意識到治理噪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從而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控制
【中圖分類號】TU【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2)01-0123-1.5
一、建筑噪聲的污染原因
建筑單位環保責任意識淡漠。一些建筑單位的負責人唯利是圖,法律法規意識淡漠,置公眾的利益不顧,一味追求自己的經濟效益,不分時間,隨意進行施工,產生的超標準建筑噪聲,嚴重干擾了周圍人們的正'常生活。加之,農民工現在己成為建筑業勞動力的主體,他們沒有經過必要的上崗培訓,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隊伍,安排培訓民工還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況是,大多數分包隊伍都做不到。在對技術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問題上,現有的培訓機制也不健全。有許多技術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員相當缺乏環境保護知識,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監理人員。
施工設備老化,施工方法不當。目前,各城市大力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以減少混凝土現場攪拌所產生的巨大噪聲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價格遠高于現場攪拌混凝土,而目對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沒有相應的經濟補償或稅收上的優惠政策,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廣商品混凝土工作舉步維艱。目前的情況是,施工單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較落后,還在延用攪拌機現場攪拌混凝土,造成嚴重的噪聲污染。再有,不分場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動式打樁機打樁作業,露天開鋸等,更有甚者,在這樣高分貝下不分晝夜地進行施工,卻毫無顧忌場地布局不合理,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大多數建筑都是露天進行的,沒有規范的聲屏障進行隔聲、吸聲、消聲。有時施工現場由于場地狹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例如:鋼筋棚離居民住宅區太近,而又沒有采取全封閉施工現場圍護以及隔音圍擋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使得噪聲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還有混凝土攪拌車因沒有采取有效的噪聲隔離措施等,在城市中造成噪聲污染,使得建筑噪聲衰減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擴散作用于敏感物,產生強烈的噪聲污染。
相關部門監測工作不到位,建筑噪聲泛濫。在建筑過程中,工程監理與環境監測沒有積極發揮作用,保證不了對施工場地噪聲的監督管理。不能及時發現建筑噪聲超標污染現象,造成一些建筑場地的噪聲污染惡性循環。加之,我國雖然在現行法規體系中,規定了建筑噪聲的場地界限值,以及一些防治與治理原則,但從現行法規的規定中,仍然可以發現我國目前建筑噪聲治理難的問題所在。
二、建筑噪聲的控制
加強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員環保意識。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設項日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采取相應的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建筑噪聲污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支模板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而目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施工作業時,夜晚作業不超過22時,早晨作業不早于6時,在特殊情況下更應該縮短或暫停施工作業。晝間盡量將施工作業時間與居民的體息時間錯開,當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事先應該與附近居民協商,并上報工地所在地的環保局和有關環保行政執法部門。
減少人為噪音。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現場噪聲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意識。
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為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掌握噪聲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噪聲的長期監測。采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凡超過《建筑場界噪聲限值》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力爭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提倡綠色施工。綠色施工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應用的主要體現,是綠色施工技術的綜合應用。綠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的各個方面,如生態與環境保互資源與能源的利用、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實施綠色施工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如減少場地干擾、尊重基地環境、結合氣候施工。
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改進施工方法。合理使用施工機械,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是產生建筑噪聲的主要原因。為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妥善安排作業時間。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對高噪聲施工機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
積極改進生產技術,生產作業盡量向現場外部發展,減少現場施工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于產生強噪聲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制作產生的噪聲。如推廣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攪拌遠離施工現場,減少該作業的噪聲源;采用噪聲比較小的振動打樁法和鉆孔灌樁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鉚接,用螺栓代替鉚釘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鋼筋及其他金屬材料的加工等,也要盡量實現非現場作業。
采取合理措施,在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吸聲,利用吸聲材料和吸聲結構(如穿孔共震吸聲結構、微穿孔板吸聲結構、薄板共振吸聲結構等)吸收通過的聲音,減少室內噪聲的反射來降低噪聲。隔聲,把發聲的物體、場所用隔聲材料(如磚、鋼筋混凝土、鋼板、厚木板等)封閉起來與周圍隔絕。常用的隔聲結構有隔聲間、隔聲機罩、隔聲屏等,有單層隔聲和雙層隔聲兩種結構。隔振,防止振動能量從振源傳遞出去。隔振裝置主要包括金屬彈簧、隔振器、隔振墊(如剪切橡皮、氣墊)等。常用的材料還有軟木、玻璃纖維等。阻尼,用內摩擦損耗大的一些材料來消耗金屬板的振動能量并變成熱能散失掉,從而抑制金屬伴隨的彎曲振動,使輻射噪聲大幅度消減。常用的阻尼材料有瀝青、軟橡膠和其他高分了涂料等。
一、施工現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1.施工現場對周圍空氣環境的影響
施工前期進行拆遷時由于現行的拆遷方式大多是人工拆遷方式,所以會產生大量的粉塵,隨著大氣的擴散對周圍環境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使周圍空氣環境質量下降,對周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影響。
另外,施工時由于需要大量的水泥、白灰、粉煤灰等易飛揚的細顆散體材料,這些材料在裝運過程中,將會造成大量的揚塵。如果當風速達到一定速度時,將對下風方向的居民區或文化區等敏感區域造成一定的影響。
再有由于施工現場大多為土路,各種車輛在此運輸過程中,必然造成大量揚塵,所以隨著車輛的行駛而對周圍環境帶來很大的影響。
2.施工現場各種機械設備對周圍噪聲環境的影響
在施工期間由于各種振搗器、風機、電動空壓機、電鋸在施工期間會產生一定的噪聲。尤其在夜間施工噪聲已成為城市居民最為敏感的環境影響問題,因此當務之急是解決施工期間的噪聲問題。而且車輛的行駛也將產生交通噪聲。目前施工噪聲對周圍居民產生的影響已經日益嚴重。
3.施工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對環境帶來的影響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拆遷必然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對于這部分垃圾,如果處理不當,一定會對存放此部分建筑垃圾的地點帶來很大影響。首先影響環境美觀,造成潛在的污染源,如果遇到大風天氣會造成大量揚塵;如果遇到雨天會造成道路泥濘;長期存放還會滋生大量的蚊蠅等。
由此可見,建筑施工期間對環境帶來的影響是較大的。保護環境質量是當前施工期間急待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保護和改善施工環境的需要
1.是保證人們身體健康的需要
工人是企業的主人,是施工生產的主力軍。防止粉塵、噪聲和水源污染,搞好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改善作業環境,就能保證職工身體健康,積極投入施工生產。若環境污染嚴重,工人和周圍居民均將直接受害。例如:由于拆遷期間造成大量揚塵,在施工期間又會產生許多水泥粉塵,如果粉塵污染嚴重,不僅使作業人員因長期吸入水泥粉塵,而可能患上職業性矽肺病;而且隨著大氣的擴散,同時將會對附近居民帶來一定影響。另外各種機器設備在施工過程中,也將產生無規則噪聲,使人聽之生厭,干擾睡眠,引起人體緊張的反應,如果長期連續在強噪聲環境中作業,會損害人的聽覺系統,造成暫時性的或持久性的聽力損傷(職業性耳聾),嚴重者造成脫發、禿頂,甚至神經系統及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腸胃功能紊亂等。因此做好環境保護是利國利民的大事,是保障人們身體健康的一項重要任務。
2.是消除外部干擾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需要
隨著人們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尤其在城市施工,施工擾民問題反映突出,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的擾民來信來訪增多。有的工地時常同周圍居民發生沖突,影響施工生產,嚴重者,環保部門罰款,停工整治,如果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就能防止環境污染,消除外部干擾,使施工生產順利進行。再則,企業的根本宗旨是為人民服務,保護和改善施工環境事關國計民生,責無旁貸。
3.是現代化生產的客觀要求
現代化施工廣泛應用新設備、新技術、新的生產工藝,對環境質量要求很高,如果粉塵、振動超標就可能損壞設備、影響功能發揮,再好的設備、再先進的技術也難于發揮作用。例如:現代化攪拌站各種自動化設備、計算機、電視機、精密儀器儀表等都對環境質量有很嚴格的要求。
三、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綜合評述
1.施工期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由于工地施工期間的建筑機械和車輛比較多,其中:攪拌機、振搗棒、自卸卡車、電鋸、打樁機、推土機等設備為強噪聲設備,噪聲基本上都是寬頻帶、高頻可達16kHz,低頻噪聲最低為30Hz。各種噪聲源的噪聲強度在85-105dB(A)之間。對周圍居民區有一定的影響。對上述各類噪聲擬采取的防治對策如下:
各種機械設備應配消聲裝置(如隔聲罩、減震墊),以減少噪聲對外界環境的影響。
為防止建筑機械噪聲以及為施工服務的運輸車輛的噪聲擾民,每天作業時間應定為早6:30―晚9:30,在學生中考和高考期間,還要減少建筑機械的運轉時間。
對突發性的大噪聲污染(如打樁作業)應避免在人群休息時發生,尤其是禁止在夜間施工作業。
科學地安排施工區汽車運輸作業時間,設法壓縮汽車數量與行車密度,同時,運輸車輛在施工現場嚴禁鳴笛。
對各種施工機械設備要定期維護修理,減少不必要的磨擦阻力,使施工現場的各種建筑機械保持良好合理的工作狀態。
以上噪聲防治對策可行。
2.施工期粉塵污染防治對策
施工期的粉塵污染主要是各種施工步驟的建筑粉塵,其次是水泥、砂石、磚瓦、建筑垃圾在裝卸、堆放過程中產生的揚塵。對于這部分氣態污染物必須擬采取如下防治對策:
對現場土堆、石料堆、建筑垃圾所產生的揚塵,擬采取噴灑水霧的措施進行防護,其揚塵量可以減少70%以上。
為減少汽車行進中的揚塵,對施工現場的臨時道路以及施工場界以外50m的汽車行進通道定期噴水,并限定行車時速。
高層建筑垃圾一定要用升降機運至地面,并噴水處理后運往指定垃圾場。
混凝土攪拌機一定要在棚內作業,嚴禁露天作業力爭將粉塵污染壓縮到最低程度。
施工現場對建筑物設遮布,并隨建筑物增高而同步升高。
施工場地四周均設高1.8m的圍墻,實現封閉式施工。
工地所用水泥、白灰均應置于庫房內,即可防雨又可防塵。
工地茶爐、火灶、鍋爐應采用消煙除塵型和消煙節能風灶,煙塵降至允許排放為止。
3.廢水污染防治對策
施工期間,對于有些建筑機械和運貨車輛的清洗是必不可少的,建議工地均修建廢水池,對沖洗廢水進行沉淀處理,澄清水可再次用于清洗。
4.固廢污染防治對策
對施工期間由施工作業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要及時運往指定的垃圾堆放場,尤其是夏季,生活垃圾不能在施工現場長期存留,以防通過蚊蠅傳播各類疾病。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危害;控制與防治
1 建筑施工噪聲源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建筑施工中所發生的特別顯著的噪聲作業為被指定特定建筑作業, 有以下5 種:(1)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或打樁、拔樁機作業;(2) 使用鉚釘機作業;(3) 使用鑿巖機作業;(4) 使用空氣壓縮機作業;(5) 設有混凝土攪拌設施或瀝青混凝土攪拌設施的作業。例如在基礎工程中, 有土方爆破、挖掘溝道、平整和清理場地、打夯、打樁等作業;在主體工程中, 有立鋼骨架或鋼筋混凝土骨架、吊裝構件、攪拌和澆搗混凝土等作業; 在施工現場, 有自始至終頻繁進行的材料和構件的運輸活動;此外還有各種敲打、撞擊、舊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為有效實施對建筑施工噪聲的監管, 必須先熟悉掌握建筑施工的噪聲控制標準。基于建筑施工噪聲的特殊性, 在不同的施工階段, 場界噪聲的限值有所不同, 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給出了不同施工階段相應的噪聲限值(。若有幾種施工階段同時進行, 應以高噪聲階段的限值為準。
2 建筑施工噪聲的污染原因
2.1 施工單位環保責任意識淡漠
一些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唯利是圖, 法律法規意識淡漠, 置公眾的利益不顧, 一味追求自己的經濟效益, 不分時間, 隨意進行施工, 產生的超標準建筑施工噪聲, 嚴重干擾了周圍人們的正常生活。加之, 農民工現在已成為建筑業勞動力的主體, 他們沒有經過必要的上崗培訓, 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隊伍, 安排培訓民工還是有可能的, 但目前的情況是, 大多數分包隊伍都做不到。在對技術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問題上, 現有的培訓機制也不健全。有許多技術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員相當缺乏環境保護知識, 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監理人員。在行業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中, 經常可以發現工地上大聲喧嘩、打口哨等不雅行為。
2.2 施工設備老化, 施工方法不當
目前, 各城市大力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 以減少混凝土現場攪拌所產生的巨大噪聲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價格遠高于現場攪拌混凝土, 而且對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沒有相應的經濟補償或稅收上的優惠政策, 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廣商品混凝土工作舉步維艱。目前的情況是, 施工單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較落后, 還在延用攪拌機現場攪拌混凝土, 造成嚴重的噪聲污染。再有, 不分場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動式打樁機打樁作業, 露天開鋸等, 更有甚者, 在這樣高分貝下不分晝夜地進行施工, 卻毫無顧忌。
2.3 場地布局不合理, 沒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
防噪措施大多數建筑施工都是露天進行的, 沒有規范的聲屏障進行隔聲、吸聲、消聲。有時施工現場由于場地狹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 例如: 鋼筋棚離居民住宅區太近, 而又沒有采取全封閉施工現場圍護以及隔音圍護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 使得噪聲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還有混凝土攪拌車因沒有采取有效的噪聲隔離措施等, 在城市中造成噪聲污染, 使得建筑施工噪聲衰減性降低, 直接向四周擴散作用于敏感物, 產生強烈的噪聲污染。
3 建筑施工噪聲的防治對策
3.1 加強施工管理, 提高施工人員環保意識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方案, 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和施工現場條件、施工所用機械、作業時間安排等情況, 采取相應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并保持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的預算和決算。
3.1.1 合理制定作業時間
在施工現場超出規定時間帶作業的一般是混凝土連續澆注, 支模板等作業。這些噪音的產生在正常作業中是避免不了的, 而且這些噪音的強度非常大, 如在夜間作業噪音尤為突出。為了有效控制施工單位夜晚連續作業, 就應該嚴格控制作業時間。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施工作業時, 夜晚作業不超過22 時, 早晨作業不早于6 時, 在特殊情況下( 高考期間) 更應該縮短或暫停施工作業。晝間盡量將施工作業時間與居民的休息時間錯開, 當特殊情況下確需連續施工作業的, 事先應該與附近居民協商,并上報工地所在地的環保局和有關環保行政執法部門。
3.1.2 減少人為噪音
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進行文明施工, 建立健全現場噪聲管理責任制, 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素質培養, 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 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意識。
3.1.3 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
為及時了解施工現場的噪音情況, 掌握噪聲值,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噪聲的長期監測。采用專人監測、專人管理的原則, 凡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 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 力爭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3.1.4 提倡綠色施工
綠色施工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應用的主要體現, 是綠色施工技術的綜合應用。綠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的各個方面, 如生態與環境保護、資源與能源的利用、社會經濟的發展等。實施綠色施工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如減少場地干擾、尊重基地環境、結合氣候施工。
3.2 合理使用施工機械, 改進施工方法
施工機械和運輸車輛是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主要原因。為減少施工期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機械, 妥善安排作業時間。施工中應當使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其他輔助施工設備, 對高噪聲施工機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施工機械設備。工作業量或作業內容。對于產生強噪聲的成品、半成品的機械加工及制作, 可以在工廠、車間內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制作產生的噪聲。另外以焊接代替鉚接, 用螺栓代替鉚釘等; 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鋼筋及其他金屬材料的加工等, 也要盡量實現非現場作業。積極改進作業技術, 采用先進設備與材料,降低作業噪聲的產生量。盡量選用低噪聲或備有消聲降噪聲的施工機械, 研制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并推廣使用。如以液壓打樁機取代空氣錘打樁機, 在距離15 米處實測噪聲級僅為50 分貝。施工現場混凝土施工使用低噪聲振搗棒、機械刨鑿作業使用低噪聲的破碎炮和風鎬等剔鑿機械, 空氣動力性機械, 安裝消聲器和彈性支座, 或采取有效降低噪聲和振動。
4 結語
因此綜合以上信息可以采取合理措施, 在傳播途徑上控制噪聲吸聲利用吸聲材料(如玻璃棉、礦渣面、毛氈、泡沫塑料、吸聲磚、木絲板、甘蔗板等) 和吸聲結構( 如穿孔共震吸聲結構、微穿孔板吸聲結構、薄板共振吸聲結構等) 吸收通過的聲音, 減少室內噪聲的反射來降低噪聲。隔聲把發聲的物體、場所用隔聲材料( 如磚、鋼筋混凝土、鋼板、厚木板、礦棉被等) 封閉起來與周圍隔絕。常用的隔聲結構有隔聲間、隔聲機罩、隔聲屏等, 有單層隔聲和雙層隔聲兩種結構。隔振防止振動能量從振源傳遞出去。隔振裝置主要包括金屬彈簧、隔振器、隔振墊( 如剪切橡皮、氣墊) 等。常用的材料還有軟木、礦渣棉、玻璃纖維等。阻尼用內摩擦損耗大的一些材料來消耗金屬板的振動能量并變成熱能散失掉, 從而抑制金屬伴隨的彎曲振動, 使輻射噪聲大幅度消減。
參考文獻:
[1]王文奇,江珍泉.噪聲控制技術[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1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管理,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保護人民身心健康,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達標區是指通過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綜合整治和強化管理,分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指標和區域要求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已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環境噪聲達標區域內一切企業、事業、機關、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以及駛入該區域內的各類車輛,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的基本標準:
(1)達標區的區域環境噪聲(包括各功能區噪聲)聲級,不得高于達標區建成時的分貝數。
(2)達標區的固定噪聲源排放的噪聲,達到所在區域廠界標準,但不得低于達標區建成時的水平。超標在五分貝之內的噪聲源數,不得大于達標區建成時數量。
(3)達標區內的建筑施工噪聲,夜間除特殊工藝經環保部門批準施工外,必須全部達到場界標準。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須有有效的噪聲管理制度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聲和內河航運交通噪聲不得超過70分貝的標準,達到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第四類功能區標準值。
(5)對社會生活噪聲,堅持執行各項管理措施。各固定性社會生活噪聲源排放的噪聲,必須達到所在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五條環境噪聲達標區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噪聲達標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噪聲源的專業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各環境監測站負責各類噪聲源的監測。區域環境噪聲和交通噪聲,每年復測一次。固定噪聲源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每年復測二次。建筑施工噪聲隨時監測。并按《**省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監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本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監測分析評價報告。由環境保護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年度噪聲達標區建設及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噪聲達標區所在區域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本區域的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及其它噪聲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范圍內群眾對本地區的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
第二章固定噪聲源管理
第六條廠界噪聲達標的單位,必須制定噪聲管理制度,配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維修保養噪聲治理設施,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第七條由于生產工藝改變、產品結構調整、工時、班時變動等原因造成噪聲源增加,移址或增、改設備,致使環境噪聲變化的單位,應及時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登記,采取相應噪聲防治措施,經監測驗收,重新達到廠界噪聲標準。
第八條經過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不用或變動。
第九條對噪聲達標區驗收時遺留及新增的未達廠界噪聲標準的噪聲源,必須限期進行治理。經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要實行關、停、并、轉。
第十條噪聲達標區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產生新的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天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單位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期限,排放噪聲的強度和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機械(如打樁、鋸板、拌料、破碎等機械和振搗器等)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采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和施工方法,排放的噪聲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標準。
第十三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禁止使用高噪聲強振動的錘擊式打樁機和振動式打樁機,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每天22:00時至次日6:00時,在達標區內,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經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章交通噪聲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路政和市政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和清除路面障礙物,對挖掘和損壞的路面及時進行修補,以保持路面平整、暢通,降低機動車輛行駛噪聲。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保持整車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行車噪聲要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GB1495—79)。
第十七條在噪聲達標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和氣喇叭。鳴低音喇叭時,應短鳴,不準長鳴、濫鳴。夜間行車以燈光示意,任何時間不準用喇叭叫人、叫門等。消防、救護、警備和工程搶險車輛,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和警鈴。
第十八條禁止拖拉機在噪聲達標區內行駛。特殊情況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憑準行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進入城區河道的機動船舶,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必須按規定使用聲響聲號。船舶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進入城市港口區域,所產生的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11339-89)。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第二十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的學校、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使用音響器材因過大音量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商貿單位(包括個體經商者)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大聲響的音響設備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新建和新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街道辦事處要發動居委會,對居民的家用電器產生的噪聲進行管理。
第六章獎罰
第二十四條對在創建噪聲達標區,鞏固和完善環境噪聲達標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法規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