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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對內、對外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要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在合作方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于發放小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須經區金融辦初審,報省金融辦核準后方可開展業務。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的經濟發展。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規定的區域外發放小額貸款。如需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區政府初審后,報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出資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區政府初審,報市政府復審,省金融辦備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可實施。
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并會同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區金融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派出機構備案。區金融辦每月定期跟蹤監督、檢查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每半年審計一次小額貸款資金投向。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須于每季第三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區金融辦,由區金融辦初審報省市金融辦,同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
1、人數:《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要求股份公司股份轉讓導致股東超出200人的,應當由證監會申請核準。
2、主體資格:股權受讓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參與經營活動等禁止性情形,如《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
3、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4、禁售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一、存在問題
2006年以來,農合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實現了從兩級法人(鄉鎮和縣級)向一級法人(縣級)的轉變,財務核算也由兩級核算過渡為一級法人核算。實現一級核算后,形成了自下而上、逐級管理的財務模式。但目前財務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縣級農合金融機構沒有制定出一套具有自身特點、便于自身會計操作執行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體系,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根據國家出臺的有關財務政策,以及上級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級財務工作的實際,制定相關的制度;二是沒有根據一級法人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要求,完善“統一法人會計核算管理”等相關制度;三是沒有根據國家的政策、財經制度的變化,對原有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未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二)預算缺乏依據。縣級農合金融機構在確定年度預算最佳投資方案時,缺乏科學依據和可以遵循的財務制度。一些地方沒有考慮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當年信貸計劃、上年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往年收支規律以及影響本年收支因素,開展的預算也并未完全依據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科學程序展開,在確定預算時,忽視所得稅、折舊方法、資本存量,通貨膨脹等風險因素,從而導致資金流失或經費不足,使農合金融機構經營缺乏彈性,制約了農合金融機構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力度。
(三)財務監督與考核不完善。會計事后監督工作在防范結算風險、杜絕業務差錯、完善業務操作流程中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農合金融機構的事后監督乏力,使會計人員因缺乏監督養成不規范的行為,管理上的漏洞和業務中的差錯得不到及時查堵和糾正,因而產生會計風險,嚴重時還可能帶來較大的資金損失,甚至引發違法犯罪活動。
二、針對存在問題,提幾點建議
農合金融機構應立足于以縣級為一級法人這一管理層的角度,建立一個組織規范、職能由“報賬型”向“管理型”轉變的財務管理模式適應現代銀行業改革發展需求。
(一)應完善財務管理辦法。縣級農合金融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后,增加了縣級農合金融機構財務部門的責任壓力,對縣級農合金融機構財務部門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完善考核辦法,實行“統一制度、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財務管理體制。二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制定財務報告制度,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
(二)應完善財務報告體系。財務報告體系應根據所制定的財務制度、財務政策和經營管理者的要求,一方面完整準確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真實反映農合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另一方面,借用西方國家的一些先進經驗,編制預測財務報告,全面收益報告,完善農合金融機構的分部報告。通過準確及時的財務報告,經營管理者能夠改變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獲得充分的現時和將來的財務信息,做出準確的預測和決策。
在談到繼續運用財政政策穩定物價時,戴柏華表示,將繼續通過提高財政補助規模、扶持農業生產和減免流通環節稅負等方式,緩解物價上漲壓力。
重點支持糧食生產等領域
戴柏華表示,今年結構性減稅主要有五大重點,其中減輕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負擔是首要任務。除了未來三年對小微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今年還將大幅提高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以及免征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印花稅,實行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等政策。
運用稅收政策加大對重點領域支持力度也是結構性減稅的重點之一。根據財政部表態,今年稅收政策支持領域的范圍,除了已經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調整、蔬菜批發零售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增值稅核定抵扣辦法試點外,還將研究完善糧食、農業生產資料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營的稅收政策,并出臺支持校車運營、中小學食堂的稅收優惠措施。
戴柏華表示,今年還將穩步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較低進口暫定稅率鼓勵先進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緊缺能源資源產品進口等方面措施。此外,降低物流企業稅費負擔也是減稅重點。戴柏華說,今年將擴大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征稅試點范圍,并落實物流企業倉儲設備用地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等。
降低物價上漲對困難群體影響
物價既反映宏觀經濟運行,又直接影響百姓的衣食住行,是民眾感受的“溫度計”。那么,財政在穩定物價和確保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方面有何舉措?
戴柏華說,下一步,財政部門將進一步采取措施,主要包括:
大力支持增加農產品供給,穩定成品油、化肥等供應,加大對生豬生產的扶持力度,加強儲備物資市場調控,實施政策性糧油定向銷售等。
落實好物流企業和農產品生產流通環節的稅費減免政策,促進降低流通成本;落實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各項補助政策,降低物價上漲對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影響。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指導意見 主營業務 會計核算 機構性質
2008年5月4日,銀監會、央行聯合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隨后各地根據《意見》制定了實施細則。小額貸款公司是國家金融改革的產物,其信貸資產也逐漸成為銀行間和四大AMC(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交易的標的物;在實踐中,我們公司將其信貸資產歸類于非金融資產,按《資產收購業務操作規程》(0000-01001-20.B1版)中關于非金融機構資產項目收購。但筆者在實踐操作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產具備金融機構資產的全部屬性,可以按照金融機構資產來歸類對待。現淺論如下,以供商榷:
一、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的背景決定了其金融機構的屬性
《意見》指出:
1、“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準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3、“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4、“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從《意見》中的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主要依據就是《公司法》和銀監會、央行的《意見》,《公司法》賦予了小額貸款公司企業法人的主體地位,而《意見》則詳細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設立、資金來源、資金運用、監督管理、終止及其他等。可以說,依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除了不能依據《商業銀行法》第2條的規定,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以及資金來源有特殊規定外,其設立、業務監管其實始終受到銀行監督部門的監管。所以,小額貸款公司是一個法律地位特殊,兼具銀行、公司、民間金融的全部特質的“準金融機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決定了其資產就是金融資產
《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是小額貸款業務,屬信貸業務。根據《貸款通則》中對貸款種類的劃分: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對照《意見》中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營業務可歸類為“自營貸款”,小額貸款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運作方式類似,具備金融類資產的顯著特點。
三、從國際會計準則和會計核算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完全符合金融資產的標準
從會計準則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金融資產的定義。我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的國際會計準則,其對金融資產的定義中有這樣一類: 從另―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這完全符合小額貸款公司債權的特征:小額貸款公司發貸時簽訂具有法律約束的合同,明確收回現金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時應進行的抵押資產轉移。
從會計核算方法的角度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核算方法在實際操作中與金融機構類似。《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方法介紹 》(財會月刊,2012年第16期)根據各地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以及監管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核算方法進行探討,闡述了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貸款計息、貸款的期末計價、銀行借款四類業務的會計處理,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這四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方式均與銀行的處理方式類似,而小額貸款公司的“銀行存款利息”記為“營業收入”,與一般企業將“銀行存款利息”沖減“財務費用”的做法明顯不同。因此,小貸公司的貸款資產應為金融資產。
《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由省金融辦審批,領取營業執照后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從機構性質上看,盡管現行法規下小額貸款公司尚未獲得金融許可證,企業性質不屬于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符合《貸款通則》中對貸款人的要求: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也受到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部分監管,可以認為是“準金融機構”。此外,《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 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 ’為基準加點確定。”從銀行拆借資金的利率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也是小額貸款公司“準金融機構”身份的佐證。
綜上,小額貸款業務屬貸款業務,小額貸款資產屬于金融資產,小額貸款公司則是從事金融業務的“準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處于銀行、公司和民間金融之間,是民間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一種中間形式,未來極有可能納入金融體系中。
參考文獻:
《貸款通則》
《公司法》
《商業銀行法》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厚積薄發
《中國農村金融》:首先,祝賀順德農商銀行順利獲批發行農合系統首單ABS。請您先介紹一下順德農商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發行情況。
姚真勇:順德農商銀行2014年首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金額共153370萬元,分為優先A級、優先B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其中優先A級資產支持證券占73.02%,發行金額為112000萬元,評級為AAA/AA+,加權平均期限0.96年;優先B級資產支持證券占9%,發行金額為13800萬元,評級為A/A,加權平均期限1.47年;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占17.98%,發行金額為27570萬元。
《中國農村金融》:請介紹一下農合系統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背景情況。同時,順德農商銀行有哪些“積淀”與超乎尋常之處,才能成為試點單位,并發行農合系統首單ABS?
姚真勇:2013年7月2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中,要求“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和經濟結構調整”。2013年8月28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將其作為盤活資產存量的重要政策措施。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部署了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13年11月,銀監會合作部在北京召開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會議,選定六家農商銀行作為全國農商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試點單位,試點總額度為50億元,順德農商銀行幸運地入選為其中一家,取得15億元額度,是六家農商行試點中額度最大的一家。
順德農商銀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具有六十多年發展歷史的順德農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底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是廣東省首批成功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之一。改制四年半來,順德農商銀行各項業務實現了又好又快、穩健可持續的發展。截至2014年6月末,總資產歷史性地跨越2000億大關,達2001.32億元,對比2009年底改制時的1015億元,翻了一番;各項存款余額1389.98億元,比改制時的846.88億元增長了64.13%;各項貸款余額973.58億元,比改制時的497.19億元增長了95.82%;不良率則由改制時的2.38%降至0.87%;資本凈額達170.37億元,比改制時的86.64億元增長96.64%。今年上半年,撥備前利潤21.94億元,同比增長23.98%;利潤總額19.56億元,同比增長10.56%。年化ROA為1.56%,年化ROE為19.54%。目前,順德農商銀行所有核心風險指標均達到了銀監會公布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是全國首批28家農商銀行標桿銀行之一,也是廣東三家農商銀行標桿銀行之一。按照2014年度英國《銀行家》雜志的排名,順德農商銀行在全球1000家大銀行綜合排名第339位,在全國100家大型銀行中排名第37位。
順德農商銀行具備一定的經營實力和良好的合規與內控能力,同時,始終秉承“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的宗旨,專注于服務當地經濟,存貸款份額均占當地銀行業首位,受到了當地政府和廣大客戶、市民的支持。在服務好“三農”和小微經濟的基礎上,順德農商銀行也重視開展金融市場業務,經過長期努力,樹立起了一面富有農合特色的旗幟。自2000年加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以來,順德農商銀行一直表現活躍,自2002年以來,連續多年被評為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優秀債券承銷商,以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優秀結算業務成員單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優秀交易成員。目前,順德農商銀行債券交易量與承銷量均排在全國銀行間市場前列:2013年全年的債券業務量1.82萬億元,在全國農商銀行系統中排名第4位,在全國2000多家金融機構中排名第46位。2011年還取得“債券結算業務”和“非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兩項新的業務資格,是目前全國僅有的同時具備這兩項業務資格的兩家農商銀行之一。2013年6月,順德農商銀行還以承銷商及財務顧問的身份,主導承銷了廣東省佛山市第一期區域集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為順德中小企業募集資金1.4億元。
專業至精
《中國農村金融》:成為試點單位后,順德農商銀行為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哪些努力、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姚真勇:2013年11月取得試點資格后,我們立即展開了各項籌備工作,于12月初選定了主承銷商、信托公司、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作機構,并正式啟動了首次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工作。為順利開展本次項目,成功發行首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我們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第一,精挑細選確定入池資產。為了貫徹監管機構對于項目風險控制的要求,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我們在資產池組建階段即對擬入池的貸款制定了嚴格的合格資產篩選標準。除了入池資產的信用質量,我們在整個資產挑選過程中還對資產池的行業集中度、支行集中度和借款人集中度等指標進行有效監控,并借鑒了主承銷商/財務顧問的經驗,利用順德農商銀行較為先進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從項目初期就對資產池和資產支持證券的現金流匹配進行規劃,設定了專門的監測指標,動態調整資產池,從多個維度優化資產池篩選。
第二,就抵押權變更登記事項與登記部門進行協調與溝通。與當地登記部門協調溝通入池抵押貸款抵押權登記變更事宜,確保實現抵押貸款及其附屬擔保權利的全部轉移。本次項目安排了超過資產池資產數量一半的抵押貸款入池,而抵押貸款批量入池伴隨的抵押權變更登記問題一直都是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的一個操作難點,實踐中也少有地方登記機構辦理過類似業務,幾乎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在本次項目開展過程中,我行與房地產登記部門保持了積極溝通,共同商討了抵押權變更登記過程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順德當地登記部門對于業務創新一直抱有濃厚的興趣和開明的態度,我們在辦理抵押權變更的過程中獲得了房地產登記部門的大力支持,順利完成了抵押權確權登記工作。
第三,協調行內各個部門及支行,齊心協力推進項目工作。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對于行內而言,還屬于比較新穎的業務,許多部門對該項業務并不十分了解。為此,我們在行內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并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知識進行普及,增強支行及總行各個部門對該業務的理解。為加強整個項目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本人親自擔任項目領導小組組長,行長擔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主管行長及部門負責人任組員,抽調了投資銀行部、金融市場部、信貸部、公司部、計財部、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等相關部門業務骨干組成了項目工作小組,確保全行能夠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地推進項目工作。
第四,就項目需求進行系統開發,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系統支持。為履行我行作為貸款服務機構對入池資產進行盡職管理的承諾,履行有關管理職責,在我行各級業務和技術人員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經過數月的開發和測試工作,成功上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系統。該系統改造項目為我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效開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統支持。
第五,積極開展銷售工作。為確保本期證券的成功發行,我行在項目開始之初,就展開了對本期證券的銷售工作。在項目獲批后,我行金融市場部、投資銀行部還與主承銷商一起組織了各地的路演,走訪客戶超過50家,為我行能夠成功發行本期債券做了充分的準備工作。
《中國農村金融》:按照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資產證券化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順德農商銀行成功發行首單ABS之前,都做了哪些籌備工作?
姚真勇:自2005年3月21日人民銀行牽頭主持召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以來,國家有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相關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有: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和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等。這些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制度的出臺,有效解決了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市場準入、參與機構職責定位、金融監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稅收制度、投資人保護、抵押權批量變更登記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將資產證券化納入了合法規范的軌道。
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起機構,需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要具備《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中規定的七個條件。在提交的資料方面,根據3號令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2005年第7號公告),我行與信托公司聯合向銀監會、人民銀行分別按照規定報送了由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聯合簽署的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計劃書等11份文件和資料。經過銀監會及人民銀行的審批,順德農商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符合監管方規定的各項條件,獲批發行。
在本次信貸資產證券化工作過程中,我行投入了來自投資銀行部、信貸管理部、公司銀行部、金融市場部、合規與風險管理部、計財部、信息科技部的多名高素質專業人才,包括國家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同時還在原有的業務系統基礎上進行優化,增加了資產證券化項目業務處理、會計核算和管理信息等功能,以滿足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需要。為保證業務能順利開展,我行還研究、制定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細則、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核算管理辦法、證券化信貸資產管理辦法等內部制度,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操作規程、會計處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進行規范及明確。
如虎添翼
《中國農村金融》:順德是民營經濟與小微企業發展的寶地,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對順德農商銀行來說有哪些重要意義?對貴行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有何幫助?
姚真勇:從我行經營的實際情況來看,若能夠借助信貸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業務手段,則可以對我行在拓展服務實體經濟資金來源、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拓展中間業務,以及實現風險資產規模控制、業務結構調整等經營目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從而深入推進我行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戰略轉型,促進各項業務的全面、協調、持續發展,達到更好地服務當地經濟、服務“三農”與小微企業的目的。我行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有以下積極意義:
第一,盤活存量資產,提高我行服務“三農”與小微企業的能力。順德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是我國民營經濟與小微企業發展的先行者,小微企業發展非常快,我行的貸款也是以民營企業、“三農”、小微企業為主要投放對象,本次信貸資產證券化選取的資產也是全部選取了優質的小微企業貸款和“三農”貸款。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我行可將現有的信貸資產重新組合并打包轉化為證券化產品出售,這將有力地盤活我行優質存量信貸資產,優化資產結構。與此同時,我行將由此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釋放原有的信貸規模,用以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特別是“三農”、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為更好地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問題提供新的出路。
第二,優化我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長久以來,我國銀行業資產長期化、負債短期化趨勢明顯,資產負債期限結構錯配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壓力較大。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為我行提供新的資產負債管理手段,可使我行靈活調整資產負債結構,減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對流動性的影響,明顯提高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可以將較難流動的中長期貸款置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
第三,拓展銀行盈利的新增長點。我行希望通過開展證券化業務,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開拓新的中間業務收入來源,減少對傳統存貸業務的依賴,降低由于利率市場化導致息差減少而對銀行經營的影響。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我行可作為貸款服務商繼續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管理和服務,獲取合理的服務報酬,并有機會開拓證券化操作的結算、托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進一步拓寬中間業務范圍,強化金融服務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資本的情況下,增加銀行的業務收入,促進我行盈利模式的轉變,樹立和鞏固我行在資本市場創新進取的良好形象。
業內人士表示,“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已經做好準備,只等監管部門的一張牌照。
引導其立足小微金融的市場定位 改善金融競爭生態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而據媒體報道的全國首份地方版《試點民營銀行監督管理辦法(討論稿)》規定,民營銀行需一次性拿出注冊資本5億至10億元,設立后視發展情況逐步增資。專家分析認為,如果上述《辦法》為真,那么,未來的民營銀行將定位于社區銀行或小微金融機構。
其實,在當前中國經濟結構矛盾日益突出,轉方式、調結構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民營銀行等中小銀行的發展,對改善金融競爭生態,增加金融服務供給,緩解民營經濟、小微企業和“三農”面臨的融資約束,提高宏觀融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從國際上看,多數國家尤其是大國經濟體中,數量較多、競爭程度較高的銀行業市場結構往往效率較高,可以充分發揮中小銀行立足社區、貼近小微企業,在緩解信息不對稱和降低業務成本方面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因此有專家表示,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應更多將銀行業看做現代服務業中一個競爭性產業部門,由大量具有不同所有制、不同產業背景的資本共同參與的多層次競爭性市場體系,并最終通過在金融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提高金融中介服務的微觀和宏觀效率。
風險仍然存在 互聯網金融嫁接重組有希望
針對民營銀行可能存在的風險,多位專家表示,審查申請企業資質、嚴格行業準入監管至關重要。制度保障是民營銀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首先,存款保險等配套制度要迅速跟上,才能確保隔離民營銀行的經營風險。此外,還需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管,例如加強對信息的真實性監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也被視為民營銀行監管的重要一環。
但專家同時表示,民營銀行要真正“落地”,目前尚需出臺配套政策,敲定準入門檻并實施細則。另外,由于國內民營銀行籌辦經驗不足,在吸儲能力、客戶資源等方面,均存在先天不足。
對此,原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建議,在互聯網金融的基礎上,嫁接重組成民營銀行是有希望的。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應該是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加工傳遞金融信息,辦理金融業務。過去傳統銀行是點對點搜集信息,只是用了信息技術的匯集加工,沒有多頭開放的信息源。互聯網金融運用社交網站、移動支付、搜索引擎、云計算,基于新技術完成信用評估。現在互聯網企業已經可以開展基于第三方支付的結算,基于電商信息的小微貸款,基于支付賬戶的簡單金融產品的銷售等等,但這些都是金融的單項業務,而存款、貸款、結算,三者結合才叫銀行。互聯網可以解決小額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問題,但仍難以解決大額個性化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互聯網金融嫁接重組銀行還需要網上和網下的結合,這是民資進入銀行業成功率比較高的渠道。
[關鍵詞] 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發行;管理
一、現狀
當前我國國債發行的兩大主要品種是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記賬式國債是由財政部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以電腦記賬方式記錄債權并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債券;而憑證式國債是以財政部為發行主體、以國家信用為保證、面向城鄉居民和社會各類投資者發行的儲蓄類債券。自1994年憑證式國債開始發行以來,至今已經有十年的歷史。在十年的發展過程里,憑證式國債以其較低的發行成本、穩定的收益、變現的靈活性等特點受到了發行主體和廣大投資者的青睞,對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擴大人們投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從近幾年憑證式國債發行市場的實踐情況來看,目前憑證式國債發行及管理均已進入了較為成熟的階段,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了憑證式國債的承銷方式
在2002年組建了憑證式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由40家資產質量好、管理規范性強、網點普及性高的金融機構組成,并且推行了成員資格年審制,在年度發行期結束后進行綜合考評,對承銷團成員優勝劣汰,有利地加強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和推動了承銷團成員完善和提高服務質量。另外按照“自由申報、總量平衡”的市場化的原則確定各承銷團成員的國債承銷數量,改變了以往按儲蓄存款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分配發行任務的方式,理順了發行機制,量化了承銷機構的責、權、利關系。
(二)豐富了憑證式國債發行品種
從1997年開始,憑證式國債改變了以往單一的發行期限進行了多元化改革,陸續推出了2年、3年、5年期三個品種,對于發行主體財政部而言,均衡了債務負擔;對于購買主體投資者而言,滿足了不同的購買需求。
(三)開拓了憑證式國債的金融附加功能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規定了1999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可在原購買銀行辦理質押貸款業務。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的推出,是憑證式國債在具備儲蓄功能的同時又兼具了融資的功能,滿足了投資者短期融資的需要,也促進了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的開展。
(四)實行了憑證式國債的分段發行制度
從2001年開始實行憑證式國債的分段發行制度,即將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期分為若干個時間段,在每個階段內都有固定的發行計劃。這樣的改革措施合理平衡了國債的發行進度和數量,解決了憑證式國債以往年度年初熱銷、年末滯銷的不均衡問題。
二、問題
憑證式國債發行、管理方式上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憑證式國債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提高了承銷機構的服務意識,方便了社會公眾購買,但由于法規建設及監管方式發展的相對滯后,作為憑證式國債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對憑證式國債的監管方面仍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局限在統計分析及檢查調研上,難以有效地監管承銷機構在發行過程中存在的超發、惜發和兌付過程中的套取資金行為并切實防范由此帶來的各種風險。
(一)超發、惜售現象突出
目前憑證式國債的承銷團中除去國家郵政儲匯局外,其余的均為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都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當自身持有國債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資行為時,必將出現惜售行為。這種現象在基層的商業銀行較為普遍,因其投資渠道狹窄又缺少專業的理財人才,從而購買國債獲取穩定的收益就成為其重要的投資項目。而當商業銀行經營良好,投資渠道廣泛時,就會出現超發的行為,一方面可以獲得暫時性的大量資金,另一方面又可以獲得發行及兌付的手續費。目前對商業銀行超發、惜售憑證式國債的監管僅局限于要求其加強自律意識,并無有效的監管措施。
(二)商業銀行被動持有憑證式國債所帶來的經營風險難以預測
商業銀行承銷憑證式國債的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銀行儲蓄利率變動的市場條件下,有可能出現大批的投資者提前兌付憑證式國債套現的情況,將本來應該由投資者承受的市場風險轉嫁到承銷機構身上。當承銷機構被動持有的憑證式國債積累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可能影響到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嚴重的情況就會出現資金運營的風險。
(三)投資者購買需求與基層銷售網點分配之間的矛盾
憑證式國債因其安全性最高、操作簡單、收益穩定等優點,受到了眾多投資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資者的關愛。在每次發行期的首日,都可以看到排隊爭購的現象,可見憑證式國債已經日漸成為一項重要的投資項目。但是在實際的發售過程中,經過承銷機構總部往下的多重分銷過程,真正分配到基層網點的發售數量很少,與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的實際需求不相適應。另外廣大農民購買難的問題尤為突出。憑證式國債操作簡單、收益穩定的特點是非常符合農民投資心理的,但是由于農村的銀行網點較少,而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農信社又被排除在憑證式國債的承銷機構之外,農民投資者的購買需求與農村銷售網點少之間的矛盾就顯得十分突出。
三、對策
針對目前出現在憑證式國債發行、管理方式上的問題,作為監管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作為承銷機構的各商業銀行及其分銷網點應當在以完善憑證式國債的發行、管理方式。
(一)制定和完善憑證式國債發行、管理方式的相關制度規定
目前人民銀行尚無正式的憑證式國債監督管理辦法出臺,使得各級憑證式國債的監管部門均是在沒有系統健全的制度規定情況下進行監管,對于很多實際性問題的監管處理缺乏法律依據,同時也使各承銷機構發行、兌付憑證式國債的隨意性增強,而規范性減弱,不利于建立統一、良好的發行秩序。筆者認為人民銀行應該借鑒已經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以及憑證式國債發行、兌付過程中的實際問題,盡快出臺《憑證式國債監督管理辦法》,樹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作為憑證式國債監管部門的權威地位, 進而才能更好地加強對承銷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擴大承銷團的機構成員
作為農民購買憑證式國債困難這樣老生常談的問題,解決的方法無外是增加基層農村網點機構數量和發行數量。從發行數量來看,各網點的分銷數量都是被上級機構額定好的,由于各承銷機構要考慮到全轄的分銷情況來統籌安排,發行數量上必然會向經濟基礎較好的地區傾斜,所以增加農村網點發行數量的難度較大。從增加基層網點機構數量上看,各商業銀行在增設網點之前,必然要考慮成本與可能實現的利潤,而目前的現實情況是許多農村網點均處于虧損的狀態中,所以期望商業銀行在農村增設網點也不現實。那么解決農民購買難的問題就只有擴大承銷團的機構成員,把農村的主力金融機構農信社吸收進來較為可行。
(三)繼續改善憑證式國債的服務水平
由于憑證式國債主要是面向城鄉居民發行,因而投資者中最多的就是缺乏金融知識的中、老年人,因此憑證式國債的宣傳和服務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作為監管機構的人民銀行應該在政策導向和業務咨詢上提高水平;而作為承銷機構的各商業銀行要在業務創新方面不斷突破現有模式,提高憑證式國債發行、管理的科技含量。通過電子化的方式實現對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兌付等情況進行遠程實時管理;實現債權計算機管理,提高債權管理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現同城同行的通存通兌,方便投資者購買和兌付等,使有限的資金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
(四)進一步豐富憑證式國債的期限結構
目前的憑證式國債發行期限結構主要集中在三年和五年兩個發行期限內,缺乏短期和長期發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建議在今后憑證式國債的發行實踐中嘗試發行短于兩年、長于五年發行期限的憑證式國債,以達到滿足不同投資者的購買需要,形成多種償還期限,平衡國家債務負擔的目的。
(五)開發儲蓄類國債新產品
由于目前的憑證式國債是固定利率的儲蓄類國債,如在發行期內遇到儲蓄利率大幅上調,那么相應所帶來的市場風險則會因投資者的提前兌付而完全轉嫁到作為承銷機構的商業銀行身上。考慮到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作為發行主體的財政部和作為監管機構的人民銀行應當聯合考慮開發浮動利率的儲蓄類國債,基準利率可以根據儲蓄利率和二級市場國債收益率相結合而進行的測算來確定,甚至可以考慮與通脹率進行掛鉤,一方面保證投資者本金幣值的安全,另一方面將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市場化。
關鍵詞:銀行卡持卡人;資金安全權;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4-02
一、銀行卡持卡人的法律關系、法律地位的分析
在銀行卡法律關系中,主要有三方主體:發卡銀行、持卡人、特約商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法律保護。”該法條說明消費方式包括三種情況,一是購買商品,二是使用商品,三是接受服務。而判斷持卡人是否為消費者,應當依據其行為來斷定。銀行卡作為一種金融產品,是由商業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相應服務,因此,應該認定持卡人具有消費者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具有安全保障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持卡人作為消費者,其最重要的權利就是資金安全權。
二、銀行卡持卡人資金安全權應受法律全面保護
所謂銀行卡資金安全是指持卡人的賬戶資金不被不適當地減少。資金安全權性質上表現為持卡人的財產權益[2]。資金安全作為持卡人最為重要的權益,在持卡人進行消費、接受服務、存取款等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不僅會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引起一系列的財產糾紛,而且也不利于銀行金融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隨著銀行卡數量的增多,由其引起財產糾紛侵害持卡人資金安全的糾紛時有發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但是這些規定都不夠具體明確,因此,持卡人的資金權益應該受到法律更加全面的保護。
三、銀行卡持卡人資金安全權的保護現狀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持卡人資金安全糾紛不斷發生,持卡人的財產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地保護,在消費交易中產生諸多問題。銀行卡持卡人資金安全受侵害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商業銀行不合理的掛失制度
所謂銀行卡掛失是指銀行卡丟失后,將銀行卡丟失的情況通知發卡銀行暫停一切交易活動的一種方法[3]。我國現行的銀行卡掛失法律制度主要規定在《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第52條第5款:“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由此看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并沒有明確規定銀行卡掛失后的風險責任的具體承擔。實踐中,國內大多數銀行在銀行卡掛失問題上通常規定,自掛失起至掛失后24小時(有的36小時)內風險由持卡人來承擔。我們認為對掛失的這種約定對持卡人是不合理的。通過問卷調查,我們得出數據,在“對銀行卡的哪些問題不滿意”的回答中,有34.7%的被調查者對銀行卡掛失時間長這一問題不滿意。由此可見,現存的銀行卡掛失制度還有一些不合理之處,還需要不斷改進完善。
2.銀行卡被冒用,發卡銀行、特約商戶未盡審查義務
盜刷他人銀行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騙取財物或服務的行為。在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查義務主要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支付結算辦法》第144條的規定,這些義務主要有:該卡是否在本商戶簽約銀行所辦理的信用卡;刷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審查銀行卡的物理狀態;審查刷卡人身份證照片或卡上照片是否與本人一致。在我們的調查問卷中,針對銀行卡被盜刷問題也做出相關的提問,對于這一問題,有14.1%的被調查者遇到過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
3.銀行atm機和pos機系統存在安全隱患
atm機是銀行設立的一種為持卡人全天候提供存款、取款轉賬、賬戶查詢和密碼修改服務的銀行自動服務系統。而pos機通常作為收費設備放置在特約商戶收銀臺等地方并通過專門技術與銀行系統聯系在一起,綜合成為pos系統。如果銀行卡atm、pos機等聯網系統、運行程序、服務系統不能正常運轉、正確回應持卡人的指令,不能在持卡人賬戶上正確地記錄,則程序或系統出現技術故障就可能使整個資金劃撥網絡運行處于不確定狀態,繼而對持卡人資金安全造成侵害。在我們的調查中,有28.2%的被調查者遇到過pos機交易不成功的問題。由此可見,現實中還存在著對持卡人資金安全產生威脅的問題,而這些安全隱患大多是和銀行提供的系統存在隱患有關。
四、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持卡人資金安全權保護的現狀
1.缺乏專門性的立法
我國關于銀行卡持卡權益保護的規定沒有專門的立法,目前,我國對銀行卡持卡人權益保護的立法主要見于《商業銀行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這些法律在銀行卡持卡人權益保護方面都過于籠統和粗略。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金融法律雖然都原則性地提及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但在規范設計上,并未對持卡人的權益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不能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持卡人提供適當保護。
2.銀行卡立法層級較低
在現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大多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做出的一些具體規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持卡人權益的作用,但是這些文件效力并不高。例如,最主要的規范性文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唯一專門規范銀行卡業務的法規,但該辦法屬于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及法律行政法規,現行銀行卡方面的立法效力層級低,這對保護持卡人的權益是十分有限。 五、銀行卡持卡人資金安全權保護的具體建議
1.完善銀行卡掛失制度
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掛失制度,建議可以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修改時刪除“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這一規定,對掛失后責任的承擔在該辦法中做出具體細化的規定,建立合理的責任分配機制,由發卡銀行承擔主要責任,持卡人在一定情況下承擔一定限額內的責任。比如掛失后的風險責任承擔除因持卡人的過錯外,轉歸于發卡銀行。這樣就能更好的促使商業銀行行使資金安全保障義務。
對商業銀行提供的章程或協議中的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比如對涉及持卡人資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條款在法律法規中做出規定,限制商業銀行濫用格式條款,同時,通過立法,賦予金融消費者對商業銀行合同條款的選擇權。允許商業銀行在掛失后承責聲明中加入免責條款,比如可以借鑒外國商業銀行的經驗,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免責: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后,拒絕協助銀行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持卡人故意將使用密碼告知第三人;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戶串通進行欺詐;持卡人違反約定,未在銀行卡上簽名而導致被冒用。除這些免責條款所列情形外,掛失后的損失全部要由銀行承擔。
2.修改完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
為了全面保護持卡人權益,要加強法律法規對持卡人資金安全權的保護。除了可以修改《商業銀行法》或《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發卡銀行的具體義務和責任承擔外,還可以對現行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修改,可以專設章節或增加新條款對金融消費者與其具體權益做出規定。同時,修改《人民銀行法》等相關金融法律法規,除需明確保護持卡人權益的目標外,還要注意細化商業銀行的審查、告知、提示、保密等義務,防止金融機構利用壟斷地位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4]。
3.制定、出臺新的法律規范,提高立法等級
鑒于我國現行法律對持卡人的保護存在很多不足,包括立法層級低,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整體性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特別法,來改變持卡人的弱勢地位,平衡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防止金融機構濫用其強勢地位。在立法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聯邦電子資金劃撥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立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出一部位階較高的法律法規[5]。建議盡快制定專門的《金
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專門立法明確持卡人和金融機構的責任,特別是銀行卡掛失和持卡人資金受損的責任,并且在利益上傾向保護持卡人的權益。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規范銀行卡消費領域的普通法地位,由此給持卡人權益保護極為有利的法律環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在將要出臺的《銀行卡條例》中,對銀行卡的發行,銀行卡消費交易,銀行卡資金安全,銀行卡掛失,銀行的責任承擔等問題及商業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合同文本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限制,改變金融消費者被動接受格式條款的現狀,以便更好地保護持卡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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