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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危害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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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危害報告

    第1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并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2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關鍵詞]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 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 R979.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5-0515(2010)-11-261-01

    為了真正做到從源頭上控制職業危害,國家要求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要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包括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在竣工驗收前進行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具有相應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評價機構,依照國家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和現場檢測。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可以為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提供科學、合理、可行的技術依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為用人單位提高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水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相關權益服務。因此評價報告的結論必須客觀公正,方可滿足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等社會各方面的需要,而質量控制是做好這項技術服務工作的根本保證。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綜合過程,評價質量難以控制。我所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抽出專人從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質量控制工作。本著“質量第一,用戶至上”“以預防為主、防制結合”的原則,尊重科學,實事求是地做好每一份評價報告。建立質量控制小組,制定《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控制的體系文件,在建設項目評價前期、評價中期、評價后期三個階段科學、公正地嚴把質量控制關。全程對評價和各階段實施質控。

    1 評價前期的質量控制工作

    1.1簽定協議,收集資料:必須要求建設項目單位出具評價委托書,同時與其簽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技術服務協議書,才能接受建設項目單位提出的評價需求。合同里特別提出委托方應當為評價實施而提供工作條件。同時收集建設項目批復文件、項目的施工(或初步)設計書、建設項目生產工藝圖、總平面布置、設備布局、衛生防護措施、項目生產過程所用的原輔材料,產生的中間產物,半成品和廢棄物名稱及其使用或產生量、產品名稱、產量、項目有關的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資料及相關文獻。

    1.2成立評價項目組及質量管理小組,初步工程分析及現場勘查: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現場調查采樣人、報告撰寫人、報告審核人組成的項目組;同時成立由項目負責人任組長,評價技術負責人、檢測技術負責人、質控人員、檢測報告審核人、評價報告復核人等組成的質量管理小組。嚴格按照質量控制體系文件(相關程序文件及作業指導書)全程質量管理。初步工程分析,確定評價單元,篩選重點評價因子。前期現場勘查詳細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現場調查表,掌握項目的真實情況。

    1.3編制評價方案,確定評價程序:根據項目分析及現場勘查結果寫出包括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內容及方法;現場調查及采樣檢測內容及方法、檢測點布置;劃分評價單元;質量保證措施,人員分工;組織實施的時間、進度和經費安排等。最終由質量管理小組對評價方案進行審核,項目負責人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要求制定可行的有效評價程序。

    2 評價中期的質量控制工作

    2.1類比企業的選擇,得出擬預測結論:所選取的類比企業要求在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設備及設備布局、建筑衛生學要求等方面盡量雷同,以保證有可比性。做出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危害程度的預測及擬采取防護措施的預期效果評價。

    2.2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及有害物質采樣[2]:現場職業衛生學調查包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情況、設備布局及工程參數等、職業衛生機構情況及規章制度。現場采樣及檢測都要嚴格按照方案進行。樣品采樣人、樣品管理人、樣品檢測技術人員都要好詳細的記錄,保證原始樣品的真實與可靠。

    2.3實驗室數據及資料處理:實驗室人員的技術水平、良好的實驗室設施裝備、實驗室完善的管理制度等是數據準確可靠的前提保障。檢測報告經檢測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送質量控制科審核后評價組方可利用數據結論進行評價。

    3 評價后期的質量控制工作

    3.1做出評價結論,編制評價報告:根據現場調查資料、類比企業的狀況、檢測報告結果進行定性定量分析評價。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初稿。

    3.2報告的審核及發放:質量管理小組對此初稿進行審核,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完成評價報告的送審稿。送審稿經專家和用人單位審核,提出反饋及審核意見修改意見,經修改后裝訂成冊,完成評價報告書。由各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提交建設單位。

    3.3評價報告書的存檔:評價報告書除了發放給企業,評價科室參考留用,還要送所檔案室保管。

    質量控制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中致關重要,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才能保證評價中各個環節的嚴謹、科學。從對質量的事后把關轉向對質量的事前控制,降低職業危害及風險,讓用人單位安全放心地生產,讓勞動者健康地工作,促進全社會的全面和諧。

    參考文獻

    第3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近年來,上海的經濟建設和基礎建設正處于高速發展期。國內外企業紛紛在上海投資建廠,本地的企業也加大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力度。加之政府在市政建設上的巨大投入。使得預防性衛生審核與職業衛生預評價工作之關聯尤為重要。

    閔行區是上海投資環境極為理想的新型城區,如何做到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發展產業雙豐收,是擺在面前有待解決的問題,就這一問題,我區用3年的時間進行探索。

    1依據與原則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文件精神,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上海市衛生局自2002年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開展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就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此建設項目的上海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工作。而能夠提供此項服務的單位必須取得上海市衛生局頒發的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通過一段時間探討、梳理、學習、培訓,自2004起各區衛生局所屬相關單位也分期分批的取得了上海市衛生局頒發的上海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先后開展了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就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此建設項目的上海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提交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的工作[1]。

    2規范與服務

    針對開展報審建設項目需提供上海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工作,我區首先從源頭抓起,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展改革計劃委員會、區規劃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統一協調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要求,從建設一個新項目的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開始進行事先告知,并發放相關內容通知、辦理方法、辦理資料等宣傳告知材料,使建設單位明確需辦建設項目審批資料的內容、具體操作步驟、何處何地辦理等事項。并在閔行區證照辦理中心衛生窗口提供服務指南,宣傳手冊。

    3資料與方法

    3.1資料來源閔行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2004年~2006年7月審核的250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3.2方法查閱上述250件審核報告,對報告中涉及的評價項目的建設時間、投資規模、所屬行業、有害因素種類等項目列表進行統計分析。探討本區在預防性衛生審核行政許可方面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意義和不足。

    4結果

    4.1建設項目種類和時間分布2004~2006年,建設項目的評價種類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項目為主,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比例較低。本結果與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實施過程的周期相吻合(表1)。表1建設項目評價種類和時間分布情況

    4.2行業分類2004~2006年閔行區報審的建設項目預防性設計審核提供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行業多以汽車與汽配件業、機械制造業、日用化工制造業、服裝制造業等為主。這與上海市的整體產業結構調整內容保持了基本一致(表2)。

    4.3建設項目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分析閔行區2004~2006年預評價及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中,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達到了23.60%(表3)。

    4.4提供優質服務改善投資環境閔行區2004~2006年報審的預防性設計審核提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建設項目投資額(萬元)分析。建設項目投資金額中以投資1000~10000(萬元)范圍具多,占總數的54.77%。其中2006年為57.40%比2004年的40.54%有著較大幅度的增加。投資總金額的增加也反映出閔行區經濟建設投資環境的良好發展時態(表4)。表2建設項目行業分布表3建設項目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第4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通過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相關研究,提出加強職業病預防機制的研究對策。

    【關鍵詞】

    職業病;建設項目;危害;對策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的貫徹實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穩步開展,對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作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的基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為了全面了解這些問題,進一步做好評價工作,提高評價質量,本文通過文獻查閱和相關資料的分析,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職業病危害現狀分析

    目前,世界職業病危害形勢依然嚴峻。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統計,全球每年超過2億人因職業意外或工作有關的疾病死亡。據保守估計,有職業病1.6億例。其中職業病造成了170萬人喪生,是工作場所的第一殺手,而這個數字在中國和巴西等發展中國家還在上升。僅針對我國進行研究分析,可以發現我國的職業病存在以下幾個提點。

    (一) 傳統職業病危害嚴重。

    (二) 職業病危害行業范圍廣,流動性大,危害轉移嚴重。

    (三)職業病群發,相關患者經濟負擔重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公共衛生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程分析不全面造成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遺漏

    工程分析不深入,工程分析包括工程概況、選址、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生產設備布局等等因素,由于評價人員自身的專業知識、工程學知識以及工作經驗不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了解和分析不夠詳細和深入,導致工程分析不全面,未能找出所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藝環節和接觸崗位,造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遺漏;評價人員對化工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的了解不夠,對中間產品產生的危害了解少,尤其是某些工藝過程中有特殊要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而未能識別,造成因素識別不全。現今的職業病危害評價隊伍,評價人員主要由醫學類專業人員組成,衛生工程學專業的支持相對缺乏。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沒有衛生工程學的基礎,影響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全面、準確的識別,甚至無法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全面評價。應加強衛生工程評價人員的培養,彌補評價工作的不足。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問題

    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主次不分,缺乏重點。全面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遺漏,而篩選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則是為了去粗取精,抓住重點環節和主要危害因素。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過多、過細等情況,以至于識別出來后很難評價,即使評價了也無法下結論的尷尬局面,導致對職業病危害“識別多,評價少”。在危害因素全面識別的基礎上,缺少對識別出的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未能體現建設項目的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主次不分明。有的預評價報告對健康影響的分析完全照抄書本,而與所評價項目中的接觸機會或作用方式所導致的健康損害有較大差異,缺少針對性。

    (三)勞動過程和生產環境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易忽略

    職業性有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三類: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在實際工作當中,生產工藝過程中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常常被當做重點考慮和評價,從而忽視了勞動過程和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勞動組織制度和作息制度、長時間處于不良、通風不良、采光照明不足等,這些有害因素同樣可以導致職業性損害。由于在識別過程中的忽略,致使評價工作不完整。

    (四)評價報告的針對性不強

    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評價人員認為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中需進一步完善的有關內容,必須在報告中提出相關建議。但在實踐中,有相當多的建議過于原則性和抽象性,或是生搬硬套法規條文,缺乏具體方案,操作性不強,可行性差,流于形式。這種形同虛設的建議對建設單位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修改初步設計起不到作用,失去了在源頭控制職業病的評價意義。

    三、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對策研究

    (一)加強評價人員自身素質,進行工程全面分析

    評價人員除專業技術知識過硬外,尤其要補充對衛生工程學等相關知識的掌握。工程分析應當主要分析技術路線、簡要的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的技術參數及其自動化密閉化程度、原輔材料、中間品及產品的性質、建筑物設計的衛生學、各項防護措施與設施、工人的操作方式,以及輔助用室、工時制度、接觸人數、接觸時間等。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應將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辨識出來。對各種有毒化學物質的聯合作用應進行綜合考慮,同時考慮異常生產情況下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工人的影響。在分析時應重點分析接觸人數或接觸機會多、危害性大、職業病危害因素較多的崗位或工種。而接觸機會極小、或產生數量極少、危害程度輕的崗位或工種,只做一般性分析即可。

    (三)預評價結論的對策

    應明確“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概念上的不同;區分生產過程中有毒化學物質“使用”和“產生”概念上的不同以及“量”的不同。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為了彌補個人判斷的不足,在對建設項目下結論時,常采用評價組或專家組會議的方式,結合對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互相啟發、交換意見、集思廣益,使評價結論更加準確。

    綜上所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在不斷取得進展的同時,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也暴露出了不同程度的問題。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做好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從源頭抓起,切實保護勞動者相關權益和健康。

    參考文獻:

    第5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六、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 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 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七、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1 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生產性毒物,如鉛、苯系物、氯、汞等;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主要為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及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激光、射頻輻射等;電離輻射如X射線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桿菌、布氏桿菌;其他如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2 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地安排與勞動者身體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個別器官或系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于不良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3 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度因窗門緊閉而通風不良等;

    (2)廠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需要把好幾關?

    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需要整個企業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點,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在日常職業衛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應把好以下5個關鍵點:

    1 把住“三同時”關。確實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和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 把住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使用關。優先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并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 把住培訓關。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讓全體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能了解該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采取的相應措施,使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 把住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落實關。要使用人單位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實,使每一個管理者都能自覺地執行,將各項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每一個崗位。

    5 把住監督檢查關。用人單位工會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

    九、職業病危害項目是否需要申報?如何進行申報?

    職業病防治工作重點在于預防。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都必須接受監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傷害勞動者。因此,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業應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有關部門申報,申報時要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及時,即用人單位必須按具體申報規定和要求及時主動申報;二是如實,即用人單位應將項目的全部情況實事求是地向有關行政部門申報,接受行政部門的監督。

    十、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該怎么辦?

    第6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近年來,職業病防治問題日益嚴重,我國多年來經濟高速發展、勞動保護力度薄弱積累下來的職業病隱患進入了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數據,我國估計有2億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到不同職業病危害,每年報告新發病例1.3萬余例,防治工作十分嚴峻和緊迫。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各類經濟成分的廠礦企業日益增多,特別各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臨時務工人員等,面臨最為嚴重的職業病危害局面。農民工多數集中在民營中小企業中,由于種種原因,職業病防治措施難以有效保證,一些企業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顧不上勞動者的生命健康與安全,致使職業病發病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職業病防治形勢不容樂觀。

    1 徐州市職業病危害現狀

    我市為江蘇省重工業城市和能源基地,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廠礦企業3012家,直接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人員90000余人。職業危害因素主要以粉塵、噪聲及毒物(苯系物、黃磷等)為主,分布在采石、煤礦、水泥、紡織、建材、化工等行業。相關統計資料表明,我市現有職業病人4293人,在全省占有較大比例。職業病以煤工塵肺、矽肺、鑄工塵肺、電焊工塵肺、水泥塵肺為主。上述職業病例僅為報告人數,而非真實的發病人數,據專家估計,職業病發病數在報告數的10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和有毒有害物質違禁使用事故時有發生。

    2 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2.1 地方政府重視不夠,企業主法制意識淡薄。有毒有害物質所引起的職業病是一種緩慢發病的過程,不像重大工傷安全事故那樣血淋淋的觸目驚心,因而難以引起用人單位、部門領導及社會的普遍重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專門設立了“重點保護單位”、“領導掛牌單位”,無形中給職業衛生安全監督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企業也可利用這一招牌推諉監督檢查。目前,用人單位普遍存在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對職業病危害給勞動者造成的健康危害認識不足的問題。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淡漠,只抓經濟效益,而不注重加強職工勞動保護,甚以犧牲勞動者身體健康為代價,換取企業的高額利潤。

    2.2 職業病防治體制和機制不完善。職業病防治涉及到用人單位、工會、衛生、安全監督、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承擔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在職業病防治各具體工作環節中存在互動和聯合機制不夠、職能分離,各自為陣,職業病人的權益保障落實不到位等現象。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上沒有實行任務目標和責任管理制度,往往忽視治理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等法定行為。

    2.3 職業病的防治經費長期投入不足。長期以來,我市地方各級財政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無專項投入和經費保障。面對我市眾多的廠礦企業和要開展的更加深層次的技術性工作,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業技術和設備陳舊、老化,效率和質量都難以得到令人滿意的保證,嚴重影響多個項目的監測和科學數據的索取,有礙于更好地指導廠礦企業如何因地制宜、因陋就簡、量力而行地改造落后的生產工藝,增強防護設施,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現在的技能和設施,只能停留在一般性的調查、監測、體檢等工作上,遠遠落后于現代工礦企業發展的需要。

    2.4 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形同虛設。職業病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從源頭上控制引發職業病的危害因素,這是減少發病的關鍵所在。為此,《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監管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從生產工藝流程,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各個設計環節進行審查和改進,把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控制在孕育之中。

    3 對策和建議

    3.1 進一步加大《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力度,提高防護意識。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各行各業和社會的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進一步加大的宣傳貫徹力度,建議列入各級人大執法檢查計劃,把它作為一項民生工程抓好抓實。把《職業病防治法》的學習和宣傳納入全民普法計劃,重點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的學習和培訓,督促用人單位要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確保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不能以犧牲工人的健康和生命為代價,來換取短期的經濟效益。

    3.2 強化政府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建立部門間的協調工作機制。可以比照食品安全監管,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明確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形成由政府牽頭,市總工會、衛生局、安全監督局、財政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等職能部門參加的工作領導和協調機構,加強對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并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有關部門向人大述職的內容之一,從整體上促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在此框架內,積極協調各部門之間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與安全評價、職業病診斷治療與職業病社會保障、職業中毒處置與檢測評價、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相互交叉的工作關系,整體推進我市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聯合監管的各項措施,建立信息聯通機制,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的前期預防工作,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評價、未經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改委不予以辦理該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在竣工驗收前,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經監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發改、經委、建設、安監部門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及核發相應許可證,力爭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

    3.3 建立職業病危害保險基金。當前,企業對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 采取給予崗位津貼或提高工資的方法予以補償,但隨著從業人員越來越年輕,就業崗位轉換頻率加大,外來從業人員的增加,短期接觸或多次接觸不同的有害因素的情況越來越多,這可能會導致這部分人員潛在性職業病危害,一旦發生職業病,很難確定導致職業危害的來源; 隨之而產生的治療、補償等費用問題,必將成為社會一大難題。建議參照養老保險的方法,凡從事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就業期間,企業和職工本人均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 建立職業病危害保險基金,一旦日后發生職業病, 可以從此基金中得到一定補償。

    3.4 推進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國職業病防治信息采集標準和相應信息的采集、傳輸、管理規范,依托已有信息傳輸網絡,及時收集、分析相關動態信息,逐步實現職業病防治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規范管理,為企業的自身管理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與決策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撐,有效地提高職業衛生管理的效率。

    第7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一、調查目標

    通過實施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基本摸清我區主要行業職業病危害情況、職業病危害接觸人群分布、職業病發病人數及主要職業病發病特點,研究職業病的發病規律,為上級制定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調查范圍、內容和方法

    整個調查工作包括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和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兩部分。

    (一)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

    各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要按照衛生部統一設計的調查表格對轄區內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區疾控中心按照衛生部確定的統一編碼及程序軟件錄入和上報調查結果。調查內容包括:

    1、從業人數、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及其地區、行業分布情況。

    2、存在或產生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3、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

    4、職業病發病情況。

    5、勞動合同簽訂、參加工傷保險和職業病病人保障情況。

    我區的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結束后,市技術指導組將對3%的企業進行復核,并與省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配合對我區企業進行抽查。

    (二)近10年職業病報告數據統計分析

    區疾控中心牽頭負責對全區近10年職業病報告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提出職業病發病地區、行業、企業類型和重點職業病的分布情況,并與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資料進行比較分析。

    三、調查產出

    (一)基本情況調查與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1、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數量及其行業分布。

    2、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分布。

    3、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及其分布。

    4、職業健康檢查人數及職業病檢出人數。

    5、上報職業病人數、類型、行業及地區分布。

    6、勞動用工合同、參加工傷保險和職業病病人保障情況。

    7、結合全區相關調查資料,初步繪出有關的分布圖。

    (二)主要行業重點職業病發病估算

    根據基本情況調查和近10年職業病報告資料,估算全區主要行業重點職業病發病的估計值,對全區職業病防治基本情況做出初步估計,制定有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方案。

    四、項目進度安排

    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截止時間為年8月31日。

    (一)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

    召開全區職業健康狀況基本調查有關會議,分兩期舉辦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培訓班,各鎮(街道)開展職業健康狀況基本情況調查。

    (二)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區疾控中心牽頭完成全區年和年職業病發病數據的統計工作,并上報市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完成近10年職業病報告統計分析。

    五、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及工作任務

    1、成立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衛生局、區安監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區衛生局、區安監局、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區國資局及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分管負責人任成員的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的領導、協調、組織和實施,開展督導檢查和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

    2、成立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導組,負責制定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實施方案、培訓技術骨干、技術指導、質量控制、資料分析以及撰寫調查報告。技術指導組辦事機構設在區疾控中心。

    3、成立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具體表格填寫由各企業自行負責。

    (二)技術保障

    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技術指導組對各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項目實施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

    (三)項目實施原則

    1、按照統一方法、統一標準、統一控制、統一進度的原則實施。

    2、本著當事人知情的原則,職業健康狀況調查與用人單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相結合。

    3、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區調查工作進展、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導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及評價。各工作指導組每天對上報表格進行復核。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涉及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等個人隱私及社會關注問題,故本次調查資料僅作為內部資料上報,原則上不對外公開、不對社會宣傳,各單位、各部門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同時,要認真做好調查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可能出現的敏感問題,要及時制定相應的預案以及輿論引導方案和口徑,確保調查工作不引發大的負面輿論。

    六、質量控制

    (一)總體原則

    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負責全區調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各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轄區的質量控制工作。

    1、統一方法。參照全國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制定的問卷調查、抽樣、職業健康檢查、臨床檢驗、數據錄入與分析等環節,確定統一的質量控制方法。

    2、統一標準。統一調查問卷,統一調查表格和原始記錄表等,規范檢查方法。

    3、統一培訓。按照編制統一的填寫說明,對調查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4、統一進度。各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調查工作應按照全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進度安排統一實施。

    5、各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狀況調查工作的報表審核工作。每天調查工作結束后,于當日16時由聯絡員上報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

    6、定期督導檢查。市、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定期、不定期對調查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的調查進展、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二)現場調查的質量控制

    1、按照統一編制的填寫說明,對調查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2、對現場調查表進行抽樣核查。

    3、區職業健康狀況調查技術指導組在基本情況調查時,應現場抽查不少于3%的企業進行復核,具體由工作指導組落實。同時,將結果記錄在調查表的質量控制檢查結果記錄表上,并分析漏項率、邏輯錯誤率、填寫不清率。

    (三)數據錄入質量控制

    1、數據錄入采用國家統一編制的錄入程序,對所有變量的合理取值及邏輯跳項進行有效控制。

    第8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1)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職業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章節。職業衛生部分主要內容包括:與職業衛生相關的油田開發基本情況及要求、職業衛生分析、主要防護措施和職業衛生費用估算等。

    (2)職業危害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向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職業健康司)申請備案或審核。職業病危害一般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嚴重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3)職業健康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和職業危害預評價中提出的與職業健康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并確保在輻射、噪聲、震動等職業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階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安全章節。全部分主要內容包括:簡述油田開發和周邊環境中需關注的與安全有關的基本情況和可能的安全隱患,說明對安全的具體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質、油藏、鉆井與完井工程、采油工藝、工程建造、生產設施和環境影響等方面的安全風險特點,主要危險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風險應急對策及保障。

    (2)安全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和《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一條中的要求,提出了對海洋石油建設項目需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的要求。安全預評價實際上是在項目建設前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主要依據AQ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AQ8002-2007《安全預評價導則》中要求進行編寫。安全預評價的程序淺析海洋石油建設項目前期及設計階段健康安全環保管理張偉(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健康安全環保三同時有序開展。筆者嘗試介紹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經驗,以便于指導海洋石油開發。關鍵詞: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環保管理主要是準備、實施評價和報告書編制三個階段。安全預評價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需要在設計中考慮到修改和落實,以確保項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組織審查及備案。

    (3)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要求“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并獲得海事主管部門的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后續的立項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預評價中提出的與安全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確保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及“ALARP原則”,保障建設項目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3前期研究階段的環境保護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環境保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環境保護章節。環境保護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作業區的基本狀況(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環境保護要求、環境保護分析、環境保護措施及費用估算等。

    (2)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備案環境影響報告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和監測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②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③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4結語

    第9篇:職業危害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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