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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投資性房地產 會計處理 會計準則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將房地產作為一種投資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經濟現象,甚至成為一些企業新的經濟增長點。我國原有會計準則體系并沒有針對投資性房地產的準則,沒有把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一個項目來加以處理。2004年5月,財政部的《關于執行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第九點對房地產企業出租開發品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2005年6月,我國《投資性房地產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號為“投資性房地產”。2006年10月30日,又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實現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隨著我國會計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各方面條件的成熟,我國會計準則必將與國際會計準則進一步趨同,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企業中的全面推行將成為可能。這對于完善我國會計準則使其與國際接軌,對于使我國會計更好地融入世界資本市場具有重大意義。
一、中外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比較分析
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方面,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我國會計準則要求在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才可以確認,即:(1)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這與國際會計準則中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應確認為資產的條件是一致的。
在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中還有一個關于后續支出的問題。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都規定,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投資性房地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不滿足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我國會計準則在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支出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時,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計入,以及被替換部分的價值如何處理。而這些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都有明確的說明。
二、中外投資性房地產計量的比較分析
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分為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關于投資性房地產計量的比較見表1。
由表1可以看出,關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計量,我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都要求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至于有差異的方面,我國會計準則中僅規定了構成投資性房地產初始計量成本的項目組成,沒有規定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的項目。而國際會計準則另外規定了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項目。
三、中外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的比較分析
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計量模式的轉換,二是投資性房地產與其他資產之間類別劃分的轉換。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關于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的比較見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與其他資產之間類別劃分的轉換,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總體保持一致。同時,對投資性房地產信息披露的規定,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基本一致,只是國際會計準則要求的披露分類非常詳盡,將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共同適用的內容、公允價值模式、成本模式劃分為三部分單獨披露,每部分又包含許多內容。但它和我國會計準則本質上是一致的。
四、結語
通過以上對中外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轉換、處置、披露方面的比較,可知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大體保持一致。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會計準則在發展演變過程中向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同時也有利于外國公司進入我國開展生產經營,為我國經濟更好的融入世界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同時也應看到,在我國的會計準則整體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形勢之下,由于我國具體國情的差異,我國的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對于完善我國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處理問題,應該完善資本市場及發展活躍的市場體系,制定單獨的切實可行的公允價值操作規則,制定單獨的切實可行的公允價值操作規則等。
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1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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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從峰.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的會計處理研究[J].會計之友,2010,(7): 59-60.
[關鍵詞] 固定資產 會計準則 比較
2006年2月財政部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下稱新準則)是在原2002年固定資產準則基礎上,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后制定的。新準則的頒布,對進一步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同,新固定資產準則首先確定了其適用范圍,指出生產性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不適用本準則,然后重點規范以下問題:
1.固定資產確認。企業將一項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需要滿足兩項標準,一是符合定義,二是符合確認條件。
固定資產定義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確認條件是“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如果一項綜合性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特點,或不同使用壽命,或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而不應作為一項固定資產確認。
2.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基本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不同取得方式有其實際成本計量的具體標準,固定資產準則涉及以下確認:(1)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置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符合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以一筆款項購人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2)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符合資本化原則的借款費用應計人固定資產成本。(3)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主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4)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支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準則執行。
3.棄置費用。針對某些特定行業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較高,要將其棄置費用折現構支固定資產初始成本。即固定資產初始價值確認時,就把未來處置時的棄量費用計入資產價值,同時確認為一項負債。
4.后續支出的資本化和費用化。新準則規定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5.固定資產后續計量。(1) 折舊范圍。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外,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2) 折舊及相關概念。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為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3) 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是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即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現值的概念。(4)折舊方法。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即:企業在實際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5)變更時不需要追溯。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所有這些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
二、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1.固定資產定義中未包括單位價值標準。原準則固定資產定義除“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外,還包括“單位價值較高”這一標準。新準則沒有列示這一標準。
2.強調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計價必須公允。在對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價值確認上,原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3.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即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其預計凈殘值,應使預計凈殘值等于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一致,對當前會計實務影響不大。
4.規定了棄置費的會計處理。 針對某些特殊行業較高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新固定資產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5.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一致。新的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不再像原準則單獨表述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發生的后續支出若符合確認固定資產的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人賬價值。這里只是表述方式的改變,對會計處理應該沒有實質性影響。
6.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則,資產減值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M].企業會計準則。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準則;收入;確認
期以來,會計與稅務差異困擾著許多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特別是收入的確認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
20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頒布的38項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其中第14號準則對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以下簡稱收入準則);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同年10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縮小了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業納稅人正確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體現在若干方面:
第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收入的范圍不同。會計收入準則只規范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稅法計入收入總額的收入項目要比會計上的收入更多,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等,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企業所得稅有不征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稅法上的不征稅收入,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從性質上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的收入。因為從企業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所得稅的稅基應是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而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對這種性質的收入如果征稅,會導致無意義地增加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成本。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
第三,企業所得稅有免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是指企業負有納稅義務,而政府根據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時間免予征稅,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等。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
二、收入的確認條件
(一)稅務方面: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做了如下規定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會計方面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除包括以上條件外,還包括“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否則不應確認為收入。
(三)兩者的變化及差異
在此之前,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是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的,稅法觀點是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的稅后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所有利潤,因此,也不該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并且稅法也通常不考慮繼續管理權問題,這也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國家不對企業內部管理產生的問題負責。這些都是原來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號文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滿足了稅法所設定的四個條件,即便經濟利益不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所得稅也要確認收入,這是因為稅法是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稅法也沒有條件去進一步判斷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過50%。這樣規定一方面保證了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稅法也保留了最起碼的底線。
三、收入的確認時間
無論收入準則還是875號文規定,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均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可以認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應當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收入準則及875號文均已明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一)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代銷貨物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1.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2.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關鍵詞: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計量;預計負債的特征
中圖分類號:F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2)09-0082-01
一、預計負債的含義和特征
預計負債是指因或有事項產生的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時間或金額不確定的現實義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一是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盡管預計負債在金額上不確定,但可以進行合理的估計。因此,預計負債能夠在財務報表中得以確認。二是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三是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負債按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確定與否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能夠控制的負債,即確定性負債;第二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的控制存在風險的負債,即預計負債;第三類是企業對履行義務的時間和金額不能完全控制的負債,即或有負債。預計負債是介于確定性負債與或有負債之間的一種負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預計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二是預計負債的結果具有風險性,但可合理估計。一方面,預計負債的結果具有風險性質,這與或有負債有相似之處,有別于確定性負債;另一方面,預計負債的結果能合理估計,這與確定性負債相似,有別于或有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
(一)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
1.當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2.當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連續范圍,或雖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但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相同時,應分別按下列方法確定:(1)當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預計負債按照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2)當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3.當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不允許直接沖減預計負債。確認的補償金額也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預計負債的后續計量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但屬于會計差錯的,應當根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準則進行處理。
三、預計負債在我國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涉及預計負債的會計準則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涉及的預計負債;另一部分是散見于其它具體準則中的預計負債,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涉及的預計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涉及的預計負債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重組義務。除了上述幾項外,還包括承諾、環境污染治理、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等形成的預計負債。
(二)其它具體準則涉及的預計負債
1.因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企業所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在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時,在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和應收項目等的賬面價值后,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2.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恢復環境義務等。由于這部分支出的發生比較久遠,考慮到貨幣時間價值,通常需要計算現值,將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
3.辭退職工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4.債務重組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對于債務人而言,因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如果涉及到或有應付金額,同時這種“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
5.建造合同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規定,在建造合同未開工時,如果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總收入,則應當確認預計損失,同時確認預計負債。按預計總成本超過總收入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6.企業合并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取得的被購買方的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在購買日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7.油氣資產的棄置費用產生的預計負債。《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規定: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并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
四、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一)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企業凈利潤的影響
預計負債在會計核算中,通常作為一項費用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由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由產品質量保證產生的預計負債,計入銷售費用;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被投資單位出現超額虧損,投資企業需要承擔額外損失的,企業應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均減記至零的情況下,對于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仍然需要承擔的損失金額,計入投資收益。由于確認的預計負債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當期乃至以后各期的損益及納稅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企業資產總額的影響
預計負債在會計核算中,也直接計入相關資產,使相關資產數額增加。如由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計入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據企業合并確認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計入有關科目。
(三)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企業負債總額的影響
企業單獨設“預計負債”科目確認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等產生的預計負債,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報。確認預計負債時,貸記預計負債科目。企業根據確鑿證據對已確認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貸記預計負債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借記預計負債科目。企業實際清償預計負債時,借記預計負科目。
由于預計負債的確認對企業凈利潤、資產和負債都產生影響,因此,應防止少數納稅人利用預計負債的確認惡意延期納稅的情況發生,尤其是要杜絕上市公司利用預計負債的確認編造虛假財務數據、人為操縱利潤、欺詐廣大投資者,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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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準則是特殊的會計業務準則,因為建筑企業、民用工程以及工程和制造企業建造的是特殊產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并花費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建造合同準則既有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也有成本的會計處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①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造合同》②以及美國的《會計公報第45號——長期建造合同》③進行比較,在許多方面具有相似之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有差異。本文只就其差異方面做一探討,以期從差異中找出我們的不足,對我國建造合同的會計規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
一、有關建造合同支出確認的比較思考
1.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支出
在合同成本比較中,我國對于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支出,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我國所做的規定在建造合同會計準則指南中的解釋是:為了簡化核算。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的費用,在能夠單獨地加以區分并能可靠計量,同時很可能獲得合同的情況下,應作為合同成本的組成部分,但如果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費用在其發生的當期已被確認為費用,那么在以后的會計期間獲得該合同時,這些費用就不應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依筆者所見,為了簡化核算,而將其費用不分核算對象,一筆帶過地記入當期費用,顯然違背了會計核算的質量要求,尤其是違背了實際成本原則的要求。因為,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建造合同有關費用不是偶然的,每一個建造合同本身的誕生,都勢必要產生一定的直接費用,有的費用數額甚至比較客觀。所以應仿效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客觀如實地盡量體現于合同成本中才合理。
雖然將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有關費用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除了簡化核算的優點外,它還充分體現了企業謹慎性的會計核算原則,但孰不知,它在體現會計謹慎性原則同時,已嚴重違背了會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的規定。
謹慎性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相比,一般認為,謹慎性原則反映了會計人員對他所承擔的責任所秉持的一種態度。會計人員的謹慎、保守的態度被認為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當局通常持有的過于樂觀的態度所可能導致的危險。但謹慎性原則的過度使用,會直接與一些會計的基本原則發生沖突。例如權責發生制要求以按照權利和責任發生與否來確認收入與費用,配比性原則明確的是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具有承擔某項費用的義務,即當與某項費用相聯系的收入已經實現時,企業就具有承擔某項費用的義務。而謹慎性原則僅估計費用或損失,而不估計收益,因此導致在企業提供一種會計信息時,產生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與謹慎性原則的矛盾。
眾所周知,財務會計的目標在于提供信息,以幫助投資者和債權人作出決策。會計信息的最高質量是“決策有用性”,如果對決策無所助益,就不值得提供該信息。但決策有用性是一個十分籠統而廣泛的概念,在評估信息的效用時,應考察其主要質量。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認為會計信息應具備兩項主要質量——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與決策有關,具有改變決策的能力,它主要由三個因素所決定,即預測價值、反饋價值和及時性。所謂可靠性,是指確保信息能免于錯誤及偏差,并能忠實反映意欲反映的現象或狀態的質量。信息不可靠,不僅無助于決策,而且還可能造成錯誤的決策。一項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三個組成因素加以衡量,即反映真實性、可核性和中立性。在相關性與可靠性這兩個層次的選擇上,人們力求找到可靠性與相關性高而所費成本低的“最佳”結合點。但可靠性與相關性畢竟是兩個不同的質量特征。按照理想,人們希望所有的會計信息既具備可靠性又能具備相關性。但理想不是現實,兩個質量特征產生矛盾是難免的。當可靠性與相關性發生矛盾時,財務會計的基本特點決定了信息必須真實而公允,為廣大外部集團所信賴。基于這一前提,確保信息的可靠性顯然比強調信息的相關性更為必要。既然將可靠性放在“前沿”,那就要求企業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要達到:表達的應與其現象或狀況一致或吻合,并且可以驗證,做到不偏不倚。如果要實現這一點,顯然對于企業因訂立建造合同而發生的直接與合同相關的費用記入合同成本更能反映客觀實際狀況。所以,如果要在謹慎性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之間進行選擇的話,應選擇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性原則。因為謹慎性原則終歸只是一種起修正作用的原則。
2.因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支出
建造合同會計準則中,類似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在該方面的不同還體現在,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不計入合同成本,而是作為期間費用。雖然這樣做體現會計謹慎性原則,但不合理。企業執行建造合同的過程是一個要經過漫長的時間、耗用大量資金的過程,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因借款而發生的借款利息即財務費用應作為借款費用資本化計入合同成本,因為建造合同執行企業在建造一項資產中使用了借款資金,而且要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則發生在該資產支出上的借款費用,應當資本化,構成合同成本的組成部分。而將所有借款費用都費用化,不符合實際成本原則和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因為,為建造資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與其它計入資產成本的購建費用沒有什么區別,應該構成資產購建成本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從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來看,這些借款費用將在所建造資產實現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與那時的收入相配比,而非與借款費用發生的當期的收入相配比。
3.因建造合同而發生的保險費用支出
建造合同中的保險費用,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也不盡合理。我國將其作為當期費用處理,國際會計準則將其計入合同成本。筆者認為,保險費的發生與建造合同息息相關,故應計入合同成本。
二、關于合同收入確認及合同損益選擇的思考
1.合同收入的確認條件
在合同變更、索賠、獎勵收入的確認條件上,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收入形成的條件之一時,強調“很可能”,如“客戶很可能同意變更并認可由此引發的收入金額”(合同變更收入)、“協商已達到相當階段,客戶很可能同意這項索償合同進度大大提前”(合同索賠收入)、“很可能達到或超過既定的完工標準”(合同獎勵收入)等。而我國準則規定此類收入形成的條件之一時,強調“能夠”,如“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根據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等。
以上我國與國際準則不同的關鍵是確認各自收入條件中是“很可能”與“能夠”之爭。其實它們都是一個定性概念,完全可以用一個數量范圍來表示。例如“很可能”一般指的是發生的概率超過50%的可能性;而“能夠”的概率則應更強于“很可能”,也就是說“能夠”的概率大于“很可能”。可見,我國對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收入的確認條件上,比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更穩健。
收入的時間確認是財務報告系統中最關鍵的一個,同時又是會計與實務中的難題。一般而言,會計確認收入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發生制。它要求以權利與義務發生的時間,而不是以款項實際流動的時間作為收入或者費用確認的時間。在收入的確認方面,常識告訴我們,所賺取的收入最好根據將來某個時刻可望收到的現金或貨幣等價物來計量,這樣收入的計量有一個可核實的基礎。筆者認為,根據收入的實現原則,考慮到我國不太發達的市場,在價款結算上付款方經常出現的信譽問題,我國沒有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很可能”一詞,而是更強調“能夠”是很正常的,它既符合我國當前的經濟需要,又體現了會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
2.合同損益的選擇
合同損益問題,從實質上講,就是合同收入及合同費用的確認方法問題。在對建造合同準則比較時,對于建造合同收入與費用的確認方法的選擇上,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均規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而美國的規定是可以選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合同完成法兩種方法的一種。
盡管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觀點一致,但筆者認為美國的規定更具合理性,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業務復雜多樣,一種會計信息背后所體現的同一種經濟業務情形也不盡完全相同。所以,針對建造合同的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確認合同收入與費用也是必然的。而我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只規定一種也就是惟一的方法,顯得不切實際。對于建造合同應根據具體不同情況,選擇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以提供會計上更加準確的會計信息,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的比例,分階段確認收入和費用,并報告當期損益。完成合同法下,則是平時只記錄工程建造所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支出,到整個工程完成后,才將全部成本與全部收入配比,確定工程項目的已實現盈利。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各有其優缺點,在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對于按照雙方簽定的合同進行重大工程施工的企業,例如建筑工程、大型船舶等,一般是期限長,往往要經過數個會計期間才能完成,如等到完工時才確認營業收入,則實際生產的各個會計期間都沒有營業收入,而完工的會計期間卻有巨額營業收入,使各會計期間的損益不能正確反映實際生產經營狀況,這顯然不合理。因此,對于長期工程合同可以按工程進度確認工程收入,不必等到完工時才確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能及時提供與財務報表使用者決策相關的信息,按照完工進度比例確認收入和費用,也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工程收入,是基于下列理由:
(1)工程在承包時,合同價格已經確定,即其營業收入是可以確定的;
(2)隨著工程的進行,當期發生的成本和完工百分率是已知或可以合理估計的;
(3)工程總成本是可以合理估計的。
但是當外部環境較為復雜、各種預計因素可能隨環境的變化而有較大起伏時,完工百分比法產生的會計信息,可靠性相對較差,存在著估計錯誤的危險。完成合同法,是建立在合同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時才來確定成果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對不可預見的成本或可能發生的損失需要作相應調整的估計基礎上的。因此,確認不能實現的利潤的危險可以減少到最低限度。由于各會計期間不確認收入,也不結轉成本,所產生的會計信息較為穩健;但采用完成合同法所產生的會計信息相關性較差,特別是將利潤集中到工程完工時一次確認,使得會計收益在各會計期間波動較大,無法真實反映各期的經營成果。
可見,完工百分比法與完成合同法各有其合理性,為了能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就要求企業應根據建造合同所涉及的不同資產和該資產的不同特點,有效地選擇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在有些情況下,由于工程變動,使可收回的成本和收入需要進一步協商,或者由于估計中存在的問題,以致不確定因素太多,特別是在外部環境比較復雜,各種預計因素可能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起伏較大時,承包商就應決定采用完成合同法。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如果合同的財務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則有些合同就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會計處理。
總之,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的會計準則,對于建造合同的規定與我國有一定差異,這是客觀的一種具體體現。因為會計的完善程度與一個國家的經濟水平息息相關,但會計的國際距離不是永遠的理由,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們應將其差距盡量縮短,吸收國外的先進做法,不斷完善自身的會計核算,以提供盡量可靠的、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決策需要的高質量的信息。
注釋:
①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出版社,2003.
②財政部會計司。國際會計準則2000[M].北京:財經出版社,2000.
③田明,艾寶君主編。企業會計準則培訓教程[M].北京:中國物價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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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定資產,準則,差距,國際會計準則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快地與國際會計接軌,我國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兩次頒布了會計準則。2006年頒布的會計準則(簡稱為新會計準則)對2001年頒布的會計準則(簡稱為原會計準則)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減少了企業在執行會計準則時的選擇余地,縮小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距,將對我國企業的會計核算體系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擬就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優點和不足進行探討,提出自己的改進意見。
一、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優點
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與2001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相比,具有較大的優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例結構更加簡潔
舊準則分為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折舊、后續支出、減值、處置、披露等。新準則將定義與確認合并為確認,折舊和后續支出合并為后續計量,取消減值,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予以規定,調整為總則、確認、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處置、披露等。通過調整,使新準則在結構上更加簡潔。
(二)、重新確定了固定資產的概念和范圍
在固定資產的概念上,取消了定義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引用了“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說法,基本采用了《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相關定義,認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明確固定資產應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才能予以確認:一是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并且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在范圍上,將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排除在固定資產核算的范圍之外。企業的這兩類資產將不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而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從以上有關固定資產界定的變化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資產的確認范圍方面,由過去以國家硬性規定為主逐步向企業依據一定標準自主確定轉變。并且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資產進行分類,確定固定資產的目錄,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三)、明確了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并且提出了公允價值的概念,對于抑制投資各方,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投資的惡意操縱和利潤轉移具有重要意義。并分別規定了不同情況的計量依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并且明確規定,對于特定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比如石油天然氣企業油氣水井及相關設施的棄置、核電站核廢料的處置等,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規定企業在確定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一般企業固定資產成本不預計棄置費用。
例如某核電站購入價值為200萬元的設備,預計該設備在最終處置時所需要費用達到60萬元,那么該設備入賬時價格就為260萬元。
相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設備260
貸:銀行存款200
預計負債——預計棄置費60
新準則對于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規定要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新準則認為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并且規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四)、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方面更加具有指導性
在后續支出方面,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以上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準則只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并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的規定,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界定。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意味著固定資產減值一旦確認為損失即不能再轉回了。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并且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即這些改變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但是,企業在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時,使用壽命預計數、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調整預計凈殘值,不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五)、增加了固定資產處置的新規定
新準則規定了固定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一是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二是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同時規定: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調整。
(六)、減少了固定資產披露方面的規定
舊準則規定對于已承諾將為購買固定資產支付的金額,暫時閑置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已退廢和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披露。新準則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準則的不足之處
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和實施,無疑對我國會計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根據會計理論和實際工作來看,新固定資產準則也存在著不足之處,將制約會計理論和實際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本文的研究,這些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距
1、關于固定資產的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涉及固定資產,而是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視為固定資產,認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是指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并且預期能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的有形資產。
2、范圍的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中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既包括價值大、多次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也包括企業期望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備用設備。而在我國是將這些主要配件和備用設備列作“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3、固定資產減值的差異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就不得轉回。而《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值》規定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即為資產減值損失。如果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我國會計準則明顯與國際慣例相背,將不利于我國會計制度的改革。
4、折舊方面的差異
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對于固定資產的每一重要組成部分都要單獨計提折舊,我國新的準則中沒有這樣明確的規定。在折舊范圍方面,國際會計準則指出土地不計提折舊,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范圍規定。在折舊方法方面,國際會計準則提出了直線法、余額遞減法和工作量法,我國新準則規定了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
5、關于披露方面
國際會計準則中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披露要求比較詳盡,我國新的準則對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內容有六項。
(二)、給會計實務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規定在某些方面強制性減緩,指導性、靈活性增強,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這些指導性、靈活性,將會導致會計人員對固定資產業務準確不夠判斷,再加上若企業有不良意圖,新準則很有可能成為企業操縱損益的工具。
1、在固定資產的定義上,新準則只給出兩條判斷標準,取消了價值判斷標準。強調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市場情況來確認固定資產,充分利用市場達到優化配置資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給企業判斷固定資產以更大的靈活性,但是如果會計人員難以判斷準確,特別容易將“固定資產”和“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為企業操縱利潤的手段。
2、在折舊方面,新準則未規定對取得固定資產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使得會計工作人員無法確定對新增固定資產和報廢處置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時間,
3、關于后續支出的判斷問題。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日常修理費、大修理費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裝修費用等。對于固定資產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裝修費用等,新準則規定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在會計實務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劃分清楚,從而導致利潤不實。
4、關于折現率的確定。新準則從三個方面涉及到折現的問題:對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棄置費用和預計凈殘值。這就需要確定折現率,讓會計人員難于把握確定一個合適的折現率。
5、新準則沒有涉及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盤盈的固定資產的計量,使得會計人員遇到企業接受捐贈和盤盈固定資產時無法確定其賬面價值。
三、幾點建議
我國會計準則的修改演進,標志著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接軌的重大突破。雖然當前執行的新固定資產準則在指導性、靈活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優越性,但仍然存在著以上不足。本文認為固定資產準則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以便更好地適合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更好地服務。
(一)、盡快建立和國際會計準則一致的固定資產準則
1、在固定資產的定義和范圍上,建議將“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項目中的企業期望在不止一個的期間內使用的主要配件和備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項目。事實上,在我國企業中,大部分的低值易耗品使用期限都超過一個期間,其計入損益項目的辦法是采用攤銷的方法,這既不能確切的確定企業的利潤,也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
2、恢復固定資產減值轉回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與國際慣例明顯相背,將不利于我國會計制度的改革和與國際會計的接軌。雖然在我國會計工作中存在利用固定資產減值轉回操縱利潤的現象,但是只要明確規定計提減值和轉回減值的規定,嚴格審批手續,加強審計和監督,一定能夠做得更好。
3、改革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披露方面的內容
在折舊方法上,要求企業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提出的直線法、余額遞減法和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披露上盡量詳盡,與國際會計準則吻合。
(二)、制定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細則,使得會計實務工作有章可循。
鑒于在會計工作中實施新固定資產準則遇到的新問題,本文建議財政部門要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使得固定資產業務的會計處理既科學化,又統一化,保證不同企業的固定資產業務具有可比性,從而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提供更為詳盡的財務會計信息。
1、根據新準則關于固定資產的判斷標準,制定詳細的劃分方法,為確認固定資產提供依據,從而規范企業固定資產的核算。
2、在計提折舊的時間上,建議按照原準則的規定確定,即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或者確定一個其他統一的方法,便于企業統一遵守。
3、對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裝修等兩類費用,本文認為在一般情況下確認為固定資產成本。因為在實際工作中,這兩類費用發生后都會使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壽命。當然,如果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失敗,則可將其支出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4、折現率的確定可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規定,可以采用租賃內含利率、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來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棄置費用和預計凈殘值。當然,以這些利率作為折現率的時候,應當注意其公允性。
5、關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盤盈的固定資產的計量,本文建議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計量,按照公允原則確定其成本。固定資產有賬面價值的,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沒有賬面價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計量下,或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或按照現值計量,并充分考慮公允性,使其價值盡量符合實際。
Theadvantageanddeficiencyandmodificationsuggestion
fornewfixedassetsStandard
[Abstract]ThisarticlewasintroducedthechieflyadvantageoffixedassetsStandardwhichourcountryMinistryofFinancepublishedin2006,analysesthedisparityto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andtheeffectintherealbusinessworkofaccountancy,proposedmodificationsuggestionforfixedassetsStandard,wishesconducestoourcountryaccountancyworkbettertojointheInternationalAccountingandservingtheaccountingpractice.
[Keywords]fixedassets,Standard,disparity,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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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處理
(1)委托代銷。如果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代銷貨物,按委托價格代銷,并收取代銷手續費,委托方應按銷售價格征收增值稅,而受托方應按代銷手續費征收營業稅;如果受托方以自身名義代銷貨物,受托方應按銷售價格征收增值稅,并于委托方結算時委托方按結算價格作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受托方按結算價格作貨物購入,計算進項稅額抵扣。(2)總、分支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在一般情況下,總、分支機構間的貨物調撥只是貨物的內部調撥,不作銷售處理,也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而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另一個機構用于銷售的內部調撥,應視同銷售征稅。(3)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貨物在內部使用。企業將資產或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連續生產增值應稅貨物或勞務,不作銷售征收增值稅。但企業資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本企業內部的基本建設、專項工程、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非應稅項目的,應視同銷售征增值稅。(4)自產、委托加工收回或購買的貨物作其他使用。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收回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和投資者,無償捐給他人,均應視同銷售征增值稅。
對于視同銷售行為的增值稅納稅處理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正確辨別視同銷售行為。對企業發生的非銷售行為并不是全部適用視同銷售行為的規定;二是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確定。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即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二、視同銷售行為會計確認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視同銷售行為都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這導致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以下兩種方法:一種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統一法,即與正常的銷售核算相同,按售價(或公允價值)記為銷售收入,并反映增值稅銷項稅金,期末再按成本結轉銷售成本;另一種是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法,即不通過收入賬戶核算,直接按成本結轉,同時按公允價值(計稅價)反映增值稅銷項稅額。
(1)視同銷售行為的“分離法”會計處理。適用“分離法”會計處理的兩類視同銷售行為是: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會計不確認收入。原因是不符合確認條件,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且可繼續對該商品進行管理和控制,不符合收入確認的第2個條件。
[例1]展華公司將自產的甲產品40件用于本廠第二車間的改建工程,該產品單位售價為200元,單位生產成本為160元。設甲產品為非應稅消費品,按稅法規定其屬于將自產產品用于企業工程的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7760
貸:庫存商品(40×160) 6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x 200×17%) 1360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種行為從會計角度來說,沒有發生經濟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銷售活動,不能同時滿足5個確認條件,所以不能確認收入。但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甲公司將其一批庫存商品對外無償捐贈,該批商品的成本3000元,公允價值為5000元,且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則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3850
貸:庫存商品 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
(5000×17%)
(2)視同銷售行為的“統一法”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關于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有明確規定,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應用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除此之外,還包括五類視同銷售行為也適用“統一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增值稅8類視同銷售行為中的第1、2、3、5、6類。
[例3]展華公司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00萬元,成本價60萬元。假設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00
貸:庫存商品
【關鍵詞】固定資產;中國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比較
一、固定資產準則適用范圍的比較
《中國會計準則-固定資產》(CAS-4)對固定資產規范的范圍與《國際會計準則-不動產、產房及設備》(IAS-16)規范的范圍基本相同。我國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準則適用對象不包括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和生產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的適用對象不包括:(1)依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IFRS-5)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2)森林及類似的自然性自然資源;(3)礦產權,礦產、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性資源的勘探和開采,但對于在發展或保持第(2)、(3)條所包含的活動或資產而使用且又能與這些活動或資產分開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適用固定資產準則。比較兩個準則所規范的對象,我國會計準則對適用對象的界定比較籠統和概括,而國際會計準則比較具體,指向性更強。
二、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滿足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國際會計準則中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定義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預期能在不止一個會計期間內使用。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兩項準則對“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定義大致相同,但我國會計準則提到“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而IAS-16中的提法為“預期能在不止一個會計期間內使用”。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傾向于清晰明確,而國際會計準則的定義側重特性和實質。
三、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比較
1.外購固定資產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對于外購固定資產,在其成本構成上IAS-16比我國會計準則增加了對折扣的規定。IAS-16明確指出在購買固定資產時,任何與其有關的商業折扣和回扣都應屬于固定資產成本的抵減項。
對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固定資產,且在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期限比較長,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的情況,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都對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該項金額與付款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利息支出,二者在處理上可謂一致。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我國會計準則對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界定為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IAS-16規定,企業自建資產的成本與生產待售資產資產的成本相同。
需要指出,對于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及報廢毀損的會計處理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的規定有著明顯的差異。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保險公司、過失人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待完工后再計入營業外支出;IAS-16規定,由報廢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資源引起的異常金額的成本不包括在資產的成本中。國際會計準則的作法從更真實的角度反映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有利于消除影響內部利潤的因素,方便工程的監督管理和成本計量,這也是我國會計準則可以借鑒之處。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參照《中國會計準則-租賃》(CAS-21)的通用作法,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最低付款額現值二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這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基本相同。
4.非貨幣換取得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國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CAS-7)的規定,我國以非貨幣易取得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賬面價值計量兩種情況。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當以非貨幣換資產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且不確認損益。IAS-16規定,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在交換時具有商業實質的,項目成本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在這一問題上已經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并且細化了不同情況下的會計處理,以更加清晰準確的專業語言闡述了處理方法,更具有規范化效益。
四、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比較
(一)折舊
1.折舊范圍
在折舊范圍方面,IAS-16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我國固定資產準則明確規定“除一下情況之外,企業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②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折舊方法方面,IAS-16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余額遞減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國準則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較多,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可以看出,我國準則更具人性化,有利于企業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3.固定資產折舊時間
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從何時開始或停止計提折舊,國際會計準則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而我國會計準則延伸了此項內容。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要求: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不計提折舊。相較而言,我國固定資產折舊準則更有利于折舊的計算和實際操作。
(二)期末計量比較
由于國情和市場發展狀況不同,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在固定資產期末計量存在較大差異。我國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成本的計量以歷史成本為主,注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IAS-16規定,企業應選擇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其中,成本模式是指固定資產成本減去任何累計折舊的金額入賬;公允價值模式是指按照價值重估后的金額予以入賬,即按其在重估日公允價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入賬。相比之下,我國會計準則禁止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期末計量是基于避免公允價值計量對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的不利影響,因此嚴格循謹慎性原則,而國際會計準則則更加注重真實性。
(三)減值轉回處理比較
在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處理上,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商譽以外的資產減值損失轉會而增加的資產賬面金額,不因高于資產以前年度未確認減值損失的賬面金額,但對是否能夠將減值金額轉回沒有做出限制。我國會計準則增加了對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限制,明確指出,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已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此種規定比國際會計準則更顯嚴謹,確保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加真實可靠,規避了利用資產減值進行操縱利潤的現象,有效的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四)后續支出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和IAS-16都要求在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應當滿足“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特別是在后續資本化與費用化的會計處理中實現了中外會計準則的趨同。我國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處理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更新改造,符合資本化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與修理有關的后續支出,應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IAS-16要求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的后續支出,用確認為費用;與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相關(下轉第181頁)(上接第179頁)的更新改造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五、固定資產處置的比較
IAS-16規定:當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永久性不再使用并且預期從它的處置中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需要處置時,應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這與我國固定資產準則的要求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兩項準則均要求將固定資產處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當期,但是IAS-16要求計入經營活動損益當中,而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卻是作為營業外收支列報。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整體上遵循了會計謹慎性原則,在具體處理方式上也反映了一定的創新性和靈活性。
六、固定資產信息披露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會計主體披露的固定資產信息包括:(1)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2)各類固定資產的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現率;(3)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和資產減值金額;(4)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5)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6)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的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和預計處置費用等。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固定資產信息的披露內容除了我國會計準則要求披露的全部內容外,還增加了兩項內容。具體內容為:(1)如果按重估金額列示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的,還應披露有效重估價值相關的信息及其會計報表的影響;(2)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時,如果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賬面價值相差較大的話,還應披露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公允價值,并鼓勵主體披露這些金額等。從對固定資產信息披露的要求來看,IAS-16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詳細、全面,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只對基本的固定資產信息要求予以披露,缺乏一定的深度,這也是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可以引用和借鑒的地方。
七、綜合比較
通過上述六個方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除去幾個實質性差異外,我國固定資產準則和IAS-16已經逐步趨同。我國固定資產會計準則雖然在某些方面和IAS-16存在著差異,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固定資產會計準則落后于IAS-16,不能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國會計準則今后的發展不能完全照搬國際會計準則,而是要分析差別,采納合理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本國的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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