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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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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就如何加強大學生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律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以期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

    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環境;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作者:姚興良 單位: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

    參考文獻:

    第2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物資采購;合同;法律風險管控

    中圖分類號:G352.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1

    企業的物資采購是幫助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的重要環節。為了明確市場交易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把握好交易過程中簽訂合同條款的完備、準確、合法等性質對于防范法律風險來說至關重要。

    一、物資采購合同簽訂前存在的風險以及防范

    1.審查供應方資格

    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該對對方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相關的民事行為能力。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合同簽訂的授權證明等證件。還需通過各種渠道調查對方企業的商業信譽、在該行業中的地位、產品銷售途徑以及市場所占份額。除此之外,還要特別注意對方的基本信息如地址、法人代表以及年檢情況。一旦發現對方證件虛假或者證件已經被吊銷等情況,需及時到工商部門查詢該企業機構的基本狀況,確認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履行能力。對于合同金額較大的情況,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合同談判

    由于物資采購合同合同雙方要求的義務是一方供貨,一方付款,因此在物資采購合同的談判過程中應該重點關注采購合同標的物、質量條款、價款以及交付等問題。首先,談判雙方應該明確合同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例如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以及數量等內容。其次對于價款,如果是采購單一貨物,單價固定,價款會比較清楚。但是對于采購多種貨物或者進行長期交易,雙方必須就貨物的價款、數量、計量標準、產品附件等進行明確。最后,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是采購合同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在貨物的送貨、收貨過程中會涉及到貨物運輸風險等問題的承擔,因此合同雙方應該明確交貨時間、方式、地點。

    二、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下面將針對具體的合同案例對常見的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

    1.合同雙方資格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履行民事責任或者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例如,某企業的物資采購合同顯示簽訂雙方分別為,供方:A市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運銷處,需方:B市某建筑公司采購處。在該合同案例中,合同的簽訂雙方分別為運銷處以及采購處,這兩個部門都是企業的職能部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樣的職能部門是不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因此,該案例中的簽訂雙方不是合法的簽約主體,除非在簽訂之前這兩個部門已經得到企業法人的授權或者事后追認。正確的合同主體應該是A市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B市某建筑公司作為法人來簽訂采購合同。

    2.質量要求約定

    產品質量情況及技術標準是衡量一個產品的基本標尺,在簽訂合同以后,合同標的物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就要根據合同中的規定來確定雙方責任。

    在某合同案例中某條規定顯示,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相關標準執行。在該約定中,關于質量技術標準的約定模糊不清,《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質量標準要求不明確的,按照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履行;沒有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或者通常標準履行。因此,該條款應該改為:按照廠商或者國家的生產標準(標明標準號)執行,如果產生爭議則按照相關技術監督部門的檢驗為準。

    其中合同還有條關于質量問題的規定為:供貨方對于貨物質量負責的條件以及期限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這一規定中沒有明確的責任期限及條件,“國家相關規定”這一概念過于模糊,在日后極易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或者經濟損失。雙方應該按照國家產品質量或者行業的慣例對買方承擔產品質量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之后只要是在合同規定時間期限之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買方就有權利要求賣方作出相應的賠償。

    3.驗收條款

    貨物的驗收是履行采購合同的重要環節,在完成驗收并且在合同標的物符合合同規定之后,合同賣方才完成了其交貨任務。某合同的某項規定為,驗收方式以及提出異議的期限:當場驗收合格后七天內。該規定只標明了驗收地點和驗收期限,并沒有規定驗收的方法及標準。這樣在驗收環節就極易出現爭議。雙方應該明確驗收方法,選擇抽樣驗收還是全面驗收,理化驗收或者是感官驗收等方式。其次合同雙方要確定驗收標準,按照行業規定標準或者國家標準(需要注明標準號及名稱)。

    4.結算方式

    某合同某條款顯示,結算方式、期限、現金結算,帶款提貨。其中,該條約中沒有標明是否是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以及支付的貨幣種類,其次賣方為了能夠及時收取貨款要求買方帶現金結算的做法違背了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

    5.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四種,分別為:調解、和解、訴訟、仲裁。某合同中規定:對于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按章國家《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這樣的標注太過籠統,十分空洞。應確定選擇哪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若選擇訴訟或者仲裁,還應該事先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6.違約糾紛

    由于合同的簽訂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因此,違約就需要承擔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以及賠償相關損失等法律后果。企業的法律部門在審查合同時要確保合同違約條款以及糾紛處理方案不會損害己方利益,除此之外還要參與合同履行的監督工作,及時發現法律風險,防止違約事件的發生。

    三、結束語

    物資采購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貨款支付、交貨進度等內容對于企業生產效益以及生產效率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從合同的制定、合同履行一直到合同履行后的相關問題建立嚴格規范的監管措施,提高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素質、加強企業的合同簽訂管理、防止相關法律問題的出現,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必將對于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以及管理水平提供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陳海生.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防止利用合同犯罪的必要措施[J].學習與研究,2015,05.

    [2]越樵.《合同法(草案)》規定合同監管既符合國情又順應合同法的發展趨勢[J].工商行政管理,2014,19.

    [3]張經.中國合同的管理[J].工商行政管理,2014,21.

    第3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買車方(乙方)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現將牌號為;_____,車主_____,發動機號_____,車架號_____的_____色_____車壹輛,轉賣給乙方,本著雙方自愿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該車_____年月_____日成交。成交價格人民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元整。

    二、甲方保證該車來源合法,該車的一切證照手續齊全合法有效與檔案相符,保證乙方隨時過戶轉籍。

    三、乙方購買該車后,如發現該車在交付給乙方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須立即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購車款_____拾_____萬 仟_____佰元整,并賠償乙方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負責相關法律責任。1、有盜搶嫌疑;2、發動機號車架號與檔案不符;3、車身顏色未經審批改造;4、遺留交通違章肇事未結案;5、有債權債務抵押借款扯皮糾紛;6、分期付款購車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車管部門或相關執法機關凍結;7、非法組裝拼裝車輛;8、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原車主過戶證件手續致使乙方不能過戶;9、檔案審驗的簽字簽章,如有任何一種屬偽造致使乙方不能過戶或過戶后被發現追究的;10、該車在轉賣給乙方后,無論是否辦理過戶轉籍,無論賣出時間長短,一旦被發現在本次轉賣有盜搶行為的;11、非法轉賣他人車輛的。

    四、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前,該車發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經濟糾紛、債權債務、交通違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負責,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后,該車發生的上述責任由乙方負責。

    五、該車過戶費由_____ 方負責,現雙方確定:甲方在 20_____年 月_____日前提供該車一切過戶手續,并協助乙方過戶。

    六、甲方現已于_____ 年月日將該車及該車行駛證購置證,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養路費保險費單證交給乙方,乙方已付清車款人民 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元整。

    七、本協議甲乙雙方一旦簽字,即被視為完全領會協議條款并愿意按各條款內容執行。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生效并隨附對方 證復印件為憑。

    九、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4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由于證券市場對成本和收益的更為關注,也使降低投資成本和風險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顯得更為重要。基于證券糾紛是影響證券投資風險和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證券糾紛又具有證據方面難以收集,訴訟成本較高的特點,因此,解糾機制對降低成本和風險有重要意義,證券市場對高效的解糾機制的需要更顯突出。針對我國證券糾紛解決的實踐,公正、高效的解糾機制必須解決好解糾方式、證據規則和費用負擔及法律適用等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解糾方式。調解、仲裁和集團訴訟在證券糾紛解決中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1、調解。調解是高效、低成本解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我國證券糾紛的處理上并未有多大發展。調解既有利于訟累,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而且可以加速糾紛解決、降低成本。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在證監會、全國證券業協會、省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比較大的證券公司等設立調解委員會,大力發展非訟調解;另一方面,通過證據制度改革和完善、強化律師參加訴訟的作用,繼續完善訴訟調解。訴訟調解作為一種高效的解糾方式,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也被大力發展和廣泛應用。

    2、仲裁。仲裁把調解和訴訟的優點集于一身,也是需要大力發展的一種解糾方式。仲裁是高效率的,尤其對于證券糾紛中牽涉數額較小的客戶申訴,可以幫助申訴的投資者避免成年累月的訴訟以及支付大筆的律師費用。在美國,仲裁在證券法的執行中起著關健的作用。美國證交會鼓勵交易所的會員向其客戶提出規范化的仲裁協議,以解決爭議。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其會員之間的一切爭議必須通過仲裁解決,并且允許會員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主持下對會員提出仲裁。證券業協會中的其他自律組織也提供仲裁服務。在1994年,證券業自律組織共收到6486件,其中5542件得到了解決,成功率達85.4%.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股票當行和交易有關的糾紛,當事人對證券爭議可以按約定進行仲裁調解;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的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設立或者指定的機構調解或仲裁。但仲裁在我國還沒有足夠的發展和應用,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逐步發展,證券糾紛數量的上升,以及嚴格責任、強化監管、加強執法的要求,發展證券糾紛仲裁,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3、集團訴訟。相當一部分的證券糾紛都具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許多投資者同時受到侵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處境相同,加之證券糾紛中往往就單個投資者而言,數額并不大,且證券訴訟中律師費用的昂貴,使由一群受到相同侵害的投資者共同提出集團訴訟,成為一種有效降低訴訟成本、有效維護弱小投資者權利的解糾方法,尤其對于證券市場上眾多的小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有重要實踐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集團訴訟,但由于實踐中這類案件相對較少,集團訴訟的審判經驗并不豐富;而且,由于集團訴訟推選訴訟代表人還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辦法,訴訟代表人推選困難,而人民法院又因在工作量的計算上存在以案件數量計算方法,使集團訴訟因在通知、發送傳票、送達法律文書、審理、書寫判決書等方面實際工作量的加大,使法官也極不愿意受理集團訴訟,而寧愿單獨立案逐個審理。因此,在證券糾紛的解決中,為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能真正得到保護,有必要通過實踐進一步強調和完善集團訴訟制度。

    二、證據規則

    依據我國的證券立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相關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承擔許多相關信息的告知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必要的法律責任,因此,使許多告知義務形同虛設,尤其在發生糾紛時,相對方的知情權受到嚴重限制。而且我國民事訴公立法中沒有規定被告方對于原告的必須答辯義務和證據必須在庭審前交換的義務,使證券訴訟中,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非常艱難。尤其對于中小投資者,作為潛在投資者時是上帝,而真成為投資者時就成了孫子。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責任規則的設置,同時,在證券糾紛審理中,盡快改革證據規則,以確保“私人檢察官”作用的充分發揮,為證券法律的有效實施奠定廣泛的基矗

    在美國,無論是在州法院還是在聯邦法院,每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每方都可以詢問另一方的證人,或不屬于任何一方的證人;所有的證詞都記錄在案,雙方都有權要求查看這些記錄。在證交會對一個人訴之以行政程序時,此人有權要求證交會工作人員拿出他們收集的全部證據。未經交換的證據將不能使用,而且庭審一旦結束,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機會也就終止。加拿大規定基本與此相似。而且加拿大還要求律師對全部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進行披露,既是律師的權利也是義務。否則,如果最后發現該披露的不披露,懲罰將是很嚴厲的。

    因此,本人認為,我國有必要借鑒美、加的證據制度,嚴格要求證據交換制度和相關文件的披露制度,這對于保證專業性強、投資者舉證難度大的證券糾紛的解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證法律責任有效實現,促進證券法律的實施有重要意義。

    三、必要律師費用的負擔。

    證券業本身的高專業性,使證券糾紛中的參案律師也必須要有較高的素質,而這使證券糾紛中的律師費用也相對較高。律師費用的相對較高,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一旦發生糾紛,即意味著投資的失敗。因為在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律師費用一般者得不到敗訴方的補償。對于一般的民事和經濟糾紛,律師費用的負擔可能還不是一個很突出的問題,但對于證券糾紛中的律師費用的負擔就不再是一個無所謂的問題了。

    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好的保護,在證券糾紛中,勝訴方所負擔的“必要”的律師

    費用,敗訴方應當予以承擔。否則,民事責任的“補償原則”,將不利于防止侵害行為的發生。而且,完整的補償原則,應當包括“因侵害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必要”的解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解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慣例解釋。

    四、法律適用問題

    由于法律存在著不同的效力層次的淵源,法律適用,直接影響著法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問題。就我國證券市場實踐來看,基于市場發展的不成熟、管理經驗的不足、證券立法的不健全,使得許多規范性文件的層次都很低。對于證券市場規范性管理的文件,大部分屬于證監會及相關部委規章和證交所的規則及行業協會的規定。而證券市場本身極強的的專業性和操作性特征,使證券市場上的許多行為,尤其是在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具體操作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于規章和交易所規則效力層次低的影響,在司法適用上存在很大障礙。例如,規章和交易所規則、規定等,是必然適用,還是參照適用?尤其是交易所的規定或通知,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對于同一效力層次的規定可以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而對于規章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在更高層次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是直接適用規章或交易所的具體規定,還適用高層次的法律相關規定?等等。在證券糾紛的處理中,如何適用法律,直接影響著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例如,透支交易發生后券商強制平倉的處理,按上交所《關于繼續查處信用交易的通知》規定,券商有權也有義務在發現透支交易的當天或最遲下一個交易日實行強制平倉。但實踐中對該《通知》的效力的認識不一致,有的認為《通知》無效,強制平倉構成侵權;有的認為應當適用《通知》,券商不應承擔強制平倉的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實際采用部分確認,即平倉效力只限于透支買入證券;其他證券作為擔保的,未經授權,券商平倉將承擔責任;對于在《通知》規定的合法時限范圍內,有時間約定的,券商違反約定平倉要承擔責任.而如果直接適用《通知》,則券商不可能承擔平倉的法律責任。

    基于證券市場的專業性特征和操作復雜性,以及我國證券立法方面的不健全和滯后性等特征,為了有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在法律適用上,本人認為,應當堅持如下原則:其一,充分賦予規范證券市場的規章和交易所規則等法律適用上的效力,只要低層級規定不與高層次規定相矛盾,司法審判中就應當適用;其二,規則適用及解釋上堅持“社會法原則”,即不能把證券市場上的規則從私法法理上去解釋和適用,不能以約定排斥規定,而必須從準公法意義上解釋和適用證券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規定。遵循上述原則,不僅有利于促成監管機構及交易所在監管上的威信,解決在有關規章及交易所規定適用方面的爭論,而且有利于促成證券市場主體主動了解、學習和遵守有關規章和規則的規定,從而促進證券市場交易的有序進行。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的司法解釋中,已經將原先對行政規章的“參照適用”改為“直接適用”,也正反映出了這種思想。

    注釋:

    第5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和分類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概念:“企業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就其在業務方面的問題提供法律幫助而擔任的特定職務。”〔1〕在專業資質上是指持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機關注冊后受聘并供職于企業,從事企業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建議,處理企業內部法律事務的企業內部專業工作人員,是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的綜合型人才,在企業進行決策、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訟仲裁、防范法律風險、對內部員工開展法律教育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二、企業法律顧問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常年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協議,遵照協議約的固定服務期限,一般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服務期限,在該期限內協助該企業處理所有的法律事務。常年法律顧問具有服務時間長、范圍廣的特征。另一類是專項法律顧問。是企業為解決某一專項法律難題聘用有相關專長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沒有服務期限的限制,該項法律事務處理完畢,企業與該法律顧問的勞務關系也就結束,所以專項法律顧問又稱為臨時法律顧問或短期法律顧問。現代化的企業,尤其是實力強大的企業,一般選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運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支持。

    企業運營聘請法律顧問的必要性

    一、促進企業規范運營,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性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主體參與國家各項經濟社會活動,企業從組建成立公司、到產品開發、專利申請、產品銷售、到企業內部的用工制度、勞資關系等,都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和支持,規避法律風險,使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受到法律保護,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相反,違反法律的任何經營活動,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預防企業運營的風險、解決糾紛的必要性

    企業運營中,法律顧問能利用自身專業知識,提供法律咨詢、幫助決策、審查合同,把風險排除在決策之前。當然,企業運營中的勞資糾紛、債務糾紛是難免的。法律顧問可以為企業參與訴訟、仲裁,全程跟進糾紛的進度,積極調查取證,有助于在糾紛中維護企業的利益。

    由此可見,一個現代化的企業,要實現經濟利益目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斷發展壯大,聘法律顧問是極其有必要的。

    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的重要作用

    一、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確保企業在法律范圍內合法經營

    “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證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法律的規定。”〔2〕例如,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關于勞資和股權轉讓方面的規章制度,確保企業用工遵循《勞動法》和《公司法》的規定,做到既不侵害勞動者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又能減少糾紛,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實現利益最大化。再比如,企業法律顧問參與制定、審核企業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使公司的業務活動及時高效、有章可循,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避免民事糾紛和政府部門的處罰。

    二、規避企業運營潛在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顧問通過參加企業的重要運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進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論證,可以保證企業的重要經營活動的合法性,預防企業陷入法律危機。比如參與企業運營和管理中的決策事項,重大項目的談判,進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報告,出具法律建議書;再如參與企業招投標活動,參加對外重大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以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合法性。

    當然,法律顧問規避法律風險也包括解答企業職工工作方面的法律疑問,確保企業員工依法辦事,以免因為企業員工不懂法導致企業陷入法律糾紛,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名譽損失和法律糾紛,減少企業的訟累。

    三、確保合同利益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契約經濟,現代企業運營中,幾乎所有的業務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確認下來,企業的經營利益也是通過合同實現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的,一旦簽定,雙方當事就必須遵守。因此,合同的擬定、簽定、管理工作,對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錯誤就可以使一個企業陷入經濟和法律困境,甚至導致企業的破產解散。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合同工作,是企業維護自身經濟利益,避免法律糾紛的必然要求。

    四、提供訴訟與仲裁法律服務

    在企業與第三方發生勞資、債務、合同等法律糾紛時;或者在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企業進行一系列的法律維權活動,順序依次為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必要時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師身份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避免或挽回的經濟、名譽、信譽方面的損失。可具體操作如下:接受企業委托,民事、經濟糾紛的調解、和解;企業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訴訟;企業出庭參加聽證會;企業參加行政復議;企業申訴控告;企業上訴反訴;申請企業申請強制執行等等。

    五、對企業員工進行普法教育

    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不僅僅是單純的處理企業法律事務;還包括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可以開展相關培訓、講座等;也可通過與企業職工的廣泛接觸和解答法律咨詢等,普及法律常識,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企業職工能夠自覺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規定上崗執業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識淡薄引發的事故和糾紛。企業工作人員在工作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開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預防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這樣的事前預防比時候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如何更好地發揮企業法律顧問重要作用的建議

    隨著社會注意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經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的創立階段、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初的發展階段、九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紀初的深化階段。”許多企業法律顧問在促進企業改革與發展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存在機構不健全、職責不全面、待遇不高等缺陷,影響了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為了更好的發揮法律顧問在企業運營中的重要作用,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法律事務機構。西方發達國家企業設有人事、財務、發展、技術、法律事務五大工作部門。其中,法律事務部門的地位規格比起其它四個部門高。但是我國目前很多企業沒有法律部門,或者僅僅附屬于企業內設部門,常見的是附屬于行政部;很多小公司沒有法律顧問。這種企業法律機構不健全的狀況,無法滿足企業的運營發展的法律需求,故此企業需提高法律意識,自覺地投入人力、財力、物力,與時俱進,設立專門的事務部門。

    二、全面落實職責。目前,我國企業的法律顧問對企業運營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咨詢和訴訟,對決策、管理的參與不足,這就要求企業和法律顧問全面落實工作職責,執行1997年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聯合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經貿委頒發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三、建議提高法律顧問待遇。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中,法律顧問工作任務繁重、工資偏低,極大地影響了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導致部分年輕法律顧問改行。建議提高法律顧問的待遇,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

    第6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措施建議

    Abstract;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settl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 to discuss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mean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solu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F407.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合同因其合同金額大、持續時間長等特點,執行過程中常常產生合同爭議。工程合同爭議對工程的實施及合同雙方的聲譽、利益等都將產生影響。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爭議進行淺析,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探討,同時提出減少工程合同爭議對策的建議。

    1 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問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張、意見、要求的法律事實。一旦其中一方怠于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另一方之間的法律爭議就在所難免。目前,在我國常見的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

    (1)合同條款不完整、不嚴密、存在錯誤或疏漏

    合同條款是合同雙方履行權益與義務的依據。然而在實際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條款的不完整、不嚴密,甚至存在一些錯誤或疏漏,這些問題的存在,極易引起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2)業主與承包商不能正視彼此的相互關系,造成對合同管理的錯誤認識

    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合同聯結到一起,最終目標是把項目成功地做好。為此,雙方應當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時采取積極合作的態度。然而由于各自利益的制約,他們不能始終采取合作的態度,業主憑借其在建筑市場中相對優勢的地位,往往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條件,有時則無視承包商的合理要求與利益。承包商也會采取一些辦法甚至不正當手段降低成本。這樣一來,雙方的爭議是在所難免的。

    (3)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其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通曉法律知識,還要熟悉建筑項目的運作規律。建筑業要參與國際競爭,要按國際慣例辦事,就要求合同管理者不僅耍精通國內的法律知識和合同條件,還要熟悉國際上的一些通行法律制度和國際慣例,然而目前這類人才非常缺乏。

    (4)現場簽證不及時、不規范

    現場簽證是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簽批,用以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其作用是為工程結算和索賠與反索賠提供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中,有的監理工程師時常只發口頭指令,而疏于及時用書面形式指令或對索賠進行書面的答復。待工程結算時,有的給予補簽,有的則不予認可,而且補簽的內容也不一定準確,造成承包方和發包方在結算時矛盾重重,糾紛不斷。

    2 合同爭議的主要內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事項可能甚多,例如:因工程索賠或經濟索賠而發生爭執;因中途暫停施工而追究責任歸屬時發生爭執:因終止合同而追究責任的爭執;因合同文件中文字含糊或規定矛盾而引起爭議,等等。除了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爭議外,還可能發生承包商與工程師之間的爭議,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爭議,等等。例如,承包商對工程師決定表示反對,對工程師確定的單價不同意,對業主的違約造成承包商的經濟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私人爭端的事項可能甚多,但就其性質和原因,合同爭端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1)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解釋不同

    這是合同爭議最多的地方。在追查合同責任時,由于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理解不同,在確定工程款和工期等問題時往往各執己見,形成合同爭端,尤其是在下列諸事上,易于發生:

    關于現場施工“不利的自然條件”(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簡寫為APC),或稱“不同的現場條件” (Differing SiteConditions,簡稱DSC)并沒有定性的具體規定,經常成為合同雙方爭孰的焦點。

    在合同條款中“承包商的―般責任”一條中,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工作” (SpecifiedWork)以外,還要完成根據合同的“合理推斷的工作” (ReasonablelnfferedWork),但什么是合理的推斷,合同雙方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3)施工過程中遇到風險和特殊困難時,對工期和造價都會產生很大影響。但在確定該風險或特殊困難時,經常有迥然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2)在確定新單價時論點不同

    當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或需要新增工程時,往往提出新定單價的問題。這時,合同雙方往往容易發生爭議。

    (3)在發生索賠問題時爭論不休

    應該說,索賠就是合同爭議的萌芽。索賠是承包施工的正常現象,但如處理不當,往往會發展為嚴重的合同爭端,有的甚至訴訟仲裁或法院訴訟。

    (4)業主拖期支付工程款引起合同爭端

    在承包施工實踐中,有的業主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給承包商造成嚴重困難。按理說,無故拖付工程款是破壞合同行為,―個有信用的業主,不應如此行事。

    3 工程合同爭議的一般解決方式

    工程合同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爭議雙方不能夠友好防商和調解解決的,可提請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協商和調解解決

    協商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其特點在于簡便易行,能及時解決糾紛,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雙方的繼續協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對于發包方來說,協商解決爭議不至于影響合同工程的進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曠日持久的糾紛之中;對于承包方來說,仲裁不僅耗時耗財,而且最后的結果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即使最終勝訴也沒有把握得到全額賠償,協商解決爭議則有可能非常便捷地將雙方達成一致的索賠金額納入進度付款證書,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得到支付。這有時往往能決定協商談判的成敗。不過,協商和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

    仲裁

    工程合同爭議雙方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依據經濟合同仲裁法或規則,對經濟合同雙方的爭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雙方可以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員。相比直接協商,仲裁的時間長,費用相對也高,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先調解、后仲裁。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合同雙方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審判活動。如果合同雙方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它不必以雙方的相互同意為依據,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管轄區的法院提訟。如雙方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

    4 企業更好地解決工程合同爭議的對策探討

    為更好地解決建筑工程項目爭議,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協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企業本身要強化合同意識。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簽約審查和履約把關上,養成以合同來履行義務,要求權力,以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的習慣。

    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

    企業和從業人員要樹立法律意識,深入學習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能力。企業的領導、各個層面的管理者都應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在企業上下營造一個人人懂法律,人人會用法律的氛圍,不斷提高整個企業依法進行合同管理的水平,從而增強企業自主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2)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

    要著力培養能夠勝任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依據合同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盡量避免由于專業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爭議。即使遇到爭議,合同管理人員也能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爭議得到妥善合理地解決。

    (3)強化企業的誠信建設

    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誠實守信。企業的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在現代社會中,誠信已經成為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誰贏得了優良的市場信譽,誰就能更好地爭取客戶,進而最大程度地占領市場。所以,企業要做好做大,加強誠信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4)強化合同管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經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彌補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業主與承包商要在前期簽訂出較為周嚴合理規范的合同;另一方面雙方要在施工過程中充分依據合同及時處理和解決出現的爭議。

    (5)增強企業應訴的主動性

    第7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案例一: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二)貨物是否已經交付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貨人的簡稱,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實施了無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并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里的“交付”實際上是指貨物脫離承運人或承運人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現為承運人或其人將貨物交給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貨物雖然已經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則不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承運人網站上公布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涉案集裝箱已經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為承運人交付貨物的證據。在承運人沒有舉出反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提單持有人的證據,進而認定無單放貨行為成立。如果承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雖然已被拆箱,但貨物仍然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中,該批貨物是無人提貨而不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無單放貨事實不成立,進而駁回原告提單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1中,一審期間,KS公司向法院提供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法院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二審期間,洋捷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貨物已經交付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法院結合依據KS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以及KS公司提供的運費支付記錄,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

    上述案例2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凱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認定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已經發生。天津華豐提供的經過俄羅斯相關機構公證的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查封貨物的證明,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經過公證程序,但是公證書對翻譯人員資格作公證,未對該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性作出陳述,因此不予以認定。

    (三)提單持有人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因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沒有對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持有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無單放貨遭受到經濟損失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結匯方式或者報關單上顯示的金額與結算方式證明其受到實際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實踐中經常存在合同金額與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貨款進行外匯核銷的情形,此時提單持有人證明有實際經濟損失時承運人時常會提出各種抗辯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貨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單為前提條件,KS公司無實際損失,即使KS公司有實際損失,也是由于買方原因導致,與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洋捷公司的該項主張與交易規范不符,也沒有證據加以證實,不予認定。對于KS公司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而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均按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計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認為,凱越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以外貿合同價格計算,但該金額與報關單顯示金額不符,應以報關單價格38500美元為準,而折合后的人民幣金額高于凱越公司金額,故天津華豐的賠償數額應以凱越公司金額245000元人民幣為準。

    (四)提單持有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提單持有人主張無單放貨權利需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即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關于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貨主承運人不得超過一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因此,提單持有人通過了解到的貨物運輸信息,應該在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單自2008年8月13日簽發,合理航期1個月,貨物應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據規定,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應當在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天津華豐提出賠償請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凱越公司的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然而被告天津華豐及華豐上海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未有就凱越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沒有支持天津華豐有關訴訟時效已過的上訴請求。事實上,如果天津華豐在一審中提出凱越公司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法院就可能做出駁回凱越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結論

    伴隨著貨物運輸速度加快、世界范圍航海距離的相對縮短,國際貿易中的無單放貨糾紛頻繁發生。無單放貨對于提單持有人來說,嚴重損害其對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可能會導致錢貨兩空;對于承運人來說,貨物早于提單到達目的港,產生的壓船、壓港和倉儲費用不堪重負,無單放貨可能是其無奈之舉。總之,頻繁發生的無單放貨糾紛,讓國際貿易中的賣方與承運人卷入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中,增加了國際貿易與國際運輸的風險。

    第8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概念;法律效力;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2.3;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0-0159-02

    近年來,隨著我國土地出讓制度的不斷健全完善,相關政策明確要求土地實行“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但有些地方政府未能嚴格貫徹該落實。有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為“凈地”出讓,但實際為“毛地”出讓,有的出讓合同中約定“現狀出讓、凈地交付”等。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在當前發展模式轉型,經濟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財政吃緊,沒有足夠的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中的整理、拆遷、基礎設施建設,在暫時又無法擺脫土地財政的情況下,只能采取變通的方式出讓“毛地”。現實當中,大量出讓合同中出現了“現狀掛牌、凈地交付”、“毛地出讓、凈地交付”等表述方式。這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政府和土地受讓人對合同的性質、效力、違約責任等均出現巨大分歧。本文正是基于這種土地出讓的現狀,以“毛地掛牌、凈地交付”為例,對這種模式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探討。

    一、“毛地”“凈地”概念

    “毛地”和“凈地”雖不是法律術語,但在相關政策文件中對此已有表述,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中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中規定,不得“毛地”出讓。因此,有必要對“凈地”、“毛地”的概念進行定義,以便準確適用。所謂“凈地”,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指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地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等所必要的基本條件[1]。“毛地”是相對于“凈地”而言的,是指擬出讓的土地或者權屬邊界條件不清晰、或者未征收拆遷安置完成、或者不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兼具以上三點中的兩點或全部。

    二、“毛地”出讓與“凈地”出讓的歷史沿革

    自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立以來,我國的土地出讓工作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土地財政在此背景下也應運而生,并且成為很多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2004年之前,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開發商拆遷人資格,加之地方政府的財政資金不足,土地的出讓大部分是“毛地”出讓,由開發商承擔拆遷工作。這種模式在短時間內達到了降低拆遷成本、提高拆遷效率、促進經濟繁榮的效果。但很快,其弊端就顯示出來。一方面,由于開發商天然的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拆遷過程中采用非法手段野蠻拆遷的情況頻現,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負面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穩定。另一方面,由于地價上漲,開發商囤地待漲的情況也愈發嚴重,造成土地大量閑置。同時,地方政府意識到,土地是否經過一級開發,出讓價格有天壤之別。一項針對北京市中心城區地價的分析數據表明,當政府出讓的地塊經過了一級開發后,只需40%的土地出讓金就能覆蓋所有一級開發和土地整理的成本,60%的增值收益是由土地一級開發產生的。而當政府出讓的土地未經一級開發時,土地增值收益就會流向土地開發商,從而大幅減少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2]。在這種背景下,國務院以及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對此予以調整,實行“凈地”出讓政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2004])規定,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地資電發[2007]36號)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地資發[2010]151號)明確不得“毛地”出讓;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年6月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中規定了土地出讓應當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三、“毛地掛牌、凈地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模式的法律效力

    盡管諸多文件規定土地應當“凈地”出讓,但由于法律對“毛地”出讓未作禁止性規定,加之純“凈地”出讓需要地方政府前期大量的資金投入,一些地方“毛掛凈交”,即在“毛地”的情況進行招拍掛形成土地交易。政府利用土地出讓金將“毛地”變為“凈地”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凈地”交付給開發商[3]。這種模式易造成對其性質認識的混亂,其到底是“毛地”出讓,還是“凈地”出讓。筆者認為,這種模式屬于“毛地”出讓。理由是,不管是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還是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均規定的是土地出讓前達到“凈地”條件。交付只是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人履行合同中的一項義務。出讓合同簽訂后,雖然沒有辦理物權變更手續,但土地出讓的法律關系已經成立。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未達到“凈地”條件的,均屬于“毛地”出讓。既然有如此多的文件規定不得“毛地”出讓,那么“毛地掛牌、凈地交付”合同是否無效呢?如果合同無效,對雙方承擔民事責任有巨大影響。同時,如果合同無效給國家造成一定損失,則政府官員有之嫌,如果數額巨大,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對于政府而言,明確認識此類合同的效力非常重要。筆者認為,“毛地掛牌、凈地交付”雖然違反了國家的政策規定,但從法律視角考察,其法律效力仍然是應當肯定的。理由是:第一、目前各地政府土地出讓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進行,程序合法。第二,該模式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的文件雖然禁止“毛地”出讓,但因其性質屬于規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屬于法律的強制性禁止規定,不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未達到“凈地”出讓的合同的效力也予以了認定,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374號判決即對未完成拆遷就出讓的土地出讓合同的效力予以了確認。

    四、“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模式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風險

    “毛地掛牌、凈地交付”模式中,背后往往隱藏著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即受讓人事先與政府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作協議。最普遍的情況是由受讓人提供房屋征收拆遷的全部資金,政府完成征收拆遷工作,受讓人參與土地摘牌,根據受讓人摘牌與否等不同情況確定受讓人的土地一級開發的投資回報。在當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的環境下,這種模式隱含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對于政府而言,如果選擇的開發商資金實力有限,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開發商資金不足導致房屋征收拆遷工作拖延,甚至不能完成的情況。一旦房屋征收拆遷不能完成,開發商也確定無力繼續投資,則政府就會面臨處理拆遷安置、支付巨額臨時安置費等局面。而土地受讓人如果與政府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合作協議時不夠謹慎,土地成本測算不夠精準,也容易出現拆遷成本超出投資預算而無力承擔的情況。另外,如房屋征收拆遷工作進展緩慢或者嚴重拖延,政府不能按約交付“凈地”也勢必出現投資成本加大,失去商業機會等情況。這兩種情況都極易造成項目擱淺的局面。一旦項目擱淺,則政府和土地受讓人都會產生巨大的損失。綜上,筆者認為,“毛地掛牌、凈地交付”的出讓方式,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其大量存在會產生諸如土地閑置、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等后果。建議立法機關對此情況研究論證后,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毛地”出讓予以禁止,以確保“凈地”出讓政策的有效落實。

    [參考文獻]

    [1]郄建榮.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旅行“凈地”出讓將堵死政府原因致土地閑置開發商一手交閑置費一手漲房價不再可能[N].法制日報,2012-7-3.

    [2]張弦.公私合作(PPP)的成敗之道[M].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15.

    第9篇: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關鍵詞】城市房屋拆遷

    拆遷矛盾

    相應對策。

    自70年代末期起,中國房地產業突破了理論與實驗進入了較為理性的平和發展之后,也隨著中國經濟飛速發展而崛起,自2003年至今進入了發展高峰。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形象建設也逐漸被重視。城市拆遷問題,成為我國目前比較重視的城市問題。妥善安排城市拆遷工作,也是我國城市建設發展的重要紐帶。

    一、城市拆遷中的主要問題。

    1、城市拆遷中的利益沖突。

    城市拆遷中,雙方的利益沖突矛盾斗爭最為激烈。我國各大城市拆遷工作中,都面臨拆遷賠償安排中,雙方對彼此利益分配不滿,未能和諧調節,從而引發經濟糾紛的實例。經濟利益分配未滿足被拆遷方的條件,基本上拆遷工作就很難繼續進行下去了。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各自立場不同,若雙方不能達成合作協議,拆遷方市場不能及時拓展,被拆遷方無法獲得利益,雙方均有損失,影響甚遠。甚至雙方會將矛盾擴大,引發法律糾紛。

    2、城市拆遷中政府相關部門分工不明確。

    城市拆遷工作中,政府各相關部分部門分工不明確,各項拆遷手續、拆遷證明無法及時到位;拆遷賠償條款不明確、不公開。使得部分拆遷方無法在計劃時期內解決拆遷工作,影響市場開拓進程,帶來部分損失。同時也使得被拆遷方無法明確自己應得的賠償金額、房屋;易導致不必要的誤會,引發民事糾紛。

    3、城市拆遷中賠償不公所引發的糾紛。

    往往城市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方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拆遷方難免會忽視部分被拆遷方的某些賠償要求及附加條款,引發不公賠償的產生。后期未及時協商,導致被拆遷方做出過激行為來拖延拆遷工作進行,甚至引發社會強度關注。

    二、城市拆遷矛盾的相應對策。

    1、拆遷方做出相應的賠償措施。

    在城市拆遷矛盾中,比較常見的都屬于被拆遷方對于拆遷方所賠償的不滿而引發的矛盾。一般情況下,拆遷方只要做出相應的房屋賠償、部分的經濟賠償就可以與被拆遷方達成協議,解決問題的。而實際工作中,往往工作的展開比較困難,多戶被拆遷戶的賠償也讓拆遷方承載著較大的經濟壓力,從而導致工作中出現些許紕漏。致使拆遷雙方未達成利益賠償共識,引發利益矛盾。拆遷方最好在拆遷工作做,做好統計工作、協商工作、賠償內容的詳細分析。從而減少矛盾的產生,加速市場拓展的工作。

    2、相關賠償法則的公開。

    現今我國正在高度關注城市拆遷工作,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只是尚未完善。詳細具體的相關賠償標準內容尚未完善。《城市拆遷管理條例中》表明: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國家并沒有給予詳細的賠償規定,被拆遷方無法獲知自己的應得賠償,故矛盾也較多。

    3、設立拆遷矛盾協調的相關中介部門。

    在城市拆遷工作中,拆遷雙方所引發的矛盾的時候,此時雙方無法繼續協商洽談。此時就若出現一個中間部門進行調節洽談工作,平復雙緒,致使雙方能在較為理智的情況下提出自己的拆遷要求,使得工作正常進行。調節部門的產生,使得拆遷工作在進行的過程中,矛盾不會急劇加增,過激抵制行為也會得到相應的控制減少,拆遷工作的進行也相對容易進行些。拆遷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也較為平和些,解決矛盾也較為容易。

    4、政府相關部門工作分工明確化。

    城市拆遷工作中需至各個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部分手續在辦理過程中相對而言較為緩慢繁瑣。由于部分部門無法得到相關答復,致使部分工作無法進行,影響開工進程,無法達到預期市場拓展目標,造成部分經濟損失。部分被拆遷方對自己的利益賠償不滿、對拆遷賠償無法得知相關詳細內容,無法找到相關部門解決問題。如若有良好的政府部分分工,各項拆遷工作的進行也就稍微比較容易進行。

    三、城市拆遷工作過程中問題矛盾的原因分析。

    1、拆遷賠償相關制度的不明確。

    現今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具體相關賠償經濟利益細則的規定不是很明確。致使我國城市拆遷賠償工作落差較大,被拆遷方不明確自己應得的賠償具體價值,以及拆遷方對賠償的價值沒有達到被賠償方的期望值,以至于彼此雙方在進行協調時,容易發生部分誤解,從而引發矛盾的產生。

    2、拆遷方的不公賠償。

    由于被拆遷方現今處于較為弱勢的狀態,許多被拆遷方家庭收入較低,生活壓力較大,社會地位較低。而拆遷方往往社會影響力較大,在進行拆遷工作的同時往往會動用部分社會資源,來推動自己工作進度。這方面便致使被拆遷方承載的壓力更大,很容易妥協部分不公賠償條款。而部分被拆遷方會因為壓力太大,進行部分過激的抵抗行為,導致矛盾最大化,產生不良后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結束語。

    關于城市拆遷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矛盾及糾紛,都有相應的解決辦法對策。城市拆遷工作中的問題,需在工作實踐中不斷需求正確的解決方式,需要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明確分工、制度透明。

    隨著我國的房地產業的高速發展,城市拆遷問題矛盾解決也成為了我國不可回避的一大重要問題。本文的以上觀點對該問題及問題產生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也相應提出了部分解決觀點。

    參考文獻。

    [1]徐墁臨。城市拆遷中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探究。[J]科教創新2010.4(361):246

    [2]施曉蘭。對新時期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房地產2005(10):50-51

    [3]邢海娜。我國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不當行為問題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8,20(3):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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