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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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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處罰辦法

    第1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為配合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國家環境保護部抓緊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部的首批4個暫行辦法中,除了備受關注的按日連續處罰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外,還包括對違法企業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產及停產措施。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將不再局限于經濟手段,更有震懾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將使“環保之劍”更加鋒利。

    按日連罰 上不封頂 環境違法企業必需付出慘重代價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法不責眾必須從源頭得到根治。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讓所有企業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接受同一把標尺的考量。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是整治環境違法行為的必要措施,對環境違法的企業,就是要敢于亮劍,就是要罰得其傾家蕩產。

    根據《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當然,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僅僅做出經濟處罰是遠遠不夠的。如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同時也很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對于這樣的行為,除采取嚴厲的經濟處罰措施外,還必須采取更為果斷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抓人的抓人,該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違法 環保部門必須給違法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對于頻現的重霧霾天氣,《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減產、停產的企業將面臨被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預案限產30%或50%,就會采取緊急措施和緊急手段來制止這樣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一定的威懾性,排污設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應企業的生產隨之停頓,適用于較為緊急的環境污染事件或違法行為。一般的調查、處罰程序耗時較長,對于處罰數額較大的罰單往往還要做聽證。如果被處罰者再申請行政復議乃至進入法律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就很可能出現證據損毀、污染損害擴大等問題。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這樣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填補了“發現行為、尚未處罰”的空當。

    同時,為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的問題,在規范權力運行的同時有效降低執法風險,作為配套措施的《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標準,《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送達、實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限產停產 果斷亮劍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需要考慮并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如某農藥企業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么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紤]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業仍然違法排污怎么辦?對于一些比較惡劣的行為,比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過3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系列情況,就可以進一步采取限產、停產乃至關閉企業的措施。

    據了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信息公開 公平公正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權利

    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源頭。在新環保法中把公眾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眾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這幾項措施互為補充,基本涵蓋了對于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加上之前頒布的“兩高”司法解釋,面對環境違法行為,還有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責任追究等舉措,這就使新環保法在執行層面更加有力。

    新環保法的施行要達到公眾預期,需要周密準備,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環保法有70條,涵蓋我國環境保護各個方面,因此不可能對所有細節規定明確。如果沒有相應實施細則,“新環保法”就可能難以落實。新環保法既有許多直面環境現實問題的重大制度設計,也有對既往條款的修改。新條款、新內容需要與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相適應、相銜接。只有制訂出臺和實施一批結合實際、與新法相配套的執法規范、操作細則及標準制度,才能為新法順利施行打下堅實基礎,為新環保法裝上“鐵拳鋼牙”。

    新環保法是我國實施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一環。希望裝上“鋼牙”的環保法真正成為破解我國環境困境的利器。

    新環保法倒逼藥企抓管理

    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終于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這是民心所向。農藥企業應該怎么辦?必須嚴格管理,履行社會責任,奉公守法、執法如山。

    “把人的素質擺在首位”。在現代企業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躍、最富有創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動的資源要素,是第一資源。人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不僅能動地支配、運用生產資料,生產預期產品創造價值,而且帶來新的價值增殖,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決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中,必然發生人和人的關系,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與企業發展前途命運舉足輕重。提高人、完善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務,是現代企業的目標之一,是現代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創新。萬事人為本,一個企業,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質,才能無往而不勝。新環保法亮點很多,生態文明、保護優先,推動建立綠色發展模式、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等“新”理念都寫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質提高了,再嚴的法律,也能執行到位。

    “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 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我們常說:嚴是愛、松是害。面對日益加重的環保壓力,企業如果不敢從嚴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對員工的愛,就是對企業、對社會的害。只有我們在管理上真正嚴起來,切實不放松,處處都抓緊,時時都嚴管,才能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才能體現對員工的愛,才能記取松就是害的教訓。不嚴就難立規矩,不嚴就缺乏執行力,不嚴就不能引起觸動,不嚴就不能以儆效尤,不嚴就會常常挨打。在企業管理上,我們必須嚴字當頭,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嚴一時很容易,難就難在把嚴格的管理常態化。只有做到時時一個樣、天天一個樣、月月一個樣、年年一個樣、永久一個樣,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變成每個人的自覺行為,才能從源頭、從根本上杜絕環保事故的發生。

    第2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一、規范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政。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機構受同級或上級環保部門委托,代行其執法職能,按照行政處罰委托書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授權,對保護區內的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執行其它公務時,必須穿著制服,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統一使用國家環??偩忠幎ǖ沫h境保護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均須按備案要求,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環保部門報備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超過委托權限的案件可據情調查取證并上報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和處理依據。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和執行程序處理案件。環境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加大執法力度、強化行政處罰

    自治區、地州市和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

    案件的查處按照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辦理,處罰額度按照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執行;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案件,自治區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辦并實施處罰;

    (二)油田企業違反環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實施;

    (三)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征收或代征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決定;

    (四)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環保部門決定;

    (五)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處罰;

    (六)自然保護區內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環保部門處罰;

    (七)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處罰;

    (八)違法行為發生在兵團管轄范圍內但影響到地方,造成地方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由環境污染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罰。

    環保部門做出罰款處罰,實行“收支兩條線”,罰款資金全部上繳財政。

    上級環保部門可以對下級環保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案件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下級環保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環保部門指定管轄。

    三、加強環境稽查和執法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環境稽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靠群眾,加強與紀檢、司法及其它部門的聯系和配合。

    環境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檢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保證環保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第3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西寧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居住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民居住環境區保護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居民居住區環境污染。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交通、城管、工商、衛生等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居民居住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在居民居住區內從事產生煙塵、油煙、有害氣體異昧、污水.、噪聲、振動等飲食娛樂服務的企業,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

    第六條在居民居住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易產生污染排放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污染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環境污染排放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化許可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禁止在居民居住區內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性活動.

    (一〉開辦產生振動、噪聲、惡臭等污染的修理業、加工業;

    (二)開辦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生產企業;

    (三)屠宰加工或影響居民生活的畜禽飼養;

    (四)污染嚴重;影響居民居住環境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在居民居住區內的商業經營活動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以上禁止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國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轉產或遷出居民居住區。

    第九條禁止在居民居住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飲食、服務業產生的油煙、異味;

    (二)利用滲坑、滲井排放飲食、服務業產生的污水s

    (三〉焚燒垃圾、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異昧氣體的物質;

    (四)傾倒液化氣殘液和其它產生異昧的液體;

    (五)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音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六)在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家庭娛樂活動時,排放聲音超過標準,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七)隨意隨地傾倒污水、生活垃圾等廢棄物。

    第+條居民居住區內的飲食服務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昧的裝置或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飲食服務業應當采取排污處理措施,確保排放污永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

    第+條在居民居住區經營露天燒烤、煎炸食品的攤點,必須服從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第+二條在居民居住區內禁止采用敞開式熔化瀝青。因特殊情況確需敞開式熔化瀝青的、必須經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指定地點并使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用設施熔化。

    第+三條在居民居住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含裝修)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記以內向當地縣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該建設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期限;

    (二)該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機械設備種類、數量及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

    (三)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挫施。

    受理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登記之日起五日內予以批復并提出相應的環境污染防治要求。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建設施工單位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在夜間進行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夜間作業經批準后,必須在作業的三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條建造必須經過居民居住區的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根據環境保護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六條居民居住區內賓館飯店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廳、音像放映廳等商業經營場所及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必須采取防治噪聲污染措施,控制音量,使其邊界噪聲不超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七條在居民居住區內有下列現象的,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依法授權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造成污染的責任單位下達限期治理決定,責任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一)排放噪聲、油煙、廢水超過規定標準,影響居民生活的

    (二)排放噪聲、煙塵二氧化硫或產生振動超過規定標準,影響居民生活的。

    第+八條居民傾倒廢棄物應當遵守城市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集貿市場的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場地清潔,禁止隨意扔棄包裝物或果菜殘棄物。

    第二+條禁止生產銷售不可降解塑料餐具。

    禁止銷售超薄(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食品袋、購物袋.、垃圾袋等.。

    第二十一條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產生噪聲振動等污染的飲食、娛樂服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二+二條各級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補作環境影響評價.,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違反奉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六)項的,由**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七)項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以l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以20元罰款。

    第二+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絢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戚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九條丠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4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5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電子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環境管理,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產生、貯存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也適用本辦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類危險廢物相關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環境保護總局對全國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拆解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項目,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是否納入地方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三)選擇的技術和工藝路線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是否與所拆解利用處置的電子廢物類別相適應;

    (四)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

    (五)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方案;

    (七)對本項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

    前款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建立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制度和計劃;

    (三)是否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五)是否落實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與所處理的電子廢物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車輛以及其他收集設備;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

    第七條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近三年內沒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沒有本辦法規定的下列違法行為的列入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錄,予以公布并定期調整:

    (一)超過*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四)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近三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記錄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新設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經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不得列入名錄。

    名錄(包括臨時名錄)應當載明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名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經營范圍。

    禁止任何個人和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活動。

    第八條建設電子廢物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的,應當嚴格規劃,符合*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措施驗收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定期監測。

    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電子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的規定,如實記載每批電子廢物的來源、類型、重量或者數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的時間;運輸者的名稱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及去向等。

    監測報告及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條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經驗收合格的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

    第十一條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露天焚燒電子廢物。

    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利用、處置電子廢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電子廢物。

    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應當在專門作業場所進行。作業場所應當采取防雨、防地面滲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體的設施。拆解電子廢物,應當首先將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多氯聯苯電容器、制冷劑等去除并分類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貯存電子廢物,應當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電子廢物中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陰極射線管應當貯存在有蓋的容器內。電子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單位定期報告電子廢物經營活動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抽查和監測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不符合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時條件、情節輕微的,可以責令限期整改;經及時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列入臨時名錄,并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已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二)環境保護設施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合格;

    (三)已經符合或者經過整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驗收條件,能夠達到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產生固體廢物或者液態廢物的利用或者處置符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的要求。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列入臨時名錄,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列入臨時名錄經營期限滿三年,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列入名錄。

    第三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回收系統,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二)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但尚構不成刑事處罰的,并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二)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三)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六)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一)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二)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分別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規定,責令限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治理,限產限排,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在三個月內停產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關閉:

    (一)危害生活飲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屬環境污染的;

    (三)因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造成環境功能喪失無法恢復環境原狀的;

    第6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廢舊鉛蓄電池管理,防止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廢舊鉛蓄電池收集、運輸、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廢舊鉛蓄電池的拆解及傾倒電解液等活動。

    第三條蒼南縣環境保護局對本縣行政區域內廢舊鉛蓄電池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設和選址

    第四條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治廢舊鉛蓄電池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成后,由建設單位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經營。

    第五條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項目的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和環境生態功能區規劃;

    (二)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三)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四)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150米以外;

    (五)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受嚴重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六)應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七)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最大風頻的下風向。

    第三章申報和申領

    第六條申請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項目環評審批的單位,應當與廢舊鉛蓄電池專業處置單位簽定委托處置廢舊電池的協議,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委托編制環評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凡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當所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及去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原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領取廢舊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廢舊鉛蓄電池,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廢舊鉛蓄電池包裝容器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廢舊鉛蓄電池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運輸廢舊鉛蓄電池的,還應當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收集、運輸、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時,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從事收集、貯存廢舊鉛蓄電池的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第一時間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凡從事廢舊鉛蓄電池交換、轉移活動的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廢舊鉛蓄電池交換、轉移的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并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六條接受廢舊鉛蓄電池轉移的單位,應當對所接受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的內容進行核對,發現與內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對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照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

    對選址不合理或周邊住戶投訴現象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廢舊鉛蓄電池的產生、收集、貯存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檢查。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應當由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安監等部門處罰的,由上述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7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危險廢物(不含放射性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易燃性、有毒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者傳染性的廢物。

    第四條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計劃、規劃、國土、經貿、衛生、物價、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設立統一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負責全市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第二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按時如實填報《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核發《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注冊證》。注冊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置或委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不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危險廢物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代為處置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使之符合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接收要求。

    第九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應當制定危險廢物接收、運輸、貯存、處置、檢測、操作運行等規范和安全防護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焚燒處理設施及焚燒過程中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產生的飛塵,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要求進行安全填埋處置;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必須嚴格管理和維護,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運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損壞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

    第十三條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包裝容器的外面必須有國家統一規定表示危險廢物形態、性質的識別標志;運輸車輛必須持有交通部門核發的從事危險廢物運輸的道路運輸證及公安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準運證明,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或者其他貨物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四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容器、包裝物或者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十五條轉移危險廢物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領取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3日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醫療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十九條醫療廢物必須集中代為處置,原有的醫療廢物焚化點應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必須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消毒、密封包裝,臨時貯存在獨立密封防泄漏的貯存室內待收運,由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處理。

    廢棄的輸液(輸血、注射)器,必須由產生單位就地初步消毒、毀形。

    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醫療廢物必須使用全密封式專用車,直接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貯存室收集,做到日產日清。醫療廢物收運車輛在運輸途中嚴禁撒潑、泄露,運載醫療廢物后的車輛應當消毒。

    第二十二條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醫療廢物不得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經無害化處置后的醫療廢物不得損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

    禁止利用處置后的醫療廢物制造食品、藥品的包裝容器及服裝等物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產生醫療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

    (三)產生危險廢物單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五)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是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六)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七)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的;

    (八)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一)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環保要求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的,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有前款第(四)項、第(九)項行為的,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涉及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8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1、已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或已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有關資料齊全;

    2、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

    3、符合所在縣級以上生態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4、無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響我縣治污減排任務的完成;

    5、污染物能夠達標排放;

    6、項目選址、選線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圍之內;

    7、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原有項目已落實環評和“*”制度,污染物達標排放,按期完成治污減排任務。

    二、審批程序

    1、建設單位申請設立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報材料一覽表(一式兩份),并提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土地利用文件、廠區平面布置圖等有關資料;

    2、環保部門核實資料,到現場勘察,根據審批權限,確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類型;

    3、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大綱,評價大綱和報告書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4、根據審批權限,依據環保法律、法規,作出審批意見(有污染物排放的,還須向總量辦申請污染物排放總量);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項目,由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

    三、審批時限

    1、環境影響登記表,*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2、環境影響報告表,*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3、環境影響報告書,*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程序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需要試生產的,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向環保局提出試生產申請,待試運行批復后方可正式投入試運行,試運行三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文件受理憑證。

    1、申請驗收須提交材料:

    (1)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2)環境保護設施執行情況報告;

    (3)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4)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2、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3、環保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后,*個工作日完成驗收。

    環境受理程序

    (一)環境受理部門

    *縣環境保護局法規科。(電話:5607095)

    (二)環境事項的受理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人)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提出以下環境事項:

    1、檢舉、揭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人合法環境權益的行為;

    2、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對環保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經解決的投訴請求,人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

    (三)環境事項的提出和辦理程序

    1、人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環保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環境事項。如實反映基本事實,闡述清楚所反映問題的有關單位名稱、責任人姓名、具體建議、要求和理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提供人真實證件,使用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

    2、人采用走訪形式,應當到有關環保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

    3、人應當遵守秩序,不得影響機關工作秩序,不得圍堵和沖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辦公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歐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4、環保部門機構對人所反映的問題、建議和要求進行認真登記,并根據其職能和事項的性質,確定是否受理,能當場確定受理的當場確定受理,不能當場確定受理的,15日內通知人(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環境事項辦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環保部門環境事項辦理程序流程:接待——登記——領導批閱——辦理——督查——辦結——反饋——回訪。

    5、人對處理意見不服而要求復查的,按有關規定可以請求處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部門復查。對復查意見不服而要求復核的,按有關規定可以請求復查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部門復核。

    (四)環境事項辦理期限

    環保部門應當自環境事項受理之日起*日內辦結,提出處理意見答復人;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辦理期限不超過30日;30日內對處理意見不服而申請復查的,復查部門*日內給予復查意見;*日內對復查意見不服而申請復核的,復核部門30日內給予復核意見。

    環保行政處罰程序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國家環??偩至畹?號)。

    一、當場處罰程序(簡易程序)

    辦理條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事流程:(1)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2)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3)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6)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本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責任部門:*縣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辦事條件:除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決定和應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均適用一般程序。

    辦理流程:(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立案。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2)調查取證。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權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排污單位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3)審查。本局法制機構對案件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二)證據是否確鑿;(三)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五)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經審查發現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調查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時,應當通知執行調查任務的執法人員補充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重新調查取證。(4)事先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5)審議。法規科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案件重新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局行政處罰小組審議。(6)決定。法規科根據審議結果,制作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認定的環境違法事實和有關證據;依據的環境保護法規名稱及其條款;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的印章。(7)送達。要求在7日內送達。主要方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8)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三、聽證程序

    辦理條件: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

    辦事流程:①告知當事人將作出的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有要求聽證的權利。②當事人決定是否要求聽證。③本局在聽證的7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④聽證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⑤本局確定主持人,當事人有權要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回避。⑥當事人親自參加或委托人參加聽證。⑦舉行聽證。調查人提出當事人違反環保法規的事實、證據、依據和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⑧環保案件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蓋章。聽證結束后,繼續一般程序中的審查并作出決定的程序。

    責任部門:(1)調查取證由本局有關業務管理科室、環境監察大隊承擔。(2)處罰審查和組織聽證工作由本局法規處承擔。

    排污費征收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排污費征收程序一般分為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排污費申報登記核定、排污收費計算、排污費征收與繳納等五個主要階段。

    一、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等與排污有關的正常排污及排污變化情況的法定義務。

    (一)申報登記

    1、正常申報

    排污者必須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報登記下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污情況有關的各種情況,填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

    2、變更申報

    排污者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防治處理設施需要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后3日內報告并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生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

    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筑施工噪聲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筑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表》。

    (二)拒報或謊報違法行為處理

    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履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對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如實申報登記的視為謊報。對屬拒報或謊報的違法行為除按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

    二、排污申報登記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后,應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發回一份經審核同意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補報,不補報的視為拒報。

    三、排污申報登記核定

    環境監察機構根據審核合格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內,對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定。經核定,符合要求的,應在每月或每季終了后7日內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申請復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將《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送達排污者。

    環境監察部門對拒報、謊報、漏報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直接確認其核定結果,并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排污者對《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有異議的,應先繳費,而后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

    四、排污費計算

    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據排污收費的法律依據、標準依據和核定后的實際排污事實依據《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污收費計算方法,計算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收費因素的排污費。

    五、排污費征收與繳納

    排污費經計算確定后,環境監察機構應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并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繳到指定的商業銀行。對排污收費行政行為不符的,應在復議或訴訟期間內提起復議或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對復議決定提訟。當裁定或判決維持原收費行為決定的,排污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未自動履行的,原排污收費作出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裁定或判決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費行政行為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重新核定并計征排污費。

    第9篇:環境保護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地方保護 環境執法 比較分析

    一、環境保護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現狀與問題

    (一)環境保護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現狀

    地方保護主義是一種地方本位主義,它支配地方政府為達到保護地方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的初衷,對本地區內企業實施保護,限制非本地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提供服務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提供各種保護地方利益的政策措施與思想意識的保護。

    在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政策實施過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與當地支柱產業的利益相關性較大,地方政府在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時,為了眼前利益和地方利益而損害長遠利益和全局利益。對于企業的污染排污行為進行信息上的包庇隱瞞和處罰上的保護,以求得地方政府經濟績效考核上的佳績以及為當地政府本身經濟效益帶來的福利。對于環境保護這個在中國本就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的長遠事業,如此“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于環境保護的進一步深度和廣度上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二)成因與分析

    環境認識不全。地方政府的官員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于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導致的后果沒有深刻的體會。由于環境污染的后果通常是長期的隱形的,因而其為人所注意與重視時往往已經到了難以挽回的地步,成規模地爆發出來,如太湖綠藻爆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對于環境和人體的危害其補救成本都很高,而此時的代價正是由于之前對于環境保護的忽視。

    績效考核體系不科學。目前我國仍采用以經濟發展程度為衡量依據的政績績效考核體系,對于環保發展、人民幸福感這些看似難以計量但實質上非常重要的標準卻缺失。一方面,環境保護及污染防治確實沒有可參考的硬性計量方法,因為每個地方的發展方向不同,對于工業所占比例本就不高的地方,要求污染治理上的政績著實不現實,而對于環境質量作為標準的考核又需要一定的檢測與監督成本;另一方面,中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作為國家各產業的支持仍是一切發展的基礎,因而環境保護為其讓位也是由發展階段決定的。但以上兩點都無法掩蓋中國目前政治績效考核的不合理性。當前環境保護議題的提出是出于現實需要,在當前的環境背景下,環境保護對于發展中的中國更是最基本的必要條件。對于地方政府的要求不應止步于經濟發展而應從最有力最直接的績效考核上體現出環境這一要素對于中國發展的重要性。

    環境執法的問題。在環境污染問題上,中國并不缺乏相關的法律體系,但針對各種環境污染問題,執法舉措卻鮮見。執法本是遏制環境污染的一大重拳,但連這一主要舉措都無力,更是給地方政府留出了“保護主義”的空子。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使得污染者和地方政府都缺乏環境執法的動力。

    由以上問題可看出環境保護下的地方保護主義主要還是來源于動力和手段上的缺失,兩者共同鑄成了地方政府的保護行為。目前各地地方政府的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破壞沒有切實的執法權力,只有監督處罰警告以及交由相關司法部門的權限,對于一切環境污染破壞行為的主要法制裁決仍然由司法部門掌握。這本無非議,但即使是目前環保部門手中不多的權力也由于各種環境執法問題而受限,便使得各地方環保部門或者成為只能呼吁吶喊,而沒有實權的空架子,或者成為與地方政府利益捆綁而靠污染行為以收益的附庸。因此,環保部門的環境執法問題是環境污染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的諸多問題中最為緊迫的問題。

    二、中國環境執法問題

    (一)法律法規問題

    在環境執法的過程中,由于受法律法規和地方條例所限,環保部門對違規企業缺乏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這一規定為地方政府控制環保部門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環保部門長期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原則立法,部分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可選擇性過多,不便于執行。對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的具體職責、權限規定不明確,法定裁權幅度過大,對義務性條款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追究主體。在環境執法中,環境行政執法權力和行政責任制尚未有效結合,環境執法職責、崗位、程序等還沒有法規條例界定。例如:《環境保護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這一義務性條款應負什么責任,何人負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又如《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治理”的對象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但對哪些情形屬于“嚴重污染”卻未明確,環保法中類似這樣的模糊式規定不在少數。再如,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難以理清上下級環保部門的管理權限。目前,有的縣、區級環保部門只能對其轄區內的一部分相對人(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對人由地市級或者省級甚至中央環保部門直接實施監督管理,這就使得縣級環保部門在總量控制、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等工作中無法實現“統一監督管理”。往往造成該管的沒有管到,想去管的又無權管的管理“真空”現象??傊?,環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環保執法的質量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執法程序問題

    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一次環保行政處罰,一般要經歷事先告知、聽證等多道必經程序,而在程序沒有完成之前,不能對企業實行處罰。這一程序上的繁復使得環保執法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都大大增加,不僅使得地方政府在缺乏經濟激勵的情況下更加沒有動力進行管制,對于公眾的參與與監督也帶來了很大的阻力,使得污染者的污染破壞行為在短時間內難以得到約束與處罰,從而有恃無恐。

    (三)強制執行權的缺失

    目前,對大多數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只能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無停產、拆除、查封等權力。例如由于環保部門無“限期治理權”和“責令停止關閉權”,對于本應早該取締的“(土)小”企業.因無有效措施而屢禁不止.反彈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環保部門無強制執行權,對不履行環保法律義務的相對人,只能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其履行義務,但法院由于種種原因難以執行到位,如在處理城市中違法的油煙擾民問題時,由于缺乏強制措施,即便環保行政機關下達了的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者拒不履行.環保部門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請法院。在此間,周圍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煙塵帶來的影響,環保行政執法部門也只能眼睜睜看著違法行為而束手無策。這在客觀上助長了污染者“有恃無恐”的心理.給環保執法帶來一定的難度,無形中降低了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在2003年通過的《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環境污染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相關補救措施,消除污染或者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并及時向九段沙管理署及有關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由以上可以看出環境保護部門幾乎處于被動,對于污染行為沒有主動限制的權力。從現實狀況看,這一依賴于污染者自覺性的條例對于污染者完全無力,也就是說對于環境無法達到保護的效果,環保部門面對這樣的權責劃分也只能“隔岸觀火”、“望洋興嘆”了。

    三、與美國的環境執法比較

    (一)管理體制結構上

    美國環境管理體制:美國聯邦政府一級的環境保護機構有兩個,即環境質量委員會和美國環境保護局,它們直屬總統辦公廳,由總統親自領導。聯邦政府各部門和各州政府也設置環境保護機構,管理各自的環境保護業務。①環境質量委員會,是總統關于國家環境問題的咨詢機構,又稱為環境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立主任一人和委員數人,它的作用是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編制全國質量報告書,向國家提供制訂環境政策和措施的科學依據,也是環境立法的科學依據。②美國環境保護局,也是直屬總統辦公廳的聯邦政府機構,負責全國的環境管理事務,它是由原屬內部的聯邦水質管理局、農業部的農業登記局、衛生教育福利部的空氣污染控制局、固體廢物管理局、環境控制局、農藥研究所和標準制定局等15個機構合并組成的。環境保護局下設五個專業室,分管環境規劃與管理水、氣環境的保護。③聯邦各部門也都設有相應的環境保護機構,各有關部(委)也設有環境保護機構分管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全國共有24個部(委)和總局都設有關于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機構。④美國各州都設有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制訂和貫徹執行本州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標準等。對州際河流和國際河流,則由河流管理委員會對流域內的水量分配、洪水防治、水質控制與污染防治等進行管理。

    其中EPA的執法特點可由圖1表示:

    簡單地從機構設置上來看,中國與美國的差別主要在于CEQ(環境質量委員會)的設置上。這一協調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重要部門同時還有制定法律法規,向總統反映問題以及向國會提交議案的權力。環保與經濟的發展矛盾在中國不比美國小,但中國并沒有如此設置。撇開政治體制不談,中國在機構設置上對于環保的重視在逐年加強的同時,卻沒有切實地解決其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這一如此重要的問題,因而環保部門的壯大并不能解決環保沒有實質執行力的問題。

    進一步看我國環保部門設置之間的關系,可以發現我國地方環保執法層級較多,機構繁雜。從上面的介紹我們也可以發現,美國的環保執法機構簡單的說只有聯邦、州、地方(縣市)環保機構,層級設置十分簡潔。我國的環保執法機構卻是多層次設置,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州、盟,縣、旗,基層環保機構,基層環保機構承擔著沉重繁雜的任務,而且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需要層層上報,請求批示,執法效率受到很大影響。另外我國實行的并非國際上流行的“大環境的管理體制”,而是人為分割為環保、林業、國土、礦產、水利、海洋等諸多產業部門和行政區劃。這些部門和行政區由于職責交叉、關系不順,履行職責并非總能服從統一的環境管理目標,而是受制于局部利益,出現相互爭權、管理脫節、相互推諉、執法不嚴等不正?,F象。例如,對于水污染事件,按照相關規定,環保局和水利局都有權管理,究竟應由哪一個部門管轄實難分清,這種情況也常常會導致各個部門要么基于利益驅動爭相管轄,要么相互推諉。

    (二)法律法規制定上

    美國環境政策的制定和監督權主要集中在EPA身上。在1970年以前,美國并沒有一部基本的環境法律,而只是對資源開發制定了一些法律,而且這些法律將權力主要授予了州和地方政府,而對于沒有法律規定的權力則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由州政府保留,此時州及地方政府顯然是環境保護的主力。而1970年美國通過的2部重要環境法律――《國家環境政策法》和《清潔空氣法》,將“環境”的概念由過去的“資源”概念拓展到了所有生物包括動植物和人類的生存空間,并且在環境保護管轄權分配上開始更側重于聯邦政府。除聯邦層面的環境法以外.州政府也會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一些法律或行政法規。但是。其前提是這些法律法規不得與聯邦環境法相抵觸.在制定的標準方面一般比聯邦法定的標準更高、更苛刻。這些法律法規對聯邦環境法是一個重要補充。

    所有環保法共有的特點,是對法律中的用語有明確定義和涉及這些用語所需的必要描述。以美國《資源保護回收法》為例,在該法中有一個專門對于小量廢物排放者的規定,如果我們用一句話定義它,就是“在一個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廢物總量超過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在該法中對小量廢物排放的描述則有兩頁多。比如,首先要明確說明美國環保局是根據該法的哪些章節對被定義為小量排放者實施具體規定;第二、這些規定的應用范圍;第三、從何時開始排放者必須使用環保局的排放清單以及清單必須含有的內容;最后該法還規定在有效標準和日期產生前,排放者應該在何種條款下排放廢物。同時還規定如果排放者臨時需在廢物產生地點堆放廢物時,在270天內如果不超過6000公斤而廢物運輸路程又超過200英里的情況下不需要專門許可證等等。一個看似簡單的用語,在該法中卻需要做這樣多的描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由于定義不清或描述過于簡單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漏洞和糾紛。為了使非法律專業者能夠讀懂這些環保法,美國環保局常出版一些比較通俗易懂的解釋性文件對環保法律和法規做出說明。這些解釋性文件也需要用很大的篇幅。比如僅對于《資源保護回收法》中的有害廢物管理這一部分的解釋篇幅就有165頁。

    中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很全面,卻存在著“粗而不細,細而不明”的問題,如《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收運規范)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生活垃圾;

    (二)對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并及時清掃,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收運生活垃圾的專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外觀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可以看出沒有數字,沒有具體情況描述。如果說機構設置需要一定的成本,中國尚不具備如此經濟實力,那么法律法規這種理念上的落后則反映出環境管理上的真正缺陷,也就是對于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受污染的不重視不了解不深入。

    四、對于環境執法的改進建議

    1.執法者必須從觀念上實現兩個轉變,即由權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轉變,由人治向法制轉變,并根據法律規范執法,按照程序履行職責,在行政執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錯位。

    2.環保系統應繼續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明確每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任務、權限、標準、程序及違法執法、不作為應承擔的責任。

    3.完善行政處罰報告和備案制度,深入開展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和法律文書的分析、檢查活動。

    4.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排污費的證管用、建設項目審批、污染控制、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和廉政規范。

    5.進一步規范委托執法行為,明確委托的執法權限范圍、執法要求、執法標準、備案監督等內容,使受委托單位在規范和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環保執法活動。同時,加強法制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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