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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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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制度

    第1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 金融缺失 制度安排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

    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常活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首先,應該積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機構。一是要根據農業生產特別是種養業的風險特點,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連續三年的中央的1號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要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充分表明國家應該成立農業風險基金,組建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業信貸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監督和管理眾多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二是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保險,組建以農民為主體的地區性合作保險組織。三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險種,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通過上述措施,在農村地區形成一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體、農村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輔的多層次保險體系,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信貸資金安全,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第2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金融抑制 金融深化 利率管制

        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發展中國家金融狀況的分析,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欠發達歸咎于金融抑制。他們認為經濟發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處于抑制狀態,為此主張金融深化或推行金融自由化。在我國農村金融中存在著金融抑制問題是毋庸置疑的,但與麥金農和肖提出的金融抑制相比,又具有一些自身的特點: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及傳統體制的影響,國家在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演進過程中扮演著特殊的角色,國家是儲蓄動員者和資本形成與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者,國家為了掌握和控制金融資源,通過設立制度來嚴格把關。由此,不可避免會帶來制度的滯后性,進而抑制經濟發展的步伐。

        我國農村金融抑制的制度成因

        (一)嚴格的利率管制,限制了農業貨幣資金的供求

        目前,作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可在法定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而存款利率則嚴格按照計劃利率執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農業發展銀行,其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貸款都有嚴格的利率管制。國家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存貸款利率管制,但貸款利率浮動的幅度太小,使利率水平低于農村資金市場的真實價格水平,因而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靈活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和資金價格變化的經濟信號功能,并最終影響了農村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提高投資收益和促進農村經濟增長。

        (二)政府對金融機構準入的限制,造成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

        人們通常把農村現存的主要金融機構即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稱作正規金融,而把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發產生的金融形式稱作非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主要包括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私人錢莊以及民間借貸活動等。Chandavarkar(1985)認為,正規金融是一種傾向于城市的、制度化和組織化的體系,而非正規金融本身就是一種非制度化和非組織化的體系,適應于農村的、傳統的、固有的經濟模式。

        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由于體制內金融制度(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所提供的信貸供給不能適應體制外產出增加(農村非公有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而不斷內生出來的。但是,政府沒有正確認識它存在的價值,不是想方設法去規范它,并賦予其合法的地位,而是嚴厲地打擊它,維護了現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造成無法形成一個完善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制度環境和競爭秩序。

        (三)退出機制的缺失,對金融機構難以形成市場約束

        按照市場經濟規則,當一個經濟實體沒有外援融資并且無法持續經營下去的時候,對其實施破產清算的市場退出機制是必然的結局。然而在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中沒有考慮到怎么讓那些問題嚴重的農村信用社退出農村金融市場。目前我國農村存在許多問題嚴重的信用社,它們產權不明晰,管理混亂。對于這些信用社,應該想辦法讓它們平穩地退出金融領域。而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農村信用社關閉的案例。同時退出機制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等其他金融組織形式的試點首先要加以解決的問題,因為沒有退出法規就不能實行準入。基于以上因素,目前研究農村金融制度創新應該首先考慮將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制度化。

        (四)產權虛置,產權主體錯位

        在正常的制度環境下,出資入股的社員毫無疑問是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所有者。在我國,盡管以章程的形式規定了社員的地位、權利和義務,社員按照其對農村信用社的財產所有權行使支配權、經營管理權,對整個信用社業務進行監督,從而形成民主管理的特征。但在實際運行中,信用社的產權主體名義上是全體入股社員,事實上的產權主體卻變異成國家或集體,這就造成了信用社的產權虛置,真正的產權主體被架空,社員對信用社所應擁有的權利被嚴重削弱,具體見表1。

        解決農村金融抑制的途徑

        針對農村金融當前存在的上述問題,本文建議從以下四個方面來促進并推動農村地區金融深化的進程。

        (一)實現利率在宏觀調控下的市場化

        由于利率不斷變動所形成的風險激勵機制和農村金融組織約束行為,迫使經濟主體在競爭中實現約束的經濟利益并求得發展。實現利率在宏觀調控下的市場化改革,并不是將利率完全放開,而應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當前,可先以進一步放寬合作金融貸款利率的浮動限度為突破口,再根據貸款對象的風險和收益,由農村金融機構根據基準利率自行設置貸款利率。然后,放開農村金融機構吸收農民存款的利率,維持必要的存款來源,以此逐步推行農村金融市場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放開的市場利率一般呈現出較高的水平,這樣不僅能有效動員農村剩余資金,調動農村居民進行貨幣積累的積極性,而且能極大地吸引外地和非農資金流入,提高農村金融資源聚積能力。然后,通過設置科學的信貸機制,將資金投放到最有效率的生產經營項目上。

        (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

        公正的競爭依賴于制度的保護,其中最主要的是反對歧視,做到市場的平等準入和公平競爭。建立以正規金融為主,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并以多元化的金融組織形式支持農村經濟的發展。

        這種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以現有的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業銀行相互分工協作的體系為基礎,并在放松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條件下,規范發展農村民間金融作為補充;同時,逐步促進各種非銀行金融組織的發展,包括農村保險業、農村證券業、信托租賃業、信用擔保業等。農業保險公司主要為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險服務;農村證券經紀公司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證券購買交易服務,同時為農村集體及民營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服務;農村租賃公司主要從事大中型農業機械設備的融資租賃服務;農村信用擔保公司主要為農村企業和家庭借款提供信譽和資金擔保服務;農村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委托理財、投資咨詢、企業財務顧問等服務。由此,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向農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

        (三)加強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

        對有問題的農村信用社按正常、關注、限期改正實行分級管理,按照不同的存款準備金率和資本充足率,在資不抵債之前實施破產。具體處理需要采取一種漸進的措施,有步驟、平穩有序地逐步進行資產的清核、凍結和清退工作,或者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兼并。同時,在允許民營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時,有針對性地制訂對新設民營金融機構的退出法規,民營金融機構要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對運轉不靈、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應實施破產、倒閉,并且通過試點檢驗和完善這些法規,否則將無法實行準入。

        (四)加強明晰產權的改革

        把信用社的資本資源再整合分為兩個層面:再整合內部資源,規范股權設置、民主管理、服務方向及財務分配等方面;納入外部資源,吸引其他信用社或者金融機構甚至外資金融機構的股權參與,或者信用社之間的相互聯合與參與。既可以是一級法人,也可以是兩級法人;既可以是農村商業銀行,也可以是農村合作銀行;既可以在縣級信用聯社,也可以在地市級信用聯社基礎上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甚至建立跨縣和跨地市的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總之,應鼓勵基層農村信用社根據當地社會經濟以及文化狀況來安排其組織形式。

        參考文獻:

    第3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經濟;創新;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農村金融是根植于農村經濟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發展及其結構決定金融發展及其結構,因此只有從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農村金融創新動力的邏輯起點。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社會,而且歷史比較漫長,超過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國家,這本身就蘊含著我國農村問題的特殊魅力。迄今為止,應當說,研究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文獻已比較豐富,但是涉及我國農村經濟制度深層次的探討,特別是立足于歷史長期演進視角者依然鮮見(張杰,2003)。[1]正是因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農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無法擺脫“摸著石頭過河”的困境,這一點在目前進行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析視角就顯得十分重要。

    談到農村問題,不得不研究農村經濟的細胞――農戶,宏觀層面――農村經濟運行正是微觀層次――農戶行為的有機組合。國外歷史文獻對于農戶行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強調農戶的理性動機,可稱之為“理性小農說”。例如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認為,農戶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當中的企業,小農的行為準則與企業的行為準則沒有什么區別,因而改造傳統農業與企業追求利潤過程當中獲得創新激勵的路徑是一致的。[2]另一類側重農戶生存邏輯,可稱之為“生存倫理說”。蔡亞諾夫(Chayanov)認為,在農業社會當中,農戶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資本家是有根本區別的,由于農戶不是資本所有者,因而其行為特征不可能與企業主一致,如果說企業家考慮的是利潤最大化,農戶首先考慮的則是溫飽問題,因此他不可能像資本家那樣去進行所謂的成本――收益比較。[3]為此,農戶的行為模式是無法簡單套用市場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兩種思路僅僅是就一般意義上的農戶行為進行分析而得出的結論,其研究藍本畢竟是立足于西方社會,如果將視角移至我國農村,會發現這個問題更為復雜、內涵更為豐富。黃宗智教授對我國農戶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對我國小農經濟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他提出了獨具特色的“小農命題”。[4]

    與西方學者的觀點不同,黃宗智認為,我國農民的“半無產化”狀態決定了我國小農經濟的獨特屬性:農戶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無其他資產,因而是一種“半無產”狀態,這種半無產狀態又形成了農戶獨特的收入結構――農業收入與非農傭工收入,以兩者之和維持生計。這種狀態在過去表現為農民在種地的同時,還要經常外出扛長工、打短工,在當今的社會中則演變為以“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這一格局之所以能長時間延續,首先是基于我國農業人口“過密化”的特殊原因,無論是單純務農收入還是單純的非農傭工收入,都無法保障農戶的生存,只有同時以兩者支撐,才能保證生計之需。黃宗智教授進一步認為,這兩種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齊觀的,務農收入雖然不高,但是一種“生存保險收入”,非農傭工收入盡管可以從形式上超過農業收入,卻只能是一種“補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務農收入具有相對穩定性,還因為對農民而言,與那片生于斯、長于斯的土地具有無法割舍的文化、習俗與情感聯系,土地除了維持生存之外還有確立家庭尊嚴、維系家庭社會地位等厚重的內涵因素。而這些因素是不能以簡單的量化分析來說明的。因此,資本主義企業的行為范式對于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戶非但不適用,而且相去甚遠。由此可以看出,盡管黃宗智的分析與蔡亞諾夫的分析結論相似,但從過程與層次上看,黃宗智教授的觀點顯然要更深入一步,因為他的分析并沒有僅僅停留在一般經濟因素分析的層面上,而且涉及到了歷史人文因素等更為深刻的層面。根據“小農命題”的邏輯,不難得出推論,我國農村的小農經濟具有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即便是到了當代,外部的市場因素也很難迅速瓦解小農經濟的格局。

    按照經濟決定金融的一般邏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響到農村的金融結構及其性質。由于小農經濟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閉屬性,這種經濟模式與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信用活動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農村所見到的被稱為“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活動常常都與血緣、親情、鄰里關系相關聯,而且交易過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這種金融交易顯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的開放性、匿名性、廣泛性相去甚遠。正是因為如此,農村金融內部的創新過程就會表現得遲緩且與外部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

    二、政府介入狀態下金融創新的格局

    小農經濟的存在與延續,與社會化的大生產顯然是不兼容的,由此產生的社會經濟的二元結構也必然成為制約經濟均衡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這樣一種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創新的邏輯思路必然是:運用政府主導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農經濟迅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無論是從時期將信用社由民辦強制轉化為官辦,還是1994年將中國農業銀行的部分政策性業務劃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1996年的農業銀行與信用社分離,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舉措無不體現這一基本主導思想。

    從宏觀層面分析,這種主導思想與政府的理性預期目標是一致的。在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國度里,農業發展緩慢,農業向工業化轉變的過程滯后,對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的制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實施“強制型”或通俗地稱為“政府主導型”金融創新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導的金融創新屬于宏觀制度層面的創新,盡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體的微觀層面產品與服務的供給,但制度供給一旦確立,相應的微觀層面創新內涵與外延也就基本確立了。

    如果將這種創新路徑與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路徑相比較,就會發現其中的典型差異。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創新主動力來自于微觀主體,來自于市場活動,正是由于微觀的創新,導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規則不再適應新的金融交易過程和新的金融活動程序,最后導致一國金融制度、監管規則的調整,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微觀、后宏觀;我國農村金融創新則是先有制度供給,然后出現新的金融產品、服務、交易方式等,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宏觀、后微觀①。為何會出現與其他國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徑,一些學者從我國社會經濟的“二重結構”角度予以解釋,認為在縱向社會結構之下,政府的權威可以降低制度變革成本,至少可以節省創新過程的時間成本。[5]為此,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定“政府干預”之下的各種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實上,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恢復以來,農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著主導農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時期內,農行一直是農業信貸資金的主要供給者。自1980年以來,農行和信用社的貸款總額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億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億元,增長了41.4倍,年遞增20.6%。農行的農業貸款也在逐年增長,由1980年的128億元,增長為2000年的4877億元,增長了37.1倍,年遞增18.9%。從客觀上講,這一階段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無論是對農業發展還是農村經濟的增長,都起到了相應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的一個時期,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對“超穩態”小農經濟是一次不小的沖擊。這里,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沒有政府安排下的農業銀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撐,很難想象大量的鄉鎮企業會有一個迅速成長階段。

    但從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而言,改革開放以來歷次由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還不能令人滿意,目前社會各界對農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議集中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性與非均衡性。關于農村金融改革滯后與非均衡的問題,筆者已專門做過論述(2006),茲不贅述。[6]在此,僅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做一簡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國的縱向社會權力結構決定了其推行制度創新的效率,同時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為創新的主導者,要保證制度供給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盡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事前完全徹底了解情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試點,后推廣,通過“在改革當中不斷完善”的方式來不斷調整改革參數與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前面已經談到我國的小農經濟“超穩態”的社會基礎,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自我封閉的屬性,因而天然地排斥與外部世界交往(準確地說應當是排斥與血緣、宗族、親屬以外社會圈層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導改革的過程當中,要想獲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農村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不相耦合的情況就會經常出現。其次,縱向社會權力結構之下制度創新的效率(特別是時間成本方面的優勢)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礎之上的。而我國農村如此之廣袤,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文地理環境、社會風俗、歷史積淀極不相同,統一化的政策措施顯然無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當中,盡管其靈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沒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對于這一問題,政府實際上處于兩難抉擇過程當中:實施整體劃一的變革,節省時間,節省決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擾(這也是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最大優勢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結合實際,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不相匹配,就會導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方案盡管有利于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相匹配,但決策成本大,決策時間長,而且還容易出現實施過程中的“倒逼機制”(亦即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優勢難以發揮)。如何擺脫這種困境,是未來一個時期農村金融發展與創新過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三、從宏觀角度再度審視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7]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而難點在于,如何保證政府主導創新過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導創新決策成本過大的問題?根據張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國二重結構(1996)的社會制度之下,社會的運行過程直接體現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社會結構的優勢在于政府的意圖能夠迅速地傳遞到社會下層。[8]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運作特征體現為,一旦某個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該問題就會立刻進入“解決”的程序當中。然而,這種社會結構的效率要依托于一個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須事事過問,一旦對某件事情“關注”不夠,就會導致制度安排嚴重滯后,同理,政府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其決策也會造成制度供給的扭曲。目前,我國正在實施過程當中的有關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臨這一問題困擾。

    相比之下,歐洲的社會經濟結構呈現“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與貧民之間,有一個商業中產階層,這個中產階層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獨立經濟地位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地位的社會階層。這個中間層存在的意義在于,他們既與下層貧民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同時也與政府存在著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這樣一來,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轉向功能型政府,這也是西方社會提倡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一。而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當中,正是由于缺少這樣一個連接宏觀與微觀的“緩沖帶”,結果必然導致最高當局事必躬親。以正在進行的信用社改革為例,改革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都離不開中央銀行、銀監會這樣的高層決策部門過問。在這樣的社會框架當中,即便是決策當局有時間、有精力面面俱到地關注改革的每一個側面,也會極大地限制甚至是泯滅微觀主體創新的主動性。通過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思路,在今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過程當中,應當通過明晰產權、完善治理結構的方式,將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體系塑造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當中的中間階層,使之充當聯結宏觀制度創新與微觀產品、服務創新的橋梁。如果這一思路是可行的話,那么無疑將會揭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新的一頁。實際上,這樣一種中間階層在我國的某些地區、某些領域已經初現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溫州商團”,他們即不是社會上層幕僚,也不屬于社會下層民眾,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響宏觀經濟的不可小視的力量。盡管從目前來看,這股社會力量行為模式還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演進,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斷加深,這樣一個階層成長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匿名經濟與市場規則內生的過程。信用活動的匿名化,社會信任的邊界突破血緣、宗族、鄰里關系的限制,這些都是未來農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內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給有利于這一深化過程,則解除金融壓抑,實現金融發展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邏輯上是成立的。

    注釋:

    ① 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局部的微觀創新超前的情況,但這些創新通常不被歸入正規金融創新之列。例如改革開放中期“三會一部”的出現,這些金融活動就很快地被界定為“不合法”并加以整頓治理或者取締。

    參考文獻:

    [1] 張杰.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變遷與政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3.

    [2] 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3] Chayanov.The theory of peasant economy[M] Madison: of Wisconsin Press, 1986.

    [4] 黃宗智.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M] .北京:中華書局,2000.

    第4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金融功能觀的提出

    20世紀90年代中期,羅伯特?默頓(Robert C.Merton)和茲維?博迪(Zvi Bodie)等提出了基于金融體系基本功能來分析和研究金融與經濟關系的“功能觀”。該理論認為,盡管金融機構的形式在各地區和各時期變化多樣,但是金融功能卻相對比較穩定;金融機構的形式變化以及金融工具創新都是圍繞金融功能而變動的,金融機構的形式源于功能;金融機構創新和相互競爭會導致金融體系功能的提高。因此,分析金融問題應該從金融功能出發,而不應從金融機構出發。

    同時,默頓和博迪在1995年出版的《全球金融體系:功能觀點》一書中,較系統地闡述了金融體系的清算和支付結算、轉移經濟資源、管理風險、儲備或聚集資源與分割股份、提供信息、解決激勵問題六大核心功能。并認為這些功能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金融機構則會隨金融發展的初始條件和環境的不同而不斷發生變化,因而導致金融功能發揮作用的方式、績效和行使功能的機構主體的性質和組織結構也隨之發生變化。

    金融功能觀的實質是從金融所處的系統環境和經濟目標出發,考察金融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功能耦合關系,在此基礎上,根據成本―收益原則,選擇能滿足系統環境對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態和功能實現機制。這種制度構架,追求的不是金融機構的多變性,而是金融體系功能的相對穩定性,它致力于根據不同的金融功能來設計金融組織形態和建立市場競爭機制。這種組織形態和競爭機制將使金融體系能夠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提高金融效率。由于金融基本功能具有穩定性而金融機構形式具有易變性,因此,功能觀要求從功能視角來看待金融體系的機構變化,并以此為出發點,通過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和公共政策,以保證金融體系更有效率地行使金融基本功能。

    中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功能缺失分析

    中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革,由于走的是一條“機構路徑改良”的道路,使其長期以來注重的只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形態,而忽視了農村經濟對金融資源多層次、多元化的需求和農村金融制度整體功能的發揮,進而使農村金融體系出現了“空洞化”的特征,無法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的要求。

    (一)農村正規金融資源配置功能的缺失

    歷經幾十年的改革,中國的農村金融逐步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為主,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機構為輔的多層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然而在現行的運行框架下,當前的金融體系卻出現了邊緣化的傾向,導致了資源配置功能的嚴重缺失。

    1.國有金融機構的收縮效應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政府提高了金融安全的意識,通過利率管制等措施設置了過高的金融市場“門檻”,對非正規金融實行嚴格的限制,同時,政府為化解國有金融長期服務于國有企業積累的風險,強化國有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發起了以企業化、商業化、股份化、市場化為特征的國有金融機構的改革,使國有金融機構逐漸暴露出實現規模經濟和利潤最大化的“嫌貧愛富”本性。在這種情況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大規模地撤離農村和農業,基本取消了縣一級分支機構的放貸權,但卻保留了吸儲功能,農村金融機構的融資功能逐步弱化。

    2.農村郵政儲蓄的吸管效應

    農村郵政儲蓄作為農村殊的金融機構,具有分布面廣、網點多的特點,但其只存不貸的單一金融服務功能,使其在農村金融市場中起著抽血機的作用。據統計,2005年底,郵政儲蓄網點已達到3.6萬家,郵政儲蓄余額突破13000億元,在儲蓄市場占有率達9.25%,成為僅次于四大商業銀行的第五儲蓄大戶。其中60%來自農村,但凈流出高達10000億,農村資金的非農化過程不斷加快。

    3.農村信用社的錯位效應

    盡管農村信用社的機構網絡覆蓋了所有農村區域,并且在現有農村金融上占有了幾乎壟斷地位,但在商業化改革導向的影響下,農信社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進行選擇性貸款的特征日益明顯,貸款結構也出現了日趨嚴重的“非農化”和“城市化”傾向,這大大降低了農戶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同時加上體制和政策因素的制約,農村信用社存在產權制度不明晰、不良資產比例高、歷史包袱重、資金實力弱、虧損嚴重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又削弱了其有效提供金融服務的能力。

    4.農業發展銀行的缺位效應

    農業發展銀行目前主要承擔辦理國家規定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財政支農資金撥付、政策性收購資金供應與管理工作。從其運行來看,目前主要負責糧棉油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實現收購資金的封閉運作。但隨著糧棉油市場的逐步放開,其政策性金融功能逐步弱化,并且由于政策性以及自身體制性原因,面臨著不良貸款比例過高、信貸資產質量低下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其繼續向農業投入政策性資金的能力。

    資金來源不足、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導致農村經濟體的發展陷入了貧窮的陷阱,造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受損,經濟主體融資困難,農村金融市場萎縮,農業發展步履維艱,農民收入低下。

    (二)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功能的弱化

    1.農村金融機構服務功能單一

    伴隨著農村金融機構縮減,競爭嚴重缺乏,農村的金融服務功能日益弱化。農村的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種類單調,基本上只有傳統的存貸業務,中間業務和外匯業務種類很少,農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成果,這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新農村所要求的“以人為本、富民優先”目標的實現。

    2.農業保險無法對農業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

    實現農業產業化,確保農業的穩定和持續發展,迫切需要保險業“保駕護航”。但我國的農業保險經過20世紀90年代初期短暫的快速發展后,一直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農村保險業嚴重落后于“三農”對風險控制的需求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目前全國僅有幾家成立不久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方面的保費收入,尚不足全國財險保費收入的1%,農村金融體系管理風險功能的缺失,導致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資本市場的觸角沒有延伸到農村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營業網點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只是在極少數經濟發達的縣級市設有證券服務部,縣域范圍內的企業很難通過直接融資手段籌措資金。深交所設立的中小企業板市場雖然有利于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但因其仍主要適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準,對緩解包括農村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融資難不可能發揮很大作用。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功能無法得到有效的發揮

    在正規金融服務不能滿足農村發展和農戶需求的同時,非正規金融卻又受到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方面的限制。根據多項調查顯示,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不是在擴大,而是在縮小。農戶和農村的中小企業在此種情況下,只能轉向非正規金融。由于非正規金融被排除在國家正規法律金融體系之外,尚處于一種非規范狀態,因此除了部分私人借貸外,農戶和中小企業從非正規金融獲得服務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當一部分的農戶和中小企業因支付不起過高的利息而被進一步排除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之外。同時,國家為了為正規金融的資源配置,人為拔高農村正規金融組織而打壓非正規金融組織,既使得農村正規金融組織無法達到最優的交易水平,又使得非正規金融組織在填補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缺陷所致的交易空缺時,由于合同屬性和治理結構差異使交易當事人選擇更高生產成本的非正規金融交易。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農民的交易成本降低,但生產成本卻增加了,因此當前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無法實現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下降的總目標。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觀點,金融變革的最終目的在于建立一個能夠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融資效率的金融制度。所以,如果現行的農村金融制度依然沿著“機構路徑”改革,則必然會忽略農村金融制度的功能問題,無法實現改革的終極目標。

    功能觀視角下四位一體的農村金融制度重構

    根據功能觀的基本范式,金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相對穩定的,金融體系的發展遵循“外部環境―功能―結構”的發展思路。因此,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要想發揮其完整功能,必須在以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需求為指導的前提下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重構,通過構建新型的以正規金融、民間金融、政策性金融、金融擔保為支撐的“四位一體”的金融制度,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形成多元互動、功能互補、競爭有序、合理分工的多層次體系,實現農村金融由劣均衡向優均衡的轉化。

    1.注重發揮正規金融的作用,形成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有利支撐

    第一,商業銀行應針對農業經濟的特點,制定配套信貸政策,明確農村各商業銀行承擔支持“三農”的職能,確定從農村網點吸納的資金要“用之于農”的比例。第二,要繼續深化農信社改革,各級政府要主動為農信社清收貸款服務,幫助化解歷史包袱,制定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總、分行將資金調劑到對設置在縣域的機構發放貸款,以滿足“三農”的資金需求。改革農村信貸管理模式,擴大對基層機構新增貸款的審批權限。拓寬融資渠道,擴大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供應。第三,盡快成立郵政儲蓄銀行,解決郵政儲蓄資金吸收農村存款回流農村問題。可以發揮其農村網絡分布廣泛的優勢,通過發放小額貸款業務,促進農村資金的回流。第四,轉變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發展理念,將原來按機構劃定業務為主的模式轉變為按機構劃定業務與業務招投標并存的發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運作方式和效率。

    2.加快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走出間接融資的單一渠道

    中國的農業經濟要朝著“高積累―高投入―高產出”的現代農業方向發展,僅依靠農村經濟組織的自身積累及金融機構的信貸投入是不夠的。借助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農業發展資金,是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的一個核心內容。培育農村資本市場可以走“農業經濟企業化―農業企業股份化―農業股份公司證券化”的思路。第一,為了加快農村經濟資源向產業化、都市化轉移,對商品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經營性資產實行企業化運作,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規范企業組織形式,這是農村經濟進入資本市場的前提。目前的農村經濟聯合體可以采取“農戶+金融機構+龍頭企業+政策機制”的模式,一方面解決“小農戶、大市場”的矛盾,同時增強農村經濟的競爭力。第二,積極推進農業經營機制向股份制轉化,為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奠定市場基礎。農業股份企業的形式可采取農戶聯合興辦、農戶參股、龍頭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以提高農戶的收益。第三,通過農業股份公司證券化,增加資金籌集。農村資本市場培育的根本就是要使企業能夠借助于這一市場成功實現資本經營,把企業物化的存量資產通過流動、裂變、組合等方式轉化為增值資本,以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效益。

    3.規范和引導民間金融,促進其健康發展

    農村是民間金融發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民間金融雖屬非正規金融,但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制度優勢、信息優勢、成本優勢和速度優勢。因此,通過規范化民間金融,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要加強民間金融立法,提高政府的監控能力,降低單位監控成本,根據不同形式的非正規金融所具有的不同功效,允許相應非正規金融進入金融通道,切實改善民間金融發展的市場環境和制度環境,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通過擔保、轉貸款、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強與正規金融的聯系和合作,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使逃離農村的資本和正規金融重新返回農村。

    4.發展農村信用擔保機構,降低農業經營的風險

    第5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普惠制;農村金融;小額信貸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0-0077-05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the core 0f the modern rural economy.After putting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financial crisis.how do we choos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ourselves as an agricultural country?It is aproblem for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 to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This paper made a research and analysis on how to make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nnovationand improve the lives of rural residents and the rural economic environment.At last.the correspondingsuggestions were given.

    Key Words: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Rural Finance;Micro-credit Loans

    農村金融一直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農村和城市金融在資金投入、網點覆蓋、業務發展、風險控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經營環境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平衡。近年來,盡管銀行管理和監管部門加大力度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機構準入門檻,吸引社會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創業發展,促進城鄉統籌和一體化進程,促進金融資源優化配置,促進金融這一杠桿向“三農”傾斜。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我國農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最薄弱的環節,機構網點覆蓋率低,機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務供給還不充分,農民“貸款難”等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為此,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推進農村的改革和新農村的建設,要加強制度性建設。其中,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是農村發展的六項基本制度之一。本文擬在基層實踐需求的基礎上,從普惠制角度出發,對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設提出一些看法。

    一、普惠制金融的概念

    普惠制,即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Preferences),簡稱普惠制(GsP)。普遍優惠制原本是一種關稅制度,是指發達國家(給惠國)對從發展中國家(受惠國)進口某些適合的產品時給予減免或免稅的優惠待遇。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普惠制的理念被引入了農村金融服務領域。

    普惠制金融,也有專家稱其為普惠型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又譯為“包容型金融”,指的是一個能有效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由于大中型企業和富裕人群已經擁有了金融服務的機會,所以建立普惠型金融的主要任務就是為傳統金融機構服務不到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農戶以及貧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會。因此,有人認為,普惠金融是微型金融的代名詞。

    普惠金融體系是聯合國在“2005國際小額信貸年”推出的一個新的概念。2005年,聯合國動員了很多專家,起草了一本有關普惠金融體系藍皮書,并于2005年5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全球關于普惠金融體系的啟動大會。這本藍皮書對普惠金融體系的前景如此描繪:每個發展中國家應該通過政策、立法和規章制度的支持,建立一個持續的、可以為人們提供合適產品和服務的金融體系。國外成型的普惠金融體系理論大約在2005年前后問世,而我國也幾乎在同時提出了相似的理念和理論框架。2006年3月下旬,在亞太地區小額信貸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的焦瑾璞同志首次提出了“普惠制金融體系”的概念。

    普惠金融的建立,意味著相關的金融服務供給者通過各自的比較優勢為貧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型和小型企業提供服務。建立普惠金融體系的內容包括但并不僅僅局限于加強和鞏固微型金融及微型金融機構(焦瑾璞,2010)。

    二、普惠制金融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普惠制金融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所有的家庭和企業都可以用合理的價格獲得各種金融服務,包括儲蓄、信貸、租借、、保險、養老金、兌付,以及地區和國際匯兌等。二是健全的金融機構,應遵循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及行業業績標準,接受市場的監督,同時也需要健全的審慎監管。三是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性,是指可提供長期的金融服務。四是擁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并在任何可行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具備成本效益且種類多樣的金融服務,包括一系列私營、非營利性及公共金融服務提供者。可見,普惠金融體系的基本含義就是為社會所有人,特別是貧困和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體系。

    普惠制金融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弱勢群體需要多樣化的金融服務,不僅僅是貸款,還包括儲蓄、保險和資金結算等;二是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是與貧困斗爭的有力工具;三是小額信貸意味著要建設為弱勢群體服務的金融體系;四是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能夠實現自負盈虧,而且如果小額信貸的目標是服務于非常大規模的弱勢群體,它也必須這樣做,也就是說它的服務收費應足以覆蓋其運營的一切成本;五是普惠制視角下小額信貸的目標在于建立持久的地方金融機構;六是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并不是萬能的,對于那些沒有收入或缺乏還貸手段的赤貧者,其他形式的扶持可能更有效;七是利率封頂的限制政策,由于使弱勢群體難以得到貸款而傷害了他們,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的成本高于大額貸款,利率封頂使小額信貸機構難以覆蓋其運營成本,因此不利于對弱勢群體貸款的供給;八是政府的職責應是使金融服務有效,而不是自己去提供金融服務,政府自己幾乎不可能很好地運作貸款業務,但它能營造良好的政策支持環境;九是捐助者的資金與私營資本應是互補而不是競爭的關系,捐助者的補貼應設計為一定時期的支持,尤其

    是在機構啟動時提供支持,以使它順利發展到能夠吸引私人資金的投入;十是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發展的主要瓶頸是缺少強有力的機構和經營管理團隊,捐助者的支持應集中在能力培訓和提升上。此外,普惠制視角下的小額信貸機構不僅需要提供準確和可比較的財務運營報告,例如還貸能力和自負盈虧狀況等;也需要提供社會發展狀況指標,例如服務客戶的數量和客戶的貧困狀況。

    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建設的創新,我國普惠制金融制度建設的目標,應是和諧金融環境要素的優化組合,體現的是包括信貸、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享用權的公平問題,重在關注、支持和服務弱勢群體,旨在為農村地區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2006年12月,銀監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我國農村地區銀行業存在的問題,開出了降低準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的藥方,《意見》體現的正是金融服務“普惠制”的理念,它意味著農村金融體系真正向農戶靠攏的開始。

    三、我國普惠制農村金融制度建設面臨的困難

    (一)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現狀

    第一,農村金融環境相對較差。一是經濟發展緩慢。農村地區信息閉塞,交通不便,人口多底子薄,經濟基礎脆弱,在商業化經營的前提下,這必然帶來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逐漸萎縮,資金向城市和發達地區集中,導致城鄉和貧富服務差距的不斷擴大。二是法規建設滯后。近年來,盡管有關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措施不斷出臺,但真正面向農村金融服務的制度辦法還相當缺乏,加上為防范風險,金融機構推行謹慎操作,在資金管理和責任追究上非常嚴格,在實際工作中造成了嚴重的“惜貸”心理,導致實質性支農服務的大量較少。三是信用狀況欠佳。涉農貸款受自然環境影響大,風險相對較高,但由于農村經濟困難,可用于抵押、質押或者是擔保的來源很少,因缺乏相應條件,很多農戶難以從金融機構得到資金支持。同時在欠發達地區,由于缺乏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在開展咨詢、擔保、評估等方面力不從心。目前銀行信貸咨詢系統只能查詢貸款企業情況,對沒有貸款企業以及個人的信用和相關情況難以真實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支農貸款業務的擴大,相應降低了支農服務效果。

    第二,信貸服務投入量少。一是經營宗旨偏差。在商業經營和項目利益的驅動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權限逐步上收,目前在農村地區基本上只有農村信用社進行投入,但由于農村客戶信用意識淡薄,甚至少數客戶信用觀念扭曲,逃廢金融機構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農村信用社在信貸投放上也非常謹慎,以至于出現了一種客戶“貸款難”和銀行“難貸款”的兩難局面,農村客戶的旺盛需求與有效投入保障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服務對象錯位。農村信用社是以廣大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但在支農實務中,由于利率較高,風險較大,操作不規范,其信貸對象越來越傾向農民中的富人,服務對象變得越來越窄,為規避風險,一般客戶很難享受相對應的服務。三是資金品種單一。當前,農村地區面對農民的信貸服務品種僅有小額農戶貸款等少數幾種服務方式,信貸支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根據調查,到2010年5月,遂平縣金融機構累計投放貸款42971萬元,其中農戶貸款9628萬元,占22.4%,農戶小額信用貸款401萬元,僅占0.93%,助學、農戶聯保、農業經濟組織貸款更少,依次為O萬元、4520萬元、3360萬元,占0%、26%、20%的微弱比例(見下表)。

    第三,產品適應性差。一是由于農村土地性質、農業生產特點等多種原因,農村客戶難以提供有效的抵押物,以至于資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二是由于期限短、審批復雜等諸多缺陷,農村貸款的發放與農業生產經營不相吻合,難以適應農村客戶資金需求額小、量大、需求急的特點。

    第四,結算服務滿足率低。一是資金匯劃手段提供不夠。由于科技投入不足,農村地區電子網絡不完善,尤其是鄉鎮機構基礎薄弱,難以與現代化支付系統連接,單調的手工傳遞,導致結算在途時間長,資金周轉緩慢。二是支付結算工具推廣不夠。受信用環境和傳統觀念的長期影響,農村地區現金交易居高不下,特別是在欠發達地區,絕大多數農村客戶都使用現金結算。2010年遂平縣鄉鎮信用社支付結算業務中,現金結算占比81.08%;轉賬支票占比13.62%;匯兌占比4.88%;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托收承付、信用卡等沒有發生業務。

    (二)普惠制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并沒有跟上農村經濟轉型對金融服務不斷增長的需求。對農村經濟的正規信貸約束包括兩方面:一是有現實的信貸需求但卻不能獲得正規貸款;二是雖然獲得了正規貸款,但正規貸款的規模小于實際資金需求。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戶信貸需求的滿足遠遠不夠。數據顯示,我國獲得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農戶占33%,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戶的覆蓋面偏低。可以說,農村金融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貸款難”是農民增收的重大制約因素。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目標客戶單一。從自然人角度看,目前我國普惠金融體系大多以農村貧困人口為服務對象。但在國內,貧困人口并不限于農村,城市也有一定比例的低收入階層,他們同樣需要小額信貸服務。從企業角度看,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發展一直面臨融資難的問題,它們所需的資金多是流動性的,金額小、期限短、能夠且愿意接受較高利率,小額信貸非常適合它們,但這些企業大多被排除在小額信貸的服務范圍之外。從提供金融服務這一角度看,客戶的單一化也使得小額信貸機構無法通過多樣化的信貸組合來分散風險。

    第二,風險防范難度較大。一般來講,落后地區、中小企業和弱勢群體的發展基礎相對較差,普惠金融風險的防范任務相對比較艱巨。貧困落后地區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產業集群與發達地區相比都處在劣勢,信息不對稱情況更為明顯,有的歷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態環境也不好;有些中小企業存在會計核算不規范、信用記錄缺失或不良的情況;弱勢群體中,大多數人受教育程度低,還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現狀,無發展動力;我國的信用建設相對滯后,一些社會成員誠信缺失,提高了市場的交易成本,影響和制約市場機制配置資源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三,缺乏獨立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普惠制金融建設的重點是發展小額信貸業務,從小額信貸業務開展情況來看,主要由非政府組織、政府主導的小額信貸組織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但是,由于對小額信貸機構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加之小額信貸缺乏獨立的監管機構及相應的監管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發展空間。其他正在探索的一些普惠性金融業務也面臨著類似的問題,這些問題阻礙了普惠金融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四、加快普惠制農村金融建設的途徑

    第一,普及普惠制農村金融教育。一是提高居民對普惠制金融的認識。要使普惠制金融惠及千家萬戶,實現信貸機會均等,必須加大金融知識的普及力度,提高居民金融意識,使得居民自覺運用小額信貸工具脫貧致富。在金融知識宣傳中,人民銀行遂平縣支行注意發揮主導作用,組織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送金融知識下鄉,送金融知識進社區活動,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知識。在普惠制金融知識宣傳過程中,幫助小額信貸對象逐步樹立信用意識,完善信用記錄,以降低貸款違約率和損失率。二是引導居民正確把握普惠制金融服務實質。金融機構要適應新農村建設對金融服務的要求,大力倡導孟加拉國尤努斯創辦的鄉村銀行的扶貧模式和經營理念,積極主動地創建服務型普惠制農村金融。銀行業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嫌貧愛富”的行業,為大企業為富人服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建設普惠制金融,要改變這一現狀,要以普遍作為前提,為農村所有人提供服務。要充分體現對“三農”的支持,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給予服務對象盡可能多的優惠。普惠制金融在實施過程中,要平等對待所有客戶,特別是要保證貧困階層和弱勢群體客戶不受歧視。三是加強普惠制理念的灌輸。普惠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金融服務的低成本,能夠降低享受金融服務的門檻,使更多的群體享受到實惠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能夠向傳統金融服務無法惠及的中小企業、微型企業、農戶以及貧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務。建設普惠制金融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有效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而不是僅限于特殊的階層或群體。要面向農村客戶開展持續性的全面宣傳,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題產品推介,普及小額信貸、助學貸款等普惠制農村金融特色服務知識,促進農村信貸供需的有效對接。

    第二,建立普惠型農村金融體系。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離普惠型金融還有很大距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亟待建立一個更完善更有活力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保持農業穩定發展,必須從農村金融體系的整體著眼,放寬對農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加快建立普惠型的農村金融體系。一是明確各類正規涉農金融機構職能,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責任。為促進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應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要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類別、地域分布,盡快確定其在縣域吸收的存款直接或間接投放當地的比例,并同步安排配套激勵政策。二是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目前,保險公司缺乏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農業保險覆蓋面窄,貸款風險集中于金融機構。應積極探索適合農村實際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加大財政對普惠制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要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隨著農業保險業務迅速擴大,承擔的風險不斷累積,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要盡快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賠付,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三是探索構建三大農村金融體系。以農發行為主體,爭取在各縣、區設立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重點承擔商業性金融機構難以承擔的農村水利設施、鄉村道路建設、農村循環經濟等政策性金融業務。將農行、農信社、郵儲機構及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整合為功能強大的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堅持“資產重組、國家控股,市場運作、服務三農”的經營原則,充分發揮金融支農的功能效應。可探索構建民間股份制商業銀行,采取由政策性銀行或大中型企業作為發起人,由法人人股和自然人人股相結合的方式,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市場運作、支持三農”的經營原則,為“三農”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資金。

    第三,實行普惠式的稅收差異優惠政策。商業性金融機構要通過利率來覆蓋風險,必然要有比較高的利率才能持續經營;可是對于農業來說,因為利潤率比較低,難以承受過高的利率。要使商業性金融機構獲得的目標利潤適當降低,國家可以考慮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比如,金融機構在城里制定的目標利潤是3%,而對支持農村的金融機構可以實行稅收減半的優惠,那么它們的目標利潤就可以是1%或者1.5%。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應繼續出臺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涉農和中小企業不良貸款呆賬核銷政策、涉農信貸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優惠政策,支農再貸款政策應擴大到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有效調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積極性。

    第四,培育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一是培育普惠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從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情況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這樣改革的結果,造成農村信用社走商業銀行的路子,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勢必削弱農村信用社支持農村弱勢群體的功能,也使農村信用社徹底失去了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質。所以,我國應該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機構,滿足農村弱勢群體的貸款需求和發展需要。二是培育普惠制貸款零售商。有經濟學家提出,把農發行培育成貸款零售商。持這種觀點的專家認為,當農產品收購市場化之后,價格體系得以理順,農發行應該以開發型的貸款為主,而不是專門發放農產品收購貸款。同時,農發行有很多分支機構在縣域,可以把農發行的分支機構培育成小額貸款組織的資金批發者。還有學者提出,如果國家今后實行普惠制稅收政策的話,國家應該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資產運用到“三農”上去。達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沒有達到比例的就應該購買辦理農村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債券。這種用于扶持“三農”的債券由農發行發行,所籌資金專門批發給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債券利率可以比市場上低一些,從而讓那些不辦農村業務的金融組織也出點力,共同來建設農村金融。三是鼓勵大中型銀行參與培育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大中型銀行掌控著全國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資源,擁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無可比擬的管理優勢、人才優勢、市場優勢和網絡技術優勢,發起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中型商業銀行具備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和發展空間。大中型銀行也應站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從統籌城鄉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全局出發,培育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有效提升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供給能力。大中型銀行參與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既可以很好地提升社會形象,也能取得合理的財務回報。

    第五,提供普惠制農村金融制度建設保障。在貫徹落實貨幣政策過程中,通過增強“窗口指導”的有效性,疏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努力構建普惠金融體系,改善對弱勢群體的金融服務。人民銀行遂平縣支行

    與有關部門共同開發了由人民銀行進行政策引導、政府扶持(貼息)、科技部門提供技術指導與培訓、農村信用社提供一定信貸資金并在利率上給予一定優惠的“四位一體”的普惠性創業貸款,并選擇幾個鄉鎮開始進行試點。人民銀行應會同其他部門加快普惠制農村金融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出臺《農村金融法》、《民間金融法》、《農業保險法》等,依法規范農村金融運作,依法保護普惠制農村金融合法權益。作為金融惠農政策,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應該繼續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調整金融資源分配。監管部門要發揮督促和引導作用,經常性地對大中型銀行參與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工作,定期監測,適時考核,做出評價;要科學和靈活把握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關,重視資本約束和風險監管,確保新設機構的商業可持續運作,確保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新機構要有新機制;要注重加強服務方向的監管,確保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始終“姓農”;要加強監管激勵,研究培育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與機構、業務市場準入掛鉤的辦法;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決好新型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外部環境。還要加強輿論宣傳,擴大普惠制農村金融機構的社會影響,提高公信力和社會認識度。商業性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要注意設計差異化的貸款機制,打破過去以不動產抵押為核心的貸款抵押機制。

    五、結束語

    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是整個金融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在普惠制農村金融政策設計上,要解放思想、積極開拓,允許適當突破;在普惠制農村金融制度制定上允許大膽創新。總之,只有加快建立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普惠制農村金融體系,加大對建設普惠制農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才能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夯實“三農”發展基礎。

    參考文獻:

    [1]吳曉靈.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若干問題[J].中國金融,2010,(10).

    第6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組織制度;農村金融市場制度;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缺陷

    按金融制度學理論,金融制度是有關金融交易、組織安排、監督管理及其創新的一系列在社會上通行的習慣、道德、法律法規等構成的規則集合,它由金融組織制度、金融市場制度和金融監管制度三個子系統組成。本文根據金融制度學給出的金融制度結構分析框架,從整體上審視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的內在缺陷并提出重構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的若干政策建議。

    一、農村金融組織制度缺陷

    自1994年金融體制改革之后,一個新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逐步形成。這個組織體系由三大塊組成,即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信貸部)、商業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貸部)組成,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主體,其中,農村信用社是核心。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改革的目標是使其能更好地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但從10多年的運行實踐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并未完全朝改革目標邁進。表現為:農發行“有頭無腳”,目前農發行只有總分行兩級機構,在地縣沒有設立基層機構,致使經營管理出現斷層,且從1998年之后,農發行只負責糧棉油收購資金的供給,實際上蛻變成為了一個糧棉油收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有名無實”,1998年后,農行撤離了縣及縣以下的絕大部分分支機構,留下的分支機構受嚴格貸款審批制度的約束,難以大規模開展農貸業務,它們實際上成為了上級農行在農村的儲蓄所;農村信用合作社“有腳無頭”,至今農信社沒有中央級機構,省級聯社也剛剛建立,使其難以獲得政府的支持,資力薄弱、經營管理水平低、不良貸款率高等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嚴重制約了其支農功能的發揮。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構成排序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政策性金融為主,一種是以商業性金融為主,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屬于后一種模式。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業投入長期不足導致農業基礎設施落后,綜合生產能力低下,成為制約我國農業產業化與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因素,農村公共物品建設將是農村建設的重點,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決定商業性金融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公共物品,以商業金融為主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不能適應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況且從國際經驗看,各國農村金融機構絕大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機構。10多年來,政府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作了多次調整,但對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仍然沒有明確劃分。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農貸業務除少量貸款外,大部分為硬貸款,執行與商業銀行一樣的固定貸款利率,沒有體現政策性優惠。中國農業銀行是商業性質的金融機構,卻承擔本屬農發行的部分農業綜合開發貸款,如糧棉大縣發展經濟貸款、星火計劃及科技開發貸款等。使政策性金融機構不能很好地發揮政策性農貸的支農作用,商業性金融機構不能真正按照商業銀行的經營規則運行。這種狀況造成兩個不良的后果,一是農業金融機構的非農化偏好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如農業銀行2004年的農業貸款額占其貸款總額的比重僅為18.43%,而工商業貸款占比卻達24.71%。二是發達地區的比較利益較高的農業產項目重復投入,不發達地區的比較利益較低的農業項目則無人問津,使農貸資金配置發生偏差,造成農業經濟的畸形發展甚至出現負增長。

    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比較成熟的發達國家,合作金融是其最重要的構成因子,但在我國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中,合作金融卻長期缺位。從表面上看,農村信用社是一個合作金融組織,但由于長期以來農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官辦金融機構的基層機構或附屬組織,使它喪失了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首先,農村信用社不是按自愿的原則組建的,而是依靠行政力量強制捏合的,其次,它沒有體現合作金融組織的互助合作精神,社員與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貸款程序與商業銀行基本相同,貸給誰、貸多少、抵押擔保程序,社員都不能享受優先權利。再次,管理上缺乏民主性,社員對信用社的財務狀況沒有任何知情權和監督權,對信用社主任的任免社員大會也沒有決定權。最后,贏利是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目標,沒有體現合作金融機構應該主要為社員服務,不以贏利為目標的原則。2003年開始的農村信用社試點改革,把商業可持續作為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取向,出于自我發展的需要,農村信用社必須把盈利性作為其主要經營目標,實際上,農村信用社已經成為了一個商業化金融機構。

    二、農村金融市場制度缺陷

    “二元金融”格局下的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結構性缺陷。貨幣市場構成了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或全部,資本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則僅僅是一個概念。結構性缺陷使農村金融市場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就集聚功能而言,農村金融市場集中了農村居民的儲蓄存款,但卻沒有把儲蓄就地變為農業投資,而是流入了城市和非農產業,加劇了農村的“失血”癥狀,1978―1996年間,農村金融市場凈流出資金7815億元,近年來有所改觀但未根本改變,如農信社2000、2001、2202年對農戶貸款和農戶的儲蓄存款比例分別只有29.0%、32.1%、35.9%;就分配功能而言,由于信貸管制,農村金融市場難以通過價格機制實現資金的合理流動,從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就調節功能而言,由于農村地下金融規模太大,貨幣供需規模難以測定,使農村金融市場難以通過調節貨幣供需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的平衡。

    農村金融市場制度的缺陷還突出表現在其不規范性與脆弱性上。按照規劃化與組織化程度的高低,農村金融機構可以組成圖1序列:

    在序列的左邊,是規劃化和組織化等級較低的民間借貸行為,越往右邊,規劃化和組織化程度越高,最右邊是中國金融體系的核心部分――商業銀行。從理論上講,金融機構的業務深化度越高,向社會大眾提供的金融服務所占的比例在全社會金融業務中所占的比例也就應該越大。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應該提供農戶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但調查結果卻與之完全相反。全國的總體情況是:農戶從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融入的資金所占比例不到30%,從私人部門融入的資金量比例卻高達70%以上。這種狀況在中西部地區還要嚴重,如江西省上饒市的農戶從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融入的資金所占的比例只有6%,從私人部門融入的資金量比例卻高達90%以上。私人借貸一般沒有書面協議,有的甚至連口頭協議都沒有,完全依靠倫理規則來維持借貸雙方的債務關系,這里面隱藏著巨大的道德風險,也折射出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極不規范性和脆弱性。

    三、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缺陷

    農村金融監管關系到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能否有序運行和農村金融市場能否健康發展。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農村金融因為其落后出不了什么大亂子而沒有引起管理層的足夠重視,致使農村金融監管制度建設比較落后。

    從宏觀層面看,農村金融監管制度存在兩大缺陷。其一,在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大背景下,最高層至今沒有設立管理農村金融的專門機構,來統一負責農村金融活動的宏觀決策,組織監督農村金融運作。農村金融的特質性決定分業監管不可能實現對農村金融的有效監管。如監管機構管理商業銀行主要監督其資產負債情況,對其資產貸款流向則顯然不是重點監管內容,這就是為什么中國農業銀行和信用社近年來非農偏好一直得不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其二,對農村非正規金融沒有實施積極監管而是不加甄別地打壓。而事實上,各種自發產生的農村民間非正式金融是體制內金融制度(國有銀行和信用社)所提供的信貸供給不能滿足體制外產出增加(農村非公有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而不斷內生出來的。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上半葉,政府一直采取一種模棱兩可的態度,但當認識到它的發展可能排擠并威脅到被國家控制的正式金融機構的發展時,政府采取的不是在嚴加監管、不斷完善對其管理的條件下鼓勵其發展的政策,而是基本上采取抑制其發展,看到一些問題就把它們關掉的政策,以確保國家銀行對銀行業的控制。盡管如此,民間金融不僅在頑強地生存與發展,在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還會進一步擴張。因為隨著農業產業化與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戶家庭經營將進一步擴大,個體私營經濟等多種經濟成分將會有更大的發展,鄉鎮企業將會持續發展,農村資金供求緊張狀況不會得到緩和,農民收入和持有的現金存量也將會以更快的速度增加。與此同時,國家銀行和信用社的融資服務在可以預期的未來,也難以滿足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各層次的融資需求。近年來給農戶提供的資金量占農戶融資總量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并有增長之勢便是有力的證明。民間金融雖然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符合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展過程,但卻與中央政府的改革思路不一致,其發展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壓制和排擠,至少政府沒曾公開支持其發展,從其產生之日起,始終只能以“灰色”的方式推進。政府對民間金融這種非積極的管理態度,使農村金融增加了更大的不確定性。

    從微觀層面看,作為農村金融機構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之后,農村信用社實施“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監管體制,省政府負責行業管理,銀監會負責金融監管。這種監管模式存在缺陷,省政府對信用社的管理責任是由省聯社來具體承擔,但又規定在地(市)不再設立聯社或其他形式的獨立管理機構,這在實際操作容易出現監管真空,省聯社無論如何不能對鄉鎮農村信用社實施監管,另外,省聯社不能辦理存貸款等金融業務,自身沒有制造效益的能力,為了自身利益,很難保證省聯社不損害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利益。按現代金融中介理論,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是環環相扣的,只有不同的部分共同作用才能為金融機構管理層提供一個正確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般情況下,一個金融機構的激勵和鼓勵約束供給來自以下幾個渠道:出資人或股東、儲戶、外部約束(如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目前信用社監管中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問題就是出資人缺位。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前,農村信用社的所有制結構是按照合同制原則設計的,但有其形而無其實,主要表現為責任與利益脫鉤。從出資人或股東的監督來看,在形式上,農村信用社有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代表出資人的利益,但這些機構不對信用社的管理層構成約束,農村信用社會員的入股資金過于分散而且數量少,無論是董事會、監事會還是會員大會對信用社主任的監督成本遠高于其收益,事實上放棄了應有的監督權。2004年農村信用社改革以來,農信社的自然人股東數有所下降,人均股金有所提高,但農村信用社的股權結構仍然較為分散,監督成本過于昂貴,分散的小股東存在嚴重的“大便車”心理,缺乏監督農村信用社經營的激勵,在這些年來的改革實踐中,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常見的做法是通過有眾多的小股東選舉股東代表的方式行使股東的權力。這個辦法產生了另一個問題:不僅增加了一層人成本,而且由于權利過度集中,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嚴重。股東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四、結論

    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現有農村金融制度的外生性,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很少考慮農村微觀金融主體的利益訴求,其變遷動力主要不是來自民間而是在政府主導和嚴格控制下進行的強制性變遷,在變遷過程中,政府的改革取向與農村微觀金融主體的偏好往往南轅北轍,所以,解決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結構性缺陷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扶植農村金融成長的同時還要積極引導其內生成長。

    基于以上邏輯,本文提出重構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幾點政策建議:

    1.作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核心成員的農村信用社,歷史慣性使其不可能再改造成為合作性金融組織,實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是更加明智之舉;可以謀求在體制外規范發展由微觀金融主體自發建立的合作金融組織。

    2.活躍在農村金融市場的民間借貸,不僅有利于彌補生產性金融缺口和保持農戶的流動性,而且為我國最終建立一個有效率的金融市場提供緩沖機制和穩定機制,所以,對于民間金融不要簡單否定更不能扼殺,而應該積極地予以引導。

    第7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小農家庭 金融制度 漸進性軌跡

    在金融與經濟的基本關系問題上,首先表現為經濟發展對金融起決定性作用,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經濟的一種產業,是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產生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商品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決定著同期的金融狀況,金融只有為經濟發展服務并與之緊密結合,其發展才有堅實的基礎和持久的動力。因此,探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軌跡,必須深入剖析我國農村經濟演進的屬性、特點及規律。而研究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規律及屬性,應以該領域成熟的理論如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著名學者林毅夫、溫鐵軍、費正清、張杰等的研究成果和國外經濟學家如貝克爾的理論等作為研究的指導。

    由于我國的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因此家庭才是當地政權生活中負責任的成分。因此,對我國小農家庭的研究就成為分析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的一個基礎性因素,換句話說,不了解和掌握我國農村家庭的屬性和特點,就不可能深刻理解農村借貸制度變化的根源。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家庭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落后地區的農村農戶,特別是中西部經濟落后省份的農戶;另一種是東南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已實現了城鎮化與工業化的村鎮農戶。本文以前者為研究對象。

    農村家庭的生存經濟特征與農貸格局的形成

    我國農村問題有其特殊性,現有的主流理論無法予以整體解釋。幾百年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長期維持著小農格局,農戶的普遍心態是保持溫飽無憂,大都傾向于自給自足,當家庭預算出現赤字時,首先想到的就是賺取非農收入即傭工收入,其次是謀求熟人借貸,最后是國家對小農家庭提供的信貸支持。國家其所以要為農戶提供信貸支持,是因為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都依賴于增長緩慢的農業剩余,農民以這種剩余為生存基礎,國家靠這種剩余而運作,國家政權攫取與小農生存之間維持著脆弱的均衡關系。

    當農村人口不斷增加,對剩余依賴程度不斷提高,或國家政權的周期性擴張對農村剩余攫取壓力不斷上升以后,一旦遭遇天災人禍,這種均衡關系的脆弱性就會顯現,此時,維持小農溫飽無憂的生存狀態,以防崩斷國家與小農之間的微弱均衡關系,這正是國家農貸體系建立的主要原因之一。這也是自西周以來,數千年間國家農貸體系周期性廢止與重立但其性質與格局卻沒有多大改變的主要原因。可以推斷,小農家庭追求以生存與安全為目標而不是產出最大化,這種生存經濟決定了大部分農貸只能由熟人或國家來提供,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無所作為的。

    農貸供求結構的特征與農貸供給渠道的決定

    我國農貸需求的非生產性特征

    我國家庭自古以來就崇尚宗族和崇拜祖先,維護小農家庭穩定性的成本絕大多數體現為對祠堂的修繕以及婚禮喪俗費用的支出。今天的我國農村因婚喪支出而告貸的家庭不在少數。改革以來的情況同樣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農民,也把大量資金用于購置修繕房屋、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資生產。對于許多農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多傾向于尋求炫耀性消費(一般為非生產性支出),以便引起鄉村和家族中其他農戶的羨慕,這種炫耀性消費在農村的普遍流行說明了中國的農村經濟尚處幼稚或不成熟時期,與之相適應的農貸制度也必然是初級的和不成熟的。這同市場經濟與現代金融制度是不相關的,因為后者崇尚效率與節約(成本最低)。我國小農家庭資金需求的非生產性特征決定了農村信貸的互、友情性和高利貸性質,民間的高利貸多半不是以改良生產條件或以保障良好的生產過程為目的。這種農貸資金是不可能通過正規或商業性金融來滿足的。

    我國農貸供給結構的特征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正式與非正式的信貸市場十分狹小。一方面,正式貸款被嚴格限制于生產用途,其期限與生產周期相近,這種生產性信貸供給約束無法滿足農戶的信貸需求;另一方面,非正式貸款幾乎都用于突發、大額以及明顯的特殊消費如喪葬婚嫁等,貸款提供者一般為親朋好友,屬于友情借貸,一般不計息,非正式貸款通常不增加農業貸款中的凈流動資金。而正式農貸資金的缺口又不能由非正式信貸提供,這就是我國農村信貸市場上長期延續的供求結構,這種正式與非正式信貸市場的分割是我國農貸供求結構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貸等非正式信貸占據了絕大部分農貸市場份額,又主要用于非生產性用途,因此,我國農貸市場長期以來是一種非生產性市場。

    農村家庭收入等式

    我國小農經濟的收入等式是農業家庭收入加非農傭工收入,后者是前者不濟時的產物和補充,且非農收入傾向于增加農業的流動資金,同時與農戶的借貸傾向具有明顯的替代效應,這種情形再一次證明,我國小農經濟的性質和小農的行為特征決定了農戶的金融缺口(生產性與非生產性資金需求)的彌補,只能依賴非正式借貸、非農收入的增加以及國家的正式借貸支持,如目前的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和政府的小額信貸,這些信貸相當于古代國家的賑貸,而商業性質的正式借貸在我國小農經濟基礎上不存在發展的條件。

    農村商業化非正式信貸供給困難

    同其他欠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村的商業性非正式信貸交易不發達的原因之一是私人貸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沒有確認,多數情況下被視為非法;另一原因是對大多數農戶而言,缺乏可作為抵押貸款的財產,最主要的土地租約的轉讓還未得到官方認可。因此,我國農村經濟的特點決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農村金融的普遍出現,或者說我國的家庭經濟支撐不起商業性的農業信貸。從理論上講,與私人性農村信貸相適應的農業經營方式應當是經營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經營,因此,我國農戶的信貸需求仍將長期遵循以下邏輯次序:在農業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時,首先尋求非農收入增添家庭流動資金,其次則是友情借貸和國家信貸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時求助于高利貸。而標準的商業性農貸對于我國的絕大部分農戶而言則仍然是一種不可及的金融制度。

    農村家庭的有效保險與農貸制度決定

    在我國農村,由于不存在常規性的家庭外社會保障體系,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對其成員提供著保護,以抵御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這就意味著家庭仍然是一個相當有效的保險機構,因為家庭組織中的利他主義要多于其他組織。

    對我國小農家庭而言,這種利他主義是維系其存在的一個重要因素。顯然小農家庭的利他主義特征和西方現代經濟制度的利己主義難以兼容,但我國現存小農家庭制度實際上是人們長期權衡了破與立的機會成本之后的一種理性選擇,雖然個人主義與利己主義是現代經濟制度的一種激勵源泉,但他需要更多財富與收入的支持。可以推斷:當小農家庭的財富與收入提高到一定水平時,人們之間相互依賴就會下降,小農家庭的保險功能也會隨之消失。從這種意義上講,如果能夠確認農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個人主義行為和利己主義動機為基礎的話,那么政府需做的就是想方設法讓農民積累財富和提高收入,讓他們逐步具備提出正常金融需求、從而有能力利用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條件。而目前農村家庭的有效保險與低收入水平只能與傳統的金融需求和信貸制度如官方借貸、友情借貸以及高利貸相伴隨。

    以上分析得出結論:我國農村現代金融制度的建立需要以農村小農家庭經營方式的轉變及正常金融需求為基礎。因此,當前我國小農家庭的生存經濟性、缺乏產出最大化的市場經營性、農村經濟增長的緩慢性和農地制度改革的困難性,決定了我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的漸進性變化軌跡,即在農戶農業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時,農戶會尋求非農收入、友情借貸和國家信貸支持,甚至在迫不得已時會求助于高利貸,只有農民收入的提高和積累更多的財富,標準的商業性農貸才具備產生的條件,才能談得上正常的農村金融制度的確立問題,金融制度安排才有必要。因此,我國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的道路慢長,不可能一步到位。從根本上看,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改革進程取決于中央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政策對農村經濟的實際促進作用的發揮程度,最終取決于解決“三農”問題的政策制度實施的經濟效果。

    參考文獻:

    1.林毅夫.中國的農業信貸與農場績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2.張杰.中國金融制度的結構與變遷.山西經濟出版社,1998

    第8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關鍵詞]低碳經濟 農村金融

    黨的十七大報告一改傳統的“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提法,提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金融業應將金融服務拓展到低碳經濟的各個層面,要通過積極開發低碳信貸、低碳保險、低碳證券等低碳金融產品及服務,支持循環經濟技術研發、示范推廣和能力建設;支持企業推進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廢物回收利用、余熱余壓發電和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等。同時還要為企業大力開發低碳技術、推廣高效節能技術、積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供金融幫助。發展低碳經濟要處理好各種關系,既要發揮好大中企業的作用,也更要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個體戶、農戶等眾多草根經濟體的作用。當前制約中國草根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是融資難問題,解決融資難的主要措施是大力建設與發展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

    一、低碳農村金融制度的內涵

    低碳經濟是上世紀七十年代由歐洲國家提出的,他們在《綠色的春天》一書中呼吁人類的發展應該由原來工業化時期的高碳經濟向后工業化時代的低碳經濟轉變。

    低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以及其他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碳金融是―個新生事物,我們把碳金融分解為兩個關鍵詞,一個是低碳,一個是金融。實際上碳金融就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融合,是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融合。如果中國掌握了碳金融的發展主導權,我們國家有可能在全球產業分工和金融分工的舞臺上實現雙贏。碳金融既是實體經濟也是虛擬經濟的結合點,所以碳金融在促進金融市場深化的同時,也促進了實體經濟向低碳經濟的轉型。中國可能會向3E模式發展,所謂3E指的是經濟、環境和能源。以往的經濟模式都是單一的,就是經濟增長,后工業國家中各個國家都要向3E轉型。

    低碳農村金融制度的內涵應至少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金融體系;二是低碳農村金融體制和農村金融企業管理制度;三是低碳化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和金融生態:四是既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又符合我國三農實際情況的低碳農村金融政策。

    二、碳金融對我國農村經濟轉型意義重大

    中國的碳減排量占全球市場的三分之一,居世界第二,建立中國的碳金融體系已迫在眉睫。低碳經濟為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了需求,同時也為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開辟了新的領域。

    1、發展低碳經濟。農村金融大有可為

    金融機構可以通過“綠色信貸”來大力促進農村低碳經濟發展,比如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幾年前就加入了支持低碳經濟的行列,發放可再生能源貸款,向節能減排實行傾斜貸款,重點扶持環保項目等等。另外,銀行可以創新引領“低碳金融”新風尚,比如目前多家銀行已推出低碳信用卡,每筆刷卡都產生減排效應,采用電子化賬單,減少了紙質賬單在制作和郵寄過程中的資源消耗和碳排放,還為持卡人測算自身碳排放量、購買碳減排量提供了便利。

    2、碳金融有利于優化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結構

    碳金融作為金融體系創新的載體,有利于優化我國金融體系結構、提高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水平。碳金融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需要商業銀行創新業務運作模式,客觀上可以促進商業銀行的創新能力。

    三、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現狀

    近年來,農村金融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即在農村地區營業的主要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九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個力圖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正在加快構建之中。此外,民間金融也是農村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主要特征為:一是分散,單筆的額度小;二是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難以獲得借款人詳細的資信狀況;三是家庭資產的變現能力不足,農戶所擁有的房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木、牲畜以及農機具資產很難變現和扭轉,導致信貸需求缺乏有效第二保障。上述需求特征直接導致農村兩高一低,交易成本和系統性風險高、回報低。對網點相對有限的金融機構而言,由于抵抗風險能力較差,農村金融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都比較高,所以成本高,風險難以有效防控,導致農村金融業務的總體回報率比較低。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的困境不是單個金融機構能夠解決的,需要國家從宏觀層面加強制度建設,通過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加以解決。

    四、當前農村金融面臨的低碳困境

    1、我國的碳金融制度不完善,碳金融體系及相關配套措施發展滯后

    迄今為止,我國金融業的碳金融活動主要是各類“綠色信貸”業務,CDM項目建設才剛剛起步,金融業介入不深。碳金融體系不健全,對CDM和碳金融的認識尚不到位。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進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審批等尚不熟悉。農村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業務不僅會面臨基本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還會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對碳金融業務沒有較充分把握的情況下,農村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目前,除了少數商業銀行關注碳金融之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足。目前中國的碳金融產品種類單一,碳綠色信貸盡管有很大的進步,但是還存在障礙,綠色信貸的標準現在還比較容易混淆,沒有統一的界定。各家金融機構也缺乏具體的信貸工作制度,缺乏環境評價標準,缺乏執行綠色信貸的專門機構。

    2、低碳項目所帶來的環境貢獻無法外化為經濟效益

    在現有財務監管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下,無法體現可再生性能源等低碳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可再生性能源項目的投產所帶來的減排效應、環境保護效應無法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經濟收益。眾所周知,以風電、光電、生物質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類社會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輕對化石燃料需求與依賴、降低一次能源生產環節碳排放總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術水平、自然條件和電網現狀等客觀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資項目的收益表現無法與傳統煤電、氣電相比。盡管不同國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項目融資等環節的確有著先天的劣勢,這種情況在我國尤為突出。

    3、農村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經濟效益的關注優先于社會效益

    我國目前已經完成了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整體改制工作,在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指引下,年初為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對國家重點扶植產業發放了千億數量級的貸款,為經濟發

    展注入了流動性資金,其投向選擇也體現了國家統籌的總體意志。但需要關注的是,在現有金融監管與運行體系下,農村金融機構無法分擔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農村金融機構對貸款的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的強調,以及證券市場對企業實現利潤的雙重壓力,使得低碳經濟相關項目面臨較為嚴苛的債權融資環境。

    4、農村金融機構的著力點不明確

    第一,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很清楚,農民拿著土地承包地去抵押,有多少金融機構愿意接受。現在國內正在對這方面進行探索,比如遼寧有的地方拿著土地抵押,一畝地就抵三百元,實際上是拿土地的收益作抵押。雖然我們在探索,也在探索中形成共識。但是在短期之內,希望通過土地承包權的抵押來解決農民貸款難是不現實的。

    第二,金融機構沒有放貸的內部沖動。從目前的經濟現狀來看,涉農貸款的不良率是7.4%(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去年涉農貸款的不良率數據得出),工業貸款不良率是2.29%,大企業的貸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業的不良率是4.5%,這說明我國農業涉農貸款不良率的比例太大。如果發放一百元的貸款,有7.4元可能收不回來,那利息就更難回收了。如果把現在的綜合損失率放在8%,那收回來的利息是7.3元多,如果我們不計算資金成本的話,正好可以覆蓋7.496的損失部分。這就表明,要使金融機構愿意放貸,就必須有人把這個損失填補起來,那就只能依靠財稅政策。如果我我們加大涉農貸款的稅收優惠和風險。補償,那每個機構都會愿意去放貸。

    5、收益的最大獲得者并非代價的最大承擔者

    例如,一個污染企業在農村辦了廠,企業所有者和地方政府都從廠房開辦中得到了收益,但是污染卻由全社會承擔,尤其是廠房所在區域的居民。因此,要讓收益的獲得者承擔最終代價,才能有效遏制污染。這個機制體現在生態農業上就是讓創造了正外部性的生產者獲得更多的收益。

    五、構建基于低碳經濟的農村金融制度的具體途徑

    1、開拓多類型的低碳融資渠道和方式

    發展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應拓寬融資方式,充分發揮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作用。完善農村地區的信貸市場、保險市場、期貨市場,建立功能完備、分工合作、競爭適度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除充分利用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外,還要探索利用證券市場解決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融資問題,探索發展農業生產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解決農村低碳科技投入中的風險資金問題。

    中小企業作為我國最廣泛活躍的群體,必將成為我國低碳經濟的主體。因此,抓住低碳經濟市場主體,也就抓住了自主創新和中小企業兩大國民經濟命脈。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而言,也就抓住了新的利潤增長點。

    2、培育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農業保險市場,促進低碳訂單農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訂單農業,鼓勵開展與訂單農業相結合的農村信貸產品創新,要加快發展農產品的期貨市場,開發農產品期貨的新品種,完善市場的品種結構,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鼓勵發展以低碳訂單農業為依據的跟單農業保險,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拓農村保險市場。

    3、完善法律法規來規范農村碳金融的發展

    現在國內有關的碳金融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健全。碳金融參與主體的權利保護和義務約束也缺乏相應的準則。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碳金融的發展,必然影響碳金融業務的開展,同時會進一步制約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所以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要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操作辦法,用法律法規來保障這個市場的規范化。

    4、放手發展區域性小型金融機構,完善小額貸款服務機制

    現在的農村金融體系就好像是―個人只有主動脈,而沒有毛細血管,因此金融血液輸送不到小型、微型的金融服務上去。第三產業發展嚴重滯后,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為小企業、個體戶們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金融體系。所以,今年金融產業的發展和改革,應該把建立區域型小型金融機構作為一個重點。現在中國大型的商業銀行狀況比較好,也已經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了調整的改革。但是除了幾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外,中小型銀行或者專門為小企業、個體戶、農戶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中小型金融機構發展明顯滯后,在銀行結構里面成為―個突出的薄弱環節。

    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應該有所差異,貧困農區以政策性金融和農村信用社為主體;傳統農區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大力發展互助金融;發展地區要加快發展村鎮銀行等小型商業性農村機構;現代農區以商業性金融為主。

    5、政策激勵商業金融發展涉農低碳業務

    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給予涉農金融業務補助,讓商業金融機構主動拓展農村市場,積極開展涉農業務,增加農業信貸的資金總量。可以對部分涉農業務少征營業稅,借鑒法國的經驗,對優惠貸款利率與金融市場利率差額部分由政府進行補貼。建立向農業傾斜的信貸激勵機制,對積極支持農業發展而經濟效益受到影響的農業金融部門給予一定的獎勵,從利益上鼓勵金融部門增加農業信貸投入,降低金融機構的成本。提高支農收益,增強金融初構開展農村業務的積極性。

    經過調研,目前很多地方額度在1-10萬的微小貸款,其基本運營平均成本大體是7%,融資成本5%~6%,加起來總體成本是11%,因此貸款利率在12%之上才有利潤。目前中國微小貸款利率在12%~18%。面對中國農村金融服務運營中長期出現的虧損困境,政府應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助。印尼的經驗是,印尼人民銀行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凈損失,在核銷的時候政府補貼70%,機構只要承擔30%。

    6、發行碳債券是金融創新支撐低碳經濟的最佳突破口

    碳債券是指政府、企業為籌集低碳經濟項目資金而向投資者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還本的債務憑證,其楊C特點是將低碳項目的CDM收入與債券利率水平掛鉤。碳債券根據發行主體可以分為碳國債和碳企業債券。

    第9篇:農村金融制度范文

        論文摘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特點是:服務于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注冊資本金較低,股東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機構設置靈活和監管指標明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缺陷是:準入門檻過低,限制資本投入,忽視債權人權益保護和監管指標不合適等。因此,應適當提高準入門檻、鼓勵資本投入、保護債權人權益和調整監管指標。

        一、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演進歷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農村地區建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求各地積極引導包括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內的各類資本投入到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設中,并決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湖北6省(自治區)的農村地區進行試點。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又出臺了“三項規定”: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7年10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銀監會決定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由原來的6省(自治區)擴大到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獲準開業,其中,村鎮銀行8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10家,貸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共吸納股金40.4億元,吸收存款42.8億元,貸款余額27.9億元,累計貸款39.7億元,96.8%的貸款投向農村小企業和農戶。數據表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拓寬了農民、農業和農村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二、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特點

        (一)服務于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村鎮銀行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公司定位于經中國銀監會有關機構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能用于“三農”以外的其他領域,服務對象限制在縣級行政區,或鄉(鎮)和行政村一級的社區,不準許跨區經營,村鎮銀行不能發放異地貸款。

        (二)注冊資本金較低

        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股東持股比例一定

        村鎮銀行應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其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對于貸款公司,制度規定應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其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

        (四)治理機構設置靈活

        “三項規定”提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治理機構應具有靈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構,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會”形式,應注重組織制度的有效性和股東的真正到位。

        (五)監管指標明確

        對村鎮銀行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時,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時,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時,允許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適當降低現場檢查頻率;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時,禁止其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限制其發放貸款,加大現場檢查力度;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責令限期增擴股金、清收不良貸款、降低資產規模,限期內未達到規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銷;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時,適當減少檢查頻率;資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貸款率在5%以上時,加大非現場監管力度,督促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時,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時,責令投資人適時接管或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準入門檻過低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冊資本,即低準入門檻。低準入門檻有利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但準入門檻過低,將會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出現“先天不足”——資金不足,進而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以信用貸款為主,信貸資產的風險系數較大,同時還要應對自然災害、動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導致的違約風險。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適當提高準入門檻。

        (二)限制資本投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資本的投入,所以在其運行過程中,極易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村鎮銀行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單個自然人、單一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和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向村鎮銀行投入資本;農村資金互助社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投入資本;貸款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實收資本和向投資人的借款。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資金實力受到限制。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鼓勵資本投入。

        (三)忽視債權人權益保護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提供貸款,而貸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品。所以,如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或破產倒閉,不僅難以償還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損害存款人的權益,而且投資人也難以收回投入的資本,損害投資人的權益。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加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

        (四)監管指標不合適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主要是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資產率。不良資產率監管指標是不合適的,它可能會影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揮作用。因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任務是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尤其是貸款服務,而服務對象又是風險較大和不確定的對象,所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有時可能會較高。如果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不良資產率來衡量,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就可能難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應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調整監管指標。

        四、完善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的對策

        目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的法規,主要是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因此,完善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度安排,主要是結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修改完善這三部法規,維護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正當權益,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實現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目的。

        (一)適當提高準入門檻

        適當提高準入門檻,既不會太影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又可較好地解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不足問題,增強其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進一步來說,就是適當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這樣,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才能滿足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要。

        (二)鼓勵資本投入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關股東的資本投入,可能會出現資金不足的問題,所以,應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鎮銀行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提高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關聯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農村資金互助社各類股東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實力較強的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可以自由向資金互助社投入資本。同時,允許吸收非社員存款,并擴大資金互助社的社員范圍,使金融機構也可以向其投入資本。第三,完善貸款公司營運資金來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東資本和向投資人借款,也可以適當吸納公眾存款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提高資金實力。

        (三)保護債權人權益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安排,必須保護股東和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實行審貸分離;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進行嚴格審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證人歸還;經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允許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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