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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制度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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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制度改革

    第1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繼續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加快推動成果轉化應用,挖掘擴面潛力,創新擴面舉措,推動實現精準擴面,積極推動工業園區企業參保,進一步落實“助保貸款”政策。全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數力爭分別達到1.873萬人、0.473萬人、 9.91萬人。規范社保繳費基數,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數據傳遞和比對機制。

    (二)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到位。加快推進職業年金制度實施,做好職業年金待遇補發工作,落實職業年金待遇。穩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及扎實做好提高繳費檔次及補貼標準工作。持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加強部門聯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及時到賬。繼續做好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發放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署,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做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發放工作。

    (三)加強社保基金風險防控。

    加強基金運行風險分析研判和監控,建立社保基金運行監測預警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風險。完善經辦機構內控管理,加大社保基金結算和待遇支付稽核力度,堅決查處社保基金欺詐案件。

    第2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五)統籌層次低,難以發揮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

    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地區間財力與社保壓力呈現“難者愈難、易者愈易”的情況,而現實中社會保障基本上還是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具體負責管理落實,統籌的層次也就比較低。目前,絕大部分保險項目仍處于市縣統籌,省級統籌發展緩慢,造成地區間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由于中央缺乏有力的手段來判斷地方政府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的努力程度,因此不得不采取“擠牙膏”的形式,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來解決資金缺口。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在中央給予一定的補助下仍然收不抵支,只好提高地方的繳費率。這種因社會保障帶來的地方負擔不公平,不僅導致了當前社會保障的發展差距,而且也會在發展中加大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為,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勞動力市場就業率就越高,人口結構相對年輕,社保負擔較輕,越有利于地區經濟發展;而越是貧困落后地區,勞動力市場就業率越低,社會保障負擔率高,越是不利于吸引投資,必然導致經濟狀況不斷惡化,從而不僅不利于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反而加劇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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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會公平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的首要價值取向。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等不公平現象。因此,要加快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堅持公平原則,加快建立公共財政制度,完善轉移支付機制;建立彈性保障支付機制,加大社會保障再分配調節力度;完善面向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突破口,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

    [關鍵詞]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政府責任,城鄉二元結構,弱勢群體

    一、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價值選擇

    緩和社會不公平、創造并維護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的目標,同時也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只有在公平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當一個國家只有少數人能夠享受社會保障時,公平原則只在享受者中得到了體現;只有當全體國民普遍享受到社會保障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使其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獲得改善與提升時,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才真正得到全面貫徹。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全民參與、覆蓋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并通過財政補貼、政府轉移支付等手段,對弱勢群體進行救助,既保證了全體社會成員機會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又有效地調節了經濟波動,并通過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了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維護了社會公平。社會公平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來維護,而且只有建立在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社會保障才能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也正是由于社會保障具有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我們才要盡力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以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

    二、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滯后,城鄉差別較大

    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決定,中國社會保障也呈現典型的二元結構。占人口總數30%的城鎮居民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89%,占人口70%的農村居民,僅享受社會保障份額的11%,中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無法改變這種格局。一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城鄉差距較大。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為中心,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撥付給城市。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建設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也高于農民。相比之下,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遠遠滯后,養老保險還沒有全面開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也僅在個別地區進行試點。即使是作為政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也是剛剛起步。雖然2007年在農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被納入了保障的范圍,但是廣大農村至今仍有6000萬左右的貧困農民得不到任何救助,這對廣大農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障支出的量來看,我國社會保障城鄉差異更大。統計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會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為15%,而農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90倍之多。

    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扭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維護社會公平,反而加劇了城鄉差距,與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也十分不符。

    (二)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產生的群體,其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現行的二元經濟結構下,從農村分離出來的農民工并沒有被城市所接受,他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也不是純粹的工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亦被邊緣化。1999年9月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就說明這種保障只是面向城市居民而非進城農民工。農民工不但處于市場和社會的邊緣地位,而且他們也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地位,與他們所在的城市居民相比,他們缺乏城市的社會生活,是“局外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面向農民工群體的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又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來維護其基本權益。

    (三)單位之間、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差異過大

    一方面,由于體制不統一,覆蓋面過窄,現行社會保障制度只覆蓋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全國只有1/4的勞動者能夠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等職工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注,而非國有單位的職工,尤其是農村居民卻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很少享受到社會和集體的福利。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生,老、病、死、殘等種種不測沒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地區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異也很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限于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提供的相應保障還非常有限,社會化程度較低,保障功能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巨大差異,決定了社會保障水平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嚴重的非均衡態勢,社會保障中的有些項目只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實行,且各地所實行的辦法和措施也不一樣,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執行辦法。這就造成了單位之間、地區之間保險項目的轉接困難,影響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公平的實現。

    (四)管理理念不明確,造成社會保險代際不公平

    代際不公平是指代與代之間的社會保障責任與受益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名義上是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仍然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在這種“現收現付制”模式下,必然的結果就是“現缺現補制”。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了10%,65歲以上的人口也達到了7%。按照國際標準,我國已經提前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這將對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當這種現收現付制的社會保險可持續性受到挑戰乃至破產時,那是對未來出生的各代人最大的不公平。由于我國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上不夠明確,社會保障沒有納入長期預算管理,使得當期和未來社會保障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上沒有充分體現收入、預期壽命的制約作用,容易造成當期應盡的社會保障責任沒有盡全,而受益水平又高于國家經濟發展“應該”提供的水平,從而進一步加劇前后代際保障責任與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第3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第4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所謂的社會保障,就是通過對國民經濟的再分配,給予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福利措施。有社會保障,就會有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農村社會保障一直沒有受到重視,處于整個社會的邊緣化,不利于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不利于解決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利于國民經濟的整體進步。隨著社會主義社會的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越來越嚴重,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面臨“四大堵點”

    一是農村社會保障涉及的范圍小,覆蓋面狹窄。當前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僅僅還在小小的范圍內實施,沒有在全國大范圍的推廣起來,醫療保障等保障制度沒有得到社會化的水準,社會保障的功能沒有達到預期。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比較低。大部分地區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源于種地的收入,人均收入逐漸呈現下滑的趨勢。大部分的農村家庭都是滿足自身的吃喝玩樂,以家庭的自我保障為中心。只有家庭生活水平提升,收入水平提高,農民才會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礎上進行社會保障。

    三是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不充足、不合理。根據大量的調查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撥款,參保人員只需出資很小一部分,政府承擔起社會保障的主要職責。從當前政府對社會保障提供的資金來看,加拿大占總支出的39%、日本37%,我們國家只有10%,并且這些資金,還大部分運用到城市的社會保障中,農民享受到的資金氛圍非常小。在農村社會保障中,主要是農民個體繳納為主,國家為輔,國家在農村社會保障中承擔的責任比較小,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鏈斷開,影響農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提升工作的難度。

    四是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比較混亂。當前,農村社會保障還沒有建立起合理的、有效的保障體系。從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來講,養老保險工作是社保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發達的鄉村,有自己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部分商業公司也參加了社會保障體系。因此,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比較混亂,不同管理機構存在不同的利益糾葛,或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引發管理上出現混亂。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混亂,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有效性的發揮。

    二、優化服務建議

    一是確立農村的社會保障的地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法律給予保障,很少有相關法律體系,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開展極為不利,例如保障對象不明確、資金來源不明確、管理機構存在混亂,都是因為社會保障缺少法律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要走向科學合理的發展道路,需要制定符合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條文,對農村社會保障的概念、內容、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管理機制、法律責任都需要有法律規定。國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二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基礎就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作用的基礎。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要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檢查這些對象的實際生活狀況,避免出現養懶漢的現狀,防止保障制度出錯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考慮保障制度的各種因素,是否滿足學生的生活需要,是否符合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關注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的承受能力,并且不斷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行調整。

    第5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摘要: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實際上是在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過程中,如何實現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現代化社會保障制度轉換的問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助于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而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資源質量提高戰略和人力資源市場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社會保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與農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問題依然存在,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因此,本文嘗試從社會保障相關制度協調性改革這一角度進行對策探討。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開發

    一、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

    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機制是避免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責任缺位的重要舉措。由于農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擔其社會保障責任。從一些地方政策實踐來看,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承擔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補助和兜底責任,相反,甚至還從農民工有限的社會保險繳費中獲得收益。有些地區雖未將農民工社會保險打入另冊,但在政策中允許退保,實際上不僅沒有為農民工社會保險承擔財政責任,反倒侵占了農民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權益。加大財政對農民工工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進,把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從制度上逐步解決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使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生活,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嬗變。

    二、消除勞動用工的制度性歧視

    社會公平是以社會成員收益分配和生活狀況的公平性為標志,是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首先,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這是保障農民工的“起點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并能夠消除貧困、疾病、災禍帶來的社會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礎。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主體內容是與就業相關聯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項目,因此,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現狀,最為關鍵和基礎性的應對之策在于:要樹立就業優先的原則,徹底改變重城鎮、輕農村,重市民、輕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相關政策,把農業內部、農村區域和農民進城就業一并納入國家就業計劃,分類實施。

    其次,農民工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要有助于農民工及子女人力資本積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轉移就業能力的增強,要有助于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農民工轉移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保障缺失是農村勞動力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為了實現社會保障過程公平、降低農民工市民化成本,要進一步清理和廢止對農民工的各項歧視和限制政策,堅決制止向農民工的收費和變相收費。盡快出臺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重點解決農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的平等入學權利等問題。

    三、深化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為我國農民工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設置了諸多障礙,把城鄉人口進行制度性分割的戶籍制度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盡管改革開放30 多年以來的制度變遷,特別是2002 年以來的二元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戶籍制度改革在我國二元經濟體制變革中仍屬于薄弱環節,至今仍處于政策的局部調整與修改階段,依附于戶籍制度上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居住權利、子女教育等城鄉福利差異還嚴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而產生的城鄉福利差異使農民工的遷移成本上升,降低了遷移的預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工參保產生了負激勵,延緩了社會保障制度一元化進程。

    改革戶籍制度必須首先剝離戶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鄉身份、戶籍限制,消除城鄉不同戶籍在就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權利差異,走城鄉一體的城鎮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再把它和戶籍制度捆綁在一起;另一方面,對已經捆綁在一起的制度中,應該想辦法把它從戶籍制度中分離出來,讓戶籍制度僅僅承擔一個人口管理的職能,而不讓它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證制度,為暫時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方便。與擺脫貧窮為根本動因的第一代農民工相比,20 世紀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到城市務工經商的目的,是為改變生活方式和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是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因此在城鎮化的進程中,要充分考慮在城鎮長期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促進農村居民有序進城落戶,積極探索戶籍、土地、就業、住房、社會保障聯動的改革措施。近些年來,盡管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實際上立刻并徹底廢除戶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漸進的方式逐步完善這個制度。建議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給定一個居住時間限定,如在城市居住達到規定年限后,流動人口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視為城鎮居民。給予他們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權利,同時保留流出地農村居民的一部分權利,主要是對土地的權利,為流動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礙。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農村居民不論流動到哪個城市工作,都可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時間累加計算。即便是中斷工作期間,也視為城鎮居民一樣,可以自行繳費,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即可以拿到養老保障金。

    四、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

    立法滯后是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會保險法》已經實施,盡管該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框架,并對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保險項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內容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內容對各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作用不強。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與國家層面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以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為契機,構建比較完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要繼續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制訂與社會保險法配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制定農民工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區要著手制訂或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企業工資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課題名稱:

    第6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發達國家;社會保險;改革;研究

    本文將對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地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創新。筆者將分別從: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研究、發達國家設備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研究

    經筆者研究,不同的國家由于國情不同,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也存在諸多不同,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通常會為三種,分別是:福利型、保險型,強制儲蓄型,筆者將對其進行研究。

    (一)福利型養老保險

    福利型養老保險模式一開始源于英國,基于這種保險模式下,凡是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便能定期領到養老金。其基金來源則是通過財政收入或國家稅收。有些發達國家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就能領到養老金。福利型養老保險主要優點在于,充分體現出公平性,能讓全體公民享受到福利;其次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實施大大降低了成本管理。然而福利型養老保險也存在諸多缺點,第一是加劇了國家財政負擔,第二則是不能充分激發社會成員工作積極性。

    (二)保險型養老保險

    保險型養老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常見的模式,這種保險模式源于德國,后來在日本、美國得到沿用,并確立了“保費由雇主和雇員繳納,國家僅給低保和老年醫療保險提供相應財政補貼”原則。保險型養老保險優點在于:具有較高的保障性,其次保險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方式相對靈活,卻由國家立法作為后盾,具有較高的實用性。保險型養老保險同時也存在諸多缺點,由于社會保障資金多是來源于雇主或雇員繳納的保險稅,從而導致管理成本相對較高,管理難度加大。

    (三)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主要是以儲蓄為核心,同時也是政府部門強制推行的一種保險制度。這種模式能充分減輕政府負擔,加強對資金應用的監督力度,社會激勵作用相對較大。然而這種保險模式過于強調效率,忽視了公平性,此外,養老金賬戶的管理成本較高,資金貶值的風險也較大。

    二、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綜上,筆者對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進行了分析,通常分為福利型養老保險、保險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三種,為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筆者將分別從:加大保險利益原則的貫徹力度、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形成政府負責、動態管理、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統籌層次等方面來闡述,以此促進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實施。

    (一)加大保險利益原則的貫徹力度

    在新保險法生效之前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是人們爭論要點之一,從“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則看來,新的保險法實施前簽訂的合同不能夠適用新法,只可以沿用舊的保險法。但相較于新的《保險法》實施前的消費者,實施后的消費者利益更高,以前簽訂保險合同的消費者不能享受新法中的一系列利益,這與立法本來的意思不相符合。為了廣大消費者的權利進行保護,尤其是簽訂了長期壽險的被保者,保險利益原則應該作出相應的解釋性補充,以保證其權益,最大限度實施保險利益原則。

    (二)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

    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規,堅持人人平等,預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即從《社會保險法》中的規定出發,增強追責防控,將責任細化到各個程序中,從而建立程序防干擾機制,對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懲罰。其次,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主要針對的是經辦機構、各類社會組織、個人等。經辦機構應該依法管理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對審核待遇發放條件進行仔細審核,對是否享受社會保險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各類社會組織則應該強化職工全面繳納稅保險的意識,適當的進行社會保險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個人則應該主動學習社會保險知識,掌握享受的權利以及應該承擔的義務。最后,要合理引導各類人群充分發揮監督的作用。監督是實現社會保險追責防控全覆蓋的主要途徑,因此,要鼓勵個人、單位以及其他團體主動維護社會保險的安全,自覺監督社會保險是否落實到實處。除此以外,要根據社會信用體系,構建聯動機制。社會信用體系中,每個人的社會行為都記錄在了信息系統中,個人手法護法習慣會為個人的生活帶來深刻的影響,使個人在享受保險待遇的同時,自覺承擔社會責任,這也是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目標之一。

    (三)形成政府負責、動態管理、公眾參與的管理機制

    所謂政府負責,由于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機構,在制定方案、實施計劃、協調關系、破除障礙、提供資源支持等方面,具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在全面落實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時,政府應該履行自身職責。所謂動態管理,由于現實情況變化無常,在建立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過程中會不斷的出現問題,這就需要尋找新的思路解決問題。基于此,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不應該是硬性的條文和框架限制,應該是具有彈性的行動指南,要做到與時俱進。所謂公眾參與,由于社會保險對每個人、每個組織都有著重要影響,個人和組織都應該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險全覆蓋機制的建設中。個人要自居學習和使用社會保險知識,監督社會保險的安全,根據法律法規做出正確的行為,防止社會保險損失,組織則應該經量營造團結協作的氛圍。

    (四)加大對勞動人民社會保障力度

    歷經長時間發展,我國社會保險覆蓋率不斷呈現出上升的趨勢,至2013年年底,全國有2.42億參與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2.05億人參與了在職職工保險,分別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的63.28%、53.61%。但我國社會保險中仍然有兩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存在:其一,城鎮中勞動人民參保率極低,其二,城鎮靈活就業的勞動人民并沒有被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3年,進城勞動人民參與養老保險的比例僅為15.7%,參與醫療保險的比例僅為17.6%,參與失業保險的僅為9.1%。盡管與2008年相比已經有了明顯的提升,但總體覆蓋率仍然不夠理想。因此,我國還需進一步對老年保險金的計算與發放方法進行改革。在群體特征方面,靈活就業者與企業職工存在很大差異性,對其養老保險繳費、保險金進行發放時,應該在充分考慮繳費年限、比例、個人賬戶等的基礎上,對基金的比例進行合理確定,以有效促進靈活就業勞動人民參保積極性的提升。

    三、結束語

    概而言之,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重要保證,是保險人對保險責任進行履行的前提,承認、保護利益是保險利益原則實施的基礎。相關保險工作者應該明確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明確《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靈活實施保險利益原則,以保證保險利益原則適用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將保險利益的功能發揮出來,保證廣大群眾的利益,從而為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保障。

    作者:郎安嶺 單位:廊坊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參考文獻

    [1]彭金標.探討發達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及其啟示[J].財經界(學術版),2013,03:238-239.

    [2]羅晴,徐慧.主要發達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與啟示[J].人民論壇,2014,23:232-234.

    第7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問題對策

    我國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遠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因其關系到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便成為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擬通過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簡要介紹和分析,提出如何改革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醫療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產生

    關于醫療保險的概念,目前國內外學術界尚無統一的定論,對醫療保險的提法、表述及內容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從醫療保險的范圍大小來看,可以分為廣義的醫療保險和狹義的醫療保險。我國以往和現行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醫療費用,但實際上通過其他制度也補償了由疾病引起的誤工費用,即是一種廣義的醫療保險。我國計劃要建設的醫療保險制度,應該是向著“健康保險”的方向;但由于我國的現實國情,短期內的醫療保險只能是努力完善醫療費用的保險或補償。所以,本文所指醫療保險,其實質即是狹義的醫療保險。在此,有必要區分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

    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大多是從醫療保險起步的。醫療保險始于1883年德國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其中規定某些行業中工資少于限額的工人應強制加入醫療保險基金會,基金會強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應繳納的基金。這一法令標志著醫療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的產生。特別是1929~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后,醫療保險立法進入全面發展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法,不僅規定了醫療保險的對象、范圍、待遇項目,而且對與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服務也進行了立法規范。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醫療保險制度。

    二、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按照醫療保險費用來源的不同,可以將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兩個時期:一是國家醫療保險時期,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時期。

    1.國家醫療保險時期。我國國家醫療保險時期的保險,按不同的對象,又可以分為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是我國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學生實行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我國公費醫療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當時,僅在部分地區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區的范圍內重點實行。1952年政務院頒布了《關于全國人民政府、黨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措施》的規定,自此,便在全國實行了公費醫療制度。隨著享受公費醫療的人數不斷增加,公費醫療費用呈現較大幅度增長的趨勢。1965年10月頒布《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治病的門診掛號費和出診費改由個人繳納,不得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1966年以來又相繼出臺一系列對藥品的限制。1960年規定的不予報銷的藥品為6種,1966年時達到102種,1975年達175種,1982年又進一步規定凡標有“健”字的藥品一律不予報銷。總之,公費醫療制度使每個職工不論職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費醫療,解除了職工對疾病的憂慮,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會醫療保險時期。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改革開放,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如醫療費國家和企業包得太多,超出國家生產力水平;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控制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醫療保險覆蓋面窄,僅能覆蓋全國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務社會化程度低;企業負擔不均;勞動力流動不暢;醫療服務追求高成本,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重復建設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導下,各地試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由此,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社會醫療保險時期。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實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暫行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委就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規則,加上各種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規以及試點經驗,已經構成中國醫療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框架。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處于醫療保險的轉型時期,因此,醫療保險制度在醫保范圍、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方式和渠道、醫療費用支付方式、醫療保險機構的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突出問題主要有:

    1.保險范圍窄,社會化程度低。現行的醫療保險,由于制度不統一,使得我國公民有的有醫療保障,有的則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會不公平現象。全國醫保不平衡,啟動城市多,覆蓋人口少;中等城市參保多,大城市參保少;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多,困難企業參保少。這與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規定相悖。由于缺乏統一的調劑機制,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程度極為低下,既影響企業市場經濟中的平等競爭,阻礙勞動力合理流動,也不利于多種經濟形式長期并存和發展

    2.缺乏合理的醫療經費籌措機制和穩定的醫療費用來源。由于享受人數的增加,老年職工的增多,疾病的變化,醫療技術的發展,藥品和各項醫療費用的調整,各種高技術醫療設備的引進,加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職工對醫療需求的變化,使醫療費用開支不斷增加。同時醫療費提取比例低于實際開支,使得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用比例過高,負擔過重。

    3.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醫療服務機構或定點醫療保險藥店的行為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出現了為了各自經濟效益各自為政的局面。對于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員亂開醫療費用或用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購買生活用品。這些現象造成了新的醫療保險腐敗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減少。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對策加以解決:

    1.實行“部分統籌與單位自管相結合”。即住院和大病實行統籌,同時個人也要承擔部分費用,以利于從利益機制上促使單位、個人關心節約醫療費用;而一般的門診、急診就醫由單位管理,各個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管理辦法,不強求統一。這個辦法有幾個明顯優點:首先籌資比例低,統籌資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統籌資金。由于統籌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種,操作比較簡單,監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階段內承認并允許不同單位的職工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所享受的醫療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單位和職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單位自管的醫療機構發揮作用,提高監管效率。

    2.保費的收取可以嘗試“成本倒推”,即從醫院方面的醫療收入倒推算出各個單位應繳納的保費。這樣做有以下幾個優點:一是簡單易行,操作方便。二是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投保額與給付額相一致,即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關系。三是有利于擴大醫保覆蓋面,創造“多贏”格局。

    3.同時設立兩種形式的個人賬戶。(1)實際儲存制的個人賬戶,讓職工在年輕時為年老時的健康儲備一定的資金。(2)現存現付制的個人賬戶,以鼓勵職工節約統籌以外的醫療費用。此賬戶由各個單位自行管理,具體形式、管理辦法、自付比例等都可由單位根據自身情況而定。以上兩種賬戶國家均付給不低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且都可以結轉和繼承。總之,既要通過調節個人自付比例來制約不合理的醫療消費,又要使節約醫療費的職工在個人賬戶上得到適當的利益。

    4.采取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DGR)的辦法,即不管患者看了幾次門診、急診,也不管住院幾天,一律按患病的種類定額付費。國際上德國搞了100多年的醫療保險,從1996年開始改為按標準病種定額付費,美國是從1983年開始的。采用此法可以避免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的大部分弊端,有利于疑難雜癥的診治;有利于醫院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發揮各級醫院的作用,有效地改變患者在大醫院看病“三長一短”現象;有利于加強醫院間的競爭,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有利于管理部門對醫療行為和費用進行監管。當然,實行按標準病種付費的測算工作是比較復雜的,但我國幾十年來積累了大量的病案資料,又有國際上很成熟的經驗可做參考,借助現代化的計算機等工具進行統計計算,是完全有條件將各個病種的標準費用測算出來的。

    參考文獻:

    1.覃有土,樊啟榮。社會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先林,李坤剛。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與訴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曾憲樹。社會保險與社會保險爭議處理實務。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第8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問題;平衡;改革措施

        社會保障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幫扶政策,國家針對一些永久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自力更生,并不能解決最低基本生活問題的社會成員發放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對社會保障性財富的分配制度,是社會產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社會產權改革的關鍵。

        一、我國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一)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農民工大多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且收入較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但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卻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一個城市沒有農民工,很多基礎建設和社會生活都無法完成。

        在城市化發展進程中,農民工紛紛涌入城市,謀求新的生路,但他們始終都沒有被城市接納,并且處在似農非農,似工非工的尷尬境地,同時也是社會保障的邊緣體。我國頒布實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只有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獲得社會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這一點恰恰證明了社會保障制度只針對城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針對農民工,他們是社會保障的負擔也是社會保障的漏洞。

        (二)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目前只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規定了專門的社會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以及農村居民還仍以家庭保障為主,還不能完全享受到社會福利。

        從橫向環境看,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也有明顯的差距。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國家提供給社會成員的保障還有一定的限制。東部沿海城市的經濟比內陸城市的經濟發達,這也決定了兩地的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國家只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且發達城市之間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總體上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管理理念不明確。我國的社會保障表面上是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但在實際上還是保持現金支付的模式,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目前,我國社會已經提前進入老齡化,直接影響到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

        主要原因還在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管理理念不夠先進,沒有把社會保障放到長期預算管理中去,使當代和未來的社會保障不明確,社會保險在支付標準評價上沒有認真考慮到社會成員的預期收入和預期壽命等情況,使應當履行的社會保障責任和收益效果產生矛盾,從而深化的社會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間的不平等問題。

        二、社會保障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社會保障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范圍,是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重點,總結我國的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可以看出,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將有正規就業的職工納入到社會保障中,非正規的不在其內;對城市居民保障有專門性的規定,但對農村居民保障還沒有詳細的政策;對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予以社會保障,但鄉鎮企業和私人企業職工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

        要怎樣擴大社會保障的范圍,首先要將基本醫療保險延伸到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中去,并對所用農村居民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加強對長期在城市務工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定,將其與城市社會保障統一安排落實,對失業農民工實施社會保障,提高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理應對農民工實施工傷保險,并合理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制定相應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解決社會靈活就業問題也是實現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國就業市場主要分成兩個模塊,高端勞動力市場與低端勞動力市場,當相當一部分勞動者沒有穩定的工作,且工作收入較低。

        我國將這類不穩定的就業人員稱為靈活就業人員,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一般以上都是農民,這些到城市務工的農民工是最龐大的靈活就業人員群體,也是沒有真正享受到社會保障的群體。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是針對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的事業單位,國家企業職工。

        制定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與城市工傷保險制度并軌,并要求強制執行。二是應將養老保險覆蓋到農村和農民工身上。

        (三)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發展。完善社會保障不僅要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同時還要實現社會保障的多向發展,鼓勵發展多種保障機制,逐步建立政府基本保障、社會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等多種社會保障機制。

        例如,為了促進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政府可以提高對新農村醫療合作建設的撥款標準,完善基礎建設,還應合理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改善和提高地方政府實行社會保障的執行力,平衡地區內部和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最后,要注重農民的切身利益,減小醫療費報銷的難度,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參加醫療保險的積極性,還可以在促進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等制度方面實行財稅和信貸優惠政策。

        三、總結:解決社會不公平現象,緩和社會矛盾,是國家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標,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保障政策實踐的基本歸宿。只有以公平為基準建立社會主義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建立健全社會經濟的重要保證,認真解決社會保障中出現的問題,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條件,可見,完善社會保障改革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思源.我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J].炎黃春秋,2009,2

        [2]李志紅.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現代會計,2007,5

    第9篇:社保制度改革范文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相同點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

    (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3.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

    (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

    (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4.二者互相補充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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