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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樹立全局觀念,形成打擊合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對于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依法追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確保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取得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從有利于打擊犯罪的大局出發,加強工作聯系,加強協調配合,切實解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促進執法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強聯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況信息通報制度,并在加強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實現各行政執法機關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信息聯網共享。行政執法機關定期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情況以及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銷案情況;人民檢察院定期向行政執法機關通報立案監督、批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情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不同層次的聯席會議,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
三、強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動涉嫌犯罪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案件,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凡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并向人民檢察院備案,切實防止“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對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通報,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進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關單位、個人舉報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經協商同意,還可以派員查閱有關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予配合。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檢察意見,建議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反饋落實情況。行政執法機關仍不移送的,檢察機關應將情況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偵查。
四、加強立案監督工作,確保對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跟蹤了解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對于公安機關未及時受理或者立案的,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受理或者立案偵查;對立案后久偵不結的案件,要加強督促;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協助公安機關及時偵結案件。
五、及時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依法懲治職務犯罪。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貪污賄賂、徇私枉法、以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職務犯罪線索,應依法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摘要]: 目的 通過對閔行區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衛生狀況的現場調查和對集中消毒后餐飲具的監督抽檢,了解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主要的影響因素,探討衛生監管對策。方法 采用現況調查與實驗室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結果 對照《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的要求, 6家單位在生產場所布局、衛生設施設備、產品檢驗、包裝標識內容及日常衛生管理均未達到《規范》的要求。結論 由于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準入門檻較低,又具有一定的利潤,導致目前行業競爭處于無序狀態。該類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不高,衛生意識不強,生產現場的衛生狀況亟待提高。建議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行業的設置、生產、包裝、銷售的各個環節加強各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與信息溝通,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形成合力,提高行業衛生水平。
[關鍵詞]: 集中消毒;餐飲具;衛生;監管對策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是指具有消毒服務的條件和能力,能夠為餐飲服務者提供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機構或單位。隨著餐飲業的迅猛發展,也促使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在近年來發展壯大。然而2004年5月國務院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在的《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取消了原《消毒管理辦法》中設定的消毒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的許可審批項目。但消毒服務質量的監管仍在衛生行政部門職責內。由于上述種種原因,使得這種機構的設置與生產陷入無序狀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的衛生監管切入點是餐飲具消毒效果,對現場的衛生設施設備、人員衛生管理等尚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為了掌握閔行區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的衛生狀況,分析目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存在的衛生問題及影響因素,探討切實可行的衛生監管對策,我們于2012年3-6月,依據衛生部《關于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衛監督發[2010]25號)[1]、《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范(試行)》[2]的要求對閔行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6家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機構進行了現場調查和監督抽檢。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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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處罰裁量權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權顧名思義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的原則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這些自由裁量權是從法學意義上說的,而不是從政治學意義上說的。是國家機構及執法人員在行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由國家法律授予的職權。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與國外相比相對比較混亂,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處理程序缺失或跳過、認定事實存在遺漏、適用法律選擇錯誤等原因,更甚者是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避法律,或者是行政處罰的結果明顯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法規不科學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滯后和更新速度慢導致行政執法體制上的缺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各種監督機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本身屬性和現階段執法環境的復雜性、多變性創造了自由裁量權濫用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影響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則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產生,又基于對該權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只發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行為中。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的合理性顯然已經超過合法性的難度,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決定。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主體使用自由裁量權除了應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法定原則外,還應該注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2]。行政處罰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處罰的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不能違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這就要求執法過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摻雜個人情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否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顯失公正。要求一視同仁。對于彈性法律用語是否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當依據科學的解釋方法[3]。
我國已經從程序法和實體法上通過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大,其演變的獨特歷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必須趨向縮小。國家立法機關務必在認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盡力減少授予范圍,避免絕對自由裁量權死灰復燃,使“收權”前功盡棄。再者,中國社會的整體法律水平發展狀況決定了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范圍要盡量縮小,其擴大必須與其社會發展完善的程度相適應。
由于實際情況的多變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難以從實體內容上規范自由裁量權,只是從原則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實體操作,輕視程序的案件屢屢出現,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為,卻被當事人認為違反程序而訴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發達國家已有共識,程序的公正是規范是自由裁量權實體明確規范的基礎,基礎打好了才能保證實體之墻的穩固。規范行政處罰程序,防止行政處罰主體走程序的隨意性,義程序的公正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復議、行政告知、行政聽證、行政監察與稽查等制度。行政復議是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滿,認定其侵犯自身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請復查的申請行為。聽證目的是保證行政執法程序的公開、公平、合理。廣泛收集各方意見令行政決定建立于合法適當的群眾基礎上。保證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務必告知行政相對人處罰內容,包括處罰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事實和法律依據[4]。行政監察與糾察是國家授予有監察稽查權限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和糾察的法制監督手段。
結合實際某區環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積極實踐,該區環保局認為:
(1)自由裁量權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違法行為的情形千變萬化,在行政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法制不足。立法時,無法預見將來社會可能發生的一切,法律規則不可能把所有的問題都包羅其中;法律規則的普遍適用和個別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對復雜多變的因素,難免出現不能預料的問題;法律具有穩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穩定性”的要求。
②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可以應對復雜多變的環境違法行為。地區之間的差異很大,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罰款金額問題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處罰人之間存在的差異很大,同是環境違法行為,存在行業類別、投資額、危害程度和結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設施、是否達標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異,比如同樣是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行為,投資幾千元建設一個餐飲項目,與投資上億元建設一個電鍍項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會影響完全不同,對他們做出同樣的罰款金額,將帶來執法不公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這必然要求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多變性”的需要。
(2)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對環保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作為原則性的規定,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于案件的情況千變萬化,在適用法律時,罰款金額的計算較難把握。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為執法創造了較大權力的尋租空間,必須加以規范,防止被濫用,確保自由裁量權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被運用。
為規范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罰款標準,某區環保局結合規范化建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金額范圍內,制定了《XX區環保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試行),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量化管理,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告知書罰款金額的計算標準》(如表1所示)、《當事人收到后積極整改的減輕情節計算標準》(如表2所示)。對具體案件的罰款數額計算形式如下: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暫定基準罰款金額為3萬元,并結合行業類別、投資額、污染程度、污染擾民程度、污染防治、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環保驗收手續情況、達標排放情況、重復違法情況等調整系數進行調整,調整系數與基準罰款金額相乘即得該案的罰款金額。
為促進企業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積極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動補辦手續等補救措施可以減少處罰金額,減輕的金額與整改和補救措施的程度掛鉤[5]。某區環保局在采取了相應措施后取得顯著成效:
①過罰相當,處罰公正合理。在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遵循公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改正態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環境違法行為責任人是初犯還是再犯、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
②罰教結合,提高執法效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處罰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在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時,該區環保局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如某公司因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受到某區環保局的立案查處,在向該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該公司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認識不足,產生抵觸情緒,認為環保局每次到該公司檢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難企業,影響其經營。執法人員都耐心地向該公司負責人解釋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區環保局實施的“查、處分開”規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會上,該公司的經理、書記到會并在陳述中承認其違法事實,對送達告知時的態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對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作了整改,如停止燒烤、投資2萬元進行油煙治理、委托環評單位編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還自我分析了違法原因。該公司負責人還認為,這件事對他們的影響很大,大大提高了他們的環保意識,公司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到廣州公司調研時,公司專門匯報了本案情況,該領導指示,今后,凡是新辦餐飲項目,都必須事先辦理環保手續,還要求各地所屬公司都要照此執行。某區環保局文明執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行政相對人的態度從抵觸到認識到其錯誤,進而積極整改,執法效果明顯。
②量罰一致,統一裁量尺度。《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形成了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罰款參照標準,使同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證了行政處罰的公平與公正,在當事人詢問罰款是如何確定時,執法人員根據罰款實施細則向當事人逐項說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當事人口服心服。
④輕重分明,做到處罰恰當。《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罰款實施細則》對執法人員把握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導作用。一方面,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下發后,企業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減少罰款金額,因此促進了企業加快改正違法行為,如某倉儲公司,在收到《告知書》后,為爭取減輕處罰,立即行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將場地恢復原狀,突出顯示了罰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對主觀惡意的環境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如“私設暗管”偷排,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群眾反映強烈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屢罰屢犯、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等,從重處罰。
在經過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與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的探討,我得出以下結論:
國家公務人員在行使環境保護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的基本原則,在法定時效內以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當事人為目的,公開、公正的進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在處罰中不得有個人感情,實施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基本制度,依法辦事,堅決做到四個不:不能違背法律精神原則與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當的動機。在處罰方式,處罰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對同種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依法對待,不得歧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在對彈性的法律用語不得任意作擴大或縮小解釋。法律、法規的解釋應依據專業的法學解釋方法。
最后對規范行使環境保護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規范提出以下對策:(1)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定監督方式,對民主監督,媒體監督等其他監督方式立法規范,保證監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賞善罰惡的態度嘉獎和保護表現突出的監督人員,嚴懲的行政人員。(2)在立法的根本上盡量避免“彈性執法”,對行政執法程序的規范化,縮小自由裁量權行使范圍。明確規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權益的條款時應該盡量避免自由裁量權的使用。(3)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中,對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這種舉證比較困難,借鑒國外的某些做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以便確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對說不出理由、理由闡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應認定為[6]。(4)提升執法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一方面從行政法律進修課程和心理素質教育課程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個人素質,達到提高整體隊伍的文化素質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慮加入心理品格審查制度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篩選,優勝劣汰,務求執法隊伍更加廉潔和更有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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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法律執行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無論是對社會發展、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世界上的一切國家,為了維護本民族的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免遭火災危害,無一不重視消防管理事業的發展。而其中公共場所的消防管理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公共場所的規模、數量和檔次,從整體上說與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必定有大的發展。因此,做好公共場所消防工作無論現在還是將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任務極其繁重。社會相關部門應提高認識,以積極端正的態度和主動有效的工作來適應和滿足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的客觀需要。近年來,全國許多地方屢屢發生公共場所重、特大惡性火災,不僅造成了慘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導致眾多人員傷亡,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本文擬從公共場所的含義及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現狀等方面入手,探討公共場所中消防法律的立法、執行狀況及改進完善措施。
一、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現狀
(一)公共場所的概念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的活動場所主要有私人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其中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關于公共場所的概念,有一種表述為:公共場所是人類生活環境的組成部分,是在自然環境或人工環境的基礎上,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公共建筑設施,供流動人群從事生活活動或社會活動的臨時性生活環境。通過對其概念的表述,我們可以歸納出公共場所有開放性、共享性、秩序性等特點。我國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范圍,具體包括7類:住宿與交際場所、洗浴與美容場所、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與休閑場所、文化交流場所、購物場所、就診與交通場所。無論何種公共場所首先應保證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以滿足人們豐富生活內容、提高生活質量的美好愿望。
(二)消防安全現狀
火災是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直接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種災害。雖然在防范火災發生的過程中運用了各種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強化了管理手段,人們的安全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但是造成的損失仍然越來越大。我國近年來火災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公共場所火災形勢嚴峻。2002年6月16日北京“藍極速”網吧大火,由于網吧的窗戶安裝了鐵柵欄,屋內人員無法順利逃生,造成25人死亡;2003年2月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天潭酒店發生特大火災,33人死亡,傷亡慘重的原因之一是出口過少;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寧市發生特大火災,共造成93人死亡。這些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給人們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嚴重的傷害。公共場所火災帶來的諸多問題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我們必須對我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有個清醒的認識。
群死群傷的公共場所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看似偶然,深究其背后原因卻發現有著必然性的一面。隨著社會不斷向前發展,公共場所日益增多,規模不斷擴大。但隨之也存在著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
1、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在我國,由于沒有系統的消防安全教育體制,大多數國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普遍比較薄弱。無論是防火、報警、初期火災撲救還是火場逃生方面都缺乏必要的常識,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在火災發生后,從業人員不能及時報警、快速組織滅火、迅速引導顧客逃生,貽誤滅火逃生時機,釀成大災大難。
2、管理人員對消防工作的重視不夠,認識不深
公共場所的負責人輕視或忽視消防安全教育,平時不注重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治,不注重服務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只注重經濟效益,把消防安全工作當作兒戲。一些老板、業主和經營者消防安全意識淡薄,急功近利,只重經營,不顧安全,忽視或不愿在消防安全方面投人,消防設施嚴重缺乏。還有一些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在招收員工時,沒有進行必須的上崗前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培訓,特別是公眾聚集場所的員工,沒有實行專門培訓、持證上崗。盡管消防部門每年都組織不同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一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中層管理人員也參加了消防培訓,但不能認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技能培訓,難以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3、消防設施不足
一些經營業主防火意識淡薄,以為配備滅火器材用處不大,隨意削減消防設施的投入和業務開支,致使消防設施嚴重不足或因年久失修而損壞、滅火器具得不到更新和補充。當發生火災時,得不到及時撲救而釀成大災。安全出口數量不足、疏散通道不暢、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短缺、消防設施損壞等是一些公共場所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以上問題反映出公共場所火災頻繁發生的必然性。在我國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的今天,消防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也是急需完善、改進的,通過加大消防立法、執法力度,減少公共場所的火災發生率。
二、消防安全現狀的法律原因
1998年4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標志我國消防工作全面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全面推動了消防工作社會化、法治化、規范化建設。以《消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消防法律體系使公安消防機構有法可依,保障了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和發展。但是社會上消防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已經嚴重妨礙了我國消防民主與法治建設。下面將從立法、執法方面分析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現狀的原因。
(一)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不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1、法律法規體系之間缺乏統一管理和協調
德國的消防法律體系結構比較嚴密,德國為聯邦自治體制,國家無統一的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工作均由各自治州獨立管理。全國共有16個自治州,各州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規有消防法、建筑法和消防標準。各州消防法主要規定了消防部門的職能、任務;建筑法包含了建筑工程消防設施的內容;消防標準涵蓋了消防產品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根據德國聯邦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各州消防法、建筑法等由州議會制定頒布。起草制訂工作由州議會下設的內務法律工作委員會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相比之下,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結構不夠清晰、嚴密。目前,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主干是《消防法》和公安部制定頒布的相關規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消防條例,各項專門規定和技術規范標準是該體系的支干。但是由于立法過程中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協調,現行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主干與支干之間往往出現矛盾和沖突。如: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第8條、第9條規定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建筑工程驗收前應取得消防測試報告,而《江蘇省消防條例》第31條規定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建筑工程驗收前應取得消防測試合格的報告,兩者有明顯的矛盾。“規定”與“條例”同為消防執法依據,由于缺乏統一,造成公安消防機構執法無所適從。
2、執法程序設置不合理,導致執法成本大、效果差
《消防法》對很多違法行為設置了處罰的前置條件,即公安消防機構發現違法行為后,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方可進行處罰。這樣的前置條件,保護了違法責任主體的利益,卻難以保障消防安全。譬如:對“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消防法》規定,營業性場所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很多情況下,這一違法行為是比較容易改正的,營業性場所的經營者卻鉆法律的空子。責令限期改正的程序規定,應該僅適用于公安消防機構初次檢查發現的單一行為,而《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關于責令限期改正和到期復查的程序規定,將連續的違法行為分割成若干個單一行為,使《消防法》設定的處罰形同虛設,營業性場所的違法行為不能受到應有的處罰,這樣既損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同時也給社會消防安全留下隱患。
3、語意不明,法理不清,導致消防責任主體不明確,消防執法隨意性大
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應該內容完整、法語明確、法理清晰,各項規定的內容無明顯沖突。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這方面有所欠缺,這也是造成消防法律法規交叉多、沖突多、執法隨意性大的重要原因。如:在《消防法》中有關于營業性場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規定,又有堵塞消防通道的處罰規定。在技術規范中只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的說法,沒有消防通道一詞,根據《消防法條文解釋》,“疏散通道”是“消防通道”的一種,而“堵塞”又是“不能保障暢通”的一種,兩者互有交叉。前者須責令限期改正,可處責令停產停業,后者可直接處罰款。以處罰程序看,前輕后重;以處罰種類看,前重后輕。在實際檢查中,存在大量營業性場所堵塞疏散通道的現象,究竟按照什么法理原則來處理,消防部門就根據需要,對同樣的違法情形選擇不同的處理方法。這樣的法律法規執法情況,極易引起當事人的異議,引發大量聽證、復議和訴訟。
4、消防行政強制措施過少,導致執法力度不大
消防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暫時強制限制其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行為。它是強制消除火災隱患的保障性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強制措施往往與消防行政處罰緊密聯系,而且常常是公安消防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的前奏。針對當前行政執法難度大的現實,公安消防機構作為依法行使消防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賦予必要的強制措施對于消除火災隱患,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很有利的。從現行的消防法來看,公安消防機構具有的行政強制措施過少,一些火災隱患因缺乏強制執行措施而不能得到及時消除,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
(二)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
1、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一些執法人員執法時不以法律為準繩,首先考慮的是個人利益:不唯法唯公,而唯權唯情;不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卻看誰的關系好不好,看誰的面子大不大,視法律如兒戲,置法規于不顧,搞“上有法律、下有對策”,搞實用主義,蔑視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這些現象直接造成在基層執法中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另外有些執法人員超越行政執法權限或者不遵守行政執法程序,造成行政執法的混亂或留下隱患。
2、執法方式方法簡單生硬,廉潔自律意識不強
一些執法人員由于受不良習氣的影響,在監督執法過程中存在特權思想、衙門作風等不文明執法行為。表現為工作作風粗暴、工作態度冷漠、說話語言生硬、執法行為蠻橫、辦事推諉拖拉、超時限辦理,甚至時不時刁難群眾等。個別執法人員對開展反腐倡廉斗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主動性不夠,工作被動;有的對自己要求不嚴,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落實不好,還存在“吃、拿、卡、要”和利用職權或變相指定消防產品、消防工程隊伍的現象。
3、執法服務不到位
有關單位監督執法檢查發現火災隱患,依法下發法律文書,本無可非議,但個別執法人員對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對相對人的履行情況不聞不問,使消防執法形同兒戲、流于形式,個別相對人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的違法行為不理解,咨詢中執法人員不是耐心解釋,而是責怪連篇,態度冷漠,語言生硬等。有些執法人員辦案,避重就輕,甚至回避,怕承擔責任,導致執法工作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這不僅達不到消防執法目的,而且嚴重影響執法權威。
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對策
通過上述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現狀的分析及法律原因的歸納,我們認為應從下面幾點加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一)加強消防安全的對策
從我國近年來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的直接原因看,絕大多數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防范的,關鍵是做好防范和教育宣傳工作。針對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現狀,著重從以下幾方面應對存在的問題:
1、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民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勞動、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有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的義務”。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有重點地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消防安全技能。
針對公共場所社會性強、人員集中,一旦發生火災易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應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等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消防法規、火災案例、防火及滅火知識,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并對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舉辦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班,實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使他們懂得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及公共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做到“四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即使發生火災也忙而不亂,將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或初期階段。
2、使公共場所管理者樹立“重視消防安全”的理念
做好公共場所的消防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公共場所老板、業主和經營者的認識。要通過消防知識普及宣傳、培訓等各種形式使他們真正樹立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思想和觀念。自覺摒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只顧經營,不抓安全的錯誤作法,引導他們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營效益。同時要為他們創造學習條件,提供培訓機會,使他們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消防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做好自身消防工作的能力。通過建立消防安全培訓中心,分期分批地開展消防輪訓,以促進公共場所管理者整體素質的提高。
3、保證消防設施經費投入,改善公共場所的消防設施配置
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缺少是導致公共場所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共場所在營業期間疏散通道、始終保持安全出口暢通是杜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最基本要求。公共場所的相關管理人員不應隨意削減消防設施的經費投入,要加強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的維修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進行有效的撲救,力爭在發生火災時以最短的時間將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另外,由于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等制度執行不力,每年都新增一些消防設施癱瘓的單位。為此,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經常性地開展建筑消防設施專項治理,切實保證建筑消防設施完整使用率,提高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強消防隊伍建設,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我國現有的消防隊伍主要是現役制的公安消防隊和鄉鎮、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他們主要擔負著依法進行消防監督、預防和撲救火災的任務,實行軍事化管理,是各地同火災作斗爭的骨干力量。但隨著我國國家和社會的職能的分化,以公民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眾參與正在出現,并不斷擴大。中國城市政府在一系列領域鼓勵公眾的廣泛參與,各種公民社會組織也組織志愿者參與相應領域的活動。我國目前志愿活動的領域主要在衛生、環境保護、就業、扶貧、助殘、社區服務、國際志愿者等方面,關于消防的內容尚未列入志愿活動的視角。推動志愿消防活動的發展,對于解決目前消防所面臨的諸多問題,特別是提高公眾的消防意識和自救技能,有著切實的意義。例如:德國法律規定,每個城鎮至少須建立一個消防隊,但10萬人口以下城市政府可只建立消防站,不建立職業消防隊,而由志愿消防員輪流在消防站執勤;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必須設立職業消防隊,同時也設立志愿消防隊作為補充。西方國家對志愿活動的一系列研究表明,通過志愿活動形成的網絡在促進社會融洽、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特別是,志愿活動對于提高公眾對志愿服務項目的認識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應當努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使消防工作真正落實到社會各個角落。
(二)完善消防法制體系的對策
盡管消防法律、法規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公共場所火災的發生,但是公共場所火災損失的不斷增加說明我國的消防法制體系仍需不斷完善,必須通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公共場所的消防監督制約機制、強化消防執法專業意識等方面來加強公共場所消防法制建設。
1、不斷加強消防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規
堅持立改廢并重原則,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工作,以適應新形式下消防工作的需要。要確立《消防法》的核心地位,緊緊圍繞《消防法》制定和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法規,同時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在內容上要協調一致,形式上要完整統一,即構成消防法律法規體系的部門主體、法規之間以及各個層次的法律、法規、規章之間都要協調一致,相互銜接,不能相互矛盾。另外,消防法律法規體系表現形式要規范,結構要嚴謹,內容要準確。
2、強化消防執法責任制的獎懲功能,完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要通過全面推行消防執法責任制,建立與執法優劣相應的獎懲制度,要堅持執法例會制度,通過支隊和各大隊、各科,由主官主持按時按質召開執法例會,總結經驗教訓,及時糾正和避免執法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做到警鐘常鳴。針對消防執法中的行為,要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執法中的問題消除在內部,如支隊紀檢部門對防火監督人員受理的消防業務進行抽樣監督、追蹤、回訪。同時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從社會單位聘請廉政建設監督員,加強對消防執法工作的外部監督,并定期召開座談會,掌握當前社會對我們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只有進一步完善警務公開制度,逐步建立起內外交合的聯動監督機制,才能保證消防執法的公正、公開、公平。
3、推行消防執法崗位資格持證上崗制度,強化消防執法專業意識和質量意識
崗位資格認證是現代社會各行業專業性和權威性要求的必然手段,消防執法作為一個特殊崗位對執法者具有更高的專業要求。對消防監督崗位、建審崗位、火調崗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以確保每一位消防執法上崗人員有較高的法律素質。
4、借鑒、學習外國經驗
英國是以案例法為依據執法的國家,凡是發生的火災在歷史上是沒有過的類型的,即所謂第一次,國家消防局都要為此增補一個案例,以作為下次同類火災的判決依據。這對消防的嚴格執法具有極大好處,在這種慣例下,可以說幾乎沒有一起火災案例和防火執法檢查是輕易疏漏的或難以處理的,只要照搬已有的類型就行,被執法對象也往往無以抵賴,乖乖就范。如果是前所未有的情況,就要層層上報,引起國家消防局注意,專門調查處理,有關人員更是不可能逃脫責任。針對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講,實行案例法至少可以減少法官的執法不公現象。英國的行政機關雖然不能制定法律,但是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制定行政案例。行政案例制定后,只要是行政執法,就必須遵守。如果像英國一樣,各種行政案例都有據可查,印成范本廣為普及,那么在法制意識日益強化的今日,其效果自會顯現。那些人情案,后門案,人們一翻,你該罰沒罰,該查沒查,豈不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統統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這才有利于全社會的監督,也是我們在消防法制建設中最該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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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明確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而行政效能監察對行政機關改善管理、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廉潔勤政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本論文立足行政效能監察的實踐,分析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深層次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行政效能監察的相應對策。
關鍵詞
行政效能;監察;體制
1行政效能監察現狀
1.1行政效能制度現狀
近年來,不斷加大行政效能制度建設力度,出臺一系列行政效能的措施和文件,有效的推動了行政效能制度的不斷完善。在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和提高辦事效率方面,相繼出臺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市政府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等文件;在對政府機關工作紀律、作風以及服務質量進行規范性方面,出臺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各級政務大廳“一站式”代辦服務工作的意見》、《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推動決策部署落實的實施意見》等文件;在對政府機關進行責任懲戒方面,出臺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試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受理投訴辦法(試行)》等文件。
1.2行政效能體系現狀
第一,大力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2013年6月份,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陽江分廳正式開通,2013年底,市本級以及所管轄的6個縣(市、區)分廳已經通過廣東省信息中心測試,實現了與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的有效對接。第二,建設完善12345綜合服務熱線平臺。12345綜合服務熱線整合了16個政府職能部門的特服號,如市環保局12369等,均可實現轉接至12345。受理范圍具體包括:群眾對消費侵權、經濟違法行為的咨詢、申訴、投訴、舉報;市民和社會各界關于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議;對政府部門辦事程序、行政審批等政策規定方面的咨詢;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訴;生活服務等各類綜合信息查詢;政府公共服務部門辦事預約等。第三,改進特邀監察員工作制度。根據2013年監察部發行的《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和2014年《廣東省監察廳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的相關精神,結合具體實際,紀檢監察機關對特邀監察員工作制度進行了改進。
1.3行政效能監察的方式
第一,開展專項行政效能監察。針對中心工作和重點領域開展專項行政效能監察,對存在問題進行挖掘和查找,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提出解決的對策和建議。第二,靈活多樣地開展特邀監察員工作。特邀監察員工作一是堅持兩個結合。即組織參加專項活動與日常工作相結合,集中組織與分散組織相結合。在具體的工作開展中注意工作內容的多樣化和工作方式的靈活性,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積極作用。
1.4行政效能監察的方法
行政效能監察的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打造政府門戶網站新的信息公開系統建設;二是進一步規范本級進駐事項;三是進一步加快推進實體辦事向網上辦事遷移;四是將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到鎮村;五是積極做好法人網頁建設;六是積極推進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建設。
2行政效能監察體制存在的問題
2.1行政效能監察缺乏整體性
雖然從目前來看,行政效能監察采取的方式方法多樣,并且在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部門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政府部門資金利用率等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顯著的成果,但是就整體性而言,還有一定程度欠缺。行政效能監察項目比較明細,側重于對單項項目指標的,考核項目指標有涉及組織領導效能監察的,有涉及規范權力行為的,有涉及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隨著這些項目的設置雖然比較全面,但不管是哪一個項目都不能全面反映政府部門的綜合效能水平。①
2.2行政效能監察重結果輕過程
行政效能監察等級分值的整理主要是根據政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確定,以依法行政項目為例,所涉及的考核內容主要由行政執法的職責是否明確、落實是否到位,執法是否規范、合法,文件依據是否有法律、法規保障以及是否存在三亂行為等。這些考核內容相當一部分需要通過政府行政部門自身提供的材料才能獲取,而對于材料的來源、材料的真實性在行政效能監察中則很少進行考證,但行政效能監察等級則完全依據分值所得。②
2.3缺乏科學合理的行政效能監察體系
盡管近年來,不斷強化對行政效能監察體系的建設,但是從根本來說,目前的行政效能監察體系還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表現在行政效能監察體系中的問責部分不夠全面、不夠科學。從很大程度上來說,問責作為行政效能監察的一種重要懲處措施和手段,能夠充分體現行政效能監察的權威性,發揮行政效能監察的震懾力。
2.4結果反饋力度小,缺乏持續提升
首先,雖然在一系列涉及行政效能監察的文件中都明確了行政效能監察的結果對行政部門、干部的評先、評優以及提拔任用有著重要的影響,但是在實際過程中,行政效能監察結果更多體現出來的是對結果比較差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而對于結果比較好的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可以具體操作的獎勵辦法,例如與工資晉升、物質獎勵進行掛鉤等。其次,行政效能監察結果不夠清晰和量化,責任追究缺乏支撐。從2014年對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行政效能監察結果來看,比較普遍地存在著“法定職責履行不到位”、“法定職責履行不正確”以及“政務公開不徹底”等模糊字眼,至于怎樣才是“法定職責履行不到為”、“法定職責履行不正確”以及“政務公開不徹底”,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可以衡量的標準。
3完善行政效能監察的對策
3.1構建整體科學的行政效能監察指標體系
做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基礎和核心是要具有科學、合理的行政效能監察指標體系,因此要對現有的行政效能監察指標體系進行重新的構建。首先在構建的總體思路上,要突出“遠近結合”、“內外兼顧”、“入出平衡”的思想。所謂“遠近結合”就是要將發展的長遠目標與近期目標結合起來;所謂“內外兼顧”就是既要兼顧政府部門的內部管理標準化,又要兼顧外部監督的意見反饋;所謂“入出平衡”就是要充分考慮公共資源投入與公共服務產出之間的平衡關系。③其次在內容上,要具體體現市政府部門的組織領導、行政管理、受眾服務和廉潔自律四個維度。組織領導主要用來考核政府部門領導干部履行職能所取得的成績,具體包括單位的戰略制定情況、職能定位情況、業務目標執行情況以及行政成本管理情況等;行政管理主要用來考核政府部門的自身建設管理,具體包括單位的班子建設、組織制度實施情況、人力資源建設和規劃情況等。最后在框架設計上,要突出四個方面的改變,即第一個方面的改變是要突出權力運行單位目標的設計,也就是要突出權力運行單位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第二個方面的改變是要突出量化指標的設計,即利用完善的電子監察系統對公共服務的過程、時限以及結果進行,突出的可測性;第三個方面的改變是要突出的多元化,即強調服務對象對行政組織的實時、客觀;第四個方面的改變是要突出對行政成本的控制,即在行政效能監察的過程中,將行政成本的高低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④
3.2強化行政效能結果反饋
第一,強化行政效能監察的懲戒力度。應盡快出臺以過錯責任為前提和原則的《行政過錯問責辦法》,針對行政權力運行過程中7個考核項目存在的問題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比如對服務不到位、工作作風懈怠、辦事效率低下、政務未公開的行為要進行責任認定,而對于組織領導不力、未依法辦事、廉潔自律差的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第二,采取切實可行的獎勵措施。可采取區別對待、明細分類的獎勵措施。對于政府部門的領導干部,行政效能監察要重點從提拔的角度進行設計,規定一定的分值標準,達到分值的領導干部優先享受提拔重用;對于政府部門的普通干部,行政效能監察要從工資晉升的角度進行設計,同樣采取分值標準的方法,對于達到規定分值的普通干部實施工資晉升。
4結論
本文對目前行政效能監察的現狀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找出了目前行政效能監察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圍繞監察組織建設、制度體系、體系等提出了解決的策略和建議。通過本文的論述和研究可以預見,未來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監督主體方面將會逐步形成多元化,公開性和透明性也會進一步增加。
注釋
①程聯濤.試論行政效能監察的運行機制[J].貴陽市委黨校學報,2005(3).
②張熹.濟南市行政效能監察評價問題研究[D].山東大學,2013.
③范柏乃,朱華.我國地方政府績效評估體系的構建和實際測度[J].政治學研究,2005(1).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程序銜接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由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律制度。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并在程序鏈接上體現了問題與不足。針對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及程序的銜接問題,進行研究,作出如下理解。
一、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之相互地位與關系
(一)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聯系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的法律選擇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聯系主要體現在兩者具有一定的承接關系。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有兩種:
1.必經型。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未經行政機關的復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此種類型把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可以稱之為“復議前置”。
2.終局型。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選擇了行政復議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訴訟最終選擇了復議前置和選擇救濟并行的原則。
(二)相互地位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密切聯系關系是毋庸置疑的,但行政復議對于行政訴訟而言,究竟處于附屬地位還是獨立地位,一般看來,行政復議都為當做行政訴訟的配套制度來對待,在實踐中也確實如此。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大陸行政復議制度作為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配套制度建立起來的,體現了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訴訟制度的依附性。也有學者認為,這種配套性質的行政復議制度。雖然在貫徹《行政訴訟法》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限制了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監督基本制度的應有作用。
綜上所述,比較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各自的特點,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發生行政爭議后,行政復議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解決途徑,而行政訴訟是最為客觀公正的解決途徑。應改變行政復議對行政訴訟的附屬地位,擺脫配套框架的束縛。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程序銜接的現實問題
(一)前置主義與選擇主義
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問題上.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就是兩者在程序上的銜接問題。一是前置主義,即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先行程序,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時,必須先提前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二是選擇主義,即當事人可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者中進行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銜接關系是采取復議前置和選擇救濟并存的原則。以選擇主義為原則,前置主義為例外的準則,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我國應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制度中明文確認這一原則。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制度銜接的現實沖突
追加第三人的銜接問題。依照《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復議機關在決定是否需要通知某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則相對比較嚴格。《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另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的.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針對是否追加第三人的審查力度并不一致。由此可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于是否追加第三人問題存在不對接的問題。
三、問題解析――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脫節的原因探究
(一)制度選擇層面的原因
1.價值選擇不同
(1)法律立場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在進行層級監督上,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超越職權、任意裁量等違法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了便盡可能地在層級監督中予以救濟,而避免出現進入訴訟后的被動局面。《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以涉及并且應當涉及的審查范圍、審查對象和審查依據,完全是從加強行政管理力度的角度出發的。而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任務決定了它必須對行政權給予必要而充分的尊重,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2)審理范圍及裁決權力不同。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可以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并有權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代替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不涉及合理性問題,并且只能作出維持、撤銷等判決,除行政處罰外無權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審查,敦促行政復議機關履行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的職責。
因此,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案件時在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同時,還往往將規章、非法律形式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行政復議程序中去。
2.立法技術不同
(1)受案范圍不同。目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限于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不僅包括人身權、財產權,而且包括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2)審查依據不同。行政復議的法律適用的范圍要比行政訴訟的范圍廣。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依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其他任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都不能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
(二)實踐操作層面的原因
1.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方面
(1)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由于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部分行政復議人員法治觀念淡薄,在處理行政爭議時不能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主觀性和隨意性強,從而造成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2)內部護短現象突出。由于行政機關上下級及部門與政府之間的隸屬關系,承擔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人員更習慣于以行政的方式而非司法的方式、以內部監督的姿態而非以救濟的姿態,履行法定的復議義務。一旦出現違法現象.
下級就千方百計做工作,要求上級網開一面。這種內部護短的做法,客觀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權利,導致行政復議流于形式,使行政復議的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2.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方面
(1)司法審查過于機械。訴訟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時,往往死卡法律條文,嚴格執行司法審查程序。但復議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時,往往注重的是實體問題的解決,時常忽略程序的合法及合理性。法院往往僅以復議機關程序上的違法即對復議決定進行裁撤,從而引起復議機關的不滿,影響了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2)訴訟、復議溝通不足。復議機關在處理行政爭議時,由于擔心因處理不當而在訴訟階段成為被告,便草草做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把矛盾向法院一推了之。而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總是嚴格按照司法審查程序,往往以復議過程中不正當、不合理。對復議決定一撤了之。兩者之間存有嚴重的矛盾。互不干涉,缺少溝通,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解決辦法――建立健全人民法院與復議機關的溝通機制
(一)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
行政復議機構與法院行政庭共同召集年度聯席會議,遇有重大行政爭議案件,應隨時召集會議研究協調。行政復議機構與法院積極總結經驗,探索新辦法、新方式,將處理同類問題的方式方法轉化為統一的行為規范,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二)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與行政庭建立經常性的信息通報制度。行政復議機關應及時向法院行政庭通報新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本地區行政復議案件相關情況統計和分析;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辦理情況;在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等信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庭的情況通報,及時了解日常行政審判監督工作情況和已結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著重分析審理中發現的行政執法的主要問題,并就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向政府提供綜合性信息和工作建議。
五、結論
總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作為處理行政爭議案件最有效的救濟路徑。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緊密聯系在一起,發揮著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二者的銜接問題上應著重通過建立健全的人民法院與復議機關的溝通機制,實現兩種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和諧的對策意見,這樣有利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種制度本身的完善、發展,有利于行政爭議的依法妥善化解,進而有利于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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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漢華.行政復議司法化:理論、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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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教學是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基本要求教學方法是為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而設計的。作為一種人才培養的手段,教學方法從根本上來講是由培養目標決定的,培養目標不同,教學手段也不同,培養目標發生了變化,教學手段遲早會隨之進行調整。根據1999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水平評估方案〉指標內涵說明》中明確指出:“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既有密切聯系,又有相對獨立性,它對提高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有著理論教學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由此可見,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是我國本科人才培養的目標之一,實踐教學是實現培養目標的重要方法。
(二)實踐教學是行政管理學課程的性質所要求的行政管理學是公共管理學科的核心基礎課程,在公共管理學科體系中具有明顯的基礎和導向作用,也是法學、新聞學、檔案學、財政學等與公共組織密切相關專業本科生的選修課。作為一門研究政府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規律的科學,行政管理學的原則、原理有很強的理論性。同時,作為系統總結了國家行政管理的科學方法的學科,又具有很強的實用性,行政管理學“貴在有用”。作為一門科學性與藝術性有機結合的實用性很強的學科,行政管理學在要求學生掌握基本概念、原理及方法等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必須重視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行政管理學這一鮮明的特征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必須把理論講授和實踐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實踐教學,這是提高教學質量、提升學生能力的關鍵所在。
(三)實踐教學是解決目前行政管理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培養新形勢下行政管理專業人才的需要持續多年的,導致了我國人才培養的斷裂,因此,隨著高考的恢復,我國各方面的高等人才的培養急需首先補上理論匱乏這一課。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研究行政管理學理論,開設行政管理學課程。行政管理學在研究和教學方法上以政治學作為價值取向,采用傳統的研究型、學術型教學方法。這種研究方法滿足了當時一個新的理論和課程最初建立和發展的需要。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我國社會的迅速發展,尤其是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社會對行政管理專業人才的需求由傳統的研究型、學術型向應用型、操作型人才轉變。據此,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的學科調整中把行政管理從原來隸屬于政治學一級學科轉到了隸屬于公共管理學,突出了行政管理學學科的管理性,即實踐性。從學科的調整可見我國對人才培養目標要求的變化。那么,作為行政管理學科最基礎的課程《行政管理學》的研究和教學也必須隨之發生變化,突出其實踐性。但是長期以來,高校行政管理學教學的軟肋就是實踐教學環節非常薄弱,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學課應有的教學效果,也是導致學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具體方法
本科教育培養目標、行政管理學的課程特點以及目前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決定了在行政管理學的教學方法上必須進行優化和改革,其中首先必須堅持的一個根本原則就是理論聯系實際,加強和優化實踐教學,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
(一)課堂實踐課堂實踐教學活動是指以課堂為教學場所,在課堂講授的基礎上,為了深化和鞏固學生的認知而開展的教學實踐活動。課堂實踐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改變傳統的以教師為主體學生處于被動地位的教學模式,讓學生積極參與到教學過程中來,體現學生學習的主體性,從而深化學生對教師所傳授的理論知識的掌握。課堂實踐教學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案例分析法。這一方法是20世紀初哈佛大學創造的,即圍繞一定的教學目的,把實際中真實的情景加以典型化處理,形成案例,通過學生的獨立研究和相互討論的方式,來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一種方法。行政管理學的實用性特別強,它的重點不在抽象的推理,而在指導解決現實的社會公共問題,以及這種解決方法在其他相關情形下的推廣。這一特性決定了案例分析在行政管理學教學工作中有普遍的應用價值。
2“.角色模擬”教學法。這一方法在于在課堂上人為地營造某種行政管理情景,讓學生扮演不同的行政管理角色,從事相應的具體工作。通過這一方法,可以讓學生身臨其境,直觀地去感受、領悟所涉及的問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及人際關系處理能力。這一方法比較適用于涉及大量常規細節和現象、需進行較為復雜的綜合方法技能訓練的場合。行政司法、行政執法、公文處理、會議管理、機關物產材管理等內容非常適合運用這種方法。
3.課堂討論。這種方法是在教師講授基礎知識后,為加深學生對所講授內容的理解,在教師的組織與指導下,學生通過充分準備,師生圍繞一個主題,發表意見,展開討論。通過討論,既可以達到形成共識、的目的,也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其創造性學習的興趣和能力。例如,在教學中針對“西方公共行政理論歷史沿革及其啟示”“我國大部制改革的困境與對策”“行政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路徑“”深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路徑”“西方行政改革對我國的啟示”等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問題,就應該運用討論的方法。
4.換位教學法。對于一些簡單的章節可以讓學生通過自學的方式備課,然后在課堂上師生身份互換,老師隨機點名,讓個別同學以老師的身份給大家講解,其他同學隨時提問,老師最后作點評。這樣,通過備課、講課,學生把所學習的內容學懂、學透,提高了其自學能力,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和組織能力。
5.任務驅動法。任務驅動法就是教師通過讓學生在完成提出的某一“任務”的過程中掌握知識和技能并提高綜合素質的方法。任務驅動法包括以下三個環節: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布置教學任務、學生獨立完成任務、教師進行成績評定。“任務驅動”作為一種學習方法,它使教師由“主角”轉變為“配角,充分體現學生的主體地位,極大地激發學生的求知欲,使學生實現了由被動地接受知識向主動地尋求知識的轉變。這一方法既培養了學生的學習興趣,也培養了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合作精神,提高了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的能力。
(二)課外實踐課外實踐是指學生在課堂之外、在學校的范圍內進行的實踐活動。這類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充分利用學生課下的業余時間,使學生在日常的學習、生活中擴展和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并提高其認識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1.指導性自學。這一方法是通過教師給學生布置課外作業的方式,讓學生自學來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論知識的一種方法。自學的內容大體包括兩方面:一是布置學生閱讀與行政管理學相關的課外書籍,包括經典著作、重要文獻、高質量的專業論文等,其目的是擴大和加深學生對所學的教材內容的理解。二是教材中的一些非重點、非難點的章節,學生通過自己閱讀就能理解的內容。如行政管理學當中的“行政決策”這一章,關于行政決策的定義、程序、類型以及行政決策的地位和作用等問題,在管理學等課程中基本的東西都學過,因此,這部分內容完全可以布置學生自學,教師沒有必要花大力氣來講,只是提示學生在把握的過程中注意決策同行政決策的區別就可以了。教學的重點應該放在“行政決策體制以及我國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的教授上。自學不僅達到了擴大和加深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和把握,更主要的是在自學的過程中學生養成了良好的閱讀和思考的習慣。
2.科學研究法。科研是高校的重要職能之一,這種職能不單純是要求教師從事科研工作,而且要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因此,引導學生參加科研活動是高等教育的特征之一。為了提高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應該創造各種機會讓學生參與適當的科研工作。如以教學中的疑點、難點問題為突破口,布置學生撰寫小論文,選拔基礎好的具有刻苦鉆研精神的優秀學生參加教師的課題研究或鼓勵學生參與科研團體等,讓學生有足夠的空間充分發揮和展示個人的才華。
3.模擬實驗。在校內建立行政管理模擬實驗室,模擬各種行政管理場景和運作,使學生身臨其境地處于某種管理角色中,從而增進學生對管理知識和方法的認知,培養綜合管理能力。
(三)社會實踐社會實踐是指學生走出校門進入到真實的社會中去,實現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的緊密結合,通過社會實踐印證和加深學生的理論認知,把學到的理論向實踐轉化,提升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1.社會調查。針對行政管理要解決的一些社會熱點問題,利用節假日、寒暑假開展專題調研,在調查中深入生活、了解社會,如行政管理學“行政組織“這一章,可以布置“我國省直管縣改革———以綏中為例“”遼寧省大部制改革的困境及對策”等。人事制度這一章可以布置“遼寧政府雇員制”“遼寧公務員考試制度研究”等。在調研過程中,學生通過設計調查問卷、發袋徇卷、撰寫調查報告等,鍛煉學生的交際溝通、撰寫調查報告的能力。
2.參觀教學法。為了使行政管理學抽象的理論知識感性化,使學生獲得新知識的同時鞏固驗證已學知識,可以組織學生到政府等部門去實地參觀。參觀法資源鮮活、生動,可以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同時教學空間被極大地拓展,教學同社會生活緊密相聯。參觀訪問作為課堂教學的直觀印證,對學生的情感、思想和行為的影響非常明顯。參觀一般由校外實踐教師指導和講解,要求學生圍繞參觀內容收集有關資料,整理參觀筆記,撰寫參觀報告。
3.實習。顧名思義,實習就是在實踐中學習,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應用,以鍛煉工作能力。對于應用性極強的行政管理學這一課程而言,實習具有一切課堂教學所不能替代的特殊功用。為了保證實習的實效,最好應在相對穩定的實習基地進行。
三、問題思考
課堂實踐、課外實踐和社會實踐等多種方法和形式表明了《行政管理學》課程的實踐教學方法非常多,五花八門,各具特色,為行政管理學的實踐教學提供了豐厚的理論基礎。但是這只是從應然的角度來講的,而在實際上,教學方法作為實現教學目標的手段和措施,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實踐性教學方法的采用必須從實際出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行政管理學的實踐教學尚屬探索階段,加強實踐性教學必須解決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合理地運用實踐教學的具體方法,構建比較合適的實踐教學方法體系實踐教學方法豐富多彩,并不是說在每個學校的教學實踐中對每種方法都要采用,也不是某個教學內容都可以隨意采用某種教學方法。實際上,每種具體的實踐教學方法都有其特定的教學目的和要求,我們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合理地運用各種具體的實踐教學方法。在多種教學方法中,從達到教學目標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最基本的基礎實踐手段,其目的是加深學生對行政管理學基本理論和知識的理解,如實驗、參觀、自學;二是強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培養學生運用所學到的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中層實踐手段,如情景模擬、案例分析、討論法等;三是為培養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和提高學生創新能力而設置的高層綜合實踐手段,如項目驅動、科學研究法、調研、實習等。因此,應加深對各種具體的實踐教學方法的研究和探討,合理地對各種方法進行組合,構建比較合適的實踐教學方法體系。
(二)系統地規劃和安排實踐教學體系教學方法作為實現教學目標的手段和方式,與教學計劃、教學內容、考核方法等要素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有什么樣的教學方法,就應該有與之相配套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和考核方法。從總體上看,教學方法有理論講授和實踐教學兩大類。作為兩類不同的教學方法,其在教學計劃、教學內容以及考核方法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在長期的行政管理學的教學實踐中,由于更多地采用的是理論講授法,因此,在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內容以及考核等方面具備了許多經驗,理論講授比較規范和系統。而實踐教學雖然隨著教學改革的進行其重要性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但是由于多種原因,至今還沒有單獨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內容以及考核方法,從而使得實踐教學難以落到實處或者變形走樣。因此,加強實踐性教學,必須首先對其進行系統地安排和規劃。如調整和完善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增加與實踐性手段相適應的內容;明確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在總學時中的比例,改變實踐學時隨意性的情況;將實踐教學內容納入到考試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獨立的實踐教學考核辦法,從而使實踐教學得以貫徹落實。
(三)建立和完善一系列保障機制教師隊伍是教學質量提升的根本保障。實踐性教學方法運用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教師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實踐能力,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在目前從事行政管理學課的教師隊伍中,大部分教師是直接從學校到學校,博士畢業后直接進入到了高校從事教學工作,這種情況不僅是在行政管理學科比較常見,在其他學科也司空見慣。實踐教學經驗的缺乏嚴重地影響著實踐教學方法的使用,從而成為提高行政管理學課程教學質量的一個瓶頸。因此,加強實踐性教學必須在教師隊伍的建設上下功夫。如有計劃地讓從事該課的教師到行政部門掛職鍛煉、吸引優秀的行政領導干部加盟等。實踐教學方法的成本比理論教學要高得多,一定的物質條件是實踐教學方法運用的前提,無論是實驗設備的配置、實踐基地的建立和使用,還是調查、參觀以及實習方法的使用都需要必備的資金物材的支撐,沒有這些條件,實踐教學無法開展。但是,從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看,這部分投入還有很大差距,部分學校甚至是空白。因此,加強實踐教學,學校必須在教學的硬件環境上下功夫。
(四)防止實踐性教學方法目的化近年來,隨著高校教學模式改革問題的提出,實踐性教學方法被許多學者和專家所關注,從而在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學課的教學改革中實踐性教學方法被提上議事日程,在實踐中做了一些可貴的探索。但是也出現了一個極端化的現象,就是為實踐教學而實踐教學,實踐教學被異化為目的。而在客觀上,無論是理論講授還是實踐教學,都是實現教學目標的一種手段,方法再重要,也必須要為教學目標服務,否則,過分地抬高實踐教學的地位,忽視其實效性,就會使這一教學手段極端化。因此,正確發揮實踐性這一教學手段的功用,在教學過程中,首先,必須正確區分在教學內容上哪些內容適合使用實踐性教學方法,因為并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適合實踐性教學;其次,實踐性教學方法豐富多彩,每種方法都有其適合的條件,必須從實際情況出發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最后,檢驗實踐性教學方法效果的唯一標準是教學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