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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第三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市,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于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qū)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9號)的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guī)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其中,用于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完整版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后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是:
(一)從省級有關部門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省級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是:
(一)從地(市)、縣(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名單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廈門市
(三)地(市)、縣(市)、區(qū)收取的堤防維護費、防洪保安基金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 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財預字(1997)145號關于制發(fā)《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另行制定。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現有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點排澇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維護和水毀修復;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防洪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省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水利工程項目。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治理、維護和清淤除障;城區(qū)防洪工程的建設;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設;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訊及信息自動化系統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市(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治理由省與地(市)縣共同承擔。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省、地(市)、縣(市)水利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規(guī)劃任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維護部分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水電廳聯合下達;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根據省計委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應專款專用,省級水利基金由省財政廳設立專戶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門管理的屬于上述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于1997年12月31日前繳存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
第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省級和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支出的,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水利建設基金,不得隨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水電廳解釋。
水利建設基金基本內容中文名稱:水利建設基金
英文名稱:foundation for water works
定義:由國家貸給或由各種渠道籌集的有償資金,用作水利工程基建投資周轉。
事實上,在一張張居民水、電、汽油的繳費單里,均含有多項“附加”的費用:每一噸生活用水的價格里,有公共事業(yè)費、排污費等“附加費”;每度城鄉(xiāng)居民電價里,至少包括5種“附加費”,各地規(guī)定普遍占電價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價里,還有1塊多錢的“車輛通行附加費”……
記者調查發(fā)現,在關涉民生的水、電、汽油價格中,“附加費”現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標準不同,項目易增難減。按2013年全國用電量初步估算,僅電價“附加費”一年可達2000多億元,其中居民生活用電的“附加費”就達270多億元。這些“附加費”到底該不該收?它們最終流向了哪里?
電價“附加費”各地標準最多相差近一倍
張女士發(fā)現的電價“附加費”是怎么回事呢?“附加費”究竟是什么?收取名目從何而來?記者撥打上海、北京、海南、四川四個省市的國家電網“95598”熱線了解到,銷售電價里的“附加費”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目前,電價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資金,全國性的就有5項。”國家能源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介紹,其中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此外,還有各種部分地方性基金。
據介紹,目前,各地電價“附加費”的收取標準各異。其中,四川省發(fā)改委在2013年11月下發(fā)的《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了現行征收標準:以城市“一戶一電”居民生活用電為例,四川每度電均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7分錢;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費1分錢;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83分錢,以及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05分錢;還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0.1分錢。這意味著,以上“附加費”合計一戶普通居民用1度電,需繳納的“附加費”共4.68分錢――即使按照該省居民生活用電每度0.8224元的“封頂標準”計算,“附加費”也已約占電價的5.6%,而工商業(yè)用電收取標準更高。
“各地電價里的‘附加費’標準差別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強說。
事實上,據多位專家估算,如果按4分錢一度的平均水平計算,2013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累計53223億度,電價里一年“加收”的費用達2100余億元。“僅按6793億度的居民生活用電量計算,這筆收費也達270多億元。”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說。
“附加費”過時收取和違規(guī)加價頻頻
記者調查發(fā)現,“附加費”在水、電、成品油價格中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務、重慶水務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價包含南水北調基金、污水處理費等常規(guī)附加,公用事業(yè)“附加費”在每立方米0.05元―0.1元不等,一些地方還有垃圾費和省級專項費。
而從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銷售環(huán)節(jié)中價外征收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2011年后,這一“附加費”已漲至每升1.05元。盡管收取標準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終結果卻很可觀: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業(yè)“十二五”發(fā)展規(guī)劃,到2015年,該省成品油銷售量將達250萬噸。專家測算,保守估計,僅“車輛通行附加費”一年收取可上10億元。
記者調查發(fā)現,“附加費”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名為臨時性工程投入,但“過時”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峽水利建設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繼續(xù)新設國家重大水利建設基金,仍按每度電0.7分錢的標準收取。
――以“價中費”代替其他收費,催生不公平均攤。據了解,海南成品油價中的車輛通行“附加費”,是在油品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這個規(guī)定意味著,所有的消費者都需要交納這筆額外的“附加費”。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對油價統一加收“附加費”,意味著機動車不上高速也要交錢,有“雁不過也拔毛”之嫌。海南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局長熊志洲表示,“這確實有些不公平,但因為不是在路上設卡收費,能保證交通順暢。”
――“附加費”通過補貼或結算差價的方式,直接變?yōu)殡娋W、供水企業(yè)的經營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規(guī)定,“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優(yōu)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設施運營,或通過服務采購向管網、污水處理運營企業(yè)補貼。
事實上,很多“附加費”不是供水或者供電企業(yè)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取“附加費”后,作為補貼返回給企業(yè)。通過這種計劃性的機制,來調節(jié)供電、供水企業(yè)的盈虧,客觀造成人為干預因素很大。
在重慶水務季報中,今年前三季度就獲得政府補助1034萬元。此外,按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電網企業(yè)取得可再生能源發(fā)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明文規(guī)定的“附加費”的一種,可直接計入企業(yè)的“銀行存款”和“主營業(yè)務收入”。
――違規(guī)加價。在國家電監(jiān)會2009年―2012年的供電監(jiān)管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yè)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準,這些“附加費”都是在政策規(guī)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yè)局連續(xù)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屬超范圍經營。
“附加費”變“明白費”改革方向在于市場化
業(yè)內人士表示,“附加費”現象源于計劃經濟時代,主要由政府進行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了支持企業(yè)運營,政府額外收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然后補充公共設施的計劃性、臨時性投入。隨著定價向市場化轉型,清理陳舊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過“費改稅”規(guī)范合理的收費,應是新一輪資源價格及稅費改革的題中之意。
實際上,“附加費”種類偏多,增速較快,擠壓了價格市場化改革的空間,令資源的價格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市場供需。清華大學水業(y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介紹,從我國36個核心城市的調查來看,10年來,供水價格年均增長5%左右,但“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卻年均增幅達15%左右,超過了水價本身的增速。
專家說,水所增加的成本靠“附加費”的方式“暗地里”收取,不僅令公眾質疑,也不利于推動企業(yè)靠自身效能提高節(jié)約成本、提高生產力。
汪亮等專家普遍認為,種種“附加費”問題需要理順、規(guī)范,即使對一些合理并常態(tài)化的基金,也應加快“費改稅”,減少隨意性和尋租空間。
《工作方案》是創(chuàng)新宏觀調控方式、提高宏觀調控有效性的重大舉措。企業(yè)成本歸屬微觀主體范疇。政府幫助企業(yè)降成本,涉及政府與市場、宏觀與微觀、經濟政策與市場運行之間的關系,核心是實施恰當的政府調控。財稅、金融、交易制度、用工制度、能源電力、土地制度、物流配送、政府監(jiān)管等領域的制度安排,都會影響微觀主體的成本要素,進而左右企業(yè)效益變動。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實體經濟企業(yè)普遍困難的宏觀背景下,制定和實施降低實體經濟企業(yè)成本工作方案,既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的重要舉措,也是充分發(fā)揮我國制度優(yōu)勢、進一步拓寬宏觀政策回旋余地的重要體現。
稅費調控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調節(jié)企業(yè)顯性成本的重要抓手。成本有多重含義和多種劃分方法。從經濟成本看,顯性成本和會計成本是宏觀政策的主要作用領域,而調整企業(yè)隱性成本往往涉及制度變革。稅費與企業(yè)成本呈現交叉關系。部分稅種由企業(yè)承擔構成企業(yè)成本。如企業(yè)繳納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契稅、印花稅等,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有關,在理論上構成企業(yè)生產成本。部分稅種理論上不由企業(yè)承擔,價內稅設置下是否構成企業(yè)成本取決于企業(yè)能否成功轉嫁。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進出口關稅等絕大部分流轉稅種,雖然從稅負歸宿角度講是對最終消費者征稅,但對那些競爭處于劣勢不能轉嫁或者不能完全轉嫁的企業(yè)來說,則會構成該類企業(yè)的企業(yè)成本。對于政府收取的絕大多數規(guī)費來說,基本類似于政府提供具體服務所收取的服務價格或者折扣價格,本質上屬于企業(yè)的生產投入,構成企業(yè)成本,是企業(y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降低稅費一方面可以為企業(yè)節(jié)省更多資金,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yè)投資回報率,刺激其擴大投資規(guī)模。稅費調控從而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調節(jié)企業(yè)成本最為重要的政策工具。
近年來我國實施了多項有力度的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在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實施營改增試點開始,截至2015年底,我國已在交通運輸、郵政、電信3個大類行業(yè)和研發(fā)、信息、文創(chuàng)等7個現代服務業(yè)全面實施營改增,全國試點納稅人共計592萬戶,累計減稅6412億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全面納入試點范圍,原則上延續(xù)了原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并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允許所有試點納稅人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預計年減稅額達5000億元以上。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正式實施,將從價計征改革推廣到全國所有礦產品,并將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大,其中水資源稅首先在河北省進行試點,同時研究對森林、草場、灘涂等占用自然生態(tài)空間征收資源稅。近年來,針對小微企業(yè)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從2015年10月起,又將享受企業(yè)所得稅減半征收優(yōu)惠政策的小微企業(yè)范圍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陸續(xù)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清理規(guī)范進出口環(huán)節(jié)收費,嚴肅查處違規(guī)涉企收費,降低征信服務收費和銀行卡刷卡手續(xù)費。
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基本情況
(一)編制非稅收入收支計劃,明確目標
編制詳細的非稅收入收支計劃并以政府督查通知單的形式下發(fā),有效提高了各執(zhí)收單位的積極性和責任感,確保了非稅收入的計劃性和嚴肅性。非稅收入計劃根據單位“自行申報、參照上年、統籌調整”的原則確定。非稅支出本著“以收限支、成本優(yōu)先、確保上解、費用定額、內外結合、兼顧專用”的原則確定。
(二)嚴格執(zhí)行非稅收入收支計劃
根據收入進度每月撥付各執(zhí)收單位征收經費,根據單位上解申請撥付上解支出,根據單位滾存資金結余情況撥付專項支出,根據各單位收費情況,每半年結算一次稅金支出,年底統一撥付取暖費支出。要求有政府調控收入任務的單位,根據時間進度繳納政府調控收入;政府調控支出由縣政府批準,調劑撥付各申請單位。
(三)嚴抓票據管理工作,堅持以票管費
逐年提高票據管理水平,從剛開始的粗放式管理,逐步細化規(guī)范。2007年以前,票據管理基本上是只領不銷,也沒有檢查。有些單位仍使用老版的非稅收入繳款書(山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繳款書)和老版往來收據。有的不常用票據的單位甚至不知道非稅票據需要核銷。2008年我們出臺了《墾利縣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對票據實行“定期領用、分次限量、驗舊購新、票款同步、當場結算”的管理模式,必須有收費許可證才能領購,收費必須全額繳入財政,核銷時票據金額必須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的金額一致才予以核銷。從2011年開始開展財政票據年檢工作,清理整頓了多年不核銷票據、長期脫離管理的單位,相關收費文件也的進行了同步更新,徹底清除了財政票據管理的盲點,為下一步的專項檢查,打下堅實的基礎,財政票據的管理使用情況日趨正規(guī)完善。
(四)加強對重點項目的征收管理
高度重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管理,積極研究和探索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的有效管理模式,不斷挖掘非稅收入新的增長點,實現了政府資產資源領域總量的新突破。
(五)加大稽查力度,確保非稅工作健康有序發(fā)展
建立了非稅收入稽查監(jiān)管制度,根據《墾利縣政府非稅收入稽查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非稅收入稽查,堅持日常稽查與專項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執(zhí)行違規(guī)處理和督促整改。通過稽查,及時發(fā)現和糾正了執(zhí)收單位和代收銀行的一些失誤,例如,執(zhí)收單位征收標準把握不準、違規(guī)緩征減征、票據填開不規(guī)范等現象,以及代收銀行拒收、緩錄、錯錄等行為,避免了非稅收入的漏繳錯繳,進一步增強了對非稅收入征管的監(jiān)督力度和檢查實效。
(六)加強非稅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創(chuàng)新“非稅收入管理宣傳月”活動形式,舉辦“費惠民生”非稅收入征管宣傳書畫展,以書言志,以畫傳情,使公眾在欣賞書畫藝術的同時,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和啟迪,使“費惠民生”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此外,還通過舉辦業(yè)務培訓班、召開座談會、制作宣傳專題片、發(fā)送手機短信等形式,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進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從而增強了全社會支持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自覺性,為更好的開展非稅征管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非稅收入完成情況分析
我縣非稅收入總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納入公共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一類是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其中,納入公共預算的非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專項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主要是教育系統和衛(wèi)生系統的收費。納入公共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中政府性基金不組成地方財政收入。我縣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殘疾人保障金。
目前,還有一部分不是財政部門組織征收和入庫的非稅收入,如政府性基金中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專項收入中教育費附加等。
從2007年地方財政收入4.95億元,到2012年達到14.57億元,地方財政收入增幅一直居全市前幾位。組成地方財政收入的非稅收入也呈大幅增長趨勢,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增長,由2007年的20%增長為2012年的29%,增長了九百分點。
近年來,非稅收入的征管力度不斷加大,征管方式不斷創(chuàng)新,組成地方財政收入的非稅收入從10080萬元,增長到43260萬元,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專項收入始終保持穩(wěn)定的增長勢頭,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增幅最大,主要是因為資源損失補償費大幅增長。
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減幅較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非稅收入轉為納入國庫管理。
土地出讓金占全部非稅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征收總額逐年增加,從2007年的2.84億,增長到2012年的16.94億,增長近5倍。近兩年土地出讓金增長近4個億,主要是因為土地出讓比較集中,多為住宅用地和工業(yè)用地。
三、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支出管理以收定支,與部門利益掛鉤,對可用財力的補充作用很小
納入公共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雖然充實了地方財政收入,但基本上都作為部門經費返還給單位,沒有增加可用財力。對可用財力有補充作用的主要是來源于少數單位完成的政府調劑收入。
納入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從各單位的收支計劃上來看,是以收列支的原則,其實收支是相互牽制的,若超額完成收入任務而不予安排相應的支出,收入也會迅速減少。非稅收入不可能完成二次分配的任務,必然造成有收費職能的單位經費比較寬裕,用政府提供的資源或權力,充實了少數部門的經費,無從實現公共財政的目的。
(二)精細化程度不夠
由于非稅局人員少,職能日趨弱化,管理比較粗放,對執(zhí)收單位的收費標準不夠了解。從表面上看,各單位執(zhí)收項目還比較規(guī)范,近年來沒有增加新的收費項目,自2009年以來,中央、省兩級共取消、停征、降低標準、合并、轉經營性收費582項,但涉及我縣收費項目僅有31項,涉及金額285萬元。在實際執(zhí)收過程中缺乏監(jiān)管,收費依據和標準的執(zhí)行主要靠各執(zhí)收單位把關,執(zhí)收單位是否按標準征收,是否擅自擴大范圍征收,是否存在搭車收費的現象,由于具體征收環(huán)節(jié)業(yè)務性較強,我們很難掌握。
(三)減免手續(xù)不規(guī)范
按照上級規(guī)定,對符合減免政策的收費項目,應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提出減免意見,報縣政府審批,但我縣目前僅由各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未會同財政部門,減免后也未報財政部門備案。存在違規(guī)減免的情況,少數人員擅自減、緩、免,收“人情費”,造成了部分財政性資金流失。
(四)制度建設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