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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上下撥378.675萬元(每個新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5.7375萬元)縣財政配套資金66.825萬元(每個新建村級組織活動場所1.0125萬元)縣管黨費列支33萬元(每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0.5萬元)市、縣確定的66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項目資金(每個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共投入基建資金7.25萬元)共計478.5萬元。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項目管理。主要檢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督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實情況;各鄉鎮、項目實施村要根據省、市、縣的總體規劃和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認真組織實施。同時,各鄉鎮黨委要確定專人做好第二輪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中的各項監管工作。
二)資金管理。實行四專”專戶、專帳、專人、專項審批)管理制全力保證項目資金規范、透明、公開地全部用于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中。將項目建設中各個環節的資金支出納入村務公開中,杜絕滯留、擠占、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等情況發生。打造“廉政工程”
三)物資管理。主要檢查水泥、機磚等建材物資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情況。物資公開公示監管辦法的執行情況。看物資招標采購過程中是否存在圍標、串標、虛假招標的問題,備案制度、市場調查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招標采購的物資是否存在質次價高的問題。
四)質量管理。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抽調專業技術人員。對工程進行全程監督。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深入項目村檢查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質量看是否落實了技工職業準入制度,與各村民主推薦的黨員、群眾代表組成工程監督小組。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否嚴把工程質量關,否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和質量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力爭打造全市“精品工程”
五)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三、監督檢查的方法
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方法是采取重點督查與自查自糾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重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
1實地調查。解核實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的落實情況。采取深入實地查看、走訪個別群眾等方式。
2查閱資料。核實項目建設中各項工作實施的科學性、資金使用的真實性。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財務賬簿、會議記錄等資料。
3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肯定成績,聽取被檢查鄉鎮村項目建設實施進展情況、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匯報。溝通監督檢查情況。指出問題。
4下發通報。每次檢查結束后。及時予以通報。對發現違反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規定的要下發整改通知書,要認真總結檢查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涉及有關部門權限的及時移交相應部門處理。
5投訴受理。設立舉報電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級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接受群眾對我縣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種違規問題的檢舉揭發。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6審計監督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審計調查,圍繞資金分配、招標采購、公開公布、建設質量、檔案資料的建立。對發現的問題要提出審計意見,限期整改。項目建成后,除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外,還要進行延伸調查,查核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四、責任追究
監督檢查要做到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并重。追究領導與追究一般人員并重的原則。將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及監管工作納入全縣目標責任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內容,防范和查糾并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格按照《縣領導干部“無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國家公職人員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實行責任追究:
1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進展緩慢。嚴重影響整體任務完成的
2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
3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的
4虛報冒領、鋪張浪費建設資金及騙套專項資金的
5截留、挪用、擠占、轉移、私分財政專項資金的
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縣衛生局副局長
*衛生監督所所長
成員:*縣衛生局疾基婦股股長
*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衛生監督所干部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一、“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管理
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要求,街道辦事處成立“門前三包”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街道城市管理辦公室履行小組職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街道城管辦,具體負責全街“門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社具體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的落實;領導小組負責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調督促執法中隊對違反“門前三包”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街道城市管理辦公室“門前三包”工作的職責任務
1、貫徹落實有關“門前三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街道中心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證“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督促落實。
2、建立街道“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檢查制度和考核制度,組織各社檢查評比,采取明查和暗查、單項檢查和綜合檢查、隨機檢查的辦法,實行月檢查,季評比的檢查評比制度,按照檢查評比的標準年終對各社進行綜合考評。
3、加強對“門前三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門前三包”工作基本情況的統計和分析;定期向街道“門前三包”責任制領導小組匯報;組織安排“門前三包”責任單位責任人及監督員進行業務培訓,業務培訓一年二次,每次不少于8小時;協調“門前三包”相關部門的關系。
4、組織落實“門前三包”責任的掃雪鏟冰工作,建立健全掃雪鏟冰指揮系統,簽訂責任書,做到組織、人員、任務、工具四落實。
5、負責對各社“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城管執法中隊對“門前三包”的檢查、執法。
三、社“門前三包”工作的職責任務
1、各社具體負責本轄內“門前三包”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內“門前三包”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2、按年度與轄內各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簽訂率達到100%,整潔率達到90%以上,責任書要求掛在單位內明顯位置,責任人變更要及時變更責任書。
3、負責“門前三包”落實的檢查、監督工作和日常管理統計報表工作,加強轄內“門前三包”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對“門前三包”單位和責任人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5、制定居民公約,指導組織居民搞好院落住宅門前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協調維護社會秩序。
四、街道執法中隊“門前三包”工作的職責任務
1、負責對各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定人、定責、定路段和日常機動巡查的執法責任制,加強“門前三包”工作的監督檢查。
2、加大督促檢查和執法力度,對沒有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的單位,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違反“門前三包”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街道“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五、轄單位“門前三包”應承擔的職責任務
1、按照、街要求,與街道、社簽訂責任書,并將責任書掛在室內顯著位置,配備監督員,配備必要工具,負責責任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規范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保障人民群眾使用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管理辦法(暫行)》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轄區內已取得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行為和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日常監督檢查包括:質量體系檢查、專項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驗、質量跟蹤檢查、飛行檢查、有因檢查和其它檢查。
第四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
第五條為推動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合理使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與質量信用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職責權限
第六條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和質量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組織開展對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制定全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指導意見和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本省醫療器械監管實際,制定、公布和調整全省醫療器械重點監管品種和重點監控企業,并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定期的組織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和所轄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和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質量信用管理工作;制訂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年度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工作負有監督、指導、培訓的職責。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九條市(縣)局對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健全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檔案和質量信用管理檔案。日常監管檔案應作為企業質量信用評價的依據。
日常監管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基本概況:企業名稱、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企業含委托生產地址和跨省設立生產場地)、生產范圍、通訊方式、工商注冊類型、注冊資金、生產的具體品種;
(二)變更事項: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許可事項及登記事項變更情況記錄;
(三)質量體系考核或認證及跟蹤檢查記錄;
(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抽驗記錄及跟蹤檢查記錄;
(五)質量投訴、舉報核查和處理記錄;
(六)重大產品質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報告;
(七)現場監督檢查記錄及存在問題整改處理記錄;
(八)表彰記錄、處罰記錄、不良行為記錄;
(九)違法廣告記錄;
(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其他記錄。
質量信用管理檔案內容包括: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日常監管信息、監督檢查反饋信息。
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有: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品種、企業許可證編號、產品注冊證編號、發證有效起止時間、變更、換證信息等;
日常監管信息: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中的監督檢查記錄和企業違法、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記錄等;
監督檢查反饋信息:對企業實行行政和技術監督的相關信息。如行政處罰通知書、質量抽樣記錄、質量公告、企業整改報告等。
第四章重點范圍
第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貫徹“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優扶守信,嚴查失信”的原則,強化監管責任,明確工作重點,突出監管效能。重點檢查范圍如下:
(一)國家和省重點監控品種的生產企業;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驗不合格的生產企業;
(三)有舉報投訴或存在產品質量隱患的生產企業;
(四)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生產企業;
(五)上年度信用評價非守信等級的生產企業;
(六)省局、市局認為需要加強監督檢查的企業。
第五章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按《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項目表》(附表1)進行。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檢查:
(一)生產許可證有效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有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二)生產條件的符合性檢查
企業的生產條件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審批操作規范》附件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現場審查標準》的要求。
(三)產品合法性檢查
企業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要求。
(四)企業質量體系有效性檢查。
企業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體系考核辦法》或《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評定標準(試行)》及相關生產實施細則的要求。
第六章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應以質量信用管理為基礎,按照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等級施行分類監管。同時,應確保監管工作的覆蓋面。
(一)對評定為質量守信等級的企業,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核查外,實行有因檢查;
(二)對評為質量警示等級企業,實行飛行檢查;
(三)對評為質量失信企業,實行質量跟蹤檢查;
(四)對評為嚴重失信企業,實行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質量體系檢查,并列入省局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五)對尚未評定質量信用等級的企業,結合本地實際,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新開辦的企業,應加強法規宣傳,幫助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意識,并建立企業質量信用管理檔案。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生產企業提供以下有關情況和材料:
(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及其事項變動和審批情況,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組織機構、生產和質量主要管理人員的相關任命及資格證明以及生產、檢驗條件的變動及審批情況;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與溯源性文件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接受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五)企業違法、違規的整改情況;
(六)檢查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必要資料。
第十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不得隱瞞或編造虛假證明材料,監督檢查人員對企業的技術秘密負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和了解有關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和規定以及相關的專業管理知識。檢查組應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組成,并按行政執法程序進行。監督檢查方式可分為事先告知或事先不告知。
第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履行檢查職責,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根據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定匯總,做出處理意見(需檢驗結果方能做出結論的除外),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附表2)。檢查記錄應客觀真實記錄企業在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檢查記錄須檢查組全體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字,并附相關資料。
現場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等行為,應依法處理,制止行為繼續發生。及時填寫《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表》(附表3),并做好跟蹤檢查。
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論若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合理的意見,檢查組應予以采納。
第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實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檢查中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追究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對在檢查中、、的,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市局應根據省局每年制定下發的《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本轄區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并及時上報省局備案。實施方案中要明確重點檢查范圍和檢查要點,認真組織實施。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應認真加以研究,有針對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和解決辦法。
第二十條市局要按照國家局《醫療器械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的分析匯總工作。《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匯總表》(附表4)、《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附表5)分別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日常監督的基本情況、主要措施及經驗;
(二)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措施;
(三)填報生產企業相關數據。
第二十一條市(縣)局應建立和完善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檔案、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檔案的同時,要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的審核和評定工作,質量信用等級的評定要客觀、公平、公正,確保信用等級評定質量。《安徽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情況匯總表》(附表6)、《年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審核表》(附表7)及相關記錄于每年12月底前上報省局醫療器械處。
第九章附則
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
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促進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行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1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自愿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其業務能力進行認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在本省境內注冊并擁有固定辦公、實驗場所,從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通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認定的檢測項目、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開展相應的輻射環境檢測業務。
第四條 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檢測機構分為甲級和乙級。
甲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電離輻射類和電磁輻射類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現場監測等工作,并可承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輻射監測任務。
乙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除Ⅰ類放射源和移動探傷等高風險源以外的電離輻射項目或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檢測項目和能力;
(三)所有檢測技術人員應通過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
(四)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分析實驗室和工作場所。
第六條 申請甲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監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至少5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配備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師;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30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輻射類檢測能力不得少于20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七條 申請乙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7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檢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至少3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從事輻射環境檢測工作的經歷;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5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電離類或電磁類檢測能力單一類別不得少于2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須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申請書》;
(二)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代碼證);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
(四)辦公場所、場地證明;
(五)檢測技術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
(六)相關輻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價值評估證明;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對所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核認定:
(一)核實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組織現場評審,對申請單位的輻射檢測能力與所申請認定的輻射檢測類別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實,出具評審意見;
(三)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初步認定或不認定意見,并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最終認定意見,并在省環保廳網站上公開。
第十條 通過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的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發生變化時,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其業務能力認定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審核。
第四章 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認定考核等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開展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行業管理,推動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業務比武,評估檢測機構業務水平,促進服務水平提升。
第十四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未通過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能力認定、業務能力認定過期的、暫停認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認定資格的,其出具的數據和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對所提供的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應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查評審、擴項評審以及監督評審后,及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認定評審結果,以驗證其資質的可持續性。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環境檢測業務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獨立承擔工作,不得分包、轉包。
第十八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輻射檢測報告檔案,并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輻射監測報告檔案內容應當包括監測報告、監測分析原始記錄、合同等材料。檔案內容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委托方秘密。屬于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輻射環境監測工作中發現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監測收費標準執行《江蘇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管理辦法》和《江蘇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監測業績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上半年組織專家、檢測機構所在地環保部門對檢測機構上一年度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評價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考核結果及年度信用狀況在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示。
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分為守信和失信兩類。
第二十四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狀況為失信: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編造數據或不按照標準和規范操作致報告失實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認定資質或者超越等級、類別接受委托進行監測的;
(四)未通過業務能力認定復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年度檢查以及在環評報告、驗收監測報告、驗收調查報告或年度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的審核過程中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審查。
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抽查。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輻射監測報告完整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業績報告的;
(四)發現數據異常,未向環保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的,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業務能力認定資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被取消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檢測業務能力認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暫時停止對該機構業務能力認定。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向不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單位予以認定的,或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不予查處、處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為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管,有效打擊計量作弊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誠實守信計量市場環境。根據《XX省市場監管局辦公室關于開展集貿市場計量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X市監辦計量函〔2020〕X號)精神及市局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XX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集貿市場計量專項監督檢查方案。
一、檢查范圍
轄區內使用商貿衡器進行貿易結算的農貿市場、批發市場、超市賣場、個體門店以及經銷或維修商貿衡器的門店和個人。
二、檢查時間
即日起至9月15日。
三、檢查內容
1.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電子秤)用于貿易結算的行為。
2.使用改裝、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進行貿易結算,短斤少兩,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3.銷售具有計量作弊功能商貿衡器的違法行為。
4.提供商貿衡器計量作弊改裝服務或技術指導的違法行為。
5.銷售凈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裝商品的違法行為。
6.未制定計量管理制度和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秤是否已檢定并在檢定周期內使用。
對計量舉報投訴較多的市場、門店和未按《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設置公平秤的集貿市場應重點檢查。
四、檢查依據
《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五、有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集貿市場“短斤少兩”行為是涉及群眾利益的民生大事,也是人民群眾較為關心的“煩心事”。各分局、站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檢查工作,委派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壓實主體責任、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
督促集貿市場舉辦者落實計量主體責任,建立“計量失準先行賠付”等便于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管理制度,按要求設置公平秤,扎實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積極引導經營者自律經營,營造誠信、公平、和諧的集貿市場計量環境,引導集貿市場舉辦者積極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有效減少由此引發的計量糾紛。
(三)做好計量宣傳。
借助此次計量專項檢查,要大力宣傳計量法律法規,提升全社會計量認知度和計量知識水平,提振消費者的消費信心,為助推復市做好計量保障。
(四)認真總結報送。
各分局、站請于2020
年9月15日前將此次專項監督檢查總結報送至區局標準計量認證股,總結應包括檢查開展情況、存在問題、檢查相片等內容。
聯系人:XX
本刊記者 尚海龍
2015 年8 月24 ?30 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據悉,這是該管理辦法實施十年來的首次修訂。《電器》記者注意到,《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不僅增加了能效信息碼及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相關規定,還重點修改了罰則條款。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自2005 年實施以來,在推廣高效節能產品、引導綠色消費、促進技術進步和產品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適應新形勢下推廣高效節能產品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2014 ?2015 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家有關部門對《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
與現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相比,雖然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在整體框架方面并未做出調整,依然分為總則、能源效率標識的實施、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五大部分,但具體條款方面有所刪增和調整。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從原來的二十七條增加到二十九條。雖然刪除個別不再適用的條款,但此次修訂主要是在原版基礎上進行增加和完善。
目前,網購市場可謂“大紅大紫”,并呈現持續快速增長之勢。因此,修訂版本特意在總則章節增加對網購產品的要求。修訂意見稿明確指出,網絡商品交易,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源效率標識。
在修訂征求意見稿中,能效標識增加了一個重要元素——除了原有的5 項內容,還增加了能效信息碼(二維碼形式,掃碼將獲知產品能效的相關信息)。此外,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可在能源效率標識本體上直接印制能效“領跑者”標志。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對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提交材料進行調整。
修訂征求意見稿對授權機構備案工作提出時間要求。據悉,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源效率標識的備案工作,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征求意見稿對于簡單管理和罰則進行了較大調整,即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將重點關注偽造、冒用、虛標等違法行為,并加重懲罰力度。
在監督管理部分,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督檢查主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產品能效標識依法進行專項抽查和監督檢查。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定期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目錄》產品能效標識專項抽查和監督檢查,并會同地方節能管理部門一起向社會公告結果。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對銷售者提出新的要求。
【關鍵詞】職工醫療;醫保管理;工作思路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難題,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難中之最。醫療保險制度推行困難,然而,醫療保險實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樣是一大難題。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這一說法對醫療保險這一世界性難題而言顯而易見。面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這一難題,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就應當堅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地研究、探討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環節,積極開展“實時管理”
醫療保險管理難,就在于它有許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醫療保險不像養老保險那樣由經辦機構直接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而是經辦機構必須通過醫療機構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這樣一來,由于利益的驅動,醫療機構勢必要通過增加醫療服務量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經辦機構為了確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醫療機構進行不合理的醫療服務量,結果很自然就出現了對醫療服務量的控制與反控制這一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醫療保險部門對醫療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定點醫療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根據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變化,不斷采取一些對策。一是對結算辦法理解和執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轉診等辦法加重個人負擔;二是不能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該入院的收入院,不該出院的請出院;三是不能嚴格執行用藥原則,選用貴重藥、進口藥,超范圍用藥;四是不合理檢查,將高精尖儀器作為常規檢查或重復檢查。面對醫院的這些做法,醫療監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單一的、靜止的管理辦法,而必須要采取多種形式、動態的綜合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是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人員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謂“實時管理”是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進行動態的、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從時間上講,是指參保人員從住院到出院這一在院治療階段,管理人員對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進行全天候監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計算機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傳遞的醫療信息和醫療監督管理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實地檢查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費,保證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它依據計算機監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分解住院、不夠住院標準的病人收入院等現象,并杜絕掛床住院、冒名頂替住院等情況的發生。
“實時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1應用計算機系統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信息動態
為了滿足“實時管理”的需要,必須完成計算機“實時管理”系統對住院病人的醫療、檢查、用藥情況實行監察,對反復住院病人進行監控,對特殊病種、特殊治療隨時備案登錄。在具體操作上可專設醫療監管人員應用計算機監控系統,工作日時間內全天候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保險住院病人的動態信息,對日住院人數顯著增多的醫院,對發生高額費用和重復住院的病人,重點監控,及時調錄、登記。這些可疑信息經醫療管理人員分析后確定抽查目標,有針對性地去醫院實地檢查。
1.2實地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
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查外,還要不定時地去醫院抽查。一是抽檢部分住院病人,核對人、證、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頂替住院的現象。二是抽閱在架病志,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核查病人的檢查、用藥、治療情況,如有不合理現象及時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點檢查
對社會反應大、問題多的重點醫院、重點科室、重點病種應進行重點檢查,對有疑問且暫時難以確定的問題,應進行全面跟蹤檢查,并在出院病志檢查時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在實時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的問題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醫療機構反饋,需要扣減費用的違規事例,核準后一定要請醫院簽字認可。
1.4根據群眾投訴,做好檢查處理工作
為了增強群眾醫療保險的意識和提高他們對醫療保險工作的信任程度,應專門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接待投訴群眾,并解答相關政策。對群眾的投訴有備案登記。根據群眾舉報的醫療機構分解住院人次、加重個人負擔及四不合理現象,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即時檢查,對確立的違規事實從速處理,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組織管理人員和專家共同復議,力求處理得科學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與實時管理進行有機結合
管理人員每月核查病志時應當堅持進病房進行實時檢查。對不夠出院標準,或有疑問的,應及時到病房進行調查對轉院的病人做好登記并與計算機提供的重復住院及轉診的信息進行核對分析。
2.堅持動態管理,不斷調整檢查方法
在做好“實時管理”的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實踐證明,通過核查病志,從中發現定點醫院在醫療服務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隨著政策的調整和參保人員的逐步增多,對定點醫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檢查也應不斷的改變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檢查方式應不斷地變換調整
隨著參保人員的不斷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應不斷地及時調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檢查改為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單病種結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內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發現的問題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應倍數扣減費用。
2.2要更新觀念,不斷開拓新思路
由于醫療保險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觀念往往隨著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在管理工作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應根據醫保政策的調整和醫療機構服務觀念的變化而不斷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調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辦法上。否則就不可能發現新問題、新矛盾,管理工作就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2.3要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影響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重要問題
工作中首先要講原則、講政策,強化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嚴肅性,狠抓政策規定的落實,對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不講情面,認真處理。但是由于個體的差異,在醫療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必須正視這方面的特殊性,在堅持原則、嚴肅政策規定的同時,把握好管理的靈活性,對醫、保之間產生爭議的問題,采取慎重的態度,充分聽取醫療機構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問題、處理問題。
3.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提高管理效力
為了使以實時管理為主體、多種形式并舉的動態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學性,以及達到增加監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還應建立幾種制度,以確保不斷提高監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內部相互監督制度
為了保證醫療監督的力度和公正,對醫療監督檢查人員應進行分組。監督檢查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以市內行政區為單位設立。每一個醫療監督檢查組均由來自三個不同部門(醫療管理部、醫療專家組、結算部)的3至4名專職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實時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檢查和住院實際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確各自的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又要相互促進、相互協作。這種做法既增強了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監督機制,同時還能保證專業優勢互補,提高醫療監督檢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醫療監督檢查人員輪轉制度
為了防止監督管理人員長期在一個區域工作而導致監督管理意識的淡化,醫療監督管理檢查小組和成員應實行輪轉制度。這種輪轉含兩種形式:小組檢查區域的輪換和檢查組人員的輪換。通過輪轉,讓從事醫療保險監督檢查人員全面了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運行的整體情況,杜絕醫療監督檢查中的“人情”檢查,克服長時間在某一固定環境下從事管理工作產生的松懈情緒。同時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醫療機構長期適應某一部分人員的檢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應的對策。
3.3建立監督復核制度
實行醫療監督復核的形式主要有兩種:①對檢查出的問題實行集體復議審定,醫療保險各檢查小組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機構的主管領導組織醫療監督管理部、醫療專家組集體研究審定,以增加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檢查,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真實、公開與公正。②成立由三位專家組成的復核小組,對每月檢查的病志有選擇性的進行抽查復核。通過復查,可以檢驗出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并及時堵塞漏洞,促進醫療監督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是一大難題,我們必須在工作實踐中正視這一問題。只要能逐步認識,不斷探索新方法,不斷開拓新思路,不斷完善政策,樹立動態管理觀念,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正確處理好醫、保之間的關系,我們深信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會在這項事業的發展中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最終達到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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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應急管理廳2021年度安全生產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主體
事項
類別
檢查依據
備注
1
省應急廳
對安全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三條 第二款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四條 資質認可機關應當將其認可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范圍。按照國務院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并確保每三年至少覆蓋一次。…… 【規章】《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二十五條 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事故調查組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
省應急廳
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規章】《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修改)第四條第五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
(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
(四)培訓收費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3
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省應急廳
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
省應急廳
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及應急演練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2號令)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6
省應急廳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規章】《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7
省應急廳
對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九)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
8
省應急廳
對礦山、金屬冶煉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9
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工作方案,重點對以下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
【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2月16日修訂;國務院令第645號2013年12月7日起實施)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規章】《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實行)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規章】《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監總局80號令修正)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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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應急廳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行政法規】《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規章】《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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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應急廳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的檢查
市場監管執法類
【法律】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1月10日修訂)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五)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及檔案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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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應急廳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
市場監管執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